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刑种刍议(论文文献综述)
刘若晗[1](2021)在《刑法中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业禁止并不是一项新制度,其以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存在于域外刑法史的各个时期,经历了从“轻缓宽和——严厉残酷——轻缓宽和”的反复过程,到了近现代,该制度已经成为了绝大多数国家用来预防和惩治职业犯罪的工具。而我国刑法对从业禁止制度的规定相对滞后,直到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的出台才打破这一局面,其在第一条规定了从业禁止制度。在此之前,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大多散落在行政法规、经济法、商法等法律法规中。比如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会计法》、《证券法》等。作为《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存在的从业禁止制度,其法律规定笼统、模糊。学术界虽然有不少关于该制度的理论研究,但对于该制度的法律性质、适用依据以及其与存在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的从业禁止规定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尚存在很多争议。这种理论上的不确定性使得从业禁止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适用率低、适用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本文从三个层面对从业禁止制度进行深层次再研究,具体而言如下:首先,明确从业禁止制度的性质属于保安处分,在此基础上,分析从业禁止制度存在的正当化依据,肯定其存在的立法价值,并且阐述了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原则,以指导该制度的具体适用。其次,对从业禁止制度的具体适用进行探讨。依次是从业禁止适用的形式条件、实质条件、适用后的法律后果以及适用中的其他问题。形式条件主要是指对其适用对象的确定,即职业犯与违职犯的认定、“职业”范围的界定以及被判处“刑罚”的种类等问题;对“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的理解,其本质上是对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判断;适用后的法律后果主要探讨职业相关性的界定,即如何合理确定禁止内容已达到犯罪预防的目的;从业禁止适用中的其他问题主要包括单位犯罪能否适用从业禁止以及从业禁止的宣告等问题。最后,阐明从业禁止制度的衔接适用问题。笔者在明确其他从业禁止制度具体内容的基础上,对“从其规定”条款的性质以及适用该条款时的援引范围和适用规则进行深入探讨,以求刑事从业禁止与其他从业禁止之间的协调适用。
杨迪[2](2020)在《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文中认为我国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在20余年的时间里,立法机关通过多个修正案回应了社会对刑法和刑罚的期待。在逐步修订刑法的过程中,法网严密化和违法行为入罪成为一个显着的发展趋势。随着社会发展,犯罪态势和罪犯结构发生了变化,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暴力犯罪数量下降,性质和情节较为轻微的犯罪案件数量上升。因此,建构起具有我国特点的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内核的轻罪制度,能够较为准确识别轻罪案件和轻罪罪犯,实现刑罚配置和刑事处遇的分类施策,既成为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组成部分。从世界范围看,包括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多个国家在内,均在其刑事实体法中或依照犯罪的严重程度为标准或以法定刑为标准或以宣告刑为标准,进行了重罪与轻罪的划分。与实体法上轻罪制度相适应,各国在其轻罪处罚机制上出现了轻缓化和多元化的趋势,在刑事诉讼程序上也建立了相应的特别化的轻罪处理机制。在刑事政策方面,西方国家也经历了调整的过程,逐渐形成了“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在“轻轻”方面,强调立法上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执行社会化和刑事诉讼程序简便化。在“重重”方面,强调对罪行严重或主观恶性较深的犯罪进行更为严厉的刑事政策调处。我国刑法中虽然并没有规定重罪与轻罪划分的犯罪分类制度,但无论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关区别对待和宽严相济的要求,还是近年来我国犯罪态势整体平稳、轻罪案件数量上升,刑事案件总体数量仍在高位徘徊和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仍然突出的现实状况,都要求建构起轻罪处理特别原则与机制,实现轻罪轻罚、重罪重罚。同时,我国历史上的“世重世轻”刑事政策,有关重罪区别对待的犯罪分类的雏形,区分刑罚轻重而设定的刑制以及轻刑案件特别的执行和处理程序,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文化土壤;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则为轻罪制度的建构提供了制度土壤和实践经验。因此在我国建构轻罪制度,具有现实必要性和可行性,是理性的选择。传统观念中,我国对于刑罚功能的强调偏重于惩罚和威慑,认为刑法规制的是最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与这种观念相适应,我国刑法立法模式上对于犯罪行为描述采用的是“定性+定量”模式。性质和情节没有达到一定严重程度的违法行为,在过去不会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在这一前提下,过去对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犯罪行为的刑事被告人,适用隔离措施是必须和适当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犯罪形势发生变化,社会公众对于悖德行为和越轨行为的情感和容忍度也发生变化,对于刑法功能的期望也随之发生了变化。若再以过去眼光看待轻罪罪犯及其家属,要求对轻罪罪犯剥夺自由,对服刑完毕的轻罪罪犯及其家属歧视疏远,必将导致轻罪罪犯难以复归社会。这不仅不能适应轻罪治理的现实需要,还会带来社会对立的问题。因此,对于刑法功能、轻罪罪犯特征、轻刑功能和轻罪案件诉讼程序模式在认识上的转变,促动了从更新、也更贴近社会生活现实的角度对轻罪制度功能和轻罪案件处理的思考,也成为在我国建构并运行轻罪制度的观念前提。建构轻罪制度既涉及到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落实、刑罚配置的完善、与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又涉及到现有轻罪处理制度的完善和现行规范无法通过改进方式解决问题情况下的新制度建构,是一个界分与选择的过程。为实现较为准确甄别轻罪案件和更好的轻罪治理效果的目标,轻罪范围的划分宜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和经济原则,在我国刑法所划定的犯罪圈基础上进行研究。相较于西方国家确定轻罪范围所采取的法定刑形式确定模式,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轻罪的概念和范围,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过程中实际上总结了关于轻罪识别和界定的拟定刑模式。这种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由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框架内运用司法经验进行预判、尊重被告人程序选择权利并通过救济程序进行纠偏的模式,由于兼具法定性和裁量性,更加适宜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衔接,并可以向后观照案件裁判结果即宣告刑,故而更加适应我国现实情况下的轻罪认定和处理需要。在此模式下将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的案件作为轻罪案件,更适宜在我国语境下进行轻罪制度建构探讨。通过实践观察发现,我国部分轻罪案件处理出现了事实上的“轻罪不轻”问题。这一问题的产生既有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刑罚配置原因,也有轻罪案件处理程序机制问题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引发的责任体系内部责任叠加的原因。针对轻罪及轻罪被告人的特点,为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以相对均衡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对我国轻罪刑罚配置进行检视,可以发现短期自由刑的配置仍然处于轻刑体系的核心地位、罚金刑作用发挥不理想、缓刑适用不精准等问题的存在。为实现轻罪刑罚功能的协调发挥,应当提升缓刑适用的精准性、有效配置和适用罚金刑、完善资格刑配置和适用制度及内容。在程序机制配套方面,轻罪治理问题不仅需要实体法上针对轻罪问题作出更科学的刑罚配置,刑事司法上作出更科学的量刑,也需要在刑事诉讼程序上进一步探索建立针对部分轻罪案件的处罚令程序和有条件的轻罪罪犯前科消灭制度。通过建构多元快速的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真正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帮助轻罪罪犯复归社会、消弭社会裂痕。此外,随着法律制度的发展,实施轻罪行为的被告人不仅会因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还可能要面对来自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被侵权人要求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来自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要求其承担的公共利益损害赔偿责任。环境犯罪领域即为较有代表性的例证。在环境犯罪视域下,被告人可能同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侵权责任、公益赔偿责任等等。若仅将各种责任进行简单累加,不仅事实上加重了轻罪罪犯责任,难以做到罪责适应,还会因实际上对被告人科处责任过重,引发社会的质疑。因此,在责任体系的完善上应当坚持以犯罪治理为导向的体系化整合,坚持犯罪治理手段和刑罚方法的多元化,积极探索恢复性司法措施的应用,鼓励轻罪被告人自愿承担修复生态环境义务,以更小的刑罚成本和社会成本实现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
戴自然[3](2020)在《刑事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从业禁止亦可称为职业禁止,主要是指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违背职业特定要求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基于预防目的对其从事的职业进行限制,广义上是一种惩戒罪犯并预防其再次利用自身职业从事违法活动的禁止行为。它的出现是一种刑事法律逐步发展进步的表现。从业禁止是一种响应社会要求的预防犯罪分子再次利用自身职业从事违法活动的禁止行为,相比行政从业禁止,刑事从业禁止不适用于单位对象,且不具有行政从业禁止的终身性,在目的上更强调预防性。在从业禁止的定性上,从业禁止与非刑罚措施适用的前提条件并不相同,而从业禁止与资格刑存在预防目的不同以及适用根据基点是否着重再犯可能性的差异,由此从业禁止既不属于非刑罚措施,又难以归属于资格刑。从其刑事制裁体系、刑罚目的以及适用条件三方面来看,从业禁止的性质更贴近保安处分说。《刑法修正案(九)》公布施行后的5年间,有关刑事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问题不断涌现:首先,从业禁止的限制范围在判决中表述并不统一;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从业禁止适用的刑罚条件不尽相同;再次,在从业禁止施行于犯罪分子的时候,对于部分适用对象的监管不力;最后,同一案由出现了适用刑事或者行政不同类型的从业禁止的判决的问题。总体而言,从业禁止在刑事案件中的适用率仍然很低。然而目前立法对于从业禁止的限制范围、适用的刑罚条件规定十分模糊,“从其规定”的表述过于简洁,同时司法上,当前欠缺从业禁止相关配套制度。这都导致了适用问题的出现。在根本上,从业禁止与犯罪分子的社会化存在天然的冲突。通过优化刑法相关条款规定,在立法时明确从业禁止适用的原则,同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确定从业禁止的适用前提、从业禁止的适用范围与刑罚条件,结合健全从业禁止配套制度,建立多元主体启动制度、基层组织协助执行制度、引入保证金或保证人监管制度、从业禁止人员查询制度以及为犯罪人提供暂缓执行从业禁止的可能等方法,为刑事从业禁止相关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贾梦[4](2020)在《我国刑法中从业禁止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从业禁止作为一项新的制度引入刑法体系,《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对其所作的规定较为笼统,条文内容缺乏具体性和明确性,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相关研究也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与分歧,影响从业禁止的准确理解和适用。本文拟对我国刑法中的从业禁止制度进行剖析,旨在解决当前法律规定得不完善的地方,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从业禁止的概述。该部分开篇分析了从业禁止的立法现状,介绍了从业禁止的概念以及当前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并明确了从业禁止的特点,然后阐明其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特殊预防目的,肯定其立法价值。第二部分是探讨从业禁止的性质和适用原则。首先提出目前理论界关于从业禁止性质的相关学说,并对其一一分析和辩驳,明确从业禁止不符合资格刑和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特征。再从保安处分这一措施着手,从从业禁止的目的、功能、适用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得出其符合保安处分的形式特征和本质内涵的结论。然后通过域外保安处分适当性原则的启示,确定从业禁止适用原则为合目的性原则、必要性原则、比例原则,并将其与从业禁止的相关适用问题联系起来,明确从业禁止在具体适用时应当受到适用原则的指导和限制。第三部分研究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规则。第一,分析从业禁止适用的实质条件,包括“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其本质上是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本文中明确了从业禁止中的“犯罪情况”实际上是判断“预防再犯罪需要”的依据之一,分析了关于人身危险性的判断因素,并明确了人身危险性评估的重要性,提出我国人身危险性评估缺失的问题,根据域外经验,尝试确立我国切实可行的人身危险性评估的模式。第二,确定从业禁止的具体适用对象。本文明确了从业禁止中“职业”的范围界定标准,分析了“利用职业便利”和“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内涵和外延;明确了“被判处刑罚”中“刑罚”的范围,主要解决被判处管制、缓刑和附加刑能否适用从业禁止的争议问题;并对单位适用从业禁止的问题进行分析,阐述对单位适用从业禁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分析了从业禁止的禁止范围,旨在解决如何合理确定禁止内容以达到犯罪预防目的。第四,分析了从业禁止的宣告程序、适用期限和法律后果,主要解决从业禁止的宣告机关、宣告程序、效力是否及于刑罚执行期间以及制裁性条款的理解和适用等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对刑事从业禁止和行政从业禁止的比较研究,明确二者的区别,然后分析在适用《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从其规定”时可援引的行政从业禁止规定范围以及具体在何种情况下“从其规定”,明确刑事从业禁止中“从其规定”的具体适用规则,初步实现从业禁止的行刑衔接。刑事从业禁止的设立,是完善我国刑事制裁体系的重要举措,丰富了触犯刑法的法律后果,对预防犯罪,有效治理未然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通过上述研究,对从业禁止制度进行深度剖析,以求为从业禁止的准确理解和有效适用略尽绵薄之力。
汤君[5](2020)在《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新中国刑法随着新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发展。1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79年刑法典),结束了新中国长达30年没有刑法典的历史。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1997年刑法典)。受到历史条件和立法技术的限制,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完备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的改革和发展,必然面对必要的修改补充,而刑法典的修改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发展。1979年刑法典的修改补充主要采用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方式,1997年刑法典在采用了唯一一次单行刑法的修改方式后,改为以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并先后出台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使得刑法修正案成为此后修改刑法的唯一方式。本文以1997年刑法典的十个刑法修正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论证刑法修改应当坚持的模式,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的特点,分析刑法修正案的发展趋势,提出刑法修正案应当秉承的理念以及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的重构。本文第一章对我国刑法修正案进行了总的概述。在法律修改概念的基础上,对刑法修改的内涵进行界定,考察了域外和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综合比较各类刑法修改方式,认为我国刑法修改应当坚持刑法修正案模式,并介绍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首先,界定法律修改的内涵,考察域内外刑法修改的历史。在综合各家观点的基础上,认为刑法修改是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刑法通过增加、删除、替换等方式进行完善,以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立法活动。法律修改的类型包括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全面修改法律的一种方式,我国1997年刑法典就是在1979年刑法典基础上做出的全面修订。法律修正是指立法机关对法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主要是局部或者个别的修改。法律修正案也是法律修正的一种,我国出台的十部刑法修正案便属于此类型。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基本都是通过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修改刑法部分条款和全面修订刑法典等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改完善。我国立法机关也先后通过制定24部单行刑法,在107个非刑事法律中设置附属刑法规范,对1979年刑法典做了一系列的补充和修改。11997年刑法典颁行后,立法机关除了通过1部单行刑法外,主要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陆续对1997年刑法典做了局部性的修改补充。其次,论述了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刑法修改模式是指立法者修改、完善刑法典的方式。单行刑法具有灵活简便、针对性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存在随意性大,功利性明显的弊端,从而导致单行刑法与刑法典之间存在适用协调性问题,会实际损伤刑法典的稳定。附属刑法具有协调性较强,专业性突出等优点,但也会导致刑法典同其他法律衔接不畅,缺乏体系性,缺乏监督制约等问题。笔者认为,采用刑法修正案模式修改刑法有其一定的优越性:一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维护法治统一,二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实现刑法任务,三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公民认知和司法适用,四是采用刑法修正案修改刑法有利于限制立法者权力。再次,总结和分析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笔者梳理了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情况,对修改的条文数、增设(废除)罪名数,犯罪构成的变化情况进行详尽的量化比较分析,逐个总结历次刑法修正案得失,展示了十个刑法修正案个体和整体的特征和趋势。笔者认为,刑法修正案总体呈现出三方面的特点:(1)总则与分则、广泛与集中相结合。为了保证刑法典整体的价值统一和逻辑统一,形成修改的普适性,减少修改频次,扩大适用范围,刑法修正案从只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扩大到总则和分则相结合修改。另外,刑法修正案出于社会发展和犯罪形态变化等不同需求,对刑法分则十个类罪名皆有不同程度的修改,有重点、有主次,体现出了广泛而集中的特点。(2)积极性与稳定性相结合。一方面,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刑事立法积极开展对新型犯罪的刑法规制,积极呼应社会关切,积极贯彻刑事政策,体现出了刑法修正案积极性的一面。另一方面,立法机关也非常重视刑法典的稳定性。将刑法修正案作为唯一的刑法修改模式,尽量坚守谦抑性原则,理性对待实践部门、理论学者和民众提出的修改刑法草案或建议。总体而言,刑法修正案对刑法典的修改还是以稳定性为主。(3)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一方面逐步减少死刑罪名,加大对老年人、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体现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对弱势群体保护的国际刑法理念;加强恐怖活动犯罪和贪污贿赂犯罪立法的国际化,实现与国际条约相关条文的对接。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和立法、司法实践,在社区矫正和终身监禁制度的立法上,设置了与其他国家并不相同的本土化规定,体现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本土化特征。第二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犯罪圈扩张化趋势。我国十个刑法修正案基本上显示了犯罪圈扩张的主要导向,并主要从三种路径实现。(1)增设新罪,将原先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前五个刑法修正案是增设新罪的平稳期,增设新罪的条款相对较少。从《刑法修正案(六)》开始至今,增设罪名的高峰期到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十)》只增设1项罪名,但能否迎来增设罪名的拐点,有待后续的观察。(2)扩大犯罪主体。一是由特殊犯罪主体扩大到一般犯罪主体,二是扩大特殊主体范围,三是在自然人犯罪的基础上,增加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四是将单位犯罪扩张至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3)降低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分别通过扩张行为方式,扩张犯罪对象范围,降低构成要件标准的方式降低了部分罪名的入罪门槛。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在犯罪圈扩张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域外传统大陆法系国家近年来对涉及到恐怖主义犯罪、金融犯罪、网络犯罪等刑法条款都进行了修改补充,适当扩大了犯罪圈。传统刑法的“后置化”保护已不能满足需要,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保护“前置化”。受到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法益保护的范围越来越大,导致犯罪圈呈现了扩张化。(2)刑法结构转型的需要。1997刑法典因罪名体系不严密,罪状设计粗疏,立法技术局限,导致很多社会危害性较大的违法行为长期被排除在犯罪之外,不能有效地及时惩治犯罪、保护法益。同时刑罚严苛导致刑罚重刑主义,忽视人权保障。只有适当扩张犯罪圈,严密刑事法网,将一定的轻微犯罪纳入刑法规制,在刑罚轻缓化的前提下,整体上形成“严而不厉”的刑法结构才能有效实现刑法目的。(3)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一些危害社会的行为被犯罪化,刑法将部分“应受劳教处罚行为”纳入规制范围,犯罪圈的逐步扩张是弥补法律制裁漏洞的需要。针对刑法修正案中犯罪圈不断扩张的趋势,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改善:(1)理性回应民意。刑法修正案应当尊重和回应民意,但需理性对待非理性的民意。刑法修正需要尊重刑事立法规律,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对民意的回应应有限度,不能盲目满足民意表达,违背刑法谦抑原则,最终损害刑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2)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刑法不应对非道德的行为过度介入,对道德刑法化应在一定的原则下有所限制,一是要限于普适的道德,二是要限于必要的道德,三是要坚持谦抑性原则,四是要限于以不法行为为基础,以侵害法益为结果。(3)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刑法修正案中预防性立法应当作为例外情况,应针对“危险行为”而非“风险行为”进行规制,应限于有“重大”危险的特定犯罪领域。第三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出民生化的趋势。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是立法实践强化对民生刑法保护的结果,是实践推动了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其产生和发展有其必然性,应当肯定强化对民生的刑法保护,深化对民生刑法观的理论研究。我国通过五个刑法修正案,分别从矜老恤幼、保护劳动权益、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加大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进一步保护个人信息等五个方面完善了刑法典对民生权益的保障。首次涉及到刑法典总则的修改,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出于矜老恤幼的考虑,强化民生保护,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矜老恤幼。《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矜老”刑法发展理念,一是增加了对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从宽处理的规定。二是有条件地排除死刑适用。三是缓刑的宣告条件从宽。对未成年人的从宽处理方面,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排除累犯。二是缓刑的宣告条件放宽。三是免除了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2)保护劳动权益。在劳动刑法发展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历次刑法修正案也日益突出劳动权益的保护,先后三个修正案对刑法典有关条文进行了修改。《刑法修正案(四)》增设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刑法修正案(六)》对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作出修改。《刑法修正案(八)》对强迫劳动罪作出修改,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三个刑法修正案充分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进一步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和谐劳动关系。(3)保护食品安全权益。充分发挥刑法保护食品安全权益最后一道屏障作用,进一步预防和惩治食品安全犯罪,成为近年来刑法修正案的重要内容之一。《刑法修正案(八)》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作出修改,增设了食品监管渎职罪。(4)将危险驾驶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进一步惩治危险驾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行为。(5)保护个人信息。《刑法修正案(七)》注重加强对侵犯公民信息个人行为的刑法规制,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再次修改完善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犯罪主体扩大为一般主体,修改了该罪的犯罪构成,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第四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国际化的趋势。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是法律修改国际化在刑法领域的展开,是中国化与国际化的结合,是我国出于共同打击国际犯罪或保障人权的需要,根据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国际刑法发展理念,对国内刑法予以修改、完善的过程。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基础主要在于:一是国际社会存在共同的法律文化。各个国家的刑法体现出蕴含在刑法中得以为各国所接受和承认的法律文化,从而使得各国刑法在某些领域互相接近而彼此融合,形成一种互相借鉴、彼此联结的国际性刑法发展趋势。二是面临共同的犯罪问题。即出现了新的跨国犯罪形态,且呈现日趋严重的趋势,各类犯罪行为也展现出国际化的特点。三是具有共同的价值取向,人权保障作为人类共同利益的重要体现,被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认为,刑法修正案国际化应当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法律秩序中,每个国家都是独立的主体,应在充分尊重各国主权的基础上平等交往。需要各国在平等善意、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充分的沟通与协作,并通过各国主权力量承认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以实现各国在国际法上的同等限制与保护。二是坚持条约必须信守原则。要求对于合法缔结的国际条约,缔约国在有效期内必须依法善意履行条约义务。从诚信、公正的角度,不仅限于遵守条约文字,更重要的是从立约精神的角度履行义务,不能以任何行为破坏条约宗旨,应全面履行条约。三是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人权保护的最直接和最根本的责任主体是主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应成为国内刑法修正案国际化过程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立法路径上,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1)未成年人保护的国际化。国际公约主要聚焦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定,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以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限制。《刑法修正案(八)》分别从对未成年人累犯制度、缓刑制度和前科封存制度三个角度的修正落实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从宽处理的原则和要求。(2)生命权保护的国际化。国际条约主要聚焦在死刑的废除和限制使用。我国立法机关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延续改革的基本方向,顺应了国际社会对于取消和限制死刑的人权保护理念。(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化。根据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和精神,我国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三)》和《刑法修正案(九)》全面修改与补充了1997年刑法典中有关恐怖活动犯罪的条文。契合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要求和精神,将有关罪名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增设罪名,将以往作为共犯处理的犯罪行为单独作为正犯处理。犯罪圈进一步扩大,通过增设罪名或修改犯罪构成,将“结果犯”或“情节犯”的立法模式改为“行为犯”。(4)反腐败犯罪的国际化。我国通过增设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和法定刑等,总体上实现了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对接,履行了反腐败的国际义务,但也存在一定的错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刑法修正案呈现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趋势。笔者认为,刑事制裁措施与刑罚并非一个概念,刑事制裁措施是使犯罪行为人得到刑事制裁的具体措施,包含刑罚措施与非刑罚措施两种类型。不仅包括我国刑法典中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还包括社区矫正制度、从业禁止等预防性措施以及终身监禁制度等措施。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和意大利多元化的刑事制裁措施的对比研究,本文认为,域外刑事制裁措施总体有三个特点:一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层次化。域外基本上采取了犯罪分层制裁设计,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从纵向上来对全部犯罪进行轻重分层,并针对轻罪和重罪采取不同制裁手段或方式。二是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传统的4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刑事制裁制定体现了多元化的特点,同时对于每一类制裁措施的规定又较为细化,考虑到了不同的犯罪形态,力求做到罪刑适当。三是刑事制裁措施的轻缓化。各国广泛适用罚金刑,注重行为矫正,充分利用保安处分措施,显示了制裁的轻缓化。我国逐渐重视对刑事制裁措施的改革,并通过刑法修正案进一步完善了刑事制裁措施的相关立法,体现出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趋势。一是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二是创设终身监禁制度,三是增设社区矫正制度。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1)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一是刑罚轻缓化的需要,我国刑法典中的刑事制裁措施基本以重刑为主,种类偏少,也未规定保安处分等措施,使得我国刑罚轻缓化的选择余地较小。二是发挥刑罚预防目的的需要。立法机关不仅关注行为的危害性,还关注了对人身危险性的有效治理,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为发挥刑法功能提供了更多的选择。(2)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一是需要应对严密法网带来的挑战。二是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需要,针对犯罪轻重的不同,需要采取轻重不同的制裁措施。(3)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该宽的宽,该严的严,克服从宽处理刑事制裁措施单一化的弊端。第六章讨论了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科学化完善。在刑法修改实践中,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刑法立法观,对刑法修改实践缺乏有力的引导。在如何界定刑事犯罪的边界,如何实现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和秩序维护机能的平衡,以及犯罪圈大小的划定等方面存在较大的争议。甚至,在刑法修改过程中,因受到不同刑法立法观的影响,导致不同时期的刑事立法呈现出不同的立法趋势。总体而言,一方秉持保守型、审慎型刑法立法观。坚持刑法谦抑原则,坚决反对刑法的过度犯罪化,反对犯罪圈的扩张。但该类立法观忽略了刑法自身发展完善的需求,忽视了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也忽略了国内外对于犯罪认识的巨大差异。另一方秉持积极型、预防型的刑法立法观。以社会转型、风险社会和刑法国际化为由,主张采取积极型、预防型刑法立法观。但该类立法观模糊了立法总结与立法指导的界限,将立法短暂的趋势当成指导立法的理念并不可取。与传统刑法理念背道而驰,违背了刑法谦抑性,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错误认为刑法的积极介入为社会的刚性需求,而给不给其法律调整方式以机会。最终,不符合我国的依法治国现实国情与保障人权的时代精神。本文认为应当坚持理性刑法观,并从以下三个方面推进。一是贯彻刑法谦抑主义,纠正刑法万能主义,纠正刑法过分工具化,纠正重刑主义。刑事立法要考虑刑法介入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刑罚宽缓化。二是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刑罚报应与预防目的的统一,有利于协调有限的刑罚资源,有利于实现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根据我国现今的国情和刑法发展的方向,有必要长期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刑法化,探索犯罪分层,以犯罪类型为标准适用宽严对象,持续推进刑罚的宽缓化和刑事制裁措施的多元化。三是贯彻人权保障理念。推进人权保障的刑法立法化,进一步限制和废除死刑,进一步完善特殊群体的宽缓制度,进一步完善非监禁刑。针对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问题,本文提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围绕我国刑法修正案制定主体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唯一主体的“一元主体”,还是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二元主体”?及在刑法修正案立法主体“二元主体”下,两个主体的位次和权限如何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挥了刑事立法的主体作用,大有架空全国人大基本法律立法权之势,并在刑法修改主体、修改限度和修改程度上存在失范的问题。一是修正案制定主体主次失序。作为刑法制定者的全国人大20年间11次刑法修改中,无一例外地被规避参与刑法的修改,全国人大的制定权意味着被虚置。二是修正案修改限度的失控。历次刑法修正案修改罪名达97个之多,所占比例高达23.15%,修改罪名的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且速度较快。三是修正案修改程度的失当。从《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涉及到了对刑法总则的修改,再加上因历次刑法修正案从量变带来的质变,导致刑法修改出现了程度上的失范情况,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受到了挑战。域外刑法修改的经验表明,刑法修改有且只能有唯一的立法机关,即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刑法修改权利,并力行严格的立法程序。在此经验启示下,有必要将刑法修正案制定权回归全国人大。本文认为应重构刑法修正案的制定权,“二元主体”下的限权路径更为符合我国法律和现实国情的需要。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附条件的刑法修改权,即限制修改刑法总则,限制增设新罪。最终,确立全国人大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一般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刑法修正案为例外情况的位次,对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法修正案,只能限于在非常紧迫情况下对刑法分则的必要修改。
徐杰[6](2020)在《刑法从业禁止司法适用研究 ——基于对近五年相关裁判文书的考察》文中研究说明刑法从业禁止制度已生效实施近五年之久,相关裁判案例积累充足,实证研究条件成熟。通过对裁判文书网所公布的数百份判决样本的分析,当前从业禁止的司法适用尚存如下亟待解决的问题。(1)从业禁止的宣告依据(行为依据和预防依据)认定不明晰。适用从业禁止的行为依据是“利用职业便利犯罪或实施违背特定义务的犯罪”。而什么是“利用职业便利”的行为,利用职业便利与违背特定义务的关系如何等问题实务尚无明确认定标准。从业禁止的预防依据是“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需要”,但“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需要”的关系是一体两面还是独立并列,犯罪情况的具体考察要素是什么,“预防犯罪需要”的考察要素又是什么等问题亦无清晰答案。(2)从业禁止的实施范围不妥当。从内部层面看,利用不同职业所实施的犯罪,最终的禁止范围却大同小异;从外部层面看,从业禁止与缓刑、管制禁止令之间界限模糊,部分法院几乎是沿用了禁止令的规定。(3)从业禁止的生效执行不协调,包括对“刑罚”的认识不协调以及生效时间节点的设置不协调。(4)“从其规定”条款适用率畸低。多数法院认为其他法律规范已有从业禁止规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再另行宣告,由此导致《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面临被虚置的危险。文章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介绍了论文的研究目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方法等内容。第二部分介绍了从业禁止制度的立法背景,即职业犯罪日益肆虐,传统刑罚预防效果式微以及可资借鉴的域外经验。厘清了从业禁止制度的法律性质,从业禁止既非资格刑罚,也不是所谓的保安处分措施,而应当属于一种非刑罚处置措施。第三部分对司法实践产生的从业禁止案件进行实证分析。首先,统计了从业禁止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从业禁止人数、文化分布、地域分布、职业状况等。其次,通过裁判文书的分析,揭示出从业禁止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第四部分通过对问题的理论反思,明确从业禁止的宣告依据:“利用职业便利”包括利用主管、经手、保管等业务便利;利用由于职业原因所熟悉的工作环境、工作流程等便利;利用职业所形成的优势地位、社会关系等便利。“利用职业便利”与“违背特定义务”属于充分不必要条件关系,后者包含前者。“犯罪情况”与“预防再犯罪需要”是服务于同一目的的并列要素,具有不同内容。前者的考察要素仅包括罪中情节,即犯罪行为、犯罪手段、犯罪目的、犯罪形态、故意过失犯罪等情况。后者的考察要素是指罪前和罪后情节,包括年龄、文化程度、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贯变表现等情况。合理界定实施范围:从业禁止的实施范围最终要落脚在“职业”之上,而非“特定活动”,“相关职业”的范围除犯罪所利用职业(原职业)以外,还需依据法益侵害关联性原则进行确定。协调生效执行时间:此处的“刑罚”应当是刑法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从业禁止应当适用于缓刑。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宣告从业禁止的,禁止从业期限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开始计算。正确理解“从其规定”条款: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的规定认为有适用从业禁止必要的,同时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应当依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宣告禁止从业的期限。第五部分回顾问题和总结理论,从而凝练适用规则。
马英杰[7](2019)在《我国资格刑立法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资格刑,作为一类古老的刑罚方法,在世界范围内对犯罪的报应和预防都产生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格刑制度不仅在刑罚体系中地位低下,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备受冷落,没有发挥其在打击和预防犯罪方面应有的作用,究其原因,资格刑的立法缺陷是罪魁祸首。在刑罚轻缓化的世界潮流下,在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背景下,在打击预防资格犯罪的现实需要下,对资格刑进行立法完善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共计约50000字。第一部分:资格刑概述。对资格刑的概念、特征、发展历程、资格刑的存废论争议以及资格刑的正当性进行了探究。首先,对资格刑的不同称谓和概念进行了辨析,明确了资格刑的概念,并论述了资格刑内容的多样性、后果的非物质性、成本的经济性、程度的轻缓性以及预防的有效性五个方面的特征。其次,对资格刑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从中外资格刑的起源阶段、耻辱刑的过渡阶段、以及资格刑的发展阶段进行了论述,总结出资格刑的发展趋势。再次,对资格刑的存废论争议分别进行了讨论,分析总结了两派的主要观点,最后得出可以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来规避资格刑的弊端,资格刑应当保留的结论。最后,对资格刑的正当性进行了讨论,资格刑具有完善刑罚体系、实现刑罚功能、顺应刑事政策、降低刑罚成本的积极价值和学理基础。第二部分,我国资格刑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基于最新立法,全面分析我国资格刑的立法现状,并对资格刑的立法缺陷进行了宏观上的总结。在立法现状方面,分别对我国刑法规范内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制度,争议较大的禁止令制度、从业禁止制度与剥夺军衔制度,以及剥夺犯罪人资格的行政资格罚进行了全面的评议。在立法缺陷方面,对资格刑适用标准不明、资格刑种类单一、适用对象不够明确和完整、内容缺乏针对性、激励机制的缺失、资格刑与资格罚难以协调等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究。第三部分,域内外资格刑比较研究。分别从资格刑的地位、种类、适用对象、适用方式、适用期限以及资格刑的激励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比较,从而发现我国资格刑与域外资格刑相比,具有地位低下,种类单一、适用对象不完整、适用方式不科学、适用期限不明确、缺乏激励机制等特点,为我国资格刑的立法完善提供了借鉴。第四部分,资格刑的立法完善。对资格刑的立法完善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建议。第一,完善我国现有资格刑制度,明确资格刑的适用标准,完善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的相关立法不足。第二,对我国资格刑制度进行完善与扩充,将从业禁止制度纳入资格刑,明确单位犯罪适用资格刑。第三,完善资格刑的适用制度,资格刑采取分立制,完善资格刑的减刑制度,增加资格刑的复权制度。第四,协调资格刑与资格罚的立法衔接,为二者的衔接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具体的解决方案。
陈丹[8](2018)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附加刑研究》文中认为附加刑具有独特的预防犯罪功能、补充主刑不足的功能、防止刑罚过剩的功能以及实现刑罚经济性的功能,因而是我国刑罚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研究附加刑对于完善我国刑罚体系至关重要。刑事政策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附加刑作为刑法一部分要接受刑事政策的指导。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附加刑的设置、适用和执行都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附加刑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有两方面的体现,一是具体附加刑刑种的制定、适用和执行要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二是附加刑整体的设置也要有利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附加刑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并不容易。就具体附加刑刑种而言,纵向上需要在立法、司法与执行三个方面,横向上需要在适用范围、适用方式、数额(刑期)等多方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基本精神。附加刑在纵向上和横向上只有部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都不算真正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只有纵向横向都实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才算真正贯彻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因此需要对具体附加刑刑种从纵向和横向进行全面审视,找出其中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地方,然后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进行完善。附加刑整体上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附加刑刑种设置。推进附加刑整体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需要进一步丰富我国附加刑种类。除了导论外,本文共有五章,各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本章的主要目的在于确立本文的研究视角和框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对刑事政策的概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点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进行了概括性梳理。指明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刑事政策”概念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刑事政策概念。第二节对附加刑概念的起源、我国附加刑的概念、国外附加刑种类以及我国附加刑种类进行了梳理。我国目前只有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和剥夺政治权利刑三种附加刑种类。第三节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的关系进行了梳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的关系可分为一般关系和特殊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的关系遵循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刑事政策与刑法的关系以及刑事政策与刑罚的关系。附加刑对于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济”等各方面都有积极的意义。第二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罚金刑”。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对我国罚金刑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梳理。我国罚金刑最早起源于原始社会时期的“赎刑”,后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革命战争时期、建国初期、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等多个阶段的演变,最终形成了目前我国刑法中的规定。第二节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对我国罚金刑进行了审视,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罚金刑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地方主要表现为:罚金适用方式中存在“该宽没宽”、“不该严而严”现象;罚金数额中存在“宽严失衡”现象;罚金执行中存在“该宽没宽”、“该严没严”现象。第三节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提出完善我国罚金刑的建议。这些完善建议包括:增加单处罚金立法规定,提高单处罚金司法适用,改革“必并制”罚金为“得并制”罚金;借鉴美国经验构建一个具有普遍适用性、灵活性与稳定性兼具的罚金数额标准;从罚金裁量阶段和罚金执行阶段充实罚金“从严”执行制度,改革罚金“从宽”执行制度。第三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没收财产刑”。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对我国没收财产刑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梳理。我国没收财产刑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革命战争时期、建国初期、1979年刑法以及1997年刑法等多个发展阶段的演变,最终形成了当前的规定。从历史角度来看,我国没收财产刑发挥着比罚金刑更大的打击和预防犯罪的作用。第二节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对我国没收财产刑进行了审视,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没收财产刑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地方主要表现为:没收财产刑适用方式中存在“明严实宽”、“宽严失衡”现象;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存在立法规定“严”,司法适用“宽”现象;没收财产刑裁量中存在“明严实宽”,“宽严失衡”现象;当前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轻重关系定位下存在“宽严失衡”现象。第三节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提出完善我国没收财产刑的建议。这些完善建议包括:理性审视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轻重关系;将“必并制”没收财产刑适用方式改为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选处适用方式;缩小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采用“先调查,后裁量”的没收财产刑裁量程序。第四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本章分为三节。第一节对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历史演变进行了梳理。剥夺政治权利刑是民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我国剥夺政治权利经历了从仅作为刑罚方法到同时作为专政措施和刑罚方法再到作为刑罚方法同时具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历史演变。第二节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视角对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进行了审视,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违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地方主要表现为:可以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存在“宽严不统一”、“宽严失衡”现象;剥夺政治权利刑刑期存在“宽严不统一”、“宽严失衡”现象;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中存在“不该严而严”现象。第三节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提出完善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建议。这些完善建议包括:将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范围统一在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中;将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刑期细化为5个量刑档次;明确剥夺政治权利刑的执行重点,采取多种更加宽松的执行措施,构建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保障制度和执行激励机制。第五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附加刑种类之扩展”。本章分为两节。第一节对我国附加刑种类扩展的必要性进行了探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两个方面都对进一步丰富我国附加刑种类提出了需求。第二节对如何扩展我国附加刑种类进行了具体构想。主要包括:明确当前我国刑法中存在的不具有附加刑之名,却发挥着附加刑作用的处罚措施的附加刑地位,涉及驱逐出境、职业禁止、禁止令;增加以犯罪单位为适用对象的附加刑,包括没收财产刑、剥夺名誉称号、限制业务范围;梳理了对完善我国附加刑具有价值的荣誉类型,复兴我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的以剥夺荣誉为内容的附加刑,主要是指剥夺军衔;对我国历史上存在的部分附加刑以及其他国家存在的附加刑对于丰富当前我国附加刑体系的价值进行了评价,主要涉及剥夺军人政治荣誉和剥夺亲权两种。
闻志强[9](2018)在《从业禁止刑法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刑法修正案(九)》第37条之一增设的3款规定属于从业禁止刑法规定。从业禁止刑法规定具有针对性、附属性、酌定性、补充性、过渡性等特征。利用职业便利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职务便利,"职业"之理解必须结合前置法规范进行判断,且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职业。确立行为人所应履行的"特定义务"的法律根据必须是施行于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对于地方区域性的义务设定和行业性的自律义务设定应当从严认定和把握。该规定中的"刑罚"不包括免予刑事处罚、非刑罚处罚措施、附加刑、宣告缓刑等情形,而应是指死刑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管制、拘役,但具体宣告时间需要区别对待。其适用对象必须是自然人,不包括单位。无论独立适用主刑或者主刑与附加刑并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应当仅指主刑执行完毕之日。从业禁止规定的效力应当适用于刑罚实际上就是主刑执行期间。对本条第3款的理解应当是行政法等前置法规定优先于刑法规定适用。从业禁止刑法规定的引入,凸显现代刑法对"(行为)人"要素、处遇个别化的关注和重视,应当通过建立和完善针对特定人群的社会调查制度和从业禁业规定适用必要性审查机制等实体、程序方面的举措,保障从业禁止刑法规定的准确理解和妥当适用。
凌材锋[10](2017)在《论我国刑法上的从业禁止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从业禁止的制度,其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刑法上的从业禁止是剥夺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一定期限内或终身从事某种特定职业活动或者其他活动行为的一种制度。它的制定有利于抑制因保持职业自由保护范围的开放性,而对公共安全与秩序造成的威胁,是我国刑法领域预防制度的创新。正确适用该制度,切断犯罪行为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又凭借其职业便利而再次实施犯罪的途径,进一步发挥监外执行措施的价值功能,对构建和完善我国预防犯罪体系的建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从业禁止制度作为我国刑法领域初创的一种制度,规定的过于简单和模糊,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因此,有必要对该制度进行进一步的论证和探讨,使该制度更好的在实践中发挥作用。本文通过探究刑法上增设从业禁止的原因、法律性质以及相关制度的比较,对我国刑法上从业禁止的适用问题以及有待完善发展的方面进行了探讨,共有五部分内容,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阐述本文研究的背景、意义,并对国内外研究状况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从业禁止的背景下,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可以为该制度的适用与完善提供理论支撑,以及对于刑事领域预防性立法理念的推进,社会价值的引导等方面都有重大的意义。第二部分,刑法上增设从业禁止的理论分析。这部分通过探讨设置从业禁止基础以及刑法上增设从业禁止基础的特殊性与价值基础,提出在刑法上增设从业禁止有其必要性。第三部分,刑法上从业禁止的法律性质及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修正案(九)并未明确规定刑法上从业禁止的法律性质,这引起学术界的热议。这部分笔者列举了目前学术界存在的几种观点,并提出把刑法上的从业禁止认定为刑罚为宜。此外,通过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进一步理清刑法上从业禁止的特殊性,以加强该制度的适用。第四部分,刑法上从业禁止的运行。这部分主要从必要性原则、法益相称原则、可行性原则方面分析了刑法上从业禁止的适用原则。同时,从“职业”范围之界定、适用条件方面介绍了从业禁止运行的实体规则,并详细从从业禁止的宣告、溯及力、执行、救济等方面介绍了该制度运行的程序规则。通过这些介绍,以期更好的了解该制度在实际中是如何运行的。第五部分,刑法上从业禁止的发展。这部分主张排除假释之日起对从业资格的限制、增设单位从业限制的规定、增设从业复权制度、细化违反从业禁止条款的处罚依据,希望通过这些建议进一步完善该制度,以确立公正合理、符合实际的从业禁止制度。
二、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刑种刍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刑种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1)刑法中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从业禁止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从业禁止的性质探析 |
一 从业禁止性质的相关学说 |
二 从业禁止属于保安处分 |
第二节 从业禁止的正当化依据 |
一 从业禁止符合“禁止权利滥用思想”及“利益权衡原则” |
二 从业禁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三 从业禁止符合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 |
第三节 从业禁止的适用原则 |
一 合目的性原则 |
二 必要性原则 |
三 比例原则 |
第二章 从业禁止制度的具体适用探讨 |
第一节 从业禁止适用的形式条件 |
一 “职业”的范围界定 |
二 职业犯与违职犯的认定 |
三 被判处“刑罚”的范围 |
第二节 从业禁止适用的实质条件 |
一 “犯罪情况” |
二 “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
第三节 从业禁止适用的法律后果 |
一 职业相关性的界定 |
二 从业禁止的期限 |
三 违反从业禁止决定的法律后果 |
第四节 从业禁止适用的其他问题 |
一 从业禁止可适用于单位犯罪 |
二 从业禁止的宣告 |
第三章 刑事从业禁止与其他从业禁止的衔接适用问题 |
第一节 其他从业禁止的概述 |
一 其他从业禁止的内容 |
二 其他从业禁止与刑事从业禁止并行立法的必要性 |
第二节 “从其规定”条款的概述 |
一 “从其规定”条款的性质 |
二 “从其规定”条款中“规定”的范围 |
第三节 “从其规定”条款的具体适用规则 |
一 宣告主体必须是人民法院 |
二 适用条件应同时符合第一款与“从其规定”条款 |
三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范围应符合“从其规定”条款 |
四 禁止期限是否符合“从其规定”条款需要分情况讨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他山之石:何谓“轻罪制度” |
第一节 域外轻罪制度概述 |
一、大陆法系国家轻罪制度概述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的轻罪与违警罪 |
(一)侵犯人身的轻罪和违警罪 |
(二)侵犯财产的轻罪和违警罪 |
(三)违反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轻罪和违警罪 |
三、英美法系国家轻罪制度概述 |
四、英美法系国家的典型轻罪 |
(一)英国 |
(二)美国 |
第二节 域外轻罪处遇机制 |
一、大陆法系国家典型轻刑制度 |
(一)德国罚金制度 |
(二)俄罗斯部分轻罪刑罚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典型轻罪处理制度 |
(一)法国轻刑制度 |
(二)日本资格限制制度 |
三、英美法系国家典型轻罪处理制度 |
(一)英国保护观察制度 |
(二)美国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域外轻罪处理程序 |
一、法国轻罪处理程序 |
二、美国轻罪处理程序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必要前提 |
第一节 “轻轻重重”刑事政策与轻罪制度 |
一、“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概述 |
二、“轻轻重重”刑事政策对轻罪制度的前提性作用 |
(一)“轻者更轻”观念与非犯罪化 |
(二)“轻者更轻”观念与罪刑结构平衡 |
第二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政策基础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述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轻轻重重”刑事政策比较 |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前提性作用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密刑事法网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刑罚宽缓化 |
第三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现实基础 |
一、犯罪形势变化与轻罪制度建构 |
(一)新型犯罪表现突出 |
(二)轻罪案件数量上升 |
(三)犯罪形势变化对刑法运行的影响 |
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与轻罪制度建构 |
第四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历史基础 |
一、“世重世轻”刑事政策 |
二、犯罪分类的雏形 |
三、轻刑制度 |
四、轻刑执行制度 |
第五节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制度基础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横向比较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的观念基础 |
第一节 刑法功能的再认识 |
一、刑法机能与刑法功能 |
二、刑法功能转变的动力 |
三、刑法功能变化与犯罪圈划定 |
第二节 轻罪罪犯的再认识 |
一、犯罪结构变化与罪犯 |
二、对于轻罪罪犯认识的转变 |
第三节 轻刑的再认识 |
一、刑罚功能的转变与刑罚现代化 |
二、轻刑价值的重塑 |
三、轻刑的朝向 |
第四节 轻罪诉讼模式的再认识 |
一、刑事诉讼合作模式的正当性分析 |
二、合作模式下参与沟通的各方 |
三、合作模式与我国轻罪诉讼制度改革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轻罪范围的本土化界定 |
第一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原则 |
一、轻罪范围的探讨 |
(一)广义的轻罪范围 |
(二)狭义的轻罪范围 |
二、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罪刑法定原则 |
三、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比例原则 |
四、轻罪范围的划分应坚持经济原则 |
第二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标准 |
一、轻罪与重罪的界分基础 |
二、轻罪与重罪的划分标准 |
三、我国语境下轻罪范围的探讨 |
(一)我国语境下确定轻罪界定标准的困难 |
(二)我国轻罪范围界定的拟定刑模式 |
第三节 我国轻罪范围划定界限 |
一、轻罪重罪具体划分界限概说 |
二、轻罪范围划分的具体界限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轻罪处理制度的实体建构 |
第一节 轻刑与轻刑配置 |
一、关于轻刑配置的一般分析 |
二、轻罪刑罚配置原则 |
(一)相对均衡原则 |
(二)成本——效益原则 |
第二节 轻罪刑罚配置检讨 |
一、短期自由刑配置仍处于核心地位 |
二、罚金刑作用不够理想 |
三、缓刑适用不够科学 |
四、影响刑罚配置因素的司法观察 |
(一)关于轻刑配置的实践观察 |
(二)实践观察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完善轻罪刑罚配置的进路分析 |
一、提升罚金刑配置效能 |
二、提升缓刑配置精准度 |
三、提升资格刑配置规范度 |
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轻罪处理制度的程序机制配套 |
第一节 我国现行轻罪处理机制反思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价值被缩减 |
二、刑罚执行附随效果问题被忽视 |
三、责任叠加问题没有得到重视 |
第二节 处罚令程序建构 |
一、处罚令制度比较 |
(一)德国处罚令制度 |
(二)意大利处罚令制度 |
(三)日本刑事诉讼简易命令程序 |
(四)俄罗斯刑事诉讼特别程序 |
(五)韩国简易命令和即决审判程序 |
二、处罚令制度的修正与借鉴 |
(一)处罚令制度的启发 |
(二)我国处罚令程序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构 |
一、前科消灭制度考察 |
二、我国轻罪前科消灭制度建构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三、我国轻罪前科消灭的制度选择 |
第四节 轻罪责任体系完善的环境犯罪视域管窥 |
一、环境犯罪视域的选择理由 |
二、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现状及反思 |
(一)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构成 |
(二)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检讨 |
三、环境犯罪视域下轻罪责任体系的完善 |
(一)协调责任体系内部关系 |
(二)完善犯罪治理为核心的轻罪责任体系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3)刑事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刑事从业禁止概述 |
1.1 刑事从业禁止的概念 |
1.2 刑事从业禁止的适用条件 |
1.3 刑事从业禁止与行政从业禁止的关系 |
1.3.1 行政从业禁止概述 |
1.3.2 两者关系的具体分析 |
2 刑事从业禁止的性质分析 |
2.1 学界现有的观点 |
2.1.1 非刑罚措施说 |
2.1.2 资格刑说 |
2.1.3 保安处分说 |
2.2 保安处分说之提倡 |
3 刑事从业禁止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3.1 从业禁止的限制范围表述不规范 |
3.2 从业禁止适用的刑罚条件不统一 |
3.3 从业禁止适用的部分对象监管不力 |
3.4 同一案由适用的禁止类型不统一 |
3.5 刑事从业禁止适用率低 |
4 刑事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产生的原因 |
4.1 立法规定的模糊 |
4.1.1 对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范围规定模糊 |
4.1.2 从业禁止适用的刑罚条件不明确 |
4.1.3 “从其规定”的表述过于抽象 |
4.2 司法实践欠缺配套制度 |
4.2.1 负责监管的主体不明 |
4.2.2 法律之间缺乏衔接措施 |
4.3 适用从业禁止与再社会化存在冲突 |
5 刑事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的合理化建议 |
5.1 优化司法适用法律条款 |
5.1.1 立法增设从业禁止适用的原则 |
5.1.2 制定从业禁止适用问题的司法解释 |
5.2 健全从业禁止相关制度 |
5.2.1 完善内在制度 |
5.2.2 构建外在协调机制 |
5.3 建立暂缓执行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我国刑法中从业禁止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四 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从业禁止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从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特点 |
一 从业禁止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 从业禁止制度的特点 |
第二节 从业禁止制度的正当化依据 |
一 从业禁止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二 从业禁止符合刑法特殊预防的目的 |
第二章 从业禁止的性质定位和适用原则 |
第一节 从业禁止的法律性质 |
一 从业禁止性质的相关学说 |
二 从业禁止保安处分性质之厘清 |
第二节 从业禁止的适用原则 |
一 合目的性原则 |
二 必要性原则 |
三 比例原则 |
第三章 从业禁止制度的具体适用 |
第一节 从业禁止适用的实质条件 |
一 “犯罪情况” |
二 “预防再犯罪的需要” |
第二节 从业禁止的适用对象 |
一 “利用职业便利”或“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内涵 |
二 被判处“刑罚”的范围 |
三 从业禁止可适用于单位犯罪 |
第三节 “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范围 |
第四节 从业禁止适用的其他问题 |
一 从业禁止的宣告 |
二 从业禁止的期限 |
三 违反从业禁止的法律后果 |
第四章 从业禁止的行刑衔接 |
第一节 刑事从业禁止与行政从业禁止的区别 |
第二节 “从其规定”的援引范围 |
第三节 “从其规定”的具体适用规则 |
一 从业禁止的宣告机关和司法程序不能“从其规定” |
二 从业禁止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不能“从其规定” |
三 从业禁止的禁止范围应当“从其规定” |
四 从业禁止的期限是否“从其规定”不能一概而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刑法修正案概述 |
第一节 刑法修改的历史 |
一、法律修改的界定 |
二、域外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三、我国刑法修改的历史沿革 |
第二节 我国刑法修改模式的选择 |
一、单行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二、附属刑法修改模式之利弊 |
三、刑法修正案模式的确立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基本情况 |
一、刑法修正案的内容与成效 |
二、刑法修正案的特点 |
第二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犯罪圈扩张化体现 |
第一节 犯罪圈扩张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新罪 |
二、扩大犯罪主体 |
三、降低入罪门槛 |
第二节 犯罪圈扩张的必要性 |
一、加强社会治理和社会控制的客观需要 |
二、刑法结构由“厉而不严”转型为“严而不厉”的需要 |
三、废止劳动教养后调整法律制裁体系的需要 |
第三节 理性限定犯罪圈的扩张 |
一、理性回应民意 |
二、避免过度道德刑法化 |
三、限制过多预防性立法 |
第三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民生化体现 |
第一节 民生刑法的提出 |
一、民生刑法之历史渊源 |
二、民生刑法的概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中的民生保护 |
一、矜老恤幼 |
二、保护劳动权益 |
三、保护食品安全权益 |
四、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惩处 |
五、保护个人信息 |
第四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体现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缘起 |
一、法律国际化 |
二、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内涵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国际化的原则 |
一、主权平等与国际合作原则 |
二、条约必须信守原则 |
三、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刑法修正案的国际化路径 |
一、未成年人保护国际化 |
二、生命权保护国际化 |
三、打击恐怖主义犯罪国际化 |
四、反腐败犯罪国际化 |
第五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体现 |
第一节 刑事制裁措施立法的域外范式 |
一、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考察 |
二、域外刑事制裁措施的特点 |
第二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立法路径 |
一、增设预防性刑事制裁措施 |
二、创设终身监禁制度 |
三、增设社区矫正制度 |
第三节 刑事制裁措施多元化的现实意义 |
一、现代刑罚理念发展的需要 |
二、应对犯罪发展的需要 |
三、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需要 |
第六章 我国刑法修正案完善的科学化 |
第一节 刑法修正案的理念问题 |
一、积极型、预防型刑法观之批判 |
二、保守型、审慎型刑法观之反思 |
三、确立理性刑法观 |
第二节 刑法修正案制定权的完善 |
一、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争 |
二、刑法修正案之失范 |
三、刑法修正案制定权之重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刑法从业禁止司法适用研究 ——基于对近五年相关裁判文书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从业禁止概述 |
2.1 立法背景述明 |
2.2 法律性质厘清 |
第三章 从业禁止司法适用的实证分析 |
3.1 案件样本的基本情况 |
3.2 从业禁止宣告依据不明晰 |
3.3 从业禁止实施范围不妥当 |
3.4 从业禁止生效执行不协调 |
3.5 “从其规定”条款适用率畸低 |
第四章 从业禁止司法适用的理论反思 |
4.1 关于宣告依据要件 |
4.2 关于实施范围要件 |
4.3 关于生效执行要件 |
4.4 “从其规定”的理解 |
第五章 从业禁止司法适用的规则构建 |
5.1 宣告依据要件的适用规则 |
5.2 实施范围要件的适用规则 |
5.3 生效执行要件的适用规则 |
5.4 “从其规定”的适用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我国资格刑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创新之处 |
(四)研究方法 |
一、资格刑概述 |
(一)资格刑的概念与特征 |
1.资格刑的概念 |
2.资格刑的特征 |
(二)资格刑的发展历程 |
1.我国资格刑的发展历程 |
2.外国资格刑的发展历程 |
(三)资格刑的争议与正当性探究 |
1.资格刑存废论争议 |
2.资格刑正当性研究 |
二、我国资格刑的立法现状和缺陷 |
(一)我国资格刑的立法现状 |
1.我国刑罚体系内的资格刑 |
2.争议较大的资格刑相关制度 |
3.具有资格刑性质的资格罚 |
(二)我国资格刑的立法缺陷 |
1.适用标准不明,内容缺乏针对性 |
2.资格刑种类单一 |
3.适用对象不够明确和完整 |
4.资格刑激励机制的缺失 |
5.资格刑与资格罚难以协调 |
三、域内外资格刑的立法比较 |
(一)资格刑地位之比较 |
1.域外资格刑的地位 |
2.我国资格刑的地位 |
(二)资格刑种类之比较 |
1.域外资格刑的种类 |
2.我国资格刑的种类 |
(三)资格刑适用之比较 |
1.域外资格刑的适用 |
2.我国资格刑的适用 |
(四)资格刑激励机制之比较 |
1.域外资格刑的激励机制 |
2.我国资格刑的激励机制 |
(五)域内外资格刑的比较归纳 |
四、资格刑的立法完善 |
(一)我国现有资格刑内容的立法完善 |
1.明确资格刑的适用标准 |
2.对“剥夺政治权利”的完善建议 |
3.对“驱逐出境”的完善建议 |
(二)我国资格刑内容的补充与整合 |
1.将从业禁止制度纳入资格刑 |
2.单位犯罪适用资格刑 |
(三)完善资格刑适用制度 |
1.资格刑采取分立制 |
2.设置资格刑减刑、复权制度 |
(四)协调资格刑与资格罚的立法衔接 |
1.资格刑与资格罚衔接的理论基础 |
2.资格刑与资格罚衔接的具体方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附加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关于本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概说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说 |
二、附加刑概说 |
第二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的关系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的一般关系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附加刑的特殊关系 |
第二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罚金刑 |
第一节 我国罚金刑的历史演变 |
一、我国古代时期的罚金刑 |
二、革命战争时期的罚金刑 |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罚金刑 |
四、1979年刑法颁布后的罚金刑 |
五、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罚金刑 |
第二节 我国罚金刑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罚金适用方式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罚金“量”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罚金执行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罚金刑之完善 |
一、我国罚金适用方式之完善 |
二、我国罚金数额标准之完善 |
三、我国罚金执行措施之完善 |
第三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没收财产刑 |
第一节 我国没收财产刑的历史演变 |
一、我国古代时期的没收财产刑 |
二、革命战争时期的没收财产刑 |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没收财产刑 |
四、1979年刑法颁布后的没收财产刑 |
五、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没收财产刑 |
第二节 我国没收财产刑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没收财产刑适用方式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没收财产刑裁量中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轻重关系定位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没收财产刑之完善 |
一、我国没收财产刑与罚金刑轻重关系再审视 |
二、我国没收财产刑适用方式之完善 |
三、我国没收财产刑适用范围之完善 |
四、我国没收财产刑裁量之完善 |
第四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剥夺政治权利刑 |
第一节 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历史回顾 |
一、晚清与民国时期的剥夺政治权利 |
二、革命战争时期的剥夺政治权利 |
三、新中国成立后的剥夺政治权利 |
四、1979年刑法颁布后的剥夺政治权利 |
五、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剥夺政治权利 |
第二节 我国剥夺政治权刑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适用范围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刑期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剥夺政治权利执行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之完善 |
一、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适用范围之完善 |
二、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刑期之完善 |
三、我国剥夺政治权利刑执行措施之完善 |
第五章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附加刑种类之扩展 |
第一节 扩展我国附加刑种类的必要性 |
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严”与附加刑种类的扩展 |
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宽”与附加刑种类的扩展 |
第二节 扩展我国附加刑种类之具体构想 |
一、明确驱逐出境的附加刑地位 |
二、职业禁止上升为附加刑之设想 |
三、禁止令上升为附加刑之设想 |
四、单位犯罪附加刑之扩展 |
五、关于剥夺荣誉的思考 |
六、关于剥夺亲权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9)从业禁止刑法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从业禁止刑法规定的性质界定 |
(一) “刑罚说”的提出与反驳 |
(二) “非刑罚处罚措施说”与“保安处分说”的对立与抉择 |
三、从业禁止刑法规定的特征与适用范围 |
(一) 根据法条的明文规定, 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看, 此处的刑罚不应当包括定罪免刑即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 也不包括免予刑事处罚但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的行为人。 |
(二) 从业禁止规定的适用对象必须是自然人, 而不能是单位。 |
(三) 这里的刑罚包括死刑和无期徒刑。 |
(四) 这里的刑罚包括拘役和有期徒刑是没有疑义的, 也具有普遍共识, 但对于是否包含管制, 存在明显分歧。 |
(五) 这里的刑罚不包括附加刑。 |
(六) 对于独立适用主刑或者主刑与附加刑并用时, 所谓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应当仅指主刑执行完毕之日, 无需考虑附加刑执行问题。 |
(七) 这里的刑罚不包括宣告缓刑的情形, 或曰这里的“刑罚执行完毕”不是指缓刑执行完毕, 而应当是指作为主刑的实刑执行完毕。 |
(八) 从业禁止规定的宣告时间问题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犯罪分子, 法院可以在宣判的同时对行为人宣告从业禁止并明确期限。 |
(九) 对于从业禁止规定的效力问题即其是否适用于刑罚执行期间的问题, 笔者认为, 这一规定的效力应当适用于刑罚实际上就是主刑执行期间, 否则, 就会出现刑罚特别是主刑执行期间对行为人不适用从业禁止规定, 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反而对行为人适用从业禁止规定这种不合理的矛盾现象, 同时这一结论也违背了一般社会公众的法感情和法正义心理。 |
四、从业禁止刑法规定的适用完善 |
五、结语 |
(10)论我国刑法上的从业禁止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刑法上增设从业禁止的理论分析 |
2.1 问题的提出 |
2.2 从业禁止的基础分析 |
2.2.1 从业禁止的规范基础 |
2.2.2 从业禁止的公共利益基础 |
2.3 刑法增设从业禁止的基础分析 |
2.3.1 与利用职业条件实施的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
2.3.2 维护公众对职业的信赖 |
2.3.3 弥补刑事立法的缺陷 |
2.3.4 行政制裁无法代替刑事制裁 |
2.4 刑法上从业禁止的价值功能分析 |
2.4.1 预防再犯罪的价值功能 |
2.4.2 发挥监外执行措施的价值功能 |
2.4.3 否定性评价的价值功能 |
第3章 刑法上从业禁止的性质及制度的比较 |
3.1 法律性质之界定 |
3.1.1 刑法上从业禁止性质之争 |
3.1.2 刑法上从业禁止性质的确定:刑罚亦或保安处分 |
3.1.3 刑法上从业禁止性质宜认定为刑罚 |
3.2 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 |
3.2.1 从业禁止与刑事禁止令制度 |
3.2.2 从业禁止与前科 |
第4章 刑法上从业禁止的运行 |
4.1 适用原则分析 |
4.1.1 必要性原则 |
4.1.2 法益相称原则 |
4.1.3 可行性原则 |
4.2 实体规则之理清 |
4.2.1 “职业”范围之界定 |
4.2.2 适用条件分析 |
4.3 程序规则之理清 |
4.3.1 宣告时间的确定 |
4.3.2 溯及力问题 |
4.3.3 执行机构的确定 |
4.3.4 救济问题 |
第5章 刑法上从业禁止的发展 |
5.1 刑法上从业禁止规定存在的弊端 |
5.1.1 刑罚过剩 |
5.1.2 缺少对单位的规定 |
5.1.3 无配套的激励制度 |
5.1.4 操作性欠缺 |
5.2 刑法上从业禁止的完善 |
5.2.1 排除假释之日起对从业资格的限制 |
5.2.2 增设单位从业限制的规定 |
5.2.3 增设从业复权制度 |
5.2.4 细化违反从业禁止条款的处罚依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增设剥夺从事特定职业资格的刑种刍议(论文参考文献)
- [1]刑法中从业禁止制度的适用问题研究[D]. 刘若晗.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我国轻罪制度建构研究[D]. 杨迪. 吉林大学, 2020(03)
- [3]刑事从业禁止司法适用问题及对策研究[D]. 戴自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4]我国刑法中从业禁止制度研究[D]. 贾梦.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我国刑法修正案研究[D]. 汤君.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刑法从业禁止司法适用研究 ——基于对近五年相关裁判文书的考察[D]. 徐杰.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5)
- [7]我国资格刑立法完善研究[D]. 马英杰. 河南大学, 2019(01)
- [8]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的附加刑研究[D]. 陈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9]从业禁止刑法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分析[J]. 闻志强. 北方法学, 2018(01)
- [10]论我国刑法上的从业禁止制度[D]. 凌材锋. 赣南师范大学, 201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