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风险不同 贡献不同 价格不同——对永康支行推行差别利率管理办法的调查与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吴跃锋[1](2019)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下ABC农商银行存款定价模式优化研究》文中认为存款基准利率的全面放开,是我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大历程,利率市场化在给商业银行带来了巨大挑战的同时也带来了重大的机会,商业银行如果能做好各种定价工作就能在这场利率变革之中占据先机,赢得有利发展机会。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需要精准确定。由于目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盈利点仍然是存贷利差,因此确定存贷款利率的工作,也即存贷款定价十分重要,本文仅讨论存款的定价工作。作为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ABC农商银行,之前的存款利率均未做深入研究探讨,在存款利率放开后,银行内部认识到了存款利率定价的重要性,然而受限于相关人才的匮乏等原因,存款利率还是没能做到精细化管理,采用的定价均是在基准利率上粗暴加点,使用“一刀切”方法,其存款定价管理水平亟待提升。文章先分析了相关利率市场化的背景环境,通过文献法介绍分析了关键概念和相关理论,介绍了现有的几种存款定价模式并作了比较;接下来,介绍了ABC农商银行的基本情况,尤其是存款业务的情况,分析了ABC农商银行现有的存款定价模式以及存在的不足;在以上基础上通过PEST和SWOT分析法,结合实际情况对ABC农商银行的现有实际情况进行了全面的阐述,并在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存款定价机构设置和模型采用提出了优化建议,以期通过本文的研究,为ABC农商银行及我国相关行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程秀建[2](2019)在《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财产权领域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各国都对土地制度作出了基于历史与国情的独特安排。我国独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牵引着农村,又联结着城市,具有独特的制度品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成与完善,作为稀缺土地资源的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显现。建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农民缺乏必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的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配置宅基地资源已成当下改革的必然进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寻求中央政策文件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丰富内涵在法律上的妥善表达与实现,需要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为目标导向,结合实践反馈的经验,建构“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本文分为三个模块,七章内容。全文以第四章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为联结,围绕坚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这一主线展开论证。第一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及演化溯源,系统地梳理了70余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历史。建国初期,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为配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策,通过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原始积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户籍制度双重管制下的城乡二元治理方式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承载着诸如居住、社会保障、财产、社会控制等复杂的功能。立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在特定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独特秉性:在宅基地产权制度上,“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一宅两制”;在宅基地利用制度上,行政配置主导与市场配置辅助的双轨配置;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居住保障基础上构建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在宅基地流转制度上,严格限制流转。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的复杂历史背景与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难度。第二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部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因逐渐固化成型的宅基地利用格局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延续至今。但是,“权能残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因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扼制农村振兴、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隐形流转的屡禁不止以及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叠增,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重重困境,表现为既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要求,又无法达致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且有逐步走向管理失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时代的变迁。“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社区封闭性与人口非流转性已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所依托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发生变迁。其二,功能的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此消彼长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的居住及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减弱。其三,制度的供给。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由于立法价值偏差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落后。第三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经济效益的要求,当代民法制度催生了对效率的追求。从“所有”到“利用”的物权观念发展,要求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缺乏处分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宅基地及农民房屋成为农民手中的“死产”。新型城镇化发展方略下,以乡村为面向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转变,应当更注重农民需要什么,而不是农民可以继续做什么。事实上,作为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性权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助于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实质增加。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以及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地捆绑”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发了制度功能的转变,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备了实践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放活流转仍村争议,但多数学者已经提出,不宜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身份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物权属性予以混淆。严格限制农户处分宅基地的做法无异于是将所有的农民都视为“禁治产人”,与现代法律的“理性人”假设不相符。自2005年起,国家在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两轮的宅基地流转试点。通过对两轮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为主线。2.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个前置性问题分别是宅基地应如何估值、改革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及如何理顺城乡关系。3.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可变革、确保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改革起于农村,源自实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惯常模式,即:自实践中自发探索到试点实践和政策先行,待成熟后以法律形式确认固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因实践需要而生成,从多年中央政策中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连贯表达可见,其实质是农地“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延伸与扩展。经由语义逻辑对“分置”与“分离”的辨析,“分置”概念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法律表达。通过对政策文本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刻意蕴的解读,可以发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逻辑:落实集体所权为起点,保障农户的资格权是关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落脚点及核心。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强化与落实集体所有权,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实现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以及围绕宅基地建构权利,完善民法典权利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第五章为“三权分置”之下的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沿波溯源,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经过国家政治动员而迅速开展的农村土地合作化实践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建构之初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变革工具而运行,并未明确区分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直至物权法才第一次明确以“集体所有权”的表述方式将其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通过对既有理念的检讨,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符合“新型总有说”理论,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通过对集体所有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维度的考察,民法上的所权制度设计应在尊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公有制简单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而试图照搬西方的物权制度建构我国的农村土地法权体系。实践中,由于主体界定不明、权能残缺以及实现机制阙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彰显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物权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因忽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时代功能,而对集体所有权产生新的冲击。因而,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注意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并将授予其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二,厘清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运行机制,完善其实现机制;其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实现管理权能的回归。第六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制因应。通过对实践及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及法律属性的梳理,指出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两个视角下资格权可能的制度安排与妥适性,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与表述仅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以通俗用语载明,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立法上仍坚守集体成员权的制度建构,而非创设新的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法上的规范表达从“农民集体”到“本集体成员集体”的转变,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的确认。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为集体土地利用困境提供制度依据,集体成员权是连接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的纽带。完善的集体成员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集体成员权益的保护,并能为成员集体内部秩序生发提供制度支撑。由于集体成员权与成员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人法属性,已然溢出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围。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纳入到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之中。第七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分置的使用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落脚点,应当在现行法体系内作出妥适的规制。通过对“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样态分析,循着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的权利内容的论证逻辑,分置后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去除身份性的纯粹用益物权,从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领域形成“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后)”的权利结构。回归到政策本意对“三权分置”作进一步的检讨,“三权分置”后三权在法实现过程中实际表现为“四权”,分由三类权利主体享有,即“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社会主体)”。“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无风险。不容忽视的是,资本的嗜血性与农民对抗资本侵蚀能力的弱质性。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存保障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中央政策文件亦不无警醒的提出放活应予“适度”,即以不损害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关键,严格落实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否则,放活使用权将会遭遇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农民有居无处所以及使用权自身运行等诸多风险。财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就农村发展而言,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并非均质化的世界,在放活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作出区分,对不同的农村实际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从宅基地分散、零碎的固有属性来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扩展其经营性功能,以期实现宅基地的分散经营与规模利用又结合。农民房屋作为农民享有所有的权的重要财产,实现其财产性收益的核心是放活转让与抵押,变资产为资本。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直触农村土地制度核心。这是兴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国家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完整的映射到法律规范之中,将其转化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建构会对其他相关农地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均应给予密切的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为依归,而非照搬西方物权理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与卓越。基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在历史的视野下寻求资格权及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妥适表达,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法制要求和条件。通过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达成剥离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的身份属性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用益物权化的使命。
杜晓华[3](2016)在《我国社会融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推进,我国金融结构发生重大变化。近年来,我国新型金融机构不断涌现,金融市场多元化发展,金融产品和融资工具不断创新。银行作为社会融资主渠道的作用逐渐下降,直接融资在社会融资规模中的比重持续上升,其他金融机构在社会融资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显现。随之而来,我国以广义货币M2和新增人民币贷款为中间目标的货币政策调控面临着巨大挑战。社会融资规模是人民银行创新性地提出的衡量我国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资金总额的指标,见于官方文件时间较短,因此学者在全面研究我国社会融资方面的文献相对较少。社会融资规模指标数据的公布为社会融资的研究提供了数据支持。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以马克思的货币流通理论为基础,分析社会融资的供给与需求,提出了社会融资传导过程中的六个步骤,揭示了社会融资对实体经济的作用机理。二是依据马克思关于信用具有生产力的理论,论证社会融资具有生产力,推动贸易、投资、消费增加,生产规模扩大。三是尝试建立社会融资供给与需求的数量模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社会融资均衡条件下的经济增长与相关变量的数量关系,分析社会融资不均衡的原因。本文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展开。提出问题:在对相关理论与文献进行梳理后,本文提出研究的主题是社会融资资金在传导过程中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分析问题:首先,按照参与主体、所属市场和领域的不同,将社会融资资金的流动过程划分为社会融资的供给和社会融资的需求两部分。其次,从社会融资供给和需求两方面进行分析。对社会融资的供给分析主要对我国社会融资供给的基本原理、社会融资的供给主体、供给渠道和影响融资供给的因素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构建社会融资供给的数学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对社会融资的需求分析主要对我国社会融资需求的基本原理、社会融资的需求主体和融资方式等问题进行分析,并构建社会融资需求的数学模型进行实证分析。然后,在社会融资供给与需求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社会融资均衡分析和社会融资对经济增长作用的理论分析。理论分析表明社会融资是生产力,社会融资对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社会融资规模的各个组成都能直接或间接的促进经济增长。最后,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分析我国社会融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结论表明,社会融资规模在短时间内的增多,将最终会使经济增长水平实现长期稳定的提升。在对社会融资均衡条件下经济增长的定量分析中,分析了导致我国社会融资不均衡的原因。通过分析可知,我国社会融资在促进经济增长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社会融资的供给与需求分析表明社会融资的供给与需求对利率变动的反应非常敏感。通过社会融资均衡条件下的经济增长的定量分析,可以发现利率作为资金的价格,在社会融资过程中缺乏定价权,一定程度上导致社会融资的不均衡。其次,在社会融资供给和社会融资均衡分析中都能看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缓慢,直接融资不足。再次,从社会融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分析中可以看出,社会融资对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但是从社会融资的统计口径可以看出社会融资统计信息还存在缺口,这会降低货币当局执行货币政策的效果,对经济的促进作用也会大打折扣。然后,社会融资的需求分析、均衡分析以及社会融资均衡条件下的经济增长的定量分析,都表明我国实体经济存在融资难题,社会融资对实体经济的支持还未充分发挥。最后,从均衡条件下经济增长的定量分析可以看出,货币政策不能一直有效地调节社会融资的不均衡,社会融资规模的可控性有待进一步提高。此外,金融统计信息缺口的存在也表明金融监管可能存在一定的漏洞。解决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关于提高社会融资规模监测水平、促进直接融资快速增长、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和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等方面的政策建议。
林建伟[4](2015)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研究:认知与影响》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农村融资渠道狭窄,农户融资困难,严重制约了我国农业的规模化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因此,中央出台政策鼓励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践探索。但由于现行法的明确禁止,各试点地区纷纷借助“附加担保”、“组合担保”、“反担保”等形式规避风险,增加了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成本,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因此,有必要深入探讨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风险认知及其影响等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以促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良性发展。本研究从农地融资功能出发,以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行为分析方法、典型抽样调查法、计量模型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等方法进行分析讨论。首先,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运用产权理论、机制设计理论和风险理论,结合我国试点地区的实际运行模式,考察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潜在的风险及其生成机理。其次,运用风险认知及其影响的理论分析框架,结合福建省样本地区的调查问卷数据,分析农户、信贷员的风险认知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需意愿的影响机理。再次,以福建省样本地区的问卷调查数据为依据,运用Logistic回归模型,就风险认知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需意愿的影响进行实证分析,结合实际情况讨论相关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后,借鉴国外农地金融的经验,从修订法律、强化激励、风险防范、配套制度建设等四个方面,提出改善我国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需机制的政策建议。主要的研究结论如下:第一,由于农地经营权的性质限制、法律困境、市场约束以及配套条件缺乏等原因,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潜在着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市场风险和民生风险等各种风险。与其他信贷风险不同的是,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的生成,主要是由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农地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农地流转薄市场的约束等原因所致,应予注意并区别对待。第二,农户的法律风险认知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有一定的负向影响,但失地风险认知和还款风险认知未通过显着性检验。这与有些学者的担心差距较大,表明建立在三权分置基础上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实践,较好地规避了失地风险,在政府的政策鼓励和行政推动下,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民生风险得到了较好的控制。第三,信贷员的风险认知与农户的风险认知存在差异。现实中,信贷员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致使其行为态度谨慎,抑制了其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给意愿,并间接抑制了农户的信贷需求意愿。鉴于此,金融机构应本着支持“三农”发展的愿望,着眼于防范风险而非消灭风险,审慎把握风险中隐含的机会,采取措施,鼓励信贷员积极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第四,从政府的角度看,现有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政策对金融机构的激励不足,也存在一定的偏差。应当尽快修订法律,确立抵押品限定规则、登记生效规则和抵押权实现规则;通过设立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准备金制度和风险补偿机制等措施,强化对金融机构的有效激励。此外,还应加强农地流转市场建设、相关配套制度和条件建设,以提高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制度效率。本研究从风险认知的视角考察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的生成机理,风险认知及其对信贷供需意愿的影响,研究的角度新颖。基于问卷调查和实证分析,得出了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的生成机理具有特殊性,风险认知存在差异性并抑制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需意愿的结论。据此提出的修改相关法律规则、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和风险防范的政策建议,以及从政府和金融机构两个方面强化激励的改进策略,具有一定的新意和实际可操作性。
杨贵桥[5](2015)在《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是农业人口大国,当前最大的法律问题依然农民权利问题。因为,农民作为我国最大的劳动者群体,多年来一直处于经济剩余分配序列中的最末端,这是资本主导下经济剩余以市场机制进行积累与分配的必然结果。因此,当前的“三农”困局,其核心是经济剩余的积累与分配问题。作为农业合作化的重要组织形式,农民资金互助社是对金融资源市场配置机制的矫正。不过,农民资金互助社绝不是商业金融市场机制排斥“三农”的直接衍生物,而是农业合作化条件下以农民为主导的一种新的金融资源配置方式,是农业商品生产基础上产生的一种新的信用形式——互助信用,从而是农业剩余积累的一种新机制。自2008年爆发世界性金融危机以来,我国主要靠商业金融支持发展起来的工商业体系逐渐进入生产相对过剩阶段,几十年高增长的工业资本积累模式逐渐凸显困境,农村经济关系随之面临一场深刻变革,与此相应的金融法律制度也将由此出现重大调整。本文在劳动价值论基础上,从资本、身份、契约、金融异化等维度对农民资金互助社得以产生、演变的基本脉络和法律困境进行分析与研判,并结合调研,对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构想。本文认为,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源于互助资金资本化,因为互助资金资本化产生了社员之间基于剩余索取权的利益冲突,民间法调整失灵,因而需要引入国家立法予以规制。而从法理上讲,互助是身份之上的契约,身份与契约的对立统一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内在机制,也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以资金互助权为核心的原因所在。而资金互助权的具体状况及其实现程度,又最终取决于农业经营方式。当前,立法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解决农民组织化成本较高的难题,因为高组织化成本是农民资金互助社内部治理机制难以运行、资金互助严重异化的关键因素。由此,农民资金互助社存在两个基本趋势,即合作金融趋势抑或异化了的商业金融趋势。目前,多数农民资助互助社实际上是以“资金互助”为名的商业性吸存放贷公司。这导致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存在诸多困境,而此种困境与农业的家庭分散经营方式密切相关。因而,在法律制度设计上,应该在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权基础上优先发展村级农民资金互助社,利用村庄既有治理机制,降低农民组织化成本,构建我国多元化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基层主体制度。同时,从市场准入、法人产权、内部治理、风险防范以及政府监管等方面完善相应立法。除此,农民资金互助社必然成为资本主导下的一场实质上排斥农民的商业金融运动,甚至演变为非法集资工具或高利贷组织,从而存在被取缔的可能。除导论外,全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本章主要阐释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内涵、性质及其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成、生成基础等问题。在法律性质上,农民资金互助社应定性为互益性法人。相应地,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是以资金互助权为核心的,因而其构成可以从资金互助权的基本内容、实现机制等角度进行解构。在经济根源上,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与农业自身特点、家庭经营方式以及商业金融对“三农”的排斥相关,更与农业合作化紧密相联。同时,从身份与契约的关系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与治理阐释了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认为“身份之上的契约”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内在机制,也是其以资金互助权为核心的根本原因。第二章是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从比较分析的角度,介绍了域外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演变,揭示了域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一般规律、新趋向以及对我国的启示。第三章是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本章从纵向角度梳理了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历史脉络,揭示了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演变的基本规律,重点考察了农村合作基金会的经验与教训,介绍了农民资金互助社以及法律制度演进的十年历程,特别推介了“赫堂经验”。第四章是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本章结合调研,从实证的角度,考察了当前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法律困境,分别从法律性质、内部治理、信用机制、风险防范以及政府监管等方面予以分析,认为金融本位主义、商业金融本位主义、监管本位主义以及市场放任主义是导致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陷入困境的重要原因。第五章是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完善。本章以上述四章为基础,对第四章涉及到的法律制度困境进行了回应,从建立农民资金互助社主体制度、重构法人产权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构建互助融资法律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以及完善监管法律制度等方面对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设性的完善框架。其中,特别论述了三点主张:一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权为基础,重点发展村级农民资金互助社,并鼓励村集体参股设立村级农民资金互助社;二是构建国家农业合作银行制度,为国家信用支持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提供制度平台;三是允许设人力资源股,借鉴乡村治理以及公司治理制度中的激励机制,促进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良性发展。最后对全文主要观点、可能的创新点及研究不足进行了简短总结,并对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严青[6](2014)在《当前中国农户小额信贷几个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目前国内外关于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研究不少,但多是从供给的角度考虑问题,即通过提高利率等办法以覆盖成本的角度,而对如何降低交易成本以促进需求,从而达到可持续发展方面鲜有研究。农户小额信贷值得讨论的问题很多,本论文则重点探讨当前中国农户小额信贷的三个问题,一是农户小额信贷的贷款利率问题,包括农户可承受的最高贷款利率和小额信贷机构可承受的最低贷款利率两个方面,二是为防范小额信贷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加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问题,三是中国农户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模式选择问题。通过这些研究,最终目的是一方面求得中国农户的脱贫致富,另一方面则是小额信贷机构的健康与可持续发展。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60%左右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地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国民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党的“十七大”、“十八大”报告都明确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提高农民收入则是彻底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农户小额信贷从开始的各地试点到现在的全面推广,在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民增收,支持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小额信贷可以为“三农”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提高农民收入,特别是帮助低收入农民改善生活状况,有利于和谐小康社会的建设。但我们也注意到,中国农户小额信贷的发展状况仍然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农户“贷款难”问题并没有根本改变,对于所存在的问题还需要我们去分析、研究和解决。从需求角度看,农户对金融的需求是多种多样的,从满足需求的难易程度角度分析,贷款需求是首要的需求。就供给而言,尽管在中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种小额信贷供给机构多元化和供给渠道多样化局面,但是,供给总量有限,信贷满足率较低,小额信贷服务仍然极不充分。小额信贷的供给与需求存在的问题影响到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因此对这些问题应该加以分析、研究和解决。具体地说:(1)在中国有大量的、潜在的有信贷需求的农户,但有效信贷需求不足,即大量存在的或潜在的信贷需求不能成为有效需求。而影响农户信贷需求意愿的外生限制条件主要有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贷款类型等。其中贷款利率作为价格信号对农户小额信贷活动的规模、形式与作用的影响,在过去的研究与舆论中,往往被低估了。此外,农户信贷需求对贷款类型亦高度敏感,现行以抵押、担保为主的贷款模式并不适合农户信贷。(2)小额信贷交易成本高,成为很多专家学者提出以高利率来维持小额信贷可持续观点的理由,但经过本文的实证研究认为,由于在现有的农村收入水平条件下盈亏平衡利率远远超出了农户的可承受能力,从而影响了小额信贷的发展,因此从根本上降低交易成本才是农村小额信贷持续发展的根本出路。(3)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的滞后制约了农户小额信贷的发展,建立标准化的农户征信管理系统可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农户小额信贷交易成本(主要是经营成本和风险成本),使小额信贷在放贷机构和农户均可承受的利率之下实现可持续发展,达到小额信贷机构和农户“双赢”的根本目的。(4)从中国小额信贷发展模式说,中国农户小额信贷的发展不能盲目照搬某个国家现成的成功经验,而是必须走自己的道路,设计适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现行阶段要求的小额信贷有效模式,即中国农户小额信贷总体发展模式的现实选择是准公益性制度主义,也就是在公益性制度主义的基础上,加上必要的政策扶持,是一种界于福利主义和商业性制度主义之间的、准市场化的小额信贷模式。(5)从中国小额信贷运行机制说,针对中国农户小额信贷目前存在的机构网点偏少、资金来源不足、贷款面窄、经营成本和风险高、保障和扶持不足、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应构建一种“多元化组织体系+多渠道资金来源+农户征信体系+利率适中的小额信贷+信贷保险+政策扶持+审慎监管”的中国农户小额信贷运行机制。全文共八章,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意义、研究思路和逻辑、主要研究方法、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第二章是理论综述和研究回顾。主要明确农户小额信贷的涵义,简介农户小额信贷相关理论依据,同时综述国内外关于小额信贷的研究现状。第三章是国外小额信贷实践及启示。主要回顾国外小额信贷发展史、发展模式及发展趋势,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给中国小额信贷更好发展以借鉴。国外小额信贷实践经验体现在以下几点:小额信贷应扩大到尽量多的中低收入群体,且一定要注重风险控制;小额信贷利率的确定既要考虑机构的财务可持续性,亦要考虑客户的可承受性;小额信贷的发展要循序渐进,且对小额信贷的监管必不可少;政府的金融政策和国家的金融改革对小额信贷的发展十分重要,必要的扶持不可少。第四章是中国农户小额信贷发展历程、现状及问题。主要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小额信贷发展历程,分析现状特点、存在问题及原因,评估其成效。得出以下基本观点:中国的农户小额信贷从开始引进到现在的全面试行推广,有了长足的发展,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户发展的金融需求;农户小额信贷在资金来源、风险防范、利率、政策扶持和监管等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其发展,金融机构不能贷、不敢贷、不愿贷,农户无法贷现象仍很突出。第五章是中国农户信贷需求实证分析。本章立足农户视角,通过对广东省茂名市农户借贷情况的调查,对农户的经济行为和信贷需求特征进行分析,并使用Probit模型和Tobit模型对农户信贷需求与来自放贷机构的外生限制条件的关系进行分析,分别运用问卷调查法和收支平衡法测算了农户信贷利率承受能力。实证结果表明:中国农户信贷需求旺盛,但有效需求不足,主要受贷款利率过高、抵押担保条件和期限过短的影响。第六章是中国农户小额信贷供给实证分析。本章立足小额信贷机构视角,利用对广东省茂名市农村信用社的调查统计数据,首先介绍农户小额信贷供给现状及与农户信贷需求的匹配情况,并分析农户小额信贷的财务收入和交易成本,进而运用盈亏平衡利率模型测算小额信贷机构可承受最低贷款利率,并通过对盈亏平衡利率与实际执行利率、农户心理承受利率进行比较,分析影响农户小额信贷利率的各种因素。实证结果表明: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供给与农户信贷需求存在不匹配;农户小额信贷在目前的现状下要达到可持续,需要的盈亏平衡利率极高,大大超出了农户的承受能力;造成利率偏高的核心原因是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贷营运成本率和信贷风险成本率偏高问题。第七章是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与农户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本章通过回顾国内外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研究和实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建设标准化的农户征信管理系统的观点和设计框架,并以广东省茂名市为例实证分析农户征信管理系统的作用。得出以下结论:农村征信体系建设滞后制约了农户小额信贷的发展;建立标准化的农户征信管理系统可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农户小额信贷交易成本,使小额信贷在放贷机构和农户双方均可承受的利率之下实现可持续发展,达到小额信贷机构和农户“双赢”的根本目的。第八章是中国农户小额信贷有效模式选择。主要提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农户小额信贷模式的设想。主要观点包括:(1)在总体思路上提出建立一种能同时实现农户脱贫致富和小额信贷机构生存发展的可持续“双赢”目标的有效模式的观点。(2)在基本原则上提出“广覆盖、普受惠”、“有偿性、可持续”、“低成本、共发展”、“重激励、有保障”、“强监管、保稳健”等观点。(3)在发展模式上提出选择一种界于福利主义和商业性制度主义之间的、准市场化和准公益性的制度主义小额信贷模式。(4)在运行模式上提出“多元化组织体系+多渠道资金来源+农户征信体系+利率适中的小额信贷+信贷保险+政策扶持+审慎监管”。(5)在运行机制上分述了农户小额信贷市场准入及监管、贷款运作、市场保障等各个环节的具体操作模式。本文可能的创新点有:(1)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利用本论文作者直接或参与调查的广东省茂名市农户和农村信用社的数据,较为系统地分析了农村小额信贷需求方可承受的最高利率和供给方可接受的最低贷款利率问题,得出现行中国农户小额信贷实际执行利率高于农户预期,而低于小额信贷机构预期,因而应该探寻农户小额信贷供需双方可接受的合理的均衡利率区间的结论,从而既不同意目前比较流行的农户可承受贷款高利率的观点,也不同意小额信贷机构能够在贷款低利率下实现可持续的观点。(2)将本论文作者参与创建的广东省茂名市标准化农户征信管理系统引入农户小额信贷研究中,以求更有效解决农户小额信贷信息不对称问题,从而降低小额信贷的营运成本和风险成本,实现我国农户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该系统与现有信用信息系统的区别与优点在于:它是以“户”(农户)、而不是以“人”(个人)为单位,以统一的农户征信数据元为标准,采用批量导入与手工录入相结合的方法,实现对农户信用的自动评价。(3)根据中国“三农”和农村小额信贷机构现状,本论文首次提出了构建一种界于福利主义和商业性制度主义之间的、准公益性和准市场化相结合的中国农户小额信贷模式的观点,并细述了其运作机制,即多元化组织体系+多渠道资金来源+农户征信体系+利率适中的小额信贷+信贷保险+政策扶持+审慎监管。文章的不足之处可能有:要想全面地系统地把中国农村小额信贷问题搞清楚,需要大量的调研和广泛的资料收集,但由于受到客观现实条件的限制,无法获取我国全面系统的资料与相关数据,因而本文仅以广东省茂名市为例实证分析了传统农业地区农户小额信贷问题,样本有一定局限性,因而也就难以通过完全的量化分析来对农户小额信贷利率进行研究。
方昕[7](2010)在《小额信贷激励机制与微观信贷政策创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论文主要从国际小额信贷经典机构的历史发展和理论研究两个层面入手,剖析总结小额信贷的激励机制,构建小额信贷激励机制的核心支柱,并指出小额信贷激励机制的创新是其实现高还款率进而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关键所在。在此研究框架基础上,着力分析中国微观信贷政策的实际执行情况以及在激励机制方面存在的缺陷,并分别提出微观信贷政策的改进和创新策略。一、本文首先回顾了小额信贷机构在国际和国内发展的主要历程。提出以下观点:1.国际小额信贷经历了对低收入人群的有效触及、实现高还款率、收益覆盖成本、寻找商业渠道资金实现金融可持续四个发展阶段。2.国内小额信贷发展以扶贫为切入点,有许多有益的尝试,但缺乏对小额信贷核心激励机制的有效把握和借鉴,因此难以发展壮大。3.格莱珉银行实现商业可持续运行的关键是其极高的贷款回收率,而高还款率的关键是格莱珉独创的小额信贷激励机制,今天在世界其他地方的成功小额信贷机构都或多或少受到格莱珉的影响,格莱珉银行的信贷激励机制是其最值得借鉴的地方。4、格莱珉银行小额信贷的主要特征:主要针对乡村没有土地或土地极少的赤贫人口;反高利贷;合理的激励机制;垄断性的市场基础。二、通过对经典案例的历史回顾总结以及对现有小额信贷激励机制理论文献的梳理,本文提出了构建小额信贷激励机制的四个核心支柱,即垄断性市场结构、团体(联保)贷款、动态激励机制以及信贷员模式。垄断性市场结构是其激励机制得以实现的基础和条件;信贷员模式则是其激励机制具体实施的组织形式;团体(联保)贷款和动态激励机制分别是早期和后期小额信贷激励机制的核心。1.垄断性市场结构是小额信贷激励机制产生和维持的重要基础。2.团体贷款(联保、小组贷款)机制是早期小额信贷机构的经典模式,而当小额信贷机构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别是对市场的进入深度和覆盖面达到一定程度后,动态激励机制逐渐取代早期的团体贷款模式,成为实现商业可持续的小额信贷机构的核心激励机制。3.信贷员模式是小额信贷机构在组织形态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最大区别,也是小额信贷激励机制得以建立的重要基础。三、在完成了从理论上对于小额信贷激励机制的总结以后,本文着重就中国的微观信贷政策进行分析和反思。首先从总体上分析了中国当前信贷政策的总体格局以及微观信贷政策面临的困境,然后分五章对农村小额信贷、地震灾区农房重建贷款、助学贷款、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扶贫贷款等五项重要的微观信贷政策进行了系统分析,并辅之以案例。本文研究并提出以下观点:1.我国微观信贷政策面临的现实困境是:社会期望度长期高于金融业可供给水平;传导渠道的行政化与作用机制的市场化之间存在冲突;分散化经营模式导致经营成本较高;微观信贷政策相关产品的贷款回收率普遍不高;金融机构普遍缺乏积极性,政策实施成本高;法律基础缺失导致其他行政力量的介入,政策激励机制出现扭曲;微观信贷政策效应难以评估。2.中国微观信贷政策在具体金融业务形态上都表现为小额信贷;微观信贷政策最大的问题在于对应的贷款业务回收率过低,违约风险和贷款损失严重,难以实现商业可持续;导致微观信贷政策相关信贷业务违约严重、回收率低的重要原因是政策理念落后,缺乏有效的正向激励机制;改进和创新微观信贷政策的关键在于充分借鉴运用小额信贷激励原理,设计正向激励机制,实现相关业务的商业可持续。3.完善激励机制、改进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政策的设想是:依托个人征信系统,建立完善农户征信体系;依托现代化支付工具,鼓励构建跨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动态激励机制;充分借鉴国外成功小额信贷机构的激励机制,努力提升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业务经营管理水平;逐步放松利率管制,稳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不断完善普惠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完善风险补偿机制,激励金融机构积极发展农户小额信贷4.作为非独立经济主体的小额信贷,助学贷款创新政策、改进激励机制的设想是:借款人主体身份的完善——从非独立经济主体向独立经济主体的演变;从“一次性”政策到动态激励——构建非独立经济主体与独立经济主体之间连续行为的正向激励机制;财政补贴应防止对激励机制的扭曲和误导;完善对高校的正向激励机制。5.重构和创新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设想是:重新明确政策定位、重新明确借款主体和重新设计激励机制;在激励机制创新方面:明确借款人还款义务;明确贷款银行的风险管理责任;财政资金介入要充分考虑正向激励,尝试建立信贷信用保险机制;改变“一次性”政策做法,建立动态激励机制。6.重构扶贫信贷政策框架的设想是:调整扶贫贴息贷款管理方式;改革信贷扶贫贴息模式;逐步放松利率管制;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借鉴经典小额信贷机构的经验做法。总体来看,借鉴国外经典小额信贷机构的成功经验,改造和创新微观信贷政策的激励机制,切实提高微观信贷政策相关信贷业务的资产质量,就成为提高中国微观信贷政策有效性的一个现实选择。而在充分履行金融业社会责任和积极探索现代金融运行规律之间寻求平衡,也就成为微观信贷政策创新的核心理念,这也就是本文希望得出的最终结论。四、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1.从激励机制角度对小额信贷进行研究和总结,提出小额信贷激励机制的核心支柱。以往对小额信贷的研究更多集中在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方面,即重点关注小额信贷机构如何实现可持续运行以及监管当局如何创造适宜的政策和制度环境。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直接切入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运行的关键因素进行研究,专门就其信贷激励机制进行总结分析,创造性地将市场结构和信贷员管理模式与信贷激励机制结合起来,提出小额信贷激励机制的核心支柱。2.从激励机制角度对微观信贷政策进行系统反思,提出微观信贷政策相关信贷业务不可持续的关键在于激励机制的缺陷。借鉴小额信贷激励机制的成功经验,创新性地提出政策改进的建议。3.从资料收集的角度,收集整理微观信贷政策的相关情况,特别是收集整理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贷款的资料。微观信贷政策的系统总结和反思是一个在金融管理部门内部一直在进行但尚未完成的课题。本文的研究以及观点也只是一家之言,但系统收集微观信贷政策的实施效应、面临的困境等资料用于研究,是本文的创新之处。另外,特别要提出的是,汶川地震灾区农房重建信贷政策的相关资料,作为学术研究,肯定是第一次,因为相关工作还没有最后完成,一些事关激励机制的完善与坚持,事关此项贷款业务能否实现较高还款率的重要工作仍在进行中。4.在微观信贷政策的创新改进方面,提出要在遵循现代金融运行规律和履行金融业社会责任之间寻求平衡,这可能是今后中国微观信贷政策发展创新的主要方向,也是本文研究想要得出的结论。
尚之[8](2009)在《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式探讨》文中提出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体系的基础,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主渠道的作用。因此建立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对于农村信用社提高经济效益、稳定民间借贷发展、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三农"经济发展均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针对我国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使用的几种贷款定价模式,结合国外金融机构贷款定价的基本模式,提出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对策。
柴瑞娟[9](2009)在《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农村金融历来是我国金融体系中的薄弱环节,国有商业银行的撤离,农村信用社经营的低效等等因素都使我国农村地区金融供需严重失衡。为解决此问题,迫切需要完善农村地区当下的金融体制。村镇银行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2006年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允许在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截至2009年3月,全国已有村镇银行97家,而银监会对村镇银行的发展目标是2000家,也即凡有条件的县都可以有一家村镇银行。然而值得关注的是,村镇银行运行2年多来,尽管其整体态势良好,但仍然有一些矛盾与问题暴露出来,如村镇银行市场定位易偏离服务“三农”目标,设立方式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致使村镇银行资金短缺问题突出,主发起银行制度及其衍生的股权结构失衡及村镇银行独立性问题突出,治理结构存在严重欠缺,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缺位等等。从发展现实来看,各类投资主体积极性空前,立法层高度支持,村镇银行还必会进一步发展壮大,那么,究竟村镇银行是否有助于农村金融难题的解决,其发展前景和空间如何,是否会步以往四大商业银行撤离农村的后尘,对现在村镇银行发展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如何解决,如何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的良性、稳健发展以求解农村金融难题,对于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十分必要。本文也正立基于此,试图对这些问题求解一二。本文共计六章,框架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村镇银行存在价值论:村镇银行设立必要性与发展可行性。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对村镇银行在现行法上的概念、特征与性质进行了分析,指出在现行法上,村镇银行是一种采用股份制的微型金融机构,具有投资主体宽泛、各类投资主体的投资比例严格限制、公司治理结构简化、设立地域和业务严格限制等特征;从性质上看,虽各界曾有过政策性银行还是商业性银行的困惑论争,但从设立依据、经营目标和经营原则、经营业务等方面分析,其仍为一种商业银行,只是具有相应的自身特殊性。第二节依次对村镇银行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如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的异同点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第三节主要对村镇银行存在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鉴于以往立法和决策层在农村金融改革问题上相关政策的多变性、摇摆性和试错性,此次推出村镇银行的做法,也遭受到了不少的质疑。笔者认为,对此问题要客观理性的看待,而不能带有先入为主的主观偏见。针对质疑村镇银行设立的必要性和存在价值的观点,本文从农村金难题求解需要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政策性金融三者合力解决且商业性金融是不可或缺的一条求解途径这一理论角度,以及农村金融机构空洞化这一现实基础入手,论证了合理制度设计下的村镇银行具有存在的必要性。在解决了村镇银行存在必要性的问题后,第四节则更进一步依次从村镇银行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农村经济与金融需求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民间资本供给充足、农村地区盈利空问充裕等角度论证了村镇银行发展的可行性和可持续性,并指出基于以上因素的存在,相关制度设计合理科学之下的村镇银行不会步以往四大商业银行撤离农村的后尘。第二章,实证论: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与困境研究。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立基于对我国村镇银行的个案和宏观两个层次的调查和分析,概览了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状况;第二节总结了我国村镇银行发展中呈现的一系列特征及其对农村金融的影响:发展极为迅速,颇有燎原之势;投资主体多元化,以本地城市商业银行为主导;注册资本规模都远远超过了《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所设置的最低限;主发起银行绝对控股现象突出;绝大多数村镇银行的设立区域都选择了县(市),只有极个别的村镇银行选择了乡(镇)等。第三节详细分析了村镇银行发展中所遭遇的困境,主要有:村镇银行市场定位易偏离服务“三农”目标,设立方式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致使村镇银行资金短缺问题突出,主发起银行制度致使村镇银行股权结构失衡且独立性欠缺,治理结构存在严重欠缺,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缺位等。而要解决这些问题,除需要有政府政策支持这一外在推动力外,村镇银行法律制度设计的健全和完善才是最根本的途径。故必须从村镇银行的设立入手,对村镇银行的发展定位、投资主体范围、各投资主体投资比例、设立方式及设立模式等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对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支农性制度、市场退出的保障机制——存款保险制度问题等一一进行分析,从而试图对村镇银行的整体制度设计进行反思与重构。本从接下来的行文思路,正是遵循这一路径而进行的。第三章,村镇银行发展定位研究。本章分为四节:第一节主要对关于村镇银行定位的争论进行了概述。村镇银行的发展定位是一个多层次的问题,其既包括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也包括村镇银行的区域定位和性质定位。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实际上包括三个层次的问题:其一,在行业定位上,是单纯定位于农业,还是亦将工商业包括其中;其二,在具体的客户群体上,是单纯定位于农民,还是亦将其他职业的群体包括在内;其三,更进一步的来讲,在农民这一客户群体内,是将中高收入群体作为自己的主客户群,还是将中低收入群体作为自己的主客户群。对于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学界素有不同的主张;在村镇银行的区域定位上,很多学者主张为解决以往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虹吸”和转移情况,有必要借鉴美国社区银行的做法和经验,将村镇银行的经营区域严格限制在一定的区域之内,从而从根本上封堵资金转移的可能性,但反对者坚持,如此则将直接限制村镇银行的发展规模,降低其抗风险能力,危及存款人利益和社会安定,且这种限制也于法无据,是对村镇银行经营自由权的侵犯,其直接造成的市场分割,也有违反现行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之虞;关于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与农村金融的关系问题,各界一直存有争议。这种争议,也同样发生在了村镇银行的性质定位问题上。有学者认为“商业性”和“支农性”是直接对立的,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同时,亦要求其承担支农重任,明显是勉为其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故如果要求村镇银行有助于解决农村金融困境难题,就不能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金融机构,而只能是合作性金融机构或者政策性金融机构。第二节主要对村镇银行发展定位的国际经验借鉴进行了分析。农村金融难题或者说低收入区域和阶层的金融难题,并不是我国独有的现象,世界各国无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均存在类似的问题,故为更明晰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进路,借鉴其他国家在解决相关问题上的经验,确有必要。其中美国社区银行、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澳大利亚Bendigo社区银行以及孟加拉乡村银行的发展,都为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启示:市场定位上都注重向中低收入底层和产业倾斜,区域定位上则要充分结合本国国情,性质定位上均为具有一定互助色彩的商业银行。除此外,还对澳大利亚Bendigo社区银行所采用的银行特许经营模式于我国的可适用性进行了分析。第三节集中于探讨我国村镇银行的应然定位:鉴于农村金融空洞化现象严重,且很多地区金融服务甚至完全空白的现实,村镇银行在市场定位上应覆盖农村地区大部分的经济主体,在保证盈利性和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将一定限度的低收入阶层也纳入客户群体范围;为防止农村资金外流旧剧重演,保证资金“来之于当地,用之于当地”,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银行体系,使其层次分明、专业化分工合理,以及充分利用其地缘人缘、经营方式灵活和易于获得社区内客户的“软信息”资源等方面的优势,更好地求解农村金融难题,在区域定位上,应将村镇银行定位于社区银行。更进一步地,鉴于银行规模与其抗风险能力的正相关关系,而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则需要对村镇银行的规模进行相应的限制,故对村镇银行的跨区域经营问题,在条件成熟的条件下,可适度放开,但这种跨区,也只限于在允许设立村镇银行的地区。在村镇银行的性质定位问题上,本文认为应将其定性为商业性银行。农村金融难题的解决要依靠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以及政策性金融的合力,鉴于农村政策性金融机构(即农业发展银行)和合作性金融机构(即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农村信用社,虽然后者已经偏离了合作本质)均已存在,再重复构建政策性或合作性金融机构的必要性已不大,故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性银行较为合适。而且如此定性也是有着足够的理由和论据支撑:农村金融空洞化和农信社运行的垄断性以及低效性,都使得农村的商业性金融需求远未得到满足,而且从农村经济发展和金融需求的新特征来看,农村地区的盈利空间不容置疑,将村镇银行定性为商业银行并不会危及其商业可持续性。第四节集中于我国现行立法对村镇银行的定位及其完善。现行立法限制了村镇银行的跨县经营,也似有将村镇银行定位为社区银行之意。但将“社区”范围界定为“县域”,在现实中遭到了质疑——受制于当地经济总量和狭小的市场,能否保证村镇银行的盈利不无疑问。故既要保证本土化社区化,又要顾及规模效益,笔者认为,放宽到省则失之过宽,本土化社区化无从体现,故放宽到市,采取单一银行制,允许一家村镇银行在市域范围内开设分支机构,较为合适。社区银行要求投资主体具有广泛性的特征,故应将募集设立也作为村镇银行的设立方式之一。与此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出于强化村镇银行的抗风险能力计,应将村镇银行的设立门槛抬高,调高其最低注册资本。第四章,村镇银行投资主体研究。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对村镇银行的投资主体范围进行了研究。现行法上村镇银行投资主体范围虽然较为广泛,但也并非毫无限制,如对政府是否可为投资主体,其语焉不详;虽允许各类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投资,但对如何充分调动其投资积极性,亦无规定。村镇银行运行中,备受资金匮乏和公信力较弱的困扰和制约,而要缓解资金难题和增强社会信赖度,就必须增强资金规模。在公开上市、发行债券等扩充资本的路途不通的情况下,村镇银行只能选择拓展投资主体范围以增资扩股。控股城市商业银行而致城市商业银行问题丛生的前车之鉴使政府投资入股饱受诟病,但村镇银行肩负着支农的公益性重任,帮扶村镇银行走过最初发展的难关,则相应的也就成了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入股村镇银行,一来可以拓宽资金来源,二来可以直接增强村镇银行公信力,当然,这种政府入股,必须只是暂时性的,而且是缓退性的——即随着村镇银行经营状况的好转和日渐走上正轨,政府投资必须分阶段退出。孟加拉乡村银行强制贷款者储蓄和投资的机制对于缓解村镇银行运行中放贷容易吸收存款难状况不无借鉴意义,其既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当下农村贷款担保机制的限制瓶颈从而具有强化担保的功能,亦可增加村镇银行的资金来源。而更进一步要求借款人购买村镇银行股份,从借款人身份变身为村镇银行股东,从而将村镇银行变成借款人自己的银行也不失为一条具参考价值的途径。在村镇银行的投资主体中,企业是最为引人注目的,无论是银行企业,还是普通企业,都是村镇银行投资主体中的主角,故关于此两者,笔者将在后文主发起银行制度和投资比例限制章节中详细论述。在自然人投资主体中,有两类主体值得格外注意:一是有志于创业的金融业务骨干;二是有志于办金融并愿意“转行”、将全部或极大部分资本从工商业中转移出来,投入金融业的工商企业主。对于前者应充分发挥其在村镇银行的内部控制和治理结构中的管理和监督作用,对于后者,鼓励其积极投资的同时,也应构建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对可能出现的关联交易等加以防范。第二节对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发起银行制度的存废进行了分析。主发起银行制度虽具有利于村镇银行专业化运作、强化对村镇银行的监管、增强村镇银行的公信力和信誉度等积极效应,但与此同时也衍生了一系列问题:因主发起银行缺乏而致使村镇银行无法设立;隐性的将很多民间资本拒之门外限制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背离了村镇银行的设立初衷;导致村镇银行的其他投资者对经营管理漠不关心,造成村镇银行独立性欠缺,大股东过度控制等现象。有鉴于此,应对主发起银行制度予以废除。第三节对民间资本投资严格限制的现行规定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我国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的历程和立法变迁回顾,并进一步分析了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的利弊之争,进而认为在银行业整体范围内,鉴于民间资本的信用风险及其风险转嫁、关联贷款风险、产融结合潜伏的巨大风险等因素,确应对成立完全民营化的银行予以谨慎对待。但对于设立于金融服务远远供不应求的农村地区的村镇银行,应放开民间资本投资比例限制,实现村镇银行的完全民有民营化——投资农村金融较之在城市开办民营银行,利润空间的差异直接致使其吸引力大减,同时也就将很多有圈钱动机的企业挡在了门外,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村镇银行发展的安全性。对村镇银行完全民营化后所产生的问题,如村镇银行投资人甄选问题,村镇银行人才瓶颈与运营专业化问题,村镇银行完全民营化后的风险问题,该节也进行了分析和探讨。第五章: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紧承上文对村镇银行放开投资比例限制的观点,更进一步地对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进行了研究。针对现实中村镇银行股权高度集中而致村镇银行沦为主发起银行的附属或分支机构的现状,该节分别从理论和现实两个角度对股权高度分散、股权高度集中及股权适度集中三种模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股权高度分散虽可在股东间产生制衡机制,但各股东各自均试图“搭便车”而基本放弃其对公司经营进行参与和监控的权利与职责,极易出现内部人控制。股权高度分散所产生的问题上,我国也不乏其证,典型的如我国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股权高度集中模式下,大股东虽具有限制管理层牺牲股东利益的经济激励及能力,但由于缺乏有力的约束和制衡,极可能出现控股股东以牺牲小股东利益为代价为自己谋取利益的现象,现实教训如长期困扰我国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一股独大问题、城市商业银行中国有资本过度控制问题;而在相对集中型的股权结构中,相对控股股东的存在,使得达到股权制衡的目的——通过各大股东的内部利益牵制,达到相互监督、保护所有股东权益。在现实例证方面,以服务优质中小企业为市场定位、运行良好的浙商银行和台州商业银行,其股权结构就充分体现了股权相对集中的原则。故,无论是理论角度还是实践角度,适度集中的股权结构都是公司最有效的股权结构,在股权相对分散基础上的相对集中或控股,是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最优选择,至于具体的比例限制。可考虑单一投资主体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20%左右。鉴于公司治理直接关乎银行的运营成败,本章第二节对村镇银行的治理结构进行了研究。现行立法中对村镇银行治理结构的规定过于随意与简化,其董事会和监事会均为任意设置机构,典型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架构并未完整的搭建。本节以商业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如资本机构的特殊性、委托代理关系复杂、信息不对称严重、银行体系具脆弱性传染性和失败的负外部性等为分析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逻辑起点,对银行公司治理结构的特殊性进行了分析,认为较之一般的公司治理,银行的公司治理更应注重存款人利益的维护,更应注重风险控制和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构建。在此基础上,本节进一步分析了村镇银行治理结构的规定对现行其他立法如《公司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冲突和违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村镇银行治理结构的完善的第一步,是必须遵从现行《公司法》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弥补现行立法中对存款人利益保护不足的缺陷,设置代表存款人利益的董事和监事席位。第六章,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构建。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针对困扰农村金融机构多年,村镇银行在运行中亦亟需解决的商业性与支农性的冲突与平衡问题进行了研究。由于现行法上关于支农性的相关规定依然过于原则化,具体操作性的缺乏,直接削弱了这些规定的实际意义,如何制定具实际操作性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是我们必须要解决的问题。在此方面,美国《社区在投资法案》中强制性要求银行机构必须为其所在的社区提供信贷支持,而且其中一部分必须贷给社区的中低收人人群,并以此作为在审批金融机构注册、参加存款保险、设立分支机构、设备或者进行兼并收购活动时批准或拒绝的主要考量因素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谈到商业性与支农性的问题时,有一个思维惯性是广为存在的,即商业性与支农性是完全对立的两极,支农性是无盈利可言的,甚至可以说,“支农性”直接等同于“亏损性”,支农业务完全背离商业性的追求。在这个问题上,笔者认为有必要澄清这个认识误区。商业性与支农性并非完全对立,在农村经济得到良性发展、农村城镇化加速以及农民收入多元化的当下,这种将“支农性”与“亏损性”直接划等号的观点,就更是难以说其是正确的。当然,某些支农性业务确实可能会有损村镇银行的商业性,鉴于商业可持续性是村镇银行生存发展的前提和根本,故在研究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的时候,需要避免的一个误区是过于强调其支农性,甚至强调其全盘支农性。为实现推出村镇银行制度的初衷,在保证村镇银行盈利性的同时,也必须对其支农性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规定。借鉴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立法经验,有必要明确规定村镇银行发放贷款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当以保证村镇银行的盈利性和商业可持续性为前提)必须针对本市内的三农客户,特别是要对中低收入农户以及农村中小企业贷款的金额、发放笔数、贷款分布和占该机构在本社区贷款总额的比例等进行详细的规定,并建立合理的指标体系对各村镇银行满足所在区域内贷款、服务需求的程度进行评价。与村镇银行支农性密切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对于其他金融机构如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要不要也强制性地规定其农业信贷比例,要求其担负一定的支农责任?在奉行自由竞争理念的美国,其尚且通过《社区再投资法》强制性要求参加联邦存款保险体系的几乎所有银行机构等,均有义务采取持续和积极的步骤满足当地社区的信用需求,且其中一部分必须贷给社区的中低收人人群。故从投资的社会责任以及社会公平正义角度出发,似乎并无不可。如此必在很大程度上缓解我国的农村金融难题,但此项规定涉及面甚广,推行阻力可料而知的艰难,但客观而言,也不失为一条很好的解决信贷歧视、实现信贷公平的办法。第二节则对村镇银行至关重要的配套制度——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研究。村镇银行国家信用担保的缺失,村镇银行要顺利的市场退出以及市场退出中的存款人利益保护等都亟需存款保险制度的保驾护航。鉴于各界对我国当下构建整体性的存款保险制度的时机是否成熟尚存有激烈论争,官方态度亦并不十分明朗,故在我国构建整体的存款保险制度至今仍遥遥无期,而村镇银行的发展又时不我待,故对村镇银行先行构建存款保险制度,极有必要。在此基础上,本节进一步对组建由中央、各省政府及村镇银行共同出资型存款保险机构、强制性投保方式的采用、差别存款保险费率的实行以及限额赔付制度的实行进行了分析。
邱兰[10](2008)在《利率浮动对湖北农村信贷需求主体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利率市场化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允许贷款与大额存款的利率自由浮动。利率浮动有利于增强农村金融机构资金实力,优化信贷主体融资环境,但也会给农村金融机构带来利率风险,增加涉农贷款的利息支出。根据农村信贷市场中的利率定价,本文定量研究了利率浮动对湖北农户储蓄、消费、融资及乡镇企业融资的影响,对解释湖北农村信贷市场实施利率市场化后农村金融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论文针对湖北农村特有的金融环境,主要研究了五个方面的问题,基本内容和结论概括如下:(1)概述了利率作用理论与模型及我国特殊的利率市场环境,分析了部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实施利率自由化后利率的走势,分析了湖北农村信用社系统未来利率定价走势,分析表明:湖北农村信贷市场针对不同收入层次的需求者的存贷款利率将进入理性波动阶段,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整后,市场化的贷款利率将在较之管制利率时期的利率较高的水平上保持相对的稳定,但是会随着耕种季节的变化、资金供求矛盾及贷款需求者的不同信用等级作出相应的调整。(2)依据利率调整的波峰与波谷,分三个时间段分别建立了储蓄存款、农业生产总值、通货膨胀率同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关系的模型,并对此模型进行了回归分析,结果发现,允许存款利率在一定范围内波动不会对农村信贷市场农户储蓄发生较大的影响,也不会破坏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秩序,允许存款利率浮动不会引致农户储蓄增长率产生较大幅度的波动。(3)建立了湖北农村居民人均消费和人均收入同名义利率之间关系的模型,消除了时间序列中的异方差现象。依据弗里德曼提出的持久收入假说理论,从湖北农户边际消费倾向角度展开分析,结果表明,湖北农户的消费水平对利率调整不敏感。(4)依据湖北农户动态反应的市场准入与偿还机制,根据“理性的人”的假设条件,对农户融资的动态抉择行为进行了分析,发现农村信用社实施浮动利率能减少湖北基层农村信用社的寻租行为及优化农村信贷环境,使各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和利率管理趋向理性,盲目追求高利率的现象减少,有利于缓解农户的贷款难问题。(5)从成本--收益的角度对湖北农村信用社系统实施浮动利率后乡镇企业的损益及意愿进行分析,在相当弱的假设条件下,建立相关模型,将乡镇企业按照信用等级划分,不同等级企业实施不同等级利率,并对利率浮动对乡镇企业带来的利弊进行比较,揭示出利率浮动对湖北乡镇企业融资环境优化方面的促进作用。
二、风险不同 贡献不同 价格不同——对永康支行推行差别利率管理办法的调查与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风险不同 贡献不同 价格不同——对永康支行推行差别利率管理办法的调查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利率市场化环境下ABC农商银行存款定价模式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目的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的定性分析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的定性分析研究综述 |
1.2.3 国外定量分析研究综述 |
1.2.4 国内定量分析方面 |
1.3 研究内容与思路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技术路线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理论概述 |
2.1 利率市场化的概念 |
2.1.1 利率化市场的特点 |
2.1.2 部分定义 |
2.2 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
2.2.1 有利于商业银行实现金融创新 |
2.2.2 有利于商业银行优化客户结构 |
2.2.3 商业银行的风险增大 |
2.2.4 商业银行的业务模式将发生改变 |
2.3 存款定价的模式 |
2.3.1 基点利率加点模式 |
2.3.2 边际成本模式 |
2.3.3 差别利率定价模式 |
2.3.4 组合定价模式 |
2.3.5 风险定价模式 |
2.3.6 贡献倒退定价模式 |
2.3.7 Klein-Monti模型 |
2.3.8 各种存款定价模式的比较 |
第3章 ABC农商银行存款业务现状 |
3.1 ABC农商银行基本情况 |
3.2 存款业务情况 |
3.3 历次降息的定价情况 |
3.4 ABC农商银行现行存款定价模式 |
第4章 ABC农商银行PEST分析 |
4.1 利率市场化的政策环境 |
4.1.1 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起源 |
4.1.2 我国利率市场化的改革 |
4.2 利率市场化的经济环境 |
4.3 利率市场化的社会环境 |
4.4 利率市场化的技术环境 |
第5章 ABC农商银行SWOT分析 |
5.1 ABC农商银行优势 |
5.2 ABC农商银行劣势 |
5.3 ABC农商银行机遇 |
5.4 ABC农商银行挑战 |
5.5 存款定价现状和问题分析 |
5.5.1 现行的存款利率未调整 |
5.5.2 存款定价目标不明确 |
5.5.3 目前存款定价体制不完善 |
5.5.4 数据化能力不足 |
第6章 ABC农商银行存款定价模式优化 |
6.1 存款定价模型分析 |
6.1.1 网点定价权因子(R)的优势 |
6.1.2 网点定价权因子(R)的模型简述 |
6.1.3 优化的存款定价模型结论 |
6.1.4 优化的存款定价模式的注意事项 |
6.2 存款定价模式优化策略 |
6.2.1 优化发展方向定位 |
6.2.2 优化产品运行基础 |
6.2.3 优化服务满意度建设 |
6.3 完善定价体系建设 |
6.3.1 完善定价管理机构设置 |
6.3.2 完善定价管理中心职责 |
6.3.3 完善业务体系建设 |
6.3.4 完善信息技术建设 |
第7章 结论与监管建议 |
7.1 结论 |
7.2 相关监管建议 |
7.2.1 完善制度建设 |
7.2.2 转变监管方式 |
7.2.3 适当政策倾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2)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源起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嬗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化发展趋势 |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定的历史背景回溯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功能及特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描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时代变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图景变迁 |
二、功能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 |
三、供给不足: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 |
第一节 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
一、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梳理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争鸣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 |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改造的出路 |
第四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
第一节 生成逻辑:源于实践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实践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生成 |
二、语义逻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语言表达 |
第二节 语词转换: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文本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二、冲击与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理论溯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
一、理论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
二、法权建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民法学基础 |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成及性质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生成溯源 |
二、集体所有权属性的理论梳理 |
三、集体所有权属性的多维度思考 |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困境 |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的冲击 |
第三节 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 |
一、明确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 |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
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
第六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治因应 |
第一节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认知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厘定 |
三、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权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成员权表达 |
一、我国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性质 |
二、集体成员权的权能 |
三、作为成员权的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制回应 |
第七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视野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
一、分置的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三权分置”的四权实现 |
三、“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我国社会融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框架、方法与创新 |
1.3 基本概念辨析 |
第2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文献综述 |
第3章 我国社会融资的发展与现状 |
3.1 我国社会融资规模迅猛增长 |
3.2 我国社会融资结构日趋多元化 |
3.3 我国社会融资发展变化的原因 |
3.4 我国社会融资资金的流动过程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社会融资的供给分析 |
4.1 社会融资供给的基本原理 |
4.2 我国社会融资的供给主体 |
4.3 我国社会融资的供给渠道 |
4.4 我国社会融资供给的影响因素 |
4.5 我国社会融资供给的模型建立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社会融资的需求分析 |
5.1 社会融资需求的基本原理 |
5.2 我国社会融资的需求主体 |
5.3 我国社会融资的融资方式 |
5.4 我国社会融资需求的模型建立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社会融资对经济增长作用的理论分析 |
6.1 社会融资的均衡分析 |
6.2 经济增长的相关问题 |
6.3 社会融资对实体经济的作用机理 |
6.4 社会融资规模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社会融资对经济增长作用的实证分析 |
7.1 我国经济增长指标体系构建 |
7.2 经济增长影响因子提取 |
7.3 社会融资规模与经济增长影响因子的回归分析 |
7.4 社会融资均衡条件下经济增长的定量分析 |
7.5 实证分析结论 |
7.6 本章小结 |
第8章 政策建议 |
8.1 提高社会融资规模监测水平的建议 |
8.2 促进直接融资快速增长的建议 |
8.3 强化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的建议 |
8.4 提高金融监管水平的建议 |
8.5 本章小结 |
第9章 全文总结与研究展望 |
9.1 全文总结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与致谢 |
(4)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研究:认知与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2.3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技术路线图 |
1.4 研究范畴的界定 |
1.4.1 土地承包经营权 |
1.4.2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 |
1.4.3 风险与风险认知 |
1.5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文献综述 |
2.1.1 国外研究述评 |
2.1.2 国内研究述评 |
2.2 理论基础 |
2.2.1 产权理论 |
2.2.2 机制设计理论 |
2.2.3 风险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3.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及其生成机理 |
3.1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的类别 |
3.1.1 信用风险 |
3.1.2 市场风险 |
3.1.3 操作风险 |
3.1.4 流动性风险 |
3.1.5 法律风险 |
3.1.6 民生风险 |
3.2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的生成机理 |
3.2.1 农地经营权的性质限制 |
3.2.2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困境 |
3.2.3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借款人的信用危机 |
3.2.4 金融机构内部风险控制不到位 |
3.2.5 农地经营权流转薄市场的约束 |
3.2.6 政府不当干预行为 |
3.3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运行模式及其风险 |
3.3.1 江苏新沂模式 |
3.3.2 宁夏同心模式 |
3.3.3 辽宁法库模式 |
3.3.4 四川崇州模式 |
3.3.5 福建明溪模式 |
3.3.6 经验启示 |
3.4 本章小结 |
4.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认知及其影响机理 |
4.1 风险认知及其影响的理论分析框架 |
4.1.1 理论解释 |
4.1.2 理论分析框架 |
4.2 农户的风险认知及其影响机理 |
4.2.1 农户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认知 |
4.2.2 风险认知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的影响机理 |
4.3 信贷员的风险认知及其影响机理 |
4.3.1 信贷员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认知 |
4.3.2 风险认知对信贷员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给意愿的影响机理 |
4.4 本章小结 |
5. 风险认知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的影响 |
5.1 农户经济行为与金融需求的层次性 |
5.1.1 农户经济行为 |
5.1.2 农户金融需求的层次性 |
5.2 农户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需求意愿分析 |
5.2.1 样本地区农户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 |
5.2.2 样本地区农户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特征 |
5.3 风险认知影响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意愿的实证分析 |
5.3.1 变量选取 |
5.3.2 计量分析及判断 |
5.4 本章小结 |
6. 风险认知对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给意愿的影响 |
6.1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给的条件与特征 |
6.1.1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给条件 |
6.1.2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给特征 |
6.2 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供给意愿分析 |
6.2.1 金融机构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愿 |
6.2.2 信贷员开展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意愿 |
6.3 风险认知影响信贷员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给意愿的实证分析 |
6. 3.1变量选取 |
6.3.2 计量分析及判断 |
6.4 本章小结 |
7. 改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需机制的政策建议 |
7.1 国外农地金融的经验借鉴 |
7.1.1 德国农地金融模式 |
7.1.2 美国农地金融模式 |
7.1.3 日本农地金融模式 |
7.1.4 国外经验启示 |
7.2 相关政策建议 |
7.2.1 修订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则 |
7.2.2 构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防范机制 |
7.2.3 完善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配套制度与条件 |
7.2.4 强化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激励 |
7.3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的研究结论 |
8.2 未来的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福建省农户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需求状况问卷调查 |
附录2: 福建省信贷员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供给状况问卷调查 |
致谢 |
读博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5)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关于合作金融组织的研究 |
(二)关于农民资金互助社的研究 |
(三)相关研究的不足 |
三、研究立场及研究方法 |
(一)研究立场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农民资金互助社的一般性考证 |
(一)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内涵 |
(二)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分类 |
(三)农民资金互助社的法律性质 |
(四)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功能 |
(五)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基本特征 |
(六)农民资金互助社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中的定位 |
二、以资金互助权为核心的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构成 |
(一)资金互助权 |
(二)资金互助权若干维度与相应法律制度 |
(三)资金互助权类型与相应法律制度 |
(四)资金互助权实现与相应法律制度 |
三、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经济基础 |
(一)农业生产的制约因素 |
(二)农业资源由市场配置的局限 |
(三)商业金融对农业的排斥 |
(四)农业生产社会化 |
(五)资金互助 |
四、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法理基础 |
(一)互助是身份之上的契约 |
(二)互助资金资本化及其法律规制 |
(三)金融异化与法律制度的形成 |
五、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价值基础 |
(一)自由价值 |
(二)秩序价值 |
(三)效率价值 |
(四)公平价值 |
第二章 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域外考察 |
一、欧美典型国家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一)德国 |
(二)法国 |
(三)美国 |
二、东亚典型国家或地区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一)日本 |
(二)我国台湾省 |
三、南亚典型国家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一)印度 |
(二)孟加拉 |
四、非洲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的发展 |
五、域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法律制度演变的新趋势 |
(一)放宽服务对象的身份限制 |
(二)允许经营商业金融业务 |
(三)民主管理和自治原则被消弱 |
(四)分配呈现由资本主导的倾向 |
六、域外农民资金互助组织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法律制度要与农业发展状况相适应 |
(二)以合作制和服务社员为立法宗旨 |
(三)以明确政府责任为立法重点 |
(四)以构建互助信用机制为立法主线 |
第三章 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一、1949年前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一)我国悠久的民间资金互助传统 |
(二)国民党推动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三)共产党领导的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二、1949年后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的变迁 |
(一)改革开放前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及其法律制度 |
(二)改革开放后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及其法律制度 |
(三)农村合作基金会及其法律制度 |
(四)钱会的发展及其法律规制 |
三、2004年至今农民资金互助社及其法律制度的历史变迁 |
(一)三个发展阶段 |
(二)相关法律制度的演变 |
四、历史经验总结 |
(一)法律制度要以尊重农民自治为前提 |
(二)以构建契合于村社共同体的信用机制为立法核心 |
(三)以明晰政府权力边界为立法主线 |
(四)以保障合作性质为立法目标 |
第四章 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对F县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调研 |
(一)F县农民资金互助社发展概况 |
(二)F县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运营方式 |
(三)F县农民资金互助社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当前我国农民资金互助社立法概况 |
(一)基本法律 |
(二)部门法规 |
(三)地方性规范 |
三、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困境 |
(一)“营利”与否的性质认定困境 |
(二)多重制度约束下的融资困境 |
(三)“三会一层”形同虚设的内部治理困境 |
(四)经营风险的内部控制及管理困境 |
(五)立法滞后背景下的监管困境 |
四、法律制度陷入困境的若干原因 |
(一)金融本位主义 |
(二)商业金融本位主义 |
(三)监管本位主义 |
(四)市场放任主义 |
第五章 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法律制度要体现的基本原则 |
(一)自愿参与原则 |
(二)民主管理原则 |
(三)产业导向原则 |
(四)谋求社员共同利益原则 |
(五)特别保护农民社员原则 |
(六)法律救济与道德救援相结合原则 |
二、完善农民资金互助社主体法律制度 |
(一)构建多元化的农民资金互助社基层主体制度 |
(二)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联合主体制度 |
(三)探索建立国家农业合作银行法律制度 |
(四)完善区域性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制度 |
三、完善农民资金互助社法人产权制度 |
(一)财政资金以股权形式构成法人产权 |
(二)村集体入股重塑法人产权 |
(三)准许设立人力资源股 |
(四)实行差别股权制 |
(五)完善公积金制度 |
四、完善农民资金互助社内部治理结构 |
(一)农民资金互助社内部治理的高成本 |
(二)严格实行“一人一票” |
(三)理事会人员任职应以从业相关为条件 |
(四)优化监事会人员构成 |
五、构建农民资金互助社融资法律制度 |
(一)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支农贷款责任 |
(二)放宽商业融资限制条件 |
(三)构建互助融资法律制度 |
六、健全金融风险防范法律制度 |
(一)贷款保证制度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制度 |
(三)社员信用评级制度 |
(四)信贷决策制度 |
(五)贷款回收责任制度 |
七、完善政府监管法律制度 |
(一)明确监管主体 |
(二)健全监管机制 |
(三)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
(四)拓宽市场准入渠道 |
(五)建立外部审计监督制度 |
结论 |
(一)基本观点 |
(二)主要创新点 |
(三)研究不足 |
(四)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当前中国农户小额信贷几个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目的 |
1.3 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 |
1.4 研究框架和主要研究内容 |
1.4.1 研究框架 |
1.4.2 主要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数据来源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数据来源 |
1.6 创新、不足与改进 |
1.6.1 可能的创新 |
1.6.2 不足之处 |
1.6.3 改进方法 |
2. 理论综述与研究回顾 |
2.1 农户小额信贷的定义 |
2.2 小额信贷相关理论依据 |
2.2.1 金融抑制论、农业信贷补贴理论与小额信贷 |
2.2.2 农村金融市场理论与小额信贷 |
2.2.3 不完全竞争市场理论与小额信贷 |
2.2.4 普惠金融体系理论与小额信贷 |
2.2.5 信贷配给理论与小额信贷 |
2.3 国内外小额信贷研究综述 |
2.3.1 关于小额信贷机构的研究 |
2.3.2 关于小额信贷运作机制的研究 |
2.3.3 关于小额信贷利率的研究 |
2.3.4 关于小额信贷作用的研究 |
2.3.5 关于小额信贷立法和监管的研究 |
2.3.6 关于小额信贷政策扶持的研究 |
2.4 本章小结 |
2.4.1 研究的成果 |
2.4.2 研究的不足 |
3. 国外小额信贷实践及启示 |
3.1 小额信贷起源及发展 |
3.2 国外小额信贷模式介绍 |
3.2.1 发展模式 |
3.2.2 机构模式 |
3.2.3 贷款模式 |
3.2.4 利率模式 |
3.2.5 监管模式 |
3.2.6 扶持模式 |
3.3 国外小额信贷发展趋势 |
3.4 国外小额信贷的成功经验及启示 |
3.5 印度小额信贷危机及其启示 |
3.5.1 印度小额信贷模式 |
3.5.2 印度小额信贷危机经过 |
3.5.3 印度小额信贷危机原因分析 |
3.5.4 印度小额信贷危机经验教训 |
3.6 本章小结 |
4. 中国农户小额信贷发展历程、现状及问题 |
4.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户小额信贷的发展历程 |
4.1.1 萌芽阶段(1981~1993年) |
4.1.2 试点初期阶段(1993~1996年) |
4.1.3 项目扩展阶段(1997~1999年) |
4.1.4 农村信用社全面介入阶段(1999~2005年) |
4.1.5 正规化、制度化发展阶段(2005年至今) |
4.2 中国农户小额信贷现状及特点 |
4.3 中国农户小额信贷的成效分析 |
4.4 中国小额信贷支农存在的问题 |
4.4.1 总体上存在的问题 |
4.4.2 各类小额信贷机构支农存在的问题 |
4.5 中国农户小额信贷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5. 中国农户信贷需求实证分析——以广东省茂名市为例 |
5.1 调查样本来源 |
5.2 农户经济行为特征 |
5.3 对农户的分类 |
5.4 农户信贷需求类型 |
5.5 农户信贷需求特征 |
5.5.1 总体需求特征 |
5.5.2 不同类型农户信贷需求特征 |
5.6 外生信贷限制条件对农户信贷需求的影响 |
5.6.1 外生信贷限制条件的理论分析 |
5.6.2 外生信贷限制条件的实证分析 |
5.7 中国农户信贷利率承受能力分析 |
5.7.1 问卷调查法 |
5.7.2 收支平衡法 |
5.7.3 结论 |
5.8 本章小结 |
6. 农户小额信贷供给实证分析——以广东省茂名市为例 |
6.1 调查样本来源 |
6.2 农户小额信贷供给现状 |
6.2.1 资金来源 |
6.2.2 信贷额度 |
6.2.3 贷款方式 |
6.2.4 贷款投向 |
6.2.5 贷款期限 |
6.2.6 贷款利率 |
6.2.7 办贷时间 |
6.3 农户小额信贷机构收支分析 |
6.3.1 农户小额信贷机构财务收入 |
6.3.2 农户小额信贷交易成本 |
6.4 农户小额信贷盈亏平衡利率测算 |
6.4.1 农户小额信贷盈亏平衡利率模型介绍 |
6.4.2 中国农户小额信贷盈亏平衡利率测算——以茂名市农信社为例 |
6.4.3 农村信用社对农户小额信贷利率心理底线测算 |
6.5 盈亏平衡利率r_0的实证比较分析 |
6.5.1 盈亏平衡利率r_0与其它利率的比较 |
6.5.2 农户小额信贷盈亏平衡利率(r_0)偏高的原因分析 |
6.6 利率市场化对农户小额信贷的影响实证分析 |
6.6.1 政策执行情况 |
6.6.2 贷款变化情况 |
6.6.3 结论 |
6.7 本章小结 |
7. 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与农户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以广东省茂名市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为例 |
7.1 农村征信体系研究文献综述 |
7.1.1 国外农村征信体系研究概述 |
7.1.2 国内农村征信体系研究概述 |
7.1.3 对国内外农村征信体系研究的评述 |
7.2 中国农村征信体系建设现状 |
7.3 中国农村征信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
7.4 标准化的农户征信管理系统构建 |
7.4.1 农户征信管理系统设计理念 |
7.4.2 农户征信管理系统框架 |
7.4.3 农户信用信息指标体系 |
7.4.4 农户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 |
7.4.5 农户征信管理系统应用 |
7.4.6 农户征信管理系统的主要特点 |
7.4.7 农户征信管理系统的作用理论分析 |
7.5 农户征信管理系统应用的实证分析 |
7.5.1 农户征信管理系统应用前的农户小额信贷实践——信用村镇建设 |
7.5.2 农户征信管理系统应用情况 |
7.5.3 农户征信管理系统应用效果分析:贷款交易成本视角 |
7.6 农户征信管理系统在广东省其它地区应用情况介绍 |
7.6.1 郁南模式 |
7.6.2 梅州模式 |
7.7 本章小结 |
8. 中国农户小额信贷有效模式选择 |
8.1 总体思路 |
8.1.1 指导思想 |
8.1.2 基本原则 |
8.2 发展模式 |
8.2.1 总体模式 |
8.2.2 运行机制 |
8.3 组织机构模式 |
8.3.1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贷主力军 |
8.3.2 商业银行:大银行可做小业务 |
8.3.3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兼顾发展速度与规范稳健 |
8.3.4 NGO:逐步过渡到准公益性制度主义 |
8.3.5 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金融机构与农户的双向综合服务平台 |
8.3.6 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规范化发展 |
8.4 资金来源模式 |
8.4.1 农村信用社 |
8.4.2 商业银行 |
8.4.3 村镇银行 |
8.4.4 小额贷款公司 |
8.4.5 农村资金互助社 |
8.4.6 NGO |
8.4.7 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 |
8.4.8 民间资本 |
8.5 农户征信模式:全面推广应用农户征信管理系统 |
8.5.1 构建农户征信相关法规体系 |
8.5.2 构建农户征信管理组织保障机制 |
8.5.3 构建农户信用信息跨部门采集和共享机制 |
8.5.4 构建对农户征信管理系统的管理和应用机制 |
8.5.5 构建长效宣传培训机制 |
8.5.6 构建监督检查考核机制 |
8.6 农户贷款模式 |
8.6.1 运作机制 |
8.6.2 贷款条件 |
8.6.3 贷款种类 |
8.6.4 贷款额度 |
8.6.5 贷款用途 |
8.6.6 贷款期限 |
8.6.7 贷款利率 |
8.7 信贷保险模式 |
8.7.1 政府主导模式 |
8.7.2 市场主导模式 |
8.8 扶持模式 |
8.8.1 法律法规保障 |
8.8.2 财政政策支持 |
8.8.3 货币政策引导 |
8.8.4 金融生态建设 |
8.9 监管模式 |
8.9.1 监管原则 |
8.9.2 监管重点 |
8.10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7)小额信贷激励机制与微观信贷政策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 小额信贷的发展与问题的提出 |
1.1 国际小额信贷运动的发展历程 |
1.1.1 强调信贷资金对低收入人群有效触及的阶段 |
1.1.2 实现高还款率的阶段 |
1.1.3 追求收益覆盖成本的阶段 |
1.1.4 寻找商业渠道资金实现金融可持续性的阶段 |
1.2 中国小额信贷发展历程 |
1.2.1 我国小额信贷产生的客观背景和实际历程 |
1.2.2 我国引入小额信贷以来政策法规演变 |
1.3 小额信贷发展所提出的重要问题 |
1.3.1 小额信贷有效触及特定人群的途径 |
1.3.2 小额信贷机构实现信贷高还款率的激励机制 |
1.3.3 社会理想与商业可持续的兼容问题 |
1.3.4 对改进我国微观信贷政策的借鉴意义 |
1.4 本章小结 |
2. 关于小额信贷激励机制研究的文献综述 |
2.1 小额信贷的含义 |
2.2 团体贷款 |
2.2.1 连带责任 |
2.2.2 最优贷款合约 |
2.2.3 团体贷款的不足 |
2.3 动态激励 |
2.3.1 重复贷款 |
2.3.2 利率激励 |
2.3.3 重复性的分期还款安排 |
2.4 社会资本与声誉效应 |
3. 经典小额信贷机构——格莱珉银行发展述评 |
3.1 第一代格莱珉模式的基本特征及其演变 |
3.1.1 穆罕默德·尤努斯的个人经历 |
3.1.2 创建格莱珉银行之前的探索 |
3.1.3 格莱珉银行的诞生 |
3.1.4 第一代格来珉模式的基本特征 |
3.2 第二代格莱珉银行的变革 |
3.2.1 小组基金的"扬弃"——"贷款信用保险"的产生 |
3.2.2 基本贷款 |
3.2.3 多次贷款 |
3.2.4 借款上限的修订 |
3.2.5 房屋贷款与特别投资项目(微小企业)贷款 |
3.2.6 灵活贷款与贷款重组 |
3.2.7 贷款者保险 |
3.2.8 储蓄动员 |
3.2.9 教育贷款和奖学金计划 |
3.2.10 极度贫困人群工程 |
3.2.11 绩效"奖星"与退休金计划——员工激励 |
3.3 第二代格莱珉银行的主要创新 |
3.3.1 格莱珉银行贷款产品的演变 |
3.3.2 第二代格莱珉银行主要创新 |
3.3.3 第一代格莱珉银行和第二代格莱珉银行的比较 |
3.4 格莱珉银行的成就 |
3.5 格莱珉银行历史变迁的重要启示 |
3.5.1 宗教情怀与商业才干的完美结合 |
3.5.2 服务对象并非农民 |
3.5.3 反对高利贷 |
3.5.4 高还款率的基础是合理的激励机制 |
3.5.5 小额信贷机制的核心是人与人的关系 |
3.5.6 市场基础更接近于垄断市场 |
3.6 本章小结 |
4 小额信贷激励机制的核心支柱 |
4.1 垄断性市场结构 |
4.1.1 一般性分析 |
4.1.2 垄断情况下小额信贷市场的特征 |
4.2 团体(联保)贷款 |
4.2.1 小额信贷机构面临的信息问题 |
4.2.2 团体贷款的主要原理 |
4.2.3 团体(联保)贷款的适用条件和局限性 |
4.3 动态激励机制 |
4.3.1 分期还款机制 |
4.3.2 贷款灵活重组机制 |
4.3.3 贷款额度激励 |
4.3.4 金融产品交叉激励 |
4.4 信贷员模式 |
4.4.1 信贷员模式是小额信贷机制的基础 |
4.4.2 信贷员模式的运作 |
4.5 本章小结 |
5. 微观信贷政策——中国意义上的小额信贷政策的现实困境 |
5.1 关于货币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区分 |
5.1.1 货币政策与信贷政策的差别 |
5.1.2 信贷政策与其他公共政策的区别 |
5.2 信贷政策的含义及分类 |
5.2.1 关于信贷政策的性质及含义 |
5.2.2 中国信贷政策的主要内容以及分类 |
5.3 信贷政策的传导机制和实施模式 |
5.3.1 行政化 |
5.3.2 配套化 |
5.3.3 内部化 |
5.4 微观信贷政策----中国意义上小额信贷政策的特殊困境 |
5.4.1 社会期望度长期高于金融业可供给水平 |
5.4.2 传导渠道的行政化与作用机制的市场化之间存在冲突 |
5.4.3 分散化经营模式导致经营成本较高 |
5.4.4 微观信贷政策相关产品的贷款回收率普遍不高 |
5.4.5 金融机构普遍缺乏积极性,政策实施成本高 |
5.4.6 法律基础缺失,政策激励机制扭曲 |
5.4.7 政策效应难以评估 |
5.5 本章小结 |
6. 微观信贷政策之一: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政策研究 |
6.1 农户小额信贷的政策演变 |
6.1.1 我国发展农村小额贷款的必要性 |
6.1.2 农村小额信用贷款政策演变 |
6.2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实例 |
6.2.1 基本情况 |
6.2.2 业务流程与激励机制 |
6.2.3 政策实施效果 |
6.2.4 政策实施面临的突出问题以及原因 |
6.3 商业性小额信贷的实例——美信小额贷款公司 |
6.3.1 经营方向及宗旨 |
6.3.2 法人治理结构 |
6.3.3 经营管理组织模式 |
6.3.4 信贷风险管理及决策机制 |
6.3.5 人员分工及人力资源管理 |
6.3.6 员工激励措施 |
6.4 改进农村小额信贷的政策建议 |
6.4.1 建立完善农户征信体系 |
6.4.2 鼓励构建跨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动态激励机制 |
6.4.3 充分借鉴国外成功小额信贷机构的激励机制 |
6.4.4 稳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 |
6.4.5 不断完善普惠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
6.4.6 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
6.5 本章小结 |
7. 微观信贷政策之二:重大灾害背景下的小额信贷政策研究 |
7.1 政策制定的背景 |
7.2 金融支持农房重建政策出台前的考虑 |
7.2.1 政策覆盖面的问题 |
7.2.2 信贷需求估计问题 |
7.2.3 政策性质和激励机制问题 |
7.2.4 财政与金融政策的相互配合问题 |
7.2.5 贷款利率问题 |
7.3 政策决策中对激励机制的考虑 |
7.3.1 此项信贷政策的性质 |
7.3.2 政策设计中不同主体的角色定位 |
7.3.3 国家和省级政策出台前的政策建议 |
7.4 金融支持政策制定出台的过程以及核心 |
7.4.1 基本原则 |
7.4.2 信贷条件 |
7.4.3 贷款金额 |
7.4.4 利率定价 |
7.4.5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参与 |
7.4.6 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
7.4.7 建立担保机制 |
7.4.8 充分履行政府职责 |
7.5 政策实施中对激励机制的坚持与偏离 |
7.5.1 不同金融机构的实施模式 |
7.5.2 地方政府对农房建设的安排部署 |
7.5.3 对口援助省市对农房重建的支持 |
7.5.4 金融管理部门之间的分歧与激励机制面临的威胁 |
7.6 针对问题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
7.7 重大灾害背景下小额信贷与一般意义上小额信贷的比较 |
7.7.1 目标群体 |
7.7.2 业务驱动 |
7.7.3 金融机构操作 |
7.7.4 政府资源介入 |
7.7.5 激励机制设计 |
7.8 本章小结 |
8. 微观信贷政策之三:助学贷款政策研究 |
8.1 助学贷款政策理念及演变过程 |
8.1.1 国家助学贷款 |
8.1.2 生源地助学贷款 |
8.1.3 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比较 |
8.2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理论分析 |
8.2.1 助学贷款业务流程 |
8.2.2 基于激励理论的分析 |
8.2.3 基于成本收益理论的分析 |
8.2.4 基于博弈理论的分析 |
8.3 国家助学贷款第二阶段政策效果及显现的问题 |
8.3.1 政策效果 |
8.3.2 突出问题1:违约率偏高 |
8.3.3 突出问题2:贷款管理弱 |
8.3.4 突出问题3:发展不均衡 |
8.4 政策缺陷与创新建议 |
8.4.1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缺陷 |
8.4.2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激励机制的再设计 |
8.5 本章小结 |
9. 微观信贷政策之四: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研究 |
9.1 西方就业理论的主要观点 |
9.1.1 古典学派的就业理论 |
9.1.2 凯恩斯的就业理论 |
9.1.3 新古典综合学派的就业理论 |
9.1.4 货币主义的就业理论 |
9.1.5 新凯恩斯主义的工资粘性就业理论 |
9.2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沿革 |
9.2.1 解决就业问题的历史背景 |
9.2.2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变化 |
9.3 小额担保贷款操作流程 |
9.3.1 个人贷款流程 |
9.3.2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流程 |
9.4 政策实施面临的矛盾和政策本身的缺陷 |
9.4.1 政策定位上存在严重问题 |
9.4.2 激励机制上存在严重缺陷 |
9.5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重构与创新 |
9.5.1 重新明确政策定位 |
9.5.2 重新明确借款主体 |
9.5.3 重新设计激励机制 |
9.6 本章小结 |
10. 微观信贷政策之五:农村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研究 |
10.1 扶贫贴息贷款历史沿革 |
10.2 扶贫贴息(到户)贷款的失败案例以及教训 |
10.2.1 基本情况 |
10.2.2 扶贫贴息贷款高不良率原因分析 |
10.3 扶贫贷款成功案例及对小额信贷的借鉴 |
10.3.1 成功案例1 通江县小额信贷组织情况 |
10.3.2 成功案例2:扶贫性小额贷款模式——仪陇县乡村发展协会 |
10.4 重构扶贫信贷政策框架的设想 |
10.4.1 调整扶贫贴息贷款管理方式 |
10.4.2 改革信贷扶贫贴息模式 |
10.4.3 逐步放松利率管制 |
10.4.4 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
10.4.5 借鉴经典小额信贷机构的经验做法 |
10.5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式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贷款定价模式分析 |
(一) 国际通行贷款定价模式。 |
(二) 我国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式分析。 |
三、当前我国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管理理念没有发生根本转变。 |
(二) 定价方式过于僵化。 |
(三) 贷款定价以固定方式为主, 对利率风险敏感度不高。 |
1.浮动利率定价模式成本过高。 |
2.农村信用社对利率风险敏感性不强。 |
3.借款人对利率变化的敏感度不高。 |
(四) 贷款利率定价执行偏高。 |
(五) 定价支持体系不完善。 |
1.信贷垄断弱化了贷款定价的市场化原则。 |
2.数据资料的积累不受重视。 |
3.对贷款定价的认识不足。 |
4.专业人才匮乏。 |
5.人行利率政策导向与利率定价原则相矛盾。 |
四、完善我国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对策 |
(一) 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各项基础工作。 |
1.提高认识, 转变观念。 |
2.坚持原则, 科学定价。 |
3.增强贷款利率定价意识。 |
4.贷款利率定价应兼顾农村信用社与“三农”利益。 |
5.积极探索优惠贷款利率机制。 |
6.加大中间业务和金融产品创新力度。 |
(二) 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管理体系。 |
1.完善贷款利率定价基础。 |
2.贷款定价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
3.建立完善的利率风险内部控制机制。 |
4.完善信用社内部信用评级系统。 |
5.完善贷款定价机制。 |
(三) 实行差异化贷款定价模式。 |
(9)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存在价值论:村镇银行的存在必要性与发展可行性 |
第一节 村镇银行之概念与性质 |
一、村镇银行在现行法上之概念与特征 |
二、特殊商业银行:现行法上村镇银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村镇银行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之界分 |
一、村镇银行与农村商业银行之辨析 |
二、村镇银行与农村合作银行之辨析 |
三、村镇银行与农村信用合作社之辨析 |
四、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及农村资金互助社之辨析 |
五、村镇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之辨析 |
第三节 村镇银行存在必要性论证 |
一、关于村镇银行存在必要性的论争 |
二、关于农村金融难题求解途径的纷扰论争 |
三、商业性金融是求解农村金融难题的一条不可或缺途径 |
四、合理制度设计下的村镇银行是农村金融困境的求解途径之一 |
五、农村金融空洞化的现实:村镇银行存在的必要性基础 |
第四节 村镇银行发展可行性论证 |
一、村镇银行的比较优势分析—兼谈四大国有银行撤离农村的原因 |
二、农村经济与金融需求的发展现状与趋势:村镇银行发展空间分析 |
三、民间资本供给充足:设立村镇银行资金支持可行性分析 |
四、农村地区盈利空间充裕:村镇银行盈利可行性分析 |
五、密切相关的两个问题:农民信用与贷款担保难题 |
第二章 实证论: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与困境 |
第一节 概况分析: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 |
一、总体概况: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现状 |
二、实例考察:我国村镇银行运行的个案探悉 |
第二节 我国村镇银行的发展特征及对农村金融的影响 |
一、我国村镇银行发展中凸显的特征 |
二、村镇银行的发展对我国农村金融的影响 |
第三节 村镇银行发展中凸显的难题与困境 |
一、村镇银行市场定位易偏离服务"三农"目标 |
二、设立方式和投资比例限制等致使村镇银行资金短缺问题突出 |
三、主发起银行制度致使村镇银行股权结构失衡且独立性欠缺 |
四、治理结构存在严重欠缺 |
五、存款人利益保护机制缺位 |
六、所存在的其他问题 |
七、政策支持与法律制度的完善:解决村镇银行发展难题的途径 |
第三章 村镇银行发展定位研究 |
第一节 村镇银行的发展定位之惑 |
一、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之惑 |
二、区域性抑或跨区性银行:村镇银行的区域定位之惑 |
三、商业性、政策性抑或合作性银行:村镇银行的性质定位之惑 |
第二节 村镇银行定位的国际经验借鉴 |
一、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概述 |
二、特许经营模式下的澳大利亚Bendigo社区银行 |
三、孟加拉乡村银行发展概况 |
四、启示之一:各国模式的差异与共性 |
五、启示之二:银行特许经营模式在我国的可适用性 |
第三节 村镇银行的发展定位 |
一、覆盖农村大部分经济主体:村镇银行的市场定位 |
二、社区银行:村镇银行的区域定位 |
三、商业性银行:村镇银行的性质定位 |
第四节 现行立法对村镇银行的定位及其完善 |
一、我国现行立法对村镇银行的定位 |
二、"社区"的范围界定 |
三、"社区性"的直接要求:发起设立不应是唯一的设立方式 |
四、密切相关的问题:村镇银行的注册资本 |
第四章 村镇银行投资主体研究 |
第一节 村镇银行的投资主体范围研究 |
一、关于村镇银行投资主体的现行规定及其问题 |
二、政府作为投资主体的可行性分析 |
三、强制贷款者储蓄或投资可行性分析 |
四、关于企业和自然人投资主体 |
第二节 主发起银行制度存废之辩 |
一、主发起银行制度的确立及其积极效应 |
二、问题丛生:主发起银行制度的负面效应探析 |
三、经营专业化和股权多元化:主发起银行制度的完善 |
第三节 对民间资本投资严格限制的反思 |
一、对民间资本入股村镇银行严格限制的现行规定 |
二、我国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的历程和立法变迁回顾 |
三、更为深层的思考: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的利弊之争 |
四、村镇银行应为完全民有民营银行:村镇银行投资制度的完善 |
五、与村镇银行完全民营化相关的问题及其解决 |
六、一点总结:村镇银行的具体设立应因地制宜 |
第五章 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 |
第一节 村镇银行的股权结构 |
一、问题的提出:村镇银行股权高度集中的现状 |
二、理论分析:股权结构模式的分类探讨 |
三、现实经验:各类股权模式的利弊与借鉴 |
四、相对集中的股权结构:村镇银行应然的选择 |
第二节 村镇银行公司治理制度之检视与完善 |
一、过于随意与简化:我国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的现状 |
二、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分析 |
三、村镇银行公司治理立法与现行其他立法的冲突 |
四、村镇银行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构建 |
一、商业性与支农性之冲突:困扰村镇银行的难题 |
二、美国《社区再投资法》的借鉴 |
三、需注意的一个问题:商业性与支农性并非完全对立 |
四、商业性与支农性之平衡:村镇银行支农性制度的完善 |
五、更进一步的思考:其他金融机构的支农性责任 |
第二节 村镇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先行构建 |
一、村镇银行的特性与存款保险制度先行构建的必要性 |
二、一种探索性的观点:对村镇银行的存款保险制度先行构建 |
三、村镇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先行构建的思路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樱花树下的家 |
(10)利率浮动对湖北农村信贷需求主体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SUMMARY |
1 绪论 |
1.1 我国利率制度的改革大趋势 |
1.2 对利率浮动研究现状的分析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2.3 对研究现状的总结及评价 |
1.3 本文的主要工作 |
1.3.1 本文的主要内容 |
1.3.2 本文的研究范围 |
1.3.3 采用的研究框架及技术路线 |
2 利率作用及模型在中国利率市场的适用性 |
2.1 利率与储蓄 |
2.1.1 利率与储蓄的相关性分析 |
2.1.2 中国储蓄的微弱利率弹性 |
2.2 利率与消费 |
2.2.1 储蓄利率与消费模型 |
2.2.2 利率与消费负相关关系 |
2.3 利率与融资 |
2.3.1 利率市场化与农户融资 |
2.3.2 企业贷款的潜在供给与现实供给 |
2.3.3 中国农村乡镇企业的融资障碍分析 |
3 利率自由化及其对中国农村信贷市场的启示 |
3.1 发达国家实施利率自由化 |
3.1.1 美国的利率自由化 |
3.1.2 德国的利率自由化 |
3.1.3 日本的利率自由化 |
3.2 发展中国家利率自由化 |
3.2.1 马来西亚的利率自由化 |
3.2.2 泰国的利率自由化 |
3.3 发展中国家利率的特殊失衡状态 |
3.4 利率自由化理论对中国农村信贷市场的适用性 |
3.4.1 中国信贷市场利率变动趋势及运用情况 |
3.4.2 农村信贷市场的利率改革 |
3.4.3 我国农村信贷市场及湖北农村利率定价趋势 |
4 利率浮动对湖北农户的影响分析 |
4.1 引言 |
4.2 存款利率变动对湖北农户储蓄的影响研究 |
4.2.1 相关数据 |
4.2.2 农户储蓄对存款利率敏感性分析 |
4.2.3 分析结果 |
4.3 利率调整对湖北农户消费的影响 |
4.3.1 模型的建立 |
4.3.2 实证分析 |
4.3.3 对利率与消费关系实证分析结果的解释 |
4.4 利率浮动对湖北农户融资的影响 |
4.4.1 农户动态反应:市场准入与偿还机制 |
4.4.2 农户融资的动态抉择 |
4.4.3 利率浮动后融资状况分析 |
4.5 小结 |
5 利率浮动对湖北农村乡镇企业融资影响分析 |
5.1 引言 |
5.2 湖北乡镇企业成长中存在的障碍 |
5.3 实施浮动对湖北农村乡镇企业融资的影响 |
5.3.1 模型的建立 |
5.3.2 数据检验 |
5.3.3 融资困难分析 |
5.3.4 利率浮动对乡镇企业的影响分析 |
5.4 小结 |
6 湖北农村推行利率浮动面临的制约因素及建议 |
6.1 农村信用社面临的制约因素 |
6.2 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政策建议 |
7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成果与结论 |
7.2 有待进一步开展的工作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导师简介 |
四、风险不同 贡献不同 价格不同——对永康支行推行差别利率管理办法的调查与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利率市场化环境下ABC农商银行存款定价模式优化研究[D]. 吴跃锋. 华侨大学, 2019(01)
- [2]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程秀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3]我国社会融资对经济增长的作用研究[D]. 杜晓华. 吉林大学, 2016(08)
- [4]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风险研究:认知与影响[D]. 林建伟. 福建农林大学, 2015(01)
- [5]农民资金互助社法律制度研究[D]. 杨贵桥.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6]当前中国农户小额信贷几个问题研究[D]. 严青. 西南财经大学, 2014(12)
- [7]小额信贷激励机制与微观信贷政策创新研究[D]. 方昕. 西南财经大学, 2010(06)
- [8]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模式探讨[J]. 尚之. 产业与科技论坛, 2009(06)
- [9]村镇银行法律制度研究[D]. 柴瑞娟. 武汉大学, 2009(09)
- [10]利率浮动对湖北农村信贷需求主体的影响研究[D]. 邱兰. 甘肃农业大学, 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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