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酒的人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张意晨[1](2019)在《我国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研究》文中提出伴随着国际人权思想和生命权至上的理念不断深入,废除死刑已经被许多国家采用。但是就我国的司法现状而言,目前立即废除死刑的时机尚未成熟。死刑限制论是一个很好的折衷选择。从对象上来限制死刑的适用是一种有效的途径。国际公约中明确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主要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对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老年人和精神病人限制适用死刑都有相关的规定。我国明确规定了对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和年满75周岁不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老年人不适用死刑。就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立法原意、立法精神等方面进行了对比。在理论依据方面,刑罚的宽容性体现出人道主义的价值,要求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刑法的谦抑性要求运用刑罚体现效益原则,用最低的成本达到最大化利益从而产生积极作用。死刑的限制需要与刑罚的特殊预防适应。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从一般的刑事政策角度来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而“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则为专门刑事政策依据。依据以上论述,并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不足,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一步限制我国适用死刑对象:就老年人而言,将不适用死刑的年龄由“75周岁”修改为“70周岁”,并删除“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这一例外规定。就青少年犯罪而言,建议对已满18周岁未满21周岁的青年人限制适用死刑。就怀孕的妇女而言,扩大“审判时候”的范围。同时增设新的不适用死刑对象,包括新生儿母亲、盲聋哑人和其他生理缺陷者、非因故意醉酒的人。
蔡埰莉[2](2019)在《原因自由行为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是大陆法系刑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英美法系的“马耶夫斯基规则”有异曲同工之处,该概念尚未形成定论,在理论上存有诸多表述。根据不同的时代背景,出于不同的立场考量,基于各个国家刑事政策的需要,法学家们对原因自由行为的态度也不尽相同。原因自由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不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少,出于预防犯罪,防卫社会的目的,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陷入无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对该状态的产生发展起着绝对的支配控制作用,当然可以归责。责任主义的立场也要坚守,不能突破,在坚守责任主义立场上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的可罚性才有意义。不断丰富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结合国内外立法司法现状,解决我国关于该理论的立法贫瘠是本文的重点之一。由于原因自由行为与一般犯罪行为有所区别,因此着手时点的判断具有特殊性,应以法益是否具有遭遇侵害的紧迫危险性为标准,根据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原因自由行为中,共犯的问题不可回避,甚至由于其所独有的性质,共犯问题判断更为复杂。原因自由行为的共犯应以一般共犯理论为基础,然后结合其本质特征展开讨论对各犯罪行为人如何进行定罪归责。
潘思佳[3](2014)在《醉酒犯罪的罪责评价 ——以原因自由行为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现在每年因醉酒而犯罪的人数日趋上升,醉酒犯罪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已是触目惊心,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据报导,我国每年因醉酒而犯罪的人数日趋上升,醉酒犯罪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已是触目惊心,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需要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然而,醉酒犯罪罪责评价的相关理论却历来是我国刑法学界理论研究的模糊地带。目前我国有关醉酒犯罪罪责认定的立法规定方面有着自身固有的缺陷,司法适用方面也面临着与罪刑法定的冲突及认定行为人主观心态的困境,于是对醉酒犯罪的罪责评价研究就具有重大的现实必要性和理论意义。作为原因自由行为的典型表现,醉酒犯罪的罪过在不同的醉酒状态下,会呈现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状态。因此,有必要对原因自由行为从源头上进行梳理,明确其概念、特征,结合醉酒犯罪的几种不同情况进行分类处理,如此才能准确认定醉酒犯罪的主观罪过。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提出了醉酒犯罪罪责认定的相关争议。在这部分,本文介绍了醉酒犯罪的罪责问题在理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面临着醉酒犯罪刑事责任根据的模糊及行为人主观罪过认定不明确的困境。困境之一是关于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根据的模糊。对此长期以来学界众说纷纭,各国立法对此的态度也是屡有反复,目前中外刑法理论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的依据有公共利益说、预先故意说和原因自由行为,本文通过分析这三大学说的内涵和差异,阐释了为什么要用原因自由行为来作为醉酒犯罪的追责依据。困境之二是关于醉酒犯罪行为人主观罪过认定的不明确。从我国的现行立法来看,对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仅仅在《刑法》第18条第4款,该立法尚存诸多问题,有着刑罚扩大化的危险,既不能在法理逻辑上自圆其说,也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第二部分主要针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概述。在这部分,本文首先介绍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的由来和概念定义,分析比较了原因自由行为适用范围的两种观点,即原因自由行为的狭义说与广义说,并详细阐述了其中争议所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应当以广义学说为基础,行为人自陷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并继而实施犯罪的情况应当被包含在原因自由行为中,使其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之后介绍了原因自由行为下醉酒犯罪不同于其他常态犯罪现象的三个显着特征。第三部分主要论述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下醉酒犯罪的归责基础。醉酒行为人实施犯罪时处于缺失控制和辨认能力状态,但现行刑法却规定所有醉酒人都需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这无疑形成了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与责任主义原则之间的矛盾冲突。故本部分首先通过多方面论证醉酒犯罪应受刑事处罚的合理性,同时以剖析原因自由行为的内涵外延为基础,讨论了追究醉酒犯罪刑事责任归责根据。首先,本文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解决醉酒犯罪归责根据问题上,从多个维度解决了我国当前立法的不足,同时为完善国内刑事理论的矛盾提供了参考。其次,本文阐释了醉酒犯罪在原因自由行为框架下的可罚性依据,也即行为人的醉酒行为是其处在完全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包含了发生危害结果的现实危险性,违反了刑事义务,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故具有可罚性。第四部分研究了原因自由行为下醉酒犯罪主观罪过认定的相关问题。首先,文章比较研究了各国关于醉酒犯罪罪过认定的学说以及立法例,通过借鉴国外理论及立法经验来为我国完善醉酒犯罪刑事立法提供借鉴。其次,文章通过对不同醉酒情形的分类,以原因自由行为切入点,阐述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具备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同时,结合醉酒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所处的具体状态,分两种情况讨论了自愿醉酒犯罪和非自愿醉酒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其中,自愿醉酒犯罪又包括了自愿醉酒前有犯意的情况和自愿醉酒前无犯意的情况。在不同的状况下,行为人有着不同的主观罪过,在某些极端的情况下甚至没有主观罪过,因此在确定不同状况下醉酒犯罪行为人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时,应当差别对待。第五部分主要提出了醉酒犯罪的立法完善。首先分析我国刑法中关于醉酒犯罪的相关规定以及固有缺陷,得出了现有立法有过于笼统、立法内容违背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不利于特殊预防的实现等问题的结论。在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包括区分不同醉酒的类型,完善总则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规定,贯彻罪过责任原则,使不同类型的醉酒犯罪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真正明确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原则。
黄继坤[4](2013)在《醉酒的人犯罪的罪责处断——基于类比犯罪参与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一、问题的提出近代刑法责任主义要求,犯罪不仅是在客观上符合构成要件、不具有任何违法性阻却事由的不法行为,而且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须具有罪责所要求的各种要素,如责任能力、违法性意识、故意、过失、期待可能性等,只有不具备罪责阻却事由的,行为方才成立犯罪,行为人才负刑事责任。而"罪责要素的审查,并非任意以行为人的态度或反社会倾向,为其观察基点,而是单就‘(构成要件该当)犯行的实施时点’,认定行为人的年龄、精神状态以及对法律的认识程度,这种从法定犯行实施时点,认定各项罪责的原理"[1],就是所谓的实行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原则,简称同时性原则。而醉酒
周冲[5](2012)在《酿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醉酒问题在我国是一个很严重的社会问题,醉酒与犯罪也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现在每年因醉酒而犯罪的人数日趋上升。但是我国刑法关于醉酒犯罪的问题仅在第18条第4款简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过于简单概括,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具体说明。另外有关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承担,我国刑法理论界也存有很大争议。立法上的不完善及理论上的不成熟给司法实践也带来了严重问题。因此,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从理论上进行剖析,并结合国内外有关立法实践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相关规定,无论是对立法还是司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讨论了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情况,从对醉酒基本概况的讨论开始。从医学上看,醉酒分为生理醉酒、病理醉酒和复杂醉酒。希望通过掌握醉酒的基本分类及醉酒人在临床上的表现,来对醉酒人的生理原因及醉酒后的表现有一个详细的了解,从而为科学认定醉酒人的刑事责任奠定基础。醉酒犯罪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或无刑事责任能力,但立法却规定要醉酒人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既不能减轻也不能免除处罚,这无疑与现代“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原则相违背。因此本部分通过对醉酒人的历史发展以及国内外有关醉酒的立法规定,试图寻找醉酒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及现实意义。无论是从刑罚的正义目的还是防卫社会的刑事政策的需要来说,醉酒人酒后实施犯罪行为都应承担责任。因此为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提供一个既不违背现代责任主义,又符合现实需要的理论依据,成为研究醉酒人犯罪问题的核心。第二部分主要讨论了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本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上来探讨在理论上让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由于行为人酒后在酒精刺激作用下,大脑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某些障碍,出现辨认和控制能力受到限制的状况,若严格按照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和主客观相一致原则,醉酒人应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这无疑将放纵酒后犯罪者。为解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与现有刑法理论的冲突问题,中外刑法理论学者另辟蹊径,提出了社会责任说、严格责任说、预先故意说、原因自由行为说等学说,来为醉酒人犯罪承担刑事责任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尤其是原因自由行为说,开创性的把醉酒犯罪行为分为原因行为和实行行为进行研究。但是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应受处罚性也曾受到严重的质疑,为此理论界形成了“可罚说”与“不可罚说”的激烈争论。虽然现在“可罚说”已占据支配地位,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但就“可罚说”的理论依据在学界也众说纷纭,主要是围绕对责任主义是严格坚持还是进行修正来展开讨论。笔者通过详细分析原因自由行为可罚性的理论依据,认为原因自由行为是现代责任主义的一个例外,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处罚更多是防卫社会的刑事政策的需要及刑罚功利主义的表现。从而也论证了醉酒犯罪应受处罚的合理性,在理论上为醉酒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撑。第三部分主要讨论了各类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认定。这部分既讨论了醉酒人酒后实施违法行为的“罪”的问题,即行为人酒后犯罪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也讨论了醉酒人犯罪的“刑”的问题,即行为人酒后应承担多大程度的刑事责任。根据“无犯意则无犯人”这句古老的刑法格言,若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不具有犯意,则其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也就不能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所以认定醉酒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就需要首先弄清醉酒人在实施犯罪时所具备的主观过错。该部分首先对刑事责任能力性质做一个简要的阐述,然后从醉酒人的主观过错及醉酒前是否有犯罪故意,来分别讨论醉酒人应否承担刑事责任以及能否从轻、减轻抑或加重处罚。笔者从自愿醉酒、非自愿醉酒及病理性醉酒和复杂性醉酒几个方面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认定做一个详细的陈述。由于司法实践中通说认为病理醉酒属于精神障碍范畴,且病理醉酒与复杂性醉酒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常见,故文章只是给予简单介绍。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醉酒的现行规定予以反思,并通过对国内外有关规定的借鉴来完善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原因自由行为作为一个舶来品,在世界各国虽有很多立法模式,但是要盲目引入到我国立法中,其在立法上的必要性有多大?如何与我国现有刑法体系相融合?如若不能合理确立原因自由行为在立法中的地位,那么在立法上引进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将会显得不伦不类。因此笔者认为对醉酒犯罪问题,可以借鉴外国的有关立法进行完善,但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目前尚且只能作为一个理论依据来论证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合理性。
袁越,张阿众[6](2012)在《醉酒人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醉酒人犯罪所导致的危害,是社会的一大公害。文章对醉酒人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的不足,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
陈元舵[7](2011)在《醉态犯罪研究》文中指出醉态犯罪是当今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的现象,是指由酒精、毒品和其他药物等依赖性物质和麻醉药品、兴奋剂和某些治疗疾病的药物等非依赖性物质的使用(吸食、饮用、服用或注射等)造成行为人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减弱或缺失,陷入限制责任能力和无责任能力的情况下进行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然而,由于行为人在醉态犯罪时处于限制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状态,故醉态犯罪不同于普通情形的犯罪,在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上,存在诸多争议,特别是我国仅规定了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开展涵盖包括酒精、毒品和其他药物等具有致醉药理的物质致醉的醉态犯罪研究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其中正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醉态犯罪进行概述,从认识日常生活的醉态开始,根据英文的"Intoxication"的确切涵义,以及医学和精神病学的知识,界定醉态概念,通过对醉态行为人的精神状态进行定位,把醉态和相关名词醉酒、酩酊、原因自由行为、物质性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以及自愿醉态和非自愿醉态、宿醉、泥醉等分析比较,从而厘定出醉态犯罪概念,对醉态犯罪及其责任进行分类,特别区分了醉态犯罪和未至醉态犯罪。在此基础上,第二部分考察世界各国有关醉态犯罪的立法现状:英美普通法国家将各种物质致醉界定为醉态并根据对醉态的态度追究自愿醉态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陆法系及其他国家有的直接立法规定追究酒精和其他物质导致醉态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的则在立法上明确其他物质致醉和醉酒同样处理;还有的尽管未规定,但按一般犯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相比之下,我国仅规定了醉酒主体犯罪的刑事责任的立法,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复杂的醉态犯罪问题。各国政府为什么都立法追究醉态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第三部分从理论上探究醉态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我国立法之所以仅对醉态犯罪中的醉酒的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理论上的通说是“三根据”学说,从完善醉态犯罪体系的角度出发,其不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研究内容片面,不系统;二是但就醉酒理论来说,与事实不符,存在缺陷。而大陆法系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困窘于实行行为与责任同在;英美国家的区分自愿和非自愿醉态的做法不能达到法律应当具备的严谨。因此,第四部分就处理醉态犯罪问题进行思考探索。分析醉态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和陷入醉态的原因,认识醉态犯罪主体的心态,构建出醉态犯罪理论。第五部分对《刑法》第18条第4款及《刑法修正案(八)》中的醉驾入罪等问题进行完善,提出分两步走的修改完善建议和未修改前的变通实施意见。
陈冉[8](2011)在《论危险驾驶罪中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文中研究说明针对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醉酒肇事行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但该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尤其是主观方面的认定上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立足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为对醉驾人刑事责任的归责仍然需要以生理性醉酒人承担责任的根据为基础,并根据醉驾人的具体罪过状态决定是否为罪。
马嶙侃[9](2011)在《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饮酒作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已经变得越来越频繁。与此同时,醉酒后引发的伤害、家庭暴力案件也逐渐增多,尤其近年来,醉酒驾驶导致的交通肇事案件更是层出不穷,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尽管醉酒犯罪频繁地出现在司法实务中,却常常出现案情相似,而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现象。如醉酒后的交通肇事案件,对适用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争议十分突出,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难。要解决这些争议,必须追根溯源,从醉酒犯罪的基础理论入手,这就使得对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当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也是众说纷纭,尚未形成完整、科学的体系。在其影响下,刑事立法的有关规定也落后于现实的需要,使得刑法第18条成为了整部刑法中规定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的“一支独秀”,立法薄弱问题凸显。为了使追究醉酒者刑事责任具有更为科学合理的理论基础,从而解决司法事务中的诸多困境,笔者特撰文探讨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本文第一部分将介绍醉酒犯罪的相关概念,从醉酒驾驶的角度解读醉酒的定义,立足医学和精神病学对醉酒的分类,将醉酒分为慢性酒精中毒和包含了生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以及复杂性醉酒的急性酒精中毒。同时,特别引入英美法系对醉酒的独特分类,即自愿醉酒与非自愿醉酒,并对这些醉酒类型的特点做基本介绍。在此基础上,本文阐述了醉酒犯罪因酒精的作用所呈现的犯罪突发性强、暴力性强以及后果严重的特点,考察了醉酒犯罪从受到严厉处罚到阻却处罚,再到现代社会基本确立分情形而定的处理态度。第二部分将着重介绍醉酒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对此,我国刑法理论存在早期的三根据说、严格责任说、实行行为延续说等诸多学说,尽管有其各自的合理性,但依然无法较好的解释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问题,与我国刑法体系也不相适应。为此,本文专门介绍了国外刑法的成熟理论,分析比较后,认为原因自由行为理论无论从保障人权的角度,还是维护法益的角度都有着明显的优势,为解决我国刑事理论与立法缺陷提供了有益思路。第三部分以醉酒的不同类型为切入点,运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分析行为人对醉酒本身的心态、在醉酒前对醉酒后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心态,同时,结合醉酒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所处的具体状态,分析醉酒者的主观态度,从而得出并非所有的醉酒犯罪都要承担刑事责任的结论,如首次出现病理性醉酒的情形、非自愿生理性醉酒的情形。而对于因自愿导致的生理性醉酒和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仍醉酒犯罪的情形都应当负完全的刑事责任。本文第四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相关立法,特别介绍了德国的分则立法模式,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提供了借鉴。我国的总则立法模式过于笼统,使法益保护不够全面,且立法内容违背主客观一致的原则。为克服现有缺陷,笔者提出在立足总则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借鉴德国的分则立法模式,完善分则个罪条文,使罪责刑更相适应。同时,贯彻罪过责任原则,使不同类型的醉酒犯罪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真正明确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原则。
杨玉坤[10](2011)在《论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文中研究表明醉酒犯罪问题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醉酒犯罪在近年一直呈上升趋势,同时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日益严重。为此,如何正确处理醉酒犯罪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对于醉酒犯罪的处罚依据,可谓众说纷纭,对理论依据的争论造成了各国刑法处罚醉酒犯罪的规定的不同。我国刑法处罚醉酒犯罪的规定过于简单概括,并且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该条文进行说明,由此也导致了实践中应用刑法处罚醉酒犯罪时的困扰。因此,研究处罚醉酒犯罪的理论依据,并对刑法关于醉酒犯罪的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本文正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醉酒犯罪概述。介绍醉酒犯罪的含义、类型以及历史渊源;第二章: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及评价。分析中外关于醉酒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各种理论学说的利弊,提出自己的观点:主观方面延续;第三章:醉酒犯罪的类型化分析。运用主观方面延续观点,分析各种类型的醉酒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刑事责任;第四章:醉酒犯罪的立法建议。分析我国以及世界各国关于醉酒犯罪的立法模式,提出对我国关于醉酒犯罪处罚问题总则以及分则的立法建议。
二、醉酒的人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醉酒的人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 本文篇章结构 |
第2章 死刑适用对象限制的立法规定与比较 |
2.1 国内外对死刑适用对象限制的立法规定 |
2.1.1 国际公约对死刑适用对象限制的规定 |
2.1.2 主要保留死刑国家(地区)对死刑适用对象限制的规定 |
2.1.3 我国死刑适用对象限制的立法规定 |
2.2 死刑适用对象限制的国内外比较 |
第3章 我国死刑适用对象进一步限制的依据 |
3.1 刑法理论依据 |
3.1.1 人道性依据 |
3.1.2 谦抑性依据 |
3.1.3 刑罚目的性依据 |
3.2 刑事政策依据 |
3.2.1 一般刑事政策依据 |
3.2.2 专门死刑政策依据 |
第4章 我国死刑适用对象进一步限制的具体途径 |
4.1 扩大现有不适用死刑主体的范围 |
4.1.1 扩大“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中“审判的时候”的范围 |
4.1.2 进一步降低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年龄 |
4.1.3 将死刑适用对象限制的年龄修改至21 周岁 |
4.2 增设不适用死刑对象的情形 |
4.2.1 明确规定新生儿母亲不适用死刑 |
4.2.2 明确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不适用死刑 |
4.2.3 明确规定生理缺陷者不适用死刑 |
4.2.4 明确规定非因故意醉酒者不适用死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2)原因自由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动态 |
四、研究内容 |
第一章 原因自由行为的概述 |
第一节 原因自由行为概念的争议 |
第二节 原因自由行为的外延边界 |
一、原因自由行为的罪过形式 |
二、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能力状态 |
第三节 原因自由行为的特征 |
一、原因自由行为由两个阶段行为组成 |
二、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具有关联性 |
三、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具有连续性 |
第二章 原因自由行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学说及其评析 |
一、意思决定说及其评析 |
二、原因前置说及其评析 |
三、责任例外说及其评析 |
四、间接正犯说及其评析 |
五、统一行为说及其评析 |
六、小结 |
第二节 原因自由行为之处罚基础 |
一、原因自由行为探讨之前提条件 |
二、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的冲突 |
三、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的协调 |
第三章 原因自由行为的域外立法与相关司法实践 |
第一节 德国的立法与实践 |
一、德国的立法现状 |
二、德国的司法实践 |
三、德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评析 |
第二节 日本的立法与实践 |
一、日本的立法现状 |
二、日本的司法实践 |
三、日本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评析 |
第三节 意大利的立法与实践 |
一、意大利的立法现状 |
二、意大利的司法实践 |
三、意大利立法及司法实践的评析 |
第四章 我国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立法缺陷 |
第二节 我国关于原因自由行为的完善建议 |
一、确立科学的立法模式 |
二、明确规定自陷类型犯罪的罪过形式 |
三、扩大原因自由行为的适用范围 |
四、设置明确的定罪规则 |
五、设置科学的法定刑 |
六、法条完善建议 |
第五章 与原因自由行为相关问题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原因自由行为构成犯罪“着手”的认定 |
一、原因行为设定时说 |
二、结果行为实行时说 |
三、折中说(两分说) |
第二节 原因自由行为下共同犯罪的认定 |
一、原因自由行为共犯的构成 |
二、原因自由行为共犯的分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醉酒犯罪的罪责评价 ——以原因自由行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醉酒犯罪罪责认定存在的争议及缺陷 |
第一节 关于醉酒犯罪罪责认定的理论争议 |
一、 醉酒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之争议 |
二、 醉酒犯罪行为人的主观罪过认定之争议 |
第二节 关于醉酒犯罪罪责认定的立法缺陷 |
一、 没有将原因自由行为作为处罚醉酒犯罪的根据 |
二、 没有区分醉酒人在实施犯罪时的主观心态 |
第二章 原因自由行为概述 |
第一节 原因自由行为的概念 |
一、 原因自由行为的缘起 |
二、 原因自由行为概念及笔者的观点 |
第二节 原因自由行为的特殊性 |
一、 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之间的分离性与关联性 |
二、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因果性 |
三、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连续性 |
第三章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下醉酒犯罪的归责基础 |
第一节 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共存的理由 |
一、 关于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冲突的疑虑 |
二、 原因自由行为与责任主义不存在冲突的依据 |
第二节 原因自由行为下醉酒犯罪的可罚性 |
一、 醉酒犯罪可罚性的客观原因 |
二、 醉酒犯罪可罚性的主观原因 |
第四章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在醉酒犯罪罪过形式认定中的应用 |
第一节 醉酒犯罪主观罪过认定的比较研究 |
一、 国外醉酒犯罪立法比较研究 |
二、 解决问题的思路 |
第二节 自愿醉酒犯罪主观罪过形式 |
一、 自愿醉酒前形成犯意的情形 |
二、 自愿醉酒前无犯意的情形 |
第三节 非自愿醉酒犯罪主观罪过形式 |
第五章 我国醉酒犯罪立法缺陷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醉酒犯罪立法现状及缺陷 |
一、 总则规定过于笼统 |
二、 现有立法内容违背主客观一致原则 |
三、 不利于特殊预防的实现 |
第二节 我国醉酒犯罪立法完善建议 |
一、 学界关于完善我国立法的意见 |
二、 完善我国醉酒犯罪法律规定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酿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概述 |
(一) 醉酒及醉酒人概况 |
(二) 醉酒人犯罪的历史发展和各国的立法例 |
1.醉酒人犯罪的历史发展 |
2.国外和地区有关醉酒人犯罪的立法例 |
二、 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 |
(一) 我国有关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 |
(二) 国外有关醉酒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 |
1.社会利益说 |
2.严格责任说 |
3.原因自由行为说 |
三、 醉酒人犯罪后刑事责任的认定 |
(一) 自愿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
(二) 非自愿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
(三) 病理醉酒和复杂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认定 |
四、 关于完善我国醉酒人刑事责任相关规定的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醉酒人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一、醉酒对人身及社会的损害 |
(一) 酒精导致的身体改变 |
(二) 酒精导致的心理改变 |
(三) 酒精导致的社会问题 |
二、醉酒人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
(一) 我国刑法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引发的问题 |
(二) 醉酒人犯罪应负刑事贵任的依据 |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对酒驾的规定 |
三、醉酒犯罪刑事立法的完善 |
(7)醉态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二) 研究和论证的基本方法和思路 |
(三) 国内外研究状况综述 |
一、醉态犯罪概述 |
(一) 醉态概述 |
(二) 醉态犯罪 |
二、醉态犯罪的相关立法 |
(一) 英美法系国家 |
(二) 大陆法系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 |
(三) 我国有关醉态犯罪与国外立法对比 |
三、醉态犯罪理论 |
(一) 我国的醉态理论及评价 |
(二) 原因自由行为 |
(三) 英美法中的自愿醉态及非自愿醉态 |
四、醉态犯罪问题处理的若干思考 |
(一) 醉态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考量 |
(二) 行为人陷入醉态原因 |
(三) 归责于自身原因陷入醉态的犯罪行为人心态 |
五、醉态犯罪问题的处理建议 |
(一) 立法建议 |
(二) 未修改立法前的解释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硕士期间发表论文 |
(8)论危险驾驶罪中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醉驾行为的理论解构 |
(一) 客观行为的解析 |
1.非犯罪化的醉酒行为 |
2.被“容许”的危险驾驶行为 |
(二) 惩罚对象的“相对”②确立——醉酒人的驾驶行为还是驾驶人的醉酒行为? |
二、生理性醉酒人刑事责任根据 |
(一) 社会利益说 |
(二) 预先故意说 |
(三) 因果关系行为说 |
(四) 原因自由行为说 |
(五) 严格责任说 |
(六) 犯罪构成要件符合说 |
三、自愿醉酒人刑事责任 |
(一) 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判断 |
(二) 醉酒人主观心态分析 |
1.事前有犯意的自愿醉酒 |
2.事前无犯意的自愿醉酒 |
四、非自愿醉酒人刑事责任 |
结论 |
(9)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醉酒犯罪概述 |
(一) 醉酒的概念 |
(二) 醉酒的类型及特点 |
(三) 醉酒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
(四) 醉酒犯罪的历史考察 |
二、醉酒者犯罪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
(一) 国外关于醉酒者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学说及评析 |
(二) 我国关于醉酒者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学说及评析 |
(三) 原因自由行为作为醉酒者刑事责任理论根据的合理性 |
三、醉酒者犯罪之责任类型分析 |
(一) 生理性醉酒 |
(二) 病理性醉酒 |
(三) 复杂性醉酒 |
(四) 慢性酒精中毒 |
四、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立法评析 |
(一) 国外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立法比较 |
(二) 我国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立法缺陷及完善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论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醉酒犯罪概述 |
一、醉酒犯罪的含义和类型 |
(一) 醉酒犯罪的含义 |
(二) 醉酒的标准 |
(三) 醉酒犯罪的类型 |
二、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历史渊源 |
第二章 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依据及评价 |
一、关于醉酒犯罪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理论争议 |
二、醉酒犯罪刑事责任的理论根据及评介 |
(一) 过错说 |
(二) 严格责任说 |
(三) 社会利益说 |
(四) 因果关系行为说 |
(五) 预先故意说 |
(六) 构成要件符和说 |
(七) 实行行为延续说 |
(八) 原因自由行为说 |
三、笔者的观点 |
第三章 醉酒犯罪的类型化分析 |
一、病理性醉酒 |
(一) 病理性醉酒人原则上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
(二) 病理性醉酒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例外 |
(三) 病理性醉酒人犯罪的主观方面分析 |
二、复杂性醉酒 |
三、生理性醉酒 |
(一) 非自愿醉酒陷入生理性醉酒的行为人 |
(二) 自愿醉酒陷入生理性醉酒的行为人 |
四、醉酒犯罪类型化分析的特殊性 |
五、醉酒犯罪类型化中的着手问题分析 |
第四章 醉酒犯罪的立法建议 |
一、醉酒犯罪的立法模式 |
(一) 俄罗斯的立法模式 |
(二) 德国的立法模式 |
(三) 意大利的立法模式 |
(四) 波兰的立法模式 |
(五) 罗马尼亚的立法模式 |
二、我国刑法对于醉酒犯罪的规定 |
三、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醉酒的人犯罪应追究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研究[D]. 张意晨. 湘潭大学, 2019(02)
- [2]原因自由行为研究[D]. 蔡埰莉. 广西民族大学, 2019(01)
- [3]醉酒犯罪的罪责评价 ——以原因自由行为为视角[D]. 潘思佳.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4]醉酒的人犯罪的罪责处断——基于类比犯罪参与的分析[J]. 黄继坤. 刑事法评论, 2013(01)
- [5]酿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研究[D]. 周冲. 河南大学, 2012(10)
- [6]醉酒人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J]. 袁越,张阿众.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01)
- [7]醉态犯罪研究[D]. 陈元舵. 昆明理工大学, 2011(06)
- [8]论危险驾驶罪中生理性醉酒人的刑事责任[J]. 陈冉.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02)
- [9]醉酒者犯罪刑事责任研究[D]. 马嶙侃.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4)
- [10]论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D]. 杨玉坤. 烟台大学, 2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