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的法袍代表了什么(上)──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的演讲(论文文献综述)
朱垭梁[1](2015)在《法律的空间哲学阐释》文中研究说明空间转换与人所遵守的法律的转换之间存在的因应关系促使我们去思考法律与空间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律所可能具有的空间维度。法律中的空间现象则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探寻这一问题的重要路径。在法律文本、法律运行以及法学研究中,均存在着大量空间现象。通过对这些经验材料的梳理,我们可以发现,与法律有关的空间主要有两种:一是场所空间,二是领域空间。基于场所空间对法律所作的阐释是对法律的一种外部描述,场所空间性是法律的外部特性。法律中出现的各种空间现象,比如法律的效力范围的地域性、地理位置的变化与法律规则转化之间的因应关系、法律研究中的空间思维运用等等,都是法律场所空间性的外在表现。该视角能够让我看到法律的多样性、法律体系的层次性以及法律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的生成特性。它能够让我们清楚地认识到,任何一个法律系统(不仅限于国家法)都不是孤立和自足的,它们都是一个更大的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同时,任何一个法律系统都是在与由其他系统所构成的外部环境的互动中不断生成着的系统,是一个在失衡——调适、整合、内化——平衡——失衡的过程中不断扬弃自身,持续进化的过程。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我们不仅需要从这个规范所属的那个系统中去寻找依据,而且还需要从其他系统中去寻找依据。又,既然法律犹如生物体一样,是在系统中不断生成着的,那么法律解释就可以被看作是推动法律流变的一部分。基于领域空间对法律所作的阐释是对法律的一种内部描述,领域空间是法律的重要内容。从符号学的角度来看,法律上的权利和权力分别可以被看作是私人物质领域空间和公共精神领域空间符号化的结果。大部分私法中的权利都可以被视为法律对于通过劳动实践所构建起来的私人物质领域空间的确认,是这些私人物质领域空间的符号化。国家权力则可以被看作是法律上的公共政治领域空间,即作为观念的公共政治领域空间符号化为法律文本的产物。当作为符号的法律权力“降解”后,它们就转化为了各种物质性公共领域空间,如立法机构、行政机构和法院的办公大楼,各种公共产品等等。由于人与领域空间是不可分离的,因此,法律所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包括权力)义务关系,也可以被看作是一种领域空间与领域空间之间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法律可以被认为是调整领域空间关系的社会规范。法律存在于场所空间中,同时又以领域空间关系为调整对象,所以,我们可以说法律在客观上具有空间性。这使得我们有可能将空间上升为一种法学思维方式,即法学的空间思维。空间思维不同于时间思维,他能够共时性地观察存在于不同空间中的各种法律,在肯定这些法律存在的价值和合理性的基础上分析它们彼此之间存在的关联以及动态互动关系。这能够克服时间思维在阐述共时性法律现象方面的不足。前者通常把各种形态的法律看作是线性发展的、处于不同进化阶段的、有进步和落后之分的历史现象。从法律文化的角度来看,这无疑抹杀了人类文化的多样性。
佟金玲[2](2011)在《司法仪式研究》文中认为司法是一种正义的符号,它不仅是实用的,还是符号化的,一个国家法律上的正义,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依靠法律的制定所完成的,而更多体现在法律的实施和适用阶段。公民对抽象的法律的正义,最直接的是通过法庭审判过程和审理结果来亲身感受的。正是“仪式把守着神圣的大门,其功能之一就是通过仪式唤起的敬畏感保留不断发展的社会必不可少的那些禁忌;仪式,换句话说就是对神圣的戏剧化表现。”1因而,具有“正义的行头”的司法仪式就成为了人们感知司法、司法权的直接载体。司法仪式是在法庭封闭的场域内,依照既定的一系列规则和程序,将司法权型构出来的符号体系和行为状态展演的过程。作为仪式的一种特殊形式,可以说司法仪式不是文化中的观念和意识形态,而是符号形式和行为形态。在特定的司法仪式中,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就需要有一个形式来体现,即在法庭这个封闭的场域内,蕴含象征意义的符号和行为包括:法庭的空间布局以及庄严肃穆的法庭建筑的风格,象征化的法袍与法槌等法庭器物,法庭所有参与者肃穆的表情、语调和法律专业语言、行为,严格的法庭纪律规则等等,这些都使得司法审判时法律关系的展开必须依照“法律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司法的法治逻辑来进行运作。在中国庭审的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也开始遵照既有的规则来展演法律实践的仪式,这说明构成司法仪式的象征符号在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司法仪式的实际运行却存在着大众化、随意性、泛形式等问题。这些问题折射出更深层次的问题是中国司法仪式的象征的意义和蕴涵的社会情感与真正的法治精神和观念不符合的内在缺陷。形成这些弊端是司法体制和法文化、心理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与司法仪式所要求的规范与统一、庄重与严肃、权威与神圣的意义相违背。本文从司法职业化出发,改革司法仪式,使其象征符号的体系达到“剧场化”的结构;在司法权运行的主体—法院,构建出具有现代文化理念、平等、民主法院氛围;培育公民对法律信仰情感。从以上三个方面,对中国司法仪式进行改革,构建庄重、严肃、规范、统一的司法仪式,促进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顺利展开,以期能实现司法程序公正、独立、当事人参与审判的平等机会,树立司法权威、公信力,防止司法腐败。正文共分为五章。正文第一章从梳理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理论入手,论述仪式相关理论。仪式的本质应是社会行为,是社会生活的实践过程。将仪式界定为信仰认知模式的外向延伸,是发生在特定场合、时间、地点、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方式、为特定群体进行的具有象征意义的活动。因而,仪式具有神圣性、戏剧性和程序性的特征,维持社会秩序的功能。仪式的内涵应当是一个动态的社会行为系统,它与象征紧密相连,并外化为具有象征意义的符号系统。正文第二章论述了司法仪式的理论问题。司法仪式作为中国司法改革的课题之一研究的必然性,即在法治建设、法律职业共同体和国际化背景下的必要性。进而厘清国内外研究司法仪式的进路,以此说明研究的立场,在仪式理论的基础上,对司法仪式进行解读。即以司法权的运作为依托,探讨司法仪式的内涵和特征,将司法仪式作为一个体系进行适时适度的分析。司法仪式在法律运行过程中,通过其独特的象征意义向人们表达法治的价值和精神意蕴和价值意义。因此,不难找到司法仪式所具有的戏剧性、象征性、隐喻性和神圣性。正文第三章从仪式的象征模式和行为结构出发,参照象征符号的具体形式,将司法仪式的结构归纳为五个方面的要素。结合中西方法律制度历史和社会变迁,对司法仪式结构的五个方面要素的具体内容和蕴含的象征意义进行阐述。进一步在行为—场域语境中,论述司法仪式整体的象征意义,即注释意义、操作意义、方位意义。在结构—功能主义下,讨论司法仪式的社会功能。正文第四章针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司法仪式的运行所面临的冲击和挑战,其中透过个案的分析,得出司法仪式存在大众化、随意性和形式化的结论。进一步,探究造成司法仪式存在上述弊端的司法体制性原因和法文化原因。即审判委员会定案,使审理和裁决相分离;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的错位;法官的角色冲突等体制性原因。还有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使现代法治精神的底蕴难以形成;“无讼”价值观念的遗留,使司法权的独立地位被忽略;程序理念的缺失,是导致司法程序随意性的法文化原因。正文第五章在这一部分,经过以上的抽象、论述和归纳,对中国的司法仪式的建构作全新的研究。在选择司法职业化的改革之路后,坚持从司法权外化的角度将司法仪式的构成要素改革为剧场化的特征;在从司法运行的主体,法院,构建民主、平等的法院文化体系;培育适合中国的法律信仰。以上建构司法仪式的改革是本文促进中国的法治进程所提供的思考和可能的路径选择。文章最后一部分是结语,对全文加以概括和总结。如果说“通过程序实现正义”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路径,那么“通过仪式彰显正义”应是建构现代司法改革和法律职业化建设的一条路径。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通过司法仪式的展演,正义这种极为抽象的理念才真正实现。
庞洋[3](2010)在《哈尔滨解放区司法建设考察》文中认为1946年4月民主联军解放哈尔滨后,哈尔滨成为了全国第一个获得解放的大城市,自此,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彻底废除了“领事裁判权”,确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司法主权,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具有“城市”特色的司法体系、诉讼与审判、狱政与调解制度。哈尔滨解放区的司法建设,是中国共产党践行城市司法建设的开端,为维护治安、巩固民主政权、保障经济发展,支援解放战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是新中国司法建设历程中的重要环节。但是由于受到当时战争环境的制约以及民主政权管理大城市经验的缺乏,司法建设过程中也不乏失败的教训。研究哈尔滨解放区司法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可以使我们以史为鉴,革除旧弊,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进程中少走弯路,在保持中国特色的前提下,进行适度创新,充分发挥司法建设在保障民生、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的巨大功用,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尽绵薄之力。
王国龙[4](2010)在《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解释都是法理论研究当中的基础性理论问题。西方解释学对解释有效性基础的理论研究大致经历了从“作者中心论”到“读者中心论”再到“文本中心论”的重心转移。相应地,在法律解释理论的研究当中,法律解释学对法律解释有效性基础的理论研究也大致经历了同样的一个重心转移过程。这一研究重心的转移既改变和丰富了人们对法概念论尤其是有效法概念论的理解和认识,也拓深了人们对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涉及到对一个理想司法裁判的综合性思考,包括通过法律解释如何获得正确的法律认识和决定,司法裁判接受法律约束的可能性,司法裁判实现正确性追求的法律方法论建构,以及法律解释有效性的理想评价标准等。因此,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既是一个在法哲学上需要探讨的问题,也是一个在法律方法论上需要重点研究的理论课题。在法律解释实践当中,法律解释效力之间的冲突乃是一个永恒性的难题;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当中,人们对法律解释有效性的评价标准也是立场和观点各异。正因为如此,本文的意图不在于提出一套评价法律解释有效性的理想标准,而是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探讨不同法律解释方法有效性的理论基础,并对它们进行了必要的反思。这种探讨既是理论性的,也是实践性的。前者构成了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思考的法哲学维度,后者则构成了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思考的法律方法论维度。第一章概述了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由来,是本文探讨的逻辑起点和整体框架。法律的有效性问题是西方法理论研究当中的一个基础性理论问题,人们对法律有效性的立场和内涵界定纷繁复杂,对于法律有效性的理解都有着重大的差异。但是,法律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乃是法律有效性的两个基本内容。正因为如此,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也构成了我们探讨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整体框架。西方传统三大法学流派对法律的有效性问题都作过重点研究,它们的有效法概念论虽然侧重点不同,在各自的理论脉络中也都存在相对合理性的一面,但都呈现出一种明显的单维性、封闭性、静态性和缺乏理性证立等诸多局限性,尤其忽视了有效法的概念乃是一个解释性和论辩性的法概念。法律的适用过程是一个不断地进行解释和论辩的过程,而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乃是法律解释有效性建构的两个基本理论维度。法律解释的对象、法律解释的有效性和法律解释的正当性构成了法律解释学研究的三大基本问题。因此,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首先需要从法哲学的视角展开。同时,法律解释的过程还是一个要不断地实现理性化的过程,法律方法则是理性建构有效的法律解释所必须遵循的方法论取径。故而,我们还要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来探讨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第二章梳理了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重心转移过程。在人类解释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语文解释学和历史解释学构成了理论性解释学研究的两大阵营,而法律解释学和宗教解释学则构成了应用性或实践性解释学研究的两大阵营。解释学的历史经历了一个逐渐从单纯的解释技巧和解释方法发展到认识论和方法论,从认识论和方法论发展到本体论,再从本体论发展到实践论的发展。与此同时,围绕着解释中有关“真理问题”和“应用问题”的争论,解释学实现了从独断性解释学到探究性解释学,从一般解释学到精神解释学再到实践性解释学的发展方向的转变。西方解释学发展的这一宏观历史线索同样地影响到了法律解释学的整体发展,人们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探讨不断地变换着自己的时代主题交响曲。需要指出的,无论是“作者中心论”立场的法律解释学还是“读者中心论”的法律解释学,它们都没有很好地处理法律解释中的“真理问题”和“应用问题”,因而我们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需要迈向“文本中心论”法律解释学的研究立场。其原因在于:第一,法律文本是法律解释的逻辑起点;第二,法律解释的合法性追求要求法律解释必须围绕着法律文本展开,法教义学是法律解释学中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基本立场;第三,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法律解释实践的规范性,法律发现和法律证立是理性地建构法律解释有效性的两个基本的法律思维脉络;第四,走出法律解释学的独断论抑或探究论之间的争论困境,需要从“文本中心论”法律解释学的研究立场来重新思考。由此,法律解释中的“真理问题”和“应用问题”的探寻方能被兼顾。从建构司法裁判的视角来看,法律解释具有文本指向性、理性权威性和解释结果的可接受性三个基本特征。第三章从法律发现的脉络探讨了建构法律解释形式有效性的相关法律方法论的理论基础。一般而言,法律解释是以有效的法律规范作为解释对象的,而法律概念则是法律规范意义建构的基本单位。因此,概念分析成为法律解释形式有效性建构的重要法律方法之一。不过,要承认概念分析方法在法律解释当中的地位,首先就应该承认法律规范具有实在性。在法律规范实在性问题的理论研究当中,存在着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间的争论。其中,概念法学是西方一支相对系统地从法律规范的反实在论立场来阐述法律规范具有实在性的法学流派。概念法学强调概念分析在法律解释当中的重要性,主张通过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可以实现对法律规范意义脉络的客观把握,即透过概念分析来解释法律规范的意义,主张一种“概念至上”论的法律解释观和法律解释的客观有效性。与概念法学相对应,利益法学、自由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等则反对概念法学的立场,主张一种法律的实在论立场;反对概念法学围绕着以法律概念为中心来展开对法律规范意义的客观解释,而主张透过法律规范本身并借助于利益、心理、经验等经验科学方法来研究法律规范的实践意义,即主张一种“概念虚无”论的法律解释理念。概念分析方法是以对承载法律规范意义的法律概念进行逻辑分析来展开法律解释的,但法律的逻辑是一种规范逻辑。凯尔森的先验论规范逻辑分析则是对法律规范意义的体系解释进行研究的典范。凯尔森建构起了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逻辑结构,这对我们对法律规范体系解释的有效性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先验论规范逻辑分析排除了对经验论上法律命题真/假值的研究。因此,凯尔森的规范逻辑分析在研究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上也存在缺陷,无法实现从先验到经验的合理过渡。语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重要方法之一,哈特的法律规则有效性理论倡导一种“句法-语义分离论”的法律解释模式来探讨语义解释的有效性。借助于描述性的研究方法和解释性的研究方法相结合,哈特较为成功地解决了语义解释从“命题之真”到“规范有效”的论证理路架构。但哈特还是忽视了“命题之真”并无法保障对命题意义解释的正确性。这是由于,从经验论上来界定法律规则的陈述命题的真值性也是具有局限性的。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规范逻辑”研究和“句法-语义分离论”研究在各自的领域内都具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从“读者中心论”的法律解释学立场来看,无论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还是哈特的法律规则有效性理论,它们在论证法律解释形式有效性问题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随着人们对传统法律三段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作用的反思,一种围绕着类推解释为中心的法律发现模式逐渐地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同。考夫曼的类型思维是从哲学诠释学的视角倡导一种力图打破“事实与规范二分”的法律发现模式,并将类推的法律等置思维模式置于法律发现的核心地位。与考夫曼的先验论类型思维模式相对,孙斯坦立足于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传统对类推思维的研究,则可以被看作为是一种对类推解释的经验论研究努力。借助于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理论,孙斯坦将类推思维在法律发现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上升到推进民主司法的高度,从而更有力地彰显了类推思维在当代司法实践当中的重要性。类推思维是一个迈向民主政治的法治社会应该努力倡导的一种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模式,扞卫法治需要我们认真地对待类推思维方法在法律发现当中的地位。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来看,概念分析方法、法律规范的体系解释方法、语义解释方法、类型思维方法和类推思维方法等,对法律解释有效性的理性建构都具有鲜明的法律形式主义立场,因此,它们都是建构法律解释形式有效性的重要法律方法。第四章从法律证立的脉络探讨了法律解释实质有效性建构的法律方法论理论基础。从法律实质有效性的立场来看,法律解释有效性需要通过对法律规则在内容上或价值上的正确性证立来实现。在当代哲学与社会科学研究转型的历史背景下,人们开始立足于新的理论视野来探讨“如何建构正确性法律解释”的问题,故而这种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具有鲜明的法律实质主义取向,是一种致力于对法律解释实质有效性问题的研究。与此同时,人们对传统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法律形式主义取向给予了众多的批判。在传统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当中,人们对法律的事实性与规范性的探讨往往只是侧重于某一方面。哈贝马斯立足于语用学研究的理论背景探讨了一种共识论的法律真理观,其极力批评了符合论法律真理观,并在理性商谈理论的基础上建构了法律命题证立所需要遵循的理性商谈程序性规则,从而打破了法律在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紧张对立。但是,哈贝马斯所主张的通过理想情境商谈程序来证立法律命题的正确性缺乏法律的实践性。阿列克西则以哈贝马斯的理性商谈理论为基础,建构出一种程序主义的法律论辩理论。法律命题的正确性证立是根据有效法进行的,内部证立和外部证立构成了法律命题证立的双重理性架构。但是,程序主义法律论辩理论同样也具有局限性,法律证立自身的融贯性要求没有得到解决,融贯性是衡量法律解释实质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德沃金的法律真理融贯论是在对真理符合论、怀疑论和相对论等批判的基础之上建构起来的,其倡导一种建构主义的法律解释模式,并以真理内在实在论为立场提出了一种融贯论的法理论。德沃金的融贯论法理论也遭致了人们的诸多批判,其所面对的最大困境在于:融贯性只是法律解释有效性在自身证立问题上的一个评价标准,在很大意义上也是一种“独白式”的自我理性证立。法律解释性命题的正确性理性证立是以有效的法律规范作为前提的,但法律解释的结论还需要具有可接受性。阿尔尼奥立足于法教义学的研究传统,探讨了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证立问题。在法律解释中,解释性命题的正确性需要在一种理性的法律证立过程当中来实现。逻辑合理性和对话合理性是法律解释合理性的两个基本内容。法律解释的正确性证立除了需要具备合理性的诸条件之外,法律解释的结论还需要具备可接受性。在法律解释的证立当中,听众对法律解释证立的结论达成最终的共识乃是法律解释获得可接受性的基础,语言游戏、生活形式和法律共同体乃是建构法律解释具有可接受性的三个现实性条件。概括而言,法律解释实质有效性的建构是通过对法律证立的理由建构来实现的,人们对司法判决的最终接受不是简单地对其权威性的接受,而是对其所依据理由的理性接受。毫无疑问,任何法律规范之所以具有有效性,并不完全取决于国家机关对它的强制执行,实证有效性也只是法律有效性的内容之一。同样地,任何法律解释之所以具有有效性,也不仅仅因为法律解释主体自身所具有的权威性和法律自身的实证有效性,法律解释的有效性更应当体现为正确性、合程序性、融贯性和可接受性等诸多属性。在当代民主法治社会中,法律解释的权威不仅仅是一种国家权威,而且还是一种理性化了的公共权威,没有理由支持的权威也就缺乏有效性的依据。简单地以宣告判决的形式来终止司法审判过程的时代已经结束,对法律的正确解释和理性证立越来越成为法官裁判时所必须承担的任务。相应地,法官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也与判决证立的前提、理性证立的过程和判决结论的可接受性等息息相关,法官不仅需要对法律解释有效性的自身作出“解释”,而且还需要对之加以理性证立,法律解释的结论最终还需要获得社会广泛的理性接受。
方金刚[5](2004)在《案件事实认定论》文中研究表明法院的工作主要是两项。一是认定案件事实,二是适用法律。世界的司法经验证明,事实认定比适用法律要困难得多,认定案件事实是诉讼的中心任务,整体的事实认定问题可谓为追求诉讼目的重要课题。我国目前的理论界和司法事务部门一直有一个“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不过这里的“实体”似乎是指的实体法,而不是指的与实体法相对应的案件事实。案件事实不搞清楚,法律适用从何谈起。我国的最高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大都是有关法律解释的内容,涉及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很少。仅仅通过制定一些零散的证据规则来解决司法公正的问题的思路是行不通的。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绝大部分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仅仅重视法律的解释是远远不够的。本文将尝试作这方面的努力。全文包括导言、七个章节和一个结束语。 一、文章的思路和安排 在导言部分,提出了研究的目的、现状、方法和结论。笔者的研究思路是首先要弄清什么是案件事实,法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生活事实有何区别,为什么有这些区别,案件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何区别?这几个问题是论及本文的基础。然后放开视野从不同层面和视角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审判中事实认定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分析他们在这个问题上带有规律性做法的理论基础、运行条件及利弊得失。然后以这些理论为背景,针对我国目前案件事实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和已经提出的一些解决方案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一章是理清案件事实的概念,分析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别,为后面的论述作铺垫。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否则就会迷失在案件事实的森林中。第二章论述什么类型的法庭结构最有利于提高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主要从历史、实证和理性分析的视角来阐述。第三章是全面分析案件事实认定的依据。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是分别从一审程序、上诉程序和对待科学证据的态度等不同层面来比较英美法和大陆法系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中的共同点和不同点,总结出带规律性的东西,为第七章如何解决案件事实误认的对策提供理论依据。最后一个部分是结束语,它表明了笔者在案件事实问题上的基本立场。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案件.实认定论二、本文的主要创新 1、在适用法律方面法官是专家,在认定事实方面法官也许是外行。2、案件事实问题是一个很难的问题,可以说有一些事实是根本弄不清的,不仅法官搞不清,即使是孔子、亚里斯多德在世,他们也不定能搞清。因此,仅仅通过提高法官素质的途径来了解决这个问题是有限度的。3、即使所有的案件事实法官都判清了,社会公众也不一定完全接受法官的判决。4、民众在实质上参与司法,是解决事实问题的最佳选择。5、民众实质参与的问题解决之后,具体的配套制度设置主要有三项:一是建立以一审程序发现案件事实为原则,上诉程序发现事实为例外的审判制度;二是确立交叉询问制度,增强审判程序的对抗性,进一步提高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三是从理解人性的角度出法,建立我国科学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此外,笔者对我国的案件请示制度、审判委员会制度、法官制度、当庭宣判制度和是否在我国建立三审终审立制度也有一些较深人的与众不同的思考。 不过新的观点不一定是好的和科学的。新的电脑病毒往往危害更大。但愿我的想法今后不会错得太远。
二、法官的法袍代表了什么(上)──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的演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官的法袍代表了什么(上)──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的演讲(论文提纲范文)
(1)法律的空间哲学阐释(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问题的缘起;空间经验所引发的思考 |
二、文献梳理 |
三、研究目的和意义 |
四、研究路径的选择和研究框架 |
第一章 与法律有关的空间现象及其理路 |
第一节 空间是什么? |
第二节 与法律有关的空间现象 |
第三节 作为场所的空间与作为领域的空间 |
第二章 法律存在于场所空间中 |
第一节 场所空间的层次与法律地图 |
第二节 场所空间的结构与法律系统 |
第三节 场所空间视角下的法律是什么? |
小结 |
第三章 法律以领域空间关系为调整对象 |
第一节 领域空间的法律化 |
第二节 作为符号的法律降解为领域空间 |
第三节 领域空间视角下的法律是什么? |
小结 |
第四章 两种空间的统一性与法律的空间性 |
第一节 两种空间的统一性 |
第二节 法律的空间性 |
第三节 法律与空间发生关联的内在机理 |
小结 |
第五章 法律的空间性与法学空间思维 |
第一节 什么是法学空间思维? |
第二节 法学空间思维的意义 |
第三节 法学空间思维的运用 |
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与致谢 |
(2)司法仪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仪式的基础理论 |
1.1 仪式的界说 |
1.1.1 仪式的本质:社会行为 |
1.1.2 仪式的概念:从涂尔干到特纳 |
1.2 仪式的特征和功能 |
1.2.1 仪式的特征 |
1.2.2 仪式的功能 |
1.3 仪式的象征意义 |
1.3.1 象征的概念 |
1.3.2 仪式的象征体系 |
第2章 司法仪式的理论界说 |
2.1 当代中国司法仪式研究的逻辑必然性 |
2.1.1 法治形式合理性的必然要求 |
2.1.2 有益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
2.1.3 国际化背景的要求 |
2.2 司法仪式之解读 |
2.2.1 问题和立场 |
2.2.2 司法仪式的界定 |
2.2.3 司法仪式的特征 |
第3章 司法仪式的结构 |
3.1 司法仪式的构成要素 |
3.1.1 司法仪式中的服装、配饰 |
3.1.2 司法仪式中的器物 |
3.1.3 司法仪式中的布局 |
3.1.4 司法仪式中的行为 |
3.1.5 司法仪式中的法言 |
3.2 司法仪式的象征意义 |
3.2.1 展现法律权威的注释意义 |
3.2.2 表征司法权力关系的操作意义 |
3.2.3 维护司法“剧场化”的方位意义 |
3.3 司法仪式的功能 |
3.3.1 情感的沟通功能 |
3.3.2 社会的整合功能 |
3.3.3 规训、惩罚、教育功能 |
3.3.4 文化的传播功能 |
第4章 当代中国司法仪式的一般状况 |
4.1 中国司法仪式运行的现状 |
4.1.1 司法仪式的过程:个案描述 |
4.1.2 中国司法仪式的一般状况 |
4.2 中国司法仪式弊端的成因分析 |
4.2.1 中国司法仪式弊端的体制性成因 |
4.2.2 中国司法仪式之弊端的法文化成因 |
第5章 中国当代司法仪式之改革 |
5.1 中国司法仪式改革的路径 |
5.1.1 问题的提出:由司法改革路径之争引发 |
5.1.2 中国司法仪式的建构路径:从司法职业化出发 |
5.2 司法权的外化:法庭审判的“剧场化” |
5.2.1 正义的“行头”:法官服制改革 |
5.2.2 法庭布局重构:以被告席设置为中心 |
5.2.3 营造庄严、神圣的庭审秩序 |
5.3 中国法院文化体系的构建 |
5.3.1 问题的提出 |
5.3.2 中国法院文化的具体建构 |
5.4 中国法律信仰的构建 |
5.4.1 司法仪式与法律信仰 |
5.4.2 法律信仰的在中国的缺失 |
5.4.3 法治视角下法律信仰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哈尔滨解放区司法建设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缘起与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文献综述 |
四、理论框架 |
五、概念界定与史料依据 |
第一章 以"主权在民"为核心的司法权的确立 |
第一节 哈尔滨城市司法主权的变迁 |
一、沙俄侵占时期:司法主权部分丧失 |
二、日寇占领时期:司法主权完全丧失 |
三、哈尔滨解放后:司法主权回归人民 |
第二节 哈尔滨解放区司法权的主体 |
一、归属主体:人民 |
二、行使主体:哈尔滨解放区司法组织机构 |
第三节 哈尔滨解放区司法权的客体 |
一、"反革命"案件:"敌特"、"坏蛋"、"反动三青"等案 |
二、危害社会治安案件:"窃盗"、"强盗"、"强奸"、"杀人"等案 |
三、经济犯罪案件:"干部贪污"、"违法奸商"等案 |
四、婚姻及财产权益案件:"离婚"、"脱离姘度""房产迁让"等案 |
五、"外人关系"案件:"苏侨盗窃"等涉外民事、刑事案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以"改造"与"精简"为目标的司法体系建设 |
第一节 司法机构的建立 |
一、指导思想:"改造政权"与"精简整编" |
二、侦检机关:哈尔滨市公安局 |
三、审判机关:人民法庭、特别法庭及哈尔滨市各级法院 |
四、狱政机关:哈尔滨监狱与哈尔滨市游民教养院 |
第二节 司法人员的任用与培养 |
一、人员任用:"历史清白"、"忠心为人民服务"的选任标准 |
二、业务培养:"业务与政治学习相结合",设立"司法干部培训班" |
第三节 主要特点与贡献 |
一、机构建设:虽有职能分工,但协调性差,且机构设置简陋 |
二、人员选任:为适应形势需要而对"政治素质"的较高要求 |
三、贡献:提供了宝贵的城市司法机构建设经验及司法人力资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体现"革新"与"实践"的诉讼制度与审判工作 |
第一节 程序法规的制定 |
一、指导思想:"简便诉讼手段,便利涉讼人民" |
二、诉讼立法的主要内容:《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暂行条例》 |
三、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诉讼程序的比较 |
第二节 审判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审判原则:"废止敌伪法律,一切以保护人民利益为原则" |
二、审级与管辖:有限制条件的"三级三审制" |
三、审判程序:"受理"、"审前准备"与"宣判" |
四、审判方式:以"公开审判"为主 |
五、人民陪审制:"对中国人和苏侨(案)拟采用陪审员" |
六、审判监督与死刑复核:"再审"及死刑的"审核"、"批准" |
第三节 审判工作的开展 |
一、1946-1949年审理案件的主要类型及趋势分析 |
二、1946-1949年哈市法院对民、刑案的审理:废除特权,保护弱者 |
第四节 主要特点与成就 |
一、诉讼立法特点:虽进行了诉讼立法但内容较粗糙,且滞后于司法 |
二、诉讼立法创新:首次以法规形式规范司法用语 |
三、审判工作特点:审案高效、快捷,但对审判教育意义认识不足 |
四、审判工作成就:"民事上打保制度,裁执合一"的首次提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具有"示范"效应的狱政与调解制度建设 |
第一节 接管与改造旧监狱 |
一、1946年4月-1947年4月:"建立监狱"与"单纯看守" |
二、1947年5月-1947年7月:强调"把犯人当人看" |
三、1947年8月-1949年10月:"积极组织监狱生产" |
第二节 人民调解的城市践行 |
一、调解的原则与规则 |
二、调解的范围与形式 |
第三节 主要特点与成就 |
一、狱政的特点:"劳动与教育、生产与就业相结合" |
二、狱政的成就:创新刑罚执行方式,成为备受称赞的“模范监狱” |
三、调解的成就:成为人民调解制度城市化进程的起点与标志 |
四、调解的特点:调解的教育性及对象的多元化、适用的广泛化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深层剖析:司法建设特点的成因与价值分析 |
第一节 特点成因 |
一、观念因素:经验主义的制肘与法治观念的缺乏 |
二、政治因素:民主政权对未来城市治理模式的探索 |
三、经济因素:经济萧条,物价飞涨的经济状况 |
四、社会及人文因素:受城市环境及社会成员受教育程度的影响 |
第二节 价值评析 |
一、政治价值:肃清了封建及敌伪残余,巩固了民主政权 |
二、法律价值:增强了法律秩序,保护了民众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
三、经济价值:保障了经济发展,支援了解放战争 |
四、社会价值:平息了民众纠纷,维护了社会治安 |
第三节 意义与影响 |
一、"大众化司法"在城市的首次践行 |
二、对新中国司法组织法规及诉讼法规提供了参考借鉴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以史为鉴:完善当代我国司法建设的思考 |
第一节 积弊犹存:哈尔滨解放区与目前司法建设存在的问题 |
一、执政党与司法的关系 |
二、行政与司法的关系 |
三、司法权的"倾向性" |
四、关于司法监督 |
五、关于司法腐败 |
六、关于司法人员的素质 |
七、关于司法语言的运用 |
第二节 出路探寻:完善当代我国司法建设的建议 |
一、体现党领导司法的时代性 |
二、淡化司法的行政化色彩 |
三、坚持司法的中立性 |
四、完善司法监督制约机制 |
五、健全司法职业保障机制 |
六、改革司法人员遴选制度 |
七、建构切合立法精神及本意的司法语言系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现状综述 |
二、相关用语的界定 |
三、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方法 |
(一) 分析学的研究方法 |
(二) 哲学思辨的研究方法 |
(三) 历史的研究方法 |
(四) 整合和批判的研究方法 |
四、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意义 |
第一章 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由来 |
一、法律有效性概念的界定 |
(一) 法律有效性概念的学理界定 |
(二) 不同法学家对法律有效性概念的界定 |
(三) 法律有效性的形式与实质双重维度 |
二、法律有效性的基础 |
(一) "自然法"作为法律有效性的基础 |
(二) "事实"作为法律有效性的基础 |
(三) 法律有效性的基础与有效法概念论 |
三、对西方传统有效法概念论的反思 |
(一) 西方传统有效法概念论的局限性 |
(二) "有效法"是一个解释性和论辩性的概念 |
四、形式与实质:法律解释有效性的两个基本维度 |
五、法律解释的有效性与法律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重心转移 |
一、从作者到文本:解释学中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重心转移 |
(一) 解释学发生史:作为方法的解释学 |
(二) "作者中心论"解释学:作为认识论的解释学 |
(三) "读者中心论"解释学:作为本体论的解释学 |
(四) 迈向"文本中心论"的解释学 |
二、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独断论与探究论之争 |
(一) 法律解释学发展简史 |
(二) 法律解释有效性的独断论 |
(三) 法律解释有效性的探究论 |
三、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文本中心论" |
(一) 法律文本:法律解释的逻辑起点 |
(二) "文本中心论"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法教义学立场 |
(三) "文本中心论":法律解释的规范性追求 |
(四) "文本中心论"法律解释的基本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从概念分析到类推思维:法律解释的形式有效性 |
一、概念分析与法律解释的客观有效性 |
(一) 概念法学:"概念至上"论 |
(二) 从利益法学到自由法学:"概念虚无"论 |
(三) 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规范实在性的批判 |
(四) 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规范实在性的批判 |
(五) 概念分析:一种实现法律解释客观有效性的法律解释方法 |
二、法律规范解释的体系有效性 |
(一) 法律的逻辑是一种规范逻辑 |
(二) 法律规范体系与法律规范解释的体系有效性 |
(三) 对法律规范解释体系有效性的反思 |
三、语义解释的有效性 |
(一) 作为句法的承认规则 |
(二) 语义解释的有效性与法律的内在观点 |
(三) 对语义解释有效性的反思 |
四、"事物的本质"与类型思维 |
(一) 古典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困境 |
(二) 类型思维:一种超越主客二分的法律思维模式 |
(三) 等置法律适用模式:类型法律思维的展开 |
(四) 对类型思维模式的反思 |
五、类推思维与未完全理论化协议 |
(一) 存在独特的法律推理思维吗? |
(二) 类推思维: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推理思维模式 |
(三) 类推思维的普遍性与未完全理论化协议 |
(四) 类推思维:一种实现民主司法的法律思维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从理性商谈到可接受性法律证立:法律解释的实质有效性 |
一、理性商谈:法律的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沟通 |
(一) 法律意义探讨的语言哲学转变:从语义学到语用学 |
(二) 真理共识论:一种以语用学分析为理论基础的法律真理观 |
(三) 理性商谈理论:超越事实性与规范性对立的法律命题证立 |
(四) 对理性商谈理论的相关批评 |
二、程序主义法律论辩:规范性法律命题证立的双重理性架构 |
(一) 法律在内容上对正确性的要求 |
(二) 程序主义法律论辩:理性商谈理论运用于法律论辩实践 |
(三) 内部证立与外部证立:法律规范性命题证立的双重理性架构 |
(四) 对程序主义法律论辩理论的相关评价 |
三、法律解释有效性中的融贯论 |
(一) 法律真理观的内在实在论:超越符合论与怀疑论 |
(二) 法律真理融贯论:超越相对主义的法律真理观 |
(三) 建构主义法律解释:融贯论法律真理观在法律解释当中的实现 |
(四) 法律解释有效性中融贯论面临的困境以及相关挑战 |
四、法教义学中法律解释性命题的可接受性证立 |
(一) 法教义学研究的任务:法律的解释及其体系化 |
(二) 法教义学中解释性命题的"真"与有效 |
(三) 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证立 |
(四) 对可接受性法律解释证立理论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法律解释有效性建构的理性化趋势 |
二、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思考的法律方法论取径 |
三、存在错误的司法判决吗?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案件事实认定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导言 |
一、 研究目的 |
二、 研究概况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结论 |
第一章 案件事实概念界定 |
一、 案件事实包含的内容 |
二、 案件事实与生活事实 |
三、 案件事实真相理性辩析 |
四、 事实和法律问题的困惑 |
五、 结论 |
第二章 案件事实认定主体 |
一、 历史回顾 |
二、 平民法官 |
三、 职业法官 |
四、 陪审团和参审外行法官 |
五、 结论 |
第三章 案件事实认定依据 |
一、 理性和非理性证明 |
二、 法律关系要件探索 |
三、 证据作为依据的哲学基础 |
四、 证明争执案件事实的责任 |
五、 不需要证据的事实认定 |
六、 结论 |
第四章 一审事实认定模式比较 |
一、 两大法系一审事实认定主要区别 |
二、 英美法系事实认定模式的演变 |
三、 事实认定模式差别的原因分析 |
四、 两种事实认定模式优缺点争辩 |
五、 我国案件事实认定模式特征简析 |
六、 结论 |
第五章 上诉程序中事实认定问题 |
一、 一审程序对上诉审事实认定方式的影响 |
二、 二审纠正一审事实错误方式的比较分析 |
三、 事实认定审级分配的基本原理 |
四、 对我国建立三审制的一些疑问 |
五、 结论 |
第六章 案件事实认定的科学化问题 |
一、 美国科学证据证据能力标准 |
二、 DNA:挑战法律的科学巨人 |
三、 专家证人是“枪手”还是“助手” |
四、 我国鉴定结论中的行政化问题 |
五、 结论 |
第七章 案件事实的误认与防止 |
一、 案件事实误认原因分析 |
二、 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新型混合法庭 |
三、 建立利用交叉询问引出新事实的机制 |
四、 确立“原则与例外”的事实认定模式 |
五、 结论 |
结束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法官的法袍代表了什么(上)──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的演讲(论文参考文献)
- [1]法律的空间哲学阐释[D]. 朱垭梁. 南京大学, 2015(01)
- [2]司法仪式研究[D]. 佟金玲. 吉林大学, 2011(08)
- [3]哈尔滨解放区司法建设考察[D]. 庞洋. 黑龙江大学, 2010(02)
- [4]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研究[D]. 王国龙. 山东大学, 2010(09)
- [5]案件事实认定论[D]. 方金刚. 中国政法大学, 20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