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法院裁定微软垄断(论文文献综述)
方芳,张蕾[1](2021)在《欧盟个人数据治理进展、困境及启示》文中研究说明欧盟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可谓是其参与个人数据治理的重拳。GDRP框架下欧盟的执法监管已进入常态轨道,但仍面临不少挑战,如成员国执法存在"集体行动困境"、监管框架对企业规制力有限、跨大西洋间数据传输机制陷入"法律真空"、治理影响力在全球范围内式微等。造成困境的主要因素有欧盟内部的不一致性、大型互联网企业具有的不对称优势、GDPR条款开放性以及数字地缘竞争等。从GDPR执行进展看,我国稳妥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监管方可推出专业的第三方机构为企业提供针对性的合规指导;企业方应改变依靠隐私驱动的传统获利模式,在新的立法框架下寻找技术创新增长点。
曹思依[2](2021)在《竞争法视角下的数据治理规范与阶段选择》文中提出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海量数据与实体经济的融合催生了产业新业态,随着数字技术的转型升级,相关行业的数据竞争问题也日益突出。世界各地有关竞争规制的系列竞争法与政策也尝试顺应时代进行转型,围绕数据隐私立法出现了重大进展,数据治理规范与竞争规范之间的界限似乎开始模糊。应从数据治理规范与竞争维护规范的治理对象和方式、规范目的的异同出发,结合有关"以数据治理规则规范竞争"的立法和执法实践,在法律价值和商业逻辑的基础之上研究如何适当发挥数据治理规范对竞争法实施的作用。
托马斯·韦克,菲利普·莱因霍尔德,王子妍,何永金[3](2021)在《欧洲法视角下的数据相关滥用行为》文中认为海量非结构化数据(大数据)的收集和分析给竞争法和数据保护法领域带来了新的问题。这两个领域的关联在Facebook案中得到了明显的体现。在该案中,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最初没有就《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进行更深入的审查,而是依据数据保护法进行了审查并以此为基础确立Facebook在德国法下的滥用行为。该案的审查过程显示了依据《德国竞争法》规制数据相关滥用行为的可能性。然而,正如欧洲法院所解释的那样,如何在Facebook案适用《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还是一个未决的问题。鉴于欧盟内部建立了具有可预见性的关于滥用行为的统一标准,接下来的诉讼过程中有必要对可能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102条的行为进行更深入的审查。尽管像Facebook案中这种数据相关滥用行为通常涉及对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排斥或剥削,但竞争与数据保护之间的关系也引发了另外一个问题,即市场参与者是否有权以提供新的服务并创造新的竞争为由主张访问数据。对此,迄今为止欧盟法采取的是限制性进路,这使得出于竞争性目的获取数据非常困难。欧盟委员会在其最近提出的《数字市场法》中尝试解决此问题。这项立法提议旨在规制具有强大力量的平台守门人以防止滥用行为。然而,该法案最终能否以及何时转变为法律仍然不确定。也就是说,在未来几年,竞争与数据保护之间的复杂关系仍将是欧盟竞争政策的重要议题。
刘迪[4](2021)在《论数字平台反垄断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重叠——以双重程序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大数据对于数字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而数字平台的商业模式更是高度依赖个人数据的搜集和利用。数字平台以个人数据为交换条件,提供用户免费的网络服务,并加入广告商成为市场中的付费方,具有了正向的间接网络效应,将平台经济的规模效应发挥到极致,形成了高度的市场支配地位和进入壁垒。由此引申出的问题是,违反个人数据保护法是否可以被同样视为违反反垄断法,进而被认定为一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近年来的欧盟实践对两法的重叠问题给出了回应,特别是对德国脸书案的分析表明,执法机关若要将两法合并适用,应坚持严格的双重程序标准,即违反个人数据保护法的行为只能在具有充分证据证明竞争受到损害的理论指导下,才可被认为同时违反了反垄断法。目前,双重程序在全球范围内仍有争议,由此涌现出的诸多立法改革与政策建议,都为我国双重程序的适用和完善提供了参考。
赫伯特·霍温坎普,马克·詹尼斯,马克·A·莱姆利,孙瑜晨,张卓媛[5](2021)在《知识产权纠纷的反竞争性和解》文中指出知识产权诉讼和解涉及专利权人与被控侵权人之间的协议,他们在诉讼之前往往是竞争对手。因为在和解过程中,这些竞争对手可能会同意停止竞争、调整每项收费的价格并交换有关产品和价格的信息,知识产权纠纷的和解自然而然会引起反垄断问题。在本文中,我们提出了一种能够协调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利益的知识产权和解评估方法。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可以在不调查被和解的知识产权争议实体问题的情况下对和解协议的合法性作出决定。仅在少数情况中,考虑知识产权纠纷的实体问题才有意义,且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不太可能有所帮助。法院必须调查基础案件中的专利有效性、可实施性和侵权问题,特别应对系争知识产权的类型和该诉讼涉及的行业环境保持敏感性。我们认为超过诉讼成本的排除支付应该被推定违法。这类支付没有正当的理由,并且最可能的原因也是反竞争的,即允许专利权人排除那些在没有支付情况下很可能发生的竞争。
于群,李娜[6](2021)在《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中禁诉令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发展愈发复杂化,并且往往以国际平行诉讼的方式呈现,各国通过禁诉令、禁执令、反禁诉令等方式争夺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的司法管辖权,我国企业所受影响较大,2020年,最高法院为扞卫司法主权接连做出四个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的禁诉令的裁定,并在民事诉讼领域创造性地适用按日顶格罚款的计罚方式。通过研究国内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中禁诉令的适用,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在坚持司法礼让的原则下,积极应对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司法管辖权的争夺,维护有序的国际市场和司法环境。
理查德·吉尔伯特,黄昆[7](2020)在《排他性交易的经济学分析和反垄断执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厂商实施或参与的排他性交易是欧美和其他法域反垄断执法的重点之一。本文首先对不同类型的排他性交易进行介绍,并对其潜在的经济损害和效率进行论述。在特定情况下,排他性交易可能会封锁竞争、通过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来限制竞争,或促成共谋。排他性交易也可能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可以消除"搭便车"现象,调动供应商和零售商的积极性,促进和保护对新产品或服务的投入,使厂商从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中受益,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以及为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产品提供质量认证。本文进而对美国和欧盟反垄断法下有关排他性交易的主要案件进行了回顾。分析显示,这两个法域在对排他性交易潜在的损害和效率进行分析时已经采取了逐渐趋同的反垄断原则。
方继斌[8](2020)在《标准必要专利F/RAND承诺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将其持有的技术专利化,以借助专利垄断行业。高通公司就因在第三代通讯技术(以下简称“3G”)时代构建了以CDMA技术(1)为核心的专利墙,垄断了3G时代无线通讯领域90%的芯片专利市场份额。(2)另一方面,标准的制定和适用,不仅有助于解决产品兼容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损耗和管理成本,还能够促进企业生产技术改进、管理改革和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等。正是因为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The Thi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以下简称“3GPP”)将CDMA技术纳入到3G时代的三大标准当中,无线通讯行业才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但高通公司也凭借CDMA技术在当时独霸天下。因此,专利标准化也已经成为现代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策略之一。其中,专利与标准所结合的产物就是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 Essential Patents,以下简称“SEPs”)。为了解决SEPs中标准化公共利益属性和专利权人私人权益属性的矛盾,平衡两者的利益,标准制定组织(Standards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以下简称“标准组织”)制定了以合理(Reasonable)和无歧视(Non-discriminatory)(以下简称“RAND承诺”)(3)或者是以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和无歧视(Non-discriminatory)(以下简称“FRAND承诺”)(1)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政策(为便于描述,下文中除需单独说明的部分外,RAND承诺和FRAND承诺统称“F/RAND承诺”(2))。但是,F/RAND承诺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仅放大了SEPs已经存在的专利劫持和专利许可费堆积问题,还产生了诸如专利反向劫持、禁令救济适用和符合F/RAND承诺的专利许可费司法计算或判断等新的法律问题。为了分析和解决F/RAND承诺所引起的劫持和专利许可费等法律问题,并为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构建解决路径和设想。本文首先在第一章中通过标准与专利结合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说明了标准组织制定F/RAND承诺的缘由和历史沿革。通过标准组织的文本规定和实践情况,指出F/RAND承诺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最后,第一章通过F/RAND承诺的目的及其价值取向,分析释明了F/RAND承诺应当具有的内涵。第二章,考虑到解决F/RAND承诺下的法律问题还必须先确定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因此,本文在该章中通过比较各国对F/RAND承诺法律性质的观点,得出本文对F/RAND承诺法律性质的理解。同时,第二章还进一步说明F/RAND承诺应当具有的法律效果。第三章,本文研究了F/RAND承诺所引起的第一个负面现象--专利反向劫持,即标准实施者利用所属国家禁止或限制SEPs持有人(由于有权制定标准的主体通常为跨国集团,其同时具有多个相关实体。各相关实体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实质上是同一的SEPs基本上均具备完整的权利。因此,为便于描述及统一,SEPs的有权主体在本文统称为“SEPs持有人”)申请禁令救济的态度或规则,达到迟付、少付或不付专利许可费的现象。同时,通过分析各国在SEPs上的禁令救济规则以及其在解决专利反向劫持的作用,提出本文关于SEPs禁令救济规则的设想。这样的构建,不仅有助于解决专利反向劫持,也能遏制专利劫持现象。第四章,本文具体阐述了SEPs所引起的第二个负面现象--专利许可费堆积,即一个最终产品上因涉及SEPs过多导致专利许可费过高的现象的危害性以及确定符合F/RAND承诺专利许可费的困难点。为解决专利许可费的堆积的问题,本章提出应当以F/RAND承诺为核心,围绕F/RAND承诺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构建计算或判断专利许可费的解决思路和思考路径。最后一章,考虑到随着以华为公司为首的我国通讯企业在第五代通讯技术(以下简称“5G”)时代的强势崛起,我国通讯企业、反垄断机构、法院将遇到越来越多的与SEPs有关的案件。因此,基于对现有司法实践观点的梳理,对现有地方指南、指引的分析,结合第一章到第四章的内容--即F/RAND承诺的内涵、法律性质、专利劫持的禁令构建、专利许可费计算判断的设想,为我国企业与SEPs有关的商业谈判;为我国法院禁令救济适用规则的构建、反禁令制度的试验、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或判断应当分析和考察的要素;为我国反垄断机构的介入机制提供若干建议和构想。
俞漫诗[9](2020)在《论FRAND许可费争议解决机制完善》文中指出尽管国际标准化组织的FRAND声明政策已经由来已久,但长期以来FRAND许可争端解决成本高、耗时久、争议大的问题却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成为了学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热点。FRAND许可费争议是FRAND许可争端中的核心问题,近年来,面对高通、苹果、三星、爱立信、华为、中兴等跨国企业涉及的层出不穷的FRAND许可费纠纷,FRAND许可费定价难的问题日益突显。尽管由权利保护地法院在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合意时裁判符合FRAND条件的的许可费(率)的这一实践已经发展已久,但学界中也不乏质疑声。因为谈判定价机制存在缺陷,FRAND许可费争议的司法解决具有必要性,但目前不同法域的法院,甚至同一法域的不同法院,在FRAND许可费确定的具体问题上都存在众多分歧,在合同之诉的情形下,极有可能以裁判为目的的“规范性意思”取代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违背合同法基本原则,使得FRAND许可费的司法确定缺乏正当性基础。目前,各国FRAND许可费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FRAND许可费确定的方法及确定的地域范围。在方法方面,尽管确定许可费的原则或分析框架大体相似,但是确定许可费的具体方法存在分歧,首先,许可费率的计算方法目前有Bottom-up方法和Top-down方法,不同方法各有其利弊;其次,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基准也存在争议,目前有“最小可售专利实施单元”和“终端产品整体市场价值”两种选择;最后,专利许可可比性判断问题,涉案专利或专利组合的价值贡献率判断问题等也存在争议。在地域范围方面,法院也经常面临两难选择。通常,鉴于专利保护的地域性,国家性FRAND许可费裁决是FRAND许可费争议裁判的传统模式,由法院判决在该法域的许可费率。但是英国和美国的部分法院开始考虑当事方之间的全球业务关系或FRAND承诺下的合同关系,做出全球性许可费裁决。判决的不一致性破坏了法的安定性和可预测性,并引起了非良性的诉讼博弈,促使当事人过早提起诉讼,放弃以谈判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加剧了司法定价难的程度。这些问题也反映出国内法院管辖的限制性与FRAND许可争端全球性的冲突,一方面,全球性许可费的判决避免了专利权人通过在各个法域逐一提起诉讼来寻求许可,促进了效率,保护了专利价值;另一方面,不论是从管辖权规则还是法律适用方面,这种做法的正当性都存在着极大的挑战。相较于诉讼,仲裁在解决FRAND许可费争议上具有比较优势,除了程序中立、可执行强等一般性优势以外,其最大的特点是使得全球性的费率裁决变得可能,但因为启动困难、专利有效性与反垄断法问题的可仲裁性争议、仲裁特性与FRAND非歧视原则相悖等原因,仲裁的优势在解决FRAND许可费纠纷中也极大地减损。面对现有争议解决机制在解决FRAND许可费纠纷中的困境,许多学者和实务专家都提出了解决路径,分为两个方向,完善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和改革争端解决机制,其中创新仲裁形式具有突出的优势,因为其有利于解决法院判决不一致性的问题、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有助于争议的快速解决、减少当事人的争端解决成本,也更有可能获得专利权人和专利实施者的支持。而目前的改革提议中,尽管不同的提议在仲裁规则的细节,如仲裁员确定费率的具体方法上可能有分歧,但在仲裁范围、仲裁标准等许多方面已经有了初步的共识。为了保护我国的正当权益,我国应从法律规定和争端解决机制两方面寻求突破口,一方面,提高立法效力层级,审慎做出超地域范围费率裁判,另一方面,改革创新仲裁机制,推出FRAND许可费争端特别仲裁规则。
杨正宇[10](2019)在《FRAND规范体系构建研究》文中提出在即将到来的5G和物联网时代,标准的互联互通已经是大势所趋。为了推广标准实施,应对专利权与标准结合可能产生的专利劫持等问题,大多数标准制定组织在其专利政策中规定了 FRAND(Fair,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译为公平、合理、非歧视)许可规则。FRAND规则也同时成为了各国法院裁决许可声明属性、计算许可费率、颁发禁令条件等问题的重要依据。然而,FRAND规则的解释问题尚处于模糊状态。三方面原因共同造成了如今FRAND规则的解释“困境”。首先,标准制定组织和法院分别受制于免责条款、立法不完善等原因回避FRAND规则的定性和意涵问题。其次,FRAND规则自身构成和适用问题较为复杂。FRAND内部实为法律理念(公平原则)、概括条款(合理原则)、具体法律原则(非歧视原则)的混合,在效力适用层面却披上了法律规则的“外衣”,现阶段呈现为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合一”的特殊属性。而其外延随着许可声明属性、许可费率计算、颁发禁令条件、谈判流程构建等适用问题的增加不断扩张,其真实所指已经不限于公平、合理、非歧视三项原则简单之和。除此之外,既有研究在解读方法上经常陷入三大怪圈:混淆原则问题和具体问题;缺乏分类讨论思想;过分执着于原则起点+演绎法解释进路。解读FRAND规则应扬弃“自上而下”的演绎法进路,综合运用演绎-归纳法,尝试构建法律目的——基本法律原则——具体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FRAND规范体系。解读FRAND的正当进路应“探求法律在今日法秩序的标准意义,同时考虑历史上立法者的规定意向及其具体的规范想法”。①由是观之,FRAND规范独立存在的价值在于三项原则简单组合之外,一方面在于其历史价值,另一方面在于其实践价值。梳理FRAND规则的缘起与演进可以明晰规范体系的法律目的和制度初衷,归纳既存的大量组织政策和个案经验有助于厘清法律规则。“合一属性”分离后,提炼上升的FRAND原则对应于基本法律原则层次,成为应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的“理念图腾”,未来可能被虚化。而具体法律原则居于FRAND规范体系核心地位,其提炼过程可以参照Merges教授采用的“中层原则”进路。“中层原则”进路侧重归纳法,经过去除、分类、识别、总结等步骤“自下而上”提炼FRAND规范体系的具体法律原则。该进路应和了FRAND规则制度初衷,连接了制度目的和具体问题,综合了英美法系个案规则和大陆法系完整体系的优势,在保持其自身独立性的同时留下了补充完善的空间。依照上述研究进路,本文首先从标准制定组织政策和国内外司法判例两个维度追溯了 FRAND规则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在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交替循环”规律背景下,FRAND规则生发于反垄断法背景之下,定型于交替过渡期。其制度初衷在于推进标准化进程、反垄断和利益平衡。随后,本文尝试分离了现阶段属性“合一”的FRAND规则,将分离后上提的FRAND原则定位于基本法律原则层次。如此定位避免了 FRAND原则内部三项原则的解释难题,使其与内部构成原则居于同一层次,还为原则的未来发展留下弹性空间。最后,在依问题类别梳理的政策内容和个案规则基础上,本文尝试借鉴“中层原则”研究进路提炼出了 FRAND规范的四项具体原则——剥离标准对专利附加价值原则;遵从当事人真意原则;许可双方积极、勤勉行为原则;互惠原则。在FRAND规范具体解读和适用过程中,这四项具体原则各有侧重,同时还要接受FRAND规范体系内制度初衷和许可理念“自上而下”的指导和修正。遵从当事人真意原则侧重于许可声明属性的认定,需要在分类讨论思想下结合标准类型、标准制定组织政策等个案案情确认相应的许可声明属性,最能体现FRAND规范在具体解读过程中的内部循环互动。许可费率的计算本质上超越了法律的触角边界,剥离标准对专利附加价值原则设定了评判的前提节点,互惠原则勾勒了FRAND义务的适用边界。颁发禁令条件和谈判流程构建是一个问题的两面,许可双方积极、勤勉行为原则侧重于指导许可双方的具体谈判流程,同时也可以作为颁发禁令条件中主观因素的评判原则。
二、美法院裁定微软垄断(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法院裁定微软垄断(论文提纲范文)
(1)欧盟个人数据治理进展、困境及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GDPR框架下欧盟个人数据治理进展 |
(一)成员国:对接GDPR的措施与渐入常态化的执法管理 |
(二)企业:主动的合规实践与被动的罚款规制 |
(三)域外国家:或参照GDPR改革或加速国内立法进程 |
二、欧盟开展个人数据治理的困境:以GDPR规制为视角 |
(一)各成员国的数据保护机构在执法实践中存在巨大差异性 |
(二)GDPR对企业规制效果不佳 |
(三)跨大西洋的数据传输机制在GDPR框架下被中断 |
(四)个人数据跨境流动规则频出削弱GDPR影响力 |
三、GDRP框架下欧盟个人数据治理面临困境的成因 |
(一)欧盟内部数据监管的不一致性导致执法实践的巨大差异 |
(二)具有商业化和政治化双重属性的科技巨头具有不对称优势 |
(三)GDPR条款的开放性造成适用范围的模糊性 |
(四)数字地缘竞争催生跨境数据流动规则的俱乐部化 |
四、对我国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启示 |
(2)竞争法视角下的数据治理规范与阶段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竞争法视角下数据规范治理的价值逻辑 |
(一)数据治理与竞争维护的内涵与外延 |
(二)数据安全与竞争维护的博弈 |
三、面向竞争的数据治理 |
(一)“数据安全-竞争秩序维护”的时代性与未来动向 |
1.规范设计的时代性 |
2.制度安排的未来动向 |
(二)“数据保护-竞争评估内容”的创新性与现实方案 |
1.思路调整的创新性 |
2.规范实施的现实方案 |
四、竞争法视角下数据治理规范的阶段选择 |
(一)发挥数据规范的预防性竞争治理效果 |
(二)正视数据治理对竞争维护的内外部影响 |
(3)欧洲法视角下的数据相关滥用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在《条约》第102条下进行评估的可取性 |
二、《条约》第102条和排斥/剥削(Facebook案) |
(一)损害理论 |
(二)因果关系标准 |
(三)效率 |
(四)救济 |
(五)与滥用指控无关的数据保护评估 |
(六)小结 |
三、必需设施规则下的消费者数据访问权 |
(一)访问权 |
(二)访问条件 |
(三)小结 |
四、《数字市场法》带来的变化 |
五、结语 |
(4)论数字平台反垄断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重叠——以双重程序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数字市场竞争中个人数据保护的重要性 |
(一)数字市场竞争的主角:数字平台 |
(二)对于个人数据保护理解的差异与统一 |
1.欧美对待个人数据保护的差异 |
2.借鉴中国的一元保护模式 |
(三)数字市场竞争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间的紧密联系 |
三、有关双重程序的学术争议 |
(一)反对双重程序的观点 |
(二)支持双重程序的观点 |
四、欧盟对于双重程序的实践以及立法因应 |
(一)欧盟委员会过往的执法实践 |
(二) 2016年至今的德国脸书案 |
1.卡特尔局的调查与禁令 |
2.杜塞尔多夫高级法院的裁决 |
3.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临时裁定 |
4.对该案的四点反思 |
(三)立法改革对于双重程序的回应 |
1.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 |
2.德国数字化法案 |
五、中国双重程序的适用与完善 |
(一)逻辑层面:将因果关系延伸至级联关系 |
(二)规范层面:聚焦守门人平台及其商业模式 |
(三)实施层面:构建专门的数字市场监管机构 |
(四)方法层面:重视经济分析模式的更新 |
六、结语 |
(5)知识产权纠纷的反竞争性和解(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基本问题和争议 |
三、反垄断调查是否取决于知识产权纠纷的存在 |
四、反垄断合理原则与知识产权和解 |
(一)合理原则的恰当和不恰当应用 |
(二)知识产权索赔的有效性;和解条款的合理性 |
(三)知识产权和解的产业特殊性 |
1. 专利纠纷与版权纠纷的比较 |
2. 不同行业的专利纠纷 |
五、特殊的和解条款 |
(一)有利于被控侵权人的非独占、无限制的许可证;非独占性交叉许可 |
(二)单纯的垂直协议 |
(三)对被控侵权者的独占许可;独占性交叉许可和专利池;联合拒绝交易 |
(四)价格、产出或地域限制型许可或交叉许可;包含使用领域限制的许可 |
(五)向侵权被告支付;哈奇—韦克斯曼和解 |
1.《哈奇—韦克斯曼法》的概述 |
2. 药品和解相关问题的解决 |
(六)有争议的知识产权未覆盖的横向价格、产出或市场分割条款 |
六、结论 |
(6)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中禁诉令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中禁诉令的引入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中禁诉令的适用 |
(一)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的司法实践 |
1.华为与康文森案禁诉令 |
2. OPPO与夏普株式会社案禁诉令 |
3.小米诉IDC案禁诉令 |
4.三星与爱立信案禁诉令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禁诉令适用的特点 |
1.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禁诉令的签发考量的因素 |
2.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的执行保障方式 |
三、域外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禁诉令的适用现状 |
(一)英国禁诉令制度 |
(二)美国禁诉令制度 |
(三)德国法院禁诉令 |
四、我国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确定合理的标准必要专利纠纷管辖规则 |
(二)明确颁发禁诉令的审查因素 |
(三)建议禁诉令执行的保障制度 |
(7)排他性交易的经济学分析和反垄断执法(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排他性交易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 |
二、排他性交易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产生反竞争效果 |
(一)在某些情况下,排他性交易可能通过排除新的竞争来获利 |
(二)排他性交易可能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
(三)排他性交易可能导致零售商维持较高的利润,破坏品牌内竞争 |
(四)排他性交易可能使得合谋更容易实施,从而损害品牌间竞争 |
三、排他性交易往往能促进竞争 |
(一)消除“搭便车”现象 |
(二)调动供应商和零售商的积极性 |
(三)促进新产品进入市场 |
(四)实现规模经济 |
(五)保护特定的投资 |
(六)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 |
(七)对产品提供质量认证 |
(八)有利于信息共享 |
四、美国反垄断法对排他性交易的分析框架 |
五、欧盟反垄断法对排他性交易的分析框架 |
(一)排他性交易涉嫌构成垄断协议(TFEU第101条)的分析框架 |
(二)排他性交易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TFEU第102条)的分析框架 |
六、结语 |
(8)标准必要专利F/RAND承诺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标准必要专利F/RAND承诺 |
一、标准与专利的结合 |
(一)标准化的目的 |
(二)专利与标准结合的必然性 |
(三)标准必要专利的影响 |
二、F/RAND承诺的提出 |
(一)历史和起源 |
(二)RAND承诺与FRADN承诺的统一 |
(三)现有规定 |
(四)目的 |
三、F/RAND承诺的内涵 |
(一)内涵的认定基准 |
(二)内涵的解读 |
第二章 F/RAND承诺法律性质的认定 |
一、法律性质之争 |
(一)默示许可理论说 |
(二)强制缔约义务说 |
(三)要约邀请说或要约说 |
(四)第三人受益合同说 |
(五)单方法律行为说 |
(六)评析及构想 |
二、产生的效果 |
(一)约束的对象 |
(二)善意谈判的义务 |
(三)不得拒绝许可的义务 |
第三章 F/RAND劫持 |
一、表现形式和危害 |
(一)表现形式 |
(二)危害 |
二、产生的原因 |
(一)主要原因 |
(二)核心原因 |
三、规制和救济 |
(一)现状 |
(二)考察因素 |
(三)构想及设计 |
第四章 F/RAND专利许可费的确定 |
一、困难点及危害 |
(一)专利许可协议的保密条款 |
(二)不对等的谈判地位 |
(三)专利许可费堆积 |
二、基准和范围 |
(一)标准的实施和技术创新 |
(二)解决专利劫持和F/RAND劫持 |
(三)避免专利许可费堆积 |
(四)以SEPs价值为限 |
三、计算规则的经验及选择 |
(一)计算因素 |
(二)计算基础 |
(三)计算方法 |
第五章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建议 |
一、统一F/RAND承诺的内涵和法律性质 |
(一)F/RAND承诺的内涵 |
(二)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 |
二、专利许可费的确定方法 |
三、禁令和反禁令的适用 |
(一)禁令规则的构建 |
(二)反禁令的执行 |
四、其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FRAND许可费争议解决机制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一、FRAND许可费争议司法解决的必要性与正当性探析 |
(一)必要性:谈判定价机制的不足 |
(二)正当性:FRAND许可费争议的可诉性 |
1.合同之诉 |
2.反垄断之诉 |
3.小结 |
二、FRAND许可费争议司法解决机制及其挑战 |
(一)FRAND许可费司法确定判决的不一致性:方法之争 |
1.许可费率的计算方法争议 |
2.计费基准争议 |
3.其他争议 |
(二)FRAND许可费司法确定判决的两难境地:地域范围之选择 |
1.国家性FRAND许可费 |
2.全球性FRAND许可费 |
(三)诉讼解决全球性FRAND许可争端的局限性 |
1.管辖权问题 |
2.法律适用问题 |
三、仲裁机制在解决FRAND许可费纠纷中的优势与困境 |
(一)仲裁机制在解决FRAND许可费纠纷中的优势 |
(二)仲裁机制在解决FRAND许可费纠纷中的困境 |
1.启动困难 |
2.专利有效性与反垄断法问题的可仲裁性争议 |
3.仲裁特性与FRAND非歧视原则的矛盾 |
四、FRAND许可费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路径 |
(一)完善标准化组织知识产权政策 |
1.事前信息披露政策 |
2.阐明符合FRAND要求的具体条件 |
(二)创新争端解决方式 |
1.交互诉讼(Interpleader) |
2.强制性仲裁机制 |
(三)完善路径的可行性比较 |
五、我国FRAND许可费争议解决机制完善 |
(一)提高立法效力层级,审慎做出超地域范围费率裁判 |
(二)改革创新仲裁机制,推出FRAND许可费争端特别仲裁规则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FRAND规范体系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之处 |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
第一章 FRAND规则的属性现状与解读进路 |
第一节 FRAND规则的现有解释困境 |
一、标准制定组织和法院解读FRAND规则的被动性 |
二、FRAND规则内容的复杂性 |
三、学者分析FRAND规则方法的片面性 |
第二节 FRAND规则的本质探究和应有认知 |
一、FRAND规则的制度目的 |
二、FRAND规则的认知基础 |
三、FRAND规则本质认知之我见 |
第三节 FRAND规范体系的构建进路 |
一、构筑FRAND规范体系总思路 |
二、分层提炼的其它研究方法 |
三、本文借鉴的“中层原则”研究进路 |
第二章 FRAND规范体系之制度初衷 |
第一节 标准制定组织视域下FRAND规则的形成历程——以美国国家标准学会为例 |
一、美国国家标准学会发展三阶段 |
二、美国国家标准学会专利许可政策演进三阶段 |
三、标准制定组织政策视域下FRAND规则演进启示 |
第二节 司法案例视域下FRAND规则的形成历程——以美国F/RAND规则的个案发展为例 |
一、Terminal Railroad案:反垄断法视域下缘起的FRAND规则 |
二、Alcoa案:专利垄断纠纷中FRAND规则首次适用 |
三、Broadcom v.Qualcomm案:FRAND规则的深层探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FRAND规范体系之法律规则 |
第一节 FRAND规则整体解读 |
一、标准制定组织政策维度 |
二、美、英司法判例维度 |
第二节 FRAND许可声明属性 |
一、标准制定组织政策维度 |
二、中、美司法判例维度 |
第三节 FRAND许可费率的计算 |
一、计算FRAND费率基本原则:Microsoft v.Motorola案 |
二、可比性许可法 |
三、模拟谈判法 |
四、自上而下法 |
五、增量分析法 |
六、计算方法的比较和其他考量因素 |
第四节 颁发禁令条件和谈判流程的构建 |
一、标准制定组织政策维度 |
二、美、欧司法判例维度 |
第五节 其它FRAND相关问题 |
一、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 |
二、标准必要专利披露要求 |
三、其他重要问题 |
第四章 FRAND规范体系之法律原则 |
第一节 “合一”属性中“FRAND原则”的分离 |
一、法律原则的概念、特征和效力 |
二、民法原则的层次性与表述方式 |
三、现阶段FRAND“非原则性”特征 |
四、“FRAND原则”的分离上移 |
第二节 FRAND规范中具体法律原则的提炼方法 |
一、Jorge教授的“SEP许可七大原则” |
二、CEN-CENELEC的“SEP许可六大原则和指南” |
三、提炼FRAND规范体系“中层原则”的方法 |
第三节 FRAND规范中的四项具体法律原则 |
一、遵从当事人真意原则 |
二、剥离标准对专利附加价值原则和互惠原则 |
三、许可双方积极、勤勉行为原则 |
四、“中层原则”法解释进路的优越性 |
第四节 FRAND具体法律原则解读与适用——以“遵从当事人真意”原则为例 |
一、原则意涵解析 |
二、许可声明属性问题代表性观点 |
三、FRAND规范具体法律原则的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美法院裁定微软垄断(论文参考文献)
- [1]欧盟个人数据治理进展、困境及启示[J]. 方芳,张蕾. 德国研究, 2021(04)
- [2]竞争法视角下的数据治理规范与阶段选择[J]. 曹思依. 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S2)
- [3]欧洲法视角下的数据相关滥用行为[J]. 托马斯·韦克,菲利普·莱因霍尔德,王子妍,何永金. 经贸法律评论, 2021(05)
- [4]论数字平台反垄断与个人数据保护之重叠——以双重程序为视角[J]. 刘迪. 德国研究, 2021(03)
- [5]知识产权纠纷的反竞争性和解[J]. 赫伯特·霍温坎普,马克·詹尼斯,马克·A·莱姆利,孙瑜晨,张卓媛. 竞争政策研究, 2021(05)
- [6]我国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纠纷中禁诉令的适用研究[J]. 于群,李娜. 长春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3)
- [7]排他性交易的经济学分析和反垄断执法[J]. 理查德·吉尔伯特,黄昆. 经贸法律评论, 2020(05)
- [8]标准必要专利F/RAND承诺的法律问题研究[D]. 方继斌.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9]论FRAND许可费争议解决机制完善[D]. 俞漫诗. 武汉大学, 2020(04)
- [10]FRAND规范体系构建研究[D]. 杨正宇. 厦门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