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加强看守所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熊秋红[1](2022)在《刑事执行检察的回顾与展望》文中指出我国检察官指挥刑事裁判执行制度在清末始建,民国时期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得到了逐步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改"检察官指挥执行模式"为"检察官监督执行模式",在刑事执行领域经历了从"劳改检察""监所检察"到"刑事执行检察"的演变。在刑事执行检察立法和实践发展的过程中,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获得了相应的发展。借助"中国知网"数据库,可以揭示出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的总体状况,具体表现为论文数量较多、载体和作者主要集中于检察系统、内容基本上覆盖了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助推了立法和实践进步,但是,由于缺乏学术界的深度参与,导致研究成果在深度、广度和影响力等方面均显不足。深化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应当以研究对象的类型化、研究重点的明确化、研究视角的立体化、研究方法的多元化为基本路径。
石贤平[2](2021)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文中认为目前司法部虽然制定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但评估标准未能涵盖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刑事审判、死刑复核等全部环节,且相应的评估配套机制和法律保障措施尚未建立,因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尚未构建完成。探讨如何构建以及构建一套什么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来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事前”、“事中”和“事后”评估是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面临的首要问题。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不但能够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也能够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与此同时,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正当性的主要体现是评估指标体系既是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法治评估的拓展与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评估指标体系还能够促使政府履行好刑事法律援助义务、增加政府决策的可信度、合法性以及增强政府对决策的调控能力。可行性主要体现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具有包括宪法、国际公约、政策法律等法源依据,尤其是《法律援助法》的颁布实施,同时还具有评估试点工作的实践基础,在国家评估标准、评估组织和评估人员保障、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等方面已经具备了构建条件。考察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现状后发现,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经历了起步、探索、发展等几个阶段,2019年司法部出台《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及其评估说明是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里程碑事件,从此中国有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国家标准。尽管这一标准离评估指标体系尚有距离,但至少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这一标准的出台也使得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增加为两种:一种是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另外一种是以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司法裁判评估的的运行模式。两种模式下的指标体系构建理论既有相同点也有较大区别。此外,从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试点工作的运行现状看,其自行制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在评估试点运行中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仍存在诸多障碍,其中理念障碍是首要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理念的障碍主要表现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尚未对评估指标体系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重要性引起足够重视,导致评估标准制定时民事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指标设置不仅合理,指标体系运用上也较为随意,对评估结果基本不用等。机制障碍主要表现在尚未建立独立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遴选机制、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尚未建立评估异议审查制度和评估结果运用制度,评估经费未纳入专门经费序列等。究其原因主要是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等。通过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的比较研究,不难发现中外评估指标既具有相似性,也有差异性。两者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等。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主要体现在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等。因此,中国在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要注意借鉴吸收域外经验,探索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和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要在以人民为中心和平等保护原则的指引下,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技术构造性原则,满足全部评估指标构建要素的前提下,解决由谁来评估、什么时候评估、评估哪些阶段、在哪里评估等评估适用问题,构建出一套能够有效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服务质量,保证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的评估指标体系。指标体系构建完成后需要确保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这需要在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理念转型的前提下,首先对指标体系提供运行机制保障,多措并举地推进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不断完善运行配套制度。此外,要对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提供法律保障,要在中国法律援助立法中正确定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将保障评估指标体系有效运行作为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桑先军[3](2021)在《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文中提出
刘灿华,田林[4](2021)在《监禁刑执行法律规范体系改革研究——从二元体系走向一元体系》文中研究指明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变,中国形成了监禁刑执行法律规范体系的二元体制,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体系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为中心的法律规范体系。每个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复杂,相关法律规范的位阶比较低。实证研究表明,不同群体(法官、检察官、监狱人民警察、律师、监狱服刑罪犯、社会公众)都倾向于由统一的机关负责刑罚执行。为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统一刑罚执行体制"的目标,需要统一监禁刑执行体制,全面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形成一元的监禁刑执行法律规范体系。
魏彤[5](2020)在《我国监狱老病残犯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围绕我国监狱老病残犯若干问题为核心,旨在立足司法实践,探索理论研究,以期推进我国监狱管理的进一步文明化科学化法治化。论文从七个方面展开论述:前言、界定、制度发展史、问题及原因分析、完善措施、整体思考与建言、结论。
陈辉[6](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王梓纶[7](2020)在《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以下简称“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以下简称“排非”)模式的新样态。现阶段我国正在大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因此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设立目的不仅是为了排除侦查机关使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更是为以审判为中心下的庭审实质化进程做铺垫。除引言外,本论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概述”。该章在梳理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定义和发展历程的同时,也对现阶段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特点进行了探讨。第二章为“我国部分地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实践状况”。该章选取的三个试点地区分别从相关衔接制度、制度程序设计、科技融入三层次进行了相应探索。第三章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存在的问题”。该章试图从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异化发展的趋势、程序设置模糊和其他相关问题三方面,总结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现阶段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该章为核心章节,针对上一章节提出的问题,首先从理论上进行架构,本文认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构建应当遵循侦查监督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其次从程序设置角度:一是细化其他重大案件的范畴,本文认为可以把其他重大案件分为“其他传统重大案件”和“其他特殊时期重大案件”;二是启动方式可以分为常规启动方式和特殊启动方式,并且论述补充侦查期间也应当符合“侦查终结前”的界定;三是从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借助中立的法医学鉴定三方面论述刑讯逼供的界定方式;四是建议丰富驻看守所检察部门的核查方式,例如询问办案人员,听取辩护律师、值班律师关于侦查机关是否存在非法取证的意见等六种核查方式;五是论述在核查主体二元化模式下没有必要赋予侦查机关对核查结论的复议、复核权。最后针对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其他问题,本文认为可以构建看守所外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异地羁押的核查分调查与核实不同阶段采取不同主体实施的方式完成。
付黎明[8](2020)在《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发端于“温州经验”。嗣后,相关做法在中央政法委专题培训会上被作为经验介绍,并得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发文推广,由此,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进行核查的做法由温州推广至全国。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是指检察机关直接对重大案件的讯问合法性在侦查终结进行审查的制度。该制度是晚近检察机关加强检察监督的新举措,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产物。其职能定位是侦查讯问的监督机制和非法证据的核查机制,具有促进侦查讯问规范化和丰富检察机关证明手段的双重功能。文本梳理发现,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规范依据是以《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为代表的规范群。这些规范群勾勒出了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基本框架,对讯问合法性核查的主体、核查范围、核查程序、以及核查效力等问题进行了规定。从立法层面看,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遵循的是央地并行的立法模式;并且,采取的是分散式多头立法的规范进路;从发展动力上看,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是由实践推动制度更迭。但是缺乏统一、系统的核查制度规则,关于异地羁押案件的核查主体、核查案件的具体范围、核查后的结果处理以及与后续程序衔接等问题都缺乏规定。通过对17个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例的实证分析发现,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在司法实践存在诸多难题,如核查范围不统一;异地羁押和关押量较小的看守所内的重大刑事案件的核查主体不明确;核查程序不规范和核查刚性不足等困境。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完善需要从立法跟进、制度落实和程序完善三方面着手。首先,在立法上要尽快出台专门的核查制度细则。对实践中亟需明定的核查范围,核查效力以及异地羁押和关押量较小的看守所内的重大刑事案件的核查主体进行明确规定。其次,树立核查权威。驻所检察机构要转变监督理念、敢于核查;综合运用多种核查方式、善于核查。最后,强化程序完善。密切内部沟通、建立讯问合法性核查案件内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外部协作,联合侦查机关建立讯问合法性核查协作机制。
孙晔[9](2019)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规制与完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社区矫正(Community correction)是与监禁刑对应的一种刑罚,是在社区中动用多方力量继续执行刑罚、促使罪犯矫正罪行、回归社会的开放性改造方式,也应归入检察部门的监督范围。然而就目前而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困境:如工作定位偏差、人员配备不足的问题,执行被动滞后、多方协同不足的问题,手段单一乏力、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等等。关于社区矫正的检察工作如何完善与创新,学界已有诸多文章在理论和学术角度进行探索,但从检察监督的实践经验出发的探讨仍显不足;且多从全国视角出发,而鲜见对于具有地域特色的监督模式之探索。本文拟根据笔者在上海市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的实务经验,进行具体的实例分析;并结合理论分析进行充分的探索研究,以期探寻如何发挥、改善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并使社区矫正工作达到理想目标。全文分四部分:绪论,总结社区矫正研究的理论背景,以及针对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研究现状。第一章,概括社区矫正的概念及意义,确认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之原理与价值,总结并借鉴域外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经验与成果。第二章,结合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历史及工作现状,分析上海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的运行现状,总结出一系列面临的困境与问题,并对其成因加以理论实践结合的分析。第三章,应上述研究分析,提出一系列规制与完善的对策和思考,以期有助于未来我国社区矫正及其监督的良好发展。
任培[10](2019)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侦查以查明犯罪真相为天职,被视为犯罪的“天敌”和“克星”。作为刑事案件侦查权的主要行使者——公安机关,承担着大量刑事案件的侦查、取证,公安机关侦查质量的优劣直接决定着案件的最终结果,影响着司法公正,长期以来,侦查阶段的证据、结论决定了起诉、审判的结果,造成案件的结果过分依赖于侦查活动,形成了实质上的“侦查中心主义”,而侦查活动本身的暴力强制性、秘密封闭性的特征,使得其极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一旦侦查出错,一步错将步步错,最终将导致裁判错误的结果。纵观冤假错案的发生,追根溯源都有违法侦查的身影,相对于犯罪行为的危害,违法侦查行为不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司法公正,使艰辛树立的司法公信瞬间坍塌。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推进,法院对刑事案件的主导和决定作用在不断的体现,而实际上刑事案件的最终结果取决于侦查中所收集的证据,以及证据所认定的案件事实,而案件移送到作为最终裁决者法院时,很多证据实际上已经定型,甚至有的证据已经灭失。因此作为刑事案件追诉者的检察机关,根植于警察与法官之间,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审查,能够及时发现案件的证据情况及继续侦查应当收集、提取的证据,而随着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化改革,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的继续取证意见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得以及时进行核实和补充,并且能够及时发现违法侦查行为并有条件可以及时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因而防止违法侦查行为的检察监督成为有效控制公安侦查行为的最佳选择。然而我国检察机关虽被定位于法律监督机关,但由于立法、实践等各种原因,检察机关履行该职责并不到位,实践中检察监督(专指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的虚化、弱化、零散化的特点明显,要解决这些问题,构建具有真正法律意义上的检察监督系统,需要进行深入地研究。本文将从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及法律规定,检察监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构建有效检察监督的途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达到规范公安机关刑事侦查行为,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加强看守所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加强看守所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执行检察的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立法发展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的刑事执行检察立法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刑事执行检察立法 |
(三)改革开放以来的刑事执行检察立法 |
二、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的实践发展 |
(一)劳改检察阶段 |
(二)监所检察阶段 |
(三)刑事执行检察阶段 |
(四)刑事执行检察改革 |
三、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状况考察 |
(一)以“劳改检察”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 |
(二)以“监所检察”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 |
(三)以“刑事执行检察”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 |
(四)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着作 |
四、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状况评析 |
(一)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促进了立法和实践进步 |
(二)在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中检察系统人员做出了突出贡献 |
(三)刑事执行检察制度历史研究的缺失与不足 |
(四)学术界对刑事执行检察立法缺乏应有关注和研究 |
(五)学术界缺乏深度参与导致相关研究深度、广度均不足 |
五、深化刑事执行检察理论研究的基本路径 |
(一)研究对象类型化 |
(二)研究重点明确化 |
(三)研究视角立体化 |
(四)研究方法多元化 |
结 语 |
(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论文框架 |
(一)研究思路 |
(二)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检验法 |
(三)比较分析方法 |
五、主要创新点和研究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内涵评析 |
一、概念解读 |
二、相关概念界分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理论基石 |
一、法治指数理论 |
二、有效辩护理论 |
三、控辩平衡理论 |
四、指定辩护理论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司法正义价值分析 |
一、配合刑事诉讼机制改革实现司法程序正义 |
二、提升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实现司法实质正义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正当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正当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国家履行义务的客观需要 |
二、法治评估的拓展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趋势 |
三、行政管理模式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功能分析 |
第二节 可行性分析 |
一、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法源依据 |
二、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实践基础 |
三、构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条件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沿革 |
一、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发展阶段 |
二、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评述 |
三、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评述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一、行政管理评估的运行模式 |
二、司法裁判评估的运行模式 |
三、两种模式下评估指标体系构建理论的异同 |
第三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运行现状:以H省试点工作为例 |
一、H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基本概况及其评估指标 |
二、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基本数据样态及主要指标评估得分情况 |
三、对H省500 个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的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障碍及其成因 |
第一节 构建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主要障碍 |
一、理念障碍 |
二、机制障碍 |
第二节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构建障碍成因分析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价值目标不凸显与刑事法律援助高要求之间的矛盾突出 |
二、案件受理标准不合理与以审判为中心背景下的刑事司法改革矛盾突出 |
三、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的积极性不高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大的矛盾突出 |
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普遍不高与人民群众对司法正义的追求矛盾突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中外评估指标相似性分析 |
一、均有较为明确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标准 |
二、评估对象均主要体现在承办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服务质量上 |
三、同行评估制度被很多国家广泛采用 |
四、多数国家建立了大案要案的特别管理制度 |
第二节 中外评估指标差异性分析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各有不同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的事前与事后质量监控不同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反馈机制与投诉机制完善程度不同 |
第三节 域外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经验借鉴 |
一、建立和完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主体的多元化机制 |
二、探索设置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动态评估指标体系 |
三、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评估模式 |
四、设置专门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和监督机构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构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对策与建议 |
第一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机理 |
一、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原则 |
二、评估指标体系的建构要素 |
三、评估指标体系的适用范畴 |
第二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内容 |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一级指标设置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二级指标和三级指标设置:以一审审判阶段为研究对象 |
第三节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保障 |
一、推进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现代化和运行能力现代化的理念转型 |
二、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运行机制保障 |
三、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运行的法律保障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中文专着(含外文译着) |
(二)中文论文类(含案例,报刊,文件) |
二、外文文献 |
(一)英文专着 |
(二)英文文献 |
中国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建议稿)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一、作者简介 |
二、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4)监禁刑执行法律规范体系改革研究——从二元体系走向一元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一、监禁刑执行二元法律规范体系的历史回顾 |
二、以《监狱法》为中心的监禁刑执行法律规范体系 |
三、以《看守所条例》为中心的监禁刑执行法律规范体系 |
(一)短期有期徒刑执行的法律规范 |
(二)拘役刑执行法律规范的历史变迁 |
(三)短期有期徒刑与拘役的共性、差异及存在的问题 |
四、统一监禁刑执行体制与构建一元的法律规范体系 |
(一)实证分析与改革共识 |
(二)统一监禁刑的执行体制 |
(三)全面修订《监狱法》 |
(5)我国监狱老病残犯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前言 |
二、监狱老病残犯的界定 |
(一)解读监狱老病残犯 |
1.老年犯。 |
2.病犯。 |
3.残犯。 |
(二)开展监狱老病残问题研究的价值和意义 |
1.是科学开展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 |
(1)监狱面临“老病残犯”的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
(2)有利于完善老病残犯执行方面的法律规范 |
2.有利于促进老病残犯回归社会和预防司法腐败 |
(1)有利于促进老病残犯回归社会 |
(2)有利于避免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的司法腐败 |
3.是构建科学高效刑罚执行体制的具体要求 |
三、我国监狱老病残犯制度发展 |
(一)我国监狱行刑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 |
(二)我国老病残犯管理法律政策体系梳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至2005年期间的法律政策关于老病残犯的规定 |
2.《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至《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实施的老病残犯规定内容 |
3.《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关于老病残犯的规定及其作用 |
(1)《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颁行具有进步意义 |
(2)《规定》理顺了“保外就医范围方面的法律冲突” |
(3)《规定》相对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的改变 |
四、我国监狱老病残犯存在问题和原因分析 |
(一)我国监狱老病残犯现行医疗模式及其弊端 |
1.老病残罪犯医疗费支付现状及其弊端 |
(1)老病残押犯医疗费用采取供给制带来诸多副作用 |
(2)易引发犯罪或再犯罪 |
2.监狱疾病预防及控制模式及其弊端 |
(1)医务力量薄弱 |
(2)管理方式落后 |
(3)安全隐患较多 |
(4)医患矛盾突出 |
(二)老病残犯在监狱监管模式及其弊端 |
1.监狱罪犯存在混合关押问题 |
(1)我国罪犯关押现状 |
(2)罪犯混合关押违背监管规律 |
2.老病残犯就诊、治疗和护理问题 |
(1)老病残犯存在一定的就诊困难 |
(2)老病残犯缺乏相应医疗条件和医疗经费问题 |
(3)对于老病残犯的护理不专业。 |
3.老病残犯管理存在困难较多 |
4.精神病犯的鉴定与治疗比较薄弱 |
(三)老病残犯暂予监外执行方面的问题 |
1.老病残犯保外就医程序不规范及规则执行不严问题 |
2.罪犯保外就医中存在配合不够监管失控现象 |
3.外国籍病犯保外就医缺乏法律依据问题 |
(四)老病残犯的理论研究不足问题 |
(五)社区矫正与监狱老病残犯管理存在衔接不畅问题 |
1.社区矫正制度建立对监狱老病残监管之影响 |
(1)社区矫正缓解了监狱老病残犯监管压力 |
(2)社区矫正对于老病残犯具有诸多益处 |
2.社区矫正与监狱老病残管理存在衔接不畅问题 |
(1)理念差异导致的衔接不畅 |
(2)职责不明导致执法衔接不顺畅 |
(3)监督不力导致执法不力。 |
五、老病残犯监管工作的完善 |
(一)监狱老病残犯分类收治和计分考核问题完善 |
1.监狱老病残犯分类收治 |
(1)老病残犯分类收治具有积极意义 |
1)推动专科建设并提升了专业化水准 |
2)医疗资源得到科学配置 |
3)促进监狱医疗的社会化发展 |
4)发挥规模效益实现多方共赢 |
(2)分类收治的实践 |
1)分类收治的成效得到了实践验证 |
(1)某直辖市甲监狱情况 |
(2)某直辖市乙监狱情况 |
(3)北方某省甲监狱某直辖市乙监狱 |
2)分类收治对监狱医院未来发展具有重要启示 |
2.监狱要结合老病残犯特点进行计分考核 |
(二)建立健全监狱疾病防控机制 |
1.建立监狱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制问题 |
(1)建立监狱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制的必要性 |
(2)建立监狱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制的经验和效果 |
1)把某特殊性传染病抗体筛查作为监狱疾病预防与控制社会化切入点 |
2)将监狱的预防控制由某特殊性传染病延伸到结核病和精神病 |
3)正式建立监狱疾病预防与控制体系 |
4)建立监狱系统疾病预防控制机制的效果 |
2.关于建立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问题 |
(1)建立健全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的必要性 |
1)是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和维护监狱稳定的需要 |
2)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 |
3)是落实保护老病残犯人权的国际义务的具体体现 |
(2)健全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的理论和实践 |
1)健全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的理论依据 |
(1)提高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水平符合法律原则 |
(2)提高老病残犯医疗经费拨款水平是政府义务 |
(3)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渠道多元化是现实选择 |
第一,国家拨款保障老病残服刑人员基本医疗 |
第二,由行为人过错赔偿受伤罪犯的医疗费和其他费用 |
第三,争取国家传染病治疗政策 |
第四,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纳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体系 |
第五,建立老病残犯工伤及其他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
2)健全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的实践经验 |
(3)健全老病残犯医疗经费保障机制的思路 |
1)基本医疗基金来源和管理问题 |
2)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费用支付问题 |
3)监狱医疗改革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
4)监狱管理局和监狱医保部门职责 |
5)建立老病残犯超限额医疗费用自行承担制度 |
6)建立老病残犯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等制度 |
7)老病残犯就医管理 |
(三)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路径 |
1.老病残犯暂予监外执行现状趋势 |
2.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1)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存在问题 |
1)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格 |
2)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存在不规范现象 |
3)暂予监外执行衔接机制不畅,阻碍社区矫正工作 |
4)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应区别于其他四类对象的社区矫正 |
(2)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存在问题之原因 |
1)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权分散 |
2)决定机关自身原因,可能导致暂予监外执行随意性偏大 |
3.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1)严格贯彻执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
(2)改变多头审批现状,将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权集中于人民法院 |
(3)完善相应制度 |
(4)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制度 |
(四)老病残精神病罪犯治疗和管理方面的问题 |
1.关于对监狱精神病犯的惩戒法理 |
2.我国精神病犯的管理现状 |
(1)精神病犯管理法律法规缺失 |
(2)部分监狱的实际做法 |
(3)国家应统筹规划监狱精神病犯管理问题 |
(五)老病残犯减刑假释方面 |
1.老病残犯的减刑假释法律性规定过于原则 |
2.树立科学的老病残犯减刑假释工作理念 |
3.减刑对罪犯的激励作用机理探究 |
4.扩大老病残犯假释率并尝试创建减刑撤销制度 |
(1)通过明确老病残犯假释法定事由扩大解释比例 |
(2)尝试创建减刑撤销制度 |
(五)社区矫正期间的老病残犯缓刑撤销和收监问题 |
六、关于老病残犯工作整体思考及相关建议 |
(一)老病残犯工作面临难得的历史发展机遇 |
(二)老病残犯立法整合和监管分流方面的建议 |
1.实行对于老病残犯的立法整合 |
2.修改对老病残犯暂予监外执行法律适用条件 |
3.均衡分配老病残罪犯的监管压力 |
4.实现各司法机构对老病残人员的信息互享共通 |
(三)关于监狱关押期间的老病残工作建议 |
1.罪犯入监分类和老病残专门性监狱建设 |
(1)罪犯入监时的检查分类和专门性监狱建设 |
(2)监狱医院是专门性监狱的一种体现形式 |
2.减少保外就医并将病犯置于监狱医院治疗 |
3.精神病罪犯的社会化强制医疗 |
4.制定利于老病残的减刑假释的法律性条款 |
(1)我国现行假释减刑制度的检讨 |
(2)制定科学的老病残犯减刑假释制度 |
5.老病残犯监狱监管期间的死亡处理 |
(四)关于社区矫正期间老病残犯工作建议 |
1.加强老病残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并追究保证人的责任 |
2.老病残犯社区矫正中特殊矫正方法 |
(1)引入“循证矫正”和“内视观想”等矫正方法 |
(2)对老病残犯开展生活帮扶、社会保障和权益保护 |
3.关于社区矫正期间老病残犯的减刑工作建议 |
(五)关于老病残犯服刑完毕后的安置建议 |
1.安置帮教是罪犯矫正工作的延伸和效果巩固 |
2.加强刑满释放老病残人员安置帮教力度 |
七、结语 |
(6)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7)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概述 |
1.1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概念和发展历程 |
1.1.1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概念 |
1.1.2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发展历程 |
1.2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特点 |
1.2.1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对“排非”规则的补充性 |
1.2.2 核查主体的二元性 |
1.2.3 二元主体下核查权的差异性 |
2 我国部分地区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实践状况 |
2.1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的两大工作机制 |
2.2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整体核查工作机制 |
2.3 天津市河西区检察院筑牢“互联网+检察”机制 |
2.4 小结 |
3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3.1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异化发展趋势 |
3.2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程序设置模糊 |
3.2.1 “重大案件”范围不明确 |
3.2.2 启动核查的方式及对应时间不明 |
3.2.3 刑讯逼供界定难 |
3.2.4 核查方式单一 |
3.2.5 核查结论是否需要复议、复核存在分歧 |
3.3 涉及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其他问题 |
3.3.1 核查主体对看守所外非法讯问的核查方式不足 |
3.3.2 异地羁押核查主体选择问题 |
4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
4.1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4.1.1 侦查监督原则 |
4.1.2 客观公正原则 |
4.2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程序设置的完善建议 |
4.2.1 合理界定“重大案件”范围 |
4.2.2 核查的启动方式及对应时间 |
4.2.3 刑讯逼供的三层次界定 |
4.2.4 核查方式的丰富 |
4.2.5 核查结论无必要复议、复核 |
4.3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其他完善建议 |
4.3.1 看守所外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
4.3.2 异地羁押核查主体的选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第一章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理论分析 |
一、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概念 |
二、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定位 |
(一)侦查讯问的监督机制 |
(二)非法证据的核查机制 |
三、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功能 |
(一)监督功能:促进侦查讯问规范化 |
(二)证明功能:丰富检方的证明手段 |
第二章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文本分析 |
一、文本规则内容梳理 |
(一)核查主体 |
(二)核查范围 |
(三)核查程序 |
1.核查启动 |
2.核查方式 |
3.核查效力 |
二、文本规则评析 |
(一)立法模式:央地并行的双轨式 |
(二)规范进路:分散式的多头立法 |
(三)发展动力:实践推动制度更迭 |
第三章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运行现状分析 |
一、样本介绍 |
二、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实践困境 |
(一)核查范围不统一 |
(二)核查程序不规范 |
(三)核查主体不明确 |
(四)核查的刚性不足 |
第四章 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完善 |
一、立法跟进:制定制度细则 |
(一)统一核查范围 |
(二)确定核查效力 |
(三)明晰核查主体 |
二、制度落实:树立核查权威 |
(一)转变监督理念,敢于核查 |
(二)运用多种方式,善于核查 |
三、程序完善:强化内外协作 |
(一)密切内部沟通、核查案件信息互通 |
(二)强化外部协作、建立核查协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成果 |
致谢 |
(9)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规制与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社区矫正研究的理论背景 |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与研究价值 |
第一章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概述 |
第一节 社区矫正的基本内涵 |
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内涵 |
二、社区矫正的价值与意义 |
第二节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 |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原理解析 |
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价值评析 |
第三节 域外社区矫正经验及借鉴 |
一、域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历史 |
二、域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研究成果 |
三、域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经验做法 |
第二章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运行现状、问题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运行现状 |
一、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发展历程 |
二、刑修八颁布以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现状 |
三、上海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运行现状 |
第二节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之问题 |
一、检察监督法律依据不足、手段单一乏力 |
二、检察监督外部协同不畅、执行效果不佳 |
三、检察监督人员配备不足、定位存在偏差 |
第三节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问题之成因分析 |
一、关于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立法层面的分析与反思 |
二、关于社区矫正检察工作被动滞后的分析与反思 |
三、关于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定位偏差的分析与反思 |
第三章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规制与完善对策思考 |
第一节 立法与权利救济机制的规制与完善 |
一、制定《社区矫正法》完善法律建设 |
二、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动态监督、信息共享的规制与完善 |
一、实现全程、全时、全域的动态监督 |
二、建立高效透明的多方信息共享平台 |
第三节 检察机关内部建设的规制与完善 |
一、加强检察监督人员配置及队伍建设 |
二、找准落实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定位 |
结论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检察监督的基本概念及法律规定 |
2.1 检察监督的概念 |
2.2 法律规定 |
2.2.1 宪法规定 |
2.2.2 基本法规定 |
2.2.3 其他规定 |
第3章 检察监督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原因 |
3.1 监督立案的情况 |
3.1.1 监督立案的现状 |
3.1.2 监督立案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3.2 监督强制措施的情况 |
3.2.1 监督强制措施的现状 |
3.2.2 监督强制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3 监督案件侦查终结的情况 |
3.3.1 监督案件侦查终结的现状 |
3.3.2 监督案件侦查终结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
3.4 审查羁押必要性的情况 |
3.4.1 审查羁押必要性的现状 |
3.4.2 审查羁押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3.5 监督消极侦查的情况 |
3.5.1 监督消极侦查行为的现状 |
3.5.2 监督消极侦查行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 |
第4章 构建有效检察监督的途径 |
4.1 构建新型的检警关系 |
4.1.1 检察引导侦查模式 |
4.1.2 检察引导侦查的实践运行方式 |
4.2 厘清公安机关职能 |
4.3 完善法律规定 |
4.3.1 细化法律规定 |
4.3.2 赋予检察机关刚性监督措施 |
4.4 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
4.5 加强讯问程序监督 |
4.6 强化检察队伍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加强看守所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执行检察的回顾与展望[J]. 熊秋红.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22(01)
- [2]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研究[D]. 石贤平. 吉林大学, 2021(01)
- [3]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D]. 桑先军.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4]监禁刑执行法律规范体系改革研究——从二元体系走向一元体系[J]. 刘灿华,田林. 中国监狱学刊, 2021(01)
- [5]我国监狱老病残犯若干问题研究[J]. 魏彤.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0(06)
- [6]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7]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D]. 王梓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0)
- [8]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研究[D]. 付黎明.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2)
- [9]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规制与完善研究[D]. 孙晔.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10]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研究[D]. 任培. 湖南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