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中国反倾销立法的若干修正建议(论文文献综述)
郭轶舟[1](2020)在《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产业蓬勃兴起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与转型的新动能,对社会进步与经济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互联网产业自身还存在着结构失衡、产业布局不完整、无序竞争现象严重等诸多问题,中美贸易战更突显出我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引发国人担忧。因此如何维护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安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理论和现实问题。但迄今为止,尚未有文献对互联网产业安全进行探讨。为此本文基于产业安全理论,提出互联网产业安全的概念,尝试建立互联网产业安全理论,考察中国互联网产业的产业安全状态,通过实证分析,探明影响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的主要因素,以期在理论上丰富相关领域的研究内容,在实践上为有关部门提供参考与借鉴。按照发现问题-理论准备-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逻辑,在具体分析过程中聚焦于“中国互联网产业存在哪些产业安全问题”、“当前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处于何种状况”和“主要影响因素及相互关系是什么”三个具体问题,通过深入分析与论证形成了以下主要研究结论。(1)中国互联网产业目前在产业发展环境方面存在市场结构呈现寡头垄断趋势、市场绩效整体下降趋势、管理主体分散、资源供给不足、均衡产业布局加剧区域经济不平衡等安全问题;在产业竞争力方面存在缺乏配套区域专业化水平低、区域产业同构化和市场换技术政策失效等安全问题;在产业控制力方面存在企业发展所需资金依赖外国资本、关键技术依赖国外转移和利用外资政策偏差等安全问题;在网络安全方面存在免费定价方式影响产品策略趋向恶意、模仿抄袭促生不公平竞争行为等安全问题。(2)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状态目前处于基本安全,并且在2007-2017年间其安全度呈小幅上升态势,主因是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得到大幅改善所致,但由于受到网络安全环境日趋严重、外资对技术控制导致产业控制力下降、产业创新能力不足削弱竞争力三方面的安全威胁,因此我国互联网产业安全总体形势依然严峻。(3)影响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主要因素是自主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产业特征、产业要素和国内企业竞争力。其中自主创新能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显着正向影响;产业竞争力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均有正向影响;产业特征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均有正向影响;要素环境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均有正向影响;国内企业竞争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正向影响。(4)提升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主要措施包括:通过优化管理体制、完善支持互联网产业发展的资本市场、加快人才队伍建设和坚持数字化战略扩大基础建设来改善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通过建立完善互联网产业创新体系、提高互联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来提升互联网产业竞争力;通过建立并完善网络安全应急体系和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来强化网络安全防范能力。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在于:第一,建立互联网产业安全分析的理论框架,首次提出互联网安全也是产业安全重要内容的论述,认为国际垄断资本通过占据网络中心节点并利用互联网技术来主导全球各产业链延伸是引发互联网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对产业安全理论做出了有益尝试和拓展。第二,从互联网产业安全内涵实质、互联网产业特征和互联网产业要素环境的变化三个角度出发,提出互联网产业安全主要受到自主创新能力、产业竞争力、产业特征、产业要素和国内企业竞争力五大因素影响,通过实证发现自主创新能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显着正向影响,产业竞争力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正向影响,产业特征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有正向影响,要素环境对自主创新能力和互联网产业安全有正向影响,国内企业竞争力对互联网产业安全具有正向影响,这为政府、监管机构及相关从业者提供借鉴与参考。第三,建立以产业发展环境评价、产业竞争力评价、产业控制力评价和网络安全环境评价为主的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实证分析了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状态,得出我国互联网产业整体安全程度处于基本安全状态的结论,为以后进一步深入研究提供借鉴。
孙舒[2](2020)在《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文中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法律技术脱节研究是基于对法律主体在特定法律领域的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研究,研究方法是采取定量方法与定性方法相结合的实证研究,得出该主体与其他国际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的现象。针对特定领域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成果,可以直接转化称为该领域法律技术的调整依据。法律技术脱节作为国际法领域普遍存在的现象,长久以来没有得到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重视,缺乏系统的理论和实证研究。2017年8月以来,美国对华发起“301调查”1并根据调查结果威胁加征关税,中美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互相申诉的同时利用国内措施互相进行贸易制裁施压,中美贸易关系急转直下,贸易争端解决成为中美关系的核心议题。当前中美贸易对立关系已经形成,在大国权利政治的较量之下,法律技术是处理中美经贸关系的有力合法武器,中国应根据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发展演变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鉴于实践和理论需要,论文以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为研究切入点,以中美在世界贸易组织的39起争端解决案件为观察样本,研究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进而提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论文共分为七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主要概述了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背景、研究思路、创新点和现有研究述评。论文第二章重点解释了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和外延,法律技术脱节的概念是基于法律技术提出的。本文对传统法律技术概念进行了拓展,认为法律技术包括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法律技术脱节是指国际体系中同属特定领域国际公约的缔约方,在公约框架下的法律制定技术与法律适用技术的不一致。这一部分的重点是论文的理论概念解析。第三章内容为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包括WTO概况、中国对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以及美国对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这一部分是后面的研究背景。第四章为法律技术脱节背景下中美世贸争端案件的统计分析。论文这一部分统计了中国诉美国的16起WTO争端案件和美国诉中国的23起WTO争端案件,并根据案件统计信息分析了案件的基本特点。第五章为WTO框架下中美实体法律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分析了中美互相提起的39起世贸案件涉及的WTO实体规则,以及通过案件分析中美在实体规则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即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在实体领域的不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中美在WTO实体规则体系下存在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第六章为WTO框架下中美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本章重点分析案件中涉及的程序性规则,重点集中在“双反”调查的程序和DSU程序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现象和原因。论文最后一部分为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调整方案。针对前文分析的中美在实体法和程序法领域存在的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及原因,提出中国应对中美在WTO框架下法律技术脱节的方案,主要是贸易法律价值合法化、立法技术和法律适用技术调整路径。综上所述,本论文统计分析了中美互相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起的39起争端案件,并以法律技术脱节为切入点,分别分析了中美在实体和程序领域的具体法律技术脱节现象和原因。最后提出了中国应对中美贸易法律技术脱节的调整方案。论文要强调的是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存在必然性,在应对国际法律技术脱节做出具体法律技术调整的过程中必须不以国内法律技术脱节为代价,这样一国的法律技术才能在相关法律领域发挥最大的效力。
王欣欣[3](2020)在《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WTO争端解决机制作为WTO运行的重要程序,被誉为“皇冠上的明珠”,是WTO协调多边贸易、解决国际贸易争端的重要机制。但是由于贸易战争背景下,各成员方之间贸易争端不断,而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世界经济贸易争端中呈现出来的无力状态,使得对其进行改革的呼声日益高涨。笔者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出发,在此基础上从内部、外部两方面的角度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急需改革的原因进行分析;在结合美国、欧盟以及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改革建议综述的基础上,综合分析中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用,对美国、欧盟已经提出的改革建议进行分析并提出中国对这些建议的应对策略;最后得出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需要结合WTO重要成员方的建议,并有针对性地结合中国国情、中国立场提出建议。
蒋捷媛[4](2020)在《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改革开放的重要受益者,外资企业在我国的投资领域逐渐扩大、投资金额不断增加、投资方式持续创新,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格局,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和贸易水平提高做出重要贡献。随着影响力的多方面上升,外资企业逐步形成了自己特殊的政治经济影响。一方面,外资企业通过正当方式进行利益表达和参与政治生活是我国政治民主化发展的有效途径,有利于实现政策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法制化;另一方面,外资企业作为特殊利益集团可能扭曲和阻挠我国市场化进程,影响政府公共权力功能的发挥,加剧社会的不平等,甚至导致权力寻租和腐败现象,这损害了我国的政策效应。作为我国对外开放的直接受益者,外资企业是否同时推动了我国对外经济制度的变迁?对我国开放政策产生何种影响?中国政府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外资企业在中国改革开放中的作用并采取相应措施?因此,研究转型时期外资企业在中国对外经济政策过程中的作用与影响,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根据利益集团定义“具有共同利益、组织化结构、形成政治压力”的三大组成要素,在华外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利益集团。本文采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从“制度——政策——利益集团”的三维分析范式出发,梳理政府的决策过程、利益集团行为逻辑和行动结果,总结并构建了利益集团影响公共政策决策的理论范式与分析框架。在保护待售模型的基础上,本文尝试引入外资企业因素,建立了外资利益集团影响政府决策的一般性模型。鉴于中国政治体制的特殊性和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过程的内生特性,需要进一步探讨用利益集团经典理论分析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的适用性,确定利益集团在我国对外经济决策体系和宏观政治架构中的位置。不同于西方代议制国家,中国的政治决策体系结构较为复杂,外资企业作为重要的利益集团在决策体系中的位置并不稳定,发挥影响的路径和方式较为隐蔽,外资企业拥有的资源要素和面对的外部条件决定了其在对外经济政策过程博弈能力的强弱。本文回顾了外资企业的在华发展历程,根据在华外资企业拥有的资源禀赋和行为策略建立了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总体机制和分析框架。外资企业的影响路径分为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集体行动有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两种路径。直接干预路径通过干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过程。由于我国不允许公开游说且政府的防御性较强,外资企业直接对我国对外经济政策产生的影响并不大,多是利用我国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利益表达渠道来传递诉求,通过《企业所得税法》制定过程的案例可窥一二。间接干预路径是外资企业游说母国政府在谈判和磋商中对中国政府施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在华美国企业主要通过(1)向美国政府提交报告、(2)院外游说、(3)非正式会晤等政策工具使美国政府和美国企业界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在华企业的经营困境;第二阶段,美国政府通过多边对话、双边对话和单边行动向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从而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决策。这种方式对外资企业改善在华营商环境起到重要作用,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脱钩的案例正是外资企业努力的成果之一。两者共同作用,形成了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重要机制。个体行动是从微观层面出发,分析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个体进行的游说活动。外资企业个体行动几乎无法改变我国的宏观经济政策以及国家战略方针,但由于央地分权制度、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等原因,外资企业可能对我国地方外资政策产生影响。本文建立合作博弈模型,研究地方政府与外资企业之间的互动关系,得出结论:外企的寻租活动投入越高,则当地政府提供的补贴越高。之后利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的外资企业数据,用聚类稳健标准误下的混合回归方法对面板数据进行计量检验,计量结果显示外资企业的寻租投入对政府补贴的影响十分显着,进一步验证了外资企业对我国对外经济政策尤其是地方外资补贴政策存在影响。针对外资企业影响我国政策的行为逻辑和策略方法,本研究从对外经济政策酝酿过程、制定过程和执行过程提供规范外资企业影响行为的思路,从而保障我国政策制定过程健康有序的开展,为我国对外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本文采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方法,重点聚焦于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路径的分析,从在华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两个角度,研究其政治干预方式和游说机制,并通过“两税合一”、政府采购等案例分析和实证检验,得出外资企业影响我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方式和结果,外资企业的进入使我国的开放程度提高。
罗佳[5](2020)在《政府规制视阈下中国企业海外维权进路探究》文中指出在当前逆全球化浪潮中,单边主义抬头,贸易保护主义兴起,遭受侵害的企业公平贸易权急需救济。特别是在中美贸易语境下,中国企业赴美维权实效不高。一方面,美国政府存在对中国企业采取"反向歧视"、滥用"不利可得事实"规则及以"穷尽行政救济原则"为由阻止中国企业寻求当地司法救济等政府规制行为;另一方面,中国政府规制行为尚存在相关立法缺位、立法冲突等问题。政府规制是一把"双刃剑",中国企业海外公平贸易权的维护,需要完善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机制,基于判例法国家的司法能动性和成文法国家的立法优势建构权利保护体系,增强中国企业风险预判能力,以此消减政府规制的负面性。
钱清[6](2019)在《美国232调查的法律分析及中国因应》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7年4月,特朗普总统指示美国商务部,依据1962年《贸易扩张法》(Trade Expansion Act of 1962)的规定,针对外国进口产品是否会危及美国钢铝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而发动了“232调查”(以下简称“232调查”)。随后,美国商务部立即对进口钢铝产品是否会威胁或损害国家安全展开调查,并且调查结果显示进口钢铝有威胁国家安全的情况,进而建议总统采取课征附加税、进口配额或禁止进口等调整措施。美国总统发布的这一指示,其背后原因不言而喻,其长期以来一直将全球钢铝产能过剩的矛头指向中国,认为是中国的国内钢铝等金属制品产能过剩造成的。如所周知,从法律规范的性质上来看,“232条款”是美国的国内贸易法条款,并不属于国际法,也就不具有调整国际贸易的权能。因此,美国对全球钢铝发起的“232调查”,其实是一次将美国域内法适用于域外的非法行为。对此,美国政府坚称钢铝“232调查”符合GATT第21条之“安全例外”条款的援引条件,以保障国家安全为目的而实施的必要措施。但是包括我国和欧盟在内的多个WTO成员均认为,美国在以国家安全之名义,行课征高额进口钢铝关税之实际,违反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和《保障措施协定》相关规定,是典型的非法贸易保障措施。笔者在对美国国内相关立法演进进行梳理后,发现“232调查”其实是美国推行“美国优先”政策的又一有力工具,背后的考量是美国当局对国内制造业的贸易保护主义。宏观而言,特朗普总统抛弃了美国奉行长达七十年之久的国际自由主义立场,转向了现实主义立场并以此作为美国国家安全战略的指导思想;在美国国内层面,一方面特朗普政府的《安全战略报告》,表明特朗普政府为了达成促进美国经济繁荣这一核心目的,其将经济安全等同于国家安全;另一方面通过分析数次“232调查”的历史实践,表明该调查具有保护国内制造业经济安全的考量,而这完全与特朗普政府政策相契合;在国际层面,其实GATT第21条之“安全例外”条款从未对国家安全措施加以定义,而为了维护WTO机制的运行权威,过去WTO成员也多有意避免援引这一条款。因此,通过对“安全例外”条款的分析以及对钢铝“232调查”属性的认定,关乎到我国应对措施的合法性。为此,笔者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探讨:首先,通过分析“安全例外”条款的设置与其司法实践,发现该条款的适用有诸多限制;通过分析美国发布的调查报告,发现钢铝“232调查”主要维护的是国内产业安全,即经济安全;前后二者对比发现,后者超出了“安全例外”条款旨在保护的“基本安全利益”范畴,即不符合GATT第21条的适用范围。其次,在特朗普政府所主张的现实主义国家安全战略思想下,“232条款”所衡量的“国家安全”即是经济安全;结合特朗普政府依据钢铝调查报告所启动的措施可知,在实施效果上钢铝“232调查”所启动的调整措施与贸易保障措施高度重合。就此,认为“232调查”实属贸易保障措施。再次,既然钢铝“232调查”是对“安全例外”条款的滥用,如果美国主张在争端解决实践中取得胜利,则会对全球自由贸易带来巨大冲击,也会使WTO机构的权威荡然无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实现贸易自由化是国际社会所共同追求的目标。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正面临着被其他国家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实施贸易限制措施的问题。为此,我国及时采取了反制+WTO诉讼的策略以应对美国“232调查”,但是这两项应对措施在具体操作层面上存在一定难度。基于此,笔者围绕当前的中美贸易摩擦,从国内和国际两个角度出发,立足于当下和未来,对我国后续采取其他符合国际法律规范的应对措施提出建议。国内层面主要从加强对美贸易救济机制的研究、完善我国的国家安全贸易立法以及继续推动我国产业结构改革三方面出发;国际层面则积极运用多边救济渠道:多样化的司法救济和外交对话。此外,针对WTO机制的改革,我国也积极参与并提出具有中国智慧的改革方案。
段传龙[7](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褚凤[8](2019)在《诚信原则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在国际法中,诚信原则是国家交往的基本原则,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各国秉持诚信、恪守信用。国家诚信体现于特定主体的行为中,在国际民商事领域,民商事主体按诚信原则行事是构建国家互信的重要表现形式。比较法上,世界各国和地区私法直接或间接将诚信原则确立为基本原则,并在司法实务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受各国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因素的影响,诚信原则的立法和司法适用客观上呈现不平衡的发展水平。当前,随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伟大事业的推进和“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国际民商事活动的法治诚信亟待构建。同时,我国民事立法正通过法典编纂来实现民事法律的科学化、系统化,而有关诚信原则的理论、立法和司法适用均不能满足现代民商事发展的要求。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诚信原则内涵和功能定位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诚信原则内涵十分丰富,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学者对其理解不尽相同,各种学说的解释力明显有限。以分析不同学说为基础,把诚信原则置于历史、社会和现实等多种维度中考察,进而将其内涵概括为:忠于事实、勿害他人、顾及他人和社会利益、实现利益衡平。诚信原则“帝王条款”争议很大,“帝王条款”并非指功能的“君臣关系”,区分功能定位与具体功能是理解“帝王条款”的关键。对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功能的理解在本质上是对其价值妥当性的解读,反观目前学者单一的研究视角,并采用西方综合法理学的视角,从道德、社会和价值方面对其法哲学考察,进一步拓展了理解诚信原则的深度与广度。诚信原则的立法如同其它制度一样经历了源起、确立和发展的历程。肇始于罗马法的诚信原则,在中世纪延伸出多种诚信制度,教会法将其确立为罪与非罪的标准。近代《法国民法典》在债法领域率先确立诚信原则,并得到大陆法系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的纷纷仿效。诚信原则确立为支配整个民法的基本原则归功于《瑞士民法典》。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的起源与衡平法密不可分,立法中的诚信原则可以说是判例和学说大致已经确立的原则的重述。现代民法的诚信原则,已经从对私法自治的消极限制演变成对社会生活的积极干预,并表现出维护实质正义增强、适用范围拓展、判断标准趋向主客观统一等发展趋势。诚信原则内涵抽象概括,其司法适用可能危及法的稳定性,因此必须加以限制。首先,在相同意义下根据具体情景构建类型化适用,以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相对于抽象化适用的价值补充法,类型化适用架起了抽象和具体之间的桥梁。优先考虑类型化适用,应当发挥“类型”和“概念”思维协同作用,防止类型思维的绝对化;其次,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利益衡量的判断上,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加以限制。衡量异质利益应立足于个案实践;利益衡量的价值判断应遵从“外行人”与“法律人”立场的统一;完善当事人表达、法官中立等程序制约机制,以防止裁判结论先行。诚信原则适用面临着原则利益冲突的识别与衡平。鉴于立法的普遍认可与司法实践的需要,选取与私法自治、公序良俗和绿色原则进行比较。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利益的体现,诚信原则与其它原则的冲突实质是正当利益之间的冲突,本质上利益所储存的价值发生抵牾。因此,解决原则之间的冲突不能适用规则的“全有全无”排除法,而是只能用价值“权衡”的方法进行优位选择。诚信原则以外在理性矫正私法自治的偏差,是对自由与理性价值的权衡,并非对抗式的淘汰。诚信与公序良俗对法律行为的判断反映了行为违反道德伦理标准的高低。我国绿色原则的确立开启了世界私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新体例,对诚信原则和绿色原则利益冲突的识别会发生私法与公法的竞合,秉持诚信,旨在以顾及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实现个人利益平衡,绿色原则则以损失最小化的理念实现生态环境利益的保护。诚信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的适用极其广泛,以致于学者很难对其进行全面而详尽的探讨,选取不同视角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是目前学者主要的研究方式。通过对诚信原则在民商事领域部分适用的探讨,得出以下认识:一是对格式条款是否逾越私法自治界限的判断,各国民法经历了从公序良俗原则到诚信原则的嬗变,实现“合意不足”的合同正义,从内容和程序两方面审查以实现利益衡平,达到保护弱势群体的目的。二是诚信原则在WTO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理解与适用与各国国内适用呈现差异,其在国内适用彰显历史与现实的传统,但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却带有强烈的国际法色彩,任何国内法的解释不能消解促进国际贸易统一和公正的目的。
李冬冬[9](2018)在《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何协调贸易自由化和成员方规制权之间的冲突是WTO法理论和实践最为棘手的问题之一。本文旨在考察《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以下简称TBT协定)技术法规规则对成员方的规制权产生何种制衡效果,分析其利弊并提出对策。前言部分首先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然后总结选题的研究现状,最后界定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旨在阐明如何在WTO法和TBT协定的语境下理解成员方规制权。所谓规制权是指政府为实现某种公共利益或公共目标,根据相应法律法规对微观经济主体的具体经济活动实施干预的权力;其内容包括规制主体、规制对象、规制目标、规制工具和规制过程。WTO法中的成员方规制权是指,在WTO法律规则之下,成员方在确定其规制主体、规制对象、规制目标、规制工具和规制程序方面所享有的权利或自由。TBT协定的根本宗旨就是通过非歧视、必要性和协调一致规则来实现贸易自由化;与此同时维护内置于各规则中的成员方规制权,实现二者的平衡。作为TBT协定的主要调整对象,技术法规属于命令——控制型规制工具,但TBT协定并未强制要求成员方在进行规制活动时必须选择技术法规,只是界定何种规制工具构成技术法规。从既有争端解决实践来看,技术法规的范围呈现出一定的扩张趋势,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境内规制措施会被认定为技术法规,进而受到TBT协定的严格约束;同时这一扩张趋势具有限制性和不确定性。第二章研究TBT协定第2.1条国民待遇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产生何种制衡效果,为此需要考察“同类产品”和“不低于待遇”的裁判标准。WTO既有争端解决实践关于“同类产品”和“不低于待遇”的裁判显示,上诉机构对于审查成员方选择的规制目标抱持谦抑审慎的立场,即除非相关涵盖协定有明文规定或指引,否则无需探究技术法规背后的规制目标。对于技术法规的实质内容,“不低于待遇”要求其具有正当性,防止其对“同类产品”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此外,由于技术法规受TBT协定和GATT1994同时管辖,二者适用法理之不同会导致成员方在不同协定下享有范围不同的规制权,对此争端解决机构应当在法律适用和解释方面做出一定的改进提升。第三章分析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约。本章内容显示,对于成员方选择的单一或相互支持之规制目标,相关TBT争端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予以较为充分尊重,但是“欧盟——海豹案”却倾向于否认成员方有权通过一项技术法规同时追求多重相互冲突之规制目标;此外,必要性规则要求成员方选择的规制目标必须具有正当性。对于成员方设定的适当保护水平(即技术法规对于实现规制目标的实际贡献程度),必要性规则予以充分尊重,并不横加干涉或质疑。对于技术法规之实质内容,必要性规则要求其具有最少贸易限制性。第四章研究TBT协定的协调一致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协调一致规则主要要求技术法规的实质内容必须建立在相关“国际标准”的“基础”之上。TBT协定本身并未对国际标准的含义与范围做出界定,相关争端解决实践表明国际标准的制定至少应当具有一定的程序正当性;而“基础”一词则要求技术法规之实质内容与相关国际标准之间必须存在“非常强烈和密切的联系”。协调一致规则还对成员方施加了持续性审查义务,要求其必须根据新制定或经修改的国际标准审查修改既有技术法规之实质内容。国际标准的“相关性”要求其与技术法规必须具有相同的规制目标,而协调一致规则的例外规定则保证该规则不会损害成员方选择的规制目标及其设定的适当保护水平。在结论部分,笔者阐明WTO法/TBT协定语境下成员方规制权的含义,归纳TBT协定相关规则对成员方规制工具的形式选择权、规制目标的选择权、适当保护水平的设定权和规制工具的内容制定权产生的制衡效果,进而提出WTO争端解决机构和各成员方的应对之策。
邢金莉[10](2016)在《2016年中国能否如期获得WTO市场经济地位若干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d)项的规定,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将于2016年“自动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随着时间临近,国内外出现了质疑的声音,使得2016年中国在过渡期满后能否如期获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前景充满悬念。WTO竞技场上从没有单纯的法律问题,最终影射的是国家经济、政治力量的对峙,但法律的既有规定是这些因素中最客观、最可控的。故本文的意旨是用法律的“语言”为中国的市场经济“正名”。现今国内外所有关于中国2016年能否如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讨论都围绕《议定书》第15条(d)项的规定展开,该款所规定的“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问题,然而该条文并没有言明2016年后中国能否如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15条(d)项规定期满终止是否代表着中国同时便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答案莫衷一是。因此,若要支持中国2016年能够如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首先便要说明替代国规则期满终止与市场经济地位的获得之间的关系。因此,本文的论述的逻辑基础是:“非市场经济地位”本身不是法律概念,在WTO领域中谈及“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实际便是“出口产品可比价格(正常价值)确定方法”问题,实践中最重要的方法便是替代国规则。依据15条(d)项的相关规定,(a)项(ⅱ)目的规定15年自动到期,WTO成员方对中国适用替代国规则的依据15年期满终止了,故截至2016年12月12日中国实际上将获得市场经济地位。虽然“非市场经济地位”本身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但中国2016年能否如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确实是一个不折不扣的法律问题,实质是一个法律解释问题。
二、关于中国反倾销立法的若干修正建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中国反倾销立法的若干修正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互联网产业已是发展现代经济体系重要生力军 |
1.1.2 中美贸易战背景下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凸显 |
1.1.3 产业安全理论研究滞后于互联网产业发展实践 |
1.2 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1.2.1 问题提出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研究内容 |
1.5 主要创新点 |
2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产业保护论 |
2.1.2 产业控制论 |
2.1.3 产业国际竞争论 |
2.1.4 产业安全理论 |
2.2 产业安全的分类与评价体系 |
2.2.1 产业安全的分类 |
2.2.2 产业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
2.3 互联网产业相关研究综述 |
2.3.1 网络经济和网络产业 |
2.3.2 互联网产业 |
2.3.3 互联网安全和互联网产业安全 |
2.4 文献评述 |
2.5 本章小结 |
3 互联网产业安全理论 |
3.1 互联网产业相关概念 |
3.1.1 互联网产业概念界定 |
3.1.2 互联网产业经济特征 |
3.2 对产业安全的再思考 |
3.2.1 产业安全观的形成及演变 |
3.2.2 互联网安全观的形成 |
3.3 互联网产业安全界定 |
3.3.1 互联网产业安全概念提出 |
3.3.2 互联网产业安全特点 |
3.3.3 互联网产业安全类型 |
3.4 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范式 |
3.4.1 互联网产业安全形成的系统论分析 |
3.4.2 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范式 |
3.5 本章小结 |
4 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现状分析 |
4.1 产业发展环境现状 |
4.1.1 垄断性市场结构影响可持续发展 |
4.1.2 市场绩效总体呈下降趋势 |
4.1.3 管理主体分散 |
4.1.4 资源供给不足 |
4.1.5 非均衡布局加剧区域经济不平衡 |
4.2 产业竞争力现状 |
4.2.1 缺乏配套区域专业化水平低 |
4.2.2 区域产业同构化 |
4.2.3 市场换技术政策失效 |
4.3 产业控制力现状 |
4.3.1 企业融资依赖外国资本 |
4.3.2 关键技术依赖国外转移 |
4.3.3 利用外资政策偏差 |
4.4 网络安全现状 |
4.4.1 免费定价方式影响产品策略趋向恶意 |
4.4.2 模仿抄袭促生不公平竞争行为 |
4.5 本章小结 |
5 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研究 |
5.1 产业安全影响因素一般性分析 |
5.1.1 基于外部和内部影响因素分析 |
5.1.2 基于产业经济学框架的影响因素分析 |
5.2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分析模型 |
5.2.1 对既有研究的再思考 |
5.2.2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分析 |
5.2.3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模型 |
5.3 互联网产业安全影响因素关联性分析 |
5.3.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5.3.2 模型设定与数据 |
5.3.3 结果与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6 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评价 |
6.1 评价方法及步骤 |
6.1.1 评价方法 |
6.1.2 评价步骤 |
6.2 评价指标体系设计 |
6.2.1 指标设计思路 |
6.2.2 指标体系建立 |
6.3 数据、权重及结果分析 |
6.3.1 数据说明 |
6.3.2 指标权重设置及计算方法 |
6.3.3 计算结果 |
6.3.4 评价结果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7 互联网产业安全国际经验借鉴与启示 |
7.1 维护互联网产业安全的国外经验 |
7.1.1 以技术竞争优势促进产业安全的美国经验 |
7.1.2 强化网络安全促进产业安全的英国经验 |
7.1.3 优化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产业安全的德国经验 |
7.1.4 增强产业控制力促进产业安全的日本经验 |
7.2 对我国维护互联网产业安全的启示 |
7.2.1 建立保护互联网产业安全法律法规体系 |
7.2.2 完善互联网监管机制强化网络安全 |
7.2.3 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缩小数字鸿沟 |
7.3 本章小结 |
8 提升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的对策建议 |
8.1 改善互联网产业发展环境 |
8.1.1 优化管理体制 |
8.1.2 完善支持互联网业发展的资本市场 |
8.1.3 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
8.1.4 坚持数字化战略扩大基础建设 |
8.2 提升互联网产业竞争力 |
8.2.1 建立并完善互联网产业创新体系 |
8.2.2 提高互联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
8.2.3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 |
8.3 强化网络安全防范能力 |
8.3.1 建立并完善网络安全应急体系 |
8.3.2 提高网络安全技术水平 |
9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中美贸易争端解决对中国贸易发展的重要性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对中美争端解决的重要意义 |
三、中美法律技术脱节和中美贸易争端的关系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法律技术脱节的研究 |
二、关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 |
三、关于中美贸易争端的研究 |
四、关于中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五、关于美国贸易法律技术的研究 |
六、关于中美贸易发展和战略的研究 |
七、关于中国发展战略和实力的研究 |
八、研究现状评述及启示 |
第四节 研究内容 |
一、研究范畴 |
二、研究重点、难点和创新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与外延 |
第一节 法律技术的概念发展及特征 |
一、法律技术的概念渊源 |
二、法律技术的概念拓展 |
三、法律技术的特性 |
第二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基本内容 |
一、法律技术脱节的内涵 |
二、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和特征 |
第三节 法律技术脱节的影响 |
一、法律技术脱节在国内领域的影响 |
二、法律技术脱节在国际领域的影响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WTO框架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WTO的发展与现状 |
一、WTO制度发展 |
二、WTO规则体系的困境 |
第二节 中国对美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入世后中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中国对美贸易战略演变 |
三、中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三节 美国对中国贸易法律技术脱节背景 |
一、2001 年至今美国贸易发展概况、特点和前景 |
二、美国对华贸易战略演变 |
三、美国贸易法与WTO规则关系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美贸易争端的法律技术脱节案例表现 |
第一节 中国诉美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美国应诉方式法律性强 |
三、从案件结果看 |
第二节 美国诉中国的WTO争端案件统计与分析 |
一、年度起诉案件变化规律 |
二、案件涉及传统贸易和美国优势领域 |
三、中国应诉方式政治性强 |
四、从案件结果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美在WTO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贸易争端涉及的实体法领域概况 |
第二节 中美实体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内容和特点 |
一、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内容 |
二、涉案WTO实体法规下中美法律技术脱节的特点 |
第三节 中美实体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实体性立法领域的原因 |
二、实体法适用领域的原因 |
第五章 中美在WTO程序法领域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一节 中美“双反”案件中程序性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AD和 SCM中的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涉反倾销或反补贴程序案的概况 |
三、中美在双反领域中的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 |
第二节 中美在DSU程序中的法律技术脱节 |
一、DSU程序性规定 |
二、中美WTO争端案件涉DSU程序概况 |
三、中美在DSU程序下的法律技术脱节 |
第三节 中美WTO争端中程序性法律技术脱节的原因 |
一、程序价值理念不一致 |
二、程序性立法差异 |
三、程序法适用差异 |
第六章 WTO体系下中国的贸易法律技术调整方案 |
第一节 贸易法价值合法化 |
一、维护WTO多边贸易体制 |
二、坚持自由贸易和公平贸易原则 |
三、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原则 |
第二节 中国对美贸易立法技术调整方案 |
一、平衡内外的立法方针 |
二、调整立法机制和机构 |
三、确立科学的立法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对美贸易法律适用技术调整方案 |
一、法律适用部门分工专业化机制化 |
二、积极主动参与国际贸易争端解决 |
三、建立与立法机构的反馈机制 |
四、转变“第三方”思维,实践中提高对实体法的解释能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参考文献 |
(一)中文着作 |
(二)中文译着 |
(三)中文论文 |
(四)中文学位论文 |
二、英文参考文献 |
(一)英文着作 |
(二)英文论文 |
三、相关网站数据库 |
附件:中美提交WTO争端案件统计(2001-2019) |
致谢 |
(3)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选题背景、意义与目的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3.选题目的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以及现状 |
1.国内研究的现状 |
2.国外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3.本文的创新点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简介及改革的动因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简介 |
1.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历史渊源 |
2.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架构及程序简介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动因 |
1.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内因 |
2.WTO成员方的信任危机 |
3.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外因 |
三、欧美中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及分析 |
(一)欧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及分析 |
1.多哈回合之前欧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 |
2.多哈回合之后欧盟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建议 |
3.笔者对欧盟建议的分析 |
(二)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及分析 |
1.多哈回合之前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 |
2.多哈回合之后美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 |
3.笔者对美国建议的分析 |
(三)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及分析 |
1.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 |
2.笔者对中国建议分析 |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 |
(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 |
1.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
2.中国作为争端方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 |
3.笔者对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实践的分析 |
(二)中国应对WTO争端机制改革的策略 |
1.中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现状的策略 |
2.中国对欧盟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建议的应对策略 |
3.中国对美国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应对策略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欧美中对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 |
(4)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理论意义 |
1.1.2 现实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结构安排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1.5 核心概念及界定 |
1.5.1 外资企业 |
1.5.2 对外经济政策 |
1.5.3 利益集团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分析 |
2.1.1 政治经济学产生与发展 |
2.1.2 政治经济学分析方法 |
2.2 外资利益集团理论综述 |
2.2.1 利益集团理论 |
2.2.2 外资利益集团 |
2.3 利益集团和中国政治 |
2.3.1 中国政治体制 |
2.3.2 中国利益集团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利益集团行为影响政策机制的理论范式与分析框架 |
3.1 .利益集团和政策过程 |
3.1.1 政策过程分析 |
3.1.2 利益集团行动逻辑 |
3.1.3 结果分析 |
3.2 利益集团影响政策决策的经典理论模型 |
3.2.1 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 |
3.2.2 非合作博弈模型 |
3.2.3 “保护待售”模型 |
3.3 外国资本影响对外经济政策的理论模型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行为逻辑 |
4.1 中国政治体制特性 |
4.1.1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4.1.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4.1.3 国务院 |
4.2 中国对外经济政策制定 |
4.2.1 政策制定过程 |
4.2.2 政策制定机构 |
4.2.3 加入WTO后的新特点 |
4.3 对外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外资企业的行为逻辑 |
4.3.1 外资企业在中国政治决策体系中的位置 |
4.3.2 外资企业的资源禀赋 |
4.3.3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政策决策的方式与手段 |
4.4 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路径和机制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外资企业在华发展回顾:1978年-2019年 |
5.1 第一阶段:外资初步发展与试点探索阶段(1978年-1991年) |
5.2 第二阶段:外资快速发展阶段(1992年-2000年) |
5.3 第三阶段:外资高层次开放阶段(2001年-2011年) |
5.4 第四阶段:外资全面开放阶段(2012年至今)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分析 |
6.1 概述 |
6.2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的直接作用路径:干预东道国政府 |
6.2.1 影响立法机关 |
6.2.2 影响行政机关 |
6.2.3 案例分析:“两税”合一的博弈过程 |
6.3 外资企业集体行动的间接作用路径:游说母国政府 |
6.3.1 第一阶段:在华外资企业游说母国政府 |
6.3.2 第二阶段: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施压 |
6.3.3 案例分析:政府采购与自主创新脱钩 |
6.4 外资企业对华策略现状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外资企业个体行动影响对外经济政策的分析 |
7.1 .传统“反向寻租”理论和外资企业个体行动的寻租行为 |
7.1.1 地方优惠外资政策和传统“反向寻租理论” |
7.1.2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 |
7.2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的理论模型 |
7.3 外资企业寻租行为的实证分析 |
7.3.1 研究假设 |
7.3.2 数据、变量和实证方法 |
7.3.3 实证检验和结果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规范在华外资企业影响对外经济政策过程的建议 |
8.1 对外经济政策酝酿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
8.2 对外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
8.3 对外经济政策执行过程中规范外资企业行为的思路 |
8.4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5)政府规制视阈下中国企业海外维权进路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权利救济预设:立法建构和司法能动 |
(一)政府规制范畴 |
(二)判例法向度的美国司法能动 |
(三)制定法向度的中国立法建构 |
三、政府规制下权利救济实效弱化镜像 |
(一)政府规制的负面性 |
(二)美国政府对华经济措施政治化 |
(三)中国政府立法规制失调 |
四、实质性权利救济生成的法律图景 |
(一)规避美国政府规制负面性的二元应对 |
(二)完善中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体系 |
(6)美国232调查的法律分析及中国因应(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用价值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的基本思路、方法与创新 |
第二章 美国232调查的法律特点 |
第一节 美国232调查的法律依据 |
第二节 美国232调查的实施 |
第三节 美国232调查与其相关国内制度的比较 |
第三章 美国232调查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现实主义的国家安全观 |
第二节 美国232调查的国家安全考量 |
第四章 美国232调查与相关国际规则的法律分析 |
第一节 美国232 调查与WTO安全例外规则的合规性分析 |
第二节 美国232 调查与WTO保障措施规则的一致性分析 |
第三节 美国232调查与欧盟相关规则的比较分析 |
第五章 美国232调查与中国应对 |
第一节 中美进口钢铁和铝产品之争 |
第二节 中国的应对之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诚信原则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诚信原则语源、内涵及功能定位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语源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语源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语源 |
三、我国诚信原则语源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诚信原则内涵界定比较 |
一、大陆法系主要学说 |
二、英美法系主要学说 |
三、我国主要学说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诚信原则功能定位比较 |
一、支持“帝王条款”的肯定学说 |
二、质疑“帝王条款”的否定学说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四节 诚信原则法哲学考量 |
一、诚信原则道德维度 |
二、诚信原则秩序维度 |
三、诚信原则正义维度 |
第二章 诚信原则历史源起与发展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源起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源起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源起 |
三、我国诚信原则源起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诚信原则立法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立法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立法 |
三、我国民法诚信原则立法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诚信原则新近发展比较 |
一、大陆法系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三、我国诚信原则新近发展 |
第三章 诚信原则司法适用方法论比较 |
第一节 类型化适用 |
一、类型化思维 |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诚信原则类型化 |
三、我国诚信原则类型化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利益衡量适用 |
一、诚信原则利益衡量适用困境 |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异质利益的判断 |
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利益衡量中价值判断约束的标准 |
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利益衡量的程序性约束 |
五、比较与启示 |
第四章 诚信原则司法适用中与其它基本原则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与私法自治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一、私法自治原则司法适用的价值伦理 |
二、诚信原则司法适用的价值伦理 |
三、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诚信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一、司法适用中区分标准比较与启示 |
二、司法适用中价值判断比较与启示 |
第三节 诚信原则与绿色原则司法适用比较 |
一、民法中的绿色原则 |
二、司法适用中伦理基础比较与启示 |
三、功能与规制技术比较与启示 |
第五章 诚信原则在民商事活动中部分适用比较 |
第一节 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 |
一、格式条款的不同称谓与限制 |
二、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效力判断比较 |
三、诚信原则对格式条款解释规制比较 |
四、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 |
一、WTO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 |
二、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的具体化与类型化 |
三、WTO实体法中诚信原则适用启示 |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 |
一、《公约》中的诚信原则 |
二、《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方法论 |
三、《公约》中诚信原则适用范围比较与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回顾与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四、论文创新点 |
第一章 WTO法/TBT协定语境中的成员方规制权涵义 |
第一节 规制与规制权的涵义 |
一、规制的基本内涵 |
二、规制权的性质与内容 |
第二节 成员方规制权与WTO法的关系 |
一、政府规制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内在冲突 |
二、成员方规制权是国家经济主权的固有内容 |
三、成员方规制权与内嵌自由主义理念相契合 |
四、WTO涵盖协定的不完全性与成员方规制权行使边界的模糊性 |
第三节 TBT协定的根本宗旨:维持贸易自由化与成员方规制权的平衡 |
一、从“消极一体化”到“积极一体化”:TBT协定的贸易自由化理念 |
二、从“例外”到“内置”:TBT协定的成员方规制权保护进路 |
第四节 TBT协定的调整对象:技术法规的判定与范围 |
一、技术法规判定的“三要素标准” |
二、技术法规范围之扩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民待遇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 |
第一节 TBT协定第2.1条“同类产品”之判定与规制目标的相关性 |
一、GATT时期第Ⅲ条“同类产品”的判定:BTA标准vs.目标效果标准 |
二、WTO时期第Ⅲ条“同类产品”的判定:竞争导向型方法 |
三、TBT协定第2.1条“同类产品”的判定:目标导向型方法vs.竞争导向型方法 |
第二节 TBT协定第2.1条“不低于待遇”要求技术法规之内容具有正当性 |
一、客观规制目标之考量:GATT1994第Ⅲ:2条第二句的法律适用 |
二、不利影响标准:GATT1994第Ⅲ:4条“不低于待遇”之判定 |
三、正当规制区分标准:TBT协定第2.1条“不低于待遇”之判定 |
第三节 TBT协定与GATT1994国民待遇规则下成员方规制权之比较 |
一、正当规制区分标准不适用于GATT1994第Ⅲ:4条 |
二、正当规制区分标准与GATT1994第Ⅲ:4和ⅩⅩ条适用之差异 |
三、缩小规制权差异之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必要性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 |
第一节 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要求规制目标具有正当性 |
一、规制目标的认定 |
二、规制目标的正当性审查 |
第二节 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要求技术法规之内容具有最少贸易限制性 |
一、GATT1947/1994第ⅩⅩ条必要性规则的判定标准 |
二、TBT协定第2.2条必要性规则的法律适用 |
三、具有多重冲突目标技术法规的必要性审查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协调一致规则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 |
第一节 协调一致规则的核心概念——“国际标准” |
一、欧美“国际标准”界定之分歧 |
二、TBT争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国际标准”之界定 |
三、“美国——金枪鱼案(Ⅱ)”上诉机构裁决之影响 |
第二节 协调一致规则具体内容对成员方规制权之影响 |
一、适用前提 |
二、主要义务 |
三、例外规定 |
四、安全港条款 |
五、发展中成员方受益条款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10)2016年中国能否如期获得WTO市场经济地位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WTO框架下中国15年“非市场经济地位”承诺的法律效力 |
(一) WTO框架下中国15年“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国际法依据 |
1. 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一般规则——WTO多边协定中的相关规定 |
2. 中国的“附加义务”——《议定书》第15条“非市场经济条款” |
(二)中国15年“非市场经济地位”承诺的法律后果 |
1. 法律层面,非市场经济地位只关系到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认定 |
2.“非市场经济地位”客观上方便了进口国对中国企业采取反倾销措施 |
二、反对中国2016年如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代表性观点梳理 |
(一)条约有效解释原则 |
(二)举证责任倒置论 |
(三)客观事实不符论 |
三、支持中国2016年如期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理由 |
(一)WTO相关协议中没有非市场经济地位的概念 |
1. 文义解释 |
2. 历史解释 |
3. 研究数据表明中国已达到并超过市场经济的临界水平 |
(二)《中国入世议定书》并未宣告中国乃非市场经济国家 |
1. 《议定书》15条是一项程序性规范,不涉及“非市场经济地位”认定问题 |
2. 从《议定书》15条得不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推论 |
(三) 2016年后反倾销调查对中国适用的非市场经济做法也应终止 |
1. 文义解释 |
2. 整体解释 |
3. 善意解释 |
4. 历史解释 |
四、对于2016年中国能否如期获得WTO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预判与应对路径 |
(一)对2016年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预判 |
1.《议定书》第15条仍然作为实施反倾销的基础 |
2. 以WTO一般法为依据对华实施反倾销 |
3. 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取消反倾销领域对中国的歧视做法 |
(二) 应对“非市场经济条款”争议可能的路径 |
1. 国际立法层面:提请部长会议对“非市场经济条款”进行修改或解释 |
2. 国际司法层面:向争端解决机构提起申诉 |
3. 国内层面相关应对机制的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四、关于中国反倾销立法的若干修正建议(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互联网产业安全问题研究[D]. 郭轶舟.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6)
- [2]WTO框架下中美贸易争端中的法律技术脱节研究[D]. 孙舒. 外交学院, 2020(08)
- [3]WTO争端解决机制改革的中国策略研究[D]. 王欣欣.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4]外资企业影响中国对外经济政策的政治经济学研究[D]. 蒋捷媛.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5]政府规制视阈下中国企业海外维权进路探究[J]. 罗佳. 行政与法, 2020(01)
- [6]美国232调查的法律分析及中国因应[D]. 钱清.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7)
- [7]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8]诚信原则比较研究[D]. 褚凤. 湖南师范大学, 2019(01)
- [9]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对成员方规制权的制衡[D]. 李冬冬. 厦门大学, 2018(07)
- [10]2016年中国能否如期获得WTO市场经济地位若干问题研究[D]. 邢金莉. 外交学院, 20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