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温州首次拍卖采矿权(论文文献综述)
邢伟[1](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王中庆[2](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利益是社会历史变迁的内在动因,而利益分配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矿产资源以其蕴含的巨大利益有力地支撑着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但一段时期内,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领域所出现的两极分化、严重不公现象引发广泛而强烈的关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仍存在诸多理论困境,矿产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需提升。本研究以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为研究对象,围绕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理论与经验,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存在问题与成因分析,完善新时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应坚持的原则与举措等三部分进行框架建构。从矿产资源相关概念与界定、理论与经验切入,梳理古今中外不同时期与制度下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和观点,探讨改革开放前后及“深改”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状况、经验和问题,剖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内在成因,思考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所应坚持的原则,探索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辩证评析诸多学术观点,以期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研究进路提供智慧启迪。导论部分主要说明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的背景与意义,梳理国内外最新的研究现状,确定基本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考量研究中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一章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概述。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释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专业术语的内涵,归纳马克思主义及中国化发展的思想理论,梳理中国古代及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实践经验,确定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章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在确定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范畴内,对改革开放前后及“深改”以来三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总体情况、基本经验和主要问题进行研究,系统探讨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整体发展路径,确定研究的目标和对象。第三章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从理论认识和实践偏差两个维度,剖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在各阶段存在问题的内在机理和形成原因,以基本原理与具体规范相结合、主观思维与客观现实相联系,找到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困境的根源,确定研究的重点和界线。第四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从党的领导、国有化、人民共享和社会共建等四个方面,思考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所应坚持的原则,确定研究的规范和依据。第五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探索并完善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理论,通过全面深化矿产资源体制改革路径,以权益金制度、税费体系、法治化和生态文明制度体制建设等举措,有效提升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现代化治理水平,以期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纵深发展。
姜逸[3](2015)在《采矿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采矿业是人类社会最古老的产业之一,被联合国标准产业分类法(ISIC)认定为第二大产业,仅次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矿产资源是人类社会存在发展的物质基础,《中国矿产资源政策》白皮书指出“中国92%以上的一次能源、80%的工业原材料、70%以上的农业生产资料来自于矿产资源”。所以,利用好、保护好矿产资源是各国政府的重要职责。我国采矿权既体现政府对采矿业的管理权,又是市场主体经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资格,既有公权属性又有私权属性,既是行政管理权也是私人财产权。这种采矿权制度,不利于我国采矿业的长远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我国矿产资源的科学有序利用,可以说采矿权制度存在的缺陷是我国采矿业很多问题的源头,亟需大刀阔斧的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本文运用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分三部分论述采矿权存在的问题、对采矿权存在问题的法理分析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第一部分,本文分析了我国采矿权存在三个主要问题:首先,采矿权的法律属性存在争议。虽然立法者将采矿权归为用益物权,但是采矿权明显具有不符合用益物权特征的属性,学界对此争论不休。其次,矿产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而不能市场配置、自由流转,盖因其被捆绑于采矿权之上。采矿权依托于采矿许可证,具有行政许可的属性,不可能完全市场化。因此,矿产资源也不能完全实现市场配置和自由流转。第三,国家丧失对于矿产资源的民事收益。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收益应当区分行政性收益和民事收益,在现有采矿权税费制度下,国家实质上丧失其对于矿产资源的民事收益。第二部分,本文分析了我国采矿权存在如上问题的原因。首先,采矿权本身兼具公权与私权两种属性,是一种复合型权利,这是采矿权属性难以明确且不可能完全实现市场化的根源。其次,机械适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没有充分认识矿产资源的独特自然禀赋,被“使用”后即灭失。再次,没有认识到国家对于矿产资源既有行政性收益又有民事收益。对此认识不足,造成国家已经籍采矿权税费获得民事收益的假象。最后,我国矿产资源领域的立法工作存在缺陷,不仅滞后于客观实际而且位阶矛盾颇多,部门主导立法的现实也使得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重管理、轻服务,阻碍矿业权市场化的实现。第三部分,本文大胆提出采矿权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建立采矿权、矿产权两权并存制度,即剥离采矿权的财产权属性,并设立矿产权。国家通过出让矿产权实现对矿产资源的民事收益权,并使矿产资源得以市场配置、自由流转;通过采矿权继续调控、监管矿业,兼顾公平和秩序。本文在第三部分论述了矿产权、采矿权并存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比了二权的区别和联系,并做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
梁存宁[4](2014)在《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规制研究 ——以重大措施类决策为例》文中提出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危机日益引起重视,合法性危机主要表现在决策缺乏形式合法性,决策过程神秘、封闭,缺乏公开、参与,决策结果缺乏理性、决策结果不能真正地代表公众利益,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缺失严重影响法治政府的建设、社会秩序的稳定、健康公民社会的形成。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规制在于通过实体性及程序性的规制提升决策的合法性,进而提升实质意义上的正当性,减少决策过程中裁量权行使的恣意,同时,保障决策形塑未来公共秩序的积极功能。与实践中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广泛关注不同,行政法学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研究相对不足,对重大行政决策与传统行政行为的理论关系及其法律性质缺乏了解。以行政学科对行政决策的界定为基础,结合规范和实践层面上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描述来分析,可以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呈现了“动态过程”和“外在结果”的结构,本质上表现为利益衡量的政治化过程。重大行政决策法律性质模糊不清,通过对《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实施后的决策事项的具体考察,重大行政决策并不能直接等同于传统行政法学上的行政行为。传统行政行为理论也并不足以对实践中多样性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理论解释。为了更好的认识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性质,需要将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两分法”、“行政过程论”、“行政法律关系论”三个方法论结合起来,从综合的视角丰富对重大行政决策法律性质的认识。将研究对象聚焦在重大措施类决策上,对实践中典型的重大措施类决策事例的具体描述和分析揭示了存在的问题,诸如过程性信息公开的缺失、决策程序的封闭、决策形式合法性缺失、决策方案理性不足、决策监督和责任机制的缺失等等。之所以产生上述问题,原因在于决策机关特殊的利益、盲目的管制自信、政治思维主导决策过程、决策裁量缺乏实体控制标准、体制上的监督障碍等等。为此,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规制的目标则在于解决以上问题,实现合法化,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的正当性。而正当性则包含了若干不可或缺的价值品质。首先,要实现最低限度上决策的形式主义法治;其次,通过议程设置的法律规制将重大行政决策的权力事项限定在合理的范围,在此基础上,保障决策机关尽可能选择实现决策目标的最好方案,实现重大行政决策的积极功能。归根结底,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规制旨在实现决策的正当化,正当化则最终可以归结为可接受性,即社会公众对决策过程和结果衷心的认可和接收,可接受性也不仅仅限于社会公众,还包括行政系统内部的可接受性。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规制的难点在于对裁量权的规制,重大行政决策“手段目的”式法规范构造与传统“要件效果”式法规范构造的不同决定了重大行政决策所包含的裁量性质不同于传统行政裁量的性质,且决策裁量权具有同传统行政裁量不同的规制思路。裁量权行使正义与否与决策理性程度的高低紧密相关,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民主正当性的缺失、裁量目标的模糊、系统性偏见以及传统裁量基准的不适用性均说明了重大行政决策裁量接受规制的必要性。对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裁量权规制总体上可从程序性规制和实体性规制两个层面展开,程序性裁量规制从重大行政决策议程设置的角度进行,实体性裁量规制则从重大行政决策目标设置以及决策方案选择两个方面来进行。重大行政决策的议程设置、目标设定、决策手段选择三个环节恰恰也构成了决策的核心内容,通过对过程中裁量的规制可以达到控制决策结果的目的。在实体性裁量的规制中,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作为规制基准可以发挥重要的作用,从司法审查视角运用比例原则来审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选择中的裁量问题,对于发现什么是科学、理性以及正当的重大行政决策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除了从实体上对裁量权的控制外,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规制还体现在对于决策的过程性规制上,为了实现决策的正当化,决策往往要经由专家咨询、民主参与、合法性审查的步骤,规范文本中的这些步骤旨在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这三者的结合体现了重大行政决策复合型的正当化逻辑。同规范文本中体现的逻辑不同,规制实践中正当化逻辑的实现却有多种因素掣肘,诸如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行政理性的严重不足、专家功能发挥的障碍、公众参与缺乏有效性、结果导向的决策对正当程序的排斥、规制程序设计缺乏针对性等。为此,需从行政体制改革、公众参与的内外环境等多个面向入手提升重大行政决策的正当性。合法性最终可归结为政治意义上的正当性,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化还应关注到合法性本身的多层次性,对合法性有关法律、原则、价值多层次内容的分析有助于加深对重大行政决策正当性命题的理解。除多层次的合法性内涵外,重大行政决策的正当性还包括决策方案的“最佳性”,对最佳性的追求意味着行政法学的关注面除了在司法面向上关注行政活动的合法性外,还在实体政策面向上关注行政活动的合理性。所谓最佳性是相对意义上经由广泛共识产生的,具有广泛可接受性的方案。行政法学对决策最佳性的关注将促进政府设计最佳的治理结构来应对公共领域的治理难题,如行政任务、政策目标与组织形态的匹配,政策工具的选择与政策目标的匹配等等,行政法学将在促进积极行政的角度发挥作用。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化还依赖于有力的监督,当前宪法和法律框架下的监督体制并不是专门针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的设计,在实际的监督功能发挥上也并不理想。同一般的行政活动不同,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还存在特殊性,除促成合法性外,能否促成决策的正当性也是应该考虑的因素。立足于现有的监督体制,应从人大监督和法院监督两个角度进行监督完善。有必要将决策前向人大报告的提法落实和制度化,提升人大监督的效力。也应探讨法院从合法性、合理性以及信息公开诉讼的角度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当前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制设计虽体现了复合的正当化逻辑结构,但是目前的设计总体上并未区分不同的重大行政决策类型,尚未针对不同的决策事项进行特别的设计,未能顾及到不同决类型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规制的特点。为使得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规制更具针对性,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做类型化的观察,勾勒出重大行政决策的谱系,发现谱系中不同决策所展现出的特别规律,用多样化的规制思路来应对现实中复杂的重大行政决策实践。遵循从具体到一般的归纳逻辑,结合具体行政部门的决策实务,不断总结特色性的重大行政决策规制经验,并对之进行提炼、升华,从而寻求重大行政决策有效规制的成功路径。
徐菁蔚[5](2014)在《产权改革的缔约分析 ——山西省煤矿改革的案例研究》文中认为煤炭是我国最主要的消费能源之一,作为煤矿大省的山西省在改革开放后煤炭产业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各项问题,如环境严重破坏、矿难事故频发、官员腐败等。鉴于此,山西省于2008年启动了煤炭产业兼并重组的改革行动。由于煤矿产权的改制将对当地经济发展产生直接而持续的影响,故对此事件进行案例研究具有较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概括了煤矿产权管理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为以下的分析做好背景铺垫。由于我国特殊的煤矿产权管理制度历史,从传统计划经济时期到改革开放后经历了巨大变革,现行的矿产权的流转的许可存在着计划时期的僵化管理体制带来的后遗问题。文中第三章应用了利贝卡普提出的产权缔约分析框架,从缔约的动力、缔约主体以及影响缔约的因素这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本文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成本—收益角度出发,通过建立博弈模型对兼并整合过程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选择进行分析,旨在分析政府主导的大规模强制性产权缔约过程,探讨减少交易成本的改革方式,为其他省市矿产权的改革提供理论依据与模型借鉴。第四章将以山西省煤矿改革为研究对象,对产权重新缔约过程进行具体案例分析,得出山西省煤矿产权改制的总结经验。其中缔约的收益可以分为企业的收益和社会的收益,主要由生产效率(以回采率为指标)和安全率(以百万吨死亡率为指标)展开进行统计。通过数据指标,可以肯定兼并重组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是也应该看到整合中存在的严重问题,如整合方式的选定、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存在增加了产权缔约的交易成本,影响产权变迁的效率。最后部分得出本文研究的基本结论,提出兼并重组应在一个市场化的环境下进行,政府过多地干预反而使得市场机制扭曲、冲突加重,增加了改革过程中的成本,影响了改革的效果和时效。总结山西省煤改中的问题,可以为其他地区的煤改事业提出参考意见。
骆云[6](2014)在《中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科学发展,不仅包括技术层面的要求,还应该包括管理层面的要求。当前我国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取得了辉煌的成绩,但在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社会需求与资源供给仍充满着复杂性、矛盾性以及面临着各种窘境。这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管理应该走上法制化之路,用健全完善的法律制度去规范矿业的管理,从而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健康发展。在当前的法制化进程中,我国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滞后性,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旧法进行回顾与反思。近代的中国自晚清开始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矿产资源法律制度随之也发生了巨变,完全颠覆了封建传统的旧有形式和内容,开创了中国历史之先河,把我国的矿产资源法推向了近现代化之路。本论文采用文献法、历史逻辑法和比较法等研究方法,依循两条线索:纵向研究上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相结合,横向研究上将地学、法学和历史学多学科相结合,科学总结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现状,并对我国近代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立法体系与内容的演变进行系统考察,总结其经验教训,最后从历史视阈对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的对策和发展的趋势。论文在研究选题、研究视角和研究观点方面有所创新,主要包括七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论述了论文的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的思路与方法、论文的主要内容以及论文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二章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现状研究。根据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需求现状,从多维视阈对之进行重新思考;通过系统分析开发管理现状,如矿产资源税偏低、矿业权价格偏离实际等现状,提出通过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来实现对资源的有效管理。见于本国国情,提出从历史视阈来分析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探讨勘查开发管理的法制化建设。第三章近代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变革的动因研究。既存在内部动因,也有来自外部的因素。主要包括:列强觊觎、财政危机、爱国运动、统治者觉醒和西方法律文化传入。第四章近代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立法体系演变研究。立法体系的发展经历了如下演变:悠久历史的诏书或奏章、中外谈判草约、系列的大清矿务章程、民国时期的矿业法。第五章近代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内容演变研究。其中主要包括矿业权演变、矿业用地制度演变、矿税制度演变、矿业外资制度演变和矿业监督制度的演变。矿业权的演变主要分析了矿业权的性质、取得方式、变更、撤销、抵押和设定的内容演变。矿业用地制度的演变主要分析了矿业用地的准入制度、用地范围、矿地公司、用地期限、退出机制的内容演变。矿税制度的演变主要分析了税率、机构、处罚措施的内容演变。矿业外资制度的演变主要分析了借用洋款、招集洋股的内容演变。矿业监督制度的演变主要分析了监督职能、监督方式、监督人员、开工时限的内容演变。第六章近代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演变的经验教训研究。通过历史研究和对比分析,得出如下经验教训:第一,法制走向近现代化,但还处于起步阶段。其主要包括:开始培养法律人才,但队伍还比较薄弱;移植西方法律,但缺乏本土化;以发展经济为宗旨,但缺乏环保意识;制定处罚措施,但过于繁细。第二,意欲发展经济增强国力,但缺乏独立自主的国内环境。其主要包括:认识到利用外资的重要性,但存在扭曲性;逐渐向征收货币税转化,但矿率制定缺乏合理性;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但过于频繁。第三,法律制度内容较为齐全,但缺乏完善性。其主要包括:设置矿业用地退出机制,但较为粗略;设置矿业开工时限,但缺乏资源战略思想;设置矿业监督机构,但职能发挥不充分;设置矿业监督人员,但缺乏独立性。第四,具有变革意识,但缺乏彻底性。其主要包括:墓地逐渐列为矿业用地,但朝廷所用地例外;以地作股创新了发展机制,但宗旨是为维护地主阶级利益;出现服务型管理理念,但仍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第七章历史视阈下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研究。首先分析了存在的主要问题:矿产资源法修改完善不及时;忽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不善;缺失矿业用地制度;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缺乏合理性。其次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处理好矿产资源法的稳定性与变革性关系;构建市场与政府耦合的矿产资源配置机制;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制度;构建股份合作制矿业用地制度;构建合理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最后提出发展趋势:尊重自然与和谐发展,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遵循“绿色矿业”管理理念。
王清华[7](2012)在《中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作为我国自然资源法律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矿产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制度保障。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国内外矿业资本的融通,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矿产勘探和开采技术来加大对我国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努力,我国目前已基本形成了以市场为主导,以招拍挂竞价为主要方式的矿业权出让一级市场,同时以矿业权转让为主要形式的二级市场也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在法律层面对矿业权市场进行制度化的保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和亟待完善的地方。我国矿业立法没有对矿业权进行直接界定,关于矿业权的法律属性,也众说纷纭,有行政许可说、发现权说、财产权说、准物权说、债权说、用益物权说等等。我国《物权法》第123条明确了矿业权的物权属性,为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我国1996年以前的矿业立法不认可矿业权可以作为特殊商品在二级市场上依法流转。1996年以后的矿业立法逐步确立了矿业权“有偿取得、依法转让”的基本法律制度。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业权流转的条件及审批程序做出了相应规定。由作为矿业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部通过颁布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进行的修补性调整,并未对仍然带有浓厚计划经济时代色彩的《矿产资源法》进行根本性的改造,从而对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立法仍不完善。《物权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构建了较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物权制度。在此情况下,我国现行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与我国市场经济及现行物权制度的矛盾越发突出。同时,我国目前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目的应该是为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而我国目前的矿业流转法律制度并不能很好地实现这一目的。从上述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所要实现的目的角度出发,综合起来,中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下述主要问题:矿业权转让法律不够规范,表现在立法上的冲突以及立法中存在一定的法理和逻辑问题;矿业权流转审批权限过于集中,从而影响矿业权流转的效率;用于确定矿业权价值的矿业权评估制度中存在评估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自律性评估机构、评估方法不够科学、评估基础理论不完善、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等一系列问题;矿业权与土地权利等相关权利存在矛盾和冲突;矿业权市场交易市场存在不完善的弊端;矿业权的非国有矿业权人与国有矿业权人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以及矿业融资市场渠道不畅通从而阻碍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等问题。造成我国现行矿业权流转制度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三个:其一,过度的行政干预,缺乏适度、法定干预原则;其二,我国现行矿业权的基本理论存在很多误区,表现在矿业权诸多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混淆不清、立法指导思想滞后;其三,矿业权民事法律制度的落后和严重欠缺。随着全球化的深化,矿业立法呈现国际化趋势,各国的立法出现诸多统一。主要体现在矿业权的物权化、矿业权的分类分级管理、合理的矿业用地制度、矿业税金制度、自由、灵活多样的市场转让方式等方面。其中,澳大利亚的矿业权授予和转让制度作为世界矿业法制度中比较完善的制度之一,在其漫长的发展历史中确实积累了非常优秀的立法经验,特别是在授予矿业权的条件设置、探转采优先权的保障、矿山建设和开采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处置等方面。在完善我国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制度的过程中,我们不妨可以参考并借鉴澳大利亚等世界其他国家矿业立法的先进经验。这些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体现在申请采矿权时的优先权、与矿业权有关的其他用益物权的处置以及矿业权出让的条件设置,以及矿业融资资本市场建设等方面。针对我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借鉴国外经验,我国可在下述方面进行完善:在立法方面,要健全矿业权流转法律体系,主要措施为改革矿产资源法公法和私法两合的立法模式、按照物权的性质和特点来健全矿业权法律法规以及建立完善的矿业权民事法律制度;在矿业权审批制度方面,要建立矿业权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同时审批过程要程序化、公开化;在矿业权评估制度的完善方面,主要做法包括健全矿业权评估法律法规、建立科学的矿业权评估理论、加快培育矿业权转让价值评估的中介机构、建立矿业权评估自律组织、完善评估准则、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以及加强监管等;解决我国矿业权与土地权利等相关权利冲突的办法主要有完善相关立法等;完善我国矿业权流转市场机制方面的举措主要有:建立矿业权交易中心、建立全国性的矿业权交易信息平台、培育规范中介结构、实行以市场竞争为主的矿业权分类出让制度以及适度的国家干预;我国还应对矿业权主体进行平等保护。完善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另一个市场化的措施是实行多途径的矿业融资,建立多层次的矿业融资的资本市场,从而活跃矿业权流转市场。在我国现行制度下,上游探矿企业融资非常困难,从这个意义上将,中国矿业的资本化之路还很漫长。因此,尽快在新三板和创业板上建立矿业板块,借鉴国外先进模式,是我国矿业资本市场的出路所在。
李风[8](2009)在《勇立潮头吟越歌——记前进中的浙江地矿管理事业》文中研究表明山水浙江、诗画江南,是一个编织梦想的地方,一方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热土,一片新中国地矿管理工作开拓创新的天地。浙江虽然被人们称为经济大省、资源小省,但矿产资源种类较多,目前已发现固体矿产115种,其中探明储量的
曹霞[9](2008)在《可持续发展视野下中国小矿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小矿是小型矿山的简称,包括小型矿山和小矿山(含零星个体采矿)。它因规模小、启动资金需求量小、技术要求低、收益快,因而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小矿在充分利用矿产资源,为各国增收创汇,特别是在缓解贫困方面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成为推动各国矿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部门。然而,小矿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如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事故频发,这是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和要求相背离的。这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我国的小矿由来已久,随着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在“有水快流”政策的影响下,它(当时被称为乡镇矿山)异军突起,飞速发展,显示出前所未有的强大生命力。多年来,它为缓解我国矿产品供需矛盾,改善农村经济结构,促进乡镇企业和地方经济发展,帮助农民扩大就业门路、脱贫致富,推动小城镇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一系列的严重问题也相伴而来,各种小矿鱼龙混杂、开采技术落后、无序竞争、私挖乱采、破坏资源、污染环境、事故频发。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到国家正常的矿业秩序,也成为制约小矿自身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对各类小矿,特别是对小煤矿进行大规模治理整顿,先后经历了“关井压产”和“资源整合”两个重要整顿阶段,开展了一系列与此相关的活动。前一阶段以治小、散、乱为主,后一阶段则侧重矿产资源规划布局的调整。经过十余年的整顿,小矿几度关停,到2005年我国各类矿山数目由1995年的28万余个减少到12万余个,小煤矿的数量也由7.6万个减少到2.5万个。按照国土资源部等12部门的联合部署,到2010年小煤矿要减到1万个左右,到2015年基本退出煤炭行业。随着国家的三令五申,小矿的绝对数目在有计划地减少,但被关停的小矿屡关屡开、死灰复燃的事件却频频曝光,由此引发的矿难亦不绝于耳。这些小矿为什么久关不闭?小矿主为什么置矿工的生命而不顾顶风作业?这背后真正的原因是什么?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小矿的规制为什么会失灵?失灵的症结又在哪里?资源整合是否简单地等同于关闭小矿?这一连串的问题是我国当前资源整合过程中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问题,它们不仅关系到我国整顿矿业秩序的成败,而且事关小矿及其矿区的可持续发展乃至全社会的稳定。本文就这些问题从法律规制角度展开研究,以期为我国对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理性的、规范化的整合提供法律依据,也为合法小矿的可持续发展寻求一条依法开采、依法治矿的有效途径。国外对小矿法律规制的研究已有30多年的历史,成果较多。而国内同类研究则断断续续、比较分散。其中深究小矿的负面影响,探讨如何关闭、取缔小矿的成果不在少数,而客观地评价小矿,研究如何规范、促进其发展的成果却屈指可数。本文以可持续发展为视角,试图从法律角度分析我国现阶段在小矿规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与症结,探讨我国小矿存在和发展的规律性与必要性,然后通过对国外小矿法律规制的考察与比较,廓清小矿法律规制的内在特征,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小矿法律规制体系的建议。论文除导论和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从“小矿”的概念界定入手,介绍与评价国内外现存的关于“小矿”的各种概念,并对与“小矿”相关的几个概念——小小矿/手工小矿、非正规矿、(中)小企业进行辨析,之后,给出了本文对“小矿”下的定义:“小矿是以谋生或营利为目的,采用简单的或基本的采掘设备与技术,在有限的矿藏范围内从事某种矿产品采选活动的小规模、劳动密集型的矿山企业。其中包括开采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小型矿山标准的小型矿山企业和开采规模在小型矿山上限1/10以下的小矿山企业(含零星个体采矿)。小矿是采矿业最基本的构成部门。”该定义厘清了小矿的概念及其法律含义,为解决小矿问题提供了准确的切入点。第二章探讨国内外小矿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无论国际还是国内小矿在各国国民经济中都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是为国家增收创汇、缓解贫困、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但它存在的问题亦十分突出。虽然国内外略有差异,但无序开采、浪费资源、破坏环境、安全事故频发等一系列的问题是小矿共同存在的问题。究其原因,本文认为,一方面,除资源禀赋条件外,小矿的存在源于贫穷,低投入、粗放型运作又使其回归到贫穷原点,以致小矿不得不在恶性循环中重演着“公地悲剧”。而另一方面,政府不公允的政策与制度缺陷在很大程度上进一步加剧了小矿问题的严重性。鉴于此,本文提出,小矿问题的解决不能简单地运用矿业知识、环保或安全标准进行“一刀切”式的“关闭”或“取缔”,而应当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把环境问题、安全问题与社会经济问题结合起来考虑,统筹兼顾,从而使小矿问题得以根治。第三章在可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探讨小矿法律规制的理论支点与依据以及小矿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形式。可持续发展思想的人本理念强调,要把满足贫困和弱势群体的基本需要放在优先地位。我国基于国情、又从世界可持续发展思想中孕育而生的科学发展观也同样强调以人为本、全面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本文认为,可持续发展的首要目标应当是在尽可能保护环境和资源的条件下,优先消除贫困,最大限度地满足贫弱群体的基本需求。小矿虽然问题很多,但作为一种有效的减贫载体,它自身需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它又是促进整个矿业以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政府规制小矿的目的就是要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根据国家有关的矿业政策、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对小矿的准入、生产经营活动、税收、环境管理、安全健康及劳动用工等状况进行干预与监管,帮助小矿除弊兴利,实现对矿产资源的永续利用、矿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矿区生活的永久保障。第四章对我国小矿法律规制的历程、特征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概述和分析。总体上,我国在小矿法律规制上政策弹性大,稳定性差,鼓励、扶持不足,限制、责备有余;立法分散庞杂,法律层次低,权宜性明显;管理体制复杂、多变,权限模糊,缺乏协调;监管手段单一、效率低下。本文认为,这些缺陷和不足与我国在矿业政策上长期以大矿利益为重,忽视小矿的地位和作用关系密切,这也是导致我国小矿发展过快、过滥,开发无序,环境破坏严重,安全事故多发,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十分有必要尽快完善小矿立法,改革小矿管理体制。第五章考察国外小矿法律规制的过程与特点,总结出国外小矿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与逐步形成的法律制度以及小矿管理制度的发展趋势,结合哥伦比亚规制小煤矿的个案研究,归纳出国外小矿规制实践对我国的启示。本文认为,国外小矿法律规制有很多宝贵经验值得我国借鉴,其中两点尤为重要:一是在政策上充分肯定小矿在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与缓解贫困方面的重要作用,把小矿的发展战略融入到整个农村复兴和农民增收战略当中。二是在立法中明确小矿的法律地位,相应的法律制度与管理制度的设计以促进小矿发展为本,把规范与促进发展有机结合起来。第六章首先对我国小矿问题进行深度剖析,继而对小矿的存废问题进行理性探讨。本文认为,在很大程度上国家长期“重大矿、轻小矿,重封堵、轻疏导,重经济、轻社会”的政策导向和管理手段是导致我国小矿问题久而不绝、治而低效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三农”问题十分突出,而我国矿产资源又以小型矿床居多,这种国情、民情、矿情决定了我国在现阶段留存少量合法小矿的必要性。基于以上认识,本文认为,完善我国小矿法律规制的路径应当是:在可持续发展观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政策先行,正确评价小矿的地位和作用;完善立法,优先制定小矿专门法律;设立独立、权威的小矿专门管理机构,转变管理理念,实现以人为本的多元服务型管理模式;充分发挥社会力量,挖掘外部资源,扩大国际合作,形成共管共促格局,全方位推进小矿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的创新点主要包括:1)从法律规制角度对我国的小矿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与分析,填补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研究的空白。2)立足于可持续发展观,提出我国小矿的法律规制应当注重环境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协调发展,应当把规制小矿与减贫战略与建设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战略结合起来。从这个战略高度出发,规制就不再是资源整合的目的,而成为促进小矿健康、有序发展的手段。这一观点的提出对于避免我国目前为整顿而整顿、不计后果地对所有小矿实行关闭的“一刀切”做法,实行统筹规划、疏堵结合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3)对我国的小矿进行了现实且较为科学的概念界定与法律含义分析,为依法规制小矿提供了法律依据。4)基于我国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小矿还有必要继续存在的客观现实,建议修订我国现有的《矿产资源法》,在其中设小矿专章,并对小矿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原则与法律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这些立法建议将有助于充实与丰富我国小矿法律规制理论的内容。5)本文提出设立独立、权威的国家小矿管理机构,并根据我国行政区划特点设立直属于中央的地方小矿管理机构,为小矿提供一站式服务与实施统一监管。6)本文提出政府应当加大对涉及小矿的行业协会或社团的鼓励与扶持力度,充分挖掘外部资源,促进全社会参与规范小矿的行动,从而降低政府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林刚[10](2005)在《中国他物权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物的多目的利用必然要求赋予利用者相应的权利。他物权制度的设计对于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提高物的利用效率,都具有重大的影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物权制度已完全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在物权法尚未出台的背景下加强他物权制度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本论文参考了国内外大量的文献资料,利用比较法、法经济学等研究方法,对他物权制度及其在中国的建构和完善进行了比较全面深入的研究,得出了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如他物权优位化是物权的发展趋势、他物权对资源优化配置的革命意义等。也进行了一些理论创新,提出了权能组合与分离理论、他物权体系的优化配置等。其研究成果将有助于促进我国的物权立法,有助于厘清物权上的众多理论难点,有助于传播先进的物权理念,重视他物权的行使和运用,因此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社会效益。 全文除引言外,在体系上将他物权制度的研究分成总论、分论一(用益物权)、分论二(担保物权)。全文共17章,计32万字。 总论部分共四章,在基本厘清物权和他物权的基本法理的基础上,从历史的角度和比较法的角度,系统研究了罗马法、日尔曼法以及大陆法系各国和英美法系各国关于物权的观念,以及其他物权制度对后世及我国他物权立法的影响。并利用法经济学的方法,对他物权制度的经济基础,特别是与资源的优化配置的关系作了深刻的论证。最后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和法律条件,分析了在我国建构他物权制度的必要性以及应完善的制度内容和立法模型。 在研究中本论文注重理论创新,提出了在物权立法中他物权优位的思想,把握物权理论从所有向利用的转变时代要求,充分利用支配权能分离组合理论,真正实现物尽其用的目的。研究认为,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对物的利用,归根结底是促进人们最有效率地享有物带来的经济利益,其方式归结为对于物的支配。对物的支配方式通说认为是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构成支配权能。这四项权能,完整构成支配的圆满状态,形成完全物权,即所有权;所有权是各项权能组成的完整的权利。然而在其实际行使的过程中,所有权总是以部分权能以及某项权能的一部分的形式出现。作为所有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每项权能都具有相对独立的作用与地位同时每项权能又都具有十分复杂的性质和内容。这四项权能的行使和运动,更使得各项权能相互之间及其与所有权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复杂化。这四项权能在一定条件下的相互分离和组合,形成支配的不圆满状态,构成限制物权,即他物权。在一定意义上,他物权是所有权所具有的完整支配权能被依法分离,并重新组合的结果。 本论文集中对我国现行他物权制度存在的诸多缺陷以及我国物权立法思路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研究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与市场经济有密切关系的他物权制度进行研究,应当注意市场经济运作规律和供求的研究,应当注意对隐藏在他物权制度背后的经济学理论的研究,将效率原则确定为衡量他物权制度优劣的主要原则,并以此作为创新他物权制度,发展他物权制度的目标。 在具体他物权立法模式上,本论文在比较研究了法国、德国、日本、瑞士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他物权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主张,认为我国应坚持物权法定主义,从立法上建立和完善我国物权制度体系,最为重要者莫过于首先使用“物权”这一概念,而后在这一名称下具体考虑我国物权制度的体系问题,并具体建构他物权的立法体系。从实际情形出发,我国现阶段的用益物权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几种用益物权:企业经营权和法人财产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空间利用权、地役权、典权、以及水权(取水权)、采矿权及渔业权等特许物权。在建构担保物制度时,无疑应当反映担保物权的最新发展成就,详尽规定各种担保物权形态。即除规定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传统的担保物权制度外,尚应同时
二、温州首次拍卖采矿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温州首次拍卖采矿权(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概述 |
1.1 相关概念界定 |
1.1.1 矿产资源 |
1.1.2 利益 |
1.1.3 利益分配 |
1.1.4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 |
1.2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相关理论 |
1.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 |
1.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 |
1.2.3 西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相关理论 |
1.3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1 中国古代及近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2 资本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3 社会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第二章 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1 改革前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1.1 总体情况 |
2.1.2 基本经验 |
2.1.3 主要问题 |
2.2 改革中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2.1 总体情况 |
2.2.2 基本经验 |
2.2.3 主要问题 |
2.3 “深改”以来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3.1 总体情况 |
2.3.2 基本经验 |
2.3.3 主要问题 |
第三章 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3.1 理论认识误区 |
3.1.1 忽略对矿山地租理论的研究 |
3.1.2 地质矿业规律理解错位 |
3.1.3 法律规范存在逻辑矛盾 |
3.2 政策实践偏差 |
3.2.1 借鉴国内外经验不全面 |
3.2.2 税费政策运用不准确 |
3.2.3 利益主体不平衡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原则 |
4.1 坚持党的领导 |
4.1.1 加强党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领导 |
4.1.2 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 |
4.2 坚持国有化方向 |
4.2.1 国有化的依据 |
4.2.2 国有化的内涵 |
4.2.3 国有化的步骤 |
4.3 坚持人民共享目标 |
4.3.1 侧重民生领域建设 |
4.3.2 健全利益共享可持续发展机制 |
4.4 坚持社会共建方式 |
4.4.1 中央统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 |
4.4.2 协调相关主体权利冲突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 |
5.1 完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理论 |
5.1.1 规范参与分配的规则依据 |
5.1.2 健全参与分配主体范畴 |
5.1.3 调整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价值取向 |
5.2 全面深化矿产资源体制改革 |
5.2.1 坚守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 |
5.2.2 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 |
5.3 提升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治理水平 |
5.3.1 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
5.3.2 健全矿产资源税费体系 |
5.3.3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法治化建设 |
5.3.4 生态文明制度体制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采矿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采矿权存在的问题 |
(一) 采矿权法律属性的界定问题 |
1. 采矿权的法定属性存在缺陷 |
2. 学界对于采矿权法律属性的争议 |
3. 对采矿权法律属性争议的评析 |
(二) 采矿权的市场化问题 |
1. 采矿权出让市场化的改革历程 |
2. 采矿权二级市场的法律正当性存疑 |
3. 采矿权的公权属性阻碍矿产资源的市场配置和自由流转 |
(三)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收益缺失问题 |
1. 国家的民事主体身份不应被忽视 |
2. 国家出让采矿权即丧失矿产资源所有权 |
3. 国家藉由采矿权获得经济收益不等于获得民事收益 |
(四) 其他社会问题 |
1. 采矿权人对于矿产资源的破坏性开采问题 |
2. 国家零对价出让矿产资源使私营矿主获取暴利 |
3. 行政权力配置矿产资源造成权力寻租的问题 |
二、采矿权存在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 采矿权本身兼具双重权利属性 |
1. 采矿权法律属性争议的根源 |
2. 采矿权内部权利属性冲突使其不能完全市场化 |
3. 采矿权双重属性探源 |
(二) 机械适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
1.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运行轨迹 |
2.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忽视了矿产资源的耗竭性 |
3. 机械适用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造成国家丧失矿产资源所有权 |
(三) 混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民事收益和行政性收益 |
1. 民事收益和行政性收益的区别 |
2. 采矿权税费不具有民事收益的属性 |
3. 混淆两种收益造成国家已经获得民事收益的假象 |
(四) 立法缺陷 |
1. 矿产资源法对采矿权主体的认定滞后于客观现实 |
2. 不同位阶法律规范的矛盾冲突 |
3. 部门主导立法阻碍采矿权市场化改革 |
三、矿产权、采矿权并存制度的构想 |
(一) 建立矿产权、采矿权并存制度的理论基础 |
1. 建立矿产权、采矿权并存制度的政策基础 |
2. 建立矿产权、采矿权并存制度的法律基础 |
3. 建立矿产权、采矿权并存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
(二) 矿产权和采矿权的相互关系 |
1. 矿产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
2. 矿产资源价款和采矿权税费的区别 |
3. 矿产权和采矿权的配合 |
(三) 对矿产权的制度设计 |
1. 矿产权的主体 |
2. 矿产权的客体 |
3. 矿产权的内容 |
4. 矿产权的出让 |
5. 矿产权的流转 |
(四) 对新采矿权的制度设计 |
1. 采矿权的授予 |
2. 采矿权禁止流转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承诺书 |
(4)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规制研究 ——以重大措施类决策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选题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本文研究对象界定 |
五、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
第一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什么是行政决策? |
一、学说上的诠释 |
二、规范上的表现 |
三、本文主张 |
四、周边概念区分 |
第二节 何为“重大”行政决策 |
一、如何理解“重大”? |
二、选择“重大”行政决策作为研究对象的必要性 |
三、怎样认定“重大”的行政决策? |
第三节 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性质 |
一、研究行政决策法律性质的意义 |
二、重大行政决策法律性质的界定——以《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为分析样本 |
三、重大行政决策理论构造的新基点 |
第二章 重大行政决策实践剖析 |
第一节 实践中的典型重大行政决策事例 |
一、概述 |
二、本文重大行政决策事例选择依据 |
三、补充说明 |
第二节 事例介绍 |
一、国务院房地产调控“限购令”决策事例 |
二、公安部“消防禁令”决策事例 |
三、山西“煤改”决策事例 |
第三节 问题分析 |
一、过程性信息公开缺失 |
二、决策程序封闭 |
三、决策缺失形式合法性 |
四、决策方案理性不足 |
五、决策监督和责任机制缺失 |
第四节 原因归纳 |
一、决策惯性及利益纠葛导致信息不公开 |
二、程序封闭源于管制盲目自信 |
三、政治思维而非法治思维主导决策过程 |
四、裁量缺乏实体控制标准导致理性缺失 |
五、体制上的监督障碍及对决策的消极规避 |
第五节 法律规制目标 |
一、重大行政决策的正当化 |
二、决策正当化应包含的价值目标 |
第三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裁量属性 |
第一节 法规范构造 |
一、传统行政法规范的构造模式——“要件-效果” |
二、重大行政决策法规范的构造模式——“目的手段” |
三、两种法规范构造模式之比较 |
第二节 裁量属性 |
一、重大行政决策裁量生成之背景 |
二、重大行政决策裁量的定位 |
第三节 规制动因 |
一、民主正当性的缺失 |
二、裁量目标的模糊 |
三、系统性偏见 |
四、传统裁量基准的不适用性 |
第四节 规制基准 |
一、比例原则的内涵 |
二、比例原则作为决策裁量基准的体现 |
三、简评 |
第四章 重大行政决策裁量的规制 |
第一节 程序性裁量的规制:决策议程设置 |
一、议程设置法律规制的意义 |
二、实践中的规制思路 |
三、议程设置的决定因素 |
四、规制缺陷的法律问题 |
五、议程设置的规制要点 |
第二节 实体性裁量的规制(一):决策目标确定 |
一、决策目标的事实基础 |
二、决策目标的形成 |
第三节 实体性裁量的规制(二):决策手段选择 |
一、决策手段选择——“目标匹配” |
二、决策手段选择——“最小侵害” |
三、决策手段选择——“均衡性” |
第四节 公安部消防“禁令”决策裁量的规制—兼谈比例原则的运用 |
一、议题设置正当性 |
二、决策目标的确定——“遏制火灾多发势头,保护生命财产安全”..157三、决策手段的选择——“低等级保温材料的禁止使用” |
第五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过程性规制 |
第一节 规制背景 |
一、行政过程政治化的普遍趋势 |
二、参与式治理模式的兴起 |
第二节 过程性规制的构造 |
一、过程性规制的基本环节 |
二、复合的正当化构造——结构与逻辑 |
三、正当化程序构造间的逻辑关系 |
第三节 正当化功能实现的制约因素 |
一、行政体制改革的滞后与自我建构型的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化机制间的不匹配性 |
二、行政官僚理性严重不足导致重大行政决策偏离公共利益 |
三、专家客观立场的实践困境及专家知识进入决策的障碍 |
四、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依赖于完善的内部机理与外部环境 |
五、结果导向的政府决策实践挤压了法律程序的理性空间 |
六、复杂的政府决策样态决定了统一程序规制的困难 |
第四节 重大行政决策正当化需要继续探讨的问题 |
一、多层次的合法性 |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最佳性” |
三、正当化的相对性 |
四、在程序共识中实现正当化 |
第六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 |
第一节 现行监督体制 |
一、监督框架 |
二、监督标准 |
第二节 监督功能发挥 |
一、当前监督简况 |
二、决策监督的特殊性 |
第三节 监督机制完善 |
一、权力机关的监督 |
二、法院的监督 |
第七章 重大行政决策的谱系及类型化规制 |
第一节 类型化规制的思路 |
第二节 重大行政决策谱系:标准及意义 |
一、以决策领域为标准:经济性规制决策和社会性规制决策 |
二、以决策裁量权大小为标准:技术性决策与准政治性决策 |
三、以决策参与方的相互关系为标准:命令控制型、合意型、引导型重大行政决策 |
第三节 实践领域中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划分 |
一、实践面向的重大行政决策类型 |
二、规制设计的专门化 |
三、简评 |
第四节 现实主义的解决方案 |
一、差异化的规制策略 |
二、类型化规制的深入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产权改革的缔约分析 ——山西省煤矿改革的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3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4 可能的创新点 |
2 矿产权制度历史与文献综述 |
2.1 矿产权制度的历史沿革 |
2.1.1 传统计划经济时期(1949年—1978年) |
2.1.2 改革开放时期(1978年至今) |
2.2 矿产权缔约的研究文献 |
2.3 国内煤炭资源整合相关研究 |
3 煤矿改革中缔约各方的博弈 |
3.1 产权缔约的分析框架 |
3.1.1 重新缔约的动力 |
3.1.2 缔约相关利益方 |
3.1.3 影响缔约成功的因素 |
3.2 缔约主体 |
3.3 重新缔约博弈模型 |
3.3.1 模型设定及参数 |
3.3.2 静态博弈模型 |
3.3.3 议价的选择 |
4 山西煤矿改革的案例研究 |
4.1 煤矿改革的动力和成效 |
4.1.1 煤矿改革的动力 |
4.1.2 煤矿改革的成效 |
4.2 矿产权缔约的变迁过程 |
4.2.1 第一阶段:煤矿承包权放开 |
4.2.2 第二阶段:推行有偿使用制度 |
4.2.3 第三阶段:煤矿的兼并重组大整合 |
4.3 影响缔约决策的参数分析 |
4.4 缔约成功的促成因素 |
4.4.1 外部性效应显着 |
4.4.2 规模效应 |
4.5 缔约失败的影响因素 |
4.5.1 整合方式的选定 |
4.5.2 信息不对称问题 |
5 结论与政策启示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启示 |
5.3 进一步展望 |
参考文献 |
(6)中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的现状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4 论文的主要内容 |
1.5 论文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5.1 创新点 |
1.5.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现状研究 |
2.1 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需求现状 |
2.1.1 矿产资源的特点 |
2.1.2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现状 |
2.1.3 矿产资源需求现状 |
2.2 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现状 |
2.2.1 矿产资源税偏低 |
2.2.2 矿业权价格偏离实际 |
2.2.3 开发利用粗放 |
2.3 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法制化建设 |
第三章 近代矿产资源法律制度变革的动因研究 |
3.1 列强觊觎 |
3.2 财政危机 |
3.3 爱国运动 |
3.4 统治者觉醒 |
3.5 西方法律文化传入 |
第四章 近代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立法体系演变研究 |
4.1 诏书或奏章 |
4.2 中外谈判草约 |
4.3 矿务章程 |
4.4 矿业法 |
第五章 近代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内容演变研究 |
5.1 矿业权的演变 |
5.1.1 矿业权的发展阶段 |
5.1.2 矿业权内容的演变 |
5.2 矿业用地制度的演变 |
5.2.1 矿业用地制度的发展阶段 |
5.2.2 矿业用地制度内容的演变 |
5.3 矿税制度的演变 |
5.3.1 矿税制度的发展阶段 |
5.3.2 矿税制度内容的演变 |
5.4 矿业外资制度的演变 |
5.4.1 外资制度的发展阶段 |
5.4.2 外资制度内容的演变 |
5.5 矿业监督制度的演变 |
5.5.1 矿业监督制度的发展阶段 |
5.5.2 矿业监督制度内容的演变 |
第六章 近代矿产资源法律制度演变的经验教训研究 |
6.1. 法制走向近现代化,但还处于过渡阶段 |
6.1.1 开始培养矿产资源法律人才,但队伍还比较薄弱 |
6.1.2 移植西方法律,但缺乏本土化 |
6.1.3 以发展经济为宗旨,但缺乏环保意识 |
6.1.4 制定处罚措施,但过于繁细 |
6.2 意欲发展经济增强国力,但缺乏独立自主的国内环境 |
6.2.1 认识到利用外资的重要性,但存在扭曲性 |
6.2.2 逐渐向货币税转化,但矿率制定缺乏合理性 |
6.2.3 修改完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但过于频繁 |
6.3 法律制度内容较为齐全,但缺乏完善性 |
6.3.1 设置矿业用地退出机制,但较为粗略 |
6.3.2 设置矿业开工时限,但缺乏资源战略思想 |
6.3.3 设置矿业监督机构,但职能发挥不充分 |
6.3.4 设置矿业监督人员,但缺乏独立性 |
6.4 具有变革意识,但缺乏彻底性 |
6.4.1 墓地逐渐列为矿业用地,但朝廷所用地例外 |
6.4.2 以地作股创新了发展机制,但宗旨是为维护地主阶级利益 |
6.4.3 出现服务型管理理念,但仍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
第七章 历史视阈下当前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研究 |
7.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7.1.1 矿产资源法修改完善不及时 |
7.1.2 忽视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
7.1.3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不善 |
7.1.4 缺失矿业用地制度 |
7.1.5 矿产资源税费征收缺乏合理性 |
7.2 解决的对策 |
7.2.1 处理好矿产资源法的稳定性与变革性关系 |
7.2.2 构建市场与政府藕合的矿产资源配置机制 |
7.2.3 完善矿山地质环境生态恢复制度 |
7.2.4 构建股份合作制矿业用地制度 |
7.2.5 构建合理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 |
7.3 发展趋势 |
7.3.1 尊重自然与和谐发展 |
7.3.2 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
7.3.3 遵循“绿色矿业”管理理念 |
7.3.4 加强海底资源管理 |
7.3.5 适度利用国际矿产资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矿务铁路公共章程 |
附录二 暂行矿务章程 |
附录三 大清矿务章程(光绪朝) |
附录四 中华民国矿业条例 |
附录五 中华民国矿业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7)中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 本文采取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矿业权及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矿业权的定义及法律性质 |
一、 矿业权的界定 |
二、 矿业权的法律性质 |
三、 明确矿业权物权属性的意义 |
第二节 矿业权流转的概述 |
一、 矿业权流转的涵义 |
二、 矿业权流转的特征 |
三、 矿业权流转的必要性及意义 |
四、 中国建立和完善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目的 |
第二章 中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 |
第一节 中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 中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的演变 |
二、 我国矿业权流转的条件 |
三、 我国矿业权流转的方式 |
四、 矿业权流转等级审批制度 |
第二节 中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矿业权流转立法存在的问题 |
二、 矿业权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
三、 矿业权流转市场机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中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之原因分析 |
一、 矿业权法律基本理论的误读 |
二、 过度的行政干预 |
第三章 矿业权流转制度的比较和借鉴——以澳大利亚的矿业权流转制度为例 |
第一节 外国矿业权流转制度综述 |
一、 矿业权的物权化 |
二、 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 |
三、 矿业权的分类分级管理 |
四、 合理的矿业用地制度 |
五、 矿业税金制度 |
六、 矿业权有偿出让且方式灵活 |
七、 矿业权二级市场转让较为自由 |
第二节 澳大利亚矿业权流转制度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
一、 澳大利亚矿业法史的发展 |
二、 澳大利亚的矿产所有权 |
三、 澳大利亚矿业权的分类 |
四、 探矿权人获批采矿权或通常目的租约时的优先权 |
五、 矿业权的授予 |
六、 矿业权的转让 |
七、 澳大利亚矿业权的取得和转让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矿业权流转的相关立法 |
一、 改革矿产资源法公法和私法两法合体的立法模式 |
二、 依照用益物权的性质和特点来建立健全矿业权法律法规 |
三、 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现实完善各项法律制度 |
四、 解决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存在的冲突 |
第二节 完善矿业权审批制度 |
一、 建立矿业权分级分类管理制度 |
二、 探矿权采矿权流转过程要更加公开化 |
第三节 矿业权评估制度的完善 |
一、 健全矿业权评估法律法规 |
二、 加强矿业权评估自律组织——矿业权评估协会的作用 |
三、 加大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监管力度 |
第四节 矿业权和土地使用权等相关权利冲突的解决对策 |
一、 国外关于矿业权与土地权利关系的立法 |
二、 我国矿业用地制度完善的理论争议 |
三、 完善我国矿业用地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
四、 矿业权与土地权利冲突解决的方法 |
五、 与矿业权有关的其他权利与矿业权冲突的处理 |
第五节 完善矿业权流转市场机制 |
一、 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矿业权交易市场信息平台 |
二、 培育规范中介服务机构 |
三、 适度的国家干预 |
第六节 矿业权主体的平等保护 |
一、 国外有关矿业权主体的法律规定 |
二、 有限制的消除对不同所有制的矿业权主体的不平等待遇 |
第七节 矿业融资制度的建设 |
一、 矿业融资的概述 |
二、 中国矿业融资渠道及现状分析 |
三、 我国矿业融资资本市场的作用和发展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附件 |
(8)勇立潮头吟越歌——记前进中的浙江地矿管理事业(论文提纲范文)
奠基 |
发展 |
创新 |
经验 |
(9)可持续发展视野下中国小矿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0.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价 |
0.3 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 |
0.4 基本思路与具体内容 |
第1章 小矿的概念 |
1.1 国外对小矿的界定 |
1.2 中国对小矿的界定 |
1.3 对中外小矿界定的评价 |
1.4 相关概念之辨析 |
1.4.1 小矿与手工小矿/小小矿 |
1.4.2 小矿与非正规矿 |
1.4.3 小矿与(中)小企业 |
1.5 本文对小矿的法律界定 |
1.6 小结 |
第2章 小矿的地位、作用以及存在的问题 |
2.1 小矿的地位和作用概述 |
2.1.1 满足国民经济发展需求 |
2.1.2 解决就业与温饱问题 |
2.2 小矿的问题:一个世界性问题 |
2.2.1 环境影响 |
2.2.2 资源浪费 |
2.2.3 健康与安全隐患 |
2.2.4 女性矿工问题 |
2.2.5 童工问题 |
2.3 我国小矿的地位和作用 |
2.3.1 小矿构成比重大,地位无可替代 |
2.3.2 缓解资源短缺,保障国家经济建设需要 |
2.3.3 扩大社会就业,促进地方发展 |
2.4 我国小矿存在的主要问题 |
2.4.1 无序开采,资源浪费严重 |
2.4.2 生态环境不堪重负 |
2.4.3 事故频发,安全隐患多 |
2.5 小结 |
第3章 可持续发展与小矿的法律规制 |
3.1 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形成与内涵 |
3.1.1 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形成 |
3.1.2 可持续发展思想的内涵 |
3.1.3 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本质内涵——以人为本 |
3.2 小矿的法律规制 |
3.2.1 小矿法律规制的含义 |
3.2.2 小矿法律规制的目的 |
3.3 小矿可持续发展的实现形式 |
3.3.1 矿产资源的永续利用 |
3.3.2 矿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
3.3.3 矿区生活的永久保障 |
3.4 小结 |
第4章 我国小矿法律规制的历程及现状 |
4.1 我国小矿法律规制的演变历程与特征 |
4.1.1 小矿初步发展,规制空心化(1949 年~1978 年) |
4.1.2 小矿膨胀式发展,规制失控化(1979 年~1985 年) |
4.1.3 小矿持续增长,规制规范化(1986 年~1995 年) |
4.1.4 小矿有序发展,规制规模化(1996 年~今) |
4.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矿规制的法律框架 |
4.2.1 有关资源开发和利用的法律法规 |
4.2.2 有关安全和劳工的法律法规 |
4.2.3 有关环保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 |
4.2.4 有关乡镇企业(特别是乡镇煤矿)的法律法规 |
4.2.5 有关整顿矿业秩序和整合资源的法律法规 |
4.2.6 有关矿业税收的法律法规 |
4.3 我国小矿管理体制简介 |
4.3.1 我国小矿管理体制的演变 |
4.3.2 我国小矿管理组织机构与分工 |
4.4 我国小矿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4.4.1 我国小矿法律制度问题管窥 |
4.4.2 我国小矿管理体制问题解析 |
4.5 小结 |
第5章 国外小矿法律规制的考察与借鉴 |
5.1 国外小矿法律规制的历史演变 |
5.1.1 20 世纪60~70 年代:小矿不被认可阶段 |
5.1.2 20 世纪80 年代:小矿被孤立阶段 |
5.1.3 20 世纪90 年代~现在:小矿被整合阶段 |
5.2 国外小矿法律制度研究 |
5.2.1 国外小矿法律制度概述 |
5.2.2 国外小矿法律的基本原则 |
5.3 国外小矿管理体制考察 |
5.3.1 权威机构垂直领导,区域部门分权管理 |
5.3.2 政府职能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 |
5.3.3 各种非政府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 |
5.4 典型案例——哥伦比亚小煤矿规制经验 |
5.4.1 哥伦比亚小煤矿规制的法律框架 |
5.4.2 哥伦比亚小煤矿规制的管理体制 |
5.4.3 整合过程:统筹兼顾,分组规制 |
5.5 国外小矿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5.5.1 稳定、连续的政策是小矿法律规制的重要前提 |
5.5.2 完善透明、易于操作的法律制度是小矿法律规制的根本保证 |
5.5.3 权威、高效的管理机构是小矿法律规制的主导力量 |
5.5.4 各类 NGO 组织是小矿法律规制的重要补充力量 |
5.6 小结 |
第6章 完善我国小矿法律规制的设想与建议 |
6.1 对我国小矿存废的理性思考 |
6.1.1 对我国小矿问题的深度剖析 |
6.1.2 我国留存适量小矿的必要性考量 |
6.2 完善我国小矿法律规制的路径选择 |
6.2.1 以政策为先导,正确评价小矿的地位和作用 |
6.2.2 完善小矿立法,保障小矿健康发展的法律环境 |
6.2.3 建立健全小矿管理机构,优化监管模式 |
6.2.4 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形成规制合力 |
6.3 小结 |
结论 |
附录 |
参考书目 |
后记 |
(10)中国他物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本论文研究背景和研究目的 |
二、本论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 |
总论 |
第一章 他物权的一般理论研究 |
第一节 物权和物权法 |
一、物权的意义 |
二、物权的法律特征 |
三、物权法的调整对象 |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
五、物权法的发展趋势 |
第二节 他物权的意义 |
一、他物权的权利特征 |
二、他物权与资源的优化配置 |
第三节 他物权的创设 |
一、权能组合与分离理论 |
二、创设他物权的意义 |
三、他物权的适用范围 |
第二章 传统他物权制度研究 |
第一节 罗马法与他物权制度 |
一、罗马法的物权观念 |
二、罗马法对他物权的立法确认 |
三、罗马法他物权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
第二节 日尔曼法与他物权制度 |
一、日尔曼法的物权观念 |
二、日尔曼法的占有制度与他物权 |
三、日尔曼法他物权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
第三节 大陆法系与他物权制度 |
一、大陆法上的物权观念 |
二、大陆法他物权制度特色 |
三、大陆法物权制度的发展及其对现代物权法的影响 |
第四节 英美法系与他物权制度 |
一、英美法上的物权观念 |
二、英美法财产法结构 |
三、英美法他物权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
第三章 中国他物权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
第一节 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与我国传统物权制度的形成 |
一、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与我国物权制度的形成 |
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物权制度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我国他物权制度的发展 |
一、经济体制改革与我国物权理论的重构 |
二、我国他物权制度的现状反思 |
第四章 中国他物权立法模式研究 |
第一节 中国他物权立法思路 |
一、他物权制度的功能和价值 |
二、我国他物权立法思路的表现 |
三、我国他物权立法思路的反思 |
第二节 各国民法典上的他物权立法模式 |
一、法国民法典上的他物权立法模式 |
二、德国民法典上的他物权立法模式 |
三、日本民法典上的他物权立法模式 |
四、瑞士民法典上的他物权立法模式 |
五、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上的他物权立法模式 |
第三节 我国他物权的立法模式 |
一、物权法和他物权立法模式 |
二、物权立法模式设计的基本考虑 |
三、我国现行他物权立法的缺陷 |
四、完善我国他物权立法模式的建议 |
分论一:用益物权 |
第五章 用益物权的一般原理研究 |
第一节 用益物权的意义 |
一、用益物权的概念分析 |
二、用益物权的演变 |
三、用益物权的社会作用 |
第二节 用益物权的种类 |
一、外国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上的用益物权 |
二、我国的用益物权类型 |
第三节 用益物权的创设 |
一、用益物权的物权特性的取得 |
二、构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应考虑的主要因素 |
第六章 经营权与法人财产权 |
第一节 现今状况下对经营权理论的再探讨 |
一、从民法角度反思旧的经营权理论 |
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基础链结——产权问题 |
三、以产权理论分析经营权的民事性质 |
第二节 法人本质学说与法人财产用益理念 |
一、一个传统的争论:拟制说与实在说 |
二、英美法的观念与网络合同理论 |
三、学说观念的差异与理解 |
第三节 法人财产权的物权性质分析 |
一、对“法人所有权说”之检讨 |
二、公司财产权客体 |
三、公司财产权客体抽象化分析:公司财产与利益 |
第七章 土地使用权 |
第一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 |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概念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产生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
四、土地使用权转让 |
五、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租赁 |
六、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抵押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 |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
二、宅基地使用权获得的程序 |
三、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
第八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状 |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产生 |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第二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 |
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的不同观点 |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
第三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性质与作用 |
第四节 优先权的性质及其行使 |
第五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
一、概说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问题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其地上种植物(不包括林木、草地) |
五、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
第九章 地役权 |
第一节 地役权一般理论研究 |
一、地役权的概念和特征 |
二、地役权的历史沿革 |
三、地役权的制度价值 |
四、地役权的效力 |
第二节 地役权的立法模式:基于地役权的外延的界定 |
一、地役权制度的立法模式 |
二、不同立法模式的成因:对相邻关系性质的不同理解 |
第三节 地役权的取得和消灭 |
一、地役权的取得 |
二、地役权的消灭 |
第四节 约定地役权 |
一、约定地役权的概念 |
二、约定地役权的范围 |
三、关于以收益为内容的地役权 |
四、约定地役权设定中的一些问题 |
第五节 法定地役权 |
一、土地相邻关系 |
二、建筑物相邻关系 |
第十章 典权 |
第一节 典权概述 |
一、典权的概念 |
二、典权制度的历史发展 |
三、典权的性质 |
四、典权与相似制度之比较 |
五、典权期限 |
第二节 典权的设立和取得 |
一、典权的设立 |
二、典权的取得 |
第三节 典权的内容 |
一、典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
二、出典人的权利义务 |
第四节 典权的消灭 |
第五节 典权制度的价值 |
一、典权制度的内在价值探讨 |
二、典权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实践价值 |
第十一章 空间利用权 |
第一节 空间利用权的一般理论研究 |
一、空间利用权的概念 |
二、空间利用权的性质 |
三、空间利用权的分类 |
第二节 空间利用权的产生与发展 |
一、空间利用权产生的现实需要 |
二、空间利用权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三、空间利用权的立法实践 |
第三节 空间利用权的法律关系 |
一、空间利用权的主体 |
二、空间利用权的客体 |
三、空间利用权的内容 |
第四节 空间利用权的构建 |
一、构建空间利用权的法经济学分析 |
二、构建空间利用权的要素条件 |
第十二章 特许物权 |
第一节 特许物权的一般理论研究 |
一、特许物权的界定 |
二、特许物权的客体 |
三、特许物权的取得 |
四、特许物权的物权效力 |
五、特许物权的消灭 |
第二节 渔业权 |
一、渔业权的概念及性质 |
二、渔业权的类型 |
三、渔业权的取得 |
四、渔业权的内容 |
第三节 矿业权 |
一、矿业权的涵义 |
二、矿业权的内容 |
三、矿业权的设定及变更 |
四、矿业权的转让 |
第四节 水权 |
一、水权的概念和特征 |
二、水权的取得 |
三、水权的行使 |
四、水权的转让 |
五、完善水权交易制度的建议 |
分论二:担保物权 |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的一般原理 |
第一节 担保物权一般理论研究 |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
三、担保物权的功用 |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分类 |
一、法定担保物权和意定担保物权 |
二、留置性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性担保物权 |
三、动产担保物权和不动产担保物权 |
四、权利担保物权和有体物担保物权 |
五、占有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担保物权 |
六、登记担保物权和非登记担保物权 |
七、自物担保物权和他物担保物权 |
第三节 担保物权的竞存 |
一、担保物权的竞存问题的一般理论 |
二、抵押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 |
三、质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 |
四、抵押权与质权的竞存及其效力关系 |
五、留置权的竞存及留置权与抵押权、质权的竞存 |
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行使 |
一、担保物权行使的范围和方法 |
二、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 |
第五节 担保物权的消灭及反担保 |
一、担保物权的消灭 |
二、反担保 |
第十四章 抵押权 |
第一节 抵押权的沿革与发展 |
一、罗马法上的抵押权 |
二、法国法上的抵押权 |
三、德国法上的抵押权 |
第二节 抵押权的意义和特性 |
一、抵押权的意义 |
二、抵押权的性质 |
第三节 抵押权的取得 |
一、依法律行为而取得抵押权 |
二、依法律规定而取得抵押权 |
三、依继承而取得抵押权 |
第四节 抵押权的对外效力 |
一、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 |
二、抵押权的效力及子标的物的范围 |
第五节 抵押权的对内效力 |
一、抵押人的权利 |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次序权 |
三、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处分 |
四、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保全 |
五、抵押权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 |
六、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权的实行 |
七、关于第三人的求偿权 |
第六节 抵押权的消灭 |
第七节 特别抵押权 |
一、法定抵押权 |
二、共同抵押 |
三、财团抵押 |
四、所有人抵押权 |
五、最高额抵押权 |
第十五章 质押权 |
第一节 概述 |
一、质押和质押权(质权) |
二、质权和抵押权之区别 |
三、质权的历史沿革 |
四、质权的分类 |
第二节 动产质权 |
一、动产质权的含义 |
二、动产质权的取得 |
三、动产质权的效力 |
四、动产质权的消灭 |
第三节 权利质权 |
一、权利质权的一般理论 |
二、权利质权的种类 |
第十六章 留置权 |
第一节 留置权一般理论研究 |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
二、留置权的沿革及社会作用 |
三、留置权的性质 |
四、留置权与其它类似权利的区别 |
第二节 留置权的取得 |
一、留置权取得的积极要件 |
二、留置权取得的消极要件 |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
一、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
三、留置权的行使 |
四、留置物所有人的权利义务 |
五、留置权与其它担保物权的竞合 |
第四节 留置权的消灭 |
第十七章 其它担保物权 |
第一节 让与担保 |
一、让与担保制度的一般理论 |
二、让与担保的设定 |
三、让与担保对内效力 |
四、让与担保的对外效力 |
五、让与担保的消灭 |
第二节 所有权保留 |
一、所有权保留的概述 |
二、所有权保留的成立 |
三、所有权保留的性质 |
四、所有权保留的标的 |
五、所有权保留的效力 |
六、所有权保留的消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四、温州首次拍卖采矿权(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2]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D]. 王中庆. 山西大学, 2020(12)
- [3]采矿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姜逸. 山西大学, 2015(03)
- [4]重大行政决策法律规制研究 ——以重大措施类决策为例[D]. 梁存宁. 华东政法大学, 2014(12)
- [5]产权改革的缔约分析 ——山西省煤矿改革的案例研究[D]. 徐菁蔚. 浙江大学, 2014(08)
- [6]中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研究[D]. 骆云. 长安大学, 2014(01)
- [7]中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D]. 王清华. 上海交通大学, 2012(12)
- [8]勇立潮头吟越歌——记前进中的浙江地矿管理事业[J]. 李风. 国土资源通讯, 2009(17)
- [9]可持续发展视野下中国小矿的法律规制[D]. 曹霞. 中国人民大学, 2008(01)
- [10]中国他物权制度研究[D]. 林刚. 西南政法大学, 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