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论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地位(论文文献综述)
陈浩荣[1](2021)在《医疗损害与法医检案鉴定间的法律关系》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在各类医疗损害伤亡案件中法律判定的专业性也越来越得到重视。作为法定诉讼的证据之一,医疗损害程度鉴定的客观性、科学性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但是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医疗损害的损伤鉴定会受到诸多因素影响,是困扰法医实施鉴定的重要难题之一。本文从医疗损害与法医检案鉴定间的法律关系谈起,结合法医临床鉴定浅议两者之间的影响,旨在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依据。
顾艳,韩志东[2](2021)在《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的利弊分析及思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学会组织医疗损害案件的技术鉴定工作具有自身优势和特点,但在鉴定组织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通过对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利弊分析,提出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的实践思考和改进措施。
胡月荣[3](2021)在《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医疗美容侵权纠纷中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提出
刘爽[4](2021)在《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刘晨[5](2021)在《过失相抵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王宏艺[6](2021)在《山东省2017-2019年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金玥[7](2021)在《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人身检查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侦查行为,对于查清案件事实、获取犯罪证据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许多新型的人身检查方法,尤其是人体生物识别技术被运用到刑事侦查中,为侦查机关预防和惩罚犯罪带来巨大帮助的同时,也对保障被检查人的权利构成潜在威胁。域外许多国家和地区关于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规定已较为完善。而相比之下,我国的刑事人身检查制度仍存在不少缺陷。我国现有的刑事人身检查制度无法让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得到有效的监督制约,导致实践中刑事人身检查的实施存在漏洞。同时,实践中当被检查人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也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无法实现对公民个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因此,本文拟通过研究提出对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语,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明确刑事人身检查的概念,厘清刑事人身检查与相似概念的关系。其次,对刑事人身检查的研究现状进行梳理,进而明确本文的研究内容。第二部分选取对刑事人身检查制度规定较为具体完备的域外国家进行考察。从刑事人身检查的实施程序、监督制约机制、被检查人的权利保障、人体样本和生物识别信息的程序规制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梳理出域外制度的共性特征和值得我国借鉴的有益经验。第三部分对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一方面通过与域外制度进行分析比较,找到我国目前存在的制度缺陷。另一方面通过实际调研和案例分析得出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存在的实践问题。据此找到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尚待改进之处。第四部分针对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有益的制度经验,提出对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完善构想。具体而言,确立我国刑事人身检查的基本原则,建立刑事人身检查的基础类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类型化比例化的刑事人身检查制度。同时,针对新时期新特点,提出完善我国人体样本和生物识别信息的使用、保管、销毁制度。
龙凯[8](2020)在《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医疗事故责任鉴定与医疗过错责任鉴定,构成了我国医疗纠纷鉴定的两种主要形式,前者为地方各级医学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技术鉴定,后者为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司法鉴定。两种鉴定制度并存,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依据二元化”、鉴定“双轨制”的尴尬境地。2010年《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基本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问题。此后,法院审理医疗损害案件的法律依据,不再存在既往的二元化现象。但是在我国对于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方面,不管是《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还是《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都没有对二元鉴定体制作出相应修定,由此造成司法实践中,医疗鉴定体制二元化的局面依然存在,进而导致医疗鉴定标准不统一、法律依据存在冲突。其直接后果,则是造成以鉴代审、同案不同判、当事人信任危机等一系列负责影响。在此背景下,构建一体化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实现同一个医疗行为,在法律事实层面的判断上,应当只有一个鉴定结论,正是当务之急。2018年《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意见稿)》的颁布,迈出了构建一体化医疗损害鉴定体系的重要一步,但它依然保留二元鉴定机构,只是通过统一鉴定人员、鉴定程序等方式,力求快速解决困扰已久的二元化难题。本文尝试综合医疗事故鉴定专业性与司法鉴定中立性两者之优势,对建立一体化医疗损害鉴定体系提出如下建议:首先,明确立法目的。无论作为对医方行政处罚的依据,还是作为调解与司法裁量的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都具有事实判断属性。因此,将来立法应明确规定,依据《鉴定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作出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具有权威唯一性与普遍适用性。其次,在确定“只有一个鉴定意见”的前提下,确定立法基本原则。结合《意见稿》以及我国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困境,本文建议其应遵循辩论原则、科学与同行评议原则、公正与异地鉴定原则等。最后,依据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文章进一步指出,建立统一的鉴定专家数据库,确定医疗损害鉴定主体,明确医疗损害鉴定内容,统一鉴定程序及鉴定标准,完善监督审查制度等等措施,应该成为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的题中应有之义。
易珈羽[9](2019)在《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医疗纠纷解决过程中,通过鉴定的方式查明事实,对于医患双方责任的划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国医疗鉴定在形成以医学会为主体的医疗事故鉴定和以司法鉴定机构为主体的医疗过错鉴定的二元制体系后,司法实践中“鉴定种类混乱”、“以鉴代审”、“多次鉴定”等现象频发。二元制鉴定体系是造成“鉴定乱象”的根本原因。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医疗解释》)出台。《医疗解释》与《侵权责任法》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上构建起医疗损害责任归责体系。《医疗解释》通过规范法条试图统一医疗鉴定机制。但是从医疗损害鉴定实践情况来看,《医疗解释》的出台并没有真正实现鉴定体制的二元合一。医学会的法律地位不明导致二元制并行的弊端并未彻底消除。从立法机关的角度看,只有正确定位医疗损害鉴定的本质,归回同行评议,将医学会鉴定模式进行彻底改革使其符合医疗损害鉴定要求,才能从根本上废除二元制鉴定体系。从司法机关的角度看,其一方面应从专门性问题的判断和鉴定必要性审查来限制无谓的鉴定程序启动;另一方面从专家辅助人制度和鉴定人出庭说明来破除“以鉴代审”的司法困境。
阎婷[10](2019)在《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今社会,对于不断加剧的医疗纠纷,无论政府还是医界虽采取各种措施应对,均未起到令人满意的效果。恶性伤医案件一次又一次地触痛人们的神经,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医疗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不妨回首历史,分析医患纠纷的发展情况,以寻找解决现今的医疗纠纷的锁钥。纵观中国古代,医患关系比较和谐,甚少医疗纠纷。至民国时期,在大规模复制西方立法和司法经验的情况下,政府在立法、司法上出台了一系列规范医生从业资格及行医行为的举措,同时在实践中,无论中西医均出现了医疗纠纷大量涌现的情况。在此期间,中医不仅要面临时代的剧烈变迁,还要面临西学东渐带来的西医对中医的强烈挤压,面临着生死存亡的考验。比起前辈,民国中医界面对的环境要复杂得多,不得不在痛苦与纠结中抗争。因此,民国中医医疗纠纷呈现出与古代医疗纠纷以及西医医疗纠纷不同的特点,相应地,民国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机制也有其独到之处。本文旨在研究民国中医医疗纠纷,以期对现今医疗纠纷的解决有所帮助。文章采取的研究方法主要为文献资料研究的方法,资料来源包括上海市档案馆档案、上海《申报》、《中国近代中医药期刊汇编》(共5辑,包括12万页资料)、“晚清期刊、民国期刊全文数据库”及相关论文、着作等。本文包括导言,一至四章以及结语。在搜集大量史料、分析大量案例的基础上,本文考察了中医医疗纠纷发生的历史,分析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各种形态,探究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法制背景与社会文化背景,根据案例等梳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各种解决机制,并结合明清医疗纠纷及西医医疗纠纷分析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特点。本文导言部分以研究的缘起为始,定义了医疗纠纷的概念。在文献综述部分,列举了古代、近代以及现代有关中国古代医疗纠纷的研究情况;从民国时期的研究及现代的研究两方面梳理了对民国时期医事立法及医疗纠纷的研究情况。本文从研究者的学科背景、研究的角度以及史料的完整性等方面对上述研究情况进行了评议,上述研究存在研究制度史较多以及对中医医疗纠纷进行专门研究不足等情况。第一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形态,首先以案例的形式列举了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各种形态,包括业务过失,非法行医,虚假广告,名誉权纠纷,诊金纠纷,假药、劣药及配药错误,诬告陷害,欺诈,共8类。文章以案件发生的时间为序,将本文涉及的从1911年至1948年发生的64件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汇总为表格,对案件的争议缘由、处理方式及结果做了简要说明,并对是否进行鉴定、鉴定者以及是否反诉、是否有律师参与案件等情况做了标注。表格中的内容显示,业务过失以及非法行医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案件的主要缘由。第二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既包括当时的法制背景,也包括民国时期动荡而复杂的社会背景。民国时期,政府仿照西制建立现代卫生管理体制,加强了对中医药的立法及行政管理。然而由于民国时期的卫生行政体制基本是模仿西制的,所以整个民国时期,从中央到地方都没有真正地设置专门的中医管理机构。虽然1937在卫生署下设置了中医委员会,但实际上有职无权,形同虚设。即使如此,对于中医医疗纠纷的行政管理也并非由完全由卫生行政机关进行,因为专门的卫生行政机关地位变化频繁,独立的卫生行政机关与警察机关时分时合,形成了民国时期警察机关大量介入中医医疗纠纷的独特景象。民国时期颁布了大量涉及中医的卫生行政管理的法规,虽然这些法规良莠不齐,但总体而言对建立合格的中医队伍、预防医疗纠纷的产生具有积极意义。在民国之前,我国几无对中医资质的管理规定,民国政府将中医的资格的取得以及开业纳入到政府的行政管理之中。总体而言,对中医登记资质的要求比较宽松。中医行医过程中,不仅要遵守中医药法律,也要遵守其他法律,否则既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也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司法制度方面,民国时期各项司法制度的进步,大大方便了医疗纠纷的双方进行诉讼,这也是较之以前民国时期医疗讼案数量激增的原因之一。同时,医界对于国家的司法制度并非无动于衷,而是在尊重国家司法制度的前提下,对于涉及医权的司法制度提出了中肯的建议,也为在医疗纠纷中保障医权做了不懈努力。在文化背景方面,中华民国成立后,中医开始了政治边缘化,这些原本应该受人尊敬的人,生存状态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中医界的境遇与当时的大环境息息相关,战乱的影响、混乱的治安、萧条的经济、西医的打压以及政府的压制,都严重恶化了中医的生存空间。对于各方面的压力,中医界并非坐以待毙,而是采取了种种自救措施。第三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医疗纠纷的解决是多方参与的结果,除了当事人之外,国家权力、医学团体、医界同行、律师、媒体、患方的亲朋好友甚至社会人士都可能对纠纷的解决产生影响。在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医方主要为医生个体,未见以中医院为当事人的医疗纠纷。患方虽然来自于各个阶层,但是有着共同的特点——对医生缺乏信任、告医踊跃。对于这样的患者,中医们也采取各种各样的措施预防纠纷,亦会采取呼吁保障医权、求助法律、聘请律师等手段以保障自身权利。参与解决医疗纠纷的国家机关包括司法机关、与卫生行政管理相关的行政机关等,即使卫生行政机关独立于警务系统后,两者在管辖权上仍有交集,两者联合办案的记录并不鲜见。由于民国的保甲制度的存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也会出现保甲人员的身影。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医界团体是一股重要的力量。中医团体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起到了保障会员权益、为医疗案件提供医学依据、为会员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等作用。当然,众多中医团体之间也存在问题,最突出的是党争严重,甚至影响到了案件鉴定的公平性。在其他方面,由于律师具备法律知识,记者易于控制舆论,律师与媒体在医疗案件的解决中的作用不可小觑;另外,中医同道以及案外民众等也可能以检举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等的身份影响纠纷的解决。在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方面,最为剧烈的方式即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民国时期中医医疗讼案呈现如下几个特点:自诉案件所占比重较大,反诉的情况较多,少见民事诉讼(多为刑事诉讼,且多为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医方败诉情况较少,涉讼患方阶层广泛,争议内容涉及产科及儿科的情况较多。相较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对中医医疗纠纷的处理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范围上,都更胜一筹。除此之外,我国民间向来有调解息讼的传统,这一传统沿至民国时期仍在发挥作用,只是途径有所改变。民国时期的调解与和解,既有自行和解、社会调解、中医团体调解等民间行为,也有调解委员会调解、法院的诉前调解与诉讼中的和解等官方行为。鉴定也是许多医疗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由于中医的特殊性,其鉴定方式、鉴定机构与西医不同,呈现出其特有的鉴定风格。记录完整的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案例并不多见,本文选取两例记录比较详尽的案例进行了分析,为了解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微观、直接的视角。第四章为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特点,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无论是与明清相比还是与民国时期的西医医疗纠纷相较,都有其鲜明的特点。纵向上看来,中国的医患关系越往古代似乎越和谐,至明清时期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医疗纠纷逐渐增多。与明清相比,中医医疗纠纷在民国时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表现为医疗纠纷数量急剧增多、医疗纠纷种类多样、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丰富。这些转变发生的原因包括:患方对医生的态度发生转变、熟人社会的转变、法制的进步、媒体及医学团体等的兴起等几方面。横向上看,民国时期的中医医疗纠纷与西医医疗纠纷亦相差巨大,差异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体现为诊疗场所不同、患者地位不同、观念差异等方面的医学模式的差异,其次是中西医与传统社会关系不同,作为舶来品的西医面临着解决水土不服、融入中国传统社会的困境。再次,中西医与西方法律文化的关系不同,同源于西方文化的西医,与西方法律有着天然的亲近感,而中医却在鉴定和审理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困难。最后一部分为结语。民国时期,尽管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对于医患双方而言有着颇多的无奈与不公,但随着法制进步、人们权利意识的觉醒,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也发展出了既融合中国传统文化也力求适应现代法律制度的多种解决路径。对后世而言,民国时期的中医界及法律界一步步探索着发展之路,为后世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经验。
二、简论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地位(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简论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地位(论文提纲范文)
(1)医疗损害与法医检案鉴定间的法律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医从事医疗损害鉴定的法律依据 |
(一)法律业务性依据 |
(二)法律内容性依据 |
二、法医检案鉴定中的医疗损害问题 |
(一)法医临床鉴定中必要性医疗损害的处理 |
(二)法医临床鉴定中试探性医疗损害的处理 |
三、医疗损害与法医检案鉴定法律关系的案例综述 |
(一)资料 |
(二)鉴定 |
(三)讨论 |
(2)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的利弊分析及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医学会的性质、特点 |
(一)医学会的性质 |
(二)医学会的特点 |
二、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的法律依据 |
三、医学会医疗鉴定的利弊因素分析 |
(一)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的有利性 |
1.具备鉴定专业性强的专家库。 |
2.鉴定程序公正。 |
3.鉴定救济渠道通畅。 |
4.鉴定经济性。 |
5.鉴定与医疗纠纷调解衔接的便利性。 |
(二)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的不足之处 |
1.对鉴定独立性的考验。 |
2.对鉴定公正性和中立性的考验。 |
3.对鉴定工作积极性的考验。 |
4.对鉴定工作效率的考验。 |
5.对鉴定责任心的考验。 |
四、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的实践思考及改进措施 |
(一)建立完善异地鉴定制度 |
(二)建立完善鉴定旁听制度 |
(三)完善专家质证制度 |
(四)建立完善鉴定工作考核和激励机制 |
(五)建立多部门沟通渠道,完善协调沟通机制。 |
五、结语 |
(7)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刑事人身检查概述 |
1.1 刑事人身检查的概念 |
1.2 刑事人身检查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外刑事人身检查基础理论的研究现状 |
1.3.2 国内外刑事人身检查实施程序的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刑事人身检查监督和权利保障的研究现状 |
1.3.4 小结 |
1.4 本文的创新点 |
2 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域外考察与启示 |
2.1 刑事人身检查实施程序的域外考察 |
2.2 刑事人身检查监督制约的域外考察 |
2.2.1 刑事人身检查审查程序的域外考察 |
2.2.2 刑事人身检查启动条件的域外考察 |
2.3 对被检查人权利保障的域外考察 |
2.3.1 赋予被检查人基本权利的域外考察 |
2.3.2 针对弱势群体人身检查的域外考察 |
2.4 人体样本和生物识别信息的域外考察 |
2.4.1 人体样本质量监控程序的域外考察 |
2.4.2 人体样本及生物识别信息使用、保管和销毁程序的域外考察 |
2.5 域外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考察启示 |
3 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存在的制度缺陷 |
3.1.1 缺乏分类和基本原则指引 |
3.1.2 未明确刑事人身检查具体实施程序 |
3.1.3 缺乏刑事人身检查的监督制约机制 |
3.1.4 缺乏被检查人权利保障的程序规定 |
3.1.5 缺乏有关人体样本及生物识别信息的程序规定 |
3.2 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存在的实践问题 |
3.2.1 人身伤害类案件中刑事人身检查存在的实践问题 |
3.2.2 毒品类案件中刑事人身检查存在的实践问题 |
3.2.3 醉酒危险驾驶类案件中刑事人身检查存在的实践问题 |
3.2.4 刑事人身检查缺乏规范记录 |
3.2.5 缺乏对刑事人身检查的监督审查 |
4 完善我国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的构想 |
4.1 确立我国刑事人身检查的基本原则 |
4.2 建立我国刑事人身检查的基础类型 |
4.3 完善我国刑事人身检查的实施程序 |
4.3.1 建立类型化的刑事人身检查实施主体 |
4.3.2 明确刑事人身检查的实施对象 |
4.3.3 明确刑事人身检查的时间和地点 |
4.3.4 完善刑事人身检查的见证记录制度 |
4.3.5 完善医护人员实施检查的配套制度 |
4.4 加强我国刑事人身检查的监督制约 |
4.4.1 建立类型化的刑事人身检查审查制度 |
4.4.2 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 |
4.4.3 建立刑事人身检查智能办案系统 |
4.5 加强被检查人的权利保障 |
4.5.1 建立被检查人诉讼权利的保障程序 |
4.5.2 建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权利保障程序 |
4.6 完善人体样本及生物识别信息的使用、保管和销毁制度 |
4.6.1 完善人体样本的使用、保管和销毁制度 |
4.6.2 完善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使用、保管和销毁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校研究成果 |
致谢 |
(8)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综述 |
0.3 研究方法与基本思路 |
0.4 研究创新 |
第1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演化进程与现状分析 |
1.1 医疗损害鉴定二元模式的演化进程 |
1.2 医学会鉴定模式的突出优势及其主要不足 |
1.3 法医司法模式的自身优势及其主要问题 |
1.4 两种模式的现状对比分析 |
第2章 医疗损害鉴定二元模式的主要困境 |
2.1 鉴定标准混乱 |
2.1.1 鉴定标准的立法冲突 |
2.1.2 鉴定标准的司法适用分歧 |
2.2 鉴定中立性难以保障 |
2.2.1 鉴定主体定位不明确 |
2.2.2 鉴定程序公正性不足 |
2.3 权责边界模糊不清 |
2.3.1 法律鉴定与技术鉴定混同不分 |
2.3.2 “以鉴代审”现象突出 |
2.3.3 虚假意见追责困难 |
第3章 建构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 |
3.1 一体化模式的三种理论构想及其选择 |
3.2 医疗损害鉴定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确定 |
3.2.1 明确立法目的 |
3.2.2 确立基本原则 |
3.3 医疗损害鉴定一体化模式具体制度完善 |
3.3.1 明确鉴定主体 |
3.3.2 统一鉴定标准 |
3.3.3 统一鉴定程序 |
3.3.4 加强审查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9)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综述 |
0.3 研究方法 |
0.4 结构安排 |
第1章 医疗纠纷案件特点与我国医疗纠纷司法解决中的“鉴定乱象” |
1.1 医疗纠纷案件的概念及特点 |
1.2 我国医疗纠纷司法解决中的“鉴定乱象”现状 |
1.2.1 鉴定类型多样、鉴定文书繁多 |
1.2.2 “以鉴代审”现象比较突出 |
第2章 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面临的难题及现有解决方案的不足 |
2.1 医疗纠纷“鉴定乱象”源于二元鉴定体系 |
2.1.1 我国二元鉴定体系形成沿革 |
2.1.2 二元鉴定体系的缺陷及影响 |
2.2 《医疗解释》对统一医疗损害鉴定的规定及意图 |
2.2.1 《医疗解释》对医疗损害鉴定的规定 |
2.2.2 《医疗解释》所确立的医疗损害鉴定规则的意图 |
2.3 《医疗解释》规定的不足 |
2.3.1 医学会鉴定的法律地位不明,二元制并行弊端未彻底根除 |
2.3.2 “专门性问题”的列举式立法难以涵盖所有实践需求 |
第3章 医疗损害鉴定的本质界定及其制度完善 |
3.1 “以鉴代审”的根本原因在于鉴定本质认识不清 |
3.2 我国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完善:基于《医疗解释》的再解释 |
3.2.1 回归同行评议,从根本上破除二元鉴定体制 |
3.2.2 明确医学会鉴定的法律地位,彻底根除二元体系的制度接口 |
3.2.3 强化专家辅助制度与鉴定意见的质证程序 |
3.2.4 “专门性问题”完善与多次鉴定审查权再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的学术成果 |
(10)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形态 |
第一节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分类 |
一、业务过失 |
二、非法行医 |
三、虚假广告 |
四、名誉权 |
五、诊金纠纷 |
六、假药、劣药及配药错误 |
七、诬告陷害 |
八、欺诈 |
第二节 对中医医疗纠纷形态的分析 |
一、本文涉及的案例汇总 |
二、对中医医疗纠纷形态的简要分析 |
第二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产生的背景 |
第一节 法制背景 |
一、民国时期中医药立法与行政管理 |
二、司法制度概况 |
第二节 社会文化背景 |
一、混乱的医界 |
二、动荡的时局与治安 |
三、中医存废的争论 |
四、无处不在的竞争者 |
五、政府的压制 |
六、中医的自救 |
第三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 |
第一节 纠纷解决过程中的参与者 |
一、医方与患方 |
二、国家机关 |
三、中医团体 |
四、律师与媒体 |
五、其他人士 |
第二节 中医在纠纷过程中对自身权利的保障 |
一、保障医权 |
二、运用法律、聘请法律顾问及律师 |
第三节 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方式 |
一、进行诉讼 |
二、由行政机关处理 |
三、调解与和解 |
四、医疗损害鉴定 |
五、从两个案例看中医医疗纠纷的解决 |
第四章 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的特点 |
第一节 与明清民间医疗纠纷相比较 |
一、明清的民间医疗纠纷 |
二、中医医疗纠纷从明清至民国发生的转变 |
三、中医医疗纠纷从明清至民国发生转变的原因 |
第二节 与民国时期西医医疗纠纷相比较 |
一、民国时期西医医疗纠纷的概况 |
二、民国时期中西医医疗纠纷的差异分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简论法医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的地位(论文参考文献)
- [1]医疗损害与法医检案鉴定间的法律关系[J]. 陈浩荣. 法制博览, 2021(21)
- [2]医学会组织医疗鉴定的利弊分析及思考[J]. 顾艳,韩志东. 中国卫生法制, 2021(04)
- [3]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医疗美容侵权纠纷中的司法适用研究[D]. 胡月荣.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4]医疗侵权诉讼因果关系证明实证研究[D]. 刘爽.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5]过失相抵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司法适用研究[D]. 刘晨. 西北师范大学, 2021
- [6]山东省2017-2019年医疗纠纷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研究[D]. 王宏艺. 华北理工大学, 2021
- [7]刑事人身检查制度研究[D]. 金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8]我国医疗损害鉴定模式发展研究[D]. 龙凯. 湘潭大学, 2020(02)
- [9]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D]. 易珈羽. 湘潭大学, 2019(02)
- [10]民国时期中医医疗纠纷研究[D]. 阎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