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妇联陪审员中立性质疑(论文文献综述)
陈伟杰[1](2021)在《政法传统背景下的妇联妇女权益维护(1980-2016)》文中指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政法传统的塑造下,妇联妇女权益维护工作维续其行动的政治归附性,获取法律给予的独特组织授权,建立连接国家实权机构的嵌入式权益维护网络。这些中观结构进而影响了妇联在包括参与、普法和救助在内的妇女权益维护行动中采取的策略。概括地说,在中观结构形成和策略选择中,皆存在"以法入政"和"以政入法"两类实践机制。政法传统背景下妇联妇女权益维护的特质,可用"权利的政治"和"策略弹性"来概括。"权利的政治"规定了妇联妇女权益维护工作的基本方向。在此前提之下,妇联具有选择政治与法律的混合路径开展妇女权益维护的弹性空间。
张国全[2](2021)在《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司法公信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是法治建设最重要衡量的标准之一,公众对于司法的高度信任、信心和认同是司法工作成功的标志和价值。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是司法公众认同度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感受司法公正最直接、最生动的体现。刑事裁判如果不被公众认同,不仅不能发挥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还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从整体上讲,司法大数据(包括历年的上诉率、抗诉率、改判率等)显示刑事裁判整体上的公正性没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刑事案件因为自身“狱者,天下之大命,死者不可复生,断者不可复续”的特点,个案极易引起公众的广泛注意与参与,导致公众“以偏概全”并对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度产生质疑。因此,在刑事裁判公正性整体上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如何解除个案导致公众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产生怀疑,这是本文要解决的重要问题。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主体的角度,涉及法院(刑事裁判的主体)、公众(对刑事裁判进行评价的主体)和媒介(对刑事裁判进行解读及传播的主体)三个主体。三者之间的有效互动是提高刑事裁判司法公众认同度的关键。具体而言,现实生活中有两个问题最为突出:大部分公众对法律的不了解以及各类媒介基于商业或者其它因素而进行的炒作。因此,对于这两个问题进行相应的全面分析,能够为解决问题提供相应的思路与方案。基于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基础的前提下,本文从法院和法官两个层面分别进行了针对性的阐述。在法院层面,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提升涉及法院的权威、法官的职业形象、司法权行使过程的透明度、裁判结果的公正性等诸多因素。因此,法院应从制度方面,结合法院权威的因素,进行制度化的完善,其主要内容包括依法裁判、完善量刑规范化制度等内容。在法官层面,主要包括法官品质、法官能力及相应的保障制度。其中,提高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能力是提高司法能力的重要方面。法官薪酬、晋升、法官惩戒是解决法官品质存在问题的重要内容。建立与完善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及法官管理制度是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公众是刑事裁判的评价主体,但公众并不是意见完全一致的集合体。公众可以分为个人类型的公众与人际类型的公众两种类型。论文重点研究个人类型的公众。在行为模式上,个人类型的公众存在“暂时性群体”的特征,即个体在群体中处于非理性的状态。这一点,在其对“天理和人情”诉求方面有非常明显的体现。在媒介主体方面,无论是司法大数据,还是调研结果,都证实媒介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关键因素。媒介是连接公众与法院的中间载体,是将法院刑事裁判解读给公众的主体。媒介主要包括媒体与律师。媒体具有公共性与逐利性两个特征,后者在自媒体等新兴媒体上表现得非常突出。本文从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及职业伦理建设两个方面,对强化媒体的公共属性和规范媒体的逐利属性进行了论证。刑事裁判的传播在很大程度上属于两次传播,律师是两次传播的意见主导者。律师在两次传播中具有双重性,其庭外慎言义务是提高刑事裁判公众认可度的重要切入点。本文对此进行了系统的论述,并结合国内外的相关规定,对我国的现行规定及完善措施,提出了相关建议。
张琪[3](2020)在《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调整私生活身份关系的家事审判活动中,离婚案件作为审判机关依夫妻一方之申请对夫妻间身份关系的重新调整,不可避免地带来主体间情感与伦理的双重震动。涉家暴离婚案件因其具有的暴力侵害的风险性以及与之关联的损害赔偿与子女抚养的特殊性,使得其与其他类型的离婚诉讼案件相比呈现出更为复杂的样态。司法实践显示,无论是家庭暴力的实施对象还是因其产生的离婚诉讼都显现出典型的性别权力烙印,女性作为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受害者,其经验在司法裁判中面临着被忽视的现状。而在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的研究中,基于理论的性别盲点,往往不能很好地解释家庭暴力的实质并为保护受暴女性免于暴力、实现女性人权发展提供相应的理论支持。基于理论与实践的双重需要,女性主义的分析可以提供一种理论与方法的独特视角,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司法困境,分析司法困境产生原因并提供解决与完善的途径。无论是联合国于1967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还是之后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以及1995年在北京举办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都明确将家庭暴力问题列为女性保护的重点问题。除此之外,现行的《婚姻法》,还有即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以及《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从立法角度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规制,通过预防制止家庭暴力以及确立保障离婚自由的立法价值取向,为已婚受暴女性提供了司法救济的援引。但在司法实践中,受暴女性常常会面临这样的问题,即司法裁判与女性对自身经验的理解犹如两条平行线缺乏交集,对于作为婚姻无过错方的受暴女性,其在实践中往往基于多种原因不能通过离婚诉讼获得人身安全保障以及经济救济。家庭暴力认定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一重司法困境。家庭暴力类型化的立法规制并不能概括受暴女性的实际经历,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复杂多样的女性受暴经验往往超越了法律规范对于女性经验的理解,这就造成了事实、理论、制度与实践之间的转化难题。法官对于家庭暴力的理解通常涉及到对家庭暴力类型、特征、程度、发生时限等多种因素的考察,当法官欠缺对家庭暴力以及受暴女性经验的理解时,则会造成对家庭暴力事实僵化的认定模式,在实践中以形式要件取代实质要件,造成明显的司法正义失衡。而法官对于证明标准高度“刑事证据化”的倾向,对家庭暴力证据的认定标准的个体化差异等等,都导致受暴女性举证责任畸重。除此之外,受害者往往面临着基于待证家庭暴力行为特征、受害者自身意愿、客观原因的取证不能、专业法律资源的运用限制等原因造成的取证困难。因此案件事实特殊性、法官执业能力水平、受害人举证限制是造成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主要原因。离婚诉求实现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二重司法困境。受暴女性往往面临这样的疑问,即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是否意味着可以获得离婚判决呢?该问题实质在于,家庭暴力是否构成法官认定双方感情破裂的充分条件,其直接关系到受暴女性诉求能否实现。实践中,从司法说理的逻辑分析中可以看出,部分案件中的法官对夫妻感情破裂的说理模式不仅存在着自相矛盾的情况,也违背了常人的情感认知。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离婚诉求实现难,向当前的司法实践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一是什么证据才能被认定感情破裂的证据,这种对证据的要求是否具有可实现性,是否变相加重了原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变相证明只有双方均同意离婚才能确实证明双方感情破裂;二是面对家庭暴力认定在司法确认阶段的消减现状,司法机关当如何落实在《反家庭暴力法》中所规定的相应保护义务。权益保障难是受暴女性所面临的第三重司法困境。司法裁判属于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救济手段,除却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合乎情、理、法的司法反馈外,还要充分考虑判决后一系列的伦理关系与社会关系的重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虽然为保障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实践中也存在着措施僵化导致的保护方式受限等情况。除却人身安全保障受限之外,受暴女性往往面临经济上的不利地位而未能通过判决予以弥补,部分裁判中所呈现的对施暴者不能“罚当其过”,不能充分体现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而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受暴女性却往往因养育子女等照顾义务而限制了自身发展。面对受暴女性在司法实践中所呈现出的困境,以及裁判者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呈现的性别意识形态,传统社会学以及法学研究在提供相应解释时存在着理论的局限性。面对这种局限,女性主义不仅作为一种理论更是一种方法可以丰富和补充对受暴女性的家庭研究。女性主义提供了一种性别的视角还原了受暴女性的真实生活经历,指出性别不只是一个可以忽略或控制的变量,而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社会关系,通过反思女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正义和幸福等议题,指出女性的性别规范负担以及其遭受家庭暴力的可能性往往并不会随着女性的经济地位提高而得到彻底改变。通过女性主义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女性主义对父权制的批判,解释了家庭暴力的本质实际上是父权制下的性别暴力,以及受暴女性为何会出现“受害者退缩”的情况;通过女性主义方法的运用可以发现理性中立的法律规范是为何以及如何造成受暴女性的不利地位,对女性经验进行关注与解读使我们发现女性在生育、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照顾等方面的无形负担以及家庭暴力带给其的破坏性影响。女性主义并不是一种替代性的理论,其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是对传统法学实践推理的有益补充,使我们能够发现女性被忽略的经历以及基于特定社会历史环境中女性生存的不同样态。通过女性主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受暴女性所面临的困境存在着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因素。现行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的规制局限是造成家庭暴力事实认定难的原因之一,法律规范对家庭暴力形式类型固化的表述方式,限制了法官对于法律适用的空间从而忽略了家庭暴力的本质特征。而一般性程序性规范的制约,导致法官基于中立的考量往往不能主动释明或依职权为受暴女性提供帮助。传统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以及父权制形塑下的法官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偏好,体现了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双重作用,导致法官对家庭暴力形成了一定的认知偏好,呈现出排除受暴女性个体经验的样态。女性主义认识论指出,法官对受暴女性的认知优势地位的忽略以及基于认识论不公产生的偏见性认知,阻碍了法官对于受暴女性在家庭暴力中的真实经历的获取,并对家庭暴力的认知造成了认识上的障碍。司法实践中,法官对于家庭暴力后果基于公共秩序的考量,使得在家庭暴力理解与处置上呈现了典型的公私差异,导致了家庭暴力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人为淡化,在现实中强化了受暴女性的不利处境。在女性主义看来,除却家庭暴力认定难对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外,尚有以下三方面原因造成了法官对于离婚诉求实现的限制。一是立法价值在个案中的冲突,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法官往往需要在秩序、自由、安全等价值中做出选择,其价值选择的位阶差异实际上反映了“新家庭主义”与“女性主义”所体现的不同的理论倾向,而法官对于秩序的优先考虑,实际结果则会以牺牲受暴女性安全为代价。二是法律家长主义对女性自治的干预,使得法官往往认为受暴女性作出的离婚判断并不那么符合自身发展的利益,法律家长主义意识与对受暴女性自治能力之间的认知冲突阻碍了女性实现离婚的自主选择。三是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使得女性被限制在性别规范当中,因受制于家庭生活中的照顾义务而不能实现从家庭事务以及家庭关系中脱离。在受暴女性的权利救济层面,受暴女性基于自身选择的适应性偏好,其权利救济的选择范围往往是受限的。而法官基于自我角色的限制,导致其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足以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家庭暴力进行有效干预。而对于个案特殊性的忽略也常常导致法官未能及时有效的对受暴女性权利进行救济。因此面对受暴女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的种种司法困境以及其背后复杂的结构性成因,受暴女性对案件中司法正义的实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对受暴女性的保障不仅需要强有力的法律通过保护与预防作为后盾,更需要在实践中将这些法律落到实处,司法实践中法官不仅应当对意识到裁判不仅是对个案中个体经验的关怀,还应注意到其形塑了司法对女性人权保障的具体形态,以及对社会行为指引的重要意义。除此之外,对受暴女性的救济不能仅仅依靠单一部门发挥作用,还应大力协调相关部门以及发动社会资源形成系统性保障。
颜赛楠[4](2020)在《新中国司法理念的演变及反思》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居于指导地位的思想主要是“实用主义”、“经验主义”和“功利主义”,这一思想导致司法实践中“理念准备不足”的问题较为显着从而催生出了诸多弊端,正确认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了进一步加深对于我国司法理念的理解,回顾理念演变的历史、总结理念发展的经验变得异常重要且迫切。导言部分主要包括对于本文研究价值及意义的阐述、司法理念相关的文献综述、主要研究方法的介绍及论文主要的创新及不足。文献综述的内容涵盖对于司法理念定义的梳理、中国传统司法理念的研究、陕甘宁边区司法理念的研究、域外司法理念的研究和部门法理念的研究。第一章对建国后司法理念演变的进路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其中包括1949年-1976年:革命逻辑下司法理念的生成,这一时期的司法工作主要是践行“群众路线”、实行政法合一与保证党对司法的绝对领导。第二阶段则是1977年-1997年拨乱反正后对司法理念进行的反思,进而确立了法制的主导地位、实现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相结合和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第三阶段是1998年-今,司法开启现代化的改革。改革内容包括推进司法专业化改革、建立审判独立制度、落实司法责任制、推动司法高效运行、深化司法公开举措及拓宽司法民主途径。第二章对司法理念演变的规律进行了分析。司法理念的理论渊源主要为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经验和西方现代司法理念。影响司法理念演变的因素主要为国家中心工作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司法理念演变进程中呈现的特征是:司法公正一直是司法理念中的核心、司法去地方化、行政化是主要趋势、司法透明原则下的制度功效发生了转变,以及司法为民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也在不断深化。第三章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进行了总结。司法理念在现实生活中可以搭建司法与社会的沟通桥梁,促进司法认同的实现,也可以为司法改革提供系统的理念指导,进而实现司法制度运行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司法理念的内容应当包括党的领导、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司法透明、司法效率和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部往往呈现出动态平衡的状态,在不同的司法场域中发挥着各自的作用,从而促进司法机构的良好运行。
陈钰铭[5](2020)在《家事审判的专业化与社会化之协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家事案件的审理有其身份性、社会公益性等特点,普通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审理办法难以适应家事纠纷解决的客观需要。我国对家事案件的研究起步较晚,无论是立法方面还是司法方面都没有适应家事案件的独立体系。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家事审判改革,全国各地区法院竞相试点,希望做到家事审判改革更为“专业化”。与此同时,家事纠纷解决的社会力量也日渐动员起来,甚至家事审判中也有一定的“社会化”趋势。为此,在做好家事审判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同时,需要厘清“专业化”与“社会化”的辩证关系,力求深挖两者的内在联系,形成一套完整的家事审判“专业”、“社会”一体化联动解决机制,实现对家事纠纷的多元化应对。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及改革思路”。本部分对家事审判专业化从主体和程序这两方面进行划分,在了解和掌握国外先进理论知识体系并熟知其司法实践的前提之下,分别参照域外的制度模式对我国应采取的改革做法作出相应剖析,通过搜集对比我国的专业化改革实践情况,对家事审判的专业化作出如“国内不适宜建立家事法院”、“制定选任家事法官的一般标准”以及“适时启动家事审判程序的立法工作”等一般性判断,构想得出适应我国国情的改革模式。第二部分为“家事审判的社会化及改革思路”。本部分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对国外“社会化”的考究与借鉴,分别从审判程序之外的社会参与和审判程序之中的社会参与两个角度对家事审判域外社会化制度模式展开讨论,审判程序之外的社会参与包含了社会力量参与家事调查和社会力量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审判程序之中的社会参与包含了社会力量参与家事审判和社会力量参与家事调解;二是对我国“社会化”改革现状的分析,在政策理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阐述我国家事审判的社会力量参与现状,同时阐明了社会力量的引入实现了家事司法的功能与价值,即司法对家事纠纷情感性、论理性处理的目的以及家事司法人性化的体现。第三部分为“家事审判专业化与社会化的协调路径”。此部分是本文的核心章节,通过将“专业化不宜法院自身建设过度专业化、需要社会化的专业力量补强”作为切入点,并在仔细思考“社会力量介入家事审判的原则”的前提下,构建我国家事纠纷这两条解决途径的交汇模式,即在遵照“比例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前提之下从庭审、调解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等方面进行补强,还需要做到在立法、法院和社会力量的人员对接、工作的交接等方面深入的结合,以达到本文建立家事审判专业化与社会化协调联动解决机制的初衷。
韩星[6](2019)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文中研究表明陪审制度历来都是司法甚至实务界广为关注的课题。可长期以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一直存在着“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问题,这限制了此项制度价值的发挥。本文以对陪审制度的概念和起源为研究起点,明确了陪审制度的内涵是一种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选出普通群众介入到法院裁判的制度以及丰富的价值功能。这种广泛意义上的陪审制度,便于为我国陪审制度的完善开出良方。基于陪审制度的巨大功用,我国开启引入之路。随后,通过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历程的追溯,说明陪审制度在我国并没有实现原本的价值目标,也指出我国在不同的阶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然而这不妨碍立法作出保留的选择,相继颁布了试点办法和人民陪审员法。但依然有着些许不足之处,主要有思维上的偏差、立法的不完备、司法领域中的不合理等。由于在陪审制度运行流畅的国家有着很多优秀的做法:选任程序的完善、案件适用领域的限制、职权分工上的保障机制、履职保障方面的完备。因此,在结合我国实践的基础上,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提出自己的改进意见:改变思维观念、选任条件弱化和其它方面的完善、案件类型区分和职权保障制度的改善、培训管理和履职保障方面的再加强,以期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尴尬处境。
李文杰[7](2019)在《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让一般民众参与国家司法审判,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主要制度设计之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彰显民主和保障公正的重要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典型的参审制度,是中国式的陪审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积淀和实践成效,但其却几度沉浮和复苏,表现出极不稳定的发展历程和实践运作。至2004年《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颁行和实施,预示着法治语境下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再度起航。然而,《决定》的出台与实施并未彻底消除理论和实务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诘问,由此引发了激烈的学术争论。从价值论到结构论再到实践论,不一而足。理论争议的趋向和程度加剧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进程和力度,并催生了《人民陪审员法》出台和实施。作为对理论诘问和实践问题的回应,该法吸纳了诸多理论建议,使其在制度目的、结构安排和程序设计等方面更具合理性和精细化,趋向于理想型的制度模型。当然,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未失制度建设的中国特色,凸显陪审员制度建设的中国道路。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这一转向,是理论逼供使然还是审慎实践需求的考量仍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对其作进一步的深化分析和研讨,力图从本源上攫取保证人民陪审运行和效果彰显的理论资源。基于这一问题的设定,本文在梳理陪审制度历史的基础上以人民陪审实践活动为研究视角,重点分析了制度认同、陪审员遴选、参与庭审和庭审评议等环节中的现实状况,并结合量化分析对制度运行中的相关因子作了假设验证分析。全文除导言外共分7章,各章概要分述如下。导言部分,确定了论文的研究进路,厘定了当下陪审制度的不同形式并作了概要性的陈述,为后文研究展开和分析确立了逻辑思路。作为国家司法体制中的一种具体的制度形式,陪审制度是为学界耳熟能详的话题。目前,关于陪审制度的渊源、种类、制度内容、运行机理和功能的学术研究已日臻完善,分析也愈发透彻和明晰。但是,这一研究现象的背后,却缺乏对具体制度实践的翔实考察,造成理论阐述上的错位和实践运作的乱象,尤其是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方向和目标的定位。正因如此,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是普适性价值和理念指导下的陪审制度,是否存在制度构造和具体实践的差异性。并且,这种差异性在不同时期和地域有存在何种表现?进一步的追问是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制度构造是否是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中的唯一参照系和评判标准。在此基础上探究当今社会中存续并与我国司法环境、诉讼构造和政治结构等相近的国家陪审制度,更有助于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推进和内容深化。第一章以陪审制度的萌芽样态为起点,主要解释和分析了陪审制度的古代类型、演变形态及相应的制度构造。考虑到学界对陪审制度起源的争议,文章将以下述逻辑展开论述,(1)古雅典和古罗马的陪审制度。重点阐述了古雅典的赫里埃和古罗马百人团会议等参审制度及其运行机制。(2)在前述解析的基础上,文章转向对英国陪审团制度的分析。英国陪审团经历了由起诉陪审制向审理陪审制的演进过程,最终形塑出现代意义上的陪审团制度。(3)论述了美国对陪审团制度的移植,并建构了适应本土政治气候条件的大小陪审团制度类型及各自的运行程序。(4)论述了陪审制在欧亚的移植及运行的情况。内容涉及制度移植经历及其失败的成因,以及后期陪审制度的建设和改造。第二章论述了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以类别化方式将基本理念划分为传统型和发展型理念。传统型理念分为民主价值、公正价值和分权制衡功能。发展型理念是以司法改革需求和精神而界定的制度理念,包括增进国民对司法的理解,提高国民对司法的信赖;强化司法的民主正当性;深化当事人主义诉讼程序的改造。第三章以历史视角论述了近代中国陪审制度建设和变革的状况。第一节主要分析了清末陪审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概况,揭示了引进陪审制度的必要性和欲以达至的目的。在此基础上解析了制度构造、运行机理,以及其与中国社会结构和传统文化的冲突,并推导出陪审制度难以贯彻落实的真实原因。第二节介绍和分析了民国时期的《参审陪审条例》和《反革命案件陪审暂行法》的立法背景、具体内容和运行程序,并论证了两部法律难以实施并彰显功能的真实原因。第三节简要分析了工农政权、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等时期的人民陪审制度,以各期陪审法的具体内容,探讨了陪审合议制、陪审员来源和庭审评议等程序问题。第四章回归到1949年1999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和实践状况。以数据逻辑看,该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上均呈显着弱化的趋势。依据这一趋势,发现政治结构、治理方略、司法功能和司法理念等变化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着显着影响,尤其是司法功能的几度转化,直接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曲折发展的历史,也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的反复更迭。第五章以社会转型的视阈,分别以社会转型的速度、深度、方向和可控性等方面剖析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再度兴起的背景和原因,并以近十年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数据对其效果进行了客观公正的评价。分析显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效果评价因评价指向的差异而形成了“一种制度,两种评价机理”的现象。其中,官方评价遵循了民主化的逻辑,将参审人数、参审案件数量等参数作为评价指标,并得出人民陪审员制度完善的喜人效果;而理论评价则以实践过程中的参数为验证指标,指出人民陪审工作严重虚华,未能彰显制度的预期功能。第六章以上海三区基层人民法院的陪审实践为分析对象,重点检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践中各项环节的运行状况。第一节为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介绍了展开研究的前期工作和内容安排,包括调查法院、受试对象、调查方式和调查时间等内容,以及对调查结果的具体说明;第二节是确定研究问题并依文献提出相应假设。为能保证分析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本文设计了以问题为导向的分析方式,并根据问题设计相应验证假设。第三是统计结果。主要包括问卷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统计,包括陪审员信息资料、遴选资料、庭审调查和庭审评议等信息,并对相关数据信息作统计技术的处理。第四节是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根据统计结果,对制度实践中陪审员的遴选情况、专业结构、来源结构和庭审表现等内容进行分析和释明。在此基础上,结合先期理论研究的结论采取回归分析和相关性分析,诊断文中假设是否成立,并由此判断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理论建议和改革举措是否得当。第七章内容是依据前文分析结论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路径的展望和具体设计。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观察和统计分析,发现导致陪审效果不彰的原因并非是单一的制度性问题,而是涵盖了文化因素、主体性问题和相关制度的衔接问题等。为此,本章内容提出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和完善的主体性建设和规范的互补机制建设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其中,主体性建设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意识之缺失为分析和推演基点,提出法治自觉、陪审自信和陪审自强等主体意识的建构路径;规范互补机制则围绕人民陪审规范建设和理论研究的单一性为出发点,论证了规范脱轨或偏误所引致的问题及其风险;进而,提出内部规范的优化、互补和外部规范互补机制两种建设路径。内部规范互补强调制度内部各项规范的完善及相互协调关系;外部规范互补强调诉讼规范与人民陪审规范之间的协调与支持。
苏庭玮[8](2019)在《我国专业化家事调解制度的构建》文中认为家事案件区别于普通民事案件,具有身份性、情感性、私益与公益性兼具等特点。除了解决财产争端,还要考虑对当事人破裂情感的修复和良好关系的维持,除了涉及婚姻家庭秩序的调整还关乎弱势群体利益的保护。家事调解因其所具有的温和与治疗性,对家事案件的处理有独特优势,受到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一致青睐。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对家事纠纷的特质认知不深,在家事案件的解决机制上未与其它民事案件相区分,有关家事调解的规定只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个别条款中,没有设计专门的家事调解程序、调解主体缺乏专业性,家事案件处理效果不佳。在我国新一轮家事审判改革中,由于增加了家事审判修复家庭关系的新职能,各地法院对家事调解倾注了浓墨重彩,从理念、程序、人员与机构等方面做出改革与探索,取得一定成效,但依然存在部分改革措施法律依据不充分、调解员资格认定不规范等困境和阻碍。本文在对我国家事调解改革现状总结和分析的基础上,从立法模式选择、调解程序设计、调解人员资质与管理再到配套措施提出与我国国情相符的家事调解制度的法律设想,以期为我国专业化家事调解制度的构建提供一些思路。
赵雅梅[9](2019)在《家事调查员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家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类型复杂多样,矛盾化解难度加大,而发端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的民事审判改革所逐步确立的当事人主义审判方式越来越难以妥善化解家事纠纷,需要加强法院的职权干预。基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和社会力量在家事案件协调中的优势,借助社会力量,设立专业的家事调查员队伍,探索构建家事调查员制度成为实现家事裁判实质正义、缓解当下司法资源压力并推进家事审判人员专业化的重要举措。在为期两年的家事审判改革试点工作中,家事调查员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家事调查员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为了完善家事审判辅助调查程序,使家事纠纷实现真正的案结事了,促进家庭和谐,需要从立法的层面上予以设计和规范。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对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基础问题进行概括性论述。该部分主要阐述三部分内容——其一,对家事调查员的含义进行界定,阐释其辅助性、中立性、技术性和专业性的特征;其二,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出发,探究家事调查员制度的理论基础,分别从追求家庭正义、公益保护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三个不同的侧重点论述该制度的价值基础。其三,分析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功能,包括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及对社会肌理进行有效修复,通过该部分的梳理,不仅能够系统的建构对家事调查员制度的理解,而且能够为后文讨论该制度的必要性奠定基础。其次,对域外家事调查员制度的立法规定和实践进行比较考察。通过对大陆法系的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英美法系的英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做法进行梳理和对比,总结域外在该项制度上的可采之处,从而为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的法律构建的原则和方法提供指引。接着,笔者对我国目前家事审判改革背景下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实践探索进行整理和分析。在样本选择上,选取了比较有特色和代表性的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法院和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法院,比较不同法院之间家事调查员规范文件和具体适用中的相同点和差异,发现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在促进案件和解、调解、促进当事人服判息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成效,但因目前尚无立法层面的规定,导致各地在实践中出现了诸多的问题,如缺乏统一的规划,家事调查员来源不一,职能混乱,以及家事调查员的身份不明、家事调查报告的法律性质模糊、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等等。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制度的启示和我国现行的探索经验之上,提出家事调查员制度的立法构想。首先要界定家事调查员的适用范围,明晰家事调查员作为司法辅助人员的法律地位,其次对家事调查员的程序进行系统化的设计,包括人员的选任和管理、职能范围和工作程序,同时对家事调查员的调查报告的性质进行界定,并对家事调查报告的适用做出统一的规定。此外,应当对家事调查员的权利义务事项作出详细的规范。
蒋凤鸣[10](2018)在《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及其程序保障》文中指出自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以来,我国开启了陪审制改革的新篇章。从2015年陪审制改革试点到2018年《人民陪审员法》颁布实施,此轮陪审制改革始终围绕陪审员职权配置问题展开。陪审员的职权配置直接关系到陪审员参与司法审判的能度与限度。由于司法审判围绕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大问题展开,所以陪审员如何审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是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核心内容。从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变迁来看,人民陪审员经历了既审事实问题又审法律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和前述两种模式并存三个阶段。从革命根据地时期到2015年改革试点以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始终采取陪审员既审理事实问题又审理法律问题的职权配置模式。这一做法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随着法制的健全、法律职业化的加强以及公众意识形态的多元化,陪审员既审事实问题又审法律问题的做法出现了实施困境。司法实践中,陪审专业户以及陪而不审、合而不议的现象日益明显。理论界和实务界一度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不仅与陪审制运行机制不健全、法官不重视有关,更是因为陪审员不具备审理法律问题的能力。然而陪审员只审理事实问题的改革方案也并未解决我国陪审制长期存在的顽疾。在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模式下,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不具有可分性。陪审员只审理事实问题的职权配置模式看似具有合理性,却不具有可行性。而《人民陪审员法》采取的三人制合议庭中陪审员既审事实问题又审法律问题,七人制合议庭中陪审员只审理事实问题的职权配置模式,更是让我国陪审制发展陷入了“两难”境地。司法实践表明,上述两种职权配置模式都存在一定问题,因此,将两种尚有问题的做法并行并不能激活我国陪审制发展的内在动力,更难以解决当前我国陪审制存在的顽疾。陪审员职权改革应当建立在对制度背景和客观现实等多重因素的考量之上。当前,我国陪审员的职权配置,一是要符合我国现有的立法和司法模式,二是要符合陪审员的认知规律。由于我国没有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传统,所以冒然采取陪审员只审理事实问题的做法并不可行。从域外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职权配置模式来看,陪审员都或多或少参与了法律问题的裁决,而且陪审员具备理解基本法律问题的能力。因此,在陪审员职权改革的过程中,不应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截然对立,而应当以陪审员的认知能力为出发点,寻求适合陪审员裁决的问题。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表明,陪审员具备审理事实问题的能力。至于法律问题,则因案而异,因陪审员能力而异。但一般说来,明显不适合陪审员裁决的法律问题包括以下三项,一是对证据资格的认定,二是对案件事实的法律定性,三是诉讼指挥权。除此之外,法官也可结合个案情况排除其他不适合陪审员裁决的法律问题。为了兼顾陪审员参审的效果和司法效率,应当将陪审制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那些能为陪审员理解的重大案件、家事案件和专门案件中,并明确陪审员主要参与庭审阶段的审理,不参与庭前程序和执行程序。总之,我国陪审员职权配置应当采取陪审员和法官有条件的“同职同权”模式,一方面保证陪审员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和理解案情,另一方面,排除那些明显不适合陪审员裁决的问题,使陪审员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陪审员职权改革应当辅以完善的程序机制。一方面要确保程序的平等、开放,充分保障陪审员的程序参与权。另一方面也应当通过明确参审范围、法官指示和问题清单制度等方式对陪审员参审做必要的限制,防止不必要的程序拖延。
二、妇联陪审员中立性质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妇联陪审员中立性质疑(论文提纲范文)
(1)政法传统背景下的妇联妇女权益维护(1980-2016)(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二、文献回顾:政法传统 |
三、妇联妇女权益维护的政治归附性 |
四、从法律的组织授权到妇女权益维护网络的构建 |
(一)法律的组织授权 |
(二)妇女权益维护网络的构建 |
(三)法律授权与体制内妇女权益维护网络的相互促进 |
五、妇联妇女权益维护行动的基本策略 |
(一)参与:源头权益维护的转向与展开 |
(二)普法:法律普及与目标搭载 |
(三)救助:妇女权益问题的法律化与弹性运作 |
六、结 论 |
(2)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许霆案件引发的公众认同问题 |
一、许霆案的基本事实 |
二、许霆案一审判决引发的舆论反响与争议 |
三、许霆案终审判决与公众认同的回归 |
第二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内涵解析 |
一、认同与公众认同 |
二、公众认同与制度认同 |
三、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三节 常识、常理、常情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常识、常理、常情理论述评 |
二、常识、常理、常情理论在刑事裁判中的应用 |
第四节 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 |
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章 公众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媒介与刑事裁判的基本关系 |
第二节 公众的类型及对刑事裁判的不同诉求 |
一、公众的界定因素与类型划分 |
二、公众的分类 |
三、个人类型公众对天理与人情的诉求 |
四、人际类型公众对于国法的诉求 |
第三节 个人类型公众暂时性群体的特征 |
一、暂时性群体 |
二、个人类型的公众与暂时性群体 |
第四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因素与生成机制 |
一、刑事裁判的公众关注内容 |
二、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决定性因素 |
三、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生成机制 |
第五节 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提升途径 |
一、提高司法权威 |
二、提高法官品质和司法能力 |
三、规范司法传播媒介 |
四、强化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章 司法权威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基础 |
第一节 权威与司法权威 |
一、权威 |
二、司法权威 |
三、法院权威的调查分析 |
四、司法权威的困境 |
第二节 完善立法是确保司法权威的制度基础 |
一、立法问题存在的客观性 |
二、部分立法的目的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三、部分立法的技术缺陷及其完善措施 |
四、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对立法问题的缓解 |
第三节 完善人身保护令制度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举措 |
第四节 促进量刑规范化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路径 |
一、量刑规范化的实践作用 |
二、量刑规范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三、量刑规范化的完善建议 |
第五节 健全法院与公众交流机制是提高司法权威的工作渠道 |
一、贯彻执行《人民陪审员法》 |
二、建议引入“法庭之友”制度 |
第四章 法官品质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法官品质是影响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一、法官品质是影响司法公众认同的主要因素 |
二、基层法院法官公众认同是基层法院的司法权威的重要方面 |
三、当前法官品质的问题不容忽视 |
第二节 刑事裁判说理制度的完善 |
一、刑事裁判说理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二、刑事裁判说理存在的问题 |
三、刑事裁判说理的完善 |
第三节 法官管理与培训制度的完善 |
一、建议实行非公务员化管理制度 |
二、完善职业安全保障 |
第四节 法官奖惩制度的完善 |
一、对法官的薪酬激励 |
二、对法官晋升的激励 |
三、对法官的惩戒 |
第五节 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 |
一、王桂荣玩忽职守案引发的问题 |
二、法官职业豁免制度 |
三、法官职业豁免制度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四、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五、我国刑事法官职业豁免制度的完善建议 |
第六节 法官心理健康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一、白山中院精神病法官案及分析 |
二、积极建立与完善法官心理健康机制 |
第五章 媒体传播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 |
一、两级传播与意见主导者理论 |
二、司法与公众的天然隔膜 |
第二节 媒体与刑事案件的两次传播 |
一、媒体的公共性和逐利性与信息传播 |
二、媒体与司法公开 |
第三节 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 |
一、媒体、公众与司法的基本关系 |
二、媒体的新闻自由与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关系 |
三、媒体两次传播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四、自媒体与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系 |
第四节 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影响 |
一、新闻报道引起公众质疑刑事裁判的因素 |
二、媒体传播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积极影响 |
三、媒体对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消极影响 |
第五节 通过媒体传播提升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路径选择 |
一、通过媒体传播促进法院实质性公开 |
二、利用社交媒体开放系统形成答疑与释疑机制 |
三、对媒体传播内容进行合理限制 |
四、依法规制媒体审判 |
五、对媒体不当报道追究的法律责任 |
六、规范媒体报道内容与加强媒体职业伦理建设 |
第六章 律师是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关键媒介 |
第一节 律师、意见主导者与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 |
第二节 律师的慎言义务 |
一、律师的慎言义务 |
二、暂时性群体与律师慎言义务 |
第三节 我国有关律师慎言义务的规定 |
第四节 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的基本模式 |
一、美国的相对自由模式 |
二、英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三、德国的严格禁止模式 |
四、域外规制律师庭外不当言论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五节 律师慎言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加强律协“管理”职能 |
二、完善律师职业伦理规范 |
三、改进律师惩戒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作 |
“刑事裁判法官认同问题研究”调查问卷 |
司法认可度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基本框架 |
第一章 受暴女性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所面临的司法困境 |
第一节 我国当前涉家暴离婚案件的司法现状 |
一、审判程序相关情况 |
二、当事人及审判结果相关情况 |
第二节 家庭暴力认定难问题 |
一、家暴行为界定难 |
二、家暴事实举证难 |
三、家庭暴力认定难的个案呈现 |
第三节 离婚诉求实现难问题 |
一、家庭暴力与感情破裂的关联性认定 |
二、基于结果考量的家庭暴力淡化处理 |
第四节 权益保障难问题 |
一、受暴女性的人身安全保障现状 |
二、受暴女性的经济救济现状 |
第二章 女性主义理论与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独特价值 |
第一节 传统社会科学研究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解释限度 |
一、社会学研究对家庭暴力概念的解释限度 |
二、传统法学研究对受暴女性经验的考察限度 |
第二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方法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方法对分析涉家暴离婚案件的特殊意义 |
二、女性主义法学方法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的具体方法论支持 |
第三节 女性主义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一、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兴起概况 |
二、以平等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三、以差异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四、以多样性为主题的女性主义法学提供的理论支持 |
第四节 女性主义法学为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提供的具体分析框架 |
一、对法律父权制基础的批判 |
二、对形式平等的关注与批判 |
三、对女性经验与价值的关注 |
第三章 家庭暴力认定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法律规范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的规制局限 |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具体表述 |
二、现行实体规范对家庭暴力类型多样性的表述制约 |
三、现行程序规范对家庭暴力举证特殊性的规制缺失 |
第二节 父权制形塑下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偏好 |
一、父权制形塑下东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家庭暴力话语 |
二、权力和文化在法官的家庭暴力认知中的结构性作用 |
三、法官对家庭暴力认知偏好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法官对女性作为经验主体的忽视与偏见 |
一、法官对受暴女性作为经验主体认知地位的忽视 |
二、法官对受暴女性基于“认识论不公”的偏见 |
第四节 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一、公私分域下司法对暴力行为的干预差异 |
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的家庭暴力认定限制 |
第四章 受暴女性离婚诉求实现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在个案决策中的立法价值选择 |
一、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蕴含的立法价值 |
二、法官在个案中的价值选择偏好 |
第二节 法律家长主义对受暴女性自治的干预 |
一、法律家长主义与女性自治的内在冲突 |
二、法律家长主义下的双重话语对女性自治的限制 |
第三节 以照顾者义务为主导的家庭责任歧视的限制 |
一、基于母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二、基于妻职的照顾义务对受暴女性的限制 |
第五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难的女性主义分析 |
第一节 对受暴女性选择的适应性偏好的忽视 |
一、适应性偏好概念的理论内涵 |
二、适应性偏好对法官的影响 |
第二节 法官角色的自我限制 |
一、法官角色自我限制的表现形式 |
二、法官突破角色限制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对涉家暴离婚案件相关问题的视角限缩 |
一、对受暴女性基于生理产生的脆弱性的忽略 |
二、对中国语境下代际暴力与婚姻暴力关联性的忽略 |
三、对涉家暴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特殊性的忽略 |
第六章 受暴女性权益保障的制度与实践 |
第一节 以家庭正义理论为指导的制度建设 |
一、家庭正义的理论内涵与时代精神 |
二、以完善婚姻家庭制度为基本框架 |
三、以丰富涉家暴案件专门规范为内容补充 |
第二节 以保障女性人权为目标的司法实践 |
一、强化法官反家暴知识培训力度 |
二、注重女性主义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
三、提升法官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 |
第三节 以消除家庭暴力为宗旨的部门联动 |
一、公安机关强化好家庭暴力警情的规范处置 |
二、检察机关发挥好依法公诉及法律监督职能 |
三、相关部门及组织完善好反家暴联动机制运行工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4)新中国司法理念的演变及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建国后司法理念演变的进路 |
第一节 革命逻辑下司法理念的生成 |
一、“群众路线” |
二、政法一元化 |
三、党的绝对领导 |
第二节 拨乱反正后司法理念的反思 |
一、确立法制主导地位 |
二、司法独立行使职权 |
三、严厉打击刑事犯罪 |
第三节 现代法治中司法理念的发展 |
一、推进司法专业化改革 |
二、建立审判独立制度 |
三、落实司法责任制 |
四、推动司法高效运行 |
五、深化司法公开举措 |
六、拓宽司法民主途径 |
第二章 司法理念演变的规律分析 |
第一节 司法理念的理论渊源 |
一、陕甘宁边区司法经验 |
二、近现代西方司法理念 |
第二节 司法理念演变的影响因素 |
一、与国家中心工作变化密切相关 |
二、社会经济发展促进理念的革新 |
第三节 司法理念的演变特征 |
一、司法公正是首要原则 |
二、司法去行政化、地方化 |
三、司法透明功效的转变 |
四、司法为民内涵的深化 |
第三章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认知定位 |
第一节 司法理念的功能效用 |
一、搭建司法认同的沟通桥梁 |
二、为司法改革提供系统指导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内容 |
一、党的领导 |
二、司法公正 |
三、司法为民 |
四、司法透明 |
六、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
第三节 司法理念的动态运行 |
一、多层次的司法场域共存 |
二、司法理念中的相互平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家事审判的专业化与社会化之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一)选题的依据 |
(二)论文的研究价值 |
(三)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1.国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2.国内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 |
二、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及改革思路 |
(一)家事审判专业化需求的特殊性 |
(二)家事审判主体的专业化 |
1.家事审判主体专业化的几种模式 |
2.我国家事审判改革中的经验教训 |
3.我国家事审判主体专业化的模式选择 |
(三)家事审判程序的专业化 |
1.我国家事审判程序现状 |
2.其他国家和地区家事审判程序的改革经验 |
3.提高我国家事审判程序专业化的思考 |
(四)小结 |
三、家事审判的社会化及改革思路 |
(一)家事审判社会化的域外模式 |
1.家事审判程序之外的社会力量参与 |
2.家事审判程序之中的社会力量参与 |
(二)我国家事审判社会化的现状 |
1.相关立法政策现状 |
2.司法实践现状 |
(三)小结 |
四、家事审判专业化与社会化的协调路径 |
(一)通过社会化补强专业化 |
1.调整关于家事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
2.完善家事审判的社会化调解制度体系 |
3.设置家事纠纷弱势群体利益保护机构 |
(二)社会力量参与专业化家事审判的遵循原则 |
1.比例原则 |
2.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三)加强专业化与社会化内部联系 |
1.加强诉前调解与审判程序的内部联系 |
2.建立家事调查员的司法人员陪同制度 |
3.建立针对家事案件财产申报制度 |
(四)小结 |
五、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陪审制度的概述 |
第一节 陪审制度的概念 |
第二节 陪审制度的起源 |
第三节 陪审制度的价值 |
一、推进司法民主 |
二、促进司法公正 |
三、提升司法公信力 |
四、社会教化价值 |
第二章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 |
第一节 清末至民国时期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前的革命根据地时期 |
第三节 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 |
二、文革以后 |
三、20世纪90年代以来 |
第三章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思维上的偏差 |
第二节 立法中的问题 |
一、宪法依据欠缺 |
二、法律规定欠缺 |
第三节 司法操作中的问题 |
一、选任方面不尽合理 |
二、参审案件尚需细化 |
三、陪审员参审不够积极 |
四、职权保障制度不完善 |
五、管理培训和经费保障欠缺 |
第四章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进建议 |
第一节 转变思想观念 |
第二节 完善法律法规 |
一、提升其宪法地位 |
二、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
第三节 选任的再完善 |
一、选仟标准降低 |
二、选任的其他方面 |
第四节 完善参审职权设计 |
一、明晰参审案件类别 |
二、事实问题清单制度 |
第五节 完善培训管理工作 |
第六节 履职保障的改进 |
一、域外履职保障做法 |
二、完善保障制度,提高参审热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7)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提出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进路、相关概念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陪审制度缘起与演进 |
第一节 陪审制度缘起 |
一、古雅典陪审制度 |
二、古罗马陪审制度 |
第二节 现代陪审制度 |
一、英国陪审制度 |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 |
第三节 陪审制度演进样态—以法国和日本为例 |
一、法国参审制度 |
二、日本裁判员制度 |
第二章 陪审制度的基本理念 |
第一节 传统型理念 |
一、司法民主的理念 |
二、裁判公正的理念 |
三、权力制衡的理念 |
第二节 变革型理念 |
一、增进司法信赖 |
二、强司法民主正当性 |
三、对诉讼结构的改造功能 |
第三章 近代中国陪审制度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清末陪审制度 |
一、立法背景 |
二、立法效果 |
第二节 民国时期陪审制度 |
一、立法概况 |
二、实践效果 |
第三节 早期人民陪审员制度 |
一、工农民主政权时期人民陪审制度 |
二、抗日民主政权和解放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工作的发展 |
第四章 新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及司法实践 |
第一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辉煌期(1949 年~1957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前进期(1958 年~1966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渡期(1976 年~1999 年) |
一、人民陪审立法的概况 |
二、人民陪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第五章 我国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
第一节 人民陪审立法的背景 |
第二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立法概况 |
第三节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效果 |
一、官方评价及依据 |
二、理论评价及依据 |
第六章 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调查对象、研究工具和调查时间 |
一、调查对象 |
二、调查工具 |
三、调查时间 |
第二节 研究问题及研究假设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假设 |
第三节 统计分析 |
一、信度分析 |
二、效度分析 |
三、描述性分析 |
第四节 结果分析和假设验证 |
第七章 面向“法治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 |
第一节 法治中国之维的主体性建构 |
一、法治中国概念的内涵 |
二、法治中国的主体性建构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主体性建构 |
第二节 规范互补之维的制度建设 |
一、内生性规范的互补 |
二、外生性规范的互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8)我国专业化家事调解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及核心概念界定 |
2 我国家事调解专业化建设之必要性分析 |
2.1 家事案件的特质决定调解具有独特优势 |
2.2 家事案件数量与类型逐年增多带来迫切需求 |
2.3 家事案件处理不当极易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
2.4 家事案件对现行法院调解机制提出新的挑战 |
3 我国家事调解的现状检讨与改革探索 |
3.1 我国家事调解的立法现状检讨 |
3.2 我国家事调解的司法现状检讨 |
3.3 家事审判改革中调解的创新实践与反思 |
4 构建我国专业化家事调解制度之法律设想 |
4.1 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家事调解立法模式 |
4.2 系统规定家事纠纷调解前置程序 |
4.3 严格规范家事调解队伍的资质与管理 |
4.4 完善家事调解配套制度和专门场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9)家事调查员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家事调查员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内涵解析 |
一、家事调查员的含义 |
二、家事调查员的特征 |
第二节 家事调查员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实现家庭正义 |
二、保护公益 |
三、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
第三节 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功能 |
一、合理配置司法资源 |
二、修复家庭关系 |
第二章 域外家事调查员制度的比较考察 |
第一节 域外家事调查员的设置 |
一、日本家庭法院调查官 |
二、英国家事法庭顾问 |
三、澳大利亚家庭顾问 |
四、我国台湾地区家事调查官 |
第二节 域外家事调查员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对域外家事调查员制度的评析 |
二、对域外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借鉴 |
第三章 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的实践探索 |
第一节 各地法院家事调查员制度的探索 |
一、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
二、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人民法院 |
三、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第二节 各地法院关于家事调查员制度探索的评析 |
一、家事调查员制度改革的积极成效 |
二、家事调查员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我国家事调查员制度的立法构想 |
第一节 确定家事调查员制度的适用范围 |
第二节 明晰家事调查员角色定位 |
第三节 规范家事调查员的制度设计 |
一、统一家事调查员的选任及管理 |
二、规范家事调查员的工作事项 |
三、统一家事调查报告的适用 |
四、明确家事调查员的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及其程序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样本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的历史变迁 |
2.1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三种模式 |
2.1.1 “职权同一”模式(革命根据地时期至改革试点前) |
2.1.2 “职权分离”模式(2015-2018) |
2.1.3 “职权同一”与“职权分离”并存模式(2018至今) |
2.2 对人民陪审员职权变迁的反思 |
2.2.1 “职权同一”是导致陪审制功能异化的根源 |
2.2.2 “职权分离”模式的自洽性不足 |
2.2.3 “职权同一”与“职权分离”并行模式值得商榷 |
第3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理论前提 |
3.1 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的能力 |
3.1.1 陪审员参与事实认定的优势与不足 |
3.1.2 影响陪审员事实认定的因素 |
3.1.3 小结:陪审员具有事实认定的能力和价值 |
3.2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可分性 |
3.2.1 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概念辨析 |
3.2.2 域外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分离的典型模式 |
3.3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核心:陪审员和法官各取所长 |
第4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实证分析——以陪审制改革试点为例 |
4.1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实践探索 |
4.1.1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基本情况 |
4.1.2 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标准 |
4.1.3 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程序机制 |
4.2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问题与成因 |
4.2.1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主要问题 |
4.2.2 问题的成因分析 |
4.3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评价与反思 |
4.3.1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总体评价 |
4.3.2 陪审员职权改革的再思 |
第5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模式选择 |
5.1 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模式与功能发挥 |
5.1.1 公众参与司法审判的职权配置模式 |
5.1.2 陪审员职权配置及功能发挥的影响因素 |
5.2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新模式:有条件的“同职同权” |
5.2.1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总体思路 |
5.2.2 陪审员参审范围的界定 |
5.2.3 陪审员参审阶段的界定 |
5.2.4 陪审员参审内容的界定 |
第6章 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的程序保障 |
6.1 更新陪审员参审的程序理念 |
6.1.1 《陪审员法》对陪审员参审程序的规定 |
6.1.2 引入程序开放与程序限制并行的理念 |
6.2 健全陪审员参审的制度保障 |
6.2.1 完善法官指示制度 |
6.2.2 落实问题清单制度 |
6.3 细化陪审员参审的具体流程 |
6.3.1 完善陪审员参审的庭前程序 |
6.3.2 建立适合陪审员参审的庭审程序 |
6.3.3 规范合议和表决程序 |
余论: 实施《陪审员法》的几点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四、妇联陪审员中立性质疑(论文参考文献)
- [1]政法传统背景下的妇联妇女权益维护(1980-2016)[J]. 陈伟杰. 社会学研究, 2021(02)
- [2]刑事裁判公众认同问题研究[D]. 张国全. 大连海事大学, 2021(04)
- [3]受暴女性的司法困境探析 ——女性主义视角下的涉家暴离婚案件研究[D]. 张琪. 吉林大学, 2020(04)
- [4]新中国司法理念的演变及反思[D]. 颜赛楠.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8)
- [5]家事审判的专业化与社会化之协调[D]. 陈钰铭. 山东师范大学, 2020(12)
- [6]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D]. 韩星. 北京林业大学, 2019(04)
- [7]理论与实践 ——人民陪审员制度研究[D]. 李文杰. 上海交通大学, 2019(06)
- [8]我国专业化家事调解制度的构建[D]. 苏庭玮. 暨南大学, 2019(02)
- [9]家事调查员制度研究[D]. 赵雅梅.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10]人民陪审员职权配置及其程序保障[D]. 蒋凤鸣. 湘潭大学, 20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