路政建筑控制区调研报告
问: 层面从哪些方面对路政管理进行支持
- 答:在党的三中全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几年来,我们站在抓公路养护的同时,注意抓好路政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成绩,现汇报如下: 一、毁做路政管理涉及面乎脊广,是一项岁余渗关系到...
问:求路政管理局为了迎国检与公路局、交警支队、联合确保交通畅通在29号出动100人20辆车制定了方案的(稿件)
- 答:我建议你可以到百度搜索一下
问: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第三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 答:第十九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从公路边沟外缘起,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
新建、改建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自尘搭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之日起一月派罩拿内,由公路闷侍沿线县级以上人民 划定并公告。
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
第二十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设置广告牌、宣传牌、店牌等标志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十一条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住宅区以及农贸市场,应当在公路一侧建筑控制区以外的范围进行,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本条例颁布前已经在公路两侧布局的,不得再与公路平行扩建。
第二十二条有关部门在审批临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时,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注明建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建筑单位开工时,审批单位和公路管理机构应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构)筑物,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颁布后或者在公路修建后修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修建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拆除费用由违章修建者负担;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颁布前或者在公路修建前修建的建(构)筑物,修建者应逐步拆除,交通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补偿。
本文来源: https://www.54lw.cn/article/69f9518b19eb69305e3ed37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