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用工造成伤亡赔偿加大(论文文献综述)
王昕[1](2021)在《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提出
杨晓会[2](2020)在《违法分包工伤救济法律困境研究》文中指出建设工程发包与施工过程中,存在着违法分包、层层分包这样不规范的施工模式。国家严格禁止违法分包行为,但是违法分包的认定立法相对滞后,违法分包的行政处罚可操作性不强,实践中违法分包现象依然突出,而且大部分情况是建设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自然人,让他们来完成其所承包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危险性较高,违法分包中因资质欠缺、责任主体难确定等原因,致使工伤事件频发。基于充分尊重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目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3年出台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的《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受伤劳动者的保护作出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业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受伤,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对受伤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基于此,劳动者可申请工伤救济,但实践中受伤劳动者申请工伤救济却耗时耗力,存在诸多困境。文章从程某的工伤索赔这一典型案例出发,对程某与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两个问题,存在的分歧意见进行阐述。归纳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违法分包中劳动者用工关系定性以及因工受伤获取工伤救济的问题。第三部分把实践中相关案例与本案相结合进行分析,发现违法分包工伤救济在立法方面存在违法分包法律规制有缺陷、违法分包中的工伤救济立法有矛盾的困境;在司法上因法律依据多元且不确定导致救济结果差异大、制度衔接不完善导致的因工受伤的界定做法不一、工伤赔偿数额的范围认定不一的困境;在程序上存在工伤救济程序复杂、受伤劳动者举证难的困境。第四部分分析产生这些困境,认为主要就是立法的不完善、不明确导致立法上的困境;违法分包中劳动关系不明确导致司法上的困境;违法分包用工不规范导致程序上的困境。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有必要更加严格地规范分包项目管理、规范分包用工、对工伤救济程序加以优化,让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的救济。
祁航[3](2020)在《我国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雇主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舶上的作业与陆地工作相比具有特殊的危险性,一旦发生事故就会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航海对于船员来说意味着“危险,孤立和限制”,而目前保护船员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由于船员是船上工作的主体角色,因此由雇主对船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提高索赔的效率,保护受害船员的利益。目前国际上已有其他国家对于雇主责任制订了详细的相关规定,而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的解析,可以看到目前我国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制度还不完善,立法层面存在诸多冲突,从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纠纷和问题。本文以我国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雇主责任为研究对象。文章第一部分对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相关理论基础进行分析和界定,其中包括船员人身损害的界定、雇佣关系的界定与辨析、雇主责任的界定与辨析。通过对现有法律及法律实践应用的梳理,目前在实务中船员签订合同涉及到的法律关系比较混乱,通过采取包容说的雇佣关系定义能更合适地将其进行总括来统一研究,同时也符合国际上这一概念的发展趋势。第二部分对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承担与免责进行论述,其中分析了在船员发生人身损害的不同情形下雇主责任的性质依据、随后研究了雇主责任的责任基础、归责原则以及雇主责任的免责事由。本文认为船员职业与陆地职业的不同在于前者具有的职业风险性、隔绝性和国际性,同时基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应选择雇主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另外认为不可抗力并不能作为雇主对船员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第三部分对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范围标准进行分析,主要包括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这一部分主要研究的对象是在实务中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额度计算方面存在的争议,本文结合不同国家运用的不同计算方式来对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计算问题进行研究探讨。第四部分对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在不同保险下的实现进行分析,主要包括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定义与区别、雇主责任在雇主责任保险下的实现、雇主责任在工伤保险下的实现以及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竞合情况。本文认为受害船员在雇主有过失时应当采取兼得模式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雇主责任保险赔偿,雇主无过失采取补充模式获得两种保险赔偿,从而更充分地保障受到人身损害的船员作为雇员应得的赔偿权益,同时也能尽可能的避免雇主过重的赔偿负担,不至于违反损害填补原则。在文章的最后一部分,本文对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完善提出几点见解。第一,要明确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竞合性质;第二,雇主无过错归责原则存在合理性,要予以坚持,这种合理性体现在显着的社会效益和对合理的风险分配;第三,对现有雇主责任的免责事由提出完善意见,关于三种不同的免责事由建议进行相应的调整;第四,要建立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在竞合情形下根据雇主是否存在过失而采用的补充和兼得混合模式赔偿制度。
田梦月[4](2020)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12年,为了更好的保护工伤职工的权益,确保其及时得到救助,我国《社会保险法》首次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以下简称“先行支付”)制度。它的颁布,确立了工伤职工依法申请先行支付的权利,简化了工伤职工获得救助的程序,为工伤职工提供了较为便捷的救济。同时,《社会保险法》依法赋予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追偿权,让用人单位为自己行为承担最终的法律责任。另外,对政府而言,先行支付制度要求其强制用人单位参保,积极履行职能,从而督促政府承担责任,为先行支付制度的运行保驾护航。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经验相对不足,先行支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由于存在缺陷而面临重重阻力。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对先行支付制度的规定为基础,对相关立法进行分析,结合域外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本论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先行支付的基本理论,首先对先行支付的含义进行介绍,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其特征和类型。又指出了先行支付的政府责任理论、无过失补偿理论和法定债权转移理论。其次论述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先行支付法律规定进行介绍,最终总结出制度覆盖范围广泛、基金保障机制健全、待遇支付相对及时等经验。第三部分介绍了先行支付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立法现状部分先分析了我国《社会保险法》关于先行支付的规定,又介绍了《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和《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在前者基础上的完善性规定。通过分析上述法律规定,指出先行支付制度存在适用范围较为狭窄、先行支付程序较长、追偿机制难以操作、基金安全面临风险一系列问题。第四部分针对提出的问题,给出了扩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适用范围、简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程序、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机制、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风险应对策略的建议。
章群,邓旭[5](2019)在《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实证考察与理论审思》文中研究说明农业现代化与规模化进程中,专业合作社发生的劳动纠纷逐年增加,其用工关系虽具有从属性,但专业合作社不属于劳动法列举的用人单位种类。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司法机关会严守法定种类对用人单位资格加以认定,然而218个涉及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案件的判决结果显示,持"肯定说"的司法机关占大多数,这一统计结果并不支持先前观点。裁判结果不仅存在地区差异,而且存在审级差异,持"肯定说"的比例从劳动仲裁机关到二审法院依次增加。然司法实践中的"肯定说"与"否定说"皆存在缺陷,面临着合理性与合法性不可兼得的窘境。司法困境背后的制度根源在于劳动立法中用人单位的内涵空白、外延封闭的列举式立法模式。在立法革新中,应实现用人单位立法模式从列举式向概括式的更迭,构建行为认定为主、身份认定为辅的用人单位资格认定标准,并在劳动法分层分类调整理念下,依据规模大小,对包括专业合作社在内的用工主体进行用人单位资格的二次识别。
代威[6](2019)在《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不仅是对工伤保险制度本身的一种完善,还充分地保护了工伤职工的劳动权益,为工伤职工提供了更为及时的救济,而且减少工伤职工的讼累,节约了司法资源。此制度的实施对保障民生、促进经济繁荣、维护社会稳定与发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该制度自2011年执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工伤人员工伤后相应的待遇,但由于该制度自身方面的种种缺陷,该制度一直难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在介绍了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该制度的现状、问题、成因,论述了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诸多风险,比如存在着不当得利风险、制度设计风险及基金安全风险等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剖析,探讨了问题背后的原因,如制度的激励性缺失、制度间的协调性缺失、制度的保障性缺失等方面。同时借鉴学习在这方面有着悠久历史和成功经验的德国相关做法,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以协同治理理论为视角,从主体、申请、监督、追偿等多个方面提出了针对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完善的可行性建议,找出相应对策。可见,虽然法律赋予了工伤职工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权利,上海市也在稳步推进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与实施。但是实际操作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让我们看到该制度还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因此我们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促使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在上海乃至全国能真正地发展完善,真正成为广大工伤劳动者的“福音”。
张多[7](2019)在《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的完善 ——兼评《社会保险法》第41条》文中研究说明先行支付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里的制度创新,其所主要解决的问题是,纠正了工伤保险向私人保险的偏向,禁止社保基金以未缴纳保费为由行使抗辩。将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也纳入到了工伤保险体系,扩大了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使得工伤保险回归了传统意义上的社会保障制度。然而,由于该制度产生于社会实践的总结,因此在合法性论证伤存在瑕疵,在实际的社会运行中产生了过多这样或那样大的问题,导致在保护未缴费工伤职工这一立法目的上并未达到理想效果,因此,怎样完善该制度,以便于更好地服务于广大劳动者,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内容由三章组成:第一章分为两个部分。在第一部分,笔者阐述了先行支付制度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即其立法目的是什么。这是设法完善该制度前所不能回避的前提问题,只有将这一问题阐述清楚了才能把握住该制度的重点问题。在第二部分中,笔者回答了该制度是什么。即其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属性,通过分析,对原有观点提出了一些看法。并通过对该制度的基本介绍,为下文指出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打下了基础。第二章论述了我国先行支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笔者首先从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与工伤认定程序两方面进行分析。其次,本文就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立法问题进行了论述,包括申请主体的范围存在争议、申请条件不明确。最后追偿是先行支付制度的逻辑延伸和现实保障。先行支付这一概念中的“先行”二字隐藏了一个信息,即真正的责任人并非工伤保险基金,而是另有其人。因此追偿是先行支付的必然后果。这一章的最后对追偿问题进行了分析。在第三章中,笔者提出完善我国垫付型先行支付的相关建议,首先,在工伤认定程序方面,应当明确工伤认定时限的性质、简化工伤认定时限;其次,在垫付程序上,应当对主体资格和申请条件进行了进一步阐述;最后,在追偿上,对追偿机关和追偿程序提出了合理建议。以期上述建议能够对我国垫付型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添砖加瓦。
郑尚元[8](2018)在《论工伤保险法制之完善》文中指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实践已20多年,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法制化程度最高的一类。但是,工伤保险法制仍存在诸多问题点和难点,诸如半社会保险性质与侵权责任法的纠葛、工伤认定范围的纠结、过劳失范与自杀排除工亡、认定机构与认定程序之偏狭、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的弱化等。为此,十分有必要制定《工伤保险法》以整合社会法、侵权法和相关诉讼程序法,并科学厘定工伤范围,设计科学的认定程序及公正的认定机构,最终实现事故预防、工伤补偿、职业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法律制度。
陈丹琳[9](2018)在《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人身损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全球“银发浪潮”的到来,中国由于人口基数大、经济发展不均衡等历史原因,提前进入“未富先老”的社会发展进程。社会老龄化,不仅导致我国退休人员数量逐年增加,社会养老负担加重,还促使退休再就业人员——这一特殊劳动群体的兴起,由此引发了一系列关于退休人员就业的法律问题。退休人员因社会背景、用人单位需求和自身退休境况选择了继续就业,但由于我国劳动法保护的限制,许多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无法得到有效救济,为退休再就业人员的生存、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埋下隐患。因此,如何解决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问题,成为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通过介绍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基本理论,从不同价值位阶的法律制度分析我国退休人员劳动权保护现状,结合国情剖析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的人身损害救济存在问题,提出解决符合司法实践的可行性建议。
黄亚平[10](2018)在《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法律适用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的前提则是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的认定对于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关重要。虽然,在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而申请工伤认定的案件中,劳动行政部门和法院对工伤认定多持支持的态度,但是,对工伤的认定往往会产生脱离劳动关系而被支持的结果,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受到质疑。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的性质不明确成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阻碍,过度依赖以主体资格来认定劳动关系,产生的结果是对工伤保险设立之初目的和理念的忽视。再加上,立法不明确和司法适用混乱及机械化现象严重,最终导致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及到工伤保险的参加、工伤的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文章通过对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后申请认定工伤而形成的行政诉讼案件的统计,对工伤认定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分析,阐释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寻求救济所面临认定劳动关系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困境以及原因,主要包括确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具有正当性、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定性的现状、阻碍及特点、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必然性。并从立法、司法、行政三方面提出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法律适用问题的完善建议。全文除引言、结语外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对判决书的统计,进而对超龄劳动者因因工伤亡而进行工伤认定的裁判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问题:统计发现工伤认定支持率极高,但是认定劳动关系并不是工伤认定一定考察的内容;在认定劳动关系案件中主要考察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剩下未涉及劳动关系而认定工伤和其他未认定工伤的判决书中,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被忽视;同时通过对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事发地、时间以及受伤和缴纳工伤保险状况、诉讼程序的统计,发现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损害巨大而权益难以保障。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法律适用问题亟待解决。第二部分,分析裁判现状的立法和司法原因:通过对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统计和归纳发现,国家立法并没有对超龄劳动者再就业以及因工伤亡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明确规定;地方对于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规定也是差异明显;在司法案件的审理中,由于制定法的不明确,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出现机械化,不能切实保护超龄劳动者的利益。第三部分,讨论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以及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前提的正当性:通过追溯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的产生,发现雇佣劳动和工伤保险产生息息相关,各国的工伤认定标准均是以伤亡是否因工作而产生来判定,与其他社会保险相比,工伤保险与劳动关系具有更紧密的联系。劳动关系应当是工伤认定和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前提。第四部分,讨论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关系:在归纳整理各方对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不同观点的基础上,分析认定劳动关系所面临的障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合意的忽视及《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应该是事实劳动关系。最后得出结论,即超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具有从属性的劳动,双方之间应当形成劳动关系。第五部分,从法理分析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法律适用正当性问题:从工伤保险发展来看,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因工伤亡的责任是必然的;从各方面因素的考量来看,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由工伤行政部门支付赔偿金益处最多;从社会保险理念和设立目的方面来看,基于其生存目的、社会连带的理念、国家干预的意图,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部分,从立法、司法及行政方面对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建议和措施:立法方面,应当从立法上将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劳动关系以及因工伤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合法化;司法方面,及时的指导性案件出台、倾斜保护劳动者和认定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方面的自由裁量;行政方面,给予工伤认定行政部门劳动关系认定权,并逐渐发展禁止诉讼原则;最后,对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关系作出展望。最后,结语部分重申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法律适用所存在的问题、事实用工对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的重要性以及超龄劳动者应工伤亡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当性。
二、非法用工造成伤亡赔偿加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非法用工造成伤亡赔偿加大(论文提纲范文)
(2)违法分包工伤救济法律困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和方法 |
1.3 研究综述 |
1.3.1 相关法律规定梳理 |
1.3.2 实务与理论分歧 |
1.3.3 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
2 程某与上海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
2.1 案情简介 |
2.2 案例存在的争议焦点 |
2.2.1 分歧意见 |
2.2.2 争议焦点及延伸法律问题 |
3 从案件看违法分包工伤救济的法律困境 |
3.1 违法分包工伤救济之立法困境 |
3.1.1 违法分包法律规制存在缺陷 |
3.1.2 违法分包工伤救济立法存在矛盾 |
3.2 违法分包工伤救济之司法困境 |
3.2.1 法律依据多元且不明确 |
3.2.2 制度衔接不完善 |
3.3 违法分包工伤救济之程序困境 |
3.3.1 工伤救济程序复杂 |
3.3.2 受伤劳动者举证困难 |
4 违法分包工伤救济法律困境的原因分析 |
4.1 违法分包立法不完善 |
4.2 违法分包中劳动关系不明确 |
4.2.1 建设工程中劳动关系认定的规定 |
4.2.2 违法分包中用工关系的认定 |
4.3 违法分包用工不规范 |
4.3.1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
4.3.2 工伤保险参保率低 |
5 完善违法分包工伤救济的对策 |
5.1 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明确劳动关系 |
5.1.1 规范分包项目管理 |
5.1.2 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 |
5.2 改进完善工伤救济程序 |
5.2.1 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行使统一认定权 |
5.2.2 完善工伤认定机构的调查核实权 |
5.2.3 有效衔接违法分包工伤救济和工伤保险之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雇主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概述 |
第一节 船员人身损害的界定 |
一、船员的定义 |
二、船员人身损害的内涵 |
第二节 船员雇佣关系的界定与辨析 |
一、雇佣关系的定义 |
二、船员不同雇佣关系辨析 |
第三节 船员雇佣关系中雇主责任的界定与辨析 |
一、雇主的定义 |
二、雇主责任的定义和立法沿革 |
三、雇主责任辨析 |
第二章 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承担与免责 |
第一节 不同情形下船员人身损害中雇主责任的承担依据 |
一、雇主本人过失对船员造成的人身损害 |
二、雇主的其他雇员过失对船员造成的人身损害 |
三、第三人侵权对船员造成的人身损害 |
四、雇主与第三人共同侵权对船员造成的人身损害 |
五、不涉及他人过失的工伤事故对船员造成的人身损害 |
第二节 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责任基础 |
一、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责任性质 |
二、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 |
第三节 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现有免责事由的辨析 |
一、船员作为被害人之故意 |
二、不可抗力 |
三、船员自身的重大过失 |
第三章 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赔偿原则和范围标准 |
第一节 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赔偿原则 |
一、雇主责任的赔偿基本原则概述 |
二、雇主责任中物质损害赔偿的原则 |
三、雇主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
第二节 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赔偿范围标准 |
一、雇主责任的赔偿范围标准概述 |
二、雇主责任中物质损害赔偿的范围标准 |
三、雇主责任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计算 |
第四章 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在不同保险中的实现 |
第一节 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定义与差别 |
一、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定义 |
二、雇主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差别 |
第二节 雇主责任在雇主责任保险中的实现 |
一、赔偿责任主体 |
二、赔偿范围方面 |
三、救济程序方面 |
第三节 雇主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实现 |
一、赔偿责任主体 |
二、赔偿范围方面 |
三、救济程序方面 |
第四节 两种保险竞合情形下雇主责任的实现 |
一、两种保险产生竞合的情形 |
二、两种保险竞合情形下不同赔偿模式的分析 |
第五章 对船员人身损害赔偿中雇主责任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雇主责任性质为特殊的竞合责任 |
第二节 雇主无过错归责原则的合理性 |
第三节 对现有雇主免责事由的完善 |
一、取消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 |
二、认定船员自身故意及重大过失作为免责事由 |
第四节 建立工伤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的补充和兼得混合模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基本理论 |
1.1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界定 |
1.1.1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含义 |
1.1.2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特征 |
1.1.3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类型 |
1.2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理论基础 |
1.2.1 政府责任理论 |
1.2.2 无过失补偿理论 |
1.2.3 法定债权转移理论 |
1.3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必要性 |
1.3.1 增加工伤职工救济途径 |
1.3.2 补充和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
1.3.3 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 |
2 域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规定及借鉴 |
2.1 域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规定 |
2.1.1 德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
2.1.2 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 |
2.1.3 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 |
2.2 域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借鉴 |
2.2.1 制度覆盖范围广泛 |
2.2.2 基金保障机制健全 |
2.2.3 待遇支付相对及时 |
3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立法现状 |
3.1.1 全国性统一立法 |
3.1.2 地方性法规 |
3.2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存在的问题 |
3.2.1 适用范围较为狭窄 |
3.2.2 先行支付程序较长 |
3.2.3 追偿机制难以操作 |
3.2.4 基金安全面临风险 |
4 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建议 |
4.1 扩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适用范围 |
4.2 简化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程序 |
4.2.1 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
4.2.2 减轻职工证明责任 |
4.3 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机制 |
4.3.1 明确追偿主体法律地位 |
4.3.2 细化追偿行使内容和程序 |
4.4 完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风险应对策略 |
4.4.1 单独设立专项基金 |
4.4.2 加强基金支出监管 |
4.4.3 加大违法惩罚力度 |
4.4.4 加强联动追偿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实证考察与理论审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 |
二、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的裁判认定与依据 |
(一)研究设计 |
(二)样本案例的统计与分析 |
1. 裁判机关对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基本情况。 |
2. 裁判机关对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裁判理由。 |
三、司法实践中合法性与合理性不可兼得的困境 |
(一)“肯定说”与“否定说”的成因 |
(二)合理的“肯定说”对形式正义的违反 |
1.“肯定说”违反现行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立法规定。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
2.“肯定说”法律适用中存在逻辑错误。 |
(三)合法的“否定说”对实质正义的偏离 |
四、司法窘境折射出的法制缺陷及制度革新 |
(一)用人单位立法模式的变革 |
(二)劳动法用人单位资格认定标准的厘定 |
1. 以行为认定为主、身份认定为辅的用人单位认定标准 |
2. 劳动法分层分类调整理念下,依据规模大小,用工主体用人单位资格的再认定。 |
五、余言 |
(6)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简评 |
1.3 研究内容和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2章 核心概念界定及理论梳理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 |
2.1.1.1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含义 |
2.1.1.2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类型 |
2.2 理论基础 |
2.2.1 协同治理理论基本内容 |
2.2.2 协同治理理论的基本特征 |
2.2.3 协同治理理论对于研究先行支付问题的启示 |
第3章 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现状 |
3.1 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立法现状 |
3.1.1 国家性相关立法 |
3.1.2 上海市政策 |
3.2 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程序规范 |
3.2.1 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办理流程规定 |
3.2.2 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待遇追缴流程 |
第4章 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制度存在不当得利风险 |
4.1.1.1 制度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不足,用人单位违法成本低 |
4.1.1.2 制度规定的缴费比例大基数高,中小企业守法成本大 |
4.1.1.3 制度规定的工伤保险体系重补偿而轻预防 |
4.1.2 制度子系统内部的设计存在风险 |
4.1.2.1 制度规定的程序繁琐,条件严苛 |
4.1.2.2 制度将非法用工排除在外 |
4.1.3 制度存在基金安全风险 |
4.1.3.1 制度设定的基金来源渠道不足 |
4.1.3.2 现有制度下基金追回难度大 |
4.1.3.3 现有制度忽视道德风险的防控 |
4.2 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2.1 制度设计中治理主体单一,存在“知识和资源”困境 |
4.2.1.1 缺乏设立强有力的专业化执法机构 |
4.2.1.2 缺乏设立与制度相配套的专项基金 |
4.2.2 制度缺少子系统协同机制,“共同规则”混乱 |
4.2.2.1 条件规定不一致,政策之间相互“打架” |
4.2.2.2 概念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
4.2.3 制度设计缺乏和其他主体协同的机制 |
4.2.3.1 缺乏联合防控的追偿机制 |
4.2.3.2 缺乏协同参与的监督机制 |
4.2.4 制度激励忽视构建“信任与合作” |
4.2.4.1 缺乏赏罚分明的奖惩机制 |
4.2.4.2 缺乏明文的宣传保障机制 |
4.2.4.3 增设申请条件,制度缺乏认同感 |
第5章 德国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相关经验借鉴 |
5.1 选择德国案例的原因 |
5.1.1 德国相关情况优势突出 |
5.1.2 德国相关情况值得借鉴 |
5.2 德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基本情况 |
5.2.1 德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保障对象 |
5.2.2 德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资金来源 |
5.2.3 德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项目内容 |
5.3 德国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经验借鉴 |
5.3.1 先行支付制度的覆盖范围广泛 |
5.3.2 先行支付制度的申请条件较为简易 |
5.3.3 先行支付制度的基金保障机制健全 |
5.3.4 保险征缴及追偿程序强制性明显 |
第6章 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完善建议 |
6.1 制度安排中引入相关治理主体,拓展“知识和资源” |
6.1.1 制度安排中构建专业化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经办机构 |
6.1.2 制度安排中引入社保经办机构人员定期培训评估机制 |
6.1.3 制度安排中引入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先行支付“宣传月” |
6.2 制度层面统一落实尺度和方法,构建“共同规则” |
6.2.1 制度层面规范先行支付主体资格 |
6.2.2 制度层面简化先行支付申请程序 |
6.2.3 制度层面规定先行支付申请时效 |
6.2.4 制度层面引入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共同制定规则 |
6.3 建立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深化多元主体合作 |
6.3.1 建立联合追偿机制 |
6.3.2 建立协作防欺诈机制 |
6.3.3 建立监督与奖惩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的完善 ——兼评《社会保险法》第41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写作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含义 |
一、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构成要件 |
二、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的立法目的 |
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
二、弥补政府的监督过失 |
三、维持工伤保险法律关系的稳定 |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工伤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规定存在缺陷 |
二、工伤认定程序冗长 |
第二节 申请程序存在问题 |
一、申请主体的范围存在争议 |
二、申请条件不明确 |
第三节 追偿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能力不足 |
二、追偿措施缺乏强制力,追偿效率较低 |
三、追偿条款存在漏洞 |
第三章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工伤认定程序 |
一、明确工伤认定时限的性质,完善救济途径 |
二、简化工伤认定程序 |
第二节 完善先行支付的申请程序 |
一、申请主体资格的完善 |
二、明确申请条件 |
第三节 完善追偿程序 |
一、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法律地位 |
二、强化社保经办机构的追偿权 |
三、填补相关的程序漏洞 |
参考文献 |
(8)论工伤保险法制之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工伤保险法制形成的历史脉络与社会背景 |
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法制存在的基本问题 |
(一) 半社会保险性质与侵权责任法的纠葛 |
(二) 工伤认定范围的纠结:视同工伤 |
(三) 过劳失范与自杀排除工亡 |
(四) 认定机构与认定程序之偏狭 |
(五) 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的弱化 |
三、工伤保险法制完善的路径与制度安排 |
(一) 提升立法层次, 准确定位侵权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功能 |
(二) 科学厘定工伤范围 |
(三) 设计科学的认定程序及公正的认定机构 |
(四) 工伤补偿、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三位一体, 完善工伤保险法制 |
(9)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人身损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概述及人身损害问题的提出 |
1.1 退休人员再就业概述 |
1.1.1 退休再就业的概念 |
1.1.2 退休人员的退休方式 |
1.1.3 再就业的退休人员形态 |
1.2 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常见的人身损害 |
1.3 我国退休人员劳动权保障现状 |
1.3.1 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层面 |
1.3.2 法理学说层面 |
第二章 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的人身损害救济问题 |
2.1 退休人员再就业的用工关系定性不恰当 |
2.2 再就业退休人员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问题 |
2.2.1 救济待遇不平等 |
2.2.2 救助措施不完善 |
2.3 再就业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待遇问题 |
2.3.1 医疗保险是否可以救济退休人员工伤问题 |
2.3.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救济退休人员工伤问题 |
2.3.3 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救济退休人员工伤问题 |
2.3.4 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适合再就业退休人员 |
第三章 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的人身损害救济对策 |
3.1 明确界定再就业退休人员的用工关系属于特殊劳动关系 |
3.2 建立退休人员工伤保险制度 |
3.2.1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 |
3.2.2 医疗保险不能取代工伤保险 |
3.2.3 民事侵权赔偿无法发挥工伤保险赔偿的作用 |
3.2.4 建立特殊的工伤保险制度 |
3.3 构建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的人身损害预防机制 |
3.3.1 构建预防机制的原因 |
3.3.2 延长退休年龄,建立弹性退休制度 |
3.3.3 严格控制退休人员的退休手续和再就业条件 |
3.3.4 建立退休人员再就业数据库和服务平台 |
3.3.5 保障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 |
3.3.6 明确违反退休人员再就业规定的惩罚措施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法律适用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裁判现状:工伤认定支持率奇高与法律适用混乱 |
(一) 工伤认定的支持率极高 |
(二) 确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前提被法院所忽视及法院判决说理不一 |
(三) 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后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
(四) 小结 |
二、裁判现状之源:立法混乱及司法僵硬化 |
(一) 立法混乱 |
(二) 法官适用法律过度机械化 |
(三) 小结 |
三、确定劳动关系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具有正当性 |
(一) 劳动关系与工伤保险制度息息相关 |
(二) 工伤认定标准:伤害的工作相关性 |
(三) 工伤保险难以脱离劳动关系 |
(四) 小结 |
四、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法律关系性质的重新审视 |
(一) 与用人单位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的学说及评析 |
(二) 与用人单位用工关系认定的阻碍因素 |
(三) 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自由意志被忽略 |
(四) 与用人单位用工关系认定之重要因素:事实用工 |
五、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必然性 |
(一) 用人单位承担用工风险是工伤保险制度发展的规律 |
(二)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是各种因素衡量的结果 |
(三) 符合社会保险法建构的理念及目的 |
六、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司法及行政选择 |
(一) 立法方面 |
(二) 司法方面 |
(三) 劳动行政部门方面 |
(四) 延伸思考——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的关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非法用工造成伤亡赔偿加大(论文参考文献)
- [1]退休再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王昕. 南昌大学, 2021
- [2]违法分包工伤救济法律困境研究[D]. 杨晓会.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3]我国船员人身损害赔偿的雇主责任研究[D]. 祁航.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4]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律问题研究[D]. 田梦月. 辽宁大学, 2020(01)
- [5]专业合作社用人单位资格认定的实证考察与理论审思[J]. 章群,邓旭. 中国农村观察, 2019(05)
- [6]上海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完善研究[D]. 代威.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2)
- [7]论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制度的完善 ——兼评《社会保险法》第41条[D]. 张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
- [8]论工伤保险法制之完善[J]. 郑尚元. 法治研究, 2018(05)
- [9]我国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人身损害法律问题研究[D]. 陈丹琳. 广西大学, 2018(12)
- [10]超龄劳动者因工伤亡法律适用实证研究[D]. 黄亚平.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