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欧盟准备就香蕉进口关税与世贸组织谈判(论文文献综述)
孙舒[1](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俞梦丹[2](2019)在《GATT关税减让表修改的非歧视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关税减让原则是GATT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其最初协议和几轮多边谈判的主要目的。GATT的关税减让始终建立在各成员方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即应遵循非歧视义务。关税减让通过谈判的方式进行,谈判结果将被记录在关税减让表中。同样,减让表的修改也通过“重新谈判”进行,其修改的程序和内容均应满足非歧视原则。在关税减让表修改的重新谈判程序中,首要任务是确定谈判参与方。根据GATT第28条及其相关规定,多数情况下,仅有被认定为“主要供应利益方”的缔约方有资格参与重新谈判。而判断某一缔约方是否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的重要依据是谈判前的“最近三年代表期”的贸易份额,实践中,若该份额超过10%,即被视为具有“主要供应利益”。确定“最近三年代表期”内贸易份额时,最具争议的两个问题是:代表期的起算时间是否应该随谈判的推进逐年调整,以及可被排除计算的“歧视性数量限制”措施该如何界定。在最近的“中国诉欧盟禽肉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案”中,专家组认为代表期无需作动态调整,且合法的数量限制措施(如SPS措施)不可被排除计算。关税减让表修改的内容上则涉及关税配额的分配,主要规定在GATT第13条中。其中,第13条第1款作为该条的原则性规定,确立了“同类产品应受到同样限制”的规则,以体现非歧视义务的核心内涵。“欧共体香蕉案”和“中国诉欧盟禽肉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案”的实践表明,从不同侧面均可对该规则进行解读,也即,该规则在不同的语境下应作符合非歧视目的的解释。第13条第2款(d)项是关于关税配额分配的具体规定,与第28条相同的是,在配额分配中也需要认定“主要供应利益方”,但因配额分配与减让谈判的目的不同,条文内容上也有所不同,故二者对于“主要供应利益方”的认定标准也不同。“中国诉欧盟禽肉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案”中,专家组认为中国在谈判进行中的贸易增长量构成了“特殊因素”,应当给予特殊考量,故将中国认定为“主要供应利益方”,裁判欧盟给予中国的禽肉产品更多配额。通过对WTO案件裁决报告的研究发现,非歧视义务在不同条文下的含义不尽相同,在关税减让表修改所涉的某些条文中,有时甚至将牺牲非歧视义务的部分价值。对于这样的情况,中国在今后的国际贸易安排中应当审慎对待,逐步利用WTO的规则扞卫自身权利。
周艳云[3](2019)在《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美国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的“232条款”展开“232调查”,美国商务部于2018年公布《钢铝进口对美国国家安全影响的调查报告》,在调查报告中得出钢铝进口对美国的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结论。美国总统依据调查报告颁布总统令,决定对中国、欧盟、俄罗斯等多国进口到美国的钢铝产品分别加征25%与10%的进口关税。此后,中国、欧盟、加拿大、墨西哥、土耳其、印度等国采取反制措施以对抗美国“232措施”。至此,美国“232措施”导致贸易战的全面爆发。美国“232措施”引发美国与被征“232关税”的国家之间双方互将对方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是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廓清对232贸易争端的解决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美国企图凭借1962年《美国贸易扩展法》中的“232条款”规避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使之成为美国对外贸易中维护美国的国家利益、推行单边贸易保护主义、实施其贸易霸凌主义的有利工具。因此,对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进行全面和深入的研究极具必要性和紧迫性。由于中国是美国“232措施”的主要针对国和受害国,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的研究对中国而言更具重要理论价值和重大现实意义。在美国“232措施”的WTO争端中,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如下方面: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美国“232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规则的相符性问题;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的相符性问题;“232措施”的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美国“232措施”的正确定性是解决“232措施”合法性问题的前提。美国“232措施”在措施的构成、特征、功能、核心要素方面均与保障措施相一致。美国的232措施无论是在措施的外在形式方面还是措施的内在实质方面,均与保障措施均极度契合。因而,美国的232措施应定性为保障措施。然而,美国“232措施”并不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所规定的国家合法实施保障措施的标准。首先,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实体性规则。美国“232措施”违反WTO保障措施实施条件规则,违反保障措施的对应性原则、违反禁止采用“灰色区域措施”规则,违反保障措施实施限度规则。其次,美国“232措施”不符合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美国违反保障措施调查、通知和磋商中的必为性义务。美国“232措施”不但不符合WTO保障措施的货物贸易的特定规则,也不符合GATT1994中货物贸易的一般规则。美国在实施“232措施”的过程中违反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必为性义务,违反关税减让义务,违反贸易条例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违反不得采用数量限制措施的禁止性义务。美国违反上述WTO义务的责任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而免除。因为美国“232措施”与GATT1994第21条国家基本安全例外条款的诸多标准相背离,美国“232措施”不符“国家基本安全利益”标准,美国“232措施”保护的利益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美国“232措施”不符“必需”基准,美国“232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的紧急情况”,美国“232措施”悖逆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义务。美国不能基于GATT1994第21条而享有安全例外免责的权利。此外,232反制措施的合法性问题亦是美国“232措施”争端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232反制措施具有WTO合规性,无需DSB事先授权,符合WTO《保障措施协定》中止减让规则的规定。在WTO外部国际法视域中,232反制措施实质为反措施,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同时,反制措施实施时应遵循措施实施前提、程度和目的上的限定和边界。在政府应对方面,中国政府应采用WTO争端解决等多种救济方式,如合法适当的反制、积极推动国家间磋商与合作、利用WTO贸易政策审评机制对美国施加舆论压力、争取掌握世贸组织反制规则和国家安全例外规则修订的话语权,建立针对美国“232措施”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在企业应对方面,我国企业应积极参与232调查及其听证会,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必要时诉诸美国国内法院以维护本企业合法利益。在立法应对方面,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设置国家经济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的法律规则。同时,我国应制定中国贸易救济的综合性专门法,并优化和完善我国出口贸易救济法律制度。美国推行“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的终极目的是维护美国在世界经济领域的霸主地位,借由“232措施”等单边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攻击和排挤对美国经济和政治霸主地位存有威胁的任何国家。希望世界友善、各国团结一致共同抵制美国的不公平和歧视性的“232措施”,共同致力于维护世界自由贸易体制的稳健,增进国际社会的永续繁荣与良性发展。
黄金宇[4](2018)在《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日本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贸易多边体制的支持者,但最近十多年来日本明显加快了签署FTA的步伐。截止到2018年7月,日本已经完成了17个FTA的签署,8个FTA正在谈判,其中日本-哥伦比亚FTA实质性达成一致,RCEP、日本-加拿大FTA均表示要在2018年取得实质性进展,日本-土耳其FTA和中日韩FTA正加紧谈判,实际上只有与海合会和韩国的谈判陷入停滞之中,尤其是日本-欧盟FTA的签订使日本从落后的状态迅速成为东亚地区的“排头兵”,与韩国并肩领跑。在FTA谈判中,农业议题是非常重要和敏感的领域。农业是立国之本,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因此世界各国普遍对农产品贸易进行保护。随着FTA在全球贸易自由化浪潮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特别是在面对日本这样巨大且贸易保护水平很高的农产品市场时FTA谈判将会变得更加激烈。当前国际贸易自由化大潮中,日本的农业保护政策面临着巨大考验,在不断加强的保护中日益衰落的日本农业已经无力经受自由化的冲击。日本FTA谈判在两难困境下取得了显着效果,既推动了本国FTA谈判进程,又较好地保护了农产品市场,因此对其农业议题谈判模式值得进行研究。文章以日本FTA进程中的农业议题谈判模式为研究对象,梳理了日本FTA战略的发展历程、主要特点和影响因素,运用“双层博弈”模型总结了五种谈判模式的建立、构成和推广,分析了五种模式产生的历史和经济、外交、政治等方面的现实根源,在对谈判效果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利用“引力模型”分析了日本2006-2015年十年间的农业进出口贸易相关数据,形成了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经验。文章认为,日本深入地思考并灵活运用关税手段,通过设置复杂的关税减免模式既保护了本国农业又推进了FTA,取得了良好效果。同时文章提出了中国在FTA进程中农业议题谈判以及推动RCEP和中日韩FTA的建议,日本是中国农产品出口最重要的对象国,中国耕地少、农产品竞争力弱等特点与日本类似,如何借鉴日本谈判模式推进FTA值得思考,做到有的放矢,占据有利地位,既保证谈判结果有利于中国农业发展目标的实现,又有利于扩大中国农产品出口。文章分为7章展开。第一章是绪论。说明了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研究意义和目的,提出了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方法和主要内容,梳理并对国内外文献进行简要评价。第二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理论基础。分析了博弈论与国际贸易谈判、国家利益理论与农业保护、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与农业贸易政策制定等相关理论,建立了FTA协定签署或不签署的“囚徒困境”模型,分析了国际政治学关于“国家利益至上”理论要求保护农业贸易与国际主流经济学要求建立自由贸易体系之间的摩擦与矛盾,从国际政治经济学角度建立了双层博弈模型分析了农业贸易政策的制定过程。第三章是日本FTA战略的发展、特点及影响因素。梳理了日本FTA的签订过程,总结了日本FTA的立足东亚精选谈判对象、迅速扩张由双边EPA向巨型FTA转变、先易后难采取EPA形式取代FTA、提高标准力争主导规则、维护安全力保战略资源稳定进口等五个主要特点,并从历史文化传统、国内政治决策体制之间的分歧、国际上的美日同盟以及日本农业保护现状等方面对日本FTA进程的主要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第四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的谈判模式分析。归纳了日本十多年来在外务省、经产省、农水省等纲领性文件指导下,在FTA具体谈判实践中的五种谈判模式,即:完全排除农产品的谈判模式、保护最敏感产品的谈判模式、利益交换的谈判模式、“外交优先”的谈判模式、全盘考量国家利益的谈判模式。在双层博弈模型基础上,分析了上述模式的建立、“赢集”的构成、谈判的探索与实现及复制与推广。第五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根源分析。日本悠久的农业保护政策构成了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历史根源;农业持续低迷、粮食依赖进口、利益集团博弈等经济、外交、政治因素是现实根源。通过对全球化、区域化两个阶段分析了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演变过程,并通过中国、日本、韩国与东盟的三个FTA农产品贸易降税模式的比较,直观地说明了日本农业保护政策;探讨了日本农业保护政策对农业议题谈判的影响。第六章是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和实证分析。在建立谈判效果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对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进行了分析,发现日本的农业贸易保护政策若做出较大让步将面临巨大的农业经济损失和政治风险,因此遵循着尽量不做让步、尽量保护农业核心利益、尽力争取到政治、经济、外交、战略安全等方面利益最大化的思路。实证方面,利用贸易引力模型对日本与美国、欧盟、澳大利亚、中国、东盟等12个国家或地区在2006-2015十年间的农产品贸易数据,实证分析了关税、人口规模、贸易距离、人均GDP、实际GDP增长率、农产品生产总额、汇率、物价增长率、是否同盟国、FTA是否生效对日本农产品贸易额和对日本农产品进口额的影响。在分析中发现关税税率的影响是非常复杂的,既对进口价格、数量产生影响,又对进口、出口产生影响,尤其是与FTA是否生效交互发生影响。分析表明农业议题尤其是关税谈判在FTA进程中起着重大的决定性作用,日本通过复杂的关税减免模式既保护了本国农业又推进了FTA,取得了良好效果,也积累了比较丰富的谈判经验。第七章是启示与建议。以上述研究成果为基础,总结了中国FTA进展现状和中国农业贸易保护现状,比较详尽地提出了中国在农业贸易保护及农业议题谈判方面的建议,同时就推动RCEP和中日韩FTA谈判进程分别提出了建议。
李远香[5](2018)在《美国《2014年国别贸易壁垒评估报告》汉译实践报告》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自由贸易的深入发展,国与国之间的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各国都会在不同程度上设置贸易壁垒来保护本国的工业和市场。如今,中国正携手“一带一路”,不断深化与贸易伙伴的合作。为了帮助经济和贸易领域的人员和机构了解我国重要贸易伙伴存在的贸易壁垒,进而处理这些问题,笔者选取了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的《2014年国别贸易壁垒评估报告》(2014 National Trade Estimate Report on Foreign Trade Barriers)的欧盟和澳大利亚部分,共15000字,作为本实践报告的语料。该报告将贸易壁垒分为九类,包括贸易协定、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壁垒、投资壁垒、电子商务及其他壁垒等。由于该报告涉及经济、医学、法律、电信和国际贸易等领域的专门知识,其语言风格十分严谨,而且有许多长而复杂的句子、机构名称和文件名称。为了使翻译与原文的风格如出一辙,笔者决定以着名英语语言学家韩礼德(M.A.Halliday)的语域理论及其三要素“语场”、“语旨”和“语式”为指导,采用恰当的翻译策略来处理翻译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本实践报告首先说明了此次翻译任务,介绍了源文本的内容与结构,分析了源文本的特征。其次对包括译前准备和译后工作的整个翻译过程进行描述。然后以韩礼德(M.A.Halliday)的语域理论为指导,对源文本进行分析,确定翻译策略。在案例分析部分,作者采用了适当的翻译方法,如添加译注、增减词、结构调整、词组搭配衔接等,来处理词汇层面、句法层面和篇章层面的翻译问题。本实践报告表明,由于选择的语料是各国贸易壁垒评估报告,涉及了诸多领域,需要译者进行大量的译前准备工作,积累丰富的跨学科知识,在实践过程中灵活应用所学的翻译理论,使译文准确有效地把源文本的信息传达给译入语读者。
刘婷[6](2016)在《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美国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提出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问题。美国法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规定与欧盟法的规定有显着不同,这些差异已经突破国内法的层面,上升并演变为国际法问题。因此,本文对美国倡导的自愿标识制度和欧盟倡导的强制标识制度进行了多方面、深层次的剖析并进一步揭示出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导致的严重问题。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差异不仅使得有关转基因食品贸易的国际争端凸显,非关税壁垒增加;还导致地理标志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影响消费者的选择与判断;更严重影响了经济自由化和贸易的公平性。基于国际贸易中现有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本文通过对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的历史演变进行梳理,以及对美国转基因食品规制的现状的分析,进而揭示出美国自愿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特点,最后对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进行了深层的总结与剖析。与美国不同,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建立在欧盟的转基因生物监管框架下,强制标识制度的形成有着多方面的深刻原因,制度本身特点鲜明。目前,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国际协调存在着一些棘手的问题。在WTO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仍然存在着很多障碍,诸如同类产品的认定问题、WTO规则与多边环境协议的优先性问题和SPS协议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问题。虽然国际协调乏力,但是多种规则的协同与差异还是为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留有一定的商榷空间。WTO的法律制度为国际贸易中的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性。无论是限定地理标志,还是基于SPS协议建立一套新的监管评级制度,都是力求通过完善WTO规则来解决问题。2015年TPP协议达成,TPP协议中对于SPS措施的规定,为WTO的SPS协议的完善带来了一些新的思考。从目前各国对转基因食品的标识与监管中,可以看出尽管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立法和规则并不相同,但总体来说,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他们在转基因食品的监管问题上都持有谨慎态度。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并不完善,转基因食品发展中也存在着较多问题。因此,完善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建立可追溯的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刘永平[7](2016)在《我国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全球化的过程中,我国对外开放程度越来越高。随之,产业安全问题在日常经济活动中越来越突出,我国连续成为遭遇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对外投资频招安全审查,给产业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亦对外贸增长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其影响超越了经济领域,扩展到社会媒体、外交、政治领域。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影响到全球利益的再平衡,中国希望和平崛起,就必须防范不安全因素的发酵。当前,维护产业安全已成为国家的战略性任务。相对于现实的需求,产业安全理论中关于政府监管的部分还缺乏系统的研究,落后于国家在安全领域的监管实践和需要。因此,本文的选题目的,就是尝试填补在我国产业安全领域,政府监管体系理论研究的空白。产业安全作为经济安全的核心,受到经济安全因素的覆盖;经济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分支又受到国家安全因素的覆盖,导致产业安全研究不可避免地要面对一个庞大的系统。所以,有关产业安全的研究,相应地涉及广泛的理论范畴和社会活动领域。本文在研究方法上,参阅产业安全基础理论、产业安全政府监管理论的已有研究成果,结合产业安全的特点,以系统论为基本研究方法,广泛融入管理学、经济学、贸易理论、竞争力理论、产业经济学、运筹学、博弈论等理论成果中的观点和思想,引用相关领域的实证研究成果,并援引大量案例和事实,尝试以新的视角,搭建对产业安全成因、演化轨迹更有解释力的理论框架。采取了实证分析与系统分析相结合、微观分析与宏观分析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系统性地解析了产业安全的生成与发展规律。并借鉴各主要国家产业安全监管实践经验,系统地提出了完善和提高我国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建议。根据查新结果,国内外对产业安全理论的研究尚有很多的空白需要填补。因此本文的研究成果和结论涉及多个方面。首先,以系统论的方法确立了产业安全系统,认定国内产业的存在是因国家的存在所至,将政府作为产业安全主体之一纳入系统,确立了以产业和政府共同作为系统主体的“双主体”结构。揭示了产业竞争的内生性,说明了产业安全问题源于产业的对外竞争,产业竞争也会通过国家竞争的形式间接地表现出来。把系统与外部环境相联系的竞争关系作为产业安全的监管对象,监管范围覆盖了贸易竞争、投资竞争、要素竞争、环境竞争和危机竞争,明确了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在系统中所处的位置。研究揭示了产业竞争以国民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竞争中国民利益发生减损即构成了产业安全问题;揭示了对国民利益的保全,即构成了产业安全系统的基本特征之目的性。依据系统论的开放性、目的性、多维度、突现性、反直觉行为原理,发现了与之对应的产业安全系统的涉外性、国民性、多元性、整体性和逆转性特征。根据产业安全系统特征的内在关系,深入解析了产业安全监管体系面临的各种竞争关系。其次,分析了产业安全问题的演变规律。以“双比较”模式解析了贸易摩擦的成因;以“产业微笑曲线”归纳了产业纵向要素竞争与产业转型的关系,揭示了横向要素竞争和产业升级的关系;以“要素流动性结构”分析了各种要素流动性的不均衡,是造成产业竞争力差异性的根源,并揭示了要素流动结构的演变规律。阐释了在全球化背景下,以参与国际分工为前提,实施全产业链产业安全监管的意义;分析了内外环境对产业安全的影响;将危机竞争作为常态化的存在纳入了产业安全监管的范畴。根据自由贸易和比较优势理论,说明了产业安全问题将长期存在、竞争和合作将相互依存的原因,说明“竞合”已成为全球化背景下的基本趋势;自贸区的建设是全球化趋势的应有过程。第三,总结各国实践,分析了全球化的影响,研究了反直觉行为对竞争关系的调节作用,并用以完善产业安全监管体系。以促进创新作为维护产业安全的根本出发点,提出了宏观的配套措施;以推动法治经济为出发点,系统地提出了“嵌入式”改良现有政府监管体系的建议;给出了敏感度评估模型用以评估产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为监管措施的改进提供了方向;依托云计算新技术、大数据管理的研究成果,提出了对监管体系进行信息化、数据化改造以提升预测预警能力的建议;对监管主体决策模式,提出了开放性、聚能式改革的建议,以全面提升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效能。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是产业安全系统的构成部分,为了给监管体系定位,本文首先从理论上阐释了其与产业安全系统的关系;并介绍了美欧印和我国产业安全监管的做法,明示其现实存在的可能状态。政府在产业安全系统的监管地位一经确定,同时也就定位了各具体产业等分系统在产业安全监管领域的位置。全系统定位对各分系统的超越,提供了解决产业安全问题的广阔视野,更有利于产业安全隐患的早期预警;也为管控危机、捕获危机和提供机遇,展现了更多的选择性。本文共使用图12幅,表5个,参考文献227篇。
甘翠平[8](2014)在《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研究》文中提出曾任世界贸易组织(WTO)上诉机构成员的谷口安平指出,如同任何一国国内法律体制那样,WTO法律体制由实体法和程序法规则组成,实体法规则包含在各种多边贸易条约之中,而程序和组织规则主要包含于《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之中。DSU规定了磋商、仲裁、调解和斡旋以及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处理争端等几大程序,DSU一方面就磋商、专家组程序和上诉机构复审程序等做出了详细规定,但另一方面,对很多程序问题却未予以规定,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自1995年运作后不久就面临一些重要的程序争议和程序问题。但是,梳理WTO争端解决机制内个案争端解决实践,就会发现,存在几大类型的程序问题,他们在个案基础上、在争端当事方推动下,经过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的说理分析,逐步形成比较统一的案例法。本文旨在对WTO争端当事方在争端解决机制内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确立几大类程序实践及根源进行研究。研究的对象是DSU中未予规定的问题,如公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听证程序、适用顺序、先决异议和先决裁决等程序问题,或者DSU有规定,但是当事方却在个案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程序中主动突破或支持突破这些规定,如争端当事方就上诉期限、第三方和第三参与方参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的权利等,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审案过程中提出相应程序请求,并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做出裁决,从而形成并发展相关程序判例法。这些程序问题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DSU中未予以明确规定而争端方推动有关程序的问题,另一类是争端方在个案解决实践中突破DSU明确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推动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形成相关程序案例法。针对这些程序问题,WTO成员方在多边复审谈判过程中虽然提出过修改建议,但却一直未能在多边体制内就此类问题(以及其他不是本文研究对象的问题)的修订达成一致。与政治决策相对薄弱和低效相比,WTO争端解决机制却在个案基础上形成比较普遍的实践。本文对WTO成立至今上述几大类争端方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形成和发展有关程序实践和案例法的实践进行分类与分析,并探讨了其在WTO框架下的存在的法理、历史根源、组织和机构根源。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严格遵循DSU条款规定,一方面他们在处理DSU没有规定的很多重要程序问题方面享有较大的回旋余地,而对于DSU条文的严格遵守,又会使得他们在DSU予以明文规定的方面几乎没有足够的自由裁量权来回旋。值得注意的是,本文探讨的程序问题,都是WTO争端方提出共同请求或者争端一方提出程序异议或者支持某种程序请求,从而推动专家组或上诉机构在争端解决过程中作出相应裁决及程序安排,从而形成相关程序案例法,因此不同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一般的在适用法律过程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和创立案例法。本文通过对WTO争端当事方在个案争端解决过程中推动形成上述几大类程序案例法的实践进行比较全面的研究,竭力获取至今为止每一种程序推动实践模式下所有相关案件,并追溯到每一类程序实践中的第一例案件(尽可能包括GATT和/或WTO时期),基于这些案件资料和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得出结论。因此,案例研究法是本文运用的主要研究方法之一。为了分析和阐释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成员方推动程序案例法形成的特点,以及WTO相关程序规定的现状和实践的发展趋势,本文运用的研究方法还包括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关于历史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是指将WTO与其前身GATT争端解决相比较、将WTO与国际法院和ICSID等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有关的程序规则和程序实践进行比较,以期在纵向和横向比较维度内比较完整和全面地分析WTO争端解决机制内争端方推动程序案例法的实践发展,并进一步对这类实践存在与发展的历史、组织和机构根源加以分析,为中国更好地理解和利用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则、更有效地参与DSU多边修订谈判以及WTO争端解决而提供学理支持。文章主体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为全文搭设理论框架,论述WTO争端当事方在个案争端解决过程中推动程序实践的历史根源、组织根源和机构根源。WTO的前身GATT1947从早期仅有“寥寥数款”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定,逐渐在争端解决实践中补充完善争端处理的程序和规定,争端解决从“外交为导向”的实务主义逐渐过渡到“以规则为导向”的准司法主义。基于诸多案例法研究所得出的结论表明,GATT1947争端解决机制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给出了令争端方满意的解决方案。尽管实际上,GATT争端解决机制从其设立之初就存在多种缺陷。由于GATT只是一个临时性的多边贸易协定,并没有专门的争端解决机构和系统的争端解决规定,因此,GATT争端解决模式的最大特点就是从实践中逐步完善,而非一蹴而就。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完善是通过实践发现问题、以制定补充或改善文件的方式不断完成的,或者说是从实用主义不断过渡到法律主义。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能性都可以从WTO对于GATT的继承和发展中找到历史根源。从乌拉圭回合谈判背景可以知道,对于拟将成立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到底应该是如美国所主张的司法刚性,还是如欧共体所主张的灵活而具有弹性,成员方本身意见不统一,但是在美国的坚持和推动下,欧共体等妥协转而支持美国的建议,并最后促成DSU达成,使得WTO争端解决机制既具有显着的司法性特点,例如,强制管辖权、专家组成立的准自动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的准自动通过等,但同时又兼容外交和磋商等方式解决成员方之间的争端,磋商是WTO专家组争端解决的前置程序,DSU对争端双方达成相互接受的解决方案表现出明确的偏好。第一章还论述了争端方推动程序的组织和机构根源。WTO从GATT时期的“海关和贸易专家组成的技术人员俱乐部”发展演变为一个拥有数量众多、成员背景大为不同的大型国际组织,WTO这个国际组织运作的基础是一大批背景文化异质的成员方相互合作,在决策和通过新的规则程序方面,WTO机构采取的基本方式是“协商一致”。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所受到的机构制约使其一方面很难进行决策,也很难通过协定规定的方式解释规则或者更新旧的规则。截止目前成员方就DSU进行修订谈判的实践表明,两轮谈判回合之间根本没有可能解释或者修改WTO规则,这样的现状对于执行WTO规则产生深远的影响。而另一方面,WTO争端解决机器有效运转,或许会诱使WTO规则制定者即WTO成员方将一些棘手的问题留待在争端解决过程中解决。WTO压倒性多数的成员方是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印度、巴西这样主要的新兴经济体,他们构成与发达国家成员方抗衡的另一极,美国和欧盟等主要的发达国家再也不能像以前在GATT时期那样驱动多边体制向他们拟定的方向发展,WTO这样的“组织”和“机构”构成,再加上它对GATT实用主义、成员驱动和争端当事方主导文化的继承,使得争端方在个案解决过程中对于DSU未予以规定的程序问题,或者DSU明文规定的程序主动突破或支持突破,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形成相关程序案例法。第二章至第五章探讨的是WTO争端当事方在专家组程序、上诉机构程序和执行程序中推动程序发展的主要实践。其中第二章是关于执行程序过程中,原争端申诉方和被诉方对于被诉方执行DSB裁决与WTO涵盖协定的相符性发生分歧,从而产生DSU第21.5条相符性审查专家组程序和第22.6条仲裁程序之间孰先孰后以及两大条款项下时限冲突问题,即俗称的“适用顺序”问题。“欧共体香蕉案III”争端解决过程中首次暴露出“适用顺序”问题,并以“欧共体香蕉案III”特有的“妥协式解决方案”加以解决,这一模式虽然化解了DSB险些陷入的程序危机,也解决了美国和欧共体之间的个案争端,但是问题在于将DSU第21.5条和第22.6条项下两大程序合二为一的做法既不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立法精神,在履行DSU规定的程序时限方面也存在实际困难。此后50多起案件中“适用顺序”问题都是由争端方通过达成双边程序协议加以解决。争端方达成双边程序协议解决“适用顺序”问题又可以划分成两种主要模式,一种是争端双方协议,胜诉方先行提起第21.5条相符性审查专家组程序,直至第21.5条程序结束后,才能提起第22条项下中止减让报复授权程序;另外一种是争端双方协议,同时提起第21.5条及第22条程序,但双方尽快请求第22.6条仲裁人中止工作,直至第21.5条专家组作出裁决。第三章论述的是争端当事方在个案基础上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听证程序公开。被誉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之父”、WTO上诉机构创始人的Julio LacarteMuró先生,曾参与了GATT所有八轮谈判,见证了多边贸易体制在长达一个甲子岁月里的发展历程。他指出,“保密性”是GATT的基本法则,而这样的秘密“协商文化”正是WTO从GATT那里继承而来的衣钵,秘密协商文化的深度和重要程度,WTO至今仍无法轻易低估、也很难低估。半个世纪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程序和实践习惯不可能瞬间消失殆尽,它们往往会自我渗透于现在的实践之中,特别是当变革需要WTO成员方全体一致同意才能做出的情况下。目前虽在本质上已基本具有司法性质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因起源于GATT外交体制中的“调解”,因此还依然残存着GATT遗留下来的传统、精神及做法,WTO争端解决机制的保密性,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WTO从GATT继承而来的外交根基。保密性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一个固有的组成部分,DSU至少包含6个有关保密性问题的条款,DSU附录中也有两段专门涉及保密性问题。但是WTO所处的外部环境发生变化,非政府组织等关于WTO增强透明度的呼声越来越高,自1999年西雅图会议开始,WTO开始迈入“世界主义政治”(cosmopolitics)时代。2005年“欧共体持续中止减让义务案”专家组支持了争端方美国、加拿大和欧共体提出的共同请求,将专家组与争端方之间的实质性会议公开。此前,WTO成员方对于听证公开的可取性和合法性看法不一,分歧很大,几乎绝大多数认为,不修改WTO协定,听证公开是不可能发生的事情。WTO专家组公开听证程序三年后,WTO上诉机构于2008年应参与方请求,也首次将上诉机构听证过程向公众公开。自2005年至2014年8月底,WTO专家组应争端方请求,听证程序公开的案件共计12起,上诉机构自2008年7月10日首次做出一项支持公开上诉机构听证程序的裁定,迄今为止,共在11起案件中公开了听证程序。专家组在援引DSU第12.1条和附录三《专家组工作程序》等相关条款,找到了公开听证的合法性基础,但上诉机构在适用DSU有关条款准许公开听证方面,面临了较大的挑战。将WTO与其前身GATT比较,可以追溯出DSU关于公开听证规定和WTO现有实践的历史根源,GATT争端解决体制的仲裁-外交根源是WTO争端解决程序长期以来不对公众开放的根本原因。WTO成员背景异质化、WTO的实用主义和成员驱动型组织文化,以及他们在程序解释和修改方面面临的机构制约,使得争端方可以而且只能在个案争端解决过程中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听证程序公开。将WTO与国际法院、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以及NAFTA等国际司法仲裁机构在公开听证法律基础、实践及特点等方面比较,有利于理解WTO在公开听证立法修改和实践方面的发展趋势。第四章是关于WTO争端当事方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特别是专家组就先决异议问题或者其他具有先决性质的程序问题作出先决裁决。先决异议往往在国际裁断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先决异议程序也有可能被滥用。有些先决异议请求理由合法有效,但是有些则可能主要是作为拖延战术。国际法院的Thomas Buergenthal法官曾严词批评争端方滥用这些琐碎的程序战术,拖延或扰乱法庭对案件实质及时作出裁决。在国际法领域享有盛誉的以色列巴伊兰大学教授Shabtai Rosenne将异议分为四种:一是阻碍型异议,这类异议阻碍所有进一步行动;二是防御型异议,这类异议的目标旨在不对案件实质做出裁决从而拒绝对方的诉请;三是解释型异议,它要求暂时中止案件审理程序直至对管辖权基础做出解释、解决管辖权争议;四是悬而未决型异议,这类异议拖延案件审理程序直至出现“外部事件”(extraneous event)。在这四种异议类型中,第一种是完全性质的先决异议,而第三和第四类有时候属于先决性质,而有时候不属于。WTO争端解决中最多引争议的先决问题是关于建立专家组请求的充分性,按照上述分类,它应该属于完全性质的先决异议。针对建立专家组请求和专家组职权范围等提出先决异议已经成为WTO争端解决程序的一个“普遍特征”。就建立专家组请求和专家组职权范围提起先决异议,经常意味着,WTO争端方在争端解决程序中打响第一场防御战。他们具有如此重要的战略意义,可以从GATT/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出现大量的先决异议请求得到佐证。与国际法院、联合国海洋法法庭和ICSID等主要国际司法和仲裁机构对于先决异议和先决裁决进行明确规定不同的是,WTO的主要程序规则DSU及其附件等,并未明确规定单独的程序阶段,供争端任何一方就管辖权或者诉请的可受理性等提起先决异议。在实践中,WTO争端方在诸多案件中向专家组提出先决异议,或者就其他各类程序问题提出先决裁决请求,专家组在WTO建立之初多年的实践中倾向于在最终报告中就先决问题作出裁决,近年来,专家组在几起案件中,提前就争端方关于建立专家组请求的充分性所提出的先决异议做出先决裁决,而且以单独的WTO文件形式散发给全体成员方。这样的实践积累,或许将成为WTO争端解决机制中关于先决异议问题的新趋势。第五章探讨的是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的其他实践,具体包括:个案争端方突破DSU规定的刚性要求,向DSB提出共同请求,延长DSU第16.4条项下DSB通过专家组报告的时限,即延迟DSU明确规定的60天上诉期限,DSB同意争端方共同提出的这一请求并有了比较多的相关实践;另外,争端当事一方或双方在个案争端解决过程中通过同意或反对第三方(在个别案件中还有争端一方)向专家组提出的增强第三方权利,使其更广泛地参与专家组程序的请求,从而推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程序法的发展和演变等。关于DSB同意争端当事方提出的延迟上诉期限,原因在于上诉机构自运作以来面临较大的工作负担,在同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争端方会向其提出几起案件上诉,对于在结构安排和享有资源方面都存在限制的上诉机构而言具有挑战性。DSU的谈判者在规定WTO裁断的刚性时间安排时,未能预计提交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案件之规模、大小和复杂度。已经卸任的上诉机构成员、来自南非的David Unterhalter教授主张,有时候提起的上诉案件数量超过上诉机构能够承担的极限,为了解决上诉机构的工作负担,需要一些规则来确定处理上诉案件的顺序,并确定上诉机构一次审理上诉案件的数量,这样才能提高上诉机构复审程序的可预见性,对上诉机构成员和争端方都很重要。而且应该放松上诉机构审案的90天时限。关于争端当事方共同或其中一方同意第三方提出的增强第三方权利的请求,从而推动专家组授权第三方享有更加广泛地参与专家组程序的权利,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条约规定的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所享有的权利极其有限,但在实际的争端解决实践中却往往对此予以突破。这样的程序实践在GATT那里可以找到历史基础或者说历史根源。在1972年“英国美元区配额案”中,出现首例第三方参与GATT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践,在该案中,专家组仅被要求考虑第三方的利益,并未提及第三方的权利问题。但是,第三方参加争端解决程序的实践已经走在法律规定的前面。而在1985年“欧共体柑橘进口关税待遇案”中,GATT专家组不仅考虑了第三方利益还涉及到第三方权利问题,这表明第三方权利在GATT体制内逐步得到重视。在“欧共体香蕉案I”中,伯利兹(Belize)是在专家组成立后才提出第三方权利请求,专家组认为:“专家组没有权力接受任何国家参加专家组程序,但是,在争端当事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接受有关国家的参与。”WTO上诉机构首任秘书长Debra Steger女士等早在WTO运作后不久的1998年,对第三方制度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意义和作用发表看法,并注意到,在个案(“欧共体荷尔蒙案”)争端解决专家组程序中,“在争端方和专家组同意的前提下,给予第三方超出DSU明文规定的权利”,相较于DSU第10条及其附录三中严格规定的权利,某些第三方在专家组程序中被授予“更为广泛的参与权”。“欧共体香蕉案III”是专家组在争端一方支持而另一方反对的情况下授予增强第三方权利的第一次尝试。朱榄叶教授早在2002年发表的关于WTO第三方制度的文章中预测:“随着争端解决实践增多,必将从个案中总结出适用于增强第三方权利的一般原则,使这一问题有章可循。”历经近10年的争端解决实践,专家组在个案基础上,援引之前专家组的说理,逐步形成比较统一的法理。专家组在处理第三方提出的增强第三方权利请求时,一般都会首先引用DSU有关条款,主要是DSU第10条第2款和第3款、DSU附录三第6段,然后会表示,已有的争端解决实践“已经确立”专家组在授予增强第三方权利请求方面享有自由裁量权,但是行使该裁量权必须受到“正当程序要求”和“需要警惕不适当地模糊DSU所规定的争端当事方和第三方权利之间的界限”。多起案件专家组表示,仅仅会在“非常特殊的情形下”才会授予第三方增强的权利。“欧共体大型飞机案”专家组,在此前多起案件专家组授予第三方增强权利实践和法理基础上得出结论:专家组会基于包括至少有争端当事一方同意的原因在内而授予增强第三方权利请求。最后,基于已有的案件和法理实证资料,以及对WTO、GATT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和裁断机构就上述程序问题有关的规定和实践相比较,本文得出结论: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源于其对GATT近50年争端解决规则、实践和争端解决文化的继承,WTO虽然逐渐远离GATT外交主导的争端解决模式,但是仍然仅仅是在朝着规则导向的方向演变,现有的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结合了“政治灵活性”和“适当司法刚性”的准司法性争端解决机制。WTO是由其“组织”和“机构”两部分组成的整体,WTO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所受到的机构制约使其很难进行决策,也很难通过条约规定的方式解释规则或者更新旧的规则。WTO占主导地位的成员推动型和实用主义组织文化、其迅速有效解决成员方之间争端的目标,使其能够“在法律做出变更之前,符合正义观念的司法实践是应该被准许的。”专家组和/或上诉机构在获得争端当事双方或一方同意、在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前提下,同意授予超出DSU相关规定的程序权利,GATT/WTO体制下的司法实践也证明了这类争端解决实践活动的可取性,也佐证了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准司法性质。国际法院等司法裁断机构的程序规定及其司法实践严格依据已有的条约规定,可能也给WTO争端解决朝着规则导向的司法化方向演进提供了借鉴。
王永杰[9](2012)在《WTO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补贴是世贸组织成员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工具之一。若受补贴产品给其他成员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补贴争端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入世以来,涉及中国的补贴案件有9起。可以预见,随着中国产业政策的不断调整,涉及中国的补贴争端会不断增加。补贴争端具有与其他争端不同的特殊性。世贸组织规则规定解决补贴争端不仅应适用解决一般争端的程序,而且还应适用专门针对补贴争端的特殊与附加程序。本文重点阐述解决补贴争端中的特殊程序,也一并探讨了适用于补贴争端的一般程序。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共有五章。第一章为补贴争端产生的经济学分析。本章指出补贴争端的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背景。一成员采取补贴措施有时是出于国民经济的战略考量,有时迫于民主政治的选票压力或受到利益集团的软硬兼施。因补贴措施而利益受损的其他成员自然要奋起反击,维护国家利益以及自身的政治利益,否则可能会引起国内选民和利益集团的不满,危及其政治前途。第二章为补贴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本章首先从国际公法的角度介绍了与磋商程序近似的谈判程序,进而阐述了适用于一般争端案件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最后详细分析了针对补贴争端案件磋商程序中的特殊性规定以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实践中作出的与此有关的解释。第三章为补贴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审理程序。该章是文章的重点,共分为五节。本章阐述了补贴争端的加速程序、常设专家小组程序规则、搜集严重侵害信息程序等补贴争端中的特殊程序与补贴争端密切相关的专家组的设立要件与职权范围以及补贴争端的举证责任。第四章为补贴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执行措施。本章分析了一般争端中的撤销或修改不当措施、补偿以及报复措施等执行措施。以此为基础,本章着重探讨了补贴争端中撤销补贴与反措施两种主要的执行措施。第五章为补贴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中国实践。本章主要深入分析了中国—影响汽车进口零部件措施案和中国—涉及风力发电设备措施案中各争端当事方的举证责任,并检讨中国产业政策的合法性,总结中国参与补贴争端解决程序的经验教训。
夏勇开,过建春[10](2011)在《WTO框架下的世界香蕉产业政策分析与展望》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主要在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农业框架协议》的基础上,对中国、东盟、拉美产蕉10国、欧盟、美国的香蕉贸易政策进行分析研究,认为旷日持久的"欧美香蕉贸易战"有望正式结束,拉美香蕉将获得相对平等的进入欧盟市场的机会,全球香蕉市场在空间上将进一步走向均衡和自由化发展,世界香蕉产业由此可能重新布局。与此同时,随着全球新兴市场的崛起和人们消费习惯以及健康环保意识的逐渐加强,国际市场香蕉消费量、贸易量还将得到稳步增长。
二、欧盟准备就香蕉进口关税与世贸组织谈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欧盟准备就香蕉进口关税与世贸组织谈判(论文提纲范文)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2)GATT关税减让表修改的非歧视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本文思路 |
第一章 GATT关税减让表的修改及所涉WTO争端 |
第一节 关税减让表:GATT重要内容 |
一、概念与特征 |
二、基本构成 |
三、在GATT规则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
第二节 关税减让表修改 |
一、修改方式 |
二、修改内容 |
三、修改效应 |
第三节 关税减让表修改的规范要求 |
一、关税减让表修改的重新谈判 |
二、关税配额之分配 |
第四节 GATT关税减让表修改的WTO争端及所涉非歧视义务问题 |
一、中国诉欧盟禽肉关税配额管理措施案 |
二、欧共体香蕉案 |
三、非歧视义务所涉问题 |
第二章 GATT关税减让表修改的非歧视义务条款及其适用关系 |
第一节 基本原则 |
一、“歧视”的含义 |
二、“消除歧视”是GATT的目标 |
三、GATT中的“非歧视原则”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GATT第1 条款第1款 |
二、GATT第28 条及其相关规定 |
三、GATT第13 条第1 款、第13 条第2款 |
第三节 适用关系 |
一、GATT第28 条与第13 条 |
二、GATT第28 条、第13 条与GATT第1 条第1 款 |
第三章 “歧视性数量限制”措施的范围问题 |
第一节 “歧视性数量限制”措施范围的解释之争 |
一、扩大解释 |
二、限缩解释 |
第二节 “歧视性数量限制”有限适用的实践认定 |
一、“歧视”的认定方法 |
二、结论:“歧视性数量限制”应有限适用 |
第三节 “歧视性数量限制”有限适用之漏洞 |
一、论证方法存在漏洞 |
二、缔约国擅改承诺的可能 |
第四章 “最近三年代表期”贸易量的计算问题 |
第一节 “最近三年代表期”贸易量计算之争 |
一、观点一:应当动态调整 |
二、观点二:无需动态调整 |
第二节 “最近三年代表期”贸易量计算的实践认定 |
一、在重新谈判程序中无需对“最近三年代表期”进行动态调整 |
二、确定关税配额分配时应考虑“特殊因素” |
第三节 无需动态调整观点之商榷 |
第五章 非歧视义务在关税配额分配中的适用范围问题 |
第一节 关税配额分配中的非歧视义务适用范围之争 |
一、观点一:“(非)主要供应利益方”内部的非歧视 |
二、观点二:“主要供应利益方”和“非主要供应利益方”之间的非歧视 |
第二节 关税配额分配中的非歧视义务适用范围的实践认定标准 |
一、非歧视义务的范围是“(非)主要供应利益方”内部 |
二、不要求“主要供应利益方”与“非主要供应利益方”分配同等配额 |
第三节 对中国的启示 |
小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框架 |
五、学术创新 |
六、论证方法 |
第一章 贸易战背景下美国“232措施”及其合法性争议 |
第一节 贸易战中的美国“232措施” |
一、美国“232措施”的实施背景 |
二、贸易战中美国的“232措施” |
第二节 美国“232 措施”的WTO典型争端 |
一、中国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4) |
二、印度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7) |
三、欧盟诉美国钢铝产品特定措施案(DS548) |
四、美国诉五国232 措施的反制措施案(DS557-DS561) |
第三节 WTO争端中美国“232 措施”的合法性问题 |
一、“合法性”解析 |
二、系争措施中的合法性问题 |
三、争端双方诉求中的合法性问题 |
四、诉请中的合法性问题 |
第二章 美国“232 措施”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美国“232措施”的法律性质的认定问题 |
一、美国“232 措施”的属性之争:保障措施or国家安全措施 |
二、WTO保障措施的构成要件及其认定标准 |
三、美国“232 措施”构成WTO保障措施 |
四、美国“232措施”并非国家安全措施 |
第二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中的证明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前提条件相符性证明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前提条件相符的证明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措施”中违反相符性证明义务 |
第三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WTO保障措施实施中禁止性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规则中禁止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禁止性义务 |
第四节 WTO保障措施实施的程序正义问题 |
一、美国“232措施”是否符合程序正义之争 |
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规则中必为性义务及履行基准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违背WTO保障措施实施程序正义轨范 |
第三章 美国“232 措施”与GATT1994 一般规则的相符性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给惠国义务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之履行原则 |
三、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给惠国义务及履行基准 |
四、美国背离GATT1994 最惠国待遇条款中的给惠国义务 |
第二节 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关税减让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关税减让义务及其履行的必要性 |
三、美国在“232 措施”中未恪守关税减让义务 |
第三节 贸易政策实施中的透明度义务问题 |
一、美国的贸易政策实施透明度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GATT1994 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 |
三、贸易政策实施规则中的透明度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232 措施”违反贸易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义务 |
第四节 GATT1994 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的履行问题 |
一、美国的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之履行是否合规之争 |
二、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履行之必要 |
三、取消一般数量限制规则中的义务的履行基准 |
四、美国在“232 措施”中背离取消一般数量限制义务 |
第四章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适用于美国“232 措施”所涉问题 |
第一节 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美国232 措施的抗辩依据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在232 措施案中所涉争议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立和特性 |
三、安全例外条款的功能及其罅隙 |
第二节 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问题 |
一、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博弈 |
二、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文本解读 |
三、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司法解读 |
四、美国对GATT1994 安全例外的自决权与审查权的误解 |
第三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界定问题 |
一、“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范围之争 |
二、“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的应然范围 |
三、美国“232 措施”保护的并非“国家基本安全利益” |
第四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必需性”的认定问题 |
一、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之分歧 |
二、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的应然解释 |
三、GATT1994“安全例外条款”中“必需性”的检测标准 |
四、美国“232 措施”不具有“必需性” |
第五节 GATT1994第21 条(b)款中“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认定问题 |
一、“国际关系紧急情况”认定之分歧 |
二、“国际关系紧急情况”的应然认定 |
三、美国“232 措施”实施情形不属“国际关系紧急情况” |
第六节 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援引问题 |
一、美国援引安全例外条款是否善意之争 |
二、援引行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三、援引动机与善意原则相符性的审查 |
四、美国违反安全例外条款的善意履行义务 |
第五章 美国“232措施”合法性争议之延伸: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 |
第一节 贸易战中“232 反制措施”及其合法性的争议 |
一、贸易战中的“232 反制措施” |
二、反制措施合法性的争议 |
第二节 反制的法理依据 |
一、反制的自然法理据 |
二、反制契合WTO法的价值诉求 |
第三节 “232 反制措施”的WTO合规性分析 |
一、DSB事先授权问题 |
二、“232 措施”反制国实施中止减让权合法 |
第四节 反制合法性证成的WTO外部国际法规则 |
一、反制的WTO外法律依据之争议及解决 |
二、WTO外部国际法对反制的界定 |
三、反制符合国际习惯法中的反措施规则 |
第五节 反制合法性的边界 |
一、反制前提的限制 |
二、反制程度的限制 |
三、反制目的的限制 |
第六章 “232 措施”合法性争议下中国的应对 |
第一节 美国“232 措施”对我国的影响 |
一、影响我国对美钢铝的直接出口 |
二、导致我国对第三国钢铝出口量的减缩 |
第二节 中国政府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中国政府的国际应对路径 |
二、中国政府的国内应对路径 |
第三节 我国企业应对“232 措施”的路径 |
一、积极参与232 调查及其听证会 |
二、有效利用产品排除规则 |
三、诉诸美国国内法院 |
第四节 我国应对“232 措施”的立法路向 |
一、中国对外贸易法在应对“232 措施”上的缺陷 |
二、制定《中国国家经济安全保障法》 |
三、优化我国贸易救济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论文清单 |
后记 |
(4)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日本FTA进程研究 |
1.2.2 日本FTA农业贸易问题研究 |
1.3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与方法 |
1.3.1 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理论基础 |
2.1 博弈论与国际贸易谈判 |
2.1.1 博弈论 |
2.1.2 国际贸易谈判理论 |
2.1.3 博弈论与国际贸易谈判的联系 |
2.2 国家利益理论与农业保护 |
2.2.1 国家利益理论 |
2.2.2 关于农业贸易的相关经济学理论 |
2.3 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与农业贸易政策的制定 |
2.3.1 国际政治经济学理论 |
2.3.2 农业贸易政策的制定 |
第3章 日本FTA战略的发展、特点及影响因素 |
3.1 日本FTA战略的发展历程 |
3.2 日本FTA战略的主要特点 |
3.2.1 立足东亚,精选谈判对象 |
3.2.2 迅速扩张,由双边EPA向巨型FTA转变 |
3.2.3 先易后难,采取EPA形式取代FTA |
3.2.4 提高标准,力争主导规则 |
3.2.5 维护安全,力保战略资源稳定进口 |
3.3 日本FTA战略的主要影响因素 |
3.3.1 历史、地理、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
3.3.2 国内政治因素的影响 |
3.3.3 来自美国因素的影响 |
3.3.4 农业保护政策因素的影响 |
第4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分析 |
4.1 主要政府部门对FTA战略谈判的纲领性文件 |
4.1.1 外务省关于FTA战略的指导方针 |
4.1.2 经产省关于FTA战略的基本原则 |
4.1.3 农水省关于FTA战略的谈判要点 |
4.2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一个双层博弈模型 |
4.3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主要模式的形成及推广 |
4.3.1 完全排除农产品的谈判模式 |
4.3.2 保护最敏感产品的谈判模式 |
4.3.3 利益交换的谈判模式 |
4.3.4 “外交优先”的谈判模式 |
4.3.5 全盘考量国家利益的谈判模式 |
第5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根源分析 |
5.1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历史根源:农业保护政策 |
5.1.1 全球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日本农业保护政策 |
5.1.2 区域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日本农业保护政策 |
5.1.3 贸易自由化进程中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一个横向对比 |
5.2 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特点及其对农业议题谈判的影响 |
5.2.1 日本农业保护政策的特点 |
5.2.2 日本农业保护政策对农业议题谈判的影响 |
5.3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现实根源:经济、外交、政治 |
5.3.1 农业持续低迷是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经济根源 |
5.3.2 粮食依赖进口是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外交根源 |
5.3.3 利益集团博弈是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政治根源 |
5.4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的未来将促进农业改革 |
第6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及实证分析 |
6.1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效果分析 |
6.1.1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效果评价标准的建立 |
6.1.2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效果的评价 |
6.2 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实证分析 |
6.2.1 贸易引力模型的构建 |
6.2.2 数据来源及变量选择的说明 |
6.2.3 实证分析过程 |
6.2.4 主要结论 |
6.3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的主要经验 |
第7章 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对中国的启示 |
7.1 中国FTA战略进展情况 |
7.1.1 中国FTA战略现状 |
7.1.2 中国农业贸易保护现状 |
7.2 对中国继续推进FTA战略的启示与建议 |
7.2.1 在农业贸易保护及农业议题谈判方面的建议 |
7.2.2 推动RCEP进程的建议 |
7.2.3 推动中日韩FTA进程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美国《2014年国别贸易壁垒评估报告》汉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Introduction |
Chapter Ⅰ Task Description |
1.1 Background of the Task |
1.2 An Overview of the Source Text |
1.3 Major Features of the Source Text |
Chapter Ⅱ Translation Process |
2.1 Task Planning |
2.2 Pre-task Preparation |
2.3 Post-task Modification and Quality Control |
Chapter Ⅲ Introduction to Register Theory |
3.1 Principles of Register Theory |
3.2 Practicability of the Register Theory |
Chapter Ⅳ Case Analysis |
4.1 Equivalence at Lexical Level |
4.1.1 Translation of Terminologies |
4.1.2 Translation of Polysemous Words |
4.1.3 Transformation of Word,Voice and Tense |
4.1.4 Translation of Other Languages |
4.1.5 Amplification and Omission |
4.2 Equivalence at Syntactical Level |
4.2.1 Splitting of Long and Complicated Sentences |
4.2.2 Reversing of Long and Complicated Sentences |
4.3 Equivalence at Textual level |
4.3.1 Lexical Cohesion in Textual Translation |
4.3.2 Grammatical Cohesion in Textual Translation |
Conclusion |
Acknowledgements |
Bibliography |
Appendix Ⅰ The Source Text |
Appendix Ⅱ The Target Text |
个人简历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6)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主要缩略语与专有名词对照表 |
导论 |
一、本文的研究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影响与成因 |
第一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影响:争端与壁垒 |
一、国际贸易争端凸显 |
二、非关税壁垒的增加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成因 |
一、农业贸易政策的分歧 |
二、对待转基因食品的立场分歧 |
三、复杂的农产品贸易关系 |
第三节 转基因食品的国内法标识:自愿与强制 |
一、自愿标识制度 |
二、强制标识制度 |
三、制度差异协调乏力 |
第二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国际协调——WTO规则与《生物安全议定书》的协同与差异 |
第一节 WTO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之同类产品认定 |
二、问题解决的障碍之WTO与 MEA的优先适用 |
三、SPS协议的适用 |
第二节 《生物安全议定书》框架下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一、问题解决的障碍性——《生物安全议定书》的适用范围 |
二、问题解决的可能性 |
第三节 多种国际规则的协同与差异 |
一、《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差异点 |
二、《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相同点 |
三、《生物安全议定书》与WTO规则的优先性 |
四、多种规则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三章 自愿标识的倡导—美国的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制 |
第一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路径演进:从过程到产品 |
一、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早期:EPA主导下的基于过程的监管 |
二、美国对转基因产品规制的中期:OSTP下基于产品的监管 |
三、美国对转基因食品规制的近期:FDA的主要权责 |
第二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从自愿标识到强制标识 |
一、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联邦食品、药品、化妆品法案》与自愿标识制度的特点剖析 |
三、美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综合评述 |
第三节 美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侵权保障与联邦法律 |
一、侵权保障 |
二、联邦法制 |
第四章 强制标识的代表—欧盟的层级监管与政治考量 |
第一节 欧盟对于GMO的安全立法框架 |
一、初期监管 |
二、中期监管 |
三、公约义务 |
第二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分析 |
一、欧盟的转基因食品管制的理论基础 |
二、强制标识制度与1829/2003 条例 |
三、强制标识制度与1830/2003 条例 |
第三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强制标识制度特点评析 |
一、标识的性质 |
二、标识的特点 |
三、链条式监管 |
第四节 欧盟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层级监管的政治考量 |
一、层级监管 |
二、政治考量 |
第五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解决——WTO框架下的可行性方案探讨 |
第一节 地理标志的限定 |
一、地理标志在国际贸易中的意义 |
二、地理标志与转基因食品 |
三、地理标志的限定与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的解决 |
第二节 SPS协议框架下的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 |
一、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概述 |
二、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构建的目标和标准 |
三、转基因食品监管评级制度的基本内容 |
第三节 TPP协议带来的新思考 |
一、TPP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文本解读 |
二、TPP的 SPS措施与欧盟转基因案 |
三、TPP对 SPS协议的发展是否适用于转基因食品? |
第六章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的问题解决与中国路径 |
第一节 我国的转基因食品立法与问题 |
一、我国的转基因食品发展存在的问题 |
二、我国关于GMO的立法框架 |
三、我国的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 |
四、我国GMO立法与标识制度的特点与缺憾 |
第二节 国际贸易中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对中国的启示 |
一、各国对转基因食品及标识管制严格 |
二、各国对转基因食品标识管制差异明显 |
三、三种模式与中国选择 |
第三节 中国路径 |
一、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完善的基本思路 |
二、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完善 |
三、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保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7)我国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问题的提出 |
1.2 产业安全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2.1 产业安全基础理论研究综述 |
1.2.2 产业安全政府监管研究综述 |
1.2.3 对前期产业安全研究的思考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 创新和有待继续研究的问题 |
2 产业安全监管体系的理论解析 |
2.1 关于产业安全主体的辨析 |
2.1.1 产业的定义及其特征 |
2.1.2 产业安全系统的定义 |
2.2 产业安全系统特征辨析 |
2.2.1 产业安全系统的涉外性 |
2.2.2 产业安全系统的国民性 |
2.2.3 产业安全系统的多维度 |
2.2.4 产业安全系统的突现性 |
2.2.5 产业安全系统的反直觉行为 |
2.2.6 产业安全系统与环境的关系 |
2.3 产业安全系统结构及政府监管体系 |
2.3.1 产业安全系统结构描述 |
2.3.2 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描述 |
2.4 小结 |
3 产业竞争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 |
3.1 贸易竞争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 |
3.1.1 贸易竞争中的国民利益 |
3.1.2 贸易竞争与反直觉行为 |
3.2 投资竞争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 |
3.2.1 内生的资本外溢 |
3.2.2 投资竞争的贡献 |
3.2.3 投资竞争与反直觉行为 |
3.3 要素竞争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 |
3.3.1 纵向要素竞争 |
3.3.2 横向要素竞争 |
3.3.3 要素竞争与反直觉行为 |
3.4 解析要素流动结构对产业安全的影响 |
3.4.1 关于要素流动结构分类的探讨 |
3.4.2 流动结构与产业活动的组织 |
3.4.3 优化流动结构的方向性解析 |
3.5 小结 |
4 国家竞争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 |
4.1 管窥国家环境变化产生的影响 |
4.2 应运而生的国家竞争环境评估 |
4.3 中国产业生存环境优劣概论 |
4.3.1 中国产业生存环境的优势 |
4.3.2 中国产业生存环境的隐患 |
4.4 国家竞争与反直觉行为 |
4.5 小结 |
5 危机竞争状态下的产业安全问题 |
5.1 危机的存在及其特征 |
5.2 危机竞争与反直觉行为 |
5.3 危机投射对产业安全的影响 |
5.3.1 市场危机 |
5.3.2 产业危机 |
5.4 小结 |
6 全球化对产业安全系统和环境的影响 |
6.1 全球化对系统环境的影响 |
6.1.1 全球化重塑世界格局 |
6.1.2 全球化重塑世界之痛 |
6.1.3 全球化更追求自由化 |
6.2 全球化经济贸易摩擦成因解析 |
6.3 全球化背景下的竞争归宿探析 |
6.4 小结 |
7 主要国家的产业安全政府监管实践 |
7.1 产业安全视角的政府监管分类 |
7.2 美欧印产业安全政府监管实践 |
7.2.1 美国监管的突出领域 |
7.2.2 欧盟监管的突出领域 |
7.2.3 印度政府的监管实践 |
7.2.4 借鉴美欧印的监管实践 |
7.3 我国的产业安全政府监管实践 |
7.3.1 政府监管体系的嬗变 |
7.3.2 监管进化的突出领域 |
7.3.3 嵌入式改良监管体系 |
7.4 小结 |
8 系统完善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 |
8.1 完善对贸易竞争的产业安全监管 |
8.1.1 贸易竞争监管的内容 |
8.1.2 维护合理的贸易结构 |
8.1.3 统一内外贸监管法规 |
8.2 完善对投资竞争的产业安全监管 |
8.2.1 投资竞争监管的内容 |
8.2.2 放开汇率优化投资环境 |
8.2.3 完善金融体系保持货币政策稳健 |
8.3 完善对要素竞争的产业安全监管 |
8.3.1 要素竞争监管的内容 |
8.3.2 以市场机制为主配置资源 |
8.3.3 推行支持创新的积极财政 |
8.4 完善产业安全依存的国家竞争环境 |
8.4.1 优化基本制度环境 |
8.4.2 经略国际社会环境 |
8.5 完善对危机竞争的管控机制 |
8.5.1 危机竞争和危机预警的本质 |
8.5.2 危机竞争下反直觉行为的实现 |
8.6 小结 |
9 提高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效能 |
9.1 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效能评价 |
9.1.1 监管体系理想状态与设计标准 |
9.1.2 监管体系行为有效性评估模型 |
9.2 升级产业安全政府监管组织体系 |
9.2.1 当前政府监管职能的分布 |
9.2.2 集成各部门政府监管职能 |
9.3 大数据化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 |
9.3.1 我国产业安全数据库分布 |
9.3.2 建立国家产业安全数据库 |
9.5 小结 |
10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
附录B |
附录C |
附录D |
附录E |
附录F |
附录G |
附录H |
附录I |
索引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内容和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文献综述 |
第一章 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的历史及组织机构根源 |
第一节 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实践的历史根源 |
一、GATT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演变和完善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于GATT1947的传承与发展 |
三、争端方推动程序实践的历史根源所在 |
第二节 WTO争端方推动程序实践的组织根源 |
一、WTO是其组织和机构部分组成的整体 |
二、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的组织根源 |
第三节 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的机构根源 |
一、WTO“协商一致”决策原则和规则制定程序 |
二、WTO的机构组成部分之一:WTO秘书处 |
三、两大机构组成:争端解决的高效与决策机构的低效 |
四、WTO成员方驱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争端当事方推动解决“适用顺序”问题 |
第一节 DSU“适用顺序”问题及所涉案件 |
一、与“适用顺序”有关的DSU第 21.5 条及第 22.6 条 |
二、第 21.5 条和第 22.6 条的先后顺序及时限冲突 |
三、涉及适用顺序问题的案件 |
第二节 “欧共体香蕉案III”模式及适用顺序问题的冲突与解决 |
一、欧共体和美国之间的历次香蕉争端 |
二、“欧共体香蕉案III”争端解决程序 |
三、“欧共体香蕉案III”裁决模式的影响及法律效果 |
四、解决“适用顺序”问题的“欧共体香蕉案III”模式分析 |
第三节 争端当事方以双边协议解决“适用顺序”问题 |
一、两种不同的协议模式 |
二、先后提起第 21.5 条和第 22.6 条程序的模式及相关案件 |
三、同时提起第 21.5 条和第22条程序的模式及相关案件 |
四、SCM协定模式解决“适用顺序”问题及相关案件 |
五、美国等争端当事方的推动及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争端当事方推动听证程序公开 |
第一节 WTO争端解决程序总体上不公开 |
一、WTO外部透明度问题遭受质疑 |
二、WTO争端解决程序的保密性传统及原因 |
第二节 各方助推WTO听证程序公开的努力 |
一、WTO官方层面的努力 |
二、学术界的呼吁 |
三、律师实务界的要求 |
四、WTO成员方外交官们的倡议 |
五、非政府组织的影响 |
第三节 争端当事方推动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听证程序公开 |
一、争端当事方推动专家组听证程序公开 |
二、争端当事方推动上诉机构听证程序公开 |
三、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听证程序公开需关注的具体问题 |
第四节 与国际法院和ICSID公开听证相比较 |
一、国际法院相关程序规定及司法实践 |
二、ICSID关于公开听证的程序规定和实践 |
三、WTO公开听证程序将来修改可能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争端当事方推动先决裁决程序 |
第一节 主要国际司法机构和仲裁机构关于先决裁决的程序规定 |
一、先决异议与先决裁决 |
二、国际法院的先决异议程序规定 |
三、ICSID的先决异议程序 |
四、WTO先决裁决 |
第二节 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先决裁决实践 |
一、GATT时期涉及先决裁决的案件 |
二、WTO成立后最早涉及先决裁决的争端解决实践 |
第三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先决裁决案例法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先决裁决 |
二、涉及各类先决异议的先决裁决法理 |
三、针对其他重要程序事项的先决裁决 |
第四节 WTO先决裁决实践中的主要程序性问题 |
一、争端方应何时提出先决裁决请求 |
二、与先决异议有关的个案专家组工作程序 |
三、由谁做出裁决 |
四、何时做出裁决 |
五、是否需要举行听证会 |
六、第三方在先决裁决中的地位 |
七、公布先决裁决 |
八、先决裁决的效力及可上诉性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的其他实践 |
第一节 争端当事方双边协议延长上诉期限 |
一、DSU有关条款的刚性规定 |
二、几个与上诉期限相关的时间 |
三、第一起通过协议延长上诉期限的案件 |
四、其他通过双边协议延长上诉期限的案件 |
五、争端当事方推动延长上诉期限的机构根源 |
第二节 推动增强第三方权利的程序请求 |
一、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制度 |
二、涉及增强第三方权利请求的案件 |
三、增强第三方权利:突破DSU规定 |
四、国际法院等关于第三方参与程序的规定和实践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WTO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本文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一) 磋商程序 |
(二) 审理程序 |
(三) 执行程序 |
三、 本文的主要创新 |
四、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补贴争端产生的经济学分析 |
一、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 |
二、 贸易政策的政治经济学 |
第二章 补贴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 |
第一节 国际公法意义上的谈判程序 |
第二节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磋商程序 |
一、 磋商程序的特点 |
二、 磋商程序 |
第三节 补贴争端磋商程序的特别规定 |
第三章 补贴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审理程序 |
第一节 专家组的设立要件与职权范围 |
一、 设立专家组的要件 |
二、 专家组的职权范围 |
第二节 补贴争端的加速程序 |
第三节 常设专家小组程序规则 |
一、 常设专家小组成员 |
二、 对专家组协助请求的审议程序 |
三、 对世贸组织成员或补贴与反补贴委员会咨询意见的审议程序 |
第四节 搜集严重侵害信息程序 |
一、 附件 5 程序的启动 |
二、 保护商业机密信息 |
三、 问卷调查 |
四、 信息的适用范围 |
第五节 补贴争端解决机制中的举证责任 |
一、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中举证责任 |
二、 补贴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举证责任 |
第四章 补贴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执行措施 |
第一节 一般争端案件的执行措施 |
一、 执行建议 |
二、 补偿 |
三、 报复 |
第二节 补贴争端案件的执行措施 |
一、 撤销补贴 |
二、 反措施 |
三、 撤销补贴裁决与信赖保护原则的冲突 |
第五章 补贴争端解决程序中的中国实践 |
第一节 中国—影响汽车进口零部件措施案中的举证责任 |
一、 案情简介 |
二、 争议措施是否构成《补贴协定》第 1 条意义上补贴的举证责任 |
三、 争议措施是否构成进口替代补贴的举证责任 |
第二节 中国—涉及风力发电设备措施案中的举证责任 |
一、 案情简介 |
二、 《暂行办法》是否构成补贴的举证责任 |
三、 《暂行办法》是否构成进口替代补贴的举证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本人出版或公开发表的论着、论文 |
后记 |
(10)WTO框架下的世界香蕉产业政策分析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 国内支持规则与争论焦点 |
(二) 出口竞争规则与争论焦点 |
(三) 市场准入规则与争论焦点 |
(四) 美国香蕉贸易政策 |
(五) 欧盟香蕉贸易政策 |
四、欧盟准备就香蕉进口关税与世贸组织谈判(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2]GATT关税减让表修改的非歧视义务研究[D]. 俞梦丹. 东南大学, 2019(05)
- [3]美国“232措施”的合法性问题研究[D]. 周艳云. 东南大学, 2019(05)
- [4]FTA进程中日本农业议题谈判模式研究[D]. 黄金宇. 辽宁大学, 2018(05)
- [5]美国《2014年国别贸易壁垒评估报告》汉译实践报告[D]. 李远香. 福州大学, 2018(03)
- [6]国际贸易中的转基因食品标识问题研究 ——以美欧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为切入点[D]. 刘婷.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7]我国产业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研究[D]. 刘永平. 北京交通大学, 2016(10)
- [8]WTO争端当事方推动程序研究[D]. 甘翠平. 华东政法大学, 2014(12)
- [9]WTO补贴争端解决机制研究[D]. 王永杰. 苏州大学, 2012(10)
- [10]WTO框架下的世界香蕉产业政策分析与展望[J]. 夏勇开,过建春. 中国热带农业, 2011(01)
标签:法律论文; gatt论文; 进口税论文;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论文; 法律规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