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事实劳动关系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夏江皓[1](2022)在《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实施后的实证研究为切入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典》对离婚财产分割及其相关的离婚救济制度进行了若干重要修改,从文义、历史和目的解释来看,《民法典》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规范意旨在于对离婚时弱势一方当事人的关怀和对实质公平的追求。《民法典》实施后的实证研究显示,"前民法典时代"对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的司法习惯在实务中仍然占据主流,对此,在今后适用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时,应当注意秉持保护弱者和实质公平的价值理念,结合个案事实,对婚姻存续长短、双方当事人在婚姻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他家庭福利作出的贡献、双方当事人离婚后的身体健康状况和经济状况、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和对无过错一方的照顾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此外,离婚财产分割和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离婚经济帮助和离婚损害赔偿之间存在密切关联,实践中应当对各种离婚财产法请求权规范进行动态考量,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过度评价矫枉过正,促进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合理解释与适用。
冉克平[2](2021)在《《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化阐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救济体系包含离婚家务贡献补偿、离婚经济帮助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对家务特殊贡献者、离婚生活困难者以及维护家庭团体和睦的受害者的矫正和补偿,从另一角度增强家庭共同体的凝聚力以及弘扬家庭美德。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化阐释应保持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的调和。配偶一方在家务中贡献较多,从而使另一方的人力资本得以提升但尚未取得预期收益的,可以纳入家务贡献补偿;为适应社会的发展进步,应当适当扩大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并增加抗辩事由;离婚损害赔偿实质是债务不履行责任,系无过错方对于因离婚所导致的婚姻关系圆满期待利益的落空。为了避免重复评价,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应当选择适用。
陈瑶[3](2021)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李迎硕[4](2021)在《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袁昊[5](2021)在《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适用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强调男女平等,为促使离婚救济发挥实效,立法者重申并有针对性地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离婚救济制度有利于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促进离婚财产分配之正义。民法典运用数个条文规定了离婚救济制度,重要修订包括扩大适用范围,修改适用条件等,有利于改变《婚姻法》时代离婚救济制度低适用、低功效的状况。民法典未对离婚救济制度之适用规则作出缜密规范,在适用时点、救济方式、救济金额标准确定方面,司法裁判并不一致。为保障离婚救济制度真正实现其立法目的,还需要推动婚内救济与离婚救济功能的动态衔接,促进离婚救济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之恰合适用。
孙平平[6](2021)在《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物质生活不断丰富和提高,现代科技产品越来越多,交流也越来越方便,人们的生活追求和人际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婚姻道德观念多元化的现代社会,由于两性观念及婚姻观念的不同,一些不良的两性关系如“出轨”“包二奶”“养情人”“第三者”等现象频频出现,由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而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甚至离婚的案例也逐渐增多,这严重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一夫一妻的制度,违背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伦理道德,有悖于社会主义的公序良俗。但就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这类案件的解决方式大多只发生在离婚诉讼时,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有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仅限于有过错的配偶,而对介入婚姻关系的第三者没有任何惩罚措施,第三者则对此有恃无恐,同时无过错配偶对此也愤愤不平。这会导致家庭危机的出现,甚至更恶性事件的发生,影响了社会的安定。面对这种情况,尽快完善立法机制,构建有效的救济制度,对于保障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和谐与社会安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基本问题的研究,明确第三者的概念以及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时存在重婚、姘居、通奸三种形式;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在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问题上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着请求权基础不清楚、侵权性质不明确、法律过于笼统、第三者承担责任缺失等一系列问题;第三部分比较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部分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时法律的不同规定;第四部分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从立法层面和其他层面,提出了相关建议:立法上确立配偶权的概念,以配偶权为基础,分析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确定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及构成要件,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共同发挥作用,同时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作用,希望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婚姻关系中无过错配偶的利益,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张小余[7](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认为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樊志刚[8](2021)在《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近年来我国离婚率的持续走高,离婚财产分割的纠纷成为家事离婚案件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其中在特定情况下,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人力资本得到获取与提升,在离婚时,该部分人力资本亦会成为当事人要求分割的对象。人力资本是劳动者通过时间、金钱、精力等方面的投资所形成的一种符合当下社会要求的生存能力,表现为劳动者所掌握的知识、技能、阅历甚至于健康的体魄等各种内容的综合。解决夫妻离婚人力资本争议的问题,关键在于认识到夫妻双方因人力资本投资和获益的不同而导致的生活能力和经济地位的失衡。获益方在婚姻生活中人力资本获得提升,而贡献方不仅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自身人力资本出现下滑,而且在离婚时分享获益方人力资本提升未来收益的期待利益同样遭受损失。所以如何对夫妻婚姻生活期间获取与提升的人力资本进行定性与司法处理,便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同样也是学界探讨的热点问题。由于人力资本具有人身依附、价值变动及价值难以量化等特征,因此是否应将其纳入到民法财产概念范畴并在离婚时对人力资本进行分割处理,国内外学术界和司法界对该问题还存在一定争议。目前,主要形成了“财产说”和“非财产说”两种观点。由于“财产说”需要对人力资本提升之后的未来收益进行量化估值,但人力资本未来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目前并没有科学统一的评估办法,因此学界和实务界大多倾向于“非财产说”所主张的在离婚时对贡献方进行适当补偿,以此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笔者认为,随着社会发展及观念变化,应更加理性认识人力资本在婚姻关系中的价值,仅通过我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可能难以较好地解决该问题,因此构建完善的、有效的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在解决此类问题时的相关司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有的立法基础和司法经验,在法律制度中肯定贡献方的家务劳动及其他付出来救济其因离婚造成的人力资本期待利益损失,以此实现保护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的利益平衡。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婚姻存续期间所获取的人力资本在离婚时应作何处理的问题进行分析阐释。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人力资本的学科概念与特征做一全面的介绍,为后续问题的展开做理论铺垫,并对离婚时需要法律救济的夫妻人力资本做时间和条件上的限定,避免过于宽泛和救济滥用。同时对婚姻制度的相关理论以及婚姻期间所获取的人力资本做深入的剖析与定性,在其性质上加以确定,为后续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依据。本文认为婚姻期间人力资本难以纳入到民法财产概念范畴,但应从补偿的角度出发对贡献方的利益损失进行弥补。第二部分对构建我国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详尽论述,由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我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以家务劳动补偿和期待利益损失补偿为救济路径论述构建该机制的可行性。第三部分介绍了美国的补偿性扶养主义、法国的离婚损害赔偿主义、德国的恢复性离婚扶养制度以及日本的离婚抚慰金制度和离婚年金分割制度等域外经验,通过对域外离婚救济制度的分析比较,以期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为构建我国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提供借鉴。第四部分阐述了笔者对于构建我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的意见建议,秉持意思自治、地位平等以及照顾女方的补偿原则,可通过适当扩大我国现有离婚救济制度适用范围、明确期待利益补偿标准、完善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程序的方法来构建我国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
来格[9](2021)在《《民法典》第1079条的法理价值选择》文中认为法律制度由规则构成,又反映出法律规则要维护的价值目标,法的价值目标包括生命、自由、平等、人权、秩序、公正等。《民法典》第1079条,体现了我国离婚制度中对自由和秩序的价值追求。我国婚姻制度坚持婚姻自由的原则,也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追求秩序的的价值目标。表现为,一方面将婚姻自由确立为基本原则,一方面严格规定离婚的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分析典型的以家暴为由的诉讼离婚案件,可以看到诉讼离婚案件处理中普遍存在非迫不得已不支持离婚的现状,审判者偏向维护既存家庭的完整性,以致出现离婚难,弱势方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消极后果,继而实际上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不利于自由的保障以及和谐秩序的维护。究其原因,不仅在于对实体上的法定离婚理由的认定,也在于程序上对诉讼离婚案件审理的限制。其法律依据即《民法典》第1079条,其中规定了调解作为必要前置程序适用于所有诉讼离婚案件,包括明确列举的法定离婚情形。该法条蕴含着自由和秩序两种价值的张力,其中,自由是对内、对个体而言的,婚姻内部要求双方自由自愿,而秩序是对外、对社会整体而言的,婚姻关系双方组成家庭共同构成社会管理的最小单元。因此,一方面要确保婚姻自由的实现,另一方面也要发挥婚姻制度的作用,兼顾秩序的稳定。但是,保障自由价值在诉讼离婚制度中是最基础也是最根本的,秩序的维护是为了更好的实现自由价值,不能本末倒置,不能忽视个体的基本自由,而应该将对秩序的追求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民法典》第1079条对离婚理由的列举式规定是保障离婚自由的底线,此时不应该对离婚自由再进行程序上的限制,片面且僵化得维护存在安全隐患的秩序。本文经论证得出:在法定离婚情形下,调解仍旧作为离婚诉讼的必要前置程序不利于保障弱势群体的离婚自由,此时应该将实体和程序相结合,取消调解必要前置的规定,维护公平正义。
郑锡龄[10](2021)在《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文中研究指明《婚姻法》第46条严格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由此引发因制度供给的法定理由不足、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权利救济不充分导致的司法裁判路径混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配偶一方因过错行为违反婚姻契约导致离婚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时,既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也要平衡好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努力实现社会性别实质平等和公平正义。对于配偶一方婚内生育他人子女等严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情形导致离婚的,应当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民法典第1087条新增的"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与第1091条的制度功能和侧重对象各不相同,在司法适用中并不冲突。
二、论事实劳动关系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事实劳动关系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实施后的实证研究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民法典》中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规范意旨与实证研究 |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规范意旨 |
(二)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实证研究 |
1.法院判决离婚财产分割的具体情况及分割规则 |
2.法院判决离婚财产非均等分割的具体考量因素 |
3.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登记离婚后,对协议产生争议、诉至法院的具体情况 |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适用建议 |
(一)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他家庭福利作出的贡献 |
(二)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 |
(三)双方当事人离婚后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状况和谋生能力 |
(四)对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照顾 |
(五)对无过错一方的照顾 |
(六)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律适用 |
四、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救济制度的适用关系 |
(一)对离婚救济制度的实证研究 |
(二)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家务劳动补偿 |
(三)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经济帮助 |
(四)离婚财产分割与离婚损害赔偿 |
结语 |
(2)《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化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的多元化构建 |
二、离婚家务贡献补偿制度的正当性及其规范解释 |
(一)离婚家务贡献补偿的正当性分析 |
(二)离婚家务贡献补偿的规范解释 |
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解释及其协调适用 |
(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正当性 |
(二)离婚经济帮助的判断标准 |
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阐释及其协调适用 |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阐释 |
(二)离婚损害赔偿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协调适用 |
五、结论 |
(5)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适用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修订之意义 |
(一)保障离婚自由,维护离婚女性合法权益 |
(二)衡平婚姻家庭双方的财产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运行 |
三、离婚救济制度的完善 |
(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重申与完善 |
1.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合理性:夫妻扶养义务的延伸 |
2.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之修订 |
(二)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重申与完善 |
1. 适用婚姻合伙理论理解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
2. 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之修订 |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重申与完善 |
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与核心地位 |
2.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修订 |
3. 离婚损害赔偿性质之争 |
4. 离婚损害赔偿得否涵盖物质利益赔偿 |
5. 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 |
四、离婚救济制度适用一般规则 |
(一)离婚救济制度之救济形式 |
(二)离婚救济制度之数额确定 |
五、离婚救济制度与其他救济制度协调适用 |
(一)婚内救济与离婚救济的动态衔接 |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之并存适用 |
(6)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目的 |
1.研究方法 |
2.研究目的 |
(四)论文的创新 |
一、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基本问题概述 |
(一)第三者概念的界定 |
(二)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表现形式 |
1.重婚 |
2.姘居 |
3.通奸 |
(三)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危害后果 |
1.违反公序良俗,影响社会安定 |
2.破坏一夫一妻制度,影响家庭稳定 |
3.造成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失 |
二、我国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规定及存在的缺陷 |
(一)我国关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关于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立法缺陷 |
1.立法中缺失配偶权的规定 |
2.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性质不明确 |
3.现有关于婚姻保护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
4.缺失责任承担的规则 |
三、域外国家及我国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规定 |
(一)外国及台湾地区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相关规定 |
1.大陆法系国家 |
2.英美法系国家 |
3.我国台湾地区 |
(二)域外与我国对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相关规定的对比 |
四、第三者承担侵权责任的立法建议 |
(一)在立法方面 |
1.规定配偶权 |
2.明确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
3.不以离婚为前提条件,许可婚内财产分割 |
4.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 |
5.明确责任承担方式,增加惩罚性赔偿 |
(二)在其他方面 |
1.价值冲突的选择,取证方式的完善 |
2.完善婚姻登记制度 |
3.发挥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8)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及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婚姻期间夫妻人力资本概述 |
第一节 人力资本基本理论 |
一、人力资本概念 |
二、人力资本的特征 |
三、离婚时需要救济的夫妻人力资本的限定条件 |
第二节 婚姻期间人力资本性质 |
一、婚姻性质的理论学说 |
二、婚姻期间人力资本性质财产说 |
三、婚姻期间人力资本性质非财产说 |
第二章 构建我国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必要性分析 |
一、司法实践的需要 |
二、现有离婚救济制度的不足 |
三、构建我国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具有现实意义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完善家务劳动的价值评价 |
二、认可期待利益的损失补偿 |
第三章 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美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的司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美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的司法经验 |
二、美国司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法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的司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法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的司法经验 |
二、法国司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德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的司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德国离婚人力资本补偿的司法经验 |
二、德国司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节 日本离婚救济制度的司法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日本离婚救济制度的司法经验 |
二、日本司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第四章 构建我国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 |
第一节 补偿原则 |
一、意思自治原则 |
二、平等原则 |
三、照顾女方原则 |
第二节 适当扩大现有离婚救济制度适用范围 |
一、扩大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适用范围 |
二、降低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适用门槛 |
三、通过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兜底性条款寻求救济 |
第三节 明确期待利益损失补偿标准 |
一、以获益方将来收入水平为补偿标准 |
二、以获益方人力资本价值为补偿标准 |
三、评估机构的选取 |
第四节 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的程序 |
一、完善救济渠道 |
二、各地因地制宜 |
三、选择支付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9)《民法典》第1079条的法理价值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和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问题、思路以及方法 |
第一章 家暴导致离婚的案例呈现出的价值冲突 |
第一节 典型案例 |
一、家暴离婚案例总结 |
二、陈某转诉张某强离婚纠纷案 |
三、李某娥诉罗某超离婚纠纷案 |
第二节 现有分析视角 |
一、家暴行为的认定 |
二、法定离婚理由的本质 |
第三节 程序上的价值冲突体现 |
第二章 《民法典》第1079 条的价值保护 |
第一节 《民法典》第1079 条的法理解释 |
一、“调解”作为纠纷化解方式的作用 |
二、“调解”作为必要前置程序的价值 |
三、法定离婚标准定位 |
第二节 保障离婚自由 |
一、感情破裂标准设立的进步性 |
二、法定离婚根本标准的局限性 |
第三节 反对轻率离婚 |
一、实体性规定 |
二、程序性限制 |
第三章 婚姻法律规范中的自由与秩序价值张力 |
第一节 自由在婚姻制度中的基本遵循 |
一、《宪法》对婚姻自由的保障 |
二、《民法典》对婚姻自由的遵循 |
三、协议离婚的双方合意要件 |
四、诉讼离婚的感情破裂标准 |
第二节 秩序在婚姻制度中的重要体现 |
一、离婚制度的特殊性 |
二、离婚制度的限制性 |
三、秩序在婚姻制度中的定位 |
第三节 自由价值的基础性和根本性 |
一、法定离婚标准的根本依据 |
二、受害方权利保护的必然要求 |
三、调解与法定离婚标准的对应 |
四、维护秩序以保障自由为限度 |
第四章 婚姻自由视域下的《民法典》第1079 条 |
第一节 婚姻自由的现实关照 |
一、案例回溯 |
二、婚姻关系建立的根基 |
三、离婚诉讼的最后保障性 |
四、离婚自由的司法保障 |
第二节 以保障离婚自由为基础调整审理思路 |
一、区分法定列举情形和其他情形 |
二、调解和好只适用于其他情形 |
三、法定列举情形下应转变调解方向 |
四、完善司法体制以保障离婚自由 |
第三节 以保障离婚自由为导向完善法条 |
一、突出家庭暴力情形的特殊性 |
二、突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情形的特殊性 |
三、取消调解必要前置的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其他过错导致离婚的损害赔偿裁判路径 |
二、其他过错导致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论争 |
(一)法定理由之争: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 |
(二)裁判路径之争: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 |
三、“有其他重大过错”的立法解释 |
(一)解释“有其他重大过错”应遵循的基本理念 |
1.既要惩罚有重大过错的一方,又要救济无过错方。 |
2.平衡过错责任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
3.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权益,努力实现离婚救济制度中的社会性别实质平等。 |
(二)“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解释适用 |
1.“有其他重大过错”的具体请求事由。 |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与第1087条的适用关系。 |
四、论事实劳动关系中的过错责任与无过错方的权利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实施后的实证研究为切入点[J]. 夏江皓.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 [2]《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的体系化阐释[J]. 冉克平. 政法论丛, 2021(05)
-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问题研究[D]. 陈瑶. 吉林财经大学, 2021
- [4]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法律问题研究[D]. 李迎硕. 东北农业大学, 2021
- [5]民法典离婚救济制度适用规则研究[J]. 袁昊.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7)
- [6]第三者介入婚姻关系的侵权责任研究[D]. 孙平平.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7]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8]夫妻离婚人力资本补偿机制研究[D]. 樊志刚.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9]《民法典》第1079条的法理价值选择[D]. 来格.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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