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停放机动车被盗所致损害赔偿的法律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杨易妤[1](2020)在《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类型化认定》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究竟属于何种合同关系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并无确切规定,理论研究和司法审判对此也众说纷纭。随着居民机动车拥有量的不断提高,停车服务在餐饮、住宿、旅游等消费场所中越来越普遍,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也迫在眉睫。由于我国法律对停车服务合同的性质并无针对性的规定,消费场所与停车人往往难以就停车服务合同的性质成达成共识,一旦车辆在停车场内损失、丢失就容易引发双方矛盾和纠纷。现实生活中停车服务的形式和内容纷繁复杂,当事人意思难以推定。要将其从复杂的案件事实概括为具体的法律关系,应采取类型化思维。通过划分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的类型,明确不同类型停车服务合同的异同,有的放矢的认定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的法律性质,从而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絮乱现象,提高司法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展开类型化认定,首先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真实的意思表示,即对停车人的停车目的进行划分。停车目的作为停车行为内在意思表示的重要体现,对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判断提出了具体的标准。审查停车人的停车目的并加以区分,能准确理解和把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明确当事人成立停车服务的合同目的。日常生活中,停车人或基于消费目的而将驾驶的车辆停于消费场所附带的停车场内,或单纯出于停放车辆的需求将驾驶的车辆停于消费场所附带的停车场内。而这两种停车目的下的停车行为所构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完全不同。其次,车辆的停放总是需要占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停车场地作为消费场所提供停车服务的有形依托对认定停车服务的性质同样重要。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其软硬件条件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异,保障车辆安全的效果也各不相同。将停车场划分为专用停车场、开放式停车场、非专属停车场三种情形,分析不同类型的停车场保障车辆安全能力的强弱。进而在此基础上探究不同强弱的车辆安全保障能力对认定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影响。整体而言,认定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就是将内在的意思表示与客观的保管能力相结合,并通过类型化思维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行为进行属或种的分类,使停车行为由现实生活中的繁琐转化为法律上的基本逻辑构成,实现由形式向本质的转化,由此实现对消费场所的停车服务合同准确而全面的认识。
王高杨[2](2019)在《论共享单车运营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2016年以来,共享经济、“互联网+”等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的热门话题,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以快捷方便、低碳环保为特点的共享单车应运而生,并在我国得到广泛推广,仅用了一年时间共享单车便凭借其定位寻车、使用手续简单、在线扫码开锁等便民特点出现在各个城市的大街小巷,并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作为一种被人们广泛使用的交通工具,共享单车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就必须对其加以规制,才能更好地引导其发展。然而当下,对共享单车的规制却变得越来越棘手,特别是在缺乏法律规制的情况下,很容易形成共享单车企业管理混乱、用户权益遭到损害等一系列问题。从共享单车的发展的角度上看,目前我国共享单车市场普遍存在着单车随意停放、用户权益缺乏保障、企业责任义务不明确等问题。要想解决上述问题,可从与共享单车发展模式相同的网约车方面进行借鉴,重视政府的介入引导,从而进一步规范企业内部责任以及监管模式。对于押金的监管,可适当引入第三方存管模式,为共享单车押金设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为押金的及时退还提供保障;对于共享单车随意停放的问题,可以请政府有关部门对共享单车的停放区域进行系统规划,在为共享单车留出可供其发展的区间的同时重点整治随意停放的问题;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明确共享单车的规制主体及其相应的责任义务,树立共享单车企业的责任意识,在增加科技投入以促进共享单车发展的同时引导用户合理使用;用户也应该提升自身的素质,理性合法地使用单车;以多方参与的方式寻求规范共享单车市场的最佳法律路径。
邓文慧[3](2017)在《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消费者在接受消费服务时将车辆停放在消费场所停车场,当停放车辆遭受毁损、灭失时,消费者与经营者通常就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产生争议。目前,此类纠纷主要由《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侵权责任法》调整。学界对此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经营者是对消费者所停放车辆的安全承担注意义务进行辨析,然而歧见丛生;对于车辆毁损、丢失的责任承担问题也仅寥寥数语。法院对消费者车辆受损赔偿责任承担的判决不一致,实际上是对经营者是否对消费者车辆停放负有安全注意义务、该义务的性质以及认定该义务的具体标准存在分歧。鉴于此,本文对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的认定进行了梳理,试图厘清经营者违反该义务造成消费者所停放车辆受损的责任承担及免责条款效力问题。本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说明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的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通过梳理经营者是否对消费者停放车辆受损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的案件事实和裁判意见,指出法院对经营者对消费者停车受损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相关判决意见不统一的原因是,法院对经营者对消费者停放车辆的安全是否负有注意义务、该义务的性质以及认定该义务的标准存在分歧。第二部分,主要辨析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的认定。消费者按照经营者指示,将车辆停放在消费场所停车场地,在双方磋商或者履行消费服务合同过程中,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车辆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此种义务的来源分为三类,其一,经营者基于保管合同约定的车辆保管义务。其二,在双方没有约定停车合同的情形下,经营者基于消费服务合同的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其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但是经营者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与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在该纠纷的适用上并无本质差异,故本文仅从附随义务的角度研究。第三部分,主要分析经营者违反对消费者负担的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首先分析在保管合同情形下,经营者违反保管义务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在确定保管合同有偿或无偿的基础上,分析经营者在两种情形下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然后,分析消费场所经营者违反消费服务合同的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的责任。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在性质上仍为违约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采过错推定原则,即经营者承担已尽交易上合理注意义务的举证责任。违反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的损害赔偿范围主要是固有利益,且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但不应以履行利益为限,因为在消费场所停车服务法律关系中,固有利益的损失往往超过履行利益。第四部分,逐层分析经营者出示的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首先必须区分提供此类条款的经营者是否违反说明或者提请注意的义务。违反者,格式免责条款则视为未订入合同,因而无认定其效力的必要;若没有违反,则应区分情况对效力进行认定。
蔡妮[4](2016)在《停车服务法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汽车已成为公众代步出行选择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截止2015年底,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2.79亿辆,其中汽车1.72亿辆;小型载客汽车达1.36亿辆,其中私家车达1.24亿辆,占91.53%。汽车在大众追求高效便捷的现代生活的今天,确实发挥其巨大的优越性,为人们出行提供了便利;但同时其停放、保管问题也成为了各大城市的关注焦点。多年来,我国停车服务纠纷只增不减,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经常会出现案情相似,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的情形。该情形出现的原因主要为:在生活实践中,停车场管理者与车辆所有人(包括车辆停放者,下同)在车辆停放开始并未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出现车辆丢失、损坏情况,双方则各执己见,对车辆的损失承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民事立法上,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对停车服务法律关系进行界定。此外,学界上对于停车服务法律关系的认识也各有不同。针对以上问题,笔者拟以厘清车辆所有人与停车场管理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切入点,进而认定停车服务的法律责任。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当前停车服务法律责任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首先,笔者对近几年来比较典型的停车服务纠纷案件进行整理总结,从停车服务法律关系界定,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以及认定停车场管理者责任承担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三个方面,分析当前法院审理该类型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分析出现上述问题的成因。笔者认为一般存在以下几个原因:第一,停车场管理者与车辆所有人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第二,我国在该方面立法不完善;第三,我国理论界对停车服务法律关系界定不一;第四,车辆保管合同与场地租赁合同具有相似性;第五,停车场类型多种多样,我国尚未制定科学合理的系统性规范对停车场进行有效管理。第二部分为停车服务法律关系的探析。笔者在该部分主要探讨停车服务法律关系涉及的车辆保管合同及场地租赁合同的概念、构成要件、停车场管理者责任承担的认定,进而阐述该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为下文作铺垫。第三部分为停车服务法律关系及法律责任认定的类型化分析。笔者首先将停车场分为专用停车场与公共停车场(本文仅讨论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可分为专业停车场、消费场所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公益性停车场;公益性停车场中还包括准公益性停车场及纯公益性停车场。在对停车场进行合理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停车场的表征及其对车辆所有人形成的心理期待,进而厘清停车场管理者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对停车服务法律责任进行认定。第四部分为与停车服务法律责任认定相关的其他问题的讨论: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及停车场管理者与车辆所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平衡。第五部分为解决我国停车服务法律责任认定问题的立法建议,即制定具有全国性的《停车服务管理法》,此法律包含的主要内容为:确立停车服务法律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合理划分停车场类型、归纳各类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建立停车场行业协会及引入保险制度。
刘斯申[5](2015)在《论商业寄存类服务的法律性质及责任》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购买力的不断提高,人们纷纷涌入购物场所,加之商家提供周到的延伸服务,因而商场已经成为人们购物和存放物品的重要场所。商家为了提高消费者进店率,同时也为了方便消费者购物和消费,往往在消费者购物场所增设了商业寄存箱、停车场等寄存类服务。寄存类服务在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形成了独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然而,从我国目前的商业寄存法律角度看,并未对这种尚不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性质及责任进行针对性的定义和约束。我国法律从立法、司法两个方面对其性质及责任都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其法律性质是判定消费者财物丢失责任非常关键的因素,直接决定丢失责任是否在于商家,消费者能否获得赔偿。所以,在商业寄存类服务中物品出现损毁以及丢失等情况时,寄存类服务的性质直接影响到消费者能否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能否妥善解决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针对我国寄存类服务纠纷,理论界虽对其法律性质进行了深入研究以及充分的讨论,但仍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到现阶段,从立法角度解决这一争议势在必行。对于商业寄存类服务的法律性质,学界见解不一,主要有保管合同说、借用合同说、租赁合同说、附随义务说和法定保管说。根据对域外国家和地区对寄存类服务法律性质的研究,以及从我国现行法治环境分析,将寄存类服务进行统一定性是不适宜的,而根据不同类型的寄存服务定性其服务的法律性质更为合理。关于商业寄存类服务中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对此并未明确。理论界对此也众说纷纭,主要有商业寄存类服务的提供者应承担违约责任和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这两种观点。而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背景、商业寄存类服务责任的性质以及平衡商家与消费者双方利益上分析,消费者既可以要求服务提供者对其承担违约责任,也能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属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陈思帆[6](2015)在《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关系研究》文中提出在现实生活中,车辆在停车场地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发生丢失、毁损,真正侵权人往往难以确定,因此,停车人与停车场管理者极易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为解决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准确认定停车场管理者的赔偿责任,本文在整合大量司法案例与理论观点的基础上,对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展开研究。本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对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的三个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审理情况进行简述,根据案件的争议焦点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主要问题。第二部分:在明确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的含义之基础上,将本文的研究对象限定为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梳理并归纳与认定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司法实务部门的指导意见、行业规范。通过整合大量司法案例,将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以案由为标准分为保管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总结出各类纠纷中法官认定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裁判思路、裁判要点与主要争议。第三部分:首先,对车辆保管合同的成立要件、车辆保管人的义务与责任、关于车辆保管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是否对等的争议展开论述。其次,对场地租赁合同的成立要件、场地出租人的义务与责任、关于就停车场地能否成立场地租赁合同的争议进行分析。再次,针对消费场所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停车场地的情形下产生的车辆损害赔偿纠纷,通过分析否定了消费场所经营者与停车人之间存在法定保管合同关系,认定经营者基于服务合同对消费者的车辆安全负有一定限度的附随义务。最后,针对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物业使用人及访客就车辆损害赔偿产生的纠纷,结合论述认定物业服务企业基于《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或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及访客的车辆安全负有一定限度的安全防范义务。第四部分:针对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中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争议,即车辆保管合同与场地租赁合同的界定,提出结合意思表示解释与实际控制标准认定法律关系之性质的建议。在成立车辆保管合同的前提下,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车辆保管有偿与否的争议,分别结合消费场所经营者提供的车辆保管服务与长期性车辆保管服务的具体情形,对车辆保管的有偿与否加以界定。
罗菊玲[7](2013)在《昆明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加,驾驶员队伍的不断壮大,交通肇事逃逸现象已十分严重,而逃逸侦破率还不是很高,逃逸事故频频发生。预防和遏制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减少因肇事逃逸造成的损失,已经是国家迫在眉睫的一项重大工程。要做好这项工程,必须做好两方面,一方面是逃逸后的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侦破,对打击交通肇事犯罪,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增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执法公信力,具有重大意义;一方面是逃逸前的预防,只有在交通事故发生前,遏制驾驶人逃逸,才能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或者直接降低交通事故的数量,以降低肇事逃逸的发案率。只有两方面都做好了,才能彻底遏制肇事逃逸案件的发生。但同时逃逸案件侦破率提高了,也能达到预防的目的。本文针对如何防治交通肇事逃逸犯罪问题,主要研究了以下内容:1、阐述了交通肇事逃逸事故的现状、概念及危害,列举了近几年昆明市发生的若干肇事逃逸案件2、在个案呈现的基础上,对昆明市肇事逃逸案件的主要特点进行分析。3、分析了肇事逃逸案件产生的各种原因: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交通环境差;管理手段落后,与交通发展现状不适应;经济条件薄弱;破案率较低等五个方面。4、基于以上分析,提出侦破、管理预防交通肇事逃逸的防治对策体系。
梁梅[8](2013)在《我国公共停车场民事责任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据我国公安部2011年的有关报告显示,我国已经成为全球车辆拥有量排名第二位的国家,这一来说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这样的情况对我国目前还落后的停车管理设施来说也是一个较大的考验。近年来,公共停车场内车主与停车场法律纠纷数量明显增长,这主要原因是在车辆丢失、损坏后双方对赔偿责任主体认识不一致所致,本文分为五个部分,主要针对公共停车场内停车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并就双方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探讨。第一部分,笔者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界定了我国停车场的概念、类型,并且限定了本文的研究对象,那就是对我国的公共停车场的民事责任进行研究,分析了我国停车纠纷产生的几个主要方面原因,认为应该对公共停车场车辆丢失、损坏时停车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进行探讨,以规范审判实践。第二部分笔者对停车保管合同与停车场地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的理论知识进行梳理,主要对停车保管合同与停车场地租赁合同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及民事责任主体的义务进行阐述,为下文的论述奠下基础。第三部分主要对公共停车场内停车合同性质的界定进行探讨,并由此确定当事人的民事责任,笔者观点是:首先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定;根据双方约定及满足停车场占有和控制车辆要件并以收取停车费为主营业务的为车辆保管合同,在不满足该要件的情况下则应认定为停车场地租赁合同为宜。第四部分是运用上文的观点对文中所举的案例进行简要分析,以期能够对审判实践操作提供些许参考。第五部分对完善我国公共停车场民事责任进行思考,提出统一公共停车场民事责任的指导原则和规范要求的期望,并对减少停车场民事纠纷的措施提出浅薄的建议。
祝丽[9](2011)在《曹辉诉某物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文中提出当前,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市民借助机动车这一交通工具出行。伴随而来的是突出的“丢车”现象,由此引发的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加,其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居住住小区内车辆被窃。山此引发了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小区机动车“停车合同”在法律性质上究竟是属于保管合同、场地租赁合同抑或是其它服务合同范畴,一旦丢失应如何设定风险和利益平衡机制。实践中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是保管合同。第二种观点认为是场地租赁合同。第三种观点认为是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小区车辆停车场所和看管方式不同,由此表现出争议情况不同,加之目前法律对此类问题未有明确规定,因此处理此类问题司法实践中争议很大。本文依据民法理论,立足于司法实践,并结合案例,主要对保管合同的理解问题、保管合同与租赁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界限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案件的准确把握和认定。本文主要由三部分构成,约两万多字,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基本案情及引发的法律问题。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法院的审理情况。然后指出案件争议的焦点和案件引发的相关问题。第二部分:对本案引发的有车辆关保管合同的法律分析。本部分根据第一部分提出的问题,对保管合同、场地租赁合同及物业业服务合同的界限进行了理论探析,并结合这些理论对曹辉诉某物业公司案进行了法律分析。第三部分:提出了关于物业小区停车合同的立法建议及司法实践中的应对之策,力求在我国建构一套较为完善的统一的物业小区停车纠纷立法体系。
周翠[10](2010)在《《侵权责任法》体系下的证明责任倒置与减轻规范与德国法的比较》文中研究表明证明责任规范属于实体法的范畴,这在我国也不例外。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下称《侵权责任法》)包含诸多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证据规定》)第4条第1款的大部分规定得以保留,但是第八项关于医疗侵权诉讼中"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的规定并未
二、对停放机动车被盗所致损害赔偿的法律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停放机动车被盗所致损害赔偿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类型化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的概述 |
一、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的概念 |
二、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的特征 |
第二节 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
一、案由分布情况统计 |
二、争议焦点分布统计 |
三、法律规范适用依据统计 |
四、裁判结果统计 |
五、审判程序统计 |
第三节 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一、审理案由混乱,纠纷定性不清 |
二、车辆保管之事实难以查清 |
三、法院审理的裁量标准不一 |
四、诚实信用原则滥用 |
第二章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认定存在的争议与原因 |
第一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认定存在的争议 |
一、车辆保管合同说 |
二、车位租赁合同说 |
三、附属型消费服务合同说 |
四、非合同关系说 |
第二节 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存在争议的原因 |
一、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认定规则缺位 |
二、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所涉法律关系难以区分 |
三、最高人民法院缺乏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 |
四、法官个体审判思维的差异 |
第三章 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的意义和标准 |
一、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的意义 |
二、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的标准 |
第二节 独立停车行为下停车合同性质的认定 |
一、独立停车行为构成车辆保管合同的分析 |
二、独立停车行为构成车位租赁合同的分析 |
第三节 非独立停车行为下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认定 |
一、非独立停车行为构成附属型服务合同的分析 |
二、附属型消费合同认定的实践价值 |
第四章 规范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认定的建议 |
第一节 规范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认定的立法建议 |
一、制定统一的《城市停车管理条例》 |
二、在《合同法》中细化停车服务的权利义务 |
第二节 规范我国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类型化认定的司法建议 |
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机动车停车合同纠纷案件意见》 |
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有关机动车停车合同审理的指导性案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共享单车运营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目的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 |
一、共享单车运营法律规制概述 |
(一)共享单车运营的概述 |
1.共享单车的概念 |
2.共享单车的发展及特点 |
3.共享单车的运营 |
4.共享单车运营的规模 |
(二)共享单车运营法律规制的内涵及必要性 |
1.共享单车运营法律规制的内涵 |
2.共享单车运营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三)共享单车运营法律规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 |
1.共享单车运营商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
2.共享单车运营商与其他共享单车运营商之间的关系 |
3.共享单车运营商与网络平台之间的关系 |
4.共享单车运营商与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 |
(四)共享单车运营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
1.共享经济理论 |
2.社会公共治理理论 |
二、共享单车运营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成因 |
(一)共享单车运营商运营的现状及存在的法律问题 |
1.共享单车市场竞争混乱 |
2.共享单车中的押金问题 |
3.共享单车侵权的法律问题 |
(二)共享单车用户使用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1.共享单车用户不按规定停放共享单车 |
2.共享单车用户恶意毁坏共享单车 |
3.共享单车用户私自占有共享单车 |
4.未成年用户使用共享单车的法律责任问题 |
(三)共享单车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
1.共享单车监管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
2.共享单车监管的工作现状及反思 |
三、国外共享单车运营法律规制的经验与启示 |
(一)国外共享单车运营法律规制的现状 |
1.德国共享单车运营法律规制的现状 |
2.美国旧金山市对共享单车运营法律规制的现状 |
(二)国外共享单车运营法律规制的启示 |
四、完善共享单车运营法律规制的法律建议 |
(一)明确共享单车运营法律规制的基本理念 |
1.坚持兴利除弊的基本原则 |
2.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的共享市场 |
3.贯彻契约精神与公平竞争精神 |
(二)完善共享单车运营的相关立法 |
1.制定全国性共享单车运营的法律 |
2.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 |
3.完善立法的具体内容 |
(三)建立共享单车协同共治体系 |
1.行政机关将监管落到实处 |
2.司法机关及时提供救济途径 |
3.加强行业自律 |
4.强化平台企业的责任 |
5.完善消费者监督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纠纷的裁判现状及核心争点 |
(一)消费者停放车辆受损案件纠纷的裁判现状 |
(二)消费者停放车辆受损案件纠纷的核心争点 |
二、经营者车辆安全注意义务辨析 |
(一)经营者基于保管合同的车辆妥善保管义务 |
(二)经营者基于消费服务合同的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 |
(三)经营者的车辆安全保障义务 |
三、经营者违反车辆安全注意义务的责任 |
(一)经营者违反车辆保管合同义务的责任 |
(二)经营者违反车辆安全附随保护义务的责任 |
四、经营者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 |
(一)免责条款效力判断的司法误区 |
(二)免责条款效力问题的层次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停车服务法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停车服务法律责任司法存在之问题 |
(一)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
(二)司法认定存在问题的成因 |
二、停车服务法律关系之探析 |
(一)车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 |
(二)场地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
(三)两种法律关系的区别 |
三、停车服务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之类型化分析 |
(一)停车场分类基础上停车服务法律关系的认定 |
(二)专业停车场停车服务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 |
(三)住宅小区停车场停车服务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 |
(四)消费场所停车场停车服务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 |
(五)公益性停车场停车服务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 |
四、停车服务法律责任认定之其他问题 |
(一)格式、免责条款的效力 |
(二)举证证明责任的分配 |
(三)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平衡 |
五、停车服务法律责任认定之立法建议 |
(一)确立停车服务法律责任认定的基本原则 |
(二)合理划分停车场类型 |
(三)归纳各类停车场的停车服务法律关系及责任认定 |
(四)建立停车场行业协会 |
(五)引入保险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商业寄存类服务的法律性质及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商业寄存类服务的法律关系 |
2.1 商业寄存类服务的界定 |
2.1.1 商业寄存类服务的含义及特征 |
2.1.2 商业寄存类服务出现的原因 |
2.2 商业寄存类服务法律关系的构成 |
2.2.1 商业寄存类服务的主体 |
2.2.2 商业寄存类服务的客体 |
2.3 商业寄存类服务的内容 |
2.3.1 有偿商业寄存类服务中双方的义务 |
2.3.2 无偿商业寄存类服务中双方的义务 |
第3章 商业寄存类服务法律性质 |
3.1 超市自助寄存服务法律性质 |
3.1.1 保管合同说 |
3.1.2 借用合同说 |
3.1.3 附随义务说 |
3.1.4 法定保管义务说 |
3.2 停车纠纷法律性质 |
3.2.1 车辆保管合同说与场地租赁合同说 |
3.2.2 法定保管合同说 |
3.2.3 基于合同的附随义务说 |
3.3 商业寄存类服务法律性质之我见 |
3.3.1 自助寄存箱服务的性质 |
3.3.2 车辆寄存服务的性质 |
第4章 商业寄存类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
4.1 商业寄存类服务纠纷中的违约责任 |
4.1.1 免责性格式条款之效力 |
4.1.2 违约责任之损害赔偿范围 |
4.2 商业寄存类服务纠纷中的侵权责任 |
4.2.1 超市自助寄存服务纠纷中的侵权责任 |
4.2.2 停车寄存服务纠纷中的侵权责任 |
4.3 商业寄存类服务纠纷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之竞合 |
4.3.1 超市自助寄存服务纠纷中的责任竞合 |
4.3.2 停车寄存服务纠纷中的责任竞合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
(6)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例简述及问题的提出 |
(一)典型案例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依据与司法现状 |
(一)我国关于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的规定 |
(二)我国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的司法现状 |
三、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人的法律关系之争议 |
(一)车辆保管合同关系 |
(二)场地租赁合同关系 |
(三)法定保管合同关系 |
(四)基于服务合同关系产生的附随义务 |
(五)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产生的安全防范义务 |
四、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的解决路径 |
(一)结合意思表示与交付界定车辆保管合同与场地租赁合同 |
(二)明确车辆保管合同有偿与否的界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昆明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道路交通事故现状 |
(1) 道路交通事故的地区特点 |
(2) 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案件的发展趋势 |
2. 道路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概念及社会危害性 |
(1) 肇事逃逸的相关概念 |
(2) 肇事逃逸的社会危害 |
3. 研究交通肇事逃逸的意义、内容及基本方法 |
(1) 研究意义 |
(2) 研究内容 |
(3) 研究基本方法 |
4. 文献综述 |
一、昆明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呈现 |
1. 案例一 |
2. 案例二 |
3. 案例三 |
4. 案例四 |
5. 案例五 |
6. 案例六 |
二、昆明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主要特点分析 |
1. 肇事逃逸案件分布特点 |
(1) 时间分布特点 |
(2) 空间分布特点 |
(3) 车辆分布特点 |
(4) 驾驶人分布特点 |
2. 逃逸者行为特点 |
三、昆明市交通肇事逃逸原因分析 |
1. 文化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 |
(1) 违法驾车 |
(2) 肇事逃逸 |
(3) 办案得不到人民群众的支持 |
2. 交通环境差 |
(1) 道路状况差、照明情况不良容易导致肇事逃逸 |
(2) 偏僻、人员稀少地段容易导致肇事逃逸 |
3. 管理手段落后,与交通发展现状不适应 |
(1) 执法困难 |
(2) 执法不公 |
(3) 执法区域化 |
4. 经济条件薄弱 |
(1) 逃逸者经济赔偿能力低 |
(2) 办案经费低 |
(3) 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
5. 破案率较低 |
(1) 法律震慑乏力导致逃逸 |
(2) 技术资料不全 |
(3) 科技含量不高 |
四、昆明市交通肇事逃逸的预防对策研究 |
1. 侦破预防 |
(1) 侦破工作实施 |
(2) 侦破工作保障 |
2. 管理预防 |
(1) 建立健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长效机制 |
(2) 加大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对肇事逃逸案件的处罚力度 |
(3) 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从娃娃抓起 |
(4) 加强对新驾驶人和营运车辆驾驶人的执法和管理 |
(5) 加强对汽车修理行业的管理 |
(6) 加大典型案件的宣传力度 |
(7) 完善道路监控卡口建设 |
(8) 完善保险及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我国公共停车场民事责任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停车场民事责任的界定 |
1.1 停车场的概念、类型及其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 |
1.1.1 停车场的概念 |
1.1.2 停车场的、类型 |
1.1.3 停车场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 |
1.2 我国公共停车场民事责任的理论、司法现状及法律规定 |
1.2.1 我国对停车场民事责任认定的理论现状 |
1.2.2 我国公共停车场民事责任认定的司法现状 |
1.2.3 我国有关停车场的法律规定 |
第二章 车辆保管合同与停车场地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分析 |
2.1 车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 |
2.1.1 车辆保管合同的构成 |
2.1.2 停车场在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中的义务和责任 |
2.2 停车场地租赁合同法律关系 |
2.2.1 停车场地租赁合同的特点分析 |
2.2.2 停车场地租赁合同的构成 |
2.2.3 公共停车场在场地租赁合同关系中的法律责任 |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与车主问的停车合同性质的认定 |
3.1 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确定合同性质的首要原则 |
3.1.1 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性质 |
3.1.2 当事人约定停车合同性质的方式 |
3.1.3 停车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及其效力分析 |
3.2 构成停车保管合同的要件 |
3.2.1 双方具有订立车辆保管合同的合意 |
3.2.2 停车场占有和实际控制了车辆 |
3.2.3 停车场以收取停车服务费作为主营业务 |
3.3 停车场地租赁合同的构成 |
3.3.1 停车租赁合同存在的合理性分析 |
3.3.2 构成场地租赁型停车的类型 |
第四章 公共停车场失车纠纷的典型案例及分析 |
4.1 公共停车场失车纠纷的典型案例 |
4.1.1 案例一 |
4.1.2 案例二 |
4.2 对上述案例及有关问题的分析 |
4.2.1 对上述案例的分析 |
4.2.2 对相关问题的分析 |
第五章 规范停车场民事责任和减少停车纠纷的建议 |
5.1 规范公共停车场民事责任的建议 |
5.1.1 辨别停车保管合同与停车场地租赁法律关系 |
5.1.2 防止停车场滥用格式条款 |
5.1.3 确立公共停车场的承担有限赔偿责任原则 |
5.2 减少停车场法律责任纠纷的措施 |
5.2.1 停车场为减少停车纠纷的发生应采取的措施 |
5.2.2 车主为保障车辆安全可以采取的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曹辉诉某物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基本案情介绍 |
1.1 案例一:基本案件事实 |
1.1.1 基本案情介绍 |
1.1.2 审判结果 |
1.2 案例二:基本案件事实 |
1.2.1 基本案情介绍 |
1.2.2 审判结果 |
1.3 此类案件争论的焦点 |
第二章 关于小区停车合同性质之争议分析 |
2.1 小区停车合同的法律性质 |
2.1.1 物业与业主的概念及其法律关系 |
2.1.2 小区停车场的车位权属与停车费的构成 |
2.1.3 小区停车场停车合同纠纷的法律性质 |
2.2 车辆保管合同的界定 |
2.2.1 保管合同的概念、特征及成立条件 |
2.2.2 界定保管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
2.2.3 对于车辆保管合同观点的评析 |
2.3 存车位租赁合同之界定与保管合同之比较分析 |
2.3.1 租赁合同法律性质 |
2.3.2 车辆保管合同和存车位场地租赁合同特征之比较 |
2.3.3 对于存车位租赁合同观点的评析 |
2.4 物业管理合同之界定 |
2.4.1 物业管理合同的特征及性质 |
2.4.2 对于物业管理合同观点的评析 |
第三章 解决小区停车合同纠纷的应对之策 |
3.1 解决小区停车合同纠纷的对策 |
3.1.1 明确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合同关系种类 |
3.1.2 改变现行的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
3.1.3 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物业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合同纠纷案件的意见》 |
3.1.4 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小区提供安全保障义务 |
3.2 司法实践中的应对之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对停放机动车被盗所致损害赔偿的法律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消费场所停车服务合同性质的类型化认定[D]. 杨易妤.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2]论共享单车运营的法律规制[D]. 王高杨. 广西师范大学, 2019(09)
- [3]经营者对消费者车辆停放安全注意义务研究[D]. 邓文慧.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4]停车服务法律责任研究[D]. 蔡妮.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5]论商业寄存类服务的法律性质及责任[D]. 刘斯申. 湘潭大学, 2015(07)
- [6]停车场车辆损害赔偿纠纷法律关系研究[D]. 陈思帆.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7]昆明市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研究[D]. 罗菊玲. 云南大学, 2013(01)
- [8]我国公共停车场民事责任探析[D]. 梁梅. 广西大学, 2013(03)
- [9]曹辉诉某物业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案的案例分析[D]. 祝丽. 兰州大学, 2011(10)
- [10]《侵权责任法》体系下的证明责任倒置与减轻规范与德国法的比较[J]. 周翠. 中外法学, 20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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