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概述(论文文献综述)
邓立军[1](2021)在《控制下交付国际准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控制下交付国际准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具体包括适当使用原则、逐案判断原则、安全原则、同意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等五项基本准则,并在区域性国际公约、国际协议和国内法中得到广泛体认和贯彻。基于"条约必须信守"的原则,我国也必须体现和遵循控制下交付国际准则,然而由于国际公约对控制下交付国际准则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所以我国在通过制定国内法严格遵守、履行控制下交付国际准则的同时,还必须对如何贯彻控制下交付国际准则做进一步的精细化制度设计。
徐雅丽[2](2020)在《跨国网络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给人们带来快捷生活的同时,也催生了各种不同于传统犯罪形式的新型犯罪。有数据显示,国内对于传统的暴力犯罪、财产犯罪在逐步减少,以电信、互联网等为媒介的犯罪逐步增多。网络犯罪问题是当今社会热点问题,欧盟、阿拉伯国家联盟、非洲联盟等国际组织,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都有了很多法律实践,对跨国网络犯罪的研究也较为深入。但由于目前对于网络犯罪的基础理论尚未达成统一,因此针对此类犯罪进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不少摩擦和争议,这一问题具有深刻的研究意义。本文首先系统阐述了跨国网络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发展、起源与特点,通过例举现今对于网络犯罪的主要观点,进而总结出跨国网络犯罪的概念。其次,通过介绍国际上主要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条约和一些代表国家的国内立法,反映国际上对于跨国网络犯罪问题的重视,对于后文提出的建议提供了借鉴意义。再者,文章列举出当前针对跨国网络犯罪展开的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问题。最后,对于上述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董益君[3](2020)在《大湄公河次区域打击人口贩运法律合作机制探究》文中指出人口贩运是一个世界性问题。清代以来,大湄公河次区域上的国家(越南、柬埔寨、老挝、泰国、缅甸和中国六国)就出现了人口贩运,近年来大湄公河次区域已经成为亚太地区人口贩运犯罪最猖獗的地区,被贩运的受害者大多遭受强迫劳动、性剥削、强制婚姻和非法收养等非人道对待。面对严峻的犯罪形势,有必要加强该区域法律合作机制。这既是保护人权所必须,也是构建一带一路、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GMS)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良好发展环境的必然选择。本文从大湄公河次区域人口贩运现状着眼,结合联合国人口贩运报告和该区域地理和人文环境特点,分析该犯罪发展趋势和形成原因。其次,文章整理分析了国际层面的打击该区域内人口贩运的法律依据:《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条约》及其议定书《防止、禁止和惩治人口贩运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议定书》、该区域内的《大湄公河次区域反对拐卖人口区域合作谅解备忘录》、适用于除中国外其余五国的东盟《打击人口贩运尤其是妇女儿童宣言》和《东南亚国家联盟意向相似成员国的刑事司法互助条约》、中老缅泰四国联合发表《湄公河流域执法安全合作会议联合声明》以及相关双边条约等;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目前次区域内四个层次的打击人口贩运法律合作机制:(1)国际社会层面: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主导的打击次区域人口贩运项目:UNIAP和UN-ACT;(2)次区域六国政府直接主导的打击人口贩运专项行动:“六国合作反拐进程”(COMMIT);(3)泰越柬老缅五国所处东盟与中国层面:东盟内部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机制;(4)次区域六国打击包括人口贩运在内的跨国犯罪的专项组织: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通过以上分析,发现由于区域内六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尽一致及缺乏刑事司法合作条约等原因,这些合作机制存在可完善之处:相关协定与项目执行力度不足、相关法律合作机制缺乏协调性和完整性等。因此,面对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有必要借鉴相关区域合作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文章选取了欧盟、欧洲委员会、美国与墨西哥双边合作以及波兰与意大利双边合作四个成功经验借鉴分析:欧盟目前作为世界上唯一具有超国家性质的区域性国际组织,已经建立起了较为成熟的区域法律制度,对大湄公河次区域有较强的借鉴意义;欧洲委员会注重对于受害者的人权保护和监督机构的评估职能,其《采取行动打击跨国人口贩运公约》相较于联合国《防止、禁止和惩治人口贩运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议定书》而言,对“人口贩运”定义里,涵盖了所有的剥削形式,对受害者保护更为全面;美国与墨西哥双边合作实例展示出两国执法部门直接和紧密合作的高效能;波兰与意大利双边合作体现出与国际刑警组织信息平台互联互通的重要性。通过以上分析,总结出大湄公河次区域可以从三个方面完善打击人口贩运法律合作机制:完善和统一打击人口贩运相关实体法(包括完善与统一打击人口贩运相关实体法,统一与完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加强现有机制协调性和完整性(包括确立统一协调机构,增设监督机构,完善受害者援助保护制度和机构);增大与国际组织合作力度。此前,对于大湄公河次区域人口贩运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针对区域内特定人群如妇女儿童,或局部区域如中越、中缅间,或分析该区域内人口贩运成因和对策,较少有关注实践中机制。而本文将大湄公河次区域作为整体,并重法律基础与实践机制,借鉴国际社会成熟规范文件和成功实例,为该区域打击人口贩运法律合作机制提出完善之策。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在文章的前期准备阶段,主要通过规范分析法,搜集整理大湄公河次区域针对打击人口贩运相关国际条约和协定。通过比较分析法,对比了大湄公河次区域与欧盟和欧委会打击人口贩运相关立法异同及趋势。案例分析法主要运用在美国与墨西哥,以及波兰与意大利打击跨国人口贩运司法与执法合作的实例。
于超[4](2018)在《论依托《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文中认为近些年来,随着通信技术和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许多资源和手段被犯罪分子加以利用,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该类案件逐年呈发展蔓延之势,给我国公民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影响,特别是“徐玉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官方和群众的极大关注。我国警方也加大了对电信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摸索出了不少成功经验。但犯罪分子为逃避国内打击,逐步将诈骗窝点转移至世界各地,犯罪组织者、策划者也逃往国外,给警方的打击工作带来了重重困难。在2017年召开的国际刑警组织第八十六届全体会议上,习近平同志发表了主旨讲话,对打击治理跨国有组织犯罪等提出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案。我国作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缔约国,理应充分利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方面的重要作用,在《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框架下对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开展打击工作。在本文中,笔者首先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对如何打击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进行深度探讨,提出打击工作需要积极开展执法合作的迫切需要,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目前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开展执法合作的重要蓝本之一。为此,必须明确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属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刑事定罪,跨国电信网络诈骗已达到《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要求的“严重犯罪”标准。再次,探讨通过《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确定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管辖问题,阐述《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有组织犯罪刑事管辖权的规定、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刑事管辖权可能出现冲突的情况和解决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思考。最后,阐述如何依托《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开展跨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执法合作,明确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执法合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国联合调查的适用程序,以及开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国执法合作的主要方式。
邓立军[5](2018)在《控制下交付发展与演变的国际新趋势》文中认为《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先后确立了控制下交付制度。历经时代的变迁,控制下交付发生了四个方面的重大变化: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大大拓展;适用案件范围日趋扩大化;适用控制下交付的主管机关日趋多元化;允许法庭采信控制下交付手段产生的证据;等等。我国控制下交付的立法也应当体现这些制度革新的内容,这既是履行国际法义务的需要,也是最大限度发挥控制下交付的功能,防范和规避其所蕴含的巨大风险的必然要求。
夏亮[6](2018)在《论沿海国对跨国非法捕捞活动的刑事管辖权》文中研究指明跨国非法捕捞活动不仅破坏海洋生物资源,还与跨国有组织犯罪有关联。沿海国在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相关涉海事务实施刑事管辖时,应考虑到该公约与《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间的交叉影响,并关注本国在刑事管辖权方面受到的制约。渔权是海权争夺的热点和焦点之一。刑事管辖权对内确定了刑法适用的时空维度,对外则是宣示一国主权最明显的方式。在国际海洋资源争夺日趋白热化的今天,中国应加强国际国内法律衔接,在国际法允许的限度内充分有效行使刑事管辖权,为中国走向深海、实施海上丝绸之路构想提供法治保障。
殷超峰[7](2018)在《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迅猛发展,对外交往不断加深,人员和资产的跨境流动也更加便捷。几乎与之相伴而生的,便是中国腐败犯罪的涉外性趋势日益显着,腐败分子在国内实施犯罪并积累大量资金后,为逃避法律制裁纷纷携款外逃。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腐败分子的外逃人数和携款金额不断攀升,不但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还在社会公众中引发较多负面评价。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反腐败工作,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跨境追逃的力度不断强化,反腐败国际合作的深度和广度得到发展,并取得积极成效。但是,应当看到,中国现阶段的反腐败跨境追逃仍是困难重重。在外部因素上,由于政治制度、意识形态、司法体制、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异和分歧,在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的过程中,尤其是作为中国腐败分子外逃主要逃往地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与中国进行相关合作的意愿并不强烈,甚至设置种种障碍。在内部因素上,中国立法和司法相对滞后,与国际条约和国际通行做法存在较多的不协调、不一致,跨境追逃经验不足,对外国法律制度和司法程序欠缺了解,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也有待提高。因此,只有通过回顾实践、总结经验、深化共识,才能不断提升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水平,从而构建和优化以国际合作为着力点的反腐败跨境追逃常态机制。第一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基本理论。本章从学理和立法的角度对“腐败”、“腐败犯罪”的概念进行阐述,论证了腐败的本质特征乃是公共权力的异化;从外逃主体、外逃方式和外逃去向等三个方面归纳出现阶段中国腐败分子外逃的基本特征,并介绍了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的最新成果;国际合作是中国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的应然举措,具有现实必要性,而国际合作基本原则是中国开展相关工作的指导和依据。第二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性的机制是中国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本章将分别对上述三种合作形式进行阐释。在全球合作平台下,《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体现了各国在打击跨国腐败犯罪上的最新共识,在立法上有诸多更新和突破,国际刑警组织在对外逃腐败分子的通缉、引渡、遣返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区域合作论坛下,通过亚太经合组织、二十国集团等,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逐渐从“被动参与”向“积极主导”转变;而在双边合作机制下,强化与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东盟等腐败分子外逃主要逃往地的合作是中国当前开展反腐败跨境追逃的重要内容。第三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主要途径。本章从引渡的概念和历史沿革入手,以中国新近的引渡实践为切入,以案例为要素,着重分析了引渡诸原则的发展趋势并借以作为运用引渡措施的有效前提。基于现实原因而发展的移民遣返、异地追诉和劝返等引渡替代措施是中国现阶段反腐败跨境追逃的重要方式,通过案例引入,对引渡替代措施的特征和影响因素进行了细化说明。第四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刑事司法协助。本章首先明确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相关概念及其范畴,重点梳理了中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新常态,比如主动协助、远程视频听证、执法合作和资产追回等;并陈说了中国现阶段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立法和实践。第五章,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改进策略。本章以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现实障碍为立足点,通过整体评价,从加快签订引渡条约、弱化死刑负面影响、完善国内专门立法、强化犯罪资产追回、注重自身能力提升等五方面为突破口,以期建立科学、稳定、有效的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常态机制。
卢月[8](2016)在《反腐败国际追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腐败是对社会造成广泛腐蚀性影响的一种隐患,其损害民主和法治,侵犯人权和社会秩序。作为一种全球性蔓延的现象,腐败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虽然传统观点认为,腐败会导致经济表现不佳,而且是国家减少贫困和谋求发展的主要障碍。但是在高速发展的新兴经济体内,腐败态势同样迅速加剧。腐败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角落,日益成为了政治民主、经济发展、生命健康、教育、环境、公共秩序和社会正义的侵害者。鉴于腐败行为的多样和广泛,腐败犯罪日益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腐败犯罪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最终目标,而遏制这种犯罪最重要的措施是追回其犯罪所得。有利益的地方就有犯罪,犯罪人均是为了取得利益而犯罪,犯罪行为也都侵犯了他人利益。法律不禁止任何人获得利益,但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行为而获得利益。只有在经济利益不可获取的情况下,腐败犯罪才会丧失动力之源。借助金融自由化的国际趋势和洗钱方式的不断发展,腐败犯罪所得的跨境流动日益频繁。腐败犯罪所得的跨国转移减损本来用于发展国家经济的资金,破坏政府提供基本服务的能力,助长恶性竞争和损害公正的现象,阻碍外国投资和援助的进入。更为重要的是,腐败犯罪所得的跨国转移使得腐败犯罪人在外逃之后能够继续享用其犯罪所得,还可能从事新的犯罪活动。只要犯罪是跨境的,执法便也应是跨境的,如果法治不止是在一个国家遭到破坏,法治维护者便不能使自己局限于仅使用纯属国家的手段。联合国于2003年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目前唯一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性反腐败法律文件。公约生效十多年来,140个签署国充分说明公约在全球适用的广泛性。《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充分关注了先前《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经济合作与开发组织的《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通过的《反腐败刑法公约》和《反腐败民法公约》,美洲国家组织的《美洲反腐败公约》、欧盟的《打击涉及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行为公约》以及非洲联盟国家和政府首脑通过的《非洲联盟预防和打击腐败公约》等国际文件的主要内容。公约所涉及的预防措施、定罪与执法、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以及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等五个方面为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综合性蓝本。国际追赃是其中的关键和创新部分,并与公约的其他方面相互关联。《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反腐败国际追赃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他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国家立法同样为腐败犯罪所得的追回创设了途径和方法。鉴于各法域中的法律制度、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特征之间的差别,资产追回国和资产所在国的实践情况更值得关注。在这种背景下,本文所研究的问题是,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其他有关国际文件为基础,考察在何种情况下能够顺利实现国际追赃,而又是何种因素导致腐败犯罪所得的追回困难重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对国际追赃进行全面性和系统性的考察。腐败犯罪所得的追回包括了对腐败犯罪和犯罪所得的界定、以刑事途径实现国际追赃、以民事途径实现国际追赃、国际追赃中的行政合作等四个方面的问题。此外,中国的国际追赃具有其特殊性,在考察国际法问题的同时,中国的实践情况同样值得关注。本文除了导言和结语外,应对如上五个问题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为“反腐败国际追赃法律制度总论”,为本文的总论部分。本章旨在讨论腐败和腐败犯罪的含义,界定国际追赃的概念和范围,从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考察目前腐败犯罪所得追回机制,分析腐败犯罪所得难以跨境追回的原因。本章的目的是通过对基本含义、基本概念、基本制度的考察,梳理国际追赃的障碍,并为余下各章的讨论奠定基础。国际追赃的障碍来自于多个层面,而本章所探讨的是基础方面的原因。首先,腐败和腐败犯罪在国际社会尚未达到共识。尽管《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致力于对不同法域所使用的具有不同含义的术语进行界定和统一,但依然无法给予“腐败”一个较为权威的法律定义,也无法概括腐败犯罪的表现形式。公约只能对缔约国提出将某些腐败行为进行纳入刑事定罪,并建议缔约国考虑对某些腐败行为进行刑事定罪的要求。公约包含了强制性要求与任择性要求,两者的并行存在使得国家间对腐败和腐败犯罪的理解出现分歧。这些分歧直接导致一些腐败行为无法被纳入刑法体系,有罪不罚的现象时常存在,各国对腐败犯罪所得进行追回的政治意愿也参差不齐。其次,多种多样的洗钱方式使得腐败犯罪所得的跨国转移难以被追踪和甄别。腐败行为人通过洗钱隐瞒或者掩饰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处分、转移、所有权或有关的权利。洗钱活动所涉及的范围之广和程序之复杂,使得追踪和甄别资产转移需要大量的人员、财政和技术投入,目前国际反洗钱监督体系的漏洞加剧了这种障碍带来的难度。再次,各国的立法分殊使得跨境腐败犯罪所得的追回面临多重困难。这些分殊包括各国财产权保护制度的差异,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的差异以及司法协助的差异等。上述差异使得资产追回国会面临资产所在国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难题,从而影响腐败犯罪所得追回的效果。第二章为“反腐败国际追赃的刑事途径”,为本文的分论部分。刑事途径包括了承认和执行外国罚没裁决和罚没来自外国的犯罪所得两种方式。承认和执行外国罚没裁决是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传统方式,罚没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既需要国家之间的司法协助协定作为依据,也需要各国完善的国内没收制度作为保证。联合国与欧盟均意识到了这一问题,《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欧盟最新立法均表明应在强调国际合作的同时,促进国家间没收制度的协调。罚没来自外国的犯罪所得目前仅能在部分国家的国内法中找到依据,对于少数犯罪所确立的管辖权有助于对来自外国犯罪所得的直接没收。不过,成功地利用该方式进行腐败犯罪所得的追回还需要资产追回国主张其合法所有权,并借助于资产来源国和资产所在国完善的司法协助制度。此外,不以刑事定罪为基础的独立没收程序是一项较为有利的制度,其可以在腐败行为人死亡、逃匿或缺席等情况下,针对犯罪所得进行没收,资产所在国可以直接通过独立没收程序以没收来自外国的犯罪所得,也可以执行资产追回国的独立没收裁决。鉴于大多数观点认为罚没财产是一种刑事制裁,各国对外国刑事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通常持保留态度。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中,刑法被视为最富于挑战性的领域,其属于一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事项,与民商事领域相比更加得到各主权国家的重视。此外,罚没裁决包括对财产的监测、追踪、冻结、查封和没收,很大程度上触及国家的金融管理机制。正是由于罚没犯罪所得同时涉及一国刑法领域和经济法领域,各国对于国家间罚没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制度的确立十分谨慎。目前国家间相互承认与执行罚没裁决制度仅体现在少数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之中。各国国内没收制度的差异则体现在没收对象的范围,是否存在独立没收机制和对没收事宜的证明标准上,这些差异往往导致罚没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无法顺利进行。而直接处置来自外国的犯罪所得以及独立没收程序目前也仅被部分国家所接纳,一些国家出于“未经审判不得定罪”的原则和保护个人财产权的考虑,并未在国内法中规定上述制度。反腐败国际追赃的刑事途径还涉及对罚没资产的返还与分享。罚没资产的返还来自于恢复性正义的要求。如果不将犯罪所得返还给合适的当事人,则预防腐败犯罪,社会对于刑事司法的信任,正当有效的反腐败治理都无从谈起。罚没资产的分享则出于对资产所在国协助追回腐败犯罪所得工作的鼓励,资产来源国和资产所在国通过双边条约或个案协议可以对罚没资产进行分享。《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强调罚没资产返还与分享的必要性,并提出应当以缔约国法律为依据并考虑善意第三人权利的基本原则。罚没资产的返还应以国内法为依据,各国对此标准不一,一般而言以司法协助协定为基础。不过,瑞士的最新实践表明,对于引起全球关注的腐败案件,尤其是公众政治人物的案件,可以由瑞士政府进行迅速的冻结,并通过特定程序返还给资产来源国。罚没资产的分享初始于美国联邦和州层面的实践,《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鼓励缔约国可以采用分享罚没资产的方法以更好地促进国际追赃。虽然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公约谈判之时对该项条文并不完全赞同,但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对于罚没资产的分享进行了实践。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资产追回国对返还资产的利用问题。在部分发展中国家,返还后的资产由于缺乏监督机制可能会引起新一轮的腐败。虽然罚没资产的后续管理得到了国际社会的一些关注,但出于对主权原则的尊重,国际组织和部分国家无法真正对其他国家的后续管理进行监督。第三章为“反腐败国际追赃的民事途径”,为本文的分论部分。民事途径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创新,其要求各国允许资产追回国就追回腐败犯罪所得提出民事诉讼。此举创新的意义在于将国家视为腐败犯罪所得追回的民事主体,为国际追赃提供了新的路径。不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不是自动执行的条约,当事人在资产所在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时往往不能直接援引公约作为依据。各国需要以资产所在国国内法为基础进行诉讼。部分国家所提供的民事诉讼的种类包括信义义务之诉、合同之诉、侵权之诉和物权之诉,而以刑事诉讼为基础的民事诉讼也是可以选择的一种途径。以民事诉讼追回腐败犯罪所得起源于国内法,美国和英国法院往往将腐败视为一种损害,允许原告提起信义义务之诉、合同之诉、侵权之诉和物权之诉。这些观点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借鉴,也得到了菲律宾、尼日利亚、肯尼亚、秘鲁等国的成功实践。民事诉讼的益处在于可以采用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向资产所在国主张权利,但其缺陷在于诉讼费用的昂贵和诉讼程序的繁冗,资产追回国对于资产所在国法律制度的生疏也有可能对腐败犯罪所得的追回造成阻碍。此外,目前以国家为原告的民事诉讼大多用于贪污犯罪和侵占犯罪,国家能够较为容易地证明自己的合法所有权或证明自己遭受到腐败行为的损害。对于贿赂行为,证明腐败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则需要更多的证据,目前已有的国家实践相对较少。从总体而言,与刑事途径对比,民事途径尚未得到广泛和有效的利用。第四章为“反腐败国际追赃的行政合作”,为本文的分论部分。在以刑事途径和民事途径追回腐败犯罪所得之外,行政合作也在国际追赃中发挥重要作用,其主要体现在金融情报交换网络和非正式协助两个方面。由于国际追赃无法成功的重要原因来自于腐败犯罪所得难以被甄别与追踪,资本在全球范围内的任意流动导致腐败犯罪所得也得以任意流动。腐败行为人往往以利用现金,法人和信托,金融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洗钱,而金融情报交换网络可以通过在对金融情报进行收取、分析、发布和交换的基础上对腐败犯罪所得的国际转移进行监测,并以此为基础为执法机关提供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线索。非正式协助主要包括联合调查、信息交流和协助追踪、冻结、查封和没收腐败犯罪所得。腐败犯罪所得的转移具有隐蔽、分散和高速的特点,对其监控需要强有力的国际行政合作机制。目前,国际公约的非强制性义务和国际专业组织的“软法”标准使得国际行政合作动力不足。同时,金融情报交换网络涉及各国金融法和刑法的双重领域的管制。金融机构的自身监管和国家的外部监管均极为重要,其可以为刑法领域针对反洗钱犯罪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而金融机构自身对于金融交易自由和利益最大化的需求,却使得一些机构对于反洗钱措施的执行并不到位。此外,在一些情况下,非正式协助也由于各国之间利益诉求的差异和执法行动能力的差距而无法对腐败犯罪所得的追回发挥辅助和支持的功能。第五章为“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的现状及完善”,为本文策论部分。中国目前已经从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两个层面建立起了治理腐败犯罪的基本框架,但是中国的腐败犯罪具有交易型腐败、金融腐败和集体腐败的特征,这些特性决定了腐败犯罪所得追回的不易。如果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标准,与罚没裁决相关的国际合作体系尚未建立,缺乏完善的犯罪所得返还与分享机制,对民事途径利用不足,以及行政合作的力度不够均是当前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遇到障碍的主要原因。解决这些问题并非没有途径。从法律角度而言,完善与罚没裁决相关的国际合作体系,建立犯罪所得返还与分享机制,充分利用民事途径,深化国际行政合作均为可以尝试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在实践中同样面临更深层次的困难:与罚没裁决相关的国际合作体系需要国家之间刑事合作的深层意愿;犯罪所得返还与分享机制需要应对如何对于犯罪所得进行透明管理的问题,利用民事途径必须解决交易型腐败广泛存在的情况下,国家和国有企业如何证明遭受到了损害,还需要解决国有资产管理不完善的问题;行政合作需要考虑完善与此相应的金融情报机构的完善和执法机关资源的匹配。毫无疑问,反腐败追赃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但与国际社会政治意愿相对的是实践中追回腐败所得的困难。国际或区域组织的报告以及国际腐败监测机构的数据均显示出国际追赃的成效难以尽如人意。为解决这些问题,国际追赃需要注重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协调,需要刑法措施和民法措施的并举,也需要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之间的利益平衡三个方面。国内法制与国际合作的双重要求增加了反腐败国际追赃的难度。尽管有国际条约作为反腐败国际追赃的法律依据,也有国际平台对此问题的解决进行倡导。但反腐败国际追赃实质上依赖于各国国内的经济政策、民主程度和法治状况。自威斯特法利亚时代开始,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之一就是各国可以确立和执行其独特的刑法体系,而这也是全球化浪潮最后席卷的领域。相比于其他领域,各国对于在刑法规则上的协调与融合分歧之大是无可避免的现象。刑法领域历来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项,但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加深,腐败犯罪逐渐得到了国际社会的重视,腐败犯罪所得的跨境流动也日益得到了各个国家的关注。然而,国家主权和国际规范之间依然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各国打击腐败意愿的差异,对于腐败行为定罪的分歧,金融监管力度差异、金融情报机构处理信息能力的不一以及技术和专业人员能力的不同使得国际公约在国内的执行并未取得非常理想的效果。而自腐败犯罪所得转移的防止和监控,到对腐败行为的调查、起诉、审判,以及腐败犯罪所得的返回和分享,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司法协助和行政合作。即使是以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腐败犯罪所得的追回,程序与证据中的国际合作也必不可少。国际合作依靠各国之间的政治互信和信息共享,但国际合作会因为各国过于宽泛的拒绝司法协助理由,过于严苛的司法协助条件和过于拖沓的司法协助程序而无法顺利进行。腐败犯罪所得的管理囿于主权原则的限制,国际社会和部分国家无法对资产追回国在腐败犯罪所得返还后的后续管理多加干涉,在贪污腐败为主要特点的国家中,对腐败犯罪所得后续管理的监管缺失极有可能引发新一轮的腐败。反腐败国际追赃中所涉及的刑法和民法的双重属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障碍。腐败犯罪所得的跨境流动触发多个管辖权,刑事管辖权的竞合可能遇到双重犯罪的问题,而司法协助中对外国罚没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也由于涉及到财产权和金融监管的问题,导致广泛的罚没裁决承认和执行的国际法制度尚未成形。民事诉讼会由于受到其他管辖区域刑事诉讼的影响在证据获取上遇到阻碍,在以刑事诉讼为基础的民事诉讼中,原告也可能因为过度依赖刑事判决结果而无法寻求有效的民事救济。金融情报信息的共享既要求国家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又要求满足打击洗钱犯罪的刑事需要。刑事指控依赖于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证据,金融机构却又出于自身业务发展和保密需要而难以满足刑事指控的要求。由于两个部门法的规定可能难以被满足,大量空壳银行、地下钱庄和避税天堂的出现为腐败犯罪人提供了更多可以利用的途径。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国际追赃中所需要考量的问题。无论是以刑事方式还是民事方式追回腐败犯罪所得,都会影响到腐败行为人以及利益第三人的财产权。在打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部分国家出于对财产权的保护而要求资产追回国提供更充足的证据材料,经历更复杂的司法和行政程序。独立没收在腐败犯罪所得的追回中发挥重要作用,但囿于部分国家对人权保护的顾虑而尚未能得到广泛的接受。保护财产权也可能为腐败行为人利用,其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多次主张财产权的存在,从而拖延资产追回的时间以转移、变卖、分割、分散财产。其也可能通过刑事诉讼法中正当程序、不得自证其罪和双重犯罪等人权保护原则而拒绝出庭作证以阻碍刑事诉讼的进行。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同样受上述三个原因的影响。从制度和执行角度而言,满足国内法制与国际合作的双重要求既需要国内机制的完善,也需要司法协助的增强。刑法和民法的双重属性需要综合考虑反腐败国际追赃途径,在以刑事法律治理为基础的前提下,将金融监管法律和民事法律纳入考量范围。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需要格外重视资产所在国对于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保护,以避免因为疏忽于此而带来的追回腐败犯罪所得的失败。对于反腐败国际追赃问题来说,国际共识业已达成,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的立法也具备一定的基础,而各国的执行机制与配合协助尚需推进和完善。所幸,国际社会和中国都逐渐认识到了这一问题。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世界银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经济与发展合作组织,欧盟,欧洲理事会,美洲国家组织,非洲联盟,西方七国国际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亚太经合组织对反腐败国际追赃的持续关注是一个令人值得欣喜的现象。同时,中国对于腐败犯罪治理的决心,在司法合作和资产分享方面取得的成绩也有目共睹。腐败犯罪所得的成功追回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彰显民主价值和正义,促进全球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意义不言而喻,而其更需要的是完善的机制和切实的执行。腐败犯罪所得的跨境流动是一种影响所有社会和经济的全球现象,只有综合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社会和社区组织的支持和参与,方能使得腐败犯罪所得追回工作行之有效。
蔡军[9](2012)在《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观念的检讨与重塑——基于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立法精神的解读》文中研究说明建国以来,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历经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严打的刑事政策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四个阶段。然而,这种总体上"严"字当头的刑事策略在反有组织犯罪的实践中效果并不明显,不能有效地遏制和预防此类犯罪的恶性演化。《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系列规定,展现出极其鲜明的刑事政策精神。结合我国"打黑除恶"斗争实践的梳理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立法精神的解读,笔者越来越强烈地意识到我国在反有组织犯罪的政策观念上存在偏差。基于对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观念的检讨和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立法精神的借鉴,我国在反有组织犯罪时应当确立新的刑事政策观念:(1)既要强化社会防卫,又要兼顾人权保障;(2)打防并举,打防并重;(3)基于本土特点,确立广义有组织犯罪概念;(4)科学认识有组织犯罪的事实危害,将其作为区别于一般共同犯罪的特殊犯罪类型。
魏怡然[10](2012)在《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从跨国人口贩运的概念、性质和发展趋势等基本问题入手,通过对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多边、区域、双边和单边法律制度进行分析,阐明它们的作用和特点,揭示存在的问题,进而剖析整个国际法律制度的成就和缺陷,并对如何完善和发展提出建议。本文由引言和正文两大部分构成。正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是人口贩运概述。从人口贩运入手,比较分析跨国人口贩运的概念、性质和其他相关问题,阐释跨国人口贩运的历史和严峻的现状。通过分析,归纳出跨国人口贩运在全球化背景下的发展趋势和特点,继而说明导致该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和条件。本章最后说明了该犯罪的危害性,证明对其进行全面国际法律控制实属必要,从而为后文的论证打下基础。第二章是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多边法律制度。主要论述联合国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条约和各机构采取的行动,以及其他重要国际组织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行动,本章分析了联合国主导的多边法律制度取得的成果,进而指出这一多边法律制度存在国际法规范失衡、执行机制强制力不足、联合国相关机构行动不确定因素过多,国际组织实践也存在矛盾和片面性等问题,表明深入研究跨国人口贩运,弥合各国的差异,共同应对该犯罪的重要性。第三章是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区域法律制度——以欧洲为例。通过分析欧洲联盟以刑事司法合作为目标构建的区域立法和司法机制,以及欧洲委员会以保护受害者为核心思想的人权条约体系和强力执行机制,阐明两个区域组织在打击跨国人口贩运方面的各自的功能与优势。与此同时,说明欧洲联盟的制度过于倾向维护联盟安全而非受害者保护与复原,造成欧洲联盟无法全面处理人口贩运现象之后的深层原因;而欧洲委员会的法律制度虽然为受害者提供了最详细、最广泛的保护规定,但却受制与缔约方的模糊态度,前景不明。本章认为,整体而言,欧洲的区域法律制度虽然规定最为成熟具体,但各方面的矛盾也非常突出:为获得更多缔约国而设的断开条款会损害条约的潜在效力,区域规定也凸显欧洲对人口贩运的本质理解偏差,法律规范也存在内部冲突,成员国的消极态度亦会削弱法律制度的作用。最后,建议这两大机构应加强合作,协力构建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区域联合机制。第四章是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双边法律机制——选择性实例分析。考虑到各国在跨国人口贩运中的不同地位,本章选择了美国与加拿大、美国与墨西哥、意大利与阿尔巴尼亚、意大利和波兰的双边合作为实例,分别代表目的地国之间、目的地国与来源地国之间、区域机制下目的地国与来源地国之间的双边合作。实证分析表明,现阶段各国的双边合作虽已取得一定成果,但整体仍处于起步阶段,合作程度层次不齐,效果不够理想。巩固合作基础,加深合作层次,扩大合作范围和方式并促进联合执法行动的开展是改善现状的可行之道。第五章是中国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法律制度。从中国对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需要出发,论述分析中国的单边法律应对机制。指出中国现行的立法过于分散且与条约义务严重不符,存在诸多漏洞而且尚未形成体系;中国的执法缺乏稳定的长效机制,而且执法目的存在偏差,重挡不重治,对于打击跨国人口贩运背后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无法产生实质影响,实际上会使执法机构和受害者陷入恶性循环。因此,必须对中国的立法和执法作出改进,通过制定专门立法、修改现有国内法规范、消除产生该犯罪的诱因,以及建立长效执法机制、以消除有组织犯罪集团为执法目标。第六章是结论,指出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国际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并作出建议。以前文对多边、区域、双边和单边法律制度的分析为基础,本章指出整个国际法律制度的构建基础并不稳固,规定和执行又存在失衡和功利化的弊病,执行机制则效力不足,在实践中尚未产生明显效果。而且,整个国际法律制度都体现出一种深层次的矛盾——即打击犯罪的全球治理的需要与国际法的不成体系的现实间的矛盾。本章继而认为,对国际法律制度的完善首先需要修改国际立法以确立统一标准,其次要加强实施机制,当然还要促进广范围、深层次的国际合作,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寻求国际司法的途径,最后建议加强对该问题的研究,指出弥合各国各地区在打击跨国人口贩运方面的差异,对各方面进行全面考虑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实现对该犯罪的控制。
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概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概述(论文提纲范文)
(1)控制下交付国际准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控制下交付国际准则的产生与演变 |
二、控制下交付国际准则的主要框架 |
(一)适当使用原则 |
(二)逐案判断原则 |
(三)安全原则 |
(四)同意原则 |
(五)国家主权原则 |
三、控制下交付国际准则与中国刑事诉讼 |
(2)跨国网络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跨国网络犯罪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述 |
2.1 跨国网络犯罪概述 |
2.1.1 跨国网络犯罪的发展 |
2.1.2 跨国网络犯罪的概念 |
2.1.3 跨国网络犯罪的特点 |
2.1.4 跨国网络犯罪的主要类型 |
2.2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述 |
2.2.1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概念 |
2.2.2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
2.3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手段 |
2.3.1 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 |
2.3.2 引渡 |
2.3.3 刑事诉讼移转管辖 |
2.3.4 外国生效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3章 跨国网络犯罪主要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 |
3.1 多边条约 |
3.1.1 网络犯罪公约 |
3.1.2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条约 |
3.1.3 其他条约 |
3.2 双边条约 |
3.3 相关国家立法 |
3.3.1 美国 |
3.3.2 加拿大 |
3.3.3 日本 |
3.3.4 中国 |
第4章 跨国网络犯罪中国际司法协助的困境 |
4.1 刑事管辖权的冲突 |
4.1.1 各国针对网络犯罪的理解不同 |
4.1.2 传统刑事管辖权规则的问题 |
4.2 调查取证的困难 |
4.2.1 现有国际规则体系存在法律空白 |
4.2.2 各国法律规定不同 |
4.2.3 电子证据本身的特点导致收集与保存困难 |
4.2.4 对诉讼参与人与个人隐私权利保护的忽视 |
4.3 引渡的争议 |
4.3.1 互惠原则与条约前置主义的限制 |
4.3.2 双重犯罪原则的限制 |
4.3.3 引渡程序繁杂 |
4.4 境外追赃困难 |
4.4.1 资金流向分散且多样,各国要求不尽相同 |
4.4.2 对资产分享制度存在分歧 |
第5章 跨国网络犯罪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发展趋势展望 |
5.1 确立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原则的建议 |
5.1.1 加强对网络犯罪认识的交流与合作 |
5.1.2 以属地管辖为原则,结合优先受理,加快国际公约的制定 |
5.2 针对跨国网络犯罪调查取证模式创新的探讨 |
5.2.1 国际规则制定的尝试 |
5.2.2 国内立法配套修改实施 |
5.2.3 简化电子取证程序,快速保存证据 |
5.2.4 权利保障的必要性 |
5.3 对引渡前提条件限制的变通 |
5.3.1 以国内立法确定无条约的例外情况,增加以个案协议为依据 |
5.3.2 加快引渡中双重犯罪原则的国际标准的制定 |
5.3.3 根据具体情况,简化引渡程序 |
5.4 加强境外追赃制度的国际交流 |
5.4.1 进一步加深境外追缴的国际交流合作 |
5.4.2 多选择共同实现资产分享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大湄公河次区域打击人口贩运法律合作机制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序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大湄公河次区域人口贩运现状 |
2.1 打击人口贩运犯罪立法发展与“人口贩运”定义 |
2.2 大湄公河次区域界定 |
2.3 该区域人口贩运现状 |
2.3.1 宏观现状与实例 |
2.3.2 趋势 |
2.3.3 原因 |
第3章 大湄公河次区域现有打击人口贩运合作机制 |
3.1 国际条约及相关文件 |
3.1.1 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条约及其议定书 |
3.1.2 次区域内备忘录与宣言 |
3.1.3 次区域内局部适用的法律文件 |
3.1.4 相关双边条约及各国打击人口贩运立法 |
3.2 大湄公河次区域多边法律合作机制 |
3.2.1 国际社会:联合国打击次区域内人口贩运项目UNIAP和UN-ACT |
3.2.2 次区域六国主导:“六国合作反拐进程”COMMIT |
3.2.3 中国与东盟:东盟内部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机制 |
3.2.4 新生力量:澜沧江湄公河综合执法安全合作中心 |
3.3 大湄公河次区域现有打击人口贩运法律合作机制不足之处 |
3.3.1 次区域六国人口贩运相关实体法规定不一 |
3.3.2 缺乏统一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
3.3.3 相关合作法律机制缺乏协调性和完整性 |
3.4 国际打击人口贩运法律合作机制成功经验分析 |
3.4.1 欧盟 |
3.4.2 欧洲委员会 |
3.4.3 双边合作之美国与墨西哥 |
3.4.4 双边合作之意大利与波兰 |
第4章 次区域打击人口贩运法律合作机制完善建议 |
4.1 完善和统一区域内打击人口贩运法律 |
4.1.1 完善与统一打击人口贩运相关实体法 |
4.1.2 统一与完善刑事司法合作条约 |
4.2 加强现有机制协调性和完整性 |
4.2.1 确立统一协调机构 |
4.2.2 增设监督机构 |
4.2.3 完善受害者援助制度和机构 |
4.3 增大与国际组织合作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4)论依托《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概况 |
(一) 当前我国跨国电信诈骗犯罪总体情况 |
1. 案件数量逐年增加,造成经济损失不断增多 |
2. 使用互联网新型技术,犯罪手段类型多样 |
3. 层层设套欺骗群众,受害者基数庞大 |
4.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周边存在一定的灰色产业群 |
(二) 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作案手法 |
1. 信息渠道 |
2. 资金渠道 |
3. 人员渠道 |
(三) “12.03”特大跨国电信诈骗案剖析 |
1. “12.03”案件基本情况 |
2. “12.03”案件国际执法合作的内容 |
3. “12.03”案对侦办其他同类案件的启示 |
二、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适用《公约》的刑事定罪 |
(一) 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属于《公约》所规定的跨国犯罪 |
1. 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实施过程涉及多个国家 |
2. 组织者和受害者大多都是我国公民 |
(二) 跨国电信网络诈骗属于跨国有组织犯罪 |
1. 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组织性特征 |
2. 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谋取经济利益的特征 |
3. 跨国电信网络诈骗实施过程中含有洗钱环节 |
(三) 跨国电信网络诈骗已达到《公约》要求的“严重犯罪”标准 |
1. 跨国电信诈骗的涉案金额 |
2. 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的严重社会危害性 |
三、贯彻《公约》确定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管辖权 |
(一) 《公约》关于有组织犯罪刑事管辖权的规定 |
1. 属地管辖原则 |
2. 属人管辖原则 |
3. 保护管辖原则 |
4. 普遍管辖原则 |
(二) 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冲突 |
1. 因相同管辖原则而发生的刑事管辖权冲突 |
2. 因不同管辖原则而发生的刑事管辖权冲突 |
3. 因其他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而发生的刑事管辖权冲突 |
(三) 对跨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管辖冲突的解决 |
1. 以条约优先原则为基本原则 |
2. 以有限扩大属地管辖原则为主要原则 |
3. 针对特定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分别适用属人和保护管辖原则 |
4. 把先理原则作为管辖的补充原则 |
5. 履行“不引渡则起诉”的法律义务 |
四、依托《公约》对跨国电信诈骗犯罪开展执法合作 |
(一) 《公约》关于执法合作的有关规定 |
1. 有组织犯罪情报交流以及犯罪方法资料的交换 |
2. 就有组织犯罪事实进行调查并提供必要的物品供分析调查之用 |
3. 加强部门、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的协调交流 |
(二) 开展执法合作应当遵循的原则 |
1. 国家主权原则 |
2. 自愿互惠原则 |
(三) 开展执法合作的程序部分 |
1. 请求阶段 |
2. 审查阶段 |
3. 处理阶段 |
(三) 开展执法合作的实体部分 |
1. 对犯罪信息情报进行交换 |
2、根据办案需要提供相应物证 |
3. 赴相关国家开展域外调查 |
4. 引渡之外的替代性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论沿海国对跨国非法捕捞活动的刑事管辖权(论文提纲范文)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沿海国对跨国非法捕捞活动的刑事管辖权 |
(一) 领海内的刑事管辖权 |
1.捕捞 |
2.捕捞相关活动 |
(二) 专属经济区内的刑事管辖权 |
(三) 本国管辖水域外的刑事管辖权 |
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下沿海国对跨国非法捕捞活动的刑事管辖权 |
(一) 领海内的刑事管辖权 |
1.涉及有组织犯罪集团的犯罪 |
2.共谋共同犯罪 |
3.洗钱犯罪 |
(二) 领海外的刑事管辖权 |
三两部公约对沿海国刑事管辖权所作规定之间的互动 |
(一)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下的沿海国管辖权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船旗国管辖权存在潜在冲突 |
(二)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排除适用监禁的规定对沿海国行使《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下的刑事管辖权形成制约 |
四中国对跨国非法捕捞活动的刑事管辖权 |
(一) 中国刑事管辖权通常限于领海之内的犯罪 |
1.偷越国边境罪 |
2.走私罪和非法经营罪 |
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
4.洗钱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
(二) 中国刑事管辖权可扩展至专属经济区的犯罪 |
五结语 |
(7)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研究难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腐败与腐败犯罪 |
一、腐败的源起 |
二、公共权力异化——腐败的本质特征 |
三、腐败犯罪——腐败的法律界域 |
第二节 反腐败跨境追逃 |
一、腐败分子外逃近况 |
二、腐败分子外逃特点 |
三、反腐败跨境追逃现状 |
第三节 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 |
一、国际合作概述 |
二、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
三、国际合作的基本原则 |
第二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基本框架 |
第一节 全球合作平台 |
一、国际条约 |
二、国际刑警组织 |
第二节 区域合作论坛 |
一、亚太经合组织 |
二、二十国集团 |
第三节 双边合作机制 |
一、美国 |
二、加拿大 |
三、澳大利亚 |
四、东盟 |
第三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主要途径 |
第一节 引渡 |
一、引渡的沿革 |
二、引渡的程序 |
三、引渡诸原则的新趋向——以中国的引渡实践为视角 |
第二节 移民遣返——以“赖昌星案”为导入 |
一、移民遣返的主要内容 |
二、对赖昌星实施跨境追逃的策略选择 |
三、移民遣返的特点 |
第三节 异地追诉——以“开平案”、“李继祥案”为引入 |
一、异地追诉与移民遣返、“或引渡或起诉” |
二、异地追诉的特点 |
第四节 劝返——以“胡星案”、“杨秀珠案”为切入 |
一、劝返的实质 |
二、劝返的特点 |
第四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刑事司法协助 |
第一节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概述 |
一、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涵义 |
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特征 |
第二节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新常态 |
一、主动协助 |
二、远程视频听证 |
三、执法合作 |
四、资产追回 |
第三节 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
第五章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改进策略 |
第一节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总体评价 |
一、多边机制难以援用 |
二、认知偏见客观存在 |
三、实务操作水平不高 |
四、资产追回有待加强 |
第二节 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的完善路径 |
一、加快签订引渡条约 |
二、弱化死刑负面影响 |
三、完善国内专门立法 |
四、强化犯罪资产追回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反腐败国际追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反腐败国际追赃法律问题总论 |
第一节 腐败与腐败犯罪的界定 |
一、腐败的定义及其表现形式 |
二、腐败犯罪的界定 |
第二节 反腐败国际追赃的界定 |
一、国际追赃的概念 |
二、国际追赃的范围 |
三、腐败犯罪所得转移的主要类型 |
第三节 反腐败国际追赃之现状与困境 |
一、反腐败国际追赃的现状 |
二、反腐败国际追赃的困境 |
第二章 反腐败国际追赃的刑事途径 |
第一节 承认与执行外国罚没裁决 |
一、承认与执行外国罚没裁决的条件和程序 |
二、国际法对国内罚没裁决制度的协调 |
第二节 罚没来自外国的犯罪所得 |
一、罚没来自外国犯罪所得刑事管辖权的确立 |
二、罚没来自外国犯罪所得的实践 |
三、罚没来自外国犯罪所得的司法协助 |
第三节 罚没资产的返还与处分 |
一、罚没资产的返还制度 |
二、罚没资产的分享制度 |
三、罚没资产的后续管理 |
第三章 反腐败国际追赃的民事途径 |
第一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民事途径 |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引入民事途径的法理依据 |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关于民事途径的内容 |
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民事途径在国内法上的适用 |
第二节 反腐败国际追赃民事诉讼的种类 |
一、信义义务之诉 |
二、合同之诉 |
三、侵权之诉 |
四、物权之诉 |
第三节 反腐败国际追赃中以刑事为基础的民事诉讼 |
一、独立于刑事诉讼的民事诉讼 |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
第四节 反腐败国际追赃民事诉讼的程序与证据问题 |
一、反腐败国际追赃民事诉讼的法院选择 |
二、反腐败国际追赃民事诉讼的举证问题 |
三、反腐败国际追赃民事诉讼的临时措施 |
第四章 反腐败国际追赃的行政合作 |
第一节 反腐败国际追赃的金融情报交换 |
一、国际金融情报交换网络的设立 |
二、国内金融情报机构的设立 |
第二节 反腐败国际追赃的非正式协助 |
一、非正式协助的主要内容 |
二、非正式协助的主要渠道 |
第五章 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制度及其完善 |
第一节 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现状 |
一、中国腐败犯罪的特征 |
二、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的法律依据 |
三、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的实践 |
第二节 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
一、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中国反腐败国际追赃制度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观念的检讨与重塑——基于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立法精神的解读(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我国当前反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政策考察 |
(一)我国“打黑除恶”刑事政策之变迁 |
(二)我国当前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之评析 |
二、《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之立法精神解读 |
(一)宏观层面刑事政策观念之解读 |
(二)微观层面刑事政策观念之解读 |
三、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观念之检讨 |
(一)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观念定位不清 |
(二)重打击轻预防,仍将刑罚作为处理 |
(三)立法上采用狭义的犯罪概念 |
(四)厉而不严,未能全面犯罪化 |
(五)司法措施缺乏针对性,效率低下 |
四、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观念的重塑 |
(一)既要强化社会防卫,又要兼顾人权保障 |
(二)打防并举,打防并重 |
(三)基于本土特点,确立广义有组织犯罪概念 |
(四)科学认识有组织犯罪的事实危害,将其作为区别于一般共同犯罪的特殊犯罪形态 |
(10)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问题的背景 |
0.2 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
1 跨国人口贩运概述 |
1.1 跨国人口贩运的概念与性质 |
1.1.1 跨国人口贩运的概念 |
1.1.2 跨国人口贩运的性质 |
1.1.3 跨国人口贩运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 |
1.2 跨国人口贩运的历史与现实 |
1.2.1 跨国人口贩运的历史 |
1.2.2 跨国人口贩运的现实 |
1.3 跨国人口贩运的发展趋势 |
1.3.1 组织的集团化 |
1.3.2 范围的国际化 |
1.3.3 方式的智能化 |
1.3.4 手段的多样化 |
1.4 跨国人口贩运产生发展的原因和危害 |
1.4.1 跨国人口贩运产生发展的原因 |
1.4.2 跨国人口贩运的危害 |
2 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多边法律制度 |
2.1 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早期国际法 |
2.1.1 《禁奴公约》及其相关条约的规定 |
2.1.2 早期四公约的规定 |
2.2 联合国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条约体系 |
2.2.1 人权保障条约的规定 |
2.2.2 打击为卖淫目的而贩卖人口的专门性条约的规定 |
2.2.3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与其《防止、禁止和惩治人口贩运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议定书》的规定与执行 |
2.3 联合国机构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实践 |
2.3.1 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的行动计划 |
2.3.2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人权保障建议 |
2.3.3 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合作行动 |
2.3.4 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申请纲领 |
2.3.5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儿童保护指导 |
2.4 专门性国际组织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实践 |
2.4.1 国际劳工组织的条约和行动计划 |
2.4.2 国际移民组织的行动计划 |
2.4.3 国际刑警组织的协助行动 |
2.5 小结 |
2.5.1 国际法律规范的漏洞与失衡 |
2.5.2 执行机制的局限 |
2.5.3 联合国各相关机构行动的不确定性 |
2.5.4 国际组织实践的矛盾与片面性 |
3 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区域法律制度——以欧洲为代表 |
3.1 欧洲跨国人口贩运现状 |
3.1.1 欧洲跨国人口贩运趋向 |
3.1.2 欧洲跨国人口贩运类型 |
3.2 欧盟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法律制度 |
3.2.1 欧盟的立法背景 |
3.2.2 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 |
3.2.3 欧盟的司法合作机制 |
3.2.4 评价 |
3.3 欧委会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法律制度 |
3.3.1 欧委会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行动 |
3.3.2 欧委会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条约 |
3.3.3 评价 |
3.4 小结 |
3.4.1 断开条款对条约效力的危害 |
3.4.2 对人口贩运本质的理解偏差 |
3.4.3 法律规范的内在冲突 |
3.4.4 成员国的消极态度削弱法律制度的作用 |
4 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双边法律合作机制——选择性实例分析 |
4.1 美国与加拿大的双边合作 |
4.1.1 美国与加拿大双边合作的背景 |
4.1.2 美国与加拿大的双边合作条约 |
4.1.3 美国与加拿大的双边执法合作机制 |
4.2 美国与墨西哥的双边合作 |
4.2.1 美国与墨西哥双边合作的背景 |
4.2.2 美国与墨西哥的双边行动计划 |
4.2.3 美国与墨西哥的双边联合执法项目——以“打击跨国威胁同盟”为例 |
4.3 意大利与阿尔巴尼亚的双边合作 |
4.3.1 意大利与阿尔巴尼亚双边合作的背景 |
4.3.2 意大利对阿尔巴尼亚的法律援助 |
4.3.3 意大利与阿尔巴尼亚的双边执法合作——以“普纳”行动为例 |
4.4 波兰与意大利的双边执法合作——以“福地”行动为例 |
4.4.1 “福地”行动的背景 |
4.4.2 “福地”行动的开展 |
4.5 小结 |
5 中国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法律制度 |
5.1 中国的跨国人口贩运现状 |
5.1.1 中国作为跨国人口贩运的来源地国 |
5.1.2 中国作为跨国人口贩运的目的地国 |
5.2 中国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法律规定 |
5.2.1 跨国人口贩运的相关概念 |
5.2.2 犯罪的刑事制裁 |
5.2.3 保护受害者 |
5.3 中国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执法行为 |
5.3.1 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 |
5.3.2 改进边境控制方式 |
5.3.3 增强国内控制力度 |
5.3.4 积极预防犯罪 |
5.4 中国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国际合作措施 |
5.4.1 加入相关国际条约 |
5.4.2 开展与国际组织的合作 |
5.4.3 积极订立双边条约 |
5.4.4 多样化的对外执法合作 |
5.5 小结 |
5.5.1 中国打击跨国人口贩运存在的问题 |
5.5.2 中国打击跨国人口贩运改进的建议 |
6 结论: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国际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建议 |
6.1 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国际法律制度面临的问题 |
6.1.1 立法建立在不精确的数据资料之上 |
6.1.2 规定和执行的失衡及过于功利化 |
6.1.3 执行机制效力不足 |
6.1.4 实践收效甚微 |
6.1.5 全球治理的需要与国际法的不成体系性的矛盾 |
6.2 对国际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6.2.1 修改国际立法,建立统一标准 |
6.2.2 加强实施机制 |
6.2.3 促进国际合作 |
6.2.4 寻求国际司法途径 |
6.2.5 开展综合性研究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附件 |
四、《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概述(论文参考文献)
- [1]控制下交付国际准则研究[J]. 邓立军. 犯罪研究, 2021(01)
- [2]跨国网络犯罪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研究[D]. 徐雅丽. 南昌大学, 2020(01)
- [3]大湄公河次区域打击人口贩运法律合作机制探究[D]. 董益君.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0(02)
- [4]论依托《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D]. 于超. 云南大学, 2018(04)
- [5]控制下交付发展与演变的国际新趋势[J]. 邓立军. 公安学研究, 2018(03)
- [6]论沿海国对跨国非法捕捞活动的刑事管辖权[J]. 夏亮. 国际法研究, 2018(03)
- [7]中国反腐败跨境追逃国际合作问题研究[D]. 殷超峰.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8]反腐败国际追赃法律问题研究[D]. 卢月.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9]我国反有组织犯罪刑事政策观念的检讨与重塑——基于对《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立法精神的解读[J]. 蔡军. 刑法论丛, 2012(03)
- [10]打击跨国人口贩运的国际法律制度研究[D]. 魏怡然. 武汉大学, 20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