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游文人[1](2019)在《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税收制度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当前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税收制度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整体表现为土地增值税所占比重较高,加上双重税收与整体税负过重,使得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负重过大,无法"轻松发展"。针对这些问题,应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设立到终止阶段,完善相应的税收制度,包括确立受益人负担原则,免征土地增值税、契税,依照"信托导管理论"对名义所有者的交易行为不征税,参照国外法律以及我国证券法相关规定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等,以求通过对税收制度的完善,促进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进一步发展。
曹映平,胡邵峰,王维顺[2](2019)在《股东借款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尺度——从财税[2003]158号文看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政策困局》文中提出面对被投资企业和投资者通过不分配利润、变相分配利润等方式,试图逃避或延迟缴纳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现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多项特殊反避税措施,其中以《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最为核心和关键。本文以一起典型的股东借款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件,基于对158号文第2条中投资(者)、借款、长期、归还、生产经营、视为、可、所得8个关键词以及扣缴义务的内涵和外延的分析,可以得出该条反避税措施存在过度与不足双重问题。应当从掌控税法拟制的尺度、非确定性概念的确定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与特别反避税条款的组合策略、在实践中探索"疑税从无"原则4个方面,对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思路进行调整。
张成松[3](2019)在《股权转让税收优惠:规范检思与完善之道》文中指出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是立法者以促进正当公益为目的之诱导措施,旨在减轻税收负担,促进资本交易的良性发展。但从长远来看,失衡的税负承担与差异化的税收待遇加剧了资本市场的过度膨胀与风险积累,反而有害于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协调发展,其公平性、正当性和合法性备受质疑。为此,有必要反思股权转让税收优惠,将其纳至税法建制原则的评估范围之内,具体可从量能课税、合比例性、税收法定等向度展开审查。在证券市场,立基股权转让税收优惠的一体两面,既要严格恪守税收法定主义,提升股权转让税制的立法级次,组合配置优惠方式,也要合乎比例,优惠条款的设置不宜过多,更要兼具宏观调控和财政收入的二元目的,完善证券税收优惠体系,彰显税负公平理念,助推股权转让税制正义的法治实现。
张诗伟,章健[4](2019)在《“至暗时刻”的突临与消隐: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自然人合伙人相关税制法律问题解析》文中指出近期,有限合伙基金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相关政策再度引发热议,业内所谓"至暗时刻"突临并随即退隐。本文结合国内现行个税政策的缘起和发展,并从立法背景、税法原则、法律解释等角度进行实质性分析,论证当前相关税制的欠合理性和滞后性,并倡导在税收法定、公平、中性的原则下,从立法层面统一、明确税制,出台更多的税收利好政策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和长期资本形成,以根本性避免"至暗时刻"卷土重来。
王婷婷,聂淼,胡邵峰,邹新凯,冯铁拴[5](2018)在《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可税性之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27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实务会场研讨实录》文中研究表明自然人非货币资产投资是否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具有征税的合法性?关于这一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已久。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先后发布的《关于非货币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以下简称41号文)和《关于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似乎已下定论——自然人非货币资产投资应当纳税。但是,该项政策规定的出台是否合法?自然人非货币资产投资的应税所得如何实现?如何确认?……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有待争鸣和回应。2017年9月17日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27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召开,会议专设税法实务研讨专场,来自高校、企业、税务部门、中介服务机构的多名专家、学者会聚一堂,分成两大阵营,专门就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个人所得税的可税性展开讨论。《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编辑部全程跟踪了此次会议议程,以下是会议文字实录。
薛娟[6](2017)在《偷税认定的理论争议与实践检思——以主观故意的认定为视角》文中指出[目次]一、偷税认定:理论争鸣与实践回应二、法理探索:偷税不以主观故意为要件三、法解释学:偷税是否以主观故意为要件四、税法检思:《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偷税"的修订五、完善路径:《税收征收管理法》"法律责任"的重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一份生效裁判[1]的曝光使偷税是否应当具备主观故意这个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
陈红娜[7](2016)在《股息税的股利效应研究:来自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股息税改革是否会有税收效应?国内已有研究多是直接借鉴欧美研究思路,普遍采用事件研究法,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及事件研究法的固有局限,本文以上市公司为样本,考察2005年和2013年两次股息税改革对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产生的影响。研究发现,两次税改都对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水平具有显着的税收效应,但后者大于前者,本文在对比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税改存在的问题提出政策建议。
赵钰昆[8](2012)在《孙岳崧案折射的寿险给付金之涉税处理与评判》文中研究指明【目次】一、孙岳崧案情与寿险市场二、寿险给付金的可税性分析三、寿险给付金涉税法律之检讨与完善一、孙岳崧案情与寿险市场(一)孙岳崧案2007年3月,孙岳崧为使子女获得保险保障而购买了人寿公司的两全保险。孙岳崧购买保险时,人寿公司进行保险免税宣传,隐瞒保险只是赔款免税的事实,并误导孙岳崧认为所购买的保险是储蓄、保险的分红等均免税,最终孙岳崧购买了两全储蓄保险。2008年10月,孙岳崧听说保险不存在分红等免税的任何规定,于是起诉人寿公司宣传保险免税等有关问题存在欺诈,请求撤销保险合同,判令人寿公司返还本金、赔偿利息,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张富强,许健聪[9](2012)在《完善广东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的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1978年我国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业一直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新《律师法》更将律师的职责定位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但作为市场化运营的行业,律师业的发展现状却不容乐观,与其发展现状不相适应的国家和地方税收政策乃一大制约因素。本文以广东律师业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归纳分析律师业的税收政策,结合《广东省律师薪酬与职业发展调研报告(2012年)》的数据,指出广东省律师业现阶段税收政策的瓶颈,探寻完善该领域税收政策之路,望有助于正确定位律师业,为律师业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进而保障律师业的可持续发展。
张逸云,林蔚[10](2012)在《广东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与税收政策瓶颈的破解——第四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研讨会综述》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广东律师行业坚持以向市场经济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为中心任务,在强化法律服务功能、规范法律服务行为、提升律师行业社会公信力和认知度等方面,进行不断的探索和创新,先后开创了许多个标志着我国律师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里程碑式的"第一"1。②然而时至饱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而使社
二、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7)股息税的股利效应研究:来自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制度背景与研究假设 |
(一) 制度背景 |
(二) 研究假设 |
三、研究设计 |
(一) 样本选取与数据来源 |
(二) 模型设定与变量选择 |
四、实证结果与分析 |
(一) 描述性统计分析 |
(二) 相关性分析 |
(三) 回归分析 |
1. Hausman检验 |
2. 回归结果与分析 |
五、政策建议 |
(一) 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
(二) 完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 |
(三) 推进所得税一体化改革 |
(9)完善广东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律师行业税收政策概况 |
(一) 税收负担:依营业额与营业所得计征之税 |
1. 与营业额相关之税。 |
2. 与营业所得相关之税。 |
(二) 征管方式:从核定征收到查账征收 |
二、广东律师行业面临现行税收政策的瓶颈 |
(一) 以“高收入者”定位律师脱离实际 |
1. 律师行业并非“高收入行业”。 |
2. 律师业是未被合理核算的“高成本行业”。 |
(二) 律师业税负过重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
1. 应税营业额被扩大计算。 |
2. 合伙人律师适用的个税应税项目不合理。 |
3. 缴纳个税可扣除项目的规定不尽合理。 |
4. 其他违背税收公平原则的规定。 |
(三) 全面实行查账征收面临现实困境 |
1. 广东省律师业规模化发展程度不足以全面适用查账征收。 |
2. 尚未建立针对律师业务特点的专业会计核算办法。 |
三、促进律师行业税收政策改革的几点建议 |
(一) 国家税务总局层面应以“需扶持行业”定位律师业 |
(二) 国家和税务机关层面应制定符合律师业特点的政策以降低税负 |
1. 争取并推进全省律师业应税服务的“营改增”试点。 |
2. 科学设置律师业的个税成本、费用扣除科目。 |
3. 对律师经营所得实行优惠税率。 |
(三) 在过渡期允许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并存 |
(10)广东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与税收政策瓶颈的破解——第四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研讨会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与当下税收政策的困局 |
二、律师高素质队伍建设与律师行业的定位 |
三、广东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与依法兼用双重征收方式 |
四、律师高素质队伍建设与适当的税收政策 |
四、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税收问题研究[J]. 游文人. 法大研究生, 2019(02)
- [2]股东借款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尺度——从财税[2003]158号文看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政策困局[J]. 曹映平,胡邵峰,王维顺.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9(02)
- [3]股权转让税收优惠:规范检思与完善之道[J]. 张成松. 证券法苑, 2019(01)
- [4]“至暗时刻”的突临与消隐: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自然人合伙人相关税制法律问题解析[J]. 张诗伟,章健. 证券法苑, 2019(01)
- [5]自然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的可税性之辨——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暨第27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实务会场研讨实录[J]. 王婷婷,聂淼,胡邵峰,邹新凯,冯铁拴.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8(02)
- [6]偷税认定的理论争议与实践检思——以主观故意的认定为视角[J]. 薛娟.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7(00)
- [7]股息税的股利效应研究:来自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J]. 陈红娜. 公共经济与政策研究, 2016(02)
- [8]孙岳崧案折射的寿险给付金之涉税处理与评判[J]. 赵钰昆.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2(00)
- [9]完善广东律师行业税收政策的思考[J]. 张富强,许健聪. 法治论坛, 2012(03)
- [10]广东高素质律师队伍建设与税收政策瓶颈的破解——第四届南方财税法高层论坛研讨会综述[J]. 张逸云,林蔚. 法治论坛,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