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争议的解决 (二)(论文文献综述)
黄健昀[1](2022)在《国际商事混合争议解决机制论》文中指出国际商事混合争议解决机制是不同种类争议解决方式之间的有机结合。该机制能够促进国际争端的高效解决,保证裁决所确认利益得到有效实现。但因其与传统的程序正义观念不兼容,易招致正当程序下裁判者中立性与程序保密性等原则的质疑。目前,混合争议解决机制主要产生并服务于国际金融中心内的"新法律中心",体现了一国提供涉外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混合争议解决机制有助于构建并形成"新法律中心"内的核心竞争力。
池漫郊,任清[2](2021)在《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年度观察(2021)》文中提出一、概述投资仲裁是指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因为与投资有关的争议而进行的仲裁。随着中国在国际和国内投资治理的实践不断丰富,中国也在缔结国际投资协定方面谈判取得进展,相关国内立法也日趋完善。与此同时,外国投资者针对中国政府和中国投资者对外国政府提起的投资仲裁案件也不断增长,社会各界对于投资仲裁的关注日益增多。
姬玉[3](2021)在《“一带一路”域内税收征管合作视角下的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文中认为2013年,习近平主席发起“一带一路”倡议,并诚挚邀请“一带一路”域内国家加入,截至目前为止共有65个国家加入“一带一路”倡议中。经过7年的共同努力,“一带一路”域内跨境贸易日益增加,沿线各国之间经济联系更加紧密。我国作为“一带一路”发起国,更是与域内各国建立了更加密切友好的合作贸易关系,国家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在税收领域,从“一带一路”倡议践行发展至今,我国与“一带一路”域内国家通过签订税收协定、合作协议、建立和加入税收征管合作组织等方式搭建税收合作沟通桥梁,致力于达成跨境税收领域征管共识,追求长期稳定的税收征管合作关系。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地方贸易保护主义的崛起、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贸易方式的改变等外界因素,全球税收环境也随之变化,数字税的征收、税收征管数字化的提出等税收变化致使全球税收不确性增加,跨境税收领域面对的挑战及矛盾日益凸显,从全球防止重复征税到全球反避税,跨境税收关注点不仅局限于所得税领域,货劳税问题也逐渐引起大众关注,国家间的税收竞争及对本国税收利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税收争议覆盖范围扩大、争议内容不断新增,但目前域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效率低、效力弱的问题致使跨境税收争议问题难于解决。再加之“一带一路”域内发展中国家较多,其经济发展水平、政府法治化水平、监管服务水平普遍不高,进一步降低了税收争议解决的效率和效力。2019年于我国乌镇举行了第一届“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并发布相关的成果文件,此次论坛初步建立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成立了税收征管能力促进联盟、制定了“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计划——《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会议成果对“一带一路”域内税收征管合作的发展具有前所未有的促进作用和里程碑式的意义。《乌镇行动计划(2019-2021)》中将“加快税收争议解决”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并在文件中提出加快税收争议解决的对应改进措施。由此可见改进现行域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在税收征管合作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本文以“一带一路”域内我国与沿线国家的税收征管合作为背景,首先将概述目前国际社会关于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相关概念、理论及实际操作路径。其次,将范围缩小至“一带一路”域内,通过理论研究、政策梳理、数据分析、案例探讨等方式介绍税收合作成果下“一带一路”域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设情况、具体方式和实际运行情况,并梳理和总结出了“一带一路”域内国家之间双边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目前存在解决效率较低、规则不完善、解决方法较为局限及实际中执行能力不足等问题并分析了产生以上问题的成因;最后,借鉴相关国际争议解决机制经验的同时,结合“一带一路”域内税收征管合作的未来规划、区域内经济发展及沿线国家税收环境变化趋势等因素,提出适用于“一带一路”域内可完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对策思路,其中主要思路包括两点内容:一应该加强“一带一路”域内的税收征管合作。税收征管合作对跨境税收争议解决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税收争议的解决应建立在和谐、稳定、有序的税收征管合作中。因此,税收征管合作应与域内发展趋势紧密结合,以税收助力域内各国之间的持续发展、合作共赢。另外,应该深化现有的合作内容,其中就包括扩大税收征管合作范围、提高域内税收确定性,加强域内税收征管合作人才队伍的建设。二完善域内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主要从域内和国内两个角度出发,域内应该更新和完善现有的MAP内容和条款、增加解决税收争议的补充措施、重视跨境纳税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参与权。对于我国国内,应紧密衔接我国与他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条款以此完善国内相关政策法规,同时也应该提高国内涉外税收人才的服务能力和征管能力。
王鈊平[4](2020)在《国际文物纠纷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文中研究表明以中国为首的文物流失国普遍存在大量流失海外的文物亟待追回,然而由于流失年代久远以及不同国家法律规定差异等问题,文物回归之路阻碍重重,追索文物的进程往往耗时多年,甚至无法得到理想结果。近年来,国际社会不断涌现文物归还的承诺性宣言,并对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予以重视,实践中通过诉讼外争议解决途径返还的文物也逐渐增多,这一机制正以自身独特的优势为文物返还问题带来新的生机。因此,有必要考察国际文物纠纷领域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分析其制度优势与完善机制,为国际文物纠纷解决提供新的指引,亦为我国追索流失文物的工作提供参考经验。本文立足于国际文物纠纷这一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通过对国际上以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成功返还的案例进行分析,归纳出现有案例中的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对国际文物纠纷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进行考察与评估,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概述了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的一般概念与制度特征。明确以协商与谈判、调停与调解、斡旋、调查、仲裁为基础的分类模式,并说明此类争议解决途径具有的低成本、高自主性、高保密性与多种可能性的机制特征。第二章在第一章基础上阐述了文物纠纷领域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的现状。目前国际文物纠纷领域也有对应的协商与谈判、调停与调解、斡旋、调查、仲裁制度,但特别地,针对文物纠纷自身特点,国际社会还构建了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促进文化财产归还原属国或返还非法占有文化财产政府间委员会”(即“ICPRCP”)主导的国际文物纠纷斡旋机制,以国际博物馆协会(即“ICOM”)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即“WIPO”)主导的调停程序,以及欧洲国家建立的殖民背景文物纠纷解决专门机构。第三章在前两章制度阐述的基础上展开了相关案例的实证研究。截止目前,各种诉讼外争议解决途径均有成功处理国际文物纠纷的案例,本文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类分析与研究,归纳出了通过此类途径解决国际文物纠纷的经验,如把握证据标准灵活举证、重视道德情感与媒体的力量、发挥政治外交途径的作用、多种方式综合运用等。第四章对第三章案例分析进行再度审视,发现现有国际文物纠纷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的缺陷,并提出应构建针以国家为争议主体和以非国家为争议主体的两个并行的国际文物纠纷诉讼外争议解决平台,并各自辅以工作组研究文物纠纷领域问题,并对应完善流失文物信息的采集与整合。在此基础上,文章提出了国际文物纠纷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的构建设想,讨论了我国文物追索工作的优化路径。最后建议我国构建文物纠纷诉讼外争议解决平台,同时完善我国海外流失文物追索策略,以解决我国追索流失文物工作中面临的独特问题,并最终帮助这些流失文物回归祖国。
袁晶晶[5](2020)在《基于论证模型的工程计量估价争议案例库构建》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进程中,由房地产业带动的建筑业,已成为我国经济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争议知识应用的低效性,争议解决效率低下,合同履行效率低所带来的资源浪费问题也不易解决,对工程建设也带来了不良影响。计量、估价作为影响争议主要因素,也是研究的重点,目前争议研究仍存在着一些如引起争议的因素分析过于笼统,主要从风险规避角度出发,不能直接应用于现场的争议解决;合同价款争议研究多从规则条款解析出发,缺少结合争议实际场景的解析应用;缺乏结合法律论证过程的分析研究,未能探讨法律论证因素之间的论证与反驳关系等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利用争议论证知识,了解争议论证机理是目前有待思考研究的问题。针对上述情况,本文围绕着计量估价争议相关问题做了如下研究:(1)本文利用案例分析法,选取63篇案例判决文书作为基础进行信息拆解,提取其中的裁定事项、法律规则、事实认定、证据和最终结论,统计分析了争议合同模式、争议主体、争议结果以及证据使用的分布情况,并将其中109项争议焦点归纳为9种争议类型。(2)本文在司法三段论基础上结合判决实践困境总结影响判决要点:诉讼标的、法律适用、事实争点以及证据论证,并根据我国司法论证程序和IRAC模型建立诉讼一方当事人的论证过程图式,根据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概念,扩充形成包含争议双方论证过程和反驳模式的案例全过程论证模型,结合计量估价争议判决的从约原则、程序原则和证据原则,最终形成计量估价争议论证理论框架并以实证案例为例解释说明。(3)利用Access关系数据库技术,以论证模型的基本节点作为案例库的基本属性体系建立实体集,并结合论证关系建立联系集,最终形成计量估价争议的关系数据模型。保证案例库的可扩充性的同时,可以利用交叉查询技术分析争议问题和论证判决因素、论证规则、证据以及反驳策略之间的关联性,并通过案例检索技术为争议论证组织提供了先例参考。(4)总结分析计量估价案例论证策略的应用,从规则应用、证据分析以及司法鉴定三方面分析争议论证过程中常用理由和论证薄弱点,分析论证策略对争议结果的影响。本研究通过总结工程计量估价争议论证的一般性规律和主要问题类型,构筑论证模型分析计量估价争议机理问题,帮助研究人员更好的理解法律、合同规则与证据应用、事实证明之间的关系;并且以论证模型作为属性体系构建案例库,为争议论证因素的关联性挖掘提供了依据,并且可以本案例库为基础,加入不同类型的争议案例;争议机理的研究为争议双方针对争议问题论证方式的选取、证据的收集以及预测相对方的论证、反驳策略提供一定的参考。
赵钧天[6](2020)在《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电子商务日渐兴起,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然而我们在享受这种便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也会因为诸如产品质量、运输、价款等问题产生争议和纠纷。这其中,跨境电子商务争议更为复杂,由于其涉及到不同地区的司法管辖权不同、法律适用不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困难、电子商务案件标的额低而传统争议解决方式成本高等诸多问题而使得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难以为继。倘若不能保证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将会打击电子商务中弱势的一方(通常是消费者)对该领域的信心,进而影响市场的发展。因此,寻求合理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是十分必要的。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DR)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具备良好的的应用前景,比如欧盟已经设立了统一的ODR平台处理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了第三工作组专注于ODR领域,旨在建立相关的程序规则等。ODR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对于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有着天然的优势。但是与传统争议解决机制相类似,ODR虽然为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提供了便利,却仍然无法有效处理执行难的问题。跨境电子商务争议中的执行难主要表现在在和解协议、调解书和仲裁裁决有赖于商家的自觉履行,一般情况下和解协议和调解书是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即使仲裁裁决可以依照《纽约公约》得到承认与执行,经济成本等因素也会使得消费者望而却步。以信用标记、第三方机构代为处理交易的金钱往来为代表的间接执行机制在跨境电子商务执行中起到了一定作用。此外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区块链技术为基础的智能合约逐渐地进入我们眼球,利用它的自动执行机制或许可以为我们解决执行难提供新的思路。文章后半部分根据现有的争议解决机制及执行机制,结合新的技术提出了对我国未来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体系的构建设想,建立一个从事前争议预防到事后裁决执行全流程的争议解决体系可以有效应对跨境电子商务争议,提振消费者信心,更好地促进电子商务领域高速发展进而促进我国地经济发展。本文主要分为五个章节,第一个章节主要是对跨境电子商务及其争议的含义、特点、现状等进行梳理。阐述明确本文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并对这一问题的国际国内情况进行系统的梳理归纳。第二章主要介绍了传统的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包括跨国诉讼、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调解这些常规解决机制以及欧洲小额诉讼程序、平台内部解决这些较为特别的解决机制。对于每种解决机制分别进行了较为细致地评析,分析其是否能有效适用于当前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解决。第三章主要介绍了新型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ODR,对ODR的含义、背景、模式、优缺点、国际适用情况、我国适用情况及如何完善作了一个全方位的细致分析。第四章主要阐述的是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的执行问题,执行难一直是困扰争议解决的大问题,该章节主要介绍了一些较为有用的间接执行机制,比如信用评级等。此外还结合最新的以区块链为基础的智能合约技术分析将这种新兴科技应用于执行中的可能性及优势所在。第五章是对我国未来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的构想,搭建一个从事前争议预防到事后有效执行的全流程争议解决体系。
LAGIEWSKA MAGDALENA KATARZYNA[7](2020)在《中国与波兰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比较研究》文中提出仲裁是代替性争议解决方式之一(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自20世纪以来仲裁制度迅速发展,成为商人之间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仲裁程序有别于民商事诉讼。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联合国经社理事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分别在1958年和1985年制定颁布了《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这些规定普遍被视为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核心。如今,各国采取国内仲裁立法时固然模仿国际商事仲裁法的规定,但也采取特色的仲裁制度。本论文涉及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中波两国不同法律制度影响到两国特色的仲裁制度。随着中国“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实践,中波经济活动及经济关系不断增多和加强,与此同时,相关争议的解决显得尤为重要。在此过程中,国际商事仲裁不失为重要的争议解决途径。仲裁协议作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石,在国际商事仲裁理论和实践中都受到极大重视。目前,国际社会以及多数国家都阐明支持仲裁争议解决方式的立场。进行仲裁程序是当今解决纠纷的最重要的替代方法之一。同时,各国在可仲裁性、承认仲裁协议效力方面采取的态度越来越开明,进一步扩大了纠纷的可仲裁范围。各国的立法不仅有助于这种争议解决方法的普及,而且也支持仲裁的发展。尽管各国国内立法通过与国际商事仲裁法有关的国际法律,尤其《纽约公约》及《示范法》的规定,但是国际商事仲裁法不断发展。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实践的发展,中波两国经济关系更为密切。因此,未来两国之间经济纠纷可能会不断增多,对两国仲裁制度进行研究十分必要。尽管国际仲裁法是各国仲裁立法的核心,但是各国在具体立法过程中仍然存在具体的差异,这些差异可能隐含着各种实际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涉及仲裁协议效力的最新法律问题,对中波两国仲裁法的相同及差异之处进行深入分析。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理论基础,共3节内容。首先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从介绍国际法中有效的仲裁协议的定义开始,分析中国法律以及波兰法律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同时,对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进行了分析,详细说明了“国际”及“商事”两个术语下的相关内容。本章还论述了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点、性质与种类。最后,本章对仲裁协议效力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其来源和表现进行了研究。第二章,中国与波兰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共4节内容。首先结合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发展趋势以及中国和波兰法律规定,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形式要件进行分析,具体包括仲裁协议的书面形式要求、签署的要求以及特殊情况下仲裁协议的形式。其次,本章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实质要件进行了研究,具体包括仲裁协议实质要件的基本要素及“选择要素”两方面内容。同时,还结合具体规定和实践深入研究了仲裁协议实质要件认定的变动和发展趋势。再次,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与可仲裁性问题进行了研究。在为可仲裁性下定义的同时,介绍了中国和波兰两国法律中关于可仲裁性范围问题。最后,本章界定了“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探讨了中国与波兰关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的法律与实践问题。第三章,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与仲裁协议效力,共3节内容。首先阐述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基础及其法律意义,论述仲裁条款独立性的法理依据以及仲裁条款独立性与管辖权问题,讨论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对仲裁协议效力是否具有影响。第二节及第三节论述中国、波兰关于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具体实践。第四章,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共3节内容。首先是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效力的概述。从传统的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概念来看,仲裁协议仅仅对签署人具有法律效力。但是,随着国际经济活动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上述传统的概念嬗变为仲裁协议同时对未签署人具有法律效力。其次,本章介绍了中国与波兰法律关于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效力的规定。具体内容包括:子公司订立的仲裁条款对母公司的拘束力、代理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对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仲裁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情况下仲裁协议的约束力、合同转让情况下仲裁协议的约束力及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最后,讨论了中国与波兰关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第五章,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及法律适用,共2节内容。首先分析了仲裁协议效力与仲裁管辖权异议问题。同时,介绍了中国与波兰两国法律关于仲裁管辖权原则的不同规定。其次,介绍了中国与波兰关于判断仲裁协议效力准据法的不同规定及法律实践。第六章,“一带一路”倡议下中波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协调,共3节内容。首先从“一带一路”倡议的制度背景、政策背景以及理念与文化背景三个方面说明中波法律合作的可能性。其次,阐明中波两国在立法、司法与仲裁实践方面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差异。最后,从立法、司法协调以及仲裁实践的互学互鉴三个方面对中国、波兰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的协调问题提出建议。综上所述,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迅速发展,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国际商事争端的代替性争议解决方式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最重要的争端解决方式。虽然国际商事仲裁法(例如:《纽约公约》、《示范法》)是国际商事仲裁立法的核心,但是许多国家仍然在国内仲裁立法中采取具体的规定,各国的仲裁制度各具特色。由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被普遍视为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推进的重要前提。因此,应该加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的研究。2013年以来,中国“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工程不断推进,中国与其他国家的经济关系日益密切。波兰位于中东欧地区,在“一带一路”倡议中具有重要地位。随着中波经济关系日益密切,未来发生商事争议的可能性很大,为了防止因仲裁协议效力认定问题导致相关争议无法提交仲裁解决,有必要对中国与波兰在仲裁协议效力规定方面进行协调。。
Thomas J.Stipanowich,Veronique Fraser,黄吉日[8](2019)在《混合模式的争议解决国际工作组——探索商事案件中调解、评估与仲裁之间的互动》文中研究说明全球文化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差异使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实践日趋复杂,在这一背景之下,本文深入地探索了仲裁、评估、调解或旨在促成特定合意的其他程序之间的互动,从全新视角更有价值地概述由各种纠纷解决情景组成的光谱。本文基于争议解决的目标、文化、法律传统以及其他一些因素,提供更系统的考察和比较这些场景下不同的实践与观点的基本方案。此外,本文为国际争议解决实践指南的形成提供了方向、指引以及国际性的对话平台。
贺大伟[9](2019)在《我国航空仲裁适用限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学位论文为经济法专业(学科)产业法方向下关于航空仲裁制度的主题研究,以规范、调整航空仲裁的国内法规则、国际法规则及相关实践为研究对象,旨在对于我国现阶段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法律问题作出清晰阐释,明确我国航空仲裁的适用性命题在学理层面的论证基础和实践层面的实然绩效,在此基础之上,针对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分析并探讨相应对策。本文拟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学理层面清晰界定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以推动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航空争议解决领域,仲裁虽然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且在若干维度与航空争议的产业特征高度契合,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可以适用于航空争议的所有领域,对于这一情形,本文将其归纳为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作为航空仲裁理论的基础性问题之一,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构成了某一类型航空争议能否适用仲裁解决的前置性条件,进而成为航空仲裁机制能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假设。以航空仲裁适用限度为选题,主要考量基点在于:第一、航空仲裁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近年来,随着航空争议的持续增多,我国实践领域的航空仲裁机制已初步完成构建,航空仲裁已发展为航空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法律选项、行业仲裁的重要制度创新、仲裁法与航空法的重要改革实践。第二、对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界定与论证已构成航空仲裁理论发展与制度完善的前提之一。目前,就航空仲裁的适用性而言,存在着法律规范相对欠缺协同性、机制实践相对欠缺体系性等具体问题,并呈现出航空争议“泛仲裁化”的倾向,为学理层面进一步加强论证进而给予规范性解答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总体而言,从学理层面清晰厘定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不仅是实践中航空仲裁规则制定、航空仲裁活动开展的科学基础,更是未来条件具备之时航空仲裁立法的逻辑前提。基于上述考量,本文以我国航空仲裁适用的合理限度为切入点,以航空法和仲裁法等多学科背景为分析视角,结合我国实务界业已开展的独立航空仲裁实践,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日益增多的航空争议类型,并根据可仲裁性、可契约性的分析方法,较为系统地论证了航空仲裁机制在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等领域的适用限度;此外,基于可独立性的评判视角,本文也对我国航空仲裁的实践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就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不成熟的建议。在篇章结构设置和内容安排方面,本文基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和分析脉络,力争能以较为规范的学术范式对我国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进行论证。在此目标下,笔者将论文正文分为七个部分(含导言)。在导言部分,本文对论文的选题做了总体性说明,涵盖问题与意义、文献与资料、方法与结构、创新与不足、术语与说明等五个主要模块,涉及内容包括选题缘起、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结构、撰写说明等。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具体分为六章:第一章、航空仲裁的基本范畴和既有实践。本章系对我国航空仲裁制度基本范畴的界定,以及对航空仲裁既有实践的归纳。基本范畴界定的目的在于厘定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既有实践整理的目标在于阐释航空法、仲裁法与航空仲裁实践的基本关系,以为正式展开论述奠定基础。具体而言,基本范畴主要围绕航空仲裁中“航空”、“仲裁”这两大基本要素进行展开,分别论述了航空活动、航空器、航空法的基本要义,并以西方法治史中仲裁的沿革和我国现代仲裁制度的确立为主线,归纳了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确立的时空背景。既有实践主要围绕国际、国内两大领域现有航空实践而展开,就国际领域而言,与一般类型的国际商事仲裁相似,国际航空仲裁实践虽存在于外国法、国际公约以及若干常设性国际航空组织的仲裁活动之中,但就全球范围内来看,在我国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诞生之前,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常设性国际航空仲裁组织;就国内领域而言,尽管《民用航空法》并未涉及仲裁等法律机制,但这并不能否定仲裁在航空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应有价值,在实践适用中应依《仲裁法》而行,同时,随着我国航空仲裁实践的蓬勃开展,特别是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设立,标志着国际航空仲裁机制正式引入我国,这不仅有利于我国乃至全球航空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提升中国航空业在国际航空市场的话语权、推动中国由航空大国向航空强国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章、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与限度。本章系对我国航空仲裁适用的根本动因与限度标准的阐释和论证。研究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具体原因,旨在说明航空仲裁在学理层面的适用合理性;提出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限度问题,旨在阐释问题的意义与本文的分析框架,以为后文正式展开论证奠定方法论基础。在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方面,本文论证了仲裁机制作为一种制度供给被引入航空争议解决领域,既存在必要性,又存有合理性。具体而言,其核心因素无外乎我国《仲裁法》所确立的现代仲裁制度对于航空争议固有特征与解决需求的契合,包括仲裁对航空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供给、仲裁与航空争议个性化解决需求的契合等。就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限度而言,本文将这一命题定位为某一类型航空争议能否适用仲裁解决的前置性条件,进而成为航空仲裁机制能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假设,并将其具体缘由概括为法律规范相对欠缺协同性、机制实践相对欠缺体系性这两大问题。在前述问题之上,本部分提出了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评判维度和分析框架,就其评判维度而言,在航空争议领域合理界定仲裁机制的作用范围,寻找出航空仲裁的制度边界,至少应遵循仲裁法关于仲裁制度启动具有两大刚性要素的标准,以及航空仲裁的已有实践,基于此,本文将争议法律关系的可仲裁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可契约性、争议解决机制的可独立性设定为具体判定航空仲裁适用边界的三个维度,由此进一步确立了全文的分析框架,为全文论证确立了方法论基础。第三章、可仲裁性视角下航空争议的类型化区分。本章系根据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争议法律关系可仲裁性的刚性标准,并基于部门法、仲裁法、航空法等多个维度的划分标准,力争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梳理出符合法理要求和学理规范的航空争议类型,并对其可仲裁性作出论证,以求能厘定航空仲裁机制在可仲裁性层面的适用限度。具体而言,本部分首先论证了可仲裁航空争议类型化的缘由,一方面是基于可仲裁属性为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论证基础,另一方面是基于类型化标准为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区分规范。在此基础上,有鉴于航空仲裁属于仲裁法与航空法的交叉学科领域,其制度设计的逻辑链接着国际法与国内法、大陆法与英美法、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多个维度,内容较为繁杂,且不乏部门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因此,本文根据部门法、仲裁法、航空法的不同维度,从源头梳理了航空争议的基本类型。基于上述考量,结合学理和实践的衔接,本文将航空争议主要归纳为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三种主要类型,并分别就其内涵与外延、具体类型或内容构成、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等问题进行了论证。第四章、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纾困。本章系根据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争议解决机制可契约性的刚性标准,并基于航空法上的特有论争,就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论证,涉及航空运输总条件的法律属性以及航空仲裁协议引入争议的方式等问题,以求能厘定航空仲裁机制在可契约性层面的适用限度。具体而言,本部分首先论证了仲裁法理与文义对于可契约性的限定,并就可契约性与可仲裁性两大标准并列设置的原因进行了论证,得出了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构成了仲裁机制适用充分条件、争议解决方式可契约性构成了仲裁机制适用必要条件的判断。以此为基础,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的适用虽符合可仲裁性的标准,但在可契约性方面存有两大法理障碍,一为航空法上特有的问题,亦即航空运输领域所面临的运输总条件是否具有合同属性的问题,二为仲裁机制普遍适用过程中常会遇到的一般性问题,亦即仲裁条款引入争议的方式。围绕这两大问题,本部分具体展开了论证,初步得出上述三大类型争议依照可契约性标准的具体适用限度。第五章、可独立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实践的绩效评价。本章系根据我国仲裁实践中关于航空仲裁要素可独立性的柔性标准,并基于行业仲裁理论和制度竞争理论,就航空仲裁机制独立化、专业性实践的绩效进行评估,在为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实证样本的同时,希冀能厘定航空仲裁机制在可独立性层面的适用限度。具体而言,本部分以可独立性为探讨目标,汇总了我国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现状,在具体介绍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有益探索实践之后,就其在机构定位、受案范围、仲裁规则、竞争优势等领域的发展现状与面临挑战予以论证。此外,基于解释论的视角,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代表的独立航空仲裁实践,不仅可以从仲裁法上的行业仲裁理念中寻找到其独立性根源,亦可以从我国正在推进的民航强国战略中软性制度竞争实力构建的角度出发,探寻并“发现”独立航空仲裁机制的现实意义。第六章、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路径展望。本章系对全文研究的回顾,以及对未来制度完善的展望。回顾的目的在于评估研究是否实现了预期确立的目标,包括学术观点、学术方法、论证过程是否符合学理逻辑;展望的方向在于通过对本次研究得失的检测,为将来可能的继续研究矫正方法和方向,并就我国航空仲裁在制度层面的完善提出若干不成熟的建议。具体而言,依据前文的论述,本部分进一步论述了航空仲裁“制度”至少由“机制”和“法律”两部分构成,并论证了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动因,包括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在经过争议法律关系可仲裁性、争议解决方式可契约性、争议解决机制可独立性分析之后,就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得出了若干初步结论。此外,基于对我国现行航空仲裁理论与实践的分析,本部分也就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不成熟的建议,指出应当从“机制”和“法律”两个层面出发,共同推进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为我国航空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提供制度维度的软实力支撑。在研究方法的选取方面,本文主要使用了规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制度分析方法等四种工具。规范分析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实在法的概念、要素和逻辑结构的分析、解释与适用,以寻求不同学科视角下法律冲突之间的匹配与调和,进而实现对于航空仲裁法律制度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结构的关切;实证分析方法的原因在于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代表的实践样本,倒逼学术界对航空仲裁实践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提供系统性的解答思路和方案,这也为本文从理论角度展开研究提供了基本遵循;比较分析方法的侧重在于通过对国内外航空仲裁机制的比较,以及对行业仲裁体系内金融仲裁、建筑仲裁等仲裁类型的比较,来进一步探求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应然时空维度;制度分析方法的引入在于通过把航空仲裁纳入法律制度竞争软实力的范畴,依托于法律制度竞争优势理念的提倡,为我国航空产业在全球范围内保持竞争优势提供制度支撑作出解释论层面的阐释与解读。在研究结论方面,经过本文对于研究命题的系统性论述,本文总体认为,随着我国实践领域具有独特属性的航空争议日益增多,航空仲裁机制的适用成为必然,但是,有鉴于制度与实践因素,对于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厘定有其学理必要和实际可能。在此基础之上,本文最终得出了如下具体结论:第一、依照部门法/仲裁法/航空法的区分标准,可以将纷繁复杂的航空争议类型化为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三大主要类型。第二、航空财产权益争议的界定虽符合《仲裁法》关于“其他财产权益争议”仲裁适用的立法精神,但在具体适用领域仍需做进一步区分:首先,基于侵权而生的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虽具有可仲裁性,但在争议解决机制选择的(争议前)可契约性领域仍属欠缺;其次,基于双方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类型的航空财产权益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大体等同于航空商事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再次,基于单方法律行为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既不具有可仲裁性又不具有可契约性,而无法适用仲裁机制。第三、航空仲裁机制的主要适用领域应限定于航空商事争议领域,且航空商事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与基于双方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类型的航空财产权益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大体等同。第四、航空消费争议领域的争议事项虽具有可仲裁性,但在争议解决机制选择的(争议前)可契约性领域仍属欠缺,加之立法对于航空运输总条件法律属性尚未作出正式界定,进而造成了其适用仲裁机制的法理和现实障碍。第五、通过对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代表的独立航空仲裁机制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虽然目前独立航空仲裁机制存在若干发展挑战,但属于“成长的烦恼”,无论是基于行业仲裁的法理定位亦或是基于制度竞争的战略考量,独立航空仲裁机制均有其存在并发展完善的积极意义。
龚依[10](2019)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了有效解决跨境电子商务争议,201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43届会议决定成立第三工作组,在网上争议领域开展工作。经过第三工作组和各代表团长达7年的谈判(2010年-2016年),反映网上解决过程要素和原则的成果文件即《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以下简称《技术指引》)于2016年12月贸易法委员会第49届会议上最后审定通过。尽管《技术指引》是一部无约束力的说明性文件,但作为第一部全球性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网上解决的示范性文件,它确立了网上解决的原则,建立了统一的程序规则,提出了平台建设的标准,设立了中立人机制,这一系列的尝试对各国构建网上解决机制很有借鉴意义。在《技术指引》这一成果文件形成前,第三工作组和各代表团就网上解决的一般性程序问题编写了《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网上争议解决:程序规则草案》(以下简称《程序规则草案》),截止2015年已形成了第九稿修正草案。《程序规则草案》就构建全球性跨境商务网上解决系统的三大关键问题:网上解决程序规则、适用法律和争议结果的执行做出了全面的讨论。同时,区域性国家组织也为构建网上解决机制做出了各种尝试。美国向第七次美洲国际私法特别会议提交的《示范法》重点讨论了跨境电子商务网上解决体系的构建问题,提出了解决三大关键问题的解决方案。比较《技术指引》、《程序规则草案》、各代表团提案以及区域性国家组织规定关于这三大关键问题的具体规定,可以了解《技术指引》的进步性和保守性,同时可以对《技术指引》的指导、借鉴作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本文通过比较研究,发现:关于网上解决程序规则,《技术指引》建立了统一的程序规则,明确了中立人的指定程序,但未就最后阶段是仲裁还是非仲裁这一问题做出讨论;关于适用法律,《技术指引》根本没有涉及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更不用提在传统的冲突法方法和统一的适用法律方法做出选择的问题;关于争议结果的执行,《技术指引》没有建立私人执行制度。《技术指引》在这三个关键问题上的缺位将导致其在构建全球性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网上解决系统的示范作用大大降低,但是《程序规则草案》、各代表团和区域性国家组织关于网上解决机制的一系列尝试可以起到补充的指导作用。我国在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网上解决机制时,应参考《技术指引》,并结合中国国情做出符合全球趋势的尝试。
二、关于争议的解决 (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争议的解决 (二)(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商事混合争议解决机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 |
二、混合争议解决的内涵与法理基础 |
(一)不同争议解决机制之“混合”原则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典型样本分析 |
(三)混合争议解决的渊源探讨 |
三、混合争议解决与程序正义的兼容探讨 |
(一)裁判者的中立性与程序的保密性隐忧 |
(二)仲裁与调解混合争议解决程序的利弊 |
(三)混合争议解决的程序正义讨论 |
四、混合争议解决与“新法律中心”建设 |
(一)诞生于“新法律中心”的混合争议解决 |
(二)服务于“新法律中心”的混合争议解决 |
(三)中国“新法律中心”建设与混合争议解决 |
五、结语 |
(2)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年度观察(2021)(论文提纲范文)
一、概述 |
二、中国缔结投资协定的最新实践 |
(一)双边投资协定 |
1.《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谈判完成 |
2.《中国—白俄罗斯服务贸易与投资协定》谈判启动 |
3.《中国香港与澳大利亚投资协定》生效⑵ |
4.《中国香港与阿联酋投资协定》生效⑶ |
(二)自贸协定 |
1.《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签署⑴ |
2.《中国—柬埔寨自由贸易协定》签署⑴ |
3.《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第二阶段谈判⑵ |
4.《中国—挪威自贸协定》谈判⑴ |
三、中国政府被诉和中国投资者起诉的投资仲裁案件 |
(一)概况 |
1. 涉及中国的投资仲裁案件 |
2. 涉及中国投资者的投资仲裁案件 |
(二)宏大通商诉中国案⑴ |
(三)吴振顺诉中国案⑷ |
(四)亚化集团等诉中国案⑵ |
(五)Fengzhen Min诉韩国案⑴ |
(六)Wang King等诉乌克兰案⑵ |
(七)紫金矿业境外合资公司投资争议调解案⑴ |
(八)华为拟对瑞典提起投资仲裁⑶ |
(九)几点观察 |
1.“限制性解决条款”的解释 |
2. 国有企业行为对东道国的可归责性 |
3. 同一争议涉及多个协定时的协定适用 |
4. 投资者在投资协定约定临时仲裁的情况下提起ICSID仲裁 |
四、中国国内的外商投资立法 |
(一)我国外商投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
1.《外商投资法》 |
2.《实施条例》 |
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外资管理的重要立法活动 |
1.《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 |
2.《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 |
五、中国国内与投资争端有关的争议解决 |
(一)行政诉讼 |
(二)行政复议 |
(三)投诉协调 |
六、中国与ISDS改革 |
(一)中国与贸法会ISDS改革进程 |
1. 仲裁员的遴选和任命 |
2. 上诉机制 |
3. 仲裁员行为准则 |
4. 争端的预防和缓和以及替代性争议解决措施 |
5. 第三方资助 |
(二)中国与ICSID规则修订 |
1. 条约解释和适用规则⑴ |
2. 第三方资助的披露⑵ |
3. 秘密信息保护⑶ |
七、中国仲裁机构、仲裁员和律师参与投资仲裁 |
(一)中国仲裁机构积极开拓国际投资仲裁业务 |
(二)中国国民担任投资仲裁案件仲裁员/撤裁委员会委员的情况 |
(三)中国律师担任投资仲裁案件代理律师的情况 |
(四)中国国民担任投资仲裁案件专家证人的情况 |
八、结语和展望 |
(3)“一带一路”域内税收征管合作视角下的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文献评述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 |
(三)技术路线 |
四、创新和不足 |
(一)创新 |
(二)不足 |
第一章 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理论与实践概述 |
第一节 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相关概念及理论 |
一、跨境税收争议 |
二、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概念 |
三、相关税收原则 |
四、理论基础 |
第二节 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实践路径 |
一、国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途径 |
二、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运行模式 |
第二章 “一带一路”域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域内经济和税收合作情况 |
一、“一带一路”域内经济发展概况 |
二、“一带一路”域内涉税环境 |
三、我国与“一带一路”域内国家税收征管合作情况 |
第二节 “一带一路”域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建设情况 |
一、我国与“一带一路”域内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情况 |
二、我国与“一带一路”域内国家解决税收争议主要途径 |
第三节 “一带一路”域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运行情况 |
一、“一带一路”域内主要跨境税收争议内容 |
二、“一带一路”域内现行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运行现状 |
三、案例分析 |
第三章 “一带一路”域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域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税收协定约定内容执行不到位 |
二、东道国国内税收救济力度不足 |
三、MAP使用效果不佳 |
四、跨境纳税人对政策缺乏了解 |
第二节 造成“一带一路”域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域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规则不完善 |
二、域内国家依法行政水平参差不齐 |
三、域内争议解决相关的征管合作机制建设不完善 |
第四章 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国际经验 |
第一节 国际组织争议解决机制 |
一、世界贸易组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
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华盛顿公约》 |
第二节 地区联盟争议解决机制 |
一、欧盟——《仲裁公约》 |
二、“一带一路”域内欧亚经济联盟——《欧亚条约》 |
第三节 发达国家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美国 |
一、美国税收协定范本中的MAP |
二、美国税收协定范本中的仲裁条款 |
第四节 经验借鉴 |
第五章 健全“一带一路”域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加强“一带一路”域内与争议解决相关的税收征管合作 |
一、税收征管合作紧密结合域内发展趋势 |
二、深化我国和域内国家税收征管合作内容 |
第二节 提高“一带一路”域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效率 |
一、完善税收协定中的争议解决规则 |
二、落实域内征管合作中相关成果 |
三、提高我国国内跨境税收争议解决能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国际文物纠纷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分析 |
三、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概述 |
一、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概念及特征 |
(一) 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概念 |
(二) 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特征 |
二、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分类 |
(一) 谈判与协商(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
(二) 调停( mediation)与调解(conciliation) |
(三) 斡旋(good office) |
(四) 调查(inquiry or fact finding) |
(五) 仲裁(arbitration) |
第二章 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在文物纠纷领域的运用和发展 |
一、斡旋 |
(一) 与文物纠纷斡旋机制相关的国际公约 |
(二) 文物纠纷的斡旋机构 |
二、调停与调解 |
(一) 《ICPRCP调停与调解议事规则》 |
(二) 《ICOM-WIPO调停规则》 |
(三) 文物纠纷解决专门机构出具的建议 |
三、其他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 |
(一) 仲裁 |
(二) 谈判与协商 |
(三) 调查 |
第三章 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在国际文物纠纷中的实践 |
一、谈判与协商 |
(一) 美国保罗盖蒂博物馆返还希腊四件古希腊文物案 |
(二) 英国返还希腊帕特农神庙大理石案 |
二、调停与调解 |
(一) 作为诉讼辅助手段的调停与调解程序 |
(二) 文物纠纷解决专门机构提供的调解服务 |
(三) 其他调停与调解途径 |
三、仲裁 |
(一) 案件梳理 |
(二) 对案件中ADR途径应用的分析 |
四、斡旋 |
(一) 案件梳理 |
(二) 争议解决过程 |
(三) 对案件中ADR途径应用的分析 |
五、经验总结 |
(一) 证据标准的多样性 |
(二) 政治及外交手段的运用 |
(三) 道德情感与媒体的力量 |
(四) 综合运用多种争议解决方法 |
第四章 国际文物纠纷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的问题与完善 |
一、国际文物纠纷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 缺少国际平台 |
(二) 缺少国际统一的争议审理标准 |
(三) 无法保证文物返还的最终结果 |
二、国际文物纠纷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 |
(一) 建立面向国家主体的国际文物纠纷ADR平台 |
(二) 建立面向非国家主体的国际文物纠纷ADR平台 |
(三) 国际文物纠纷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发展展望 |
三、对我国追索流失文物的启示 |
(一) 我国流失文物追索现状 |
(二) 我国流失文物追索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基于论证模型的工程计量估价争议案例库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建筑行业发展下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 |
1.1.2 工程计量估价争议的普遍性 |
1.1.3 工程争议案例应用现状 |
1.2 研究现状 |
1.2.1 计量估价争议研究现状 |
1.2.2 法律论证在争议领域的应用 |
1.2.3 争议案例库应用 |
1.3 问题的提出 |
1.4 研究内容及意义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意义 |
1.5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计量估价及争议内涵 |
2.1.1 计量估价基本概念 |
2.1.2 计量估价争议表象特征 |
2.1.3 计量估价争议界定 |
2.2 法律论证 |
2.2.1 法律逻辑与法律论证 |
2.2.2 法律论证的可废止性 |
2.2.3 论证模型的建立方法 |
2.3 案例库的构建理论与应用 |
2.3.1 案例库构建技术 |
2.3.2 数据库管理系统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争议案例的基本统计分析 |
3.1 争议案例的选取标准 |
3.1.1 案例项目管理模式 |
3.1.2 争议焦点所属项目阶段定位 |
3.1.3 争议主体 |
3.2 争议案例信息提取 |
3.2.1 争议信息分类必要性 |
3.2.2 案例论证信息识别 |
3.3 计量估计争议案例统计分析 |
3.4 根据案例统计诉讼争议与传统争议研究区别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计量估价争议论证模型 |
4.1 计量估价争议司法论证困境 |
4.1.1 事实认定困难 |
4.1.2 法律适用困难 |
4.1.3 “合同”规则适用困难 |
4.2 论证模型的建立 |
4.2.1 法律论证过程 |
4.2.2 司法论证程序 |
4.2.3 论证基础模型 |
4.2.4 论证反驳方式及论证模型 |
4.3 计量估价争议法律论证 |
4.3.1 计量估价争议规则基本分类 |
4.3.2 计量估价争议中的论证依据 |
4.3.3 计量估价争议论证示例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计量估价争议案例库构建 |
5.1 案例库设计基本概念 |
5.1.1 关系模型 |
5.1.2 数据库设计范式 |
5.1.3 案例库构建基本逻辑 |
5.2 计量估价争议实体集构建 |
5.2.1 计量估价争议案例基本信息 |
5.2.2 争议判决类型和因素 |
5.2.3 争议规则体系 |
5.2.4 争议证据体系 |
5.3 案例库联系集构建 |
5.4 案例库应用与拓展 |
5.4.1 案例库基本信息添加和查询 |
5.4.2 多案例数据组合应用 |
5.4.3 面向争议双方案例检索应用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案例论证策略应用分析 |
6.1 规则应用 |
6.1.1 常见规则应用模式 |
6.1.2 业主利用优势地位转嫁责任问题 |
6.2 案件事实与证据应用 |
6.2.1 证据效力 |
6.2.2 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能力 |
6.2.3 证据其他问题 |
6.2.4 未能举证 |
6.3 鉴定权威性的反驳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研究创新点及贡献 |
7.3 研究局限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6)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问题、对象与方法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对象、论题及研究现状 |
(一)研究对象及论题 |
(二)研究现状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三)数据分析法 |
第一章 跨境电子商务及其争议概述 |
第一节 跨境电子商务及其争议的含义及特点 |
第二节 跨境电子商务及其争议的现状 |
一.世界范围内跨境电子商务及其争议现状 |
二.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及其争议现状 |
第二章 传统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 |
第一节 跨国诉讼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
第三节 国际商事调解 |
第四节 其他方式 |
一.欧洲小额诉讼程序(European Small Claims Procedure) |
二.平台内部解决 |
第三章 新型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ODR |
第一节 ODR的含义及产生背景 |
第二节 ODR的模式 |
一.在线协商 |
二.在线调解 |
三.在线仲裁 |
第三节 世界范围内的ODR建构现状 |
一.欧盟 |
二.美洲 |
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 |
第四节 ODR的优点 |
第五节 ODR存在的困境及解决方法 |
一.困境 |
二.解决路径 |
第六节 ODR的实践样态 |
一.奥地利的投诉程序(ombudsman) |
二.荷兰网站Rechtwijzer |
三.英国HM网络法庭(HMOC) |
第七节 我国ODR机制的现状及完善 |
一.现状 |
二.完善 |
第四章 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的执行 |
第一节 概述 |
第二节 私人商事自治的产生背景 |
第三节 现有的非官方执行机制 |
第四节 非官方执行机制的未来趋势——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运用 |
一.区块链技术概述 |
二.智能合约 |
第五章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体系的未来构建 |
第一节 第一个时间阶段 |
一.争议前期的预防 |
二.争议的处理 |
三.争议后的执行 |
第二节 第二个时间阶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中国与波兰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 |
(一)关于“国际”的含义 |
(二)关于“商事”的含义 |
二、中国法律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 |
三、波兰法律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定义 |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征、性质与种类 |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征 |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性质 |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种类 |
(一)仲裁条款及仲裁协议书 |
(二)引置条款 |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效力 |
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定义 |
二、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来源 |
三、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表现 |
(一)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效力 |
(二)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及仲裁庭的效力 |
(三)仲裁协议对仲裁裁决的效力 |
(四)仲裁协议对法院的效力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与波兰法律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
第一节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形式要件 |
一、仲裁协议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认定 |
(一)国际法 |
(二)中国法律 |
(三)波兰法律 |
二、仲裁协议签署的法律效力认定 |
(一)国际法 |
(二)中国法律 |
(三)波兰法律 |
三、特殊情形下仲裁协议形式的法律效力认定 |
(一)电子及网络方式缔结仲裁协议的效力 |
(二)口头缔结仲裁协议的效力 |
第二节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实质要件 |
一、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的基本要素 |
(一)国际法 |
(二)中国法律 |
(三)波兰法律 |
二、仲裁协议实质要件的“选择因素” |
(一)国际法 |
(二)中国法律 |
(三)波兰法律 |
三、仲裁协议实质要件认定的变动与发展 |
(一)国际法的新发展 |
(二)中国法的立法沿革 |
(三)波兰法的立法沿革 |
第三节 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与可仲裁性 |
一、可仲裁性 |
(一)可仲裁性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关系 |
(二)可仲裁性问题的由来 |
(三)可仲裁性范围的界定 |
二、中国法下的可仲裁范围 |
三、波兰法下的可仲裁范围 |
第四节 对有瑕疵的仲裁条款认定的法律与实践 |
一、有瑕疵仲裁协议的界定 |
二、中国法律与实践 |
三、波兰法律与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与仲裁协议效力 |
第一节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概述 |
一、仲裁条款独立性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含义 |
(二)确立与发展 |
(三)理论纷争 |
二、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法理意义 |
(一)仲裁条款独立性的法理依据 |
(二)仲裁条款独立性与管辖权 |
三、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对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影响 |
第二节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中国实践 |
一、中国的立法 |
(一)立法沿革 |
(二)现有法律 |
二、中国的司法实践 |
三、对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评述 |
第三节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的波兰实践 |
一、波兰的立法 |
(一)立法沿革 |
(二)现有法律 |
二、波兰的司法实践 |
三、对波兰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评述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仲裁协议对未签署协议当事人的效力概述 |
一、问题的由来 |
二、中国法下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产生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
三、波兰法下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产生约束力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中国与波兰法律对特定情形下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
一、子公司签订的仲裁条款对母公司的拘束力 |
二、代理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对委托人或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 |
三、仲裁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情况下仲裁协议的约束力 |
四、合同转让情形下仲裁协议的约束力 |
五、提单中仲裁条款的效力 |
第三节 中国与波兰法律下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法律思考 |
一、“仲裁第三人”的含义 |
二、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纷争 |
三、中国关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四、波兰关于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机构及法律适用 |
第一节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与仲裁管辖权 |
一、仲裁协议效力与仲裁管辖权异议 |
二、中国法律与实践 |
三、波兰法律与实践 |
第二节 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 |
一、中国法律与实践 |
二、波兰法律与实践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一带一路”倡议下中波仲裁协议效力认定的法律协调 |
第一节 “一带一路”倡议与中波法律合作 |
一、制度背景 |
二、政策背景 |
三、理念与文化背景 |
第二节 中波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的差异 |
一、立法差异 |
二、司法差异 |
三、仲裁实践差异 |
第三节 中波在仲裁协议效力认定上的协调 |
一、立法上的协调 |
二、司法上的协调 |
三、仲裁实践的互学互鉴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我国航空仲裁适用限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与意义 |
二、文献与资料 |
三、方法与结构 |
四、创新与不足 |
五、术语与说明 |
第一章 航空仲裁的基本范畴和既有实践 |
第一节 航空仲裁的基本范畴 |
一、航空 |
二、仲裁 |
第二节 航空仲裁的既有实践 |
一、国际航空仲裁的既有实践 |
二、国内航空仲裁的既有实践 |
第二章 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与限度 |
第一节 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 |
一、基于仲裁对航空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供给 |
二、基于仲裁与航空争议个性化解决需求的契合 |
第二节 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限度 |
一、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问题缘由 |
二、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可仲裁性视角下航空争议的类型化区分 |
第一节 可仲裁航空争议类型化区分的缘由 |
一、可仲裁属性: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论证基础 |
二、类型化标准: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区分规范 |
第二节 多维视角下航空争议的类型化区分 |
一、部门法维度 |
二、仲裁法维度 |
三、航空法维度 |
第三节 可仲裁航空争议的初步厘定 |
一、航空财产权益争议 |
二、航空商事争议 |
三、航空消费争议 |
第四章 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纾困 |
第一节 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困境 |
一、可契约性的基本要义 |
二、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困境 |
第二节 航空运输总条件合同属性的证成 |
一、航空运输总条件合同属性的初步厘定 |
二、“特别条款”适用困境的消解 |
第三节 航空仲裁条款引入争议的方式 |
一、航空财产权益争议中仲裁机制的可契约性 |
二、航空消费争议中仲裁条款订入协议的效力认定 |
第五章 可独立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实践的绩效评价 |
第一节 我国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现状 |
一、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有益探索 |
二、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发展挑战 |
第二节 行业仲裁理念下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学理定位 |
一、行业仲裁的基本理念 |
二、行业仲裁的发展实践 |
三、行业仲裁理念下航空仲裁的定位 |
第三节 制度竞争语境中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现实意义 |
一、“法律制度竞争优势”理念的提倡 |
二、独立航空仲裁、民航强国战略与全球航空业竞争 |
第六章 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路径展望 |
第一节 基本结论: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学理依据 |
一、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动因 |
二、航空仲裁制度的适用限度 |
第二节 研究展望: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可行路径 |
一、航空仲裁机制的完善路径 |
二、航空仲裁法律的完善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后记 |
(10)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价值及意义 |
1.2.1 学术意义 |
1.2.2 实用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1.4 主要研究办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2 《技术指引》概述 |
2.1 《技术指引》产生的背景 |
2.1.1 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特殊性 |
2.1.2 传统争议解决在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的困境 |
2.1.3 跨境电子商务网上争议解决的兴起和发展 |
2.2 《技术指引》产生的过程 |
2.3 《技术指引》的基本内容 |
2.3.1 《技术指引》关于争议问题的规定 |
2.3.2 《技术指引》的特点 |
2.3.3 《技术指引》的性质 |
3 《技术指引》中争议问题的比较研究 |
3.1 网上解决程序规则 |
3.1.1 比较《指引》、草案和代表团提案 |
3.1.2 比较《指引》和区域性规定 |
3.2 适用法律 |
3.2.1 比较《指引》、《草案》和代表团提案 |
3.2.2 比较《指引》和区域性规定 |
3.3 争议解决结果的执行 |
3.3.1 比较《指引》、《草案》和代表团提案 |
3.3.2 比较《指引》和区域性规定 |
3.4 小结 |
4 评价《技术指引》及其预期影响 |
4.1 评价《技术指引》 |
4.2 《技术指引》的预期影响 |
5 《技术指引》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5.1 中国跨境电子商务争议网上解决机制的现状 |
5.1.1 网上解决的立法现状 |
5.1.2 网上解决平台的发展现状 |
5.2 中国与《技术指引》建立良性互动 |
5.2.1 参与国际立法,维护本国利益 |
5.2.2 参考国际经验,统一程序规则 |
5.2.3 规范平台建设,明确成立标准 |
5.2.4 完善自律体系,根本解决争议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四、关于争议的解决 (二)(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商事混合争议解决机制论[J]. 黄健昀. 国际经济法学刊, 2022(01)
- [2]中国国际投资仲裁年度观察(2021)[J]. 池漫郊,任清. 北京仲裁, 2021(02)
- [3]“一带一路”域内税收征管合作视角下的跨境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研究[D]. 姬玉. 云南财经大学, 2021(09)
- [4]国际文物纠纷的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D]. 王鈊平. 中国政法大学, 2020(10)
- [5]基于论证模型的工程计量估价争议案例库构建[D]. 袁晶晶. 东南大学, 2020
- [6]跨境电子商务争议解决机制研究[D]. 赵钧天.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7]中国与波兰关于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比较研究[D]. LAGIEWSKA MAGDALENA KATARZYNA.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8]混合模式的争议解决国际工作组——探索商事案件中调解、评估与仲裁之间的互动[J]. Thomas J.Stipanowich,Veronique Fraser,黄吉日. 民事程序法研究, 2019(01)
- [9]我国航空仲裁适用限度法律问题研究[D]. 贺大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网上争议解决的技术指引》研究[D]. 龚依. 重庆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