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投资 路在何方(论文文献综述)
刘雯[1](2020)在《私人收藏馆交互式叙事的展示设计研究》文中指出时代的发展,科学技术突飞猛进,人们生活方式也随之转级、升华,文化信息的接收与传播也随着传播媒介不断更新而产生新的格局,使得展示空间也在发生日新月异的变化,融入信息交互式的多媒体展示方式,提升传统展览模式,是未来展示设计的新手法、新动向、新形式。我国是一个文化底蕴深厚的国家,在历史文物收藏领域除了记录在册的公立博物馆之外还存在着一支非常庞大的私人收藏群体,蕴含着难以估计的文化价值,在某条古色古香的老街或是不起眼的小巷中偶尔不经意间会看到“某某收藏馆”的牌匾,狭窄的空间里琳琅满目的摆满了带着岁月沧桑的老物件,或是在新闻中看到某位收藏家历时20载收藏和研究某类藏品多达上百件为我国历史文化建设事业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但是这些同公立博物馆的收藏行为相比不管是在展示条件上还是展示效果上都存在巨大的差距,私人收藏家通常缺乏对于藏品的养护技术和条件,也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撑与维持藏馆的经营,从而导致了许多珍贵历史文物和资料的逐渐耗损,也随着时间的流逝而渐渐的销声匿迹。本篇论文将交互式叙事作为理论研究基础,探讨在私人收藏馆的展示设计中如何有效地利用交互式叙事的表现形式去更好地展现一段历史,探究交互式叙事的理念如何塑造出更加生动活泼地展示形式,突破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更好的解决私人收藏馆的“藏”与“展”的矛盾问题,提高其文化传播性,发挥其在教育方面的职能。交互式叙事概念来源于游戏设计大师Chris Crawford在《游戏大师Chris Crawford谈互动叙事》一书中首次提出的,英文单词是“interactive narrative”。Chris Crawford认为“interactive narrative”的概念就是玩家在丰富的动态叙事环境里扮演主角,与故事本身进行的交互性娱乐活动。它是作为推动故事情节发展的一种方式,是今天所存在的涉及范围最广的艺术形式,因为它将传统叙事与视觉艺术及交互性结合在一起,根据此概念,本文将“interactive narrative”译为“交互式叙事”。后来西方叙事学家玛丽劳尔.瑞恩出版以及和相关邻域研究者合编的《作为虚拟现实的叙事:文学与电子媒介中的沉浸与互动》、《故事的变身》、《媒介互涉与故事讲述》、《跨媒介的故事世界:走向一种具有媒介意思的叙事学》;国内英语语言学博士张新军教授着的《数字时代的叙事学——玛丽劳尔.瑞安叙事理论研究》等书中都对于这一概念进行了深入研究,并详细阐述了其在互动小说、互动戏剧、游戏、电影等领域的广泛运用。瑞安倡导“用媒介思维”也就是按照媒介特性来定制叙事模式。但并不是狂热的利用互动媒介所提供的所有属性,而是在系统的可供性与叙事意义的要求之间进行调和的手段。通过搜集知网文献资料,与交互式叙事相关的文献有《i Phone游戏交互式叙事设计研究》、《数字博物馆的交互式叙事研究》、《基于情绪体验的儿童数字游戏交互性叙事设计研究》《娱乐中的交互式叙事》等等,从以上文献中可以看出交互式叙事在以上领域已形成特色的表现形式,本论文侧重与探寻如何将交互式叙事的理念合理运用在私人收藏馆传达历史知识文化上去,其目的就是服务大众,而并非仅仅针对那些主动求知者。从出发点上看与上述文献的研究方向有所不同。本文使用文献分析、实地调研、系统归纳等研究方法,交叉剖析了国内乃至国外在这方面的经典案例以及交互式叙事理论的相关内容,通过大量的理论与实践调研,深入探究私人收藏馆在展示方面更加完善的表现形式和叙事模式。本篇论文的研究价值在于:1.如何将交互式叙事的思维合理地利用在私人收藏馆的展示设计中,通过具体的形式提高与参观者之间的沟通,能够更加强烈的唤起参观者从心理上对于展示主题的认知。2.提炼交互式叙事在空间及展示内容编排中的优势,梳理出一套合理的私人收藏馆的交互式叙事展示设计体系,增强展示形式应该具有的感染力与号召力以及设计方法,形成一个私人收藏馆就是一个故事、一种教育、一种独特展示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大众。3、摒弃传统的实物陈列、图文阐述、模型模拟的展示手段,融入信息交互的多媒体技术打破藏品展示在空间上的局限性。
何松龄[2](2020)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文中认为相比于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实践而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是明显滞后而又存在诸多问题的。在七十年的制度变迁过程中,政府通过一系列以“暂行规定”、“指导意见”为载体的制度供给行为初步建立起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体系,但这一体系并没能真正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塑造出一套行之有效的产权安排。受此影响,农村金融机构“脱农离小”的现象依然突出,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长期混乱,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无法得到有效发挥。究其根源,是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严重制度供给抑制问题。一方面,健全农村金融支农体系迫切需要有效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作为支撑;而另一方面,当下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在实践中又难以真正地对这一迫切需求做出有效的回应。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制度供给与健全农村支农金融组织的产权制度需求之间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制度供需失衡。有鉴于此,本研究从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出发,以“理论框架—实证分析—对策研究”三层结构为研究框架,系统解读“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存在何种问题,症结何在?”以及“如何推动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的三重问题。全文除绪论外共有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沿着“产权——金融产权——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进路,本章对现有研究成果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现实情况引入企业产权理论与制度金融理论作为理论支撑,为研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提供跨学科的分析框架。本章认为现有研究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机械地解读为“农村地区的金融机构的产权”,缺乏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本质的把握,存在一定的误区。受制于此,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改革并没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到底什么是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还有待研究的重新解答。第二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遵循“功能——结构”的范式,本章重新界定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之上从宏观与微观的双重层面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进行解构。本章认为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在优化农村金融资源配置,满足农业、农村发展的金融需求的功能约束下,由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基于一定农村金融资源而享有的权利的总称。较之于一般的企业或金融机构产权,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功能、主体、客体以及模式上有着明显的特征。在宏观维度上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指向农村金融机构的所有制形式,是农村金融机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的法律形态;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则是农村金融机构运行的具体规则,反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二者共同塑造了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整体结构,决定了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效率。第三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本章从分析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语境入手,系统梳理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七十年的演化历程,并在此基础之上深刻阐释其内在的深层逻辑与改革经验。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演化形成了以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以所有权改革为主导的演进模式以及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的三重逻辑。三者共同构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历史逻辑根源。在演化的过程中,我国形成了坚持推进市场化改革、坚持渐进性的改革方式、坚持存量改革与增量改革的协同推进以及坚持以实际问题为到导向的改革经验。第四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本章从对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制度安排现状的梳理和总结入手,系统分析了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在宏观与微观层面上的异化表现。本章认为在宏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呈现出结构性的国有资本垄断与产权目标营利化的异化现象;在微观层面上,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主要表现为产权主体虚置、内部人控制、外部人控制、产权关系倒挂、产权约束机制失效。当下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严重偏离了既定的制度供给目标,直接制约了我国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的实现。第五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在前文的基础上,本章主要从制度供给的层面对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成因进行分析和论证。本章认为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是农村金融产权改革过程中制度供给缺位、错位、越位的共同结果。其根源在于缺乏法律制度的保障、缺乏对农村金融需求的准确把握、缺乏统一的制度供给目标三者共同导致的制度供给抑制的长期积累。第六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以历史为视角,本章对域外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实践的历史经验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本章认为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需要在总结自身经验教训的基础之上,充分借鉴域外国家实践的历史经验,重视法律制度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发展过程中的根本性作用,在制度设计中坚持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主导地位,明确国家作为产权主体在农村金融机构发展过程中的扶持性作用,强调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中的产权联结。第七章“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在前文的基础之上,本章就如何推动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改革与创新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本章认为破解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关键在于从供给侧层面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推动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应当以我国农村金融的现实需求为指引,明确改革的核心目标,树立优化配置、支农本位、独立自主的基本原则,明确法制化的基本路径,坚持合作制的改革方向。在此基础之上,以制度创新完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是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功能实现的必然要求,应当从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推动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以及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五个方面予以落实。
马程[3](2019)在《南通特色小城镇空间形态类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自从2016年中央政府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特色小城镇”的相关政策以来,“特色小城镇”的发展一直是政治家、学者和公众讨论的话题。它被寄予期望成为一种新的城镇化路径和城市病的解决方案。从那时起,全国许多“特色小城镇”被提名和认证,然而在特色塑造的过程中却存在诸多不足和误区。当然,影响小城镇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本文关注了由近代知名企业家、政治家、教育家张謇打造的“中国近代第一城”——江苏南通的特色小城镇的空间特征和城市形态,意在探索南通特色小城镇的空间形态类型、空间形态类型组合模式的客观规律和内在逻辑,并运用形态类型学的研究成果对未来的小城镇城市设计提供引导。除第一章绪论以外,文章分为六个章节第二章,通过梳理国内外关于小城镇、特色小城镇及形态类型学的研究成果,提出综合空间句法(space syntax)、空间伙伴(space mate)和建筑类型学(architectural typology)的小城镇空间形态量化研究分析方法,并建立起南通地区特色小城镇空间形态要素体系。第三章,运用历史分析法,对张謇的“一城三镇”城镇体系和中国近代第一座棉纺织工业特色小城镇——唐闸的空间形态演变进行历时性分析。进而通过两组对比研究:○1唐闸与南通城镇体系中的其他功能类型的特色小城镇——天生港镇和狼山镇的对比分析,探求不同特色发展驱动因素于特色小城镇空间形态的影响;○2唐闸与国际上同时期诞生的第一座花园城市莱切沃斯的对比研究,分析了霍华德和张謇的小城镇建设理念的异同以及外部环境影响因素对小城镇空间形态的作用。第四章,全面分析了南通地区小城镇的分布、规模、整体形态等,总结出历史上南通小城镇发展的不同特色发展驱动阶段以及目前的特色发展驱动因素类型,根据这些因素选取有一定人口、经济基础的小城镇作为南通特色小城镇空间形态分析的样本,并根据其主要特色发展驱动因素的不同分为交通区位、产业市场、历史文旅三类。第五章,运用前文总结出的特色小城镇空间形态量化研究分析方法对样本小城镇中的各类空间形态要素进行整理、分析及类型学统计。第六章,借鉴生物基因的相关概念和研究方法,梳理出形态要素、形态类型与形态类型组合模式之间的深层结构关系,提出“形态键”、“形态链”等概念,建立南通特色小城镇空间形态类型编码系统,并绘制南通特色小城镇形态类型地图,总结出南通不同类型特色小城镇空间形态基本特征及形态类型组合模式的客观规律和内在逻辑。第七章,阐述城市设计对于特色小城镇空间形态塑造的重要性,提出基于空间形态类型的特色小城镇城市设计方法,根据特色小城镇空间形态的特征和城市设计的设计要素,针对不同类型的特色小城镇,提出协调特色发展驱动因素和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的南通特色小城镇城市设计思路。一百多年前的南通,是中外闻名的“模范县”,是近代中国城镇建设和产业发展的楷模,各地竞相学习的榜样。随着特色小城镇概念的提出,拥有着悠久特色小城镇发展史、良好经济环境和得天独厚区位优势的南通必将再次通过特色小城镇的建设获得广泛的关注。本文立足于实际,针对特色小城镇发展过程中在空间特色塑造上面临的困难和困惑,提出科学的、有效的小城镇城市设计方法和策略。虽然讨论的是南通地区的小城镇,但是其研究方法和路径可以适用于更多案例。
李其成[4](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贺大伟[5](2019)在《我国航空仲裁适用限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学位论文为经济法专业(学科)产业法方向下关于航空仲裁制度的主题研究,以规范、调整航空仲裁的国内法规则、国际法规则及相关实践为研究对象,旨在对于我国现阶段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法律问题作出清晰阐释,明确我国航空仲裁的适用性命题在学理层面的论证基础和实践层面的实然绩效,在此基础之上,针对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分析并探讨相应对策。本文拟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学理层面清晰界定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以推动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航空争议解决领域,仲裁虽然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且在若干维度与航空争议的产业特征高度契合,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可以适用于航空争议的所有领域,对于这一情形,本文将其归纳为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作为航空仲裁理论的基础性问题之一,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构成了某一类型航空争议能否适用仲裁解决的前置性条件,进而成为航空仲裁机制能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假设。以航空仲裁适用限度为选题,主要考量基点在于:第一、航空仲裁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近年来,随着航空争议的持续增多,我国实践领域的航空仲裁机制已初步完成构建,航空仲裁已发展为航空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法律选项、行业仲裁的重要制度创新、仲裁法与航空法的重要改革实践。第二、对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界定与论证已构成航空仲裁理论发展与制度完善的前提之一。目前,就航空仲裁的适用性而言,存在着法律规范相对欠缺协同性、机制实践相对欠缺体系性等具体问题,并呈现出航空争议“泛仲裁化”的倾向,为学理层面进一步加强论证进而给予规范性解答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总体而言,从学理层面清晰厘定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不仅是实践中航空仲裁规则制定、航空仲裁活动开展的科学基础,更是未来条件具备之时航空仲裁立法的逻辑前提。基于上述考量,本文以我国航空仲裁适用的合理限度为切入点,以航空法和仲裁法等多学科背景为分析视角,结合我国实务界业已开展的独立航空仲裁实践,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日益增多的航空争议类型,并根据可仲裁性、可契约性的分析方法,较为系统地论证了航空仲裁机制在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等领域的适用限度;此外,基于可独立性的评判视角,本文也对我国航空仲裁的实践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就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不成熟的建议。在篇章结构设置和内容安排方面,本文基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和分析脉络,力争能以较为规范的学术范式对我国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进行论证。在此目标下,笔者将论文正文分为七个部分(含导言)。在导言部分,本文对论文的选题做了总体性说明,涵盖问题与意义、文献与资料、方法与结构、创新与不足、术语与说明等五个主要模块,涉及内容包括选题缘起、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结构、撰写说明等。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具体分为六章:第一章、航空仲裁的基本范畴和既有实践。本章系对我国航空仲裁制度基本范畴的界定,以及对航空仲裁既有实践的归纳。基本范畴界定的目的在于厘定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既有实践整理的目标在于阐释航空法、仲裁法与航空仲裁实践的基本关系,以为正式展开论述奠定基础。具体而言,基本范畴主要围绕航空仲裁中“航空”、“仲裁”这两大基本要素进行展开,分别论述了航空活动、航空器、航空法的基本要义,并以西方法治史中仲裁的沿革和我国现代仲裁制度的确立为主线,归纳了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确立的时空背景。既有实践主要围绕国际、国内两大领域现有航空实践而展开,就国际领域而言,与一般类型的国际商事仲裁相似,国际航空仲裁实践虽存在于外国法、国际公约以及若干常设性国际航空组织的仲裁活动之中,但就全球范围内来看,在我国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诞生之前,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常设性国际航空仲裁组织;就国内领域而言,尽管《民用航空法》并未涉及仲裁等法律机制,但这并不能否定仲裁在航空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应有价值,在实践适用中应依《仲裁法》而行,同时,随着我国航空仲裁实践的蓬勃开展,特别是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设立,标志着国际航空仲裁机制正式引入我国,这不仅有利于我国乃至全球航空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提升中国航空业在国际航空市场的话语权、推动中国由航空大国向航空强国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章、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与限度。本章系对我国航空仲裁适用的根本动因与限度标准的阐释和论证。研究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具体原因,旨在说明航空仲裁在学理层面的适用合理性;提出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限度问题,旨在阐释问题的意义与本文的分析框架,以为后文正式展开论证奠定方法论基础。在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方面,本文论证了仲裁机制作为一种制度供给被引入航空争议解决领域,既存在必要性,又存有合理性。具体而言,其核心因素无外乎我国《仲裁法》所确立的现代仲裁制度对于航空争议固有特征与解决需求的契合,包括仲裁对航空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供给、仲裁与航空争议个性化解决需求的契合等。就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限度而言,本文将这一命题定位为某一类型航空争议能否适用仲裁解决的前置性条件,进而成为航空仲裁机制能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假设,并将其具体缘由概括为法律规范相对欠缺协同性、机制实践相对欠缺体系性这两大问题。在前述问题之上,本部分提出了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评判维度和分析框架,就其评判维度而言,在航空争议领域合理界定仲裁机制的作用范围,寻找出航空仲裁的制度边界,至少应遵循仲裁法关于仲裁制度启动具有两大刚性要素的标准,以及航空仲裁的已有实践,基于此,本文将争议法律关系的可仲裁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可契约性、争议解决机制的可独立性设定为具体判定航空仲裁适用边界的三个维度,由此进一步确立了全文的分析框架,为全文论证确立了方法论基础。第三章、可仲裁性视角下航空争议的类型化区分。本章系根据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争议法律关系可仲裁性的刚性标准,并基于部门法、仲裁法、航空法等多个维度的划分标准,力争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梳理出符合法理要求和学理规范的航空争议类型,并对其可仲裁性作出论证,以求能厘定航空仲裁机制在可仲裁性层面的适用限度。具体而言,本部分首先论证了可仲裁航空争议类型化的缘由,一方面是基于可仲裁属性为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论证基础,另一方面是基于类型化标准为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区分规范。在此基础上,有鉴于航空仲裁属于仲裁法与航空法的交叉学科领域,其制度设计的逻辑链接着国际法与国内法、大陆法与英美法、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多个维度,内容较为繁杂,且不乏部门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因此,本文根据部门法、仲裁法、航空法的不同维度,从源头梳理了航空争议的基本类型。基于上述考量,结合学理和实践的衔接,本文将航空争议主要归纳为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三种主要类型,并分别就其内涵与外延、具体类型或内容构成、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等问题进行了论证。第四章、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纾困。本章系根据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争议解决机制可契约性的刚性标准,并基于航空法上的特有论争,就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论证,涉及航空运输总条件的法律属性以及航空仲裁协议引入争议的方式等问题,以求能厘定航空仲裁机制在可契约性层面的适用限度。具体而言,本部分首先论证了仲裁法理与文义对于可契约性的限定,并就可契约性与可仲裁性两大标准并列设置的原因进行了论证,得出了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构成了仲裁机制适用充分条件、争议解决方式可契约性构成了仲裁机制适用必要条件的判断。以此为基础,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的适用虽符合可仲裁性的标准,但在可契约性方面存有两大法理障碍,一为航空法上特有的问题,亦即航空运输领域所面临的运输总条件是否具有合同属性的问题,二为仲裁机制普遍适用过程中常会遇到的一般性问题,亦即仲裁条款引入争议的方式。围绕这两大问题,本部分具体展开了论证,初步得出上述三大类型争议依照可契约性标准的具体适用限度。第五章、可独立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实践的绩效评价。本章系根据我国仲裁实践中关于航空仲裁要素可独立性的柔性标准,并基于行业仲裁理论和制度竞争理论,就航空仲裁机制独立化、专业性实践的绩效进行评估,在为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实证样本的同时,希冀能厘定航空仲裁机制在可独立性层面的适用限度。具体而言,本部分以可独立性为探讨目标,汇总了我国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现状,在具体介绍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有益探索实践之后,就其在机构定位、受案范围、仲裁规则、竞争优势等领域的发展现状与面临挑战予以论证。此外,基于解释论的视角,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代表的独立航空仲裁实践,不仅可以从仲裁法上的行业仲裁理念中寻找到其独立性根源,亦可以从我国正在推进的民航强国战略中软性制度竞争实力构建的角度出发,探寻并“发现”独立航空仲裁机制的现实意义。第六章、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路径展望。本章系对全文研究的回顾,以及对未来制度完善的展望。回顾的目的在于评估研究是否实现了预期确立的目标,包括学术观点、学术方法、论证过程是否符合学理逻辑;展望的方向在于通过对本次研究得失的检测,为将来可能的继续研究矫正方法和方向,并就我国航空仲裁在制度层面的完善提出若干不成熟的建议。具体而言,依据前文的论述,本部分进一步论述了航空仲裁“制度”至少由“机制”和“法律”两部分构成,并论证了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动因,包括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在经过争议法律关系可仲裁性、争议解决方式可契约性、争议解决机制可独立性分析之后,就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得出了若干初步结论。此外,基于对我国现行航空仲裁理论与实践的分析,本部分也就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不成熟的建议,指出应当从“机制”和“法律”两个层面出发,共同推进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为我国航空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提供制度维度的软实力支撑。在研究方法的选取方面,本文主要使用了规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制度分析方法等四种工具。规范分析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实在法的概念、要素和逻辑结构的分析、解释与适用,以寻求不同学科视角下法律冲突之间的匹配与调和,进而实现对于航空仲裁法律制度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结构的关切;实证分析方法的原因在于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代表的实践样本,倒逼学术界对航空仲裁实践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提供系统性的解答思路和方案,这也为本文从理论角度展开研究提供了基本遵循;比较分析方法的侧重在于通过对国内外航空仲裁机制的比较,以及对行业仲裁体系内金融仲裁、建筑仲裁等仲裁类型的比较,来进一步探求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应然时空维度;制度分析方法的引入在于通过把航空仲裁纳入法律制度竞争软实力的范畴,依托于法律制度竞争优势理念的提倡,为我国航空产业在全球范围内保持竞争优势提供制度支撑作出解释论层面的阐释与解读。在研究结论方面,经过本文对于研究命题的系统性论述,本文总体认为,随着我国实践领域具有独特属性的航空争议日益增多,航空仲裁机制的适用成为必然,但是,有鉴于制度与实践因素,对于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厘定有其学理必要和实际可能。在此基础之上,本文最终得出了如下具体结论:第一、依照部门法/仲裁法/航空法的区分标准,可以将纷繁复杂的航空争议类型化为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三大主要类型。第二、航空财产权益争议的界定虽符合《仲裁法》关于“其他财产权益争议”仲裁适用的立法精神,但在具体适用领域仍需做进一步区分:首先,基于侵权而生的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虽具有可仲裁性,但在争议解决机制选择的(争议前)可契约性领域仍属欠缺;其次,基于双方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类型的航空财产权益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大体等同于航空商事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再次,基于单方法律行为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既不具有可仲裁性又不具有可契约性,而无法适用仲裁机制。第三、航空仲裁机制的主要适用领域应限定于航空商事争议领域,且航空商事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与基于双方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类型的航空财产权益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大体等同。第四、航空消费争议领域的争议事项虽具有可仲裁性,但在争议解决机制选择的(争议前)可契约性领域仍属欠缺,加之立法对于航空运输总条件法律属性尚未作出正式界定,进而造成了其适用仲裁机制的法理和现实障碍。第五、通过对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代表的独立航空仲裁机制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虽然目前独立航空仲裁机制存在若干发展挑战,但属于“成长的烦恼”,无论是基于行业仲裁的法理定位亦或是基于制度竞争的战略考量,独立航空仲裁机制均有其存在并发展完善的积极意义。
沈伟[6](2018)在《中小企业、企业家精神和法律——基于立法效果的实际考察》文中指出上海市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4月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以促进上海市中小(微)企业的发展,进而使中小(微)企业更好地发挥调节市场结构、增加就业岗位、促进市场活力和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2013年,上海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联合组织部分专家对该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该条例在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创业推动、市场开拓和服务保障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一定程度地阻碍了其预期作用的发挥。本文以该条例立法后评估过程中采集的数据为依据,考察并分析该条例在促进上海市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成效。
黄斌[7](2016)在《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文中研究指明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普惠金融的要求,既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产品,更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的重要来源。我国从国外引入P2P网贷后,短短几年内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P2P网贷市场,无论是网贷机构及交易量均为世界第一,P2P网贷已作为我国传统金融模式的重要补充。但与此同时,P2P网贷自诞生之初即创新和争议并行,相当一段时期内存在着“三无”现象,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实践中国内各网贷平台运营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状况。近年来,各地P2P网贷平台轮番上演倒闭潮、出现跑路、恶意携款逃跑等现象,还有不少网贷平台运营模式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涉足P2P网贷市场,参与P2P业务并发挥“稳定器”作用。商业银行介入P2P网贷市场不仅扩大了自身的收益来源,而且对稳定网贷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P2P网贷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何?如何看待和解释当前P2P网贷实践中的特殊交易架构安排?如何在P2P网贷中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则?与此同时,针对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现象,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和如何做好风险防范?有诸多问题都需要进行研究和探讨。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综合结合了民商法学、金融监管、P2P网贷实践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实践等多方面的知识,对P2P网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与分析。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P2P网贷的发展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的状况进行了法律检视。首先,分析了国内外P2P网贷发展状况和法律规制状况。一是回顾了国内外P2P网贷发展情况,二是以英国、美国、中国为代表比较了当前国内外P2P网贷的法律规制情况并比较评析其特点及检视其优劣势。总体上,相比较英美等国,我国P2P网贷法律规制滞后性较为突出,但正处于逐渐完善过程中。其次,在概览性地介绍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情况基础上,分析和探讨了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必要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再次,在对比分析当前P2P网贷的四种主要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分别阐述了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业务的六种主要业务模式,并从法律角度对相关模式的特点和优劣势进行了比较、检视和探讨。第二部分对P2P网贷主要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首先,本文指出网贷的主要法律关系以“居间+民间借贷”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网贷居间区别于传统居间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指出网贷居间人除需履行传统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勤勉义务以及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外,还需承担有别于传统居间人的法律义务,即高于传统居间忠实报告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高于传统居间的勤勉义务,还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网贷平台系统、客户资金、客户信息安全保障)。随后,分析了网贷居间人违反这些义务而需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最后,当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时,如对其推出的P2P产品与商业银行理财产生混淆,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文从法律角度将P2P网贷居间与商业银行理财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二者在法律性质、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适用监管法规等方面都存在差别,商业银行应在上述法律区别基础上完善管理、业务架构和法律文件。第三部分对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下的民商法问题进行了探讨,涉及票据质押贷模式、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和见证模式。当前部分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缺乏明确的民商法依据,尚存在一定效力争议,在本章笔者对于三种典型的新型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其中前两种为P2P平台普遍适用的模式,第三种为商业银行参与P2P的特殊模式。首先,对票据质押贷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并针对在该模式下票据质押的相关问题(包括缺乏背书的票据质押、票据质权共享安排及票据质权代理安排的有效性)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票据质押缺乏背书并不应一概否认其质押效力。针对票据法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票据质押规定存在差异,笔者提出对于票据质押应区分为票据法上的质押和物权法上的质押的“两分法”,对于票据法上的质押,应以“质押背书”为生效要件,而对于物权法上的质押,以“质押合同+交付”为生效要件。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和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在权利证明方式、实现质权的方式、对抗第三人的效果、票据抗辩效果、有无权利担保效力、再背书限制及效力等方面存在法律上的差异,市场主体在了解两者法律差异的情况下可做出理性选择。此外,对于票据质押贷模式下网贷中常见的票据质权共享安排及票据质权代理安排,笔者经分析认为,尽管该种模式尚无明文法律规定,但应在“物权法定缓和”趋势的背景下认可相关安排的法律效力,以保障互联网交易参与方的权益和促进相关交易的实现。其次,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了分析。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并针对该模式下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可采“将来债权说”,同时特定收益权具有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债权性、相对性、确定性、从属性等法律特点,应尊重相关当事方的意思自治,认可其转让的法律效力,但也应认识到由于该种模式缺乏独立性,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方面的法律局限性,并做好风险控制安排。最后,笔者对商业银行见证模式进行了分析,该种模式是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重要模式。本文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分析了见证人的法律责任,并比较分析了该模式下商业银行作为见证人与居间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区别,总体上认为网贷见证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弱于网贷居间人,部分商业银行在选择以见证人身份介入网贷业务在民事法律责任上的考虑具有合理的法理基础。但见证在P2P交易中参与程度较为间接、民事责任相对较轻并不意味着见证不承担法律责任。在未尽职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作为见证人仍可能对相关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部分研究了P2P网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首先,论证了P2P网贷中的金融消费者范围的几个重点问题,包括认为网贷投资行为依法可纳入“金融消费范围”,个人投资者和消费信贷个人借款人均应认定为金融消费者,但应将单位投资人和单位借款人、经营性信贷个人借款人排除出金融消费者范围。同时,在P2P网贷领域不宜将投资者区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将专业投资者排除出P2P金融消费者范围。其次,以网贷投资者为重点、兼顾网贷借款人的角度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网贷投资者和网贷借款人共有的权益包括信息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主要侧重于网贷投资者享有的权益则包括资金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受教育权。在P2P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兼顾借款人权益保护。再次,分析P2P网贷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现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不足、债权保障和维权风险、知情权受损风险、身份信息安全风险以及资金安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构建事前预防机制、完善事中保障规范,以及加强事后维权机制三大方面十一个具体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包括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整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监管规范、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完善网贷信用体系建设、引入推介“适当性原则”、投资“犹豫期”机制、建立网贷保障基金、建立多层次事后纠纷解决机制等。最后,分析了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应特别注意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主要提出商业银行应审慎安排客户信息使用和转移、合理规制格式条款、做好与商业银行理财和代销产品的风险隔离、设置合规的增信措施等。第五部分系统分析了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和防范。分别分析了一般网贷平台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本文主要结合民商法理论、P2P和商业银行实务以及相应案例,逐一提示法律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对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针对一般网贷平台:一是业务模式不当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相应提出合理设计业务架构和业务模式以避免非法集资风险;二是电子合同签署方式有效性和举证的法律风险,相应提出规范电子签名形式,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以提高电子合同证据采信度等管理措施;三是民间融资安排不规范所导致的法律风险,相应提出规范民间融资方式,确保网贷合同效力;四是如法律架构或权责安排不当,可能导致失权或担责的风险,相应提出妥善安排网贷平台权责的措施。针对商业银行开展P2P业务:一是超经营范围经营和新业务行政许可导致的风险,相应提出尽量基于已有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并做好监管沟通;二是“刚性兑付”风险和风险转移问题,相应提出既有效保障投资人权益,又避免P2P风险向商业银行表内传递的措施;三是P2P网贷资金存管风险,相应提出明确界定存管责任,建立合作P2P平台准入筛选机制等措施;四是洗钱风险,相应提出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措施;第六部分提出网贷立法及监管规则完善建议。总体上,本文提出对P2P网贷要把握好“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关系,秉持“支持和规范平衡、促进和监管并重”的监管立法原则,在此基础上,从三方面提出完善立法和监管规则的完善建议。首先,提出修订相关配套民商事法律规范,完善P2P网贷业务运行的民商事法律规则的建议。旨在通过完善民商事法律规范认可一些新型交易模式的法律效力,以满足市场参与主体的“意思自治”,以促成交易的实现,并保障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包括:一是完善居间合同法律规定,明确居间人法律责任;二是调整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相关监管法规要求,从法律层面更有利于促成电子合同的效力;三是以适当形式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效力予以认可;四是明确代理质押以及共享质权的法律效力;五是修订票据法律及监管规则,强化票据无因性,为融资性票据留下一定空间,同时采纳“物权法下的票据质押”与“票据法下的票据质押”的“两分法”,并明确两者在法律上的差异,为实践中缺乏背书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提供依据。其次,就建立及完善P2P业务的普通适性监管法规体系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鉴于近期P2P网贷风险事件高发态势,本文建议采取“宽严相济、适度从紧”的监管立法尺度。包括:一是理顺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的关系,调整当前的“双负责制”为“以银监监管为主,以地方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机制,消除“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职责边界不清问题;二是完善对P2P网贷的准入管理,调整当前的“备案管理”原则为“牌照管理”,加强事前准入审批,并提出资本金标准等准入要求;三是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从机构端、产品端、行为端加强监管,限制规避监管行为;四是建立P2P网贷反洗钱监管原则;五是完善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建立“生前遗嘱”机制,并完善破产隔离法律规定。再次,提出了关于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安排建议。在支持商业银行适度参与P2P网贷活动的同时,增强法律规制和风险防范,促成P2P网贷和传统商业银行相互之间风险隔离,并行不悖地健康发展。包括:一是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性规定,适当拓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二是处理好“平等性和差异性”关系,制订适合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经营规则;三是提高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容忍度,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行政许可;四是金融监管机构需加强对商业银行系P2P的监管监测,避免出现“表表外”业务风险向表内业务的风险传递而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五是加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作等。
庞爱萍[8](2016)在《我国P2P法律风险及法律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的P2P从2007年开始出现,是民间借贷的一种新形式,也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经历了缓慢发展的前几年之后,到2011年迅速扩张。P2P的发展具有民间借贷和互联网金融结合起来的特有的优势,也带来了大量的法律风险。伴随这些风险而来的,是P2P行业现实中一系列的跑路、倒闭、提现困难的事件,使得行业的良性发展遭受阻碍,并严重损失了投资者的利益,破坏互联网金融的稳定氛围。我国对于P2P的法律监管具有滞后性,从无到模糊,到现在尚没有形成具体明确有效的法律监管体系,但是已经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和一部分监管措施。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网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网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P2P的合法性依据,确定了P2P的法律定位,明确了P2P的业务范围,对于P2P业务设立了负面清单,规定了出借人和借款人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备案管理,业务规则与风险管理,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比较详细具体的规范了P2P运营过程中各方面的问题,为P2P的法律监管奠定了基础,指明了方向。P2P的火爆说明了其在我国社会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它给众多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有效的渠道和便利的服务,活跃了民间资本,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的利率是透明的,而且是市场自发形成利率,对于利率市场化有重要的促进作用,P2P借贷的收益通常高于银行存款的利息,同时投资门槛低,成为了许多投资者的重要理财途径,有利于普惠金融体系的建立,有的P2P平台如“wokai”从事为贫困地区和群众提供极低利率的贷款,体现了金融为社会公益的贡献。因此法律层面应该承认P2P合法地位,并建立专门的P2P法律监管体系,制定相关监管措施,助益其健康有序发展。本文简述P2P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恶性不良现象,总结了P2P在我国出现的法律风险,简要介绍了英美P2P法律监管的情况和效果,介绍并评析我国P2P法律监管的发展情况及监管体系建设的现状,并根据我国学术界的研究结果,提出了我国P2P法律监管体系建设的一些建议。
李超[9](2016)在《我国民营银行开展特色经营研究》文中提出本文认为我国持续的改革开放,民营经济实力不断增强。民营资本想进入银行业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是民营银行在发展过程中既有难得一遇的有利条件,也有面临的问题,面对国内金融行业业界内实力强大的大型国有控股银行,民营银行如何改变自己的劣势地位并建立起竞争力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本文认为民营银行必须实施特色化经营,这有其必要性。民营银行开展特色经营之路是多方面的:包括定位特色,业务特色,监管特色,人才任用特色等等。我国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等有利因素为民营银行开展特色化经营提供了可行性。本文认为民营银行开展特色经营的理论基础是商业银行经营理论,金融中介理论以及竞争战略理论。民营银行并非最早诞生于我国大陆,在推行民营银行特色化经营的过程中,我国台湾地区民营银行的经营特色与美国社区银行的经营特色均能为我国大陆民营银行的发展提供经验借鉴。试点前后民营银行开展特色经营的经验也能为民营银行发展提供启示。本文最后会针对民营银行特色经营提出建议。
尤婕[10](2014)在《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民间融资这种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在中国的经济市场中存在已经很长时间,因为其先天具有的特点,交易方便、入门简易,而成为了民间私人与企业获得各种灵活资金的主要来源。尤其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稳步实施,.经济社会发生了剧烈变化,国际地位也在不断攀升,二十一世纪以来,中国在国际舞台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内地与国际市场的经济交往越来越频繁,各种中小企业发展迅速,规模不断壮大,个人之间对资金的需求也非常巨大,大到盖房、医疗,小到婚丧嫁娶、旅游,都需要现金支持,由此可见,民间融资需求非常旺盛,但我们遇到的现实却是,现有的信贷渠道无法满足实际需求。当代中国政府对民间融资的态度一直非常暧昧、模棱两可,法律与政策规定不清,对民间融资的定位不准,百姓们摸不到政府的脉搏,就必然会对民间融资的行为合法性产生怀疑,有些人胆大行事,赚的盆满钵满;有些人则背上了集资诈骗的罪名,甚至身首异处。到底民间融资该何去何从,为了避免我国民间金融市场的混乱,避免继续出现“吴英”“曾成杰”一个个替罪羊,我们有必要讲民间融资合法化提上日程。文章中先介绍了民间融资的概述,对于民间融资的明天,向现代化金融演进是必然趋势。接着从着名的吴英案和曾成杰案作为切入点,分析了现今民间融资的运行框架,阐述了我国民间融资的立法现状和缺陷,’之后通过对经济发达国家的民间融资行为进行了总结和借鉴,得出了适合我国的法律规制制度,并进一步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论证了我国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并提出了构建民间融资法律体系的建议。
二、民间投资 路在何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间投资 路在何方(论文提纲范文)
(1)私人收藏馆交互式叙事的展示设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从私人收藏到建馆展览 |
一、私人收藏馆的由来 |
二、私人收藏馆有别与公立博物馆之处 |
第二节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的方法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一章 私人收藏馆的存在与现状 |
第一节 中国私人收藏馆的发展现状 |
第二节 国外私人收藏馆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藏”与“展”的结合与发展 |
一、只“藏”不“展” |
二、又“藏”又“展”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探究私人收藏馆的价值与改进思路 |
第一节 私人收藏馆的珍贵价值 |
一、私人收藏馆,是收藏者收藏活动成果的体现 |
二、私人收藏馆有利于弘扬传统文化,对博物馆“拾遗补缺” |
三、私人收藏馆的存在有利于提升地区的文化品位 |
四、私人收藏馆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新型商业发展 |
第二节 私人收藏馆改进方向初探 |
一、跨越时间和空间的障碍,扩大私人收藏馆的教育人群 |
二、实现私人收藏馆与观众的互动,提高私人收藏馆的影响力 |
三、提供新的展示方式,激发观众的参观热情 |
四、实现信息管理里自动化,提高博物馆管理水平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互动方式和媒介的出现对于私人收藏馆展示设计的影响 |
第一节 互动方式的出现造就了更加生动地展示形式 |
一、体验式展示形式 |
二、数字化展示形式 |
第二节 互动方式的出现带来了新的叙事模式 |
一、学科的融合与创新——“交互式叙事”的产生 |
二、“交互式叙事”在相关领域的应用与发展 |
(一)交互式叙事在互动小说领域的应用 |
(二)交互式叙事在超文本小说领域的应用 |
(三)交互式叙事在互动戏剧领域的应用 |
(四)交互式叙事在交互式叙事在电影中的体现 |
第四章 交互式叙事影响下私人收藏馆知识传播方式的改变 |
第一节 “交互式叙事”如何在私人收藏馆的展示设计中实现 |
一、利用交互式叙事理论中的“媒介思维” |
第二节 交互式叙事下私人收藏馆的展示模式转变 |
一、从实物展示向交互界面展示的转变 |
(一)藏品数字化展示 |
(二)三维成像 |
二、实体收藏馆与数字化收藏馆的有效结合 |
(一)空间功能的升级与转变——从陈列收藏到交流互动 |
(二)空间设计内容的升级与转变——从固定空间到流动空间 |
三、交互式叙事下私人收藏馆在展示内容编排上的设计思路 |
(一)情节类型上的定位 |
(二)“媒介思维”下叙事模式的定制 |
第五章 私人收藏馆展示模式的再探讨再设计 |
第一节 私人收藏馆的展示内容的线上编排设计 |
第二节 私人收藏馆展示的线下线上结合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产权:一个比较视角的认知 |
二、金融产权:产权理论在金融领域的延伸 |
三、金融机构产权:金融机构发展的制度基础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亟待深入的关键领域 |
第二节 理论借鉴 |
一、企业产权理论 |
二、制度金融理论 |
第二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框架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与本相 |
一、农村金融机构的演进 |
二、农村金融机构的本相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与特征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概念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特征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结构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逻辑与经验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语境 |
一、从亲缘信用向契约信用的农村信用转型 |
二、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三农”落后 |
三、新时代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要求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程 |
一、计划经济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二、改革开放时期的中国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 |
第三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逻辑 |
一、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 |
二、以所有权改革为主的演进模式 |
三、顶层设计缺位下的试错性改革思维 |
第四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历史经验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基本成效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演化的经验总结 |
第四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异化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现状分析 |
一、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二、商业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三、合作性农村金融机构的产权安排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表现 |
一、宏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二、微观维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 |
第五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归因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异化的制度成因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缺位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错位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供给越位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异化的深层机理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法制缺失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供需失衡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中的目标冲突 |
第六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美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法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日本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四、韩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演进 |
一、巴西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二、印度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三、孟加拉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 |
第三节 域外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历史经验借鉴 |
一、重视法律制度的根本性作用 |
二、坚持合作制的基础性地位 |
三、重视国家的扶持性作用 |
四、优化机构间的产权联结 |
第七章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制度创新 |
第一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总体框架 |
一、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指引 |
二、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目标 |
三、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原则 |
四、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路径 |
五、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本方向 |
第二节 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创新 |
一、构建以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村金融机构产权主体制度 |
二、建立有序的农村金融机构国有股权退出制度 |
三、完善农村金融机构组织治理制度 |
四、深化省联社管理体制改革 |
五、推动合作制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的法律重构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南通特色小城镇空间形态类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小城镇对城乡一体化和新型城镇化的意义 |
1.1.2 小城镇的“特色”需求 |
1.1.3 小城镇对南通发展的意义 |
1.2 研究目的和价值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价值 |
1.3 相关概念的定义与边界 |
1.3.1 小城镇 |
1.3.2 特色小城镇 |
1.3.3 空间形态 |
1.3.4 形态类型学 |
1.4 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框架 |
1.4.3 研究方法 |
1.4.4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相关概念研究综述及空间形态测度方法 |
2.1 小城镇的相关研究 |
2.1.1 国外小城镇的定义 |
2.1.2 国外小城镇的相关研究综述 |
2.1.3 国内小城镇的定义 |
2.1.4 国内小城镇的相关研究综述 |
2.1.5 特色小城镇的定义 |
2.1.6 特色小城镇的相关研究综述 |
2.2 形态类型学研究 |
2.2.1 建筑类型学(Architecture Typology) |
2.2.2 城市形态学(Urban Morphology) |
2.2.3 形态类型学(Typomorphology) |
2.2.4 国外形态类型学研究综述 |
2.2.5 国内形态类型学研究综述 |
2.3 本文的理论基础和概念 |
2.3.1 特色小城镇形态要素 |
2.3.2 形态类型组合模式 |
2.3.3 空间形态影响因素 |
2.4 空间形态类型要素指标体系及测度方法 |
2.4.1 街道层面 |
2.4.2 群组层面 |
2.4.3 建筑层面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南通特色小城镇空间形态影响因素 |
3.1 背景介绍 |
3.1.1 张謇 |
3.1.2 “中国近代第一城” |
3.2 中国近代第一座特色小城镇——唐闸镇 |
3.2.1 唐闸基本情况 |
3.2.2 特色小城镇的特色发展驱动因素 |
3.2.3 唐闸空间形态演变研究 |
3.2.4 特色小城镇外部环境影响因素 |
3.3 唐闸与南通“一城三镇”城镇体系及空间形态特色发展驱动因素研究 |
3.3.1 “一城三镇”体系的空间格局 |
3.3.2 “一城三镇”体系中特色小城镇空间形态对比分析 |
3.3.3 特色发展驱动因素分析 |
3.4 唐闸与国外特色小城镇对比及空间形态环境影响因素研究 |
3.4.1 霍华德与张謇城建思想的比较 |
3.4.2 莱奇沃斯与唐闸的对比 |
3.4.3 外部环境影响因素对比 |
3.5 南通特色小城镇建设的意义与启示 |
3.5.1 符合特色小城镇核心概念的尝试 |
3.5.2 产业兴镇(实业) |
3.5.3 建设完整产业链和特色小城镇群 |
3.5.4 紧密联系农村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南通小城镇空间特色发展驱动力的转变和发展 |
4.1 南通地区小城镇总体特征 |
4.1.1 地理区位 |
4.1.2 分布规律 |
4.1.3 集聚程度 |
4.1.4 镇域形态 |
4.1.5 镇区规模 |
4.1.6 形状指数 |
4.2 南通小城镇形成与不同特色发展驱动阶段 |
4.2.1 盐业特色发展驱动城镇发展阶段 |
4.2.2 棉纱工业特色发展驱动城镇发展阶段 |
4.2.3 垦牧运动特色发展驱动城镇发展阶段 |
4.3 当前南通特色小城镇的特色发展驱动因素 |
4.3.1 交通区位特色发展驱动因素 |
4.3.2 产业市场特色发展驱动因素 |
4.3.3 历史文旅特色发展驱动因素 |
4.4 南通特色小城镇样本的选择 |
4.3.1 特色小城镇选择和分类原则 |
4.3.2 交通区位型小城镇 |
4.3.3 产业市场型小城镇 |
4.3.4 历史文旅型小城镇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南通特色小城镇空间形态要素类型量化分析 |
5.1 形态要素量化分析统计 |
5.1.1 长江镇(沿长江港口) |
5.1.2 平潮镇(高铁新城) |
5.1.3 白蒲镇(高速公路通勤) |
5.1.4 三星镇(叠石桥家纺城——家纺小镇) |
5.1.5 吕四港镇(特色渔业——仙渔小镇) |
5.1.6 石港镇(特色农业——渔湾小镇) |
5.1.7 栟茶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六批) |
5.1.8 余东镇(中国历史文化名镇第四批) |
5.1.9 余西村(二甲镇)(中国历史文化名村第六批) |
5.2 特色小城镇形态要素类型整理 |
5.2.1 基础数据 |
5.2.2 街道结构类型 |
5.2.3 群组肌理类型 |
5.2.4 建筑界面类型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南通特色小城镇空间形态类型组合模式研究 |
6.1 特色小城镇空间形态要素类型组合模式与生物基因 |
6.1.1 小城镇空间形态要素(形态层级)——碱基 |
6.1.2 小城镇空间形态类型(类型编码)——脱氧核苷酸 |
6.1.3 小城镇空间形态类型组合模式(形态类型地图)——DNA |
6.1.4 形态类型与形态类型组合模式 |
6.2 南通特色小城镇空间形态类型组合模式及结构统计分析 |
6.2.1 形态地图和形态链结构 |
6.2.2 南通特色小城镇主要形态类型空间占比统计 |
6.2.3 南通特色小城镇形态键统计 |
6.3 不同类型特色小城镇的形态类型组合模式分析 |
6.3.1 交通区位型特色小城镇 |
6.3.2 产业市场型特色小城镇 |
6.3.3 历史文旅型特色小城镇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基于空间形态类型的特色小城镇城市设计引导 |
7.1 基于形态类型的特色小城镇城市设计理论 |
7.1.1 城市设计对于特色小城镇的意义 |
7.1.2 特色小城镇的城市设计 |
7.1.3 基于空间形态类型的城市设计方法 |
7.2 特色小城镇空间形态表征 |
7.2.1 尺度小 |
7.2.2 密度低 |
7.2.3 高度矮 |
7.2.4 功能混合 |
7.2.5 不稳定 |
7.2.6 生态宜居 |
7.3 特色小城镇城市设计要素 |
7.3.1 街道系统 |
7.3.2 建筑群组 |
7.3.3 城镇界面 |
7.4 协调特色发展驱动因素与外部环境影响因素的城市设计 |
7.4.1 交通区位型 |
7.4.2 产业市场型 |
7.4.3 历史文旅型 |
7.5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 |
后记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航空仲裁适用限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与意义 |
二、文献与资料 |
三、方法与结构 |
四、创新与不足 |
五、术语与说明 |
第一章 航空仲裁的基本范畴和既有实践 |
第一节 航空仲裁的基本范畴 |
一、航空 |
二、仲裁 |
第二节 航空仲裁的既有实践 |
一、国际航空仲裁的既有实践 |
二、国内航空仲裁的既有实践 |
第二章 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与限度 |
第一节 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 |
一、基于仲裁对航空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供给 |
二、基于仲裁与航空争议个性化解决需求的契合 |
第二节 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限度 |
一、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问题缘由 |
二、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可仲裁性视角下航空争议的类型化区分 |
第一节 可仲裁航空争议类型化区分的缘由 |
一、可仲裁属性: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论证基础 |
二、类型化标准: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区分规范 |
第二节 多维视角下航空争议的类型化区分 |
一、部门法维度 |
二、仲裁法维度 |
三、航空法维度 |
第三节 可仲裁航空争议的初步厘定 |
一、航空财产权益争议 |
二、航空商事争议 |
三、航空消费争议 |
第四章 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纾困 |
第一节 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困境 |
一、可契约性的基本要义 |
二、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困境 |
第二节 航空运输总条件合同属性的证成 |
一、航空运输总条件合同属性的初步厘定 |
二、“特别条款”适用困境的消解 |
第三节 航空仲裁条款引入争议的方式 |
一、航空财产权益争议中仲裁机制的可契约性 |
二、航空消费争议中仲裁条款订入协议的效力认定 |
第五章 可独立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实践的绩效评价 |
第一节 我国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现状 |
一、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有益探索 |
二、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发展挑战 |
第二节 行业仲裁理念下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学理定位 |
一、行业仲裁的基本理念 |
二、行业仲裁的发展实践 |
三、行业仲裁理念下航空仲裁的定位 |
第三节 制度竞争语境中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现实意义 |
一、“法律制度竞争优势”理念的提倡 |
二、独立航空仲裁、民航强国战略与全球航空业竞争 |
第六章 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路径展望 |
第一节 基本结论: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学理依据 |
一、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动因 |
二、航空仲裁制度的适用限度 |
第二节 研究展望: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可行路径 |
一、航空仲裁机制的完善路径 |
二、航空仲裁法律的完善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后记 |
(6)中小企业、企业家精神和法律——基于立法效果的实际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一、《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后评估的背景和过程 |
(一) 实施后评估的背景 |
(二) 实施后评估的过程 |
二、《条例》的立法亮点 |
(一) 开创性地设定了专项资金两个“不低于三分之一” |
(二) 前瞻性安排加强小企业扶持力度的制度 |
(三) 突出中小企业工作服务体制机制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
(四) 强调中小企业权益保护 |
(五) 强化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扶持 |
三、贯彻实施《条例》开展的主要工作 |
(一) 政策环境建设 |
(二) 体制机制建设 |
(三) 财税扶持 |
(四) 融资支持 |
(五) 创业扶持 |
(六) 创新推动 |
(七) 市场开拓 |
(八) 服务保障 |
(九) 权益保障 |
四、《条例》实施后的主要问题 |
(一) 创业扶持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 资金支持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三) 创新推动方面存在的问题 |
(四) 市场拓展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五) 服务保障方面存在的问题 |
结论 |
(7)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本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P2P网贷发展状况及其法律检视 |
1.1 国内外P2P网贷发展及法律规制状况检视 |
1.1.1 国内外P2P网贷开展的情况 |
1.1.2 当前国内外P2P网贷法律规制状况检视 |
1.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现状及评析 |
1.2.1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现状 |
1.2.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1.3 P2P网贷主要运营模式和商业银行参与P2P主要模式的法律评析 |
1.3.1 当前P2P网贷的主要运营模式及评析 |
1.3.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业务模式及评析 |
2 P2P网贷主要法律关系辨析 |
2.1 P2P网贷法律关系之核心:“居间+民间借贷” |
2.1.1 P2P网贷中介与相关方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
2.1.2 P2P网贷投资人与交易相对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或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关系 |
2.2 P2P网贷居间与传统居间的比较 |
2.2.1 网贷居间的特点 |
2.2.2 网贷居间人的义务 |
2.2.3 网贷居间人的民事责任 |
2.3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与商业银行理财的差异 |
2.3.1 法律性质 |
2.3.2 民事权利和义务 |
2.3.3 民事责任 |
2.3.4 适用监管规则 |
3 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中典型民商法问题 |
3.1 P2P票据质押贷模式下票据质押 |
3.1.1 P2P票据质押贷模式简述 |
3.1.2 票据质押缺乏背书的问题 |
3.1.3 票据质权共享及票据质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
3.2 特定资产受益权转让 |
3.2.1 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简述 |
3.2.2 P2P网贷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产生 |
3.2.3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发展及法律依据 |
3.2.4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
3.2.5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特点 |
3.2.6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
3.2.7 特定资产收益国权转让的法律缺陷及弥补 |
3.3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特殊模式—网贷见证 |
3.3.1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见证模式简述 |
3.3.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见证原因分析 |
3.3.3 见证在实务中的运用及其法律性质 |
3.3.4 商业银行见证的民事责任 |
3.3.5 P2P网贷中商业银行见证与居间的法律差异 |
4 P2P网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4.1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界定 |
4.1.1 P2P网贷是否存在金融消费者 |
4.1.2 P2P网贷单位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3 P2P网贷个人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4 P2P网贷专业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5 P2P网贷个人融资方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2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 |
4.2.1 网贷投资者和网贷借款者均享有的权益 |
4.2.2 主要为网贷投资者享有的权益 |
4.3 当前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4.3.1 法律保障不足 |
4.3.2 债权保障和维权问题 |
4.3.3 知情权受损及信息不对称 |
4.3.4 身份信息泄露问题 |
4.3.5 资金安全性问题 |
4.4 加强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 |
4.4.1 构建事前预防机制 |
4.4.2 完善事中保障规范 |
4.4.3 加强事后维权机制 |
4.5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应注意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4.5.1 审慎处理客户信息使用和转移 |
4.5.2 合理规制格式条款 |
4.5.3 妥善安排与银行产品风险隔离 |
4.5.4 适当设置合规增信措施 |
5 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 一般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1 非法集资风险及防范 |
5.1.2 电子合同有效性风险及防范 |
5.1.3 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4 交易架构安排风险及防范 |
5.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特别法律风险及防范 |
5.2.1 新业务许可风险及防范 |
5.2.2 “刚性兑付”及交叉传递风险及防范 |
5.2.3 网贷资金存管风险及防范 |
5.2.4 洗钱风险及防范 |
6 P2P网贷立法及监管完善建议 |
6.1 完善P2P网贷运行民商事法律规则 |
6.1.1 完善网贷民间法律规范 |
6.1.2 调整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相关法律规范 |
6.1.3 明确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法律效力 |
6.1.4 确认代理抵/质押及共享抵押/质权法律效力 |
6.1.5 修订网贷票据业务相关法律规范 |
6.2 完善P2P网贷的普适性监管法规体系 |
6.2.1 理顺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关系 |
6.2.2 加强P2P网贷平台准入管理 |
6.2.3 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 |
6.2.4 建立P2P网贷反洗钱监管规则 |
6.2.5 完善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6.3 完善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规范 |
6.3.1 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投资限制性规定 |
6.3.2 制订适合商业银行的P2P网贷经营规则 |
6.3.3 提高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容忍度 |
6.3.4 强化商业银行系P2P网贷监管监测 |
6.3.5 加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作 |
结束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8)我国P2P法律风险及法律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采用的研究方法和创新 |
第一章 P2P在我国的发展情况 |
第二章 P2P法律风险研究 |
一、我国P2P网贷平台出现的恶性不良事件 |
二、P2P案例案件审理依据及审理思维 |
三、我国P2P的主要问题 |
四、我国P2P的法律风险总结 |
(一)普通法律风险 |
(二)刑事法律风险 |
(三)民事法律风险 |
(四)金融法律风险 |
第三章 英美P2P的法律监管制度及其启示 |
一、英国P2P法律监管简介及其启示 |
二、美国P2P法律监管简介及其启示 |
第四章 我国P2P法律监管情况简介 |
一、P2P诞生初期的法律环境 |
二、P2P法律监管措施 |
三、《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评述 |
(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合理性分析 |
(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问题与缺陷分析 |
第五章 我国P2P法律监管体系建设 |
一、我国P2P法律监管体系建设简介 |
二、我国P2P法律监管体系建设问题 |
(一)法律监管的缺失 |
(二)自律监管尚未成熟 |
三、我国P2P法律监管体系建设建议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9)我国民营银行开展特色经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民营银行定义 |
(二)民营银行定位 |
(三)民营银行设立的路径选择 |
(四)民营银行的风险防范 |
(五)我国台湾地区与其它国家发展民营银行的经验借鉴 |
(六)民营银行特色经营 |
四、本文的结构框架与研究方法 |
五、创新和不足 第一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民营银行概念 |
二、民营银行特色经营概念 |
第二节 商业银行经营理论 |
第三节 金融中介理论 |
一、古典的金融中介理论 |
二、20世纪初-60年代的金融中介理论 |
三、现代金融中介理论 |
第四节 竞争战略理论 |
一、五力模型 |
二、基本竞争战略介绍 |
本章小结 第二章 我国民营银行发展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民营银行概况 |
一、我国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概况 |
二、2013年以后民营银行试点概况 |
第二节 我国民营银行开展特色经营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我国民营银行开展特色经营的必要性 |
二、我国民营银行开展特色经营的可行性 |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我国台湾地区民营银行与美国社区银行经营特色分析 |
第一节 台湾民营银行经营特色分析 |
一、台湾民营银行业务经营方面的特色 |
二、台湾民营银行定位特色 |
三、台湾民营银行高级管理人才的任用特色 |
四、台湾民营银行监管特色 |
第二节 美国社区银行经营特色分析 |
一、美国社区银行的市场定位特色 |
二、美国社区银行的业务特色 |
三、美国社区银行监管特色 |
第三节 我国台湾地区民营银行与美国社区银行经营特色的启示 |
一、我国台湾地区民营银行经营特色的启示 |
二、美国社区银行经营特色的启示 |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我国民营银行开展特色经营的模式分析 |
第一节 浙江泰隆银行开展特色经营的模式分析 |
一、浙江泰隆银行的组织框架与市场定位 |
二、浙江泰隆银行的差异化经营理念与特色产品 |
三、浙江泰隆银行的特色信贷技术 |
四、浙江泰隆银行特色经营模式的启示 |
第二节 5家试点民营银行的特色经营模式分析 |
一、上海华瑞银行 |
二、天津金城银行 |
三、温州民商银行 |
四、深圳前海微众银行 |
五、浙江网商银行 |
六、5 家试点民营银行特色经营模式的启示 |
第三节 民营银行开展特色经营面临的问题 |
一、有限牌照制度令经营范围受限 |
二、业务结构不合理 |
三、民营银行风险抵御能力较弱 |
四、民营银行开展特色经营的创新力度不足 |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我国民营银行开展特色经营的建议 |
第一节 民营银行应建立起特色经营理念 |
一、树立差异化经营理念 |
二、树立创新经营理念 |
第二节 民营银行开展特色经营应明确市场定位 |
一、立足于地方经济 |
二、为中小企业服务 |
第三节 民营银行开展特色经营应打造业务优势 |
一、发展中间业务以优化业务结构 |
二、运用新技术 |
三、注重引进人才 |
四、构建特色业务模式 |
第四节 民营银行开展特色经营应提高抵御风险能力 |
一、民营银行开展特色经营应强化监管 |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10)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本题的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
1.2.1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采用的研究方法 |
1.3.1 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1.4.1 研究的视角新 |
1.4.2 提出的对策新 第2章 民间融资的概述 |
2.1 民间融资的定义及特点 |
2.1.1 民间融资的定义 |
2.1.2 民间融资形式分类 |
2.2 民间融资的产生现状 |
2.2.1 民间融资的现状及特点 |
2.2.2 民间融资的发展趋势 第3章 民间融资案件判决及法律争议 |
3.1 经典案例 |
3.1.1 “吴英案” |
3.1.2 “曾成杰案” |
3.2 案例评析 |
3.2.1 针对“吴英案”的不同观点 |
3.2.2 针对“曾成杰案”的不同观点 |
3.3 法律争议 |
3.3.1 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认定 |
3.3.2 死刑刑罚的尺度认定 第4章 民间融资的法律规制现状——以运行方式为分析依据 |
4.1 基本运行方式 |
4.1.1 运行方式 |
4.1.2 运行特点 |
4.2 民间融资涉及的法律关系分析 |
4.2.1 民商事法律关系 |
4.2.2 刑事法律关系 |
4.2.3 行政法律关系 |
4.3 民间融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4.3.1 金融立法滞后,缺乏协调统一性 |
4.3.2 监管主体缺位,归责机制缺失 |
4.3.3 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法律界限不清 |
4.3.4 法律责任设置失衡 |
4.4 民间融资的合法趋势 |
4.4.1 民间融资存在发展的基础 |
4.4.2 民间融资弥补市场空缺 |
4.4.3 民间融资吸收闲散资金 第5章 国外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的启示及借鉴 |
5.1 美国 |
5.1.1 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 |
5.1.2 法律事务管理方式 |
5.1.3 明确法律风险防范职责 |
5.1.4 企业之间行为的合规化审查 |
5.2 德国 |
5.2.1 民间融资的立法完备 |
5.2.2 设置专门的民间融资机构 |
5.2.3 设立专门的信息交流平台 |
5.3 日本 |
5.3.1 设立中小企业融资相关法律 |
5.3.2 建立立法配套的融资制度 |
5.4 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
5.4.1 完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
5.4.2 构建民间金融监管体系和担保体系 |
5.4.3 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健全企业的信用体系 第6章 我国民间融资法律体系的构建 |
6.1 完善民间融资法律制度 |
6.1.1 制定《民间融资法》及《民间融资实施细则》 |
6.1.2 出台《放贷人条例》 |
6.2 加强政府监管引导 |
6.2.1 金融监管的要求 |
6.2.2 全面监管的实现途径 |
6.3 建立民间融资审判模式 |
6.3.1 成立民间融资速裁小组 |
6.3.2 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指导作用 |
6.3.3 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 |
6.3.4 加强司法的引导 |
6.4 建立健全民间融资配套运行机制 |
6.4.1 健全信用担保体系 |
6.4.2 设立社会征信制度 |
6.4.3 推进利率市场化 |
6.4.4 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
四、民间投资 路在何方(论文参考文献)
- [1]私人收藏馆交互式叙事的展示设计研究[D]. 刘雯. 南京艺术学院, 2020(02)
- [2]农村金融机构产权研究[D]. 何松龄. 西南政法大学, 2020(07)
- [3]南通特色小城镇空间形态类型研究[D]. 马程. 东南大学, 2019(02)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5]我国航空仲裁适用限度法律问题研究[D]. 贺大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中小企业、企业家精神和法律——基于立法效果的实际考察[J]. 沈伟. 地方立法研究, 2018(03)
- [7]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D]. 黄斌. 武汉大学, 2016(01)
- [8]我国P2P法律风险及法律监管研究[D]. 庞爱萍.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6)
- [9]我国民营银行开展特色经营研究[D]. 李超. 黑龙江大学, 2016(02)
- [10]民间融资法律规制研究[D]. 尤婕. 天津财经大学, 201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