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发布《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曾维新[1](2019)在《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网络文化产业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新兴产业,并日益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发展的新动力,大部分国家对该产业采取扶持政策。目前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呈现出爆发式增长的态势,以网络游戏、网络视频、网络音乐、网络动漫、网络新闻媒体等为代表的新型业态已初具规模,并逐渐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这一方面得益于中国网络基础设施的完善及消费群体的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得益于政府的政策支持。近几年国家先后出台了众多涉及该产业的重要政策,从明确该产业的重要地位到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变化以及各种财政、税收、金融扶持补助政策不一而足。这些财税金融扶持政策提供的各种政府资源最终落实到企业层面都归入了政府补助范畴。然而对于政府是否应当介入和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尚存争议,有关网络文化产业的相关扶持政策情况如何,因扶持政策形成的巨额补助是如何落实到网络文化企业层面,补助是否实现了政府部门既定目标,这些问题都亟待深入探讨。因此研究我国网络文化产业的政府补助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通过梳理现有文献发现:一是当前国内外对网络文化产业并无权威统一的界定,众多学者或部门将其称之为数字创意产业、数字文化产业、数字内容产业、互联网文化产业等;二是现有对政府补助的研究大都聚焦于战略新兴产业、信息技术产业等,鲜有以网络文化产业为对象的研究;三是对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研究主要以定性为主,较少以定量方法来研究政府补助的绩效;四是在考察政府补助对企业的影响时,大都只考察总体补助的作用,较少考察不同类型补助的效果差异,且对政府补助类型的研究仍有细化的空间。基于此,本文依据“要不要-怎么样-行不行”的逻辑,聚焦中国网络文化产业,研究其政府补助问题。“要不要”是解决政府是否有必要对网络文化产业进行补助,这就需要对网络文化产业的特性及在中国国情下的现实必要性开展研究。“怎么样”是解决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现状如何,这就需要梳理中国现有的关于网络文化产业的相关政策和研究当前中国网络文化企业获取政府补助所呈现的总体特征和内容特征。“行不行”则要解决政府补助是否有效,即绩效评价问题,这就需要验证政府补助(包括总体补助和不同细分类型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经营绩效、创新和社会责任方面是否起到积极作用。最终目的在于为政府通过补助扶持网络文化产业提供依据,并帮助其更好的制定和修正补助政策,实现补助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网络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本文的研究工作可概括为以下三部分:第一部分研究政府通过补助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必要性。本文采用归纳演绎法在明确和完善网络文化产业概念及系统研究网络文化产业各种特性的基础上,先是从市场失灵、产业竞争力理论和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出发论述政府扶持该产业的理论依据;然后在介绍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新兴业态发展现状及其原因之后,从中国经济转轨及文化体制改革角度探讨政府通过补助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现实必要性。同时尝试明确政府在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应扮演的角色。第二部分全面剖析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现状。一是依据重要政策出台或技术进步的关键节点将中国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划分为六个阶段,并详细梳理各阶段的政府政策,总结政策演进情况以及特点和问题。二是依据筛选的179家网络文化上市公司(其中核心领域132家,相关领域47家)年报中披露的政府补助金额数据剖析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特征,包括总体政府补助和不同类型补助(财政拨款、政府奖励和税收优惠)在所有制、细分行业和区域等方面呈现出的分布特征;并使用单因素方差分析法(one-way ANOVA)和LSD多重比较法(Least-Significant Difference)验证所有制性质、细分行业和区域因素是否是影响网络文化企业获取政府补助的因素。三是对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内容结构进行分析。基于补助的目的和具体指向性,将样本企业补助明细科目归类整理分为七大内容板块,通过统计分析揭示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内容结构特征。第三部分检验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有效性。本文搭建了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有效性的综合评价框架,利用179家网络文化样本企业2013-2017年的非平衡面板数据,实证考察了政府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财务绩效和市场价值)、创新和增加就业三方面的影响。不仅考察总体政府补助,还考察财政拨款、政府奖励和税收优惠三种细分类型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影响。在整个实证研究中还考虑了所有制因素和细分行业因素对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各种绩效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调节作用。此外还检验了研发投入在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之间是否起到中介作用。本文的研究结论可归纳为:第一,网络文化产业是一个不断变化和演进的动态概念。通过梳理政府部门、研究机构及学者繁杂众多的概念中可知,从文化创意产业、文化内容产业到数字文化产业、数字创意产业、数字内容产业再到互联网文化产业、网络文化产业,这些概念的出现是文化产业和不同时段的技术融合发展产生的必然结果。随着科技进步,文化与科技的深度融合,网络文化产业的定义还会不断演进。第二,中国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存在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网络文化产业具有经济、文化和意识形态三重属性,同时表现出强大的产业融合和技术关联性等特征,这些特征让其具备了其他产业没有的优势。市场失灵理论(外部性、公共产品、信号传递理论)、产业竞争力理论及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为政府介入网络文化产业提供了理论基石。同时我国经济转型发展、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缓解中小科技型网络文化企业融资困境的现实情况也需政府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本文还明确政府的角色应定位为公共网络文化产品的监管者和提供者,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引导者和调控者,网络文化市场秩序的建设者和维护者。第三,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政策不断完善但仍需优化。我国网络文化产业从萌芽发展至今可划分为六个阶段,管理和补助扶持政策经历了从无到有,并不断丰富完善的过程。现有补助政策呈现出规制监管的专门性和政府补助的一般性,推动传统文化产业网络化转型补助政策多过扶持新兴网络文化产业补助政策等特征。同时补助政策也存在不够具体,相对被动和滞后需求等问题。虽然我国已形成了包含财政资金、专项基金、税收减免、政府采购、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项目补贴和政府奖励等在内的多种手段的综合补助政策体系,但尚未建立对各种政策和措施的效果和绩效进行评价的机制。第四,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具有普惠性并且特征复杂。我国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2013-2017年政府补助覆盖率在95%以上,说明补助对于网络文化上市公司是“普惠”政策,而非“特惠”政策。财政拨款是我国网络文化上市公司政府补助最主要的形式,其次为税收优惠;政府奖励呈现出“奖励名目较多,奖励金额不高”的特征。进一步研究发现,国有网络文化企业、相关领域企业和东部地区的网络文化企业相较于非国有、核心领域和中西部地区的网络文化企业在获取补助方面具有一定优势。但通过单因素方差分析和LSD多重比较法研究发现,网络文化企业在获取政府补助上存在显着的所有制和细分行业差异,而地区差异并没有统计上的显着性。第五,技术创新类补助是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主要内容。中国政府对网络文化产业的补助大部分都投向了技术和创新方面,这符合网络文化产业与技术高度关联的特征。其次为产业专项补助和项目专项补助,投融资补助、涉外补助、人才和就业补助、无形资产补助四块内容的政府补助金额占比较少。第六,实证研究结果表明:(1)总体而言,在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方面,政府补助的影响较为复杂,其中对企业市场价值具有显着正向影响,对企业财务绩效并无显着影响;在网络文化企业创新和社会责任(就业)方面,政府补助均有积极正向促进作用;(2)不同类型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影响存在差异,财政拨款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市场价值、创新和增加就业方面均有显着正向促进作用,税收优惠对其网络文化企业的市场价值和增加就业方面均有显着正向促进作用,政府奖励对网络文化企业创新有负向影响;(3)所有制因素并没有对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的经营绩效、创新和就业之间的关系起到调节作用;(4)细分行业是影响政府补助和网络文化企业创新、就业之间关系的重要因素,以生产网络文化设备为主的相关领域相较于以网络内容生产为主的核心领域而言,政府补助对企业创新和增加就业的影响更加显着;(5)研发投入(RD)在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之间起到中介作用,政府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创新的正向促进作用有6.63%是通过企业研发投入来实现的。鉴于以上主要发现和研究结论,本文就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提出如下优化建议:一是要建立专门的网络文化产业管理体制和补助体系;二是明确财政拨款、政府奖励和税收优惠三类补助各自的特征和效果,依据政策既定目标选择合适的补助类型,确保补助发挥最佳效用;三是破除“所有制惯性”,坚持“竞争中性”和“所有制中立”原则,给予国有和民营网络文化企业平等市场地位,公平合理分配补助资源。四是关注网络文化产业内部结构差异,鉴于核心领域企业是网络文化产业的主体最能体现该产业特性,补助可适当向核心领域企业倾斜;五是建立科学有效的网络文化产业补助绩效评价机制,以提高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的利用效率。
张美玲[2](2018)在《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中国电信业发展共经历了六个阶段,从邮电部成立到联通成立再到信息产业部成立,从中国移动成立到中国南北拆分到最后三家新运营商成立,69年的重组历史都是以破除垄断、刺激竞争为宗旨的。在电信业改革过程中,电信业互联始终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在电信市场竞争中,为了防止优势企业因拥有网络的基础设施而对电信市场垄断经营,国家通过实施不对称管制政策对互联协议进行监管,从而使小型运营商的权利受到更多的保护,实现公平竞争。但是,在电信业互联协议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在诸如合同订立的形式、合同行为的履行、监管、争议解决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并存在理论和实践操作中的争议。因此,对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较高的实践价值和社会意义,有益于增强对电信市场中弱势运营商利益的保护,并刺激电信业在良性竞争的氛围中快速发展。电信业的互联涉及到通信领域极强的专业技术,要对其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不容易,本文以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问题为切入点对电信业互联问题进行研究。互联协议是电信运营商之间实现互联的必备要素,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为了落实电信网互联而签订的特殊合同,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载体。由于电信业互联协议涉及到较强的行业技术层面的内容,契约自由原则在协议订立中不能完全实现,主导运营商基本上没有不签订互联协议的选择权,同时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互联协议须经过监管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互联协议的订立采用标准格式文本,同时需要遵守对外公开原则和内容申报原则。另外,互联协议订立履行过程中的监管问题和争议解决问题均非常复杂,如监管机构的职能、监管原则的确定性以及监管方式等实践中都存在争议,而争议的解决又关联到法律适用、管辖权及举证责任等问题。本文选取了电信业互联协议为切入点研究电信业互联中的法律问题,从协议的订立、法律关系、监管和争议解决几方面分析电信业互联协议的基本体系,并针对互联协议订立、履行、监管和争议解决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我国互联协议法律制度的建议。
陶建武[3](2017)在《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文中研究表明相较于传统媒体,互联网具有匿名性、便捷性和交互性等特征,互联网监管的媒介对象具有特殊性。互联网监管体制是中国国家权力介入和渗透互联网新型社会空间的支撑体制,是国家在互联网监管过程中涉及到的监管机构设置、关系隶属、职责权限划分、行动规则设定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总和。因此,中国的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值得关注。本文试图以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为研究对象,借助文本分析法、历史比较分析法和访谈法,以期对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进行系统考察。中国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的监管体制是沿着电信业监管体制的设计思路不断完善的结果,传统电信业监管机构经过重组后变为信息产业部,主要负责管理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而公安部和国家保密局则主要负责保障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互联网媒体属性和政治属性逐渐增强,互联网从附属型舆论阵地逐渐变成舆论主阵地,互联网意识形态潜能得以彰显。互联网站的发展和网民新闻信息需求的转变催生了新的管理需求,“党管媒体”原则和传媒信息内容监管的“党政体制”开始逐步向互联网虚拟空间移植和嫁接,中宣部、国新办、文化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总局、版权局等部门逐渐嵌入,传媒监管手段也随之被移植、复制和改造,形成以行政许可、属地管理、宣传引导、行政指令、网络安全审查、主体责任制和自我审查为体系的互联网监管手段。传媒监管体制的嵌入和传媒监管手段的复制引发了部门介入的连锁效应,多达23个监管部门争夺互联网监管权,中国互联网监管的“九龙治水”格局和“碎片化”体制逐渐形成。为了协调不同部门间的冲突,党中央和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总体管理,但国信办从属于国新办的兼管模式不利于新设部门的职责功能发挥。2014年,党中央和国务院将国信办从国务院直属议事协调机构升格为中央直属议事协调机构,并通过部门间相近机构的合并、信息内容管理权的转移、CNNIC行政主管权的过渡以及新增网络执法权等形式对国信办进行机构重组与权力强化。这种行政组织内部的结构性变革模式迎合了“整体性政府”的改革理念,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的协调和统筹下,一套以工信部、公安部和国信办为监管主导部门的整体性互联网监管体制正式形成。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两次历史变革遵循着独特的转换逻辑。首先,发展型政府的行为惯性以及政治合法性的巩固需要推动中国互联网建设形成了“发展至上”的主导策略,信息产业部顺势成为互联网基础性行业发展和管理的主导部门;“发展至上”的策略促进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但忽视了网络信息的负外部性问题,纠正互联网站信息的负外部性是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时期监管体制变革的基本出发点。其次,随着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网络信息传播逐渐解构传统社会秩序,互联网违法信息、有害信息以及网络群体性事件缔造了一个新风险社会,以构建网络传播秩序为旨归、以国家权力介入为方向的网络社会维稳模式成为“中国式”社会维稳模式的映射和投影,“维稳”的互联网监管目标取向具体呈现为舆论引导和网络安全保障。再次,鉴于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实际和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机构和政府过程中的中轴作用,中国互联网最终选择了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形成与中国独特的“党政体制”以及政党主导体制变革的基本思路相一致,呈现出明显的政党主导色彩。中国改革成功的关键在于选择了一条渐进的增量改革道路,但“增量改革”论具有不足之处,当体制外的增量改革到了边际效益递减的临界点,或者当“体制存量”的问题累积到爆发点,“双轨”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彰显,体制内存量掣肘体制外增量的发展时,体制改革的重点便会从增量改革转向存量改革,增量改革能否平稳有效过渡到存量改革是衡量改革有效性的标尺。而目前学术界普遍缺乏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过程分析。事实上,增量改革分为一次增量改革和二次增量改革两个阶段,一次增量改革以“双轨制”为核心特征,二次增量改革则以双轨并轨为改革方向。中国的互联网监管体制改革本质上属于二次增量改革,大体符合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理论模型。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二次增量变革为协调处理增量与存量的冲突、促进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平稳过渡提供了借鉴和启示,即通过在“存量体制”内部调整、优化和重组构成要素间关系进而创造出“增量”的方式来协调“体制增量”和“体制存量”的摩擦和冲突,促进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的平稳过渡。
刘佳丽[4](2013)在《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文中认为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在电信、电力、民航、铁路等几大自然垄断行业密集展开政府监管改革,到本世纪初达到最高潮。此后,改革渐趋于平稳,并呈现出停滞的态势。到目前为止,经济学界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改革的相关研究基本上是遵循传统分析范式,即从监管主体、监管客体及监管手段的角度进行监管改革路径设计。据此,我国自然垄断监管改革在监管机构(主体)、监管对象(客体)、监管工具、手段及方法等几个方面均作出过大胆的改革与尝试。从2003年7月我国自然垄断产业中第一个专业性监管机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建立,到从“所有制结构调整”、“引入竞争机制”和“企业治理结构”等不同侧面对监管客体进行改革,再到城市水务等公用事业产业对特许经营权招投标等激励性监管机制的广泛运用,改革不可谓不系统。从表面上看,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似乎已经面面俱到、无“制”可改。但是,自然垄断行业事故频发、问题不止、争议不断的事实表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而造成目前进入“胶着”状态的原因可能就是“主体、客体、手段”的分析范式:一方面,片面地将政府监管体系简单地肢解为主体、客体及手段三个板块难免存在断章取义、以偏概全之嫌;另一方面,主体、客体与手段之间的关联互动性很难在现有分析框架内得以体现与关注。因此,推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当务之急是破除以往基于“主体、客体、手段”片面的、局限的、平面式分析思维框架,重建一种全方位的、系统的、多维的、动态研究框架与分析范式,即以界区更准确、涵义更广泛、关联更紧密且能全面覆盖以往研究对象及其相互之间互动关系为原则,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体系重新界区为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三个功能模块,并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宗旨,探索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问题,实现政府监管改革顶层设计。本文的理论价值是:首先,在理论上提出围绕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的推进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新思路,即突破对监管主体、监管手段与监管客体的片面研究,建立在三者之间关系的适应性研究基础上进行关于监管制度、监管体制、监管机制相互匹配问题这样一个更高层次的研究。其次,在对理论经济学、应用经济学、公共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进行综合运用的基础上,提出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论,为政府监管理论提供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最后,将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研究置于法经济学语境下,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研究的本土化,拓展政府监管理论的研究视野。本文的现实意义是:首先,进行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问题的创新研究,构建起适应中国城市化进程加快背景下城市公用事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体系。其次,触及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天花板,从监管改革的顶层设计高度把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改革通盘加以考量,深化我国转轨时期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再次,从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的现状和问题入手,一方面,为转型期的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筛选更具本土适应性的个性化监管机制,另一方面,同步考虑监管体制搭建和监管制度匹配问题,实现自然垄断行业市场化改革在更高层面上的推进。最后,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民营化、市场化进程,切实提高自然垄断产品质量和公共服务水平,为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增加和公共利益提供现实保障。本文首先对国内外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的相关理论进行系统梳理。创新性地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划分为监管迷信、监管质疑和监管重构三个阶段,继而提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改革应予关注的几个问题。其次,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的理论基础。在清晰界定监管机制、体制和制度的内涵与外延的基础上,构建功能耦合模型,探讨在理论层面上如何建立自然垄断行业最优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以及如何实现三者的功能耦合。再次,分别以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为研究对象,针对其改革历程、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等多方面内容展开论述,并提供国际经验借鉴。最后,综合上述研究,在系统阐述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目标及现存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推进我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进一步深化的新思路及对策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有四:首先,在文献资料的梳理方面,一改以往学者对国外有关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研究按照时间顺序的简单铺陈。遵循监管思想史和监管改革史梳理并重的原则,将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发展与演变创新性地归结为三个阶段,即基于市场失灵考量的监管迷信期、基于政府失灵考量的监管质疑期和引入激励性监管的监管重构期。在充分咀嚼世界范围内监管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准确定位。其次,在对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清晰界区的基础上,创新性地引用“耦合”这一物理学概念,积极探索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三个系统之间,以及系统内各组成要素之间在功能上的相互关联,并因此形成对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的“功能耦合”研究。再次,重塑监管理念,在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思想指导下,将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作为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核心目标,并以此为基础通盘考量监管机制、监管体制和监管制度功能耦合问题。最后,运用法经济学分析范式,解决新监管经经济学中理想化的最优监管机制设计向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制度安排转换的难题,弥补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理论“供给”与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现实“需求”之间的缺口,同步做好与监管机制相适应的监管体制搭建、监管制度安排。
高媛[5](2012)在《网间互联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4年中国联通公司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大统一的电信市场局面破冰,经历了2008年电信业的重组风潮并形成“三足鼎立”局面,我国电信业的改革一直没有停步,网间互联问题的实现是我国电信市场改革成功的关键。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应该在WTO体制下加紧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网间互联法律制度,借鉴别国经验,解决我国网间互联所出现的问题。本文尝试着对网间互联的相关基本问题进行国别比较的初步研究,通过对每个基本问题的分析,对我国网间互联的立法完善提出笔者自己的建议。本文分八章,内容如下:第一章关于网间互联的法律关系。首先介绍了传统网间互联的含义及新发展,并区分了网间互联的种类,对网间互联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网间互联的平等接入、适度透明、非歧视、关键设施、非捆绑网络元素五大原则,并从网络外部性要求和电信行业有效竞争保障两方面阐述了网间互联的重要性。第二章关于网间互联的法律根据。本章阐述了网间互联的国际法根据和国内法根据,一方面从国际法的角度,介绍了网间互联的国际立法,重点分析了WTO成员方网间互联的义务;另一方面,从国内法的角度,以典型国家为例介绍了网间互联的国内立法及相关规定。第三章关于网间互联的监管机构。本章论述了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定义及分类,对比了法人型和非法人型网间互联监管机构,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设置网间互联监管机构应遵循的独立性、适度监管、合法性、融合性四大原则,最后阐述了网间互联监管机构不对称管制、监管手段及监管内容。第四章关于网间互联协议的法律问题。本章阐述了网间互联协议的订立与履行,提出网间互联协议的履行应依据全面履行原则,阐明了网间互联的内容和形式。第五章关于网间互联中的物权法律问题。本章提出了网间互联中物权法律问题主要涉及的通路权问题,就通路权的物权属性进行了分析,对私有财产和公共基础设施通路权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第六章关于网间互联争议的处理机制。本章介绍了网间互联争议的概念、特点和类型,提出了网间互联争议处理机制的目标,并就网间互联争议处理机构和程序的法律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七章关于网间互联的竞争法管制。本章阐述了电信法和竞争法共同规制网间互联的基础,分析了国内外网间互联竞争法管制的典型案例,对我国网间互联竞争法管制提出了建议。第八章关于完善我国网间互联的立法建议,是本文的结论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网间互联的发展的四个阶段和立法现状,在分析电信运营商网间互联纠纷典型案例的基础上,论述了我国网间互联存在的问题,以及问题产生的经济原因和法律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网间互联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黄秀清[6](2010)在《通信网间互联管制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电信产业中竞争性市场的出现是网间互联问题成为行业内焦点话题的起点,吸引了各国产业经济学家以及管制机构等的热切关注。人们发现无论是主导电信运营商、具有市场势力的运营商还是管制者,谁能最大限度地、有效地控制网间互联,谁就能最大程度地影响市场结构和竞争强度,进而影响通信市场业务定价、消费者福利和整个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然而,实践中,电信产业技术、经济的复杂性,市场结构、管制体制的差异性和管制目标的多重性,导致电信网间互联问题始终是电信市场维持有效竞争、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约束下的一个难以彻底解决的问题。电信网间互联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涉及到通信技术和网络结构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涉及到经济、政治等多角度、多层次的复杂问题。从面向连接的电话网、非面向连接的互联网到当前正在演进的基于IP的下一代网(NGN),电信通信技术的发展引发了通信市场结构的变迁,也带来了不同技术领域及不同模式的网间互联问题,相应的互联安排和管制制度框架也呈现出演进的特点。从对网间互联问题的研究来看,国际组织、管制机构、咨询机构,特别是欧、美的产业经济学家一直对通信网间互联问题倍加关注。从互联经济理论模型到管制实践经验的总结,针对传统电话网、基于IP的互联网的网间互联问题的研究产生了丰富的研究成果。目前,网络融合趋势、NGN概念的提出和实践又激发了对该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鉴于目前对NGN网间互联问题的研究大多集中在互联结算制度等方面。从制度基础薄弱的我国来看,具体的互联制度安排固然十分重要,但构建一个有效的互联管制制度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这也是多数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因此,本篇论文的研究选择了网间互联管制制度角度,希望通过对有效的互联制度的深入研究为我国的互联管制实践提供参考。论文的主要研究思路是:采取SSP制度分析框架,从对影响互联管制制度的技术和市场结构等因素的分析出发,分析不同技术条件约束下网间互联市场的特点及对互联管制的需求,进而研究网间互联制度构成的一般框架。结合经济理论及欧美一些国家NGN管制实践经验,提出有效的互联管制制度概念并构建相关的制度评价框架。在运用该评价框架对我国网间互联管制制度评价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有效的网间互联管制制度应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其相关机制和方法。本文内容共包括九章。第一章综述部分,主要说明论文选题的相关背景、国内外研究概况、论文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等。第二章对管制制度研究的相关理论和分析工具进行了介绍和梳理。阐明了本文选择制度研究视角的原因。介绍了研究制度问题的相关理论和SSP分析框架。梳理了管制的理论依据、管制理论的不同观点,提出要重新认识管制边界的观点。第三章研究了通信网间互联相关技术的约束问题。介绍了NGN的概念、技术特点和可能的演进路径,比较了基于电路交换的传统电信网间互联和基于分组交换的IP网络互联的差异,分析了NGN发展对网间互联管制带来的挑战。第四章系统研究了传统电话网和基于IP的互联网的互联模式。结合经济理论,分析了不同市场条件下的管制需求及成因。第五章在介绍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NGN互联模式的基础上,分析了NGN演进对网间互联制度带来的挑战。第六章结合国际组织和欧美国家互联管制制度实践,研究了网间互联管制制度的一般框架,分析了NGN演进进程中互联管制制度演进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第七章重点介绍了美国以及欧洲国家(如英国和德国)针对NGN发展在互联管制方面的实践经验。重点对美国和英国的互联管制实践进行了对比分析。第八章对在NGN时代建立有效的互联管制制度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有效互联管制制度评价的一般框架和如何构建有效的互联管制制度的相关机制和方法。第九章结论和展望。本论文的创新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1、借助于SSP分析范式,提出通信网间互联管制制度的建立是受到当期技术、市场结构和相关制度环境制约的。构造出互联管制制度状态因素、制度结构、制度评价以及与制度改善和变迁之间的关系。提出可以借助于一定的手段和方法对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判以促进管制制度的变革或改善。2、在阐述PSTN、Internet、NGN技术差异的基础上,分析了网络融合,向基于IP的NGN演进可能对网间互联制度带来的挑战。3、在阐述制度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评价有效的网间互联管制制度的一般框架,定义了制度改善程度如何衡量。具体地,该一般框架包括三个维度,分别是制度完整性维度、制度合理性维度和制度有效性维度。在这三个维度下共提出10项指标来评价互联管制制度的有效程度。运用该框架结合我国互联管制制度实际进行了初步测评。4、在借鉴欧洲通信业管制经验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简化互联管制目的、建立有效识别管制需求机制、建立管制制度定期回顾制度以及建立互联管制制度评价方法的建议。这些建议不仅能为我国互联管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提供一定的方法论,也会对其他国家或者其他行业的管制制度建设提供参考。
李楠[7](2009)在《中国电信产业互联互通接入定价研究》文中指出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美国、欧洲等国对电信产业进行以引入竞争为核心的改革,放松规制、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就成为了全球电信改革的重要内容。电信业固有的技术和经济特点,决定了其有效竞争的必要条件是平等接入,实现互联。电信网全程全网、联合作业和服务全社会的基本属性决定了任何一个电信运营商都不可能孤立发展,只有合作运营互联互通才能最大化网络效率。然而互联互通中有可能产生对瓶颈资源的利用和控制,阻碍电信有效竞争的形成,降低竞争的效率。因此,建立一种能够兼顾参与互联互通运营商之间利益的接入定价模型,以最大化网络效率和社会福利,既是促进电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个极为现实的关键问题,又对于一般性网络产业的互联互通及其利益协调和均衡,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国外学者对于互联互通接入定价已有较为丰富的研究,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理论和方法。国内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则更多地停留在西方实践经验对我国网络产业规制改革的启示上,缺乏对互联互通接入定价形成原理的系统分析,更缺乏基于成本和收益两方面考虑的模型设计。本文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互联互通接入定价形成原理的分析,认为互联互通接入定价应兼顾单位增量成本和单位增量收益,是互联互通双方利益博弈的均衡区间,以保障互联互通双方收益的公平分配和成本的公平分摊,从而从一个新的视角对互联互通的接入定价形成原理作出了新的解释。论文共六章,第一章为导论,首先阐述了本文研究的背景,指出随着我国电信产业的发展,互联互通中存在拖而不联、通而不畅、“围墙花园”等影响网络效率的问题。然后通过对接入定价方面的研究文献进行回顾,梳理接入定价的意义、原则、方式、条件以及规制绩效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和不同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有研究尚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1)互联互通接入定价是参与互联各方利益矛盾和冲突的焦点,涉及互联各方及其用户以及规制机构等利益主体,需综合考虑成本、收益、需求、竞争、市场结构、终端价格、规制效率等诸多因素。但现有文献对于接入定价的形成原理往往只是从单个因素的角度进行分析,缺乏系统的、考虑多方相关因素的综合分析。(2)电信网络互联接入收费与终端价格产品收费的关系其实是上游企业产品价格与下游企业产品价格的关系,是批发价格与零售价格的关系。因此,接入定价的确定既要考虑成本的因素,还要考虑终端价格的约束。但现有文献对接入价格的研究,或只基于成本,或只基于资费,而未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3)接入定价的研究与各国政府规制体制、电信开放政策和开放路径存在着密切的互动关系,因此对该问题的研究不能脱离其国情背景。现有的研究中,结合西方各电信改革较早国家的电信接入规则实践和政策,分析接入定价的相关问题已经得到了广泛关注,而结合我国国情及电信改革相关政策和背景,深入分析接入定价及其规制,提出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的文献较少。最后,介绍了本文的核心命题、主要内容、研究方法、创新之处与不足。第二章首先研究了电信产业的含义、电信网络的组成要素以及电信网间通话原理,以明确电信业互联互通的物理架构;在此基础上,进而剖析了电信产业作为网络产业所具有的技术特征、经济特征及社会特征,认为技术特征包括纵向一体化结构、全程全网联合作业以及兼容性等方面,经济特征包括成本特征和效益特征,社会特征则体现为电信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地位及公益性质。在此基础上阐述了电信产业互联互通的涵义和方式,从技术、经济及社会因素三个方面,阐发了互联互通的产生背景,从技术、服务质量、监管及接入定价等四个方面分析了互联互通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比较研究各国在互联互通方面的解决对策和法律规范,认为接入价格作为互联各方利益矛盾和冲突的焦点,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世界性难题。第三章围绕接入定价的形成机理,首先阐述了互联互通接入价格在电信价格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在较全面地阐述电信价格体系构成的基础上,认为接入价格关系国计民生和电信运营商的兴衰存亡,接入定价中成本的分摊和收益的分配会产生波及全局和未来的重要影响。论文进而比较分析了现行接入定价的三种方式,即互不结算、基于资费结算和基于成本结算,认为互不结算方法在双方交换的流量相当的情况下是一种简单、理想的方案,基于资费结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有可能使接入价格发生扭曲,基于成本结算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互联各方的贡献与资源的使用,但对相关成本数据要求较高且计算方式较复杂,应将基于资费和基于成本两者结合起来。最后,论文从接入定价的成本、终端价格的形式、市场需求、企业竞争行为、电信产业市场结构及接入定价的制定者等几方面系统地阐述了接入定价的形成原理,认为以长期增量成本定价为基本取向兼以完全成本分摊定价为变通补充是较适合我国国情的互联成本测算方式,终端价格采取价格上限规制方式比较适合我国电信产业发展的现状以及我国目前电信市场处于三寡头垄断阶段,为避免不当竞争或企业合谋,应对接入价格实行规制等。第四章在上章所阐述的接入定价的形成原理的基础上,着重围绕电信网络的成本和收益展开分析。论文认为网络成本是确定合理的网间结算价格的重要基础之一,互联成本的测算应遵循非绑定、前瞻性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原则。论文在比较分析国际常用的三种互联成本测算方法,即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以及从外向内的优缺点的基础上,指出自下而上法更适合我国的电信产业现状,并以例证说明了互联互通成本测算的实际流程。论文进而研究了互联互通的收益问题,认为它是确定网间结算的另一个重要基础。论文介绍了网络价值三大定律,并分析比较了不同定律主导下的互联价值,阐述了按照泽尔腾公平分配原则的收益分配方式。第五章以上章阐述的单位增量成本和单位增量收益为基础,以泽尔腾公平分配定理为依据,构建了互联互通接入定价模型:(?)≤a<(?)(P)。进而分析了终端价格的形成,主张按上限规制模型确定终端价格,按正常报酬率定价法定期调整终端价格。论文在定性归纳该模型的四个特点的基础上,进而将之与基于资费的接入定价、基于成本的接入定价和基于单一数值的接入定价进行比较,认为本文设计的模型能较完善地反映互联各方的利益,促进规制机构由直接规制向激励性规制转变,为3G时代实现多样化的互联资费提供可能,使社会获得更多的福利。第六章在上文完成对接入定价这一互联互通的经济焦点的研究之后,认为还有必要从法律、技术以及行政等方面完善监管。研究得出,为有效遏制人为设置互联互通障碍行为,营造良性竞争市场环境,必须加强政府行政监管。我国目前的互联互通行政监管主要存在着法律手段不足、取证困难行政处罚缺乏依据、追究责任人员行政手段不足等方面的问题。为此,在法律手段方面,有必要修改现有法规中缺乏操作性和有效性的条款,完善对妨碍互联互通行为的法律认定,合理设置罚款金额,将停业整顿处罚改为高额罚款和追究相对人刑事责任。在技术手段方面,须建立考核体系,建立网间监测系统,为监管部门和司法部门调查取证和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事实依据。在行政手段方面,须完善企业领导问责制,建立企业及主要领导人信用评级体系,完善监督机制和沟通机制以及干部换岗制度。通过多管齐下,促进互联多赢。
王谨[8](2007)在《论电信管制中的法律问题 ——以网间互联法律制度为中心》文中提出20世纪80年代,基于电信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学对公用事业管制理论的创新,各国纷纷兴起了对电信业放松管制的浪潮。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属性遭到质疑,继而动摇了建立在自然垄断理论基础上的电信管制理论。但是电信业的自然垄断属性并没有完全消失,放松管制也不意味着放弃管制,管制在新的电信竞争格局下仍是必要的。本文尝试着对放松电信管制趋势下的电信管制重建进行了初步的研究,并主要对网间互联管制进行了大量的实证分析和探讨,最后落实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网间互联管制法律制度提出了笔者自己的建议。本文分六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关于电信管制的概述,是全文的的理论基础篇。本章侧重于从经济学理论对电信管制重建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论述,为本文接下来几章的分析做好理论铺垫。本章分析了管制在经济学和法学上具有的不同含义,电信业的自然垄断性质及由其自然垄断性质决定的管制制度、电信管制的失效、电信管制理论的创新及电信放松管制趋势及放松管制趋势下的管制重建。管制理论的创新主要介绍了施蒂格勒、让-雅克·拉丰的“管制失效”理论,鲍莫尔等人的“可竞争性市场”理论和伯格和奇尔赫特的“自然垄断弹性规制”理论。第二章是关于电信管制的法律制度。与第一章主要从经济学角度论述电信管制不同的是,本章侧重于从法学方面对电信管制进行分析。首先,本章对电信管制法的含义、性质、目标和基本原则进行了论述。在此基础上,本文对独立电信管制机构制度进行了着重剖析,并对独立电信管制机构的“独立性”提出了笔者自己的看法。在进行管制法律制度论述时,本文还对欧盟和新西兰的电信管制法律制度进行了比较。最后,落脚到本文要论证的重点问题——网间互联管制法律制度,集中对网间互联的含义、种类、选择网间互联为研究对象的原因及网间互联管制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论述。第三章是关于网间互联法律管制之一的经济性管制制度。共涉及七个主要方面的内容:网间互联经济性管制的基本原则、主导运营商的含义和判断标准、市场准入的管制、网间互联协议的管制、网间互联费的管制和网间互联争议解决的管制。第四章是关于网间互联法律管制之一的反垄断法管制制度。共涉及六个方面的主要内容:反垄断法对网间互联行为的适用、网间互联垄断行为涉及的责任类型、网间互联反竞争行为的种类、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对网间互联行为的适用和反垄断法适用网间互联所引起的一些冲突。第五章是关于WTO网间互联管制的规定。我国作为WTO成员,WTO关于网间互联管制的规定是我国必须遵守的义务。因此,研究WTO关于网间互联的规定对我国更好地履行WTO义务是有积极意义的。本章首先论述了电信管制政策的国际化趋势,指出网间互联在新的国际竞争形势下已经演化成为一种新型的贸易壁垒。在此基础上,本文以墨美国际互联案为实证研究对象,对WTO网间互联管制的内容进行了深入的剖析。第六章是关于我国网间互联管制的现状及完善建议,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在前几章就具体电信管制分析的基础上,本章针对我国目前网间互联管制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剖析,并提出了笔者自己的解决建议。首先,笔者对我国电信改革的历史进行了回顾,在其基础上,针对我国网间互联管制中遇到的八个问题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笔者的完善建议。这八个问题分别是产权问题、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问题、电信管制机构的问题、主导运营商的界定问题、市场准入的问题、网间互联协议的管制问题、网间互联费的管制问题和反垄断法管制的问题。结论部分对全文的观点进行了总结,指出电信管制重建是整个公用事业管制改革的一部分,其指导理论和经验可以适用到整个公用事业的改革。
宋建新[9](2005)在《竞争性市场中国电信运营商网间互联问题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电信网间互联问题是当前中国电信业的热点、难点问题。1993年以前,我国的基础电信业基本上是由中国邮电独家运营。1993年12月之后,随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全国邮政、电信分营,中国移动公司成立,中国网络通信公司成立,中国电信南北分营、重组等,国务院对我国的基础电信业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标志着我国的基础电信领域正式开始引入竞争。同时,各电信运营商的网间互联问题也随之出现,阻碍网间互联互通的手段层出不穷,并且日趋隐蔽,增加了监管的难度和复杂性。本人在通信运营企业工作多年,结合实际工作实践,从影响网间互联的主要手段和典型案例、监管现状等方面进行分析,从网间互联问题的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等方面进行探讨。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综述性介绍网间互联问题的定义、种类、原则、方式和意义,指出困扰当前中国电信业网间互联的主要问题。第二章简述当前电信网间互联的现状,阐述影响网间互联的主要手段:破坏通信设施、拒绝或拖延互联互通要求、利用技术手段降低网间通信质量等;归纳出,无序的市场竞争迫切需要系统、有力的行业监管。第三章从电信行业技术、经济特点出发,指出电信行业监管已陷入了“典型的困境”,分析监管所涉及的深层次问题。第四章针对当前网间互联问题的现状及分析,提出需要采用经济、技术和法律等多种手段,对网间互联问题进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0](2003)在《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以来,各部门、各地区按照《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33号)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在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认真地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目前取得了阶段性成果。经过广泛深入地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各部门、各地区要研究并及时处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认真做好有关工作的后续监管和衔接,防止出
二、关于发布《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发布《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三、论文结构和创新 |
四、研究不足及展望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和文献综述 |
第一节 政府补助研究综述 |
一、政府补助界定及类型 |
二、政府补助的动机研究—政府宏观角度 |
三、政府补助的影响研究—企业微观角度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研究综述 |
一、网络文化产业的界定和分类 |
二、网络文化产业发展影响因素及评价 |
三、网络文化产业政策研究 |
四、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模式及国际经验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综述 |
一、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政府的作用和角色 |
二、网络文化产业的财税金融补助政策 |
三、政府补助对网络文化企业的影响 |
文献述评 |
第二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的特性 |
一、网络文化产业的“三重属性” |
二、网络文化产业的经济特征 |
三、网络文化产业的产业特征 |
第二节 政府补助网络文化产业的理论依据 |
一、市场失灵理论 |
二、产业竞争力理论 |
三、幼稚产业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政府补助网络文化产业的现实依据 |
一、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发展情况简析 |
二、中国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因 |
三、中国政府补助网络文化产业的现实考虑 |
第四节 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政府定位 |
一、网络文化产业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
二、网络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政府角色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演进历程及政策梳理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孕育期(2000 年以前)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初步发展期(2001-2004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快速发展期(2005-2008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四节 网络文化产业全面发展期(2009-2012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五节 步入移动互联网时期(2013-2015 年)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第六节 成为战略新兴产业新时期(2016 年至今) |
一、发展演进情况 |
二、政策梳理和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政府补助特征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筛选与政府补助总体情况 |
一、样本公司筛选和数据来源 |
二、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政府补助总体情况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总体政府补助特征 |
一、总体政府补助的所有制分布特征 |
二、总体政府补助的实际控制人分布特征 |
三、总体政府补助的细分行业分布特征 |
四、总体政府补助的区域分布特征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不同类型政府补助特征 |
一、不同类型补助的所有制分布特征 |
二、不同类型补助的细分行业分布特征 |
三、不同类型补助的区域分布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分类 |
一、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补助明细科目情况 |
二、网络文化上市公司补助内容分类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特征 |
一、网络文化产业上市公司补助内容结构总体分析 |
二、不同所有制企业的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三、不同细分行业的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四、不同区域的政府补助内容结构分析 |
第三节 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一、区域与细分行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二、区域与所有制性质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三、所有制性质与细分行业政府补助内容结构交互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有效性验证 |
第一节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一、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 |
二、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 |
三、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社会责任 |
第二节 研究设计 |
一、样本和数据来源 |
二、变量选取和度量 |
三、模型设计 |
第三节 实证结果分析 |
一、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经营绩效 |
二、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创新 |
三、政府补助与网络文化企业社会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本文主要研究结论 |
一、网络文化产业是一个不断变化和演进的动态概念 |
二、中国扶持网络文化产业存在理论依据和现实需求 |
三、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政策不断完善但仍需优化 |
四、中国网络文化产业补助具有普惠性并且特征复杂 |
五、技术创新类补助是网络文化产业补助的主要内容 |
六、补助有益于企业提升市值及促进创新和增加就业 |
第二节 网络文化产业补助优化建议 |
一、建立专门的网络文化产业管理体制和补助体系 |
二、明确各类补助的特征和效果确保发挥最佳效用 |
三、破除所有制惯性确保市场主体可公平获得补助 |
四、关注产业内部结构差异可适当向核心领域倾斜 |
五、建立科学有效的网络文化产业补助绩效评价机制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A:《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 |
附录 B:中国网络文化及相关产业上市公司名单 |
致谢 |
(2)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写作的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写作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创新之处 |
第2章 电信业互联协议基础理论概述 |
2.1 电信业互联的基本理论 |
2.1.1 电信业互联的概念 |
2.1.2 电信业互联的特点 |
2.1.3 电信业互联的功能 |
2.2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概念界定及其特征 |
2.2.1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概念 |
2.2.2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特征 |
2.3 电信业互联协议国际相关法律文件 |
2.3.1 《基础电信协议》 |
2.3.2 《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 |
2.3.3 《参考文件》 |
2.4 电信业互联协议国外相关立法 |
2.4.1 美国电信业互联协议相关立法 |
2.4.2 日本电信业互联协议相关立法 |
2.4.3 法国电信业互联协议相关立法 |
2.5 我国电信业互联协议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订立及其法律关系分析 |
3.1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订立及其效力 |
3.1.1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订立 |
3.1.2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效力 |
3.2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基本要求 |
3.2.1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标准格式 |
3.2.2 电信业互联协议应对外公开 |
3.2.3 电信业互联协议应内容申报 |
3.3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法律关系分析 |
3.3.1 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关系主体 |
3.3.2 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关系客体 |
3.3.3 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关系内容 |
3.4 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关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
3.4.1 主导运营商界定不合理 |
3.4.2 小型运营商互联接入权利保护不充分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法律问题 |
4.1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概述 |
4.1.1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的含义 |
4.1.2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的必要性 |
4.1.3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的基本原则 |
4.2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的内容和手段 |
4.2.1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的内容 |
4.2.2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的手段 |
4.3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监管模式 |
4.3.1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机构及其法律地位 |
4.3.2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模式 |
4.4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存在的法律问题分析 |
4.4.1 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模式不合理 |
4.4.2 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解决法律问题 |
5.1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概述 |
5.1.1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的概念及特点 |
5.1.2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的类型 |
5.2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的管辖权 |
5.2.1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管辖权的模式分析 |
5.2.2 案例分析:德国电信诉欧盟委员会 |
5.2.3 电信业互联协议管制模式决定了其管辖权的模式 |
5.3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的法律适用 |
5.3.1 电信法律的适用 |
5.3.2 反垄断法的适用 |
5.3.3 WTO法的适用 |
5.4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解决的举证责任 |
5.4.1 电信业互联协议的举证原则 |
5.4.2 举证责任倒置在互联协议争议解决中的适用 |
5.5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解决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5.5.1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管辖权不明确 |
5.5.2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适用困难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我国电信业互联协议的立法完善 |
6.1.1 以《电信条例》为基础制定《电信法》 |
6.1.2 明确电信业互联协议的基本内容 |
6.2 电信业互联接入法律问题的完善 |
6.2.1 合理界定主导运营商及其强制接入义务 |
6.2.2 落实不对称管制实现实质公平 |
6.3 我国电信业互联协议监管法律问题的完善 |
6.3.1 依据独立性原则建立政监分离的监管机构 |
6.3.2 建立以《电信法》为核心的监管法律体系 |
6.4 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解决法律问题的完善 |
6.4.1 赋予法院对于电信业互联协议争议的司法管辖权 |
6.4.2 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引入电信业互联协议的争议解决中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与问题意识 |
(一) 文献综述 |
(二) 问题意识 |
三、理论基础、核心概念与主要观点 |
(一) 理论基础 |
(二) 核心概念 |
(三) 论文的逻辑结构与主要观点 |
四、研究方法与资料来源 |
(一) 主要研究方法 |
(二) 研究的资料来源 |
第一章 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时期的监管体制 |
第一节 信息化发展与电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
第二节 电信监管体制改革的历史过程 |
第三节 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的监管体制 |
第二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时期的监管体制 |
第一节 中国传统媒体的监管体制 |
(一) 党管媒体原则 |
(二) 传媒信息内容监管的“党政体制” |
(三) 传统媒体的监管手段 |
第二节 互联网的媒体化与传媒内容监管体制的嵌入 |
(一)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发展与互联网的媒体化 |
(二) 传媒内容监管体制的嵌入 |
(三) 传媒监管手段的复制 |
第三节 传媒监管体制嵌入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初期监管体制的负效应 |
第三章 中国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形成 |
第一节 国信办成立与兼管模式的生成 |
第二节 网信领导小组建立与中央网信办权力重组 |
第三节 中国互联网整体性监管体制的安排与运行 |
(一) 横向政府间的体制安排 |
(二) 纵向政府间的体制安排 |
第四章 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转换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发展至上”的互联网建设主导策略 |
(一) 发展型政府的惯性行为 |
(二) 巩固政治合法性基础 |
(三) 网络媒体发展与信息的负外部性 |
第二节 “重构传播秩序”的互联网监管目标取向 |
(一) 网络信息传播对传统秩序的解构 |
(二) 社会维稳模式的映射 |
第三节 “政党主导”的互联网监管体制变革 |
(一) 国际互联网监管的两种模式 |
(二) 政党主导体制变革 |
结语 增量改革向存量改革过渡的互联网体制转换经验 |
参考文献 |
附件 中国互联网监管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汇总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4)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背景 |
0.2 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0.2.1 理论价值 |
0.2.2 现实意义 |
0.3 研究方法 |
0.3.1 归纳与演绎分析 |
0.3.2 比较研究 |
0.3.3 案例分析 |
0.3.4 博弈分析 |
0.3.5 法经济学分析 |
0.3.6 耦合分析 |
0.4 研究内容和创新 |
0.4.1 研究内容 |
0.4.2 创新 |
第1章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研究文献综述 |
1.1 国外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研究 |
1.1.1 监管迷信:基于市场失灵考量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 |
1.1.2 监管质疑:基于政府失灵考量的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 |
1.1.3 监管重构:激励性监管理论及监管实践 |
1.2 国内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研究 |
1.2.1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手段的研究 |
1.2.2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主体的研究 |
1.2.3 关于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的研究 |
1.3 文献综述简评 |
第2章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分析 |
2.1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内涵与外延 |
2.1.1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内涵 |
2.1.2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外延 |
2.2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 |
2.2.1 耦合的涵义 |
2.2.2 耦合的理论模型 |
2.2.3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理论分析框架 |
2.3 法经济学语境下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体制与制度关系 |
2.3.1 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法经济学解释 |
2.3.2 法经济学语境下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 |
第3章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分析 |
3.1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嬗变 |
3.1.1 自然垄断的动态性 |
3.1.2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的嬗变 |
3.2 主要发达国家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的适用性分析 |
3.2.1 “全方位、立体式”放松监管改革 |
3.2.2 垂直分解和剥离重组结合,引入竞争机制 |
3.2.3 放开市场准入,为竞争开辟通道 |
3.2.4 实行非对称监管,维护、保证公平竞争 |
3.2.5 激励性监管机制的运用 |
3.2.6 放松监管的成效 |
3.2.7 关于自然垄断产业监管机制适用性的若干思考 |
3.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分析 |
3.3.1 价格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3.3.2 市场准入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3.3.3 激励性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3.3.4 非对称监管机制嬗变及其适用性 |
第4章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分析 |
4.1 中国主要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改革实践 |
4.1.1 电信产业:逐步走向监管下的竞争 |
4.1.2 电力产业:弱监管下的强垄断 |
4.1.3 铁路运输产业:政企双重角色缺位下的业内垄断 |
4.1.4 航空运输产业:竞争下的过度监管 |
4.1.5 邮政产业:垄断经营模式下的体制改革滞后 |
4.1.6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缺失下的公益性矛盾 |
4.2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的基本类型、问题及成因 |
4.2.1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的基本类型 |
4.2.2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
4.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问题的成因 |
4.3.1 行政体制缺陷 |
4.3.2 监管体制自身的缺陷 |
4.4 国外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改革经验借鉴 |
4.4.1 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
4.4.2 监管机构的权力配置与协调 |
4.4.3 监管机构的动态调整 |
4.4.4 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督体系 |
4.4.5 对中国的启示 |
第5章 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研究 |
5.1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的法律制度框架 |
5.1.1 针对监管主体考量的法律制度安排 |
5.1.2 针对监管客体考量的法律制度安排 |
5.2 自然垄断行业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5.2.1 自然垄断行业价格监管制度与价格听证制度 |
5.2.2 价格听证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5.2.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价格听证制度的改进 |
5.3 中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的若干缺陷 |
5.3.1 监管体制层面的法律制度缺失 |
5.3.2 监管客体层面的法律制度缺失 |
5.3.3 监管机制层面的法律制度缺失 |
5.4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建设的经验借鉴 |
5.4.1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变迁 |
5.4.2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法律制度分析 |
5.4.3 美国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法律制度的特点 |
5.4.4 对中国的启示 |
第6章 完善中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的政策建议 |
6.1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目标 |
6.1.1 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目标 |
6.1.2 公平与效率的博弈与协调 |
6.1.3 监管改革与城镇化步伐的同步 |
6.1.4 消费者话语权的制度保障 |
6.1.5 垄断一般和特殊的权衡 |
6.1.6 综合性的研究领域,开阔的研究视角 |
6.2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制约因素 |
6.2.1 监管理念及理论发展的滞后 |
6.2.2 并未真正破除的原有垄断格局和垄断利益 |
6.2.3 “俘获”现象严重,监管执行不力 |
6.2.4 政府职能转变迟缓 |
6.2.5 法治的薄弱 |
6.2.6 改革的参差不齐、互不配套 |
6.2.7 转轨时期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压力 |
6.2.8 国际竞争环境对国内经济的压力 |
6.2.9 改革实践和理论研究相背离 |
6.2.10 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改革的不匹配 |
6.3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新思路 |
6.3.1 监管主体和监管客体的转化 |
6.3.2 监管机制调整要求监管体制、监管制度的适应性变化 |
6.2.3 监管制度、监管体制改革需要监管机制支撑 |
6.3.4 监管体制传动、整合监管机制和监管制度 |
6.3.5 监管机制、监管体制、监管制度功能耦合路径 |
6.4 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改革的实施路径 |
6.4.1 以提升政府监管质量为核心,通盘考量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与制度功能耦合问题 |
6.4.2 完善自然垄断行业监管机制设计,同步考虑监管体制搭建和监管制度匹配问题 |
6.4.3 搭建合理的自然垄断行业监管体制,衔接监管机制的实施与监管制度安排 |
6.4.4 进一步健全自然垄断行业监管制度,充分考量其与监管体制、机制的匹配问题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5)网间互联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网间互联法律关系 |
1.1 网间互联的含义 |
1.1.1 传统网间互联的含义 |
1.1.2 网间互联含义的新发展 |
1.2 网间互联的种类 |
1.2.1 网络互联和业务互通 |
1.2.2 同种网间互联和不同种网间互联 |
1.3 网间互联的法律关系 |
1.3.1 网间互联法律关系的主体 |
1.3.2 网间互联法律关系的客体 |
1.3.3 网间互联法律关系的内容 |
1.4 网间互联的原则 |
1.4.1 平等接入原则 |
1.4.2 适度透明原则 |
1.4.3 非歧视原则 |
1.4.4 关键设施原则 |
1.4.5 非捆绑网络元素原则 |
1.5 网间互联的重要性 |
1.5.1 网络外部性的要求 |
1.5.2 电信行业有效竞争的保障 |
2 网间互联的法律根据 |
2.1 网间互联的国际法根据 |
2.1.1 网间互联的国际立法 |
2.1.2 WTO 成员方对网间互联的义务 |
2.2 网间互联的国内法根据 |
2.2.1 日本和新加坡的有关立法 |
2.2.2 德国和英国的有关立法 |
2.2.3 美国的有关立法 |
3 网间互联的监管机构 |
3.1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定义及分类 |
3.1.1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定义 |
3.1.2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分类 |
3.2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
3.2.1 法人型监管机构 |
3.2.2 非法人型监管机构 |
3.3 设置网间互联的监管机构的基本原则 |
3.3.1 独立性原则 |
3.3.2 适度监管原则 |
3.3.3 合法性原则 |
3.3.4 融合性原则 |
3.4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不对称管制和监管手段 |
3.4.1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不对称管制 |
3.4.2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监管工具 |
3.5 网间互联监管机构的监管内容 |
3.5.1 主导运营商的认定 |
3.5.2 网间互联费率监管 |
3.5.3 网间互联的质量监管 |
4 网间互联协议的法律问题 |
4.1 网间互联协议的订立和履行 |
4.1.1 网间互联协议订立的特殊性 |
4.1.2 网间互联协议的履行 |
4.2 网间互联协议的内容与形式 |
4.2.1 网间互联协议的内容 |
4.2.2 网间互联协议的形式 |
5 网间互联中的物权法律问题 |
5.1 通路权的物权属性分析 |
5.1.1 通路权是物权 |
5.1.2 通路权是用益物权 |
5.1.3 通路权的法理分析 |
5.2 对私有财产的通路权 |
5.2.1 对私有财产通路权的规定 |
5.2.2 对私有财产的通路权的限制 |
5.3 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通路权 |
5.3.1 对公共基础设施的通路权的规定 |
5.3.2 对公共基础设施通路权的限制 |
6 网间互联争议处理机制 |
6.1 网间互联争议的概述 |
6.1.1 网间互联争议的概念 |
6.1.2 网间互联争议的特点 |
6.1.3 网间互联争议的的类型 |
6.2 网间互联争议处理机制的目标 |
6.3 网间互联争议处理的机构和程序 |
6.3.1 网间互联争议处理的机构 |
6.3.2 网间互联争议处理的程序 |
7 网间互联的竞争法管制 |
7.1 竞争法与电信法共同规制网间互联行为的基础 |
7.2 网间互联竞争法管制案例 |
7.2.1 国际案例——美墨电信案 |
7.2.2 国内案例 |
7.2.3 小结 |
7.3 我国电信网间互联竞争法管制的完善 |
7.3.1 完善与监管部门的协调机制 |
7.3.2 确立“关键设施原则” |
8 完善我国网间互联的立法建议 |
8.1 我国网间互联的发展及立法现状 |
8.1.1 我国网间互联的发展 |
8.1.2 我国网间互联的立法现状 |
8.2 我国网间互联存在的问题分析 |
8.2.1 我国运营商网间互联纠纷案例分析 |
8.2.2 我国网间互联存在的问题 |
8.2.3 我国网间互联问题产生的根源 |
8.3 我国网间互联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 |
8.3.1 完善主导运营商的界定 |
8.3.2 完善主导运营商的义务 |
8.3.3 明确网间互联协议的签署方式 |
8.3.4 完善网间互联结算体系 |
8.3.5 增加网络元素非绑定的规定 |
8.3.6 完善网间互联纠纷的解决 |
8.3.7 建立通路权制度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附件 |
(6)通信网间互联管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综述 |
1.1 论文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网间互联问题研究综述 |
1.2.1 电话网间互联研究综述 |
1.2.2 互联网网间互联研究综述 |
1.2.3 网间互联管制研究综述 |
1.3 论文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榧架 |
1.4 论文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管制制度研究相关理论及分析工具 |
2.1 选择制度研究视角 |
2.1.1 制度和制度安排 |
2.1.2 制度的功能 |
2.2 相关理论及分析框架 |
2.3 SSP范式 |
2.4 管制的理论依据 |
2.4.1 管制及其目的 |
2.4.2 管制的边界 |
2.5 与管制绩效相关的两类管制理论观点 |
2.5.1 正面观点 |
2.5.2 负面观点 |
2.5.3 管制经济理论的两个扩展模型 |
2.6 对管制边界和管制的重新认识 |
第三章 网间互联制度的技术约束 |
3.1 基于IP的下一代网络—NGN |
3.1.1 关于NGN |
3.1.2 NGN的网络结构和演进路径 |
3.1.3 NGN的关键技术 |
3.1.4 NGN的演进路径 |
3.2 技术约束与网间互联 |
3.2.1 技术比较 |
3.2.2 传统PSTN的网间互联 |
3.2.3 INTERNET网间互联 |
3.2.4 NGN的网间互联 |
3.3 NGN对互联制度带来到的挑战 |
3.3.1 市场结构和管制制度框架 |
3.3.2 分组交换对收费模式的影响 |
3.3.3 网业分离、分层互联 |
3.3.4 业务质量保证(QoS) |
3.3.5 成本结构和成本原则 |
第四章 通信网间互联市场有效性及管制需求 |
4.1 网间互联(Interconnection)与接入(Access) |
4.1.1 网间互连(Interconnection)和互通(Inter-working) |
4.1.2 接入(Access) |
4.2 传统电话网的网间互联模式 |
4.2.1 根据地理范围划分的三种互联模式 |
4.2.2 根据接入需求划分的互联模式 |
4.2.3 根据互联双方关系和结算模式划分的互联模式 |
4.3 传统电话网间互联管制需求分析 |
4.3.1 终接垄断 |
4.3.2 非合作定价和合谋定价 |
4.3.3 政策含义 |
4.4 互联网IP互联模式 |
4.4.1 互联网互联模式发展简要回顾 |
4.4.2 互联网网间互联模型 |
4.4.3 Internet-电信网的互联:本地环路的接入 |
4.4.4 互联网互联市场的有效性和管制需求 |
第五章 NGN网间互联及管制实践压力 |
5.1 国际全IP网络互联的新模式 |
5.1.1 GSMA的IPX互联模式 |
5.1.2 i3论坛的互联模式 |
5.2 国内层面的NGN互联 |
5.2.1 NGN互联的关键问题 |
5.2.2 当前的互联模式及发展趋势 |
5.3 管制实践面临的压力 |
第六章 网间互联管制制度框架 |
6.1 网间互联管制制度的一般框架 |
6.1.1 区域层面的互联管制框架 |
6.1.2 国家层面的互联管制框架 |
6.2 通信网间互联管制制度模式选择 |
6.2.1 事前管制模式 |
6.2.2 事后管制模式 |
6.2.3 混合管制模式 |
6.3 管制机构在互联互通中的作用 |
6.3.1 制定指导规则,作为互联双方谈判的基础 |
6.3.2 制定默认网间互联安排 |
6.3.3 对未能达成一致的谈判进行协调 |
6.3.4 提供完成网间互联的激励 |
6.4 电信网间互联的基本框架 |
6.5 NGN时代互联管制制度演进需要关注的问题 |
6.5.1 过早管制介入可能带来风险 |
6.5.2 增加套利的风险 |
6.5.3 是否需要继续保障任意(any-to-any)互联 |
6.5.4 管制的确定性 |
6.5.5 NGN互联管制制度调整政策建议 |
第七章 NGN互联管制经验分析 |
7.1 美国的经验 |
7.1.1 美国NGN的发展 |
7.1.2 美国IP网间互联管制 |
7.1.3 美国互联支付方式的改革 |
7.1.4 美国互联管制经验的总结 |
7.2 欧洲经验 |
7.3 英国的经验 |
7.3.1 英国的21世纪网络(21CN) |
7.3.2 英国下一代网络的互联管制措施 |
7.3.3 英国的互联支付方式 |
7.3.4 英国NGN互联管制的经验总结 |
7.4 德国关注的NGN互联问题 |
7.5 英美两国互联管制经验对比分析 |
第八章 NGN时代的网间互联管制 |
8.1 轻手管制还是严格管制 |
8.1.1 一个轻手管制模型 |
8.1.2 离网成本定价(Off-net-pricing)原则 |
8.2 有效的互群管制制度 |
8.2.1 有效的互联管制制度 |
8.2.2 对我国互联管制制度评价 |
8.3 构建一个建立有效管制制度的机制 |
8.3.1 简化并明确互联管制目的 |
8.3.2 建立有效识别管制需求的方法 |
8.3.3 建立互联管制制度定期回顾制度 |
8.3.4 建立互联管制制度评价机制 |
第九章 结论和展望 |
9.1 论文的主要结论 |
9.2 进一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中国电信产业互联互通接入定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已有研究综述 |
1.2.1 接入定价应考虑的因素 |
1.2.2 接入定价的制定者 |
1.2.3 接入定价的原则 |
1.2.4 接入定价的方法 |
1.2.5 接入定价效益分析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及结构 |
1.4.1 核心观点 |
1.4.2 主要内容 |
1.4.3 写作框图 |
1.5 研究方法 |
1.6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2. 电信网络与互联互通 |
2.1 电信网络 |
2.1.1 电信的含义 |
2.1.2 电信网络 |
2.1.3 电信产业的网络经济特征 |
2.2 电信产业的互联互通 |
2.2.1 互联互通的含义 |
2.2.2 互联互通的方式 |
2.2.3 互联互通的产生背景 |
2.2.4 互联互通的意义 |
2.3 互联互通存在的问题 |
2.3.1 技术问题 |
2.3.2 服务质量问题 |
2.3.3 监管问题 |
2.3.4 接入定价问题 |
2.4 各国互联互通现行做法 |
2.4.1 国外对运营商互联互通义务的规定 |
2.4.2 我国的互联互通规范 |
2.4.3 成效与问题 |
2.5 小结 |
3. 接入定价的形成原理 |
3.1 电信价格体系 |
3.1.1 按照业务划分 |
3.1.2 按照流程划分 |
3.1.3 按照管理方式划分 |
3.2 接入定价的方式及其问题分析 |
3.2.1 互不结算 |
3.2.2 基于资费结算 |
3.2.3 基于成本结算 |
3.3 接入定价影响因素分析 |
3.3.1 接入定价的成本 |
3.3.2 终端价格的形式 |
3.3.3 市场需求 |
3.3.4 企业竞争行为 |
3.3.5 电信产业市场结构 |
3.3.6 接入定价的制定者 |
3.4 小结 |
4. 互联互通的成本和收益分析 |
4.1 互联互通的成本 |
4.1.1 互联成本的分类 |
4.1.2 互联成本的测算 |
4.1.3 互联成本测算例证 |
4.2 互联互通的收益 |
4.2.1 收益的分类 |
4.2.2 网络的收益 |
4.2.3 收益的分配 |
4.3 小结 |
5. 接入定价模型设计 |
5.1 基本模型 |
5.1.1 模型框架 |
5.1.2 基本假设 |
5.1.3 模型分析 |
5.2 讨论 |
5.2.1 终端价格的确定 |
5.2.2 终端价格的调整 |
5.2.3 区间上下限的博弈 |
5.3 本模型的特点 |
5.3.1 定性分析 |
5.3.2 定量分析 |
5.4 小结 |
6. 互联互通监管对策建议 |
6.1 目前互联互通监管存在问题分析 |
6.2 完善互联互通监管的对策 |
6.2.1 修改现有法规缺乏操作性和有效性条款 |
6.2.2 对网间质量标准用技术手段予以监管 |
6.2.3 建立和完善企业领导问责制 |
6.3 小结 |
附录 |
附录I 重组后中国电信市场各个电信运营商 SWOT分析 |
附录II 资费改革和体制改革对我国电信业产生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8)论电信管制中的法律问题 ——以网间互联法律制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表目录 |
前言 |
一、选题理由 |
二、主要内容 |
三、论文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电信管制概述 |
第一节 管制的含义 |
一、经济学意义的管制 |
二、法学意义的管制 |
第二节 电信业的自然垄断性质及其管制 |
一、庞大的网络系统 |
二、巨大的沉淀成本 |
三、统一的标准 |
四、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 |
五、电信服务的基础性 |
六、明显的网络外部性 |
七、公共物品属性 |
第三节 对电信管制的重新思考 |
一、关于公共物品不能由私人提供的理由 |
二、关于避免重复投资的理由 |
三、关于避免恶性竞争的理由 |
第四节 管制理论创新及电信放松管制 |
一、管制失效理论 |
二、可竞争市场理论 |
三、自然垄断弹性管制理论 |
第五节 放松电信管制下的管制重建 |
一、电信业引入竞争后是否还需要管制 |
二、传统管制是否还适应电信引入竞争的局面 |
三、电信引入竞争后应进行管制重建 |
第二章 电信管制法律制度 |
第一节 电信管制法 |
一、电信管制法的含义和性质 |
二、电信管制法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
第二节 电信管制机构——独立的电信管制机构 |
一、独立电信管制机构的含义 |
二、独立电信管制机构的种类 |
三、独立电信管制机构的独立性分析 |
第三节 欧盟和新西兰电信管制法律制度的比较 |
一、欧盟的混合管制 |
二、新西兰的竞争性管制 |
三、结论 |
第四节 网间互联的法律制度 |
一、网间互联的含义 |
二、为什么选择网间互联为研究内容 |
三、网间互联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三章 网间互联的经济性管制 |
第一节 网间互联经济性管制的基本原则 |
一、技术中立原则 |
二、不对称管制原则 |
三、激励性管制原则 |
第二节 主导运营商的含义和判断标准 |
一、概述 |
二、欧盟的SMP概念——竞争法思想的引入 |
第三节 市场准入 |
第四节 网间互联协议 |
一、网间互联协议的订立原则 |
二、网间互联协议缔结 |
三、网间互联协议内容 |
四、网间互联协议效力 |
五、网间互联协议终止 |
第五节 网间互联费 |
一、网间互联费的含义 |
二、网间互联费的成本导向原则 |
第六节 争端解决 |
一、网间互联争端的类型及特点 |
二、目前网间互联争端解决的特点 |
三、我国网间互联争端解决的管制现状及完善建议 |
第四章 网间互联的反垄断法管制 |
第一节 反垄断法对网间互联行为的适用 |
第二节 网间互联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 |
一、行政责任 |
二、民事责任 |
三、刑事责任 |
第三节 反垄断法适用的网间互联行为 |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
二、联合协议 |
第四节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对网间互联的适用 |
一、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 |
二、关键设施原则 |
第五节 反垄断法对网间互联适用所带来的一些冲突 |
一、行业管制机构和竞争管制机构的管辖权冲突 |
二、主导运营商和市场支配地位概念的冲突 |
第五章 WTO关于网间互联管制的规定 |
第一节 电信管制法律的国际化趋势 |
第二节 WTO网间互联管制的主要内容 |
一、互联壁垒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 |
二、WTO涉及网间互联的主要协定 |
三、WTO关于网间互联的主要规定 |
第三节 实证分析——墨美国际互联案 |
一、关于“互联”义务的规定 |
二、关于“竞争性保障措施”义务的规定 |
三、关于“公共电信传输网络和服务的进入和使用”义务的规定 |
四、案例点评 |
第六章 我国网间互联管制现状及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网间互联管制改革的历史 |
第二节 我国电信改革面临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产权的问题 |
二、公司法人治理机制的问题 |
三、电信管制机构的问题 |
四、主导运营商的界定问题 |
五、市场准入的问题 |
六、网间互联协议的问题 |
七、网间互联费的问题 |
八、网间互联反垄断法适用的问题 |
结论: 放松管制趋势下的管制重建 |
参考书目 |
致谢 |
(9)竞争性市场中国电信运营商网间互联问题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网间互联问题概述 |
第一节 网间互联的定义 |
第二节 网间互联的种类 |
第三节 网间互联的原则和方式 |
第四节 网间互联的意义 |
第二章 网间互联的现状 |
第一节 网间互联监管上的真空 |
第二节 网间通信不畅的种类 |
第三章 网间互联监管分析 |
第一节 基础电信行业的技术经济特点 |
第二节 基础电信行业的改革和监管分析 |
第四章 网间互联问题的应对策略 |
第一节 建立科学合理的网间结算体系 |
第二节 建设网间互联监管技术支撑系统 |
第三节 建立健全电信网间互联法律法规的建设 |
第四节 运营商的共同责任 |
参考文献 |
附录 网间互联主要文件规定 |
四、关于发布《电信网间互联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网络文化产业政府补助研究[D]. 曾维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2]电信业互联协议法律问题研究[D]. 张美玲.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8(01)
- [3]中国互联网监管体制的历史转换及其内在逻辑[D]. 陶建武. 武汉大学, 2017(06)
- [4]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D]. 刘佳丽. 吉林大学, 2013(08)
- [5]网间互联法律问题研究[D]. 高媛. 武汉大学, 2012(12)
- [6]通信网间互联管制制度研究[D]. 黄秀清. 北京邮电大学, 2010(01)
- [7]中国电信产业互联互通接入定价研究[D]. 李楠. 江西财经大学, 2009(03)
- [8]论电信管制中的法律问题 ——以网间互联法律制度为中心[D]. 王谨. 中国政法大学, 2007(07)
- [9]竞争性市场中国电信运营商网间互联问题的研究[D]. 宋建新. 厦门大学, 2005(02)
- [10]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J].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浙江政报, 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