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国际消费合同的自体法(论文文献综述)
李婷[1](2019)在《跨境代购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的大背景下,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民众对购买海外商品的需求也不断提升,并逐渐选择代购这一新兴的购物模式,代购行业随之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西班牙假奶粉事件”这则新闻,让人联想到我国海外代购奶粉的热潮。由于跨境电商的兴起以及人们对代购奶粉等商品的强烈需求,跨境代购的市场规模也越来越庞大,消费用户及消费金额也呈现出急速增长的趋势。跨境代购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不可避免的产生纠纷,对于巨大的市场需求量,各种真假掺杂的商品便会通过代购的形式进入消费者的生活中。当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及商品质量问题,甚至使用商品遭受损害时,若诉至法院寻求救济,法院审理案件时该如何正确的适用法律?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又该如何处理?因为跨境代购的涉外性,必然会涉及到不同法域关于不同的法律规定,再者由于还未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会出现相同案件得出不同的审判结果的现象。在发生跨境代购合同争议时应该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才能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目前我国尚无关于跨境代购这一新兴行业专门的法律制度,零星的规定散布于相关法律条文之中,其适用范围尚不明确。我国学者对于跨境代购合同法律适用这一问题还未获得较为全面的理论研究成果。由于一系列跨境代购合同争议的发生以及法律规制的滞后性,跨境代购合同的法律适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为使跨境代购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保障国际民商事交往顺利进行,有必要对跨境代购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探析。本文试图通过对跨境代购合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旨在为我国跨境代购合同的法律适用提供完善路径。首先,对跨境代购合同法律适用予以概述,以跨境代购合同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下的识别问题为切入点,阐述跨境代购合同中关于合同内容的法律冲突。然后对跨境代购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包括跨境代购合同的一般理论与原则,形式、实质问题以及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最后立足于我国跨境代购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探讨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之处,在借鉴国外相关立法及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跨境代购合同法律适用的建议。
郝泽愚[2](2018)在《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国际私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中期的“冲突法革命”,该项原则立即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逐渐成为对一个国家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程度进行衡量的基本标准。这是由于最密切联系原则顺应了国际社会快速发展的历史潮流,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世界各国对于公正、合理适用法律的需求。但是,这项原则并非全面否定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而是在原有的基础上去粗取精。该原则对传统法律选择的方式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也可以说是赋予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以“时代精神”,代表了国际私法价值取向,完成了正义从形式到实质的转变,实现了科学、合理适用法律的目的,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意义。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开创了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是最密切联系原则诞生的摇篮。该学说从分析法律关系的性质入手,找出法律关系与地域之间的“联系”,寻找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这一时期注重追求形式正义,在形式正义的指导下,法律如同机器一般合理地运转,利益集团既有适度的发展空间,也能够预见实施行为的法律后果。虽然法官可以按部就班地审理案件,但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法律性质不同,法官对于所指向的法律内容并不了解,一味机械地追求结果的确定性,而没有关注实质正义的内在要求。最密切联系原则是传统法律选择方式的延续与基础,同时也是其升级与发展。随后,美国冲突法革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卡弗斯到库克,再到柯里,这一时期注重追求实质正义。柯里从法律规则的内容入手,重点分析这些规则背后的政府政策和利益,推翻、批判旧时的、单一的法律选择方法,主张以结果利益为导向进行法律选择,重视结果正义。这一时期的法官拥有较大的裁量权,且出现了过度适用法院地法的现象,说明既不能全然抛弃传统法律选择方法,也不能完全依赖法官的权力。在这种形势下,加之“奥廷案”和“贝科克诉杰克逊案”的催化,兼顾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运而生。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同一时期的法哲学思想密不可分,实用主义法学、社会学法学、现实主义法学都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产生发展起到一定的作用,三种思想虽有承继,但也各有差异。该原则反映了法律选择规范在辨证发展过程中的要求和趋势,自产生之日起,就成为现代法律选择方法中用来解决法律冲突问题的新潮流,且各国根据本国立法和司法的要求,赋予该理论一些新的特点。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上层建筑,是由其经济基础所决定的,该原则是一种模糊的法律选择方法,只给出了适用的一般标准,其不确定性决定了立法成本、司法成本都与确定的法律规则不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符合成本收益规律,如何对成本、收益的界限进行判断,这与在个体行为之前还是之后,赋予规则还是方法有关;即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应避开在个体行为之前赋予规则的领域,而适用于能够带来稳定收益的领域。传统法律选择方法较为简单,且缺乏适当性及灵活性,侧重于实现形式上的公正,很少关注实体上的合理公正。伴随着频繁的涉外民商事交往,各种冲突也日渐复杂多变,在保证法律适用结果的确定性、稳定性、一致性的同时,也需要灵活的法律选择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正是实现了秩序与正义的平衡,是稳定性与变动性统一的结果。最密切联系原则自正式确立以来,被多数国家承认、接受并广泛运用,但不同的国家对该原则的接纳程度不同,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方式也不尽相同,涉及的具体领域也有所不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位问题,一直为各国学者所争论,各国的不同观点也在立法中有所体现。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适用时,都有各自的特征,而且在对其运用的限制方面,都有着自己特殊的规定。侵权行为,尤其涉外侵权行为与国际人员流动以及经济往来密切相关,同时为涉外侵权领域运用新型的法律选择方法创造了条件;以美国和欧洲国家为代表,具体分析美国、欧盟、奥地利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涉外合同领域也关注并适用了最密切联系原则,欧美等国家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方面也相对成熟。不仅在一般合同领域广泛应用,在一些特殊合同中,也有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身影。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没有提供明确的分析方法,对于该原则的运用基本依赖于法官的考量、判断,很容易出现同法、同案却不同判的情况。通过分析我国的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具体情形,找出问题的根源,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兼具确定性与灵活性特点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领域得以广泛运用,虽然我国对于国际私法的研究开始较晚,但是一直在努力地汲取、借鉴先进的理论成果及实践经验,并积极运用到我国的立法、司法中,尤其是正式实施《法律适用法》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得到进一步的扩展。最密切联系原则被我国广泛应用在司法实践中。与以往相比,在法官的意识方面、对司法理念的理解方面以及具体操作方面都有发展和进步;但是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过度适用法院地法、对法条理解不到位、立法上的疏漏、法官素养参差不齐、法官适用法律的意识不足等。我国国际私法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一向是青睐有加,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在裁量权的运用方面不是很理想,虽然有一些成功的案例,但法官滥用裁量权的现象还是时有发生的。为何会出现滥用的情形,怎样使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目的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符,从立法和司法上,从规则的制定和裁量权的运用上,分析滥用的原因。最密切联系原则并非完美无缺,不同的国家基于本国的国情,会呈现出不同的情形,我们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来解决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应当立足我国现状,合理运用该原则,针对不同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找寻准据法的过程中,与其他的法律选择方法之间有着不同程度的互相影响、互相作用。不同的法律选择方法不是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立法者、司法者以及执法者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追求,不仅需要立法者在进行具体冲突规范制定时需要遵守,而且在法官审理案件时也要准确把握。可以这样理解,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具有法律选择的指导性,同时还具有法律选择方法的综合性,而这两个特征在该原则中共生共存,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最密切联系原则,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必要要求,满足了公正与合理的追求;但该原则有利也有弊,既不能完全信奉,也不能全盘否定,要以辨证的思维对其进行评价,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立法与实践。意思自治原则在越来越多的领域中得以适用,这对最密切联系原则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二者有依托之势。意思自治原则强调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最密切联系原则强调法律与地域的联系,从本质上来说,二者是相契合的,都是从自身的利益角度出发,进行法律选择。直接适用的法,在立法上及司法上,受到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价值导向的影响,理清最密切联系原则对直接适用的法的导向作用,具有理论与实践上的意义。最密切联系原则通过弹性连结点对准据法进行确定,实现了法律适用结果的适当性与灵活性,但其中“弹性因素”却把握不易,因此,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进行规范与限制已是必然趋势。国际私法领域对于法律选择方法的研究一直都非常关注,法律选择方法发生变化,相对应的价值导向也会改变,不同的价值取向会带来不同的理论发展状况。从国内外立法来看,最密切联系原则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性作用,但是其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度扩大。所以需要进行适度的规范与限制,其缘由亦可从正义和效率的角度来分析。作为一把双刃剑,自由裁量权既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同时也会成为该原则的硬伤,许多国家在一定程度上对该原则进行了修正。最密切联系原则并非简单地出现在冲突规范中,还需要一些立法技巧加以辅助,使该原则更好地契合确定性与公正性。
王晓丹[3](2017)在《中国海外代购合同法律适用研究》文中认为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显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庞大,增长速度快,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从业人员逾千万人,网络购物正在成为网民新宠。但是,一个产业的兴起同样会产生诸多问题。海外代购作为新兴的行业,以市场缺乏相配套的法律措施调整而显得较为混乱。在刑法领域,自2010年“空姐代购入刑案”后,人们对海外代购是否合法产生了怀疑。在民事领域中,海外代购具有涉外性,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常出现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出现相同案件不同结果的现象,或因不同国家的规定导致商品对质量、规格、安全、产品标识等领域规定不同而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失。因此,在产生海外代购合同的争议之时究竟选择哪一国家的法律去解决问题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除此之外,我国法律适用法起步晚,发展慢,因此在涉外合同中许多问题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并且,有些法律条文已经作出规定的内容又不能给予实践以明确的指引。为此,我国学者针对其中产生的诸多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但这些理论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肯定。因此,在这种背景下,运用概念分析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和文献研究等方法,针对我国目前涉外合同法律适用条文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法律条文尚未涉及的领域内,就海外代购合同的法律适用存在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解决提出一己之见。文章在分析了海外代购行为和海外代购合同的内涵和分类的基础上,首先肯定了海外代购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比较了海外代购合同的特殊性;同时,结合我国海外代购合同所应当适用的一般理论,针对目前海外代购合同法律适用的理论争议问题、连结点的不稳定性问题、特征性履行方法适用存在不确定性问题、消费者权利未能得到完全的保护以及在委托式代购合同中当事人是否可适用“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范的问题,提出了以意思自治解决争议、以更具体的连结点取代现有连结点、构建特征性履行方法的使用体系、以强制性规范保护消费者利益以及突破现有“消费者合同”当事人身份限制的方法的建议。
黄文秀[4](2017)在《论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文中研究表明自19世纪末,发端于英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很快风靡全球。美国相继成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社会组织和政府机构。随后,各国也纷纷开始就保护消费者进行立法。国际贸易和服务在社会进步,尤其是发达的交通条件和网络通讯技术的推动下发展迅猛。而由此形成的消费者合同因多方面的涉外性,可能在适用哪个法域或国家的法律方面有争议。不仅如此,此种涉外合同当事人各方所处的地位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即消费者与经营者相比,无论是经济实力、掌控的信息、救济能力等诸多方面均处于弱势地位,在意思自治产生准据法过程中同样如此。为此,诸多国家相继制定了旨在解决此种法律冲突的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而我国长期以来并未专门就涉外消费者合同制定特殊的法律适用规则,而是对其准用与一般涉外合同完全相同的法律规则。201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第42条特别针对该类合同规定特殊的冲突法规则,此举意义重大。该条款之规定,一方面仍然确立意思自治确定准据法具有优先适用性,另一方面,区别于通常适用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协议选择的法律,强调适用消费者单方选择适用的法律;在消费者未就该类合同确定准据法时,可以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这都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然而,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则,至少存在以下缺憾:没有对何谓消费者合同进行界定;没有对“相关经营活动”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对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作出适当的限制;未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所有这些,势必为受案法院适用相关法律带来各种困扰。基于此,本人以“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作为选题,基于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基本理论阐释,论述我国单独规定该合同之法律选择规则的缘由,结合国际社会关于该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实践经验,阐释我国关于该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的基本特点和优点,剖析我国关于该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的主要缺憾,并就如何改进我国关于该合同之法律适用的规定展开必要的探讨,企盼能对我国相关立法规定的完善有所裨益。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包括如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释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所谓消费者合同,是指由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订立的以非商业或职业为目的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协议。而所谓涉外消费者合同,是指消费者合同的主体、客体或者该合同的订立或履行等法律事实与外国或者外法域有关联的,并且能够引起法律适用冲突的协议。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并不规定合同当事人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仅仅规定此种合同应当适用哪个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第二部分,阐述我国《法律适用法》另行规定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的缘由。涉外消费者合同在本质上仍属于涉外合同,我国为何将其独立于一般涉外合同之外,另行规定此种合同的冲突规范,主要基于如下理由:顺应近现代国际社会注重保护弱者权益的立法潮流;考虑涉外消费者合同的自身特点及发展需要;跟随当代国际社会国际私法相关立法的趋势;符合当代国际私法的宗旨发展的客观要求,即由关注判决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形式正义,发展到重视获得结果公正的实体正义。第三部分,论述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之规定的基本特点。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与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国际私法立法相比,具有如下基本特点:首先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即此种涉外合同首先适用消费者以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选择适用的法律,同时对消费者单方意思自治作出了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次适用对消费者有利的法律,即在消费者没有单方选择此种涉外合同准据法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其经常居所地法律。最后可以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条件是经营者未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此种规定适度兼顾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剖析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的主要缺憾。尽管我国关于该合同的法律选择之规定具有上述诸多特点和亮点,但至少存在如下缺憾:没有对何谓涉外消费者合同进行阐释;没有对经营者从事的“相关经营活动”作出明确的界定;没有对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作出更为适用的限制;完全排除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此合同冲突法确定中的运用。第五部分,论述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的完善举措。首先,应当对何谓消费者合同进行明确的界定;其次,应当对何谓经营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作出合理的规定;再次,应当对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作出更为适当的限制;最后,应当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涉外消费者合同之中,以进一步增强此涉外合同之法律适用的灵活性和合理性。
段媚媚[5](2016)在《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论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组成。本论文主要沿着两条研究进路展开:一是从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法理知识角度入手,对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做了一个较为详实的介绍,并深入分析了消费者反悔权的性质、法律体系归属,以及理论界和实践界对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相关争议。二是从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所包含的内容着手,着重比较了国内外各国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指出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第一章为引言部分,该章中首先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其次介绍了国内外已有的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研究成果,指出写作本论文的动机、研究方法以及论文写作的逻辑结构和论证思路。引言部分的介绍其实是对将本论文写作的结构、重点难点以及论证思路等前提性问题思考清楚。第二章是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法理分析。该章中,首先介绍了理论界已有的有关消费者反悔权的定义观点,本文对这些观点一一分析,最终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是指消费合同订立后的一段时间内,消费者无需任何理由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而单方面的表示撤回合同从而使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或者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权利。其次,围绕消费者反悔权的性质和法律体系归属,目前国内外学界争论较多。国内外不少学者都认为消费者反悔权应是一种民事权利,但本文从经济法的性质,以及经济法权利、消费者权利和消费者反悔权之间的关系而主张消费者反悔权是一种公私法兼具的经济法权利。认定消费者反悔权是一种民事权利的学者们也就顺理成章的主张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应归属于民法体系。本文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经济法的性质、经济法的功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等角度认为民法体系已经不能再调整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身份上的不平等等关系,需要公共权力的介入来倾斜性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由经济法这一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部门来进行调整。再次,国内外学界有赞成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也有反对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赞成的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能够促使经营者向社会向消费者提供质量更高更优的商品或服务,能够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能够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反对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则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是对“约定必守”原则的背离;本文分别对这些观点一一分析并认为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并不是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冲击,而仅仅是约定必守原则的一个例外而已。第三章主要是对外国国家或国际机构或地区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主要比较了欧盟、美国、德国、法国、英国等国家或国际组织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立法规定。通过比较,发现在全球范围内,欧洲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是最为发达,而美国则可能是因为其更看重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所以消费者反悔权制度适用并不广。相比较来说,欧盟各成员国国内的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立法规定虽存在一定的差异,但还是有一定的相同性。但其他国家的相关立法则区别较大;尤其是在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反悔期间、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规则以及实施后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规定相差较大。第四章主要是分析了跨境消费中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冲突和协调。本章从我国现今社会里所存在的大量的海淘、代购等跨境消费现象着手进行分析,而纵观全球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跨越国境的贸易也越来越多,消费者也从以前的一国消费者身份扩大为国际消费行为的消费者了。而各国的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立法规定又不一样,所以一个跨越国境的消费者能不能享有反悔权,以及如果能享有则又应享有何种保护程度和保护范围的反悔权制度等,这得要看他的这一个跨境消费行为应该适用的是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来决定。这是一个跨境消费中所面临的首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如何协调各国不同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了,这需要国际社会出台相关的国际条约,或者由国家之间签订双边条约来解决,或者运用国际私法规则来解决。第五章中,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2013年底最新修订并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以来,我国一些影响力较大的电子商务平台机构如淘宝网、淘宝天猫、京东商城、亚马逊中国等在其网站上发布了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相关信息,列明了其网站里哪些商品适用于7天的反悔权制度,而哪些商品不适用于该制度;以及一些实施细则和实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但纵观我国这些电子商务平台给出的7天反悔权制度的实践规定,虽然有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律的规定,但规定并不尽人意,存在不少问题,如对于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规定的7天反悔期如何计算的规定各电子商务平台的规定不同,7天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的商品范围差异也较大,尤其是对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退货的商品完好的规定各电子商务平台规定更加是大不相同、五花八门,有的电子商务平台甚至根本就没有规定如何来判定商品完好,等等。而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不够详实、缺乏操作性而导致的。学界有学者认为设定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会引起消费者滥用此权利;不可否认实践中可能会有消费者不正当的使用该权利,但消费者滥用反悔权的现象可以通过制定比较完善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来予以预防。结合实践中所存在的在履行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比如应稍微扩大消费者反悔权的适用范围,增加消费者反悔权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法律责任,更加详细的规定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规则和法律后果等。结论部分则通过总结全文,给出结论。
许婷[6](2015)在《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伴随全球经济一体化逐渐发展,跨国民事交易活动日益普遍,涉外消费现象亦是日渐频繁,消费者在享受全球便利购物的同时,涉外消费活动纠纷与矛盾的数量也随之攀升。各国为更好解决涉外消费活动产生的纠纷与矛盾,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重中之重是需要明确规定纠纷和矛盾的法律适用规则。不言而喻的是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重要性,为最大限度发挥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作用,需要对此进行科学规范,从而实现国际民事案件的公平解决,进而保障国际民事交往的顺利进行。目前我国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具体含义,在界定涉外消费者合同概念时需要参考和借鉴他国消费概念,这样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易引发不必要的矛盾。本文针对消费者、消费者合同以及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具体含义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明晰消费概念的具体内涵;与此同时,在界定相关概念内涵过程中,引申出信息掌握不对称、不平等的定价权、小额诉讼难救济等涉外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从整体来说,本文所遵循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思想路径是科学的,即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价值平衡、保护弱者合法权益国际化趋势的价值理论,据此指导并且贯穿于全文。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2条首次针对涉外消费者合同做出相关规定,本文将详细列明我国为数不多的关于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并辨证进行分析。一方面是积极顺应国际私法进步潮流,从一定程度上说,我国涉外消费者法律适用规则是有所创新、有所突破的,包括消费者合同单方面意思自治具历史意义、突破意思自治外新增经常居所地连结点。而另一方面在实际适用具体情形中,规则或多或少会存在漏洞和问题,即消费者单方法律选择权存疑、模糊界定主动与被动消费者、缺乏消费者强制性保护规则、缺乏消费者最密切联系原则。透析国际上先进法规与立法潮流是科学规范准据法第一步。国际上有关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则十分丰富:比如美国并未单独将涉外消费者合同专门立法,而是参照其他合同和特殊合同来适用;瑞士完全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这规定并非顺应国际时代发展潮流;日本意思自治原则规定选择有所限制,具体而言分为明确与默示选择,这是值得各国立法借鉴等等。与此同时也拥有着共同发展趋势:针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必要限制、有利于弱者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消费者惯常居所地为主要准据法、强制性规则具有优先性法律适用,对此我国需要结合国情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法律既要具有稳定性又需要与时俱进。通过了解国外的先进立法,结合我国国情来科学规范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通过针对当事人法律选择权的保护与限制、区分主动与被动消费者具体内涵、消费者惯常居所地作为强制规则兜底、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充作用四方面内容完善,从而打造中国特色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龙湘元[7](2015)在《同性婚姻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同性婚姻合法化是西方各国同性恋争取平等权利的产物。而婚姻在传统社会所起到的生产组织功能、社会组织功能以及生活互助功能是无可替代的。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同性恋群体面临着来自传统文化和观念上的巨大压力,我国没有同性婚姻立法的社会基础。本文通过对同性婚姻的合法化历史进程、相关基本权益等问题进行考察,梳理同性婚姻合法化背后的普世人权、自由、平等的价值诉求,对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不同的立法模式进行比较,以便为中国解决相关社会问题和国际私法问题提供借鉴。除导言外,全文共分6章,约19万字。导言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总结了国内外研究现状,确定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内容安排。第一章对同性恋及同性婚姻做了概括介绍,包括同性恋和同性婚姻的概念与历史演变、宗教对同性婚姻的影响、同性婚姻的理论分析。在人类社会的漫长历史中,同性恋的发展经历了宽容—打压—有罪化—疾病化—包容—立法等一系列态度,世界各国对同性婚姻立法处于多元化时代。本文以西方同性恋理论的本质主义思潮和建构主义思潮为基础,同时分析了颠覆婚姻性别基础的“酷儿理论”,深入到人类意识的深层,寻求同性恋文化作为政治符号书写的可能,揭示本质主义下局内人(同性恋者)和局外人(异性恋者)对同性婚姻的不同态度。第二章说明了同性婚姻的合宪性。本文从同性婚姻法律认可的宪法基础进行分析,得出同性恋群体的基本权利图谱,然后从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在宪法问题上的争论找出同性婚姻的合宪性观点,同时对反对同性婚姻国家的观点进行剖析,针对同性婚姻的所谓道德滑坡论等观点进行辩证,从多数与少数的论辩中得出同性恋者应享有和其他公民同等的宪法赋予的基本权利。如果把同性恋者排除在婚姻之外,依据的应该是宪法或法律,而不是宗教、道德或传统文化,没有法律依据就剥夺他人的婚姻权,应该是违宪的,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一样应该受到宪法的“平等保护”。第三章对同性恋婚姻的法律地位进行比较,同性婚姻特点是主体的特殊性、婚姻形式的多样性、同性婚姻的目的的单纯性,其没有传统家庭的生育子女的功能。在承认的国家中,又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角度分别介绍了一些典型国家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以及中国内地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对同性婚姻的立法态度。本章把同性婚姻的立法模式分为注册伴侣、互助契约、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以及零星规制模式等,并分析了不同社会条件下这些模式的转换及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是对同性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比较。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乃夫妻关系的全部内容,我国学界通常把人身关系分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从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立法规定来看,大部分国家规定同性配偶之间、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当事人的人格权平等,只有极少数国家没有明确。在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中,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在同居权、贞操忠实义务、住所决定权、家庭日常事务代理等身份权方面的立法基本一致。在身份权方面,除了同性婚姻以外,登记合伙制度这类准婚姻制度是一种几乎等同于婚姻的新的民事制度,同性配偶通过缔结登记合伙关系所获得的法律权利与缔结婚姻关系的同性配偶除了在收养权略有区别以外,其他权利基本相同。在财产权方面,几乎所有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的立法把同性伴侣纳入和异性伴侣一样的保护范围;而准婚姻和半婚姻制立法的国家在财产权、继承权、家庭住宅占有权、日常家事代理权、保险利益享有权、领养权与监护权、社会保障享有权、诉权、知情权、平等就业权等方面赋予了民事伴侣与异性婚姻配偶大部分或者完全相同的权利。在允许同性伴侣收养子女的国家,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有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五章主要探讨同性婚姻的国际私法问题。在国际环境的大趋势下,因同性婚姻而导致的法律冲突也日益增多,对同性婚姻准据法如何确定及涉及其他问题如何解决也是司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问题。本章第一部分观点是:对同性婚姻的成立可以借鉴合同的准据法、婚姻的准据法、或制定特殊的规则。另外,同性家庭的全球流动也会导致个人权利和家庭关系产生变化,本章第二部分是有关涉外同性婚姻的司法承认方面,分别从承认同性婚姻、承认民事结合、不承认国家进行探讨和分析。另外,在共同收养,代孕、医疗互助方面,以欧洲为代表的司法理念已经为我们提供了更好的模版。第六章是结论部分,论述了中国对涉外同性婚姻进行立法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修改传统的婚姻模式,借鉴国外的家庭伴侣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中,增设相关的国际私法规范或相应的司法解释,慎用公共秩序保留原则,设立同性伙伴登记制度的可行性,借鉴国际社会的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同性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陈怡[8](2014)在《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给人类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便利,在商业领域,“网上购物”成为了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日益受到人们的青睐。论文题中的“网络消费”指的是消费者为了满足私人或者家庭的需要,在互联网上购买商品或者是接受服务的交易方式。网络消费带给我们带来了便捷,但是由于所依托的互联网的特点,“网络消费”产生的纠纷在许多方面和传统的消费纠纷存在很大不同,尤其当涉及到跨国网络消费的时候,其中的国际私法问题更呈现出复杂的情况。由于国际间尚无一套统一且获得各国承认的规则,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中不可避免出现法律冲突,因此在发生争议的情况下,首先必须解决的是法律适用及其相关的管辖权这些国际私法问题。而且,在网络环境强化了消费者弱势的地位,他们的合法权益经常遭到不法网络商家的侵害。因此,在解决上述问题中注意保护消费者利益逐渐成为各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焦点。管辖权是法律适用的前提,对于管辖权问题,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全球性等特点,传统的主权疆域的界限被打破,因此传统的管辖规则遇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各国及国际公约对网络消费合同管辖权的立法存在差异,本文试图通过案例分析,比较欧洲和美国对网络消费合同管辖权的相对完善的理论和实践,来探讨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管辖权模式。对于法律适用的问题,互联网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连接点的难以确定以及准据法落空这两个方面,传统的客观连结点难以有效地适用于网络消费交易领域。本文试图总结各国在解决网络消费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方面的立法实践,来阐述其法律适用的规则,其中重点论述的是网络消费合同纠纷以及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在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管辖权和法律适用领域,我国还处于立法空白状态。因此可以遵循国际趋势,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尽快建立健全网络消费合同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规则,以实现保障网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以及推动网络经济发展的目的。
李凤琴[9](2011)在《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发展趋势研究 ——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国际私法上的“国际合同”,是指由于合同中跨国因素的存在,从而涉及到不同国家立法管辖权或不同国家之间法律选择的合同。本文所称的国际合同指的是国际民商事合同,但不包括涉及家庭关系的诸如婚姻、监护、继承而产生的合同,也不包括与海关、税收或行政事务有关的合同。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经历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演变过程。13世纪受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影响,国际合同主要受合同签订地法支配,16世纪杜摩林提出了意思自治学说,直至19世纪许多国家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正式确立了意思自治的主导地位,而后受英国国际私法理论的影响,进入了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主,最密切联系原则为辅的“合同自体法”阶段。在这一历史发展过程中,意思自治原则历经几百年的发展,目前已经成为国际上确立合同准据法的首要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补充。然而,现代合同冲突法理论中的意思自治原则虽然与杜摩林的观点存在相似之处,但是经过历史发展,已经存在着实质的不同,其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地丰富其内涵,拓展其外延。由于国际合同法律适用涉及问题较为庞杂,本文所探讨的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是以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为中心的,而且考虑到欧洲与美国的冲突立法所具有的代表性,本文主要是以欧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作为比较对象。本文将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历史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分析欧美国家在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上所呈现出的共同趋势,并采用法哲学研究方法(从正义角度)以及法经济学方法(从效率角度)分析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出现趋同化的缘由,以便能更准确地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全文分七章,围绕着意思自治原则以及最密切联系原则,对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总结出其共同的发展趋势,分析趋同化的缘由,并对我国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作出评述,最后借鉴国际趋势提出改善的建议。第一章回顾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历史,从法则区别说时代的场所支配行为开始,演进到杜摩林的意思自治说,直至后来出现的合同自体法说,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经过漫长的发展阶段,已经完全抛弃传统僵硬的属地冲突规则,转而适用较为灵活开放的冲突规则。即意思自治原则已成为各国解决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规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规则。第二章分析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统一化进程。主要介绍了欧盟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统一化、美洲国家间合同之债法律适用的统一化以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在统一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制度上所做的努力和成就。从介绍的几个地区公约到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正在进行中的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统一化运动,我们可以看出,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制度正从区域统一化向全球统一化迈进,也正表现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趋同化将更加明显。第三章比较分析了欧美国家关于意思自治原则在普通合同领域扩张的各种表现并分析其出现趋同化的缘由。国际社会正逐步放宽“国际合同”的认定标准,甚至允许纯国内合同选择外国法;放宽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允许当事人采用“明示”或“默示”的方式选择准据法;逐渐放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并逐步放弃“实质性联系”要求;而且,晚近在国际立法中不允许当事人选择“非国家法”的状态正在改变。然而,世界各国关于意思自治在普通合同领域的发展上呈现出逐渐放松限制的共同趋势并不是偶然的,而是可以从冲突法的正义价值和效率价值角度探究出意思自治在普通合同领域呈现的放松趋势的缘由。意思自治原则能实现冲突法所追求的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目标,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因此,只要当事人选择法律不违反公共利益和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就无需对其进行限制。同样意思自治原则能实现冲突法的冲突效率和实体效率,经济学上的外部性理论能够为是否应当扩张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提供合理的理由。第四章分析了欧美国家立法在特殊合同领域对当事人意思自治所做的限制。在欧盟,消费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消费者惯常居所地国法律中强制规则给予消费者的特殊保护,雇佣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不得剥夺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情况下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法律选择则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其目的在于保护弱势方当事人的利益。而美国立法并没有明确对消费合同、雇佣合同以及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作出特别限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利用公共政策排除不利于弱方当事人的法律选择条款,从而使弱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实际保护。欧美国家立法与司法实践呈现出的对特殊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加强限制的共同趋势,亦可以从正义与效率角度进行分析。从正义角度,需要通过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以实现冲突法的实体正义,这必然要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作出适当限制才能保证有利于弱者的法律得到适用。从效率角度分析,由于特殊合同中当事人之间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此时,如果完全承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是不具有经济效率的,需要从法律上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排除这些情况的发生,从而使意思自治的适用仍能达到法律上的效率目标。第五章在分析强制规则含义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法院地强制规则、外国强制规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影响。强制规则是不依赖于当事人意志而必须适用于当事人行为的规则。目前,一国法院适用法院地强制规则限制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无可非议,但是法院是否考虑外国的强制规则从而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进行限制则不同国家存在不同的做法。美国立法中没有强制规则制度,而是采用公共政策制度达到相同目的,但是我们也看到了美国立法中引入“强制规则”的努力。本章还分析了公共政策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由于公共政策概念和范围的不确定性,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趋势是,限制公共政策的适用,从而能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强制规则和公共政策对当事人意思自治限制体现出的共同趋势,可以从正义与效率角度作出解释。从正义角度,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与一国立法所要保护的国家政策或公共利益相违背时,此时冲突法的正义价值是无法实现的,需要加以限制。从效率角度,法律选择导致的负外部性可以解释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理由。第六章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补充,最密切联系原则也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章在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发展历史的基础上,分析了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趋势,即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适度“硬化”,并突出选法的阶梯性,以达到法律适用灵活性与稳定性的统一。究其原因,可以从正义和效率角度进行分析。从正义角度,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确保当事人正当期望的实现,从而更好地实现冲突法的正义价值;从效率角度,为防止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确定合同准据法上的低效率运作,需要各国在立法阶段完成对最密切联系地的确定,至少应该限制法官在确定最密切联系地上的自由裁量权,以增加因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所带来的收益。第七章总结了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发展趋势,在此基础上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立法与司法解释关于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规定及存在的不足,重点分析了2007年的有关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以及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规定;其次在选取国内司法实践中关于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典型案例的基础上,分析了法院在具体运用合同法律适用制度上的不足,最后在借鉴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发展趋势的基础上,针对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不足提出了改进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
曹卷[10](2011)在《网络消费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已经渗透进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消费正成为人们热爱的购物方式,只要坐在电脑前,用鼠标点击网页上的商品,不管这个商品距离消费者有多远,通过在线支付就能送货上门,这样就节约了时间和成本。但是网络消费是一把双刃剑,它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问题,而且我国的网络消费立法并不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淡薄等产生的法律问题也需要解决。由于技术条件的不完善和法律研究的不深入,虽然不少国家与国际组织制定了与网络消费相关的法律,我国也出台了一些指导规则,但这些法律规则还存在缺陷。文章开头从国内外网络消费的研究现状出发,介绍了网络消费的基本理论问题,网络中消费者保护的立法情况。文章首先是有关在线广告的法律规制,发达国家对在线广告的立法比较成熟。我国的现行在线广告法和国外相比,存在很多问题,在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上,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其次从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理论角度,对其管辖权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分析,重点考察了几个发达国家及国际组织的立法实践。结合我国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现状,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立法建议。电子支付问题,主要考察了具有代表性的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立法现状。通过比较研究,阐述了我国电子支付法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最后,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的一些理论界定,重点分析了具有代表性国家的立法实践,在借鉴国际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反思我国网络消费隐私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
二、论国际消费合同的自体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国际消费合同的自体法(论文提纲范文)
(1)跨境代购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跨境代购合同法律适用概述 |
(一)跨境代购的界定 |
(二)跨境代购合同的界定 |
(三)跨境代购合同法律适用的特殊性考量 |
二、跨境代购合同中的法律冲突 |
(一)跨境代购中责任竞合的处理 |
(二)跨境代购合同中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三、跨境代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
(一)跨境代购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与原则 |
(二)跨境代购合同形式问题的法律适用 |
(三)跨境代购合同实质问题的法律适用 |
(四)跨境代购合同当事人缔约能力的法律适用 |
四、我国跨境代购合同法律适用的完善 |
(一)我国跨境代购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跨境代购合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跨境代购合同法律适用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概念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五、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脉络 |
第一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萌芽 |
一、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内涵 |
二、法律关系本座说与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三、法律关系本座说与形式正义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过渡 |
一、冲突法革命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
二、现代法律选择学说与实质正义 |
第三节 美国早期司法实践 |
一、Auten v.Auten案 |
二、Babcock v.Jackson案 |
第四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确立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正式确立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价值取向 |
第五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其他法律选择方法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与直接适用的法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优势和劣势分析 |
第二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原因 |
第一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哲学分析 |
一、主要学说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法哲学上的解读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具体适用中的分析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法律分析 |
一、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 |
二、秩序和正义的平衡 |
三、内在功能的作用 |
第三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成本分析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立法和司法上的经济学解读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成本分析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司法成本分析 |
第三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主要国家中的适用 |
第一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立法中的相关问题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方法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限制 |
第二节 侵权领域 |
一、欧洲国家 |
二、美国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复杂侵权中的适用 |
第三节 合同领域 |
一、欧洲国家 |
二、美国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特定合同中的适用 |
第四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 |
第一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现状 |
一、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和功能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错误适用的类型 |
一、未根据法律规定直接适用法院地法 |
二、未适用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
三、未适用特殊合同的冲突规则 |
四、未正确适用特征性履行规定 |
五、未正确选择联系最密切的法域 |
六、直接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
第三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分析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立法分析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司法分析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滥用的主观因素分析 |
第四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适用之反思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地位的弱化 |
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受到适当限制 |
三、法官对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理论理解存在偏差 |
四、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领域不够全面 |
第五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在我国适用之对策 |
一、完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定位 |
二、引入判例制度以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
三、强化法官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能力 |
四、理清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关系 |
五、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和特征性履行规定的关系 |
六、将最密切联系原则引入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领域 |
第五章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趋势 |
第一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与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
一、确定性与灵活性 |
二、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
三、外国法与法院地法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规范与限制趋势 |
一、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基本发展趋势概览 |
二、规范与限制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缘由 |
第三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之“阶梯式选择” |
一、欧盟 |
二、美国 |
第四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之“适度硬化” |
一、中国的硬化处理 |
二、英美法系国家的硬化处理 |
三、大陆法系国家的硬化处理 |
第五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修正发展 |
一、确定性为首,灵活性为保留 |
二、“原则”为主,“推定”为约束 |
三、结合连结点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精神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3)中国海外代购合同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中国海外代购合同相关概念概述 |
2.1 海外代购行为及代购合同的分类 |
2.1.1 中国海外代购行为的现状及分类 |
2.1.2 中国海外代购合同的类型及特征 |
2.2 我国海外代购行为的合法性前提 |
2.3 中国海外代购合同的当事人及其法律关系 |
2.3.1 海外代购合同当事人的地位 |
2.3.2 海外代购合同的法律关系 |
2.4 中国海外代购合同的特殊性 |
2.4.1 以网络为合同订立载体 |
2.4.2 第三方的介入影响合同性质 |
2.4.3 消费关系中双方地位存在差异 |
第3章 海外代购合同领域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
3.1 合同自体法理论 |
3.2 消费者保护原则在涉外合同领域的适用 |
第4章 中国海外代购合同法律适用存在的问题 |
4.1 一元论与分割论适用争议 |
4.2 海外代购合同连结点缺乏稳定性 |
4.2.1 代理关系发生地存在争议 |
4.2.2 商品服务提供地难以确定 |
4.3 特征性履行方法的适用存在挑战 |
4.3.1 涉外合同领域的特征性履行方法 |
4.3.2 特征性履行地位的争议致其适用目的落空 |
4.4 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薄弱 |
4.4.1 代购方适用不公平条款限制消费者选择权 |
4.4.2 《法律适用法》限制消费者意思自治权 |
4.5 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则不能保护买方利益 |
第5章 我国解决海外代购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对策 |
5.1 辩证运用一元论与分割法 |
5.2 具化连结点的设置 |
5.2.1 以复合式连结点取代单一连结点 |
5.2.2 连结点的设置体现网购特殊性 |
5.3 构建特征性履行方法适用体系 |
5.3.1 以“转换观”确定特征性履行的地位 |
5.3.2 特征性履行方法适用体系 |
5.4 引入强制性规则保护消费者利益 |
5.5 突破委托式代购消费者合同的主体限制 |
第6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4)论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基本理论阐释 |
(一) 消费者和消费者合同的概念 |
1. 消费者的概念 |
2. 消费者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
(二) 涉外消费者合同之法律适用的概念和特征 |
1. 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概念 |
2. 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特征 |
二、《法律适用法》另行规定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缘由 |
(一) 顺应近现代国际社会保护弱者权益的立法潮流 |
(二) 考虑消费者合同自身特征及其发展的需要 |
(三) 跟随当代各国国际私法相关立法的趋势 |
(四) 符合当代国际私法宗旨发展的客观要求 |
三、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之规定的基本特点 |
(一) 适用意思自治原则 |
1. 适用消费者单方意思自治原则 |
2. 对意思自治范围进行限制 |
(二) 适用对消费者有利的法律 |
1. 结果导向法律选择理论及有利于原则的应用 |
2. 以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为重要连结点 |
(三) 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
1. 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
2. 被动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
四、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主要缺憾 |
(一) 未明确界定消费者合同概念 |
(二) 未阐释“相关经营活动”的内涵 |
(三) 未对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作出必要的限制 |
(四) 未充分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 |
五、关于我国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的完善 |
(一) 应当对消费者合同作出明确的界定 |
(二) 应当对“相关经营活动”作出明确的界定 |
(三) 应当对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作出适当的限制 |
(四) 应当引入最密切联系原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概述 |
1.1.1 背景分析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1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2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1.3 创新点 |
1.3.1 问题的独特性和新颖性 |
1.3.2 研究视角的独特性 |
1.3.3 研究内容的创新性 |
1.4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1 比较分析方法 |
1.4.2 数据分析方法 |
1.4.3 案例分析方法 |
1.4.4 历史文献分析法 |
第2章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法理分析 |
2.1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内涵 |
2.1.1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概念辨析 |
2.1.2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特征 |
2.2 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性质 |
2.2.1 消费者反悔权性质的民法维度分析 |
2.2.2 消费者反悔权性质的经济法维度分析 |
2.3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产生的正当性 |
2.3.1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产生的正当性理论探讨 |
2.3.2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产生的经济学基础 |
2.3.3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是“约定必守”原则的例外 |
2.4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法律体系归属 |
2.4.1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
2.4.2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经济法保障路径 |
第3章 域外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比较分析 |
3.1 域外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 |
3.1.1 欧盟2011/83/EU指令中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 |
3.1.2 德国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的立法规定 |
3.1.3 法国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的立法规定 |
3.1.4 美国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的立法规定 |
3.1.5 英国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的立法规定 |
3.2 域外有关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的立法规定 |
3.2.1 欧盟2011/83/EU指令中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 |
3.2.2 德国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 |
3.2.3 英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信息披露义务的现行立法规定 |
3.3 域外有关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反悔权期间的立法规定 |
3.3.1 欧盟2011/83/EU指令中有关消费者反悔权的期间的立法规定 |
3.3.2 美国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反悔期间的立法规定 |
3.3.3 德国的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反悔期间 |
3.3.4 英国的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反悔期间的法律规定 |
3.4 实施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域外立法规定 |
3.4.1 欧盟2011/83/EU指令中有关实施消费者反悔权的立法规定 |
3.4.2 德国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的规定 |
3.4.3 英国有关消费者反悔权实施的法律规定 |
3.5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实施的法律后果的域外立法规定 |
3.5.1 欧盟2011/83/EU指令中有关反悔权实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
3.5.2 德国对消费者反悔权实施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
3.5.3 英国的实施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
3.6 综合分析比较 |
3.6.1 共性和差异 |
3.6.2 原因背景分析 |
第4章 跨境消费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冲突和协调 |
4.1 跨境消费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冲突 |
4.2 跨境消费中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协调 |
4.2.1 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 |
4.2.2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运用 |
4.2.3 直接适用的法的运用 |
4.2.4 国际统一实体法协调 |
第5章 我国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探索 |
5.1 我国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社会实践 |
5.1.1 淘宝网(TAOBAO.COM)及淘宝天猫网站(TMALL.COM)的实践 |
5.1.2 亚马逊网站(AMAZON. COM)的实践 |
5.1.3 京东商城(JD. COM)的实践 |
5.1.4 小结 |
5.2 我国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 |
5.2.1 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过窄 |
5.2.2 反悔权期间是否合适以及如何计算未作规定 |
5.2.3 未规定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 |
5.2.4 消费者反悔权实施的具体方式以及法律后果的规定不够详细 |
5.2.5 未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
5.3 完善我国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探索 |
5.3.1 扩大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适用范围 |
5.3.2 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设定 |
5.3.3 反悔权期间的设定 |
5.3.4 消费者反悔权的实施程序的设定 |
5.3.5 规定实施消费者反悔权的法律后果 |
5.3.6 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实施保障路径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选题的依据与意义 |
(三) 本文的研究方法及手段 |
(四) 本文的创新性 |
一、涉外消费者合同的理论概述 |
(一) 涉外消费者合同的基本理论 |
1. 涉外消费者合同定义界定 |
2. 涉外消费者合同的特殊性 |
(二) 涉外消费者合同的价值理论 |
1. 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价值平衡 |
2. 保护弱者合法利益的国际化趋势 |
二、中国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与分析 |
(一) 中国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
1. 《民法通则》等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
2. 《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 |
(二) 中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进步方面 |
1. 消费者合同单方面意思自治具历史意义 |
2. 突破意思自治外新增经常居所地连结点 |
(三) 中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存在的问题 |
1. 消费者单方法律选择权存疑 |
2. 模糊界定主动与被动消费者 |
3. 缺乏消费者强制性保护规则 |
4. 缺乏消费者最密切联系原则 |
三、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国际比较及发展趋势 |
(一) 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国外相关立法例及分析 |
1. 欧洲国家对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相关立法例 |
2. 亚洲国家对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相关立法例 |
3. 美洲国家对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相关立法例 |
4. 国际组织对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相关立法例 |
(二) 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各国立法例的异同 |
1. 当事人协议选择时的法律适用 |
2. 缺乏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适用 |
(三) 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国际发展趋势 |
1. 针对意思自治原则作出必要限制 |
2. 有利于弱者合法权益的特殊保护 |
3. 消费者惯常居所地为主要准据法 |
4. 强制性规则具有优先性法律适用 |
四、关于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若干建议 |
(一) 当事人法律选择权的保护与限制 |
(二) 区分主动与被动消费者具体内涵 |
(三) 消费者经常居所地作为强制规则兜底 |
(四) 发挥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缺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文章 |
致谢 |
(7)同性婚姻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言 |
一、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和内容安排 第一章 同性婚姻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同性婚姻的界定 |
一、婚姻的概念 |
二、同性婚姻的概念 |
三、同性婚姻制度及其特点 |
第二节 同性婚姻的历史演变 |
一、同性婚姻的认知前提 |
二、西方同性婚姻发展史 |
三、中国同性恋发展史 |
第三节 宗教与同性婚姻 |
一、主流宗教对同性婚姻的态度 |
二、宗教对同性婚姻的影响 |
三、传统宗教与同性婚姻新思潮 |
第四节 同性婚姻的基础理论 |
一、同性恋成因的本质论 |
二、同性恋成因的构建论 |
三、酷儿理论 |
小结 第二章 同性婚姻合宪性 |
第一节 同性婚姻法律认可的法理基础 |
一、国际人权法基础 |
二、宪法中的基本权利 |
三、人格尊严与人格权之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同性婚姻合宪性的观点 |
一、同性恋者的普世人权 |
二、同性婚姻的正当性 |
第三节 反对同性婚姻的主要理由 |
一、违反传统婚姻建制 |
二、道德滑坡论 |
三、影响子女成长论 |
第四节 同性婚姻权利的宪法保护 |
一、同性恋自由权的保护 |
二、同性恋人格尊严的保障 |
三、性自由法律规制的临界点 |
小结 第三章 同性婚姻法律地位之比较 |
第一节 不同国家的立法比较 |
一、承认同性婚姻国家的立法 |
二、不承认同性婚姻国家的实践 |
第二节 同性婚姻法律规制模式之比较 |
一、同性婚姻模式 |
二、注册伴侣的立法模式 |
三、家庭伙伴立法模式 |
四、零星规制模式 |
五、不同立法模式的比较 |
第三节 同性婚姻在大中华地区的法律地位 |
一、中国大陆地区同性恋的立法空白 |
二、台湾地区同性婚姻的立法现状 |
三、香港和澳门同性婚姻的立法进程 |
第四节 比较分析 |
一、同性婚姻的立法总结 |
二、不同社会条件下同性婚姻模式的立法和模式转换 |
三、同性婚姻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小结 第四章 同性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之立法比较 |
第一节 同性婚姻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二节 注册伴侣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三节 家庭伙伴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四节 零星规制模式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一、人身关系方面 |
二、财产关系方面 |
第五节 比较分析 |
一、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之比较 |
二、同性婚姻模式与其他三种同性立法模式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之比较 |
小结 第五章 涉外同性婚姻的国际私法问题 |
第一节 同性婚姻成立的准据法 |
一、适用合同的准据法 |
二、适用婚姻的准据法 |
三、创设特殊的准据法规则 |
第二节 外国同性婚姻的承认 |
一、外国同性婚姻在内国的承认 |
二、若干程序问题 |
第三节 涉外同性家庭的若干问题 |
一、共同收养问题 |
二、代孕问题 |
三、医疗互助问题 |
小结 第六章 中国解决同性婚姻法律问题的对策 |
第一节 修改传统婚姻的概念 |
一、扩张传统婚姻的模式 |
二、借鉴国外的家庭伴侣制度 |
第二节 涉外同性婚姻法律适用规则之建议 |
一、增设对涉外同性婚姻的识别规定 |
二、增设涉外同性婚姻成立和解除的冲突法规范 |
第三节 外国同性婚姻在我国的司法承认规则 |
一、慎重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 |
二、关于以同性婚姻为先决问题案件的处理 附录一 附录二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后记 |
(8)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涉外网络消费合同”概述 |
第一节 “涉外消费合同”的界定 |
一、“消费者”的涵义 |
二、“涉外消费合同”的涵义 |
第二节 “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的界定 |
一、电子商务与涉外网络消费 |
二、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的电子形式 |
三、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的特征 |
第三节 涉外网络消费合同中的消费者保护 |
一、涉外消费者保护的原因 |
二、涉外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
第二章 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冲突 |
第一节 涉外网络消费合同准据法的法律渊源 |
一、国际法渊源 |
二、国内法渊源 |
第二节 涉外网络消费者保护的法律冲突 |
一、关于合同内容的法律冲突 |
三、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冲突 |
第三章 涉外网络消费纠纷的管辖权 |
第一节 涉外网络消费纠纷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关系 |
一、涉外网络消费纠纷的管辖权 |
二、管辖权和法律适用的关系 |
第二节 传统管辖权规则在网络环境中面临的挑战 |
一、对属地管辖的影响 |
二、对属人管辖的影响 |
三、对协议管辖的影响 |
第三节 涉外网络消费纠纷管辖权标准 |
一、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管辖权标准 |
二、涉外网络消费侵权纠纷管辖权标准 |
第四节 我国涉外网络消费纠纷管辖权规则 |
一、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具体规定 |
二、传统管辖权规则在网络环境中的变通 |
第四章 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单一论和分割论 |
一、单一论和分割论的理论 |
二、网络消费合同单一论和分割论的选择 |
第二节 涉外网络消费合同形式问题的法律适用 |
一、合同缔结地法 |
二、合同自体法 |
第三节 涉外网络消费合同实质问题的法律适用 |
一、意思自治及其限制 |
二、消费者惯常居所地法的适用 |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 |
第五章 涉外网络消费合同中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涉外网络消费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的关系 |
一、网络消费合同中的侵权形式 |
二、合同之诉和侵权之诉 |
第二节 涉外网络消费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
一、侵权行为地法 |
二、侵权行为自体法 |
三、当事人意思自治 |
第三节 我国涉外网络消费法律适用规则 |
一、我国关于涉外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
二、我国涉外网络消费合同法律适用的完善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发展趋势研究 ——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历史变迁 |
第一节 以合同签订地为主确定合同准据法阶段 |
一、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影响 |
二、对以合同签订地等客观连接点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评价 |
第二节 以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阶段 |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萌芽 |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 |
三、对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合同准据法的评价 |
第三节 合同自体法阶段 |
一、合同自体法的产生与发展 |
二、合同自体法的现代表述 |
三、对合同自体法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统一化运动 |
第一节 1980 年欧盟《罗马公约》 |
一、《罗马公约》制定背景 |
二、《罗马公约》的主要内容 |
三、对《罗马公约》的评价 |
第二节 1994 年《墨西哥公约》 |
一、《墨西哥公约》的制定背景 |
二、《墨西哥公约》的主要内容 |
三、对《墨西哥公约》的评价 |
第三节 2008 年欧盟《罗马条例I》 |
一、《罗马条例I》的制定背景 |
二、《罗马条例I》对《罗马公约》的修改 |
三、对《罗马条例I》的评价 |
第四节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统一化运动 |
一、1955 年《关于有体动产国际买卖法律适用公约》 |
二、1985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法律适用公约》 |
三、建立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统一规则的新尝试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意思自治的扩张 |
第一节 放宽具有“国际因素”合同的认定标准 |
一、放宽国际合同“国际性”的认定标准 |
二、允许纯国内合同选择外国法 |
第二节 放宽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
一、以明示方式选择合同准据法 |
二、以默示方式选择合同准据法 |
三、法律选择条款与“并入法” |
第三节 放宽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和空间限制 |
一、逐渐放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限制 |
二、逐渐放宽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空间限制 |
第四节 关于“非国家法”的选择趋势 |
一、相关国家立法和国际公约的规定 |
二、关于“非国家法”的选择趋势 |
第五节 意思自治在普通合同中放松限度的缘由 |
一、从正义角度分析 |
二、从效率角度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意思自治的限制(上) |
第一节 国际消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
一、消费合同与国际消费合同的界定 |
二、对国际消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
三、出现的趋同 |
第二节 国际雇佣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
一、国际雇佣合同的界定 |
二、对国际雇佣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
三、实质的趋同 |
第三节 国际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
一、国际保险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
二、对国际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
三、实质的趋同 |
第四节 对特殊合同限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缘由 |
一、从正义角度分析 |
二、从效率角度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意思自治的限制(下) |
第一节 强制规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
一、强制规则的界定 |
二、国际性强制规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
三、保护性强制规则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
四、美国立法中引入“强制规则”的尝试 |
第二节 公共政策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
一、公共政策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 |
二、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冲突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三、出现的共同趋势 |
第三节 强制规则与公共政策对意思自治进行限制的缘由 |
一、从正义角度分析 |
二、从效率角度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意思自治的补充 |
第一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提出 |
一、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影响 |
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 |
第二节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发展趋势 |
一、限制趋势——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 |
二、规范化趋势——突出选法的阶梯性 |
第三节 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规范与限制的缘由 |
一、从正义角度分析 |
二、从效率角度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启示 |
第一节 国际合同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 |
一、在普通合同领域扩大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
二、在特殊合同领域限制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
三、强制规则和公共政策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
四、对最密切联系原则进行规范与限制 |
第二节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相关立法及司法解释评析 |
一、1999 年之前的立法及司法解释评析 |
二、1999 年《合同法》及2007 年《规定》评析 |
三、《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评析 |
第三节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司法实践述评 |
一、有关“涉外合同”的判断 |
二、绝大多数案件适用法院地法——中国法 |
三、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问题 |
四、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时存在的问题 |
第四节 对完善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相关建议 |
一、完善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立法建议 |
二、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运用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制度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10)网络消费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0.1 问题的提出及理论意义 |
0.1.1 问题的提出 |
0.1.2 理论意义 |
0.2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0.2.1 国内研究现状 |
0.2.2 国外研究现状 |
0.3 网络消费法律界定 |
0.3.1 互联网与网络消费的定义和特征 |
0.3.2 网络环境下的消费者保护 |
0.3.3 网络法的含义和特征 |
第一章 在线广告法律规则问题 |
1.1 在线广告的法律界定 |
1.1.1 在线广告的定义及特点 |
1.1.2 在线广告分类 |
1.2 国外关于在线广告的法律规制 |
1.2.1 发达国家关于在线广告的法律规制 |
1.2.2 国际组织关于在线广告的法律规制 |
1.2.3 简评 |
1.3 我国在线广告法律规制问题 |
1.3.1 我国在线广告法律规制现状 |
1.3.2 我国在线广告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1.3.3 解决我国在线广告问题的法律对策 |
第二章 网络消费合同法律规制问题 |
2.1 网络消费合同界定 |
2.1.1 网络消费合同的定义和特点 |
2.1.2 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 |
2.1.3 网络消费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
2.2 国外关于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规定 |
2.2.1 发达国家关于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规制 |
2.2.2 国际组织关于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规制 |
2.2.3 简评 |
2.3 我国关于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规制 |
2.3.1 我国网络消费合同法律规制现状 |
2.3.2 我国网络消费合同法律的缺陷及原因 |
2.3.3 完善我国网络消费合同法律的对策 |
第三章 网络消费中的电子支付问题 |
3.1 电子支付界定 |
3.1.1 电子支付的定义和形式 |
3.1.2 电子支付的基本原则 |
3.1.3 与传统支付方式的关系 |
3.2 国外关于电子支付的立法 |
3.2.1 发达国家关于电子支付的立法 |
3.2.2 国家组织关于电子支付的立法 |
3.2.3 简评 |
3.3 我国关于电子支付的法律规制 |
3.3.1 我国电子支付法律的现状及缺陷 |
3.3.2 我国电子支付法律缺陷的原因 |
3.3.3 完善我国电子支付法律的对策 |
第四章 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问题 |
4.1 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界定 |
4.1.1 网络隐私的定义及主要内容 |
4.1.2 网络消费个人隐私的特殊性 |
4.1.3 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意义 |
4.2 国外关于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的立法 |
4.2.1 发达国家关于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的立法 |
4.2.2 国际组织关于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的立法 |
4.2.3 简评 |
4.3 我国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法律规制 |
4.3.1 我国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的现状 |
4.3.2 我国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和原因 |
4.3.3 完善我国网络消费个人隐私保护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的研究成果 |
四、论国际消费合同的自体法(论文参考文献)
- [1]跨境代购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李婷.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2]法律选择上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研究[D]. 郝泽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6)
- [3]中国海外代购合同法律适用研究[D]. 王晓丹. 沈阳工业大学, 2017(08)
- [4]论我国关于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之规定[D]. 黄文秀.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2)
- [5]消费者反悔权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D]. 段媚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5)
- [6]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规则研究[D]. 许婷. 湖北大学, 2015(04)
- [7]同性婚姻若干法律问题比较研究[D]. 龙湘元. 武汉大学, 2015(07)
- [8]涉外网络消费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D]. 陈怡. 复旦大学, 2014(01)
- [9]国际合同法律适用发展趋势研究 ——以意思自治原则为中心[D]. 李凤琴. 华东政法大学, 2011(06)
- [10]网络消费法律问题研究[D]. 曹卷. 中南大学, 20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