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公约》对我国金枪鱼渔业影响的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何妤如[1](2021)在《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文中认为中国渔业经过数年发展,先后解决了“捕鱼难”、“养鱼难”及“吃鱼难”等问题,奠定了渔业持续稳定发展的经济基础,相关治理手段也不断完善。渔业领域主要矛盾已从基本温饱和生计问题,转向更高层次的生境、人权、产权和公平等维度。然而,作为上层建筑的渔业伦理研究并尚未得到应有重视。我国现代渔业治理体系中更强调管理和法律等“硬”手段,忽视了伦理道德的“软法”作用。当前政府和民间推行的多项渔业活动已呈现出鲜明的伦理特征,现代多目标治理场景需要引入价值判断加以权衡。如果说关涉伦理的讨论在中国过去的渔业治理中只是镜花水月、空中楼阁,那么到了新时代,伦理研究就好比是万事俱备下的那股“东风”。传统渔业管理关注政策和法律层面的制度突破。政策和法律固然重要,但不能包治百病,尤其是充满不确定性的“现代病”。它可以将电鱼、毒鱼、偷渔者绳之以法,却无法强制要求渔民必须善待生态环境、关心鱼类福祉。它可以明示、预防、规范和校正渔业的行为和后果,却无法指导渔业利益相关方的道德行为选择。它可以为失海渔民提供各类政策保障,却无法弥合渔民海洋纽带被切断后的心理创伤。它可以依照科学模型和数据制定总可捕量(TAC)目标,却无法对渔家妇女在职业、情感和生活上的遭遇加以同情和关心。正如决定技术的往往是非技术因素,涉渔法律和政策不应被指望能解决所有问题。倘若文化、伦理不能发挥价值规训作用,那么政策和法律也终将失范。当前,养护渔业资源、维护渔业公正已为时代大势所趋,现代渔业治理不仅要务实,也要务虚,以便从战略全局高度推进治理措施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实际上,人们的道德伦理价值观影响会渗透到公共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可持续、负责任渔业的发展依赖于一个具有明确性的规则指引,在治理中开展价值性分析显得十分重要。国内外渔业资源的衰退趋势,以及不断涌现的现代性社会问题,让形而上学的价值回溯变得更为必要而迫切:渔业行为的善恶是非是什么?伦理判断有哪些原则和标准?何种治理才是伦理意义上具备正当性和合法性的治理?如何破解渔业治理中存在的伦理困境?中国怎样利用已有道德资源和智慧应对渔业发展中的不确定性风险?基于此种认识,本文从伦理视角出发,反思当前出现渔业生态和社会危机的根本原因,尝试建构渔业伦理的理论体系,详述渔业伦理的由来、定义、主要原则和类别。将抽象的伦理考量运用于对治理问题的具体分析,提出符合渔业价值的治理范式,从渔业治理的“元层次”,谈到相关现代治理理论,再到针对治理实践的分析评估。现代渔业治理在追求各类目标时,容易陷入价值冲突的困境。本文针对治理实践中的普遍问题,提出“应然”层面的解决方案。伦理分析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我国现代渔业治理。因此,文章结合中国本土的涉渔道德资源和渔业实际状况,探索符合中国特色的现代渔业治理路径,以渔业领域的价值尺度和伦理基础为导向,为推动渔业的“天人合一”和协调发展提供了一种新视角、新理念和新思路。伦理学是哲学中关于道德的价值系统。生态伦理学的兴起从根本上触及了“为什么要对鱼谈伦理?”这一问题。“人类中心主义”和“自然中心主义”的论辩突破了传统伦理学的“人伦”语境,让“渔业”和“伦理”的结合有了学理上的支撑。道德共同体得到拓展,将包括渔业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纳入道德考量范畴。但完全以生态为中心又会减损人类福祉,人与自然应当被视作一个以人类为中心的价值整体。“为己利TA”的价值取向既能为己谋福,也能在此基础上考虑利TA(既有属人的“他/她”,又有属自然的“它”)因素,因而是渔业伦理所追求的最重要、最基本的善。渔业资源是渔业存在的基础,具有不确定性、波动性、竞争性、整体性、多样性等五大特性。从价值构成上看,它在使用、生态和选择等层面具有功效价值,在政治、社会、哲学、宗教、伦理、文化等层面具有非功效的内在价值。对渔业资源价值的充分认识是现代文明进步的标志,而鱼类为人类所提供的多元价值是人类养护渔业资源的基础。养护伦理强调的是如何科学人道地利用水生动植物资源。鱼类是否能够成为道德主体、权利主体甚至是诉讼主体成为环境伦理学讨论的重要内容之一,而鱼的道德地位与福利越来越被认为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渔业的伦理维度涉及“渔业”和“伦理”的互动关系。鱼类依次满足了人类基本需要、安全需要、社交需要、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需要。人类在享受水生动物开发权利的同时,理应履行与之对等的责任和义务。为了人类自身和生态系统的长期福祉,须建立一套指导渔业行为、受到大众认可、经得起实践检验的渔业伦理规范。渔业伦理以渔业现象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为研究对象,是指导渔业行为的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涉渔法律和伦理可共同为基于价值的渔业治理策略提供依据。渔业伦理学主要任务是通过得到普遍认可并经过实践检验的道德原则,对渔业行为的善恶是非开展事前指导和事后评判。在渔业伦理中,渔业正义是最高原则;渔业福祉、渔业自由和渔业公平是三大基本原则;而以《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为代表的伦理性国际文书,以及符合国家/地区具体渔况的纲要构成了具体原则。根据渔业伦理学研究对象的关系属性和所涉问题的不同特征,可将其分为生态伦理、社会伦理、产业伦理和科技伦理四大类别,这四大类在伦理要求上存在差异、各具特色,但都应服从上述伦理原则。将伦理原则和要求融合进现代渔业战略管理过程,可能会产生“为善者诸事顺”的良心效应,从而实现治理的最终目的——“善治”。为克服多元价值冲突带来的治理障碍,元治理理论应运而生。该理论研究治理现象背后的治理逻辑,寻求协同发展科层、市场和网络治理组合的最优解:当参与式治理导致监管过于复杂、进入无休止协商状态时,就启动科层模式;当科层模式无法触及所有渔业问题或获得渔业利益相关方广泛接受时,就开启市场或参与式模式;在此过程中,政府应当承担起作出最终决策的元治理者的角色。可持续渔业治理研究中涌现出诸多符合伦理的现代渔业治理理论,其中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管理和基于“价值平衡原则”的管理成为研究热点,前者主要聚焦渔业生态系统方法、预防性原则等整体思维,而后者主要涉及管理策略评估,正当性理论,系统治理等理念工具。在构建起理念框架的基础上,根据新生物技术的实践伦理发展出的伦理分析矩阵,以及Rapfish评估工具,促进了对伦理原则遵守情况的考察,有助于为负责任渔业实践提供“良善之策”。现代渔业治理时常陷入一种伦理意义上的权利困境,众渔业利益相关方不得不在多项行动方针之间艰难行使选择权。遵循特定伦理原则选择其中任何一项,都可能涉及违反其他某项伦理原则。可持续渔业发展面临的挑战主要出现在追求“天时”、“地利”、“人和”三大目标的决策选择过程之中。如何平衡现代人和未来人的资源利益是最首要、最核心的议题;渔业所涉水陆空间差异和相关社会生态问题构成了空间正义研究的一个典型样本;而人际关系中整体、长远利益与个体、短期利益的冲突影响到资源的公平分配,渔家妇女和小型渔业等弱势参与方应当得到更多的道德注意力。导致上述困境的原因既有人与人因抢夺野生资源所导致的公地悲剧或囚徒困境,又有在人与鱼道德地位孰高孰低的辩难中掉入的激进环保主义陷阱,还有理论与实践脱节的执行障碍。上述困境的破解之道不仅具有制度属性,也深刻地蕴含着价值属性。从制定目标,到开展决策,再到执行、监督和评估,伦理视角可渗透至治理的全部流程。治理者和被治理者可从制定伦理目标和开展伦理决策着手。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根本目标是增进民生福祉。我国的渔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这些成就离不开丰富道德资源的支持。生态方面,我国渔业治理史就是一部鱼类资源养护史,古今实践中折射出关怀鱼类福利、师法自然等生态感悟。社会方面,我国传统乡土社会文化里蕴含着包括群体意识和互助伦理、涉渔组织的参与式伦理在内的道德及礼俗规范。“三渔”问题是中国渔业发展面临的伦理性挑战,其本质是渔业的过密化,渔民的过溺化,以及渔村的过疏化。为解决渔业渔民渔村的问题,新中国开展了各项改革措施。新中国绿色渔业治理制度体系构建历程大体上可分为萌芽探索、改革攻坚与走向成熟三大阶段。在气候变化、疫情冲击、渔业资源衰退、全球不确定性风险日益增加的背景下,我国渔业治理者迎难而上,实现生计型治理→发展型治理→可持续治理的价值飞跃,积极探索出一条符合伦理的中国特色可持续渔业发展道路,培育出政府元治理者主导下,科层、市场和参与式治理协同开合的多元治理形态,形成了顺应自然、生态优先、以养为主、立体复合、科技导向、体系健全、应兜尽兜的发展模式。随着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不断提升,中国渔业发展在收获伟大果实的同时,也为未来可持续、负责任渔业发展积累了大量可贵的实践经验。在今后的渔业治理中,我国各渔业利益相关方应本着福祉、自由和公正的原则,进一步促进渔业的绿色转型发展。
蒋经纬[2](2019)在《公海保护区捕鱼自由的限制及其边界》文中认为随着人类探索海洋活动能力地不断深入,人类对海洋的探求与剩余价值的利用挖掘也将持续深入,人类逐渐迈入深海时代,但同时海洋生态的保护也愈发严重,而固有的海洋管辖制度和法律框架并不能很好地解决诸如海洋环保、生物多样性保护之类的问题,亟待创设出一种新的海洋法制度或“区域”来“框定”各国日益膨胀地对公海的近乎竭泽而渔的利己私立行为,因此,海洋保护区作为新时代保护海洋生态的有效尝试便应运而生并被各国逐步尝试和接受。然而,近年来尽管海洋保护区的设立数量不断增多,截止至2010年,全球已建立的各管辖区域内的海洋保护区(MPAs)数量已接近6000个,但其总面积仍然不到全球海洋面积的百分之二,且绝大部分位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沿海国依照《公约》可对其享有全面或部分管辖权的领域。全部位于公海的海洋保护区屈指可数,这与约占全球海洋面积64%的国家管辖权外的海洋面积形成鲜明对比,人类在该领域大肆开展深海捕鱼的同时却又面临缺乏公约层面的管控制度的窘境,这些最能体现公海本质的海域的“保护与开放”之争,也日益使得“公海保护区”制度的研究变得尤为重要和迫切。有鉴于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于公海保护区捕鱼自由的限制及其边界进行研究:第一部分第一章公海保护区与捕鱼自由国际法律背景,本部分将从公海保护区及捕鱼自由的历史演进入手。首先,明确公海保护区的性质及其特征,了解其制度背景下的本质,进而阐释公海保护区与公海自由原则之间的背离关系。其次,了解公海捕鱼自由的时代划分,区分公海捕鱼自由随着时代演进一步步从绝对自由状态转变为公约自由进而到相对合理自由阶段。最后梳理公海捕鱼自由当今国际公约及区域协定对捕鱼自由的规制情况,为后文解决二者关系问题做好铺垫。第二部分是关于公海保护区对公海捕鱼自由的冲击与协调的阐释,也是本文的核心章节。本章首先分析公海保护区与公海捕鱼自由冲突的原因,认为两者冲突的原因首先来源于公海资源不竭论在当今公海已成谬论,其次公海自由原则在公法体系中与公海保护区难以融合甚至本质冲突,第三,关于设立公海保护区,各国态度分歧明显且存在着明显的利益争夺和政治博弈。但同时分析指出公海保护区对捕鱼自由的限制符合“权利-义务”守恒原理以及“负责任捕捞”义务。本章第二节试从四个角度对保护区限制公海捕鱼自由合法性做出阐释,其一是《公约》及其相关捕鱼协定规定的公海捕鱼国的义务,其次是《公约》规定的适当顾及义务以及国际实践中引申出来的善意原则。二者从国际关系实践及公约原则义务的角度阐明公海保护区中各国有“合理照顾”及养护管理生物资源及合作的义务。最后文章从习惯国际法以及全球性公约的角度解释公海保护区对非缔约国(第三方)的管辖效力问题。最后提出公海保护区合理限制捕鱼自由的完善路径在于国际实践的推动,全球及区域协定的制定和进一步完善。第三部分是关于公海保护区捕鱼自由限制的国际实践,本部分主要讲述四个公海保护区的捕鱼活动情况及养护与捕鱼限制的规制进行梳理和总结,并对最后对四大公海保护区的捕鱼规定模式进行了评议。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其中南极模式以南极海生委为主导,主张在南极海生委公约下协议公海保护区的设立与捕鱼利益的矛盾,其中公约管辖范围内捕鱼权利的“合理使用”以及海生委公约是否赋予管理当局执行养护措施权力成为当前争议的焦点。东北大西洋模式以奥斯巴委员会作为公海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然而保护区内渔业管理权限则在东北大西洋渔业管理委员会手中,因此,以谅解备忘录为基础的集体安排成为东北大西洋模式协调各主管当局和组织机构的高效“润滑剂”和“粘结剂”,此外东北大西洋渔业管理委员会采用捕捞配额及合法捕捞证明的等渔业管理制度也是目前公认能被普遍接受的保护区渔业管理工具。地中海模式较上述两种模式而言,其本身具备潜在的专属经济区属性,因而存在《海洋法公约》赋予沿岸国保护环境的固有权利及责任,加之地中海相对封闭的地理属性,其较于前两种模式在对沿岸国以外渔船执行渔业管理的合法性争论则显然更低,然而,该地区公海保护区仍存在被沿岸国主张专属经济区管辖和大陆架延伸管辖的风险,因此公海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对保护区的管理权限上存在不完整性问题。第四部分是对于公海保护区对我国捕鱼的影响与对策思考。首先,指出建立公海保护区对我国海外捕捞业造成冲击,但参与建设公海保护区符合我国的战略利益,同时也是大国义务。文末认为我国应当,积极加入相关渔业组织、填补我国相关领域法律空白。面对公海保护区渔业养护问题,中国应当有礼有节,既要扞卫船旗国管辖权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及远洋捕捞利益,同时中国也应当为公海养护,特别是在保护区渔业养护问题上给出中国答卷,作者认为,在宏观层面上,中国应坚持人民命运共同体战略与海洋大国战略,站在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驳斥部分海洋强国试图在公海进行“独裁”妄想,坚持将公海问题纳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和联合国体系中予以讨论,避免公海养护及渔业管理游离于联合国体系之外成为新一轮地缘政治博弈的工具。在微观执行层面,中国应坚持区域渔业组织的协作与会议协商一致原则,避免公海保护区成为地区沿海国专属经济区管辖之延伸。其次,中国应坚决打击IUU非法捕捞活动,有条件接受渔船登临检查及合法捕捞证明制度;最后,中国为上述参与公海事务之目的,应迈向远洋深海,积极发展深海科学考察,以切实海洋数据据理力争,争取更多捕捞配额。除此之外,科学数据还可避免各国在公海保护区建立议题上因小失大,在本无养护之需的公海渔场人为限制捕鱼活动,从而无法做到海洋渔业资源利用最大化。
沈卉卉[3](2019)在《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研究 ——兼论中国金枪鱼远洋渔业的发展》文中研究表明金枪鱼是最重要的海洋鱼种之一,以罐装、生鱼片等各种形式为人们提供丰富的蛋白质。金枪鱼渔业由于其较大的生产价值,对沿海国和远洋渔业国,尤其是依赖渔业经济的小岛屿发展中国家,具有重要意义。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在日本、美国等远洋渔业大国的推动下,金枪鱼渔业从传统的竿钓拓展到延绳钓、围网等捕捞效率较高的作业方式。随着人工集鱼装置、直升机等现代技术的应用,金枪鱼渔获量得到迅速提升。但随之而来的是资源衰退、捕捞能力过剩、过度捕捞、非法捕捞、兼捕渔获物大量上岸等问题,不仅导致鱼类种群资源和生态环境恶化,还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本研究通过梳理金枪鱼渔业管理发展历史和演变过程,探索其背后的动力机制,分析了由于资源分配不合理而带来的诸多管理问题,提出只有根据金枪鱼鱼类种群高度洄游的特性建立合理的资源分配机制,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金枪鱼渔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实现金枪鱼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文章提出了金枪鱼渔业资源再分配的方法体系,具体的分配途径以及审核机制。同时,文章讨论了中国作为非传统远洋渔业国,非发展中小岛屿国家,非金枪鱼资源大国,如何在资源衰退、竞争激烈的金枪鱼渔业中生存和发展,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思考,以期为中国金枪鱼远洋渔业管理决策提供参考。论文首先分析了国内外金枪鱼渔业管理的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阐述了论文的研究方法、意义和作用。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调查、数据统计、比较分析等。通过渔业资源数据的统计分析,了解资源现状和趋势,评估管理措施的实施效力。通过文献搜集和整理对金枪鱼渔业管理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和归纳、整理和分析,以发现其中的规律和矛盾,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第一章作为论文的理论框架,介绍了渔业资源“公地悲剧”存在的原因和背景,以现代产权理论作为资源管理和分配的理论基础,阐述了现代渔业资源管理中的发展趋势,包括可持续发展理论、负责任捕捞理论以及生态系统方法等。第二章较为系统地构建了渔业资源管理的法律框架,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规定的协定》、《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关于港口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措施协定》、《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和粮农组织四个国际行动计划。《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金枪鱼等高度洄游鱼种列出了专门的条款,呼吁沿海国和相关国家通过建立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进行合作管理。为了确保海洋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保护海洋环境和生态系统,国际社会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指导原则,通过了《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执行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养护和管理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规定的协定》和《关于港口国预防、制止和消除非法、不报告、不管制捕鱼的措施协定》等国际文书,为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第三章对金枪鱼渔业管理制度的发展和演变进行了梳理。在1958年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召开之前,国际社会并没有具体的针对金枪鱼的管理措施和法律法规,也没有形成相应的资源分配体系,渔业管理组织的主要任务是收集金枪鱼相关种群的生物学和生态学数据并进行分析,以了解种群当前和过去的状况及趋势。由于捕捞技术的限制,当时的金枪鱼捕捞量并未超过最大平均可持续产量,资源处于相对稳定状态。随着捕捞技术的发展,渔获量的迅速增加,国际社会开始意识到有必要限制捕捞量以避免资源的衰退。1961年美洲间热带金枪鱼渔业委员会第一次出台金枪鱼渔获管理限制规定,为下一年黄鳍金枪鱼设置了总捕捞限额。此后,总可捕量制度成为控制金枪鱼捕捞能力的主要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配额分配体系。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始实施,海洋渔业管理从本质上产生重大的变化。与此同时,五个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RFMOs)相继成立,负责金枪鱼渔业的管理工作。文章第四章讨论了这些RFMOs实施的养护管理措施及其资源分配和实施方式。一方面RFMOs从技术上对渔具、渔网、捕捞规格、捕捞时间和区域等进行限制,确保种群有足够的生长空间;另一方面,通过实施配额制度和捕捞能力限制,确保金枪鱼种群的捕捞量不超过最大可持续捕捞产量。但是,由于配额的核定多基于历史捕捞量这一定量因素,很多国家允许捕捞的资源配额与其实际捕捞能力不匹配,导致过度捕捞、产能过剩以及非法捕捞问题仍然存在,同时还伴有海鸟、海龟、鲨鱼以及海洋哺乳动物的兼捕,威胁金枪鱼渔业的可持续发展。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措施的执行效力也因此受到质疑。第五章作者分析了资源分配机制不合理导致金枪渔业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管理技术不足、政策缺陷和执法不力等。成员国在提交捕捞数据中存在低报、高报、或误报的情况,而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几乎无法核实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在提交的数据中,只有金枪鱼和渔船相关数据较为充分,但是兼捕渔获物和其他生物数据,由于渔民辨识困难,或者没有明确的规定,往往提交不完整。此外,兼捕仍然是金枪鱼渔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虽然管理组织要求渔船在作业时避开鲨鱼和海洋哺乳动物聚集和活跃区域,但是这仅仅是作为建议,并非强制性要求。政策和决策体系本身的缺陷也是导致养护管理措施执行不力的主要因素。在确定总捕捞量和捕捞努力量分配标准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现有种群状况和捕捞努力量水平、成员国的历史捕捞量、成员国的历史捕捞方式和习惯捕鱼法以及对养护和管理措施的遵守情况等。以上这些因素中,只有历史捕捞量是可以明确核定的标准,事实上在配额的分配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也是根据成员国的历史捕捞量进行分配的,并一直遵循“相对稳定”原则,配额的变动不大,导致一些传统远洋渔业国家和区域捕捞配额相对较多,新兴渔业国家虽然在捕捞设备和捕捞能力上发展较快,现有的捕捞配额却不能满足国内市场和渔业企业的需要。而且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内部的决策体系导致成员国无法就一些实质性问题达成一致,使措施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仅仅“走过场”。成员国内部存在多重利益分歧,在执行养护管理措施时并没有像执行国内政策那么严格,对本国渔船和捕捞活动的监管上也经常渔业利益高于养护利益。尤其是对公海作业的渔船的监管上,由于能力限制或主观意愿的缺乏,常常导致一些违法捕捞行为的发生。此外,成员国在养护管理措施实施过程中的消极态度从侧面反映了缺乏激励措施的情况下,成员国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界限不清,定位模糊。作者提出,基于权利的管理体系使渔业从业者能以经济效益最大化进行渔业生产,从而主动削减过剩产能,淘汰老旧渔船。进一步说,渔业资源使用权的有效分配促使成员国主动承担资源养护的责任,以保障其渔业的可持续发展,从而获得长期回报。作者建议配额分配机制的改革以总可捕量为依据,由独立评审机制决定成员国应享有的配额比例。除了历史捕捞数据,成员国对养护的责任(包括打击非法捕捞的实践和效力)也作为重要的分配依据进行考虑。在短期内,作者建议采用基本配额+可转让配额叠加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即保护历史捕捞者的利益,又为新成员的加入提供了机会。与此同时,金枪鱼渔业管理中要进一步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通过非政府组织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能力建设,弥合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差距,加强对资源的利用。最后,作者分析了中国发展金枪鱼远洋渔业的可能性及对策。作为一项战略性产业,适度有序的发展金枪鱼渔业是现阶段中国的最优选择。在全球经济的衰退和渔业资源的减少的大环境下,中国一方面需要减少渔船数量、控制捕捞能力,严惩违法行为,提高履约水平,以树立积极的渔业大国形象;另一方面也要加强资源调查,提高生产效率。另外,通过国际合作和谈判争取其他国家转让配额,维护我国的正当权益;延长产业链,进行渔获物深加工,从而提高鱼品的单位价值。最后,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渔业大国,需要积极适应管理制度的不断演变,在国际渔业管理中贡献中国智慧,在构建国际秩序中发挥应有的大国作用。总之,确保金枪鱼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无论是对于国际社会、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还是作为远洋渔业大国的中国,金枪鱼渔业管理制度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付玉[4](2019)在《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临和检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临和检查制度是国际海洋法的一项重要发展,是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遵守与执行的重要手段。此项制度产生于公海渔业资源衰退、船旗国管辖效果受到质疑的大背景下,是公海渔业治理中船旗国专属管辖权的补充。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的主要国际法依据是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和区域渔业组织公约及规定,其实施需要明确的条约授权,仍是一项条约权利而非国际习惯法规则。
李雯婷[5](2019)在《在WTO框架下解决IUU捕捞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各国的渔业补贴是导致非法、未报告和无管制捕捞(IUU捕捞)和过度捕捞的一个重要成因。为了保护日益枯竭的渔业资源,全方位的打击IUU捕捞获得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到一系列国际渔业法的出台,全球形成了船旗国、港口国、市场国、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等各方共同打击IUU捕捞的新局面。但是,船旗国缺乏对渔船的有效控制,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对非缔约国的渔船也存在管理困难。因此,具有争端解决机制的WTO能够参与到打击IUU捕捞的行动中来成为了各国的期望。随着WTO新一轮渔业补贴谈判的推进,如何在WTO框架下有效地解决IUU捕捞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通过分析渔业补贴与IUU捕捞的关系以及国际渔业法在解决IUU捕捞问题上的不足,强调WTO渔业谈判对打击IUU捕捞的重要的补充性作用。其次,通过比较分析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世界渔业大国以及国际渔业法律法规对IUU捕捞的定义,为在WTO框架下对IUU捕捞有适度的定义范围,适格的认定机构和组织的确定以及纪律的触发条件提供借鉴和参考。同时,关注各国在渔业补贴谈判中的立场和观点,并对最新的主席文件进行评析。再次,分析WTO体制下已有的基本原则和规则,探究《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渔业补贴的适用性,并关注特殊与差别待遇对发展中国家的适用,透明化制度的建设以及渔业纠纷的磋商解决在渔业谈判中的重要性。然后,从管辖权,诉由和申诉国认定等多个角度分析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IUU捕捞在程序上和执行上面临的困难。关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WTO规则关于入渔费规定的冲突,以及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与其他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渔业补贴管辖权冲突的问题。同时通过分析渔业本身区别于传统货物贸易和农产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特别是渔业纠纷背后裹挟的深刻的海洋领土主权的矛盾和冲突,界定WTO的争端解决机制解决IUU捕捞的边界。随后具体分析渔业谈判中的争议水域的条款的拟定,以防止在渔业争端解决过程中对国家海洋领土主权产生威胁等。最后,在WTO启动系统性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分析的新一轮的渔业补贴谈判对我国渔业补贴以及渔业管理措施的新挑战,为我国的补贴结构改革和在渔业谈判中如何争取更多的利益提出一些建议。
沈鹏[6](2018)在《美国对公海渔业资源开发的政策》文中研究说明开发公海渔业资源是一个既历史悠久又现实的问题。美国很早就开始与世界各国进行相关外交交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带头开启了扩大沿海国渔业管辖权的过程,但同时又担心自身的安全利益因此而受损。如何确立公海的范围和国家的渔业管辖权,成为一个经历多年的外交课题。美国通过三次参与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谈判,与世界各国一道达成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渔业管辖权进行了一个总体的安排。但当今公海渔业资源的开发和养护仍存在不少法律空白和争议。美国还在国际场合进一步推动限制开发公海渔业资源,这将对未来公海渔业资源开发的形势产生重大影响。
邵化斌[7](2018)在《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研究 ——以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实践为分析对象》文中研究表明海洋拥有十分丰富的生物资源,是地球上最为重要的生命支持系统,也是人类最为重要的食物保障之一。许多海洋生物具有开发利用价值,海洋渔业为人类提供了丰富的食物和其他多种用途的资源。但随着社会发展和人类捕捞技术的进步,过度捕捞、资源崩溃、环境破坏等问题日益突出,很多海洋动物处于濒危状态,面临绝种的危险。维护海洋生物多样性、如何通过科学有效的渔业管理来实现对海洋生物资源的科学养护和持续利用,是当前人们关注的热点,并采取了许多措施。然而当前的国际海洋法律体系却难以为国际海洋动物保护行动提供全面的、有效的法律保障,亟须考虑如何构建更为有效的国际管理机制来实现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进而挽救那些处于濒危境地的海洋动物。其中,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开展的各类实践,是该领域的重要组成,对其进行综合考量与评判,或许能够得到一些不错的启示。因此,本文基于海洋动物特性及海上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客观分析海洋渔业捕捞活动对海洋动物种群造成的影响,并从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实践的角度,审视海洋动物保护与海洋渔业管理之间的关系,是对当前的海洋动物保护理论体系及国际渔业管理制度体系的进一步丰富与发展,而在实践上也会为我国海洋渔业健康发展及开展有效的海洋动物保护提供一定的理论参考与支撑作用。同时,针对现有的主要海洋动物保护理念、保护措施、国际法律制度以及主要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管理实践做出梳理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更有利于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的完善思考,可以为当前国际海洋生物养护制度发展及我国参与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远洋渔业政策调整、国际履约政策完善等方面,提供一种新思路和新角度。海洋动物保护的理念囊括了动物福利、人与海洋动物的关系、海洋动物的自然资源价值等内容。进入21世纪以来,人们的自然保护意识、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爱护野生动物的理念在不少地区已经达到了普及的程度,在决策中注重生态,已成为一种常态,在生活中注重来自自然的享受,也成为了一种幸福感的基本标准,海洋动物保护已然成为当前社会发展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而且,无论是海洋动物的福利问题,还是人与海洋动物的关系失衡,抑或是海洋动物的自然资源价值的体现,海洋渔业捕捞的因素一直充斥在其中,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正如陆地动物保护首先要从狩猎抓起,海洋动物的保护问题,自然要先从捕捞入手,只有将海洋捕捞管理好了,海洋动物的福利、人与海洋动物关系的平衡及海洋动物各价值的保护与利用等问题,才能真正得到缓解。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法渊源,既包括传统意义上有关的国际条约与习惯,主要是以重要国际条约为基础,也包括与之相关的基本原则、司法判例、国际组织决议及宣言等法律文件组成的其他渊源。国际条约方面,自19世纪末以来,国际社会相继制定了较多的与海洋动物保护有关的全球性和区域性条约,在养护海洋动物种群资源、管制海洋捕捞活动、保护海洋动物栖息地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组织决议、宣言及准则包括全球性人类环境会议的宣言、《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和国际行动计划、联合国大会关于禁止公海大型流刺网的决议等内容。在主要的基本原则方面,结合前文对重要国际条约、人类环境会议宣言以及相关决议文件等的论述分析,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主要有公海捕鱼自由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生态系统方法和预防性原则,它们是在不同历史阶段发展起来的,在针对海洋生物资源的开发、管理及养护方面各自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与海洋动物保护有关的国际案例,可以分为早期仲裁、国际海洋法法庭判例、国际贸易争端和国际法院判例,每一个案例的产生及解决都有着完全不同的历史因素和利益动机,但从整体来看,主要的矛盾点是在海洋生物资源开发利用与单方面开展海洋动物保护之间的权益之争。总而言之,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法的发展进步,是与海洋捕捞产业的进步及海洋动物保护理念的发展分不开的。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组织包括以联合国、联合国粮农组织、国际捕鲸委员会为代表的全球性国际组织,以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委员会及其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主体的区域组织,以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等非政府机构,这些组织相互构成了一个既相互独立又能紧密联系的管理体系,领域则涵盖到了科学研究与情报收集、国际政策与行动计划、贸易限制与行为准则等各个方面,推动了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框架的形成。在推行的海洋动物保护措施方面,设立海洋保护区、人工增殖放流、栖息地修复、贸易限制手段以及对海洋捕捞活动的管制,是当前海洋动物保护的主要内容。自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开始发展以来,海洋动物的保护就一直伴随着国际海洋法、环境法及各类国际组织机构的演变而不断发展。海洋动物保护与国际海洋渔业管理体系,尤其是与国际渔业管理组织之间,存在的密切的交互作用,可以说,整个的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框架的发展与运行,基本都是围绕着海洋渔业管理来完成的。通过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实施海洋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是当前国际渔业管理的最为显着的特点。在海洋动物保护方面,绝大部分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在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框架下,对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相应机构组织的成立,以及海洋保护区设立、海洋动物贸易限制手段、对海洋捕捞的限制等海洋动物保护措施的开展,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均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最为直接的表现,则是其集诸多法律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以及监督者于一身,这也与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中的地位日益提升息息相关。而伴随着国际社会和各沿海国对海洋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加深,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在减少海洋捕捞对海洋动物的影响,保护海洋动物栖息地以及保护海洋环境等方面的担子也会越来越重,再加上当前的国际环保组织、社会民众等因素的影响与施压,在未来,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将会是平衡海洋捕捞与海洋动物保护的最前线,其各类管理措施的成功与否,都会直接影响到国际渔业管理制度和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的发展与完善。在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具体实践上,当前影响力和执行力较强、与我国关系最为密切的组织,如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国际捕鲸委员会(IWC)、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委员会(CCAMLR)、《保护信天翁和海燕协定》(ACAP)、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IATTC)、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委员会(ICCAT)、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OTC)、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等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开展了许多与海洋动物保护有关的决策建议、技术措施和不同组织间的合作实践,尤其是针对海洋渔业捕捞活动中广泛存在的对海龟、海鸟、鲨鱼、海洋哺乳动物等的伤害、缠绕、误捕、混捕等方面开展的养护管理决策与技术手段。这些实践的主要特点有:强调生态系统方法的适用、强制性数据收集与共享、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注重海洋动物的就地保护和强调制度的遵守执行。这些特征既是国际渔业管理组织在国际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中的责任义务体现,也是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发展要求。海洋动物保护与海洋渔业管理之间存在着相互推动、互为补充和互为限制的关系。在国际海洋资源法律的发展进程中,海洋动物保护与海洋渔业管理之间有着密切的相互推动作用,互相促进了各自的发展进步;而在这种推动的过程中,还存在着较多的互补效应,具体体现为执行力的互相补充和制度措施的效益叠加;但由于海洋动物保护与海洋渔业管理的理念和目标有着根本性差别,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互为限制之处,往往发生在对一些经济价值较高的海洋动物的保护与管理上,但最终将这种互为限制限定为海洋动物保护与可持续开发之间的一个平衡状态,是两者将来的共同发展方向。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完善的重点就是加强不同条约和不同组织之间的协调统一以及注重海洋动物保护与海洋渔业管理之间的密切关联,同时加强对海洋动物保护与海洋渔业捕捞活动数据收集机制的完善,尤其借鉴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成功实践经验。而对于制定一个统一的国际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设立一个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设想,在理论上确实能够有效协调、统一当前的各类条约体系和国际组织机构的重叠、冲突和不平衡问题,但在短期内实现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多种条约体系并存、多类国际组织共同管理的现状会长期存在,而不同国家间、组织间建立尽可能广泛的合作机制,是目前和将来的发展重点。在强化遵守执行和国家责任方面,将相关的具有广泛认同度的国际文件上升为具有法律效力和一定强制性的国际习惯,加强对海洋动物保护与海洋渔业捕捞活动数据收集机制的完善,最为重要和关键,其中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渔业领域透明度建设非常值得思考,而对于建设海洋保护区(尤其是设立公海保护区)和对某个国家或地区开展贸易限制或制裁措施,要在平等的国际合作基础上审慎开展。可以从以下4点来完善当前的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以海洋动物保护理念的发展为引导,完善已有的国际法律规范体系;以国际合作为基础,建立完备的协调和争端解决机制;依托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有关实践,提升有关国际条约的执行力;注重海洋动物的就地保护,适当发展移地保护措施。我国是海洋渔业捕捞大国,海洋渔业捕捞产量长期居世界首位,并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逐步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海洋渔业管理制度和海洋动物保护机制,但与发达国家和国际海洋渔业管理制度的发展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我国不仅是一个渔业大国,而且是一个远洋渔业大国,国际海洋渔业治理和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的发展和完善,理应有我国的话语和参与。我国参与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的完善建议为:更新理念,提升全民的海洋动物保护意识;完善法律体系,形成完备的海洋动物保护机制;构建成熟的合作机制,参与或主导共同管理;积极参与国际治理,增强话语权。使我国更好地履行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义务和国家责任,以及推动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的进步与完善。
魏德才[8](2017)在《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变革的国际法考察》文中认为养护的概念起源于环境法,存在着“最大限度利用”的人类中心主义与“最小化商业使用”的生态中心主义之争。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以下简称养护机制)形成于海洋法,白令海海豹仲裁案、《北海渔业公约》、1958《公海捕鱼公约》是养护机制形成的三个里程碑。《海洋法公约》是养护机制变革的起点。养护机制变革以《挂旗协定》、《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行为守则》为支柱,带来了养护目标的变迁与养护理念的转变,影响着公海渔业资源的属性。三项国际法原则阻碍着养护机制的变革:公海捕鱼自由、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以及船旗国管辖。养护机制的变革需求根源于高度工业化的现代渔业生产,三项国际法原则形成于前工业化时代。养护机制变革与三项国际法原则之间存在着矛盾与冲突。这些前工业化的行为准则犹如婴儿摇篮的边框和护栏,当婴儿(公海渔业)逐渐成长为儿童,摇篮的边框和护栏便开始束缚着孩子的成长。公海捕鱼自由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首要原则。公海捕鱼自由逐步受到限制但仍决定着资源属性,多维度限制着养护机制变革。在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三条路径中,新自由主义路径重视理性选择且无约束机制,对公海捕鱼自由的约束有限,而且效果不佳。功能主义路径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载体,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主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总体成功但推动变革的能力有限。特定种群路径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特殊形态,须与功能主义路径结合适用,将公共道德因素引入养护机制,存在着被动性、局限性。公海捕鱼自由反对沿海国拥有公海养护措施的决定权,这值得我国特别关注。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第二个原则。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体现国家主权但允许少量例外。现在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多忽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而直接约束非缔约国,该行为违反了国际法。《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剥夺了非缔约方的捕鱼权,有限地突破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并不存在“内部例外义务”,但内容尚不构成国际习惯法。软法是养护机制变革的推进剂和机制运行的润滑剂。连续18年的UNICPOLOS会议将公海捕捞问题推向了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高度。软法是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特洛伊木马”。生态系统方法蕴含着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要求,是突破条约相对效力的新工具,但生态系统方法仍缺乏法律规范性。船旗国管辖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第三个原则。《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以船旗国义务来约束船旗国管辖,实质上形成国家间制约机制。《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还建立了有条件的管辖共享机制,这些无法解决人们对渔船船旗国管辖专属性的质疑,也无法应对非缔约国的挑战。港口国措施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有力支撑。《港口国协定》将渔业管理的非法、未报告、无管制捕捞(以下简称IUU捕捞)概念直接引入国际条约存在不当。IUU捕捞的主要起因在于国内渔业法制而非船旗国管辖。自愿准则、MCS措施让IUU捕捞船舶大多没有船旗国。因此,打击IUU捕捞不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理由。《港口国措施协定》实质是为非缔约国设定最低标准,有助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规范的执行。《港口国措施协定》扩大渔船的范围有助于养护机制的变革。养护机制变革与上述三项原则之间的紧张关系来源于国际法碎片化。碎片化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国际法特有现象。公海渔业资源领域有着典型的国际法碎片化的典型特征。公海渔业规范碎片化的形成与养护机制的变革同步,国际法碎片化为养护机制变革提供着持续动力。展望养护机制的变革,由于公海渔业资源养护的对象包括了全部海洋生物及其栖息地,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已采用生物多样性养护所必须的养护方法,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将承担起生物多样性养护的职责,这有利于达成BBNJ执行协定。展望养护机制的变革,鉴于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审理海洋渔业案件的45%与渔业资源养护有关,海洋渔业资源已定位为“可用竭的自然资源”,该机构已成为养护机制变革的稳压器,以贸易措施养护资源打击IUU捕捞的正当性将获得认可。贸易措施将继续推动养护理念转变与养护目标的实现。面对养护机制的变革,中国没有全盘接受,而是根据自身的利益做出选择。中国公海渔业起步晚发展迅速,是公海捕鱼自由的受益者。中国渔船遵守公海渔业养护规范记录良好,并非养护规则的破坏者。中国公海渔业船队遵守《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接受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缔约方执法船的公海登临和检查。中国是船旗国管辖的维护者。中国虽签署但至今没有批准《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一个关键的考量在于该协定第21条第7款蕴含着突破船旗国管辖的因素。面对养护机制的变革,中国应有自己的立场。短期而言,中国应以公海捕鱼国身份为出发点,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保持灵活,即坚持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整体外交方针,公海渔业实践中遵守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养护规范。就中期战略而论,中国应支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主导,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功能整合。中国应支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权参与谈判、缔约,将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确定为经社理事会直接联系机构,纳入联合国体制内。从长远来说,中国应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机制变革。面对养护机制的变革,中国目前应警惕三种倾向。首先,中国要警惕沿海国借口资源养护否定公海捕鱼自由。公海捕鱼国与沿海国在公海治理中的决定权争夺长期存在,《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没有支持沿海国,但沿海国的话语权优势日益明显。公海捕鱼自由是中国公海渔业持续发展的基础所在,不容否定。其次,中国要警惕借口打击IUU捕捞变船旗国管辖为普遍管辖。当前在公海从事IUU捕捞的渔船多数没有船旗国,部分悬挂有非缔约国船旗。有环保组织将IUU捕捞活动比作海盗行为,呼吁对从事IUU捕捞的公海渔船适用普遍管辖。如果每个国家均有权在公海对他国渔船执法,当前公海渔业秩序将会破坏。作为远洋捕捞大国,中国应对此保持警惕。第三,中国要警惕借口解决碎片化问题而主张环境规范优先于渔业规范。国际法碎片化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无法解决国际法内部不同部门间的法律冲突。生态主义者与环保组织认为:解决碎片化问题需要明确环境规范的优先地位。这种主张违反《海洋法公约》、《条约法公约》,但影响较大。此主张与我国当前公海渔业的发展水平相脱离,中国应对此保持警惕。
刘省荣[9](2017)在《中西太平洋海域金枪鱼资源开发与保护现状分析》文中研究指明中西太平洋渔区金枪鱼资源丰富,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渔区2015年金枪鱼产量为262万吨,占世界金枪鱼总产量的56%。2015年在此作业的渔船达3443艘,其中延绳钓2983艘,占总船数的86.6%,围网338艘,占总船数的11.3%。在中西太平洋渔区从事远洋渔业捕捞的渔船主要来自中国、中国台湾、韩国、日本以及太平洋岛国瓦努阿图、斐济等,还包括在密克罗尼西亚、马绍尔群岛近海海域作业的中国、中国台湾以及在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近海海域的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的渔船。中西太平洋渔业主要有四种类型,即围网、延绳钓、竿钓和曳绳钓渔业。近年来金枪鱼资源持续衰退,特别是对大眼金枪鱼资源的过度捕捞,为保证中西太平洋金枪鱼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对渔业资源管理养护越来越严格,为保证我国远洋金枪鱼渔业发展,有必要进行系统研究。文章首先介绍了当前对中西太平洋金枪鱼渔业研究背景及国内外研究现状,提出论文的研究方法及基本框架。对中西太平洋金枪鱼渔业的现状进行了重点论述,主要包括金枪鱼目标鱼种长鳍金枪鱼、大眼金枪鱼、黄鳍金枪鱼、鲣鱼等的生物特征、在中西太平洋1950-2015年历年捕捞情况、主要捕捞国家及渔获量变化情况、近年来主要作业方式的捕捞产量情况、总结了各金枪鱼捕捞总产量及主要捕捞作业船舶的变化情况,依据WCPFC年度报告中金枪鱼资源评估状况,对各主要金枪鱼鱼种的资源状况进行分析总结。其次对中西太平洋金枪鱼渔业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主要包括简介区域渔业管理组织FFA、PNA、WCPFC概况,重点介绍了WCPFC管理区域、组织结构、运作情况及现行各项管理制度与养护措施,就现阶段管理现状分析总结及指出未来管理趋势。基于搜集文献资料、金枪鱼资源现状分析及中西太平洋管理现状分析研究总结出中西太平洋金枪鱼渔业管理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区域金枪鱼捕捞能力过剩;上报数据完整性与有效性问题;对于IUU渔业活动的有效治理问题;配额分配制度的合理性问题;执行养护与管理措施有效性问题;不同利益集团间的制约性问题。然后就上述问题提出了改进养护和管理建议:加强对捕捞能力的限制、加强数据上报收集统计工作、加大对IUU渔业活动打击力度、改善配额分配制度。最后介绍了我国中西太平洋金枪鱼渔业发展现状,结合作者在中渔公司超低温延绳钓船金盛3号实习经历,论述我国中西太平洋金枪鱼延绳钓船生产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针对我国在中西太平洋金枪鱼渔业发展存在问题,提出粗浅观点和建议:积极履约增加谈判筹码;加强与太平洋发展中的小岛国(SIDS)合作;加大科研投入,提高我国渔船造船技术及捕捞能力;加强人员培训、人才培养;合理布局,建设远洋补给基地;加快国内金枪鱼市场的开发。
郑凡[10](2016)在《半闭海的海洋区域合作 ——法律基础与实践》文中研究指明本文的核心观点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摘要中以下简称《公约》)第九部分可以作为海洋区域合作的基础,“闭海或半闭海”既是地理上的基础,也是法律上的基础。并且,由于中国周边海域都是半闭海,这对中国尤其重要。《公约》第九部分的规定十分笼统,只有两个条文,即第122条“定义”以及第123条“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虽然第123条设立了鼓励闭海或半闭海沿海国在生物资源管理与养护、海洋环境保护以及海洋科考方面进行区域合作的框架性制度,但如何适用成为了一个问题。为此,本文作了四个方面的努力。首先,本文回顾了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闭海或半闭海”议题的形成以及为之展开的谈判。指出为此类海域作出特殊规定的理由一方面在于其地理特征:(1)此类面积较小且出口较少的海域中航行的复杂性;(2)此类海域易遭受各类污染;(3)在养护、开发生物资源方面采取预警措施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在于适用海洋法一般规定(尤其是专属经济区制度)可能产生的划界与航行困难。《公约》第123条的意图是以功能路径的区域合作缓解由沿海国以海域路径扩展管辖海域造成的张力。其次,本文分析了《公约》中关于海洋区域合作的其他规定,以《21世纪议程》和1995年《鱼类种群协定》为代表的国际法相关发展,以及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粮农组织为推进区域路径所作的工作。指出《公约》第九部分在适用时需结合其他的国际法渊源,并结合此类海域各自的特殊情况。然后,作为本文的核心部分,本文以《公约》第123条为框架对地中海与波罗的海的海洋区域合作实践进行了考察。通过探究这两个半闭海区域在海洋环境保护及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两个领域区域合作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半闭海的地理条件是需要合作的原因之一,而相关国际法的发展推动了区域合作法律框架的演进,此外,不同性质的国际组织也在合作的不同阶段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进一步的比较,本文还提取了可供中国周边海域区域合作实践参考的经验。最后,基于以上认识,本文对中国的海洋政策提出了建议。一方面指出海洋法的内在张力仍旧存在,即海洋大国与沿海国之间的张力、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张力、以及由地理条件形成的分野,灵活处理这些张力应是中国以建设海洋强国为目标的海洋政策的重点。基于中国是“半闭海国家”的地理条件,应对周边海域的海洋问题应以“半闭海”作为出发点。另一方面还以半闭海为视角通观了南海的海洋问题,结合南海已有的海洋区域合作实践,对我国参与并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以及其他领域的区域合作提出具体建议。
二、《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公约》对我国金枪鱼渔业影响的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公约》对我国金枪鱼渔业影响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方法及内容框架 |
第二章 渔业伦理的理论建构 |
2.1 渔业伦理的立论基础 |
2.1.1 逻辑起点 |
2.1.2 资源养护 |
2.1.3 可持续利用 |
2.2 渔业伦理的概念、地位和原则 |
2.2.1 概念溯源及研判 |
2.2.2 学科关联 |
2.2.3 相关原则 |
2.3 基本分类 |
2.3.1 渔业生态伦理 |
2.3.2 渔业社会伦理 |
2.3.3 渔业产业伦理 |
2.3.4 渔业科技伦理 |
第三章 基于伦理的渔业治理范式分析 |
3.1 渔业治理的元层次 |
3.1.1 合法性与正当性 |
3.1.2 渔业元治理 |
3.2 符合伦理的现代渔业治理理论 |
3.2.1 基于“生态整体主义”的治理理论 |
3.2.2 基于“价值平衡原则”的治理理论 |
3.3 渔业伦理分析和评估 |
3.3.1 伦理分析矩阵 |
3.3.2 伦理评估工具 |
第四章 现代渔业治理的伦理进程 |
4.1 可持续渔业中的维度指向 |
4.1.1 时间维度 |
4.1.2 空间维度 |
4.1.3 人际维度 |
4.2 渔业治理之伦理难题 |
4.2.1 人与人的博弈 |
4.2.2 人与鱼的博弈 |
4.2.3 知与行的脱节 |
4.3 渔业治理之伦理突围 |
4.3.1 制定渔业伦理目标 |
4.3.2 开展渔业伦理决策 |
第五章 中国渔业治理的伦理议题 |
5.1 中国渔业道德基础与现代问题 |
5.1.1 中国传统智慧中的渔业伦理元素 |
5.1.2 中国现代渔业问题的伦理之维 |
5.2 中国现代渔业治理的绿色转型 |
5.2.1 发展阶段与模式进化 |
5.2.2 基于伦理的转型实践 |
5.2.3 未来发展的伦理展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缩略语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2)公海保护区捕鱼自由的限制及其边界(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价值与意义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公海保护区与捕鱼自由国际法律背景 |
第一节 公海保护区制度的国际法演进 |
一、公海保护区概念及发展概述 |
二、公海保护区的历史演进 |
三、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依据及困境 |
第二节 公海捕鱼自由的发展与基本制度概述 |
一、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内涵 |
二、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的法理依据 |
三、海捕鱼自由权利的限制 |
第二章 公海保护区对公海捕鱼自由的冲击与协调 |
第一节 公海保护区与公海捕鱼自由冲突之原因分析 |
一、资源不竭论的终结到养护-开发海洋理论的勃兴 |
二、公海保护区管理养护与公海捕鱼自由原则相互矛盾 |
三、公海养护协商及执行制度缺位 |
四、区域条约及渔业机构等现有制度与BBNJ相互重叠掣肘 |
五、公海捕鱼“权利-义务”的不对称性与“负责任捕捞” |
第二节 公海保护区与公海捕鱼自由的协调 |
一、适当顾及义务与善意原则 |
二、基于习惯国际法的效力 |
三、基于全球性国际条约的间接效力 |
四、基于海盗行为的普遍管辖 |
第三章 公海保护区捕鱼自由限制的国际实践 |
第一节 地中海派格拉斯公海保护区 |
一、派格拉斯公海保护区制度构建 |
二、捕鱼限制的必要性 |
三、捕鱼限制的管理实践 |
第二节 东北大西洋公海保护区网络 |
一、派格拉斯公海保护区制度构建 |
二、捕鱼限制的必要性 |
三、捕鱼限制的管理实践 |
第三节 罗斯海公海保护区 |
一、罗斯海公海保护区制度构建 |
二、捕鱼限制的必要性 |
三、捕鱼限制的管理实践 |
第四节 南奥克尼公海保护区 |
一、南奥克尼公海保护区制度构建 |
二、捕鱼限制的必要性 |
三、捕鱼限制的管理实践 |
第五节 四大公海保护区渔业管理模式之评析 |
一、南极模式 |
二、东北大西洋模式 |
三、地中海模式 |
第四章 中国在公海保护区捕鱼的立场与策略选择 |
第一节 建立公海保护区对我国远洋捕捞渔业的冲击 |
一、我国远洋渔业发展失去先机但后来居上 |
二、公海保护区制度对中国远洋捕捞造成冲击 |
第二节 我国参与公海保护区建设的长远收益与大国担当 |
一、中国参与区域渔业组织及公海保护区养护的国际实践 |
二、中国在公海养护与渔业开发的立场 |
第三节 中国面临的挑战与策略选择 |
一、船旗国管辖的扞卫者与有条件接受登临检查 |
二、清晰区域渔业组织在公海养护中的主导地位 |
三、以谅解备忘录为基础推动全球与区域实践的耦合 |
四、以基础科学研究为先导强化公海渔业事务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研究 ——兼论中国金枪鱼远洋渔业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意义及作用 |
四、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第一章 渔业资源管理理论基础 |
1.1 渔业管理基本概念 |
1.2 渔业管理的发展 |
1.3 渔业资源管理理论基础 |
1.3.1 公地悲剧 |
1.3.2 现代产权理论 |
1.3.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1.3.4 负责任捕捞 |
1.3.5 渔业生态系统方法 |
第二章 渔业资源管理法律体系 |
2.1 传统海洋渔业资源管理法律框架 |
2.2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2.3 后UNCLOS时代国际渔业资源管理 |
2.3.1 《种群协定》 |
2.3.2 《促进公海渔船遵守国际养护和管理措施的协定》 |
2.3.3 《港口国措施协定》 |
2.3.4 《负责任渔业行为守则》 |
2.3.5 FAO国际行动计划 |
第三章 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历史演进 |
3.1 金枪鱼渔业的发展历史 |
3.2 金枪鱼资源渔获历史 |
3.3 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演变 |
第四章 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构建 |
4.1 金枪鱼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 |
4.1.1 美洲间热带金枪鱼委员会(IATTC) |
4.1.2 养护大西洋金枪鱼国际委员会(ICCAT) |
4.1.3 养护南方蓝鳍金枪鱼委员会(CCSBT) |
4.1.4 印度洋金枪鱼委员会(IOTC) |
4.1.5 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WCPFC) |
4.2 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现状 |
4.2.1 捕捞数据上报 |
4.2.2 渔获量限制 |
4.2.3 捕捞能力限制 |
4.2.4 合规和执法管理 |
4.2.5 兼捕渔获物管理 |
4.2.6 技术性管理措施 |
第五章 金枪鱼渔业管理制度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
5.1 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问题 |
5.1.1 资源管理技术不足 |
5.1.2 资源分配体系的政策缺陷 |
5.1.3 执法不力 |
5.2 完善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的对策 |
5.2.1 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
5.2.2 加强海上执法 |
5.2.3 资源分配决策体系的变革 |
5.2.4 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 |
5.3 基于使用权的配额分配体系 |
第六章 中国的金枪鱼渔业发展历程及展望 |
6.1 中国金枪鱼渔业介绍 |
6.1.1 发展扩张(1988-1994) |
6.1.2 结构调整阶段(1995-1998) |
6.1.3 巩固发展(1999-2015) |
6.1.4 控制规模,规范有序发展(2016-今) |
6.2 中国的金枪鱼渔业政策 |
6.3 中国的金枪鱼渔业管理实践 |
6.3.1 数据收集和上报 |
6.3.2 渔船管理 |
6.3.3 船员管理 |
6.3.4 加强执法 |
6.3.5 参与政策制定 |
6.4 中国金枪鱼渔业发展展望 |
6.4.1 加强资源调查,提高生产效率 |
6.4.2 严惩违法行为,提高履约水平 |
6.4.3 完善产业链,开发国内市场 |
6.4.4 参与国际合作,维护正当权益 |
6.4.5 完善国内立法,加入国际协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词 |
(4)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临和检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的国际法依据 |
(一) 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的渊源 |
(二) 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的形成 |
二、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的实施 |
(一) 区域渔业组织制定及实施公海渔业登检制度概况 |
(二) 中西太渔委会公海渔业登检制度 |
(三) 中西太渔委会公海渔业登检实践 |
三、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制度发展态势 |
(一) 区域渔业管理组织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强化 |
(二) 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加强公海渔业登检制度实施 |
(三) 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检仍是一项条约权利 |
四、结语及对策思考 |
(5)在WTO框架下解决IUU捕捞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IUU捕捞及相关的国际法规则 |
第一节 IUU捕捞的现状和成因 |
第二节 打击IUU捕捞成为共识 |
第三节 与IUU捕捞相关的国际渔业法规则 |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开创性作用和制度缺陷 |
二、相关国际软法的发展到《港口国措施协定》的出台 |
三、USMCA和 TPP/CPTPP对 IUU捕捞的专门规定 |
第二章 WTO框架下对IUU捕捞的认定 |
第一节 IPOA-IUU和《港口国措施协定》对IUU捕捞的定义 |
第二节 区域性渔业管理组织对IUU捕捞的认定 |
第三节 主要渔业地区和国家打击IUU捕捞的措施及其对“IUU”捕捞范围的认定 |
一、欧盟IUU条例 |
二、美国对IUU捕捞的多重认定 |
三、挪威的IUU清单制度 |
第四节 WTO框架下对IUU捕捞的认定标准及机构 |
第三章 WTO框架下关于解决IUU捕捞的实体规则 |
第一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对“补贴”的界定——是否会突破“专向性”? |
第二节 渔业补贴的“损害结果”的确定 |
第三节 对IUU捕捞实行禁止性补贴的现实考量 |
第四节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可借鉴的制度 |
一、特殊与差别待遇 |
二、透明化制度与国际合作 |
三、磋商程序 |
第四章 WTO解决IUU捕捞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渔业纠纷的复杂性 |
一、争议水域的渔业纠纷 |
二、渔业纠纷与国际犯罪 |
第二节 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IUU捕捞存在的程序性和执行性问题 |
一、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渔业补贴的管辖范围的限制 |
二、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诉由不符 |
三、申诉方的认定问题 |
四、可执行性问题 |
第三节 其他的渔业补贴规则以及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
第五章 WTO框架下的中国渔业补贴与制度选择 |
第一节 我国渔业补贴现状 |
第二节 应对国际补贴规则新形势 |
一、争取特殊与差别待遇 |
二、积极发展双边条约 |
三、推进渔业补贴结构改革 |
四、建立“黑名单”制度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美国对公海渔业资源开发的政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早期对海洋渔业资源的开发与外交活动 |
二20世纪40年代至60年代的美国政策:权衡渔业利益与安全利益 |
三美国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渔业条款的出台 |
四美国在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时代对公海渔业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
结语 |
(7)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研究 ——以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实践为分析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方法及内容框架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二章 海洋动物保护的理念 |
2.1 野生动物保护现状与趋势 |
2.2 动物福利 |
2.2.1 动物福利的概念与发展 |
2.2.2 海洋动物的福利 |
2.3 野生动物与人类的关系 |
2.3.1 中国传统文化对人与动物关系的认识 |
2.3.2 西方思想史中关于动物权利与人类义务的理论 |
2.3.3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与自然关系理论的基本观点 |
2.3.4 人类与海洋动物关系的失衡 |
2.4 海洋动物保护的概念和意义 |
2.4.1 概念界定 |
2.4.2 保护意义 |
2.5 海洋动物的价值 |
2.5.1 自然资源价值理论 |
2.5.2 海洋动物的价值构成与意义 |
2.6 本章小结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三章 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 |
3.1 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法 |
3.1.1 国际法渊源 |
3.1.2 国际条约 |
3.1.3 国际组织决议、宣言与准则 |
3.1.4 基本原则 |
3.1.5 国际案例 |
3.2 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组织 |
3.2.1 全球性政府组织 |
3.2.2 区域性政府组织 |
3.2.3 非政府组织 |
3.3 海洋动物保护的方法和措施 |
3.3.1 实施形式 |
3.3.2 海洋保护区 |
3.3.3 人工繁育、放流与栖息地修复 |
3.3.4 贸易限制手段 |
3.3.5 对海洋渔业捕捞活动的限制 |
3.4 本章小结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四章 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海洋动物保护实践 |
4.1 国际渔业管理组织概述 |
4.1.1 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发展 |
4.1.2 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分类 |
4.1.3 国际渔业管理组织运行机制 |
4.1.4 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发展趋势 |
4.2 与海洋动物保护有关的实践 |
4.2.1 决策建议 |
4.2.2 执行和实践 |
4.2.3 不同组织间的合作 |
4.3 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实践特征 |
4.3.1 强调生态系统方法的适用 |
4.3.2 强制性数据收集与共享 |
4.3.3 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
4.3.4 注重海洋动物的就地保护 |
4.3.5 强调制度的遵守执行 |
4.4 本章小结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五章 海洋动物保护国际管理机制的评析与完善 |
5.1 综合评析: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 |
5.1.1 国际法律规范的制定、协调与遵守 |
5.1.2 国际组织的作用 |
5.1.3 国家权利与责任 |
5.2 关系审视:海洋动物保护与海洋渔业管理 |
5.2.1 相互推动 |
5.2.2 互为补充 |
5.2.3 互为限制 |
5.3 完善海洋动物保护国际管理机制的几点思考 |
5.3.1 对完善法律规范和组织机构的思考 |
5.3.2 对强化国家遵守执行和履行责任义务的思考 |
5.3.3 对完善海洋动物保护国际管理机制的建议 |
5.4 本章小结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六章 我国参与海洋动物保护国际管理机制的现状和建议 |
6.1 我国海洋渔业管理及海洋动物保护现状概述 |
6.2 我国参与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的建议 |
6.2.1 更新理念,提升全民的海洋动物保护意识 |
6.2.2 完善法律体系,形成完备的海洋动物保护机制 |
6.2.3 构建成熟的合作机制,参与或主导共同管理 |
6.2.4 积极参与国际治理,增强话语权 |
6.3 本章小结 |
本章参考文献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成果 |
7.2 论文的创新点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变革的国际法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养护机制的理念、进路与变革 |
一、养护:概念的起源与理念之争 |
(一)养护概念的起源:从养护运动到养护立法 |
(二)养护的两种理念:人类中心主义VS生态中心主义 |
二、养护机制的形成进路与基本框架 |
(一)养护机制形成的习惯法进路:白令海海豹仲裁案 |
(二)养护机制形成的条约法进路:《北海渔业公约》 |
(三)养护机制形成的初步框架:1958 年《公海捕鱼公约》 |
三、养护机制变革的起点:妥协与进步中的《海洋法公约》 |
(一)《海洋法公约》摆脱养护概念的束缚并模糊养护的标准 |
(二)《海洋法公约》引入生态系统要素与保护环境的义务 |
(三)《海洋法公约》的三个原则:公海捕鱼自由、国家主权与船旗国管辖 |
四、养护机制变革的支柱、目标、理念及资源属性 |
(一)养护机制变革的支柱:《挂旗协定》、《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行为守则》 |
(二)养护目标的变迁:从防止过度捕捞转变为维护生态系统完整 |
(三)养护理念的转变:从人类中心主义转向生态中心主义 |
(四)养护机制变革对资源属性的影响:从公共资源到俱乐部物品 |
第二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一:公海捕鱼自由 |
一、公海捕鱼自由是阻碍养护机制变革的首要原则 |
(一)公海捕鱼自由逐步受到限制但仍决定着资源属性 |
(二)公海捕鱼自由多维度限制着养护机制变革 |
(三)公海捕鱼自由反对沿海国拥有养护措施的决定权 |
二、新自由主义路径对公海捕鱼自由的约束有限 |
(一)新自由主义路径:重视理性选择且无约束机制 |
(二)新自由主义路径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效果不佳 |
三、功能主义路径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主流 |
(一)功能主义路径:以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载体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总体成功但推动变革能力有限 |
(三)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应对挑战推动变革的建议 |
四、特定种群路径是限制公海捕鱼自由的特殊形态 |
(一)特定种群路径须与功能主义路径结合适用 |
(二)特定种群路径将公共道德因素引入养护机制 |
(三)特定种群路径的被动性、局限性及其矫正 |
第三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二: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
一、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忽视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做法违反国际法 |
(一)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体现国家主权但允许例外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逐步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束缚 |
二、《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有限突破 |
(一)《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剥夺了非缔约方的捕鱼权 |
(二)《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并不存在“内部例外义务” |
(三)《联合国鱼类种群协定》的内容尚不构成国际习惯法 |
三、软法有助于养护机制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束缚 |
(一)软法是养护机制变革的推进剂和机制运行的润滑剂 |
(二)UNICPOLOS会议为养护机制变革提供多视角和新动力 |
(三)软法有助于机制提高专业化水平、降低缔约成本和主权成本 |
(四)软法是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特洛伊木马” |
四、生态系统方法: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新工具 |
(一)生态系统方法蕴含着突破条约相对效力原则束缚的要求 |
(二)生态系统方法已经成为养护规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
(三)面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生态系统方法缺乏法律规范性 |
第四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障碍之三:船旗国管辖 |
一、船旗国管辖阻碍养护理念的转变与养护目标的实现 |
(一)以船旗国义务来约束船旗国管辖实质上形成国家间制约机制 |
(二)从对船旗国管辖专属性的质疑到有条件的管辖共享机制 |
(三)有条件的管辖共享机制无法应对非缔约国的挑战 |
二、打击IUU捕捞不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理由 |
(一)将渔业管理的IUU捕捞概念直接引入国际条约存在不当 |
(二)IUU捕捞的主要起因在国内渔业法制而非船旗国管辖 |
(三)自愿准则、MCS措施让IUU捕捞渔船大多没有船旗国 |
三、港口国措施是突破船旗国管辖的有力支撑 |
(一)制定共同的港口国措施可弥补船旗国管辖的不足 |
(二)《港口国措施协定》实质是为非缔约国设定最低标准 |
(三)《港口国措施协定》扩大渔船的范围有助于养护机制变革 |
(四)《港口国措施协定》有助于区域渔业管理组织规范的执行 |
第五章 养护机制变革的原因与展望:以国际法碎片化为视角 |
一、国际法碎片化为养护机制变革提供着持续动力 |
(一)碎片化是有着积极意义的国际法特有现象 |
(二)公海渔业领域有着国际法碎片化的典型特征 |
(三)公海渔业规范碎片化的形成与养护机制的变革同步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将承担起生物多样性养护的职责 |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要求渔业部门承担生物多样性养护的职责 |
(二)区域渔业管理组织已采用生物多样性养护所必须的预警方法 |
(三)由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承担此责将有利于达成BBNJ执行协定 |
三、贸易措施将继续推动养护理念转变与养护目标的实现 |
(一)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是养护机制变革的稳压器 |
(二)对“可用竭的自然资源”的界定反映出养护理念转变 |
(三)以贸易措施养护资源打击IUU捕捞的正当性将获得认可 |
第六章 中国在养护机制变革中的立场与选择 |
一、中国在养护机制内外的不同角色:受益者、遵守者和维护者 |
(一)中国公海渔业起步晚发展迅速是公海捕鱼自由的受益者 |
(二)中国渔船遵守公海渔业养护规范记录良好并非养护规则的破坏者 |
(三)中国是船旗国管辖的维护者但渔船有条件接受公海登临和检查 |
二、中国在养护机制变革中的应有立场 |
(一)应以公海捕鱼国身份为出发点并对条约相对效力原则保持灵活 |
(二)应支持区域渔业管理组织为主导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功能整合 |
(三)应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有步骤分阶段地推进机制变革 |
三、中国在养护机制变革中目前应警惕的倾向 |
(一)应警惕倾向一:沿海国借口资源养护否定公海捕鱼自由 |
(二)应警惕倾向二:借口打击IUU捕捞变船旗国管辖为普遍管辖 |
(三)应警惕倾向三:借口解决碎片化问题而主张环境规范优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9)中西太平洋海域金枪鱼资源开发与保护现状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目的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和论文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论文框架 |
第二章 中西太平洋金枪鱼渔业 |
2.1 长鳍金枪鱼渔业概况 |
2.1.1 长鳍金枪鱼的生物特性 |
2.1.2 长鳍金枪鱼资源状况 |
2.1.3 中西太平洋长鳍金枪鱼渔获量情况 |
2.1.4 主要捕捞国家及渔获量变化情况 |
2.1.5 长鳍金枪鱼主要作业方式的捕捞情况 |
2.2 大眼金枪鱼渔业概况 |
2.2.1 大眼金枪鱼的生物特性 |
2.2.2 大眼金枪鱼资源状况 |
2.2.3 中西太平洋大眼金枪鱼渔获量情况 |
2.2.4 主要捕捞国家及渔获量变化情况 |
2.2.5 大眼金枪鱼主要作业方式的捕捞情况 |
2.3 黄鳍金枪鱼渔业概况 |
2.3.1 黄鳍金枪鱼的生物特性 |
2.3.2 黄鳍金枪鱼资源状况 |
2.3.3 中西太平洋黄鳍金枪鱼渔获量情况 |
2.3.4 主要捕捞国家及渔获量变化情况 |
2.3.5 黄鳍金枪鱼主要作业方式的捕捞情况 |
2.4 中西太平洋鲣鱼渔业概况 |
2.4.1 鲣鱼的生物特性 |
2.4.2 鲣鱼资源状况 |
2.4.3 中西太平洋鲣鱼渔获量情况 |
2.4.4 主要捕捞国家及渔获量变化情况 |
2.4.5 鲣鱼主要作业方式的捕捞情况 |
2.5 中西太平洋主要金枪鱼捕捞情况及作业船舶情况 |
2.5.1 主要金枪鱼捕捞情况 |
2.5.2 主要捕捞作业船舶的变化情况 |
第三章 中西太平洋金枪鱼管理现状 |
3.1 中西太平洋金枪鱼管理组织概况 |
3.2 中西太平洋渔业委员会 |
3.2.1 WCPFC管理区域 |
3.2.2 WCPFC组织结构 |
3.2.3 政策出台与决策机制 |
3.2.4 WCPFC运作情况 |
3.3 WCPFC出台各项措施及决议 |
3.3.1 对目标鱼种金枪鱼类、旗鱼类养护与管理措施 |
3.3.2 对非目标种群养护与管理措施 |
3.3.3 有关监督、控制和监测(MCS)方面养护与管理措施 |
3.4 中西太平洋渔业管理现状总结及管理趋势 |
第四章 中西太平洋金枪鱼管理问题研究 |
4.1 主要问题 |
4.1.1 区域金枪鱼捕捞能力过剩 |
4.1.2 上报数据完整性与有效性 |
4.1.3 对于IUU渔业活动的有效治理问题 |
4.1.4 配额分配制度的合理性问题 |
4.1.5 执行养护与管理措施有效性 |
4.1.6 不同利益集团间的制约性 |
4.2 管理改进建议 |
4.2.1 加强对捕捞能力的限制 |
4.2.2 加强数据上报收集统计工作 |
4.2.3 加大对IUU渔业活动打击力度 |
4.2.4 改善配额分配制度 |
4.3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中西太平洋金枪鱼渔业发展问题与建议 |
5.1 我国中西太平洋金枪鱼发展现状 |
5.2 我国中西太平洋金枪鱼延绳钓船生产管理现状 |
5.2.1 中渔环球海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现状 |
5.2.2 中渔公司超低温延绳钓船生产状况 |
5.2.3 中渔公司超低温延绳钓船管理问题 |
5.3 我国中西太平洋金枪鱼渔业发展建议 |
5.3.1 积极履约增加谈判筹码 |
5.3.2 加强与太平洋发展中的小岛国(SIDS)合作 |
5.3.3 加大科研投入,提高我国渔船造船技术及捕捞能力 |
5.3.4 加强人员培训、人才培养 |
5.3.5 合理布局,建设远洋补给基地 |
5.3.6 加快国内金枪鱼市场的开发 |
第六章 结语 |
6.1 研究创新点 |
6.2 研究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附录:缩略语 |
致谢 |
(10)半闭海的海洋区域合作 ——法律基础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对半闭海的认识 |
(二)对海洋区域合作的研究 |
(三)对地中海、波罗的海、南海海洋区域合作实践的研究 |
三、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海洋秩序的变革与“闭海或半闭海”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海洋认识的转变 |
一、传统的海洋认识与秩序 |
二、对海洋的新认识以及“沿海国运动”的发轫 |
三、需要新的海洋秩序 |
第二节 国际经济新秩序对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的影响 |
一、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诉求 |
二、发展中国家的专属经济区主张 |
第三节 地理条件的分野:地理不利国对专属经济区的反应 |
一、内陆国与地理不利国集团的主张 |
二、地理不利国的定义以及与“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关系 |
三、通过区域合作参与开发 |
第四节 《公约》第九部分“闭海或半闭海”的形成 |
一、闭海与半闭海的特殊性 |
二、闭海与半闭海的定义 |
三、功能性的区域合作 |
四、其他问题:航行与划界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海洋区域合作法律渊源与实践的发展 |
第一节 《公约》中的海洋区域合作 |
一、《公约》第九部分的可适用性 |
二、《公约》中的其他规定 |
第二节 《公约》之后法律渊源的发展 |
一、《21世纪议程》中的新原则、新路径 |
二、1995 年《鱼类种群协定》对公海捕鱼制度的发展 |
第三节 实践中的发展:区域性公约 |
一、对海洋“区域”的界定 |
二、各主要半闭海的区域性公约与组织 |
第四节 国际组织对海洋区域合作实践的推动 |
一、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区域海洋项目 |
二、联合国粮农组织与区域渔业组织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地中海的海洋区域合作实践 |
第一节 作为半闭海的地中海 |
一、半闭海的地理条件 |
二、地中海沿海国的管辖海域主张 |
三、地中海的划界难题 |
四、功能性区域合作概况 |
第二节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一阶段(1975-1995) |
一、前期准备 |
二、1975 年行动计划:四个构成部分 |
二、框架性公约:1976 年《巴塞罗那公约》 |
三、各议定书的主要内容与特点 |
四、第一阶段的成功经验 |
第三节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地中海行动计划:第二阶段(1995 以来) |
一、新的行动计划及战略 |
二、公约的修订 |
三、议定书的修订与增补 |
四、进一步完善遵约机制 |
五、第二阶段的发展 |
第四节 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区域合作 |
一、地中海渔业总委员会 |
二、大西洋金枪鱼养护国际委员会 |
三、地中海渔业区域合作实践的特点 |
第四章 波罗的海的海洋区域合作实践 |
第一节 作为半闭海的波罗的海 |
一、波罗的海的独特性 |
二、划界及航行问题 |
三、功能性区域合作概况 |
第二节 波罗的海的海洋环境区域合作实践 |
一、前期准备:从次区域到区域合作 |
二、第一阶段:1974 年《赫尔辛基公约》 |
三、第二阶段:1992 年《赫尔辛基公约》及“波罗的海联合综合环境行动项目” |
四、第三阶段:2004 年欧盟东扩带来的变化 |
五、波罗的海环境合作的特点 |
第二节 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区域合作 |
一、波罗的海国际渔业委员会 |
二、欧盟2004 年东扩之后波罗的海渔业的养护与管理 |
三、波罗的海渔业合作的特点 |
第五章 小结:地中海与波罗的海海洋区域合作实践的比较与经验 |
第一节 地中海与波罗的海海洋区域合作实践的比较 |
一、海洋环境保护方面 |
二、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方面 |
第二节 地中海与波罗的海经验对中国周边海域区域合作的启示 |
第六章 “半闭海”与中国的海洋政策 |
第一节 中国作为半闭海国家 |
一、中国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上立场 |
二、中国海洋政策的转向 |
第二节 半闭海视角下的南海海洋问题 |
一、划界以及油气资源开发 |
二、航行自由与安全 |
三、功能性区域合作及《公约》第123 条的适用 |
本章小结 |
结论:半闭海概念在海洋区域合作中的基础性作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中西太平洋高度洄游鱼类种群养护和管理公约》对我国金枪鱼渔业影响的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渔业伦理视角下的现代渔业治理研究[D]. 何妤如. 上海海洋大学, 2021(01)
- [2]公海保护区捕鱼自由的限制及其边界[D]. 蒋经纬.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金枪鱼渔业资源管理制度研究 ——兼论中国金枪鱼远洋渔业的发展[D]. 沈卉卉. 上海海洋大学, 2019(03)
- [4]公海渔业非船旗国登临和检查制度研究[J]. 付玉.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19(03)
- [5]在WTO框架下解决IUU捕捞问题研究[D]. 李雯婷. 武汉大学, 2019(06)
- [6]美国对公海渔业资源开发的政策[J]. 沈鹏. 美国研究, 2018(03)
- [7]海洋动物保护的国际管理机制研究 ——以国际渔业管理组织的实践为分析对象[D]. 邵化斌. 上海海洋大学, 2018(05)
- [8]公海渔业资源养护机制变革的国际法考察[D]. 魏德才. 吉林大学, 2017(03)
- [9]中西太平洋海域金枪鱼资源开发与保护现状分析[D]. 刘省荣. 上海海洋大学, 2017(03)
- [10]半闭海的海洋区域合作 ——法律基础与实践[D]. 郑凡.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