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科系”股价继续下跌(论文文献综述)
陈茂洪[1](2016)在《中国股市价值投资策略的实证分析》文中认为中国股市用20多年时间走过了欧美发达国家上百年的路途,其中的成就是辉煌的,但是与资本市场发展形成对立的却是投资者投资信念和策略的缺失,普通投资者非但无法通过股市分享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收益,反而在混乱的市场中亏损得伤痕累累,以至于股市被认为仅仅是上市公司用来圈钱的一个骗局。与此形成对比,价值投资在美国等发达国家被证明能够给投资者带来源源不断的收益,因此本文试图探索该策略在中国的适用性。本文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在理论分析中阐述了三种不同的股票交易策略,并介绍了四位价值投资大师的具体投资策略,这些策略在实证中得到了应用。在实证分析中,基于1998年至2015年的数据用市盈率法、市净率法和选取综合指标的林奇方法分别构建了三类不同的价值投资组合,通过与大盘收益对比来考察其是否能够获得超额收益,并对三种策略的收益进行了比较以分析各策略的优缺点,评价出最有效的投资策略。本文的结论表明价值投资策略能够在长期获得超过大盘的可观收益,证明了价值投资策略的适用性。本文的最后为更好地建设资本市场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议。文章站在普通的个人投资者角度,期望发现一种适合小投资者的股市交易策略,因此本文的部分策略对投资策略的指标选取有别于其他研究者,期望通过剔除大公司以期从财务健康、发展迅速的中小型公司身上分享更多的投资红利,策略看似激进,但是对于快速发展的中国来讲,这或许会带来出人意料的投资结果,文章的研究结果就印证了这个结论。
林万山[2](2014)在《股价操纵理论模型 ——基于亿安科技案例研究》文中提出从中国股市成立之日起,股价操纵现象便已经出现,一直阻碍着中国股票市场地健康发展。国外有不少学者在这一领域已经有所建树,而国内对股价操纵的研究还是处于起始阶段。本文对股价操纵的定义、手法以及中外股价操纵的历史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并以亿安科技作为典型案例进行了分析。通过对案例的分析,将股价操纵过程归纳为吸筹、拉升和出货三个阶段,并以此构建了一个三阶段的理论模型。模型将市场参与者分为三类:股价操纵者(庄家)、价值投资者以及趋势跟随投资者,并以此为假设构建出:无股价操纵模型、股价操纵基础模型、股价操纵模型扩展一:振荡吸筹以及股价操纵模型扩展二:交易型操纵。四个理论模型结果表明了:(1)在无股价操纵市场中就价值投资者可以稳定地获得利润,而趋势跟随投资者获得利润与否取决于其止损位置的高低;(2)存在股价操纵时,庄家的利润与趋势跟随投资者的对股价上涨幅度的敏感度有关,庄家可以在吸筹阶段选择合适股价上涨幅度;(3)庄家可以通过控制振荡次数,来增加自己的利润,模型结构可以看出振荡次数只与趋势跟随投资者对自身策略信心与否有关;(4)对于交易型股价操纵模型,庄家可以选择合适的股票交易量来最大化自己的利润。股价操纵危害很大,本文结尾根据股价操纵的特点,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徐亦姗,杨颖桦[3](2010)在《庄家之死:从草莽、权贵到末路之庄》文中提出祭奠2000年起陆续倒下的诸位坐庄大佬,是为了悲剧不再重演。 上世纪末起,大佬们在中国证券市场独领风骚十年已久。 吕梁操纵的中科创业(000048.SZ),两年不到涨幅超370%,并被评为年度“风险最小的十只股票”之首。 中经开从“3·27国债”一战成名,?
余磊[4](2010)在《操纵证券市场罪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论文的标题为“操纵证券市场罪研究”,是对中国刑法第182条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中的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分析。全文以作为中国刑法通说的犯罪构成四要件论为基本思路,但又摆脱了单纯的客体、客观要件、主体、主观要件的论述次序与框架,而是有针对性地对本罪构成要素中的重要问题以及认定本罪的方法与惩治措施进行分析,因此,全文除引言外,分为七章,依次为本罪概述、客体论、行为论、主体论、主观要素论、认定论、规制论,并附有附录“操纵证券市场罪经典判例解析”部分。引言从美国的麦道夫诈骗案与中国的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案开始,对金融犯罪的预防与惩治机制难以发挥有效功能的问题提出质疑,并进而引出本文的论述中心——以刑法的视角观察操纵证券市场罪。在笔者看来,该类犯罪之所以屡禁不止的原因在于各部门、机构在预防与惩治该类犯罪所做工作方面的不力与缺失。而这种不力与缺失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1)理念上并未真正重视对投资者的保护;(2)立法规定上的模糊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协处不力;(3)金融监管措施的缺失。在分析上述三方面问题的同时,笔者指出了遏制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四项关键工作:(1)确立以保护投资者为重中之重的理念;(2)树立起一种以严厉的刑罚惩治该类犯罪的姿态;(3)构建一种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惩处效果的惩罚体制;(4)完善金融机关监管措施。下文的论述都是围绕上述三方面的不力与缺失以及四项关键工作而展开的。第一章为操纵证券市场罪概述,分为两节。第一节为作为本罪对象的证券概述,主要对证券的发展、范围和作为本罪对象的证券的范围进行了分析。证券的出现已有数百年的历史,最早出现的是政府公债形式的军事债券,公司证券虽然出现较晚,但却发展迅速,成为目前证券的主要类型。证券的范围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证券是指所有能够设定或证明权利的法律凭证,可以分为有价证券与无价证券两种,而狭义上的证券仅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又分为股票与债券,作为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对象的证券便是指资本证券。外国法中的资本证券一般包括股票、债券和期权三类,与之相对,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建立较晚,发展尚不完善,所以目前可以构成本罪对象的证券仅有股票与债券两种。但随着建立期权交易市场被提上日程,中国法也应随之进行必要的调整。第二节为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法规定。在各种证券犯罪中,本罪的实行行为方式是最为繁杂的,不仅中国刑法、证券法中对本罪行为方式的列举并不周全,证券法制发达的欧美法中也无法详细地列举所有的操纵方式。此外,并非所有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都构成犯罪,而只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操纵行为才会构成犯罪。在立法演变方面,本文对美国证券法、欧盟指令、日本金融商品交易法、台湾证券法以及中国刑法、证券法中关于本罪的立法规定及相关问题等问题进行了阐述,以为下文中相关部分的展开论述提供铺垫。第二章为操纵证券市场罪客体论,分为两节。第一节为本罪客体概述,关于本罪的客体,研究界争论不一,有单一客体说、双重客体说、多重客体说的争论。单一客体说一般认为本罪仅侵犯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但在具体表述上,则存在正常管理秩序、竞争机制、正常交易秩序等的不同。双重客体说一般都认为本罪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对本罪另一客体的理解则存在差别,具体来说是市场秩序与国家管理活动的对立。多重客体说则认为本罪侵犯了投资者的权利、投资者的利益、证券市场的交易操纵机制、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营秩序、证券市场的竞争机制、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制度等,其中的主要观点认为本罪侵犯了投资者的权利、证券市场秩序以及国家对证券市场管理活动。笔者赞同多重客体说的观点,认为本罪侵犯的是三重客体:普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证券市场的秩序与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因此,在第二节的“本罪客体详解”部分,笔者对上述三重客体进行了详细分析。首先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侵害,操纵行为是对普通投资者的引诱,是利用自身的资金、信息优势将风险转嫁给普通投资者承担的不道德的欺诈行为。该权益既包括权利,也包括利益,而此处的利益既包括积极利益,也包括消极利益,即是指投资者通过正常的交易行为本可以获得的利益或因非法的操纵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其中的权利则包括如下内容:投资者与操纵者平等地享受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投资者依据相关信息判断投资时机以及数额等的判断权,所有投资者基于相同的地位进行公开交易的交易权,投资者凭借交易获得利润的获利权。此外,操纵行为也会对公司的资产、运营、信用等造成损害。其次,本罪从如下几个层面侵害了证券市场的秩序:破坏了作为证券市场基石的公平交易秩序;降低了证券市场的运营效率;导致市场稳定性的丧失。最后,本罪还侵害了到国家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即保证证券交易合法、有序、公平进行的管理活动,虽然有观点认为该客体可以纳入证券市场的秩序之中,但本文认为国家的监管活动与证券市场秩序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应当单独列出。第三章为操纵证券市场罪行为论,分为两节。第一节为操纵证券市场罪行为概述,是对本罪行为样态的总体概括。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方式是证券犯罪中最为繁杂的。因此,欧美法都以概括的方式对其进行了规定,如美国法称之为证券欺诈行为中的操纵行为,具体是指如果投资者在公开市场上从事交易的唯一目的是影响相关金融产品的市价,那么该交易行为就构成操纵行为。而欧盟法中则称其为操纵市场行为,具体是指散布或企图散布有关金融产品供给、需求、价格方面的虚假或误导性信息或者个人或合谋担保一个或几个金融产品的价格,导致该价格出于反常或认为操纵的水平的行为。在实际适用中,美国法已认可的本罪行为方式包括:空卖空卖、相对委托、连续买卖、散布虚假信息、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引诱交易为目的散布信息、安定操纵等。与美国法不同,欧盟法将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区分为三大类:与交易有关的市场操纵行为、与信息有关的市场操纵行为、其他市场操纵行为。日本法则明确规定了本罪的四种行为方式:假装买卖交易、串通买卖交易、变动操作、安定操作,此外,日本法的特色在于将以操纵证券市场为目的的散布流言行为作为了本罪的补充,其又包含散布流言、使用虚假记载、使用暴行或胁迫三种方式。台湾法除规定了虚假交易、连续买卖、散布流言,提供不实信息四种行为外,还明文规定了违约交割行为。与之相对,中国大陆证券法仅规定了联合买卖、连续买卖、串通买卖、自买自卖、其他方式五种。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做法,对大陆刑法、证券法中规定的本罪的行为方式进行补充。第二节便是对上述操纵行为方式的具体展开,本文认为常见的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方式有如下十一种:联合买卖、连续买卖、通谋买卖、空卖空卖、自买自卖、散布虚假信息以操纵证券市场、提供虚假信息以操纵证券市场、安定操纵、违约交割、利用职权操纵市场、其他方法。联合买卖是指行为人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买卖,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连续买卖是指行为人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反复买卖,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通谋买卖是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空卖空卖是指行为人相互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买卖证券的行为。自买自卖是指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散布虚假信息以操纵证券市场是指行为人通过散布虚假信息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该行为要求行为人须出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目的而实施,因而不同于刑法第181条规定的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提供虚假信息以操纵证券市场是指行为人通过提供虚假信息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行为,该行为的成立以行为人提供了虚假信息为满足,而无需其向不特定多数人散布虚假信息,因而不同于前述散布行为。安定操纵是指为了限定、固定或稳定证券的价格而单独或与他人合谋对该证券进行连续交易的行为。违约交割是指行为人本就没有完成交易的意图,而是利用申请—报价—竞价—达成协定的交易过程制造假象,欺骗投资者实施交易的行为。利用职权操纵证券市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指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拥有监管权限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的行为。其他的操作行为则包括: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将银行储备金等拆借给证券公司或者允许用于透支炒股的行为;操纵者控制“概念股”以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利用修改计算机信息系统存储数据的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等。第四章为操纵证券市场罪主体论,分为两节。第一节为主体概述,由于实施本罪须以在证券经营机构开设账户并取得交易资格为必要,因此有观点认为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日本证券犯罪研究界也曾就该问题展开过激烈的争论,但本文经过分析,得出了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的结论。同时,针对刑法与证券法中的散布或提供虚假信息的相关规定,本部分从第三章得出的散布或提供虚假信息以操纵证券市场属于本罪的行为方式的结论出发,认为任何人都可能出于操纵证券市场的目的而散布或提供虚假信息,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条文进行修订,不再将散布或提供虚假信息以操纵证券市场的主体限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换言之,该行为的主体也应规定为一般主体。对于本罪主体,可从自然人与单位两个角度区别分析,自然人又可以分为拥有资源优势的投资者与一般投资者,单位一般是指上市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可以进行证券交易的机构投资者。第二节为本罪主体分述,依次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一般投资者、单位的角度进行分析。金融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广义上的在与证券业务相关的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其中的与证券业务相关的机构既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也包括上市公司,还包括证券业协会与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该类人员的范围远远广于内幕人员。而分析一般投资者时则主要研讨具有资源优势的投资者的操纵行为,通过中科事件、莫建军操纵证券市场事件等的分析,揭示出目前中国操纵证券市场案发展的一项重要趋势:操纵者开始掌握更高、更隐秘且更为多样化的操纵技巧,并进而指出只有完善相关立法规定与监管机制才能真正地杜绝该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在单位犯本罪的问题上,除自然人虚构并不存在的单位或者单位借用自然人账户实施本罪外,实践中较为复杂的问题是单位中的自然人以单位名义实施本罪时究竟应如何认定,对此,本文提出了如下两项标准:意思决定主体、犯罪所获收益,其中前者是必备要件,后者是补充要件。第五章为操纵证券市场罪主观要素论,分为两节。第一节为本罪主观要素概述,主要围绕如下三个问题展开:(1)本罪是否可以由过失构成,本文认为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即使是散布或提供虚假信息以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也只能由故意实施,过失不会构成本罪。(2)本罪的主观方面究竟仅表现为直接故意还是可以包含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形态,对此,本文认为本罪可以由直接故意也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3)本罪是否是目的犯,对此,本文认为本罪并非目的犯,因为刑法与证券法修订时都删除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目的要件,况且本罪并不以直接故意为限,而且即使是直接故意时也可能出于其他目的实施。第二节为本罪主观要素分述,主要是对本罪的主观要素中的动机要素、认识要素、意志要素、目的要素的内容及举证方法的研讨。在动机要素方面,针对将本罪动机认定为人为影响股票价格的观点,本文通过分析指出本罪的动机是千变万化的,可能是非法牟利,可能是压低股价,也可能是便于他人操纵,而并非仅限于人为地影响股票的价格。本罪的认识要素应表现为:明知自己实行的行为属于操纵证券市场罪的行为,即明知本人实施了联合买卖等行为,也明知该行为会发生导致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发生异常变动的不良结果,而本罪的意志要素则表现为:行为人对操纵行为所引发的证券交易行情异常变动的结果所持的希望或放任的主观态度。其中最为复杂的是“明知”的认定方法,本文通过分析美国法中的以客观要素推定主观要件的判断方法以及欧盟法的采用的“莫尔海伦规则”,指出中国法在判断行为人的上述主观要素时的可资借鉴之处。而在联合买卖所要求的“通谋”要件的证明方法上,美国法的以行为人曾有过接触的客观事实推定存在通谋的做法也颇有借鉴意义。在目的要素方面,本文认为本罪一般是出于“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目的而实施的,但这并非本罪的唯一目的,本罪的目的中还包含稳定证券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等。第六章为操纵证券市场罪认定论,分为三节。第一节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对于刑法第182条中规定的“情节严重”,2001年的《追诉标准》与2008年的《补充规定》都做出了较详细的解释,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非法获利”是否应包含非法所转嫁的风险,获利数额是否应累计计算,是否应将自然人与单位的非法获利数额区别对待,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判断标准应如何确定,“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操纵交易价格”情形中的“暴力”、“胁迫”应如何认定等问题都尚需详加分析。第二节是本罪与其他证券犯罪的区别,主要是研讨本罪与刑法第180条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第181条第1款的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第181条第2款的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之间的区别。本文分别从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的犯罪构成角度出发分析了本罪与上述诸罪之间的差别。第三节为本罪的犯罪形态分析,对本罪的停止形态、罪数形态、共犯形态进行了分析。在停止形态方面,操纵证券市场罪的预备犯是指为了操纵证券市场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实施本罪须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且本罪的行为方式复杂多样,因此,本罪的预备行为也具有技术性、多样性的特征。同样的问题也出现于本罪的未遂、中止与既遂形态方面,如违约交割与连续买卖便具有不同的未遂、中止、既遂形态。在罪数形态方面,因为本罪的联合买卖与连续买卖行为可以利用信息优势实施,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则必须利用内幕信息实施,因此,两罪在利用内幕信息方面可能存在重合之处,符合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应从一重处罚,但问题在于两罪的法定刑(自由刑)并无差别,因此,此时究竟应如何处置的问题尚需研讨。连续买卖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也可能符合连续犯的构成特征,此时自应作为法定一罪处罚。在行为人先利用盗窃、利诱、胁迫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获知公司的相关信息后,又利用该信息优势实施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时,则可能构成本罪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牵连犯,应作为操纵证券市场罪从一重从重处罚。在共犯形态方面,需要区分有意实施操纵者的交易行为与普通投资者的跟风行为。在金融机构负责融资的人员明知他人申请融资的目的是为了操纵证券市场而仍为其提供融资时,提供融资的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帮助行为。在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明知投资者是在进行操纵行为但仍受理委托事务时,应将受托人作为操纵证券市场罪的共犯处理。第七章为操纵证券市场罪规制论,分为两节。第一节为外国法关于本罪的规制措施分析及借鉴,分别从美国法、欧盟法、日本法针对本罪的规制措施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主要分为预防机制、赔偿机制与惩治机制三方面。在笔者看来,刑罚对证券犯罪乃至经济犯罪的惩戒与预防效果是较为微弱的,为有效地杜绝该类犯罪的发生,首要措施在于建立完善的事前预防机制以进行遏制。因此,美国法中的“中国城”制度、欧盟法中的及时披露规则、推迟披露规则、内部人名单制度、内部人交易报告制度以及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都有可资借鉴之处。在赔偿机制方面,虽然中国《证券法》第232条规定了民事赔偿制度,并确立了其优先于罚款、罚金支付的原则。但在如何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追诉时效与行政、刑事程序的处置时间之间的协调,如何保证投资者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获知自己因操纵行为而遭受了损失的事实,如何保证该类集团诉讼的按程序进行等问题方面尚需参照美国法作出详细的规划。而在惩治机制方面,在刑罚的惩治力度方面,美国法采取了极为严厉的姿态,规定最高可处20年监禁与500万美元的罚金,而且为防止自由裁量权的过度行使,《美国量刑指南》还设置了合理的裁量幅度。日本法的教训则在于对该类犯罪的法定刑极低,且在实际案例中多以小额罚金或自由刑缓刑的方式结案,与美国法相比,刑罚的威慑效果完全未能得以发挥。反观中国,在预防机制的设置方面尚存在诸多漏洞,因此,随着证券交易的迅速发展,操纵证券市场案件的发案率也呈上升态势。此外,在刑罚的规定方面,中国法也过于柔和且量刑标准不够清晰,因此,第二节便是对中国法关于本罪的规制机制的分析。在预防机制方面,本文指出应从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金融市场、以及政府主导等三个方面着手,在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机制、内部管控机制、金融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政府主导下的金融预警机制的完备化、提高跨国性的预防证券犯罪与预防跨国性证券犯罪的能力等多方面展开。在现行刑罚的规定方面,在自由刑问题上,中国法在自由刑的严厉程度上完全无法与美国法相比,在量刑标准方面,中国法不仅法定刑幅度过宽,而且“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都甚不明确。在罚金刑问题上,法条经修订后仅规定了“并处罚金”,这种将决定权完全交由司法部门行使的弊端是不言而喻的,因此,本文提出应设置相应的数额标准,如规定为: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单处或并处违法所得或避免损失的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处违法所得或避免损失的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在行政处罚方面,中国法的问题在于法律法规中设置的处罚措施种类差别较大,由此导致了效力不一的弊端,而在具体规定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如没收违法所得中并未规定详细的数额标准,市场禁入制度的判断标准也过于模糊等,上述问题都需要依据司法实践尽快予以克服。附录为操纵证券市场罪经典判例解析,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欧美操纵证券市场罪经典判例解析,主要介绍了Rex v. de Berenger事件、Ernst & Ernst v. Hochfelder事件与Santa Fe Industries, Inc.v. Green事件。Rex v. de Berenger事件发生于1814年,是有史料记载的首起散布虚假信息以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欧美证券犯罪研究界一般都将本事件视为操纵证券市场案的鼻祖,在该案的判决中,法庭指出该类行为构成犯罪的本质在于其侵害了公众理应享受自然而不受不当影响的市场的权利,并将本行为归类于操纵证券市场罪之一种,对该行为本质的揭示是欧美法惩治该类犯罪的基本理念——保护投资者——的体现,并贯彻至今,而将散布虚假信息以操纵证券市场视为操纵证券市场罪之一种的做法也被延续至今。因此,该案堪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Ernst & Ernst v. Hochfelder事件争论的中心是如何理解SEC规则10b—5中的“操纵、欺诈手段”的含义,以此案为契机,美国法确立了本罪须具备“旨在通过控制或人为影响证券价格欺骗或欺诈投资者的故意或蓄意”的主观意图的标准。而在此后的Franke v. Midwestern Okla. Dev. Auth.案件、Gental Bank案件中,美国法逐步确立起了“旨在通过控制或认为影响证券价格欺骗或欺诈投资者的故意或蓄意”的标准,并明确指出了其中的主观要件可以将从普通法意义中的欺诈到严重的粗心大意等主观要素都纳入其中。因此,可以说在操纵者的主观意图的内容及判断方法的确立方面,本案意义深远。在Santa Fe Industries, Inc.v. Green事件中,争论点主要围绕被告的不公平的兼并行为能否构成SEC规则10b—5中的“欺诈”展开,对此,最高法院将操纵行为概括为“通过人为影响市场活动以误导投资者行为的行为”,此后,下级法院在该概括的指导下将各种类似的操纵行为都纳入了本罪的行为方式之中,而这些具体行为方式也被后来的各国证券法所广为接受。因此,该案堪称对世界各国证券犯罪的立法影响最广的事件。第二部分为日本操纵证券市场罪经典判例解析,研讨了协同饲料股票事件、日本锻工股票事件与藤田观光股票事件。在协同饲料股票事件中,案件主要围绕操纵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认定行为人具有引诱普通投资者实施交易的主观目的,即本罪是否是目的犯展开,而该问题在中国法上也曾引起广泛的争论。日本锻工股票事件主要分析了虚假买卖的行为表现以及构成本罪是否必须证明行为人具有造成该证券交易繁荣的假象的目的要件等问题。藤田观光股票事件则是对本罪中的共同实行犯与帮助犯之间的区别的解析,该问题也与本文第六章的本罪罪数形态论的研讨密切相关。而上述三个日本判例还揭示了一个共同的教训:由于日本法对本罪的惩治规定并不严厉,且实际判决中常以罚金或缓期执行的方式了解,刑罚的惩治效果完全未能发挥,也由此导致了日本证券市场上操纵行为的此起彼伏,这一问题在目前中国的证券犯罪中也是普遍存在的。第三部分为中国操纵证券市场经典判例解析,研讨了亿安科技操纵证券市场案件、香港“泛海酒店”股份操纵案与武汉新兰德事件。亿安科技操纵证券市场案件中,操纵者同时采用了自买自卖、制造绩优股、散布虚假信息等多种操纵手法,反映出了该案实行行为的一般做法,即,联合运用多种操纵手段,并且,由于被告公司支付能力的低下,判决的巨额罚单至今仍无法兑现,这又揭示出了中国在预防与惩处该类犯罪的机制方面的欠缺。香港“泛海酒店”股份操纵案是香港的首起遵循公诉程序而提起刑事检控的操纵证券市场案件,控方在证明本罪的成立时的方法带有鲜明的美国法特色,颇有值得借鉴之处。武汉新兰德事件是一起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市场的案件,本文对证监会将该案定性为以其他方式操纵证券市场的做法以及过于缓和的惩处措施提出了质疑,并进一步阐述了中国法针对本罪的预防机制与惩处措施中的理应改进之处。
尹筑嘉[5](2007)在《股价操纵与大股东“隧道挖掘” ——基于公司治理角度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由于股价操纵等证券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随着投资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和升温,股价操纵及其治理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之一。从实践来看,公司治理与股价操纵之间可能存在密切联系,由公司治理出发来治理股价操纵会有积极作用,但现有文献对这方面关注甚少,本文旨在弥补此方面研究的不足。在对比分析“隧道挖掘”和股价操纵的内涵与核心特征的基础上,本文第三章提出并论证了一个新的观点:股价操纵在本质上是一种重要的大股东“隧道挖掘”方式,股价操纵收益是大股东利用其对股价的控制权而获取的控制权收益。基于大股东——小股东利益冲突的现代公司治理理论,本文构建了一个大股东利用股价操纵进行“隧道挖掘”的理论框架,运用行为金融学的有关理论,分析探讨了大股东操纵股价的动机、过程、方式和优势以及可能性等问题,比较了股价操纵与资金占用等从上市公司直接转移资源的“隧道挖掘”行为的主要区别。研究表明:操纵者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和普通投资者的行为偏差获利;大股东具有持股、信息等优势以及对上市公司的高度影响力,天然且有股价操纵能力;通过股价操纵进行“隧道挖掘”具有高隐蔽性等多种便利性,还将为大股东实施其它的“隧道挖掘”行为提供方便。进一步分析则显示,公司治理机制是影响大股东股价操纵行为的重要因素。论文第四章和第五章以中国股市已有的被处罚操纵案例为样本,观察了参与股价操纵的大股东的身份特征和行为特征,并根据被操纵样本公司特征,选取了对照样本组,运用Logistic回归分析,实证检验了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激励机制以及信息披露特征等公司内部治理特征与股价操纵行为之间的关系。结果显示,在控制其它因素的情况下,发生股价操纵的公司与对照样本公司在内部治理特征方面确实存在着显着的差异,某些内部治理特征对股价操纵行为具有较为的显着影响。论文第六章还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影响股价操纵的外部治理机制。在此基础上,本文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方面提出了遏制股价操纵的若干对策建议。
赵娜[6](2006)在《我国股市风险扩散机制及影响因素分析》文中认为风险是股票市场与生俱来的特征,而扩散则是风险的自然属性。适度的风险有利于提高市场的流动性,增加市场的活跃度,但股市大幅波动尤其是暴跌带来的风险,不仅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还会随着风险的扩散进一步危害其他金融领域,甚至引发恶性的经济危机。因此研究股市风险的扩散机制和扩散的影响因素对于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金融安全以及确保经济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然近年来对股市波动性的研究成果如汗牛充栋,但是大多数的研究都集中于对风险的测度和防范,对于风险的扩散过程和内在影响机制很少有人提及,本文根据风险具有传染扩散的特性,首先引入医学中的传染模型试图来寻找股票市场上风险的扩散规律,然后根据研究问题的特点分别采用二元逻辑回归和面板数据模型对影响风险扩散的市场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本文的基本前提是:建立了选择主动买入、主动卖出的投资者比例与风险大小之间的联系,主动买入者比例高则意味着风险小,反之则意味着市场蕴含着巨大的风险,而且市场风险可以通过投资者之间的模仿行为来传递。在此基础上,利用传染模型对风险聚集与释放时期的扩散机制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显示我国股票市场风险扩散虽然没有严格符合SI传染扩散模型的数学表达式,但投资者羊群效应在股市涨跌行情中是存在的,模仿行为加速了风险的聚集和释放,投资者比例可以作为判断市场行情的先行指标。风险扩散没有严格遵循传染扩散模型一方面说明真实的投资环境不能满足严格的数学表达式,另一方面说明风险传播可能有其他更为重要的决定因素。随后本文分别利用二元逻辑回归和面板数据模型对风险聚集和释放时期主动买入、主动卖出的投资者比例与基本市场因素之间的数量关系进行了的进一步实证分析,发现不同的市场表现指标在风险聚集和扩散时期对风险的变动确实有较强的解释能力。
胡华勇[7](2004)在《从行为特征角度论股票市场操纵行为之有效监管》文中研究指明(一)本文主题 本文的中心主题是探讨如何实现对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有效监管。本文研究主题的确定一是基于对我国及世界主要国家监管现实情况的思考,二是源于相关理论研究的启发。 我国股票市场上2000年发生的“基金黑幕”事件和2001年关于“庄家”问题的争论,涉及的主要问题是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问题。在“基金黑幕”事件中,监管层调查后发现了多个基金存在“异常交易行为”,但最终并没有将这些“异常交易行为”认定为操纵行为,而是认定为与法律法规所禁止行为相“类似”的行为。在“庄家”问题争论中,学界的观点针锋相对,要求严格查处惩罚的观点及与其相反的观点并存;应该注意的是,“庄家”并不是法律概念,将探讨和研究的角度放在这些涵义模糊的词汇层面具有误导性影响;但不可忽视的事实是,在几个对市场造成了巨大外部性影响的“庄家”被处以刑事处罚时,市场还一直在被“庄家”问题所困扰,2003年、2004年发生的多次市场“雪崩”都被认为与“庄家”行为有关。笔者在对三种证券监管体制中一些主要国家和地区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情况进行分析后发现,“基金黑幕”事件和“庄家”争论中反映出来的问题是许多国家和地区面临的共性问题,即操纵行为认定困难、事后处罚存在缺陷。要实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有效性的监管目标,必须改革和完善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体系。 本文的研究主题还来源于对一些学者研究结论的怀疑。尽管股票市场操纵行为作为一种具有巨大外部性影响的市场不当行为而广为关注,但与处于同一研究层次的问题如内幕人交易、虚假陈述、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等相比,学者对该问题研究和分析得最少,尤其是关于一些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更少,能发现的研究论文和资料中大部分是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法律条文的解释和特定案例的分析。近年来致力于“法与金融”理论研究的“法制经济学家”LLSV等人,在2002论文内容提要年下半年和2003年上半年完成的一个研究课题是“证券监管立法中真正起作用的是什么”2,他们根据对47个国家和地区的实证分析,认为对证券市场有效监管的可行制度选择是采用私人执行公共规则的方式(PRIVATE ENFORCEMENTOFPUBLIC RULES),即鼓励投资者通过司法方式获得救济。因此,他们得出结论认为,证券监管立法的主要作用应是降低私人民事诉讼成本和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监管者的作用则是非常小的。他们的结论与笔者在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领域发现的初步结论是不一致的,因为在他们的样本里,许多国家和地区如原属英联邦的一些国家和地区、主要欧陆国家在2000年以前都没有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私人民事赔偿救济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该方式获得救济的国家或地区因股票市场操纵行为提起的私人民事赔偿诉讼判例很少,同时刑事处罚判例也不多。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的思路还需要进一步探讨。 (二)研究的主要问题 围绕中心主题,本文重点回答以下三个问题:首先,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者在股票市场操纵行为规制体系中的重要性。重要性的含义是双重的,即监管者的监管是否能发挥积极作用,它与其他的作用机制如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刑事处罚机制等比较是否具有自身优势;其次,监管者为实现其对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有效监管而应具有的监管权;第三,如何完善我国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 本文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目标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有效性,专门的证券市场监管者在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中能发挥非常大的作用,其作用体现在制辽必要的规则和采取有效的执行手段等方面。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的困难与其基本特征相关。从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基本特征来看,股票市场操纵行为具有多样化、动态变化、构成要件认定复杂等特征,一些特定行为还具有两面性特征。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上述特征使许多特定行为在不同时期、不同市场以不同形态出现,许多操纵行为与合法行为之间的界线不断变化,基本的证券立法不可能对全部的操纵行为进行详细规定,必须依赖监管者发挥其专业监管能力,正确处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有效性之间的,他们在2003年7月初步完成了题为(( WHAT w0RKS IN SECURITIES LAWS))(NBER w0RKING PAPER 9882,JULY2003)的研究报告.论文内容提要关系,制订规则,使反操纵条款更具有操作性,并对一些操纵行为及时认定。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一些要件认定非常复杂和困难,刑事处罚、私人民事诉讼由于其严格的要件要求和举证责任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各国和地区的监管实践看,刑事案件和私人民事诉讼案件都很少;另外事后的处罚并不能避免操纵行为的巨大外部性影响,因此监管者的专业作用、事前监管、及时监管作用也显得非常必要。从各国和地区的监管发展来看,强化监管者在规制股票市场操纵行为中的作用是整体趋势。 第二个问题实际上是第一个问题的深化。本文主要采用归纳方法,在对三类证券监管体制的主要国家和地区,如美国联邦、英国、我国香港、欧共体等,进
张晓蓉[8](2005)在《资产价格泡沫——理论与实证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从理论和实证两个角度研究资产价格泡沫,考察泡沫的生成机制、生成原因、检验与度量以及预防和对策等问题。 本文首先从资产价格泡沫的定义入手,指出人们普遍关注的“泡沫”有两类,一类是价格对价值长期的、大幅的偏离,另一类是价格出现脱离基本价值的急剧上升,这两类现象都是对有效市场假说的挑战。 接着,本文在对理性投机泡沫和非理性泡沫理论进行研究与评价的基础上,结合历史泡沫事件的原因和特点,提出了一个理性与非理性混合的正反馈模型,用以描述泡沫出现、发展和破裂的过程。研究表明,投资者的心理因素是泡沫生成与崩溃的内在条件,而市场机制和不适当的政府干预则是泡沫生成和崩溃的外在原因。 本文对理性投机泡沫的检验方法进行了详尽的比较和评价,认为泡沫检验和模型检验的联合假设问题和计量检验固有的小样本偏差是泡沫检验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的研究表明了市场投机性指标也可帮助判别当前资产价格中是否隐含着泡沫。 本文采用游程持续期依赖的方法,检验了1992~2003年间沪深股市的理性投机泡沫,发现仅沪市在1997年前存在理性投机泡沫,且该结论对超常收益率和失效率函数等具有稳健性。投机性指标检验则表明,沪深两市在1999~2003年间的大幅涨跌也属于泡沫过程,证实非理性泡沫较理性投机泡沫更具现实的解释力。 本文还采用多种检验方法考察了1985年9月至2003年10月的日元汇率以及1999年1月至2003年10月间的欧元汇率中的理性投机泡沫。研究结果表明,尽管结论主要取决于各方法的势,但小样本偏差和联合假设也会产生影响。 最后,本文讨论了泡沫对宏观经济的影响,研究泡沫向泡沫经济的转换原理,并根据泡沫和泡沫经济生成的原理,提出了抑制投机、增强信息披露、控制信贷扩张等预防和治理措施。
张艳[9](2003)在《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市场信息是交易者据以正确预期基础资产价值变动有关的信息,从广义上讲,应该定义为一切能够在不同强度上直接或间接影响证券价格的因素与事件的信息。信息博弈是参与证券市场博弈的各个主体在包括信息源、信息通道和信息接受与反馈在内的证券市场信息运行体系中,围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有效性进行的博弈。 证券市场的运行过程,可以说就是一个信息的处理过程。发行者根据宏观经济及自身信息确定发行证券,并按法律披露一定的信息,投资者收集宏观及微观信息并加以分析和处理形成投资决策及投资行为,投资行为产生的结果又形成新的信息,从而进入新一轮的信息处理过程。 证券市场有分散风险、收集信息、企业监控、直接融资、价格发现和资源配置几大经济功能,本质却在于证券市场的信息功能。首先,直接融资的效率取决于证券市场信息功能的完善与否。其次,证券市场对分散风险、企业评价与监控的有效性取决于证券价格的有效性。价格发现和证券市场的监控功能取决于证券价格的信息含量,从根本上讲,监控功能即信息功能。最后,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也有赖于证券市场信息的有效性。这一点实质上是以上两点的综合,如果证券价格的信息含量较高,投资者根据证券价格信息所作出的投资决策就会引导资金及资源向需要融资且效率较高的公司流动,而且,投资者也能对融资的公司实行有效监控,以保证所投入资金的使用效率,这实质上就是资源的有效配置。 随着我国加入WTO,包括金融业在内的国内市场都将渐次开放,迎接国标同行更为激烈的竞争和冲击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带来更大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的风险和挑战,如何规避风险,迎接挑战,提高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是现阶段的重大任务。这就使加强证券市场信息监管,完善信息监管制度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证券市场信息运行体系由信息源、信息通道和信息反馈三部分有机构成。信息源是整个证券市场信息产生的源头和运行的起点。信息源中的博弈包括: 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结构层次的信息博弈,其博弈行为有:上市公司经理层与所有者之间以及股东之间围绕提供真实信息进行的博弈。股东对经营者形成监督的基本条件就是要获取真实的信息,而出于对信息搜寻成本和效益比较的考虑,小股东出现“搭便车”的行为,放弃了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客观上就为经营者(经理层)在信息源提供不完全、甚至虚假信息创造了条件。 上市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博弈。其具体的信息博弈行为有: 第一,上市选择过程中绩差和绩优企业的“劣驱良”博弈。不论是在审批制下还是在核准制下,公司上市仍然实行额度控制。由于公司上市不是采取市场选择机制,造成了绩差企业、绩优企业和政府之间的信息博弈。当监督成本较高而监督所获收益相对较小时,政府选择不监督的策略,这就给绩差企业进行业绩包装提供了可能。当绩差企业进行业绩包装的造假成本远远小于其造假所获收益时,绩差企业会选择进行业绩伪装。这样,绩差企业在上市过程中驱逐绩优企业的同时,信息源头的虚假业绩信息披露就产生了。 第二,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定价的信息博弈。在信息严重不对称情况下,以筹资和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定价机制决定了上市公司在财务状况业绩公布中的捏造信息和盈利预测信息严重脱离实际的博弈行为。包含综合信息的新股发行价,如果定位不合理,实际上在信息源就造成了对投资者的信息误导。 第三,公司上市后财务状况与业绩公布中的信息博弈以及投资信息公布违背承诺的博弈行为。 此外,还包括在信息源头利用信息占有和垄断优势进行的内幕消息获取与利用中的信息博弈行为。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通道中的信息博弈包括证券市场信息搜寻中大小股东之间的博弈,信息传递中代理者与信息提供者串谋的信息博弈,证券交易中信息加工的博弈,这里面又包含信息欺诈博弈、“散户跟风”信息博弈、机构监管者四川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与违规者之间的信息博弈,上市公司配股中的信息一博弈,预期行为的博弈以及中介机构的信息博弈行为等。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反馈中的博弈包括股市变动中投资者如何对股价变动作出反应而在彼此之间进行博弈;机构投资者对股市变动作出的反应,通过传播真真假假的股价信息、行为信息、和政策信息引诱中小投资者,散户对上述信息做出反应,采取跟风博弈:政府对市场变动信息做出反应、调整政策,投资者对政府政策做出反应、调整交易行为的博弈;以及证券监管机构对交易主体的行为和市场交易状态做出反应,采取监管措施,交易主体对监管举措做出反应,采取违规或不违规的抉择等。 证券市场上信息提供、信息传递与加工以及信息反馈构成信息运行的全过程,这一过程反复进行、周而复始,成为一个循环过程:信息博弈也在这一循环过程中反复地不断地进行。 信息运行及运行中博弈的每一次循环,都不是上一循环的简
林平忠[10](2003)在《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股市调控策略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由于股市总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越来越大,股票市场在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也日益重要。股票市场的运行及其变动会敏感地触及国民经济的每个神经末梢,对于政治、经济、金融乃至整个社会都将产生广泛的影响,因此,股票市场与宏观经济运行、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息息相关。政府不仅要对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加以监管,而且需要从维护市场稳定和借助股票市场实现其整体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出发,实施对股票市场的调控和管理。 本论文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应用西方经济学原理,对经济政策目标与股市之间的关系、以及股市的各种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同时,在研究国内外相关案例的基础上,采集相关数据,应用西方通用的统计软件SPSS进行实证研究。 本文最主要的创新在于,以1994-2002年每月的市价总值数据为基础,计算了股市泡沫系数,并创造性地把物理学的波动系数理论应用到测定股市波动当中。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短期股市泡沫风险监测体系和中长期股市泡沫风险监测体系,填补了国内这一研究领域的空白。 此外,本文还对中国证券市场历年来的经济运行及股市调控策略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并就如何建立股市运行与经济运行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论文共分七章,根据其内在联系分为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 包括第一章至第三章。主要是通过实证研究说明经济政策目标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关系。 第一章 简要概述经济政策目标与股市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应用马克思理论及西方经济学有关原理,研究了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理,并通过实证研究证明,它们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 第三章 采用理论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研究了通货膨胀、充分就业、国际收支均衡与股票市场之间的相互关系。 第二部分 即第四章,以各国各地区股票市场的政府干预为例,阐述了由 宏观经济政策 H林‘川过市调控策略办IfW1大于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决定了政府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控的必要性,同样,山于股票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政府对股票市场进行调控也就不可避免,特别是在新兴的股票市场更是如此。 第三部分 包括第五章和第六章,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研究股市调控策略,并构建了短期、中长期股市泡沫风险监测体系。 第五章 主要研究股市调控的目标、途径、股市各类调控手段的作用机制,并进行实证检验。 第六章 借鉴国外股市泡沫的研究成果,以中国 1994——2002年的股市运行数据为基础进行实证研究,构建了短期、中长期股市泡沫风险监测体系,并提出了相应的股市调控策略。 第四部分 即第七章,从经济周期与股市周期的运行及其相互作用的角度出发,提出建立股市运行与经济运行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中科系”股价继续下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科系”股价继续下跌(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股市价值投资策略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 |
1.4 可能的创新和不足 |
第2章 股票交易策略 |
2.1 投资策略 |
2.1.1 本杰明·格雷厄姆的价值投资理论 |
2.1.2 约翰·邓普顿的价值投资理论 |
2.1.3 沃伦·巴菲特的价值投资理论 |
2.1.4 彼得·林奇的价值投资理论 |
2.2 投机策略 |
2.2.1 利弗莫尔的投机理论 |
2.2.2 科斯托拉尼的投机理论 |
2.2.3 索罗斯的投机理论 |
2.3 量化投资策略 |
2.4 不同策略的比较 |
第3章 关于A股投资策略选择的实证分析 |
3.1 研究假设 |
3.2 样本、指标选择与数据来源 |
3.2.1 样本 |
3.2.2 指标选取 |
3.3 研究方法的选择 |
3.3.1 市净率法 |
3.3.2 市盈率法 |
3.3.3 林奇方法 |
3.4 实证结果 |
3.4.1 基于市净率法的实证分析 |
3.4.2 基于市盈率法的实证分析 |
3.4.3 基于林奇方法的实证分析 |
第4章 结论及政策建议 |
4.1 研究结论 |
4.2 结论分析 |
4.2.1 价值投资超额收益来源 |
4.2.2 林奇方法的优越性 |
4.2.3 价值投资的实际应用 |
4.3 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2)股价操纵理论模型 ——基于亿安科技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2 主要研究思路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股票价格操纵的理论研究 |
2.1.1 股票价格操纵的分类 |
2.1.2 有关行为型操纵的研究 |
2.1.3 有关信息型操纵的研究 |
2.1.4 有关交易型操纵的研究 |
2.2 股票价格操纵的实证研究 |
2.3 文献评述 |
第三章 股价操纵的定义及历史 |
3.1 股价操纵的定义辨析 |
3.2 股价操纵的历史 |
3.2.1 国外股价操纵的历史 |
3.2.2 国内股价操纵的历史 |
第四章 股价操纵典型案例:亿安科技 |
4.1 案例简介 |
4.2 案例分析 |
第五章 股价操纵理论模型 |
5.1 模型主要参与者 |
5.2 无股价操纵模型 |
5.3 股价操纵基础模型 |
5.4 股价操纵模型扩展一:振荡吸筹 |
5.5 股价操纵模型扩展二:交易型操纵 |
第六章 股价操纵的危害及政策建议 |
6.1 股价操纵行为对中国股市的危害 |
6.2 相关政策建议 |
第七章 结论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操纵证券市场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操纵证券市场罪概述 |
第一节 作为本罪对象的证券概述 |
一、证券的范围 |
二、本罪中证券的范围——中国法关于操纵期权犯罪规定的缺失 |
第二节 操纵证券市场罪的立法规定分析 |
一、外国法关于本罪的立法规定评析 |
二、中国法关于本罪的立法规定评析 |
第二章 操纵证券市场罪客体论 |
第一节 本罪客体概述 |
一、学说争论及评析 |
二、笔者见解 |
第二节 本罪客体详解 |
一、投资者权益分析 |
二、证券市场秩序分析 |
三、国家监管活动分析 |
第三章 操纵证券市场罪行为论 |
第一节 操纵证券市场罪行为概述 |
一、其他国家、地区的证券法中本罪的行为样态评析 |
二、中国法中本罪的行为样态概述 |
第二节 操纵证券市场罪行为分述 |
一、联合买卖行为分析 |
二、连续买卖行为分析 |
三、通谋买卖行为分析 |
四、空买空卖行为分析 |
五、自买自卖行为分析 |
六、散布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分析 |
七、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以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分析 |
八、安定操纵行为分析 |
九、违约交割行为分析 |
十、利用职权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分析 |
十一、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市场罪分析 |
第四章 操纵证券市场罪主体论 |
第一节 本罪主体概述 |
一、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之争 |
二、自然人与单位分析 |
第二节 本罪主体分述 |
一、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分析 |
二、一般投资者分析 |
三、单位分析 |
第五章 操纵证券市场罪主观要素论 |
第一节 本罪主观要素概述 |
一、本罪是否可以由过失构成 |
二、本罪是否限于直接故意 |
三、本罪是否是目的犯 |
第二节 本罪主观要素分述 |
一、本罪动机分析 |
二、认识要素与意志要素分析 |
三、目的分析 |
第六章 操纵证券市场罪认定论 |
第一节 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
一、《追诉标准》中的"情节严重"分析 |
二、《补充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分析 |
第二节 本罪与其他证券犯罪的区别 |
一、本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区别 |
二、本罪与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的区别 |
三、本罪与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的区别 |
第三节 本罪的犯罪形态分析 |
一、本罪的停止形态分析 |
二、本罪的罪数形态分析 |
三、本罪的共犯形态分析 |
第七章 操纵证券市场罪规制论 |
第一节 外国法关于本罪的规制措施分析及借鉴 |
一、美国法关于本罪的规制措施分析及借鉴 |
二、欧盟法关于本罪的规制措施分析及借鉴 |
三、日本法关于本罪的规制措施分析及借鉴 |
第二节 中国法关于本罪的规制措施分析 |
一、预防机制分析 |
二、现行刑罚规定及效果评析 |
三、行政处罚的改进与刑罚的结合 |
附录 操纵证券市场罪经典判例解析 |
一、欧美操纵证券市场罪经典判例解析 |
二、日本操纵证券市场罪经典判例解析 |
三、中国操纵证券市场罪经典判例解析 |
参考文献 |
(5)股价操纵与大股东“隧道挖掘” ——基于公司治理角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言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全文结构 |
1.3 核心概念的界定 |
1.4 本文的主要创新 |
2 文献回顾和评述 |
2.1 基于大股东——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公司治理理论 |
2.2 “隧道挖掘”与公司治理关系的研究 |
2.3 股价操纵研究现状 |
2.4 文献评述 |
3 股价操纵与“隧道挖掘”:一个理论分析框架 |
3.1 “隧道挖掘”的一般方式及核心特征 |
3.2 大股东操纵股价:一种重要而特殊的“隧道挖掘”行为 |
3.3 通过股价操纵进行“隧道挖掘”的动机、方式与过程 |
3.4 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价实现利益侵占的可能性 |
4 中国上市公司股价操纵行为的主要特征 |
4.1 中国证券市场股价操纵:现象观察 |
4.2 大股东操纵行为的特征分析 |
4.3 股价操纵与大股东行为:案例分析 |
4.4 股权分置改革后的股价操纵 |
5 内部公司治理与股价操纵关系的实证检验 |
5.1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5.2 股权结构与股价操纵 |
5.3 董事会特征与股价操纵 |
5.4 激励机制与股价操纵 |
5.5 信息披露与股价操纵 |
6 外部公司治理与股价操纵 |
6.1 基于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 |
6.2 公司控制权市场 |
6.3 中小投资者保护与舆论监督 |
7 总结、政策建议和未来研究展望 |
7.1 全文主要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未来研究展望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参加的科研课题 |
后记 |
(6)我国股市风险扩散机制及影响因素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意义和背景 |
1.2 研究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
1.3 相关文献的回顾与评论 |
1.3.1 理论研究成果 |
1.3.2 实证研究成果 |
1.4 论文的结构安排 |
第2章 股市风险扩散基本问题概述 |
2.1 股市风险概念界定 |
2.2 我国股市波动情况历史回顾 |
2.3 我国股市风险聚集与扩散状态统计描述 |
第3章 股市风险扩散机制理论分析 |
3.1 市场因素引发的风险扩散路径 |
3.1.1 上市公司经营状态恶化 |
3.1.2 宏观经济基本面发生不利变化 |
3.1.3 游资行为冲击 |
3.1.4 市场信心不稳定 |
3.2 投资者引发的风险扩散路径 |
3.2.1 投资者结构不完善 |
3.2.2 投资者信息不对称 |
3.3 政府行为和新闻效应引发的风险扩散路径 |
3.3.1 政府政策的动态不一致 |
3.3.2 传媒的过分渲染 |
第4章 股市风险扩散机制实证分析 |
4.1 风险扩散的传染模型 |
4.1.1 传染模型的基本原理 |
4.1.2 用传染模型研究股市风险的可行性论证 |
4.1.3 传染模型的基本思想 |
4.2 用传染模型测度股市风险的假定和指标 |
4.2.1 用传染模型研究股市风险的基本假定 |
4.2.2 用乐观投资者比例测度市场风险大小 |
4.2.3 用投资者平均看法指数测度风险大小 |
4.3 风险聚集的传染扩散模型 |
4.3.1 风险聚集期传染扩散模型的个案分析 |
4.3.2 用传染模型研究一般风险聚集期的结论 |
4.3.3 暴涨时期的传染扩散分析及结论 |
4.4 风险释放的传染扩散模型 |
4.5 用传染扩散模型研究涨跌行情的结论 |
第5章 风险扩散的影响因素分析 |
5.1 风险聚集影响因素的二元逻辑回归 |
5.1.1 二元逻辑回归的基本原理 |
5.1.2 模型结果及因素分析 |
5.2 风险释放影响因素的Panel Data 模型 |
5.2.1 变量选择 |
5.2.2 模型结果及因素分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从行为特征角度论股票市场操纵行为之有效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一、 引言、分析框架与基本概念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基本观点、分析框架 |
(三) 本文涉及的基本概念 |
(四) 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
(五) 以下各部分的结构 |
二、 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的理论研究概述及相关理论结论 |
(一) 股票市场行为监管的法律研究概述 |
(二) 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必要性和监管对象 |
(三) 本章小结 |
三、 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的理论分析:基本特征与监管 |
(一) 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多样性特征与监管 |
(二) 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动态变化特征与监管 |
(三) 一些特定交易行为的行为特征与监管 |
(四) 本章小结 |
四、 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的理论分析:认定复杂性与监管 |
(一) 股票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复杂性的原因和体现 |
(二) 股票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复杂性的影响 |
(三) 股票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复杂性与监管启示:及时监管与专业能力的重要性 |
五、 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的实践分析: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发展与改革方向 |
(一) 美国联邦政府对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的监管 |
(二) 英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反操纵体系立法改革 |
(三) 欧共体等对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拟进行的改革 |
(四) 本章小结 |
六、 我国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监管的发展与实践 |
(一) 我国股票市场反操纵体系介绍 |
(二) 我国主要反操纵条款内容及其应用分析 |
(三) 我国股票市场操纵行为特征的总结分析 |
(四) 我国股票市场反操纵体系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七、 我国股票市场反操纵体系的完善 |
(一) 强化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作用 |
(二) 反操纵体系中其他作用机制及相关问题 |
主要参考文献与资料目录 |
附表与附录 |
后记 |
(8)资产价格泡沫——理论与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资产定价理论与有效市场假说 |
一、资产与资产定价理论 |
二、有效市场假说 |
三、投机、投机泡沫与市场失灵 |
第二节 资产价格泡沫的定义 |
一、资产价格泡沫的定义 |
二、资产价格泡沫研究的进展 |
三、资产价格泡沫中的理性和非理性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内容 |
参考文献 |
第二章 理性投机泡沫理论 |
第一节 资产价格的理性预期模型 |
一、资产价格的理性预期方程及其特解 |
二、资产价格理性预期方程的泡沫解 |
三、典型的泡沫形式 |
四、内蕴性泡沫和外生性泡沫 |
第二节 理性投机泡沫与鞅 |
一、理性投机泡沫的鞅性质 |
二、理性泡沫解集合 |
三、内蕴性理性泡沫的集合 |
四、理性泡沫解的性质 |
第三节 理性投机泡沫的剔除 |
一、确定性理性投机泡沫的剔除 |
二、随机性理性投机泡沫的剔除 |
三、单一世代模型中的泡沫剔除 |
四、世代交叠模型中的泡沫剔除 |
五、无法剔除的泡沫 |
第四节 理性投机泡沫模型中的联合假设 |
一、确定性泡沫 |
二、爆炸性泡沫 |
三、持续再生性泡沫 |
四、对联合假设的进一步讨论 |
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三章 非理性泡沫及其理论模型 |
第一节 行为金融学理论 |
一、对EMH的理论挑战 |
二、对EMH的实证挑战 |
三、行为金融理论的兴起 |
四、噪音交易者与有限套利 |
第二节 噪音交易者与信息泡沫 |
一、噪音交易者模型 |
二、噪音交易者的长期生存 |
三、噪音交易者与信息泡沫 |
第三节 正反馈交易与股价泡沫 |
一、正反馈交易 |
二、正反馈交易引发的股价泡沫 |
三、历史泡沫事件中的正反馈交易 |
第四节 金融市场上的时尚 |
一、金融市场上的时尚 |
二、时尚模型 |
三、时尚与理性投机泡沫的差别 |
第五节 太阳黑子均衡 |
一、太阳黑子与经济周期 |
二、太阳黑子均衡 |
三、太阳黑子对金融市场的解释 |
第六节 金融市场中的混沌 |
一、混沌系统与混沌理论 |
二、混沌系统与金融市场 |
三、资产市场的混沌检验 |
四、资产市场的混沌与泡沫 |
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四章 资产价格泡沫的混合正反馈模型 |
第一节 着名资产价格泡沫事件 |
一、历史资产价格泡沫事件 |
二、近代股市泡沫事件 |
三、近代房地产泡沫事件 |
第二节 资产价格泡沫形成的原因 |
一、资产价格泡沫事件的共同特征 |
二、资产价格泡沫的基本模式——庞氏骗局 |
三、资产价格泡沫形成的原因 |
第三节 理性和非理性泡沫的混合模型 |
一、模型假设 |
二、各阶段的资产价格和交易量 |
三、泡沫生成的条件 |
四、价格崩溃的必要条件分析 |
五、混合正反馈模型与理性投机泡沫 |
六、混合泡沫模型与时尚 |
第四节 混合正反馈模型的进一步讨论 |
一、决定模型参数的心理学基础 |
二、决定模型参数的市场条件 |
三、政府的托市与抑市政策 |
四、资产的泡沫倾向性分析 |
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五章 资产价格泡沫的检验和测度 |
第一节 理性投机泡沫的间接检验方法 |
一、方差边界检验 |
二、设定性检验 |
三、单位根检验 |
四、协整检验 |
五、状态空间方程检验 |
第二节 资产价格泡沫的直接检验方法 |
一、资产收益率的基本统计特征检验 |
二、游程检验 |
三、体制转换检验 |
四、内蕴性泡沫的检验 |
第三节 资产价格泡沫的测度和预警 |
一、股票市场的泡沫测度指标 |
二、房地产市场的泡沫测度指标 |
三、指标体系的构造与预警 |
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六章 中国股市投机泡沫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股市的发展历史与现状分析 |
一、我国股市的发展历史与规模 |
二、我国股市主要股价指数 |
三、我国股市是否存在泡沫 |
四、我国股市泡沫的度量与检验 |
第二节 我国股市收益率的直接检验 |
一、收益率的统计特性 |
二、自相关性检验 |
第三节 沪深股市理性投机泡沫的游程持续期依赖检验 |
一、游程持续期依赖检验的原理 |
二、游程持续性依赖检验 |
三、初始检验 |
四、子样本期的检验结果 |
五、稳健性分析 |
第四节 沪深股市的投机性分析 |
一、我国股市的理性和非理性泡沫 |
二、股市成交额 |
三、投资者开户人数 |
四、市盈率 |
五、市净率 |
六、换手率 |
七、股市泡沫度 |
第五节 中国股市泡沫形成的原因与对策 |
一、我国股市泡沫的特点 |
二、我国股市泡沫形成的原因 |
三、我国股市泡沫的对策 |
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七章 汇率泡沫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日元与欧元汇率的走势分析 |
一、“广场协议”后的日元汇率 |
二、欧元启动后的汇率走势 |
三、样本、模型及数据的选择 |
第二节 日元与欧元汇率泡沫的单位根检验和协整检验 |
一、单位根检验 |
二、协整检验 |
第三节 日元与欧元汇率泡沫的方差边界检验 |
一、方差边界检验与联合假设 |
二、方差边界不等式 |
三、汇率的实证检验结果 |
第四节 讨论 |
小结 |
参考文献 |
第八章 泡沫、泡沫经济及其预防与对策 |
第一节 资产价格泡沫对经济的影响 |
一、资产价格泡沫的效应 |
二、资产价格泡沫对宏观经济总量的正面影响 |
三、资产价格泡沫的后果 |
第二节 资产价格泡沫与泡沫经济 |
一、虚拟经济、实体经济和泡沫经济 |
二、日本泡沫经济 |
三、东南亚泡沫经济 |
四、泡沫经济形成的原因 |
五、泡沫经济的后果 |
第三节 泡沫与泡沫经济的预防和治理 |
一、资产价格泡沫的预防 |
二、资产价格泡沫的对策 |
三、泡沫经济的预防和治理 |
小结 |
参考文献 |
结束语 |
后记 |
主题索引 |
人名索引 |
论文独创性声明 |
(9)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0.1 选题意义 |
0.2 既有研究综述 |
0.3 研究方法 |
0.4 论文主要内容和基本框架 |
0.5 可能的创新点 |
上篇 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博弈行为和过程 |
第一章 证券市场的信息基础与证券信息的有效性 |
1.1 证券市场有效性及其信息基础 |
1.1.1 有效证券市场涵义及分类 |
1.1.2 有效证券市场的信息基础 |
1.2 证券产品、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与证券市场信息的有效性 |
1.2.1 普通产品、普通产品市场的特点与市场效率 |
1.2.2 证券产品、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与证券市场信息的有效性 |
1.2.2.1 证券产品及其特性 |
1.2.2.2 证券市场的特殊性 |
1.2.2.3 证券产品及市场的特殊性对证券市场信息有效性的影响 |
1.2.3 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与证券市场信息的有效性 |
1.2.3.1 中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性 |
1.2.3.2 中国证券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与功能缺陷 |
1.2.3.3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有效性问题 |
第二章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源中的博弈 |
2.1 中国证券市场主体及其信息博弈的典型表现 |
2.1.1 中国证券市场主体结构与信息通道 |
2.1.2 中国证券市场各参与主体效用函数的初步分析 |
2.1.3 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证券市场参与方博弈对证券市场走势的影响 |
2.1.4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过程几种典型表现 |
2.2 上市公司经理层与所有者之间以及股东之间的信息博弈 |
2.2.1 股东之间搭便车现象的博弈 |
2.2.2 不完全信息条件下大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博弈 |
2.3 上市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博弈 |
2.3.1 上市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 |
2.3.2 上市公司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博弈 |
2.3.2.1 中国证券发行体制概况 |
2.3.2.2 审批制时期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信息博弈 |
2.3.2.3 核准制下我国证券发行市场信息博弈现状 |
2.4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定价的信息博弈 |
2.4.1 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定价的信息博弈 |
2.4.2 我国新股发行定价中上市公司盈利预测信息严重脱离实际 |
2.5 公司上市后财务状况与业绩公布中的信息博弈 |
2.5.1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博弈的产生 |
2.5.1.1 上市公司隐瞒或伪造财务状况和业绩的信息博弈动机 |
2.5.1.2 上市公司隐瞒或伪造财务状况和业绩的信息博弈条件 |
2.5.2 上市公司业绩公布中的信息博弈 |
2.5.2.1 企业与企业之间博弈分析 |
2.5.2.2 信息提供方与审计方之间博弈 |
2.5.2.3 信息提供方与监管方混合战略博弈 |
2.5.2.4 信息提供方与投资者博弈 |
2.5.2.5 对财务总监制和会计委派制的博弈分析与理性思考 |
2.6 上市公司投资信息公布中的博弈 |
2.7 内幕消息获取与利用中的信息博弈 |
2.7.1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
2.7.1.1 内幕信息存在的必然性 |
2.7.1.2 内幕信息的基本性质 |
2.7.2 内幕消息获取与利用中的信息博弈 |
2.7.3 我国证券市场的内幕交易问题 |
2.7.4 内幕交易行为的危害 |
第三章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通道中的博弈 |
3.1 证券市场信息搜寻中大小股东之间的博弈 |
3.1.1 证券市场信息搜寻博弈 |
3.1.1.1 证券市场信息搜寻成本与信息不对称的图形分析 |
3.1.1.2 证券市场信息搜寻博弈 |
3.2 证券市场信息传递中代理者与信息提供者串谋的信息博弈 |
3.2.1 证券市场上串谋的信息特征 |
3.2.2 信息论中申农的信息传递模型防止串谋思路的借鉴 |
3.2.3 防止集体背离纳什均衡的博弈机制设计的借鉴 |
3.2.3.1 防止集体背离纳什均衡的博弈的介绍 |
3.2.3.2 我国证券市场防止集体背离纳什均衡的实现状况分析 |
3.3 证券交易中加工信息的博弈 |
3.3.1 证券交易中信息欺诈博弈 |
3.3.2 上市公司配股中的信息加工博弈 |
3.4 中介机构与新闻媒体信息加工行为 |
3.4.1 中介机构信息加工行为 |
3.4.2 股市“黑嘴” |
3.4.3 新闻媒体的信息行为 |
第四章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反馈中的博弈 |
4.1 股市变动中投资者之间的信息反馈博弈 |
4.2 机构投资者操纵股价与散户跟风中的信息博弈 |
4.2.1 完全信息条件下机构投资者之间的合作博弈与散户跟庄 |
4.2.2 非对称信息条件下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之间进出货的博弈 |
4.2.3 中国股票市场“庄家”操纵股价与中小投资者间的博弈分析 |
4.3 政府部门政策调整与投资者政策反映之间的博弈 |
4.4 证券交易中机构监管者与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博弈 |
第五章 证券市场信息运行循环过程中的博弈 |
5.1 噪音信息的自我强化机制与博弈 |
5.1.1 噪音信息及噪声交易理论 |
5.1.2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噪声的来源和分类 |
5.1.3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运行循环过程中噪音累积和噪声交易过度的描述 |
5.2 证券泡沫形成和膨胀过程中的博弈 |
5.2.1 证券市场泡沫的分类与生成机理 |
5.2.2 我国证券市场泡沫的类型和成因分析 |
5.3 证券泡沫破裂的博弈结果 |
5.3.1 复杂科学对证券市场信息虚拟特性与危机关系揭示的借鉴 |
5.3.2 资本市场危机的经济学分析 |
5.3.3 股市泡沫破裂的影响与我国资本市场的潜在危机 |
5.3.3.1 历史上各国及地区股市泡沫崩溃的数据 |
5.3.3.2 股市泡沫破裂过程的三个阶段 |
5.3.3.3 股灾与危机 |
5.3.3.4 我国股市泡沫破裂的影响和潜在危机 |
下篇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过程的调整与信息监管的完善 |
第六章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条件的改善 |
6.1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行为扭曲产生的条件 |
6.1.1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的扭曲行为 |
6.1.2 信息博弈行为扭曲产生的条件 |
6.2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条件的形成机制 |
6.2.1 国有上市公司的“所有者缺位” |
6.2.2 国有上市公司特殊的股权结构 |
6.2.3 国有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 |
6.2.4 证券市场的体制性缺陷 |
6.2.5 证券市场的制度缺陷 |
6.3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条件形成机制的改造 |
6.3.1 进一步明晰国有企业产权 |
6.3.2 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
6.3.3 证券市场制度的完善 |
第七章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完善 |
7.1 国外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争论与实践 |
7.1.1 国外关于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争论 |
7.1.2 各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演变的轨迹 |
7.1.3 美、英、日、法上市公司会计报告规范体系模式比较和借鉴 |
7.1.4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监管性竞争规则”与“一体化规则”--证券市场国际化条件下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一体化 |
7.2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
7.2.1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7.2.2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构架的改进 |
7.2.3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与会计准则的改进 |
7.2.4 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完善 |
7.2.5 建立上市公司筹资结构信息披露制度 |
7.2.6 建立上市公司资金运用合理性信息披露制度 |
7.2.7 上市公司市场风险披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
7.2.8 完善预测性信息披露制度 |
7.2.9 建立信息披露效果评价模型 |
第八章 中国证券市场信息行为的监管 |
8.1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行为监管存在的缺陷 |
8.1.1 监管目标的多元化 |
8.1.2 多个监管主体之间的不协调以及监管部门与其它政府部门的不协调 |
8.1.3 我国证券市场信息行为监管制度的缺陷 |
8.2 健全我国证券市场信息监管的组织结构 |
8.2.1 证券市场监管组织的完善及其功能定位的校正 |
8.2.2 监管机构的再监管 |
8.3 完善我国证券市场信息行为监管的制度与措施 |
8.3.1 证券发行与上市的信息监管制度的完善 |
8.3.2 证券交易中的信息监管制度 |
8.3.3 监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与责任追究制度 |
8.3.4 加强证券市场信息监管的基本措施--及时发现上市公司操纵利润行为 |
8.4 健全证券市场信息行为监管的法律制度 |
8.4.1 证券市场信息监管法律制度及其进一步完善 |
8.4.2 健全民事赔偿制度 |
8.4.3 建立证券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仲裁制 |
第九章 中国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的完善 |
9.1 审计独立性的经济学思考 |
9.2 中国证券市场审计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
9.3 中国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的完善 |
9.3.1 美国完善独立审计经验的借鉴 |
9.3.2 中国证券市场独立审计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作者读博期间的科研成果简介 |
后记 |
(10)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股市调控策略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 论文的选题意图与研究视角 |
二、 论文的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 |
第一部分 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关系 |
第一章 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股票市场 |
1.1 宏观经济政策目标 |
1.2 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关系 |
第二章 经济增长与股票市场 |
2.1 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之间的争论 |
2.2 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机理研究 |
2.2.1 马克思的资本运动理论 |
2.2.2 凯恩斯理论 |
2.2.3 帕加罗模型 |
2.2.4 财富效应理论 |
2.2.5 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的负面作用 |
2.3 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实证研究 |
2.3.1 以美国为例的实证研究 |
2.3.2 以中国为例的实证研究 |
2.3.3 股市财富效应的实证检验 |
2.3.3.1 以美国为例的实证检验 |
2.3.3.2 以中国为例的实证检验 |
第三章 其它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股票市场 |
3.1 通货膨胀与股票市场 |
3.1.1 通货膨胀与股票市场之间的相互作用机理 |
3.1.2 通货膨胀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实证研究 |
3.2 充分就业与股票市场 |
3.3 国际收支均衡与股票市场 |
第二部分 市场失灵、股票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 |
第四章 市场失灵、股市失灵与政府干预 |
4.1 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 |
4.2 股票市场失灵与政府干预 |
4.2.1 股票市场失灵 |
4.2.2 股票市场的政府干预 |
第三部分 股市调控策略及其实证研究 |
第五章 经济政策目标与股市调控策略研究 |
5.1 股市调控目标 |
5.2 股市调控的途径及其作用机制 |
5.3 股市调控手段的作用机理研究及其实证检验 |
5.3.1 直接调控手段的作用机理研究及其实证检验 |
5.3.2 间接调控手段的作用机理研究及其实证检验 |
5.3.2.1 财政政策、经济效应与股市效应 |
5.3.2.2 货币政策、经济效应与股市效应 |
5.3.3 辅助调控手段的作用机理研究及其实证检验 |
第六章 股市泡沫风险监测体系的构建及其实证研究 |
6.1 中国大陆宏观经济运行状态的划分 |
6.2 股市泡沫定量分析 |
6.3 股市泡沫风险监测体系的构建 |
6.4 中国股市泡沫风险监测体系的构建及其实证研究 |
6.4.1 短期股市泡沫风险监测体系的构建 |
6.4.2 中长期股市泡沫风险监测体系的构建 |
6.5 经济政策目标与股市调控策略实证研究 |
6.6 2003年股市运行与股市调控策略预测 |
第四部分 建立股市运行与经济运行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
第七章 股市运行与经济运行的协调发展 |
7.1 经济周期与股市周期 |
7.1.1 经济周期运行轨迹与股票市场走势 |
7.1.2 经济周期与股市周期之间的相互作用 |
7.2 建立股市运行与经济运行的协调机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中科系”股价继续下跌(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股市价值投资策略的实证分析[D]. 陈茂洪. 浙江财经大学, 2016(06)
- [2]股价操纵理论模型 ——基于亿安科技案例研究[D]. 林万山. 复旦大学, 2014(03)
- [3]庄家之死:从草莽、权贵到末路之庄[N]. 徐亦姗,杨颖桦. 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
- [4]操纵证券市场罪研究[D]. 余磊. 武汉大学, 2010(05)
- [5]股价操纵与大股东“隧道挖掘” ——基于公司治理角度的研究[D]. 尹筑嘉. 暨南大学, 2007(02)
- [6]我国股市风险扩散机制及影响因素分析[D]. 赵娜. 天津财经大学, 2006(09)
- [7]从行为特征角度论股票市场操纵行为之有效监管[D]. 胡华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03)
- [8]资产价格泡沫——理论与实证研究[D]. 张晓蓉. 复旦大学, 2005(07)
- [9]中国证券市场信息博弈与监管的研究[D]. 张艳. 四川大学, 2003(02)
- [10]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股市调控策略实证研究[D]. 林平忠. 厦门大学, 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