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拓展信托业务新品种之我见(论文文献综述)
韩栋[1](2019)在《NY银行W分行中间业务营销策略研究》文中提出针对国内中间业务营销市场现状,本文立足金融机构营销策略的相关理论基础研究,以中间业务营销策略为研究对象,以NY银行W分行所在的市场环境作为实例,对该机构在利率市场化环境中中间业务营销策略进行研究讨论。具体而言,首先,本文在国内外商业银行营销、中间业务营销的相关理论基础上,明确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营销发展的必要性;其次,以此必要性为前提,对NY银行W分行的经营特点、市场环境、产品类型等要素进行研究分析,利用SWOT分析模型,归纳出其产品种类多、客户基础扎实、机构人员渠道充足等多方面主要优势,以及管理流程效率差、激励制度不健全、风险防控手段不足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其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稳定、市场饱和度高、监管力度大等外部环境因素,从产品、价格、渠道、促销四个方面,为该机构设计价格优化策略,并提出了发展高收益重点业务、针对客户群差异化定价、布局客户黏性高的重点领域等重要措施;最后,考虑该机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特点,针对其实际需要对几个营销过程的重点环节提出支持保障措施建议。
杨筱[2](2015)在《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治理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知识产权对经济增长和产业竞争力提升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推动知识产权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已成为驱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国防知识产权是国防科技创新的重要成果,不仅能够加快转变战斗力生成模式,还蕴含着巨大的经济潜力。然而,当前我国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存在一定差距,大量国防知识产权停留在一次性任务应用,甚至作为技术储备被束之高阁,创新驱动效应不明显,还处在从发展拉动创新向创新驱动发展的过渡阶段。因此,必须加紧研究推进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方式方法。本文基于交易成本经济学,从治理的角度研究了如何推动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问题。治理的目的在于构建合适的体制机制,保障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更好地进行。以国防知识产权交易为分析对象,从交易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入手,逐步构建出适用于多样化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治理体系。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国防知识产权及其交易本质研究。首次提出国防知识产权具有资本属性,具有保值增值的本质特征。推动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重要价值在于让国防知识产权在参与生产经营的过程中实现保值增值,并激励创新,最终驱动经济社会发展。其驱动作用不仅表现为提高战斗力和加快转变战斗力生成模式,还在于驱动经济增长。但定量分析表明,当前我国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驱动效应不明显,因此需要研究如何对国防知识产权交易进行治理。2、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系统分析研究。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方式的实质是制度安排,本文详细分析了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交易主体、交易关系、交易现状和制度环境,提出了国防知识产权转化的四种交易属性:保密性、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其中保密性是国防知识产权转化交易与其他交易相异的首要属性。3、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四种治理结构研究。分析表明,为降低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交易成本,治理结构必须与交易属性相匹配,根据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交易属性,将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治理结构划分为:市场治理、科层治理、双方治理和三方治理四种,从而创造性地构建出多样化的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治理体系。四种治理结构同时存在、各有特点,是相互竞争和相互替代的组织资源配置方式。不同的治理结构不存在本质上的优劣,只有与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交易属性相匹配的治理结构才是适用的。针对每种治理结构的特点和不足,本文通过系统分析、案例分析、建立数理模型、博弈模型等方法,提出了完善的相关办法。
阎其华[3](2014)在《农地规模经营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农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我国现代农业的主要途径。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是从1978年农村推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改革为起点开始的。三十多年来,以农民家庭作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制度安排,有效实现了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然而,该制度在推行时以“耕者有其田”和“平均地权”为特征,农民集体往往将农地按照家庭人口均分到户,造成我国户均耕地与人均耕地面积过小,形成农地细碎化的经营局面,由此导致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在低水平徘徊,“三农问题”凸显。为此,2014年党中央发布《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以积极推进和发展农地规模经营作为完善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的有效途径。纵观各国农地规模经营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农业资源禀赋以及发展阶段的巨大差异决定了各国农业经营规模发展的差异,社会条件、农业的生产特点和资源条件决定了农地规模经营必须适度推进,以适应土地市场发展的渐进规律。事实上,由于农地规模经营行为在国家粮食安全、农业产业发展、农民增收等方面体现了社会的整体利益,而其本身又具有市场行为的特征,据此农地规模经营行为具备法律规制的正当性。法律制度的间接的激励性规制和限制性的直接规制以及规制模式的选择,将是本文研究的基本主题。基于上述研究思路,本文首先构建出法律规制农地规模经营行为的制度模型,包括直接规制模式与间接规制模式。而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规制效果,应该将两者相结合以形成“混合”的规制模式。可以说,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两者存在天然的衔接性,其衔接性的本质就是强调政府的“适度”规制行为。根据这一理论模型,本文得出农地规模经营法律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的一般适用条件,同时分析、比较典型国家法律规制农地规模经营行为的制度模式选择,发现如下规律:市场经济初期宜采用直接规制,市场经济成熟阶段则宜采用混合规制模式。这一规律主要由各国农地市场发育程度作为其制度条件而决定的,如果本国农地市场不成熟,农地流转不活跃,则需要政府颁布大量的直接规制立法促进农地流转集中;一旦农地市场发育日趋成熟,政府规制农地规模经营的制度模式就会演变为“混合”规制模式。根据这一法律规制模式的趋势性结论,反观我国的立法现状:随着各地方推行农地规模经营的改革实践取得了建设性的实效,我国开始从国家层面不断推出相关立法,如《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对农地流转的活动准则与行为予以规范。同时,为响应国家立法、政策号召,各地方政府又纷纷强化地方性规制立法,进一步规范本地区的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并根据本地区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某些实验性新规定。由此,我国农地规模经营的法律规制制度初步建立起来。由于我国农地规模经营的规制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存在着如下规制的制度特征:(1)大量直接规范农地规模经营行为的内容还仅停留在政策层面上,没有固化为法律;(2)各地方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所形成的制度体系对于本地区农地规模经营的有序实现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3)地方政府往往通过颁布各种以农地流转的任务指标为内容的政策,对农地流转行为进行强制干预。这些规制特点造成我国现行农地规模经营行为法律规制制度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我国针对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所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内容比较滞后,缺乏系统性和具体化,很多条款表述粗糙,有待于进一步细化。二是,由于国家提供的统一立法规定不足,导致各地方所推出的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的规制法规、规章,其内容存在较大的差异。三是,为完成农地流转的任务指标,很多地方政府,为求政绩常常运用手中的行政权力不顾农民的意愿,强行推行流转,导致我国农地流转与规模经营的“大跃进”式发展,并由此激化了社会矛盾、恶化了干群关系。这其中,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供给不足、内容严重滞后的问题,又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为了实现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使所有农民享有基本的生存权,我国农地制度政策作出了偏向“公平”的价值错位选择;其二,直接规制制度有些方面存在规制不足,有些方面又存在规制过度的问题;其三,间接规制制度存在立法不足的问题。本文旨在对我国农地规模经营法律规制制度进行重构,使其可以发挥应有的规制功能,并由此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规制农地规模经营行为的制度设计。首先,我国农地规模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模式,应选择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并用的“混合”规制模式。其次,我国应确立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为农地规模经营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第三,对市场失灵的农地规模经营行为应强化直接规制,这包括建立农地规模经营适度标准制度、法定面积农地强制整理制度、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细分制度。第四,进一步完善农地规模经营行为的间接规制内容,这包括放松市场有效的农地规模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如放松农地规模经营主体和农地流转方式的法律规制)、增设激励性规制制度(如变农地用途管制直接规制为激励性规制和强化规模流转行为财政补贴的法制化)。第五,完善农地规模经营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推行股份合作制以明晰土地产权,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稳步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等方面内容。
苏薪茗[4](2014)在《银行理财业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中国已进入全面的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竞争的时代,中国的银行理财业务在过去的10多年间经历了一个快速的发展过程。2013年底,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到了10.2万亿元,事实上已成为资产管理行业中规模最大、与广大居民与企业关系最为密切的金融产品。然而,银行理财产品在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它的创新性和对传统业务的冲击,从它诞生到今天,一直伴随着巨大的争议和各种非议,不少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均把银行理财业务看成是中国“影子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索罗斯甚至认为它是下一次中国金融危机的来源。因此,准确认识银行理财业务的内涵和外延,回顾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历程,研究银行理财业务发展的理论基础与实践原因,正视银行理财业务现有问题,对现有的产品形态、业务运作模式与盈利方式进行深入的解析,进行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的国际比较,探讨如何化解银行理财业务现有的风险与问题,积极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合理转型,对于搭建从“间接融资”走向“直接融资”的桥梁,发展更为均衡发展的金融体系,推进未来的金融体系改革和实现金融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目标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分析银行理财业务的理论基础时发现,传统的资产组合理论与资产定价理论、金融中介理论、生命周期理论并不能很好地解释目前中国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原因与现状,而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委托理财理论、博弈论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金融创新与监管套利理论则能够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值得注意的是,银行理财产品在不同的发展时期中,有着不尽相同的发展特征和驱动因素:既有收入不断增长、理财意识不断增强带来的基础性需求,又有金融抑制下银行试图通过理财产品绕过监管考核指标的微观动机;既有利率市场化和金融市场不健全情况下的发展机遇,又有宏观调控和货币政策扭曲市场导致的发展方向偏离。在多种因素不断变化,互相作用的情况下,银行理财产品才从最初的结构性存款逐渐走向了“资金池-资产池”运作模式。通过对“资金池—资产池”运作模式的分析,发现银行理财产品的出现改变了间接融资的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模式,但保留了与间接融资相同的通过信用利差和期限错配利差获得盈利的特征。对银行理财产品“庞氏骗局”和“影子银行”方面的批判,均未抓住问题的本质。进一步通过模型分析,发现银行开展“资金池-资产池”的方式运作理财,其利差始终是正的,并不满足“庞氏条件”,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也并非所谓借新还旧,其背后有充足的资产作为支撑,因此,银行理财产品绝非“庞氏骗局”。而从一开始,银行理财产品延续了商业银行一贯审慎的风险偏好,信用风险审查严格,流动性控制也有多重手段,理财资金的投向也有相应的限制,整体风险水平较低,与缺少监管的、高杠杆的“影子银行”从本质和特征上都存在明显的差异。相反的,银行理财产品由于承担了过多的银行自营的相关任务,代客理财和银行自营的界限始终模糊,银行理财逐渐成为了“银行的影子”。从国际经验来看,国外的银行在开展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时,是以“客户为中心”,依靠提供全面的财富管理服务来获取客户长期的信任,在此基础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相比之下,我国的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业务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呈现出“以产品为中心”的特征。由于资产管理业务是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银行过度强调资产管理端的发展,而忽略了客户关系的维护与保持,并逐步出现了“刚性兑付”的困局和同质化竞争加剧的现状,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发展呈现出相互脱节的局面。虽然银行理财产品存在着一些风险,银行理财顾问服务也面临诸多问题,但银行理财产品总体风险可控,银行理财顾问服务也有明显的进展。银行理财业务在国内的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和作用,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关键不在于消灭此类业务,而在于引导银行理财业务合理转型。而合理转型不仅需要推动利率市场化改革,调整监管指标,打击监管套利等外部监管和市场环境的改进,而且需要确立理财业务转型的“栅栏原则”,进行理财业务运营主体的事业部建设,实现产品形态从“资金池—资产池”模式的业务运作模式向规范的资产管理转型,实现银行理财顾问服务从简单的代销金融产品到全面财富管理的转型。通过分析银行理财业务与实体经济和金融体系改革的关系,本文认为未来中国经济增长中将呈现出国际化、城镇化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征。与实体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体系改革提出许多重要的目标,特别是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银行理财业务有力地支持了实体经济的增长,并对发展直接融资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银行已从过去简单的信用综合发展成为综合的金融中介。在新的形势下,银行理财业务既面临挑战,更面临机遇。既要看到风险的存在,同时也要看到通过转型,解决“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等问题,真正实现产品的透明和规范,建立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的财富管理体系,银行理财业务将成为搭建从“间接融资”走向“直接融资”的重要桥梁。
邱生荣[5](2014)在《都市郊县闲置农地多功能开发适宜性评价及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改革开放以来,持续不断的人口向城市和工业集中区域转移造成了各地农村土地闲置现象日趋严重。农地作为稀缺的资源要素,其闲置不仅不能产生经济价值,而且还造成了多种价值的流失。虽然各级政府不断出台各种关于“三农”问题的扶持政策、优惠补贴和技术投入,但是对遏制农村土地的闲置收效甚微,更严峻的现实是当前各级政府普遍关注自身利益的诉求,没有或者不敢真正公布农村土地的闲置数量,造成各地农村土地的闲置现象日趋严峻,人地矛盾冲突加剧。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面对开始回流农村的资本、人才和信息,相关的学术研究几乎没有成功开发闲置农地的研究供借鉴,而且当前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特殊的二元城乡结构体制对闲置农地的开发造成诸多障碍,导致许多地方对闲置农地的不合理开发,不仅造成土地资源的破坏和对农民权益的侵犯,而且带来诸多的社会矛盾和法律问题。在鼓励资本下乡与开展美丽乡村建设的背景下,对闲置农地的多功能开发不仅能保障农民的权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的发展,而且能引导资本、人才和信息合理进入乡村,激活农村经济,使之成为解决城乡共同发展问题一种行之有效的思路。本文选取福州近郊的闽侯县为研究案例区,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围绕都市近郊县闲置农地的多功能开发评价、开发效益和开发模式开展系统的论述,主要的研究结论如下:首先,当前各地农村土地闲置现状严峻,并且有不断恶化的趋势;农民收入的变化,涉农财政支出的多少,农补贴的增减,自然灾害的发生频率和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加大都会影响农村土地的闲置。其次,农地的闲置会造成多方面的价值流失。主要包括闲置农地造成的资源浪费,理论地租的无法实现,农村的社会保障和稳定价值的流失,乡村生态文明的消逝,因此,必须从多功能开发的视角建立其保护理论体系。第三,闽侯县农地闲置造成的价值流失具有较高的开发潜力。闽侯县位于福州的郊区,其地理区位具有较强的优势,周边区域的社会与经济条件也相对成熟,具有强大的农业多功能开发需求,同时区域的农业技术优势与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对也是闽侯县农业多功能的一个明显优势,主要的闲置因素来源于农地的数量、质量和适宜性的限制,但是对该县闲置农地多功能开发的整体格局无明显影响。第四,闲置农地的多功能开发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福利。选取白沙湾休闲农场闲置农地的开发带来的效益增长为典型分析案例,以农场现场调查的问卷和访谈获取的资料为依据,通过TCM(旅游成本分析法)进行分析估算闲置农地多功能开发的效益发现,单纯的闲置没有收益,简单的土地出租的效益约7800元/公顷,进行农业多功能开发后,直接收益为16.7万元/公顷,单位用地净效应增21.4倍,同时还有潜在的更高支付意愿为22.197万元/公顷。根据2012年的利率估算可得其农业多功能开发综合效益为22197万元,单位土地的多功能开发效益为739.9万元/公顷。第五,从国际的研究经验来分析,日本和加拿大的闲置农地开发的经验以及美国棕色地块整理与开发的做法可以为闽侯闲置农地的开发提供相关的借鉴。当前国内关于闲置农地开发的主要模式有家庭农场开发模式,土地股份合作模式,龙头企业运作模式,土地信托模式等。根据闽侯的实际情况,可以重点借鉴土地信托模式和家庭农场发展模式。第六,针对前文的研究,主要可以从闲置农地开发的市场引导支持体系、政府政策支持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三个层面来构建闽侯闲置农地开发的支持体系,通过合理引导经济要素通过符合社会发展趋势与法律要求的形式进入闲置农地的开发领域,同时政府可以搭建相关的平台和提供相应的技术保障对闲置农地进行开发和保护。
樊珍珍[6](2013)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普通居民的个人财富日益累积,逐步产生了对个人财富的管理之需要。我国各大商业银行以此为契机,纷纷开展了个人理财业务。进入21世纪后,我国个人理财业务呈现不断创新、蓬勃发展的特点。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资本市场的发展受到很大挫折。近几年,又遭遇全球经济衰退、欧债危机等不利因素,金融市场也可谓是每况愈下,中国的股市更是“熊”冠全球。由于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与资本市场的发展紧密相连,所以近几年,个人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也受到了很大打击,许多投资者不仅没有获得预期收益,甚至本金都无法收回,其中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出现,其中因蓬勃发展而被掩盖的各种问题也纷纷暴露出来。因此,近几年,我国监管当局随之颁布了若干法律法规以应对逐渐呈现的各种风险。但我们必须承认,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规制水平离发达国家的成熟水平仍有着不小的差距。本文依托相关资料,运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出发,介绍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概念、主要特征和分类;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中个人投资者与银行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探究,认为不同类型的理财产品应分别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理财顾问式理财产品可归属于咨询合同类法律关系,保证收益类理财产品和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属于借款合同关系,非保本浮动收益类理财产品属于信托关系;在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之后,接着学习了美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关于此类业务的的先进经验,立足我国实际现状,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提出了完善建议,不仅要建立起完善的外部监管机制、行业自律机制以及内部监督机制,还要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具体法律制度。文中主要探讨了树立投资者利益保护导向的立法价值取向、确定明晰的市场准入条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投资者金融隐私保护制度和完善投资者代表诉讼制度等,以期对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有所裨益。
宋婷婷[7](2009)在《农村公共投资机制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深入开展,我国农村社会已处于前所未有的历史发展机遇中。农村社会的快速发展要求农村公共投资机制能够适应需求。但是,由于历史因素的长期影响,农村公共投资中存在公共品供给总量严重不足,公共品供给结构失衡,公共品供给效率低下的问题。这些困境己经成为制约广大农村地区经济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严重束缚了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影响了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要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目标,保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顺利开展,就必须解决好农村公共投资机制问题。本文在梳理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农村公共投资机制的概念和相关理论进行界定和阐述,分析了目前我国农村公共投资机制的运行现状和农村公共投资机制存在的问题,结合机制设计理论,将投资机制链上重要的投资主体,资金来源,决策机制和监管机制等概念引入到农村公共投资中去,提出解决我国农村公共投资机制问题的总体思路和建议。在投资主体上,从农村公共投资的政府主导供给,到私人资本主导以及第三部门主导,逐步将农村公共投资的主体范围扩大,摒弃过去的主体一元化,实现多元化;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要积极开展包括倾农政策激励、倾私政策激励在内的政府激励制度的建设;切实做好以建立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品供给成本分摊机制。从资金来源上,提出建立多渠道的农村公共投资筹资体制,以政府投资为主,并通过投资多元化缓解农村公共投资的严重短缺状况。从投资决策机制上,提出建立农村公共品的公共选择机制,建立“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双向决策机制,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创新基层民主制度。从投资监管机制上,提出要加强农村财务的管理监督,加强对各级政府责任合理而明确的划分,加强相关的立法保障;要建立健全政府公共品供给绩效评估机制,通过不断创新政绩评估标准来综合评议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改革政府官员政绩考核体制,从制度层面来保障政府履行公共品供给的执行能力和效率;建立相应的监管制度,防止私人和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降低公共品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石纬林[8](2009)在《信托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文中认为信托,即“受人之托,代人理财”。最早发源于古埃及的“遗嘱托孤”。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和出现,信托制度作为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在英国诞生,后被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移植并确立。由于信托制度在经济生活中许多方面具有独特的制度优势,信托财产又具有法定所有权与衡平所有权相分离的灵活性,因此,信托观念不断扩张,在整个市场经济领域内得到了广泛地发展和运用,成为金融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正式确立了现代信托制度,它不仅提供了制度保证及法律支持,而且也为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主流法经济学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理为分析工具,分别对信托与信托法律制度、信托制度的要素和信托法律制度的成本与效率进行了系统的经济分析,试图探寻出隐藏在它们背后的经济逻辑,寻找出那些不符合经济学原理的信托法律制度,并结合中国的实际,对中国信托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实证分析,提出了既符合经济逻辑、又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的修改建议。
魏锋[9](2008)在《商洛邮政储蓄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策略研究》文中提出当今国内和国际银行业之间的竞争均日益加剧。中间业务以其风险小、成本低、收益高的特点而备受外资银行和国内银行的重视,都在大力发展中间业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随着邮政储蓄改革的不断深入,2008年1月11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洛市分行正式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建立初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努力发展中间业务显得尤为必要和紧迫。本文以商洛邮政储蓄银行为研究对象,首先阐述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一般理论,较为深入地分析了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必要性。其次介绍了商洛邮政储蓄中间业务发展现状,分析了中间业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业务规模小、管理水平低、产品创新不足等方面。继而运用对比、SWOT分析等方法分析了中间业务发展环境,在此基础上,通过借鉴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的经验和趋势,结合企业实际,提出了商洛邮政储蓄中间业务发展的策略。通过研究后认为,商洛邮政储蓄银行应该明确发展思路,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克服不足,重点在市场定位、营销、产品、管理和风险控制等五个方面采取有效的发展策略,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本文研究的商洛邮政储蓄银行是一家市级邮政储蓄分行,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对其中间业务发展的研究对邮政储蓄同行也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意义。
马睿[10](2008)在《我国股权信托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权信托是一种以股权为信托财产的信托方式,它包括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和管理型股权信托两种。本文首先介绍了我国对股权信托制度的引入和应用现状,认为股权信托在我国经济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信托法制的不完善,使得股权信托应用出现了较多的法律问题。比较突出的包括股权信托登记制度缺失,股权信托信息披露不足以及股权信托配套税收制度不配套等。这些问题已经阻碍了股权信托在我国的正常发展。要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首先应完善我国股权信托公示登记制度。其次,应当平衡信托保密义务与信息披露管制,以“一致行动人”标准规范股权信托收购的信息披露问题。再次,应建立股权信托收益课税制度。确立受益人为纳税人以及规范税收规定以避免股权信托双重征税。最后,还需规范股权信托运作的各个方面以建立适应我国的股权信托制度。
二、拓展信托业务新品种之我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拓展信托业务新品种之我见(论文提纲范文)
(1)NY银行W分行中间业务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国内外中间业务发展总体概况 |
1.3.1 国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营销发展现状及启示 |
1.3.2 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营销发展现状 |
1.4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1.5 本文创新点 |
2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营销相关理论基础 |
2.1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概述 |
2.1.1 中间业务的概念 |
2.1.2 中间业务的分类 |
2.1.3 中间业务的特点 |
2.2 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理论概述 |
2.2.1 商业银行市场营销概念 |
2.2.2 商业银行市场营销特点 |
2.3 商业银行营销理论基础 |
2.3.1 关系营销理论 |
2.3.2 差异化营销理论 |
2.3.3 4P营销理论 |
2.3.4 STP战略营销理论 |
3 NY银行W分行中间业务营销现状剖析 |
3.1 NY银行W分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 |
3.1.1 NY银行W分行简介及组织架构 |
3.1.2 NY银行W分行中间业务发展情况概述 |
3.2 NY银行W分行中间业务营销面临形势及问题探究 |
3.3 NY银行W分行中间业务营销SWOT分析 |
3.3.1 外部威胁 |
3.3.2 外部机遇 |
3.3.3 内部劣势 |
3.3.4 内部优势 |
3.3.5 SWOT分析总结 |
4 NY银行W分行中间业务市场营销策略优化 |
4.1 市场细分与市场定位 |
4.1.1 市场细分与目标市场选择 |
4.1.2 市场定位 |
4.2 中间业务产品策略优化 |
4.2.1 高效重点产品方面 |
4.2.2 特色产品方面 |
4.3 中间业务价格策略优化 |
4.3.1 差异化定价方面 |
4.3.2 成本核算方面 |
4.3.3 价格公示方面 |
4.4 中间业务渠道策略优化 |
4.4.1 实施联动营销 |
4.4.2 消费金融领域建设 |
4.4.3 互联网和移动金融建设 |
4.5 中间业务促销策略优化 |
4.5.1 广告促销方面 |
4.5.2 人工促销方面 |
5 NY银行W分行中间业务市场营销策略保障措施 |
5.1 理念传导 |
5.2 制度完善 |
5.3 科技保障 |
5.4 人才培养 |
5.5 考核激励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2)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基本概念和研究内容界定 |
1.2.1 国防知识产权 |
1.2.2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 |
1.2.3 治理结构 |
1.3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1.3.1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研究 |
1.3.2 交易治理的研究 |
1.4 研究意义与方法 |
1.4.1 研究意义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1.5.1 研究思路 |
1.5.2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国防知识产权的资本属性及其交易的驱动效应 |
2.1 国防知识产权的资本属性 |
2.1.1 知识经济下知识具有资本属性 |
2.1.2 国防知识产权是重要的知识资本 |
2.2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驱动效应的表现形式 |
2.2.1 战斗力生成模式转变的加速器 |
2.2.2 经济总量增长的动力源 |
2.2.3 产业结构升级的助推器 |
2.2.4 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倍增器 |
2.3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驱动效应的现状分析 |
2.3.1 知识产权交易对经济发展影响的实证分析 |
2.3.2 国防知识产权的经济驱动效应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治理的分析框架 |
3.1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治理的理论分析 |
3.2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主体及其行为假定 |
3.2.1 交易主体 |
3.2.2 交易主体行为假定 |
3.3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失灵 |
3.3.1 不完全竞争 |
3.3.2“公共产品” |
3.3.3 外部性 |
3.3.4 信息不完全 |
3.4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制度环境分析 |
3.4.1 组织实施 |
3.4.2 保障措施 |
3.4.3 权利归属及利益分配 |
3.5 匹配交易属性的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治理结构 |
3.5.1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交易属性 |
3.5.2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治理结构的基本分类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市场治理 |
4.1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治理范围与问题 |
4.1.1 市场治理的基本范畴 |
4.1.2 市场治理的有效性 |
4.1.3 当前市场治理的问题 |
4.2 公平互惠偏好治理 |
4.2.1 公平互惠偏好的含义 |
4.2.2 公平互惠偏好治理模型 |
4.2.3 发挥公平互惠偏好的推动作用 |
4.3 规则治理 |
4.3.1 规则的含义 |
4.3.2 规则治理分析 |
4.3.3 发挥规则治理的推动作用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科层治理 |
5.1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科层治理范围与问题 |
5.1.1 科层治理的基本范畴 |
5.1.2 科层治理的有效性 |
5.1.3 当前科层治理的问题 |
5.2 竞争机制的引入 |
5.2.1 竞争与激励创新的关系 |
5.2.2 建立竞争性的交易治理机制 |
5.3 企业内部治理的完善 |
5.3.1 企业内部治理与激励创新的关系 |
5.3.2 深化军工企业改革的治理机制 |
5.4 发明人权益保障机制 |
5.4.1 保障发明人权益与激励创新的关系 |
5.4.2 建立权益均衡的激励机制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双方治理 |
6.1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双方治理范围与问题 |
6.1.1 双方治理的基本范畴 |
6.1.2 双方治理的有效性 |
6.1.3 当前双方治理的问题 |
6.2 双方治理结构的稳定 |
6.2.1 重复交易的作用:基于长期合作的稳定 |
6.2.2 声誉的作用:基于先验经验的稳定 |
6.3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方式的选择 |
6.3.1 国防知识产权的交易方式 |
6.3.2 交易方式与利益分配机制 |
6.3.3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方式的博弈分析 |
6.4 合作经营中的控制权配置 |
6.4.1 控制权配置的基本模型 |
6.4.2 行为不可证实时的最优控制权配置 |
6.4.3 行为可证实时的最优控制权配置 |
6.5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的三方治理 |
7.1 国防知识产权交易三方治理范围与问题 |
7.1.1 三方治理的基本范畴 |
7.1.2 三方治理的有效性 |
7.1.3 当前三方治理的问题 |
7.2 依托国防科技中介的三方治理结构探析 |
7.2.1 国防科技中介选择与否的博弈分析 |
7.2.2 依托国防科技中介的三方治理结构构建 |
7.2.3 可信第三方的作用 |
7.3“产学研政金”五位一体的三方治理结构探析 |
7.3.1 政府和科技金融机构的作用 |
7.3.2“五位一体”的国防知识产权交易网络 |
7.3.3 基于“五位一体”交易网络的三方治理结构构建 |
7.3.4 案例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完善我国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治理体系 |
8.1 适应交易特点,优化治理体系 |
8.2 强化政府主导,注重顶层设计 |
8.2.1 增强国防知识产权意识 |
8.2.2 加强整体规划与布局 |
8.3 健全市场机制,加强权益保护 |
8.3.1 营造公平、自由的交易市场 |
8.3.2 优化产权界定制度 |
8.3.3 完善收益分配机制 |
8.4 完善保障措施,提高交易效率 |
8.4.1 构建和谐的社会交易环境 |
8.4.2 健全法制环境 |
8.4.3 建立分类信息共享机制 |
8.4.4 建立专业的第三方服务体系 |
第九章 主要结论与研究展望 |
9.1 主要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3)农地规模经营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价值 |
1.2.1 理论价值 |
1.2.2 应用价值 |
1.3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3.3 国内外文献述评 |
1.4 论文结构及主要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点 |
第2章 农地规模经营概念的厘定 |
2.1 农地规模经营的内涵 |
2.2 农地规模经营的认定因素 |
2.3 农地规模经营的相关概念辨析 |
2.3.1 农地规模经营与农地经营规模 |
2.3.2 农地规模经营与农业规模经营 |
2.3.3 农地规模经营与农地集中经营 |
2.3.4 农地规模经营与土地兼并 |
2.4 农地规模经营行为的法律特征 |
2.4.1 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制度基础 |
2.4.2 以农地权利流转为法律途径 |
2.4.3 以农地适度集中利用为内容 |
2.4.4 以提升农地资源利用效率为立法的价值取向 |
2.5 农地规模经营行为的现实意义 |
2.5.1 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益 |
2.5.2 推进新型城镇化 |
2.5.3 实现农业产业化 |
2.5.4 推动农业现代化 |
第3章 法律规制农地规模经营行为正当性的依据 |
3.1 维护农地规模经营过程中的公共利益 |
3.1.1 农地规模经营行为公共利益的表现 |
3.1.2 法律制度维护农地规模经营行为公共利益的功能 |
3.2 基于不动产权利的社会本位理念 |
3.2.1 不动产权利社会本位的涵义 |
3.2.2 法律规制农地规模经营行为过程中社会本位理念的体现 |
3.3 矫正农地规模经营过程中的市场失灵 |
3.3.1 法律制度矫正市场失灵的理论依据 |
3.3.2 农地规模经营市场行为的本质特征 |
3.3.3 农地规模经营过程中市场失灵的表现 |
3.3.4 法律规制对农地市场失灵的矫正效果 |
3.4 消除农地规模经营过程中的外部性 |
3.4.1 法律制度消除市场行为“外部性”的理论依据 |
3.4.2 农地规模经营行为中“外部性”的表现 |
3.4.3 法律制度消除农地规模经营外部性的途径 |
第4章 法律规制农地规模经营行为的制度模式 |
4.1 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的理论模型 |
4.1.1 直接规制模式 |
4.1.2 间接规制模式 |
4.1.3 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的相互衔接 |
4.2 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的适用条件 |
4.2.1 直接规制的适用条件 |
4.2.2 间接规制的适用条件 |
4.3 农地规模经营法律直接规制的适用条件 |
4.3.1 农地规模经营的市场主体 |
4.3.2 农地规模经营的客体制度 |
4.4 农地规模经营法律间接规制的适用条件 |
4.4.1 农地规模经营的市场主体 |
4.4.2 农地规模经营的客体制度 |
4.5 法律规制农地规模经营制度模式的比较法验证 |
4.5.1 美国对农地规模经营的法律规制 |
4.5.2 法国对农地规模经营的法律规制 |
4.5.3 日本对农地规模经营的法律规制 |
4.6 比较法农地规模经营法律规制模式的经验解说 |
4.6.1 从单纯的直接规制模式发展为混合规制模式 |
4.6.2 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采用不同的规制模式 |
4.6.3 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形成了一定的共性条件 |
第5章 我国农地规模经营规制立法评价 |
5.1 我国农地规模经营规制立法的变迁 |
5.1.1 农地规模经营的法律禁止时期(1978年-1983年) |
5.1.2 农地规模经营的政策放松时期(1984年-1987年) |
5.1.3 农地规模经营的法律保护时期(1988年-2002年) |
5.1.4 农地规模经营的专门性初步规范时期(2003年-2007年) |
5.1.5 农地规模经营的强化规制立法与政策激励时期(2008年至今) |
5.2 我国法律规制农地规模经营行为的制度分析 |
5.2.1 现行立法规制农地规模经营行为的混合规制模式 |
5.2.2 规制农地规模经营行为的制度特征 |
5.3 我国现行农地规模经营行为法律规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
5.3.1 效率与公平价值选择的立法错位 |
5.3.2 直接规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
5.3.3 间接规制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6章 我国农地规模经营法律规制的制度构建 |
6.1 选择适应我国国情的农地规模经营行为规制模式 |
6.1.1 我国农地规模经营法律规制制度的约束条件 |
6.1.2 比较法经验的借鉴 |
6.2 确立以“效率兼顾公平”原则为规制价值取向 |
6.3 强化市场失灵的农地规模经营行为的直接规制 |
6.3.1 建立农地规模经营适度标准制度 |
6.3.2 建立法定面积农地强制整理制度 |
6.3.3 建立农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限制细分制度 |
6.4 完善农地规模经营行为的间接规制 |
6.4.1 放松市场有效的农地规模经营行为的法律规制 |
6.4.2 增设激励性规制制度 |
6.5 完善农地规模经营的相关配套制度 |
6.5.1 推行股份合作制以明晰土地产权 |
6.5.2 强化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
6.5.3 稳步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银行理财业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表目录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本文的逻辑框架与研究方法 |
一、 本文的研究思路和逻辑框架 |
二、 研究的基本方法 |
第三节 本文的创新之处与未来研究方向 |
一、 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 未来研究的方向 |
第一章 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与监管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 银行理财业务 |
二、 银行理财产品 |
三、 银行理财顾问服务 |
四、 银行理财业务、银行理财产品与银行理财顾问服务的关系 |
第二节 银行理财产品概述 |
一、 银行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
二、 不同维度下的理财产品分类 |
三、 银行理财产品的运作模式分析 |
第三节 银行理财产品发展历程回顾 |
一、 2002 年至 2007 年:拓宽投资渠道的尝试 |
二、 2008 年至 2013 年 4 月:逃避监管的工具 |
三、 2013 年 4 月后:理财产品向资产管理转型 |
第四节 银行理财顾问服务 |
一、 银行在理财顾问服务中的角色与定位 |
二、 银行理财顾问服务的流程与特征 |
三、 银行理财顾问服务的发展情况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二章 银行理财业务理论文献综述与实践原因分析 |
第一节 银行理财业务的理论文献综述 |
一、 银行理财产品的理论文献综述 |
二、 银行理财产品的当前理论分析 |
三、 银行理财顾问服务的传统理论分析 |
四、 银行理财顾问服务的当前理论分析 |
五、 对现有研究的简要述评 |
第二节 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原因 |
一、 经济增长带来的财富保值增值需要 |
二、 金融抑制下的资金脱媒与利率市场化 |
三、 机构投资者的缺乏与资产证券化不足 |
四、 监管套利与“四万亿计划” |
五、 资本约束与同业竞争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资金池-资产池”业务模式 |
第一节 “资金池-资产池”模式的概况 |
一、 “资金池-资产池”运作模式 |
二、 “资金池-资产池”模式优缺点 |
第二节 运作模型的建立 |
一、 模型假设 |
二、 模型建立 |
三、 模型的启示 |
第三节 市场数据 |
一、 模型中相对应的参数选取 |
二、 实证数据的应用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影子银行”与“银行的影子” |
第一节 对“影子银行”的重新审视 |
一、 “影子银行”的概念 |
二、 “影子银行”的特征与风险 |
三、 高度证券化的“影子银行” |
第二节 银行理财产品并非“影子银行” |
第三节 银行理财产品成为“银行的影子” |
一、 国民经济过分依赖银行体系的间接融资 |
二、 债券市场的发展瓶颈 |
三、 监管指标压力与传统业务的限制 |
第四节 “银行的影子”为表内提供便利 |
一、 信贷规模管制下的腾挪渠道 |
二、 存款考核下的“冲量”工具 |
三、 中间业务收入的重要来源 |
四、 开拓客户的重要手段 |
五、 “栅栏”原则对“银行的影子”的影响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际财富管理概况 |
一、 国际财富管理业务现状 |
二、 财富管理可提供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内容 |
三、 盈利模式 |
第二节 全球的资产管理概况-以国家和区域为经 |
一、 欧洲的资产管理 |
二、 美国的资产管理 |
三、 香港的资产管理 |
四、 日本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全球的财富管理概况-以全球主要银行为纬 |
一、 瑞银集团的财富管理概况 |
二、 汇丰银行的财富管理概况 |
三、 花旗银行的财富管理概况 |
四、 三菱东京日联银行的财富管理概况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银行理财业务的合理转型 |
第一节 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问题与风险 |
一、 银行理财产品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 银行理财产品面临的各种风险逐渐上升 |
三、 银行理财顾问服务面临的问题 |
第二节 银行理财业务的现状、地位和作用 |
一、 银行理财业务的现状 |
二、 银行理财业务的地位和作用 |
第三节 创造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外部监管与市场环境 |
第四节 银行理财业务的合理转型 |
一、 银行理财业务转型的“栅栏原则” |
二、 银行理财产品运营主体的事业部制建设 |
三、 银行理财产品“资金池—资产池”业务运作模式的转型 |
四、 银行理财顾问服务的转型:从代销金融产品到全面的财富管理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七章 中国经济增长、金融体系改革与银行理财业务 |
第一节 全球金融危机之后的中国经济增长 |
一、 全球金融危机改变中国经济增长模式 |
二、 中国宏观经济中的三大风险 |
三、 中国未来经济增长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适应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体系改革 |
一、 实体经济与金融体系的关系 |
二、 适应我国实体经济发需要的金融体系改革 |
第三节 银行理财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增长和金融体系改革 |
一、 银行理财业务支持实体经济增长 |
二、 银行理财业务与金融体系改革:从“间接融资”走向“直接融资” |
三、 “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技术与银行理财业务的未来 |
第四节 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5)都市郊县闲置农地多功能开发适宜性评价及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的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1.3.1 农业多功能开发的研究 |
1.3.2 闲置农地开发的研究 |
1.4 研究概念与范围的界定 |
1.4.1 多功能农业 |
1.4.2 休闲农业 |
1.4.3 闲置农地的界定 |
1.4.4 研究范本的界定 |
1.5 本文的研究框架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目标 |
1.5.3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与可能的创新点 |
1.5.4 本文的研究方法与思路 |
2. 相关理论的评述 |
2.1 多功能农业理论 |
2.2 农地发展权理论 |
2.3 土地价值评价理论 |
2.4 地租理论 |
2.5 土地流转理论 |
2.6 资源经济学理论 |
2.7 区域经济学理论 |
2.8 土地保护与利用其他理论 |
3. 闽侯县农地闲置现状与形成机理分析 |
3.1 闽侯县农村土地流转概况 |
3.2 闽侯县农地闲置的变迁历程 |
3.2.1 第一个闲置期: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 |
3.2.2 第二个闲置期: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 |
3.2.3 第三个闲置期: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 |
3.2.4 第四个闲置期:2006年至今 |
3.3 闽侯县闲置农地的分布及其特征 |
3.3.1 闽侯县闲置农地的分布 |
3.3.2 闽侯县闲置农地分布的特征 |
3.4 闽侯县农地闲置的驱动要素回归分析 |
3.4.1 多元线性回归模型的构建 |
3.4.2 模型回归的结果及其分析 |
3.5 结论 |
4. 闽侯县农地闲置的多功能价值流失分析 |
4.1 农地闲置的危害 |
4.2 自然质量价值流失 |
4.2.1 农地的复垦成本增加 |
4.2.2 农地的灌溉能力下降 |
4.2.3 农地的土壤肥力降低 |
4.3 经济价值的流失 |
4.3.1 农民的直接经济损失明显 |
4.3.2 理论的地租价值流失严重 |
4.4 社会价值的流失 |
4.4.1 养老保障价值的流失 |
4.4.2 就业保障价值的缺失 |
4.4.3 社会稳定价值无法体现 |
4.4.4 粮食安全价值的减弱 |
4.5 文化价值的流失 |
4.5.1 传统农业生产方式被遗弃 |
4.5.2 传统农村生活方式被放弃 |
4.5.3 传统农村风光被遗忘 |
5. 闽侯县闲置农地多功能开发的适宜性评价 |
5.1 闲置农地多功能开发适宜性评价原理 |
5.1.1 闲置农地适宜性评价原则 |
5.1.2 闲置农地适宜性评价分类 |
5.1.3 空间决策支持系统技术 |
5.1.4 闲置农地适宜性评价步骤 |
5.2 闽侯县闲置农地多功能开发地理区位适宜性评价 |
5.2.1 模型构建方法 |
5.2.2 选址指标体系的构建 |
5.2.3 闲置农地开发的选址指标体系量化评分标准 |
5.2.4 指标权重确定 |
5.2.5 评价结果分析 |
5.2.6 选址评价模型的应用与分析 |
5.2.7 讨论 |
5.3 闽侯县闲置农地多功能开发的社会经济条件可行评价 |
5.3.1 农业开发阶段的社会发展可行性分析 |
5.3.2 周边基本经济与人口概况分析 |
5.3.3 周边居民出游比例提升 |
5.3.4 区域消费者对闽侯县的偏爱 |
5.3.5 消费者重游闽侯比例高 |
5.4 农业技术与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
5.4.1 农业技术可行性分析 |
5.4.2 农地管理法律可行性分析 |
5.5 闽侯县闲置农地多功能开发的限制因素 |
5.5.1 数量的有限 |
5.5.2 质量的差异 |
5.5.3 用途的多宜性差异 |
5.6 综合结论 |
6. 闲置农地多功能开发效益的实证研究 |
6.1 研究案例选择 |
6.2 研究的设计与数据获取 |
6.2.1 研究方法 |
6.2.2 数据获取 |
6.3 结果分析 |
6.3.1 调查对象的基本特征 |
6.3.2 游客的费用结构 |
6.4 游客的支付意愿 |
6.5 游客支付意愿的影响因素 |
6.6 闲置农地多功能开发的效益估算 |
6.7 结论与讨论 |
6.7.1 结论 |
6.7.2 讨论 |
7. 国外闲置农地开发模式的启示 |
7.1 日本模式 |
7.1.1 农地的闲置状况 |
7.1.2 主要做法 |
7.1.3 启示 |
7.2 美国棕色地块开发模式 |
7.2.1 棕色地块的概况 |
7.2.2 主要做法 |
7.2.3 启示 |
7.3 加拿大魁北克省闲置地开发模式 |
7.3.1 农地闲置的状况 |
7.3.2 主要做法 |
7.3.3 启示 |
8. 国内闲置农地多功能开发的主要模式分析 |
8.1 家庭农场主导模式 |
8.1.1 家庭农场经营的界定 |
8.1.2 现行农村土地政策下家庭农场的发展现状 |
8.1.3 家庭农场模式对闲置农地开发的优势分析 |
8.1.4 家庭农场模式在闲置农地开发中遇到的问题分析 |
8.2 土地股份合作模式 |
8.2.1 土地股份合作的概念 |
8.2.2 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的发展现状 |
8.2.3 土地股份合作模式对闲置农地开发的优势分析 |
8.2.4 土地股份合作制度在闲置农地开发中的风险分析 |
8.3 龙头企业运作模式 |
8.3.1 龙头企业运作的特点 |
8.3.2 龙头企业流转闲置农地的主要方式 |
8.3.3 龙头企业模式在流转闲置农地方面的优势 |
8.3.4 龙头企业模式在闲置农地流转中遇到的问题分析 |
8.4 农村土地信托模式 |
8.4.1 农村土地信托的概念与操作原理 |
8.4.2 农村土地信托运作的基本流程与管理模式 |
8.4.3 国外农村土地信托模式 |
8.4.4 国内农村土地信托模式的探索 |
8.4.5 推行土地信托制度前景 |
8.4.6 当前的农村土地信托制度需明确的问题 |
8.5 闽侯县可参考模式 |
9. 闲置农地多功能农业开发的支持体系构建 |
9.1 市场支持体系构建 |
9.1.1 调整市场主体结构,合理引导资本流入 |
9.1.2 完善市场制度,降低闲置农地交易成本 |
9.1.3 健全法律制度,优化市场主体行为 |
9.1.4 优化土地开发服务体系,创造利于经营的氛围 |
9.2 政策支持体系构建 |
9.2.1 制定合理的农村发展规划,严格控制农地闲置现象 |
9.2.2 出台相关的法律与法规,完善闲置农地处理法律制度 |
9.2.3 制定优惠政策,扶持企业对闲置农地的规模化开发 |
9.2.4 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补偿机制,保障耕地的耕作率不下降 |
9.2.5 构建农地保护生态补偿标准,重视农地非市场价值 |
9.3 技术支持体系构建 |
9.3.1 强化生态综合整治,防治农地闲置造成的生态恶化 |
9.3.2 加大土地整理力度,提升闲置农用地的使用效率 |
9.3.3 利用现代地理信息技术,加强对闲置土地的监测 |
10.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1 |
附件2 |
附件3 |
附件4 |
(6)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文献综述与研究方法 |
1.4 论文结构安排 |
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 |
2.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解读 |
2.1.1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概念 |
2.1.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特征 |
2.1.3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分类 |
2.2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关系的性质 |
2.2.1 委托关系说 |
2.2.2 信托关系说 |
2.3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2.3.1 防范与控制风险的需要 |
2.3.2 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的需要 |
2.3.3 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创新与发展的需要 |
3 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借鉴 |
3.1 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法律规制 |
3.1.1 美国 |
3.1.2 澳大利亚 |
3.1.3 德国 |
3.1.4 日本 |
3.2 国外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3.2.1 成熟的法律体系和监管制度 |
3.2.2 “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改革 |
3.2.3 注重保护个人投资者利益 |
4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分析 |
4.1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基本情况 |
4.1.1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特点 |
4.1.2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基本情况 |
4.2 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4.2.1 立法层次效力低,立法缺失 |
4.2.2 监管法规混乱,出现“交集” |
4.2.3 市场准入机制不完善 |
4.2.4 客户知情权保护与理财信息披露不充分 |
4.2.5 客户金融隐私权保护的欠缺 |
4.2.6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自律体系没有完整构建 |
4.3 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法治环境和立法水平的限制 |
4.3.2 立法出发点的偏差 |
4.3.3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约束 |
5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的构想 |
5.1 完善法律监管机制 |
5.1.1 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外部监管 |
5.1.2 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控制 |
5.1.3 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
5.2 完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具体法律制度 |
5.2.1 树立投资者利益保护导向的立法价值取向 |
5.2.2 理清个人理财业务中的法律关系并明确民事责任 |
5.2.3 确定明晰的市场准入条件 |
5.2.4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5.2.5 完善保护投资者金融隐私的制度 |
5.2.6 完善投资者代表诉讼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农村公共投资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3.1 国外研究动态 |
1.3.2 国内研究动态 |
1.3.3 国内外研究动态评述 |
1.4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可能创新之处 |
第二章 农村公共投资机制基础理论 |
2.1 农村公共投资机制相关概念 |
2.1.1 农村公共投资 |
2.1.2 投资机制 |
2.2 农村公共投资机制相关理论 |
2.2.1 农村公共投资与经济增长理论 |
2.2.2 以政府为主体的农村公共投资机制 |
2.2.3 财政政策 |
2.2.4 农村公共投资与农村经济增长 |
2.2.5 金融危机下的农村公共投资 |
第三章 农村公共投资机制现状及问题 |
3.1 农村公共投资机制现状 |
3.2 农村公共投资机制存在的问题 |
3.2.1 投资供给缺乏 |
3.2.2 投资主体不明确 |
3.2.3 农村公共投资决策机制不合理 |
3.2.4 农村公共投资监督机制缺位 |
第四章 构建多元化的农村公共投资主体 |
4.1 单一供给主体下农村公共品供给的弊端及原因分析 |
4.1.1 农村公共品供给主体和资金来源单一 |
4.1.2 现行农村公共品的供给存在的制度缺陷 |
4.1.3 自上而下的供给决策方式 |
4.2 农村公共投资供给的主体建构 |
4.2.1 农村公共投资的各级政府主导型供给 |
4.2.2 农村公共投资的私人资本主导型供给 |
4.2.3 农村公共投资的企业参与供给 |
4.2.4 农村公共投资的农村社区参与供给 |
4.2.5 农村公共投资的农村合作组织型第三部门参与供给 |
4.3 农村公共投资各个供给主体的资金来源 |
4.3.1 政府主导型的资金来源 |
4.3.2 企业主导型的资金来源 |
4.3.3 农村社区主导型等其他主体的资金来源 |
4.4 构建与多元化农村公共投资供给主体相应的配套措施 |
4.4.1 完善农村公共品供给决策以及相应的监管机制 |
4.4.2 为农村公共品的私人供给提供产权和法律保护 |
4.4.3 推动农村社区对公共品的提供 |
第五章 构建多渠道的农村公共投资筹资机制 |
5.1 资金投入对于农村发展的意义 |
5.2 农村公共投资中的融资困难 |
5.3 构建多渠道农村公共投资资金来源 |
5.3.1 政府支农 |
5.3.2 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自身积累能力 |
5.3.3 加强教育,培养农民的经营意识 |
5.3.4 建立健全促进农民私人投资的制度环境 |
5.3.5 社会资本支农 |
5.4 构建农村公共投资资金来源相关的保障机制 |
5.4.1 政府激励机制 |
5.4.2 政府宏观调控机制 |
5.5 以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为契机,创新农村公共投资资金来源 |
5.5.1 完善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交易主体 |
5.5.2 创新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金融交易工具 |
5.5.3 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能,使其更好地服务于农村建设 |
5.5.4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使其成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
5.5.5 引导邮政储蓄资金回流,解决我国农村信贷资金流失问题 |
5.5.6 建立商业化小额信贷机构,实现农村小额信贷组织创新 |
5.5.7 多渠道发展农村金融市场 |
第六章 构建科学民主的农村公共投资决策机制 |
6.1 明确中央与地方政府提供农村公共品的职责 |
6.2 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
6.2.1 建立公共品的需求表达机制 |
6.2.2 改变农村基层领导人上级选派机制 |
6.3 实行村民自治 |
6.4 建立一种能够准确反映农村居民需求的提案制度 |
6.5 建立有效的信息收集和信息披露机制 |
第七章 构建农村公共投资监管机制 |
7.1 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机制 |
7.2 加强农村财务的管理监管 |
7.3 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
7.4 加强对各级政府责任合理而明确的划分 |
7.5 加强相关的立法保障 |
7.6 改革官员政绩考核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信托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 |
第三节 国内外关于信托问题研究的综述 |
第四节 研究中力图实现的创新 |
第一章 信托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信托制度的起源 |
第二节 信托制度的变迁 |
第三节 《信托法》中信托概念的界定 |
第四节 信托的构成要素 |
第五节 信托的种类 |
第六节 信托制度的特征 |
第七节 信托制度的价值取向 |
第二章 信托法律制度的原则与功能 |
第一节 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原则 |
第二节 信托法律制度的功能 |
第三章 信托制度要素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信托合同的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信托财产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第四章 我国信托法律制度变迁及其效率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托制度变迁与法制化进程 |
第二节 中国信托法律制度对经济增长贡献的实证分析 |
第五章 我国信托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改进 |
第一节 我国信托法律制度之法理缺失及改进 |
第二节 我国信托受托人制度的缺陷与构建 |
第三节 《信托法》中信托财产公示制度的构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发表的论文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9)商洛邮政储蓄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4 论文的框架结构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2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理论概述 |
2.1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概念、类型与特点 |
2.2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产生的背景及发展趋势 |
2.3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中间业务的必要性 |
2.4 相关理论 |
3 商洛邮政储蓄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邮政储蓄业务发展概述 |
3.2 商洛邮政储蓄银行简介 |
3.3 商洛邮政储蓄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状 |
3.4 商洛邮政储蓄中间业务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
4 商洛邮政储蓄中间业务发展环境分析 |
4.1 商洛市整体概况 |
4.2 商洛市经济运行情况 |
4.3 商洛市金融业概况 |
4.4 邮政储蓄体制改革情况 |
4.5 商洛邮政储蓄中间业务SWOT分析 |
5 商洛邮政储蓄中间业务发展策略 |
5.1 商洛邮政储蓄中间业务发展思路 |
5.2 商洛邮政储蓄中间业务发展原则 |
5.3 商洛邮政储蓄中间业务发展方向 |
5.4 商洛邮政储蓄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策略 |
6 结论 |
6.1 本文的主要结论 |
6.2 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我国股权信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1 我国对股权信托的引入与应用 |
1.1 股权信托概述 |
1.2 股权信托的历史沿革 |
1.3 我国股权信托的起步与发展 |
2 我国股权信托应用中的法律问题 |
2.1 股权信托公示登记制度缺失 |
2.2 股权信托信息披露不足 |
2.3 股权信托税收制度不配套 |
3 股权信托制度完善之我见 |
3.1 完善股权信托公示登记制度 |
3.2 平衡信托保密义务与信息披露管制 |
3.3 建立股权信托收益课税制度 |
3.4 规范股权信托运作 |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拓展信托业务新品种之我见(论文参考文献)
- [1]NY银行W分行中间业务营销策略研究[D]. 韩栋. 青岛科技大学, 2019(01)
- [2]国防知识产权交易治理研究[D]. 杨筱.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2015(11)
- [3]农地规模经营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研究[D]. 阎其华. 辽宁大学, 2014(05)
- [4]银行理财业务机制研究[D]. 苏薪茗.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4(12)
- [5]都市郊县闲置农地多功能开发适宜性评价及实证研究[D]. 邱生荣. 福建农林大学, 2014(11)
- [6]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法律规制研究[D]. 樊珍珍. 郑州大学, 2013(11)
- [7]农村公共投资机制研究[D]. 宋婷婷.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9(S2)
- [8]信托法律制度的经济分析[D]. 石纬林. 吉林大学, 2009(10)
- [9]商洛邮政储蓄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策略研究[D]. 魏锋. 西北大学, 2008(07)
- [10]我国股权信托法律问题研究[D]. 马睿. 暨南大学, 20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