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WTO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连平,王运金,邓志超[1](2021)在《加入WTO二十年:金融业如何嬗变》文中认为中国加入WTO二十年来,依靠"开放促改革,改革促发展"的指导方针,在中国经济保持长期高速增长的同时,金融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加入WTO对中国金融业而言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中国从一个金融弱势国家逐渐发展成为一个金融大国,并稳步向金融强国迈进。中国金融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加入WTO二十年来,作为中国主要融资方式的间接融资获得了快速发展。中国银行业信贷持续大幅扩张,有效地支持了经济高速增长。
黄琳琳[2](2020)在《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文中指出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以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新型金融服务贸易应运而生,如电子银行、整合支付、移动支付、网络支付、P2P、网络借贷、远程信息处理、网络众筹等。1995年乌拉圭回合,国际社会首次达成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GATS将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并以附件的形式对金融服务贸易进行了规定。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和普及,亟需形成以跨境交付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但近期以来,WTO陷入困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更是难以推进,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则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1中出现,但无论是从规则体系还是具体规则内容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文预探究FTAs中规则的差异所在?以及规则差异背后所映射出的发展趋势?同时总结归纳出规则适用的方式与特点?最终试图从价值层面判断与反思规则设计上与其适用实践中所具备的优势与缺陷,构建出既能够推动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又能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以期为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建议。本文除导论共分为五章:第一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以金融服务要素跨境为核心,包含传统服务提供模式中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以及自然人流动三种模式,其依托网络空间规则,并且以金融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为关键性因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其产生以“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为基础,符合“破坏性创新”构成的三个要素,即“变革”、“替代性潜力”和“结构性影响”,并且从“市场准入”和“业务运行”等方面革新了以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为基础的传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也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从NAFTA中的初级规则演变到USMCA中的高级规则,展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特征:即市场准入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非歧视性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第二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GATS项下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与商业存在下的金融服务贸易适用同样的规则,但对于以产品分类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显然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框架不利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现、跨境金融数据流动成为市场准入争议的焦点、例外规定阻碍自由化措施的实施、DSU不能有效解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争议等。WTO有关争端涉及到跨境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包括跨境交付的含义问题、GATS第1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的联系问题、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问题等。现有的FTAs在破坏性金融创新的理论背景下为应对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而达成的,从NAFTA到USMCA,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分为GATS型、CPTPP型、欧盟型以及其他等四种类型,均对GATS规则体系不足做出了有利的回应,如全面的市场准入义务以及跨境金融数据的自由流动,但在特定方面,基于跨境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也保持了一定的沉默。然而对于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无论是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以及市场准入数量性限制措施的本质,还是从跨境金融信息自由流动的重要性来看,放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概念都不会影响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第三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非歧视性待遇是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后维持国内外平等竞争环境的重要保障,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所具有的合法的安全稳健性、国际义务与国家安全间的平衡性以及跨境金融数据流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原本GATS项下对于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服务原产地的认定问题、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以及事实上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等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新一代的FTAs均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微弱的回应,但并未实质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应更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解决例外条款举证之困难、金融服务同类性判断标准不确定等问题,并构建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第四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以及市场失灵决定了必须存在审慎规制,金融服务贸易分为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前者是以结果为导向,依赖普遍适用的原则,而后者则是指存在具体的监管细则。但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常处于不同的管辖权范围内,其所依赖的审慎例外条款则本身具有原则性监管的性质,因而具有较大程度的灵活性。GATS早期对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存在较大的争议,阿根廷金融服务案是专家组做出的首例审慎例外条款解释的案件,但也存在解释过为宽泛的弊端,FTAs对于GATS审慎例外条款存在的问题从条款名称、关系需求、反滥用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革新,以期更加符合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然而,审慎例外条款本身的原则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适用的标准,并且从GATS近30年的实践以及新的FTAs中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可见,各主权国家对于金融自由化的理念还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无疑会增加达成一致性审慎例外条款的困难。欧盟在金融服务一体化市场上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其相互承认原则也要求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适用需要各主权国家的相互承认予以配合。第五章“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信息技术带来的贸易成本降低使得跨境金融服务业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已经逐渐开始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予以关注。金融服务业开放是WTO服务贸易的重要议题,主要涉及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业务范围和审慎规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涵盖服务贸易除商业存在模式外的三种模式。以CPTPP为代表的新一代区域贸易协定设定了高标准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开放规则对我国构成挑战。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无论在国内法律法规中还是在签订的FTAs中,都展现了较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以及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出于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建议从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我国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完善等层面加以考虑。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以及将金融科技融入到审慎例外条款中。综上所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在FTAs中愈发重要,并且其规则体系也在逐渐完善,但相较于GATS,在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审慎例外等基本规则方面尚存在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以适用新金融服务贸易的出现。为对接并引领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我国可从完善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加快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等层面加以考虑。
钱芳[3](2020)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文中研究指明数字贸易、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迭代发展提出了新的需求。目前,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多边规则发展滞缓,区域规则发展不均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差异大、协调难以及现有规则难以应对诸多新问题的困境。欧盟和北美是世界上最大的金融服务市场,欧盟和北美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自为阵,差异较大。前者是单一市场立法特征下的规则模式,而后者是自由贸易区模式下对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影响较深的规则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近几十年中一直发挥着对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形成和发展的引领作用。近几年,通过不断发展成熟,欧盟和北美区域规则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发挥着重要的牵引力。除欧盟和北美外,南方共同市场和东盟等其他地区也试图在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领域形成区域经验。然而,从目前来看,这些区域尚未形成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与欧盟和北美地区发展相比发展较为缓慢且尚未成熟,故本文主要聚焦于欧盟和北美作为两大最具代表性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本文将研究目标定位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试图从一个全新的视角分析经济联盟和自由贸易区不同类型的区域规则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价值,尤其是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裨益。同时,聚焦于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其发展趋势对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条款及清单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的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标的借鉴价值。本文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相关定义作了界定,同时梳理了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明确界定了本文的研究范围。金融服务是各类贸易和投资必不可少的经济活动,其独特的基础设施特性以及金融行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金融服务的特殊作用和重要价值。随着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呈现自由化的发展趋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以各国国内法为主。内容各异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滋生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碎片化。无规制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金融安全造成了挑战,也为国际金融监管与合作创造了需求,催化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产生。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双边、区域、诸边、多边规则。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面临困境,难以及时满足不断发展的数字贸易和金融科技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需求。基于以上现状,本文将研究范围界定为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出现了多边规则发展滞缓的现状,且多边规则对于涉及国家经济主权以及金融安全的金融服务贸易壁垒常常束手无策。实现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需要通过规则的及时和有效供给解决金融服务贸易出现的新问题和新趋势。进而梳理提出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滞缓下的进路、两大引领模式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间的冲突和发展,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未来趋势究竟朝着什么方向发展。厘清这些问题对于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法治建设具有指引作用。从区域规则对多边规则供给的一般性论证出发,论述区域规则的合法性和必要性以及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然后从理论的角度、历史的角度以及规则冲突与协调的现实视角三个层面分析了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以及与其他规则之间的关系。金融服务贸易的各类区域规则载体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被定义为区域经济一体化、优惠贸易协定以及区域贸易协定三种概念。对区域规则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合法性和必要性的研究,首先需要厘清优惠贸易协定、区域贸易协定与经济一体化之间的关系。本文使用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论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存在基础、载体形式、多边框架下的合法性及区域法律制度供给侧效应等问题。《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经济一体化协议涵盖众多的服务部门。限制经济一体化协定进行歧视性的行业安排。不得提高与外部成员间的综合贸易壁垒,不得牺牲外部成员的准入程度和机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审查经济一体化协定是否符合多边服务贸易体制。世界贸易组织对于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在多边框架内做了清晰的规定并安排了审核机制。萨伊定律的核心思想是以结构的视角论述供给创造需求。国际法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萨伊定律。国际社会对于国际法的需求催生了国际法,国际法的自身发展又创造了国际社会对国际法的制度需求。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形成的区域集团化实际上反映的是国际贸易规则对适应新发展的多边机制重塑的一种迫切需求,也是国际贸易规则在多边供给不足下的一种现实选择。区域规则拥有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合法存在的空间,同时兼具其自身的灵活性。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纪律的区域经济一体化规则对多边规则具有弥补、引领和推进的作用。两大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即欧盟和北美自由贸易区,是全球最大的金融市场。两大区域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代表了全球最具影响力的区域规则模式。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和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对《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是直接影响了《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规则的谈判。站在多边规则滞缓的现实视角,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对于推动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向前发展具有正向的作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多边、诸边、双边规则的有效中间站,起着输送并引领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的关键作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从发展伊始就存在两大派系,即欧盟和北美模式。欧盟和北美都是世界上最大的、最具代表性的金融市场,且各自皆有其金融监管的特色、原则和风格。两大派系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个体系,在沿着各自特色发展的过程中为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贡献了智慧和经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等跨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源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实际上,北美区域向来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试验区”,北美区域引领着各类美国参与的自贸协定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时又将该“试验区”的北美区域规则不断通过双边、跨区域、诸边机制进行规则的输出。区域一体化机制和世界贸易组织均将实现贸易壁垒的实质性削减作为主要目标。回顾世界贸易组织的发展历史,不难发现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对于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演进提供了路径、共识和先验。除对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作用,区域规则还影响了各国国内法关于金融行业开放及监管的规制。此外,多边规则具有强大的融解功能,区域规则与多边规则是动态发展的。欧盟与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虽然特性差异大,前者属于内部市场法下的规则体系,后者属于自由贸易协定下的范式,但是两者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一直发生着诸多的互动和协调,影响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总体来看,回应了区域规则的供给侧效应,即结构调整提升法律制度发展的质量,改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良法善治,解决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痛点。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区域规则的典型代表。受欧盟单一市场立法的影响,其规则架构、基本原则、指令的内国化、争端解决机制等方面具有其独特的国际法供给侧示范价值和学术研究价值。除此之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同样深受国际金融机构的影响,在规则内容与国际金融法的结合方面更为紧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现了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与国际贸易法的结合、硬法与软法的结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立法与司法的结合、规则与配套机制的结合。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生命力和研究价值在于其内部市场立法特征,在于其类似内国法的修订机制的有效运行使其克服法律滞后性尤其是在数字贸易及金融科技等方面,在于其克服国际法的局限性有效推动国际法的内国化,在于其融合区域各国法律、协调区域各国监管协作的能力。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包含各层级的相关法律文件。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法律渊源主要包含:欧盟条约、欧盟条例、诸多的欧盟指令等。其中,最大的特色就是欧盟金融服务指令。欧盟在70年代开始陆续制定了诸多金融服务指令。可以说,数量众多的金融服务指令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法律渊源。同时,也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和特色载体,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最重要的立法工具。金融服务指令的内容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和投资、监管等各领域。欧盟对转化成员国法的程序等施加了具体的规则要求。欧盟金融服务指令在国际法和国内法联结方面提供了区域经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是由其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所决定的。有学者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概括为两个层次四项原则:即第一层次的设立和服务自由原则;第二层次的最低限度协调原则、相互承认原则、母国控制原则。第一层级的原则旨在取消跨境金融服务的法律壁垒;而第二层级的三个原则旨在发挥市场机制,构建金融服务单一市场。基于欧盟单一市场的立法特征,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既涉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又涉及监管合作和协调;而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将主要功能定位为推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本文认为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便利化的基本原则,即设立、人员和服务自由原则,其中包括了欧盟基本法所赋予的人员、资本、服务、商业存在等的自由;第二种是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分为两个层面:第一层是相互承认原则,它是监管原则第二层的基本原则和母原则,第二层是母国控制原则、最低限度协调原则、一次性原则。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规则框架的系统化;保障机制的强势性;数字贸易和信息数据规则的前瞻性;所涉刑事法律的统一性;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性。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主要特征就是其单一市场立法。单一市场立法特征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区别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模式下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差异所在。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呈现出内容齐全、结构严谨的特征,规则框架内部协调、调整有序。近年来,欧盟致力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数字贸易及信息数据转移方面的立法和成员国间的协调机制。欧盟通过制定《市场滥用条例》等具有直接适用法律效力的条例,在欧盟所有国家统一其有关市场滥用等刑事犯罪的法律。金融服务领域刑事法律规则的协调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独有特征。一直以来,欧盟通过贯彻落实其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统一和协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并通过诸多保障机制以及数据一体化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便利化。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基本形成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的法治体系,其中包括法律体系、实施体系、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近年来,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朝着高质量发展的方向运行,更加关注金融服务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关注数字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关注英国退出欧盟后对欧盟规则及其基础设施、金融公司和金融服务的重要影响,如金融机构的“统一护照”问题。对于解决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止步不前问题,欧盟的金融服务法治建设对于重塑新时代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具有重要的路径和经验价值。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点是“开放”,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早已基本完成设立和服务自由化目标,进阶为协调和法治运行阶段。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跃度高于北美区域规则,组织机制保障了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活动。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是另一极具代表性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步较早,是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之外的第二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同时与欧盟规则形成了鲜明的差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曾直接影响并作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相关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历经《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美墨加协定》两代。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融合于多边规则,成熟于区域规则,运用于诸边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与欧盟规则的冲突中相互影响,在诸边谈判中,不断相遇、冲突、协调、整合,逐步形成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共识。可以说,北美区域是美国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要根基和规则前沿。研究北美区域贸易规则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离不开对美国贸易政策以及美国国内贸易政策决策机制层面的研究。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依然深深根植于美国贸易政策之中,尤其是近年来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重燃热情。其中的原因,正是来自于贸易保护政策在历史上对美国经济振兴尤其是工业化及高新技术发展中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的“美好回忆”。在1994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之前,美国的一些贸易协定都涉及金融服务。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起源于双边自贸协定《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成熟于区域自贸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发展于《美墨加贸易协定》。同时,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由于其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特征,不断在美国的双边以及其主导的大型贸易协定中输出。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与世界贸易组织法相类似。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方面,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类似情况”标准,到《美墨加协定》标准的主要核心国民待遇对象的非歧视性原则,后者在“类似情况”的界定方面更加清晰。市场准入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章节没有专列市场准入条款,而是在第1403条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第1404条跨境贸易中加以纪律约束。《美墨加协定》第17.5条专门设定了市场准入条款,原则上规定了数量限制的纪律。透明度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第1411条规定了提前向所有利害方通过官方出版物、其他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公布拟采取的任何普遍适用的措施等具体规定,《美墨加协定》第17.13条规定了相关措施的透明度和行政管理纪律,在利害关系人的程序和实体权利方面比前者更加具体和细致。审慎例外原则方面,《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允许“合理”的审慎目的的措施,《美墨加协定》通过明确列举扩展了“审慎原因”的范围并做了限制性条件,采纳了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第2条国内法规(a)款关于审慎例外的规定。此外,值得关注的是,最新的《美墨加协定》金融服务章节的附件三突显出互惠和对等原则的趋势,呈现北美区域规则向双边规则收缩的现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主要包括: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创新负面清单模式的特色;关注投资者权利的特征;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领域已经形成了除欧盟模式外的另一种最主要的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源自于其自由贸易协定的立法模式。在数据转移、高级管理人员、市场准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等规则方面处处体现了对金融服务贸易开放和自由化的价值取向。《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创新了不符措施清单的立法技术,对于降低金融服务贸易壁垒、提升缔约方的措施管理及透明度水平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价值。关注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是历代北美金融服务规则的特色,符合美国金融服务贸易强国的政策需求。尤其是在《美墨加协定》对申请和审批措施管理的程序性规定的强化后,这一特色更为凸显。此外,东道国和母国的管理权是一个矛盾体,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逐步形成了两者相平衡的特色。《美墨加协定》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改为21世纪高标准的新协定以支持互惠贸易。这一协定还将成为特朗普政府美国贸易协议的模板,影响美国的双边、区域、诸边及多边贸易协定。最新的《美墨加协定》被评价为引领了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进入新的规则标准阶段。尤其是在数据本地化限制、审慎例外的明确性、跨境服务规则的改变、措施管理的透明度,特别是负面清单的制定技术等方面。相比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对数量众多的自由贸易协定的影响更广。欧盟模式有其高标准,但由于经济联盟和政治联盟的起点较高,对于其规则的整体性移植具有土壤适应性的问题。而《美墨加协定》所代表的北美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更具有制度的灵活性。然而,《美墨加协定》中毒丸条款等设置,对域外国家产生了负面影响,与世界贸易组织经济一体化机制纪律中对于不得牺牲外部成员准入程度和机会的原则发生了背离,值得警惕。本文的立足点是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欧盟和北美区域是世界最大金融市场,其规则体系引领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风向标。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引领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重塑。长期以来,这两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各成一体、发展迥异,又能够以差异化模式共存于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之下。同时,也一直在各自的影响范围内掌握规则的话语权,在双边、诸边经贸协定中不断输出其所代表的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这些趋势集中在数据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合作、措施管理透明度、审慎例外明确化、投资者和消费者保护等方面,以及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安全的平衡、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的平衡。欧盟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在中国对外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及其保留措施的谈判,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以及国内自贸试验区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及监管能力的提升等方面都具有启发意义。截止目前,商务部中国自由贸易区服务网公布中国已签署自贸协定17个,涉及国家和地区25个。作为目前中国签订的开放水平最高的自贸协定,《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首次设立了金融服务专章,为中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谈判高标准的自贸协定提供了参考和经验。此外,韩国与美国和欧盟分别都已签订了自贸协定,因此《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对于中国迈进高标准的自贸区网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条款设置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相似。在支付和清算系统、透明度条款、数量限制规则方面标准高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标准。但是跨境金融服务、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新金融服务、自律组织等条款的缺失,使得《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仍低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对于第二代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美墨加协定》标准而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金融服务条款在数据存储和移动、透明度和措施的管理、跨境服务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的差距。区域规则对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具有借鉴价值。对内与香港、澳门单独关税区之间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属于国内不同关税区间的自由贸易协议。一是并未单独专设章节,二是条款规则参照《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范式,总体上看,较为落后和粗糙。此外,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附件与《美墨加协定》等负面清单范式差别较大。对于内地与港澳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展望,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议加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体系化;二是金融服务涉及措施的管理模式上,加强措施清单的制定技术和国际对标;三是借鉴欧盟经验在原有侧重内地对港澳开放的范式下,转变为内地和港澳单一市场的建设。因其系国内不同关税区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一特殊属性,朝着单一市场发展值得期待。对于国内关税区之间的自由贸易协定,欧盟模式对于促进内地与港澳之间的经济一体化以及金融监管的合作和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通过国内自贸试验区对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发展趋势进行压力测试。提升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逐步改善营商环境,形成具有推广作用的金融服务措施管理标准和最佳实践。《美墨加协定》加强了对金融服务措施的管理和透明度的程序以及实体要求,对于利益相关者的程序和实体权利的保护趋势明显,体现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于金融服务市场主体的关注。国内自贸试验区在金融服务相关申请、材料补充、通知、流程管理、反馈机制等方面除了现有阶段的一站式服务这类便利化措施外,还应当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提升措施管理的标准和透明度,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管理最佳实践并积极加以推广。完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一是在形式上应参考《美墨加协定》附件等趋势,以行业及各项不符措施为分类标准。二是在条目上对接国际标准。在制定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时运用国际投资者熟悉的体例和话语体系,主动融入国际规则标准。三是建议单独制定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的负面清单,与国际规则高度对接。欧盟在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中的诸多保障机制在国内自贸试验区的土壤中更具适应性,同样值得借鉴。
李其成[4](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胡加祥,罗骁[5](2005)在《论WTO对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制度性影响及其法律分析》文中研究表明WTO多边贸易体制内的成员不仅在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方面受到WTO各项规则的约束,在其他国内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方面也受到WTO制度的影响。就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而言,WTO将从证券市场自由化和证券市场管理定位两方面施加制度性影响,使得我国证券市场自由化的进程加快,并有助于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完成管理职能的转型。本文在界定WTO制度性影响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WTO对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制度性影响,并就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法律制度提出了若干建议。
李杉[6](2004)在《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法律监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左伟[7](2005)在《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WTO、IMF和世界银行分别代表着当今世界的贸易体系、货币体系和技援体系,而以上三大体系也构成了世界经济秩序的核心。加入WTO不仅为中国提供了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潮流和参与世界经济秩序的契机,而且也成为中国在新世纪市场化和国际化进程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入世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也不仅仅局限于贸易领域,而是渗透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的变化与发展,是以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为切入点,以宏观环境和金融环境的变化为基础,并从货币政策的运行、传导和政策协调等多层面表现出来。 本文以中国加入WTO为背景,系统探讨了货币政策的运行环境、最终目标、中介目标、政策工具、传导中介、传导途径及政策协调等方面的变化与发展趋势,全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以直接涉及金融服务业的《服务贸易总协定》及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达成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协议》为出发点,讨论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金融自由化的区别。在分析WTO框架下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中国金融业影响的基础上,探讨了入世后中国如何利用WTO条款而选择金融开放的策略,以及政府职能与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 第二章探讨了入世后金融环境的变化。金融环境是货币政策运行的基础环境,金融环境的改变必将影响货币政策的制定、运行和效果。本章讨论了入世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以及中国金融体制和金融结构的变化,具体分析金融领域在制度和数量等方面的变化。 第三章分别从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中介目标和政策工具角度,考察了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运行的变化。本章认为,入世后应逐步实施币值稳定和金融稳定的货币政策最终目标,以通货膨胀目标制为核心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体系,以及为公开市场业务为核心的货币政策工具体系。 第四章分析了入世后的中国货币政策传导中介即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情况,在考察入世后银行、货币市场、资本市场以及两个市场连通状况的基础上,进而分析传导中介的变化对中国货币政策的影响。
黄晓燕[8](2003)在《WTO与中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旨在促进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以实现金融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优化配置,提高金融市场效率,其实质是金融服务贸易的多边法律框架,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提供了具有约束力的根本原则、规则和制度。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在保障金融自由化正确的发展方向的同时容易成为金融自由化的障碍。因此,WTO倡导的金融自由化要求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变革。在WTO及其倡导的金融自由化背景下,各国基于提高其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防范证券市场风险的双重目的,纷纷对本国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变革。中国证券市场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是在政府的培育下产生和发展的,这使得中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带有严重的计划经济的烙印:行政干预过多,监管力量单一,法律体系不完善,监管目标不明确,缺乏科学性,国内的这种金融抑制状态必然导致对外的封闭。中国已经成为WTO的正式成员,按照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与中国入世的议定书,外国金融机构将会逐步进入中国证券市场,中国的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主体也将走向国际市场,这意味着中国证券市场最终将实现全面开放,融入世界市场中。这就要求我国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进行相应的变革与完善,以适应证券市场的发展。本文在分析WTO对各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一般性影响与各国具体实践的基础上,提出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协调化,并提出了具体的变革措施。
刘和平[9](2002)在《中外合营基金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目次一、设立中外合营基金的必要性二、中外合营基金立法必要性三、中外合营基金模式四、中外合营基金的监管五、中外合营基金争议之解决六、结语中外合营基金(Sino-foreign joint venture)是指具有外国法律人格的当事人与境内合格的当事人共同出资设立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通过契约共同参与基金品种开发、发行、销售、赎回、经营管理等基金运作活动的中外合营活动,包括中外合资基金、中外合作基金、国际基金合作开发合同等形式。前两者主要是通过在境内
庞魁霞[10](2002)在《WTO与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 ——基于行政法角度之分析》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WTO规则对我国证券监管的要求和影响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从行政法的角度对证券监管者的法律地位、职权设定及其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和由此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分析和阐述。意图通过分析和阐述,对健全与我国证券监管者相关的法律制度,促使证券监管者依法行政,从而保证证券市场的规范与发展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 WTO与证券监管机构的地位和职权 主要探讨在WTO和行政法对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下,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在法律地位、职权设定等方面尚存在着的一些缺陷,并据此提出完善意见。 在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方面:首先,证券机构监管的权威性是入世后加强对证券市场监管的客观需要。目前行使证券监管职权的是中国证监会,但《证券法》未明确规定这一点,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又将中国证监会定位为事业单位,这引起一些法律学者的质疑,损害了证券监管机构的权威性。笔者认为这一点可以通过在《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改变中国证监会的事业单位性质,将其和中国人民银行一样作为国务院的部委来加以完善。其次,WTO规则和确保管制机构的客观公正性都对证券监管机构的中立性提出了要求,但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证券监管机构和其监管对象的利益相关性使其难以保持中立,笔者以为须通过完成证券市场功能定位的转变、政府职能的转变及彻底解决国有企业产权问题才能保障其地位的中立性。 在设定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职权方面:笔者以为应遵循必要性、有效性、合理性和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标准,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职权存在着行政审批权过多缺乏必要性、调查权不足缺乏有效性、处罚权的设计缺乏合理性和职权与责任不相统一的问题。 第二部分 WTO与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立法行为 主要从证券监管行政立法的主体、观念、公开、内容这四个方面进行讨论。首先,在立法主体方面,证券监管行政立法主体的非中立性与GATS的公正原则不符;其次,在立法观念方面,为满足WTO对行政立法的内在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在行政立法中应当树立立法公开、服务行政、追求效益和公平、公正的立法观念;第三,在立法公丌方面,为遵守WTO中透明度原则,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立法不仅要立法结果公开化,还要立法过程公开化;第四,在立法内容上,入世后证券业的对外丌放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加紧制定和修改与WTO的要求不符的相关规定,如对外国服务提供者和外资企业上市的规定,并且注意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为了充分享受世贸规则所赋予的权利,还应注意对WTO中的例外规定和保障措施等的最大利用。 第三部分WTO与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 主要从执法的指导思想、执法机制、执法手段三个方面加以讨论,并对执法行为中与WT0关系较为密切的行政许可行为作了专项研究。第…,在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指导思想上,WT0规则和市场机制的完善都要求证券监管机构要把保护投资者权益真旷作为自己的指导思想j之一;第二,在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机制上,应当重视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由集中型逐步向集中与自律柏结合的中f“J型过波,以减轻监管机构的负担并适应征券市场化、国际化的要求;第三,住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方面,要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传统的管理手段,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适当地运用行政手段并且重视运用经济手段;从另一个角度UI:,婴注意刚性手段和柔性手段的并用。由于往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中,受WT0规则影响最大的是行政许可行为,所以笔者将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诈:可行为单独作为一部分进行了比较详细的介绍,对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许例‘和最惠囡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和透明度原则的关系作了分析。 第四部分WTO与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司法行为 由于篇幅所限,笔者仅对与WT()关系密切的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复议行为进行了分析,主要从复议机构的设置、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标准、行政复议的法律依据四个方面加以研究,旨在指出证券监管机构之行政复议行为的不足,进…步还期望通过这一例证分析,对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有所裨益。 笔者为强调划‘证券鼢管机构的行政复议行为进行讨沦的必要性,先论征了从现实的角度:“发,通过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米满足WTO的要求也是一个一卜分重婴的方面;然后对我国证券}逝管行为进行行政复议的机构设置作了分析,认为其自身复议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和公众的信任。第二,在复议范围上,行政复议中刈‘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还存在着局限性,不能满足WTO的要求;第三,在复议审查的标准方面,行政复议中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虽然表面上和wT0的规定可以吻合,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不小的差距。第四,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时,不但要依掘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要对WT0的规定有所考虑,尽管可以适刚,但最好的办法应当是间接适用,并且在具体案件中要?
二、加入WTO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WTO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加入WTO二十年:金融业如何嬗变(论文提纲范文)
中国金融业实现了跨越式发展 |
中国金融业双向开放持续深化 |
● 银行业“脱胎换骨”,以制度改革推动行业发展 |
● 证券业“风云际会”,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基本建成 |
● 信托业“涅盘重生”,由“重规模”转向“重质量” |
● 保险业“柳暗花明”,资金入市助力经济发展 |
三大经验,指引金融业未来发展 |
● 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宗旨,金融业发展动力源于实体经济,未来金融业发展必将以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 |
● 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促创新,坚持引资引制引智并重,持续推进更高水平的金融双向开放,助力中国内外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
● 以改革促发展,以创新求突破,金融业需要继续深化金融体制与机制改革,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
● 以不发生系统性风险为底线,金融业防范化解风险能力整体提升,未来仍需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作为金融工作的根本性任务 |
(2)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 |
一、“金融服务”的概念与种类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含义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壁垒 |
第二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 |
二、破坏性金融创新对传统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的革新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与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的融合 |
第三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特征归纳 |
一、市场准入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 |
二、非歧视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 |
三、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 |
第二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内涵 |
一、市场准入规则的含义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演变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供给不足 |
二、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的含义问题 |
三、GATS第16条的解释问题 |
四、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的回应 |
一、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 |
二、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无效性 |
一、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限制性措施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关系不大 |
三、跨境金融信息流动自由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 |
四、新金融服务条款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第三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的特殊性 |
一、非歧视性待遇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性待遇的特殊性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 |
二、跨境金融服务原产地的确认问题 |
三、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 |
四、监管环境能否成为歧视性待遇的抗辩理由问题 |
五、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问题的回应 |
一、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关系问题的回应 |
二、对服务贸易原产地问题的回应 |
三、对于“同类性”问题的回应 |
四、对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回应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应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 |
一、非歧视待遇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必要性 |
二、现有的非歧视待遇条款并没有满足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要求 |
三、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 |
第四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 |
第一节 审慎例外条款的性质界定 |
一、金融服务贸易的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 |
二、审慎例外条款归属于原则性监管 |
第二节 GATS下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模糊性 |
一、GATS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 |
二、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争议 |
三、阿根廷金融服务案对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解释 |
第三节 FTAs对 GATS审慎例外规则的改变 |
一、含有审慎例外条款的FTAs |
二、FTAs对 GATS审慎例外实体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需要相互承认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相互承认的必要性 |
二、GATS及 FTAs中相互承认的实践 |
三、欧盟相互承认原则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可借鉴性 |
第五章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 |
一、国内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FTAs中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 |
二、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 |
三、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 |
第三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 |
二、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 |
三、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 |
第四节 完善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 |
二、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三、将金融科技融入审慎例外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相关概念与理论的梳理 |
一、金融服务的相关定义与功能定位 |
二、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的特征与评估 |
三、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与风险 |
第二节 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问题 |
一、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发展进程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架构 |
三、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四、对本文研究范围的界定与阐释 |
第二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供给侧效应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对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纪律约束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三种机制的厘清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纪律的文本表述 |
第二节 区域规则的需求与供给 |
一、萨伊定律对区域规则的借鉴与启示 |
二、区域规则需求的回应和供给的裨益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溯源与流变 |
四、区域经济一体化机制的功能与局限 |
第三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考量 |
一、优化与升级其他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二、因应贸易壁垒与规则碎片化的问题 |
三、放大区域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效应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与其他规则的互动 |
一、多边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区域规则的融解 |
二、欧盟与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冲突协调 |
第三章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特征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法律渊源 |
三、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运行发展 |
第二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设立和提供服务自由原则 |
二、相互承认原则 |
三、母国控制原则 |
四、最低限度协调原则 |
五、一次性原则 |
第三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规则框架的系统化 |
二、保障机制的强势性 |
三、数据规则的前瞻性 |
四、刑事法律的统一性 |
五、跨境规则的便利性 |
第四节 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聚焦于消费者与投资者保护的趋势 |
二、数字贸易与信息数据一体化的趋势 |
三、国际金融机构软法标准的引入趋势 |
四、英国脱欧后的影响及欧盟规则评述 |
第四章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第一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政策背景 |
二、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脉络梳理 |
三、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架构体例 |
第二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基本原则 |
一、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
二、市场准入原则 |
三、透明度原则 |
四、审慎例外原则 |
第三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显着特性 |
一、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立法模式 |
二、负面清单创新模式的立法技术特色 |
三、对金融服务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倾向 |
四、东道国和母国管理权相平衡的导向 |
第四节 北美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新发展及评述 |
一、保险规则的政策差异趋势 |
二、审慎监管及透明度的发展 |
三、数字贸易规则的变化趋势 |
第五章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总体趋势的评述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溢出趋势 |
二、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价值多元趋势 |
三、审慎例外和国际软法标准的融合化 |
四、国际法义务和国内法措施有效联结 |
五、普遍关注投资者与消费者权利保护 |
第二节 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建议 |
一、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评析 |
二、对外自贸协定金融服务贸易谈判的关注焦点 |
第三节 内地与港澳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升级 |
一、CEPA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与发展 |
二、欧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对CEPA的借鉴 |
第四节 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对标 |
一、区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新标准的压力测试 |
二、国内自贸试验区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WTO对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制度性影响及其法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WTO的制度性影响及中国对证券市场开放的承诺 |
(一) WTO的制度性影响之界定 |
(二) 中国对证券市场开放的承诺 |
三、制度性影响之一 —— 证券市场自由化及其法律分析 |
(一) 中国证券市场自由化的趋势 |
(二) WTO框架下中国证券市场自由化法律分析 |
四、制度性影响之二 —— 证券市场管理定位及法律分析 |
(一) 中国目前的管理定位及其法律分析 |
(二) WTO框架下证券市场管理定位及法律分析 |
五、结论 |
(6)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法律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绪论 |
第一章 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背景--金融全球化 |
第一节 经济全球化与金融全球化 |
一、 经济全球化 |
二、 经济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 |
第二节 金融全球化的法律特征 |
一、 各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趋同化 |
二、 国内金融管制法律的放松 |
三、 资本与金融机构跨国移动限制法律的放松 |
四、 金融运行规则全球化 |
第三节 金融全球化趋势下的证券市场 |
一、 当前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 |
二、 证券市场国际化趋势的特征 |
三、 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影响 |
第二章 当前国际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特点及趋势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若干基本问题 |
一、 证券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二、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原则 |
第二节 当前国际证券监管立法概述 |
一、 证券监管法律的历史发展 |
二、 当前国际证券监管立法概述 |
第三节 当前国际证券监管立法的特点与趋势 |
第四节 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法律成因和对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启示 |
一、 亚洲金融危机的法律成因 |
二、 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推进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启示 |
第三章 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与我国证券监管立法架构 |
第一节 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研究 |
一、 WTO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产生 |
二、 WTO关于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我国证券市场的对外开放 |
一、 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战略选择 |
二、 两个概念的区分--证券市场开放与证券业开放 |
三、 证券市场开放与证券业开放的不同后果 |
四、 加入WTO与我国证券市场开放的关系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架构 |
一、 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架构 |
二、 证券市场对外开放对监管法律制度的新要求 |
三、 我国目前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问题 |
四、 我国证券监管法律与WTO要求的接轨 |
第四章 证券业务对外开放的法律监管 |
第一节 ?关于证券业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 |
一、 我国的入世承诺 |
二、 《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 |
三、 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意义和影响 |
四、 关于证券业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 |
五、 有关法律问题的分析 |
第二节 对证券公司的法律监管 |
一、 对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的法律防范 |
二、 对证券公司经营风险的法律防范和监管 |
第五章 证券市场投资对外开放的法律监管 |
第一节 我国证券市场投资的对外开放 |
一、 引进境外投资者的必要性 |
二、 中国证券投资开放策略 |
第二节 关于QFII的探讨 |
一、 QFII政策的涵义 |
二、 QFII制度各国经验比较借鉴 |
三、 中国证券市场引进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原则 |
四、 我国QFII政策的模式及其特点 |
五、 我国QFII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加强法律监管 |
第三节 B股的问题 |
一、 我国B股市场的发展历史和作用 |
二、 B股市场面临的新问题与新挑战 |
三、 解决B股市场问题的思路 |
第四节 其他金融工具 |
一、 GFII |
二、 QDII |
第六章 证券市场融资对外开放的法律监管 |
第一节 外资直接上市及其监管 |
第二节 对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律监管 |
一、 外资并购的利弊分析 |
二、 美国对外资并购的有关法律制度 |
三、 我国外资并购的具体情况 |
四、 现行有关外资并购的法规的不足之处 |
五、 外资并购法律制度完善 |
第七章 证券监管的国际合作 |
第一节 证券法律冲突和证券法的域外适用 |
一、 证券法律冲突 |
二、 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所依据的原则 |
三、 证券冲突规范的法律适用 |
四、 我国证券法的域外适用和有关的冲突规范 |
第二节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 |
一、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
二、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目标和原则 |
三、 证券监管国际合作的途径 |
四、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国际化 |
第八章 我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现状的总结和展望 |
第九章 结论--适应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建立有效的市场化监管体系 |
参考文献 |
(7)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与中国金融业 |
1.1 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多边规则 |
1.1.1 相关概念的讨论 |
1.1.2 关于金融服务贸易多边规则的理解与讨论 |
1.2 中国金融服务的开放进程和开放策略 |
1.2.1 中国金融服务的开放进程 |
1.2.2 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效应分析 |
1.2.3 入世后中国金融服务开放的政策建议 |
1.3 政府职能与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 |
1.3.1 入世后政府面临的挑战 |
1.3.2 入世后政府目标模式选择:服务型政府和有限政府 |
1.3.3 宏观调控方式的转变 |
1.4 小结 |
1.5 附录1:关于 WTO的背景介绍 |
1.6 附录2:中国金融服务的入世承诺 |
1.7 附表1:金融服务的范围 |
2 入世后的金融环境 |
2.1 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
2.2 入世后的金融体制 |
2.2.1 入世后的金融经营体制 |
2.2.2 入世后的金融监管体制 |
2.3 入世后的金融结构 |
2.3.1 金融资产结构 |
2.3.2 融资结构 |
2.3.3 金融产业结构和组织结构 |
2.4 小结——入世后中国金融改革的紧迫性 |
3 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的运行 |
3.1 入世后货币政策的最终目标 |
3.1.1 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理论解释 |
3.1.2 最终目标的主流变化趋势 |
3.1.3 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最终目标的重新界定 |
3.1.4 小结——双目标制的重新界定:币值稳定与金融稳定 |
3.2 入世后的货币政策中介目标 |
3.2.1 入世后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的有效性分析 |
3.2.2 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中介目标的重新界定 |
3.2.3 小结——逐步建立以通货膨胀目标为核心、功能分离的中介目标体系 |
3.3 入世后的货币政策工具 |
3.3.1 入世对货币政策工具的影响分析 |
3.3.2 公开市场业务是入世后的核心政策工具 |
3.3.3 入世后存款准备金制度调控功能的弱化 |
3.3.4 入世后再贷款的功能已发生变化 |
3.3.5 入世后重新定位再贴现政策的功能 |
3.3.6 入世后货币政策工具的协调机制 |
3.3.7 小结——发挥政策工具的信号作用 |
3.4 附表2:货币供应量作为中介目标实证检验的统计结果 |
4 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的传导中介 |
4.1 入世后的外资银行 |
4.1.1 入世后银行体系变化的基本态势 |
4.1.2 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金融业的影响 |
4.1.3 入世后外资银行的特点分析 |
4.1.4 外资银行进入对货币政策的影响 |
4.1.5 小结 |
4.2 入世后的货币市场 |
4.2.1 入世对中国货币市场的影响 |
4.2.2 入世后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
4.2.3 入世后的票据市场 |
4.2.4 小结 |
4.3 入世后的证券市场 |
4.3.1 相关概念的讨论 |
4.3.2 入世后证券市场开放的风险与条件 |
4.3.3 入世后证券市场开放的策略选择 |
4.3.4 小结 |
4.4 入世后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通 |
4.4.1 发达经济体的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联通机制 |
4.4.2 我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联通机制分析 |
4.4.3 入世后的改革措施 |
4.4.4 小结 |
5 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的传导途径 |
5.1 入世对中国货币政策传导的影响 |
5.1.1 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复杂化 |
5.1.2 货币政策传导途径的扩展 |
5.1.3 信贷传导途径的作用下降 |
5.1.4 利率途径将成为主渠道 |
5.2 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利率途径 |
5.2.1 理论说明 |
5.2.2 入世后影响利率传导效率的因素分析 |
5.2.3 入世后疏通利率传导的两点建议 |
5.2.4 小结 |
5.3 信贷渠道 |
5.3.1 理论说明 |
5.3.2 我国信贷途径分析 |
5.3.3 入世后的信贷途径分析 |
5.3.4 小结——正确对待信贷途径的作用变化 |
5.4 汇率途径 |
5.4.1 理论说明 |
5.4.2 入世后汇率传导的重要性 |
5.4.3 汇率稳定与货币供应的矛盾 |
5.4.4 入世后改进汇率传导的思路 |
5.4.5 小结 |
5.5 非货币性资产价格途径 |
5.5.1 理论说明 |
5.5.2 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传导的特殊机理 |
5.5.3 我国非货币资产价格传导的效率 |
5.5.4 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价格途径的实证检验 |
5.5.5 小结——新的课题 |
5.6 附表3: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展 |
5.7 附表4:1996-2002年中国名义利率水平的调整 |
5.8 附表5:我国非货币性资产价格途径的实证检验的统计结果 |
6 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的协调 |
6.1 理论介评及政策含义 |
6.1.1 关于内外均衡矛盾经典论述的实证讨论 |
6.1.2 M-F模型的适用性及改进 |
6.1.3 启示与借鉴 |
6.1.4 小结 |
6.2 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 |
6.2.1 入世后两大政策的变化分析 |
6.2.2 入世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配合目标模式的转变 |
6.2.3 入世后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配合思路 |
6.2.4 小结 |
6.3 入世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的协调 |
6.3.1 入世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协调的影响 |
6.3.2 “职能分离”的有效性讨论与改进方向 |
6.3.3 入世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
6.3.4 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WTO与中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正文 |
1 WTO与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
1.1 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法律框架的内容及原则 |
1.2 WTO与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关系 |
1.2.1 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的法律价值取向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影响 |
1.2.2 证券监管法律制度与WTO倡导的金融自由化的互动关系 |
1.2.3 WTO有关金融服务贸易协议中相关规定对国内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影响 |
2 西方发达国家在WTO倡导的金融自由化背景下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
2.1 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监管法律制度概况 |
2.1.1 美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
2.1.2 英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
2.1.3 德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 |
2.2 各国在WTO倡导的金融自由化背景下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
2.2.1 各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互相借鉴与融合 |
2.2.2 各国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变革 |
2.2.3 各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国际化 |
3 WTO与中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3.1 中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不足 |
3.2 WTO与中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
3.2.1 完善中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指导原则 |
3.2.2 完善中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WTO与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 ——基于行政法角度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第一部分 WTO与证券监管机构 |
一、 WTO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地位 |
二、 WTO与证券监管机构的职权设定 |
第二部分 WTO与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立法 |
一、 证券监管行政立法主体的非中立性与GATS的公正原则 |
二、 证券监管行政立法观念的转变与WTO的内在要求 |
三、 证券监管行政立法程序的公开与WTO的透明度原则 |
四、 证券监管行政立法内容的完善与证券业的对外开放 |
第三部分 WTO与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 |
一、 WTO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指导思想 |
二、 WTO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机制 |
三、 WTO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执法手段 |
四、 WTO与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许可行为 |
第四部分 WTO与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司法行为 |
一、 证券监管行为的复议机构的设置与WTO规则的要求 |
二、 证券监管行为的行政复议的范围与WTO规则的要求 |
三、 证券监管行为的行政复议的依据与WTO规则的效力 |
四、 证券监管行为的行政复议的标准与WTO规则的要求 |
第五部分 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责任 |
一、 WTO和行政法治对政府的要求 |
二、 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 |
三、 存在的缺陷 |
四、 分析与建议 |
小结 |
主要参考书目 |
主要参考论文 |
后记 |
四、加入WTO与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加入WTO二十年:金融业如何嬗变[J]. 连平,王运金,邓志超. 金融博览(财富), 2021(11)
- [2]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D]. 黄琳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金融服务贸易的区域规则研究 ——以欧盟和北美为例[D]. 钱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5]论WTO对中国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制度性影响及其法律分析[J]. 胡加祥,罗骁.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5(06)
- [6]证券市场对外开放法律监管研究[D]. 李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4(01)
- [7]入世后中国货币政策研究[D]. 左伟. 东北财经大学, 2005(05)
- [8]WTO与中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D]. 黄晓燕. 山西大学, 2003(01)
- [9]中外合营基金法律问题研究[J]. 刘和平. 国际经济法论丛, 2002(02)
- [10]WTO与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改革 ——基于行政法角度之分析[D]. 庞魁霞. 中国政法大学, 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