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论文文献综述)
温家宝[1](201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6号》文中研究指明《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已经2011年9月21日国务院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国务院[2](2011)在《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文中研究说明1.2011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606号公布2.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一条修改为:"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应当依法纳税。"本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1995年7月2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修订的《中外合作开
常宇豪,张遂安[3](2017)在《中国煤层气法律规制的回顾与反思》文中研究指明中国煤层气法律规制始于1994年,发展历程经历了起步、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20多年间,煤层气法律规制成绩显着,规制框架基本形成、煤层气独立产业地位确立、对外合作主体竞争机制建立。主要特点:一是激励型规制特征明显;二是软法在法律规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存在的主要问题:硬法不足,规制效果差;价值取向存在冲突,规制难形成合力。规制过程中演化路径清晰:规制模式从管制型走向激励型;价值取向从有害气体、废气向清洁能源转变。为使煤层气法律规则体系更臻完善,需从纠纷解决机制、法律规制理念、法律规制体系三方面进行完善。
张冬梅[4](2013)在《矿产资源税费政策辨析》文中研究说明通过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相关法律对矿产资源税费政策进行分析,提出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相应的改革建议。为明确界定"费"体现财产权利,"税"体现政治权力,将矿产资源税费进行归并、调整与完善,促进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设,同时确保矿业企业的合理税负水平。
王美田[5](2012)在《价格、资源税费改革对天然气产业影响分析及政策建议》文中认为天然气产业变得越来越重要,了解国家对天然气产业的监管和干预对国家供气安全的长期影响是非常必要的,近年来我国天然气价格领域和资源税费领域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回顾我国天然气价格规制和资源税费改革的历史,用因果回路图(Casual Loop Diagram,CLD)作为分析工具,分析价格规制和资源税费改革对天然气产业的影响,根据分析结果提出促进我国天然气产业发展的价格规制和资源税费改革建议。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6](2007)在《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文中认为鄂政办发[2007]3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精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清理内容
王文鑫[7](2020)在《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体制及其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已建成了5000万吨规模持续稳产的近海油气田生产基地,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浅海、中浅海油气田开发技术和管理体系,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事业取得了阶段性的重要成果。随着国内油气资源对外依存度的逐年攀升,我国正在制定进一步增储上产计划,并在制度层面积极推进油气体制改革。作为我国油气行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海洋石油工业,在这历史的关键时期,有必要审视对外合作的发展历程、组成要素和现状。因此,研究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体制构成及其影响因素,并在国家能源政策和油气体制改革的要求下,提出对外合作体制优化建议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本文以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体制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法、访谈法和比较研究法进行系统研究。首先概述了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体制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明确了研究内容与框架。其次,借鉴了国际石油合作相关理论,通过大量文献研究、数据整理、国际案例分析和对比,构建了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体制的结构框架,并在对国外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后,系统地梳理了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体制的各个构成要素具体内容,包括对外合作的配套法律法规体系、石油合同形式、合作主体、经营形式、合作种类等。其次,提出了国际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体制常见影响因素,并就当前影响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体制的因素进行的具体分析,包括我国政治经济环境、国家策略、油气能源形势和行业策略、法律法规制度的变化、财税制度情况、海洋石油资源潜力和技术水平等方面,分析了各因素的影响效用。最后,通过上述我国海洋石油体制系统分析,提出目前体制存在的问题,并给出了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体制优化建议。
徐东,崔宝琛,唐建军[8](2019)在《国内油气资源对外合作面临的新变化及对策建议》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油气行业勘探开发环节及上游对外合作的改革历程,与国家油气体制整体改革基本同步,是小步快走的渐进节奏。2019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发布必定会促进中国油气行业勘探开发市场竞争环境更加公平开放,增加市场主体数量和参与度。总结和分析新版外商准入负面清单与之前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改革带来十个差异:政策文件层级和法律依据差异,油气矿权所有和管理模式差异,总体开发方案定位和作用差异,运营管理模式差异,油气产品销售模式差异,合作项目及其各环节执行方式差异,税费内容和缴纳方式差异,政府、外商企业和中方企业盈利分成模式差异,形成资产的所属权和支配权差异,油气样品、信息、资料、数据等管理模式差异。针对改革带来的形势变化,分别从国家和国有石油公司层面提出建议,推动外商投资进入国内油气上游业务领域政策的积极落地和有效实施,促进深化油气体制改革工作。
曹书[9](2019)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现代经济体系改革的日益深化,在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过程中,资源型城市国家能源、资源安全保障义务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权利间的矛盾冲突愈演愈烈,通过利益补偿机制化解该项“非对称性矛盾”已然成为区域协调发展紧迫的现实需求。为此,国家通过资源税改革及中央财政专项拨付等方式为资源型城市提供了纵向补偿,形成了补偿机制“纵多横少”的格局。但是财税体系的纵向补偿因周期性与有限性无法独力扭转资源型城市颓势,还须为资源型城市脱困振兴提供长效性横向补偿机制。2018年11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新机制的意见》,在“健全区际利益补偿机制”当中将“健全资源输出地与输入地之间利益补偿机制”予以重点强调,指出“围绕煤炭、石油及其他矿产等重要资源,坚持市场导向和政府调控相结合,加快完善资源开采、生态治理等外部成本内部化的资源价格形成机制,鼓励资源输入地通过共建园区、产业合作、飞地经济等形式支持输出地发展接续产业和替代产业,加快建立支持资源型地区经济转型长效机制。”可见,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获得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横向利益补偿之正当性已经得到国家认可,资源型城市要避免矿竭城衰的悲剧,必须构建切实可行的横向补偿机制,引导非资源型城市利益回流,让资源红利反哺当地。但在当前,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问题仍停留在战略与指导思想层面,其具体机制的构建问题亟待学界破题。横向补偿研究的滞后主要表现于补偿主体、补偿客体、补偿权利义务关系、补偿原则、补偿标准、具体补偿方式等要素尚未制度化、权利化与法律化,一套科学合理的横向补偿法律机制能够为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提供理论基础与权利依据,以权利结构为指引设计横向补偿技术性措施,并在确权入法中引导和鼓励作为资源输出地的资源型城市与作为资源输入地的非资源型城市间建立约束性横向补偿关系,落实横向补偿效应,从而推动资源型城市利益横向补偿向权利化、法律化及常态化的补偿路径倾斜。截至目前,法学界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理论研究还很少,无法为操作层面提供有效支撑。本文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法律机制展开研究,其目的即是为了从经济法学角度填补这个法律机制短板。因此,该项研究具备一定的理论价值、现实迫切性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主文部分共分为六章,形成递进与总分的逻辑结构。首先以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为开端,指出横向补偿机制对资源型城市的重要意义;随后分析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紧接着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在前三章所述内容的基础上,对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方式展开论证,包括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三种类型。具体要点如下:第一章——“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资源型城市纵向补偿的不足、横向补偿机制的价值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作用。首先,界定资源型城市的基本内涵与外延。尽管人们对“资源型城市”一词早已熟知,但其具体内涵与外延却在随情势变更而不断变动,对其作出限定实有必要。同时,经济发展停滞、社会保障落后及生态环境恶化构成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发展障碍。因此,本文在深入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有必要将资源型城市的基本范畴与所面临的主要问题阐述清楚;其次,明确横向补偿机制的应有之义。补偿机制在各学科及同一学科不同领域均有广泛且深入的研究与应用,并衍生出众多的研究范畴。究竟是哪一学科最早将补偿机制作为一种专业术语加以使用,现已无从考证,但近些年在法学领域对补偿机制的研究持续升温却是不争的事实。法学的初期研究领域主要在于国家合法行为对公民损失的行政补偿机制,而后开始转向生态补偿机制的各要素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补偿机制开始分化为政府补偿与市场补偿、纵向补偿与横向补偿等机制类型,各自的内涵与外延也在不断丰富、发展与演进。故此,在本文深入研究横向补偿法律机制之前,对横向补偿机制的限定也十分必要;再次,提出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损益间的因果律,找准现有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为法律机制研究提供价值依据。从现实国情角度看,对资源的大量开发与过度开采,导致资源型城市的迅速崛起,为国民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因资源的有限性与不可再生性,长期开发后的资源型城市也必将面临资源储备量递减甚至枯竭,资源型城市也随之衰落,并引发了产业升级转型、下岗就业与再就业、社会保障不足、生态环境修复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仅靠资源型城市自身是无法承受的,也不该让其独立承担,亟待外部大量的资金、资本及其他带有活力的生产要素投入。相较而言,非资源型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要远高于资源型城市,这些城市在资金、资本及优质生产要素方面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是改革发展成果的实际享有者。因此,本章揭示出资源型城市发展滞后与非资源型城市“受益板块”的高速发展之间存在显着关联性,提出“两类城市的损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观点,并在梳理我国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机制之后,发现横向补偿机制的症结所在,为后续法律机制的构建指明了方向。第二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构成”。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机制的权利化意义、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生成的可行性,以及横向补偿权的基本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等问题。首先,明确由横向补偿机制向法律机制蜕变的路径。法律机制是有关权利与义务的规范工具,法学领域业已关注法律机制在资源型城市补偿实践中的重要作用。然而,对法律机制的含义、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的路径以及权利作为法律机制核心的认识等方面仍未深入,只谈法律机制之形,不谈法律机制之魂,造成机制与法律机制混为一谈。因此,在探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具体措施之前,应率先对机制向法律机制转化路径予以界定,并对横向补偿权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以描述出该法律机制权利化的具体形态;其次,证明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权最早出现于因资源开采引发生态环境问题所进行的补偿实践,但资源型城市能源资源安全、生态安全等多重保障义务对传统补偿权提出了挑战。考察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与生成的可行性,有助于更准确的理顺新型补偿权的内在法律逻辑,指导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具体举措的设计;再次,揭示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由于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属于现有行政区域关系的横向化,主要以横向补偿权为核心的法律机制来完成,故而将横向补偿权称为该法律机制的核心构成。此外,与传统生态补偿权不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权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众多且错综复杂,因此在阐述横向补偿权基本内涵与权利结构的基础上,应在不同类型利益关系中界定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第三章——“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本章主要讨论横向补偿的原则、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及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三方面。首先,在进行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时,具体的横向补偿措施与补偿标准应当依据一定的原则设定。资源型城市的横向补偿须遵循区域利益协调、社会福利增加、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四大原则。其中,区域利益协调原则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设计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增加原则为横向补偿措施的评价原则,多元主体参与及比较优势互补则为横向补偿行为的适用原则;其次,总体设计横向补偿方式。基于前述分析,资源型城市确实存在“资金、公共事业与生产要素跨区域补偿”之客观需要,且该横向补偿客观需要具有显着的层次性。⑴资源型城市公共事业横向补偿因主要围绕民生改善,可被界定为满足生存需要的补偿,即生存性补偿方式,其在横向补偿方式体系中处于基础地位;⑵对资源型城市资源价值、生态保护、公共事业及经济可持续的资金横向补偿虽可对资源型城市系统生存与发展各方面予以全面补偿,但无法做到按需补偿,是在保障资源型城市基本生存条件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发展机会的适当补偿,即兼具生存性与发展性的适当补偿方式;⑶资源型城市经济可持续需要新兴产业的培育和接续产业的选择,关键在于劳动力、土地、资本、信息、科技及企业家才能等优质生产要素的引入,非资源型城市在良性资产充裕度和优质生产要素活跃度等方面均具有显着的比较优势,这些优质生产要素的跨区域补偿属于发展性补偿方式。本文认为,基金、公私合作PPP模式及对口合作三种制度的功能性与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客观需要具有一致性。三种制度与具体补偿领域相结合,能够形成横向补偿基金、横向补偿PPP项目和短缺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三大横向补偿方式。三大横向补偿方式只有紧急结合,形成合力,方能全方位保障资源型城市的资源有效输出、经济可持续发展、民生改善及生态保护等多元任务的落实;再次,设定横向补偿标准。在将经济学外部性理论确定为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后,本文深入探讨了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第四章——“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设计”。本章主要讨论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资金不足问题、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以及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首先,指出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资金不足”是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进程中亟待解决的首要问题。资源型城市的资源价格与价值剪刀差、生态环境的恢复与建设、产业升级与转型及民生福祉的提升均需要大量资金的注入,但资源型城市现有的地方财政收入及中央财政纵向补偿规模与上述事权并不匹配,资金缺口很大,亟需另觅补偿资金来源;其次,归纳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如前所述,资金缺乏是资源城市面临的共同问题,绝非某类资源型城市所独有。就此而言,中央财政专项划拨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实质上是一种应急措施。早在首批资源枯竭型城市评选之前(2007年),国家就着手设计能够全覆盖各类资源型城市的基础性、长效性的资金补偿筹措机制——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并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管理试行办法》,希望在2015年中央财力性转移支付结束之季由准备金制度接力,继续对资源型城市转型提供资金保障。但时至今日,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仍未出台,中央财政对资源枯竭型城市的补偿也已疲态尽显。那么,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在理论上如何设计的?是否在实践中已有试点?相关指引迟迟无法出台的原因为何?存在哪些缺陷?上述疑问均须作出准确解答;再次,总结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横向补偿基金具有多元的资金来源、分散的资金用途与多变的资金管理三大典型特征,将有效弥补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既有相同点,又存在显着的差异。二者的相同点体现于资金用途的分散性,即所提取的资金均被用于资源型产业的升级、接续与转型、战略新兴产业的培育、生态环境治理、民生福祉的改善等资源型城市系统问题的解决,而非专门用于某方面问题的风险处置,这是横向补偿基金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之间形成合作关系的基础。二者的不同点在于:⑴资金来源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源于当地资源型企业,准备金的多寡与企业的资源开采数量正相关;横向补偿基金则由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组成。其中,原始资金来源于非资源型城市政府横向财政转移支付、非资源型地区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额的提成及经国务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积累资金为原始资金的投资收益,原始资金与积累资金所形成的基金由中央政府集中用于资源型城市系统建设。⑵资金使用方面。总体而言,可持续发展准备金所负担的任务过重,有些任务并非仅凭资金支持即可解决,还须其他方式配套进行。同时,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对政府与市场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中的分工作出了明确划分,但分配给资源型企业的负担过重,政府应承担的责任过轻;横向补偿基金在使用上须明确补偿基金的专用性与适当性,并须强调“哪些问题应该由政府承担、哪些方面要由市场实现”,充分考量政府与市场能力范围的前提下实现其责权利的平衡。⑶资金管理方面。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不具备增值功能,横向补偿基金则应在保证基金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投融资市场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与增值。总之,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与横向补偿基金的异同关系,二者方能相互补充,形成合力,共同保障资源型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资金的充裕。第五章——“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本章主要讨论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及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首先,挖掘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在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中,不仅可以通过设立横向补偿基金实现对资源型城市的资金补偿,还可以由非资源型城市优质社会资本方与资源型城市政府间通过PPP项目实现资本补偿,以大幅度提升资源型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与公共服务的效率。“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是PPP模式的精髓,这一精髓决定PPP模式具有横向补偿的品质;其次,设计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资源型城市能够运用PPP模式在与非资源型城市公私合作中实现资本的跨区域补偿,横向补偿PPP项目可以成为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的主要方式。与一般PPP项目相比较,横向补偿PPP项目更加强调公私合作对资源型城市的补偿效果,这种补偿效果的落实须依赖横向补偿PPP项目评审对象的合理设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及相应合作类型、实施主体、采购方式、特定融资方式及评估方式五个方面;再次,规范与重构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锁定期制度。作为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先行者,国有资本应起到样板作用。但是,横向补偿PPP行业有效市场的形成更须充分激发民营资本的参与热情,PPP制度优势才能得以发挥。同时,也应清醒的意识到,由于资源型城市营商环境的恶化、机制体系的陈旧及支付与消费观念的落后,致使非资源型城市民营资本对该区域的PPP项目必将保持更加谨慎的态度。民企的谨慎态度主要源于因股权变更限制所导致的横向补偿PPP项目投资回报周期长和资本运营效率偏低问题。作为平衡政府与民企对股权变更限制与自由的重要工具,我国PPP模式锁定期制度应发挥消除民企参与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顾虑,确保横向补偿PPP行业形成有效的市场环境。第六章——“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本章主要讨论对口合作的源流与横向补偿效应、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与缺陷,以及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首先,梳理对口合作的源流,抽象其横向补偿效应。在横向补偿中,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不仅可以通过资金、PPP项目方式对横向补偿权予以具体化,还可以结成对口关系,以对口合作机制促成二者间的横向补偿关系。对口合作源于对口支援,但并非仅限于对口支援的适用范畴,将对口合作机制引入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的结对关系中,能够起到横向补偿资源型城市的效应。其次,指出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对口合作横向补偿应然效果以“飞地经济”为理论基础,但其应然状态转化为实然状态还须配备可行性路径。当前,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对口合作主要以中央积极参与和地方主动对接为主要推动力,但存在“领导力与执行力”不足的风险;再次,设计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路径。法制化能够为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政府间对口合作提供稳定的领导力与执行力。法制建设的内在逻辑品质是从实践经验出发,发现规范对象的内在规律性、存在使命与本来面目,不仅要回答“是什么”,还须回答“为什么”的问题,只有实然与应然的结合才能够理解法制建设对于资源型省市与非资源型省市协调发展战略不可替代的现实意义。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的法制化是其“领导力与执行力”的长效来源,但地方立法对“对口关系”方互补共赢的规范力度不足,无法胜任该法制化要求,唯有跨区域经济法制建设才能满足对口合作横向补偿效应法制化的客观需要。为此,须在地方协同立法的基础上,加强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与专门性立法,以便真正落实资源型城市与非资源型城市间的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实效性。
陈科林[10](2019)在《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文中指出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经济法学界缺乏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整体性研究,无法揭示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制度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功能和实施效果。在社会基本矛盾转变、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实现公共治理的时代背景下,经营者是市场经济发展转型的最终成本负担者,一方面政府通过规制经营者的不法行为矫正市场失灵,另一方面,政府与经营者在提高市场效益上须建立合作关系,从市场管理转向市场治理的过程中,义务制度为经营者界定了成本负担的边界。基于义务间的差异性,应当以制度功能和实施效果为研究导向,适用类型化的方法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履行及其责任保障机制进行研究。而根据现行的责任保障机制,其在促进经营者履行义务上存在不足,没有体现经济法的内在经济性。对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研究首先须对经济法的内在属性进行分析,它是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性质的决定性因素,内含着经营者经济法义务颠覆传统法理的特性。其次,在义务类型化的必要及类型化标准问题上,提出义务的类型化源于义务间的差异性,表现为对公共利益或公共秩序的保护程度、经营者须负担的义务成本以及公权力行使边界等方面,并依据规范的功能和实施效果,以义务与责任间的配置关系为类型化标准,彰显义务类型化的实质意义。再者,根据义务与责任的配置关系,将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为无责任型义务、单一责任型义务以及复合责任型义务。无责任型义务是市场现代化下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但其效力处于休眠状态,亟须以制度构建激活其效力。单一责任型义务又分为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和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前者须结合经济法的行政责任形态和客观责任属性,在归责原则上应贯彻定性和定量原则。而由于其整体上呈现责任力度低的缺陷,致使违法者的违法成本代价过低,没有形成强有力的激励,应予以矫正。后者则应当在填补型责任上将沉没成本向经营者的边际成本转化,实现预防性效果。在复合责任型义务中,公私法责任的追究须形成价值理念共识及行为协同。在价值理念上须确立统一的适用标准,在行为协同上,存在着公私法责任信息缺乏互通互认的缺陷,须加快衔接机制的构建。总体上,须对各类义务的实施机制进行优化,促使义务履行的功能效果回归到政府与市场关系重构上。包括激活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提高违法成本、构建公私法责任衔接机制等。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6号(论文提纲范文)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 |
第一章总则 |
第二章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
第三章石油作业 |
第四章争议的解决 |
第五章法律责任 |
第六章附则 |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论文提纲范文)
附: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
第二条 |
第三条 |
第四条 |
第五条 |
第六条 |
第七条 |
第八条 |
第九条 |
第十条 |
第十一条 |
第十二条 |
第二章 外国合同者的权利和义务 |
第十三条 |
第十四条 |
第十五条 |
第十六条 |
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 |
第十九条 |
第三章 石 油 作 业 |
第二十条 |
第二十一条 |
第二十二条 |
第二十三条 |
第二十四条 |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 |
第二十五条 |
第五章 法 律 责 任 |
第二十六条 |
第二十七条 |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八条 |
第二十九条 |
第三十条 |
第三十一条 |
(4)矿产资源税费政策辨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政策体系 |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 |
(二)矿业权使用费 |
(三)矿业权价款 |
(四)矿区使用费 |
(五)石油特别收益金 |
(六)资源税 |
二、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税费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现行矿产资源税费对征收目标体现不明确 |
1.“费”是体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利。 |
2.“税”是体现政治权力。 |
(二)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管理方式含混不明确 |
1. 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方式类似累进税。 |
2. 矿区使用费征收管理方式类似累进税。 |
3. 资源税征收管理类似“费”。 |
(三)矿产资源税费率均较低 |
1. 矿产资源补偿费明显偏低。 |
2. 其他矿产资源税费也很低。 |
3. 目前在我国尚未开征专门的生态环境税。 |
三、矿产资源税费政策体系的改革建议 |
(一)明确矿产资源“费”与“税”的课征目标与依据 |
1.“新”矿产资源补偿费。 |
2.“新”资源(超额利润)税。 |
3.“新”矿业权使用费与“新”矿业权价款。 |
(二)完善我国矿产资源“费”政策体系体现资源有偿使用 |
1.“新”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原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基础上进行适度调整。 |
2.“新”矿业权使用费在原矿业权使用费的基础上进行适度调整。 |
3.“新”矿业权价款是在相对比较完善的矿业权市场上利益相关者博弈均衡的结果。 |
(三)完善我国矿产资源“税”政策体系确保矿业企业合理税负水平 |
1. 避免“新”资源(超额利润)税与企业所得税的重复征收。 |
2. 设置针对矿业企业所得税税负合理的专门减让。 |
3. 建立矿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5)价格、资源税费改革对天然气产业影响分析及政策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我国天然气产业价格规制的演变 |
1.1 天然气出厂价格规制的演变 |
1.2 天然气管输价格规制的演变 |
1.3 天然气终端价格规制的演变 |
2 我国天然气产业资源税费制度的历史沿革 |
2.1 矿产资源补偿费 |
2.2 矿区使用费 |
2.3 资源税 |
2.4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
2.5 向天然气资源勘探开发征收的其他税费 |
3 研究方法 |
4 价格、资源税费对天然气产业的影响 |
4.1 资源税费对天然气价格的影响 |
4.2 资源税费对天然气产业勘探、开发、生产的影响 |
4.3 价格规制对天然气产业的影响 |
5 结论及建议 |
(7)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体制及其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评价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国际合作理论 |
2.1.1 国际合作生产理论 |
2.1.2 社会契约理论 |
2.1.3 国际投资引力论 |
2.2 国际石油合作相关理论 |
2.2.1 国际现行石油合同的种类与特点 |
2.2.2 石油合同财税制度关键要素 |
第3章 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体制及其构成分析 |
3.1 石油行业对外合作体制构成框架 |
3.2 典型海洋石油开采国对外合作体制分析 |
3.2.1 巴西 |
3.2.2 尼日利亚 |
3.2.3 英国 |
3.2.4 典型海洋石油国对外合作体制评价 |
3.3 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法律法规 |
3.3.1 海洋石油对外合作法律法规构成 |
3.3.2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产生背景 |
3.3.3 《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的主要内容解析 |
3.4 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石油合同 |
3.4.1 石油合同的条款构成 |
3.4.2 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石油合同的属性界定 |
3.5 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主体情况 |
3.6 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经营形式 |
3.6.1 国际石油合作经营形式的发展 |
3.6.2 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经营形式 |
3.7 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典型案例 |
3.7.1 南海东部CACT作业者集团 |
3.7.2 蓬莱19-3合作油田 |
3.7.3 QHD32-6合作油田 |
第4章 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体制影响因素分析 |
4.1 国际石油对外合作体制影响因素分析方法 |
4.2 资源国国际石油对外合作体制影响因素 |
4.2.1 国际石油合作内部影响因素综述 |
4.2.2 国际石油合作外部影响因素综述 |
4.3 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体制的影响因素 |
4.3.1 政治经济环境和国家战略 |
4.3.2 石油与天然气能源形势 |
4.3.3 油气行业国家策略与计划 |
4.3.4 海洋石油对外合作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 |
4.3.5 财税制度变化因素 |
4.3.6 国际油价影响因素 |
4.3.7 海洋石油资源潜力因素 |
4.3.8 海洋石油资源开发技术能力因素 |
4.4 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体制影响因素效用分析 |
4.4.1 定性影响综述 |
4.4.2 定量影响综述 |
4.4.3 对外合作体制影响因素构成框图 |
第5章 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体制优化建议 |
5.1 完善配套法律法规 |
5.2 推进财税制度整合 |
5.3 多元合同形式选择 |
5.4 放开合作主体权限 |
5.5 拓展对外合作领域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8)国内油气资源对外合作面临的新变化及对策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1 改革历程及政策沿革回顾 |
2 新负面清单发布后可能形成的差异 |
2.1 政策文件层级和法律依据差异 |
2.2 油气矿权所有和管理模式差异 |
2.3 总体开发方案定位和作用差异 |
2.4 运营管理模式差异 |
2.5 油气产品销售模式差异 |
2.6 合作项目及其各环节执行方式差异 |
2.7 税费内容和缴纳方式差异 |
2.8 政府、外商企业和中方企业盈利分成模式差异 |
2.9 形成资产的所属权和支配权差异 |
2.1 0 油气样品、信息、资料、数据等管理模式差异 |
3 对策建议 |
3.1 国家层面 |
3.2 国有石油公司层面 |
(9)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的演变 |
第一节 资源型城市的范畴与问题 |
一、资源型城市的内涵 |
二、我国资源型城市的分布与类型 |
三、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经济发展困境与成因分析 |
第二节 补偿机制的分析 |
一、补偿机制的语义分析 |
二、纵向补偿机制与横向补偿机制的区分 |
三、本文语境下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机制的涵义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资源型城市补偿机制辩考 |
一、纵向补偿机制的实效与资源型城市的补偿预期不契合 |
二、仅靠市场亦或自愿协商无法驱动横向补偿 |
三、横向补偿法律机制:对市场与自愿协商“不健全”的法律回应 |
第二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核心构成 |
第一节 由机制到法律机制的蜕变 |
一、机制与法律机制的法理界分 |
二、权利化: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生成的核心步骤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权的证成 |
一、横向补偿权存在的必要性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可行性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权的内涵、生成逻辑与权利结构 |
一、横向补偿权的含义与特征 |
二、横向补偿权生成的宪法逻辑 |
三、横向补偿权的权利结构与类型 |
第三章 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的补偿技术 |
第一节 横向补偿的原则 |
一、区域利益协调原则 |
二、发展成果共享原则 |
三、多元主体参与原则 |
四、比较优势互补原则 |
第二节 横向补偿方式的总体设计 |
一、横向补偿基金先行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筑巢引凤 |
三、生产要素的对口合作催动经济振兴 |
第三节 横向补偿标准的设定 |
一、确定横向补偿标准的理论依据 |
二、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方法 |
三、横向补偿标准的量化障碍与创新路径 |
第四章 横向补偿基金的规则体系 |
第一节 补偿资金不足与补偿需求充裕的矛盾 |
第二节 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应对思路与缺陷 |
一、国内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理论与实践 |
二、我国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缺陷 |
第三节 横向补偿基金的修正路径 |
一、与横向补偿基金相关的立法规范及缺陷 |
二、横向补偿基金中原始资金的来源 |
三、横向补偿基金的用途 |
四、横向补偿基金的运营模式 |
第五章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引导与规制 |
第一节 PPP模式的横向补偿品质 |
第二节 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审对象 |
一、横向补偿PPP的项目范围、合作类型及具体方案 |
二、横向补偿PPP项目的实施主体 |
三、横向补偿PPP项目的采购方式 |
四、横向补偿PPP项目的评估方式 |
第三节 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重构 |
一、我国PPP锁定期制度的现实缺陷 |
二、锁定期制度在横向补偿PPP项目中的修正 |
第六章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路径 |
第一节 对口合作的源流及其横向补偿效应 |
一、由对口支援到对口合作的演进 |
二、资源型地区与非资源型地区间的对口合作 |
三、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效应 |
第二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思路及缺陷 |
一、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理论基础 |
二、对口合作横向补偿的现实障碍与应对思路 |
三、基本思路的缺陷 |
第三节 对口合作的横向补偿法制化 |
一、省内经济法制的自足与对口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空白 |
二、区域间协同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层面立法的应有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来源 |
1.2 研究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3.1 从具体的三大法律关系切入 |
1.3.2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最新研究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角度创新 |
1.5.2 研究方法创新 |
1.5.3 具体观点创新 |
1.5.4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一般分析 |
2.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本原认知 |
2.1.1 决定因素:我国经济法的内在属性 |
2.1.2 法治属性:对传统义务范式的超越 |
2.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对待主体 |
2.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与传统公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1 与传统公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3.2 与传统私法义务的功能区分 |
2.4 小结 |
第3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文本梳理及其类型化 |
3.1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条款的文本识别 |
3.1.1 经济法文本确定的标准和理由 |
3.1.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表达方式 |
3.2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的内在差异及其类型化的必要性 |
3.3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类型化标准的厘定 |
3.3.1 类型化标准阐述 |
3.3.2 类型化标准的指标确立及其原因 |
第4章 无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4.1 文本简述 |
4.1.1 分布情况 |
4.1.2 关于无责任型义务梳理结果的说明 |
4.2 无责任型义务的典型表现 |
4.3 超越传统的义务形态 |
4.4 无责任型义务的功能性探讨 |
4.5 小结 |
第5章 单一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 单一行政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1.1 文本简述 |
5.1.2 责任理论及归责原理 |
5.1.3 小结 |
5.2 单一民事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5.2.1 文本简述 |
5.2.2 责任理论与归责原理 |
5.2.3 小结 |
第6章 复合责任型经济法义务 |
6.1 文本简述 |
6.1.1 分布情况 |
6.1.2 复合责任型义务的制度形态 |
6.1.3 集中规制领域——竞争与消费 |
6.2 双重解释下责任信息的互通困境 |
6.2.1 欺诈认定的尺度困惑——以两组案例为切入 |
6.2.2 不法竞争所致“损失”的释义困境——以垄断协议为例 |
6.3 复合责任型义务功能回归的法理观照 |
6.4 小结 |
第7章 经营者经济法义务实施机制的优化 |
7.1 无责任型义务:效力激活 |
7.1.1 义务履行的利益回馈:履行成本的弥补及竞争力决定因素的重构 |
7.1.2 义务条款的司法适用:法院解释及指导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
7.1.3 行政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制定依据:道德义务的再法律化 |
7.2 单一责任型义务:责任的弹性适用与扩张适用相结合 |
7.2.1 单一行政责任型义务:提高违法成本及提升责任适用弹性 |
7.2.2 单一民事责任型义务:民事责任的扩张适用 |
7.3 复合责任型义务:责任衔接机制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四、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6号[J]. 温家宝. 化学工业, 2011(11)
-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的决定[J]. 国务院. 司法业务文选, 2011(35)
- [3]中国煤层气法律规制的回顾与反思[J]. 常宇豪,张遂安.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5)
- [4]矿产资源税费政策辨析[J]. 张冬梅. 云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3(05)
- [5]价格、资源税费改革对天然气产业影响分析及政策建议[J]. 王美田. 未来与发展, 2012(06)
- [6]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J].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 2007(06)
- [7]我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体制及其影响因素研究[D]. 王文鑫. 东北石油大学, 2020(04)
- [8]国内油气资源对外合作面临的新变化及对策建议[J]. 徐东,崔宝琛,唐建军. 国际石油经济, 2019(10)
- [9]资源型城市横向补偿法律机制研究[D]. 曹书.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10]经营者的经济法义务研究[D]. 陈科林. 湘潭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