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启示:与法共进(论文文献综述)
许斌[1](2020)在《论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制度化》文中提出20世纪后半期以来,工商企业——特别是大型跨国公司——与人权问题的相关性引发广泛关注。工商企业不仅能够“影响到几乎所有国际公认的权利”,有时甚至会构成对人权的严重侵害。而国际人权法采以国家为中心的架构,工商企业不是国际人权法所承认的责任主体,国际法中并无工商企业人权责任的直接性规范,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制度构建因而成为重要的国际法议题。工商业人权责任问题是国际法的碎片化与宪法的碎片化的典型体现。由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工商业并非国际人权法的典型规制对象;由于宪法的碎片化,国际社会承认人权对工商业的约束力,但缺乏实现这种约束力的系统性制度。因此,人权对工商业等私人行为体的约束力呈现为一种“当代悖论”,即人权不再是首先被确立为法律规范、然后被违反;而是先被侵犯、引发谴责,进而获得效力。此时,人权是基于个案中的需求被法律化,这是一种自下而上的、自发的、渐进式的且缺乏系统性的过程。这种“普通法”式的法律化过程无可避免地会造成人权的适用标准与效果方面的不确定性,就工商业人权责任问题而言,这一方面意味着工商企业遵守人权标准的成本升高,另一方面意味着受害者寻求救济的难度加大。工商业人权责任领域,各方行动者不仅通过零碎决定在个案中法律化人权对工商业的约束力,还在不断进行系统性地构建工商业人权责任制度的尝试。硬法与软法之争贯穿了后一过程的发展历史。以联合国为中心,国际社会对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制度构建共经历三个阶段,分别体现为追求硬法公约追求失败、软法机制初步成功,以及硬法化进程的重启。硬法与软法是国际制度的重要构成要素,两者在国际法建构中具有各自优势。本文认可软法作为独立规范手段的可能性。在此前提下,从发展的角度,本文认为,硬法与软法间不仅仅是“软法为硬法的制定奠定基础,硬法的解释适用需求又促进新的软法的产生”的直线型关系,而是呈现出网络型关系。硬法与软法分别为制度的构成要素,通过彼此合作与竞争,推动制度的整体发展。本文将硬法与软法间的这种相互作用称之为共进。以前述关于国际法的碎片化、宪法碎片化为前提,本文从软法规范与硬法规范的共进的角度,以联合国为核心,研究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制度构建问题。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探讨硬法与软法共进关系在工商业人权责任领域的体现。本文认为制度的构建过程中,硬法与软法的发展呈现共进关系,通过彼此间多维度的相互作用,共同推进制度规则的发展。发展阐释模式与批判重构模式是共进的两种基本实现方式。发展阐释模式下,在后规则与在先规则间有内容上的承继关系,在后规则认可在先规则的内容合理性,并对在先规则的内容作进一步延伸。联合国框架下的大多数公约——包括人权公约——都是遵循这一模式产生。但近年来,由于国际与区域的利益多样化与问题复杂化,由软法发展到硬法的案例相对减少,而基于硬法发展出软法、从软法发展出软法的案例越来越多。批判重构模式下,在后规则与在先规则内容上有竞争关系,在后规则认为在先规则的内容有不合理之处,并提出在先规则的替代规则。两份工商业责任领域的两份标志性国际文书——2011年《指导原则》与2003《责任准则草案》在内容方面便呈现出批判重构模式的特征。《责任准则草案》引发了联合国成员国及工商业界的强烈反对;而《指导原则》由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通过,获得主权国家与工商业的普遍承认,成为目前工商业人权责任制度的核心。第二章通过分析联合国2011年《指导原则》内容与形式方面的特征,探讨工商业人权责任规范硬法化的必要性与可行路径。《指导原则》以“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为基础,是联合国体系内,首次将非国家行动者(即工商业)作为独立规制对象,并阐释一系列不同于国家的人权责任的人权文书。通过以国际人权法的语言表述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践,《指导原则》对于人权与企业社会责任两个领域都产生了显着影响。《指导原则》属于形式拘束力意义上的软法,但由于其文本由学者主导形成、未经联合国成员国的谈判与表决,且内容广泛包含硬法、软法与非法律要素,本文认为其属于联合国体系内的一类新型人权文书。《指导原则》虽已取得初步成功,但联合国关于工商业人权责任制度硬法化讨论并未终止。2014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决议设立硬法化工作组,再度开启对工商业人权责任的硬法机制的探索。本文从认同硬法化的必要性,且认为从硬法与软法共进的视角,硬法公约的定位是,对已有人权治理规范进行调和与转化,补充软法及其他自愿性机制的不足,并为后续新规则的产生奠定基础。起草工商企人权责任公约时,应灵活运用对已有软法的发展阐释与批判重构,以实现公约规制目的与政治考量的最佳平衡。第三章研究硬法与软法的共进在公约文本构建中的适用,认为通过发展阐释模式与批判重构模式的并用,实现规范文本的发展。具体而言,在适用范围方面,本文认同《指导原则》的广泛策略,但为平衡公约的规制目的与政治考量,本文建议采取层级化的规范结构。在强调各类工商企业皆应注重管理人权影响的同时,将跨国公司及经营活动具有跨国性质的其他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要求工商业尊重国际公认的人权的同时,强调核心人权条约所保护的权利。在责任规制模式方面,本文认为公约应将工商业人权责任的责任内容规范与责任实施规范区分开来。在责任内容规范方面,公约可直接设定工商业人权责任标准,亦可采取间接方式,要求缔约国在内国法中设定适用于工商业的人权责任标准。对于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具体内容,本文认同《指导原则》的基本责任框架,“尊重人权”是工商业人权责任的核心内容,且工商业基于其影响力,在商业关系范围内承担尊重人权之责任。第四章研究硬法与软法的共进在公约责任实施机制构建中的适用,认为通过发展阐释模式与批判重构模式的并用,实现责任实施制度的调和。具体而言,在责任实施规范方面,本文认为公约应采取间接方式,在公约中明定责任实施的具体标准,而将责任的具体实施交由缔约国通过国内法处理。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下的责任内部实施机制与外部实施机制皆通过对《指导原则》的批判与重构而产生。《指导原则》提出的人权尽责制度不仅是具有操作性的内部实施机制,还能够构成外部实施机制的主要内容。本文建议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以人权尽责为核心,构建层级化内部实施机制,当工商企业自身引起或加剧不利人权影响时,人权尽责为一项风险管理方法;而当工商企业的商业关系导致不利人权影响时,人权尽责为一项注意义务。外部机制方面,要求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其管辖范围内的工商企业实施人权尽责,并鼓励缔约国采取域外规制措施。第五章研究硬法与软法的共进在公约侵害救济机制构建中的适用,认为通过发展阐释模式与批判重构模式的并用,实现侵权救济功能的完善。工商业人权责任领域的救济机制的一个突出特征是侧重于非国家性及非司法申诉机制,强调工商企业与受害者的对话与沟通。而本文建议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提升救济机制的人权法基础,强化国家性、司法性救济机制与工商企业层面的救济机制的协调配合,并考虑受害者寻求救济时的现实因素。在救济机制的人权法基础方面,本文认为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工应肯认受害者获得救济的权利并明确其具体内涵。在具体救济机制方面,本文认可《指导原则》所主张的多层次救济机制,认为应以基于国家的司法性申诉机制为核心,辅以国家性的非司法机制以及工商企业执行层面的申诉机制。本文关于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适用范围、责任内容、责任实施机制与侵害救济机制的讨论,目的是为多层次、立体化的工商业人权责任制度奠定基础。工商企业的人权影响在内容和范围上极度多样化,不同商业领域所需的规制密度与方法有重大差异,现有的规制水平也各不相同。试图以一部公约为各领域提供细化人权责任规范,不仅需要克服理论上的严重困难,还会在现实层面使公约的谈判漫长而痛苦。因此,本文关于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讨论,出发点在于在现阶段补充软法与自愿性机制的不足,通过争取主权国家的合意,明确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基本内容,推动国内层面的相关立法,促进不同国家国内法的统合与协调。在此基础上,未来可通过专门人权规范,为特定行业、特定领域内的人权治理提供指引。
刘东红[2](2019)在《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监察委员会的组建,紧随其后的2018年修宪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实施,我国原有的监察权力出现了结构性的变革。原本分散在党和国家不同部门职权中的纪检监督、行政监察、职务犯罪侦查权等监察性权力被重构、整合为由监察委员会统一行使的监察权,从而实现对全部公权力、公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针对这一现象,学界围绕监察权的属性和内容、配置和运行、制约和监督等各个重要议题,展开了一系列讨论,涵盖法学、政治学、行政管理学等多个学科。关于监察权相关问题的讨论和厘清,应当放置到一个宏大的时代背景和理论框架中进行分析。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及由其统一行使的监察权,是监察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产物,而监察体制改革则是国家权力机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在的一项有机组成部分,这一改革以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重要目标,这必然要求对国家权力结构进行优化。监察权的构建及其对原本分散的监察性权力的整合,本身也直接体现出国家权力结构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调整完善。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诞生的中国国家监察权之所以引起如此多的正义和质疑,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的创新与既有理论的紧张关系。既有的三权分立理论是无法承载制度变革所带来的认识革新,提出认识国家监察权的属性应当基于我国历史、现实国情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从而得出国家监察权是一项独立的、复合的和专门的国家权力,也就是说它不是简单的行政权或司法权。因此,只有在国家权力结构的理论大框架中,才能够准确地在制度伦理学上对监察权的属性、定位、功能等问题进行正本清源,从动态和静态两个维度对监察权进行论证,针对监察权运行中的风险把控、人权保障和法法衔接等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从方法论的角度对完善监察体制改革的宏观路径和微观路径进行合理展望。故此,本文首先在第一章对监察权和国家权力结构的关系进行理论梳理。通过分析监察权的概念可知,无论何种形态的监察权都绝非一般的监督权,而是专属于国家的一项公权力。国家权力结构是国家权力的组织方式以及配置,它以实现国家职能为目标。国家权力结构包含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横向国家权力结构是国家权力分化演进的结果,涉及到对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等不同属性的国家权力之配置和相互关系的构建,而关于监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的关系主要集中在横向国家权力结构的范畴中。国家的权力结构是一个整体运作系统,故而需要系统的各个部门分工协作、彼此配合、各司其职,从而形成一个稳定的权力运行体系,从而防止因国家权力的强制性和扩张性所产生的权力异化,满足国家权力来源的需要。因此,监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必要构成要素。同时,监察权的属性、定位和配置,在根本上受到国家权力结构的决定。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产生不同的权力行为及其结果,不同时空的权力监督制度经过不同的发展演变后,既体现出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对于权力监督制度属性、地位、权能的要求,同时也体现出权力监督制度对于不同的国家权力结构需求的回应。通过对中外国家权力结构和监察权变迁的历史分析可知,当代西方的监察权制度主要基于“三权分立”的国家权力结构,而新中国的监察权制度的变迁始终是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的框架下进行不断的体制性调试。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及其在新时代的改革与优化,应作为考察中国当前监察权的基本出发点。第二章基于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这一背景对监察权属性、功能、定位等本体论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在于实现权力的效益化和有序化。当代中国监察权体制改革与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导向紧密相连,因此,中国的监察体制改革在形式特征、功能取向和长远要求上,必然需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需求,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制。因此,就其属性而言,监察权应当作为独立于立法、司法、行政的“第四权”1,通过对这一权力的集中统一行使,实现权力运行廉能善治,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与保障机制。从权力功能的角度来看,监察权具有监督、调查、处置三项权能,以权力监督为根本功能定位。其功能发挥主要体现为,通过腐败惩治遏制权力寻租,通过监督检查保障权力合法行使,通过预防腐败实现德行治理。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权力结构,作为行使独立“第四权”的监察权,与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关系主要体现为“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与行政权的关系则是“不受干涉、相互配合”,与司法权的关系则表现为“分工、配合和相互制约”。第三章对监察权的运行机制进行探讨。受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和监察权本身的属性所决定,监察权既担负着治理腐败、规制权力的政策性目标,同时也关涉实现正义、保障人权的多重价值,因此监察权应对统合多元目标下的不同价值,进行具体的制度构建,实现监察权的内部运行与外部衔接的有序性、规范性。就监察权运行的价值取向而言,应当实现监察权依法监督与配合制约、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监察效能与人权保障的多元价值的平衡,而实现多元平衡的前提则是监察权本身的合理配置。就监察权运行的实践路径而言,权力结构失衡、被调查人权益受侵犯、冤假错案频发以及选择性监察是监察权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主要风险,应对这些风险,需要贯彻程序正当原则、比例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风险化解的法治建构。就监察权运行中的外部衔接问题而言,主要涉及到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耦合,应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下,完善监察权与司法权之间在管辖制度、证据制度和案件移送制度的衔接制度,理顺“监察全覆盖”与“审判中心主义”之间的关系。第四章研究如何对监察权进行相应规制。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权力结构的一部分,监察权并非凌驾在其他权力之上,其本身也必然应受到制约和监督。加强对监察权的监督既是促进监察机关发挥监察效能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环节,更是合理配置国家权力的必然选择。加强对监察权的规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在确保监察权有效行使的前提下实现权责一致。对监察权的监督,应在内部控权和外部监督两个维度上,构建一个体系完善、主体多元、层次分明的权力制约与监督体系。应将内部的制度设计作为规制监察权的重心,只有构筑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才能保证监察权不被滥用。在内部控权中,进一步明确监察机关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的分工与制约,建立案件风险管理、办案责任制等相应的风险化解机制,同时强化监察机关纵向的制约与监督是主要途径。在外部控权中,应当注重发挥人大作为权力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作用,同时完善司法机关在程序和实体上对监察机关的制约监督作用,强化社会力量的监督。第五章则从国家监察体制优化路径展开讨论。国家权力结构优化并非一蹴而就的过程,并且,关于监察权的研究也是一个极具实践性的问题,当下的监察体制改革仍然在不断地探索和深化的过程中。从完善监察权的方法论上看,应当处理好监察体制改革过程中“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之间的关系,在不违反现有的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区分重大改革与中小改革,有序开展相应的监察体制改革的地方性探索实践。在完善监察权的宏观路径方面,应当立足于本土的制度环境,完善监察法治环境的构建,重点解决监察相关法律制度的立、改、废、释问题,推动监察法治从“基本形成到走向完善”、“形式法治到实质法治”的转换与变革。从微观路径来看,构建促进监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监察组织结构、完善纪检派驻与巡视制度、完善“合署办公”模式、注重军队和武警部队监察制度的建设和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成为了未来完善监察体制的主要发展方向。
张曼[3](2017)在《中国法律题材电影中的女性犯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题材电影,不可能绕过法律的内容和主题,表现涉及法律的现实问题、激发社会大众对法律的思考,这也正是法律题材电影应担负的文化使命。女性犯罪问题是我国法治进程中必然要面对的问题,这一法律现象必然也会在法律题材电影中有所呈现和表达。通过对我国法律题材电影中的女性犯罪问题进行研究,或可对我国当下法治建设和民众法律生活提供思考,更是可以为大众文化文本对法治的阐释和重构提供可能。法律题材电影对女性犯罪的文学表达是一种既符合现实而又高于现实的文学表现,它展现了女性现实生存的困境以及生存的本质特征,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此外,法律题材电影对女性犯罪的文学书写又彰显了文学对于法律的人文关怀,用文学的形式对法律问题进行深层次探讨,将法律思考融于文学艺术作品之中,将法意价值蕴含于文学表达之内,既彰显了文学对社会治理的积极意义,也突显了法律题材电影对法治建设的助推作用。作为一种文学艺术作品,法律题材电影具有不可忽视的法治功能,它能表达现实困境和社会诉求,促进法治观念的传播、推动法治建设,在汇聚观众对电影中所展现事件的评价、理解和阐释的基础上,对法律进行再阐释,进而可能对人们的观念和行为产生一定的影响,与法律实践形成互动,为我国法治实践中如何对待女性犯罪问题提供启示。本论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展开,试图完成以下研究工作:一、结合我国的法律背景与女性犯罪的现实状况,分析我国法律题材电影中涉及的女性犯罪现象并进行分类和概括,完成对我国法律题材电影中女性犯罪的人物形象和犯罪分析,并深入探讨电影中女性犯罪的类型、成因和特点。二、在对法律题材电影中女性犯罪问题的总结、分析的基础上,从文学艺术现实表达的角度,对我国法律题材电影中女性犯罪现象进行探讨,深挖法律题材电影如何以文学的形式和方法表现女性犯罪的特征,并在此基础上研究和探讨这一文学表现背后的法意价值。三、通过对电影这一文学艺术形式所反映出的女性犯罪现象的本质与特征进行探讨和研究,讨论涉及女性犯罪问题的法律题材电影从文学的认识功能与法治的大众传播与教化功能有机结合的价值。四、将文学与法治互动,探讨法律题材电影对女性犯罪的文学书写对我国法治实践中如何对待女性犯罪问题的启示。
姜洪斌[4](2007)在《论先秦儒家治国理论的现代应用》文中指出本文通过对先秦儒家治国理政思想体系的逻辑梳理,依据东亚三国社会现代化发展实践对先秦儒家治国理政思想借鉴与运用的简单分析,重新思考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对先秦儒家治国理政思想合理借鉴的可能性,提出了构建“以人为本”、德法并重的政府管理模式和以“安人”、“贵和”、“富民”、“教民”为核心价值的现代公共行政理念与公共政策旨向。先秦儒家认为治国理政的逻辑起点、管理过程和终极目标都是“安人”,通过构建施“仁”予“人”的治国总纲、营造“贵和、和谐”的理政氛围、实施“惠民”、“富民”的经济政策、推行“教民为政”的教化方式和“德”、“礼”并行的双翼控制,从而实现对国家的有效治理。随着世界发展,先秦儒家治国理政思想也进行着变革与创新,不断地与时俱进。在推进新加坡、日本和韩国等汉文化圈的国家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进程中,先秦儒家治国理政思想精髓与现代世界体系实现了完美的结合,折射出先秦儒家治国理政思想的普适性,同时也证明了先秦儒家治国理政思想与现代国家管理结合的可能性。通过对先秦儒家治国思想的梳理与东亚三国现代化的研究,笔者以为要实现对当代中国的善治可以适当借鉴先秦儒家治国理政思想的精髓:确立“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营造以公平正义为尺度的和谐行政氛围;构建以法为基、德法共进的施政纲架;制定“藏富于民”的经济战略;在全球视野中整合民族文化体系,进而实现民族价值观的全面推进。
二、案例启示:与法共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案例启示:与法共进(论文提纲范文)
(1)论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制度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与问题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工商业人权责任规制的硬法与软法路径 |
第一节 国际人权领域的硬法规制与软法规制 |
一、制度构建中硬法与软法的共进关系 |
二、发展阐释型共进: 现行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与实施 |
第二节 批判重构型共进: 工商业人权责任领域的规范发展 |
一、工商业人权责任自愿性规范的盛行 |
二、《责任准则草案》的提出与失败 |
三、《指导原则》的提出与影响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以《指导原则》为核心的工商业人权责任制度 |
第一节 《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 |
一、《指导原则》的三大支柱架构 |
二、《指导原则》的工商业人权责任框架 |
第二节 《指导原则》的软法属性探析 |
一、联合国体系内的新型人权文书 |
二、法律与非法律要素的结合 |
第三节 工商业人权责任规范的硬法化? |
一、法理导向的支持意见 |
二、务实导向的反对意见 |
三、共进视角下的硬法规范新定位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文本构建: 规范导向的共进 |
第一节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适用范围 |
一、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规制对象 |
二、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保护的权利范围 |
第二节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人权责任规制模式 |
一、直接规制与间接规制 |
二、人权责任规范的金字塔结构 |
三、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人权责任内容规范 |
一、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内容 |
二、工商业人权责任的性质 |
三、工商业人权责任的范围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责任实施机制构建:制度导向的共进 |
第一节 内部实施机制 |
一、《指导原则》下的人权尽责制度 |
二、对人权尽责制度的批判与重构 |
三、人权尽责制度延伸:供应链人权责任条款 |
第二节 外部实施机制 |
一、《指导原则》下国家规制义务的不足 |
二、国家规制义务条款 |
三、国家域外规制义务条款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的侵害救济机制构建:功能导向的共进 |
第一节 现行各类救济机制 |
一、国际性救济机制 |
二、国家性救济机制 |
三、私人性救济机制 |
第二节 工商业人权责任公约救济机制的构想 |
一、对《指导原则》救济制度的批判与吸纳 |
二、救济权条款 |
三、程序意义的救济机制 |
四、实体意义的救济机制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共进的结果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章 监察权与国家权力结构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题解:监察与监察权之词义源流考 |
一、“监察”词源释义 |
二、“监察权”的内涵分析 |
第二节 监察权与现代国家权力结构的一般关系 |
一、“国家权力结构”的内涵 |
二、监察权是国家权力结构的必要构成要素 |
三、监察权受国家权力结构的决定 |
第三节 国家权力结构变迁与监察权制度流变考 |
一、西方国家权力结构与监察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西方当代监察权制度的典型模式考察 |
三、中国国家权力结构与监察权制度的历史演进 |
第二章 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的中国监察权 |
第一节 国家权力结构优化与监察体制改革 |
一、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目标导向 |
二、国家权力结构优化对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 |
三、监察体制改革对国家权力结构优化的回应 |
第二节 监察权的权力属性 |
一、监察权属性之争议 |
二、作为“第四权”的监察权 |
第三节 监察权的权力功能 |
一、监察权的三项权能 |
二、监察权的功能定位 |
三、监察权的功能发挥 |
第四节 监察权的宪法定位 |
一、监察权与人民代表大会的关系 |
二、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
三、监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第三章 监察权的运行 |
第一节 价值追求:监察权运行的多元平衡 |
一、多元平衡的前提:监察权的合理配置 |
二、监察权依法独立行使与配合制约的平衡 |
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
四、监察效能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
第二节 实践路径:监察权运行的法治建构 |
一、影响监察权运行的多重风险 |
二、监察法治的原则与规则体系建构 |
三、风险化解的程序性建构 |
第三节 外部衔接:监察权与司法权的耦合 |
一、衔接工作的前提:“审判中心”与监察监督的合理定位 |
二、管辖制度的衔接 |
三、证据制度的衔接 |
四、案件移送的衔接 |
第四章 监察权的规制 |
第一节 规制的正当性:来自“谁来监督监督者”的追问 |
一、监察活动接受规制之必然 |
二、对监察权进行制约与监督的原则 |
三、构建制度规制与主体监督相结合的规制体系 |
第二节 完善监察机关内部控权 |
一、改革背景下监察机关内部控权机制的反思 |
二、明确机构内部分工 |
三、建立风险化解机制 |
四、完善纵向制约与监督 |
第三节 加强对监察机关外部监督 |
一、改革背景下对监察机关外部监督的检视 |
二、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 |
三、司法机关对监察机关的规制 |
四、其他社会监督 |
第五章 国家监察体制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理顺改革的“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 |
一、“摸着石头过河”与“顶层设计”的辩证统一 |
二、正确处理立法与地方试验主义的关系 |
三、未来监察体制改革的地方试验发展道路 |
第二节 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宏观路径 |
一、立足于本土的监察法治构建 |
二、重点解决监察相关法律的立、改、废、释问题 |
第三节 完善国家监察体制的微观路径 |
一、构建促进监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监察组织结构 |
二、完善派驻与巡视制度 |
三、完善“合署办公”模式 |
四、注重特殊领域的监察制度建设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中国法律题材电影中的女性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缘起 |
一、何以选择法律题材电影作为研究对象 |
二、何以选择女性犯罪作为法律题材电影研究的法律主题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现状概述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法律题材电影中犯罪的女性和女性的犯罪 |
第一节 法律题材电影中犯罪的女性 |
一、相关数据统计 |
二、犯罪女性的形象类型 |
三、犯罪女性的特点 |
第二节 法律题材电影中女性的犯罪 |
一、女性犯罪的主要类型 |
二、女性犯罪的成因分析 |
三、女性犯罪的特点 |
第二章 法律题材电影中女性犯罪研究的法律背景 |
第一节 我国女性犯罪现状 |
一、女性犯罪人数不断激增 |
二、女性犯罪类型逐渐多元化 |
三、女性犯罪方式日趋多样化 |
四、女性犯罪年龄呈复杂化、高龄化趋势 |
五、女性犯罪文化程度普遍低下 |
第二节 我国女性犯罪立法现状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女性犯罪行为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女性违法行为 |
第三章 法律题材电影对女性犯罪的现实表达和文学表现 |
第一节 法律题材电影对女性犯罪的现实表达 |
第二节 法律题材电影对女性犯罪的文学表现 |
一、情理重于法理 |
二、关注人胜于法 |
三、重视人性多于法律 |
四、正义价值观取向的深思——诗性正义抑或法律正义 |
第四章 法律题材电影中女性犯罪文学书写的法学审视 |
第一节 女性犯罪文学表现的法意价值 |
一、文学情感对法律理性的再审阅 |
二、文学畅想对社会正义的再思考 |
三、文学裁判对“情法两尽”思想的再探讨 |
四、人文精神对司法弊端的补充和救济 |
第二节 法律题材电影的法治功能 |
一、发现与表达功能 |
二、法治传播功能 |
三、互动功能 |
第三节 法律题材电影文学书写的局限性 |
第五章 法律题材电影文学书写对女性犯罪的法治启示 |
第一节 加强女性犯罪的心理关注 |
第二节 健全女性权益保护机制 |
一、完善女性法律保护制度 |
二、完善女性法律援助制度 |
三、完善女性社会保护措施 |
第三节 重视女性法律教育和法律意识的提高 |
第四节 审思女性犯罪量刑合理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1997—2015 年中国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表 |
附件 1:1997 年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 |
附件 2:1998 年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 |
附件 3:1999 年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 |
附件 4:2000 年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 |
附件 5:2001 年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 |
附件 6:2002 年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 |
附件 7:2003 年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 |
附件 8:2004 年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 |
附件 9:2005 年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 |
附件 10:2006 年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 |
附件 11:2007 年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 |
附件 12:2008 年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 |
附件 13:2009 年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 |
附件 14:2010 年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 |
附件 15:2011 年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 |
附件 16:2012 年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 |
附件 17:2013 年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 |
附件 18:2014 年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 |
附件 19:2015 年法律题材电影及其女性犯罪人名单 |
附录二:涉及女性犯罪法律题材电影总产量和比例图 |
致谢 |
(4)论先秦儒家治国理论的现代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先秦儒家治国理政思想的逻辑架构 |
第一节 先秦儒家治国理政思想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安人 |
一、“安人”:先秦儒家治国理政思想产生的逻辑起点 |
二、“安人”:先秦儒家治国理政思想追求的终极目标 |
第二节 先秦儒家治国思想的理论依据:人性可塑,导人为善 |
一、人性可塑:先秦儒家对人性的基本判定 |
二、导人为善:先秦儒家对人性的理想诉求 |
第三节 先秦儒家治国理政思想的主要层次解读 |
一、施“仁”予“人”的治国总纲 |
二、营造“贵和、和谐”的理政氛围 |
三、实施“惠民”、“富民”的经济政策 |
四、推行“教民为政”的教化方式 |
第四节 先秦儒家治国思想实施的保证:“德”、“礼”并行的双翼控制 |
一、“道之以德”强调以道德引导为主 |
二、“齐之以礼”强调以制度约束为辅 |
第二章 东亚三国的崛起:先秦儒家治国理论现代影响的个案评析 |
第一节 隆德崇法:新加坡治国理政之双翼 |
一、隆德:新加坡政府对先秦儒家“德治”思想的柔性援引 |
二、崇法:新加坡政府对先秦儒家“礼治”思想的刚性改造 |
第二节 先秦儒家治国思想对战后日本经济发展的推动 |
一、先秦儒家治国理政思想:日本“儒式”管理思想之“源” |
二、日本对先秦儒家治国理政思想的本土化运用 |
第三节 韩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先秦儒家价值观 |
一、先秦儒家价值观:韩国民族价值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二、先秦儒家治国思想:韩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不竭动力 |
第三章 先秦儒家治国理政思想在当代中国政府行政中的应用 |
第一节 借鉴“安人”思想,确立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 |
一、依据“人性可塑”的理论,建立民主的公共行政模式 |
二、注重管理的道德性,构建符合人性的社会主义道德标准 |
第二节 借鉴“贵和”思想,营造以公平正义为尺度的和谐行政氛围 |
一、营造和谐行政氛围的前提在于重获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
二、营造和谐行政氛围的关键在于建立公平正义的行政行为尺度 |
第三节 以“德”与“礼”为内蕴,构建以法为基、德法共进的施政纲架 |
一、传承“道之以德”的思想,构建新时期“以德治国”的运行机制 |
二、转化“齐之以礼”的思想,推进新时期“依法治国”的方略 |
三、调试“德”与“礼”的辨证关系,构建德法共进的施政纲架 |
第四节 借鉴“惠民”思想,凸显经济战略中“藏富于民”的人民利益观 |
一、经济战略制定的伦理标准:“惠民”重在“藏富于民” |
二、以“惠民”思想为指导,实现“藏富于民”的经济战略目标 |
第五节 借鉴“教民”思想,蕴民族价值观于公众 |
一、以“和而不同”的思想为整合民族文化体系的依据 |
二、借鉴“教民”思想,以文化推进的方式蕴民族价值观于公众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案例启示:与法共进(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工商业人权责任的制度化[D]. 许斌. 山东大学, 2020(01)
- [2]现代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国家监察权研究[D]. 刘东红.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3]中国法律题材电影中的女性犯罪研究[D]. 张曼. 中国政法大学, 2017(09)
- [4]论先秦儒家治国理论的现代应用[D]. 姜洪斌. 黑龙江大学, 20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