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政府遏制枪支犯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钱一平[1](2021)在《提普·提卜与东非奴隶贸易》文中指出提普·提卜是东非着名的奴隶贩子,充当桑给巴尔素丹在非洲内陆拓展商业腹地的利益代理人。他斡旋于欧洲人、阿拉伯人和非洲人之间,表现在为欧洲探险家、传教士提供护送服务、开辟从东非沿海到中非内陆的商道和抓捕非洲人为奴三个方面。桑给巴尔文化作用下的东非奴隶制历史悠久。到了19世纪,东非奴隶制发生了异化,以奴隶劳动为基础的丁香种植业成为桑给巴尔素丹国重要的经济来源。奴隶贸易的性质也发生了改变,商业性贩奴和对利润的无节制追求导致东非地区人口锐减。后来欧洲人打着禁止奴隶贸易的旗号对非洲进行了瓜分,围绕对非洲劳动力群体的垄断权与阿拉伯人进行了争夺,以桑给巴尔素丹国签订的一系列限制奴隶贸易的条约和刚果—阿拉伯战争、英桑战争等表现出来,最终东非奴隶制转型为欧洲人主导的强迫劳动形式。欧洲人对以提普·提卜为代表的阿拉伯人从事奴隶贸易的攻讦是服务于欧洲帝国整体霸权的需要。对提普·提卜和东非奴隶贸易的评价背后可以窥见西方殖民话语、阿拉伯民族主义与非洲本土失语的交织。阿拉伯人和欧洲人对从事贩奴活动的典型代表提普·提卜评价的差异,是基于各自建构“正义性”的需要。前者通过对东非奴隶制的美化和浪漫化,来论证阿拉伯奴隶制即对非洲人的文明化,并重温对阿曼昔日海外帝国的辉煌历史和殖民眷恋,而后者则是将反奴隶制寓于其道德帝国主义话语中,在殖民过程中将阿拉伯势力逐出非洲。对于这一历史人物的评价既要看到他所从事的奴隶贸易对当地社会结构和人民生活的破坏性,又要全面理解提普·提卜充当了历史的不自觉的工具,为19世纪下半叶中东非历史和社会变迁带来的客观上的积极影响。
赵远[2](2020)在《关于我国反恐刑法的反思与完善》文中研究表明研究我国反恐刑法应关注其立法完善问题。既往我国反恐刑法的发展模式主要表现为以"犯罪化"思路为主,今后其完善应转变为"系统化"的方向,即将反恐刑法完善置于整个反恐法律体系之内和整个刑法体系之内考虑,着重进行"系统化"的完善性修法。检讨我国现有的反恐刑法,其宏观问题主要是专门概念不够明晰、涉恐条款过于分散以及刑罚设置上的欠缺与疏漏;其在具体罪名方面的问题主要是欠缺核心暴恐罪名以及部分涉恐罪名尚需增设或完善。今后完善我国反恐刑法,宏观方面应以立法或法律解释科学界定反恐专门概念,在刑法分则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设置专节集中规定恐怖活动犯罪,并设立针对恐怖活动犯罪的合理有效的刑罚规范;在具体罪名方面应增设核心暴恐罪名和一些非暴力涉恐罪名,并完善现有涉恐罪名之规定。
文韬[3](2019)在《林超贤警匪电影演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香港因其电影产业的高度繁荣被誉为“东方好莱坞”。作为拥有百年历史的香港电影,自其发轫之始,便自觉采取商业化的生产道路,并在追逐商业利润的过程中不断改进生产模式,逐渐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电影类型体系。在香港电影众多商业类型中,警匪电影作为最为经典的类型之一,多年来为观众带来视觉享受和美好回忆的同时,也诞生了一大批出色的警匪电影导演,林超贤便是其中一位。林超贤,香港着名导演,最初师承香港电影大师陈嘉上,并以副导演身份拍摄了《逃学威龙》《霹雳火》《天地雄心》等为影迷所熟知的影片,曾经跟随陈嘉上的经历也为林超贤今后的独立指导积累了宝贵经验。自1997年独立执导以来,林超贤一共拍摄了13部警匪电影,其中包括《野兽刑警》《江湖告急》《证人》《线人》《湄公河行动》《红海行动》等艺术佳作。二十多年的导演经历使林超贤深知警匪电影作为商业电影的重要类型,必须根据香港的消费市场和文化心理的改变不断调整自己的电影艺术创作,这也使林超贤警匪电影的叙事主题与艺术风格在演变中呈现出许多阶段性特征。林超贤警匪电影早期,受香港电影本土化策略和九七大限情绪延续的影响,在主题上反映的是对香港都市江湖黑暗的揭露与批判,在其艺术风格上也呈现出对暴力场景关注的阶段性特征。随着香港与大陆CEPA协议的签订,在香港国际化、本土化、内地化三方角力导致的身份危机的大背景下,林超贤的警匪电影在主题上更加凸显香港社会在都市危机中的社会问题,其艺术特征也表现出对深陷困境的问题警察和边缘人细致深入的心理刻画。进入新时代以来,香港与内地的交往合作达到新的高度,林超贤顺应时代的发展,通过与中国官方的合作,着力展示新时代的大国形象,走出了一条由主旋律电影与成熟的商业模式相融合的警匪电影创作新道路。可以说,林超贤的电影创作都是基于社会环境的改变而立足当下所作的思考。在他的电影世界里,既有对香港走向没落的江湖文化命运的理解,也有对香港困境中问题警察和边缘人的同情,更有国家走向强大时融入民族情感的大国想象。在这里,我所要做的,就是结合香港在消费市场和文化心理的变迁,分析林超贤警匪电影在主题和艺术方面的演变轨迹,并在梳理林超贤警匪电影的演变成因中,展望香港警匪电影的未来。
许芷晴[4](2019)在《居者有其屋的神话? ——1954-1997年香港公共房屋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人们常说香港社会住房的成功是个神话,神话里的英雄是港英政府,因为它开创了公共房屋制度。事实上,追溯20世纪50年来以来的香港公屋政策的历史,却会出乎意料的发现:港英政府干预社会住房问题是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目的,其成效也绝非什么神话。本文首先论述1954-1972年港英政府对待房屋问题的态度从战后的冷漠对待转向被迫干预的重要因素并不是简单的社会救济,而是暗含着其鲜明的经济目的。二战后,由于大量人口涌入香港,导致社会住房十分紧张,越来越多低收入者强占有价值的官地,逐渐形成了大片寮屋区。而当时港英政府可拍卖的土地很少,这直接影响到了库房收入。在1953年平安夜大火的推动下,港英政府通过在郊区兴建质量低劣的徙置大厦来安置灾民,他们的生活质量并没有因此而得到实质性的提高。廉租屋计划确实能让部分中产幸运儿过上体面的日子,但是还有许多中产家庭只能默默忍受日益高昂的租金,生活质量每况愈下。港英政府将回收得来的市区土地进行拍卖,高价卖给地产商以增加收益。港英政府对市民的资助不仅获得了丰厚的收益,还获得了世人的赞誉。1972-1987年,这一时期的社会住房改革更多的是出于政治原因——英国开始考虑香港的前途问题以及与中国政府谈判的问题,辅以经济原因。为了在以后的中英谈判中增加英国谈判的政治本钱,港英政府通过主动对香港的社会民生问题进行干预,不仅令香港社会变得更加先进,还赢得了香港市民对港英政府的赞颂和提高了他们对港英政府的忠诚度。在房地产兴旺的情况下,为了扩大可供拍卖的土地来源和应付人口的不断增长,港英政府制定了庞大的发展新界计划。但是港英政府强盗式的收地安排,深深地引起新界居民的不满。在港英政府的新界发展计划的大力推动下,地产商的发展计划紧紧跟随着港英政府的策略,凭借着雄厚的财力,地产商们积聚宝贵的土地资源。另一方面,港英政府把大量低收入者安置在远离市区的、生活和工作设施均很落后的新市镇,新市镇逐渐成为了中低收入者的聚集区。港英政府推行的“居者有其屋”计划,不仅能安抚部分中产阶层,还能从市民买断居屋完整业权的过程中获得土地升值带来的可观利益。1987-1997年回归前夕,经济因素则是影响这一时期社会公共房屋政策制定的主导因素。《中英联合声明》的附件中规定港英政府只能拍卖有限的土地,所得利润还要与日后的香港特区政府平分。于是,港英政府把目光投向社会公共住房,剥削中低阶层的居住权。港英政府一方面改组房屋委员会、出台《长远房屋策略》,把公屋政策的重点从“出租公屋”向“居屋和资助市民自置居所”转变。另一方面,港英政府不断宣传在公屋轮候册排队的低收入者的苦况,却在背地里减少了编配给公屋轮后册上的市民的租住单位数量,还把一些经济稍微有点好转的低收入者贴上“富户”的标签,让他们背上霸占公屋的罪名。港英政府推出的“自置居所贷款计划”,由于贷款额和贷款名额的限制,不仅没能帮助到大多数中产阶层,还进一步刺激了楼市,推动了楼价的上升,间接增加了政府和地产商的收入。港英政府干预社会住房问题并非仅仅立足于社会保障这一基本点,它实施的一些不合理公屋政策非但没有解决贫困问题,相反是造就香港贫困的根源。借着各种发展的名义,在缺乏竞争法例的情况下,港英政府在法例和决策方面偏袒大地产商,在楼市日益炽热的情况下,和大地产商共同推高了土地价格,进而推高整个楼市,成功塑造了“香港寸土寸金”的表面现象。港英政府和地产商变得越来越富有,而被迫置业的普通市民生活水平日益下降。从物业的角度来看,随着香港楼价的不断上涨,香港财富逐渐集中在拥有房产的人手中,没有房产的人逐渐被社会边缘化,香港住房的缺失造成了社会大众的贫困。香港的“居者有其屋”神话究其本质而言,不过是一个徒有其表的神话。
卓辉立[5](2019)在《晚清传教士群体的鸦片观演变(1807-1911)》文中研究指明鸦片输入与传教士来华,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中国近代史进程,影响深远。由鸦片贸易引发的鸦片战争,揭开了我国饱含屈辱近代史的序幕。从此“欧洲诸国与天朝立约,通商传教,来往自如”,开启了“数千年未有之变局”。与此同时,大量传教士来华传教并居住,开启了宣教的黄金时代。“通商加传教”这一组合成为西方对华的普遍诉求,引发不小争议,令人诟病至今。在革命史研究范式的影响下,早期的基督教在华传教史研究往往得出传教士是“鸦片帮凶”、“鸦片贩子”的结论。改革开放后,学界逐渐转向用文化交流与现代化的角度看待传教史,其中大多数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传教士为“反鸦片斗士”。事实上,传教士群体对鸦片的认知并非一成不变,而是一个动态、渐变的过程。在第一次鸦片战争前,以马礼逊(Robert Morrison,1782—1834)、郭士立(Karl Friedrich August Gützlaff,1803—1851)为代表的早期来华传教士,由于合法居住权和经费不足等问题,往往依附于鸦片商行或外交官,以换取他们对传教工作的支持,对鸦片贸易往往采取暧昧默许之态度;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随着来华传教士特别是医疗传教士的剧增,以德贞(John Dudgeon,1837—1901)、杨格非(Griffith John,1831—1912)、戴德生(James Hudson Taylor,1832—1905)为代表的中期传教士,开始从生理、道德、社会危机和传教前景等方面抨击鸦片贸易,揭露鸦片危害,对鸦片的负面评价达成一致观点。这种共识成为在华传教士群体合作的基础,在19世纪后半叶,以杜步西(Hampden Coit DuBose,1845—1910)、柏乐文(William Hector Park,1858—1927)为代表的后期传教士,不再停留于谴责鸦片贸易,而是积极参与禁烟运动:在各地建立戒烟所;出版反鸦片的着作;在三次全国传教士大会上提出反鸦片决议;成立跨宗派、跨国籍、跨身份的全国性反鸦片联盟——中国禁烟会;并推动官方禁烟与国际禁毒合作。1907年,清英政府签订《禁烟条约》;1909年万国禁烟会在上海成功召开,在一定程度上推动这场运动走向高潮。自1807年第一位新教传教士马礼逊入华,到1909年万国禁烟会在上海召开,正好跨越整整一个世纪。来华传教士群体对鸦片的态度,大体经历了暧昧默许、口头谴责和行动制止、禁烟官方化四个阶段,传教士也实现了从负面的鸦片贩形象到正面的反鸦片人士的转变。本文试图分析在晚清百年的历史里,作为一个群体的新教传教士鸦片观的演变,并探讨其中的原因及影响。
郭琳[6](2018)在《“独狼”式恐怖袭击识别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和平与发展虽然依旧是我们这个时代的主题,但作为重大非传统威胁之一的恐怖主义仍然无处不在。“9·11”已过去十余载,大规模的恐怖袭击气焰减退,但小规模、大震撼的“独狼”式恐怖活动频现,如梦魇一般袭扰着各个国家。“独狼”式恐怖袭击本土化特征越来越明显,其带来的恐惧不仅在于其残暴性,更在于其难以预知。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发展中国家如我国、印度、马拉西亚等都难以摆脱“独狼”恐怖活动的袭扰。预防和打击“独狼”式恐怖袭击一时间成为各国反恐的焦点,我国也不例外。“独狼”式恐怖袭击区别于一般性恐怖袭击,其自发性以及隐蔽性强,但此类恐怖袭击也不是无迹可循,其发生发展总是经历一定的过程,在一定的空间内展开。因而树立情报先行意识,有针对性地做好情报工作,对“独狼”式恐怖分子及其活动进行识别,掌握“独狼”内幕性、预警性以及行动性情报,先发制敌,及早、及时打消其苗头,挫败其行动可以有效降低或者消除“独狼”恐怖主义威胁。
陈军武[7](2017)在《国际法视角下的海盗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世界经济的高速发展导致对资源需求的不断增长,加之陆地资源的逐渐枯竭,各国对海洋资源的需求急剧增加。科技发展为人类开发与利用海洋提供了条件。在此背景下,海洋在世界各国,无论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的发展战略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21世纪的海洋并不平静。海盗、海上武装抢劫、海上恐怖活动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等传统和非传统安全因素交织在一起,严重威胁着海洋秩序与海洋安全。海盗一直伴随着人类征服海洋的过程。尽管在某些历史阶段,海盗一度沉寂,但一直没有消亡,有时还呈现加剧的态势。20世纪80年代冷战结束,世界经济复苏,全球商业运输明显上升,国际航运业蓬勃发展,再加之一些沿海国家或者地区陷于内战和分裂,政局混乱,政府的海上安全力量薄弱,国民生活困苦,这些因素都为海盗活动的再度兴起提供了土壤。海盗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人类社会早期,并不为法律所禁止。国家和国际社会对海盗行为的规制与人类利用海洋水平的提高、人类对海洋认识的加深以及海洋研究理论的发展密切相关。16世纪以后,随着新兴资本主义国家的兴起,为打破中世纪以来传统海洋大国的海上垄断地位,“公海自由”理论诞生。海盗活动直接对“公海自由”理论中的航行自由构成威胁,因此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对海盗的态度也从原来的容忍、默认、小规模打击,转为通过立法予以禁止并坚决予以打击,逐渐形成了“海盗为人类公敌,各国对海盗行为均有普遍管辖权”的国际习惯。20世纪以后,国际社会开始致力于制定、编纂规制海盗行为的成文法,其中哈佛大学法学院主持开展的海盗问题研究成果——《哈佛海盗行为研究草案》最为全面。草案中关于海盗行为要素的许多规定,成为日后相关国际条约内容的蓝本。目前,国际社会在制止与惩治海盗过程中普遍适用的国际条约是1958年的《公海公约》(HSC,Convention on the High Seas)和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CLOS,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HSC 和 UNCLOS在惩治海盗方面最突出的贡献是以国际成文法形式,定义了国际法意义上的海盗行为及对海盗行为的普遍管辖权。一些国家的国内刑事法律也有关于海盗罪的规定,这些规定有的与HSC和UNCLOS规定相同,有的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其外延要比HSC和UNCLOS更广泛。尽管UNCLOS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但21世纪初以来,索马里和亚丁湾周边水域、南中国海水域海盗的猖獗活动,使国际社会对UNCLOS规定的海盗行为认定标准产生质疑,焦点是UNCLOS将海盗行为限定在出于“私人目的”和“发生在公海或者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地点”,从而将出于政治目的而实施或者在国家主权管辖水域实施的海上非法暴力行为排除在国际法意义上的海盗行为之外。UNCLOS将海盗行为限定在出于“私人目的”的原因在于使UNCLOS能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因为国家基于政治立场和意识形态的差异,对“政治目的”有着不同理解,强调海盗行为的政治目的必然引起对“行为动机”是否正义的探讨,而国际社会在这一问题上几乎不可能取得较为一致的看法。UNCLOS第101条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明确要求海盗行为的实施地点是公海或者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外,这样规定能较好地解决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的普遍管辖权与主权国家的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船旗国管辖权的冲突。另一方面,将海盗行为的动机限定于出于私人目的,且将海盗行为的实施地点限定于公海或者国家主权管辖范围之外,并不等同于否认除UNCLOS规定的海盗行为之外的其他水域非法暴力行为的违法性。事实上,大多数国家的刑事法律都对发生在不同水域的非法暴力行为设定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当然,从打击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维护海洋秩序与安全角度出发,UNCLOS关于海盗行为的规定存在一定瑕疵。因此,一些国际组织通过修改相关国际条约,如国际海事组织(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通过《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2005年议定书,一些国家通过制定区域性国际条约,如东南亚十几个国家签署的《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只的地区合作协定》(ReCAAP,Regional Cooperation Agreement on Combating Piracy and Armed Robbery against Ships in Asia),扩大 了海上非法暴力行为的范围。加强海上执法,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危机应对机制是目前国际社会惩治海盗所采取的主要措施。除UNCLOS规定的各国军舰、军用飞机或者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其他船舶或者飞机在公海上对涉嫌海盗行为的船舶或者飞机可行使紧追权和登临权外,为解决索马里和亚丁湾周边水域海盗猖厥问题,2008年以来,联合国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授权,通过了一系列治理索马里水域海盗问题的决议,其中授权各成员国和区域组织可以应索马里过渡联邦政府(索马里联邦政府)邀请或经其同意,进入索马里领土,按照国际法规则,采取一切必要手段打击海盗是一个新举措。但联合国安理会同时强调这些决议的内容并不形成国际习惯法。此外,IMO和国际海事局(IMB,International Maritime Bureau)等专业性国际组织、国际航运界及美国等国家,结合海上反恐工作,推行管理对象风险分级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同时,通过完善港口和船舶管理制度,加强监管的透明度,强化资料搜集、分析与发布,促进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应用,改善船舶技术装备,加强船员培训及完善危机应对等措施,推行全方位的海盗防范措施。一些船舶公司甚至开始为商船配备武器和武装安保人员,①以便在受到海盗袭击时行使自卫权。虽然IMO和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United States Coast Guard)制定了关于“船舶安保”的计划或者指南,但目前为止还没有相应国际条约或者国内法对船舶公司自行配备武装安保人员及武器的使用条件、程序、强度等进行规范,因此商船武装安保人员使用武器进行自卫可能带来诸多法律问题,商船配备武装安保人员还未成为目前国际航运界的普遍做法。海盗审判是目前制约海盗惩治、影响打击海盗效果的最主要因素。尽管国际习惯法与国际成文法均明确各国对国际法意义上的海盗行为享有普遍管辖权,国际社会对此也没有异议。但由于海盗活动猖獗地区的沿岸国多基于政局动荡、司法能力较弱等原因,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行使管辖权;而拿获海盗的其他国家,考虑到审判成本巨大、判决执行存在实际困难等原因,不愿意或者无法有效行使管辖权,导致大部分被拿获的海盗在被解除武装后被放行,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严重影响了海盗打击效果。虽然有国际法院(ICJ,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国际刑事法院(ICC,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国际海洋法法庭(ITLOS,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 Of the Sea)等国际司法机构以及特设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和国内混合型法庭等国际司法实践存在,但绝大部分国际司法机构的管辖范围、当事方或者运作模式并不适合审理海盗案件。如果通过修改章程的方式,将海盗罪纳入ICC的管辖范围,不但程序复杂,还将耗费较长时间,不能解决目前海盗案件审理中存在的管辖权消极冲突的问题。因此,国际社会应当重点在审判及判决执行方面加强合作,帮助海盗活动猖獗地区的沿岸国切实提高司法能力,在沿岸国国内司法体系中审判海盗是解决海盗案件中存在的“抓而不审”的最理想也是最便宜的模式。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对我国具有巨大的政治、经济与军事利益。亚丁湾和索马里周边水域及南中国海水域的海盗活动,对我国海上航运构成巨大威胁,进而威胁到我国能源安全及对外贸易。因此,我国一方面应当加强同东南亚国家及国际社会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社会打击海盗活动。另一方面,要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增设海盗罪;根据我国海洋执法活动需求,改革我国海上执法机构,加强海上执法力量建设,多策并举打击海盗,维护我国海上安全与海洋利益。
费志杰,邵先军[8](2016)在《晚清军品走私及其屡禁不止之缘由》文中研究表明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国门洞开,清廷腐败无能、内陆沿海民变频起,军品走私猖獗。走私方式主要有夹带和隐藏两种;走私主体既有混迹于中国的各国洋人,也有实力雄厚的各洋行,还有中国本土的各种反清组织、商人、匪徒、官僚等。港澳地区和与之毗邻的广东地区是军品走私的重灾区,上海、天津、东北等地区也是军品走私多发之地。晚清军品走私屡禁不止,根本上缘于低效的缉私体制和列强的长期掣肘。
张昱[9](2015)在《巡逻警察执法工作的相关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制化建设不断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增强,人们已经慢慢地在学习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警察所面临的执法环境也将越来越规范。巡逻警察作为与人们接触最频繁的警种,相较于其他警种应该具备更广泛的法律知识,其处警实务更需要严格的法律规范和依据;同时巡逻警察相较于普通公民更应该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认真审视执法工作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从而有效维护巡逻警察自身与公民的合法权益。本文采用理论探讨与典型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理清当前巡逻警察执法工作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出巡逻警察执法工作中所面临的程序规范与处置效率两难选择、缺乏专业培训,影响执法工作成效,易造成对公民权益的损害和巡逻警察合法权益维护进程缓慢,依法维护执法权难的问题。本文还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巡逻警察执法操作实务规定较先进的美国、同位亚洲国家的日本以及我国的香港为借鉴,对比我国巡逻警察执法工作中的相应方面,从中得到启示。通过归纳、综合分析,吸取国内外先进巡逻勤务制度的精华,提出了注重修法和执法的程序合法性,避免因特定事件而仓促修改的情况发生;进一步细化法律规范,加强警种间协作,提高执法依据的可操作性;加强巡逻警察执法培训,减少工作中的不规范现象,增强执法程序规范性,提高执法工作成效与规范执法监督,促进警务督察、法制部门对巡警执法的监督,健全保障机制,坚持普法宣传的设想。
李仲民[10](2015)在《两岸四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较研究》文中提出黑社会组织犯罪作为集团犯罪的高级形态,具有高度的有组织性、隐蔽性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进而被世界各地深恶痛绝。大陆刑法没有规定黑社会组织犯罪,但规定了类似黑社会组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近些年,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但自身发展迅猛,还多与港澳台黑社会组织合作跨区域犯罪,并利用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差异,区域间刑事合作乏力之现状,逃避打击。在梳理和比较了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之后,对定罪及量刑上的问题和差异进行了比较,考量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在犯罪构成等理论层面上和定罪量刑等实践层面上的异同。为有效地解决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提供理论支持,为司法实践提供技术参考,并为差异化背景下的区际刑事司法合作提出建议。全文共约16万字,除引言外,正文共包括以下六章内容:第一章梳理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变迁,分析比较了影响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的因素。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具有深刻的影响,而黑社会组织犯罪发展状况直接影响着立法变迁,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理论上研究也推动着立法变迁。第二章比较了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模式。两岸四地对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模式上不尽相同,大陆采用的是法典式的立法模式,追求形式理性。台湾地区、澳门地区采用综合式立法模式,在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上分别有关于黑社会犯罪的相关规定,同时又制订单行刑事立法。香港地区采用单行刑事立法和判例相结合的方式,符合香港所属英美法系的特点,并有效地对判例进行援引和使用又可以弥补制定法中的不足。单行刑事立法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已经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但大陆目前既有的立法现状,还没有达到制定单行刑事立法的条件,当前可以采用修正案、司法解释和立法解释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以解决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或司法效率的问题,也可以弥补因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认识不足而带来的司法困惑,待立法条件成熟后再行制定单行的刑事立法。第三章规制范围进行了比较。在规制范围上可以把黑社会组织犯罪分为“组织罪”和“行为罪”。黑社会“组织罪”是专门针对对黑社会组织“主持、组织、领导、指挥、参加”等行为本身的规制,因而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或者具有专属意义的“黑社会组织犯罪”。而黑社会组织的“行为罪”的实质是黑社会组织可以实施其欲实施的任何犯罪,这些犯罪行为事实上是其他人或组织亦可构成的“通用”犯罪,并不专属于黑社会组织,因而黑社会“行为罪”并非典型意义上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在实质上,两岸四地立法上都对黑社会组织的“组织罪”和“行为罪”进行了规定,相关罪名的共性较大,差异甚小,因此,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规制范围具有很大的相同性。第四章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问题比较。梳理了两岸四地不同法域黑社会组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问题的共性和差异。经比较分析,解决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问题,首先应合理地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其次应明晰犯罪客体的内涵,再次应坚持与时俱进的立法。第五章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刑罚裁量之比较。通过对刑罚裁量中的量刑情节的使用适用进行比较,分别考察及论证了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在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中作用的异同。在判处刑罚种类的比较上,重点比较论证了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财产刑判罚和自由刑判罚上的共性和差异,为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刑罚问题提供借鉴。第六章差异化背景下的区际刑事司法合作。首先分析论证了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合作的必然要求,进而查找了两岸四地刑事司法合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最后从完善两岸四地各自的刑事立法,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制度体系以及提升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实践效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
二、英政府遏制枪支犯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英政府遏制枪支犯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提普·提卜与东非奴隶贸易(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意义 |
二、相关学术史的回顾 |
三、论文的创新性 |
四、论文的框架结构 |
第一章 东非历史中的奴隶贸易与奴隶制 |
第一节 东非奴隶贸易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东非奴隶制的宗教文化特性 |
第三节 关于桑给巴尔奴隶制的争论与现实 |
第四节 奴隶贸易、奴隶制评价的观念生成 |
第二章 提普·提卜的商业帝国与奴隶贸易 |
第一节 阿曼移民的长途贸易与商业殖民 |
第二节 东非奴隶贸易的经营方式及影响 |
第三节 非洲酋长对奴隶贸易的本土参与 |
第四节 欧洲开拓者与阿拉伯人的早期合作 |
第五节 贩奴活动与帝国主义瓜分非洲 |
第六节 英德博弈下奴隶贸易的终结与转型 |
第三章 提普·提卜的形象祛魅与人物评价 |
第一节 毁誉参半的时人评价与贩奴争议 |
第二节 时局变化与提普·提卜的形象变迁 |
第三节 形象塑造中的“文明优越”之争 |
第四节 文史场域的记忆竞争与转译策略 |
结语 |
余论 |
附录:译名对照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攻读学位所取得的学术成果 |
(3)林超贤警匪电影演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1章 林超贤警匪电影创作阶段的划分与依据 |
1.1 林超贤警匪电影创作阶段划分 |
1.2 林超贤警匪电影创作阶段划分依据 |
第2章 林超贤警匪电影主题的演变 |
2.1 江湖黑暗的揭露与批判(1997—2004) |
2.1.1 “义”的危机 |
2.1.2 江湖黑帮的没落 |
2.1.3 警察身份的混乱 |
2.2 香港社会问题的呈现(2008—2012) |
2.2.1 问题警察的自我救赎 |
2.2.2 边缘人的困境 |
2.2.3 悲剧里的温情 |
2.3 新时代大国形象的展示(2016—) |
2.3.1 主旋律与商业电影的融合 |
2.3.2 民族情感与大国想象 |
第3章 林超贤警匪电影艺术特征的演变 |
3.1 暴力场面的凸显(1997—2004) |
3.1.1 奇观化风格 |
3.1.2 杂耍蒙太奇的运用 |
3.2 心理刻画的深入(2008—2016) |
3.2.1 光影与空间的艺术化表达 |
3.2.2 意识流元素的融入 |
3.3 真实性的注重(2016—) |
3.3.1 纪实风格的艺术呈现 |
3.3.2 后期制作的真实性追求 |
第4章 林超贤警匪电影创作演变的成因 |
4.1 市场的延伸 |
4.1.1 立足香港本土化的策略 |
4.1.2 CEPA签订后对香港电影创作的影响 |
4.1.3 香港与内地电影合作的深入 |
4.2 文化心理的转变 |
4.2.1 “九七大限”情绪的延续 |
4.2.2 身份认同的困境 |
4.2.3 “再国族化”到“全球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林超贤警匪电影创作年表 |
附录二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获奖成果清单 |
致谢 |
(4)居者有其屋的神话? ——1954-1997年香港公共房屋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节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动态 |
第三节 突破点与难点 |
第一章 政府被动干预社会公共住房时代(1954-1972年) |
第一节 无家可归的低收入者与地产业的繁荣 |
一、无家可归的低收入者与环境恶劣的寮屋区 |
二、香港地产业的繁荣 |
第二节 初创时期公屋政策的实施及其影响 |
一、生活质量依然窘迫的寮屋区居民 |
二、生活环境有所改善的部分中低收入家庭 |
三、相互依存的地产商与政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政府主动干预社会公共住房时代(1972-1987年) |
第一节 矛盾重重的香港社会和地产业的恢复 |
一、六十年代香港社会矛盾十分尖锐 |
二、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近在眼前 |
三、香港人口激增以及家庭结构的变化 |
四、70年代初期香港房地产业再次蓬勃发展 |
第二节 发展时期公屋政策的实施及其影响 |
一、喜忧参半的低收人者 |
二、无可奈何的中产阶层 |
三、互利共赢的地产商与政府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政府积极干预社会住房时代(1987-1997年) |
第一节 香港政治前景明朗以及港英政府机构的调整 |
一、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谈判结束——香港政治前景明朗 |
二、地产业的大升浪潮且发展集中 |
三、港英政府机构的调整 |
第二节 过渡时期公属政策的实施及其影响 |
一、被过分夸大的“富户 |
二、万般无奈的中产阶层 |
三、与民争利的港英政府与地产商 |
本章小结 |
结语 |
第一节 香港的贫穷问题 |
第二节 好楷模还是坏榜样?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晚清传教士群体的鸦片观演变(1807-1911)(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资料来源 |
五、概念界定 |
第一章 暧昧不清:早期来华传教士与鸦片的相遇(1807-1842) |
第一节 传教士的传教热情与现实困境 |
第二节 晚清政府的鸦片政策 |
第三节 传教士与在华鸦片商人 |
第四节 传教士与在华外交官 |
第二章 群而攻之:中期传教士对鸦片的认知与谴责(1842-1862) |
第一节 “甚于砒霜十倍”:鸦片之生理危害 |
第二节 “罪恶之沼”:鸦片与道德问题 |
第三节 “帝国的深渊”:鸦片与社会危机 |
第四节 “福音的绊脚石”:鸦片与传教障碍 |
第五节 “撒旦的咒诅”:传教士对鸦片问题的宗教化构建 |
第三章 身体力行:后期传教士反鸦片活动的开展(1862-1907) |
第一节 传教士对鸦片状况的调查 |
第二节 各地基督教戒烟机构的出现 |
第三节 传教士的反鸦片出版与宣传 |
第四节 全国传教士大会的反鸦片议题及请愿活动 |
第五节 跨身份、跨国籍、跨宗派反鸦片联盟的形成 |
第六节 传教士反鸦片运动的国际合作 |
第四章 修成正果:传教士反鸦片运动的落幕(1907-1911) |
第一节 传教士与官方禁烟运动 |
第二节 清末反鸦片运动的成果 |
第三节 反鸦运动的延伸:传教士的反吗啡活动 |
第四节 各界对传教士反鸦片的回应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与鸦片相关的在华传教士名录 |
附录二 :中国禁烟会面向所有在华传教士的调查表 |
附录三 :晚清计量单位换算表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独狼”式恐怖袭击识别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以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价值与创新点 |
1.2.1 本文研究价值 |
1.2.2 预期创新点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论文结构安排与研究方法 |
1.4.1 结构安排 |
1.4.2 研究方法 |
1.5 概念界定 |
1.5.1 对恐怖主义概念的界定 |
1.5.2 对“独狼”式恐怖主义概念的界定 |
1.5.3 对“识别”概念的界定 |
第二章 预测“独狼”式恐怖袭击面临的困境 |
2.1 “独狼”式恐怖袭击的主要特点 |
2.1.1 组织简单,活动隐蔽 |
2.1.2 目标选择随意 |
2.1.3 手段残忍,影响力大 |
2.2 情报在预测“独狼”式恐怖袭击中的作用 |
2.2.1 识别潜在“独狼”式恐怖分子,转变其价值观 |
2.2.2 发现“独狼”式恐怖袭击早期征候,挫败恐怖活动阴谋 |
2.2.3 研判“独狼”式恐怖袭击方案,提高反恐措施针对性 |
2.3 情报预测“独狼”式恐怖袭击面临的主要困难 |
2.3.1 明确“独狼”式恐怖分子目标难 |
2.3.2 追踪“独狼”式恐怖分子轨迹难 |
2.3.3 确定“独狼”式恐怖分子袭击目标难 |
第三章 “独狼”式恐怖分子识别 |
3.1 “独狼”式恐怖分子识别要素 |
3.1.1 “独狼”式恐怖分子个人属性 |
3.1.2 “独狼”式恐怖分子所处环境 |
3.2 情报搜集与“独狼”式恐怖分子识别 |
3.2.1 顺应形势,制定全方位的情报搜集方针 |
3.2.2 紧跟时代步伐,重视网络搜集 |
3.2.3 密切联系群众,加强社会信息搜集 |
3.3 情报分析与“独狼”式恐怖分子识别 |
3.3.1 坚持全源情报分析 |
3.3.2 坚持动态性分析 |
3.3.3 坚持科学的分析方法 |
第四章 “独狼”式恐怖袭击准备活动的识别 |
4.1 “独狼”式恐怖袭击准备的内容 |
4.1.1 思想准备 |
4.1.2 袭击手段准备 |
4.1.3 环境调研准备 |
4.1.4 施暴工具准备 |
4.2 情报搜集在“独狼”式恐怖袭击准备活动识别中的运用 |
4.2.1 科技发展为展开全方位反恐情报搜集带来机遇 |
4.2.2 网络平台为展开针对性搜集提供契机 |
4.2.3 军地联合为实施深入化搜集填补空白 |
4.3 情报分析在“独狼”式恐怖袭击准备活动识别中的运用 |
4.3.1 情报分析与情报搜集实时互动展开 |
4.3.2 使用大数据技术进行分析研判 |
4.3.3 分析人员定期对嫌疑人进行威胁评估 |
4.4 情报共享在“独狼”式恐怖袭击准备活动识别中的运用 |
4.4.1 加强国内情报共享,识别本土“独狼”式恐怖袭击准备活动 |
4.4.2 重视国际情报合作,遏止跨国“独狼”式恐怖袭击 |
第五章 “独狼”式恐怖袭击目标与方式研判 |
5.1 袭击目标研判 |
5.1.1 根据嫌疑人行为轨迹判断 |
5.1.2 根据所获情报材料评估 |
5.1.3 历史回溯研判 |
5.2 袭击手段研判 |
5.2.1 根据嫌疑人的采购开销进行研判 |
5.2.2 根据嫌疑人自身能力进行研判 |
5.3 袭击时间研判 |
5.3.1 围绕重要时间窗口加强分析研判 |
5.3.2 根据触发事件分析研判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7)国际法视角下的海盗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Abbreviations) |
导言 |
一、海洋对人类的重大意义 |
二、海盗的历史变迁 |
三、研究现状及成果 |
四、本课题的研究内容与意义 |
第一章 海盗罪的犯罪构成 |
第一节 规制海盗的立法发展 |
一、人类社会对海盗认识的演进 |
(一) 早期对海盗的认识及打击 |
(二) 海盗与私掠制度 |
(三) 对海盗认识的转变及原因 |
二、规制海盗行为的国际成文法的发展 |
(一) 国际联盟时期的编纂工作 |
(二) 联合国主导的编纂工作 |
(三) 规制海盗行为的其他国际条约 |
三、规制海盗行为的国内法 |
(一) 国际法的接受 |
(二)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衔接 |
(三) 海盗罪的国内法规定 |
第二节 海盗罪与其他国际犯罪 |
一、国际犯罪与海盗罪 |
(一) 国际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 |
(二) 海盗罪的构成要件 |
(三) 海盗罪与跨国犯罪、涉外犯罪 |
二、海盗罪与海上恐怖主义犯罪 |
(一) 恐怖主义犯罪定义 |
(二) 海上恐怖活动现状 |
(三) 海上恐怖主义犯罪与海盗罪的区别与联系 |
三、海盗罪与危及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罪 |
第三节 关于海盗行为认定的争议问题 |
一、海盗行为的认定 |
(一) 国际法上的认定 |
(二) 域内法上的认定 |
二、关于海盗罪主体及主观方面的争议及评析 |
(一) 自然人的主体地位问题 |
(二) 团体(组织)的主体地位问题 |
(三) 海盗行为目的的争议及评析 |
三、海盗罪客观方面的争议及评析 |
(一) 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盗行为模式的争议 |
(二) 关于海盗行为必须针对另一艘船舶、飞机问题 |
(三) 关于海盗行为发生地点的限定问题 |
第二章 海盗案件的管辖 |
第一节 国家海上管辖权 |
一、国家管辖权与国家海上管辖权 |
(一) 国家管辖权性质 |
(二) 国家管辖权类型 |
(三) 国家管辖权的发展趋势 |
(四) 国家海上管辖权的特点 |
二、国家海上管辖权的历史发展 |
(一) 海洋管辖理论与人类对海洋的控制能力 |
(二) 海洋管辖理论与人类对海洋的认识 |
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海上管辖权评析 |
第二节 不同水域的海上刑事管辖权 |
一、内水、领海与群岛水域的刑事管辖权 |
(一) 内水刑事管辖权 |
(二) 领海刑事管辖权 |
(三) 群岛水域刑事管辖权 |
二、毗连区与专属经济区的刑事管辖权 |
(一) 毗连区刑事管辖权 |
(二) 专属经济区刑事管辖权 |
三、公海刑事管辖权 |
四、船旗国管辖权 |
(一) 船舶登记制度 |
(二) 船旗国管辖的性质 |
(三) 对海盗行为的管辖与船旗国管辖 |
第三节 海盗罪与普遍管辖权 |
一、普遍管辖权的历史发展 |
(一) 普遍管辖权的理论发展 |
(二) 普遍管辖权的立法发展 |
(三) 普遍管辖权的实践发展 |
二、普遍管辖权的特征 |
(一) 普遍管辖权的适用对象 |
(二) 普遍管辖权的适用条件 |
三、普遍管辖权确立的必要性 |
(一) 犯罪呈现全球化特征 |
(二) 国际刑法实现方式存在缺陷 |
(三) 海盗犯罪的独特性 |
四、普遍管辖权与海盗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
(一) 刑事管辖权的积极冲突与消极冲突 |
(二) 普遍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
(三) 海盗案件的普遍管辖权与其他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 |
第三章 海盗的预防与打击 |
第一节 登临权与紧追权的新发展 |
一、登临权的国际法新发展 |
(一)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登临权的规定 |
(二) 其他国际条约中登临权的规定 |
二、紧追权与船旗国专属管辖权 |
三、紧追权的行使条件及争议问题评析 |
(一) 紧追的开始、继续与终止 |
(二) 追逐者限于与国家政府权力有特别联系的船舶和飞机 |
(三) 紧追的理由是外国船舶违反了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
(四) 沿海国当局有充分理由相信外国船舶违反了沿海国的法律规章 |
(五) 在外国船舶视听范围内发出视觉或者听觉停驶信号 |
第二节 国际社会预防与打击海盗新举措 |
一、现代海盗的行为特点 |
(一) 活动范围呈扩大化趋势 |
(二) 装备日趋现代化 |
(三) 行为方式发生根本改变 |
二、专业国际组织预防海盗措施 |
(一) 国际海事组织的预防措施 |
(二) 国际海事局的预防措施 |
(三) 改进与航运安全相关的其他制度 |
三、国际航运业的预防措施 |
(一) 为船舶配备先进的通讯设备及警报系统 |
(二) 拟定并执行船舶安全计划 |
(三) 商船行使武装自卫权及相关法律问题评析 |
四、美国海运立法与打击海盗 |
(一) 美国国会立法 |
(二) 美国政府部门立法 |
第三节 联合国安理会主导下的海军护航行动 |
一、亚丁湾和索马里水域海盗活动特点 |
二、海军护航的必要性与执行模式 |
(一) 派遣海军护航的原因分析 |
(二) 海军护航模式 |
三、海军护航的相关法律问题评析 |
(一) 海军护航的国际法依据 |
(二) 海军护航的法律性质 |
(三) 海军护航中的武力使用问题 |
第四章 海盗案件的审理 |
第一节 海盗案件审判的现实问题 |
一、国际立法有待完善 |
二、审判成本巨大 |
三、判决执行面临实际困难 |
四、沿岸国缺乏审判能力 |
第二节 海盗审判与常设国际司法机构 |
一、国际法院与海盗案件审理 |
二、国际刑事法院审理海盗案件的可行性分析 |
(一) ICC管辖的案件 |
(二) ICC管辖权的特点 |
(三) 将海盗案件纳入ICC管辖范围的可行性分析 |
三、国际海洋法法庭与海盗案件审理 |
(一) ITLOS的管辖权 |
(二) ITLOS的当事方 |
(三) ITLOS对海盗案件行使管辖权的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海盗审判与国际刑事法庭 |
一、特设国际刑事法庭与海盗案件审理 |
二、混合型法庭与海盗案件审理 |
三、在国内司法体系中审判海盗为最理想模式 |
第五章 中国应对海盗威胁的对策 |
第一节 海盗对中国的影响 |
一、海洋对中国具有重大利益 |
(一) 海洋是国土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 海洋具有巨大的经济利益 |
(三) 海洋关系国家安全利益 |
二、中国海洋文化的发展 |
三、中国面临的海盗威胁 |
(一) 海盗活动对我国海上运输构成重大威胁 |
(二) 南中国海海盗活动特点 |
第二节 参与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海盗 |
一、加强国际与区域合作的必要性 |
(一) 合作原则是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
(二) 惩治海盗需要各国加强合作 |
二、我国参与国际合作共同抵御海盗的实践 |
(一) 签署《南海各方行动宣言》 |
(二) 签署《中国与东盟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及其谅解备忘录 |
(三) 签署《打击海盗及武装抢劫船只的地区合作协定》 |
(四) 参与反海盗国际会议 |
三、我国海军在亚丁湾和索马里的护航行动 |
(一) 我国海军参与护航的背景 |
(二) 我国海军护航的法律依据 |
(三) 我国海军护航行动简况 |
第三节 完善国内立法与执法机制 |
一、确立先进的海洋战略 |
二、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增设海盗罪 |
(一) 在我国刑事法律中增设海盗罪的必要性 |
(二) 我国刑事法律中增设海盗罪的具体构想 |
三、增强海上执法力量 |
(一) 各国海上执法机构简介 |
(二) 海军参与海上执法的法律问题 |
(三) 改革我国海上执法机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科研成果 |
(9)巡逻警察执法工作的相关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现状 |
(一) 我国巡逻警察发展背景与组织结构 |
(二) 巡逻警察执法工作方面的文献研究现状 |
二、对巡逻警察执法相关研究的意义 |
(一) 促进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合法化 |
(二) 促进相关法律的完善,增强可操作性 |
(三) 提升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与巡逻警察形象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组织结构 |
第一部分 我国巡逻警察执法现状分析 |
一、巡逻警察执法的含义、特征与法律依据 |
(一) 巡逻警察执法的含义 |
(二) 巡逻警察执法特征 |
(三) 巡逻警察执法中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
二、巡逻警察执法典型案例以及其工作中难点分析 |
(一) 巡逻警察执法中的典型案例分析 |
(二) 当前巡逻警察执法中所面临的难点 |
第二部分 国外警察巡逻执法工作对我国的启示 |
一、美国巡逻警察执法工作对我国的启示 |
(一) 日常执法规范 |
(二) 警械武器管理使用规定细致,程序完备 |
(三) 部门分工明确,严格履职,促进警察权益保护 |
二、日本警察巡逻前的准备和处警时枪支使用对比我国的启示 |
(一) 巡逻前准备细致,增进工作效率 |
(二) 处警时使用枪械的法律规定范围广、可操作性强 |
三、香港警察巡逻的执法规范与服务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
(一) 香港巡逻警察执法规范与服务体系情况 |
(二) 对我国巡警的启示 |
第三部分 完善我国巡逻警察执法工作的对策 |
一、完善相关巡逻勤务工作的法律法规 |
(一) 注重修法的程序合法性,避免因特定事件而仓促修改的情况发生 |
(二) 进一步细化完善法律规范,加强警种间协作,提高执法依据的可操作性 |
二、增强巡逻警察执法工作的规范性 |
(一) 加强巡逻警察执法培训,减少工作中的不规范现象 |
(二) 增强执法程序规范性,提高执法工作成效 |
三、规范执法监督,促进警务督察、法制部门对巡警执法的监督 |
四、健全保障机制,坚持普法宣传 |
(一) 重视警察维权办建设完善,维护警察合法权益 |
(二) 多方式渠道增加警民互信与理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两岸四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目的意义及创新 |
二、研究立场及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四、黑社会组织概念说明 |
第一章 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立法变迁比较 |
第一节 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沿革 |
一、探索性立法阶段 |
二、初步确立阶段 |
三、立法逐步完善阶段 |
四、小结 |
第二节 台湾地区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变迁 |
一、起源于台湾刑法 |
二、特别立法阶段 |
三、专门立法阶段 |
四、关联立法阶段 |
五、小结 |
第三节 香港地区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变迁 |
一、立法萌芽阶段 |
二、正式立法阶段 |
三、特别立法阶段 |
四、关联立法阶段 |
五、小结 |
第四节 澳门地区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变迁 |
一、源于特别立法 |
二、发展于刑法典 |
三、形成于专门立法 |
四、小结 |
第五节 影响立法变迁的因素 |
一、社会发展状况影响着立法变迁 |
二、黑社会组织犯罪发展影响着立法变迁 |
三、理论研究影响立法变迁 |
第二章 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模式比较 |
第一节 立法模式之比较 |
一、大陆采用法典式的立法模式 |
二、台湾、澳门地区采用综合式立法模式 |
三、香港地区采用单行的刑事立法模式 |
四、不同区域立法模式之比较 |
第二节 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模式评议 |
一、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模式的缺陷 |
二、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模式的建议 |
三、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法趋向及路径选择 |
第三章 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立法规制范围比较 |
第一节 立法的规制范围 |
一、大陆立法的规制范围 |
二、台湾地区立法的规制范围 |
三、香港地区立法的规制范围 |
四、澳门地区立法的规制范围 |
第二节 规制范围之共性 |
一、整体上均分为黑社会的“组织罪”与“行为罪” |
二、均对黑社会组织给予帮助、资助、保护等行为进行了规制 |
三、规制范围具有高度的重合性 |
第三节 规制范围之差异 |
一、黑社会组织“行为罪”的范围存有显着差异 |
二、一些极富特色的规定成为显着的规制差异 |
三、对黑社会组织概念的界定也存在不少差异 |
第四章 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问题之比较 |
第一节 定罪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台湾地区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香港地区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澳门地区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五、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定罪主要问题的异同 |
第二节 对大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的主要启示 |
一、合理界定组织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的重中之重 |
二、明晰犯罪客体内涵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的重要方面 |
三、坚持与时俱进立法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定罪的坚实保障 |
第五章 两岸四地黑社会组织犯罪刑罚裁量之比较 |
第一节 量刑情节使用之比较 |
一、刑罚裁量中法定量刑情节使用之比较 |
二、刑罚裁量中酌定量刑情节使用之比较 |
第二节 裁量刑罚种类之比较 |
一、财产刑适用状况之比较 |
二、自由刑裁量中的问题之比较 |
第三节 大陆自由刑裁量偏重问题的建议 |
一、讲究刑罚裁量的科学性,力求两岸四地刑度上的统一 |
二、降低裁量刑度的理念及方法 |
第六章 差异化背景下的区际合作与展望 |
第一节 两岸四地合作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必要性 |
一、黑社会组织犯罪是两岸四地共同面临的犯罪问题 |
二、合作打击是应对跨境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必然要求 |
第二节 两岸四地合作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现实难题 |
一、两岸四地刑事立法的差异 |
二、两岸四地合作打击犯罪的范围有限 |
三、两岸四地区际合作的层次不高 |
第三节 两岸四地合作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具体构想 |
一、完善两岸四地的刑事立法 |
二、建立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制度体系 |
三、提升区际刑事司法合作的实践效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英政府遏制枪支犯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提普·提卜与东非奴隶贸易[D]. 钱一平. 华东师范大学, 2021(12)
- [2]关于我国反恐刑法的反思与完善[J]. 赵远. 公安学研究, 2020(01)
- [3]林超贤警匪电影演变研究[D]. 文韬. 湖南科技大学, 2019(06)
- [4]居者有其屋的神话? ——1954-1997年香港公共房屋政策研究[D]. 许芷晴. 南京大学, 2019(07)
- [5]晚清传教士群体的鸦片观演变(1807-1911)[D]. 卓辉立.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6]“独狼”式恐怖袭击识别问题研究[D]. 郭琳. 国防科技大学, 2018(02)
- [7]国际法视角下的海盗法律规制研究[D]. 陈军武. 厦门大学, 2017(01)
- [8]晚清军品走私及其屡禁不止之缘由[J]. 费志杰,邵先军. 军事历史研究, 2016(04)
- [9]巡逻警察执法工作的相关问题研究[D]. 张昱. 云南大学, 2015(07)
- [10]两岸四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比较研究[D]. 李仲民.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