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论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兼论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的完善(论文文献综述)
梅傲寒[1](2020)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重视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是一个国家法律现代化与民主化的标志。我国通过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纳入了民事诉讼体系,而后经过数年司法实践以及2015年到2017年的试点期的探索,在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正式将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赋予了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并且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有必要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和尝试,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也应当成为我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目前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等问题,在相关法律中缺乏具体的规定,同时诉前、诉中以及诉讼后续程序中也存在制度规则上的缺陷。因此,当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承担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时,其理论基础为何,制度现状如何,具体存在哪些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途径为何?带着这些疑问,本文从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入手,探讨所涉及的理论及该制度的意义,并对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现状以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同时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一定的介绍并总结出相关经验,最后针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进一步促进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本文基于以上思路展开研究,除导论、结语外,共分为五章。论文的导论主要是对选题的相关问题的介绍。除导论之外,共有五章。第一章“立论之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基本理论”。本部分以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脉络以及内涵厘定为切入,进一步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检察权配置理论、诉讼信托理论和新型当事人理论以及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展开介绍与辨析,并且通过对该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制约公权力、弥补行政监管不足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进行分析,阐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第二章“现状阐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实践”。该部分首先按照时间顺序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立法发展进程进行介绍,同时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单独且详尽的罗列,并且专门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然后主要对我国自2015年试点至今该诉讼制度的相关司法实践现状进行介绍与分析。在此基础之上,通过研究与分析实践中的立案程序、诉前程序和起诉程序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内容,研究与分析该制度的具体现状。第三章“反躬自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困境”。本章基于第二章对立法与实践的实证研究,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本章对问题的分析按照从宏观制度到微观程序的思路,首先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基础问题,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和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中的缺陷进行探讨。然后按照诉讼程序进程的顺序对诉前程序、诉中程序以及诉讼后续程序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系统分析,并对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背后深层次原因进行探究。第四章“师其长技:域外经验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该章从制度模式差异的角度,对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巴西、法国等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其立法模式并总结立法经验。虽然域外各国之间以及各国与我国之间的政治体制都存在许多不同,这种不同也在包括法律文化上和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能上,从主导方式来看,各国的民事公益诉讼也存在差异,虽然存在这些不同但这些国家都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且诉讼主体的多元化特征较为突出。这有助于启发完善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公益诉讼体系。第五章“革新改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本章在前文的基础之上,针对第三章中所探讨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针对该制度中的基础性问题,本文的观点是,应首先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准则,同时应当将公益诉权与私益诉权进行有效融合;对于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应当根据其具体参与方式和诉讼的不同阶段进行相应定位。针对在其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诉前程序方面,首先应当扩大案件范围,其次,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完善有关调查核实权的规定,同时还对完善诉前程序提出了较为细致的建议。在诉中程序方面,有关举证规则,本文认为应当明确在该制度中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同时本文认为应当有限赋予检察机关诉讼处分权。在诉讼后续制度方面,本文对完善二审与再审机制以及健全执行与执行监督机制提出了建议。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未来研究趋势和进路进行展望。总的来说,本文在三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首先,在分析民事公益诉讼的利益基础问题上,是通过利益分析的方法,从民事与社会科学的角度,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研究,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必须以预防与救济二元论为基础;其次,基于实践对理论进行探讨,在一定程度上重构了这项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则,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如不能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应该根据检察机关在该项诉讼制度中的所处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的参与方式来分别界定其对应的身份。最后,在相关立法的设计中建议对受案范围进行一定的扩大,增加能够从该制度中获得保护的公共利益的覆盖面,以及在具体程序方面对诉前、诉中以及诉讼后续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细化的完善。但是由于笔者在理论研究与对文献资料的驾驭等方面的能力着实有限,文章中应当存在不少疏漏之处,主要表现为:首先对于民事诉权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彻底,没有能够实现对解决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诉权基础的更为深入的分析;其次是对域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历程和相关实践状况的研究较为肤浅,所掌握的文献资料不够详实,难以为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提供足够全面的参考;最后是在学术研究中还需提高整体性的科研眼光,研究高度与深度有待提升,对于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相关具体程序制度设计以及对其立法理念的配套衔接方面的论证还缺乏更加深入的探讨。
张莹[2](2020)在《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研究》文中指出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调解书法律效力的来源、调解书生效后的具体效力内容,以及司法实务中涉及的有关调解书效力的具体争议等。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效力问题虽然不是当下民事诉讼理论界研究的热门,但却是一个兼具理论和实践意义,且在民事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但尚未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法院民事调解书是我国法院调解这一特有制度的产物。首先,法院调解作为法院结案方式的一般程序,通过还原法院和当事人在这一过程中的地位和参与程度,以及对法院民事调解书形成的影响,成为法院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来源。其次,通过将我将法院民事调解书同英美法及大陆法上具有类似效力的法律文书进行比较,可以明确法院民事调解书法律效力的特殊性。再者,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形成的程序基础,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层面,构成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效力基础。一方面,法院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另一方面,法院主持调解对当事人合意进行审查和确认。法院民事调解书因此在实体法层面具有契约的性质,在程序法层面又因公权力的介入产生公法上的效力。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效力自产生至灭失表现为一定的存续期间,在此期间讨论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才有意义。法院民事调解书的生效需具备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内容完整以及署名、盖章并发生有效送达三个方面的条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可以通过再审制度被撤销,从而引起调解书法律效力之消灭。法律明确规定了对已生效法院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的主体,以及对生效法院民事调解书提起再审的理由等。另外,这些能够引起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消灭的原因也存在一定的法理基础。在此之上,生效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应当具有形式效力。所谓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式效力,指的是依据调解的外形产生的效力,即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不得被随意撤销或变更的效力。就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式效力而言,包括拘束力和形式上的确定力两种。其次,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实质效力,则是基于调解书的内容而产生的效力。就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实质效力而言,则包括既判力、执行力和形成力三种。而之所以提出要对法院民事调解书进行分类,是以此为前提,分别讨论不同类型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应当具有的各种实质效力。此外,生效的法院民事调解书还具有实质上的确定力。首先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既判力。依据法院调解的性质、既判力的本质以及诉讼经济等理由,可以得出法院民事调解书应当具有既判力的消极作用。从程序保障和既判力目的的角度,又可以得出法院民事调解书不应当具有既判力积极作用,而这也是由法院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合意的本质所决定的。在法院民事调解书既判力的范围上,调解书产生既判力的时间应当是在调解书生效之后。以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法院民事调解书既判力的客观范围应当以调解书的主文部分为限。确定法院民事调解书既判力主观范围的一般原则,是只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但是特殊情况下也会存在向诉讼承继人、诉讼担当人等的扩张。其次,法院民事调解书还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这两种实质效力。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民事调解书才能具有执行力和形成力。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执行力可以在法律规定中找到明确的依据,而其具有执行力的正当性基础,则来源于当事人表示愿意承受这种强制执行力的意思表示。根据形成力的基本理论,以及我国民事实体法律的规定,法院民事调解书可以具有形成力,由此导致确定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能够直接引起物权变动的效果。再者,根据争议事实是否业已争论过这一判断要素,可以确定法院民事调解书中的事实具有预决效力。最后,我国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制度仍然存在立法相对较少、理论研究不够深入以及理论体系不完善等宏观问题,对此应当分别就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的立法及理论构建进行完善。不仅如此,司法实践中也显现出一些涉及调解书效力的具体问题,应对的策略包括:应当分清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与调解协议生效的区别,肯定法律赋予当事人反悔权的正当性,以及认可法院民事调解书中超出原诉请求的部分具有法律效力等,从而在司法上的统一对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的认识。
马倩[3](2020)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处分权研究》文中提出当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人时,其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应享有处分权。虽然在《民事诉讼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对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享有的处分权均有涉及。但学界对于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处分权研究较为匮乏;在现行立法中关于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处分权相关法律规定仅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诉讼关系混乱、检察机关角色定位不清等问题。然而如何合理规范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的处分权,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维护,是研究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核心问题。本文将通过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处分权的现行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进一步完善对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处分权的规范。对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处分权进行规范时,首先需对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处分权的概念、特点及其具体表现形式作全面的了解。其次通过现行法律框架中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处分权的相关规定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现有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上,以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处分权的规制原则为前提,以诉前、诉中、诉后三位一体实现对检察机关处分权的合理规制。本文通过对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处分权全方位、多角度的论述,以期在完善检察机关处分权的同时,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最优保护。
何江[4](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指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金石[5](2019)在《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在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与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012年、2017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新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尽快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必要结合我国各个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继承以往不同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优势,并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他国先进的监督理念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改革是对检察体制和检察制度中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因素进行革新。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检察改革的稳步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和阐释,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和改革发展特点,认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规律,即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监督范围日趋全面,监督方式日趋多元,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特点,即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制度内容渐趋完备,制度成效日益显现。通过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梳理总结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即应当注重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规律;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指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理论、司法公正理论、司法民主理论和公益保护理论等,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等,探明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方向。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践困境的分析研判,揭示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即监督范围愈加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不足;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即监督权能配置失衡,监督程序设置失当,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进而探索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即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促进民事检察程序优化,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实现。通过在前文考证、比较、归纳、分析、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强化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思路和对策措施,提出了要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完善保障机制等创新观点。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对改革完善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应当遵循的谦抑性、有限扩张、有序扩张、实事求是等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下一步研究方向作出了展望。司法始终是国家法律治理的集中体现,司法的效果检验了国家法律治理的效果。就中国民事检察制度而言,立法者显然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但198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制度虽然不断改革完善,却始终存在理论争议和实施阻碍,表明构建科学、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历史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律、发展特点,比较分析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总结归纳了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启示,梳理总结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而阐明了当前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不仅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中如何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启发和参考,对于澄清民事检察制度的认识误区,校正异化的民事检察功能,解决民事检察工作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王波[6](2019)在《刑事再审程序研究》文中认为本文对我国刑事再审程序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究。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普通程序经司法改革与立法完善,总体上已经建成符合人权保障要求、能够实现司法公正的正当程序。但是,刑事再审程序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短板,需要认真研究并加以完善。刑事再审程序事关法的安定性与公正性,事关权利救济与依法纠错等多元价值追求。刑事再审程序发动及其运行的过程,即是其多元价值相互博弈、权衡取舍的过程。从我国司法实践看,刑事再审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维护生效裁判权威与依法纠错相统一,主要表现为有限再审。有限再审既不是将再审作为一个特殊的审级程序,也不是禁止再审,而是划出再审边界对再审诉求进行规范和引导。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与国外的“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危险”原则虽然在限制刑事再审的精神上是一致的,但仍有诸多不同,这些不同有些应当坚持,有些则需要改变。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限制刑事再审的原则还不大明确,刑事再审的纠错功能发挥的也不大理想,一定程度上制约刑事再审程序的功效。对此一方面要进一步加深对“一事不再理”或“禁止双重危险”原则的理解,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我国“鸣冤平反”的传统观念以及新中国建国以来长期秉持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刑事政策,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相关具体原则如再审不加刑原则等,兼采所长,拾遗补漏,以使我国限制刑事再审的原则可以在实践的基础上紧密联系我国实际,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的刑事再审程序创新。我国目前刑事再审程序的设计,还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虽然规定启动刑事再审的途径较多,从理论上讲无论是案件的当事人、案外人,还是公诉机关或审判机关,都可以引起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但实践中这些途径有的是畅通的,有的是闭塞的。按照目前的规定,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可以依职权自由启动刑事再审,而申诉人既没有直接启动再审的权利,其提出的任何再审理由都无法迫使司法机关启动刑事再审程序,申诉人的诉求实际上扮演的是司法机关获取案件信息或者线索来源之类的角色。同时,目前我国刑事再审的启动理由并未对是否有利于原审被告人进行区分,对于不同再审理由的审查、认定的标准也没有加以差别,对于刑事再审案件的管辖、刑事再审的审级等方面的规定,也存在一些不足或者空白,制约了刑事再审程序作用的发挥。作者认为,在刑事再审程序改革过程中,要通过完善刑事再审管辖、审级确定等方面的规定,给予申诉人更为明确和简洁的司法指引;要严格限制司法机关提起对原审被告人不利再审的权力,要赋予申诉人更为刚性的申诉权力,确保刑事再审程序充分发挥其多元价值功能。从刑事再审程序的相关具体规定看,存在着一些貌似不重要但实际却影响至大的问题,比如对刑事再审的次数和提起再审申情的期限没有规定,造成刑事再审程序存在被恶意滥用的情况,典型个案常常引发诟病。刑事再审的次数、提起刑事再审的期限不受限制,意味着理论上来说,任何生效裁判都有可能被刑事再审程序随时、不断地推翻,刑事诉讼的进程可能永无终点,虽然这种极端情况几乎不会出现,但这种理论上的“可能性”还是会让生效判决、裁定的既判力蒙上阴影。如果相关当事人处于对任何生效裁判都有可能被推翻的担忧之中,法的安定性和权威性将无从谈起。另外,任何诉讼,审判结果往往有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如果案件可以无限制地进行再审或者启动再审的限制很低,诉讼中利益受损方自然会有不断通过再审而争取利益的倾向性,这是造成目前许多案件当事人反复申诉、长期缠诉的重要原因之一,直接后果就是大量的司法资源在处理无意义的反复申诉中被白白浪费,影响其他正常司法活动的进行。再比如刑事再审所涉的国家赔偿问题,《国家赔偿法》现有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刑事再审案件,必须是经再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当事人才有权申请国家赔偿,这在理论和实践上显然都不利于对一部分错案当事人的求偿权的保护,那些轻罪重判、量刑畸重等错判的案件当事人,承受了不应当承受的判决和处罚,却无法获得相应的国家赔偿,显然难称公平正义,更为甚者,国家赔偿的这一不足还可能对个别刑事再审案件的实体审判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刑事再审的次数、期限限制、刑事再审中的国家赔偿以及其他类似的法律法规中存在的空白之处或者不足之处,已是具有相当现实紧迫性的问题,是完善和发展我国刑事再审程序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从个案看,刑事再审程序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更为突出。本文对吉林长春孙氏兄弟涉黑案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研究,且对此案例的理解和思考实际上也是本文最初写作的缘起。在孙案中,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基于对刑事政策的不当的理解,为了追求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而将刑事再审程序用以任意撤销原生效裁判,以及与其他案件并案审理从而达到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再审程序既没能纠错,也未能监督,对它的不当使用,反而使一个纠错程序变成了造就错案的帮凶。虽然只是一案,但案件涉及被告人众多——共有十六名被告人;涉及犯罪事实、罪名众多——共涉及十六个罪名,二十六起犯罪事实、十二起其他违法事实;时间跨度久远——从第一起犯罪事实开始,直到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提审结案,前后共经历了二十一年;诉讼程序纷繁复杂——包括四个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以及后来撤销前述裁判并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第一次刑事再审,直至最后最高人民法院的提审,期间案件的全部或部分在多级公、检、法机关之间不断流转,走过的刑事诉讼程序之多之复杂实属罕见。基于这样的特点,在这个案件中暴露和产生了许多值得重视和深入研究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就刑事再审程序而言,涉及到包括对刑事政策的正确把握和理解、刑事再审中的撤回起诉、刑事再审中变相加刑、再审重复追诉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这些问题大多在理论研究之中缺少较深的挖掘,或者是在实践中出现了与理论研究不同的侧重点或表现形式。案例研究能够为法学理论提供大量司法第一线的思考和智慧,值得理论研究高度关注。与上述案件类似的刑事再审案件,可能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会发生,如何防止刑事再审程序成为制造错案的手段,更是理论研究应当关注的重点问题。
古国妍[7](2019)在《论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的合理限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发展以及各类工业技术的进步,诸如破坏环境、危害消费者食品安全以及诋毁英烈等损害公共利益事件常常见诸报端,社会对民事公益诉讼这种公共利益救济手段的需求也与日俱增。二零一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订增加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这也成为了我国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起点。后续出台的各类解释也进一步细化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制度,但对于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处分权学理研究以及立法规定一直较为模糊。然而,民事公益诉讼中处分权的运行涉及到原告如何合理的维护公共利益,而这正是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针对这一问题,通过对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的研究,力求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具体制度设计提出较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下面将简要介绍一下每一章的内容。第一章是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处分权运行的现状的分析,笔者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关于撤诉、调解、和解、诉讼请求的重构中处分权的运行现状进行了综合的梳理和分析。基于此,笔者得出了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处分权运行的大致情形,并提炼出存在的问题:1.规定的零散;2.对于原告处分权的限制过于原则缺乏弹性,这对于更好地开展民事公益诉讼非常不利,亟待改变。第二章是对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进行特殊限制的原因。在本章中,笔者以处分权的定义为起点,分析了处分权的内涵及其外延,包括实体权利上的处分权以及诉讼权利上的处分权,同时对民事诉讼中处分权的限制进行了阐述。在对处分权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分析了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1.提起诉讼的主体并不享有实体权利;2.诉讼的目的具有公益性;3.提起诉讼的主体是特定化的;4.诉讼中诉讼请求类型化明显。在结合了上述两部分内容后笔者得出了对于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处分权进行特殊限制的理由:第一点是因为诉讼请求所具有的公益属性会对原告处分权的形式产生限制;第二点是因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缺少实体上的利益。第三章是对域外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运行的考察。在本章中,笔者选取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的代表性国家进行比较考察。在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中,笔者选取了美国和英国进行考察,着重比较了两国在原告进行调解、和解以及起诉主体资格的限制。在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中,笔者选取了俄罗斯、德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进行考察。笔者着重比较了上述国家与地区中原告在放弃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等方面的限制。域外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的合理限制对我国民事公益诉讼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对于在具体制度中的铺陈有积极的效果。第四章是对合理限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处分权的建议。在本章中,笔者首先以限制原告处分权的三个目的出发,从平等维度、公平维度、效率维度对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的处分权进行限制,以诉讼担当理论、以及诉讼管理理论为基础探讨合理限制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的限度。最后,笔者以诉讼开展的过程为线索,探讨在民事公益诉讼中撤诉、调解、和解、再审、执行程序对于原告处分权的合理限制措施及限度,以期能够达到对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合理限制的体系化以及可操作性的目的。
罗晓燕[8](2018)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方式研究 ——基于立法检视及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检察院针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要适用到相应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与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相并列的有刑事、行政检察,这三者共同组成检察监督制度。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有利于落实民事检察权。写入2012年新修订《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诉法”)里的民事监督方式唯有以下两种:抗诉和检察建议。新民诉法针对监督对象、监督方式适用程序等内容作出了一些规定,但是具体到抗诉和检察建议,我们发现立法仍然过于笼统,缺乏具体实践功能。国外法律中涉及检察院参与民事诉讼的方式主要有民事公诉、诉中参与、民事上诉、诉讼监督等。我国学术界持“全面检察监督论”的学者提出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也需要增加民事公诉和诉中参与。同时,也有学者提出“有限检察监督论”,即认为应该坚持现行新民诉法的“二元监督方式”。笔者认为,基于现阶段我国国情和新民诉法来考虑,不能增加民事公诉和诉中参与这两种监督方式。笔者从我国民事检察权的功能作用、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中的职权配置、民事检察权权能内涵等相关理论进行分析,论述得出本文主要观点:现阶段符合我国法制体系的民事监督方式就是抗诉和检察建议。这个结论能够为我国完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指明方式:现阶段,应通过立法(包括修改民诉法和出台司法解释)完善现有的两种民事监督方式,以便更好落实民事监督工作。本文可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应然基础理论,从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基本定义、重要特征、国内外比较分析下的类型介绍、我国民事监督方式立法的学术争论四个部分进行阐述,为“我国该确立何种民事监督方式”这个问题做好理论铺垫。第二章,论述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立法的实然影响因素。笔者从我国民事检察权的功能作用、民事检察权具体包含的权能内涵、我国民事检察监督的权力边界要素等五个方面,论述得出: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要坚持“二元监督模式”。第三章,指出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立法问题及其要因,本章主要指出抗诉和检察建议在我国立法上的不足。第四章,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立法完善建议,主要针对抗诉和检察建议两种方式,依据第三章指出的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建议。本文的研究目的:探究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和法律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有哪些。研究方法:①比较分析法。民事公诉、诉中参与、检察院上诉、抗诉等制度,在国外法律中都有涉及。通过国外和国内监督方式的比较研究,以及各个监督方式之间的比较分析,可以更好认识以上这些制度。②文献研究法。笔者针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如何立法的学术之争”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立法的实然影响因素”两个问题,查找了大量的文献,为提出本文观点做足论证。本文的结论:现阶段,适合我国法律的民事监督方式只有抗诉和检察建议,但是抗诉和检察建议在我国立法上不够完善,因此本文会针对抗诉和检察建议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张霄霄[9](2018)在《民事撤诉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国外对撤诉制度的研究是将其定位为一种与效性诉讼行为,从而展开对其要件、程式和效果研究,并较多关注这一诉讼行为意思表示瑕疵救济的问题。我国对撤诉的制度研究是将其定位为一种分散于各个审级的具体制度,分开论述其各自存在问题,且往往纠缠于处分原则未得到彻底贯彻之问题。本文希望将两个思路结合起来展开对我国撤诉制度的研究。本文除导论、结语之外,共分为六章,其内容如下:第一章从撤诉界定出发,进而对撤诉种类和其存在问题进行了阐述。大陆法系主要从诉讼行为角度界定撤诉,英美法系更多从程序阶段角度界定撤诉。撤诉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分为申请撤诉、按撤诉处理和合意撤诉,按撤诉处理体现当事人消极放弃诉讼的意思;撤诉根据其对象——诉的多样性,可被分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与撤回再审之诉。种类丰富的撤诉制度因缺乏内在统一思想而缺乏体系化,导致其在适用中存在:要件不明确且缺乏约束性、法院审查范围过于宽泛、撤诉效力规则缺乏具体解释等问题,对其需要从“解释论”和“立法论”两个角度来加以完善。第二章以处分原则与诉讼行为理论为基础展开对撤诉有效要件论述。现有立法依据处分原则仅简单规定当事人可在宣判前自愿撤回自己的诉,具体要件有以下方面值得明确或改进:第一,撤诉时间要件上,考虑到对被告权益的尊重,应当考虑在“审前准备程序结束后”即增加被告同意这一要件,而无需等到“法庭辩论结束后”。撤回起诉最终时间应当改为“判决确定前”,这才能够与我国判决效力制度改革相匹配。第二,撤诉主体要件方面,首先,反诉撤回要求原告同意,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诉撤回也要共同被告同意,但二审撤回起诉则可以不需要被告同意。其次,必要共同诉讼撤诉要区分为固有与类似两种情形加以考虑。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撤回起诉要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诉中必要共同诉讼人则可以自行撤回上诉,但要通知其他未上诉的共同诉讼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则还是以独立自主原则为基础,但二审与再审撤回起诉的要通知其他实体权利人。再次,代表人诉讼中诉讼代表人可以自行撤诉,法院对此撤诉要进行审查。第三,撤诉契约在要件上有一些实体法要求,包括要求民事权利能力,适用表见代理,其实质要件还在于当事人能够处分诉讼权利,其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第三章阐释法院对撤诉的干预。我国撤诉制度受到国家干预思想较大影响,应为其划定合理界限。第一,大陆法系对撤诉的审理主要是围绕其有效与无效加以审理。我国对撤诉的审理则集中合法性审查与裁量,其具体内容包括违法行为、一审裁判错误和损害各种利益等标准,可将其定性为合法性审查。本文认为应该确立法院审查裁量的原则和例外,即对再审之诉撤回、再审程序中的撤诉法院要审查上述标准,以保障程序安定性;对原审中撤回起诉与撤回上诉,还是应当以处分权为原则,只要不涉及虚假诉讼这类典型损害利益的行为,法院无需审查上述标准。第二,根据国家干预思想的要求,法院对特殊案件中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直接就不应准许,比如针对公益诉讼、家事案件中的部分案件。但这种限制也不是绝对的,在公益诉讼法庭辩论结束前,法院还是要通过衡量以决定是否准许当事人撤诉。第四章对撤诉行为瑕疵救济问题进行了探讨。撤诉行为瑕疵包括形式上的瑕疵和意思表示瑕疵。其作为一个意思表示的诉讼行为,存在无效、意思表示瑕疵及对瑕疵救济的问题,这些可概括为对撤诉这一诉讼行为的评价。我国立法忽视了这一问题,但再诉禁止制度的确立使得其有建立的必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瑕疵撤诉行为无效,但可以通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治愈该行为瑕疵,其他撤诉形式方面的瑕疵通过当事人放弃异议权得到治愈。如果撤诉行为存在意思表示瑕疵,比如当事人是被胁迫、被欺诈的,撤诉作出裁定前,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撤销该行为;撤诉裁定作出后,如果该诉不得再诉,当事人通过类推行使私法上撤销权以另诉方式对其救济。如果撤诉契约存在上述问题,当事人应当将撤诉契约的争议提交法院审理,被告要对撤诉契约争议的事实加以举证,法院在审理之后作出裁定。如果是撤诉契约发生效力诉讼程序终止后,当事人对有再诉禁止的撤诉也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加以救济。第五章对撤诉的效力加以论述。其主要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效力。第一,《民诉法解释》确立了再诉禁止效力,对此效力适用要求应加以明确。其主体只适用于原告,适用时间是关于实体的终局判决之后,具体要件除了禁止重复诉讼的标准外,还应增加诉的利益同一的要求。再诉禁止还应当对家事诉讼作为例外,允许一些不归责于当事人情形下的再诉。第二,撤诉带来诉讼系属消灭的范围其只是涉及系属的诉讼标的,不涉及诉讼中攻击防御方法和已经行使的抵销权。在诉讼进行中,抵销权在诉讼外行使了的,即便撤诉,其仍然存在实体法上的效力。第三,撤诉带来的诉讼时效在程序终结后的计算问题应分情形考虑。普通撤诉还应尊重《民法总则》规定的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规则,涉及海商事领域案件则参考《海商法》的规则,即撤诉后起诉带来的时效中断效果消失。对私法上形成权,如果原告撤诉后,私法上的权利已逾各自规定的除斥期间,则权利要归于消灭。第四,撤诉契约和撤回上诉有其特殊效力。撤诉契约是否适用再诉禁止要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于违约不撤诉的原告,负有对被告的损害赔偿义务。如果还在上诉期间内,当事人撤回上诉应不丧失再次上诉的权利,且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在被法院作出后即生效。第六章对部分撤诉的法律适用要求进行了探讨。部分撤诉属于诉的合并、诉的变更及一部请求等理论与撤诉制度混合产生的问题,该问题既涉及实体法对待部分给付的态度,又涉及诉讼对诉、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之认识。司法实践对部分撤诉的认识仅限制在诉之合并中部分诉的撤回,对于从债权、一部请求撤回问题缺乏关注。部分撤诉从诉的要素理论出发应分为主观与客观要素的撤回。诉之主观合并中部分撤诉主要是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诉之客观合并下的部分撤诉中包括利息债权的撤回。两种情形中,牵连性密切的诉都不允许部分撤回。一部请求撤回中,法院应当探究原告之真意是放弃部分请求还是撤诉,如果法院认为是撤诉且不存在权利滥用,则其应当允许原告撤回部分请求且当事人可以再诉,但该请求的诉讼时效也应特殊考虑,撤诉后实体权利的时效从起诉时不发生中断。
马龙[10](2017)在《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引言具体介绍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制度的立法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对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立法和研究现状进行总结,简要介绍域外有关民事诉讼中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立法的积极成果,对其制度概况和规则特点进行总结。在对前述内容进行概括介绍的基础上引出将要讨论的问题并限定研究对象。第一章“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概述”。本章研讨了攻击防御方法及其逾时提出等的基本概念及其内涵和外延。民事诉讼中的攻击防御方法一般指的是当事人用于为诉之声明说明理由或者用于对诉之声明形成防御而提出的全部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主张、无需主张的抗辩、争辩、需要主张的抗辩、证据方法和证据抗辩。应当将攻击防御方法与攻击防御本身区别开来。同时,声明等部分取效的诉讼行为以及与效的诉讼行为不属于攻击防御方法。攻击防御方法本身也包含了很多类型,并且可以依照不同标准进行分类。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如对其进行制裁,须首先审查其是否满足诸项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攻击防御方法的提出迟延、造成诉讼迟滞的后果、这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当事人无免责事由。同样,依据不同标准也可以对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进行分类。第二章“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规制手段”。本章从规制手段的演进历程入手,研讨了对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进行规制的有关问题。在适时提出主义之下,对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应由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课以失权制裁。失权制裁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公法义务的制裁,依据不同标准其可以分为强制失权和裁量失权以及因故意引起的失权和因过失引起的失权。失权制裁程序应当由法院启动,法院进行相关审查并进行自由心证,当事人除了在部分情形中对免责事由承担疏明义务之外,对其他要件事实不承担主张责任和证明责任。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驳回裁判不当或者适用失权规定不当的,可以通过上诉寻求司法救济。除失权制裁之外,法院还可以通过调整诉讼费用负担或者课以行政处罚等方式,对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当事人进行制裁。第三章“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法理基础”。本章探讨了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法理基础。诉讼促进义务在民事诉讼法律中的最终确立,标志着对适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要求成为明确的法律规定,相应的失权规定也由此诞生,违反诉讼促进义务将被课以失权制裁。作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也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其要求当事人诚信进行诉讼和实施诉讼行为,不得出于某种目的拖延诉讼。而以法定听审请求权为代表的宪法上的诸项基本权利和基本原则,在支撑和制约失权规定的适用中,亦发挥了各自不同的作用。由此可见,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失权规定,植根于较为丰厚的立法基础之上,因而其在民事诉讼中的妥适性是较为明确的。第四章“域外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之比较”。本章介绍了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代表国家——英国和美国——在规制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有关法律制度,探讨了各个国家和地区在逾时提出认定和失权制裁规定方面的特点,并就法系内部各国之间的异同点以及两大法系之间的共通性和差异性进行了比较分析。从中可以发现,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制裁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方面,均为态度坚决、手段严厉。但是在具体操作中,或多或少均有差别,没有完全雷同之措施。其细节方面的差异,总是与各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法律思想传统以及人民的生活文化习惯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在这一点上,我国在实施司法改革、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必须给予应有的重视。第五章“我国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现状”。本章对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有关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有关立法制度及其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适用、运行情况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从现实情况中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即立法和司法对攻击防御方法及其适时提出的必要性认识不足,攻击防御方法(具体表现为答辩中的各种争执和抗辩以及相应的证据方法)的提出期间制度不受重视,失权规定在促进诉讼进行、提升诉讼效能方面功能的弱化并发生了功能的异化,诉讼费用负担的调整未予以应用。在这种现实之下,依据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基础理论,学习域外立法先进经验,结合我国自身条件进行民事诉讼相关制度的改革,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理论与实践,是很有必要的。第六章“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之完善”。本章承接上文,简要梳理了我国现行证据提出与失权制度存在的瑕疵与弊端,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制度的对策与建议。在立法模式的选择方面,我国应当学习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模式,并根据学理研究成果和我国实际加以修正。在民事诉讼法典的总则中,应当将权利的有效保护和诉讼促进义务纳入基本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具体细化,并将攻击防御方法的基本概念及其适时提出要求写入总则。在具体程序中,应当将失权规定的诸项要件予以规范化、完备化,应当强化法院的释明职权,强化诉讼资料提出期间制度,对作为再审事由的新的证据进行修正,并增加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调整职权。此外,笔者还建议设立有效的审前准备程序,加强审判工作人员的分工协作,并选择合理的方式实现多元化的司法救助机制,保障该项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平稳运行。结语总结全文并展望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制度的未来。
二、略论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兼论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的完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略论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兼论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1)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立论之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嬗变与脉络启思 |
一、公益诉讼的源起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征 |
三、民事公益诉讼与公共职能部门的结合 |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与制度辨析 |
一、检察权配置理论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二、诉讼信托理论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三、新型当事人适格理论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关系 |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
一、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
二、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与职能 |
三、制约公权力和弥补行政监管不足 |
第二章 现状阐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 |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立法 |
二、两高的相关解释 |
三、刑事附带民事的相关立法 |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践现状 |
一、试点以来的实践状况 |
二、几起典型案例 |
三、实践上主要案件来源与检察机关的参与方式 |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程序机制 |
一、立案程序的实践现状 |
二、诉前程序的执行效果 |
三、提起诉讼程序的运行状况 |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开展 |
第三章 反躬自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困境 |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基本规则不明 |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 |
二、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定位不明 |
第二节 诉讼前置程序限制过多 |
一、案件范围过窄 |
二、调查取证权不足 |
三、诉前程序虚置问题严重 |
第三节 诉中程序制度欠明朗 |
一、举证责任不明 |
二、检察机关处分权规则模糊 |
第四节 诉讼后续程序制度缺陷 |
一、二审与再审机制不完善 |
二、执行机制不健全 |
第四章 师其长技:域外经验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社会化的公益诉讼模式 |
一、美国多元化的公益诉讼制度 |
二、日本的“集团诉讼制度”和“公益通报者保护法” |
三、德国多样化的公益诉讼制度 |
第二节 检察机关主导的公益诉讼模式 |
一、英国检察长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
二、巴西检察机关提起公共民事诉讼制度 |
三、法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
第三节 域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分析与价值借鉴 |
一、社会主导与检察机关模式的多元化制度设计 |
二、程序设计与保障效果并重 |
三、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启迪 |
第五章 革新改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规则 |
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
二、细化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定位 |
第二节 完善诉讼前置程序 |
一、扩大案件范围 |
二、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完善诉前程序 |
第三节 健全诉中程序规则制度 |
一、明确举证规则 |
二、有限赋予检察机关诉讼处分权 |
第四节 完善诉讼后续制度建设 |
一、完善二审与再审机制 |
二、健全执行与执行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 |
(2)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对调解书效力问题的早期关注 |
1.2.2 关于诉讼调解有无既判力的主要观点 |
1.2.3 对法院调解其他法律效力的讨论 |
1.3 论文结构、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2章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界定、形成及效力基础 |
2.1 法院民事调解书及法院调解制度 |
2.1.1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概念 |
2.1.2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
2.2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成机制 |
2.2.1 影响调解书效力产生的基本原则 |
2.2.2 调解书产生的具体程序 |
2.2.3 法院调解程序的性质 |
2.3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效力基础 |
2.3.1 法院调解过程中的当事人合意 |
2.3.2 法院调解中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 |
2.3.3 法院对当事人合意的确认 |
2.3.4 “合法原则”原则对调解书效力的影响 |
第3章 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的产生和消灭 |
3.1 法院民事调解书生效的条件 |
3.1.1 达成调解协议 |
3.1.2 调解书内容完整 |
3.1.3 署名、盖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
3.2 法院民事调解书被撤销 |
3.2.1 法院民事调解书被撤销的案例分析 |
3.2.2 法院民事调解书被撤销的法定事由 |
3.2.3 对法院民事调解书被撤销的法理检视 |
第4章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拘束力和形式上确定力 |
4.1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拘束力 |
4.1.1 拘束力的内涵和外延 |
4.1.2 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拘束力的论证 |
4.2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形式上确定力 |
4.2.1 形式上确定力理论 |
4.2.2 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形式上确定力的理由 |
4.3 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形式效力的意义 |
第5章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既判力 |
5.1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既判力基础 |
5.1.1 既判力的本质 |
5.1.2 既判力的正当性来源 |
5.2 法院民事调解书中既判力的作用方式 |
5.2.1 法院民事调解书应当具有既判力的消极作用 |
5.2.2 法院民事调解书不应具有既判力的积极作用 |
5.3 法院民事调解书既判力的作用范围 |
5.3.1 法院民事调解书既判力的时间范围 |
5.3.2 法院民事调解书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
5.3.3 法院民事调解书既判力的主观范围 |
第6章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力、形成力和预决效力 |
6.1 法院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力 |
6.1.1 执行力及强制执行制度 |
6.1.2 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的执行力 |
6.2 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形成力 |
6.2.1 形成力理论 |
6.2.2 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形成力的理由 |
6.3 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预决效力 |
6.3.1 预决效力理论 |
6.3.2 法院民事调解书具有预决效力的表现 |
第7章 我国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制度的完善路径 |
7.1 当前我国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7.2 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体系的基本思路 |
7.3 完善我国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制度的具体建议 |
7.3.1 分清调解书生效与调解协议生效的区别 |
7.3.2 肯定法律赋予的当事人反悔权 |
7.3.3 认可调解书中超出原诉讼请求的部分有效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附录四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处分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处分权概述 |
1.1 概念 |
1.1.1 学界争议 |
1.1.2 本文观点 |
1.2 特点 |
1.2.1 处分目的的特殊性 |
1.2.2 处分主体的特殊性 |
1.2.3 处分内容的特殊性 |
1.2.4 处分权来源的特殊性 |
1.3 表现形式 |
1.3.1 实体性处分权 |
1.3.2 程序性处分权 |
第二章 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处分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 现行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
2.1.1 现行法律规定 |
2.1.2 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
2.2 司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
2.2.1 司法现状 |
2.2.2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处分权的域外考察 |
3.1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 |
3.1.1 美国 |
3.1.2 英国 |
3.2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
3.2.1 俄罗斯 |
3.2.2 法国 |
3.2.3 德国 |
3.2.4 巴西 |
3.3 域外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启示 |
3.3.1 .明确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 |
3.3.2 明确检察机关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规则 |
3.3.3 建立高素质的检察官队伍 |
第四章 对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处分权的规范 |
4.1 规范原则 |
4.1.1 合法性原则 |
4.1.2 合目的性原则 |
4.1.3 契合式原则 |
4.2 对审判程序中检察机关处分权的规范 |
4.2.1 对实体性处分权的规范 |
4.2.2 对程序性处分权的规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5)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
一、清末民事检察制度的萌芽 |
二、中华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三、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民事检察制度 |
四、建国初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 |
一、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 |
二、监督范围日趋全面 |
三、监督方式日趋多元 |
四、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特点 |
一、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 |
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 |
三、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
四、制度内容渐趋完备 |
五、制度成效日益显现 |
第二章 比较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三、前苏联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启示 |
一、应当注意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国情背景和发展沿革 |
二、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 |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
四、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 |
五、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 |
一、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 |
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为了健全完善民事检察制度 |
四、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五、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二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权力制衡理论 |
二、司法公正理论 |
三、司法民主理论 |
四、公益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
二、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 |
三、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
四、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 |
五、更好的保障民事法律正确实施 |
六、更好的促进民事检察职能完善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督范围日益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 |
二、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 |
三、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差距 |
第二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督权能配置失衡 |
二、监督程序设置失当 |
三、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 |
一、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 |
二、促进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优化 |
三、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发挥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 |
一、观念的刑民转换 |
二、理论的不断创新 |
第二节 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 |
一、外在型监督模式是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 |
二、内在型监督模式是可能的发展路径 |
第三节 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 |
一、实然对应然的偏离 |
二、应然对实然的反应及改革 |
第四节 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
一、完善民事抗诉监督事由 |
二、合理规范的设置民事抗诉程序 |
三、改造“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程序 |
第五节 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 |
一、充分保护了诉权 |
二、充分实现了申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安定 |
四、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
第六节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 |
二、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
三、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等破坏经济秩序的民事案件 |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
第七节 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 |
一、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 |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赋予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庭审监督权 |
第八节 完善保障机制 |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
二、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 |
三、完善省级检察院人财物统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6)刑事再审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孙案”再审的程序性问题及分析 |
第一节 案例介绍 |
一、案例特点综述 |
二、案情介绍 |
第二节 案例所涉刑事再审程序评析及讨论 |
一、案例的刑事程序概述 |
二、案例所涉刑事再审程序评析及讨论 |
第二章 域外刑事再审概述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 |
一、英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美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再审 |
一、德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法国的刑事再审概述 |
第三节 混合制国家的刑事再审 |
一、意大利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日本的刑事再审概述 |
三、俄罗斯的刑事再审概述 |
第四节 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刑事再审 |
一、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刑事再审概述 |
二、各人权公约中刑事再审的比较讨论 |
第三章 刑事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 |
第一节 关于再审的相关原则 |
一、再审相关原则——限制刑事再审原则 |
二、限制刑事再审原则的内在价值 |
三、具体适用规则 |
第二节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刑事政策的发展变化 |
二、对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反思 |
第三节 刑事再审价值取向的改革方向 |
一、刑事再审价值平衡 |
二、当前我国刑事再审原则的改革方向 |
三、刑事再审中相关诉权的重新定位 |
第四章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 |
第一节 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理由 |
一、目前我国刑事再审的启动主体和理由 |
二、刑事再审启动的标志 |
三、刑事再审启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改革和完善的构想 |
第二节 刑事再审程序中的审查、启动主体 |
一、对刑事申诉的审查主体 |
二、法检的审判监督启动权 |
第五章 刑事再审程序审理阶段相关问题的讨论 |
第一节 正确处理刑事再审中的审前预断问题 |
一、审前预断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
二、审前预断之争议——源自与案卷中心主义的混淆 |
三、正确对待再审审前预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 |
四、完善建议 |
第二节 刑事再审的审级问题 |
一、再审的审级 |
二、针对这一问题的改革建议 |
第三节 刑事再审的限制——再审的次数和期限 |
一、刑事再审的次数 |
二、刑事再审的期限 |
第四节 再审不加刑原则 |
第五节 刑事再审所涉的国家赔偿 |
一、现有规定及分析 |
二、不足与改革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7)论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的合理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民事公益诉讼中处分权运行的现状 |
第一节 立法现状梳理 |
一、起诉主体资格 |
二、撤诉、调解、和解 |
三、重构诉讼请求 |
第二节 典型案例分析 |
第三节 目前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对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进行特殊限制的原因 |
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处分权相关内容概述 |
一、民事诉讼中处分权的来源及定义 |
二、民事诉讼中处分权的内容 |
三、民事诉讼中处分权的限制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
一、何谓公共利益 |
二、何谓民事公益诉讼 |
三、民事公益诉讼的特点 |
第三节 特殊限制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的原因 |
一、诉讼请求的公益属性限制处分权行使 |
二、起诉主体缺少实体请求权 |
第三章 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运行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及地区 |
一、美国 |
二、英国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 |
一、俄罗斯 |
二、德国 |
三、我国台湾地区 |
第三节 对域外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运行的评价 |
第四章 合理限制我国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的建议 |
第一节 合理限制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的目的 |
第二节 合理限制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的维度 |
一、平等维度 |
二、公平维度 |
三、效率维度 |
第三节 对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限制的合理限度 |
第四节 具体诉讼行为中对于原告处分权的合理限制 |
一、对撤诉的合理限制 |
二、对上诉的合理限制 |
三、对调解的合理限制 |
四、对和解的合理限制 |
五、再审程序中相关问题 |
六、执行程序中相关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方式研究 ——基于立法检视及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立法的应然基础理论 |
一、基本定义 |
二、重要特征 |
(一) 法定性 |
(二) 主动性 |
(三) 程序性 |
三、国内外比较分析下的主要类型 |
(一) 比较分析 |
(二) 主要类型 |
四、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立法的学术之争 |
(一) 全面检察监督论 |
(二) 有限检察监督论 |
第二章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立法的实然影响因素 |
一、源于我国民事检察权的功能及作用 |
(一) 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 |
(二) 落实权力监督制约的需要 |
二、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中的职权配置 |
三、民事检察权之权能内涵 |
(一) 民事公诉权 |
(二) 审判监督权 |
(三) 执行监督权 |
(四) 执行协助权 |
四、我国民事检察监督之权力边界要素 |
(一) 民事检察权与诉权 |
(二) 民事检察权与审判权 |
(三) 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自力救济权 |
(四) 民事检察权与法院内部的监督制约 |
五、我国民事检察监督之原则遵循需求 |
(一) 合法性与谦抑性相结合 |
(二) 支持法院工作与监督法院工作相结合 |
(三) 主动监督与被动监督相结合 |
(四) 事后监督原则:谦抑性与事后性一脉相承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立法的现状问题及其要因 |
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立法的现实变革 |
(一) 2013年以前的相关规定 |
(二) 2013年以后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现行规定的主要问题及其要因 |
(一) 民事检察建议存在的问题及要因 |
(二) 抗诉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要因 |
第四章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立法完善建议 |
一、民事检察建议的完善 |
(一) 合理界定检察建议适用范围 |
(二) 检察建议适用程序的完善 |
(三) 立法上明确检察建议的适用效力 |
(四) 完善检察建议适用的“实践立法”模式 |
二、抗诉的完善 |
(一) 重新设计抗诉事由 |
(二) 检察机关应享主体自立 |
(三) 构建非诉性的抗诉再审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谢辞 |
个人简历与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9)民事撤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对象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撤诉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撤诉制度界定 |
一、大陆法系对撤诉的界定 |
二、英美法系对撤诉的界定 |
三、我国对撤诉的界定 |
第二节 撤诉制度种类 |
一、按诉讼行为划分的撤诉种类 |
二、按撤诉对象划分的撤诉种类 |
三、撤诉种类概括 |
第三节 撤诉制度立法适用之问题 |
一、撤诉制度立法现状 |
二、各种类撤诉制度实施概况 |
三、法院对撤诉干预缺乏界限 |
四、公益诉讼撤诉规则适用缺乏体系解释 |
五、撤诉后再诉禁止的适用标准混乱 |
六、部分撤诉制度适用要求明确之必要 |
第四节 撤诉制度立法完善之必要 |
一、撤诉契约制度构建之必要 |
二、撤诉部分要件改进之必要 |
三、家事事件限制撤诉规则构建之必要 |
四、撤诉行为瑕疵救济制度确立之必要 |
第二章 撤诉行为有效要件之完善 |
第一节 处分原则下的撤诉行为 |
一、处分原则概述 |
二、作为取效性诉讼行为的撤诉 |
第二节 撤诉行为要件概述 |
一、当事人能力 |
二、诉讼能力 |
三、诉讼实施权 |
四、诉讼代理人 |
五、撤诉行为的附条件或附期限 |
第三节 撤诉时间要件之改进 |
一、大陆法系撤诉时间概念的辨析 |
二、美国法自愿撤诉的阶段性 |
三、诉讼审理阶段的撤诉时间改进 |
四、各审级撤诉最终时间要件改进 |
第四节 当事人同意要件约束规则之建立 |
一、当事人同意要件的法理 |
二、当事人同意各具体要件之改进 |
第五节 特殊诉讼撤诉主体要件之构建 |
一、共同诉讼撤诉的主体要求 |
二、代表人诉讼撤诉的主体要求 |
第六节 撤诉契约要件之构建 |
一、撤诉契约特殊要件存在的前提 |
二、撤诉契约具体要件之要求 |
三、撤回上诉契约的要件 |
第三章 法院对撤诉干预界限之划定 |
第一节 法院对撤诉干预之理论 |
一、我国民事诉讼体系的国家干预思想 |
二、国家干预下法院对当事人撤诉行为的裁量 |
三、国家干预下法院对当事人撤诉行为的限制 |
第二节 限制法院对撤诉裁量标准的审查 |
一、对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界定 |
二、损害各种利益的可能性分析 |
三、一审判决确有错误运用的悖论 |
四、撤诉制度裁量标准适用的结论 |
第三节 法院对特殊诉讼撤诉的限制 |
一、限制公益诉讼撤诉权的正当性 |
二、对公益诉讼撤诉制度的体系解释 |
三、家事事件撤诉规则概述 |
四、家事非讼事件撤诉限制规则的比较法例 |
五、家事事件撤诉限制规则之构建 |
第四章 撤诉行为瑕疵的救济 |
第一节 撤诉行为瑕疵的界定 |
第二节 对撤诉行为瑕疵的治愈 |
一、对无效撤诉行为瑕疵的救济 |
二、对撤诉行为形式瑕疵的救济 |
第三节 对撤诉意思表示瑕疵的救济 |
一、对撤诉意思表示瑕疵救济的理论基础 |
二、对意思表示瑕疵撤诉申请的撤回 |
三、行使撤销权救济撤诉意思表示瑕疵 |
四、以再审救济撤诉意思表示瑕疵之探讨 |
第四节 撤诉契约意思表示瑕疵之救济 |
一、撤诉契约意思表示瑕疵救济之基础 |
二、撤诉契约意思表示瑕疵救济的具体方式 |
第五章 撤诉效力规则之解释 |
第一节 诉讼系属的消灭 |
第二节 撤诉后之再诉 |
一、当事人的再行起诉 |
二、当事人再诉禁止概述 |
三、再诉禁止的要件 |
四、再诉禁止的限制性解释 |
五、再诉之诉撤回后再诉禁止的适用探讨 |
第三节 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
一、撤诉对诉讼时效中断效果影响的比较法例 |
二、对撤诉带来诉讼时效影响的法律适用 |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例外 |
第四节 撤回上诉的效力 |
第五节 撤诉契约的效力 |
一、撤诉契约再诉禁止适用的可能 |
二、撤诉契约的实体法效果 |
第六章 民事部分撤诉的适用要求 |
第一节 部分撤诉的立法源流 |
第二节 部分撤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诉与诉讼标的、诉讼请求之关系 |
二、诉的要素理论下的部分撤诉 |
第三节 诉的合并下的部分撤诉 |
一、诉的合并与部分撤诉之关系辨析 |
二、主观诉之合并下的部分撤诉 |
三、客观诉之合并下的部分撤诉 |
四、利息债权撤回构成的部分撤诉 |
第四节 诉之变更下的部分撤诉 |
一、诉之变更概述 |
二、诉之变更构成部分撤诉之情形 |
第五节 一部请求理论下的部分撤诉 |
一、一部请求理论 |
二、一部请求的撤回 |
第六节 我国部分撤诉具体要求之明确 |
一、部分撤诉的程序法要求 |
二、部分撤诉实体法效果之明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立法背景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现状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概述 |
第一节 攻击防御方法的内涵及分类 |
一、攻击防御方法的基本内涵 |
二、攻击防御方法的分类 |
三、攻击防御方法与我国民事诉讼 |
第二节 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构成要件 |
一、攻击防御方法提出迟延 |
二、造成诉讼迟滞的后果 |
三、迟延行为与迟滞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四、迟延行为具有可归责性 |
第三节 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分类 |
一、依违反义务的类别划分 |
二、依诉讼阶段划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规制手段 |
第一节 规制手段的演进 |
一、法定顺序主义时期 |
二、随时提出主义时期 |
三、适时提出主义时期 |
第二节 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失权制裁概述 |
一、失权制裁的基本内涵 |
二、失权制裁的性质 |
三、失权制裁的种类 |
第三节 失权制裁程序 |
一、失权制裁程序的启动 |
二、失权制裁程序的进行 |
三、与失权制裁程序有关的权利保障与救济 |
第四节 其他规制手段 |
一、诉讼费用负担 |
二、行政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诉讼促进义务 |
一、诉讼促进义务的含义 |
二、诉讼促进义务的分类 |
三、诉讼促进义务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沿革与发展 |
三、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 |
第三节 法定听审请求权 |
一、法定听审请求权的含义 |
二、法定听审请求权与失权规定的相容性 |
三、合宪性冲突的解决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域外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之比较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分析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我国台湾地区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分析 |
一、英国 |
二、美国 |
第三节 两大法系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之比较 |
一、两大法系内部的比较 |
二、两大法系之间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现状 |
第一节 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则现状及评析 |
一、关于攻击防御方法及答辩的规定 |
二、举证时限制度暨失权规定 |
三、关于新的证据的规定 |
四、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则现状评析 |
第二节 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制度运行现状及评析 |
一、关于攻击防御方法及答辩 |
二、关于举证时限制度暨失权规定 |
三、关于新的证据 |
四、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则运行现状评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规制之完善 |
第一节 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立法模式 |
一、现有立法模式 |
二、我国立法模式之合理选择 |
第二节 完善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原则性规定 |
一、重新界定民事诉讼的任务 |
二、细化诚实信用原则 |
三、增加诉讼促进义务规范 |
四、进一步落实辩论主义 |
第三节 完善规制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的程序性规定 |
一、强化攻击防御方法提出期间制度 |
二、系统设置失权认定的各项要件 |
三、强化法院的诉讼指挥和释明职权 |
四、科学界定作为再审事由的新的证据 |
五、将诉讼费用负担增加为规制手段 |
第四节 完善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的其他措施 |
一、改革并完善审前准备程序 |
二、在法官员额制之下加强司法工作人员分工协作 |
三、实现多元化的司法救助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四、略论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兼论民事诉讼中再审程序的完善(论文参考文献)
- [1]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D]. 梅傲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2]法院民事调解书效力研究[D]. 张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3]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处分权研究[D]. 马倩. 兰州大学, 2020(01)
- [4]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 [5]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D]. 金石. 吉林大学, 2019(02)
- [6]刑事再审程序研究[D]. 王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8)
- [7]论民事公益诉讼中原告处分权的合理限制[D]. 古国妍.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8]我国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方式研究 ——基于立法检视及完善[D]. 罗晓燕. 福州大学, 2018(03)
- [9]民事撤诉制度研究[D]. 张霄霄.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10]民事诉讼中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规制研究[D]. 马龙. 武汉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