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黑除恶的实践与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王燕飞[1](2021)在《美国有组织犯罪惩治策略及其启示》文中研究说明美国有组织犯罪惩治策略所呈现的四维体系为:设立调查决策机构,及时发挥对有组织犯罪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影响;创制多种"法例",确立控制法律体系;形成联合执法部门,构筑科层化的组织体系;形成高效、专门性调查技术与组织机构。其特色与效能表现在循实求是与首治专斗两个方面,并产生"1+1>2"的综合效应。美国有组织犯罪惩治策略的启示意义表现为:树立循证反"黑"、除"恶"理念,稀释意识形态推动所出现的泛政治化倾向,避免运动式扩大化速战模式,统筹谋划"扫黑除恶"的善治工作;结合历史演变规律,逐渐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转变为对其多元演化形态的有组织犯罪的专门性、常态化的全面预防型治理模式;推进专业化职能力量建设,进一步促进配套制度体系的法治化建设。
侯欣欣[2](2021)在《“扫黑除恶”刑事政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针对近年来黑恶势力及其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化程度更高、迫害行业领域更广、行为手段更隐蔽、侵蚀基层政权及寻求“保护伞”庇佑日益猖獗的趋势,2018年1月,我国开展了三年期限的“扫黑除恶”活动。“扫黑除恶”在坚持从严打击的基础上发展出了“打早打小、打准打实”“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将反腐与扫黑相结合”的具体政策方针。这些政策在“扫黑除恶”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有效打击与遏制了黑恶势力犯罪。但目前来看“扫黑除恶”刑事政策仍存在立法配置不完善、司法认定偏差、协同治理机制不完善、犯罪预防功能薄弱等无法忽视的问题。“扫黑除恶”作为专项斗争形态已经结束,但是我国的“扫黑除恶”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进一步完善“扫黑除恶”刑事政策,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开展,对预防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需要不断完善黑恶势力犯罪相关立法配置,细化黑恶势力犯罪区分标准,并考虑将恶势力犯罪作为独立罪名纳入刑法规制,以更好地解决实务中黑恶势力犯罪认定难题。其次,为提高刑事政策实施效果,解决执行偏差问题,司法层面需要通过完善实质性审查认定模式,健全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来更好地规范“扫黑除恶”刑事政策的司法运行,保证“扫黑除恶”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同时,以协同治理为视角,“扫黑除恶”刑事政策需要进一步厘清多元治理主体间的角色定位,完善各部门衔接、沟通机制。最后,针对“扫黑除恶”刑事政策体系中预防功能薄弱的特点,需要通过强化预防理念,完善相关监管帮教政策、举报及检举酬金制度,加强宣传教育等方式不断增强“扫黑除恶”刑事政策的预防犯罪功能,逐步构建出符合我国国情的科学的、全面的、操作性强的“扫黑除恶”刑事政策体系,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的法治化、常态化开展。
董士昙[3](2021)在《回顾与展望:黑恶势力治理20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治理,经历了从"打"到"扫"的演变过程。这期间,黑恶势力从一个含义模糊的日常用语定型为规范性法律术语;治理主体由公安机关担纲到由政法委牵头组织协调,最后形成由中央、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组织、领导协调和多个成员部门具体实施以及广大群众参与的全方位组织体系;治理手段由点对点的单一打击向多元化发展;治理模式日趋规范化和科学化。未来我国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治理,应坚持科学的犯罪观和理性的刑罚观,秉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制裁措施的多元化;在治理模式上,应进一步完善社会预防体系,重点要处理好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与根源治理、反腐败和基层政权建设相结合问题;在治理机制方面,应建立动态的犯罪治理常设机构,进一步完善督导机制、案件查处机制和案件线索举报机制等。
李雅兰[4](2020)在《论恶势力的司法认定》文中认为2018年1月,我国开启了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斗争不仅是有效遏制黑恶势力蔓延的客观要求,更是确保基层政权稳定、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为贯彻落实该项斗争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先后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为准确惩治恶势力,做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但由于这些关于恶势力的规定在明确性、可操作性等方面仍有所欠缺,实践中存在恶势力组织特征表述含糊、难以把握,行为特征泛指较多、尺度把握不一,危害特征难以量化、界限模糊不清,以及雏形特征的必要性存在争议等问题。因而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认定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阻碍了个案公平,也有损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在此背景下,有必要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深入、全面地研究恶势力的司法认定。不仅有助于理论体系的构造,推动认定恶势力的规范化和准确化,而且有助于司法实践严格区分恶势力与其他相关犯罪组织的区别,避免将已经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降格”处理,或者将普通共同犯罪案件拔高认定。本文将试图采用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式,通过结合典型案例,探索恶势力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再针对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提出具体的、有针对性的认定标准构想。除绪论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恶势力的概述。纵观恶势力概念的发展历程,通过目前指导意见的规定,梳理、分析规范层面上恶势力认定应当具有的构成要素特征,为后文准确认定恶势力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关于恶势力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恶势力司法认定实践中现存问题主要有三,问题之一在于违法事实与犯罪事实重复评价,问题之二在于已经和解、调解或行政处罚的事实再次评价,问题之三在于忽略危害性特征的地位。指出现存问题之后,分析了恶势力认定偏差的形成原因,原因之一在于司法解释的规范模糊,原因之二在于认定主体实质性错位,原因之三在于软暴力认定门槛过低且循环论证。通过对恶势力认定偏差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梳理,以便为后文如何进行恶势力司法认定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建议。第三部分是恶势力司法认定的完善。在分析出恶势力认定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围绕恶势力相关理论进行剖析。一方面在于从恶势力司法认定的形式层面进行论述,观点之一在于正确理解恶势力的行为特征,观点之二在于限制恶势力关联犯罪的罪名。另一方面在于从恶势力司法认定的实质层面进行论述,观点之一在于提高恶势力关联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观点之二在于重视危害性特征的地位,观点之三在于通过恶势力相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特征进行反向判断。在总结归纳其他学者关于恶势力司法认定的观点基础上,得出自己的结论,以期探索司法实践中对恶势力认定的完善,进而指导实践,做到不枉不纵,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于阳[5](2020)在《扫黑除恶之政策优化与方式提升》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惩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面临严峻形势,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出犯罪活动日趋隐蔽化、犯罪手段日益"合法化"和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鲜明特点,客观上促成由"打黑除恶"向扫黑除恶的理性抉择与现实嬗变。扫黑除恶之政策优化体现为坚持法治思维、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厘清涉黑涉恶主体与行为的法律界限等三个层面。扫黑除恶之方式提升需要实现有别于"打黑除恶"的刑事政策转向,具体包括:始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做到扫黑"零容忍",又要实现程序的正当控制;着力实现刚性刑事政策与社会力量运用的统一,实现"专治"与"共治"的有益组合;推进反腐败工作走向纵深化,逐步实现扫黑除恶与反腐败工作的有机结合。
张颖[6](2020)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侦查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我国反黑力度持续加大,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断变化衍生,向更高层次迈进,以逃避侦查打击。整体来看,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形势依旧严峻,其后备力量涉恶犯罪团伙依然较为活跃,呈现出组织形式公司企业化、获取犯罪收益方式多元化、软暴力手段逐渐凸显、对基层政权腐蚀日益加剧、向网络世界延伸渗透等特点,给公安机关带来新的挑战。与此同时,从打击实践来看,相较于严峻的犯罪形势,公安机关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侦查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工作难点,例如:线索隐蔽难发现,收集渠道单一,接收线索整体质量不高;证据查找工作量大,证据体系庞大;案件事实复杂,司法机关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保护伞”隐蔽性强、查办难度大,组织资产界定、处置存在疑难;打击专业队伍不强,民警保护不力等,亟需行之有效的侦查机制,以制度化的资源配置、人员分配来破除侦查困境。2018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旨在以更强的力度扫除黑恶势力,净化社会环境。专项斗争从政治力量、法律政策、办案资源等方面为侦查工作,特别是侦查机制的完善提供了制度保障,公安机关也应当以此为契机,立足于侦查实践,从建强专业队伍、加大经费装备保障、扫黑民警维权等方面完善专业队伍保障机制;从强化线索摸排核查、情报研判预警等方面完善情报线索引导侦查机制;从异地用警、挂牌督办、网技侦同步上案等方面完善专案保障机制;从畅通协作渠道、案件协查调证、问题线索双向通报反馈等方面完善行政单位合作机制,特别是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组织、民政部门等单位的协同联动;从涉案资产认定处置及组织成员防逃追逃等方面完善犯罪财富调查机制和组织成员追逃机制,多措并举,以期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打击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能力和水平。
张田佳[7](2020)在《恶势力犯罪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黑恶势力犯罪已成为我国刑法现今打击的重点。“扫黑除恶”中的“黑”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恶”是指恶势力犯罪。恶势力犯罪是一个非法定概念,源于司法需求,但却缺乏明确的立法依据。限制和防范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滋生蔓延的一个重要途径,便是要及时有效地严惩恶势力犯罪。但由于研究与立法的相对滞后,使得司法机关在打击恶势力犯罪过程中遭遇尴尬,不能有力打击犯罪。恶势力一般为三名以上组织成员,纠集者相对固定;其组织结构相对松散,属于时分时合、时聚时散的松散性群体,且不以经济利益为特定的追求目标,更多的是追求精神上的满足,以暴力手段为主要的行为特征。恶势力犯罪集团在组织结构上较恶势力更为紧密,参加人数更多,更为固定,在经济特征方面,具有违法犯罪的雇佣性与多元犯罪的牟利性,一般在相对固定的区域或行业内活动并形成违法犯罪势力,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特定区域内或者行业领域内的社会秩序,存在一定程度的非法控制性。为认真贯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部署要求,两高两部先后出台了多个司法解释指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恶势力犯罪的认定仍存在诸多问题:法检两院认定界限不明确,导致部分案件诉判不一;相关罪名的立法缺失,使得违法事实与犯罪事实重复评价等。为深入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要求,应在刑法中增设恶势力犯罪具体罪名,并完善相关罪名的设置,在立法上明确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同时还要妥善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设置多样化的刑罚,使不同刑罚发挥合力,有效地打击恶势力犯罪。
孙始行[8](2020)在《论“恶势力”的刑法规制》文中研究指明对“恶势力”的惩治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内容。经过大量的司法规范性文件出台和长期的司法实践推动,源于司法、服务于司法的“恶势力”概念逐步规范,形成了具有“半正式”制度的属性。在对黑恶势力犯罪的治理过程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逐步接纳和规范;针对黑恶势力犯罪,还专门提出了“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方针。对司法实践中公开的判决书进行梳理和分析,能够发现对“恶势力”的特征认识不一致,导致“恶势力”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不统一、“恶势力”犯罪与相关有组织犯罪界限模糊;将“恶势力”定义为“违法犯罪组织”后,导致司法实践中违法和犯罪二元区分界限淡化;“恶势力”犯罪不是独立的罪名,“恶势力”犯罪的定罪与量刑存在重复评价。而“恶势力”刑法规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包括“恶势力”刑法规制的惩治模式存在缺陷、法律适用存在困境以及对刑事政策的片面理解与适用。针对“恶势力”刑法规制的完善,需要调整“恶势力”犯罪的治理理念,应当明确刑法对“恶势力”犯罪的介入限度与控制措施。就完善“恶势力”刑法规制的具体路径,应当考虑犯罪分层和衔接,结合“恶势力”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雏形并且有可能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位,在《刑法》第294条黑社会性质犯罪条文增加“对尚不完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犯罪组织,依照其所犯的具体罪名从重处罚”的规定。就完善“恶势力”犯罪的司法认定,首先需要把握“恶势力”的特征;其次,需要理清“恶势力”与“恶势力”具体犯罪的认定路径;最后,基于“恶势力”犯罪不是独立的罪名,需要合理生成“恶势力”犯罪司法裁判的“大前提”。
李明耀[9](2020)在《扫黑除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8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18年《通知》),《通知》指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1)黑恶势力犯罪的存在,对民众而言意味着生命财产威胁,对社会而言意味着秩序的混乱,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言意味着阻碍。然而,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全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同时,如何做到保护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的权益,避免处罚过重,做到罚当其罪就显得尤为重要,这就要求我国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文使用的主要方法包括:第一,文献分析方法:在研读刑事政策有关着作基础上,结合学术界有关的学术文章,对文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分析,广泛深入地发掘和阐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的作用。第二,历史分析的方法:即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放在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背景下进行研究,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从而得出正确的评价和结论。第三,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方法:即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研究必须把它与实际相结合,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这样才能确保理论成果自身的学术价值,达到所要研究的目的。第四,价值分析法:通过分析法背后所蕴含的社会价值对选题展开讨论。本文以问题为导向,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问题的提出,笔者以“洞见症结”概括之,主要对扫黑除恶贯彻宽严相济的现状进行分析,在梳理与回顾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提出之后,着重对当下扫黑除恶司法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时出现的几点偏差进行了盘点,成为后续分析展开的基础。第二部分是对问题进行的原因分析,笔者以“追本溯源”概括之,主要对扫黑除恶贯彻宽严相济陷入困境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具体从政治站位代替司法原则、民众意见普遍偏向从严、立法缺失导致司法实践无据三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对问题的学理分析,笔者以“拔树寻根”概括之,力求回归学理,对问题背后的理论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进而能形成对应有意识的深刻理解与严格贯彻,具体来说也就是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的再认识,包括了从扫黑除恶贯彻宽严相济的正义基础、效益基础与理性基础来论证其合理性,从政策要求、现实要求来论证扫黑除恶贯彻宽严相济的必要性,从扫黑除恶贯彻宽严相济的实践基础与理论基础来论证其可行性,从而形成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者关系的全方位把握。第四部分是关于“扫黑除恶”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出路探寻,笔者以“冰解的破”概括之,以前文的分析作为基础,总结出四条路径,第一条是坚守法治原则,包括准确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严格坚守宽严相济法治理念两个方面;第二条是设计贯彻路径,具体包括对“黑”与“恶”进行准确定性、对“主”与“从”进行对象把握、对“重”与“轻”进行情节区分三者;第三条是准确适用法律,具体包括准确认定“保护伞”和准确认定参与人员;第四条是完善制度构建,具体包括对刑事政策定位的厘清与对法与情融合机制的思考。
柴文青[10](2020)在《农村基层“扫黑除恶”的实践探索与长效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取得显着成就,社会大局稳定、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兴旺发达。同时,社会治理实践取得重大进展。但是,近年来,在我国农村地区,一些地方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破坏当地农村生产生活秩序,甚至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严重损害人民利益,影响了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阻碍了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对此,2018年1月,国家决定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农村基层为主要阵地,严厉打击农村各种黑恶势力,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当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打击农村黑恶势力,进行农村社会治理是关键,其中探索农村基层“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是其重要一役。本文绪论部分介绍了研究背景及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梳理,提出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及论文的创新之处。第一章通过对黑恶势力进行界定,分析了近几年黑恶势力发展的新动向,如组织形式转变、犯罪手段趋于软暴力,向政治、经济领域渗透等,并且从社会转型影响、市场规则不健全、利益诉求多元化、基层控制力弱化、基层干部涉恶涉黑等角度对农村黑恶势力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最后明确黑恶势力产生的严重危害。在此基础上,第二章梳理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打击黑恶势力的实践探索及当前农村地区“扫黑除恶”的主要做法,总结出当前我国在农村基层开展“扫黑除恶”的实践要求与基本特点。第三章对当前农村“扫黑除恶”取得的成效与困境进行总结分析。最后针对当前农村地区“扫黑除恶”现实困境及社会治理薄弱点,从依法治理,构建法治路径;源头治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加强协调配合,推进联防联控机制;强化综合治理,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四个方面为构建农村“扫黑除恶”长效机制提出建议。
二、打黑除恶的实践与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打黑除恶的实践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美国有组织犯罪惩治策略及其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主要内容:四维策略体系 |
(一)根据形势需要,设立专门性、权威性、最高层的调查决策机构,及时发挥对有组织犯罪公共政策等方面的影响 |
(二)先后创制多种法例,确立以《反勒索及受贿组织法》(The Racketeer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为核心的有组织犯罪控制法律体系 |
(三)在司法、行政部门设立相应的专门职能机构,形成反有组织犯罪的联合执法,在社会各个领域构筑起以有组织犯罪和敲诈勒索处(OCRS)引领的科层化的组织体系,全面共同抗击有组织犯罪 |
(四)运用多元调查与执法工具,渐次形成高效、专门性调查技术与组织机构 |
二、特色与效能:循实求是与首恶专斗 |
(一)循实求是 |
(二)首恶专斗 |
(三)综合效应 |
三、启示:惩治策略转型升级 |
(一)树立循证反“黑”、除“恶”理念,稀释意识形态推动下出现的泛化的政治化倾向,避免运动式扩大化速战模式,统筹谋划“扫黑除恶”的善治工作 |
(二)结合有组织犯罪历史演变规律,将扫黑除恶斗争升级为对多元演化形态的有组织犯罪的全面治理活动,从而实现“后扫黑除恶”时代预防工程的理性设计和规划 |
(三)推进扫黑除恶专业化职能力量的建设,进一步促进配套制度体系的法治化建设 |
(2)“扫黑除恶”刑事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扫黑除恶”刑事政策的理论与实践 |
(一) “扫黑除恶”刑事政策的历史嬗变 |
(二) “扫黑除恶”刑事政策的理论基础 |
(三) “扫黑除恶”刑事政策的具体内容 |
二、“扫黑除恶”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
(一) “扫黑除恶”立法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
(二) “扫黑除恶”司法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
(三) “扫黑除恶”行政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 |
(四) “扫黑除恶”刑事政策在犯罪预防上存在的问题 |
三、“扫黑除恶”刑事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
(一) “扫黑除恶”立法刑事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
(二) “扫黑除恶”司法刑事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
(三) “扫黑除恶”行政刑事政策的调整与完善 |
(四) “扫黑除恶”刑事政策在犯罪预防上的调整与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回顾与展望:黑恶势力治理20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黑恶势力治理之回顾 |
(一)黑恶势力概念的演进 |
(二)黑恶势力犯罪治理方式的演进 |
1.治理主体的演进 |
2.治理手段的演进 |
3.治理目标的演进 |
(三)黑恶势力犯罪治理规范的演进 |
(四)群众动员程度的演进 |
二、黑恶势力犯罪治理要论 |
(一)黑恶势力犯罪的性质问题 |
(二)黑恶势力犯罪与腐败犯罪的关系问题 |
(三)黑恶势力犯罪治理模式问题 |
1.治理主体:主张多元主体协同共治 |
2.治理模式:突出综合治理 |
3.治理程序:强调严格规范和依法办案 |
(四)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问题 |
三、黑恶势力犯罪治理的完善与展望 |
(一)转变与革新黑恶势力犯罪治理观 |
1.树立正确的犯罪观 |
2.坚持理性的刑罚观 |
(二)完善黑恶势力犯罪治理模式 |
1.标本兼治———消除黑恶势力犯罪滋生和存在的土壤 |
2.同除同治———对黑腐犯罪进行一体化治理 |
3.固本强基———同步推进黑恶势力犯罪治理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 |
4.法德并举———对黑恶势力犯罪需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
(三)构建黑恶势力犯罪治理长效机制 |
1.建立动态性的犯罪治理常设机构 |
2.进一步完善督导机制 |
3.健全和细化案件查处机制 |
4.创新并不断完善案件线索举报制度 |
结语 |
(4)论恶势力的司法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恶势力概述 |
第一节 恶势力概念 |
一、恶势力概念的产生 |
二、恶势力概念的发展 |
三、恶势力概念的定型 |
第二节 恶势力的特征 |
一、恶势力人数特征 |
二、恶势力手段特征 |
三、恶势力地域特征 |
四、恶势力犯罪特征 |
第三章 恶势力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恶势力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违法事实与犯罪事实重复评价 |
二、已经和解、调解或行政处罚的事实再次评价 |
三、忽略危害性特征的地位 |
第二节 恶势力认定偏差的形成原因 |
一、司法解释的规范模糊 |
二、认定主体实质性错位 |
三、软暴力认定门槛过低且循环论证 |
第四章 恶势力司法认定的完善 |
第一节 形式层面的完善 |
一、正确理解恶势力的行为特征 |
二、限制恶势力关联犯罪的罪名 |
第二节 实质层面的完善 |
一、提高恶势力关联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 |
二、重视危害性特征的地位 |
三、通过雏形特征反向判断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扫黑除恶之政策优化与方式提升(论文提纲范文)
一、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 |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恶势力组织交织并行,造成司法机关甄别和认定难度加大 |
(二)违法犯罪手段从传统型“硬暴力”向隐蔽型“软暴力”过渡 |
(三)黑恶势力组织通过积极包装、寻求身份“合法化” |
(四)黑恶势力寻求政治“保护伞”、着力向基层组织薄弱环节渗透 |
二、扫黑除恶之政策优化 |
(一)坚守法治思维 |
(二)灵活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三)厘清涉黑涉恶主体与行为的法律界限 |
三、扫黑除恶之方式提升 |
(一)扫黑“零容忍”与程序的正当控制 |
(二)刚性政策与社会力量运用的统一 |
(三)实现扫黑除恶与反腐败工作的有机结合 |
四、结语 |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侦查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概述 |
1.1 研究现状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方法 |
1.3.1 实证分析法 |
1.3.2 文献研究法 |
1.3.3 比较研究法 |
2 扫黑除恶背景下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界定 |
2.1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介绍 |
2.2 黑社会性质组织法律界定 |
2.2.1 组织特征 |
2.2.2 经济特征 |
2.2.3 行为特征 |
2.2.4 危害性特征 |
3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期间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现状及特点 |
3.1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现状 |
3.1.1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形势依旧严峻 |
3.1.2 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备力量的涉恶犯罪团伙较为活跃 |
3.2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特点 |
3.2.1 组织形式公司企业化 |
3.2.2 获取犯罪收益方式多元化 |
3.2.3 软暴力手段逐渐凸显 |
3.2.4 对基层政权的腐蚀日益加重 |
3.2.5 向网络世界延伸渗透 |
4 制约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侦查效率的短板问题 |
4.1 线索隐蔽难发现,有效线索占比不高 |
4.2 证据体系庞大,查找工作量大 |
4.3 案件事实复杂,司法机关证据认定标准不统一 |
4.4 “保护伞”查办难度大,组织资产界定处置存在疑难 |
4.5 专业队伍不强、民警保护不力 |
5 扫黑除恶背景下完善侦查机制应对侦查短板问题的思路 |
5.1 专业队伍保障机制 |
5.1.1 建强扫黑除恶专业队伍 |
5.1.2 经费装备保障机制 |
5.1.3 扫黑民警维权机制 |
5.2 情报线索引导侦查机制 |
5.2.1 线索摸排核查机制 |
5.2.2 情报研判预警机制 |
5.3 专案保障机制 |
5.4 行政单位侦查合作机制 |
5.4.1 合作机制的基础 |
5.4.2 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合作机制 |
5.4.3 公安、组织、民政部门合作机制 |
5.5 犯罪财富调查机制 |
5.6 组织成员追逃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51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统计表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恶势力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我国恶势力犯罪概述 |
(一)我国恶势力概念的流变 |
1.恶势力概念的源起 |
2.恶势力概念的发展 |
3.恶势力概念的规范 |
(二)恶势力犯罪的特征 |
1.恶势力的特征 |
2.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 |
(三)打击恶势力犯罪之现实意义 |
1.打击恶势力犯罪事关治乱兴衰 |
2.打击恶势力犯罪事关民心向背 |
3.打击恶势力犯罪事关法治建设 |
二、恶势力犯罪的司法认定现状考察 |
(一)有关恶势力犯罪的现行规定 |
1.《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评析 |
2.《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评析 |
(二)恶势力与共同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比较 |
1.恶势力与共同犯罪之比较 |
2.恶势力犯罪集团与普通犯罪集团之比较 |
3.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比较 |
(三)打击恶势力犯罪的司法困境 |
1.法定界限不明确 |
2.刑法罪名不全面 |
3.刑罚设置不合理 |
三、恶势力犯罪刑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一)明确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
1.明确恶势力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区分标准 |
2.明确恶势力与共同犯罪的区分标准 |
(二)完善“恶势力”相关罪名设置 |
1.增设恶势力犯罪相关罪名条款 |
2.相关罪名设置要具有前瞻性 |
(三)刑罚方面的完善建议 |
1.妥善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
2.刑法种类的设置需具有多样性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论“恶势力”的刑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选题的背景 |
0.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0.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4 研究方法 |
0.5 论文结构安排 |
0.6 创新与不足 |
1 “恶势力”刑法规制的概述 |
1.1 “恶势力”概念的解读 |
1.1.1 “恶势力”概念的溯源 |
1.1.2 “恶势力”刑事政策概念 |
1.1.3 “恶势力”刑事司法概念 |
1.2 “恶势力”刑法规制的指导思想 |
1.2.1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
1.2.2 “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方针 |
2 “恶势力”刑法规制的实践及其存在的问题 |
2.1 “恶势力”刑法规制的实践 |
2.1.1 案例检索条件的选择及其说明 |
2.1.2 选取案例的梳理 |
2.2 “恶势力”刑法规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2.2.1 “恶势力”认定标准不统一 |
2.2.2 违法与犯罪二元区分界限淡化 |
2.2.3 “恶势力”犯罪存在重复评价 |
2.2.4 “恶势力”犯罪与相关有组织犯罪界限模糊 |
3 “恶势力”刑法规制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1 当前惩治模式的缺陷 |
3.1.1 规范法律性缺失 |
3.1.2 实践性建构导向 |
3.2 法律适用的困境 |
3.2.1 犯罪缺乏阶梯化分层 |
3.2.2 适用共同犯罪评价不足 |
3.3 对刑事政策的片面理解与适用 |
4 “恶势力”刑法规制的完善探讨 |
4.1 调整“恶势力”的治理理念 |
4.2 明晰“恶势力”的刑法介入限度 |
4.3 明确“恶势力”刑法规制的具体路径 |
4.3.1 犯罪分层与衔接的构造 |
4.3.2 酌定从重情节上升法定从重情节 |
4.4 对“恶势力”进行合理的司法认定 |
4.4.1 把握“恶势力”的特征 |
4.4.2 理清“恶势力”与“恶势力”具体犯罪的认定路径 |
4.4.3 明确“恶势力”案件司法认定中“恶势力”的建构生成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9)扫黑除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洞见症结: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现状分析 |
(一)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提出 |
(二)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实践偏差 |
1.只严不宽 |
2.考核不当 |
3.重复评价 |
二、追本溯源: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困境之因 |
(一)政治站位突出 |
(二)民众意识影响 |
(三)现行立法缺失 |
1.罪名衔接之罪无法定 |
2.罪态衔接之罪无法定 |
三、拔树寻根: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理性分析 |
(一)“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合理性 |
1.“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正义基础 |
2.“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效益基础 |
3.“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理性基础 |
(二)“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必要性 |
1.“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是政策要求 |
2.“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是现实要求 |
(三)“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可行性 |
1.“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实践基础 |
2.“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理论基础 |
四、冰解的破:扫黑除恶适用宽严相济的出路探索 |
(一)坚守法治原则 |
1.准确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
2.严格坚守宽严相济法治理念 |
(二)设计贯彻路径 |
1.准确定性——“黑”与“恶” |
2.把握对象——“主”与“从” |
3.区分情形——“重”与“轻” |
(三)准确适用法律 |
1.准确认定“保护伞” |
2.准确认定参与人员 |
(四)完善机制构建 |
1.构建刑事政策贯彻机制 |
2.构建法与情的融合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10)农村基层“扫黑除恶”的实践探索与长效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难点和创新之处 |
(一)本文的难点 |
(二)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农村黑恶势力的产生与危害 |
第一节 黑恶势力概念界定 |
一、恶势力 |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 |
三、黑社会性质组织 |
第二节 农村黑恶势力产生的原因 |
一、社会转型的影响 |
二、基层控制力弱化 |
三、市场规则不健全 |
四、多重利益叠加驱动 |
五、基层干部涉恶涉黑 |
第三节 农村黑恶势力发展的新动向 |
一、黑恶势力组织形式转变 |
二、黑恶势力操控基层政权 |
三、黑恶势力犯罪手段变化 |
四、黑恶势力渗透领域扩张 |
第四节 农村黑恶势力的严重危害 |
一、侵蚀农村基层政权 |
二、垄断农村公共资源 |
三、侵吞农村集体资产 |
四、危害农村社会治安 |
五、扰乱农村经济秩序 |
第二章 农村“扫黑除恶”的实践探索与基本特点 |
第一节 改革开放以来“打黑除恶”的阶段性展开 |
一、“严打”战役开启(1983-1987) |
二、严打整治“冬季行动”(1996-1997) |
三、“打黑除恶”专项斗争(2000) |
第二节 新时代农村“扫黑除恶”的实践要求 |
一、巩固基层政权组织 |
二、加强平安乡村建设 |
三、实现乡村有效治理 |
四、落实乡村振兴战略 |
第三节 农村“扫黑除恶”的主要做法 |
一、广泛宣传 营造氛围 |
二、明确任务 压实责任 |
三、强基固本 专项治理 |
四、深挖彻查 精准整治 |
五、联合打击 重点整治 |
第四节 农村“扫黑除恶”的基本特点 |
一、明确重点打击目标 |
二、转变专项斗争方式 |
三、强化打“黑伞”力度 |
四、强调严厉依法打击 |
第三章 农村“扫黑除恶”的显着成效与现实困境 |
第一节 农村“扫黑除恶”的显着成效 |
一、优化社会治安 |
二、净化政治生态 |
三、夯实执政基础 |
四、赢得党心民心 |
第二节 农村“扫黑除恶”的现实困境 |
一、农村黑恶势力排查难 |
二、农村黑恶势力定性难 |
三、部门间配合不完善 |
四、农村综合治理薄弱 |
五、缺乏治理长效机制 |
第四章 构建农村“扫黑除恶”的长效机制 |
第一节 坚持依法治理,构建法治路径 |
一、完善涉黑涉恶刑事法网 |
二、科学把握涉黑涉恶法律政策 |
三、秉持宽严相济的司法理性 |
第二节 坚持源头治理,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
一、深挖涉黑涉恶腐败和“保护伞” |
二、充分发挥源头治理的主体担当 |
三、聚焦追责问责,压实监督责任 |
第三节 加强协调配合,推进联防联控机制 |
一、建立健全部门协作办案机制 |
二、完善涉黑涉恶线索移送机制 |
三、重视涉黑涉恶情报收集工作 |
第四节 强化综合治理,提升基层治理能力 |
一、全面打击农村涉黑势力 |
二、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
三、创新基层治理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四、打黑除恶的实践与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美国有组织犯罪惩治策略及其启示[J]. 王燕飞. 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21(05)
- [2]“扫黑除恶”刑事政策研究[D]. 侯欣欣. 山东大学, 2021(02)
- [3]回顾与展望:黑恶势力治理20年[J]. 董士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1)
- [4]论恶势力的司法认定[D]. 李雅兰.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7)
- [5]扫黑除恶之政策优化与方式提升[J]. 于阳. 理论探索, 2020(05)
- [6]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侦查机制研究[D]. 张颖.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7]恶势力犯罪研究[D]. 张田佳.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8]论“恶势力”的刑法规制[D]. 孙始行.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9]扫黑除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适用研究[D]. 李明耀. 山西大学, 2020(01)
- [10]农村基层“扫黑除恶”的实践探索与长效机制研究[D]. 柴文青. 三峡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