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雨绸缪 加强技术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杨启锋[1](2021)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要“内外兼修”》文中研究指明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颁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已于2021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是新时代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跟进和实施保障,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夯实了制度底线。"保护"一词语出《书·毕命》:"分居里,成周郊。"孔传:"分别民之居里,异其善恶;成定东周郊境,使有保护。"
翁琳东[2](2021)在《数字法治建设中数字弱势群体的保护——基于L市基层司法机关的调查》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数字法治不断发展,数字弱势群体在此进程中面临的困难日益凸显。就L市而言,在八个法治领域已有成型方案并进行了实施,数字弱势群体在这一浪潮中面临诸多挑战和机遇,应当从技术、制度、人文三个层面实现对这一群体的立体保护。
许东林,张子帆[3](2021)在《互联网背景下原创设计版权保护方法应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背景下,全民参与创造,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科学技术和创新。通过查阅版权相关资料和网络原创设计版权侵权事件综合分析,文章通过阐述版权基本含有和保护的重要意义,认识互联网背景下原创设计版权保护的核心内容和最终目的;以互联网为背景,分析版权保护的四大基本方法:着作权法、专利和商标法、第三方网络内容平台和互联网技术(以区块链技术为例)的保护方法;为普通创作者和优秀原创设计作品的创造与传播提供一个有益参考。
李娜[4](2020)在《论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标准的确立及适用》文中认为专利制度作为我们国家现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制度之一,因其本身所体现的保护专利、促进科技和社会发展的立法宗旨,使其在整个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价值。随着我国创新型国家的发展,专利相关法律规范越来越完善,人们法律意识逐渐加强,专利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人们对其重视程度也在随之加深。专利新颖性标准是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专利新颖性标准是决定一项发明创造能否获得专利保护的前提和基础,另一方面也是专利审查实质性要件中的首要条件。在2008年我国《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中,我们国家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修法后,社会学者纷纷发表意见,褒贬不一。笔者研究认为,时间是最好的答案,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历史发展伟大时刻的时间点上,我们可以看到今天的中国已经跻身世界前列。在专利技术方面,根据近些年WIPO统计分析数据显示,我们国家的对外发明专利申请量在持续不断增长,并且速度也明显加快。成就的取得,除了靠我们国家的人民勤劳的品质,也要靠我们的法律制度来保障,因此修法正确与否,结果不言自明。鉴于此,笔者通过重拾并学习前人的研究,站在新的时间点上对专利的新颖性方面进行分析论述,并提出自己的一点思考与建议。在阐述了新颖性的源起和标准的确立目的后,结合国外专利制度的演变和现行专利制度,分析和阐释了专利绝对新颖性标准在我国的适用情况。探讨了专利绝对新颖性标准确立的学理和实践依据,分析了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标准适用的效果:适应了创新型国家发展目标的要求、满足了专利保护的需求和提升了我国专利新颖性适用的优势。同时,指出了法律制度与现实的差异较大、专利申请时域外证据界定困难、证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等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适用的困境,并提出了克服措施:强化证明手续办理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专利申请时域外证据认定程序和标准并增强证据真实性的保障。
秦磊[5](2019)在《基于外部标杆基准法的A公司专利布局策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国家与社会对技术创新重视程度的提高,专利作为技术成果的重要体现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高度重视。特别是科技型企业,将专利工作作为企业战略管理的重中之重,期望通过创新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然而,由于历史等原因,在知识产权的实际工作中,普遍存在对专利工具重视不足、认识存在偏差、不会利用等问题,如何科学的进行专利布局是多数企业目前亟待研究的课题之一。本文以A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基于企业自身及所处集成电路红外热成像行业特点,针对A公司专利布局存在的问题,运用标杆管理理论,根据专利组合分析模型确立考察指标,对同行业若干家重点企业的数据分析,最终选取B公司作为行业标杆,通过设置关键绩效指标KPI,包括目标技术领域中企业专利申请总量、不同年份企业申请专利的数量、发明专利数量、实用新型专利数量、外观专利数量、专利授权比例、发明专利授权比例、申请专利在IPC技术类别的覆盖范围与分布情况,科学地将A公司与B公司在关键绩效指标上逐项对比,深入分析研究,最终发现A公司存在专利数量较少、质量较低,规划性较弱的问题。为此,论文进一步阐述了专利布局工作的原则及影响因素,将六项典型专利布局模式的特点进行对比分析,结合A公司进行专利布局工作的优劣势,提出特定的阻绝与回避设计、策略型专利、专利围墙、组合式专利布局、包绕式专利布局的布局策略。本文从专利布局策略选择,组织架构优化、制度建设等方面对A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做出多种有益探索,研究有助于A公司提升专利布局工作的质量与水平,也为类似科技型企业的专利布局管理工作提供参考。
胡秋艳[6](2019)在《智能机器人应用中的伦理问题研究》文中提出随着高新技术的发展和机械化、智能化程度的进一步提升,智能机器人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并成为人类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智能机器人技术是人工智能领域的一大突破。智能机器人的出现解放了劳动力,给人们带来了物质财富和情感寄托,但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很多的伦理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反思。本文首先从智能机器人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出发,进一步梳理了智能机器人的发展历程和应用领域。其次采用案例分析和理论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究智能机器人存在的主要伦理问题。智能机器人的技术异化、道德责任、人权伦理问题、生命安全问题和隐私问题是本文主要探讨的智能机器人应用中的伦理问题。智能机器人技术在发展的过程中违背了“服务于人”的初衷,引发了技术异化的现象。在应用的过程中会面临道德责任问题和人权问题,智能机器人犯了错是否要受到道德的谴责?智能机器人是否拥有人权,是否会威胁到人的主体性?这些都是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智能机器人技术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命安全。站在法律层面,其还会影响到人的隐私权以及生命价值等。保证人们的生命安全以及隐私权不受侵犯,是智能机器人广泛应用的必要前提。基于上述问题,笔者从技术层面、主体层面和制度层面进形了成因分析。技术层面来讲,人工智能技术的不稳定性和技术的局限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智能机器人技术的“健康”发展;主体层面来看,人权认识不足,公民道德文化素养缺失是主要因素;制度层面而言,政策法规不健全,伦理道德滞后造成智能机器人“无法可依”,从而引发诸多伦理问题。最后根据成因从技术维度、主体维度、制度维度探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从技术维度看,加强技术监管和技术保护,加强国际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科技创新;使智能机器人技术融入更多哲学思想;从主体维度看,科研人员要提升自身的道德责任感,使用者要深化对人权的认识,公民要提升自身的道德文化修养;从制度维度看,应尽快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制定相应的伦理原则以及伦理规则,构建一个与机器人技术发展相符的道德伦理体系。
刘涛[7](2018)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研究》文中提出在“一带一路”倡议推进过程中,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众多,各国政策法律环境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中国与沿线各国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不可避免的会造成中国企业在投资过程中面临较为复杂的投资法律风险。我们在国际经济法的视角下探讨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时所要面临的风险,我们在认真合理认识这些风险的基础上,调查研究怎么来防范这些法律风险,让我国的企业明白,如何来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用哪些方法和措施来防范投资的法律风险,做到未雨绸缪,认识法律风险并有办法化解和规避投资法律风险。通过认真分析明确将面临的一系列法律风险,并分析中国企业在海外投资时法律风险形成的原因,随后提出防控投资法律风险的方法策略,从多方面进行投资法律风险的防范。从而使中国企业在投资时投资质量和效率得到增强,使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战略下投资沿线各国时放心地进行投资,取得最大的投资收益。推动和助力“一带一路”伟大倡议构想,一步步走向深入,从而实现“一带一路”伟大倡议目标。
秦骅[8](2017)在《A公司芯片设计业务技术授权商业模式改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A公司是一家以电脑中央处理器和图形处理器为主要产品的无晶圆厂半导体芯片设计公司,技术水平在全球范围处于领先地位。虽然全球市场对于这两种产品的需求在不断攀升,但是A公司却一直徘徊在亏损边缘,这是因为近些年来A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一直不足,市场占有率和毛利率都低于竞争对手。在中央处理器市场,A公司的产品性能一直落后与竞争对手,尤其缺乏高端产品,市场占有率一直徘徊在20%左右;而在传统的图形处理器(显卡)市场,A公司与竞争对手的差距比较小,但是进入新兴市场的速度比较慢,处于追赶者的位置。为了改善营收状况和满足新的市场需求,A公司开始尝试利用在中央处理器和图形处理器设计上的技术优势和技术溢出,开发新的技术授权商业模式,希望通过技术授权的途径改善现状。在实际进行技术授权商业运营的过程中,A公司采取了IP授权和合资公司的方式,并达到了一定的改善营收的目的,但是同时也发现了一些不足。例如A公司的研发标准对于进行IP授权还不够完善,以及文档的标准化、内外部使用数据的分割等等;并且IP授权的合作方可能会转化为新的竞争者,削弱公司本身的技术优势;另外合资公司模式不可持续,因为A公司投入到合资公司的技术资产是有限的,同时作为技术入股方,A公司对于合资公司的长期发展的战略制定影响力有限,所以合资公司模式不能根本改善A公司的长期财务状况;最后这两种技术授权方式都无法帮助A公司进入新兴市场,从更本上改变当前市场竞争乏力的现状。本文通过分析A公司现有技术授权模式的优势和问题,提出了联合实验室商业模式。联合实验室模式是一种多方共同参与,共享资源、共担风险、共享成果的开放式的协同研发模式。采用这一模式时,A公司投入现有技术和资源,引入其它技术互补的科技公司作为合作对象,共同研发满足新的市场需求的技术和产品。这一模式可以有效利用A公司的技术优势,降低进入新兴市场的机会成本,通过与合作方的技术合作,最终将共同研发的技术成果转化成商业合作,改善A公司营收。
袁其刚,赵明月,袁梦,李小龙[9](2016)在《美国在TPP知识产权保护谈判上的博弈策略分析》文中指出TPP知识产权谈判是一个动态博弈过程。借助博弈中"决策人"优势,通过提出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谈判草案,体现了美国在商标、版权、专利和执法等方面的核心利益诉求。针对不同议题,时而联合其他国家共同扮演"决策人"角色;时而利用唯一"决策人"的优势,或未雨绸缪,或采取决不妥协的策略,或针对不同谈判议题采取分而治之策略。尽管各成员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存在多样性,借助于有效的谈判策略,知识产权保护谈判已取得了实质性进展。
周琛森[10](2016)在《电子游戏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规制》文中提出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电子游戏产业蓬勃发展,逐渐成为文化产业不可忽视的中流砥柱。但是,由于电子游戏在我国发展起步较晚,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为目的的私服、外挂等行为的泛滥相得不到有效的规制,虽然企业已经采用了技术型加密数据、反外挂程序以及主机内置正版检验程序等各种技术手段,并通过诉讼等手段进行自我保护,但是与信息化时代侵权的肆虐程度显得单薄无力,螳臂当车。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猖獗已经严重威胁到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着作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刻不容缓。鉴于上述背景,本论文首先介绍了电子游戏与技术保护措施之间的联系,并分析电子游戏常见的技术保护措施,并总结技术措施对电子游戏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然后针对我国目前电子游戏技术保护措施制度的现状进行阐述,特别介绍了现存的三大缺陷:官方文件定义模糊,容易导致司法过程混乱;帮助规避的行为惩罚过轻以及赔偿金额难以判定。接着研究了三大游戏大国美日韩电子游戏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制度,突出介绍电子游戏产业发达的美国、韩国以及日本的技术保护措施制度,并进行比较和分析。最后,对我国电子游戏版权技术保护措施完善提出针对性的建议,首先是确立技术保护措施的原则,即着作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个人隐私保护原则以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而在具体建议包括,严格定义电子游戏技术措施保护的有效性,实施普通用户判断标准;同时电子游戏技术保护应当采取合适的披露义务,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建议不禁止直接规避技术的行为但是加重对帮助规避行为的责任的处罚。最后,建议扩大例外情形,保证公众的合理使用。
二、未雨绸缪 加强技术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未雨绸缪 加强技术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2)数字法治建设中数字弱势群体的保护——基于L市基层司法机关的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一、数字弱势群体在数字法治建设中的处境探讨 |
(一)L市基层司法机关数字法治发展状况 |
(二)数字法治进程中的数字弱势群体及其处境 |
二、数字法治建设中数字弱势群体的权利基础与机遇挑战 |
(一)数字弱势群体保护的权利基础 |
1. 知情权。 |
2. 隐私权。 |
3. 数据权。 |
(二)数字法治中数字弱势群体面临的挑战 |
(三)数字法治中的数字弱势群体面临的机遇 |
三、数字弱势群体保护的路径 |
(一)技术保护 |
(二)制度保护 |
(三)人文保护 |
(3)互联网背景下原创设计版权保护方法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版权的基本概念 |
二、互联网背景下原创版权保护的核心内容和最终目的 |
三、互联网背景下原创版权保护的具体方法 |
(一)着作权法的保护 |
(二)专利法和商标法的保护 |
(三)运用第三方网络内容平台保护 |
(四)互联网技术的保护 |
结语 |
(4)论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标准的确立及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综述评价 |
1.3 研究方法与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第2章 专利新颖性标准的界定 |
2.1 专利新颖性标准的源起 |
2.2 专利新颖性标准确立的目的 |
2.3 专利新颖性标准的内容 |
2.3.1 专利新颖性的公开标准 |
2.3.2 专利新颖性的时间标准 |
2.3.3 专利新颖性的地域标准 |
第3章 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适用标准的确立 |
3.1 对域外专利新颖性标准立法例的借鉴 |
3.1.1 美国专利新颖性标准 |
3.1.2 日本专利新颖性标准 |
3.1.3 欧盟专利新颖性标准 |
3.2 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标准确立的历程 |
3.3 绝对新颖性标准确立的依据 |
3.3.1 绝对新颖性标准确立的学理依据 |
3.3.2 绝对新颖性标准确立的实践依据 |
第4章 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标准适用的效果 |
4.1 适应了创新型国家发展目标的要求 |
4.2 满足了专利申请国际化的需求 |
4.3 提升了我国专利新颖性适用的优势 |
4.3.1 有利于提高专利申请的质量 |
4.3.2 能更好地促进企业参与公平竞争 |
4.3.3 有利于充分利用专利信息 |
第5章 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适用的困境及克服 |
5.1 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适用面临的困境 |
5.1.1 法律制度与现实的差异较大 |
5.1.2 专利申请时域外证据界定困难 |
5.1.3 专利申请时证据的真实性难以保证 |
5.2 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适用困境的克服 |
5.2.1 强化证明手续办理的相关规定 |
5.2.2 进一步明确专利申请时域外证据认定程序和标准 |
5.2.3 增强专利申请时证据真实性的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5)基于外部标杆基准法的A公司专利布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三、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及研究概述 |
一、专利布局相关概念 |
二、标杆管理 |
三、关键绩效指标(KPI) |
四、专利布局研究概述 |
第三章 A公司专利布局现状分析 |
一、A公司简介 |
二、A公司专利布局系统构成 |
三、A公司专利布局状况 |
第四章 A公司专利布局标杆管理分析 |
一、A公司专利布局标杆管理流程确定 |
二、行业发展现状 |
三、基于Holger Ernst专利组合模型的外部标杆选择 |
四、专利布局关键绩效指标(KPI)构建 |
五、A、B公司专利布局KPI比较分析 |
六、A公司专利布局现状评价及不足 |
第五章 A公司专利布局策略选择 |
一、专利布局工作原则 |
二、A公司专利布局影响因素分析 |
三、A、B公司专利布局工作优劣势分析 |
四、A公司专利布局工作目标 |
五、常用专利布局策略特点比较 |
六、A公司专利布局策略定位 |
七、A公司实施专利布局实施的保障措施 |
第六章 结论、建议与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对策建议 |
三、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智能机器人应用中的伦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智能机器人概述 |
2.1 智能机器人的相关概念及其分类 |
2.1.1 智能的产生与本质 |
2.1.2 智能机器人的定义与功能 |
2.1.3 智能机器人的分类 |
2.2 智能机器人的发展及应用领域 |
2.2.1 智能机器人技术的发展历程 |
2.2.2 智能机器人的主要应用领域 |
第3章 智能机器人应用中的伦理问题 |
3.1 智能机器人伦理问题研究的理论基础 |
3.1.1 机器人伦理学 |
3.1.2 科技异化理论 |
3.2 智能机器人应用中的主要伦理问题 |
3.2.1 技术异化问题 |
3.2.2 道德责任问题 |
3.2.3 人权伦理问题 |
3.2.4 生命安全问题 |
3.2.5 隐私问题 |
第4章 智能机器人应用中伦理问题的成因分析 |
4.1 技术层面 |
4.1.1 人工智能技术的不可预测性 |
4.1.2 技术的局限性 |
4.2 主体层面 |
4.2.1 人权认识的不足 |
4.2.2 公民道德与文化素养缺失 |
4.3 制度层面 |
4.3.1 政策法规不健全 |
4.3.2 伦理道德规范的滞后 |
第5章 智能机器人应用中伦理问题的具体对策 |
5.1 技术维度 |
5.1.1 加强技术监管与技术保护 |
5.1.2 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促进科技创新 |
5.1.3 将智能机器人技术融入更多哲学思想 |
5.2 主体维度 |
5.2.1 提高公民道德文化修养 |
5.2.2 增强科学家的道德责任感 |
5.2.3 深化对人权的认识 |
5.3 制度维度 |
5.3.1 建立符合智能机器人发展趋向的道德规范体系 |
5.3.2 完善法律法规 |
5.3.3 健全伦理规制与伦理原则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及学术活动 |
一、科研论文 |
二、参与课题 |
三、学术交流 |
(7)“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投资现状和沿线国家法律环境 |
一、“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对沿线国家投资的现状 |
(一)、“一带一路”倡议背景 |
(二)、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实践现状 |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简介 |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机制 |
第二章“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对沿线国家投资存在的法律风险 |
一、在环境保护方面发生的法律风险 |
(一)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
(二)环境保护法律风险微观的防范和对策 |
二、在国际金融方面产生的法律风险 |
(一)汇率税收金融法律风险 |
(二)股权证券金融法律风险 |
(三) 在国际金融方面产生的法律风险的微观的防范和具体对策 |
三、在用工方面产生的法律风险 |
(一)在适用投资所在国劳动法律方面带来的法律风险和微观对策 |
(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劳动法发生变化带来法律风险和对策 |
四、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产生的法律风险 |
(一)海外知识产权诉讼风险和微观具体对策 |
(二)不同地区国家的知识产权环境差异带来的挑战和微观具体对策 |
五、市场准入带来的法律风险 |
1.市场准入存在的法律风险 |
2.防范市场准入法律风险的微观具体对策 |
六、合同法律风险 |
1.签合同过程存在的法律风险 |
2.防范合同法律风险的微观具体对策 |
第三章“一带一路”背景下对外投资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
一、“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司法体制较落后 |
二、对外投资中各项环节没有把控好 |
(一)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环境不了解,没有研究透彻 |
(二)没有严格按投资所在国规定的法律程序或流程去办理 |
(三)没有做好投资的法律风险的评估与预测 |
(四)因市场规则变化而引起 |
第四章 法律风险宏观的防范和对策 |
一、中国需努力建立健全相应法律制度和机制 |
(一)投保应对六方面法律风险 |
(二)签订运用好“一带一路”双边投资协定应对六方面法律风险 |
(三)充分利用中国国际商事法庭应对六方面法律风险 |
(四)建立投资风险评估服务机构应对六方面法律风险 |
(五)对企业开展投资预警、法律风险控制学习班应对六方面法律风险 |
(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和对策 |
(七)建立和用好仲裁制度应对六方面法律风险 |
二、利用好一带一路程沿线国家各种法律法规,化解防范法律风险 |
(一)请专业法律团队应对六方面法律风险 |
(二)中国企业利用好投资所在国的外国投资法应对六方面法律风险 |
(三)利用好中国和“一带一路”国家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应对六方面法律风险 |
(四)努力学习和钻研“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种制度应对六方面法律风险 |
(五)严格遵守当地国家法律及风俗习惯应对六方面法律风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A公司芯片设计业务技术授权商业模式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基本概念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4 研究方法和框架 |
第2章 A公司芯片设计业务技术授权商业模式分析 |
2.1 A公司介绍 |
2.1.1 A公司所处行业介绍 |
2.1.2 A公司背景介绍 |
2.2 A公司芯片设计技术能力介绍 |
2.3 A公司芯片设计业务技术授权商业模式的市场需求 |
2.4 A公司芯片设计业务技术授权商业模式现状与挑战 |
2.4.1 芯片设计业务技术授权商业模式的现状 |
2.4.2 芯片设计业务技术授权商业模式的挑战 |
第3章 A公司发展现状 |
3.1 A公司主要商业模式 |
3.1.1 零售商业模式 |
3.1.2 OEM/ODM商业模式 |
3.1.3 半定制芯片商业模式 |
3.1.4 芯片设计业务技术授权商业模式 |
3.2 A公司主要产品市场现状 |
3.2.1 中央处理器产品市场现状 |
3.2.2 图形处理器产品市场现状 |
3.2.3 半定制芯片产品市场现状 |
3.3 A公司产品SWOT分析 |
第4章 A公司芯片设计技术授权业务现状分析 |
4.1 芯片设计业务技术授权合作方式分析 |
4.2 芯片设计业务技术授权合作伙伴分析 |
4.3 芯片设计业务技术授权客户需求分析 |
第5章 A公司芯片设计技术授权业务竞争对手分析 |
5.1 同业技术授权业务介绍 |
5.1.1 ARM处理器架构技术授权业务分析 |
5.1.2 Intel中央处理器技术授权业务分析 |
5.1.3 高通移动平台技术授权业务分析 |
5.1.4 Synopsys芯片设计IP技术授权业务分析 |
5.2 同业潜在竞争对手分析 |
5.3 跨行业潜在竞争对手分析 |
第6章 芯片设计业务技术授权商业模式改进策略提出 |
6.1 联合实验室商业模式构想 |
6.2 联合实验室商业模式的竞争优势 |
6.3 联合实验室商业模式的市场需求 |
6.4 联合实验室商业模式所面临的挑战 |
第7章 A公司联合实验室商业模式的实施 |
7.1 联合实验室实施方案 |
7.2 联合实验室合作方选择标准 |
7.3 联合实验室商业模式实施的挑战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美国在TPP知识产权保护谈判上的博弈策略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在加入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上的博弈———“决策人”由美国和澳大利亚为主的几个成员国组成 |
三、在商标注册范围上的博弈———未雨绸缪、抢占先机 |
四、在专利保护上的博弈———决不妥协 |
五、在版权保护上的博弈———分而治之 |
六、在知识产权执法上的博弈———时而合作、时而强硬 |
七、结语 |
(10)电子游戏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电子游戏技术保护措施概述 |
第一节 技术保护措施的类型 |
一、技术保护措施的类型 |
二、电子游戏技术保护措施的主要种类 |
第二节 电子游戏技术保护措施的作用及常见的破解行为 |
一、技术保护措施对电子游戏产业的作用 |
二、常见的破解电子游戏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 |
第二章 我国电子游戏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电子游戏技术保护措施的保护现状 |
一、相关法律规范的内容 |
二、侵权救济 |
三、例外情形的规定 |
第二节 我国电子游戏版权保护立法评价 |
一、对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
二、权利人滥用技术措施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 |
三、帮助规避行为的惩罚过轻 |
四技术保护措施的例外情形过少 |
第三章 国外电子游戏产业技术保护措施法律及典型案例 |
第一节 美国的相关立法及其实践 |
一美国相关的制度规定 |
二、美国电子游戏技术措施案例分析 |
第二节 日本的相关立法及其实践 |
一、日本的相关立法内容 |
二、日本电子游戏技术措施案例分析 |
第三节 韩国的相关立法及其实践 |
一、韩国的相关立法内容 |
二、韩国电子游戏技术措施案例分析 |
第四节 比较与评价 |
第四章 电子游戏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法律规制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版权技术保护措施规制的原则 |
一、着作权人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原则 |
二、个人隐私保护原则 |
三、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
第二节 电子游戏版权技术措施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严格定义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
二、电子游戏版权技术措施的范围 |
三、规避电子游戏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责任 |
四、增加规避电子游戏版权技术保护措施法律责任的例外情形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未雨绸缪 加强技术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要“内外兼修”[J]. 杨启锋. 江西教育, 2021(31)
- [2]数字法治建设中数字弱势群体的保护——基于L市基层司法机关的调查[J]. 翁琳东. 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1(16)
- [3]互联网背景下原创设计版权保护方法应用研究[J]. 许东林,张子帆. 新闻传播, 2021(12)
- [4]论我国专利绝对新颖性标准的确立及适用[D]. 李娜. 扬州大学, 2020(05)
- [5]基于外部标杆基准法的A公司专利布局策略研究[D]. 秦磊. 安徽大学, 2019(02)
- [6]智能机器人应用中的伦理问题研究[D]. 胡秋艳. 武汉理工大学, 2019(07)
- [7]“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法律风险研究[D]. 刘涛. 青岛大学, 2018(02)
- [8]A公司芯片设计业务技术授权商业模式改进研究[D]. 秦骅. 上海交通大学, 2017(08)
- [9]美国在TPP知识产权保护谈判上的博弈策略分析[J]. 袁其刚,赵明月,袁梦,李小龙. 经济与管理评论, 2016(05)
- [10]电子游戏版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法律规制[D]. 周琛森.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