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企业增值税政策的调研报告
2023-11-03
问:粮食购销企业税收政策
- 答:一、正面回答
粮食购销企业税收政策: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免征增值税;
2、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少数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3、对销售食用植物油业务,除***储备食用植物油的销售继续免征增值税外,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4、对粮油加工业务,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5、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单位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模毕购进的免税粮食。
二、分析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三、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有何规定?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神州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游码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有***储备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储备的食用植物油,可凭拥有油权的***或***委托的粮食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予以免征增值税。未承担***食用植物油储备业务的粮食企业销售的食用植物油不得免征增值税。
问: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有何规定
- 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物桐食免征增值税。
根据《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承则蚂庆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孙握食购销企业,由县(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同级财政、粮食部门审核确定。
审批享受免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缴销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予以注销;兼营其他应税货物的,须重新核定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
第二条 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1、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2、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3、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参考资料来源:
问:粮食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 答:一、正面回答
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必须按顺价原则销售粮食。对亏卜承担销槐穗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二、分析详情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明告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以下规定,分别向所在地县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纳税人应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材料送所在地县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备案。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内,备案资料内容不发生变化的,可进行一次性备案。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如仍符合免税规定,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所在地县税务局及同级粮食管理部门进行变更备案。
三、粮食企业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1、;
2、货币管理制度;
3、成本资金管理制度;
4、收入管理制度;
5、各项资金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