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实放松管制 推进企债市场——试析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阮昊[1](2020)在《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文中研究指明违约债券交易是一种以实质违约或有违约风险之虞的债券为交易对象的新型债券交易种类,因该种交易具有高风险性需以层次性制度体系防范风险。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经历了在市场化与非市场化间徘徊的过程,并集中体现在是否允许债券违约。债市发展初期,由于法制缺位、监管经验不足,初时发行企业债券未能妥善防范市场风险,导致出现大面积违约现象,甚至引发金融群体性事件。此后监管层出于规避风险的考量,在促进债市发展,丰富投资品种的同时以政府信用为发行主体背书,导致了长期“零违约”的非市场化现象。2014年超日信用债事件后逐步打破“刚性兑付”的市场惯性,债券市场逐步呈现“违约常态化”趋势,市场主体也已经逐渐适应市场转变并停止对政府不合理的期待。自2018年起至今,债券违约出现“新常态”,无论在数量、规模上都远超前些年,违约形式也日趋多样化。债券市场运行基础在于风险定价机制,违约是市场正常现象。随着违约债券余额持续累积,催生出违约债券如何处理的问题。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相关制度僵化,导致违约债券的后续处置并不顺利,随着时间推移风险亦不断累积,基于这些前提违约债券转让业务应时而生。此前,虽在法律层面未明文禁止违约债券交易,但由于两大交易所违约债券停牌制度以及配套交易制度缺失,导致该种交易一直处于被限制状态。违约债券交易不同于其他违约处置方式,是一种将风险消弭于市场的手段,既能够使想要进行风险管理的原债券持有者能够及时处理债券,又能给予风险偏好投资者以市场参与渠道。违约债券交易是制度变革后出现的交易种类,符合金融创新理论,蕴含根雕理论、冰棍理论,也是优化决策理论驱动下的产物。违约债券有着普通债券的“债性”及“券性”,是一种标准化有着流通能力的商事契约,又有着股票某些特性以及高风险性等不同于一般债券的特质。违约债券交易是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一部分,美国高收益债券中“堕落天使”与违约债券具有同质性,都是属于“跌出来”的债券,因而对违约债券制度讨论可以借鉴高收益债券。违约债券交易对构建多层次债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也能够推进债券市场国家化。违约债券包含一般性风险。信用风险是最为常见的非系统性风险,无法完全消除但可以管理风险、分散风险,违约债券具有高信用风险,因其交易标的本身就是风险资产。对准备持有债券至到期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并不足为虑,但对打算在债券到期之前就出售的投资者来说,价格风险可能会带来极大损失。违约债券和其他债券一样与利率之间呈现反向相关关系,违约债券价格相较于其他债券对利率的变化不那么敏感,但对发行主体的信誉变化则敏感的多。流动性风险是投资者在需要时不能以合理价格,并无法在相对较短时间内将债券出售的风险,违约债券交易市场限于规模及惯用交易模式有出现该种风险之虞。因违约债券一般期限较长且票息较高,该种债券的再投资风险比较高。违约债券交易标的具有高风险,容易产生次生风险。该种风险是一种试图应对风险而产生的一种新风险,是因风险溢出被传染而产生的风险,不妥善应对可能会成为系统性风险的雏形。违约债券具有权益债券特性,价格高低受公司基本面因素决定远大于利率水平且具有与股票媲美的流动性,规制内幕交易对违约债券具有相当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内幕交易能够作为披露机制市场发布有价值的信息并能够缓解代理成本问题,因而能提升交易效率。事实上,只有当市场确认内幕消息后价格才会产生相应变化,而确认消息的方式一般是等待公布或发现价格有不同寻常的波动。允许内部人以内幕交易获利会变相鼓励其在公司经营中去尝试高风险项目,公司可能会因此而利益受损。此外,以公平市场理论、侵占理论或是信赖义务理论来规制内幕交易在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虚假陈述需要考量信息的重大性、公开性以及与投资者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违约债券对市场信息敏感程度相较于一般债券更强,虚假陈述不但容易影响交易效率,也有可能成为其他违规行为的推手。违约债券交易缔约方式呈现出系统性特征,交易双方都先要在己方竞争里脱颖而出才能获取缔约机会,形成缔约行为关联性。交易主体之间、交易主体与资金提供者之间等各市场主体通过金融契约而形成群落,并产生密切关联,风险防范不但要关注微观风险,还需要着眼于市场性风险。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要对市场风险妥善监管。金融风险监管是市场失灵以及公共利益理论为基础。市场能够对资源配置起到基础性作用,但并不意味着仅依靠市场机制就能够持续促进经济发展。公共利益理论是为了抑制市场不完全性缺陷并维护公众利益,站在公正立场通过政府监管替代部分市场竞争,保障市场效益。法律自身局限性决定其具有不完备性,而后就需要解决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分配的问题,考量标准在于标准化程度以及预期损害大小。监管也是有成本的,金融领域的高标准化与强外部性决定了在该领域监管是适宜获取剩余立法权以及执法权的,即引入监管能够覆盖所产生的成本。然而,也有观点认为公共利益论的前提监管者是中立道德且有能力的并不成立。监管层并非完全中立的“理性人”,而是“经济人”,会被某些群体俘获而成为利益代表,监管规则也会为这些人服务,并非是单纯为了公众利益以及市场效率提升。传统风险管理理论侧重于识别风险并将其类型化,然后积极避免风险或处理风险。而金融风险理论则是旨在实现风险较小情况下获取较大收益或者收益一定条件下风险相对最小,在承认风险的情况下与风险和平共处。妥善管理金融风险需要及时识别风险、准确测算风险、客观评价风险并以多样化方式管理风险。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但是并不代表所有的风险防范问题都需要依靠“立法论”来解决。法律解释是让纸面文字发出声音的过程,立法也是有成本的,因而风险防范规范应当在法律解释无法解决问题的前提下,再交由立法解决。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的核心在于使风险防范原则化,实现具体路径在于构建多层次风险防范规范体系。新修订之《证券法》里为债券制定了专门性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进步,但仍未摆脱名为“证券法”实为“股票法”,债券依然依附在股票规则之上的窘境。债券规则边缘化地位导致了从制度供给方面来说根本无法满足防范债券市场风险的需求,《证券法》中的规定未能体现债券特性以及反映债券治理逻辑,风险防范规则方面无论是“量”、“质”或者“针对性”上都有所欠缺。关于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特殊性规定仅存在于市场交易规则内的寥寥数语,无法满足市场实际需求。同时,我国债市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相当浓厚,处理违约风险最为惯用的方式就是政府兜底。主要以管制式防范风险措施,通过对限制市场主体的行为来消极避免风险,最终将会导致经济体系僵化、金融压抑。尤其对于违约债券交易这类依赖风险机制运行的交易,一旦采用这类防范风险措施将会导致交易无法运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上位法缺失,差异化规则明显。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采用不同的规则标准,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使用三套各异的制度,监管机构间的监管竞次使得各债券制度差异化,风险防范制度无法统一会造成适用混乱,留下规则真空地带。中介机构承担市场“看门人”之职,应当发挥出其专业特性,起到提升市场透明度、缓解交易双方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分担市场风险等作用,在债市风险防范体系中承担重要角色。然而,从实践来看中介机构未能以市场实际为基础,反映交易主体需求,而是以行政监管部门要求为最高指令,未充分考虑其市场定位,过度发挥其理性经济人本性、贯彻功利主义,而忽略其对市场风险存在机构责任。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监管者认为违约债券虽然具有高风险但仍是债券的一种,没有必要单独立法。对违约债券的风险防范思路应当延续证券市场一以贯之的以信息披露制度为核心,而非由监管层作出实质性判断。美国与欧盟都已形成完善、全面且层次分明的法律规定,并构建起良性的监管制度。TRACE系统是一种强制性报告制度,通过充分收集场外市场交易数据,以提高价格透明度,并进而提升市场整体透明度。既能够提升投资者对市场信息获取度,也能够增强监管机构对债券市场活动的监督效果。提升市场透明度并非全是赞美之声,也有观点认为这样做无意义且降低高收益债券市场运行效率。通过分析TRACE应用前后市场内幕交易风险数据的变化,可以得出增加市场透明度确实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防范风险。美国违约债券交易参与主体构成随规范修改而经历过较大幅度变化。关于是否要设置准入门槛,反对者认为垃圾债并不是金融机构可以投资的唯一高风险投资,高风险、高回报的证券可以适当在机构投资组合中配置。而支持者则以高风险性债券年限较长且受经济波动影响大为依据认为应当设置。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持续性披露、财务披露和持续报告义务是违约债券交易信息披露重点。评级机构身份经历过数次变化后成为承担“准监管”角色的市场中介机构,市评级机构出现利益冲突问题严重、自我信息披露不足且依赖经验化判断对金融创新产品预测能力不足等问题。违约债券有其风险生成特殊性,评级机构有针对性评级规则。风险管理工具能够释缓违约债券风险,更为主动的管理风险,但需注意避免风险沦为单纯投机工具且需要妥善监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需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市场化风险防范机制是一种符合经济规律、市场规律,根据债券市场风险机理,以市场化方式作用于风险的制度。法制化就是将市场规则以及其他对交易各方约束的规定以法律形式予以确定,使其能够拥有普遍适用的效力以及强制力保障,进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持市场秩序。市场化与法制化理念之间并不是割裂开的,在风险防范机制中是相互作用的,二者之间具有密切联系。市场化是法制化的前提和基础,良性的规则才能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促进市场发展。违约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具有“债性”以及“券性”,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同时,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债市风险防范制度应当是统一的,统一性规范意味着理顺规范统一与监管统一之间的关系,并非仅能有一个监管机构与一套制度,而是应当妥善协调,同质性债券适用统一标准。违约债券并没有突破债券的本质属性且风险防范思路与普通债券并无二致,因而应纳入债市整体风险防范体系,并通过针对性规范应对违约债券交易风险特性。此外,需平衡金融安全与效率理念,如果仅出于防范风险目的来说,禁止交易就能够直接掐灭风险源头,没有交易自然就不会带来风险。债券市场是风险市场,防范风险可以与市场效率原则实现共存。安全理念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性理念,防范风险的原因就是希望能够保障市场的安全运行。安全理念与效率理念应该统筹兼顾、力求协调,不可偏废。需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在市场整体层次,应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将同质性债券放入统一市场交易,该市场容纳风险的能力相较于分裂交易市场更强,也拥有更优越的流动性。以完善的监管制度、集中有效的信息集中制度增加投资者信息获取度,并提升市场透明度,能够及时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并妥善管理风险。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应当以维护金融稳定和保护投资者为价值取向,在政府与市场间妥善分工,构建层次性的预警机制。在市场规范层次,多层次规范体系是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的基础,各层次规则各有独特作用,现阶段着力改进自律规则是现实途径。在司法制度层次,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是法律公平原则的体现,也能够弥合监管与规则标准不一所带来的风险,完善司法制度保障各项风险防范制度能够顺利运行,并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实现多元化风险防范。在市场监管层次,监管统一并非是为了形式主义而是希望能够缓解监管真空、监管失灵等问题。更为现实的做法是增进监管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统一监管标准,减少重复监管。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秉持适当性执法原则,既需要保持一定的谦抑性,又应该及时介入并以妥善方式执法,避免风险生成或者扩散。为加强执法监管效果,还需要提升债券监管机构透明度,并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有约束方能促使机构妥善履行职责。在市场中介主体层次,应完善信用评级制度构建,着力提升评级质量,并通过防止利益冲突、细化跟踪评级等规定来完善违约债券特殊性规则。由于长期以来的“零违约”市场,导致风险管理市场发育不良,应完善规则重点落实信息披露规则,为风险管理提供市场化工具。《证券法》以及《债券纠纷纪要》等已对受托管理人制度所暴露出的问题做出了制度回应。在市场主体层次,违约债券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同时反应价格信号与偿债能力,在时间维度与空间维度上应作出针对性规定。设置适当投资者准入制度,避免没有风险承受以及风险识别能力的投资者盲目进入市场,并积极引入多元化适格投资者参与交易。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通过规定投资者资金比例结构、单笔交易规模限制等措施成为风险防范的第一道关口。
蒲大可[2](2020)在《非洲外债问题研究 ——历史演进、深层逻辑及其影响》文中指出债务是长期伴随非洲发展的老问题。本论文系统分析了非洲债务问题的形成与发展,探究了债务成因及其背后的深层根源,总结了非洲外债规模与风险持续扩大对非洲及中非融资合作的影响,并提出努力方向与改进建议。首先,从历史演进的角度,研究了非洲债务问题的形成与发展,并根据非洲国家所处的国际环境、国内经济发展和债务情况,将非洲国家债务发展史分为四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20世纪50、60年代至70年代中期,该时期非洲经济较快发展,债务问题初显但并不突出。第二个时期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两次石油危机导致发达国家经济滞胀,而非洲国家进口替代、结构调整等发展策略的接连失败,造成经济持续下滑,债务也迅速累积并在80-90年代爆发危机,促使国际债权人在90年代末推出各种债务减免措施。第三个时期是2000年至2008年,非洲经济因大宗商品繁荣而得到快速增长,同时得益于多双边减债协议的落实,外债规模由2255亿美元降至1864亿美元。第四个时期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及2014年大宗商品价格暴跌,非洲经济遭受重创,在全球货币宽松背景下,非洲国家举债加大发展性开支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外债规模再度迅速扩大,到2017年已达5350亿美元,部分债务指标也出现恶化,债务危机再现端倪,本论文称之为“新一轮非洲债务问题”。“新一轮非洲债务问题”引发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非洲国家债务规模与风险的持续扩大是否会引致系统性债务危机。本论文采用指标分析、债务可持续性分析框架(DSF)以及横向和纵向对比等方法,对“新一轮非洲债务问题”做了分析;同时,也选取肯尼亚、吉布提、刚果(金)、刚果(布)和赞比亚等五个国家做个案研究。结果表明,多数非洲国家的债务指标尚处于门槛值以内,短期内非洲整体爆发债务危机的可能性不大,但从趋势上看,非洲整体债务负担在加重,面临外部冲击时违约风险在增大,高风险国家增多,少数国家的债务已不可持续。与20世纪80-90年代非洲债务危机相比,“新一轮非洲债务问题”表现出一些新特点,例如,优惠性质贷款占比大幅下降;更多非洲国家发行利率高达5%至16%的国际主权债券;来自新兴国家特别是中国的贷款在部分非洲国家外债中占比快速提高等。这些因素都使得非洲国家面对更高的利率和汇率风险以及短期偿债风险。非洲债务问题有着深刻的现实和历史根源。从直接原因看,债务出现问题,一方面是政府收支出了问题,收入相对支出少了,造成债务规模扩大;另一方面是债务管理出了问题,债务结构与经济发展不匹配,偿债风险变大。从历史根源看,债务问题周期性出现,既是非洲经济脆弱性、依附性以及严重依赖外部资金的表现,也是在国际环境不断变化背景下,为满足自身发展迫切需要所做出的现实选择,其背后则反映出非洲国家长期忽视内部积累而对外依赖的思想惯性。在“新一轮非洲债务问题”中,多党民主化使得政府更“短视”,倾向于更多借债以满足竞选承诺,从而强化了对外依赖的惯性,而市场化融资的迅猛增长,使得非洲脆弱的单一经济结构在面对冲击时,外部缓冲手段更为缺乏。20世纪80-90年代,很多非洲国家因外债上升至不可持续的水平而陷入贫穷。“新一轮非洲债务问题”也对非洲国家带来了明显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偿债负担超过门槛值后,将挤占财政资源,降低国内投资率,抑制经济增长;外债来源多元化增大了管控债务风险的难度等。本论文认为,为实现“债务-发展”的良性循环,非洲国家还需要在诸多方面付出长期艰苦的努力,如从思想上改变对外依赖的心理和惯性,有效动员国内金融资源,加大财源和生产性开支,加强自身债务管理能力,统筹安排外资项目建设的优先次序,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努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提升经济自主发展能力。“新一轮非洲债务问题”中,中国因素是受到各方关注与争论的焦点。本论文的分析表明,自2012年起中国对非信贷规模快速增长,到2017年贷款存量已占非洲外债总额约20%。中国对非融资提供了资金支持,显着带动了中国企业参与非洲交通、电力、能源、信息通讯、农业、制造业及工业园区建设,在推动破解非洲发展瓶颈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中非融资合作中也存在着不可持续、不均衡、不对称等问题,在非洲债务规模与风险持续扩大的背景下,不仅对非贷款风险上升,还对中国对非贸易、工程承包和投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中非合作也面临更加复杂的国际舆论环境,中国在对外投融资管理方面的一些薄弱环节也亟待改进。基于此,本论文从六个方面提出了政策建议,包括:加强对非贷款风险防控,探索推动存量项目债转股、扩大人民币在非洲的使用、加强国际三方合作,同时积极促进中非投融资合作模式创新,助力非洲工业化发展,提高非洲自身“造血”能力,从源头化解债务问题。
党森[3](2020)在《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政府监管问题及完善研究》文中提出随着近几年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不断攀升,居民收入水平也随之不断提升,伴随着市场的通胀压力继续增加,人们的理财观念正在逐步增加。近年来,商业银行在个人理财业务领域的产品开发日新月异,产品结构和风险愈发复杂化、多元化,加之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莫测,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有效监管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本文坚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研究逻辑,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案例研究法及统计分析法,对个人理财产品政府监管进行研究。首先阐述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展现状,分析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提出了当前发展存在的问题,进一步系统地分析了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的重要性,在借鉴、比较和分析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政府监管的成功实践与有益经验的基础上,从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创新监管模式、加大监管问责、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投资者保护与教育、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等方面展开论述,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政府监管的对策。第一部分为绪论,是本文的研究前提;第一章是简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理论基础,是本文的研究起点;第二章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发展现状,是本文的研究前提;第三章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管现状,是本文的研究重点;第四章是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政府监管的实践与借鉴,它是本文的国际借鉴;第五章是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风险政府监管的对策,是本文的研究成果;最后是结语,是本文的研究总结。相对于同类研究,本文研究具有一定程度的理论创新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即本文研究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政府监管研究范式的创新、有利于保护我国广大投资者的金融投资利益、有利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和其他中间业务的稳健发展、有利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纵深发展和资本市场的安全高效运营。
李涛[4](2019)在《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基本属性出发,理论联系实践,定性与定量研究,对我国住房公积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析,提出了改革路径。首先,本文就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研究,认为从基金理论来看,基金理论是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基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管理原则和基金管理模式基本一致,现有住房公积金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开放式、契约型基金;从互助理论来看,通过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之间的互助提高缴存人购房能力;从强制储蓄理论来看,通过强制缴存实现缴存人之间的互助,单一的强制储蓄政策导致不能与参与主体的收入水平进行挂钩,受损严重的群体无法得到更高的损失补偿;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中存在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来支配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作为委托人将部分住房公积金资金业务委托给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从公平效率理论来看,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因素缺乏,低收入群体基本住房得不到保障,中高收入群体则通过多缴的方式来避税,而且长期以来基金投资渠道狭窄;从公共决策理论来看,住房公积金的目标是降低缴存者的购房压力,缩小收入差距导致的购买力差距;从新公共管理理论来看,要将市场激励模式和企业化管理运用到公共部门和公共服务当中。因此,需要对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进行骨子上的改革,我国在探索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改革路径时应当从分权和权力下放、公共服务市场化和社会化、以及引入现代化管理技术等角度入手。第二章梳理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史沿革以及现状,就该制度的作用进行分析。认为伴随着我国城市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以及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也得到了建立和推广。经过20多年的完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逐步演变为解决城市居民住房问题的基本制度安排。它在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加快机构职能调整,深化体制改革,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的应有之义。近三十年来,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随着我国市场化改革、住房制度改革浪潮而不断推进,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深入而逐步展开,通过自下而上的探索和自上而下的改进紧密结合,逐步调整制度本身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部分,渐趋完善和成熟,然而,制度运行过程中仍然面临着不少问题和挑战。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主要在于推动住房从福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推进住房制度市场化改革,促进房地产金融体系发展,发挥住房保障功能,促进住房保障和社会公平,促进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第三章基于北京市新市民住房问题的调研结果,运用数据分析工具,将理论与实证研究进行对比分析,提出具有代表性和实际意义的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分析的研究假设,为研究住房公积金制度问题建立了分析模型。通过研究,本文认为:住房公积金运作流程存在如下漏洞,即事业单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风险,增值收益使用途径存在法律质疑,低存低贷的利率规定致使效率低下;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机构定位不清、性质不当,法定职能不能有效履行,即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定位不清,导致其权责失衡、职能虚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性质不当,导致其功能错位、效率低下;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主体难以很好履行监督职责,难以形成有效合力,包括住房公积金监督体系的主体受其部门职能的限制,难以很好承担监督责任,住房公积金的多头监督体制使得监督力量分散,协调配合不足;住房公积金资金配置效率低下,抗系统风险能力差,包括不同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差异较大,统一协调困难,资金配置效率低下,住房公积金以城市为单位,系统风险抵抗能力弱;住房公积金覆盖面较窄,限制其住房保障功能的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低下,投资渠道较少,资金闲置严重,住房公积金管理方式及其增值利益分配方式不合理,损害制度的公平性。第四章结合英国建房合作社制度、德国住房储蓄银行制度、日本住房金融公库与住宅金融支援机构、美国一级二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新加坡公积金制度等发达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以及巴西、墨西哥、马来西亚、印度、韩国等发展中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厘清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的实践以及各国住房政策。本文认为,各国住房发展政策普遍致力于满足中低收入家庭合理的住房需求,通过各种政策干预手段,使得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以较低的成本来实现住房需要。政策性住房金融政策和机构的发展,与住房市场和商业住房金融的发展相耦合,在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呈现不同的政策特点。在商业住房金融欠发达时期,住房金融政策主要是为了能够更好的推进住房金融市场的发展,以使得居民住房融资的可得性能够得到提高。在发展中国家,政府通常选择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直接介入住房贷款市场;在传统发达国家,政府主要通过税收优惠或补贴促进住房合同储蓄、建房合作社等互助金融机构的发展,如德国的住房储蓄银行和英国的建房合作社。在商业住房金融发达的阶段,商业机构能够满足部分居民的住房融资需求,但是对于中低收入人群来说,只有商业机构融资是远远不够的,他们很难或难以承担商业机构的融资支持,因此对住房发展政策以及政策性金融机构提出新的要求,即其干预方式需要从直接提供贷款,转变为综合使用政策性保险、利率补贴、税收优惠等政策降低中低收入人群融资成本。第五章总结了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定位存在工资说、社会福利说、员工福利说等,从实然的角度来看,我国现有住房公积金应该属于员工福利,但从应然的角度其应该定位为住房保障措施。否定目前存在的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合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改革方案后,按照渐进式改革原则列举了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可选择模式,并对于新时代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环境展开分析,总结并得出适合当下的最优模式。本文认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模式,可以选择组建法定机构、筹建信托机构和组建国家住房发展银行。本文认为应当建立更加规范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具有适应新机制的金融职能,搭建组织架构。以更加规范的金融管理体系来管理住房公积金,加快完善金融监管机制,也将有助于增强资金的安全性。随后综合考虑了我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进程,对机构改革的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路径展开研究分析,研究讨论总体路径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基本内容以及基本步骤,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出建议。本文认为如成立法定机构模式,但需要政府大规模集中的财政拨款,对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较大的权力之下所要求的监督与问责机制也要相应完善,因此需要较长时期的逐步变革过程。又如筹建信托机构模式,不仅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职责更加全面,而且对其防范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当前我国对银行与信托机构仍采取的是“分业管理”的方法,虽然银行的风险管理意识在不断增强,但能否维持和保障这一相对较为复杂的信托管理体系长期平稳和高效的运行,仍然需要进一步的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考虑到住房公积金保留强制性储蓄特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保留行政职能的需要,要求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转变成国家住房银行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在综合考虑时间可行性、经济可行性和实施可行性的基础上,赋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职能,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变为政策性住房金融机构成为当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最优路径和模式。
钱邦睿[5](2019)在《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交通运输业是国民经济结构中的先行和基础产业,公路货物运输是我国交通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货物运输的海量需求,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放公路货运市场,大量的民营企业、个体司机涌入市场,改变了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完全统治公路货运的格局,建立起了一个规模庞大的公路货物运输市场。据统计,我国2018年公路货物运输量达到3959000万吨以上,是上年度同期的107.4%。2017年我国公路营运载货汽车达到1368.62万辆,公路货运从业人员3846122人。相较于已经充分发育完善的公路运输市场,我国的公路运输市场政府规制并没有随着市场的变化做出相应的变化,依然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严格管制的理念和方法进行市场的治理。我国目前建立的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为中心、辅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构成的公路运输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基本上沿用了传统的公路交通运输业的经济性管制的理念和方法,重点是对运输企业、车辆、司机的经营资质等市场准入管制,与全球公路交通运输市场管制已由经济性规制向社会性规制发展的趋势不符,也无法解决我国公路交通运输市场存在的外部性、多头管理等核心问题,因此,我国公路货物运输市场法律规制体系的调整迫在眉睫。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全球呈现出放松管制的状态,西方国家对公路货运市场的管理较为宽松,各国通过修订公路货运法律的方式,放松了公路货运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管制,强化对司机与车辆运输安全和事故责任的安全监管。公路交通运输市场的法律管制重心实现了由经济性管制向社会性管制的变革。面对公路交通运输业的技术、经济条件的变化和发展,适应全球公路运输市场规制变革的趋势,推动我国公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我国必须改革现行的公路运输市场规制理念和规制方式,减轻市场主体的经济性管制的压力和经济负担,建立起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路运输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具体建议有:一、理顺我国现行的道路货运市场管理体系,逐步取消市场进入的行政许可,取消交通运输行政部门的市场运输监管的执法权,其原有的对交通运输行为的执法权、处罚权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执法和行使;二、在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之下,由国务院制定《道路运输安全条例》取代现行的《道路运输条例》,主要对公路运输安全(含客运、货运)涉及车辆、司机的运输资格、行为、责任进行更为严格的规定。通过上述的改革,实现我国公路货运市场的规制由经济性规制向社会性规制的根本性变革,推动我国公路货运市场的发展。
宣潇然[6](2019)在《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资管行业的蓬勃发展无疑是近些年金融行业最为重要的景象。资管行业的快速发展促使我国进入到了“全民理财”时代。起初,信托行业借助其投资限制较小、经营范围灵活的优势,首先获得了银行“青睐”,我国资管市场由于“银信合作”业务的出现得到了迅速的扩张。随后,“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保合作”等业务的出现丰富了资管市场中金融机构的类型,也加剧了金融混业经营程度。不同金融机构与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变得更为复杂。在资管市场发展初期,“刚性兑付”以及“高收益承诺”成为了金融机构吸引投资者的“诱饵”。该时期,除私募基金等高风险高收益产品之外,确实鲜有资管产品违约事件发生。投资者开始尝到了资管产品的“甜头”——收益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且利益能够得到保障。正是基于资管市场发展初期刚性兑付这一“潜规则”的存在,导致我国资管市场从发展初期开始就存在诸多隐患:金融机构为了扩大业务规模,占据更多市场份额,在资管产品的销售推介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如以高收益率为诱饵,忽视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而向投资者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资管产品。又如金融机构在销售资管产品过程中,普遍对于投资者进行保底承诺,导致投资者混淆资管产品与银行储蓄之间的区别。在资管产品的投资运营过程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存在显着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弱势地位。管理人几乎掌握了所有关键信息,投资者仅能通过管理人信息披露获取信息,对于管理人行为难以进行有效约束。因此,管理人不尽职管理行为可能会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近年来资管产品违约事件频发,投资者利益难以受到保障。资管市场现行规范性文件大多以规范资管市场、维护金融市场安全稳定作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缺乏对于管理人行为规范的相关规定。当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时,司法救济是投资者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途径之一。现阶段,资管市场的规范性文件大多以效力层级较低的部门性规章为主。由于我国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限制,资管市场中不同金融监管机构“各扫门前雪”,针对不同资管产品分别制定不同规则。但是司法裁判中,法院并没有适用上述部门规章的义务。换言之,我国资管市场司法中判决标准不统一,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投资者司法保护形势不容乐观。从2017年开始,银保监会、证监会一系列资管业务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资管业迎来了一轮强化监管的浪潮,对资管业务管理人的主动管理要求增强,行业面临重塑。2018年《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资管行业进入到规范发展时期。资管新规中明确指出我国资管市场要打破刚性兑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我国资管行业面临着一次重大的“洗牌”。由此不难看出,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问题成为了我国资管市场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首要命题。但是由于我国资管产品法律性质不清,法律对于资管市场的调整面临着不小的难题。本文以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问题作为核心,围绕资管行业中投资者的事前保护、事中保护以及事后救济的逻辑线条,提出完善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路径。主要内容如下:引言。本部分主要介绍本文选题的背景、研究的意义、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逻辑和主要研究问题。第一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概述。本章通过梳理资管市场的起源与发展,总结我国资管产品的发展现状与特点。对于我国资管产品进行类型化研究,总结不同类型资管产品的特点及区别。随后分析我国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与特殊性,总结出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与一般金融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本质不同。第二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分析委托-代理理论、不完全契约理论以及风险社会理论在资管市场中的体现与结合,分辨资管中存在的委托-代理问题以及参与主体之间存在的显着信息不对称及其危害。结合相关理论,明确我国投资者保护的重点及方法。第三章为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事前保护。资管市场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投资者保护的“第一道防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可以总结为“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人”,我国并未建立起一套完善的金融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具体到资管行业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简化为了风险匹配原则——金融机构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资管产品风险等级作以简单匹配,风险匹配原则并不能完全体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质,有必要对于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完善。具体而言,应当明确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内涵与原则,并整合现行立法中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相关规定,明确其制度内容,科学制定产品风险评估与投资者适当性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方式。第四章为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定化:事中保护。资管市场中当事人双方存在显着的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作为弱势一方,利益难以受到保障。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管理人行为失范现象普遍存在,投资者投资风险较高。我国资管产品本质上是一种信托,投资者对于管理人存在合理信赖,二者之间关系应当界定为信义义务。信义义务是投资者与管理人关系存在的基础,是“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实现路径。构建我国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不但需要明确信义义务的法律性质,而且需要明确其在资管市场的具体表现,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可以分为忠实义务以及勤勉义务。唯有明确我国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关系,对于管理人课以相应法定义务,才能起到规范管理人行为之目的,进而实现投资者保护的目标。第五章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事后救济。本章通过对于资管市场司法救济现状及裁判规则进行检视,总结出我国资管市场现行法律规则位阶较低,大多体现为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导致司法适用存在困难。我国资管市场司法建设中首先应当明确金融规章在裁判中的效力,将金融规章作为习惯引入司法裁判,并充分应用商事思维,对于投资者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第六章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立法的理念与路径。对于资管市场进行统合立法已经成为了学界共识,英国、日本等国家均采取对于金融市场进行横向统合规制的立法路径。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混业经营程度不断加深,我国金融立法中也应当顺应这一趋势。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需要修改相关立法作为支撑,具体而言,应当构建以权利公平配置为根本、以提升金融市场效率为核心、以有效防控风险为后盾的立法理念,通过对比不同立法路径之优劣,选出我国立法最优路径。通过修订《信托法》以及《证券法》,将资管产品纳入立法调整范围,这成为了资管市场统合立法最为现实的路径。立法过程中,应当处理好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确保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体系的统一性、系统性,为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完善提供法律支撑。
吴贤德[7](2019)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钢企融资模式的选择》文中认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经济和资本市场获得了长足进步和迅猛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钢铁产业作为典型的基础工业和周期性行业,不论是钢铁产业规模还是钢铁企业实力都有跨越式发展,因钢铁产业链长带动效应大,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但当前钢铁行业面临产能严重过剩、同质化竞争激烈、经济效益低下、财务杠杆高、产能集中度低等突出问题;同时也面临国内消费升级对高质量产品刚性需求大增与供给产能低端的结构性矛盾。在“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为主要内容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钢铁企业如何选择有效的融资模式,提高融资效率,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是钢铁企业当前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基于此,本文系统梳理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企业融资的相关理论及其关系,对当前钢铁行业发展环境、融资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分析,并将美国和日本在供给侧改革时期采取的产业政策及其钢铁产业政策进行了国际比较,进而针对当前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对钢铁企业创新融资模式提出了对策和建议,对钢铁企业选择适应性融资模式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文坚持理论结合实践的研究方式,以沪深上市钢铁企业融资实践为基础,提出了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钢铁企业应结合国家产业政策,从“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的视角去选择适应性的融资模式。从“去产能”视角提出整合优势资源、兼并重组的综合融资方式;从“去杠杆”视角提出加大股权融资力度,优化资本结构,按照金融服务实体的本质要求,金融市场结构优化有利于企业“降杠杆”工作的落实,而非要求企业一味无限的降低杠杆;从“去库存”视角提出提高产融结合水平,整合供应链金融资源,构建以钢铁企业为核心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从“降成本”视角提出企业应积极利用财税政策,拓展境内外市场融资渠道,减少对产能过剩行业中优质企业的融资歧视,发挥市场对融资成本定价的决定性作用,而非行政干预;从“补短板”视角提出鼓励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加大对科技人员的股权激励力度,激发通过科技创新提高钢铁供给质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王几高[8](2018)在《公司法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公司是由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员工、权益投资者、债权投资者、担保债权人等经济主体所组成,这些主体的角色定位通常是根据不同类型的契约而非仅仅依据公司法所构建,公司是不同类型契约的纽结、是一项意思自治的风险事业。但是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事前缔约描述所有可能发生的未来情形的成本太过高昂,因此公司契约在本质上只能是一种长期的、不完备的契约。由于这种契约的不完备性的存在,需要公司法律发挥公司契约的模本作用和漏洞填补作用,公司法的重要功能是通过公司形式来降低不同经济主体组织开展商事活动的交易成本,在规范意义上其恰当目标应该是促进受到公司活动影响的各类主体的整体福利。作为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治理机制,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由英国于上世纪20年代创设并在随后的90年间不断进行自我完善和制度变迁。同时,该制度也在欧洲国家以及深受英国法律影响的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广泛传播和移植。尽管早期各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都以英国制度为蓝本,但是公司法律制度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规则,由于各国制度环境、市场结构、政治生态、文化传统各有不同,任何一项公司法律制度的约束条件和实现路径也有差异,因此在各国公司法现代化进程中,该制度都相继进行自我改良和重新塑造,使得当代各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各有特色。本文将在不完备契约理论的研究框架内,凸显公司法在降低代理成本上的功能价值,对于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发展演变、制度变迁进行回溯,对各国制度中的具体微观结构进行比较法分析,在剖析并反思了当前对该制度的正当性传统理论之后提出降低交易成本是该制度的正当性本源,并根据我国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的现实土壤,具体探讨我国的禁止财务资助法律框架体系,力图构建一种契约自治和法律监管并举的管理路径。全文除了导言之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基础理论进行综述,第二章是对其历史沿革和制度变迁的发展过程进行梳理,第三章是以比较法研究方法对各国禁止财务资助的主要内容和整体严厉度进行分析,第四章是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传统的正当性解释及合理性逻辑进行诘问,第五章是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进路对禁止财务资助的正当性进行剖析,第六章是结合我国立法现状以及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现实来重新构建我国公司法中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旨在回答“研究对象是什么”的问题,主要介绍公司财务资助的界定和主要形式,审视财务资助行为的内涵与外延、主要类型、重要特征、产生原因、禁止及豁免情形等情况,为后文的进一步分析和解读提供研究基础。财务资助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用语,而只是一项普通的商业用语,必须审查具体交易实施过程才能妥当地进行认定。它通常具有四方面的重要特征,即普通商业用语属性、具有“财务”或“资金”属性、遵循商业实质及真实性标准、单方面自发行为属性。财务资助的主要类型包括赠与、担保、补偿、豁免或弃权、借款以及其他形式等具体类型,在考虑各种形式时,通常不以价值大小作为判断标准并且强调“实质大于形式”,同时各种不同类型都有着不同的特点以及判断标准。任何一项商业现象的出现都有其客观必然性和经济需求,财务资助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由于完成杠杆收购和管理层收购、收购市场中分手费机制、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债权人参与债务重组以及其他方面的动机所触发,在这些诱因中既有合理的商业性或社会性动因,也有令人怀疑的不良动机,所以不能一概而论财务资助的商业道德属性。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的“财务资助”具有五大构成要件,即“取得”公司股份、取得公司之“股份”、提供资助者是股份被受让的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资助者属于特定范围、提供财务资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取得公司股份,只有同时符合了这五大构成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是禁止财务资助制度所规制的“财务资助”行为。同时,为了避免对于一些形式上具备财务资助特征但是实质上没有危害的交易行为,该制度也构建了无条件豁免以及附条件豁免情形。第二章旨在回答“研究对象从何而来”的问题,主要以英国、欧盟禁止财务资助法律的历史沿革为主线,试图运用历史分析方法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辗转变化来挖掘制度背后的经济逻辑、政策考量等,通过历史沿革过程分析将有助于来发掘规制制度的内在源动力和现实逻辑。因“一战”后在英国工商业界出现的股权转让中特殊问题,格林尼委员会在公司法评估报告中首次提出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政策建议,在英国1928年、1929年公司法中首次以成文法规开启了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之先河,并在1947年、1948年公司法中进行条款完善,初步建立了比较完整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在20世纪60年代,禁止财务资助制度通过在英美法系国家中的主动性移植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的被动型移植这两种完全不同的方式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传播和移植。同时,在英国1948年公司法之后的30多年的制度施行过程中,针对财务资助制度也出现了很多政策争议,1962年詹森斯委员会公司法评估报告以及80年代的重要判例最终促使了英国在1981年公司法修改中对该制度进行了非常重大的修改并创设了影响深远的“洗白”机制。在20世纪90年代,各国纷纷对公司法启动了现代化进程,在这次公司法现代化浪潮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全面化、系统化的政策评估,包括英国、欧盟和新加坡等国都在公司法现代化评估报告中对该制度的修改提出了大胆的建议,并最终促成了立法部门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使其更为适应现代商业发展之需要。在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从雏形创设到完成现代化改造的九十年期间,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以波浪线形态产生、发展、传播和进化,在立法导向上体现出“严格禁止——限制性管理——放松管制”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是由于英国的不断推动、欧盟与英国的相互纠缠和制约、禁令背后法理逻辑的不断变化、公司立法向服务于小型公司转变以及市场对杠杆收购的逐步接受等法律、政治以及经济方面的因素所共同塑造。第三章旨在回答各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异同点,对各国对财务资助问题的法律规制情况作一个整体性的评价和重要微观组成的深入比较,并尝试对这种差异性背后的原因进行分析。禁止财务资助制度起源于英国,随后被移植到深受英国法影响的澳大利亚、新加坡、中国香港、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欧盟公司法指令也基本采纳了英国的做法、使得各个欧盟成员国也相继进行制度移植,美国、加拿大却没有建立相关制度。但是,具体到该制度的微观构成中,各国家和地区的当前规则又各有不同,具体体现在针对适用对象是否包括了私人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否存在无条件豁免以及各种无条件豁免的具体情形、是否存在附条件豁免以及各种附条件豁免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是否给予股东和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向法院申请取消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之决议的异议权、在发生非法财务资助后公司以及责任人员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以及提供财务资助的交易是否有效等五个主要方面内容。如果将这些五大方面的主要差异作为衡量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整体严厉程度的大类指标进行量化处理的话,不难发现在当前各国现有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立法下,不同国家制度严厉程度有着非常不同的严厉度相对水平,而之所以从最初各国严厉度都基本保持一致(因为都是以英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为蓝本全面吸收)发展成目前的不同严厉度水平,主要是由于制度的移植方式、所属法系、经济发展模式等方面的差异性所导致,一般来说进行了主动性制度移植并且法律制度自发意识不断增强的国家和地区的严厉度越来越低、而进行了被动性制度移植或法律制度自发意识较弱的国家和地区的严厉度持续保持较高水平,大陆法系国家的严厉度平均水平要远远高于普通法系国家的严厉度平均水平,以打造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投资、贸易服务中心为经济发展目标的国家和地区的严厉度较低。第四章旨在回答“要不要规制”的定性问题,主要探讨法律直接规制公司财务资助问题是否存在着必要性和正当性,并对传统的正当性解释理由进行了剖析和反思。格林尼委员会迈出了为财务资助禁令提供理论根源的第一步,其试图在“一家公司不能购买其自身股份”的资本维持规则下进行解释,禁止财务资助可以对公司购买其自身股份之能力加以限制,其目的是对公司不正当地向股东返还资本的不良行径加以阻止。但是,禁令的限制范围远远超过了资本维持原则所试图去规范的范围,对于一些完全没有对公司资产造成减损的交易,例如提供贷款,资本维持原则无法提供有力的解释。之后这种解读被严重质疑,财务资助法律被放置在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防防公司资产被滥用的范畴内加以讨论,禁令被视为一种机制以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免受高负债购买方的伤害,该购买方借钱为其购买股份之行为提供融资,在获取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后进而利用目标公司的资源对该贷款融资予以偿还。这种行为导致了异常严重的财务代理成本,存在着滥用目标公司资源而使得其财富从目标公司被转移出去、因而使得目标公司的债权人和小股东受到潜在损害的风险。但是,这种解释无论是从债权人保护还是中小股东保护方面,都存在着相对多的解释力不足问题,而且当前学界认为公司法已经从优先保护公司的交易对手转向了促进商事活动以提升经济的增长。杠杆收购最核心之处就是目标公司最终承担收购成本,其现金流被用于进行收购债务的最终支付。财务资助促成了这种不道德商业行为的潜在可能是显而易见的且在道德上令人生厌,导致其被认为是“非常不合适的”。因此,禁止财务资助似乎就是杠杆收购的天敌,是对杠杆收购中核心安排——使用目标公司资产作为最终还款来源的一种天然阻碍。但是,财务资助禁令针对的是对他人“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而不仅仅是针对他人“收购”公司股份或取得公司控制权的行为,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遏制杠杆收购作为禁止财务资助的正当性解释。此外,杠杆收购是一种对市场有害的商业行为的传统观点正在日益被证明并非绝对成立,禁止财务资助的规定会阻碍那些有潜在经济价值的杠杆收购,且债权人可以通过事件风险条款来防范杠杆收购风险,所以遏制杠杆收购在当前也正无法为该制度提供正当性基础。还有观点认为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确可以防止市场操纵,但是目前各国证券法已经有专门法律制度来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所以从防止市场操纵来证明禁令的合理性是一种错误的反向逻辑。第五章主要借助于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对财务资助行为本身的商业属性以及潜在利益冲突进行解读,并以降低代理成本作为法律直接规制财务资助的必要性和正当性的法理依据。对公司“本质”的设定和阐释是对公司财务资助规制这一具体的微观法律制度进行逻辑分析的起点。对于公司本质的探究和争论远在15世纪后期就在法学界展开了,并衍生为传统公司本质的三种学说流派:法人拟制说、法人实在说和法人否定说,它们对公司制度中的不同领域有着各自的解释张力,但是受困于所处时代和研究范式的历史局限性,它们都不可避免地有着解释力上的局限性。20世纪30年代之后,经济学界对“企业”这个“黑匣子”的经济学讨论,开启了对公司本质讨论的现代主义阶段。科斯将企业视为一个契约结构,一个有别于市场的特殊契约,自此开创了现代企业契约理论;不仅如此,现代契约理论还主张,契约的完备性是一种美好愿望,在实际社会中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和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事后的信息不对称性引起的不可观察性和不可证实性、语言在描述力上的局限性、交易一方是异质的且存在不同的偏好合作类型等原因,使得实际中的契约必然是一种不完备契约。公司是各个生产要素提供者之间契约关系的组合,这种内部契约关系又是一种代理关系,在契约缔结之后的运作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三种代理成本问题,而公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就是去降低这种代理成本、进而提高整体的经济效应。具体到财务资助交易过程中,也可能存在这三类代理成本——公司所有者与其雇用的经营人员的利益冲突、拥有公司绝对多数或控制性利益的股东与股权比例较小的或者非控制性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公司本身或其股东与其缔约伙伴(主要是债权人等)之间的利益冲突,法律对公司财务资助进行规制的正当性和规制方式的选择在于这三类代理成本的存在和严重程度。以减低代理成本为视角,可以有效地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变迁中出现的最为典型的不同类型公司差异化管理、“原则上禁止+附条件豁免”的立法模式以及“附条件”豁免模式进行解释,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了代理成本分析有着较强的理论解释力。当前在我国上市公司运作中第二类代理问题在第一、二类代理问题中占据主导地位,即相比较于所有权和控制分离所导致的公司高级人员侵害股东利益的自利行为,凭借控制权优势的大股东掠夺中小股东利益的“掏空效应”更为突出和严重。此外,上市公司负债总杠杆与公司投资行为整体上呈负相关性,负债融资对第一类代理成本的相机治理效应比负债融资产生第三类代理问题具有更大的显着性,说明负债融资在公司投资行为治理方面有着抑制过度投资的良性效应,金融性负债与新增投资支出呈正相关性,经营性负债或商业信用与新增投资支出呈现负相关性。第六章旨在回答“我国法律制度如何完善”的问题。本部分将在我国公司代理成本现状背景下,对我国公司财务资助行为建立较为细致化和多维度的本土化的财务资助法律框架体系。“财务资助”概念在我国公司法规中的最早出现是在《印发<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的通知》(该通知于1993年6月10日发布并实施)。根据《到香港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第2.2条规定,到香港上市公司的章程须对公司资助购买自己的股份做出规定,并明确了必须包括的内容。在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但是并未对公司是否可以就他人取得公司股份的行为提供财务资助进行直接规定。之后在《关于发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通知》、《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中陆续以零散方式涉及到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规定,但是总体而言,现有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立法中存在诸多不足:(1)规则零碎化,缺少统一性和独立性;(2)规则单薄僵化,缺乏体系性和灵活度;(3)财务资助条款未能体现出核心要件,容易扩大禁止范围;(4)立法层级较低,违规成本较低等。在本章,结合我国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的这种特点,着重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的不同适用对象的财务资助规则原则、公司员工持股中的财务资助问题、管理层收购中的财务资助问题、附条件豁免模式的选择问题等重要命题进行了探讨。基于对我国代理成本现状以及财务资助制度中重要命题的分析,笔者提出对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进行重新构建,具体的立法建议包括:第一,加强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立法的统一性、独立性和体系化,统一规定原则性规定、无条件豁免、附条件豁免、异议权、交易合法性、释义等内容,使其独立成为公司法中的一项完整的制度体系;第二,将形式上具有财务资助特点但是已经有针对性的立法或司法行为进行规制的交易行为,以及特殊金融企业开展正当业务交易和为了追求在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之上更高层面的目标的行为规定为无条件豁免情形,避免造成规则或法律适用时产生冲突;第三,对于我国的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非公众公司采取较为宽松自由的“无实质损害”模式,即在满足该资助不会实质性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和对债权人的偿付能力、董事会通过决议认为公司应该提供该资助且该资助的条款对于公司是公平合理的条件下,公司可以提供财务资助;对于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满足提供财务资助不得减少公司净资产或减少净资本时该资助资金是从公司可分配利润中予以提供、该资助是善意的且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下的前提下,从公司类型、公司控制权、交易动机和杠杆水平这四个维度来综合考量构建差异化的豁免审批模式。第四,明确非法财务资助的法律后果、加大事后惩处力度,在财务资助相关协议涉及到善意第三人时,该协议不会仅仅由于违反财务资助禁令而无效,并明确规定财务资助行为的无效性不影响股权取得行为的合法性,同时对在非法财务资助中负有过错的董事将因其违法该信义义务而承担偿还任何在该交易中的损失。
李仲林[9](2018)在《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文中指出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石,然而由于银行业自身携带的“高负债、高风险”的先天基因,世界各国不得不对其采用严苛的监管策略与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勃兴,社会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固守传统借贷业务,只能使银行业的收益、业务范围不断萎缩。在此语境下,选择变革与创新以适应社会经济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利器,主要表现为银行业务范围的开疆拓土,覆盖整个金融市场,渐次演变为具备综合化经营的“全能银行”。银行业综合化经营非但没有降低源于银行“高负债”先天基因所带来的风险,反而会与传统监管策略与方式之间产生隔阂与错配积聚更为严重的风险,2008年的金融危机正是典型的范例。由此观之,对于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应当成为金融法治建设亟需认真对待的话题。金融监管的核心使命在于有效的防控金融市场的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进而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在不断满足社会经济主体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对此党中央、国务院给予高度重视,提出加强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基本要求,这不仅是我国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监管当局的重大课题之一。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当以分业监管为主体框架的监管体制,面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的种种风险时,能够调用的规制策略、思路、方式往往却是杯水车薪。可以说,二者之间的背离与抵牾之处,正是金融监管寻求变革的逻辑起点。基于上述论断,本文选择以法经济学为研究视角,以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衍生的种种客观风险为根基,采用“理论基础—历史演进—现实状况—供给需求及非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域外经验—方案完善”的论证框架,利用法经济学的供求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制度均衡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相关理论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历史演进的归纳和梳理,总结出确保金融安全、提高金融效率是推动监管制度变迁的重大力量,并指出综合化经营监管是未来的趋势,而不是回到原来的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在分析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和实现路径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规避监管弱化金融调控效率、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四大风险特征;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供求及非均衡分析,梳理出金融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与规则监管非均衡、跨行业业务特征与分业监管体制非均衡、易发系统金融风险与宏观审慎制度非均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五大特征,为将来监管制度的重构指明了方向;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成本收益进行实证检验,其收益在于可以保证金融安全即防范银行风险,其成本在于影响商业银行范围经济效应即效率损失,金融监管制度的安排应该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进行权衡;详细介绍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原则监管导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以期为我国的监管适应性变革提供参考;结合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现状以及域外先进经验,提出了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完善方案,内容不仅包括了原则导向监管的具体建构,还有注重成本收益、监管协调、风险预警新型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不同业务模式的具体监管规范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构建,以期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和动力。
李双杰[10](2018)在《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中的政府干预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高收益债券是随着经济金融的发展成熟而产生的一种金融工具,是债券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收益债券产生于20世纪初,并在20世纪70年代之后开始迅速发展,至今全球市场规模已超过万亿美元。美国是高收益债券的发源地,也拥有全球规模最大、最成熟的高收益债券市场;欧洲高收益债券市场规模紧随其后,全球第二;韩国等亚洲新兴国家的高收益债券市场起步较晚,市场规模较小,但近年来随着亚洲经济的发展而迅速增长。高收益债券是企业发行的信用等级较低的债券品种,其突出特点是高风险性与高收益性,本质上是实现了高风险资金需求与供给的融通,并以高收益补偿了高风险,因此是多层次、成熟的金融市场中的重要一环。根据国际发展经验,广义上的高收益债券通常分为三类:以中小企业为发行主体的“明日之星”类高收益债券;由高信用等级债券降低而来的“堕落天使”类高收益债券;出于并购重组目的而发行的“杠杆收购”类高收益债券。这三类债券由于都具有较高的收益率和信用风险,因此都被划归在高收益债券概念范围内。本文主要研究的是第一类高收益债券,即以中小企业为发行主体的“明日之星”类高收益债券。高收益债券市场是金融配置资源市场化的载体,同时财政通过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能够支持中小企业融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规范民间资本市场秩序,从而促进全社会资源优化配置,因此发展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干预。高收益债券市场存在公共性、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后发性等市场失灵问题,需要政府通过完善市场体系、监管市场风险、引导市场发展等方式弥补市场失灵领域;同时,政府干预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发展需要把握合理的边界,即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让位于市场、减少政府干预,使竞争规律、价格规律、供求规律等市场规律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目前市场规模已达到世界第三,但是基本以国有企业、大型企业为代表的高信用等级债券为主,中小企业高收益债券市场尚未真正成型。2007年,我国初步开始尝试推动中小企业债券融资,先后推出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创新品种,但与真正意义上的高收益债券仍有较大差距。直至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推出,才标志着中国版高收益债券的诞生。而自2015年以后,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发展一直处于停滞状态。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滞后与政府的不恰当干预密切相关,即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政府失灵问题。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干预过度,扰乱了市场规律,主要表现为财政兜底行为扭曲了市场竞争,限制投资定价干扰了市场价格,控制发行准入则影响了供求平衡;二是政府干预不足,在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失灵领域,政府未能进行有效干预以弥补市场不足,主要表现为基础设施不健全、市场缺乏监管、市场发展滞后等。从国际发展经验来看,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阶段不同,政府干预重点也各不相同: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最发达,高收益债券是市场机制自发形成的,政府主要在制度创新、市场风险监管等方面发挥作用;欧洲高收益债券市场是建立在较为成熟的资本市场基础之上的,政府主要在放松管制等方面发挥作用;而以韩国为代表的亚洲高收益债券市场起步较晚,债券资本市场基础薄弱,政府的直接引导和培育在其发展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不同国家或地区高收益债券市场的政府干预经验为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一定启示,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发展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地借鉴国外经验。针对前文分析的政府干预问题,本文从政府减少对市场规律的干扰和政府加强对市场失灵的弥补两个大的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以促进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平稳持续发展。政府减少对市场规律的干扰包括了转变财政干预方式、放宽投资定价限制、放宽发行准入限制;政府加强对市场失灵的弥补包括了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健全市场监管机制、鼓励推动市场发展等具体政策。
二、切实放松管制 推进企债市场——试析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切实放松管制 推进企债市场——试析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的意义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违约债券交易概述 |
第一节 债券市场关于违约问题的变化历程 |
一、20世纪90年代企业债券违约事件 |
二、20世纪末至2013年债券市场“零违约”神话 |
三、2014年到2017年债券市场违约常态化趋势形成 |
四、2018年至今债券市场违约数量及规模出现“新常态” |
第二节 违约债券市场违约情况分析 |
一、整体违约率仍然处于相对较低水平 |
二、违约主体性质多元化,民营企业占比较高 |
三、违约债券种类多样化 |
四、违约债券发行地域既有集中趋势亦有分散态势 |
第三节 违约债券 |
一、违约债券的定义 |
二、可交易违约债券范围 |
三、违约债券的“债性”与“券性” |
四、违约债券相较于普通债券所蕴含的特性 |
五、违约债券与高收益债券之间关系 |
第四节 违约债券交易 |
一、被限制的违约债券交易及产生的弊端 |
二、违约债券交易现状分析 |
三、违约债券交易制度分析 |
四、违约债券交易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
五、违约债券交易的意义 |
第二章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 |
第一节 违约债券一般性风险 |
一、信用风险 |
二、价格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
四、再投资风险 |
第二节 次生风险 |
一、以18洛娃科技MTN001为例 |
二、次生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
三、次生风险防范的逻辑 |
第三节 内幕交易风险 |
一、以Ft.HowardCorp案与HarcourtBraceJovanovich案为例 |
二、内幕交易对市场效率的损害 |
三、内幕交易规制的理论争议 |
第四节 虚假陈述风险 |
一、以 Miller v. New Am. High Income Fund 案2为例 |
二、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
三、虚假陈述对债券市场的影响 |
第五节 系统性风险 |
一、系统性缔约 |
二、契约群 |
三、市场主体的群体性 |
第三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监管理论 |
一、风险监管理论基础 |
二、法律不完备理论 |
三、外部监管质疑论 |
第二节 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一、理论概述 |
二、金融风险管理方法 |
三、金融风险管理悖论 |
第三节 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 |
一、法律规范化的原因与作用 |
二、法律解释论 |
三、风险防范法律规范化路径 |
第四章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之检视 |
第一节 风险防范规则匮乏且针对性欠缺 |
一、长期边缘化的债券规则 |
二、债券风险防范规则缺失且未能体现债券特性 |
三、缺乏符合违约债券特性的风险防范制度 |
第二节 风险防范方式行政色彩浓厚 |
一、行政式风险防范的表现 |
二、主要通过管制手段防范风险 |
三、行政式风险防范对违约债券交易的影响 |
第三节 债券风险防范规则体系混乱 |
一、两个市场,三套制度 |
二、三足鼎立的监管格局 |
三、上位法缺失与差异化规则 |
第四节 市场中介主体未能起到风险“减缓器”的作用 |
一、市场中介主体偏离预期定位 |
二、信用评级机构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四、信用增进机构 |
第五章 域外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比较借鉴 |
第一节 违约债券风险防范制度概述 |
一、是否就高收益债券单独立法的争议 |
二、高收益债风险防范理念 |
三、高收益债券风险防范体系 |
第二节 市场透明度体系 |
一、TRACE系统 |
二、违约债券市场是否需要提升透明度的争议 |
三、TRACE 系统对市场风险防范的效果—以内幕交易规制效果为例 |
第三节 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主体制度 |
一、高收益债市场投资者结构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的争议 |
三、受到限制的保险公司 |
四、完全禁止的储蓄机构 |
第四节 违约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披露是风险防范制度的核心 |
二、违约债券信息披露规则 |
三、未妥善信息披露规则的惩罚措施 |
第五节 信用评级 |
一、信用评级机构角色的转变 |
二、评级机构监管制度之变化 |
三、针对高收益债券所作出的特殊性规定 |
第六节 风险管理工具 |
一、风险管理工具对违约债券市场的作用 |
二、信用违约互换自身的风险 |
三、信用违约互换的法律监管变化 |
第六章 风险防范制度应遵循的理念 |
第一节 坚持市场化与法制化为根本路径 |
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二、市场化与法制化的内涵与作用 |
三、市场化与法制化的互动逻辑 |
第二节 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妥善分层与结合 |
一、债券特性决定了需要单一性规范与涉众性规范结合适用 |
二、单一性规范为违约债券风险防范之基础 |
三、涉众性规范侧重于防范市场整体性风险 |
第三节 针对性规范与统一性规范相结合 |
一、债券市场风险防范制度应实现统一规范 |
二、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应纳入债市风险防范框架内 |
三、通过针对性规范适应违约债券交易特性 |
第四节 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平衡理念 |
一、金融效率原则 |
二、金融安全理念 |
三、效率与安全平衡 |
第七章 构建多层次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体系 |
第一节 市场整体层次 |
一、构建统一违约债券交易市场 |
二、提升市场透明度 |
三、构建市场风险预警机制 |
第二节 市场规范层次 |
一、完善多层次规范体系 |
二、规范统一的可能性与现实路径 |
三、现阶段以改进自律规则为主 |
第三节 司法制度层次 |
一、同种类债券法律适用标准统一 |
二、改进制度保障风险防范机制有效运行 |
三、妥善发挥审判延伸职能多元化风险防范方式 |
第四节 市场监管层次 |
一、统一监管的可能性与壁垒 |
二、应改进债券市场监管执法 |
三、完善债券监管问责制度 |
第五节 市场中介主体层次 |
一、信用评级机构 |
二、信用风险管理工具 |
三、债券受托管理人 |
第六节 市场主体层次 |
一、针对性信息披露制度 |
二、投资者准入制度 |
三、投资者风险预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非洲外债问题研究 ——历史演进、深层逻辑及其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和论文结构 |
二 债务问题相关概念 |
三 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
第一章 非洲债务问题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非洲债务形成与发展的逻辑 |
第二节 非洲债务问题历史回顾 |
一 第一个时期(20世纪50、60年代至70年代中期) |
二 第二个时期(20世纪70年代中期至90年代) |
三 第三个时期(2000 年至2008年) |
四 第四个时期(2008 年至2019年) |
第三节 国际主权债务的处理机制 |
一 双边主权债务处理:巴黎俱乐部 |
二 多边主权债务处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三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非洲国家贷款情况 |
第四节 非洲债务问题再次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焦点 |
一 非洲国家的投融资需求及资金瓶颈 |
二 新一轮非洲债务问题的主要关注点 |
第二章 新一轮非洲债务问题的特点及成因 |
第一节 新一轮非洲债务问题:可持续性分析 |
一 基于静态指标分析 |
二 基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债务可持续分析框架(DSF) |
三 新一轮非洲债务问题的主要特征 |
四 新一轮非洲债务问题总体可控 |
第二节 非洲债务问题的比较分析 |
一 地区横向比较 |
二 历史纵向比较 |
第三节 新一轮非洲债务问题的直接原因 |
一 债务规模持续上升,产业结构和发展动力单薄 |
二 债务结构出现不良趋势,债务不稳定性增加 |
第四节 新一轮非洲债务问题的根源 |
一 对外依赖的思想惯性与政治民主化的相互强化 |
二 市场化融资迅猛增长与大宗商品价格暴跌的共同作用 |
三 新一轮非洲债务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来消化 |
第三章 非洲债务问题的案例分析 |
第一节 肯尼亚案例分析 |
一 肯尼亚宏观经济现状 |
二 肯尼亚债务问题分析 |
第二节 吉布提案例分析 |
一 吉布提宏观经济现状 |
二 吉布提债务问题分析 |
第三节 非洲资源国案例分析 |
一 刚果(金)案例分析 |
二 刚果(布)案例分析 |
三 赞比亚案例分析 |
第四章 新一轮非洲债务问题的影响 |
第一节 新一轮非洲债务问题对非洲的影响 |
一 偿债负担及风险快速上升对经济增长有抑制作用 |
二 外债来源多元化增大了非洲国家抵抗风险的难度 |
三 非洲资源型国家的再融资成本和风险明显上升 |
四 非洲国家应加强债务管理并提升自主发展能力 |
第二节 中国对非融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21世纪以来中非经贸关系的发展 |
二 中国对非贷款的主要特征 |
三 中国主要对非贷款机构 |
四 中非融资合作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新一轮非洲债务问题对中非合作的影响 |
一 直接导致中国对非贷款风险上升 |
二 影响中国企业对非贸易、工程承包和投资经营 |
三 中国在新一轮非洲债务问题中的角色引发争议 |
四 暴露出中国对非投融资合作管理的问题与不足 |
五 中非经贸合作提质升级面临紧迫压力和新机遇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 英文着作和报告 |
二 英文期刊论文 |
三 英文网络资源 |
四 中文着作和译着 |
五 中文期刊论文 |
六 中文网络资源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政府监管问题及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政府监管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定义 |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种类 |
三、政府监管 |
第二节 政府监管理论基础 |
一、政府监管主要理论 |
二、政府监管主要方式和政策依据 |
三、政府监管主要规定 |
第二章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发展与存在的风险 |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发展情况 |
一、发展规模 |
二、发展特点 |
三、发展压力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存在的风险 |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风险的类型 |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风险监管面临问题 |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政府监管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监管现状 |
第一节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历史沿革与监管发展 |
一、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萌芽阶段与监管缺失 |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市场的发展阶段与监管起步 |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成熟规范阶段与监管发展 |
第二节 监管政策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影响 |
一、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影响 |
二、理财新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影响 |
第三节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政府监管的不足 |
一、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
二、监管主体发挥的作用有限 |
三、投资者权益保护与投资教育力度不够 |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待健全 |
五、金融隐私保护有待健全 |
六、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够健全 |
第四章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政府监管实践与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政府监管特点 |
一、美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政府监管——多元伞形 |
二、英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政府监管——一体化 |
三、日本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政府监管——单线多头 |
四、德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政府监管——一体化 |
第二节 发达国家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政府监管经验借鉴 |
一、完善的法规体系和科学的监管制度 |
二、混业经营混业管理的高效监管机制 |
三、始终高度重视个人投资者利益保护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政府监管对策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政府监管职责定位 |
一、监管职责应重在法律规制和行业引领 |
二、监管职责应明确监管主体和任务分工 |
三、监管职责应注重宏观引领和行业引导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政府监管优化措施 |
一、进一步完善个人理财产品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 |
二、不断创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监管模式 |
三、严格依法监管并加大监管问责力度 |
四、引领社会信用和中介体系的健康发展 |
五、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与教育 |
六、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相关术语界定 |
第三节 相关研究现状评述 |
第四节 研究内容与目标 |
第五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六节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理论研究总结 |
第二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现状 |
第三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 |
第三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基于北京市新市民住房问题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调研设计与实施 |
第二节 研究的基本数据统计 |
第三节 当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问题 |
第四章 典型国家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改革实践研究 |
第一节 发达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沿革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改革实践 |
第三节 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实践研究总结 |
第五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模式选择 |
第一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和定位 |
第二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的可选择模式 |
第三节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公路运输市场法律规制的基础理论‐‐‐‐从经济性规制到社会性规制的变革 |
(一)公路货运市场规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
(二)公路货运市场的经济性规制 |
(三)公路货运市场的社会性规制变革 |
二、以市场准入为中心的我国公路货运规制法律体系 |
(一)我国现行公路运输市场规制的法律体系 |
(二)以《道路运输条例》为中心的市场准入体系 |
(三)我国公路货运市场准入方式与程序 |
(四)我国公路货运市场准入管制的目标 |
(五)我国公路货运市场规制的主要理念 |
三、现行我国公路货运规制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我国公路货运市场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公路货运市场问题成因分析 |
(三)小结 |
四、域外公路货运市场法律规制体系建设对我国的启示 |
(一)美国公路货运市场规制法律体系建设 |
(二)日本公路货运市场法律规制体系建设 |
(三)德国公路货运市场法律规制体系建设 |
(四)对我国的启示 |
五、完善我国公路货运市场法律规制的建议 |
(一)构建公路货运市场社会性规制法律体系 |
(二)我国公路货运市场社会性规制的内容 |
(三)明确我国公路货运市场监管主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s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概述 |
第一节 资管市场的起源与发展 |
一、域外集合投资类产品的起源与发展 |
二、我国资管市场的发展脉络梳理 |
三、我国资管市场产品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与特殊性 |
一、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必要性分析 |
二、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特殊性分析 |
第二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委托-代理理论 |
一、委托-代理理论的规范内涵 |
二、资管市场中委托-代理问题对投资者保护的消极影响 |
第二节 不完全契约理论 |
一、不完全契约理论在资管市场的体现与运用 |
二、不完全契约理论下管理人行为的约束 |
第三节 风险社会理论 |
一、风险社会理论的基本内涵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下资管市场中投资者保护的要义 |
第三章 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事前保护 |
第一节 完善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一、资管产品销售中的不规范 |
二、投资者的有限理性 |
三、金融市场的复杂性 |
四、投资者金融专业知识的匮乏 |
五、信息披露等制度的失灵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内在要求 |
一、“了解产品”——资管产品的风险评估与揭示 |
二、“了解客户”——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
三、“匹配推介”——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 |
第三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反思 |
一、现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检视 |
二、资管产品风险评级失准与风险揭示不充分 |
三、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流于形式 |
四、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偏离本质 |
第四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具体建议 |
二、完善资管市场金融机构违反适当性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管理人信义义务的法定化:事中保护 |
第一节 资管产品投资运营中管理人违反信义义务的表现 |
一、管理人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尽职管理义务 |
二、管理人利益冲突行为 |
第二节 信义义务——投资者与管理人关系存在的基础 |
一、资管产品投资运营中参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
二、我国资管产品信托本质地辨明 |
三、信义义务——“买者自负”到“卖者有责”的实现路径 |
第三节 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制度检视及法定化路径 |
一、我国资管市场中管理人信义义务的特殊性 |
二、管理人信义义务的制度检视 |
三、信义义务法定化的路径选择 |
第四节 资管市场管理人信义义务法定化的具体内容 |
一、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
二、管理人的勤勉义务 |
第五章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事后救济 |
第一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救济现状检视与反思 |
一、司法实践中投资者权利救济之困境 |
二、投资者司法保护中法律适用问题分析——以资管新规为例 |
三、我国现行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救济困境的成因分析 |
一、商事合同与民事合同存在差异 |
二、对于管理人积极管理义务的忽视 |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不当 |
四、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困难 |
第三节 资管市场投资者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明确金融机构违反监管法规行为效力 |
二、将金融规章作为商事习惯引入司法裁判 |
三、商事思维在投资者司法保护中的运用 |
四、资管市场司法纠纷程序方面的完善 |
第六章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制度立法的理念与路径 |
第一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的立法理念 |
一、以权利公平配置为根本 |
二、以提升金融市场效率为核心 |
三、以有效控制风险为后盾 |
第二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路径的比较与选择 |
一、国外立法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二、我国资管市场立法的反思 |
三、构建我国资管市场横向统合立法体系的必要性 |
四、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立法中必须处理好的几个问题 |
一、处理好资管市场不同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 |
二、处理好立法统一化与差异化之间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钢企融资模式的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主要框架 |
1.5 创新和不足之处 |
1.5.1 本文的创新点 |
1.5.2 需要改进的问题 |
2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企业融资的相关理论 |
2.1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依据 |
2.1.1 供给学派理论 |
2.1.2 产业组织及产业结构理论 |
2.2 融资基本理论 |
2.2.1 资本结构理论 |
2.2.2 融资决策理论 |
2.2.3 融资效率的相关研究 |
2.2.4 资本市场的相关研究 |
3 我国钢铁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
3.1 钢铁产业发展现状及背景 |
3.1.1 钢铁产业发展历程 |
3.1.2 钢铁企业融资存在的问题 |
3.2 钢铁企业融资结构性问题的成因分析 |
3.2.1 内部原因—行业属性与资质条件 |
3.2.2 外部原因—产业政策环境与融资环境 |
4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国际比较 |
4.1 美国、日本政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践 |
4.1.1 美国罗纳德.里根时期新供给学派的结构性改革 |
4.1.2 日本20世纪90年代的结构性改革 |
4.2 美、日政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践对我国供给侧改革可借鉴之处 |
5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钢铁企业的融资对策和建议 |
5.1 钢铁企业现行主流融资模式 |
5.2 融资成本与融资行为选择的研究 |
5.3 企业资本结构与金融市场结构关系的研究 |
5.4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钢铁企业创新融资模式的对策和建议 |
5.4.1 去产能视角:兼并重组,国际产能合作,助力去产能提高产业集中度 |
5.4.2 去杠杆视角:引入战略投资者,发行可交换债,内外共发力优化资本结构 |
5.4.3 去库存视角:整合供应链金融资源,加快产融结合,提升库存管理水平 |
5.4.4 降成本视角:积极适用财税优惠政策,拓宽融资渠道,降低经营成本 |
5.4.5 补短板视角:强化股权激励和科技创新,对接绿色金融,提高钢铁核心竞争力 |
6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公司法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及研究价值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财务资助的定义、特征及类型 |
一、财务资助的定义 |
二、财务资助的特征 |
三、财务资助的类型 |
第二节 提供财务资助的诱因 |
一、股权收购中的特殊需要 |
二、推行公司员工持股计划 |
三、债务重组的组成部分 |
四、股东和管理层其他动机 |
第三节 财务资助的禁止及豁免情形 |
一、禁止性财务资助的构成要件 |
二、无条件豁免 |
三、附条件豁免 |
第二章 禁止财务资助的历史沿革和制度变迁 |
第一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创设阶段 |
一、专家建言:英国格林尼委员会报告 |
二、初见雏形:英国1928 年、1929 年公司法 |
三、基本建立:英国1947 年、1948 年公司法 |
第二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发展阶段 |
一、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传播移植 |
二、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政策评估 |
三、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现代化阶段 |
一、英国公司法政策评估 |
二、欧盟公司法政策评估 |
三、英国及欧盟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现代化的立法成果 |
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现代化 |
第四节 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变迁的驱动因素 |
一、英国和欧盟的核心作用 |
二、禁令背后法理逻辑的认识变迁 |
三、公司立法从“公众公司优先”转向“服务私人公司” |
四、市场对杠杆收购的逐步接受 |
第三章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概况 |
一、欧盟主要成员国 |
二、澳大利亚 |
三、中国香港 |
四、新加坡 |
五、新西兰 |
六、马来西亚 |
七、百慕大群岛 |
八、美国 |
第二节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主要内容比较 |
一、适用对象 |
二、无条件豁免 |
三、附条件豁免 |
四、异议股东或债权人的申请权 |
五、非法财务资助行为的法律后果 |
第三节 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严厉度及原因分析 |
一、域外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严厉度比较 |
二、域外禁令严厉度之差异性的主要原因 |
第四章 禁止财务资助之正当性的法学解释 |
第一节 作为资本维持原则的衍生 |
一、资本维持原则的主要内涵 |
二、禁止财务资助与资本维持原则 |
三、资本维持原则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第二节 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 |
一、禁止财务资助可以保护债权人和小股东利益 |
二、保护债权人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三、保护小股东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第三节 遏制杠杆收购 |
一、杠杆收购的主要类型和特点 |
二、禁止财务资助可以有效遏制杠杆收购 |
三、遏制杠杆收购对财务资助禁令解释力之不足 |
第四节 防止市场操纵行为 |
第五章 禁止财务资助之正当性的法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公司的契约属性及公司法的功能价值 |
一、经济交易与科斯定理 |
二、公司本质假设:作为分析起点和支点 |
三、公司代理成本及公司法的功能价值 |
第二节 财务资助中的三类代理成本及分析 |
一、财务资助中的第一类代理问题 |
二、财务资助中的第二类代理问题 |
三、财务资助中的第三类代理问题 |
四、代理成本对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解释力 |
第三节 我国财务资助中代理成本分析 |
一、第一、二类代理成本问题 |
二、第三类代理成本问题 |
第六章 完善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 |
第一节 完善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必要性 |
一、财务资助概念及规则在我国的引入 |
二、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相关立法梳理 |
三、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的主要内容及不足 |
第二节 完善我国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中的若干重要问题 |
一、不同适用对象的财务资助规制原则 |
二、鼓励对员工持股计划提供财务资助 |
三、审慎对待管理层收购中的财务资助 |
四、合理选择附条件豁免模式 |
第三节 完善我国财务资助制度的立法建议 |
一、加强立法的统一性、独立性和体系化 |
二、新增禁止财务资助的无条件豁免 |
三、多重维度构建差异化的附条件豁免模式 |
四、明确非法财务资助的法律后果、加大事后惩处机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目的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
第一章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及分析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之涵义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一、法律制度供求理论 |
二、法律制度成本收益理论 |
三、法律制度均衡理论 |
四、制度变迁理论 |
第三节 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在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中的应用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分析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三、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路径依赖 |
第二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及趋势 |
第一节 我国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第一阶段:一元金融监管时期(1949—1979年) |
二、第二阶段:初级综合化经营监管时期(1980—1992年) |
三、第三阶段:分业经营监管时期(1993—2000年) |
四、第四阶段:综合化经营监管探索时期(2001年至今) |
第二节 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
一、美、英、日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 |
二、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历史检视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与趋势 |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 |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趋势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现状及风险特征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 |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外在驱动 |
二、市场竞争倒逼转型升级 |
三、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支撑 |
四、金融监管环境提供条件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的实现路径 |
一、内部路径:业务综合化 |
二、外部路径:金融集团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的风险特征分析 |
一、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 |
二、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 |
三、规避监管弱化调控效率 |
四、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及非均衡分析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需求分析 |
一、监管当局:确保金融安全与提高金融效率 |
二、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与提高经营效率 |
三、金融消费者:综合金融服务与权益保护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主体及组织架构 |
一、供给主体:一委一行两会 |
二、基本框架:分业监管供给体制 |
三、协调方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的具体维度 |
一、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供给 |
二、资本充足监管制度供给 |
三、风险暴露监管制度供给 |
四、信息透明度监督制度供给 |
第四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
一、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二、金融创新与规则监管非均衡 |
三、跨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非均衡 |
四、系统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非均衡 |
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
一、监管制度的收益分析 |
二、监管制度的成本分析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收益的实证检验 |
一、研究指标 |
二、样本选择及期间 |
三、模型设定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五、稳健性检验 |
六、结论及启示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的实证检验 |
一、模型设定 |
二、样本选取 |
三、实证结果分析 |
四、结论及启示 |
第六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之域外借鉴 |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宏观审慎体系 |
一、新型伞式的美国监管体系 |
二、一线多头的日本监管体系 |
三、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之中国借鉴 |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原则导向 |
一、美国的规则导向监管 |
二、英国的原则导向监管 |
三、原则导向监管之中国借鉴 |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消费者保护 |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二、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之中国借鉴 |
第七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原则导向监管之转型 |
一、加快综合化经营监管的原则导向转型 |
二、实现综合化经营监管的监管工具优化 |
第二节 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之优化 |
一、引入成本收益理念 |
二、健全机构协调机制 |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
第三节 监管规范体系之健全 |
一、完善综合化业务监管规范体系 |
二、创制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规范体系 |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之构建 |
一、确立消费者保护目标 |
二、设立独立的保护机构 |
三、实现保护机制多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10)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中的政府干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2 文献综述 |
2.1 高收益债券相关的文献综述 |
2.1.1 高收益债券内涵的研究 |
2.1.2 高收益债券市场的研究 |
2.2 政府干预相关的文献综述 |
2.2.1 国外政府干预理论 |
2.2.2 我国政府干预实践 |
2.3 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与政府干预的文献综述 |
2.3.1 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问题的研究 |
2.3.2 政府干预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的研究 |
2.4 文献简评 |
3 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中的政府干预:理论框架 |
3.1 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基本内容 |
3.1.1 相关概念 |
3.1.2 市场特征 |
3.1.3 市场结构 |
3.2 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动因和目标 |
3.2.1 发展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动因 |
3.2.2 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功能目标 |
3.3 政府干预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的必要性 |
3.3.1 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公共性 |
3.3.2 高收益债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
3.3.3 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外部性 |
3.3.4 高收益债券市场的后发性 |
3.4 政府干预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的边界 |
3.4.1 尊重高收益债券市场规律 |
3.4.2 弥补高收益债券市场失灵 |
4 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概况及政府行为 |
4.1 历史进程 |
4.1.1 萌芽阶段(2012年以前) |
4.1.2 起步阶段(2012年至2015年) |
4.1.3 停滞阶段(2015年至今) |
4.2 市场概况 |
4.3 政府行为 |
5 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中的政府失灵:实证分析 |
5.1 政府干预过度 |
5.1.1 财政兜底行为扭曲市场竞争 |
5.1.2 限制投资定价干扰市场价格 |
5.1.3 控制发行准入影响供求平衡 |
5.2 政府干预不足 |
5.2.1 基础设施不健全 |
5.2.2 市场缺乏监管 |
5.2.3 市场发展滞后 |
6 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 |
6.1 美国高收益债券市场 |
6.1.1 发展历程 |
6.1.2 市场概况 |
6.1.3 市场制度 |
6.2 欧洲高收益债券市场 |
6.2.1 发展历程 |
6.2.2 市场制度 |
6.3 韩国高收益债券市场 |
6.3.1 市场概况 |
6.3.2 政府支持 |
6.4 对我国的启示 |
6.4.1 政府放松管制 |
6.4.2 完善制度与监管 |
6.4.3 引导与培育市场 |
7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政府减少对市场规律的干扰 |
7.2.2 政府加强对市场失灵的弥补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切实放松管制 推进企债市场——试析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论违约债券交易风险防范[D]. 阮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2]非洲外债问题研究 ——历史演进、深层逻辑及其影响[D]. 蒲大可.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3]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政府监管问题及完善研究[D]. 党森.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4]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路径研究[D]. 李涛.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5]公路货物运输市场的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钱邦睿.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1)
- [6]我国资管市场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宣潇然.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钢企融资模式的选择[D]. 吴贤德.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6)
- [8]公司法中禁止财务资助制度研究[D]. 王几高.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9]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D]. 李仲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10]我国高收益债券市场发展中的政府干预问题研究[D]. 李双杰.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