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民事调解书是否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民事调解书是否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的批复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论文文献综述)

杨艳[1](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研究(1978-2018)》文中研究表明民事再审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对于人民群众在法定程序内追求个案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自1978年以来,改革开放的步伐已经迈过了四十余个春秋。在这期间,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的转型和发展,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民事纠纷日益增多,从而推动了民事诉讼法的不断发展,民事诉讼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相关规定也被逐步修改与完善。从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中仅四个条文的规定,到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的全面修改、2007年以解决“申诉难”为目的立法补充,再到2012年的进一步完善,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四十年来发展迅速。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历程是中国法制发展历程的缩影,因此,对民事再审制度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制度演变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选取了1978-2018年期间的民事再审制度,从法律史的角度,以改革开放为起点,以民事诉讼法典的历次修订为时间节点,分四个阶段进行研究。通过对各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制度发展、司法实践状况进行梳理和分析,掌握立法的意图和修进过程;全文围绕民事再审程序中的三个参与主体: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分析各自在民事再审制度中的权力(权利)演变,揭示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特点,从而厘清制度的发展脉络,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为今后的制度改革提供思路。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五章。导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改革开放前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的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是中国现行再审制度的萌芽时期。这一时期对再审制度尝试进行立法规定,为中国现行再审制度的形成奠定了法制基础,是现代再审法制的雏形。当时规定的检察员抗议权是中国现行检察院抗诉制度的雏形;马锡五审判方式、法院复查审理等纠正机制逐步萌生了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权;工民控告申诉权是现行宪法中公民申诉权的溯源。建国后随着法院组织法的多次颁布或修订,法院的决定再审权被正式确立,其内容逐渐扩大到具有依职权多渠道启动再审的权力;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明文规定了检察员绝对的启动再审的抗议权,是现行民事再审制度中检察院抗诉权的溯源,建国后,该项权力被演进为人民检察署的抗诉权,后以检察院抗诉权的形式确立下来;但当时没有明确当事人对已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1931年的《工农检察部的法院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了工农控告权,《共同纲领》将控告权的内容进行了扩大,并逐步向现行宪法规定的公民申诉权进行演变。随后,由于文化大革命的爆发,法制建设被迫停止,中国民事再审制度也进入了停滞期,直到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在改革开放的新政策下,国家法制建设步入正轨,中国民事再审制度也进入了起步阶段。第一章介绍了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在法治理念的推动下,法制建设得到恢复,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工作得以重拾。在这些法制建设的背景下,随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的颁布,民事再审制度被正式统一立法,并进入了起步发展阶段。但由于受到改革开放初期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本位主义理念,以及苏联等社会主义国家立法思想的影响,这一阶段的民事再审制度呈现出以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监督权为主导的再审模式,法院决定再审权扩大;检察院的抗诉权由于未获得民事诉讼法的明文确认,呈现出“失权”的状态;当事人对已生效错误裁判的申诉权虽被确立,但形同虚设。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效果不佳,出现了法院办案压力剧增、检察院抗诉权得不到保障、当事人“申诉难”现象突出的问题。第二章介绍了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使得当时的民事诉讼制度无法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司法体制改革的推进、司法实践的需求、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的积累,使得正式出台民事诉讼法典的条件和时机逐渐成熟。在这些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法制建设的背景下,民事再审制度步入了全面修改阶段。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在现代法制理念的追求下,这一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改以变革法院超职权决定再审权为基本路线、以解决“申诉难”“申诉滥”等实践困境为目标。在制度变化和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决定再审权弱化、检察院抗诉制度法典化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确立。但是由于受到苏联司法理念的影响,再加上立法经验的不足,以及社会转型所带来的各种利益冲突,导致这一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远未令人满意,出现了法院处理来信来访案件数量不断增多、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出现,以及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持续的问题。第三章介绍了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订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随着国家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迅速发展,民事纠纷日益增多,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救济的需求越来越高。“年久失修”的民事再审制度已无法满足群众、法院、检察院等各方的需求,在司法改革政策的指引下,民事再审制度进入了补充阶段。这一阶段的民事再审制度以建立当事人申请再审之诉为依托,通过一系列的修改举措,旨在解决当事人“申诉难”问题。在制度变化和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决定再审程序规范化、检察院抗诉权扩大化,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的细化。但是同样由于受到苏联司法理念的影响,以及未能合理规划司法改革的任务,再加上立法经验的不足,导致这一阶段的民事再审制度存在缺憾,相关规定的矛盾与冲突使得该制度的实施效果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上一级法院办案压力增大、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严重,以及当事人“再审滥”现象加剧的问题。第四章介绍了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后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和实践状况。随着改革开放和法制现代化建设的深入,修改民事诉讼法、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成为了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任务之一;新阶段司法体制改革对完善民事再审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为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提供了契机。这一阶段以全面总结实践经验,全面完善制度内容为目标,在制度变化和发展方面,主要表现为法院决定再审权得到保障、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得到强化,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规范化。在《民诉法解释》的全面补充规范下,在强化法律监督的理念下,在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推动下,这一阶段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较之前有了进步,主要表现为法院、检察院公权力之争缓解,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当事人“再审难”和“再审滥”情况缓解。第五章的内容主要是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的总结和思考,一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基于俄罗斯最初的民事再审制度同中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具有相似之处,因此将1978年以来中俄两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进行了比较,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独有的发展特点: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的权力稳固不变、检察院抗诉再审权不断扩大,以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中国式”诉权化。中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是在传统司法理念下的制度发展,是在苏联模式长期影响下的制度发展,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下的制度发展,因此极具中国特色。第二部分对改革开放以来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与民事再审制度本身的发展之间的相互影响进行了分析。民事再审制度每次修订后出现的主体权力(权利)地位的变化、各自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制度的缺陷和成因等,都成为了学术研究的指引牌,引导着学者学术探究的步伐,从而也直接影响了不同研究内容的成果数量;与此同时,相关的研究成果又为民事再审制度的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第三部分是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回应了学界对于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存废、检察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存废的争议问题,同时对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的原因进行了思考。本文最终提出:中国短时期内彻底完成当事人诉权化改造的可能性十分有限,就目前来看,法院、检察院、当事人作为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其权力(权利)和地位都是不可替代的,应该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积极开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化”转型。具体措施包括应提升公信力和法官素养、民事检察监督精确化发展、完善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及相关配套制度等。

赵柠[2](2020)在《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事虚假诉讼的出现和频发,不仅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侵害了国家、社会、他人的合法权益,还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因此,必须加强对民事虚假诉讼的防范和制裁。2013年,我国正式在民事领域中对虚假诉讼进行法律规制。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加大了对虚假诉讼的制裁力度。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均为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典型案例,这表明了检察机关打击和防范民事虚假诉讼的决心。推动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发展,全面有效地打击和防范民事虚假诉讼,系本文研究的重点。虚假诉讼这一现象出现于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的民商事领域;“虚假诉讼”这一概念表述最早见于2003年虚假(恶意)民事诉讼研讨会。为了全面有效地防范和制裁民事虚假诉讼,对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及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界定应做广义理解。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依法享有民事诉讼监督权,对民事虚假诉讼实行监督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开展虚假诉讼专项监督工作,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的数量呈增长趋势。但是,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仍面临以下困境:案件发现与识别制度存在缺陷,表现为案件来源渠道不畅、监督时机滞后等;民事虚假诉讼的查证存在局限,表现为调查核实权的运行障碍等;民事虚假诉讼责任追究机制存在不足,表现为民事责任追究机制的漏洞等。面对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困境,首先要构建民事虚假诉讼发现与识别的长效机制,具体包括统一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畅通案件来源渠道、确立全程监督机制、扩大调解书检察监督范围;其次要建立民事虚假诉讼检察审查机制,具体包括完善调查核实权制度、构筑内外统筹联动监督机制;最后要完善民事虚假诉讼责任追究机制,具体包括健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合理运用其他追责措施,从而全面有效地防范和制裁民事虚假诉讼,为检察机关遏制民事虚假诉讼提供有效路径。

于明华[3](2020)在《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以事后检察监督为中心》文中提出民事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监督民事诉讼的活动,事后检察监督是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检察监督制度对于保障司法权威、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影响重大,不仅使监督的范围扩大,还增加了检察建议这种灵活的监督方式,对于事后检察监督,2012年之前检察院事后监督的途径仅有抗诉一种,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虽然《民事诉讼法》将监督范围扩大到诉讼全过程,但是事后监督有其不可取代的地位,此外,由于立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事后检察监督在实践中暴露出诸多问题,影响检察机关正确行使事后检察监督权。所以,本文以事后检察监督为重点,希望通过对我国的检察监督制度和域外国家的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来寻求事后检察监督的完善途径,为事后检察监督的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本文重点论述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章探讨了民事事后检察监督的现状和问题。本章首先从事后检察监督对象、次数和启动后审理法院三个方面探讨了2012年民事诉讼事后检察监督修改的背景。其次,结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事后检察监督修改的内容进行了概括性规定。最后,从民事调解事后监督、民事证据调查核实权和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三个方面对民事事后检察监督仍存在的问题作了具体的分析。第二章论述了检察机关为什么要进行事后检察监督和应该坚持的原则。本章从民事事后检察监督的具体实现方式即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入手,从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对检察机关进行事后检察监督的必要性谈了认识和理解。而检察机关在进行事后检察监督职责时该坚持怎样的原则和方向性指引,本文对类型化原则、补充性原则和保障性原则的具体内涵和应该怎样坚持,以及国外是否存在先例进行了探讨。第三章考察了域外国家的民事事后检察监督制度。本章以域外国家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的方式为基础,探讨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对民事生效裁判的再审标准的规定,以明确在域外国家中如何对生效裁判进行救济,此外,基于我国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了对调解书的事后检察监督,分析了两大法系国家对民事调解或和解的不同救济途径。第四章论述了如何对民事事后检察监督制度进行完善。此处以第一章中论述的民事事后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为基础,提出了针对民事调解事后监督、民事证据调查核实权和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关系的三种完善路径,针对事后检察监督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为完善民事事后检察监督提供有价值的观点。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总体运行状况良好,在发挥检察院监督职能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本文认为仍然应该以事后检察监督为侧重点,重点在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保障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但在认识其重要性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其弊端,我国事后监督主要存在对民事调解事后监督的规定过于笼统、对民事证据调查核实权的规定过于抽象、未明确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三个方面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在认清问题的基础上,要坚持类型化原则、补充性原则、保障原则,对事后检察监督进行完善,实现事后检察监督的价值,便利检察机关充分实现监督职责,增强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

李浩[4](2020)在《民事检察监督中引领性案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办理引领性案件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提出的新要求。引领性案件与指导性案例、类案之间存在一定联系,但又具有不同于这两类案件的自身特征。引领性案件具有一定的稀缺性,检察环节中的引领性案件更是一种稀缺资源。引领性案件可区分为高端与普通两种。检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剖析每年评选出来的影响性案件、典型案件是发现引领性案件的有效途径。

李辰,齐红,王鹏,李莹[5](2019)在《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法》第208条》文中研究表明一、民事调解检察监督概述(一)民事调解制度的特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由此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调解在我国目前的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调解既包括法院调解,又包括人民调解委员会的

王杏飞[6](2018)在《调解检察监督若干争议问题之再思考》文中研究说明2012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了对调解书的检察监督,即在第208条规定检察机关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提出检察建议。这一规定就能否对调解进行检察监督作出了明确的回答,终结了"能否监督"的争议,但"如何监督"尚未解决,学理上对这一规定存在多种解读,实务中法院与检察院的观点与做法也时有抵牾。在梳理调解检察监督的法检冲突、学理争议的基础上,以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定监督职责为基点,围绕调解检察监督的对象是调解还是调解书,监督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两益"还是所有合法权益,以及调解检察监督的案件范围等重大争议问题,从程序与实体相结合的视角展开分析。

李强[7](2016)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文中提出我国二元司法体制下,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单纯案卷审查模式局限性较大,享有和行使调查核实权是顺应司法规律的必然选择。本文综合考察了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探讨如何从规则和操作层面有效完善和妥善行使的具体问题。全文由六章构成。第1章探讨选题意义,剖析研究现状,运用规范分析、文本分析和实证研究等方法,概述研究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目的和价值。第2章系统梳理调查核实基本理论,借鉴已有成果,剖析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的涵义、属性、特点、功能作用,揭示权能的实施主体和行使对象。概括设置与行使的基本原则,提出坚持合法、比例和效益原则,剖析其内涵要求。辨析其与法院调查取证、律师调查取证及职务犯罪初查侦查等的区别与联系。第3章从历史研究角度,运用文本剖析方法,揭示与解读检察机关调查权的演变轨迹和发展过程,吸取经验教训。随着2012年民诉法修改,相关规范逐渐明确,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力,由应然变为实然、由争议变为共识、由不被重视变为深受重视,适用范围逐渐拓展,具体手段走向复合化、多元化。第4章运用实证研究法,从类型分析角度,剖析典型案例,探讨民事检察调查核实权在监督生效裁判、审判违法行为和执行程序中的运用,论述其在认定事实、证据采信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实践中,针对伪证案件、虚假诉讼案件及书证等新证据,以及对相关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的调查核实,最为常见。实践情况有很多共同点,也有许多细微差异。实践案例层出不穷,只能作有条件的调研。第5章结合实证案例、数据信息,采取批判研究法,探讨与剖析调查核实权规则和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足。高检院两个司法解释具有里程碑意义,但是职权色彩较为浓厚,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程序利益不够、效力保障不足。实践中,运行环境有待优化,方法手段无法满足办案需要;地区间好恶明显、使用频度差异较大;重实体轻程序倾向、违背形式或程序要件,存在乱作为、不规范现象。第6章从充实强化与制衡约束角度探讨如何实现调查核实权合理化、规范化问题,既应保障需要,也要避免滥用。调卷、询问、勘验鉴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核实等规则都有充实强化空间。检察官应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维护诉讼诚信原则;强化权利保护观念,适当淡化职权色彩,强化制衡约束。

余利利[8](2016)在《论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的法定事由》文中指出在注重调解的司法政策以及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的大背景之下,不利于他人、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也屡见不鲜,还有很多当事人通过虚假调解牟取不正当利益。对于民事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人民检察院对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否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调解的监督权力。但是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对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条款,在法律层面确定了调解书的检察监督机制。即第208条所确定的检察院依职权对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调解书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以及结合第201条与209条的规定所推理出的检察院依当事人申请,针对被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的调解书提出抗诉或检察建议。同时《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在监督事由的范围上对《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所突破,增加了检察机关依职权对违反自愿原则、内容违反法律的调解书提出检察建议的权力。民事诉讼活动的检察监督自身就有一定争议,如今将范围扩至更具有私权属性的调解书则需要更多的论证。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民事诉讼活动监督,当然对调解有权监督。但与民事审判不同,调解最终结果更多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而非审判机关,而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在于对权力监督,所以必须将调解监督限定在“有限监督”的框架内。而在检察监督的具体法定事由层面,第208条所确定的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事由比较抽象,实务部门也反映该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国家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内涵本身就没有相对统一或是明晰的定义,两者之间界限也比较模糊。作为检察机关依职权主动干预民事调解的依据,需对调解书检察监督的法定事由进行严格的界定。对于实体上的国家利益,应结合《物权法》来把握,而抽象意义的国家利益则应考虑国家政策等层面。在我国社会与国家依存度较高的前提下,社会公共利益与抽象意义的国家利益具有高度重合性。调解书损害集体利益、第三人利益并未被《民事诉讼法》调整,但是实务中存在着检察机关对此进行监督的案例,并且这两种利益作为个人权利行使自由之界限,是否应当纳入监督范围在学界也多有讨论。集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权利基础上有本质区别,虽具有公共属性,但是却并不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开放性与不确定性,所以应进行严格区分。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情形虽然屡见不鲜,但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其专门的救济途径,检察机关应避免矫枉过正。同时这两种利益具有主张救济的主体,不宜再通过检察监督途径进行抗诉。《监督规则》在一定程度扩大了对调解书的检察监督范围,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应当严格控制,避免对私权处分的过多干预。在《民事诉讼法》增强检察机关监督力度的立法原则下,应注意不偏离民事检察监督的本质。民事检察监督权的实质为对权力的监督,而非对权利的救济。检察机关对那些权利的保护,可以在追诉职能中更好地去实现。在民事诉讼领域,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把握好监督权的尺度。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加强对审判人员的队伍建设,从源头限制虚假调解、恶意调解等问题。这样才能不断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实现司法改革之愿景。

胡思博[9](2014)在《论民事裁判的不可再审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事再审的运行除要求受审裁判符合再审事由外,还必须具备再审可行性,二者共同构成民事再审的实施基础。民事裁判不可再审性的形成原因包括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其中部分适用于所有再审提起方式,部分适用于个别再审提起方式。鉴于现行法对民事裁判的不可再审性未作全面和具体的规定,本文旨在剖析不具备再审性的民事裁判的形成原因、表现形式和救济途径,力图完善民事再审程序的又一运行前提。

徐黎明[10](2014)在《民事申诉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民事检察监督的关系》文中提出自198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制定以来,我国民事申诉的表现形式、启动方式经历了从单一到多元的演变。与此相对应,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经历了从抽象到具体、从局部到全面的发展;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也经历了从单一到多元的发展。应对新形势下的民事申诉新挑战,人民检察院应调整内部工作机制,更新观念,以协同主义思想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指导思想,完善民行检察部门的考核方法,完善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程序,创新民事申诉案件的审查方法,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论文提纲范文)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研究(197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六、民事再审制度的前期探索
第一章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统一立法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起步
        一、法院决定再审权扩大
        二、检察院抗诉失权
        三、当事人申诉权确立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一、法院办案压力剧增
        二、检察院抗诉权得不到保障
        三、当事人“申诉难”现象突出
第二章 1991年《民事诉讼法》正式出台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修改
        一、法院决定再审权弱化
        二、检察院抗诉制度法典化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确立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一、法院处理来信来访案件数量不断增多
        二、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出现
        三、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持续
第三章 2007年《民事诉讼法》局部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补充
        一、法院决定再审程序规范化
        二、检察院抗诉权扩大化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细化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一、上一级法院办案压力增大
        二、检察院过度使用抗诉权现象严重
        三、当事人“再审滥”现象加剧
第四章 2012年《民事诉讼法》再次修订后的民事再审制度
    第一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完善
        一、法院决定再审权得到保障
        二、检察院法律监督权得到强化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规范化
    第二节 民事再审制度的实施效果
        一、法院、检察院公权力之争缓解
        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
        三、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情况缓解
第五章 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总结与思考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的特点
        一、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稳固不变
        二、检察院抗诉再审权不断扩大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中国式”诉权化
    第二节 改革开放以来民事再审制度的研究与发展
        一、关于法院决定再审权的研究与发展
        二、关于检察院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与发展
        三、关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研究与发展
    第三节 对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
        一、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权存废之思考
        二、检察院依法行使抗诉权存废之思考
        三、当事人“再审难”“再审滥”现象之思考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2)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二)国外研究现状
    四、研究方法
    五、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第一章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基本理论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及成因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概念
        (二)民事虚假诉讼的成因
    二、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界定
        (一)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定义
        (二)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
    三、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严重危害性
        (二)法院监督民事虚假诉讼的有限性
        (三)受害人权益救济不足
    四、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可行性
        (一)监督权来源正当
        (二)监督手段多元
第二章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现状分析
    一、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案件情况分析
        (一)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件的总体情况分析
        (二)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典型案例分析
    二、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形式分析
        (一)多元联动进行类案监督
        (二)移送线索查处系列案件
        (三)开展专项监督工作
第三章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困境
    一、案件发现与识别的制度缺陷
        (一)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不一
        (二)案件来源渠道不畅
        (三)监督时机滞后
        (四)调解书检察监督范围狭窄
    二、民事虚假诉讼查证的局限
        (一)调查核实权的运行障碍
        (二)未形成全面有效的联动监督机制
    三、民事虚假诉讼责任追究机制的不足
        (一)民事责任追究机制存在漏洞
        (二)刑事责任追究比例低
第四章 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发展对策
    一、构建民事虚假诉讼发现与识别的长效机制
        (一)统一民事虚假诉讼的界定
        (二)畅通、拓宽案件来源渠道
        (三)确立诉前预警及诉中、诉后全程监督机制
        (四)扩大调解书检察监督范围
    二、建立民事虚假诉讼检察审查机制
        (一)完善调查核实权制度
        (二)构筑内外统筹联动监督机制
    三、完善民事虚假诉讼责任追究机制
        (一)健全民事责任追究机制
        (二)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
        (三)合理运用其他追责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以事后检察监督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民事事后检察监督的现状和问题
    (一)2012年民事诉讼事后检察监督修改的背景
    (二)民事诉讼事后检察监督修改的内容
        1.丰富了事后监督的方式
        2.增加了事后监督的保障措施
        3.扩展了事后监督的范围
    (三)民事事后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1.对民事调解事后监督的规定过于笼统
        2.对民事证据调查核实权的规定过于抽象
        3.未明确事中监督与事后监督的关系
二.检察机关民事事后检察监督的必要性和原则
    (一)检察机关民事事后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1.理论层面的必要性
        2.实践层面的必要性
    (二)检察机关民事事后检察监督的原则
        1.类型化原则
        2.补充性原则
        3.保障性原则
三.域外国家(地区)的民事事后检察监督制度
    (一)域外国家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的方式
        1.法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的方式
        2.德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的方式
        3.英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的方式
        4.美国检察机关民事检察的方式
    (二)域外国家对民事再审标准的规定
        1.大陆法系国家对民事再审标准的规定
        2.英美法系国家对民事再审标准的规定
    (三)域外国家(地区)民事调解或和解的救济途径
        1.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民事调解或和解的救济途径
        2.英美法系国家民事和解的救济途径
四.民事事后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民事调解事后监督
        1.完善民事调解事后监督的对象
        2.明确民事调解事后监督的事由
        3.完善民事调解事后监督的方式
    (二)完善民事证据调查核实权
        1.明确调查核实权的设置理念
        2.明确调查核实权的适用范围
        3.明确调查核实权的行使方法
        4.完善调查核实权的保障机制
    (三)明确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关系
        1.坚持以事后检察监督为中心
        2.做好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的衔接
        3.重置检察机关事后监督的理念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着
致谢

(6)调解检察监督若干争议问题之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检关于调解检察监督的历史冲突
二、调解检察监督的学理争议
三、调解检察监督的对象:调解书还是调解?
四、调解检察监督之目的:维护“两益”还是“合法权益”?
五、调解检察监督的案件范围:实务操作何去何从?
    (一) 调解检察监督实践与立法文本的“背离”
    (二) 调解检察监督的应然范围
结语

(7)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论文选题的意义
        1.1.1 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调查核实权长期存在争议
        1.1.2 如何妥善运用权能,存在许多难题需要探究
        1.1.3 违法行为调查的起源、作用、运行等问题值得研究
    1.2 研究现状分析
        1.2.1 主导性观点逐渐形成
        1.2.2 成果数量多,但专门研究居少
        1.2.3 具体制度、具体规则认识差异大
        1.2.4 本文初步考量
    1.3 研究目的、方法及价值
        1.3.1 研究目的
        1.3.2 研究方法
        1.3.3 研究价值
第2章 调查核实权的本体论阐释
    2.1 调查核实权概念阐释及辨析
        2.1.1 调查核实权的概念阐释
        2.1.2 实施主体
        2.1.3 行使对象
    2.2 调查核实权的特征、功能探析
        2.2.1 调查核实权的特征探讨
        2.2.2 调查核实权的功能剖析
    2.3 调查核实权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
        2.3.1 合法原则
        2.3.2 比例原则
        2.3.3 效益原则
    2.4 关联术语辨析
        2.4.1 调查核实与法院调查取证
        2.4.2 调查核实与律师调查取证
        2.4.3 调查核实与法官职务犯罪侦查、违法行为调查
第3章 民事检察监督中调查核实权配置的历史沿革
    3.1 新中国早期阶段可资借鉴的立法内容规范
        3.1.1 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程序试行通则(草案)》
        3.1.2 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3.2 法制恢复阶段可资借鉴的相关规范及实践
        3.2.1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3.2.2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
        3.2.3 1990年《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
        3.2.4 1991年民诉法相关规范剖析
        3.2.5 1992年《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工作暂行规定》
    3.3 强化发展阶段的相关规范及实践
        3.3.1 1993年高检院授权民事检察部门直接行使法官职务犯罪侦查权
        3.3.2 1999年《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试行规则》
        3.3.3 2001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3.4 结构调整阶段的调查核实规范剖析
        3.4.1 2011年《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
        3.4.2 2011年民诉法修改草案(法工委征求意见稿)
        3.4.3 2012年新修订民诉法相关条款
        3.4.4 2013年《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剖析
第4章 调查核实权在民事检察监督中的类型化剖析
    4.1 调查核实权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4.1.1 调查核实权在抗诉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4.1.2 调查核实权在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4.2 调查核实权在审判违法行为监督中的具体运用
        4.2.1 调查核实权在违法送达监督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4.2.2 调查核实权在违法保全监督案例中的具体运用
        4.2.3 调查核实权在其他审判违法监督案例中的运用
    4.3 调查核实权在执行监督程序中的具体运用
        4.3.1 调查核实权在执行裁定决定违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4.3.2 调查核实权在执行实施行为违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4.3.3 调查核实权在怠于执行违法案件中的具体运用
    4.4 调查核实权在发现虚假诉讼、职务犯罪的运用
        4.4.1 调查核实权在发现职务犯罪中的运用
        4.4.2 调查核实权在发现虚假诉讼中的运用
第5章 调查核实权构造和运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5.1 调查核实权构造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5.1.1 《办案规则》在调查取证权配置上存在的不足
        5.1.2 《监督规则》在调查核实权配置上存在的不足
    5.2 调查核实权运用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5.2.1 内生性方式方法有限,尚不足以适应实践需求
        5.2.2 系统性整合不够,运行环境差强人意
        5.2.3 地区之间好恶不均,使用频度差异较大
        5.2.4 存在着乱作为、执法不规范的问题
第6章 调查核实权制度的整合和完善
    6.1 关于调查核实权相关称谓的归纳整理
        6.1.1 确立民事诉讼违法行为调查权的合理性
        6.1.2 摒弃民事检察部门直接行使初查权侦查权的用法
        6.1.3 实现再审型调查核实权能的适度强化
    6.2 调查核实权具体手段规则的优化整合
        6.2.1 调卷核实规则的合理化设置与运用
        6.2.2 询问核实规则的合理化设置与运用
        6.2.3 勘验鉴定核实规则的合理化设置与运用
        6.2.4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核实规则的完善
    6.3 调查核实权约束制衡机制的完善
        6.3.1 恪守客观公正义务,维护诉讼诚信原则
        6.3.2 强化权利保护观念
        6.3.3 强化权力制衡约束
结语
附录:民事检察办案运用调查核实权情况实务调研提纲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致谢

(8)论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的法定事由(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调解书检察监督概述
    (一)调解书检察监督制度的确立
    (二)调解书检察监督的意义与限度
    (三)“调解书”的界定
二、检察机关依职权监督的法定事由
    (一)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
    (二)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三)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区分
三、检察机关依申请监督的法定事由
    (一)实务部门对调解书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突破
    (二)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
    (三)调解书内容违反法律
四、不宜监督的事由
    (一)调解书损害集体利益
    (二)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利益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后记

(9)论民事裁判的不可再审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事裁判不可再审性的价值
二、对客观因素所致的民事裁判不可再审性的范围拓展
    (一)特别程序所形成的裁判
    (二)程序推进型裁判
        1.基于处理事项和诉讼作用方面的属性所形成的类型
        2.形成程序
        3.表达形式
        4.救济程度
        5.效力
    (三)缺席审理所形成的裁判
    (四)裁判的效力状态——不发生法律效力
    (五)裁判存在非实质性的表述错误
    (六)裁判脱漏
三、对主观因素所致的民事裁判不可再审性的范围拓展
    (一)包含尚未损害实体公正的不可逆性程序违法的裁判
    (二)时效性强、已经及时履行完毕的裁判
        1.实体性裁定
        2.调解笔录
    (三)裁判在多重救济体系中的救济顺位
        1.对未经上诉的裁判不得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监督
        2.对未经异议、复议的裁判不得申请再审或申请检察监督
    (四)裁判的再审期限
    (五)裁判的再审次数
        1.同一主体启动再审的次数
        2.同一法院进行再审审理的次数
    (六)当事人主动放弃诉讼权利

(10)民事申诉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民事检察监督的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论文参考文献)

  • [1]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事再审制度发展研究(1978-2018)[D]. 杨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民事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研究[D]. 赵柠.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7)
  • [3]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以事后检察监督为中心[D]. 于明华.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8)
  • [4]民事检察监督中引领性案件研究[J]. 李浩. 法治现代化研究, 2020(01)
  • [5]民事调解检察监督制度研究——兼论《民事诉讼法》第208条[A]. 李辰,齐红,王鹏,李莹. 新时代民事检察的理论与实践——第十五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论文集, 2019
  • [6]调解检察监督若干争议问题之再思考[J]. 王杏飞.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8(01)
  • [7]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研究[D]. 李强.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2)
  • [8]论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的法定事由[D]. 余利利. 吉林大学, 2016(12)
  • [9]论民事裁判的不可再审性[J]. 胡思博.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4(04)
  • [10]民事申诉制度的历史发展与民事检察监督的关系[J]. 徐黎明. 广西社会科学, 20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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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民事调解书是否应当被人民法院受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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