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上查询指纹破获盗窃案1例(论文文献综述)
廖恒锋[1](2021)在《反视频侦查行为识别及应对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反视频侦查行为是指作案人为了掩盖犯罪行为,逃避法律制裁,针对侦查人员借助于视频技术,以获取侦查线索与犯罪证据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而实施的一系列防御性行为。视频监控网络的应用逐渐成为智慧城市、平安城市以及智慧交通网络发展的主要技术支撑,视频侦查也被誉为侦查破案的四大支撑手段之一。然而,从近年来公安机关侦破的典型案件来看,刑事案件中伴随反视频侦查行为数量较大,作案人有意识采取反侦查行为,逃避侦查机关的视频侦查工作,给案件侦查工作带来了严重的挑战。当前,反视频侦查行为主要呈现两种形式:一是积极防御型,具体划分为积极破坏型与主动伪装型两种类型;二是消极防御型,常见的是空间躲避型与时间规避型。但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该类行为可识别性以及相应的识别与应对还鲜有深入细致地研究,制约着视频侦查打击效能的进一步发挥。反视频侦查行为的可识别性植根于以下三个基础:一是理论基础,包括侦查条件论原理、信息转移原理以及同一认定原理,依托于侦查学原理研究成果,对视频侦查识别活动提供基础性指导;二是技术基础,包括视频浓缩技术、视频结构化技术以及人像车辆比对技术,有效支撑从识别到比对的整个侦查过程;三是实务基础,包括作案人的有限理性和博弈双方的不对称性,是侦查主体经过长期的视频侦查实践活动总结出来的经验。基于反视频侦查行为的可识别性,视频侦查人员可以依托现实基础条件,开展对此行为的识别与应对。一方面,视频侦查人员识别反视频侦查行为,可以从识别规律出发,明确识别方向,包括识别稳定特征、识别反常现象以及识别反侦查心理,并综合应用识别的具体方法,包括视频全轨迹追踪法、视频个体特征比对法以及视频动态时空比对法;另一方面,视频侦查机关应对反视频侦查行为,要立足长远,从“平台、技术、制度、规模”四个层面完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从“理念塑造、队伍建设、人才培养”三个方向健全视频侦查工作体系;从“横向数据管理、纵向数据共享、识别技术提高”三个方面强化视频侦查与大数据的结合,不断提升视频侦查与反视频侦查行为博弈的能力与水平。
宋梅琼[2](2021)在《“小案”侦查困境及其破解》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在我国全部刑事案件中,以入室盗窃、“盗窃三车(机动车、摩托车、电瓶车)”抢夺、绺窃、扒窃、诈骗为代表的多发性侵财“小案”数量占比较高,特别是电信诈骗案件增长迅猛。“小案”既影响着整体社会治安状况,又可能衍生出新的案件类型。但是以多发性的侵财案件的“小案”整体侦破率极低,破案率在10%左右。究其因,客观上,小案发案量大,流窜性、地域性明显以及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主观上,侦查资源欠缺、基层警力不足、侦查机制不健全、侦查制度不规范以及侦查技术手段受限等综合因素制约着办案能力。为此,公安部提出了“既要破大案,又要管小案”的侦查工作理念,即不但要抓“大”还要不放“小”,要继续维持侦破大案要案破案率水平的同时,尽全力侦破小案,达到对小案的“快破、早破、多破、管好”,尽最大能力去保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既是积极回应广大群众对快破多破管好小案的要求,也是现代化“民意主导警务”以及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充分展现。因此如何降低“小案”案发量、破解“小案”侦查的困境、提升“小案”侦查的能力,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从小案侦查概念入手,提出小案侦查的价值,进一步分析小案侦查面临着态度不端正,立案不规范,现场勘查取证难,取证质量差,侦查手段受限,对涉案财物往往无法及时追赃追逃,对于有前科的重点人员不能进行有效管控等困境。其原因主要在于意识上侦查观念不强,基层警力不足和硬件设施落后,以及侦查机制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文章从小案侦查的理念、侦查资源配置、侦查机制及制度上进行了讨论,认为要树立信息化的小案侦查观念和科学的政绩观,执行“既要破大案,又要管小案”的刑侦理念。加大对其资金、警力及硬件设备的投入,强化合成作战,创新小案侦查技战法,统一公检法对小案的证据认定标准以及强化对重点人员的动态管控,规范立案、合理考核、规范侦查取证及组建打击“小案”专业人才队伍等方面着手解决。
卢莹[3](2020)在《数字时代刑事取证规制研究 ——以个人信息保护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
栾兴良[4](2020)在《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大数据侦查是大数据技术背景下侦查与犯罪对抗的产物,一方面,犯罪突破了物理场域的限制,在现实空间与数据空间的交互中呈现新的发生机理与变化规律,对传统侦查构成系统性挑战;另一方面,大数据等新兴技术在侦查工作中的深度应用,催生了大数据侦查,反过来又重新确立了侦查对犯罪的整体优势。在本体论层面,大数据侦查不仅是一项新的侦查技术或侦查措施,更是由新的侦查理念、侦查思维、侦查途径等要素组成的新的侦查模式,是侦查发展的新阶段。人的活动有赖于规则的指引,当已有规则不能覆盖新型的活动时或不能适应形势的新变化时,就需要推动规则创新。大数据侦查作为新兴事物,虽未跳出既有的法治框架,但突破了传统立法的调整范围。目前,有关大数据侦查的法律规则分散、混乱甚至相互冲突,无法为其提供合法性依据,也难以引导大数据侦查的规范化、法治化运行。尤为让人忧虑的是,大数据侦查进一步强化了侦查过程的秘密性、不透明性和侵入性,引发了更为深刻的权利危机。解决此种危机,需要通过系统的制度建构,实现法律授权、法律控制与技术逻辑的深度耦合,既可以为大数据侦查提供合法性依据,保障其高效运行;又可以对侦查中的技术恣意进行规制,引导大数据侦查由无序转为有序,重新平衡真实发现与人权保障之关系。大数据侦查是侦查与大数据的结合,无论应用层面的大数据概念,还是哲学层面的大数据观都是建构大数据侦查理论的基本支点。大数据概念有四种基本类型——特征定义、技术需求定义、价值定义以及社会影响定义,各有合理性。总体来看,大数据概念存在概念边界划定、特征识别以及是否纳入大数据应用等三个主要争议性问题,是为本文界定大数据概念的一般性知识支撑。为防止将侦查“大数据化”的研究倾向,应考虑侦查大数据的特殊性:数据收集的主动性,大数据对小数据的依赖性以及小数据的大数据化处理,此三个方面是为本文定义大数据的适用领域的限定,即从侦查视域对大数据进行定义。相较于大数据概念,大数据观对大数据侦查的理论建构更具实质性影响。本文对“三大思维转变”“预测是大数据的核心”“大数据主义”等代表性大数据观进行了评介,对将大数据观机械地套用于大数据侦查的研究倾向进行了批判。在对大数据概念和大数据哲学观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对大数据侦查概念界定所涉及的关键问题进行了剖析,如大数据侦查用语的合理性,大数据侦查与数据监控、数据预测的关系,尚未实施的犯罪是否是大数据侦查的对象。在此基础上重新调整了大数据侦查的定义,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最后概括了大数据侦查的基本特征,界定了其法律性质。大数据侦查的发展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信息转移原理以及同一认定原理是大数据侦查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是因应犯罪情势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特定犯罪治理理念的必然结果。大数据侦查法治化包含三重动因:技术动因、制度动因、行为动因。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技术动因,即大数据颠覆性地改变了侦查的运行过程。时间上,侦查反应加快,对犯罪的介入时间提前。空间上,侦查权的触角从实体空间延伸至数据空间。主体上,社会主体协助侦查机关开展大数据侦查将常态化,参与方式主要包括提供数据资源和数据技术支持两种方式。手段上,数据前置是前提,基于监控或管理所形成的历史与实时数据是大数据侦查措施运行的重要技术前提;“黑箱”算法成为侦查决策的重要驱动或取代人工进行自动决策。对象上,承载数据的有形或无形物理介质成为侦查目标。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制度动因是指传统侦查法律规范难以调整大数据侦查。传统侦查法律规范以实体侦查而非数据侦查为主要调整对象;传统侦查法律规范以现实空间而非数据空间的侦查为调整对象;传统侦查法律规范以人的行为或单一技术构成的侦查措施为调整对象,而非以数据流程和多元技术构成的大数据侦查为调整对象。概言之,现行法律的传统框架不适用于对大数据侦查的调整,需要立法作出改变。此外,传统侦查管理制度难以保证大数据侦查的高效运行,同样需要作出调整。大数据侦查的运行失范是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行为动因。第一,侦查人员主体因素导致的大数据侦查失范,如目的非法、程序违法、不合比例等;第二,大数据算法的手段因素导致的大数据侦查失范,如数据错误、算法错误;第三,大数据侦查运行失范的后果与危害,如数据权算法与数据错误引发错误抓捕、侦辩双方力量失衡、歧视与偏见的反馈循环等,是为大数据侦查法治化行为动因的具象。按照侦查法定原则,大数据侦查的运行应有法律依据。本文考察了两大法系代表性立法例的法律授权模式,对具体条款进行了分析解读。欧洲立法主要以数据流程式授权为主,赋予侦查机关采集、留存和利用数据的权力;以对特定数据分析技术的法律授权为辅,如数据比对、数据获取等。美国以分散立法为主,对调查机关的法律授权也较为分散,以数据监控式授权为主。在借鉴两大法系经验的基础上,本文从我国现行立法出发,对法律授权的可能路径进行了具体分析。建议采取数据流程式授权与具体数据技术授权相结合的授权方式,修改刑事诉讼法、警察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等法律,建立和完善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授权体系。此外,还应建立与大数据侦查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具体而言,在侦查组织体制方面,要根据大数据的运行逻辑确定合理的管理层次与管理幅度;在侦查流程方面,要由“假说+行动”模式转向“数据+行动”模式。在侦查向计算转向后,算法消解了承载正当程序的主观化的制度、空间、时间和语言条件,特别在侦查阶段,侦辩平等武装原则被虚置化,力量的天平再次倾向侦查机关。鉴于正当程序对于侦查控权的不可替代性,本文着重分析了大数据侦查中出现的数据错误与算法缺陷,数据与算法引起的执法偏见与歧视,数据与算法对传统程序性权利的架空等问题,提出侦查正当程序的重构方案,具体包括强化侦查机关的数据责任,增加透明度,改革审批制度,以平衡犯罪嫌疑人与侦查机关之力量关系。大数据侦查在技术层面表现为数据收集、数据存储、数据分析、数据使用等,覆盖了大数据的全生命周期,从数据逻辑切入,以数据流程为规制进路是大数据侦查控权的重要方面。数据保护原则是以数据流程为中心的控权方式,具体包括公平合法原则、目的限制原则、数据质量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数据安全原则等。考虑到侦查中的数据保护与一般数据保护的区别,根据场景导向理念,本文对数据保护原则在大数据侦查中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具体设计。数据权利制度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为指导理念,通过赋予犯罪嫌疑人以数据权利对侦查权进行制衡。本文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规定的个人信息权框架内,以不损害侦查顺利进行为前提,对个人信息权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逐一分析。由于信息权利与侦查程序的创设逻辑不同,将其融入侦查程序是发挥权利制衡作用的前提,同样以适用场景为导向,本文提出将逐案审查作为数据权利与侦查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为防止侦查机关滥用审查裁量权,接着提出利益衡量标准、分类审查标准、动态审查标准以及可救济标准等四项审查标准,个案中,侦查机关应遵循上述标准对个人信息权的克减与限制进行审慎审查。最后,健全大数据侦查的内部控制机制,本文提出建立以风险导向的事前的控制机制与责任导向的事后的控制机制相结合的数据管理制度。
胡裕岭[5](2020)在《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的变革离不开科学技术革命,法律的发展亦如此。当下的中美贸易战也再次告诉我们,谁掌握了核心基础科学技术,谁就掌握了更多的经济贸易和法律规则的话语权。科学技术不仅事关经济利益、政治变革,而且事关民族兴亡、文化存续。反观中国近代法律大变革的历史,是时,既有国体衰败,列强侵扰,传统频遭质疑,政改瞬息万变,又有实业兴邦,人权浪潮,租界法权失落,西学持续涌入。1904年香港警察开始使用英国亨利制指纹分析法押印指纹,1905年,青岛巡捕局开始使用德国汉堡式指纹分析法查证犯罪嫌疑人,1918年夏全印赴上海公共租界学习亨利制指纹分析法……然而对这一时期指纹证据技术的系统性梳理尚处空白。温故而知新,述往事而思来者。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技术分歧、本土探索等,不仅可丰富近代法律的研究,而且可为当下司法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本文以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为研究对象,选取1904年至1949年为研究时间段,通过一系列史料考据和问题探讨,试图厘清中国指纹证据技术的历史发展脉络,考证指纹证据技术的早期实践和应用情况,阐释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路径和发展动因,分析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争议与分歧,反思指纹证据技术引入发展与分歧视角下的检警关系、科学技术与司法关系等问题,以求补正指纹证据技术学术史上的部分漏误,探索证据科学发展规律以及为当下法治话语体系的构建和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挖掘本土资源,提供些许镜鉴。中国为何要引入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法制的冲突首先是文化的冲突。指纹证据技术这门西学在清末时期引入中国并非易事。帝制中国晚期,长期的闭关锁国政策和天朝大国之说,已让士大夫阶层陷入对传统文化的盲目自信。他们视传统制度和经验为正统,稍有抵触者即视为异端。但随着西学东渐,西学在中国不断传播,传统经验已暴露出诸多不能自圆其说的科学性问题。直至康熙三年“历法狱案”爆发,表面上是历法较量,实则是中学与西学的话语权之争。然而如何看待和引入较为科学的西学,同时扞卫传统政体,统治者必须为其寻得合理的文化解释。“西法中源”,西方先进的历法和数学源自中华传统文明的学说首先为这一问题的回答拾得文化自信,但很快就在逻辑上不攻自破,既没有看到科学发展的普遍性,也未能解释为何西学在当时更先进于中学。直到鸦片战争再一次将“中弱夷强”的现实问题随着炮火摆在统治者面前。“中体西用”,即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在固有政治文化传统“体”不变的前提下,采用西方先进科学技术以“用”的学说登上历史舞台。尽管存在洋务派的“补救”论和维新派的“会通”论等多种解释,但它一样没有回答“西学”何以领先“中学”何以落后的原因,甚至掩盖了体制上的弊病。1898年光绪颁布《明定国是诏》,号召“以圣贤义理之学,植其根本。又须博采西学之切于时务者,实力讲求,以救空疏迂谬之弊”,主张“博采西学”。“西用”的范围进一步扩展。警察制度、检察官侦查机制等一系列近代刑事司法制度开始引入并建立起来,指纹证据技术自此被“名正言顺”地引入中国。在当时西方指纹证据技术何以领先于中国?中华文明或是世界上最早将手印或指纹印痕应用于证据领域的文明地区之一。从现有的中西方史料和考古发现来看,中国是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的国家。中国古代文献记载了大量民间契约中以按捺手印为凭证的方法,这些凭证往往成为案件诉讼过程中的关键证据。按捺手印为凭证,在中国古代不同时期又称“下手书”“画指券”“画指节”“手摩”等。据文献记载最早可追溯到周代,而且在指纹纹线特征的识别与鉴定领域十分发达,曾被应用于司法个案。这种方法在人类文明史上具有领先地位,辐射影响极其深远。但中国古代对指纹的认识经验判断大于科学分析,始终未能成为一种科学,甚至存在经久失传的现象。如在清代曾有文献认为“画十字”与按捺指纹同义。直至19世纪西方自然科学的兴起和发展,推动了人类对指纹的科学认知。指纹证据技术便在近代皮纹学、解剖学等学科的基础之上发展起来,逐渐形成了高尔顿——亨利、武塞蒂赫等不同的指纹分类系统。指纹人各不同、终身不变的特性,使之得以应用到证据科学领域。阿根廷、印度、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纷纷将指纹正式纳入到证据体系中。受特殊的历史环境影响,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实践几乎与世界同步。据史料记载,至迟自1904年始,指纹证据技术在青岛、上海、香港等地区的侦查活动中得以实践。而且随着《字林西报(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大陆报(The China Press)》等近代报刊报道,指纹证据技术为国人所知并逐渐在中国萌芽兴起。中国是通过何种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的?没有证据科学支撑的法律制度难以实现其司法价值。清末民初政府虽然先后效仿日本等国家建立现代刑事诉讼制度,但当拷讯技术逐步废除,一时间失去证据科学的支撑,司法效能极其低下,司法官员互相推诿,甚至出现派员学习西方催眠术以资审案的闹剧。从中可见当时对西学证据科学的渴望。世界指纹证据技术应用的第一人、武塞蒂赫指纹分类系统的发明者胡安·武塞蒂赫访华传学,留学生归国以及租界地区的早期实践为统治者提供了指纹证据技术这门科学。民初司法部与内务部掀起在全国范围内学习传授指纹证据技术的热潮。政府通过开办指纹传习所、讲习所,在警校办设指纹专科、开设指纹课程,派遣惠洪、夏全印等赴租界学习,派遣留学生先后赴日本、奥地利、德国、美国学习指纹证据技术等方式引入和推广指纹证据技术。同时,夏勤、伍冰壶、张元枚等个人通过不同的方式凭借一己之力为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和发展作出了不朽贡献。经过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面的努力,指纹证据技术短短几年在中国得以实践,并几乎与日本、英国、美国等先进国家保持相当水平,且涌现出一大批指纹专家。司法部先后颁布《办理指纹须知》《试办指纹法令》作为指导手册以将其固定、统一下来,全面推广。上海、南京、天津、汉口、北平、重庆、青岛、汉口等城市警察部门先后建立起指纹专门机构。指纹证据技术的应用取得较大成效,在各地破获多起案件。何种指纹证据技术最为适合中国国情?民国政府尤为重视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不仅在司法领域三令五申鼓励和支持该技术的推广,而且还曾将指纹证据技术应用于身份证件识别等领域。教育部甚至通令全国各国立大学、私立大学、省教育厅酌设指纹学科。指纹证据技术的知识甚至还出现在高考试题中。然而,中央政令不行、国家内政不一的政治环境在给了各地得以分别实践世界不同指纹证据技术的同时,也给发挥指纹证据技术功能、实现跨区域犯罪侦查协作带来重大障碍。指纹证据技术不仅在各省市存在地域之差,而且同一省市的监狱部门与警察部门所应用的技术标准也是五花八门。根据1935年的史料统计,在全国19个提供指纹办理情况的警察部门中,所采用的指纹技术标准有英国亨利制、德国汉堡式、法国爱蒙培尔制、阿根廷武塞蒂赫制以及中华式等多种,而且其中亨利制也有英式和夏全印式之分;汉堡式还有德式、日式之分。通过分析不同种指纹分析的初步(基本)、二步(附属)和三步(次附属)分析方法,可以发现武塞蒂赫制最为简单,基本分析仅有四大类,但难以应对较大的指纹样本量,因而有附属分析又分十六种,难免前者过于简单,后者又过于复杂。汉堡式与亨利制指纹分类基本相同,在斗形纹的区分上有所差别。在编码技术上,武塞蒂赫制依然最为简单,但查找起来每次至少要找出五个号码,而亨利制第一步仅需确定计数或不计数即可。如果到第二步继续查找,武塞蒂赫制恐怕要找出二十五个号码,而亨利制仅四个号左右即可查出。相比之下汉堡式则也非常简单,仅需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即可,但本质上与亨利制并无较大差异。分析发现,中华式并没有根据中国人的指纹特点加以本土化,而是将亨利制和爱蒙培尔制加以综合,甚至存在许多错误。1933年民国政府开启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统一之路,发现并决定以中国人指纹之特性定立指纹技术标准。然而技术的分歧与争议远远超过了技术探讨本身。分歧的背后却是师承关系、学源背景等力量的交织角逐。直至抗日战争胜利后,内政部通令警察部门采用亨利制标准,但并未与司法部达成一致意见。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标准未能实现实质统一。透过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我们可以反思哪些问题和经验教训?回顾与反思1905年至1949年指纹证据技术在中国的引入和发展,可以看出其盲目性、重复性、世界性和依赖性的发展特征。从本文第一章西学引入文化解释的局限性中亦可以分析出其对指纹证据技术引之不谓来由、发展不问现实和争议流于人事的问题影响。同时,政治需求、学科教育、职业团体以及个人作用都对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和分歧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民国指纹证据技术诸多未竟之路也给我们当下带来些许启示。如指纹鉴定标准的统一应尽早确立,且应以国人指纹特征为依据;指纹鉴定标准的确立应有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共同组织专家委员会开展。除此之外,在指纹证据技术推广中,如何看待学历制教育与在职培训的利弊对当今警察教育乃至其他职业教育而言也具有一定的历史镜鉴意义。短期的在职培训能够顺应技术与知识拿来主义之需,不仅见效快成本低,而且能够快速顺应社会的发展变革,但从根不上不能解决技术与知识的研发问题。然而学历教育完成了这一问题吗?似乎还值得更多地反思。透视指纹证据技术标准的分歧纷争,不仅可以窥见民国时期检警关系之变化以及侦查权力的扩张与异化,而且更可以从中探析科学和司法的关系,可以为指纹鉴定标准和采信规则的确立、证据科学与证据法学的发展以及司法改革中中国特色法治路径话语权的探索提供些思路。
涂钒[6](2020)在《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文中认为建立在诉讼规则之上的证据证明是一个主观的“心路历程”,是对历史事实遗留在主观印象与客观物质中的信息进行回溯、挖掘、拼贴出重要片段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专家证据发挥着重要功能。可采性研究为专家证据是否被法庭接纳设立标准,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之观察将从专家证人的资格、专家证言与报告样式、专家证据的客观性、成文的可采性规则、及与大陆法系和中国特色分别比较归纳出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独有特色及反思五个方面展开。第一章是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探讨,这是可采性研究的第一步。对比普通证人不难发现,二者证言范围区别明显,可采性规则赋予了专家意见广阔收集信息的自由与作出结论的空间,不似普通证言对意见性与推断性描述的严格排除。与易被混淆的法庭之友比较相似之处与实质区别时可以看到,无论是从在庭审中扮演的角色、参与庭审的方式和阶段、提供的专业知识在庭审中的分量等方面来说,二者都截然不同。此外,以科学证据为对象,运用科学经验进行逻辑推演的法庭科学家,是近年来占专家证人比重越来越大的重要群体,法庭科学家的概念与科学证据的定义亦值得探讨。依此综合描述成为法庭认可的专家证人的适格性标准与其独有特征。需强调的是,专家证人作出的证据有两种方式,不仅包括证人证言这类直接言词证据,还包括专家报告这类书证。口头证言与书面证据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作出,分别受到不同规则的挑战与约束,它们面对的可采性审查是同中有异的。将专家证言与专家报告分篇而立,依据专家从成为专家证人到参与完整的诉讼程序为逻辑动线,独立探讨可采性是十分必要的。由此也引出第二章的内容,针对这两种专家证据的内容及样式展开可采性研究。第二章讲述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及形成,包括专家证言的主要内容及样式、专家报告的主要内容及样式。第一节与第二节针对专家证言展开。专家证言是获得专家身份的证人坐上证人席位后,在诉讼中回答律师的主询问与交叉询问的口头证据。与普通专家言论对比观察出,二者在发生场景、获取方式、提供信息内容之间的差异十分清晰,并且专家证言自有其语言特点,以描述类语言、说明类语言及分析类语言为框架展开分析。第三节与第四节针对专家报告展开。该部分研究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从报告形成的过程对法庭科学专家的报告进行重点分析,二是对报告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作为最重要的专家证人群体,以科学经验进行推理演绎的法庭科学家们参与诉讼的频率很高,他们的报告基础是法庭科学,作出的专家证据也称为科学证据。有三个领域的科学证据在庭审中被采纳的概率较高、裁判庭认可的证明力较强。一是回答“罪犯是谁”,认定个体的法庭科学证据。二是回答“如何犯罪”,重建犯罪现场和犯罪方式的法庭科学证据。三是回答“法定能力如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的科学证据。以此为据,重点介绍了回答第一个问题的“DNA证据”,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枪弹痕迹鉴定证据”和回答第三个问题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的鉴定原理、鉴定方式、运行状态及应用中的前沿问题,还介绍了中国和美国其他法庭科学的应用问题,并在前三个主要科学证据章节末附上了典型争议案例的中文编译。对报告的主要内容和样式格式的介绍在专家证人报告的篇末。综合分析了包括宣誓书、对某个证据作出的专家意见、综合性报告等真实案件资料,发现了英国填空式的“法官友好型”范式和美国任意性较大的“专家友好型”范式。结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司法实践总结出撰写报告的基本原则,包括简明扼要直击重点、避免使用猜测性或过度自信的表述、始终体现中立地位、采用客观方法,以及理性陈述意见。末尾附上目前为止所阅较为规范详尽的一篇美国专家报告的中文编译,以供参考。第三章对专家证据的客观性展开研究。即便专家证人、证言及报告的内容形式都满足可采性要件,专家证据也不必然可采,还应具备的客观性要件。客观性的满足由法律提供的客观制度保障与专家中立立场的主观保障共同实现。制度上发挥最大作用的是庭前开示制度,指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当事人获得各方所掌握证据资料之信息的法定程序。对此,英国与美国在民事与刑事诉讼领域的开示程度、开示内容都有些许不同,英国有着成文的开示规则,美国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的权利并非由宪法直接赋予,而是通过最高法院对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争当程序条款的解释实现的。但开示规则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充分保障对抗力量均衡的功能。有开示就有例外,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赋予了四个特权,作为不用开示的法定例外。随着实践不断发展,这些例外又在不断发生变化,典型如专家证据的开示规定,由当做例外限制开示演变为弱化限制主张开示,这也形成了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一大特色。制度是显明的,证人的主观思想是隐蔽的。因而本章第二节开启了科学证据鉴定面对的重大伦理挑战,即“对抗同盟”现象的探讨。专家证人从作为雇主的“雇佣枪手”到与雇主暗自达成“对抗同盟”等一系列关系的变化,及其背后的原因、外化的表现。美国与英国都作出了各自的改革尝试,但似乎成效一般。因为证据只有在特定情境下才能被正确解读,专业证人的职业必然在以独立的、审慎的眼光分析证据的同时,又无法抛开证据与它所处的情境、待证事实之间需要建立合理联系的现实需求。值得注意的是,法庭科学家这类重要的专家证人,身兼科学的研究者与法律的证明者,在科学真实与法庭真实之间游走,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的追求既统一又各异。它们都是客观真实的一部分,都重视因果关系的认定,都无法实现绝对真实。但法庭中的科学致力于发现真相,法庭中的法律也从不以探究真相为目的。第四章是美国专家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专家证言并不会因为作出主体的权威性而自动为法庭认可,因而第一节对弗莱伊案、多伯特案、锦湖轮胎案三个标志性先例作出了介绍与分析。弗莱伊案设立的普通接受原则既有进步意义和必然性,也有被取代的可能与局限性。多伯特案设立的强调科学方法鼓励法官审查的可采性规则是对普通接受原则的进步,但它带来的争议并不比簇拥的呼声小,也没有在全美范围内对弗莱伊规则全面取代。湖锦论坛案的到来结束了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议,将规则扩展到非科学证据领域,肯定经验与技能同样适用多伯特规则。每个规则都附上了该案案由、裁判依据、裁判结果的中文编译概览,以供参考。同时,实践中的可采性规则不是生搬硬套的打勾式应用,除了满足成文法证据规则中的条款要求,依据标志性先例及其他判例设立的不成文规则,还需同时满足关联性、可靠性和可接受性标准。第二节对三个规则展开讨论。这三个规则都没有在证据法中明文体现,实际设定了准入性标准的门槛,并不是每个案例必定讨论的必要性规则,却可以成为降低证据可信度,甚至是排除证据的事由之一。第五章对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特色的剥离与反思。第一节通过与大陆法系比较,观察到美国对专家证据的对抗式审查模式的依赖、不似大陆法系依靠中立专家证人来矫正偏见、以及为法官心证的形成设立了独特的规则指引的三个特点。在与中国特色比较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处于专家证据应用的起步阶段,美国经历了专家证据开示从限制到宽松、由只关注相关性到愈加关注可靠性标准、专家证人道德标准从低至高的三个独特演变阶段,可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些许思路。第二节讲述了庭审中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发现实践中法官对物证的依赖十分严重,并且专家证据是否可采不仅与法官如何适用规则完成守门人角色相关,甚至受到法官本人的影响。陪审团对于专家报告的看法与采纳标准是至关重要的。事实上,经过研究发现陪审团并没有使用什么高大的逻辑判断,而是采用了日常生活中的谎言分辨技能。陪审员首先以自我认知对证据进行阅读并尝试理解,初次探查是否存在认知范围内的谎言,接着通过开庭陈述、直接询问和交叉询问巩固或降低对专家评估的可信程度。一旦遇到复杂的科学证据,陪审团将直接摒弃这些逻辑,转而依靠外围信息判断证据可靠性的“独眼龙裁判”,譬如专家本人的个人魅力、作证经历、行业履历和着作数量等。第三节是对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观察发现实践中对专家证据过度依赖,导致“垃圾科学”与“冒牌专家”混于庭上,诉讼费用过高与诉讼延迟现象屡见不鲜,专家过失与渎职行为和任何行业领域一样普遍存在,都令被告不公平的承担了专家证据不可靠的证明责任与超出合理范围的诉讼成本。此外,缺乏统一标准的实验室实践等漏洞,使“甜点抗辩”等伪科学登堂入室不断干扰着司法正义的实现,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还发现专家证人作证风险逐渐增加,以雇佣方当事人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等民事诉求的概率显着提升,而司法判决对此类主张也愈加支持,甚至是鼓励。从医疗事故诉讼中的执业医生到没有尽到预防措施义务的精神病学家,还有对潜在受害者未履行道德范围内告知义务的专家证人和未尽到照顾义务的职业过失的专家证人,都成为了追诉的被告。第四节是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的启示。在回应我国智慧法院、智慧检务、智慧警务的政策背景下,司法鉴定人改革顺利推进的历史契机下,专家辅助人制度已箭在弦上。统揽美国经验与教训,初步探索了三个方面的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要求。一是明确了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规则设立的必要性,有利于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有利于构建鉴定意见可采性规则、有利于推进裁判文书规范化。二是初步设想了成文可采性规则,包含专家适格性的形式审查,专家出庭口头意见审查,及未出庭专家撰写的专家报告的审查标准。三是对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提出三个要求,对专家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审查,以及对专家证人道德的经常性审查。英美法系中的专家证人概念不能直接拿来,国内理论扎实地鉴定人概念也无法直接套用,应属于司法辅助人项下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其单独构建序列,并从培养去伪存真的逻辑思维、选择稳定可靠的科学理论、秉持客观公正的科学立场的专家入手,防范美国已发生与生在快速变化的风险,推动我国证据制度、鉴定制度、司法辅助人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林孙俊[7](2019)在《当代中国入境非法移民主要类型及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入境非法移民的数量也与日俱增。入境非法移民的大量存在,给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经济层面上,非法移民会构成对劳动力市场的冲击,加速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被破坏,同时大量非法移民所带来的地下经济也导致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遭到冲击;政治层面上,一些敏感国家或地区如朝鲜所来的非法移民会引起大量的国际关注,甚至可能造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干预;社会层面上,非法移民限于身份困境的铤而走险会增加违法犯罪行为并扰乱社会治安,等等。国内外对治理问题的研究,往往首先致力于对问题的现象、规律、影响及形成因素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致力于从中找出改进治理方式、提升治理效能的有效途径。但出于国家本位和个人本位之间的冲突,也即国家利益和人道主义之间的负相关性,在非法移民治理过程中往往陷于矛盾的困境,需要充分考虑现实情况的复杂性,进而对国家利益和人道主义的内在张力进行动态把握。从治理视角来看,目前我国非法移民主要的违法行为,可区分为“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和“非法跨国婚姻”三大类别。同时,基于难民和非法移民在法律和实际界定中的模糊性,亦可将其纳入研究范围之内。国际难民方面,我国历史上曾三次大规模接纳周边国家难民,主要是由同文同种的华人华侨所组成,积累了丰富的难民接纳和治理经验,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认可。目前我国有一些身份存在争议的“国际难民”,如朝鲜的脱北者,部分国家和国际组织要求我国政府给与难民待遇,但我国政府拒绝承认。在这一争议的背后,反映出我国难民治理方面的一些问题,如缺乏专门法律、主管机构和认定标准等。由于这些问题,导致我国政府缺少了难民认定的主动权。非法居留方面,众多非法移民采用持有合法身份入境的方式,进入我国境内后不再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登记备案。在实际中,由于我国部分城市对出租屋治理方面存在空白、一线警力涉外服务能力不足等因素的存在,导致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管。非法就业方面,由于我国人口的老龄化和居民收入水平的提升,导致部分低端劳动力密集型行业存在劳力不足的问题。而周边东南亚等国劳动力密集,且与我国山水相连,入境十分方便,导致近年来大量越南、缅甸等国非法移民进入我国境内非法就业。非法跨国婚姻方面,由于我国人口性别比例失调,导致部分农村或落后地区男性择偶困难。在这一背景下,非法跨国婚姻也愈演愈烈,且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以事实婚姻为主,多数没有依法进行婚姻登记;二是以外国女性嫁入我国为主,性别指向单一;三是族群通婚比例高,特别是边境地区的跨境民族通婚较多;四是具有明显的商品交换性质。基于对四类非法移民行为的具体研究,发现我国在非法移民治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包括:相关法律缺乏体系化,存在着较大的滞后性,处罚力度也相对偏轻;管理体制方面,管理主体分散,专业化程度不够,硬件建设水平还有待提高,管理队伍建设还存在一定缺口,相关制度还不够完善;管理人员方面,外语等专业化素质水平还有待提高。目前,非法移民所引发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2018年3月份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新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其中明确指出将组建移民管理局,由公安部负责管理。移民管理局的主要职责中,亦包括牵头协调“三非”外国人治理和非法移民遣返工作。从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看,非法移民问题如果得不到重视,长期发展下去将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甚至成为全民关注的重要政治主题。目前我国的非法移民问题尚不严重,但有必要未雨绸缪,加强管理。一是加快立法进程,推进《移民法》出台;二是依托移民管理局,构建统一的移民管理体制;三是加大国际合作力度,协调国际力量处置非法移民问题;四是依托部分边境地区开展移民试点工作。
张秦[8](2018)在《基于多元不确定性的刑事犯罪案件聚类模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犯罪案件的聚类分析有助于公安刑侦人员集中犯罪信息,寻找有力线索,缩小侦查范围,锁定目标嫌疑人。在应急情景下,受害人、证人以及刑侦人员等对案情的描述与记录具有随机性、模糊性以及灰色性等特征,导致刑事犯罪案件的信息具有强烈的多元不确定性特点,然而目前的相关研究对解决刑事犯罪案件的聚类问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因此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多元不确定性的刑事犯罪案件聚类方法,从案件聚类指标体系构建、聚类属性指标评价、聚类特征指标权重配置、案件聚类方法设计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本文主要研究内容总结如下:(1)从多元不确定性的视角出发,界定了基于多元不确定性的刑事犯罪案件聚类内涵,介绍和分析了刑事犯罪案件的种类与特征属性,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刑事犯罪案件的聚类指标体系,设计了一种基于多元不确定性的刑事犯罪案件聚类流程;(2)根据多类型不确定性数据的特征,深入挖掘概率数、模糊数、区间值模糊数以及灰数的特点,分析这几种不确定性数的关系与共性,提出广义区间灰数的概念以及表征方法,以此对这几种不确定性数进行统一表征,然后分别讨论广义区间灰数的基本运算、范数模型以及大小比较等问题,为解决多元不确定性数据的表征与计算问题提供一个新思路;(3)通过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历史聚类案例进行有效学习,深度挖掘其聚类规律,建立广义灰色相似度模型,测算聚类属性指标间的距离以及案例整体的整体相似度,然后根据极大熵原则构建基于历史聚类案例学习的广义区间灰数熵权重配置模型,求解出各个聚类特征指标的权重,为解决多元不确定性多属性聚类指标赋权问题提出了一种新方法;(4)结合广义区间灰数的特点,将传统的典型白化权函数、适中测度白化权函数、下限测度白化权函数以及上限测度白化权函数推广到评价值为广义区间灰数的形式,推导出四种广义区间灰数的白化权函数,然后在广义区间灰数熵权重的基础上,设计出一种基于广义区间灰数熵权重的刑事犯罪案件聚类方法,为解决多元不确定性多属性聚类决策问题提供了一种新技术。最后以安徽省某市公安局的刑事犯罪案件为例,对本文提出的模型和方法进行了验证分析,得到的结果符合现实情况,表明了基于多元不确定性的刑事犯罪案件聚类方法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马誉宁[9](2017)在《吸毒人员侵财案件侦控对策研究》文中认为面对现阶段数量庞大的侵财案件,各级公安机关受限于警力、经费、资源、技术等问题,在实践中往往应接不暇、捉襟见肘,打击效果也不尽如人意。倘若公安机关能够主动出击,密切关注掌握侵财犯罪的高危人群,必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基于此,本文从吸毒人员这个易被公安机关查获、管控的人群入手,结合近五年全国各地法院审结的吸毒人员侵财案件实例,提炼出吸毒人员侵财案件的特点,找准现阶段吸毒人员侵财案件的侦查难点,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吸毒人员侵财案件的侦查对策和防控对策。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部分,主要对侵财案件和吸毒人员侵财案件的概念作了界定,结合近五年(2012-2016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的吸毒人员侵财案件实例,从整体层面分析了吸毒人员侵财案件的现状,并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点面结合,深入研究并总结出了吸毒人员侵财案件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吸毒人员侵财案件持续高发的原因。第二部分是侦查难点部分,结合吸毒人员侵财案件的特点以及相关实例总结出了吸毒人员反侦查能力普遍较强、吸毒人员对抗侦查方式多元、吸毒人员侵财案件控赃难等三个方面的侦查难点。第三部分是侦查对策部分,针对吸毒人员侵财案件的特点及侦查难点,结合笔者在实习期间办理过的相关案件,提出了大数据背景下的情报分析研判、重特大涉毒侵财案件专案侦查经营、吸毒人员阵地控制、侦查协作以及专项行动等侦查对策,其中,大数据背景下的情报分析研判包括吸毒人员情报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研判两个方面的内容,笔者在公安内网现有信息的基础上,就收集内容、收集方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正建议,并提出了三种研判方向:对吸毒人员的长期追踪、对侵财案件的预警分析、对系列侵财案件的串并案分析,以期为公安机关打击侵财犯罪尽一份绵薄之力。第四部分是防控部分,明确了吸毒人员侵财犯罪作为一项社会问题,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还需要做好吸毒人员全面收戒实现吸毒人员侵财案件源头控制,依托动态管控系统实现侵财吸毒人员重点控制,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和刑事处罚的衔接制度,实现戒毒与转化同步、帮助侵财吸毒人员回归社会,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提高群众自防能力等几项切实可行的防控对策。
崔健辉[10](2016)在《发挥刑事技术专业优势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些年,侵财型案件占整个刑事案件的80%以上。按照通常意义上讲,这大都属于"小案",针对小案特点,可以通过刑事技术的专业优势,将现场有效提取到的指纹、DNA、足迹以及现场作案手法等进行综合串并,挖掘出作案人员的信息,开展串并案侦查,缩小办案成本,提高打击效率。
二、网上查询指纹破获盗窃案1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网上查询指纹破获盗窃案1例(论文提纲范文)
(1)反视频侦查行为识别及应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研究现状 |
1.3.2 评析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实证研究法 |
2 反视频侦查行为概述 |
2.1 反视频侦查行为的概念界定 |
2.1.1 行为主体 |
2.1.2 行为对象 |
2.1.3 行为目的 |
2.1.4 行为内容 |
2.2 反视频侦查行为的形成 |
2.2.1 影响因素 |
2.2.2 形成机制 |
2.3 反视频侦查行为的表现形式 |
2.3.1 划分标准 |
2.3.2 基本类型 |
3 反视频侦查行为的可识别性 |
3.1 理论基础 |
3.1.1 侦查条件论原理 |
3.1.2 信息转移原理 |
3.1.3 同一认定原理 |
3.2 技术基础 |
3.2.1 视频浓缩技术 |
3.2.2 视频结构化技术 |
3.2.3 人像车辆比对技术 |
3.3 实践基础 |
3.3.1 作案人的有限理性 |
3.3.2 博弈双方的不对称性 |
4 反视频侦查行为的识别 |
4.1 反视频侦查行为的识别规律 |
4.2 反视频侦查行为的识别方向 |
4.2.1 识别稳定特征 |
4.2.2 识别反常现象 |
4.2.3 识别反侦查心理 |
4.3 反视频侦查行为识别的具体方法 |
4.3.1 视频全轨迹追踪法 |
4.3.2 视频个体特征比对法 |
4.3.3 视频动态时空比对法 |
5 反视频侦查行为的应对 |
5.1 完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 |
5.1.1 技术层面-前端识别能力建设 |
5.1.2 平台层面-“专群结合”警务建设 |
5.1.3 制度层面-视频采集与储存标准化建设 |
5.1.4 覆盖范围-提高城乡监控覆盖率 |
5.2 健全视频侦查工作体系 |
5.2.1 构建视频侦查主动预警系统 |
5.2.2 提高视频侦查队伍的专门化水平 |
5.2.3 强化与其他侦查手段相结合 |
5.3 强化大数据与视频侦查的结合 |
5.3.1 加强横向部门视频数据库的管理 |
5.3.2 推动纵向部门视频数据库的共享 |
5.3.3 提高视频技术识别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小案”侦查困境及其破解(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小案”侦查的内涵与价值 |
第一节 “小案”侦查的概念界定 |
一、“小案”的概念 |
二、“小案”侦查的概念 |
第二节 “小案”的特征分析 |
一、案发量大造成财产损失严重 |
二、犯罪呈现专业化 |
三、反侦查意识和能力提升 |
四、犯罪年龄呈低龄化趋势 |
五、重点人员重复犯罪率高 |
第三节:“小案”侦查的价值 |
一、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
二、拓展案件线索及深挖余罪 |
三、践行“民生警务”模式的必然要求 |
四、回应人民群众的安全需求 |
五、增强公安办案能力 |
第二章 “小案”侦查的困境及成因 |
第一节 “小案”侦查的困境 |
一、侦查态度不端正 |
二、立案不规范 |
三、勘查取证困难 |
四、侦查手段受限 |
五、追赃追逃困难 |
六、社会重点人员管控困难 |
第二节 “小案”侦查困境成因分析 |
一、侦查观念不强 |
二、基层警力不足 |
三、硬件设施落后 |
四、侦查机制不健全 |
五、侦查制度不规范 |
第三章 “小案”侦查困境之解决 |
第一节 树立正确的“小案”侦查理念 |
一、树立信息化侦查观念 |
二、树立科学的政绩观 |
三、执行“既破大案,又管小案”的刑侦理念 |
第二节 优化“小案”侦查资源配置 |
一、提高经费投入 |
二、增加警力并组建专门侦查队伍 |
三、增强硬件设备的科技含量 |
第三节 健全“小案”侦查机制 |
一、加强各警种的合成作战 |
二、强化重点人员动态管控 |
三、创新侦查技战法 |
四、统一公检法对“小案”证据认定的标准 |
第四节 完善“小案”侦查制度 |
一、严格立案制度 |
二、规范侦查取证制度 |
三、完善科学考核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大数据侦查概论 |
第一节 大数据及大数据观概述 |
一、大数据的概念 |
二、大数据观评介 |
三、大数据及大数据观在大数据侦查理论中的映射 |
第二节 大数据侦查的基本范畴 |
一、大数据侦查的概念 |
二、大数据侦查的特征 |
三、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的理论基础与现实逻辑 |
一、侦查学基础理论下大数据侦查的证成 |
二、犯罪情势与国家治理逻辑下大数据侦查的现实必要性 |
第二章 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的动因 |
第一节 技术动因:大数据改变了侦查的运行过程 |
一、犯罪情势驱动的侦查措施演化与规则创新 |
二、传统侦查的运行过程及法治化诉求 |
三、大数据侦查的运行过程及法治化诉求 |
第二节 行为动因:大数据侦查行为失范 |
一、侦查人员的主体因素导致大数据侦查失范 |
二、数据算法的手段因素导致大数据侦查失范 |
三、大数据侦查运行失范的后果与危害 |
第三节 制度动因:现行法律与管理制度滞后于侦查发展 |
一、现行法律未能为大数据侦查提供法律依据 |
二、传统管理制度难以保障大数据侦查的高效运行 |
第三章 大数据侦查的法律授权与制度保障 |
第一节 两大法系的立法模式与借鉴 |
一、以数据流程式授权为主的大陆法系立法 |
二、以监控式授权为主的英美法系立法 |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二节 大数据侦查法律授权的路径选择 |
一、大数据侦查相关立法的考察与评价 |
二、大数据侦查相关立法应遵循的法律原则 |
三、大数据侦查法律授权的路径与具体设计 |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高效运转的制度保障 |
一、改革完善侦查管理体制 |
二、重塑大数据侦查的流程 |
第四章 大数据侦查的正当程序控制 |
第一节 侦查正当程序的演变 |
一、正当法律程序的缘起与演进 |
二、我国刑事正当程序的发展与缺憾 |
三、侦查正当程序的内涵 |
第二节 侦查正当程序的危机 |
一、传统刑事程序制度的变革与调整 |
二、大数据侦查使得侦查正当程序虚置化 |
第三节 大数据侦查正当程序的再造 |
一、对数据/算法错误与歧视的程序规制 |
二、提高算法的透明度 |
三、完善技术侦查的审批制度 |
第五章 大数据侦查的数据保护制度规制 |
第一节 数据保护原则对大数据侦查的制约 |
一、公平、合法原则 |
二、目的限制原则 |
三、数据质量原则 |
四、数据最小化原则 |
五、数据保留限制原则 |
六、数据安全原则 |
第二节 数据权利制度对大数据侦查的制衡 |
一、以数据保护权为核心的欧盟模式 |
二、以隐私权保护为核心的美国模式 |
三、欧盟与美国数据权利制衡路径的比较及启示 |
四、我国个人信息权的法律框架及反思 |
五、大数据侦查视阈下个人信息权的立法设计 |
第三节 数据管理制度对大数据侦查的控制 |
一、加强对侦查大数据的制度控制 |
二、强化对大数据算法的制度控制 |
三、健全大数据侦查的内部审批制度 |
四、建立基于数据算法的侦查责任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5)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对象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价值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共识: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解释与基础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文化解释 |
一、西法中源 |
二、中体西用 |
三、博采西学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引入的制度准备 |
一、警察制度建立 |
二、检察官侦查权的创设 |
三、刑事证据制度的法律探索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传播的教育基础 |
一、留学制度 |
二、警察学校与司法传习所 |
三、翻译学术着作、创办警务杂志 |
第二章 萌芽:指纹证据技术的滥觞与早期实践 |
第一节 中华文明或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一、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指纹印痕的文明地区之一 |
二、中华文明最早将手印纳入证据体系 |
三、中国古代手印证据应用的特征与局限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科学发展起源于西方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科学基础 |
二、指纹证据技术的诞生与应用 |
第三节 西方指纹证据技术的传入与实践 |
一、近代报刊的报道 |
二、租界等地的实践 |
第三章 发展:指纹证据技术的学习与应用考据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曲折前页 |
一、拷讯技术的存废之争 |
二、学习催眠术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播途径 |
一、发明者亲授 |
二、官方办学 |
三、遣员学租界 |
四、派遣留学生 |
五、国内与国际交流 |
六、个人研究传播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实践情况 |
一、司法行政部门 |
二、警察部门 |
三、刑事案例考察 |
四、指纹证据技术实践的问题 |
第四章 分歧:指纹证据技术的标准之争 |
第一节 争议基础——各地实践差异 |
一、标准不同实践受阻 |
二、各地实践统计情况 |
第二节 争议焦点——技术标准之差 |
一、亨利制指纹分析法 |
二、武塞蒂赫制指纹分析法 |
三、汉堡式指纹分析法 |
四、爱蒙培尔制指纹分析法 |
五、中华式指纹分析法 |
六、几种分析方法的评述 |
第三节 争议背后——学说派系之争 |
一、师承关系与学源背景 |
二、人事关系 |
三、着说情况 |
四、地域差异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统一之努力 |
一、技术标准的选择 |
二、技术统一计划 |
三、形式上的仓促统一 |
第五章 反思:指纹证据技术的发展镜鉴 |
第一节 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特征与启示 |
一、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特点 |
二、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问题与文化因素 |
三、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其它因素 |
四、民国指纹证据技术发展的启示 |
第二节 指纹证据技术的传承与培育方式 |
一、学术研究规范对技术传承的影响 |
二、技术培育方式的问题 |
第三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检警关系 |
一、检警指纹证据技术的并行发展 |
二、技术分歧下侦查权的扩张与异化 |
第四节 指纹证据技术视野下的科学与司法关系 |
一、证据科学于司法的价值 |
二、证据科学于司法的局限性 |
三、司法于证据科学的采信 |
参考文献 |
译名索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回顾 |
三、理论意义与研究期待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专家证人的适格性 |
第一节 与普通证人比较:美国专家证人的资格 |
一、专家证人的适格标准 |
二、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的比较 |
三、专家证据的两种方式 |
第二节 美国专家证人在法庭实践中的职业义务 |
一、豁免与追责:专家证人的职务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内容与形成 |
第一节 专家证言的内容 |
一、普通专家言论与专家证言 |
二、联邦证据规则中的重要条款 |
三、对专家证言的文本分析 |
第二节 专家证言的样式 |
第三节 专家报告的内容 |
一、法庭科学:专家报告的主要客体 |
二、科学方法的科学性:专家报告可靠性的依赖 |
第四节 专家报告的样式 |
一、专家报告的基本范式 |
二、报告撰写的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专家证据的客观中立 |
第一节 庭前开示:客观上的制度保障 |
一、专家证据的庭前开示: |
二、专家证据开示的功能 |
三、专家证据开示的例外 |
第二节 矫正偏见:主观上的中立立场 |
一、中立专家的制度基础 |
二、矫正专家证人偏向性的措施 |
第三节 法庭中的科学真实与法律真实 |
一、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统一 |
二、法庭中科学与法律在追求真实中的矛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规则 |
第一节 :最重要的三个判例 |
一、延迟新兴科学采用的普遍接受原则:Frye v.United Stated(1923) |
二、强调科学方法鼓励审查: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Inc(1993) |
三、结束“多伯特规则”适用范围的争论:Kumho Tire Co.v.Carmicheal(1994) |
第二节 其他可采性规则 |
一、关联性规则 |
二、可靠性规则 |
三、可接受性规则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与反思 |
第一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特色 |
一、与大陆法系的比较 |
二、与中国特色的比较 |
第二节 法官与陪审团眼中的专家证据 |
一、法官眼中的专家报告 |
二、陪审团眼中的专家报告 |
第三节 专家证据可采性的反思 |
一、对专家证人的过度依赖 |
二、法庭科学证据的不当司法运用 |
第四节 对我国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构建的启示 |
一、专家辅助人证据可采性标准设立的必要性 |
二、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之构建 |
三、专家辅助人证据的客观性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录 :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案例举要 |
索引 |
(7)当代中国入境非法移民主要类型及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 |
(二)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与方法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入境非法移民问题概述 |
第一节 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国际移民的基本内涵和法律性质 |
(二)非法移民的概念界定 |
(三)难民的界定 |
第二节 全球化时代非法移民的主要方式与特点 |
(一)“非法移民”发展和演变 |
(二)非法移民的主要方式 |
(三)非法移民的主要特点 |
第三节 入境非法移民带来的冲击与挑战 |
(一)扰乱市场秩序,增加经济负担 |
(二)破坏社会秩序,引发文化冲突 |
(三)破坏政治稳定,威胁国家安全 |
第四节 两大理论范式下的非法移民治理困境 |
(一)两种理论范式的冲突 |
(二)非法移民治理实践中的两张皮:对内国家利益与对外人道主义 |
(三)动态把握国家利益与人道主义的内在张力 |
第二章 我国的入境非法移民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入境非法移民的基本情况 |
(一)非法入境 |
(二)非法居留 |
(三)非法就业 |
第二节 我国入境非法移民的主要特征及产生原因 |
(一)主要特征 |
(二)产生原因 |
第三节 我国入境非法移民的主要族群及其社会分布 |
(一)朝鲜非法移民 |
(二)东南亚非法移民 |
(三)非洲非法移民 |
(四)我国入境非法移民的社会分布 |
第四节 我国入境非法移民带来的危害与挑战 |
(一)朝鲜非法移民带来的政治冲击 |
(二)东南亚非法移民引发的跨国犯罪和破坏经济秩序 |
(三)广州地区非法移民对社会秩序的冲击与破坏 |
第五节 我国入境非法移民的基本类型 |
第三章 我国的国际难民问题及其治理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大规模接纳难民的历史及经验 |
(一)三次大规模接纳国际难民的历史 |
(二)主要的经验 |
第二节 我国目前入境难民情况及管理现状 |
第三节 我国目前入境难民管理的症结 |
第四章 外国人非法居留及其治理现状——以广州为例 |
第一节 广州市外国人非法居留现状及原因 |
(一)人口特征及分布情况 |
(二)外国人大量聚集广州的原因 |
(三)外国人非法居留广州的因素 |
第二节 广州非法居留外国人的消极影响 |
(一)非法居留的消极影响 |
(二)广州市对非法居留外国人的治理现状 |
第三节 广州外国人非法居留的治理症结 |
(一)广州外国人非法居留管理的存在问题 |
(二)广州外国人非法居留管理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第五章 外国人非法就业及其治理现状——以云南为例 |
第一节 云南省外国人非法就业现状及原因 |
(一)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 |
(二)形成原因 |
第二节 云南省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消极影响 |
(一)破坏边境管理秩序,威胁国家安全 |
(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干扰社会稳定 |
(三)抢占国内就业岗位,对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
第三节 云南省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治理症结 |
(一)治理主体单一 |
(二)治理结构分散 |
(三)治理方式单调 |
(四)治理依据不足 |
(五)治理合作不畅 |
第六章 非法跨国婚姻及其治理现状——以中缅、中越为例 |
第一节 中缅、中越跨国婚姻现状及主要特点 |
(一)未按法定程序登记结婚比例较高 |
(二)方向和性别单一性突出 |
(三)族群通婚特征显着 |
(四)边境地区和内陆地区跨国婚姻差别显着 |
第二节 中缅、中越跨国婚姻产生的主要原因 |
(一)中国男女比例失衡 |
(二)地理接近、交通便利、习俗相近 |
(三)快速发展的中国经济形成了较大的吸引力 |
(四)中国稳定的政治环境加大了缅甸女性的外嫁吸引力 |
第三节 中缅、中越非法跨国婚姻移民所带来的问题 |
(一)婚姻关系脆弱,家庭结构不稳定 |
(二)跨国婚姻移民面临众多制度性的生存困境 |
(三)对公共卫生安全可能产生较大的冲击 |
(四)引发跨国犯罪行为 |
第四节 中缅、中越非法跨国婚姻移民的治理症结 |
(一)治理环境复杂 |
(二)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
第七章 我国的入境非法移民治理整体状况 |
第一节 我国非法移民治理的体系和实践 |
(一)宏观法律体系 |
(二)具体法律依据 |
(三)治理组织架构 |
第二节 我国非法移民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问题 |
(二)体制方面 |
(三)管理实践方面 |
第三节 我国非法移民治理中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对非法移民问题的忽视 |
(二)执行力不足 |
第八章 西方国家的非法移民治理 |
第一节 欧盟的非法移民治理 |
(一)欧盟非法移民治理政策的演变 |
(二)管理行动 |
第二节 美国的非法移民治理 |
(一)美国非法移民治理政策的演变 |
(二)美国非法移民治理的措施 |
第三节 德国的非法移民治理 |
第四节 西方国家非法移民治理的主要经验借鉴 |
第九章 结语 |
第一节 探索对入境非法移民治理的新思路 |
第二节 完善非法移民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 |
第三节 构建统一的移民管理体制 |
第四节 加大非法移民治理的国际合作力度 |
第五节 依托部分边境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1)着作 |
(2)学位论文 |
(3)其他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1)着作 |
(2)论文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8)基于多元不确定性的刑事犯罪案件聚类模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课题研究背景 |
1.2 课题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刑事犯罪案件聚类的研究现状 |
1.3.2 不确定性数据表征与计算的研究现状 |
1.3.3 不确定性多属性决策问题的聚类指标权重配置方法研究现状 |
1.3.4 不确定性多属性决策问题的聚类方法研究现状 |
1.3.5 文献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5 主要创新点 |
1.6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基于多元不确定性的刑事犯罪案件聚类指标体系构建 |
2.1 基于多元不确定性的刑事犯罪案件聚类内涵界定 |
2.2 刑事犯罪案件聚类指标体系构建研究 |
2.2.1 刑事犯罪案件种类与特征属性分析 |
2.2.2 刑事犯罪案件聚类指标体系构建 |
2.3 基于多元不确定性的刑事犯罪案件聚类流程设计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基于多元不确定数的广义区间灰数表征与相关计算问题研究 |
3.1 基于多元不确定数的广义区间灰数表征与基本运算研究 |
3.1.1 基于多元不确定数的广义区间灰数表征分析 |
3.1.2 广义区间灰数基本运算法则研究 |
3.2 基于广义区间灰数的范数模型研究 |
3.3 基于广义区间灰数的大小比较问题研究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历史聚类案例学习的广义区间灰数熵权重配置研究 |
4.1 刑事犯罪案件聚类指标广义灰色相似度模型研究 |
4.1.1 刑事犯罪案件聚类指标空间向量表征分析 |
4.1.2 刑事犯罪案件聚类指标广义灰色相似度模型构建 |
4.2 基于历史聚类案例学习的广义区间灰数熵权重配置模型构建 |
4.3 某市公安局刑事犯罪案件聚类指标权重配置案例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基于广义区间灰数熵权重的刑事犯罪案件聚类模型研究 |
5.1 传统灰数的白化权函数分析 |
5.2 基于广义区间灰数的白化权函数设计 |
5.3 基于广义区间灰数熵权重的刑事犯罪案件聚类方法设计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案例研究 |
6.1 历史案件聚类特征指标广义灰数熵权重配置分析 |
6.2 基于广义区间灰数熵权重的新案件聚类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总结与展望 |
7.1 论文总结 |
7.2 本文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一 刑事犯罪案件聚类指标体系 |
附录二 案件相似度计算公式 |
附录三 广义区间灰数熵客观权重配置模型求解代码 |
(9)吸毒人员侵财案件侦控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吸毒人员侵财案件的概述 |
1.1 吸毒人员侵财案件的概念 |
1.1.1 侵财案件的概念 |
1.1.2 吸毒人员侵财案件的概念 |
1.2 吸毒人员侵财案件的现状及特点 |
1.2.1 吸毒人员侵财案件的现状 |
1.2.2 吸毒人员侵财案件的特点——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为例 |
1.3 吸毒人员侵财案件持续高发的原因 |
1.3.1 毒品消费需求刺激侵财案件持续高发 |
1.3.2 毒品亚文化影响侵财案件持续高发 |
1.3.3 打击处置不力致使侵财案件持续高发 |
1.3.4 特殊预防不力致使侵财案件持续高发 |
2 吸毒人员侵财案件的侦查难点 |
2.1 吸毒人员反侦查能力普遍较强 |
2.1.1 预谋策划中的反侦查 |
2.1.2 作案过程中的反侦查 |
2.1.3 审讯中的反侦查 |
2.2 吸毒人员对抗侦查方式多元 |
2.2.1 利用艾滋病对抗侦查 |
2.2.2 利用自伤自残对抗侦查 |
2.2.3 利用语言障碍对抗侦查 |
2.3 吸毒人员侵财案件的控赃难 |
2.3.1 以赃易毒 |
2.3.2 利用快递物流异地销赃 |
2.3.3 网上销赃 |
2.4 侵财案件与毒品案件交织 |
2.4.1 吸毒人员一人犯数罪 |
2.4.2 侵财案件牵出“案中案” |
3 吸毒人员侵财案件的侦查对策 |
3.1 大数据背景下的吸毒人员情报分析研判 |
3.1.1 加强吸毒人员情报信息收集 |
3.1.2 做好吸毒人员情报信息分析研判 |
3.2 强化重、特大涉毒侵财案件专案侦查经营 |
3.2.1 围绕案件线索经营 |
3.2.2 围绕案件人员经营 |
3.3 加强吸毒人员阵地控制 |
3.3.1 对吸毒人员暂住地的阵地控制 |
3.3.2 对吸毒人员娱乐地的阵地控制 |
3.3.3 对吸毒人员销赃地的阵地控制 |
3.4 完善侦查协作机制 |
3.4.1 加强地域间协作 |
3.4.2 加强部门间协作 |
3.5 适时开展打击吸毒人员侵财案件专项行动 |
3.5.1 开展破案会战,遏制吸毒人员侵财案件上升势头 |
3.5.2 开展专案收网行动,打击侵财案件涉毒人员的嚣张气焰 |
4 吸毒人员侵财案件的防控对策 |
4.1 做好吸毒人员全面收戒,实现吸毒人员侵财案件源头控制 |
4.2 依托动态管控系统[],实现侵财吸毒人员重点控制 |
4.3 完善强制隔离戒毒和刑事处罚的衔接制度 |
4.4 实现戒毒与转化同步,帮助侵财吸毒人员回归社会 |
4.5 创新宣传教育方式,提高群众自防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10)发挥刑事技术专业优势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论文提纲范文)
1 前言 |
2“小案”特点 |
3 侦破“小案”面临的困境 |
4 提高基层打击“小案”效能的思路与对策 |
4.1 加强和规范现场勘查 |
4.2 及时录入刑事技术专业信息系统,利用痕迹物证深入精确串并 |
4.3 充分发挥“广东省刑事技术信息应用平台”,打破刑事技术各专业间的信息壁垒 |
4.4 规范“全国公安机关现场勘验信息系统”录入,充分发挥现场勘查情报导侦 |
5 结束语 |
四、网上查询指纹破获盗窃案1例(论文参考文献)
- [1]反视频侦查行为识别及应对研究[D]. 廖恒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2]“小案”侦查困境及其破解[D]. 宋梅琼.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3]数字时代刑事取证规制研究 ——以个人信息保护为视角[D]. 卢莹. 华东政法大学, 2020
- [4]大数据侦查法治化研究[D]. 栾兴良.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5]指纹证据技术的引入、发展与分歧(1904-1949)[D]. 胡裕岭.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美国专家证据可采性研究[D]. 涂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7]当代中国入境非法移民主要类型及治理研究[D]. 林孙俊.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基于多元不确定性的刑事犯罪案件聚类模型研究[D]. 张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8(02)
- [9]吸毒人员侵财案件侦控对策研究[D]. 马誉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7(04)
- [10]发挥刑事技术专业优势打击多发性侵财犯罪[J]. 崔健辉. 广东公安科技, 20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