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若干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孙浩然[1](2021)在《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当前简案快办、难案精办的刑事司法工作要求,效率是其最为核心的本质,公正也是其重要的价值追求。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合理适当的证明标准能够有效提高刑事诉讼效率并能防止冤错案发生,现行的严格证明标准虽能够有效防范冤错风险,但在有所简化的庭审程序中会出现不兼容的问题;若能适当降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性标准,则能够在效率价值与公正价值之间实现平衡,有利于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同时也顺应了国际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美国在控辩协商中显着降低了证明标准,意大利在辩诉交易中的证明标准也有所降低,德国在认罪协商制度中坚持法定证明标准却引来了实务界与理论界的批判,其司法机关正在重新审视证明标准。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域外辩诉交易制度虽存在诸多差异,但其正当程序可资借鉴。在结合国情探寻认罪认罚案件合理证明标准的同时,可通过对证据的开示,保证律师的有效参与以及对认罪认罚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等具体途径,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获得保障、认罪认罚案件的正当性基础得以夯实。
王海霞[2](2021)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文中提出通过四年多的讨论和实践,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精准量刑建议的必要性已经得到广泛的论证和认可。量刑建议的精准化程度越高,越能提高程序适用的主动性、稳定性、深度和广度。然而,为什么当前司法实践中的精准化程度却远未达到要求?本文从提出问题开始,探索制度运行现状,剖析量刑建议的形成过程,系统分析各方主体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解决对策。本文的主要内容为: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问题的提出和目前学术界的研究情况,并说明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为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践样态。通过对比法律文件相关规定及其发展,明确立法初衷和实践要求均是精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出目前的量刑建议不够精准。最后总结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精准量刑建议内涵,并从量刑建议的“精”、“准”和“说理”三方面进行论证,为后续的讨论和研究提供基础。第三部分为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制约因素。本文通过解析量刑建议形成的全过程,找寻每阶段各主体存在的问题。从提出的基础看,检察机关的能力欠缺、难以转换为中立立场是主要原因,个别法官的排斥态度客观上也有一定的阻碍。从提出阶段看,也存在种种缺陷,主要包括控辩双方无实质量刑协商、律师未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缺乏量刑建议说理和具结自愿性保障。从调整过程看,启动调整标准的不统一和调整难以完成损害了精准。从反馈阶段看,缺乏说理的判决书、无人纠正的认知偏差和恶意利用制度出现的未生效判决都是形成良性互动循环的障碍,影响长远意义上量刑建议的精准化。第四部分为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路径建构。针对上述问题,首先需要公检法司共同制定兼具规范性和灵活性、内容完整的量刑指导,这是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前提和基础。其次通过确保参与主体的地位平等、探索证据开示制度和保障犯罪嫌疑人自愿性三方面建立量刑协商机制,在关键环节畅通精准化之路。最后是完善调整反馈机制,主要包括统一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适用、调整考核机制及理念、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等。
余鹏文[3](2021)在《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立足我国当前轻微刑事案件递增的犯罪态势,我国刑事司法体制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同时,也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解决“案多人少”的结构性矛盾。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设计中,作为贯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红线,量刑建议不仅是控辩合意的产物,反映控辩双方关于定罪量刑的基本共识,也对最终裁判具有实质性影响。故此,为推动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6条的规定,也在不断推行量刑建议规范化改革,并与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主导责任联系在一起,作为贯彻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键。伴随着量刑规范化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我国量刑建议改革从实践探索到制度完善,先后历经“作为检察求刑权”和“作为控辩合意”两个历史时期,并承载不同的制度功能。量刑建议的适用重心也从一般案件转移到认罪认罚案件,并呈现出不同的制度样态。即,在不认罪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当以幅度刑为主、精准刑为辅;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则一般应当以精准刑为主、幅度刑为辅。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受协商性司法理念影响,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的内在属性发生改变,具有权责属性、合意属性和实效属性。按照诉讼活动的进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因所处诉讼环节不同而承载不同的法律功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乃控辩协商的前提和基础,承载着促使、推动辩护方积极选择认罪认罚或避免辩护方动摇、反悔的法律功能。在审判阶段,作为控辩协商一致的结果,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则蕴含着控辩双方的量刑共识,对案件判决具有一定的拘束力,能有效约束和规范法官的量刑裁量权。简言之,从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程序功能可以推导出其具有确定性与规范性的双重内涵,并且应当以量刑建议规范性为优先考量。同时,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对控辩平等协商和控审规范协同的强调,也导致刑事司法中控辩平等、控审分离、裁判中立的结构性原则发生较大变革。在程序正义理念受限以及刑事诉讼结构性原则变革的情况下,通过分析量刑建议精准化下横向诉讼构造和纵向诉讼构造,可以及时总结、归纳司法改革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量刑建议理论体系的完善提供路径和保障。从横向构造来看,认罪认罚案件中协商性司法理念和职权性办案逻辑交织在一起,导致审前量刑建议形成模式从应然的平等协商型沦为实然的职权主导型。在审判程序中,对于符合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条件的案件,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除非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且检察官拒不调整或调整后仍然明显不当,呈现出控审规范协同的法律关系形态。从纵向构造来看,量刑建议精准化造成刑事诉讼重心从审判程序前移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依据精准量刑建议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发挥着主导司法裁判的作用,导致法官在事后审查量刑建议时情绪性排斥适用。检法就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观点分歧追根溯源是检察主导责任与审判中心主义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基于此,为实现量刑建议的确定性和规范性,不仅要以量刑实体公正为价值基础,贯彻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完善量刑指导意见,还要求遵循协商性程序正义理念,在审前程序构建和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和法官参与机制来保障控辩平等协商,在审判程序中根据轻重罪不同构建差异化量刑建议适用规则和检法良性互动机制。
王璐[4](2021)在《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文中研究指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刑诉法的一项重大制度改革,法典将其列入总则成为基本原则之一,辐射刑诉活动全过程。通过司法实践,该制度有效解决了刑事案件数的剧增与有限司法资源之间的矛盾,兼顾公正与效率,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作为一项新制度,在运行中难免产生一些亟待解决的困境,这些困境的根源主要是自愿性的保障缺位。本文以制度运行中遇到的困境为导向,探究到制度顺利运行的关键在于确保认罪认罚的真实自愿,而确保真实自愿的关键在于实现充分有效的辩护,本文就是围绕如何充分保障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而展开,恰逢制度确立不久,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给予了本文的写作意义以及讨论空间。在引言中提出选题的背景和意义,经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影响其有效运行的问题引出了本文所要研究的如何保障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的辩护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基础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而自愿认罪认罚的关键是确保被追诉人得到有效法律帮助或者辩护。之后梳理了国内外学者观点以及立法现状,介绍了研究方法。在正文部分,首先引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介绍了保障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必要性,立足我国辩护权保障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厘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权保障存在的困境:知悉权保障不到位,律师介入滞后,值班律师的功能与认罪认罚的需要不匹配,律师在量刑协商中的权利受限,被追诉人不认罪或认罪反悔后面临更严重刑罚等,通过借鉴英美辩诉交易制度、德国认罪协商程序以及意大利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制度中的有益经验,得出要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的知悉权,让被追诉人充分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涵和法律后果,落实刑事辩护全覆盖,切实完善值班律师的功能和定位,提升有效辩护,将认罪认罚协商程序制度化、建立检察院阶段向被追诉人证据开示制度,保障上诉权,通过完整的配套制度,实现有效辩护,进而实现认罪的自愿、真实,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
李文文[5](2021)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我国近几年刑事领域的一项新兴制度,不管是在司法界还是理论界一直都在被广泛的讨论,它的出现缓解了我国司法实践中“久拖不决”的状况,加快了司法实践中的办案效率,有利于更快实现司法公平公正,同时也为加快法治建设的脚步作出了贡献。本文从怎样更好地对被追诉人的权利进行保障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在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制度之下,在保障被追诉人权利时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一系列针对性的完善建议。本文一共分为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包括研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介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适用条件、以及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对被追诉人权利进行保障的意义。第三部分是介绍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一定相似程度的国外辩诉交易制度。以法系为分界,主要介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背景,以及现状。通过对国外的辩诉交易进行介绍,为如何更好的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带来一定启示。第四部分分别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运行时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及在与其他的配套制度进行衔接运用时所出现的缺陷为出发点,介绍在保障被追诉人权利时所出现的问题。从制度自身出发可以看出这一制度缺乏合理合法的启动程序,以及法院对是否是真正的认罪认罚没有进行事实上的审查。在与其他制度进行衔接时,缺乏专业的律师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使被追诉人正当权利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害。还有就是在证据的运用上缺乏合理性,导致证据难以实现证明力。第五部分是从权利和程序上,就如何更好的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提出相关地一系列具有可行性的建议。首先应当从程序上,注重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动程序如何进行完善,要准确在诉讼的每个阶段,并且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作出具体的界定,使这一制度更具合理化。最后真正从实际出发,将对如何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进行明确化和标准化的规定,使保障被追诉人的权利有更加具体和明确的依据,让保障被追诉人权益更加具有可行性。
曾悦[6](2021)在《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问题研究》文中指出2014年以来我国刑事司法迎来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坚守程序正义被放在首位,而面对犯罪激增,刑事诉讼的负累也越来越沉重,亟需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对多数的简单案件快速处理,有更多的司法力量可以去攻坚疑难、繁杂的少数案件。刑事速裁程序经过授权,历经了四年的改革试点,正式在2018年将其法定化。刑事诉讼裁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同时也是刑事司法改革的实践性前沿问题。刑事诉讼活动中,证明标准从始至终都是衡量诉讼行为的重要标尺,直接关涉到刑事司法的正当性和公正性,更是影响刑事速裁程序诉讼效率的价值实现的重要因素。第一章主要探析现行刑事诉讼规范中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适用困境。先试从现行规范中的规定明确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后从刑事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各阶段规定的差异性着手,结合刑事速裁程序的价值取向对刑事速裁程序现行规范中的证明标准的合理性与可行性提出质疑。探析刑事速裁程序在几个典型试点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证明标准的规定和适用情况,分析其中遇到的困境和难题,并对背后的原因进行梳理。第二章主要对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设定的合理性进行考量。一方面就证明标准阶层化的理论展开论述,对刑事证明标准阶层化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并进一步具体分析在速裁程序中也可运用该理论,将其证明标准进行具体设定。另一方面就速裁程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角度进行考量,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具备的一些制度特点,结合其对证明标准可能产生的影响,展开论证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的合理化设定方向。第三章主要对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设定的可行性分析。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案件范围有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主要适用于事实较为简单、可能判处轻罪的案件,而排除了一些适用该程序可能会影响司法公正的情形,同时被告人认罪认罚可带来一定程序效能和司法效果,加之速裁程序本身特殊的印证证明模式,配套措施可作为权益的保障,故具体从这四个方面对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具体化的可行性进行探析。第四章从比较法视野下对域外协商性司法的证明标准进行评析。英美法系在抗辩式的诉讼模式下以“排除合理怀疑”为核心,而大陆法系在纠问式的诉讼模式下以自由心证为核心,在协商性司法的模式下,各国和各地区证明标准都有不同程度的调整,从英国、美国和德国、日本这几个国家的协商性司法的审判程序中适用证明标准的共性和差异性中,探究出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制度经验。第五章对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设定路径进行详细论述。首先确保对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口供的自愿性认定严格遵循“排除合理怀疑”,在这一前提下,对于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依据可能量刑的轻重作具体的分类设定,而就量刑事实和程序性事实则可分别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和优势证明标准即可。同时,在这样阶层化的证明标准下,对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配套措施提出完善建议。
李雨欣[7](2021)在《认罪认罚诉前证据开示的问题与完善》文中提出
祝苏英[8](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作为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当前司法体制的重构具有关键性作用,也是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改革的重要助推器。面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案多人少”、案件久拖不决、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现有司法资源的整合、优化与衔接提供了思路与方向。纵观我国目前的刑事司法制度,与认罪密切相关的程序已然存在,如刑事和解程序、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此外,还涉及到对于轻微刑事案件的快审快办机制。上述制度与程序在某种程度上确使案件能够繁简分流,办案效率大幅度提升。但同时因避免出现违法审判、徇私枉法等现象的发生,上述一些程序的运行和操作流程甚至比普通程序更为繁琐复杂,办案人员在实际承办过程中也不轻易启动上述程序,刑事案件的普通程序处理模式在某些情形下更具简便性。随着司法改革进一步向纵深推进,一套完整且行之有效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司法改革必不可少的动力来源,更是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时代命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产生之时起,就被天然地赋予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协商性司法等内涵,其不仅有助于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对于其早日回归社会具有积极意义。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的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各地均结合当地实际经验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仍遭遇了许多问题。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项新制度,对其本身及相关制度的探索与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基本理论入手,阐述了该制度项下“认罪”、“认罚”、“从宽”三要素的基本含义及相互关系,认为该项制度兼具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逻辑内涵,需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考量。进而分析该项制度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形成非对抗性诉讼格局的积极作用和实践价值。第二部分随后对域外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代表性国家如美国、德国、意大利的类似程序展开论述与分析,并从中归纳相同点与不同点,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域外经验借鉴和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在此基础上,本文的第三部分进一步阐述了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阶段及适用程序,并在第四部分总结出现阶段该制度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如该制度的标准与目标尚未明确、自愿性保障不充分、控辩协商存在局限性等。第五部分在前述问题分析基础上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该制度的进一步优化提供可能的思路。
刘茵琪[9](2020)在《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推行对于规范法官的刑罚裁量权、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和提升刑事案件的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纵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改革实践,量刑建议的施行于无形中扩张了检察机关的权力,检察机关实质上成为了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单方决断者”与刑罚裁判的“最终决定者”。基于此,如何对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进行合理规制,是应予重点探讨的问题。大体而言,应当尝试从规范与实践两个层面出发,并以实体与程序双向维度为支点,探讨规制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的基本路径,从而为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主导作用的正确发挥,以及量刑建议在促进检察机关主导作用发挥中“基石”功能的规范实现奠定基础。就规范层面而言,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模式由“审问式”到“对抗式”、再到“合作式”的变革背景下,从一般刑事案件到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提出方式趋于精准化、量刑建议的表达形式逐步书面化、量刑建议的适用效力愈加实质化。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规范内涵的变化反映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从“无”到“有”、从“弱”到“强”的发展趋势,且于实践中易招致检察机关权力滥用的风险。因此,有必要从实体与程序两个维度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进行规制,以促进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公正作出、保障认罪认罚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巩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成果。从实践层面来看,理性建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实体标准与程序规则,是促进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规范行使的两大支点。具体而言,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实体标准理性建构的重要维度之一在于,正确理解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适用依据。作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适用依据,“认罪认罚”是一项有别于既有量刑情节的独立的量刑情节。“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具备坚实的法律根据、理论根据与效果根据。“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量刑情节之间的共同构成要件要素是“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二者在指向对象、客观含义、主观内容及适用阶段等方面存在较大不同,两类量刑情节之间存在交叉关系。检察机关应当依循“全面评价原则”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精神,明确对“认罪认罚”与相似量刑情节进行合理评价的步骤。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实体标准理性建构的另一重要维度在于,合理界定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从宽限度。量刑建议从宽的“最高限度”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基础与核心问题。案例实证发现,“限缩式从宽”和“扩张式从宽”是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最高限度”的两种类型。受报应主义理念的影响,“限缩式从宽”主张简化量刑从宽情节、压缩量刑从宽幅度与限制量刑从宽效力,由此导致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度适用乏力的逻辑悖论。受功利主义理念的影响,“扩张式从宽”提倡扩充量刑从宽情节、提升量刑从宽幅度与强化量刑从宽效力,最终引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不公的运作难题。从平衡量刑建议从宽适用出发,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中从宽的“最高限度”应当具备量刑从宽情节交叉化、量刑从宽幅度常态化、量刑从宽效力半刚性的实质内涵。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程序规则理性确立的重要维度之一在于,合理建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协商机制。确立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协商机制,既是对“合作式”诉讼模式的有力回应,也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与合法性的客观需要。实践调研发现,受“诉讼效率至上”价值理念的影响,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缺失现象普遍存在。而以“检察机关强势主导”“被追诉方被动参与”为实质内核的“单方决断式”量刑建议形成机制易动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根基。因此,应当以“被追诉人权利保障”与“新的程序正义”为基本立场来建构“平等对话式”的量刑建议协商机制,而该机制的合理建构又包括“权利确定”“信息均衡”“能力相当”“对话平等”及“从宽兑现”五大着力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程序规则理性确立的另一重要维度在于,规范建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机制。强化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有助于巩固“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成果。但是,从审判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存在一审程序审查失范、二审程序审查乏力等现实问题,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机制陷入缺位状态。制度改革中的诸多机制性因素,以及“侦查中心主义”“结果中心主义”等根本性因素,是造成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缺位的主要原因。由是,应当以“审判中心主义”与“过程中心主义”两大理念为指导,建构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机制。对于一审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明确量刑建议的审查标准、明晰量刑建议的审查程序、完善量刑裁判的说理机制;对于二审认罪认罚案件,应当施行上诉权的有限赋予、保障审理方式的多样化。
杜厚扬[10](2020)在《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二、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若干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若干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认罪认罚案件的现行证明标准及争议 |
第一节 我国认罪认罚案件的现行证明标准 |
第二节 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理论争议 |
一、证明标准“同一说” |
二、证明标准“差异说” |
三、证明标准“降低说” |
第二章 降低证明标准的合理性与风险分析 |
第一节 降低证明标准的合理性分析 |
一、立法目的与司法实践之统一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贯彻 |
三、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之平衡 |
第二节 降低证明标准之冤错风险分析 |
第三章 域外认罪案件的证明标准分析 |
第一节 美国控辩协商制度下的证明标准分析 |
第二节 德国认罪协商制度下的证明标准分析 |
第三节 意大利辩诉交易制度下的证明标准分析 |
第四章 降低证明标准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适当降低证明标准 |
一、降低证明标准的立法建议 |
二、可适当降低证明标准的案件范围 |
第二节 强化认罪认罚案件的正当程序保障 |
一、建立证据开示制度 |
二、律师帮助权之保障 |
三、全面强化司法审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一)文献数量 |
(二)文献内容 |
三、研究方法和创新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 |
第一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践样态 |
一、现行规定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 |
(二)《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
(三)《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 |
二、运行现状 |
三、精准量刑建议的当前内涵 |
(一)量刑建议的“精” |
(二)量刑建议的“准” |
(三)量刑建议的“说理” |
第二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制约因素 |
一、精准的基础不足 |
(一)检察机关能力欠缺 |
(二)检察机关难以转换立场 |
(三)法官的态度阻碍精准 |
二、提出阶段存在缺陷 |
(一)控辩双方无实质协商 |
(二)律师未提供有效帮助 |
(三)量刑建议缺乏说理 |
(四)具结自愿性的保障缺位 |
三、调整过程存在阻碍 |
(一)启动标准不统一 |
(二)调整难以完成 |
四、未形成良性循环反馈 |
(一)判决书缺乏量刑说理 |
(二)认知偏差无人纠正 |
(三)未生效判决具有反作用 |
第三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路径建构 |
一、制定合理的量刑指导 |
(一)公检法司共同制定 |
(二)兼具规范性和灵活性 |
(三)内容具有完整性 |
二、建立量刑协商机制 |
(一)确保参与主体的地位平等 |
(二)探索证据开示制度 |
(三)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 |
三、完善调整反馈机制 |
(一)统一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适用 |
(二)调整考核机制及理念 |
(三)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的新样态 |
一、刑事司法改革的二元化趋势 |
二、量刑建议的实践发展历程 |
(一)作为检察机关求刑权的量刑建议 |
(二)作为控辩合意的量刑建议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
(一)量刑建议的权责属性 |
(二)量刑建议的合意属性 |
(三)量刑建议的实效属性 |
第二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规范内涵及构造突破 |
一、程序功能视角下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双重内涵 |
(一)控辩协商的关键:量刑建议确定性 |
(二)控审协同的核心:量刑建议规范性 |
(三)量刑确定性与量刑规范性的位阶顺序 |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对刑事诉讼结构性原则的影响 |
(一)控辩平等原则的重心前移到审前程序 |
(二)从控审分离转变为检察官主导责任 |
(三)从中立裁判转化为确认式裁判 |
(四)量刑建议精准化引发的刑事诉讼构造反思 |
第三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刑事诉讼横向构造 |
一、审前程序中控辩审三方关系 |
(一)控辩协商机制的应然与实然:量刑建议的形成模式 |
(二)协商程序中法官角色的定位 |
二、审判程序中控辩审三方关系 |
(一)控审规范协同:量刑建议的司法审查机制 |
(二)辩审形式确认:量刑建议的异议处理 |
第四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与刑事诉讼纵向构造 |
一、诉讼重心:从审判程序前移至起诉程序 |
(一)从侦查中心主义到审判中心主义 |
(二)从审判中心主义到认罪认罚程序 |
二、检察主导:量刑建议精准化下的检察权 |
(一)检察权扩张的两种模式 |
(二)我国检察主导的具体表现 |
三、构造风险:控辩不平衡、检法冲突与职能混乱 |
(一)协商性正义理念下的控辩不平衡 |
(二)实质真实主义下的检法冲突 |
(三)对审判中心的强烈冲击 |
(四)程序分流机制有待完善 |
第五章 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规制路径 |
一、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体规制 |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程序规制 |
(一)审前程序控辩平等协商的保障机制 |
(二)审判程序控审规范协同的互动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思路及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思路 |
1.4.3 创新点 |
2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辩护权 |
2.1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2.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产生的背景 |
2.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内容 |
2.2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的辩护权 |
2.3 保障认罪认罚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必要性 |
2.3.1 平衡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应有之意 |
2.3.2 实现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和理性 |
2.3.3 我国刑事辩护质量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求不匹配 |
2.3.4 确保控辩双方平等对抗,防止出现冤假错案 |
3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辩护权保障的困境 |
3.1 被追诉人的知悉权保障不到位 |
3.1.1 办案机关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涵和后果告知不到位 |
3.1.2 被追诉人在知悉权的保障上缺乏专业律师的帮助 |
3.2 律师介入滞后 |
3.3 值班律师的功能与认罪认罚的需要不匹配 |
3.3.1 律师保有量的不平衡影响值班律师的推行 |
3.3.2 值班律师的专业素质和辩护能力有待提高 |
3.3.3 值班律师参与认罪认罚程序的积极性不足 |
3.4 律师在量刑协商中的权利受限 |
3.4.1 律师在量刑前期掌握的信息不全面 |
3.4.2 律师无法确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的形成合理性 |
3.4.3 律师在量刑协商中的意见未得到重视和体现 |
3.5 被追诉人不认罪或认罪反悔后面临更严重刑罚 |
3.5.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过度夸大和适用 |
3.5.2 认罪认罚、不认罪及认罪反悔的边界不清 |
4 认罪认罚的被追诉人辩护权保障的域外立法及借鉴 |
4.1 国外相关制度的立法 |
4.1.1 英国辩诉交易制度中辩护权的保障 |
4.1.2 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
4.1.3 德国认罪协商程序中的辩护权保障 |
4.1.4 意大利的当事人请求适用刑罚制度 |
4.2 国外立法的启示 |
4.2.1 充分实现被追诉人的知悉权 |
4.2.2 确保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全方位覆盖,注重辩护的质量 |
4.2.3 通过法院的审查职权形成倒逼机制保障辩护权 |
4.2.4 强化辩诉交易的公开、透明 |
5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辩护权的完善 |
5.1 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知悉权 |
5.1.1 让被追诉人充分了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涵和法律后果 |
5.1.2 保障被追诉人在程序选择时有权随时向律师咨询 |
5.2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 |
5.3 切实完善值班律师定位和功能 |
5.3.1 统筹协调,确保派驻值班律师落实到位 |
5.3.2 提升值班律师职业荣誉感,确保值班律师勤勉尽责 |
5.3.3 明确值班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律师关系,编织有效刑事辩护网 |
5.4 将认罪认罚协商程序制度化 |
5.4.1 建立检察院阶段向被追诉人的证据开示制度 |
5.4.2 构建统一的量刑规范化实现量刑协商可操作性 |
5.4.3 建立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协商档案制度 |
5.5 给予被追诉人更多的选择空间和选择保障 |
5.5.1 厘清认罪认罚、不认罪及认罪反悔的界限 |
5.5.2 保障认罪认罚中的上诉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点 |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 |
2.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念解读 |
2.1.1 “认罪”的界定 |
2.1.2 “认罚”的界定 |
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
2.2.1 适用条件和范围 |
2.2.2 适用程序 |
2.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有关法条的解读 |
2.3.1 刑诉法第201 条解析 |
2.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保障被追诉人权利的意义 |
2.4.1 维护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 |
2.4.2 符合审判中心主义的要求 |
2.4.3 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
2.4.4 教化被追诉人,维护良好社会秩序 |
3 域外相似制度的考察与借鉴 |
3.1 英美法系国家的相似制度 |
3.1.1 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 |
3.1.2 英国被告人认罪制度 |
3.2 大陆法系国家的相似制度 |
3.2.1 德国的刑事协商程序 |
3.2.2 意大利的辩诉交易制度 |
3.3 域外制度对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启示 |
4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障被追诉人权利时存在的问题 |
4.1 认罪认罚案件诉讼程序本身存在的问题 |
4.1.1 法院缺乏对自愿性的审查 |
4.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否包含控辩协商的问题 |
4.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配套制度的不足 |
4.2.1 值班律师制度有待完善 |
4.2.2 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不足 |
4.2.3 对被害人与被追诉人的权益如何进行平衡 |
5 我国认罪认罚制度下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完善 |
5.1 程序上的完善 |
5.1.1 明确量刑幅度 |
5.1.2 完善证据开示制度 |
5.2 权利上的保障 |
5.2.1 保障被追诉人辩护的权利 |
5.2.2 保障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权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6)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状况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适用困境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中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现行规范 |
一、现行规范中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规定 |
二、对现行规范中速裁程序证明标准之规定的理解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在规范和实践中的分离 |
一、刑事速裁程序之司法适用分析 |
二、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之实践困境 |
三、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实践困境之原因探析 |
第二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合理性考量 |
第一节 证明标准阶层化的理论适用 |
一、刑事证明标准阶层化 |
二、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对阶层化理论的适用 |
第二节 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考量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二、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衔接下刑事速裁程序的证明标准 |
第三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适用案件范围 |
一、适用案件范围 |
二、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 |
一、认罪认罚之程序效能和司法效果 |
二、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模式 |
一、刑事速裁程序之印证证明模式 |
二、可行性分析 |
第四节 刑事速裁程序权益保障措施 |
一、值班律师制度 |
二、程序启动和程序回转 |
三、可行性分析 |
第四章 比较法视野下协商性司法的证明标准评析及经验借鉴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协商性司法及其证明标准分析 |
一、英国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二、美国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协商性司法及其证明标准分析 |
一、德国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二、日本的协商性司法模式 |
第三节 域外经验总结与借鉴 |
一、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
二、认罪自愿的审查 |
三、从宽量刑的考量 |
四、辩护制度的保障 |
五、程序回转的救济 |
第五章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设定路径 |
第一节 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合理设定 |
一、确保认罪认罚口供的自愿性审查适用严格证明标准 |
二、定罪事实的证明标准 |
三、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 |
四、程序性事实的证明标准 |
第二节 刑事速裁程序中配套措施的保障 |
一、完善辩护律师制度 |
二、明确从宽量刑幅度 |
三、确立证据开示制度 |
四、赋予认罪认罚撤回权 |
五、合理调整上诉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述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 |
(一)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 |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三)非对抗性诉讼格局的有益追求 |
第二章 域外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 |
一、美国辩诉交易制度 |
二、德国刑事协商程序 |
三、意大利认罪协商程序 |
四、小结与启示 |
第三章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阶段 |
(一)适用于刑事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 |
(二)侦查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
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诉讼程序 |
(一)刑事速裁程序的规定 |
(二)刑事简易程序的规定 |
(三)刑事和解程序的规定 |
(四)普通程序中的规定 |
第四章 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认罪认罚标准与思路尚未明确 |
二、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不充分 |
(一)知悉权保障不充分 |
(二)自愿性审查不到位 |
(三)法律帮助未能有效发挥 |
三、控辩协商存在局限性 |
(一)协商内容存在严格局限 |
(二)控辩协商程序易流于形式 |
第五章 完善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路径选择 |
一、明确量刑建议的从宽标准 |
(一)规范从宽量刑幅度 |
(二)建立保障量刑建议合法性的相关机制 |
二、健全自愿性审查机制 |
(一)完善证据开示制度 |
(二)强化审查程序 |
(三)加强有效法律帮助力度 |
三、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控辩协商机制 |
(一)推动诉讼资源的控辩平衡 |
(二)推动协商程序的运行实质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文章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新型样态 |
第一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产生背景 |
第二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规范内涵 |
一、量刑建议提出方式的精准化 |
二、量刑建议表达形式的书面化 |
三、量刑建议适用效力的实质化 |
第三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发展趋势 |
一、量刑建议权的从“无”到“有” |
二、量刑建议权的由“弱”到“强” |
第四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的规制意义 |
一、实体规制的意义 |
二、程序规制的意义 |
第二章 实体规制(一):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认罪认罚作为独立量刑情节的内在根据 |
一、“认罪认罚”情节独立的法律根据 |
二、“认罪认罚”情节独立的理论根据 |
三、“认罪认罚”情节独立的效果根据 |
第二节 认罪认罚与相似量刑情节的关系 |
一、现有观点评析 |
(一) 包含说 |
(二) 重合说 |
二、情节关系展开 |
(一) 情节概念界定 |
(二) 情节异同描述 |
三、情节交叉实质 |
第三节 认罪认罚与相似量刑情节的评价 |
一、评价原则 |
(一) 全面评价原则 |
(二)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二、评价方法 |
第三章 实体规制(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从宽限度 |
第一节 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范围限定 |
一、研究视域:量刑建议的“最高限度” |
二、实证对象:故意伤害案件 |
第二节 “限缩式从宽”的实践及悖论 |
一、“限缩式从宽”的实践样态 |
(一) 简化量刑从宽情节 |
(二) 压缩量刑从宽幅度 |
(三) 限制量刑从宽效力 |
二、“限缩式从宽”的逻辑悖论 |
第三节 “扩张式从宽”的现状及难题 |
一、“扩张式从宽”的实践呈现 |
(一) 扩充量刑从宽情节 |
(二) 提升量刑从宽幅度 |
(三) 强化量刑从宽效力 |
二、“扩张式从宽”的运作难题 |
第四节 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重塑 |
一、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基本立场 |
二、量刑建议“从宽限度”的路径选择 |
(一) 量刑从宽情节的交叉化 |
(二) 量刑从宽幅度的常态化 |
(三) 量刑从宽效力的半刚性 |
第四章 程序规制(一):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协商机制 |
第一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现实意义 |
一、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必要性 |
二、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单方决断式”量刑建议形成机制的困境 |
一、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协商过程的强势主导 |
(一) 决定协商程序启动 |
(二) 控制量刑信息选用 |
(三) 支配量刑协商过程 |
二、被追诉方对量刑建议协商过程的被动参与 |
(一) 值班律师功能虚化 |
(二) 从宽预期尚难落实 |
第三节 “平等对话式”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建构 |
一、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立场选择 |
二、量刑建议协商机制的完善路径 |
(一) 权利确定 |
(二) 信息均衡 |
(三) 能力相当 |
(四) 对话平等 |
(五) 从宽兑现 |
第五章 程序规制(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审查机制 |
第一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的正当性 |
一、促进认罪认罚案件实体公正 |
二、巩固“以审判为中心”实践成果 |
三、契合刑事诉讼效率化改革目标 |
第二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的实践缺位 |
一、审理程序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失范 |
(一) 采纳标准与调整标准界定模糊 |
(二) 量刑建议审查程序流于形式 |
(三) 量刑裁判说理机制凸显空白 |
二、二审程序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乏力 |
(一) 二审量刑建议审查程序启动受阻 |
(二) 二审“书面审理”方式趋于常态 |
第三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缺位的原因剖析 |
一、审查缺位的机制性原因 |
(一) 协商案件定向遴选 |
(二) 量刑信息来源封闭 |
(三) 检法机关庭外合意 |
(四) 绩效考核机制制约 |
二、审查缺位的根本性原因 |
(一) 侦查中心主义 |
(二) 结果中心主义 |
第四节 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审查机制的建构路径 |
一、审理程序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 |
(一) 明确量刑建议的审查标准 |
(二) 明晰量刑建议的审查程序 |
(三) 完善量刑裁判的说理机制 |
二、二审程序中法院对量刑建议的审查 |
(一) 上诉权的有限赋予 |
(二) 审理方式的多样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四、关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的若干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研究[D]. 孙浩然. 烟台大学, 2021(12)
- [2]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精准化研究[D]. 王海霞. 兰州大学, 2021(02)
- [3]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 ——以量刑建议精准化为切入点[D]. 余鹏文.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9)
- [4]论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追诉人辩护权的保障[D]. 王璐.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研究[D]. 李文文. 河北经贸大学, 2021(02)
- [6]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问题研究[D]. 曾悦.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7]认罪认罚诉前证据开示的问题与完善[D]. 李雨欣.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8]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D]. 祝苏英.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9]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权规制研究[D]. 刘茵琪. 吉林大学, 2020(01)
- [10]刑事证据关联性研究[D]. 杜厚扬. 武汉大学,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