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3年10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论文文献综述)
秦前红,王雨亭[1](2022)在《1982年宪法国家机构条款的变迁及意义——纪念“八二宪法”实施40周年》文中研究指明"八二宪法"40载,国家权力布局结构不断演进。其中,"党的领导"被明确写入宪法总纲,较为完备的"党的领导"规范体系初步建成;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赋权"到"扩权",呈现出能动行权的态势;合宪性审查机制从"隐性"到"显性",逐渐实现规范化与制度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从"实践"到"入宪",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监察法律体系;地方立法权从"恢复"到"扩容",力在达成收权与放权之间的平衡。"八二宪法"发展的40年,不断往返于规范与现实之间,充分展现根植中国文化,依赖中国经验,采行中国眼光,兼顾效率与公平、贯彻民主和自治的宪法实践精神。然而,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时期,我们应逐渐转变为以创制法律来推动全方位改革的范式,主要依靠法律建构来确认权力结构和权利体系。
王圭宇[2](2022)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文中指出作为2018年修宪时新增设的国家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基于自身的宪法地位享有独立的立法权,以便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供给配套的监察法规。目前,尽管已经获得了监察法规制定权,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权在权力来源、内容范围以及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制定程序等方面仍存在规范层面上的缺失,并由此导致监察工作实践中的多重困境。有鉴于此,应当结合国家监察工作的实际需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通过未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措施对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立法权进行法治构建,充实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建立健全监察法规制定程序,以满足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规范供给与实践需求。
程华儿,盛建明[3](2021)在《《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核心条款解读与执行难题破解之路径》文中研究指明《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之知识产权部分,是其占据篇幅最多的章节,毫无疑问也是整个协议的重中之重。在这一章节中,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因上市审核延误而给予新药专利保护期适当补偿、加强对电商平台上的盗版与假冒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打击以恶意商标注册行为为重点的商标权的法律保护,以及旨在规锁强制性技术转让,便是《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有关"知识产权"部分的五个方面的核心条款,协议就此作出十分明确和针对性的规定,使得中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水平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从而使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偏弱的我方在立法和执法方面或将面临巨大困难。然而,中国政府以非凡的勇气和善意,采取超常规的立法和修法模式,突破了固有流程的制约,切实履行了《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核心条款项下所规定的绝大部分条约义务。遗憾的是,中方的努力并未得到美方的赞许和信任。有鉴于此,文章认为,中国政府在今后与美方进行下一步的经贸谈判时,应适当改变谈判策略,在有效找到破解知识产权执行难路径的前提下,给协议的执行预留较为充分的立法和准备时间。
赵一单[4](2021)在《论快速立法》文中指出实践中提升立法效率的需求,引出了快速立法及相应程序的问题。快速立法的必要性源于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及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频现。基于不同的实践需求,可以区分出常规立法程序下的快速立法和专门的快速立法程序。按照功能主义考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能够在推进快速立法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但仍需受到自身宪法定位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临时召集,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实践惯例。快速立法中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间隔长度,应当根据不同的程序类型,作出妥当安排。对于专门的快速立法程序,应当明确程序的适用情形,设计启动环节的授权机制,并确保其保有必要的程序环节。为避免快速立法的可能弊端,可以通过立法后评估、备案审查、改变撤销等机制予以必要限制。
滕佳一[5](2021)在《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性质与实现》文中研究表明债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作为担保客体用于"融资担保",应为债权质权而非权利抵押权。在农地二元承包体制下,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9条的"三权分置"仅适用于家庭承包场合。解释上,农户以家庭承包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虽属用益物权,但不得用于抵押。承包方以其他方式承包获得的权利非土地经营权,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可用于抵押。农户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农地融资,基于土地经营权质押的特殊性,在质权实现时,不能完全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第436条动产质权的规则,无法适用折价方式,其优先受偿者实质上指向土地经营权的变价款或出质人在承包地上的(可能)收益。在对第三人效力上应适用债权让与规则,并以通知债务人为对抗要件。
张权[6](2021)在《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谭清值[7](2021)在《人大授权改革试点制度的运作图式》文中研究表明人大授权改革试点主要展现为人大授权暂时调整或停止适用法律、地方性法规,其制度运作旨在调和"改革与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但在当前宪制结构下人们对其正当性仍存在一定的疑虑,也可能出现授权决定的"形式滥用"而导致立法功能危机。为了应对这些问题,在现代公法理论的基本架构下对该项制度进行反思,描绘其规范的运作图式,包括依次演进的三层结构:首先,在"八二"宪法的权力图谱中,确立改革试点授权者制度角色的正当性,从而使人大授权改革试点制度真正融入、内化于当前宪制结构;其次,作为授权者的人大启动某项改革试点,基于人大行权民主性、科学性原则,应当使改革事项与"授权决定"这一规范形式之功能结构上的条件取得一致,并且实质满足"改革发展需要"的授权根据;最后,经过授权明确性原则、比例原则逐层深入的遴选,在具体操控层面选定最佳的改革试点授权方案。
张玉玲[8](2021)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文中认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历经百年而初心如始,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始终以自我革命的精神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全党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如何破解“历史周期律”,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拒腐防变的新路,一直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就是中国共产党成功探索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实践总结和理论概括。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本源、传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和显着优势的监督体系,是能够保持拥有9000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动拥有14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始终具有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在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以宏观的历史视野,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性研究,仍是该领域研究的薄弱环节。本文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基本的理论基础,以逐一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应该完善和发展的短板是什么等基本问题为逻辑主线,渐次展开本文的研究与论述。本文总体结构包括三部分:引言、正文、结语。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依据与研究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论文正文部分由六章内容构成,分别概述如下:第一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模式。分别从基本概念界定、十大要素的梳理整合和“多维立体协同”监督模式及其特点三个方面,从宏观上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二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分别阐释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厘清监督主体、强化问责——“谁来监督”,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从内容逻辑视角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三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本文认为对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的坚守、对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精神内核的继承创新、对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的秉承、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思想的域外借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重要的思想来源。分别从理论维度、实践维度、历史维度、世界维度,分析回答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第四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首先,依据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脉络,分三个阶段梳理其发展历程:一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初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二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全面恢复与发展(1978-2012);三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2012——)。其次,总结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体系建设的五个方面的基本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分别从发展历程和基本经验两个方面,阐释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第五章主要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与现实贡献。首先,通过古今中外权力监督体系的比较,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显着优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优势,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其次,基于显着优势分析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方面的现实贡献: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从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第六章主要剖析新时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本文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成果颇丰,但当前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逐渐成熟定型,仍然面临三个方面的现实挑战:一是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二是党内监督的短板——“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有待加强;三是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基于对现实挑战的剖析,本文提出新时代应对现实挑战、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三条对策:一是完善协同监督机制,增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协同性;二是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三是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分别从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完善和发展的薄弱环节是什么。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观点的宏观提炼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的未来展望。本文基于以上六章内容的研究,得出如下三点结论:第一,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的必由之路。第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的“制度密码”。第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管住公权力”的“中国智慧”。笔者认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研究,协同监督机制研究,权力配置、运行和制约机制研究,以及关于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理论阐释,将成为该领域研究的重点方向。
谭天香[9](2021)在《《立法法》第十三条“试点授权”制度的实证研究》文中认为《立法法》(2015)第13条规定的“试点授权”制度作为国家的法治创新之举,通过规定对部分法律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的方式,将改革发展纳入法治发展之下,从立法上推动国家改革发展与完善法治建设。随着“试点授权”制度适用到立法确立和到在今天的广泛适用,越来越多的学者对该项制度展开研究。既有的文献研究多侧重于理论性质方面,对制度设立的立法理论基础展开讨论;但在实践中,该项制度应用范围广泛,适用该项制度不仅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还可缓解国家的社会矛盾、满足地方立法的需求,通过利用实践实施的方式完善立法技术本身所存在的问题。本文首先通过对“试点授权”制度的理论概念与文本材料进行分析,明确了该项制度的特点以及制度实施的具体化路径等,发现了该项制度在理论概念上与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主体职权不明确、法律性质不明确,适用期限、适用区域范围、适用调整法律事项等突破法律规定,文件适用形式不合法、不规范,制定时间冗长、效力低下,配套措施制定实施不完善等问题。与此同时又发现该项制度主要适用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司法体制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防与军队改革、国家机构改革,这五大事项改革涉及到国民的切身利益与国家的社会治理等方面。一方面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完善立法、创新法治体系建设,有利于解决法治与社会发展之间存在的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授权地方“创新立法”,一定程度上协调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推进区域协同发展。“试点授权”作为法治创新之举,其在制定与实施上存在缺陷是必然的,针对“试点授权”制度在理论上与实践实施上存在的问题,可从立法、实施与监督程序上找出完善该项制度的可行性方案。要而言之,基于对“试点授权”制度的理论概念梳理,实施现状与问题的剖析,从立法上、实施与监督程序上对制度完善提出建议,冀望规范“试点授权”制度来完善改革事项的实施与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
曹瀚予[10](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二、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3年10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3年10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论文提纲范文)
(1)1982年宪法国家机构条款的变迁及意义——纪念“八二宪法”实施40周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的起点:“党的领导”写入宪法总纲 |
二、赋权到扩权:全国人大常委会能动行权 |
三、隐性到显性:合宪性审查机制初步建立 |
四、从实践到入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于宪有据 |
五、恢复与发展:地方立法权不断扩大 |
六、余论 |
(2)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理论证成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规范缺失 |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性质亟待明确 |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亟待释明 |
(三)“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亟待厘定 |
(四)“监察法规”的制定程序付之阙如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实践困境 |
(一)不利于满足监察立法活动的现实需要 |
(二)不利于解决监察法具体适用中的窘境 |
(三)不利于形成系统完备的监察法律体系 |
(四)不利于系统性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的推进 |
四、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完善 |
(一)通过修改《立法法》明确规定监察法规制定权 |
(二)进一步充实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内容 |
第一,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察解释权。 |
第二,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立法监督权。 |
第三,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法律提案权。 |
第四,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审查要求权。 |
第五,关于监察法规的法律位阶。 |
(三)通过制定统一程序规范完善监察立法程序 |
(四)通过党内法规补强监察工作领域的规范供给 |
五、结语 |
(3)《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核心条款解读与执行难题破解之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知识产权核心条款之剖析 |
(一)强化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条款 |
1. 强化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条款 |
2. 强化商业秘密刑事法律保护条款 |
3. 强化商业秘密保护行政责任条款 |
(二)强化新药专利保护条款 |
(三)打击电商平台的盗版与假冒条款 |
1. 关于盗版和假冒产品的下架救济权 |
2. 关于打击电商平台侵权责任 |
(四)强化商标保护条款 |
(五)规锁强制性技术转让条款 |
1. 服务贸易不得附带强制性技术转让条件 |
2. 技术转让应当遵守自愿、平等、按市场条件成交原则 |
3. 获取外国技术的境外投资不得扭曲市场产业规划 |
4. 跨境投资不得附带强制性技术转让 |
5. 行政管理及许可应杜绝强制性技术转让 |
三、知识产权核心条款的执行难题及其剖析 |
(一)法律修订的程序和周期问题 |
(二)监管部门协同执法问题 |
(三)语言文字条款易产生理解上的歧义问题 |
(四)潜在冲突未能得到妥善处置问题 |
四、知识产权核心条款执行难题的破解路径 |
(一)加快外商投资方面的立法进程 |
(二)大幅修订专利法的相关条款 |
(三)提前完成《商标法》的重大修改 |
(四)启动超常规的法律修订程序 |
五、结语 |
(4)论快速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快速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
二、快速立法的便捷程序构想 |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功能定位 |
(一)委员长会议功能定位的规范分析 |
(二)快速立法中委员长会议的妥当定位 |
四、快速立法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间隔长度 |
(一)会议间隔规范的历史形成 |
(二)特殊需要与临时会议的实例观察 |
(三)快速立法中常委会会议间隔的妥当安排 |
五、专门快速立法程序的制度设计 |
(一)专门快速立法程序的必要性 |
(二)专门快速立法程序的适用情形 |
(三)专门快速立法程序的具体环节 |
结 语 |
(7)人大授权改革试点制度的运作图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人大授权改革试点的运作、功能与风险 |
(一)授权决定的多重实践形态 |
(二)授权决定的显在合法化功能 |
(三)授权决定形式滥用的风险 |
三、改革试点授权者的正当性考量 |
(一)从全权机关论到宪法机关论 |
(二)宪法和法律改革试点授权者的宪法源流 |
(三)地方性法规改革试点授权者的双重角色 |
四、启动授权某项改革试点的两重审议 |
(一)人大行权的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 |
(二)作为民主性审议的功能结构取向判断模式 |
(三)作为科学性审议的“改革发展需要”论证 |
五、遴选最佳改革试点授权方案 |
(一)经由授权明确性原则进行初步确定 |
(二)通过比例原则选定最佳授权方案 |
(三)从淬炼最佳个案到完善制度体系 |
六、结语 |
(8)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价值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 |
(二)主要研究领域及代表性观点简介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与结构模式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一)权力、政治权力、国家权力、公权力与腐败 |
(二)监督、监督制度、监督体系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认识的不断深化 |
(二)学界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的探讨 |
(三)梳理与整合:党和国监督体系的“十大要素”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结构模式 |
(一)“多维立体协同”监督结构模式及其结构分析 |
(二)“多维立体协同”结构模式的特点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 |
一、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 |
(一)党内监督坚守“人民至上”的初心使命,不断推进自我革命 |
(二)国家监督践行“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打造廉政为民政府 |
(三)社会监督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构筑人民监督网 |
二、厘清监督主体——“谁来监督” |
(一)厘清党内监督多元主体 |
(二)厘清国家监督多元主体 |
(三)厘清社会监督主体 |
三、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 |
(一)党内监督对象始终坚持全覆盖和抓“关键少数”相结合 |
(二)国家监督逐步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 |
(三)社会监督对象的统一性和全覆盖 |
四、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 |
(一)压实责任,党内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二)强化责任担当,国家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三)依法有序监督,社会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 |
一、始终坚守马列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 |
(一)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内核的坚守 |
(二)对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继承 |
二、始终继承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的精神内核 |
(一)学习借鉴苏联的党政监督模式 |
(二)党政监督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 |
(三)重视党政监督法规建设 |
(四)建立局部政权条件下的行政监察制度体系 |
三、始终秉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 |
(一)对我国传统法治监察思想的传承 |
(二)对我国传统监察制度体系建设思想的借鉴 |
(三)对我国传统廉政文化教育的扬弃 |
四、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思想的借鉴 |
(一)各国应在共同反腐中交流互鉴 |
(二)对资产阶级权力监督思想的批判吸收 |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 |
(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制度框架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 |
(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恢复发展(1978-2012) |
(三)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发展(2012——)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二)必须坚持紧扣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 |
(三)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 |
(四)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 |
(五)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 |
一、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 |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 |
(三)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优势 |
(四)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 |
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贡献 |
(一)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 |
(二)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 |
(三)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 |
(四)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 |
第六章 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与完善对策 |
一、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 |
(一)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 |
(二) “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仍是党内监督的短板 |
(三)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 |
二、健全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对策 |
(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协同监督机制 |
(二)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同级监督难题 |
(三)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立法法》第十三条“试点授权”制度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创新点 |
第一章 “试点授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试点授权”的产生与发展 |
一、“试点授权”的初步探索 |
二、“试点授权”的确立与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试点授权”制度分析 |
一、“试点授权”法条解读 |
二、“试点授权”的特点 |
三、“试点授权”的目的 |
四、“试点授权”文件的性质 |
第三节 “试点授权”存续价值 |
一、全面深化改革 |
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
三、推动法治创新 |
四、协调法治统一性与法治改革之间的关系 |
第二章 “试点授权”实施现状及问题分析 |
第一节 “试点授权”制定实施概况 |
一、“试点授权”的外在形式 |
二、“试点授权”“暂时性”的体现 |
三、“试点授权”实施的具体内容 |
第二节 “试点授权”实施程序与实施结果 |
一、实施程序的特点 |
二、具体调整措施实施结果 |
三、实际效能分析 |
第三节 “试点授权”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基础问题 |
二、决定适用的规范性问题 |
三、决定调整事项内容问题 |
四、决定制定时间期限问题 |
五、配套措施制度适用问题 |
六、决定制定实施公正合理性问题 |
第三章 “试点授权”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完善“试点授权”法律规定 |
一、依照法律规定规范运行“试点授权”制度 |
二、将“试点授权”制度进一步体系化 |
三、明确“试点授权”主体权限 |
四、强化“试点授权”的配套措施 |
第二节 完善“试点授权”实施程序 |
一、立法程序的具体设计 |
二、完善实施程序 |
第三节 完善“试点授权”的监督机制 |
一、完善宪法监督机制 |
二、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三、落实“试点授权”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四、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3年10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论文参考文献)
- [1]1982年宪法国家机构条款的变迁及意义——纪念“八二宪法”实施40周年[J]. 秦前红,王雨亭. 南都学坛, 2022(01)
- [2]国家监察委员会立法权的法治建构[J]. 王圭宇.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2
- [3]《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知识产权核心条款解读与执行难题破解之路径[J]. 程华儿,盛建明. 电子知识产权, 2021(10)
- [4]论快速立法[J]. 赵一单. 地方立法研究, 2021(05)
- [5]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性质与实现[J]. 滕佳一. 中国不动产法研究, 2021(01)
- [6]我国现行宪法发展机制研究[D]. 张权. 武汉大学, 2021
- [7]人大授权改革试点制度的运作图式[J]. 谭清值. 南大法学, 2021(03)
- [8]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D]. 张玉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9]《立法法》第十三条“试点授权”制度的实证研究[D]. 谭天香.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10]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