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梁霞[1](2020)在《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方兴未艾新时代,知识产权对各国经济发展的影响空前巨大。纵观全球多数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方式,知识产权无不占据重要地位。中美经贸摩擦中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就是典例。中美经贸摩擦的知识产权争端问题,不仅影响中国,而且世界关注。它也是影响中美,以及全球化进程,甚至影响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的重大问题。中美经贸摩六个争议议题中,其中有两个是知识产权问题: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转让,并且排在六个议题之一、之二。美方认为,中方对在华美国企业不公平,肆意侵犯其知识产权,强制技术转让,中方的技术转让制度或政策存在歧视性。对此,中方先后发布了两部白皮书,表明了中国立场和观点。从学理看,中美经贸摩擦的实质,可以归纳为两种:一是认识问题,二是利益问题。深层次讲,认识问题,又由价值观和接受的观念所共同决定。认识和利益的关系比较复杂。这是基于美方看的,中国技术转让制度或政策具有强制性和歧视性。这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既有制度治理问题,又有制度本身的问题,还有角度问题。文章拟从国际法和世界贸易学相结合的角度,以中美贸易摩擦的知识产权争端为例,以国际技术转让为切入点,研究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通过分析国际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内涵,梳理二者的发展历史和关系,总结出制度选择的法理。其次,透过此次中美经贸摩擦的技术转让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分歧,从法律规范和实际判例两个角度,探讨我国相关技术转让制度和政策是否存在强制性和歧视性。探讨结果证明,中国的技术转让制度和政策不具强制性和歧视性;就政策带来的技术转让促进作用,在实践中是否认定为强制性措施暂无统一结论。文末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最新立法实践,从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角度出发,双管齐下,完善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这既有利于中国知识产权现代化治理的发展,又有利于推动基于公平原则的国际技术转让规则条约的谈判。
苏知非[2](2020)在《我国对外强制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制》文中指出如今发展中国家引进外商投资已不仅是单纯为了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为达到技术转让的目的。随着发达国家对其知识产权日趋严格的保护策略,一些发展中国家采取了在引进外资的同时提出强制性技术转让的要求。而发展中国家的此番举措引起了发达国家及其跨国公司的强烈不满,认为对其所有或持有的知识产权构成侵犯。甚至针对发展中国家提出添加技术转让条款的要求,以美国为首的双边投资协定对其采取零容忍的态度,首先设立了明确禁止技术转让要求的相关规则,欧式协定中则还没有明令禁止技术转让。在此次对华启动“301调查”之前,美国已对我国发起过多次“301调查”,与历次不同的是,此次调查直指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中美贸易战也围绕此问题展开了持久的拉锯。美国在调查报告中对我国的各项指控显然是没有直接证据的无端猜忌,但贸易战已经打响,两国间的谈判磋商不可避免。我国应当趁此机会反思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条款中可能存在漏洞,并加以修改、消除冲突,以构建更统一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本文第一章为对外强制技术转让的相关概念。在本部分的论述中,笔者首先介绍了对外技术转让的定义及特征,以及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再对强制技术转让进行法律释义,总结了国际上的发展现状,对“强制性”进行探讨;最后对对外强制技术转让进行合理性辨析。第二章为国际多边规则中对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制问题。在本部分的论述中,笔者详述了联合国规范关于技术转让规则的制定困境,介绍了《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与《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WTO框架下有关强制技术转让的TRIPs协议与TRIMs协议存在较为模糊的情况,总结出强制技术转让国际规则的不足与制定难点,并进行原因分析。发达国家强调知识产权高保护,持禁止强制技术转让的态度;而发展中国家强调对技术垄断行为的制约,鼓励国际技术流动。第三章为主要发达国家对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制。笔者对各国双边投资协定中技术转让的规制模式进行了比较,包括美国的完全禁止“强制技术转让”模式、日韩的“一般”与“例外”混合模式与欧盟的“平衡合作”模式。并通过深入解读2018美对华《301报告》,从“301调查”的法律依据及后续措施入手,对中美关于强制技术转让的法律争端进行评析。第四章为我国有关强制技术转让的立法及实践。立法部分,笔者整理介绍了我国有关强制技术转让的立法沿革,并提炼了我国签订的投资贸易协定中关于强制技术转让的禁止条款,特别是详细分析了《外商投资法》第22条及其尚未解决的问题。实践部分,笔者对我国外商投资审批实践中关于强制技术转让进行法律分析,尤其是美国指控我国汽车制造和新能源汽车的“长安模式”,笔者对此是否具有“强制性”进行了深入的评析。第五章为我国对外强制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制对策。在本部分笔者总结出国内对外强制技术转让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例如缺乏完整统一的技术转让法律体系、各部门法之间对技术转让的规定存在冲突以及缺乏可行性规定等。并就对外强制技术转让的国内法体系构建与完善、中国应对中美技术转让法律争端的策略给出建议。认为中国应当消除现有法律体系冲突,协调国内有关技术转让的各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强制技术转让的具体规定,为倡议式条款建立后续配套规则,同时将追责模式由政府介入转换至司法救济。我国对国际间强制技术转让规则制定的积极作用,可以概括为深入推进国际间谈判,代表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参与国际技术转让规则的制定与完善。
丛圣元[3](2020)在《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当今的国际竞争中,科学技术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对技术后进国的创新能力形成十分重要。尽管在一些领域里缩小了与发达国家的技术差距,实现了跟跑甚至领跑,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的科技水平同国际先进水平仍有较大差距,正因如此,我国提出了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长期目标。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具备保障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功能,但我国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近年来遭到发达国家的频繁质疑,在客观上对跨国技术转让活动的进行产生了负面影响;同时,我国现行制度设计未能及时匹配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导致提升本国技术水平及自主创新能力之功能的实现效果不佳。鉴于此,本文以制度功能为视角,以充分发挥制度功能服务于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目标为主线,分四个部分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进行研究。首先是对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构成、理论和功能的研究。涉外技术转让活动是指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以技术转让为内容的商事活动,技术的确权与保护该活动是其前提与基础,《合同法》是该活动的主要依据,因该活动属于对外贸易的一部分且往往与投资行为相结合,其还应受涉外领域的法律规制,同时竞争法、争议解决法、相关的产业政策等也会对该活动产生影响。基于对技术转让活动商事属性的认识,该领域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均诞生了诸多理论,这些理论也深刻影响了一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制定。涉外技术转让的功能即各国涉外机制转让制度追求的最终目标,其内容一是跨国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二是通过该活动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一切有关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设计都是围绕着这两个功能所展开。其次是对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进行规范分析,并研究该制度设计的具体目的。在国内法层面,我国并无统一的技术转让法律规范,而与之相关的规范分散于各法律法规及政府政策、行政要求之中;在国际法层面,亦无统一的多边国际法律规则,相关活动主要依靠WTO法律规则调整,并由双边(区域)条约为补充。基于当时的国内外形势,我国制度确立时具有“以市场换技术”,鼓励、引导外国当事人进行技术转让并通过制度设计对本国企业加以保护的目的。再次,回顾分析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实效,发现这些制度确实发挥了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促进我国经济、技术水平之功能;但客观上也导致了我国核心技术短缺、对外技术依赖度高的后果,且在近年来频繁受到发达国家质疑,阻碍了我国涉外技术转让活动的开展。在分析该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原因时发现,我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并未违反国际义务及国际惯例,发达国家的指责并不公平,但却给我国敲响了警钟;而我国现行制度的设计并没有与新形势下的新需求匹配,存在着内在理念未能及时更新、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授人以柄、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存在缺位与冲突等不足。最后,作为全文的结论,给出了我国发展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一些建议。我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应及时更新内在理念,从对“量”的追求转向对“质”的追求,扩大开放合作创新“以引进促竞争”;宜在国内法层面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及时修改可能的争议规范;宜依据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区别立法;宜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以“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推动技术转让国际规则的谈判与制定,让技术能像货物、服务一样在国际间自由流动。
徐玮琦[4](2020)在《论我国北斗导航系统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文中指出北斗导航系统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前沿的新型产权,学界对其法律属性及其概念的研究尚不充分,加之其除了普通知识产权所具有的共性特征外,还具备权利主体的国际性、权利客体的复杂性、法律适用的涉外性与国际化以及合作平台的国家战略性等特殊性,使其很难在既有知识产权立法体系中找到合适的保护定位。正因如此,北斗导航系统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更加希求国内与国际两个层面的特别保护。北斗导航系统国际合作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关乎国家利益敏感性,需要国内和国际层面形成双重保护合力,并将完善和调整现有立法体系作为当下保护北斗导航系统国际合作知识产权的重点。国际立法层面,将北斗导航系统国际合作知识产权类型化,在既有国际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增加“空间专利”类别;在联合国外空委下新设专利小组委员会,专职负责各项空间专利事务,强化国际知识产权立法与外空立法的衔接。此外,我国应顺应全球卫星导航系统的国际合作行为正日益受到软法管制的趋势,通过国际合作让各国普遍遵循国际惯例规则,进而为国际专门立法的出台奠定基础。国内立法层面,扩大国内立法的客体范围,增加国际执法条款,实现同国际立法的衔接,进而增强国内传统知识产权立法的兼容性,提升国内立法在域外适用的实效性和影响力。另外,我国应根据北斗导航系统国际合作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待《卫星导航条例》出台后再予以增补。在北斗导航系统国际合作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层面,应建立自上而上的知识产权协调管理机制,确定卫星导航委员会的职能属性,明确技术秘密转让管理的法律规范,保障北斗导航系统国际合作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的安全共享。在北斗应用产业化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中,应搭建涉外产权纠纷预防机制,秉持“合同在先”原则,主导签订国际合作多边协议,周密约定其上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另外,可通过增加法律义务性规定,保障证据及时固定,降低我国在涉外北斗应用产业化合作产权纠纷中的诉讼利益流失。
马忠法,吴青曜[5](2020)在《论我国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完善——以美欧在WTO相关诉告为背景》文中认为为遏制我国进一步发展,美国和欧盟相继在WTO起诉我国存在"强制技术转让"。在澄清国内法律与WTO规则相符性的同时,我国已意识到完善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内生需要与此次美欧起诉具有相关性:我国并未出台专门的技术转让法,有关措施散见于诸多法律条文而妨碍了制度的整体效用。此外,我国未全面利用WTO例外规定对发展中国家的保护,致使本国劣势企业负担过高义务。为创设公平的技术转让法治环境并避免发达国家滥用技术保护,我国需整合有关法律规范,修正过时规定,依据技术转让所涉的贸易和投资不同属性区别立法,并积极通过国际规则寻求优惠待遇。
陈鼎[6](2020)在《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国以中国存在“强制技术转让”为由屡屡犯难,不仅对中国发起“301”调查,还将中国诉至WTO。这些国家之所以能够以此为由挑起争端,很大程度上利用了关于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定界线不明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将分析强制技术转让的国际条约、协议,以及部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实践中处理强制技术转让问题上的具体做法,进而寻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强制技术转让问题上的利益平衡点、对技术的保护与保证技术在国际范围内自由转让之间的平衡点,对强制技术转让例外条款结合中国实际加以适用,并根据该平衡点和例外条款进一步明确强制技术转让中“强制性”的界线。其次,中国应当进一步完善国内法律法规,对国际条约、国际规则积极建言献策,在明确其界线的基础上,解决技术转让中存在的对“强制性”的边界认定不明等问题,预防别国以所谓“强制技术转让”为由继续挑起国际投资争端,进而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国际技术转让法律体系。本文首先介绍国际投资、强制技术转让的基本概念及整体现状,引入强制技术转让适用范围逐渐扩大以及“工具化”的问题。其次,对有关强制技术转让的国际规范与实践进行分析,进一步认识在国际规范中对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规制以及在实践中的做法。再次,对有关国家强制技术转让的具体案例进行实证分析,以探寻有关国家的立场以及应对国际社会对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具体界定方式。最后,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分析中国在国际技术转让市场中的地位,以及当下面临的国际案件,对寻找解决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途径在国内、国际两个层面提供一定的思路。第一章,概述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的基本问题,包括其国际投资、国际技术转让、强制技术转让的内涵,以及这些基本概念之间的关系。并且阐述了强制技术转让在国际投资中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其中关于其“工具化”现状提出了本文需要探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探讨造成该现状的原因,为进一步地分析提供一定的思路和方向。第二章,主要分析与强制技术转让有关的国际规则。首先是与强制技术转让相关的《TRIPs协议》与《TRIMs协议》,分别就两协议对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不同态度、立场等进行分析。除此之外,对WTO项下其他有关的国际规范进行分别分析、整体把握,对WTO项下的国际规范对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整体倾向进行分析判断。其次对《北美自由贸易协议》中强制技术转让条款分析以及有关双、多边投资条约的相关规范分析进行分析,为下文的进一步分析与最终制定有效措施奠定国际规则层面的基础。第三章,对有关强制技术转让进行结合国际事件进行实证分析。其中涉及两个国家的案例,其一是加拿大涉及强制技术转让的两个案例,其二是中美“301报告”案。本文对加拿大的两个案例进行了简要分析,对中美“301报告”案进行了较为详尽的分析,其中涉及对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分析,为后文提出中国对策奠定了重要基础。第四章,提出中国应对强制技术转让问题的建议。首先明确中国在该问题上的立场,对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删改与完善,《外商投资法》第22条的进一步落实,对例外条款的合理使用,以及对WTO规则的援引及运用。进而提出制定WTO项下《国际技术转让协定》以促进强制技术转让国际规则进一步完善,并着重强调其中强制技术转让条款具体表述应注意的问题,并促进国内法律法规与国际规则的完善。
范晓宇[7](2019)在《“行政性强制技术转让”规制的边界——兼评《外商投资法》第22条》文中指出"强制技术转让"被视为一种外商投资规制的履行要求,与投资自由相冲突。国际社会尚未对投资关系中的技术投资规则达成共识,美国主张禁止技术转让履行要求以维护其技术垄断利益。我国《外商投资法》禁止"行政性强制技术转让"是适应我国实行高水平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的内在要求。《外商投资法》后续配套规则的落实,应当对"行政性强制技术转让"利用反面定义方法进行进一步界定,明确其具体含义、法律后果和救济程序。同时,厘清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的内部和外部关系,体系化技术转让合同的规范,消除规范之间的体系冲突,是禁止"行政性强制技术转让"规制效果实现的必由之路。
何艳[8](2019)在《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研究——由中美技术转让法律争端引发的思考》文中提出2018年中美技术转让法律争端所反映的实际上是投资条约范畴中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问题。美国投资条约确立了相对完备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规则。因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和投资关系紧密,故WTO框架下的TRIPs对其进行了明文规定,TRIMs也以隐性的方式对其进行了关照,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标准。在国际社会尚未达成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技术转让规则之前,中国应当在投资条约和实践中坚持引入TRIMs标准的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标准。基于技术转让在国际投资中具有基础性地位,中国应当改变技术发展的思路,转换知识产权的立法重点和追责模式,促进国内技术转让立法的完善,并积极推动国际社会展开新一轮的技术转让规则谈判、达成具有实际意义的技术转让规则,扭转因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关系不明确而产生的困局。
李志文,吕琪[9](2018)在《国际海底区域技术转让规则的理想和现实之协调》文中研究指明国际海底区域及其资源的人类共同遗产属性要求"全人类"共同享有"区域"资源所产生的利益,保障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平等参与"区域"活动的权利。为此,"区域"技术转让规则应当最大限度促进技术要素向发展中国家流转,提升发展中国家参与"区域"的能力。然而,随着国际海底区域商业化开采的推进,"区域"技术转让规则却向着商业化转向,一定程度上偏离了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最初设想,深刻地反映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也导致相关规则在执行中难以保障企业部和发展中国家对技术的获取。因此,需要通过加强技术专利许可实施途径、完善联合企业安排以及促进技术合作等手段强化技术转让实效性,弥合技术转让现实困境。
陈淑芬[10](2017)在《清洁发展机制技术转让法律困境及其应对》文中研究指明经济发展、能源开发和环境保护,是当前国际气候机制面临的三大挑战,如何有效处理三者之间的矛盾、协调共进,清洁发展机制应运而生。目前,清洁发展机制在低碳技术的转让效果上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外部环境发育尚不够成熟,以及该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且在实施过程中存在诸多转让障碍。文章结合当前国际气候制度特点,分析了清洁发展机制技术转让现状及主要影响因素,提出了促进清洁发展机制技术转让的若干建议。
二、国际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际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RTACT |
引言 |
第1章 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概述 |
1.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1.1 国际技术转让 |
1.1.2 知识产权保护 |
1.2 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 |
1.2.1 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关系的历史发展 |
1.2.2 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技术转让的影响 |
1.2.3 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特点 |
1.3 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法理 |
1.3.1 利益平衡基本原则 |
1.3.2 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选择的法理 |
第2章 中美经贸摩擦下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争端 |
2.1 中美经贸摩擦背景 |
2.1.1 《301调查报告》 |
2.1.2 中美经贸摩擦下两国技术转让现状 |
2.2 美国对中国技术转让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 |
2.2.1 技术转让要求——强制性 |
2.2.2 歧视性技术许可 |
2.2.3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 |
第3章 中美经贸摩擦下技术转让争端的法律机制分析 |
3.1 国际技术转让制度 |
3.1.1 WTO相关规定 |
3.1.2 美国现行制度 |
3.1.3 中国技术转让制度 |
3.1.4 中美制度差异 |
3.2 中国强制技术转让制度辨析 |
3.2.1 “强制”的认定标准 |
3.2.2 法律无强制技术转让要求 |
3.2.3 实践中暗含技术转让促进影响 |
3.2.4 美国强制技术转让的非合理性 |
3.3 中美技术转让争端的实质——知识产权保护 |
第4章 完善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对策 |
4.1 相关立法的阐释 |
4.1.1 《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有关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
4.1.2 四项争议性条款 |
4.1.3 《外商投资法》 |
4.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 |
4.2 完善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国内法 |
4.2.1 促进知识产权“同保护” |
4.2.2 适当、分领域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
4.2.3 在国际技术转让领域明晰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
4.3 国际法的完善 |
4.3.1 约束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行为 |
4.3.2 积极利用WTO和WIPO相关规则进行知识产权保护 |
4.3.3 推动国际技术转让规则条约的制定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2)我国对外强制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对外强制技术转让的概念及合理性 |
第一节 对外技术转让概述 |
一、对外技术转让的定义及特征 |
二、对外技术转让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第二节 强制技术转让的法律释义 |
一、技术转让要求的含义及实施现状 |
二、“强制性”的标准探究 |
第三节 对外强制技术转让的形成原因与弊端 |
一、对外强制技术转让的形成原因 |
二、对外技术转让实施“强制性”的弊端 |
第二章 国际多边规则中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制问题 |
第一节 联合国制定国际技术转让规则的困境 |
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缺乏实际意义 |
二、《行动守则草案》无法调和南北国间矛盾 |
第二节 WTO框架下有关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制较为模糊 |
一、TRIPs协定:直接规定技术转让问题 |
二、TRIMs协议:间接涉及技术转让要求 |
第三节 强制技术转让国际规则的制定难点与原因分析 |
一、强制技术转让国际规则的制定难点 |
二、南北国家利益倾向的差异阻碍多边规则推进 |
第三章 主要发达国家对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制 |
第一节 双边投资协定中几种规制模式的比较 |
一、美国:完全禁止“强制技术转让”模式 |
二、加拿大、日本和韩国:“一般”与“例外”的混合模式 |
三、欧盟:“平衡合作”模式 |
第二节 中美关于强制技术转让的法律争端评析 |
一、美国对华重启“301调查”概述 |
二、《301报告》中指控中国强制技术转让的具体内容 |
三、从法律角度反驳美对华的不实指控 |
第四章 我国有关强制技术转让的立法及实践 |
第一节 我国对外技术转让的立法沿革 |
一、对外技术转让的法律体系概述 |
二、《对外贸易法》及《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修订亮点 |
三、“外资三法”逐案审批制无法适应对外技术转让环境 |
四、《外商投资法》对强制技术转让的规制及待解决问题 |
第二节 我国在国际贸易中支持规制强制技术转让 |
一、《中国入世议定书》的相关承诺高于TRIMs标准 |
二、我国双边投资协定中已加入禁止强制技术转让规定 |
第三节 我国外资实践中关于技术转让的法律分析 |
一、我国外资行政审批中并不存在强制技术转让 |
二、我国外资审批制度仍遭外界指责的问题分析 |
三、我国汽车制造和新能源汽车“长安模式”(案例分析) |
第五章 我国对外强制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制对策 |
第一节 对外强制技术转让的国内法改善建议 |
一、消除现有法律体系冲突,协调国内相关法规 |
二、明确具体规定,为倡议式条款建立后续配套规则 |
三、修改或删除与国际规则存在歧义的条款 |
四、追责模式应明确以司法救济替代政府介入 |
第二节 中国应对中美技术转让法律争端的策略建议 |
一、强调和坚持TRIMs在技术转让问题上的立场 |
二、明确区分对外技术转让中的政府行为与企业行为 |
第三节 我国对国际间强制技术转让规则制定的积极作用 |
一、深入推进国际间谈判,完善国际技术转让规则 |
二、推动制定约束跨国公司技术垄断行为的国际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评价 |
1.3 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基本界定 |
2.1.1 技术 |
2.1.2 涉外技术转让 |
2.1.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 |
2.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理论根据 |
2.2.1 技术差距理论 |
2.2.2 技术转让选择理论 |
2.2.3 技术转让制度南北差异理论 |
2.3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功能 |
2.3.1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 |
2.3.2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 |
第3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现状 |
3.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法律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1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1.2 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国际法渊源及主要内容 |
3.2 中国现行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内在理念 |
3.2.1 “以市场换技术”提升本国技术水平以实现更高层次发展 |
3.2.2 保护本国弱势企业 |
3.2.3 平衡国际促进技术转让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力量 |
第4章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检视 |
4.1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的回顾 |
4.2 “确保涉外技术转让活动顺利进行”的功能受阻 |
4.2.1 发达国家对我国现行制度的质疑 |
4.2.2 对发达国家质疑的分析 |
4.2.3 发达国家质疑对我国的警示 |
4.3 “提升本国技术及自主创新能力”的功能受限 |
4.3.1 “建设创新型国家”对我国制度提出新的要求 |
4.3.2 现行制度设计与新要求的匹配度不佳 |
4.4 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功能实效不佳的成因 |
4.4.1 理念未能及时更新 |
4.4.2 因部分规范未及时修改而授人以柄 |
4.4.3 因法律规范缺乏系统性导致缺位与冲突并存 |
第5章 中国完善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建议 |
5.1 确立“以引进促竞争”的内在理念 |
5.2 实现国内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的体系化 |
5.2.1 调整法律规范以避免缺位与冲突 |
5.2.2 及时修正可能的争议规范 |
5.3 区别贸易与投资的不同属性进行国内立法 |
5.4 完善双边(区域)条约中的技术转让规则 |
5.5 构建公平合理的技术转让多边规则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4)论我国北斗导航系统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关于北斗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
1.2.2 国外关于北斗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的研究 |
1.3 研究方法 |
1.4 文章主要内容与创新之处 |
第2章 北斗导航系统国际合作知识产权及其特征 |
2.1 北斗国际合作知识产权的法律内涵 |
2.2 北斗国际合作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 |
2.2.1 地面知识产权与空间知识产权 |
2.2.2 先知识产权和后知识产权 |
2.2.3 单方所有和多方共有知识产权 |
2.2.4 专利、商标和作品 |
2.3 北斗国际合作知识产权的特殊性 |
2.3.1 权利主体的国际性 |
2.3.2 权利客体的复杂性 |
2.3.3 法律适用的涉外性与国际化 |
2.3.4 合作平台的国家战略性 |
第3章 北斗导航系统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 |
3.1 北斗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立法不完善 |
3.1.1 国际条约的客体范围受制于知识产权地域性特征 |
3.1.2 国内传统知识产权立法缺乏兼容性 |
3.2 北斗国际合作知识产权管理机制不健全 |
3.2.1 缺失北斗国际合作产权协调管理机制 |
3.2.2 缺失对北斗国际合作技术秘密转让管理的法律规范 |
3.3 缺失北斗应用产业化国际合作产权纠纷的预防机制 |
3.3.1 涉外北斗合作产权纠纷中证据固定不及时 |
3.3.2 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的约定缺乏规范性 |
第4章 完善北斗导航系统国际合作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
4.1 推动北斗国际合作知识产权立法完善 |
4.1.1 加强国际知识产权立法与外空立法的衔接 |
4.1.2 以软法推动卫星导航领域国际专门立法 |
4.1.3 完善北斗国际合作知识产权国内立法 |
4.2 健全北斗国际合作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
4.2.1 构建北斗国际合作知识产权管理协调机制 |
4.2.2 加强北斗国际合作技术秘密转让管理 |
4.3 构建北斗应用产业化国际合作产权纠纷预防机制 |
4.3.1 确立“合同在先”的北斗国际合作原则 |
4.3.2 增设知识产权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义务性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概述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的内涵及现状 |
一、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的内涵分析 |
二、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的现状 |
第二节 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产生的原因 |
一、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产生的历史原因 |
二、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产生的根本原因 |
第二章 强制技术转让的相关国际规则分析 |
第一节 WTO项下《TRIPs协议》与《TRIMs协议》 |
一、《TRIPs协议》涉及强制技术转让的法律分析 |
二、《TRIMs协议》在强制技术转让上的立场分析 |
三、《中国入世议定书》与《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 |
第二节 其他有关国际协定中强制技术转让条款分析 |
一、《北美自由贸易协议》 |
二、《美国双边投资条约范本》 |
三、《中日韩投资协定》 |
四、《日本和越南关于投资自由化、投资促进和投资保护协定》 |
第三章 强制技术转让的相关实证分析 |
第一节 ICSID有关强制技术转让案件分析 |
一、Merrill& Ring林业公司诉加拿大案 |
二、美孚诉加拿大案 |
三、小结 |
第二节 WTO关于中美“301调查”案解析 |
一、“301调查”案概述 |
二、“301调查”案涉及强制技术转让的法律分析 |
三、小结 |
第四章 对中国技术转让政策的思考 |
第一节 中国关于技术转让法律法规的完善 |
一、排查并删改对技术转让制度表述不清的条款 |
二、关于《外商投资法》第22条的进一步落实 |
第二节 强制技术转让新趋势下中国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应对 |
一、以中国在强制技术转让问题上的承诺为界限 |
二、强制技术转让条款在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具体表述建议 |
三、保护中国技术不被别国强制转让 |
第三节 WTO《国际技术转让协定》强制技术转让条款之构想 |
一、中国参与制定WTO项下的《国际技术转让协定》 |
二、《国际技术转让协定》强制技术转让条款的具体表述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行政性强制技术转让”规制的边界——兼评《外商投资法》第22条(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何谓“强制技术转让” |
(一) 多边经济关系中的“强制技术转让” |
1. 尊重国家经济主权、限制技术垄断和促进技术转让关系的联合国规范 |
2. 偏重知识产权保护、弱化技术转让促进的TRIPs协定和TRIMs协定 |
(二) 美国对“强制技术转让”的界定 |
三、我国现有规范的分析 |
(一) 产业政策对技术转让的影响 |
(二) 技术转让双重规范体系的冲突与统一 |
四、对“行政性强制技术转让”规制的建议 |
(一) 明确“强制”的含义 |
(二) 明确“行政手段”的具体情形 |
(三) 明确违反禁止“行政性强制技术转让”条款的法律后果 |
(四) 消除规范之间的体系冲突, 保障规制效果 |
(8)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研究——由中美技术转让法律争端引发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的禁止:基于美国投资条约的考察 |
(一) 禁止强制性输入型技术转让 |
(二) 禁止强制性输出型技术转让 |
(三) 禁止强制性限制投资者技术获取的自由 |
二、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的禁止:基于WTO规则的考察 |
(一) TRIPs与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 |
(二) TRIMs与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 |
三、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的标准:TRIPs标准抑或TRIMs标准 |
(一) 知识产权保护的侧重引发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TRIPs标准之痛 |
(二) 知识产权保护的缺位形成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TRIMs标准之衡 |
四、中美技术转让法律争端:中国立场 |
五、结语:中美技术转让法律争端的启示 |
(一) 转换技术发展的思路 |
(二) 拓展外资立法的开放空间 |
(三) 转换知识产权立法重点和追责模式 |
(四) 促进我国技术转让立法的完善 |
(五) 积极推动技术转让国际规则的谈判和制定 |
(9)国际海底区域技术转让规则的理想和现实之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一、人类共同遗产原则下“区域”技术转让规则应有之义 |
二、利益冲突中“区域”技术转让规则的嬗变 |
(一) “区域”技术转让规则的商业化转向 |
(二) 技术转让商业性规则对人类共同遗产原则的偏离 |
三、“区域”技术转让商业性规则所引发的实施困局 |
(一) 技术转让路径受限 |
(二) 技术转让的驱动力不足 |
(三) 技术转让的贸易壁垒强化 |
四、利益博弈中“区域”技术转让规则的调和 |
(一) 突破知识产权框架下的技术转让阻碍 |
(二) 提升联合企业安排中技术转让可操作性 |
(三) 促进技术转让的国际合作 |
五、结语 |
(10)清洁发展机制技术转让法律困境及其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一、当前清洁发展机制技术转让困境及成因 |
(一) 会员国之间对技术转让态度存在分歧 |
(二) 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转让的限制 |
(三) 清洁发展机制的制度性缺陷不利于技术转让 |
(四) 国际气候体制在应对清洁发展机制技术转让中的局限性 |
二、坚持“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建立清洁发展机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三、借助专门的国际组织或机构, 强化并推广清洁发展机制技术国际转让 |
四、完善国际气候制度, 推动清洁发展机制朝着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方向改革 |
五、加快建设我国清洁发展机制技术转让的内外环境 |
四、国际技术转让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技术转让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梁霞. 南昌大学, 2020(01)
- [2]我国对外强制技术转让的法律规制[D]. 苏知非.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功能视角下的中国涉外技术转让制度研究[D]. 丛圣元.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7)
- [4]论我国北斗导航系统国际合作知识产权法律保护[D]. 徐玮琦. 湘潭大学, 2020(02)
- [5]论我国技术转让法律制度的完善——以美欧在WTO相关诉告为背景[J]. 马忠法,吴青曜. 知识产权, 2020(04)
- [6]国际投资中强制技术转让法律问题研究[D]. 陈鼎.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行政性强制技术转让”规制的边界——兼评《外商投资法》第22条[J]. 范晓宇. 浙江社会科学, 2019(05)
- [8]技术转让履行要求禁止研究——由中美技术转让法律争端引发的思考[J]. 何艳.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9(01)
- [9]国际海底区域技术转让规则的理想和现实之协调[J]. 李志文,吕琪. 政法论丛, 2018(02)
- [10]清洁发展机制技术转让法律困境及其应对[J]. 陈淑芬. 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