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模式选择(论文文献综述)
张玉玲[1](2021)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文中提出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历经百年而初心如始,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始终以自我革命的精神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全党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如何破解“历史周期律”,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拒腐防变的新路,一直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就是中国共产党成功探索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实践总结和理论概括。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本源、传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和显着优势的监督体系,是能够保持拥有9000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动拥有14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始终具有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在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以宏观的历史视野,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性研究,仍是该领域研究的薄弱环节。本文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基本的理论基础,以逐一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应该完善和发展的短板是什么等基本问题为逻辑主线,渐次展开本文的研究与论述。本文总体结构包括三部分:引言、正文、结语。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依据与研究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论文正文部分由六章内容构成,分别概述如下:第一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模式。分别从基本概念界定、十大要素的梳理整合和“多维立体协同”监督模式及其特点三个方面,从宏观上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二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分别阐释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厘清监督主体、强化问责——“谁来监督”,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从内容逻辑视角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三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本文认为对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的坚守、对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精神内核的继承创新、对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的秉承、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思想的域外借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重要的思想来源。分别从理论维度、实践维度、历史维度、世界维度,分析回答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第四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首先,依据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脉络,分三个阶段梳理其发展历程:一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初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二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全面恢复与发展(1978-2012);三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2012——)。其次,总结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体系建设的五个方面的基本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分别从发展历程和基本经验两个方面,阐释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第五章主要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与现实贡献。首先,通过古今中外权力监督体系的比较,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显着优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优势,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其次,基于显着优势分析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方面的现实贡献: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从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第六章主要剖析新时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本文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成果颇丰,但当前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逐渐成熟定型,仍然面临三个方面的现实挑战:一是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二是党内监督的短板——“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有待加强;三是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基于对现实挑战的剖析,本文提出新时代应对现实挑战、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三条对策:一是完善协同监督机制,增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协同性;二是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三是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分别从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完善和发展的薄弱环节是什么。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观点的宏观提炼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的未来展望。本文基于以上六章内容的研究,得出如下三点结论:第一,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的必由之路。第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的“制度密码”。第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管住公权力”的“中国智慧”。笔者认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研究,协同监督机制研究,权力配置、运行和制约机制研究,以及关于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理论阐释,将成为该领域研究的重点方向。
艾野[2](2021)在《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文中指出依法治国是人文社科领域研究的焦点内容和重要命题,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方向,关系着国家的兴衰和社会的长治久安。随着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到来,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受到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光辉成果,极大地改变了社会及人们的对法治的意识和认知,推动了世界领域的法治文化交流,这也是中国共产党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战略部署。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思想的研究,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整体把握、法治体系的完善和我国未来的法治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标志着依法治国被赋予了时代的内涵,对我国法治发展有重大意义。党的十九大指出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发展的新时代。强调要继续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申和明确了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治国理政的深刻革命。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和人民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中探索出一条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制度体系,并将《决定》定为我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法治是人类社会发展进化的永恒追求,也是总结前人经验后作出的必然选择。中国共产党坚持依法治国就是将其动态的治理理念和方式融入社会主义发展的进程之中,将其时代内涵淋漓尽致地发挥到我国建设的每一个阶段中。依法治国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建设中的地位和治国理政的作用。本文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发展与实践研究为目标,深入地研究了依法治国的发展历程。牢牢把握习近平提出的“十一个坚持”对我国法治发展的作用、中国共产党的依法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发展规律和人类社会法治文明发展规律。这是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理论研究的重要推动,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和法治中国建设指明方向。本文多学科交叉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和理论和实际相统一法,从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视角高度概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与实践,对依法治国的理论渊源进行系统整理,并对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主要内容、成就、特征、经验、优势、挑战和完善路径进行了全面研究,努力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与实践研究提供理论素材。本文主要分为七个部分组成,具体来讲:第一部分,绪论。重点分析论文的研究基础及研究效用,通过剖析与本研究相关的理论成果,形成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整体认识,并总结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为研究提供理论参考。理清研究的思路,阐述研究方法,从而搭建本研究的基本架构,总结研究成果,分析研究创新点及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二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概述。本章节首先从法治相关的概念进行概述,分别对法治、法制、人治、德治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进行系统分析。其次从依法治国的内涵入手,对依法治国进行了整体概述,对其理论、核心和本质特征分别进行了论述。从整体的机构上为后续的研究做了理论铺垫。第三部分,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这一部分首先,深入了解和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阐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为依法治国提供了理论依据,并提出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时代价值。有利于我们准确的认识法治思想来源。其次,研究列宁斯大林对法制的探索和教训,研究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的形成与失败的教训,这部分能有效地为我国法治实践提供依据。之后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法治思想进行研究,对我国法治从无到有进行整体分析。最后从我国的传统法治入手,分别对古代法制思想、近代社会法制思想展开论述。阐述了我国古代、近代法治的弊端与发展,从而对新时代依法治国产生启示作用。第四部分,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本章是该论文的核心部分。首先深入地对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地进行了概述,从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主要内容两个方面进行论述。其次,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进行论述,这部分以法治过程中的实质转变为主要成就的依据,通过向更好的方式转变、更具体的实践操作、更先进的治理模式和更高的目标作为成就的主要表现。最后,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特征展开论述,明确依法治国在新时代的主要特征、深化时代赋予的内涵。第五部分,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与实践价值。本章首先阐述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历史地位,它既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发扬,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补充和丰富。其次阐述了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实践价值,分别从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和谐社会、生态文明以及人类的法治文化的角度对新时代依法治国进行了有效的定位和评价,从而体现出其在我国社会发展全过程中的价值。第六部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和优势。在基本经验上,以法为主要研究目标,分别对其与党、权、民主、依规治党的关系进行研究。在现实生活中,党的领导、权力、民主自由、法规制度都与法无法分割,其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监督、促进和相统一的。国外法治实践的经验对中国而言是宝贵的,但对经验的学习依然要建立在我国的发展实际上,没有国情为基础的借鉴学习所得到的结果可能与所想背道而驰。在优势上,依法治国发挥出了我国的制度优势。党的领导是我国制度优势的最大体现,人民主体、以德治国、人人平等和中国实际出发都是依法治国的在新时代的优势,依法治国确保人民的主体地位和公平正义,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最优结合,保持中国实际为基本准则才能把握依住依法治国的优势和未来法治发展的前景。第七部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理性的分析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所要面临的问题与挑战。正视存在的问题,是促进依法治国再进步的最佳途径。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给依法治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是机遇也是挑战,更是对依法治国潜力深层挖掘的契机。通过理性思考,从八个方面完善新时代依法治国的路径,集中地将“十一个坚持”主要内涵融入新时代依法治国的实践当中,从而将问题和挑战转化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强大动力。总之,通过系统地研究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论文主要提出以下创新观点:一是提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时代内涵,从社会发展中蕴含的古今的哲学智慧体现出中国特色、中国经验和中国实践。二是提出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面临的问题和对策,从社会主要矛盾、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和新时代依法治国完善路径,深入研究我国依法治国理论的发展与实践。三是从新时代依法治国对当代中国社会发展规律和实践逻辑的阐释,为国家的发展建设提出科学的指南和正确的价值引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谭文邦[3](2021)在《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路径探究》文中认为提升国家治理效能,关系到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关系到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把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十九届五中全会又把“国家治理效能得到新提升”作为“十四五”时期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可见,探究新发展阶段国家治理效能提升问题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从概念界定、理论构建、现实困境以及实践路径对提升国家治理效能问题进行深入的比较、分析、阐释、论证,旨在回答国家治理效能“是什么”、“为什么”、“有何趋势”“有何问题”,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怎么做”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问题。第一部分探析国家治理效能的基本概念和时代内涵,主要解决国家治理效能“是什么”的问题。从基本定义出发,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国家治理效能:一是要实现国家治理效能必须要有目标的正确性;二是要实现国家治理效能还需要国家治理手段或者方式的合理性。国家治理在新发展阶段只有为大多数人谋幸福才能体现目标正确性,只有实现过程民主化、程序法治化才能体现手段合理性。国家治理效能与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存在辩证关系,国家治理体系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目标指引和价值基础,为国家治理效能的实现提供了基本的规范;国家治理能力则为国家治理效能实现提供动能,既提供了协调力和凝聚力,又提供了创新力和发展力,还提供了意志力与执行力。第二部分主要阐述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的发展逻辑,从理论上揭示新中国成立以来取得的国家治理效能的内在逻辑,并在此基础上阐明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理论指导和根本遵循。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治理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理论的缘起,遵从了“具体——抽象——具体”的思维发展规律;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思想有了初步的实践,探索出许多切实可行的治国理政的具体措施;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思想的超越,实现了对传统国家治理理论的时代超越,对西方国家治理理论的阶级超越,对苏联国家治理理论的模式超越,实现了价值与真理的统一。第三部分主要阐明国家治理效能实现的历史逻辑,目的是总结历史经验,揭示历史规律,把握历史发展趋势,探寻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历史密码。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我国初步建立起了社会主义国家制度体系,国家治理效能初步显现;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对国家治理体系作出深刻调整,实现了治理取向的转变,国家治理效能逐步提高;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国家制度“具有多方面的优势”,国家治理效能得到充分激发。第四部分揭示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现实困境。这些问题包括:国家治理的根本领导制度与时代要求在存在差距、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还“不够成熟、不够完善”、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主体结构的制约和挑战、制度执行的软环境尚未完全形成等等。深入发掘这些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为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提供问题导向,是解决困境的根本出路。第五部分阐明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实践路径,解决“怎么办”的问题。国家治理效能的理论逻辑为我们揭示了内在规律,历史逻辑提供了经验启示并揭示了“中国奇迹”的“制度密码”,通过深入调查研究发现的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现实困境则树立了解决问题的目标导向。因此,新发展阶段要提升国家治理效能,要把坚持和完善根本领导制度作为政治基础,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作为制度保障,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基本方式,优化治理主体结构为提升国家治理效能提供新动能,把构造制度执行的良好环境作为关键环节,在此基础上实现国家治理主体与客体的统一,目的与方式的统一,理论与实践的统一,结构与功能的统一,最终达到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目标。
韩大元,周叶中,焦洪昌,朱福惠,王锴,刘怡达[4](2021)在《法治中国建设六人谈》文中研究指明2020年11月16日至17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正式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与行动指南。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宪法实施、维护宪法权威,始终是党和国家的明确主张,也得到了全社会各方面的坚定支持与热烈拥护。关于宪法的思想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深入学习与阐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过程中,加强对于宪法理论、宪法制度的进一步研究,是非常关键、非常必要的,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对此高度重视。本期《法学评论》组织并邀请了宪法学界诸位知名学者,从专业的、学理的角度,就如何正确理解与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了相关见解,希望借此为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注入坚实而鲜活的理论力量。
黄云平[5](2021)在《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研究》文中认为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指向,深刻阐述了法治正义的普遍规律、基本原理与中国特质,回应了中国没有法治正义思想的质疑,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当代定位与中国表达,代表着我国对于世界正义理论的原创性贡献。研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对于认识、理解与提炼法治正义的中国形态、中国特色、中国价值和中国方案,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相呼应的历史进程中研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重点关注“形成逻辑是什么”“核心要义是什么”“理论结构是什么”“历史贡献在哪里”“未来将发挥什么作用”等关键问题,以期领会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独特机理与精深内涵。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形成有着深刻的理论逻辑、实践逻辑和时代逻辑,是批判继承中西法治正义理论、创造性转化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历史必然,是国家处理人治与法治、政治与法治、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实践必然,也是反映人民心声、国家意志和全球主张的时代必然。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有着系统严密的内涵结构,在增强宗旨意识、坚守人民主体地位、解决不公问题等方面展现了法治正义的人民立场,在确立规则权威、回应社会关切、践行实体与程序正义等方面展现了法治正义的实践导向,在重塑德治与法治地位、培育新价值观、推进道德融于法律等方面展现了德法共治的追求,在主体内容、驱动模式、目标愿景等方面展现了整体推进法治正义的追求。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有着丰富的实践应用性,展示了治贫、治变、治国、治党协同的法治正义共建过程,表明了经济正义、政治正义、社会正义、文化正义、生态正义同步的法治正义共创指向,反映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联动的法治正义共治要求,体现出国际国内统筹的法治正义共享要义。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展现出前所未有的历史高度,回应了正义理论创新的趋势与治国理政的实践需求,围绕共产党执政规律形成了新的法治正义理解,围绕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拓展了新的法治正义内容,围绕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确立了新的法治正义坐标。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有着深远的未来向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具有重要的指引意义,可以传递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法治正义意蕴,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威力,进一步引领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陈辉[6](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王艳卓[7](2020)在《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就职宣誓是现代国家重要的政治仪式,体现着国家法制建设和民主政治建设水平。纵观人类社会就职宣誓的发展历程,就职宣誓是伴随着人类的精神生活所发展起来的政治现象,是就职宣誓主体对就职宣誓对象的承诺和担当,它体现了道德信仰、法律信仰和政治信仰的深度融合。近年来,随着世情、国情、党情的不断发展,中国国内很多地区和部门都在陆续举行公务员就职宣誓活动,各地党政机关和基层组织逐渐涌现出的就职宣誓实践活动已逐渐被人民群众认可,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在193个联合国会员国中,有177个国家的宪法规定相关公职人员就职时须宣誓效忠宪法。”由此可见,就职宣誓制度已然形成了国际惯例和政治共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当时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极其艰难的革命条件,尤其是在极端恶劣的白色恐怖下,很多党员迫于环境压力入党宣誓都是秘密进行的,更不可能公开的进行就职宣誓,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最初的就职宣誓是入党宣誓,入党宣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前身和基础。为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发展需要以及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2018年3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二十七条,增加“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内容,这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就职宣誓并将就职宣誓上升到宪法层面,这不仅体现了宪法的权威,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激励和教育国家公职人员忠于宪法,增加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因此,宪法宣誓是就职宣誓的最高表现形式。中国共产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及其中央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正如党中央所判断,中国能否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取决于“关键少数”,而“关键少数”就是指广大党员干部,加之绝大多数国家公职人员的政治面貌是中共党员,因此,国家工作人员的就职宣誓其实质就是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面临“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的严峻挑战,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以《党章》为基本遵循,不断制定和修订了近百部党内法律法规,极大的完善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所以,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能够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结合,通过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能够更好的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构成的法治治理体系,真正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共同推进以及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及其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中国共产党作为世界第一大党,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干部遍布国家党政机关、高校、企业等各个行业和各个领域,因此,就职宣誓主体也涵盖从中央到基层各类群体、组织和机构。另外,在就职宣誓主体上相比较于西方就职宣誓而言具有广泛性,由于就职宣誓在中国尚属新生事物,可以说目前仍处于不断发展和完善阶段。因此,当前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还存在就职宣誓主体法律意识薄弱、就职宣誓客体及对象不明确、就职宣誓程序及仪式不规范以及就职宣誓配套机制尚不健全等问题,这样就需要构建完善的就职宣誓体系及其配套机制加以保障,进而使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能够得到具体的贯彻落实以及具有可操作的推进路径,这将对于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和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论文主要依托政治学、社会学、历史学、法学以及马克思主义党建理论等相关知识,通过文献研读、历史比较、多学科交叉、实证分析等方法,对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起源发展、基础理论、发展历程、必要性、现状分析及推进路径等内容做综合分析阐释。论文主要依据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就职宣誓在实践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建立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学习机制、监督机制、追责机制和保障机制,有针对性地探讨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推进路径,进而构建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长效机制。大体上论文主要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这一部分主要介绍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国内外学者关于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研究现状、撰写论文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撰写论文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与创新之处等,第一部分内容为全篇论文的展开奠定了重要基础。第二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理论概述。这一部分主要从宣誓的内涵及其起源出发,分别对就职宣誓的内涵及其发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内涵进行界定,从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理论、干部队伍建设理论、政治参与思想理论、法治建设思想理论以及通过对西方主权在民、宪政思想、政治合法性思想的借鉴,深刻探究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理论基础。第三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必要性论述。这一部分主要是阐述中国实行就职宣誓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统一,通过就职宣誓这一政治活动能够重塑党员干部政治信仰和责任担当,就职宣誓能够传承健康向上的政治文化,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同时就职宣誓能够全面提升党的各方面建设,即党的政治、纪律、作风、思想、组织和制度建设,进而将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并最终有利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第四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发展历程。通过对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发展历程梳理,就职宣誓呈现出从入党宣誓到宪法宣誓的发展脉络,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入党宣誓是就职宣誓的最初表现阶段;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的就职宣誓处于曲折发展阶段,随着国家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就职宣誓实践活动不断向前发展,特别是进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宪法宣誓变成了就职宣誓的最高表现形式。论文在此基础上深入探究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特殊性。第五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现状分析。结合中央国家机关、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就职宣誓、地方基层组织、高等学校以及各行各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现状,发现目前党员干部存在就职宣誓主体法律意识薄弱,就职宣誓制度过于宏观、就职宣誓程序不规范、就职宣誓违誓机制缺失以及就职宣誓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并具体分析其原因。第六章为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推进路径。这一部分通过参考和借鉴国外就职宣誓制度对中国就职宣誓主体、就职宣誓对象、就职宣誓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并提出具体的就职宣誓推进路径。通过营造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宣传氛围、构建线上线下党员干部学习机制以及具体落实《党员干部培训工作条例》来确立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学习机制;通过国家层面的巡视监督和监察监督、基层组织的党内监督与纪检监督、社会层面的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来完善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监督机制;通过制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考评考核条例、实施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违誓追责办法来构建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违誓责任机制;依托“五大体系”和“四大机制”健全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配套机制。
赵筱玉[8](2020)在《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研究》文中指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即五四宪法包含着合宪性审查的法理逻辑和必要的宪法实施监督的明确规定,但历史表明,这些法理逻辑和必要的宪法实施监督规定在随后的若干年里并未被认真对待。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成为深入推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要契机。基于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的实践以及其对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和促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作用,本文从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研究出发,归纳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发展历程,分析中外合宪性审查体制不同及利弊,认为我国应坚持权力机关进行合宪性审查的模式,并对未来合宪性工作的运作机制等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对选题背景以及意义作了阐述,并分析国内外对该话题的研究综述,同时对违宪审查的来源以及合宪性审查相关概念进行辨析。第二章对合宪性审查理论进行阐述,对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历史脉络进行归纳分析。第三章对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安排、实践推进及有效性进行分析。第四章对国外违宪性审查模式进行分析并做对比研究,以此为基础分析国外违宪性审查模式对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的启示作用。第五章对完善我国权力机关实施合宪性审查模式提出相关建议。
曹海苓[9](2020)在《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提出人口老龄化是贯穿我国21世纪的基本国情。由人口老龄化引发的养老服务保障需求大幅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显,给政府老年服务行业治理带来了严峻考验。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以及政府经济上不堪重负的双重压力下,社会化养老成为我国缓解养老负担压力的现实出路。作为一种现代养老方式,社会化养老是指在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下,通过社会途径,由包括政府、家庭、市场、社区等在内的多元服务主体为满足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共担养老服务职能的养老方式。从提供主体视角讲,社会化养老强调养老资源由传统的家庭、政府的一元或二元向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在内的多元主体的转化。从社会化养老的客体角度讲,社会化养老面向社会全体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实现了服务对象的普遍化。同时,社会化养老更加强调政府主导作用、市场决定作用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主体专业化服务特征的有机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完善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亦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与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应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养老作为关系国家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一方面,其解决得程度如何与执政党的执政成效息息相关,决定民心向背,政府作为执政党意志的集中体现者,应当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从政府的本质来讲,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公共资源的控制者,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其重要的施政目标。养老作为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基础性、现实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乎公共利益,保障与改善民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领域,是衡量现代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与能力的重要尺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构想以来,养老服务在各个阶段都显露出政府参与的痕迹,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客观上保障了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然而,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制度供给缺乏、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力度不够、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市场化运行中监管缺失等缺陷与不足,这说明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依然未能找准自身的定位,未能真正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发挥其职能。由于养老服务兼具政府保障特征和社会公益福利性质,适应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培育和扶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治理能力已是转换政府职能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政治学视角出发,立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领域,借鉴政府职能、准市场、协同治理等理论的精髓和分析框架,以社会化养老为研究背景,以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为研究对象,以政府职能的履行与发挥为主体框架,以政府职能的完善为研究主线,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历史回溯、实践形态、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完善路径为叙事脉络,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了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建议。从政府职能角度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研究,系统探讨和分析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理论依据及行动策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内容、边界、存在问题和改进对策,以推动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承担适度、有效职责。这对于拓展社会化养老服务讨论的政治学理论空间,巩固和维护我国政治和谐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1.构建了政府养老服务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依据政府职能理论,从政府管理过程角度出发,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对政府职能的现实需求,将政府职能界定为决策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监督职能等四个要素,厘清了各要素的功能,为我国政府职能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在研究工具的选择上,设计了针对负责养老服务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力量的调查与访谈,在系统分析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2.先行研究中存在重客体研究、轻主体研究的现象,对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关键主体——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其他核心主体联动作用的研究视角关注较少。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多元主体共同行动的过程,主体间关系结构复杂,行动逻辑不尽统一。处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基础与核心地位的政府如何在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中抽离出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进行资源整合与动员,以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是本文研究的亮点之一。3.研究结论的创新。本文提炼出了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研究的新的结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决策过程是政府行政的核心,政府决策是否科学与公正是决定社会化养老服务能否健康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2)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现状表明,任何单一供给主体独立提供养老服务都存在供给困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需要整合多方力量重构中国养老社会化服务中的政社关系,建立供给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强强联合”。(3)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我国政府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错位、缺位与越位问题,说明政府未能准确定位自身作用的边界与范围。因此,本文提出,要从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建立多元主体联动机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政府治理体制改革。
喻小兰[10](2020)在《我国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的表述首次出现在执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正式文件中,意味着我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意味着我国的宪法实施和监督、合宪性审查工作有了强有力的保障,意味着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了更坚实的基础。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的理论研究经历了比较长的发展过程,长期以来学术界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宪性审查进行了研究,产生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从构想到理论雏形再到系统选择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宪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代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当然,合宪性审查不仅需要党和国家的顶层设计,而且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成果作为支撑。虽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理论研究取得了进步,但是合宪性审查的理论研究还有许多缺失,合宪性审查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合宪性审查工作推进任重道远。如何确保法律的合宪性既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也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要部分,是保障宪法施行、法治统一、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石。理论上,依据宪法的规定法律是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之一,但在实务中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并不包含法律。现行的立法清理、备案审查制度也不足以保障法律的合宪性。法律的合宪性在立法清理过程中很少涉及到,并不是一种常态化的法律合宪性控制机制。法律不是备案审查的对象,所以不能通过备案审查保障法律的合宪性。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的合宪性审查,这里的法律仅限于狭义的法律,即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围绕合宪性审查展开阐述,知悉合宪性审查以及相关概念的内容,了解不同形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模式,从而更好的认识合宪性审查制度。在第一部分的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工作展开第二部分内容,找寻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通过研究域外国家的合宪性审查体制,为完善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可靠依据。第四部分思考解决措施,分别从以下四个角度加强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一是加强法律审议阶段的合宪性控制;二是健全立法阶段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三是完善立法后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四是明确立法主体与审查主体异体设立。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模式选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模式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1)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价值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 |
(二)主要研究领域及代表性观点简介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与结构模式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一)权力、政治权力、国家权力、公权力与腐败 |
(二)监督、监督制度、监督体系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认识的不断深化 |
(二)学界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的探讨 |
(三)梳理与整合:党和国监督体系的“十大要素”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结构模式 |
(一)“多维立体协同”监督结构模式及其结构分析 |
(二)“多维立体协同”结构模式的特点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 |
一、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 |
(一)党内监督坚守“人民至上”的初心使命,不断推进自我革命 |
(二)国家监督践行“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打造廉政为民政府 |
(三)社会监督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构筑人民监督网 |
二、厘清监督主体——“谁来监督” |
(一)厘清党内监督多元主体 |
(二)厘清国家监督多元主体 |
(三)厘清社会监督主体 |
三、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 |
(一)党内监督对象始终坚持全覆盖和抓“关键少数”相结合 |
(二)国家监督逐步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 |
(三)社会监督对象的统一性和全覆盖 |
四、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 |
(一)压实责任,党内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二)强化责任担当,国家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三)依法有序监督,社会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 |
一、始终坚守马列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 |
(一)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内核的坚守 |
(二)对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继承 |
二、始终继承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的精神内核 |
(一)学习借鉴苏联的党政监督模式 |
(二)党政监督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 |
(三)重视党政监督法规建设 |
(四)建立局部政权条件下的行政监察制度体系 |
三、始终秉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 |
(一)对我国传统法治监察思想的传承 |
(二)对我国传统监察制度体系建设思想的借鉴 |
(三)对我国传统廉政文化教育的扬弃 |
四、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思想的借鉴 |
(一)各国应在共同反腐中交流互鉴 |
(二)对资产阶级权力监督思想的批判吸收 |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 |
(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制度框架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 |
(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恢复发展(1978-2012) |
(三)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发展(2012——)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二)必须坚持紧扣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 |
(三)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 |
(四)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 |
(五)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 |
一、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 |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 |
(三)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优势 |
(四)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 |
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贡献 |
(一)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 |
(二)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 |
(三)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 |
(四)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 |
第六章 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与完善对策 |
一、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 |
(一)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 |
(二) “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仍是党内监督的短板 |
(三)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 |
二、健全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对策 |
(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协同监督机制 |
(二)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同级监督难题 |
(三)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难点 |
1.4.1 创新之处 |
1.4.2 论文难点 |
第2章 依法治国的相关概念 |
2.1 系列概念 |
2.1.1 法治 |
2.1.2 法治与人治 |
2.1.3 法治与德治 |
2.1.4 法治与法制 |
2.2 依法治国的内涵 |
2.2.1 依法治国的概述 |
2.2.2 依法治国的理论基础 |
2.2.3 依法治国理论的本质特征 |
2.3 依法治国的核心 |
2.3.1 依宪治国 |
2.3.2 依法执政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思想基础与理论渊源 |
3.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思想 |
3.1.1 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 |
3.1.2 列宁斯大林对法制的探索和教训 |
3.2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依法治国理论 |
3.2.1 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开端 |
3.2.2 从法制到法治建设 |
3.2.3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 |
3.2.4 依法治国理论体系的建立 |
3.3 中国传统法制思想 |
3.3.1 中国古代法制思想 |
3.3.2 中国近代法制思想 |
第4章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新时代 |
4.1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概述 |
4.1.1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形成 |
4.1.2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主要内容 |
4.2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成就 |
4.2.1 从治国基本方略转变为全面推进 |
4.2.2 从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 |
4.2.3 从依法管理向治理现代化 |
4.2.4 从依法治国到法治中国建设 |
4.3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特点 |
4.3.1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全面性 |
4.3.2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创新性 |
4.3.3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性 |
4.3.4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性 |
第5章 新时代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与实践价值 |
5.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历史地位 |
5.1.1 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
5.1.2 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
5.1.3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理论地位 |
5.1.4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现实意义 |
5.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理论的实践价值 |
5.2.1 新时代依法治国为市场经济体制提供了有力保障 |
5.2.2 新时代依法治国是民主政治建设的最集中体现 |
5.2.3 新时代依法治国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 |
5.2.4 新时代依法治国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
5.2.5 新时代依法治国为人类法治文化贡献了中国智慧 |
第6章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和优势 |
6.1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基本经验 |
6.1.1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党与法的关系 |
6.1.2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法与权的关系 |
6.1.3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
6.1.4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
6.1.5 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立足国情与借鉴中外法治经验的关系 |
6.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优势 |
6.2.1 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最大特色和优势 |
6.2.2 以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为力量源泉和重要保障 |
6.2.3 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客观要求 |
6.2.4 以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为实现路径 |
6.2.5 以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为重要原则 |
第7章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理性思考 |
7.1 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7.1.1 法治发展不平衡制约了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 |
7.1.2 法治发展不充分难以发挥法治的功能 |
7.1.3 社会主要矛盾的转变对依法治国的影响 |
7.2 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的完善路径 |
7.2.1 科学立法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关键 |
7.2.2 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
7.2.3 公正司法是现代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防线 |
7.2.4 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
7.2.5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 |
7.2.6 依法治国、依法治党、依法治军全盘考虑 |
7.2.7 全面贯彻改革、发展、稳定相统一 |
7.2.8 国家、地方、个人协调一致共同发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攻读成果 |
致谢 |
(3)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路径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对已有研究的述评 |
三、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
(一)研究的理论意义 |
(二)研究的现实意义 |
四、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和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治理效能的概念辨析与时代内涵 |
一、国家治理效能的基本概念 |
(一)国家治理的概念 |
(二)效能的定义 |
(三)国家治理效能的概念 |
二、新发展阶段的特征及其对国家治理的新要求 |
(一)新发展阶段的时代特征 |
(二)国家治理效能目标正确性的时代要求 |
(三)国家治理效能手段合理性的时代要求 |
三、国家治理效能与国家治理体系、国家治理能力的辩证关系 |
(一)国家治理体系为国家治理效能实现提供规范 |
(二)国家治理能力为国家治理效能实现提供动能 |
第二章 国家治理效能实现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 |
一、马克思恩格斯的国家治理思想: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思想的缘起 |
(一)从具体事件出发:《莱茵报》时期对国家治理问题的初步探讨 |
(二)从具体到抽象: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视野下的国家治理问题 |
(三)从抽象到具体的升华:政治经济学着作中蕴含的国家治理思想 |
二、列宁的国家治理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思想的实践与探索 |
(一)把发展生产力作为国家治理的首要任务 |
(二)把是否符合实际作为制定国家制度的出发点 |
(三)把能否实际执行作为制定国家制度的落脚点 |
三、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理论:马克思主义国家治理思想的超越 |
(一)对传统国家治理理论的时代超越 |
(二)对西方国家治理理论的阶级超越 |
(三)对苏联国家治理理论的模式超越 |
(四)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理论是价值与真理的统一 |
第三章 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的历史发展逻辑 |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制度建设的艰辛探索及其历史遗产 |
(一)“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初步探索国家政治制度 |
(二)“节制资本,平均地权”,初步探索国家经济制度 |
(三)建立一个“文明先进的中国”,初步探索国家文化制度 |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国家治理体系的奠基和治理效能初步显现 |
(一)走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国家治理道路 |
(二)把解决社会主要矛盾作为国家治理的主要抓手 |
(三)初步建立国家制度体系 |
三、改革开放新时期国家治理体系的调整和治理效能逐步提高 |
(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国家治理奠定物质基础.. |
(二)“奠定巩固的基础、确立正确的方向”,形成中国特色国家制度体系 |
(三)实现了“经济飞速发展,跨入中等收入国家行列”的国家治理效能 |
四、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和治理效能充分激发 |
(一)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为国家治理的根本目标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已经具有“多方面的显着优势” |
(三)初步实现“完成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国家治理效能 |
第四章 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时代要求和现实困境 |
一、国家治理的根本领导制度与时代要求的差距 |
(一)在某些领域党的全面领导还有待加强 |
(二)部分基层党组织作用弱化、地位虚化、功能空化 |
(三)新时代党的作风建设的新问题 |
二、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还“不够成熟、不够完善” |
(一)制度系统整体性不足 |
(二)体制机制性梗阻 |
(三)制度创新的障碍 |
三、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 |
(一)宪法的权威未能形成共识 |
(二)法律体系跟不上经济社会发展速度 |
(三)司法公正机制还不够健全 |
四、国家治理主体结构的制约和挑战 |
(一)深化党政机构改革的困境 |
(二)国家治理主导主体面临的挑战 |
(三)国家治理市场主体面临的制约 |
(四)国家治理社会参与主体面临的危机 |
五、制度执行的良好环境尚未完全形成 |
(一)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意识和能力亟待提高 |
(二)制度自信不够 |
(三)制度执行机制不全 |
(四)制度执行监督不到位 |
第五章 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实践路径 |
一、坚持和完善根本领导制度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政治前提 |
(一)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治理的全面领导 |
(二)深化党的组织建设凝聚国家治理的主导力量 |
(三)以党的伟大自我革命带动提升国家治理效能 |
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制度保障 |
(一)构建系统完备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 |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 |
(三)不断推进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创新发展 |
三、全面依法治国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基本方式 |
(一)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
(二)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
(三)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
(四)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
(五)增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与约束 |
四、优化治理主体结构为国家治理效能提升提供新动力 |
(一)不断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
(二)政府与市场两只手定位清晰、配合协调 |
(三)政府与社会(社会组织)关系良性互动 |
五、构造良好的制度执行环境是提升国家治理效能的关键环节 |
(一)塑造人民群众共同的价值基础 |
(二)强化制度意识 |
(三)坚定制度自信 |
(四)健全制度执行机制 |
(五)加强对制度执行的监督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出版着作情况 |
致谢 |
(4)法治中国建设六人谈(论文提纲范文)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宪法解释制度的论述 |
一、高度重视宪法实施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
二、执政党探索通过宪法解释推动宪法实施的机制 |
三、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对宪法解释的新论述 |
四、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做好宪法解释工作 |
习近平法治思想对“一国两制”方针的新发展 |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为“一国两制”方针的发展注入新动力 |
二、法治是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港澳长期繁荣稳定的基石 |
三、法治为推进反“独”促统事业提供强大制度保障 |
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新时代宪法宣传教育的关键 |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突出强调维护宪法权威的鲜明导向 |
二、习近平法治思想内含宪法权威的三重来源 |
三、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新时代宪法宣传教育指引方向 |
结语 |
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
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实践逻辑及其理论特色 |
(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实践逻辑 |
(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理论特色 |
二、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 |
(一)党内监督本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 |
(二)党内监督在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是第一位、最基本的监督 |
三、纪检监察专责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权威高效的保障 |
(一)纪委专责监督是权力与责任的有机统一 |
(二)监察专责监督为反腐败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
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为新时代合宪性审查工作擘画蓝图 |
宪法在推进党的领导法治化中的作用 |
一、推进党的领导法治化是一项宪法工程 |
二、宪法是党的领导法治化的最高形式 |
三、宪法是党的领导法治化的根本遵循 |
(5)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提出:新时代法治建设呼唤法治正义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3.1 研究重点 |
1.3.2 研究难点 |
1.3.3 研究创新点 |
2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逻辑形成 |
2.1 理论逻辑:中西法治理论批判吸收与马克思主义思想指导 |
2.1.1 对中华法系正义文化的守正与创新 |
2.1.2 对西方法治正义思想的批判与扬弃 |
2.1.3 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继承与发展 |
2.2 实践逻辑:扎根中国大地实现法治正义的持续探索 |
2.2.1 在处理人治与法治关系中推进法治正义的现实回归 |
2.2.2 在处理政治与法治关系中推进法治正义的辩证统一 |
2.2.3 在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中推进法治正义的重心转移 |
2.3 时代逻辑:法治正义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指向 |
2.3.1 法治正义是社会主要矛盾转化下的人民心声 |
2.3.2 法治正义是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下的国家意志 |
2.3.3 法治正义是百年未有变局演进下的全球主张 |
3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内涵结构 |
3.1 追求法治正义的人民立场 |
3.1.1 体现从坚守本源到因时而立的有机统一 |
3.1.2 体现从服务人民到人民主体的价值旨归 |
3.1.3 体现从解决不富到解决不公的历史跃迁 |
3.2 追求法治正义的实践导向 |
3.2.1 确立规则权威与正义底线 |
3.2.2 回应社会热点与重大关切 |
3.2.3 践行程序正义与实体公平 |
3.3 追求法治正义的德法共治 |
3.3.1 以法治正义重塑德法地位 |
3.3.2 以法治正义培育新价值观 |
3.3.3 以法治正义指引德融于法 |
3.4 追求法治正义的整体推进 |
3.4.1 从系统法治观设计法治正义的主体内容 |
3.4.2 从双向动力源建构法治正义的驱动模式 |
3.4.3 从动态时间轴规划法治正义的目标愿景 |
4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实践应用 |
4.1 “四个全面”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建 |
4.1.1 将法治正义作为检视小康成效的标准 |
4.1.2 将法治正义作为规范重大改革的前提 |
4.1.3 将法治正义作为推进治国理政的基石 |
4.1.4 将法治正义作为保障管党治党的利器 |
4.2 “五位一体”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创 |
4.2.1 经济正义法治化 |
4.2.2 政治正义法治化 |
4.2.3 社会正义法治化 |
4.2.4 文化正义法治化 |
4.2.5 生态正义法治化 |
4.3 “法治中国”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治 |
4.3.1 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 |
4.3.2 贯穿于治国、执政、行政全方位 |
4.3.3 体现为法治道路、法治体系、法治理论、法治文化全要素 |
4.4 “全球法治”视角下的法治正义共享 |
4.4.1 构建合作共赢的人类命运共同体 |
4.4.2 推行平等互信的中国特色义利观 |
4.4.3 倡导公平合理的全球治理新秩序 |
5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历史高度 |
5.1 围绕共产党执政规律形成新的法治正义理解 |
5.1.1 以正义力量增强共产党执政的民心基础 |
5.1.2 以法治治理增强共产党执政的法理基础 |
5.1.3 以权益维护增强共产党执政的权力基础 |
5.2 围绕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拓展新的法治正义内容 |
5.2.1 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话语体系 |
5.2.2 延拓社会主义正义的存在场域 |
5.2.3 呈现社会主义国家的终极旨趣 |
5.3 围绕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确立新的法治正义坐标 |
5.3.1 克服西方选择性的法治正义幻觉 |
5.3.2 超越纯粹理论化构想的法治正义 |
5.3.3 打破选票式的单一法治正义模式 |
6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的未来向度 |
6.1 目标向度:中国梦的法治正义意蕴 |
6.1.1 建设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6.1.2 建设公正有为的社会主义法治政府 |
6.1.3 建设平等有序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
6.2 制度向度: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威力 |
6.2.1 将法治正义要求根植于党的领导制度 |
6.2.2 将法治正义需求融入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
6.2.3 将法治正义内嵌到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
6.3 体系向度:指引国家治理体系走向现代化 |
6.3.1 面向法治正义的多元逻辑转换 |
6.3.2 面向现代治理的多重实质转向 |
6.3.3 面向中国实践的多层体系进路 |
6.4 能力向度:实现国家治理能力提升 |
6.4.1 提升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能力 |
6.4.2 提升以法治保障民生的能力 |
6.4.3 提升国家参与全球法治治理的能力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主要研究工作 |
(6)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与不足 |
1.4.1 论文创新 |
1.4.2 论文不足 |
第2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理论概述 |
2.1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相关概念 |
2.1.1 就职宣誓的内涵及其发展 |
2.1.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内涵 |
2.1.3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特征 |
2.2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理论基础 |
2.2.1 人民主体思想理论 |
2.2.2 干部队伍建设理论 |
2.2.3 法治建设思想理论 |
2.2.4 西方政治思想借鉴 |
第3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必要性 |
3.1 就职宣誓体现全面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统一 |
3.1.1 就职宣誓是依法治国和依宪治国的统一 |
3.1.2 就职宣誓是依规治党和依法执政的融合 |
3.2 就职宣誓可以重塑党员干部政治信仰和责任担当 |
3.2.1 就职宣誓重塑党员干部的政治信仰 |
3.2.2 就职宣誓体现党员干部的使命担当 |
3.3 就职宣誓能够传承党内政治文化并净化政治生态 |
3.3.1 就职宣誓传承健康向上的党内政治文化 |
3.3.2 就职宣誓营造党内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
3.4 就职宣誓可以促进全面从严治党伟大工程向纵深发展 |
3.4.1 就职宣誓全面提升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和制度建设 |
3.4.2 就职宣誓全面推进党的组织建设、纪律建设和作风建设 |
3.5 就职宣誓能够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 |
3.5.1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
3.5.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促进民主政治发展进程 |
第4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发展历程 |
4.1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演变脉络 |
4.1.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19-1949):就职宣誓的最初表现阶段 |
4.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49-1978):就职宣誓的曲折发展阶段 |
4.1.3 改革开放新时期(1978-2012):就职宣誓的探索推广阶段 |
4.1.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2012—今):就职宣誓的最高表现阶段 |
4.2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重要意义 |
4.2.1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是从严治党下的中国道路 |
4.2.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是政党治理下的中国方案 |
4.2.3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是政党执政下的中国智慧 |
第5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现状分析 |
5.1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当前现状 |
5.1.1 中央机关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2 地方省市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3 高等学校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4 国有企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1.5 其他行业党员干部的就职宣誓 |
5.2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的存在问题 |
5.2.1 就职宣誓人员法律意识薄弱 |
5.2.2 就职宣誓相关规定尚需规范 |
5.2.3 就职宣誓监督机制尚不完善 |
5.2.4 就职违誓责任机制尚未构建 |
5.2.5 就职宣誓配套机制尚不健全 |
5.3 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制约因素 |
5.3.1 部分党员干部的公信力缺失 |
5.3.2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存在短板 |
5.3.3 政府职能仍需要进一步转变 |
第6章 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推进路径 |
6.1 提高就职宣誓党员干部法律法规意识 |
6.1.1 积极营造党员干部就职宣誓法律氛围 |
6.1.2 加强就职宣誓党员干部法律法规培训 |
6.1.3 推进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的有效衔接 |
6.2 完善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 |
6.2.1 借鉴国外类似制度 |
6.2.2 规范就职宣誓制度 |
6.3 确立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监督机制 |
6.3.1 国家层面的巡视监督与监察监督 |
6.3.2 法规层面的党内监督与纪检监督 |
6.3.3 社会层面的群众监督与舆论监督 |
6.4 建立党员干部就职违誓制度的责任机制 |
6.4.1 制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考评考核条例 |
6.4.2 实施党员干部就职宣誓违誓追责办法 |
6.5 健全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的保障机制 |
6.5.1 积极推进“五个体系”培养高素质就职宣誓党员干部队伍 |
6.5.2 健全“四大机制”确保就职宣誓党员干部队伍的制度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8)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对体制机制概念的辨析 |
二、文献综述 |
1.2.1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2 现有研究成果与不足 |
三、课题研究方法与基本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基本框架 |
第二章 合宪性审查理论与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历史脉络 |
一、合宪性审查理论 |
2.1.1 现代法治与合宪性审查 |
2.1.2 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
2.1.3 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 |
二、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历史脉络 |
2.2.1 1954宪法合宪性审查的法理逻辑与规定 |
2.2.2 1982宪法合宪性审查的法理逻辑与规定 |
第三章 我国现行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分析 |
一、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及实践推进 |
3.1.1 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安排 |
3.1.2 十八大以来合宪性工作的推进 |
二、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分析 |
3.2.1 设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合理性分析 |
3.2.2 合宪性审查案例研究 |
3.2.3 合法性审查与合宪性审查的联系与区别 |
3.2.4 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有效性分析 |
第四章 国外违宪审查模式分析及启示 |
一、三种违宪审查模式 |
4.1.1 西方违宪审查制度的类型及其理论渊源 |
4.1.2 不同违宪审查模式的基本特征 |
二、对不同违宪审查模式的分析 |
三、西方违宪审查体制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 |
一、坚持权力机关合宪性审查模式 |
5.1.1 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的重要性 |
5.1.2 选择权力机关实施合宪性审查的合理性 |
二、进一步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的思考 |
5.2.1 机构设置 |
1、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
2、合宪性审查机制职能部门的设计 |
3、合宪性审查对象的范围 |
5.2.2 审查程序 |
1、合宪性审查方式 |
2、合宪性审查提请主体的资格 |
3、公民合宪性审查建议启动、反馈程序 |
4、健全合宪性审查程序 |
结语 |
后记 |
参考文献 |
(9)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呈现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回顾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重点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职能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政府职能 |
(二)政府治理 |
(三)公共服务 |
(四)社会化养老 |
二、基本理论的阐释 |
(一)政府职能理论 |
(二)准市场理论 |
(三)协同治理理论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构成 |
(一)公共服务视阈下政府的职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政府职能的历史变迁 |
(一)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全能型政府职能 |
(二)改革开放初期政府职能的改变 |
(三)深化改革阶段政府职能的转向 |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特征 |
(一)从无限职能到有限职能的转变 |
(二)政治职能向社会职能的演进 |
(三)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换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演变轨迹 |
(一)“单位”制养老服务时期:政府职能的全面干预 |
(二)“单位”制向社会化养老服务转换时期:政府职能的收缩 |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时期:政府职能的回归 |
第三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现状考察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发挥 |
(一)社会化养老政策与法规的制定 |
(二)社会化养老资源的初步整合 |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行动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过程的监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模式的变革 |
(一)计划体制时期:政府的全能型、管制型养老服务 |
(二)市场体制时期:政府的有限性、服务型养老服务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履行的失位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的缺乏 |
(三)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不够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 |
(五)养老服务市场化监管的缺失 |
第四章 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发挥政府职能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一、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 |
(一)英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美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三)日本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治理模式 |
(一)英国的混合主义模式 |
(二)美国的自由市场模式 |
(三)日本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
(四)中外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治理模式的比较 |
三、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分析的启示 |
(一)确立政府主导原则并付诸行动 |
(二)实施多元主体的引导性培育 |
(三)发挥政府对社会化养老服务全过程的监管 |
第五章 充分发挥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建议 |
一、政府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的动力因素分析 |
(一)法治建设的驱动 |
(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挑战 |
(三)传统养老制度的历史传承 |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履行中政府的行动逻辑 |
(一)以养老服务的社会化需求为逻辑起点 |
(二)以建构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关系为逻辑中介 |
(三)以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为逻辑终点 |
三、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行动策略 |
(一)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 |
(二)增强政府的计划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能力 |
(三)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 |
(四)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监察制度 |
(五)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图表目录 |
附录二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主要管理者、创建者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政府养老服务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10)我国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合宪性审查概述 |
第一节 合宪性审查内涵及其特征 |
第二节 合宪性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合宪与违宪的区分 |
二、违宪与违法的区分 |
三、司法审查与宪法诉讼 |
四、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 |
第三节 现代国家合宪性审查体制 |
一、司法审查体制 |
二、宪法法院审查制 |
三、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
四、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 |
第二章 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其局限 |
第一节 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 |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引入和实施 |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引入 |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实施 |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和对象 |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主体 |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
三、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和方式 |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方式 |
四、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结论和应用 |
第二节 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局限 |
一、法律草案审议阶段合宪性控制不到位 |
二、立法阶段合宪性控制制度不健全 |
三、立法后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不完善 |
四、立法机关与审查机关同体设计不科学 |
第三章 国外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其启示 |
第一节 英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第二节 美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第三节 法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第四节 英国、美国、法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明确法律草案合宪性控制的性质和标准 |
一、明确法律草案合宪性控制的性质 |
二、明确法律草案合宪性控制的标准 |
第二节 健全法律制定阶段合宪性控制制度 |
一、严格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
二、统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结论 |
第三节 完善立法后的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 |
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查原则优化 |
二、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人民法院系统的衔接机制 |
第四节 明确立法主体与审查主体异体设立 |
一、整合合宪性审查和法律审议职能 |
二、完善合宪性审查综合体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参与研究课题 |
致谢 |
四、健全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模式选择(论文参考文献)
- [1]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D]. 张玉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2]新时代中国共产党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研究[D]. 艾野. 吉林大学, 2021(01)
- [3]新发展阶段提升国家治理效能路径探究[D]. 谭文邦.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9)
- [4]法治中国建设六人谈[J]. 韩大元,周叶中,焦洪昌,朱福惠,王锴,刘怡达. 法学评论, 2021(03)
- [5]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正义观研究[D]. 黄云平. 浙江大学, 2021(01)
- [6]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7]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就职宣誓制度研究[D]. 王艳卓. 吉林大学, 2020(01)
- [8]我国合宪性审查体制机制研究[D]. 赵筱玉. 中共上海市委党校, 2020(08)
- [9]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曹海苓.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10]我国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研究[D]. 喻小兰. 云南师范大学, 20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