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宪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论文文献综述)
毛开艳[1](2021)在《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说明网络言论是一种伴随互联网技术发展而产生的新的言论方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言论以其便捷性、无区域性等有别于传统言论的特征而在网络空间不断活跃。一方面,网络言论的发展大大方便了人们之间的交流、参与政治生活;另一方面,网络言论也带来了一些负面的影响,如侵犯个人隐私权、名誉权,扰乱社会秩序等。网络环境下,网民对如何正确使用网络言论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认识,很多滥用网络言论的行为在网民看来是“自由”的体现。网民滥用网络言论自由的现象日益突出。近年来,这种利用互联网对他人实施网络暴力等网络言论侵权层出不穷,这些事件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对社会秩序造成冲击,给国家法治建设带来极大的困扰。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法治建设,有必要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法律规制。文章首先阐述有关网络言论自由的基本理论,分析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其次,总结分析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提出完善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建议。文章共有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绪论。主要包括研究背景、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研究现状以及研究思路和创新点。第二部分: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概述。主要包括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特征、价值及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及正当性,为后续分析实际问题和提出解决方案作铺垫。第三部分: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分析。总结我国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既有规定,并分析我国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在立法、执法、司法及守法等四个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部分: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内容明确原则、利益均衡原则;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需要考量的因素;提出完善法律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的路径,包括完善立法、完善执法、增强技术支持和司法救济以及提高网民法律意识。第五部分:结论。基于上述研究,对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相关基本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并对未来的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研究提出展望。
高俊丽[2](2021)在《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思想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国内形势深刻变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征程已经开启,我们更加需要提高全社会的文明程度,提高全体公民的道德水平,建设文化强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精神动力。在当前形势下,研究马克思主义道德教育思想的形成与发展历程、规律尤为重要。作为世界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人和创始人,列宁提出了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思想并在苏维埃俄国进行了实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道德教育理论,并且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开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论文沿着理论逻辑——历史逻辑——现实逻辑的分析思路,分三个部分,从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思想形成的理论来源和现实依据出发,通过对列宁相关文献的整理分析,系统梳理了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思想的发展历程,集中阐述了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目标、内容、要求和路径,并在此基础上,将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思想与新时代倡导共产主义道德相结合,透过列宁对共产主义道德教育路径的不懈探索,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创新与发展。第一部分(第2章)主要分析了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思想的理论来源和现实依据。从对列宁共产主义道德和道德教育基本内涵的研究出发,理清基础理论。重点考察了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道德和道德教育的本质、重要地位和道德教育实践的论述。列宁以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为基础,在领导革命过程中,发现俄国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意识在逐渐觉醒。但是,长期处于沙皇黑暗统治下的人民群众文化极其落后,而建设社会主义对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平必然有着更高的要求。因此,列宁提出要在俄国开展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在此基础上,分三个阶段研究并梳理了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历程。第二部分(第3、4章)主要阐述了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目标、内容、要求和对共产主义道德教育路径的探索。其中,第3章论述了列宁关于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目标、内容和要求,列宁以培养共产主义一代新人、克服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习惯和风气、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共产主义道德为目标,提出要在全社会进行共产主义劳动态度教育、自觉的革命纪律教育、无产阶级家庭婚姻道德观念教育、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教育以及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教育,并且提出要以“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为准则、以巩固和完成共产主义事业为基础、与沸腾的实际生活相结合的道德教育要求。第4章从列宁提出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理论出发,以列宁领导的共产主义道德教育实践为基础,主要研究了列宁对共产主义道德教育路径的探索,包括注重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制度建设、推行义务劳动、构筑文化基础、批判资产阶级和腐朽道德观念等四个部分。第三部分(第5章)主要探析了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思想的当代启示。立足于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文化强国,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倡导共产主义道德等战略发展目标,从倡导共产主义道德要坚持党的领导,高扬共产主义道德旗帜,在实践中改革创新道德教育,与时代发展相适应等四个方面,论述了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思想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背景下,倡导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现实启示,以期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提供有益借鉴。
苏彬[3](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历程与经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党中央历来对此高度重视。无神论宣传教育在近年来取得丰硕成果,但在现实中,仍有少数党员“不信马列信鬼神”,宣传无神论仍面临缺乏学科支撑、频频遭受污名的境遇。因此,对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历程及经验启示进行梳理和总结,对于推进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学科建设,廓清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成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大量文献研究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可分为五个时期:改革开放初期,无神论宣传教育清除了“左”的错误,根据毛泽东“研究宗教,批判神学”的批示精神,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推进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学科建设,为无神论宣传教育确立了理论前提,构筑了学科基础;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党中央对新时期无神论宣传教育作出总体部署。但在学术界关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争论之后,无神论宣传教育逐渐失去学科支撑而走向式微,导致有神论的影响失去了制衡力量而持续扩大;上世纪90年代,针对社会转型和神秘主义影响所带来的伪科学、封建迷信蔓延,一批专家学者联起手来大力宣传无神论,协助中央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使无神论宣传教育在世纪之交站在新的起点之上;新世纪之初,面临“宗教热”的蔓延和境外宗教渗透的加剧,中央有关部门就无神论宣传教育和抵御境外宗教渗透作出部署,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了无神论的实体研究机构,为无神论宣传教育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崛起和有关无神论宣传教育的争议,党中央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蔓延,提出“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大原则”等新论断,开辟了无神论宣传教育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全新局面。通过总结这段历程可以发现,无神论宣传教育在不同历史时期总能根据当时的形势,调整工作重心,勇担时代责任,应对风险挑战,在与有神论进行长期思想斗争的过程中表现出此消彼长的发展态势。在新时代进一步推进无神论宣传教育,中央的清醒和重视是基本前提,学者的责任和担当是有力推动,地方和部门的贯彻落实是重要依托,群众的发动和参与是坚实基础。
张何鑫[4](2020)在《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场域,基层治理法治化程度是衡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检验性标准。至2019年年末,我国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60%。城市社区治理作为基层社会治理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维护国家一半以上人口的基层社会稳定和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使命。在推进城市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和法治化的进程中,软法的作用凸显。在国家制定法体系之外,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软法规范在社区治理中彰显了不可替代的功能和作用。在我国确立了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目标后,软法与治理理论的高度契合促进了软法规范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功能的实现。实践证明,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不仅弥补了硬法的不足,更为城市社区治理提供了多元化的法律规范依据,充分实现了以法律规范为基础的城市现代化基层治理。软法作为法学的研究对象,其概念虽未在学界达成共识,但国内外学者已围绕软法的理论和实践展开了较为全面的研究,软法问题已经成为我国法理学界持续关注的热点课题。软法与公共治理理论的结合,在城市社区治理实践中验证了软法的作用和实效。因此,基于完善软法理论的呼唤和实践需要,有必要针对城市社区治理中现行各类软法规范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构建完备的城市社区治理软法体系,最大化确保软法价值及功能的实现,进而促进城市社区治理法律规范的多元化。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是由居民委员会、居民共同体、社区社会组织等非国家主体通过集体协商制定通过的,采取柔性约束方式规范主体行为且具有实际约束效果的行为规范。软法作为社区治理法律体系中的成员,在城市社区治理过程中,以其独特的方式促进实质公平正义的实现,维护基层社会的秩序,保障多元主体的平等地位,实现公民自治的自由。依据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制定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软法分为三类:第一,社区居民委员会制定的软法,其主要内容涉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职能、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各专职委员会的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则等。第二,社区居民共同体制定的软法,这类软法规范在城市社区治理中数量较多,常以社区居民公约、业主公约、居民会议决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形式出现。第三,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的软法,如物业公司制定社区物业管理章程、社区物业服务细则等。多元主体制定的社区治理软法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软法以不同于硬法的方式提高社区治理主体的自治能力,保障社区治理中开放性因子的活性参与,促进社区治理中国家法的实施,弥补社区治理中硬法的短板,助力社区新型道德规范的建立,降低社区治理中法律实施成本。软法的这些作用不仅值得我们持续关注软法,更应引起我们对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尚存问题的深入研究及完善软法体系的重视。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物业管理条例》为核心,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托的城市社区治理硬法体系,但这些硬法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存在僵化滞后、实施效果不理想等缺陷。城市社区治理的基础是居民自治,软法是社区居民自治的一种理性必然产物,软法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具有弥补硬法不足的特殊作用和功能。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制定过程和实施过程中。第一,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在制定过程中,存在软法体系不健全、软法制定主体地位不平等、软法制定过程行政化、软法制定原则不明确、软法制定缺乏形式理性等问题。软法制定程序中的困境导致软法先天不足,从而影响软法在城市社区治理中价值的实现和作用的发挥,软法制定中存在的问题还会传导于软法实施过程中,减损软法的实施效果。第二,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在实施中,存在软法缺乏实施监督机制,软法实施过程缺乏必要的内部监督和有效的外部监督,从而导致软法实施过程随意性较大;进而,软法实施缺乏必要的追责机制,出现软法实施后的责任落空,无法充分保障相关利益主体的权益;软法没有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通过深入剖析上述问题可以发现,由于行政管理体制的长期影响以及软法制定主体自身法律素养的欠缺,现行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多数是政府主导下的产物,未能充分体现社区治理各类主体的意志,软法内容多临摹硬法,造成软法数量激增但缺乏个性,无法具有针对性地解决社区治理中的问题,而软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软法的功能和价值,最终有损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完整功能和体系化。完备的软法体系是城市社区治理软法的刚性硬件,完善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必须以完善软法制定过程、构建软法实施保障机制为基点,突破现行软法的局限,真正实现软法治理的优势,促进城市社区治理法治化和现代化的实现。城市社区治理是国家治理理念在基层社会的应用,允许多元主体参与其中势在必行,在此基础上软法的出现不仅对硬法的不足之处有所弥补,更会与硬法结合发挥叠加效用,但这必须要求克服软法在制定环节与实施过程中现存的问题,即结合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和现实需求,在社区治理软法制定过程中注重软法体系的健全、维护软法制定主体的平等地位、减少软法制定中的行政因素、明确软法制定原则。与此同时,针对社区治理中软法在实践环节存在的问题,强化软法实施监督机制,健全软法实施的追责机制,建立软法实施的权利救济机制,完善城市社区治理中的各类软法规范,让软法在社区治理中充分彰显自身价值和不二功能。
罗仙凤[5](2020)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8年7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政务服务平台要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反馈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并加以解决,这样良性的社会信用系统才会逐步建立起来”。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提出要构建协同监管格局,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近年来,我国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有了迅速的发展,投诉举报的渠道逐步扩大和便捷,各行政领域的处理程序逐步规范,权利保障机制也逐步建立起来,社会主体的加入增强了行政处理的能力,投诉举报与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相互配合,成为了提升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力量。然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呈现出矛盾式的发展现状。宽泛的立法要求与有限的行政执法能力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适用范围扩张与限缩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权利鼓励与限缩之间的矛盾以及投诉举报价值肯定与否定之间的矛盾阻碍、甚至异化了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依然难以有效运转。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呈现出全面式激增,并从传统的消费者领域、环境保护领域扩散至整个行政领域。而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律效果也并不令公众满意,大量的投诉举报争议涌向法院。加之多渠道导入的案件受理机制和缺乏统一标准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致使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不仅未达到社会治理的理想效果,反而滋生出更多的纠纷争议。而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可以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进行分析。在理论层面上,投诉举报这一法律术语常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但却并未有任何法律对投诉举报的概念进行定义。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虽然都给出了投诉举报概念的定义,但却存在极大的分歧。不仅在概念上产生了分歧,投诉举报处理的功能定位也存在分析。政府监督论主张投诉举报是公民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着重保护公民的监督权;行政效率论认为投诉举报是公民提升执法效率的一种方式,由此还衍生出了“投诉举报工具论”的观点,彻底否定投诉举报人作为处理机制的参与方;行政救济论认为投诉举报中应当区分投诉与举报的概念,承认投诉对于公民私益性权利的救济功能;而政府服务论则认为政府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是政府应当提供的社会服务,但却过度加重了行政机关一方的义务。在这些理论的发展下,投诉举报处理的边界日益模糊,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也与其他机制混淆不清。而上述问题,又都归结在投诉举报是否是一项权利,以及是一项怎样的权利问题上。然而,目前对于投诉举报权却存在权利肯定说、权利否定说和部分权利肯定说。这导致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而在现实层面上,投诉举报逐渐开始“异化”,由一项“参与性”的机制转变成了“对抗性”的机制。行政机关一面希望通过法律规定的投诉举报提升执法效率,一面又将投诉举报人视为职权启动的“工具”。而公民亦将投诉举报变成了维护私人权益,甚至谋求非法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投诉举报逐步向着“对抗”走去,甚至对制度的正当性产生了影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行政机关成为了违法判断的主要义务主体。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又是公民反馈违法信息的主要渠道,大量信息的汇集对行政机关的传统执法手段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中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在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厘清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应当享有何种权利。但从目前来看,理论和实务都混淆了来源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行政检举,和来源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而这一源自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是指任何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其他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对象向行政机关反映违法行为的活动。而投诉举报权是各具体法律依据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主观公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具有参与、管理的属性。与这项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便是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通过行政行为类型化,可以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拆解为行政答复行为和行政处理行为,行政答复行为还可以进一步拆解为程序性答复行为和实体性答复行为。程序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是否受理投诉举报人所反映的事项,对投诉举报人获得行政机关程序性答复的权利产生影响。实体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将所反映事项的核实情况、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人对于权利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产生影响。行政处理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人所反映事项已经进行了处理。但由于投诉举报权本身是一种参与协作的权利,其并不具备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意涵。因此,行政处理行为对投诉举报权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否对投诉举报人其他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还需根据行政处理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通过行政过程论全面动态地审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其中还包括过程性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分流行为决定了投诉举报中所反映的事项是否能够由正确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而调查行为决定了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错误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必然影响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从而影响投诉举报人对于投诉举报权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此外,在缺乏行政调查行为下的任何实体性答复都是缺乏理论和事实依据的,这就相当于没有任何证据的断案结果。相应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调查职责的权利应当成为实现投诉举报权的关键内容。在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具有广泛的参与性。行政法中公众参与应当包含三个层面的参与:其一,行政法中的宏观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在运用国家行政权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时,应当广泛吸收私人参与到各个行政过程中,承认私人主体在行政中具有一定的主体地位,并构建起行政协商、对话、互动的行政机制、制度;其二,行政法中的中观公众参与。中观公众参与是指对传统行政行为模式突破下中的公众参与,其中以双方协议形成的行政合同为典型;其三,行政法中的微观公众参与。微观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具体参与到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正好契合了这三个层面的参与。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在微观层面的公众参与理念下,构建投诉举报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交互和对话,以通过对投诉举报权的保障实现行政权运行的目标、任务。此外,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要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这种参与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社会自治本身即是一种治理效果的体现。通过社会性公约的方式促进公民懂法、守法,自然减少了违法行为和社会纠纷的产生,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同时也减少了投诉举报的数量;其二,社会主体作为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的助力。在实质性解决纷争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投诉举报处理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本身既带有维护社会公益、防止纠纷扩大延伸的作用。因此,投诉举报处理本身即是一种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其二,与投诉举报交织在一起的民事纠纷,体现出其与行政密切相关的社会纠纷属性。因此,应当设置额外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对民事纠纷进行解决。在投诉举报权行使过程中,如果不对这些民事纠纷进行实质性处理,那么公民需要再次转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这不仅增加公民的维权成本,也会加重公民在行使投诉举报权过程中产生的“偏见”和“情绪”,从而反向弱化了公民对于投诉举报处理的满意度。通过对投诉举报的法律规范分析,我国共有36部法律规定了投诉举报条款,虽然规定的形式多种多样,但都一般规定投诉举报是一项权利。而法律以下,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均有涉及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由此形成了“投诉举报条款+管理领域/事项+具体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和“政府概括性管理领域/事项+统一的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有利于形成专业化的管理,但也存在缺乏统一标准、部门分散缺乏互动、增加维权成本等问题。而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依托一级政府平台,提升服务理念,对统一性制度构建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也存在缺乏上位法依据、随意立法增加行政机关负担等问题。在这些模式中,经过抽象总结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一般包含识别标准、分流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识别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快速识别投诉举报。分流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正确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而处理程序是对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的规定。这些共通性的程序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确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环境保护领域以及科研诚信管理领域这三类具有代表性的领域中,也形成了一些特殊经验借鉴。社会主体的参与机制、高层级统一监管平台的建设以及行政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嵌入,都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综上,为充分发挥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权利保障、公众参与、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应当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保障参与是指以保障促进参与,以参与实现投诉举报处理的社会治理效果。保障参与论具体有以下几层含义:其一,以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保障参与主体的权利。目前的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均是以行政机关一方义务或内部程序为主,投诉举报人在处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并不明确,司法上也被否定具有参与的权利。因此,应当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的程序答复请求权、权利行使的知情权、获得司法救济等权利。这是最基本的参与地位保障;其二,突显投诉举报权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的性质,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实的权利。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具体形态的投诉举报权,应当具有更高的参与性和公益性,有别于一般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性权利。虽然这项权利不能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调查行为,但应当保障其对调查结果的参与和监督。具体可以反映在行政机关答复内容必须包含调查事实的说明,以及投诉举报人有权对行政调查提出反证质疑;其三,推进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的深层次参与。投诉举报人不仅仅是行政程序的启动者,而被投诉举报人也不仅仅是行政处理的对象。对于两者之间的民事争议和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供机制进行实质性纠纷解决,体现出对于参与方利益的平衡和关怀;其四,扩大参与主体的范围,广泛吸收社会主体参与,培养社会主体的参与能力,最终回馈于社会主体的自治能力,在根本上减少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于此相应的,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具体构建上,应当构建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统一性的受理平台,并以司法提供外部的救济保障,以推动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构建。
尹鑫[6](2020)在《党章与宪法的关系研究》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的关系,是把握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钥匙。厘清关系,有助于加深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的认识,避免陷入二者关系模糊不清的陷阱,深化法学理论研究,推动法治实践发展,实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同频共振,更好地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势。基于以上认识,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和基本方法出发,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运用系统论、理论联系实际、文本分析、比较分析、历史分析等研究方法,以党章和宪法的基本理论引入,在明晰基本概念的前提下按照“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的思路分析。笔者以历史思维审视党章与宪法的来路,进一步探析研究党章与宪法关系的价值与意义,然后从党章与宪法的“同与不同”中定位新时代党章与宪法的二元一体关系。最终找到党章与宪法、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优化之路。本文第一章是党章与宪法关系的基础理论。掌握基础理论是厘清关系的前提,党章作为党内的根本大法和行动纲领,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背景下,其根本属性是政治性。此外,党章还具有组织性、权威性和科学性。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除具有法的一般规范性、普适性、公共性等属性外,还具有宪法独有的内容根本性、效力最高性以及制定修改程序的严格性等属性。目前学界对于党章与宪法的关系有诸多研究和观点,主要可以归纳为从本质属性上具有统一性、从法律多元性视角看两者关系、党章与宪法存在交叉关系。同时为了能够进一步厘清新时代背景下党章与宪法的关系,必须对相关新命题进行理论阐述:一是“宪法为上,党章为本”观点阐释,二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调适,三是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目标指向。第二章是党章与宪法关系的历史沿革与基本特征。分为三个标志性的时间段,一是中国共产党成立至新中国成立前时期,在国内外复杂的环境下,党章与宪法萌芽并逐步摸索前行的方向;二是新中国成立至八二宪法通过时期,党章与宪法随着政权的稳定有了相对稳定的发展环境,却又随着思想的“左倾”面临摇摇欲坠的困境,最后随着思想的“回归”慢慢走上正途;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五次修宪时期至今,在党的领导下依宪治国步入正轨,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党章与宪法关系愈发明晰与和谐。第三章是新时代党章与宪法关联的价值和意义。两者共有的人民性决定了两者在价值观上的统一,党章与宪法来自人民、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都在追求更好的实现自由、平等、秩序、人权和正义的法理价值衡量。依宪执政与依规治党相互关联,宪法与党章共同引领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党必须在宪法范围内活动,违反宪法的条文规定一律无效。依章治党和依宪治国共同发展,有助于实现“宪法为上,党章为本,双规同向,同频共振”的二元一体发展格局。第四章是党章与宪法的关系模型建构。党章与宪法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两者在调整对象、权益配置和输出时效三方面都存在区别。从文本角度分析,党章和宪法在整体逻辑架构和内容表现形式上具有一致性;从价值取向分析,党章与宪法都具有形式上的可预期性、公平性、意义明确性、相对稳定性和一般性,同时也有实质上的为人民利益的“良法”品格;从规范效力角度,党章与宪法具有来源正当性、效力最高性、范围有限性和时间地点对象上的一致性。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根据党章与宪法的调整领域,可以将其关系定位为平行交叉关系——既有分工关系,又有合作关系,还有互补关系。第五章是党章与宪法关系的优化路径。研究党章与宪法关系是为了能够找到新时代下党章与宪法、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政治与法治的契合路径。一是从党章与宪法角度,在制度上做好衔接,在实施上做好配套,在效果上实现“1+1大于2”的成效;二是从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角度,既要明确两者界限也要建立双向监督机制,从而实现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共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甘娜(Ganbaatar Gantulga)[7](2020)在《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分析》文中认为从古至今,人们都不会放弃对法律的研究,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法律的研究也更加深入。从法律的基本属性而言,是一种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一种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法律的固有属性强调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效率,进而有效地缓解社会矛盾,为经济与政治文化的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而蒙古国劳动合同作为1999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一种法律形式,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劳动关系稳定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20世纪90年代,蒙古国固有的经济体制,使得蒙古国经济出现一定的萎靡现象,致使很多蒙古国的企业与劳动者不满足当前的市场状况,要求对其的权益进行相应地规定。这导致,蒙古国社会劳动关系的矛盾日益突出,影响了蒙古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蒙古国社会劳动关系的进步,对蒙古国劳动力市场的发展也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干扰。基于此背景下,笔者展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与法学角度对当前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较为细致的阐述。在本文的研究分析过程中,法经济学可谓是研究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关键。法经济学理论最早可追溯至十八世纪中叶,由于法经济学理论强大的框架体系与厚实的理论基础,使得其被广泛运用于法律与经济领域。笔者通过对法经济学理论的研究,从经济学分析的视角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较为细致的研究过程。笔者认为,在蒙古国长期的发展过程之中,缺乏对劳动者的重视与保护,而基于此背景下,很多企业经营者由于蒙古国劳动法的实施,认为正常的劳动合同法所调整的社会劳动关系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了破坏,这才使得出现蒙古国投资环境较差、经济形势不佳等现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较为片面,不能很好地认识到社会劳动关系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性。而从客观角度而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本质是在于调整社会正常的劳动关系,在尊重彼此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进行劳动者权益的合法保护,注重劳动者所面临分非法侵害问题,并侧重于解决当前落后的企业劳动观念与用人现状,而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与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蒙古国企业的经营生产及用人行为,净化了混乱的社会市场劳动环境,并突出了法律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市场行为的约束功能,也是蒙古国对劳动者合法权益认知过程的再度升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蒙古国市场经济体系正在逐步构建,而市场经济体系的构建离不开政治环境及相关法律的帮助,因此,根据蒙古国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可利用经济分析法对其劳动合同法进行有效地分析,在综合借鉴专家学者的研究经验基础之上,综合评估蒙古国的法律环境,并通过笔者的研究来设计出有利于蒙古国经济快速发展的相关内容,在有效实现蒙古国资源最佳配置的基础上,扩大其经济效益与社会价值。笔者在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搜集了大量有关于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资料,从现实角度出发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当前的实施状况及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地阐述与表达,借用经济分析法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诸多内容进行认真仔细的审视过程,最后在借鉴诸多学者专家研究经验的基础上,完成对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完善的修改建议,并提出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大致发展方向,为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继续完善提供一定的帮助。
王哲[8](2020)在《托雷斯成人教育政治社会学思想研究》文中认为卡洛斯·阿尔贝托·托雷斯是世界比较教育学会联合会会长,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教授。本文主要研究托雷斯的成人教育政治社会学思想。应用文献法、系统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分析了托雷斯成人教育政治社会学的思想影响因素、生平经历、时代背景、理论基础、主要观点、思想评价和影响启示等。在新自由主义的背景下,为研究成人教育的发展变化,托雷斯站在政治社会学的角度,揭示了新的社会文明危机,重新解释了终身学习的概念,对成人教育的学习模式、政策制定模式、变革性作用进行研究,并对以工具理性为指导思想的成人教育发展进行批判。托雷斯根据发展战略与政治参与策略的不同,将成人教育政策规划模式分为现代化人力资本模式、被压迫者教育学—大众教育模式、实用理想主义模式以及社团主义模式。根据在不同国家所做的实证调查研究,托雷斯将成人学习教育发展模式分为福利国家模式、招聘或特许经营模式、强制现代化模式、革命性模式、以及仍然处于起步阶段的大众公共成人学习教育模式。为论述成人教育合理性的问题,托雷斯从宪法授权、人力资本投资、政治社会化、补偿性合法化、国际压力和社会运动六个方面进行论证,分析成人教育政策制定的发展趋势,并提出社会正义学习模式的设想。托雷斯成人教育政治社会学思想对中国及国际成人教育发展、民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黄捷[9](2020)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是传承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为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以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情况的田野调查为切入点,深入实践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困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等方面凸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进行梳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为基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论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合理性。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措施提出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建议。除去绪论和结论,研究框架具体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和类型。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类型界定,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主体的范围。第二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证分析。通过对广西防城港市、百色市、崇左市、桂林市、河池市等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情况进行田野调查,在梳理问题的基础之上总结经验。第三部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等方面梳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第四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正当性。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和平衡利益关系的需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实依据。从人格论、正义论、财产劳动论、文化多样性论的学理层面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为基础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第五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提出。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发展的需要、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行使的需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平衡的需要等方面论述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必要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界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私权属性两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进行法律分析。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权两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内容进行梳理。第六部分,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
胡志民[10](2017)在《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文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是在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这种影响持续了几十年。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逐步走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藩篱,步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法制建设的加强,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构建起来的我国法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必须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学界开始反思苏联法学理论给我们带来的影响,许多学者从负面的角度来看待这种影响,将清除、清算苏联法学理论及其影响视为构建新法学的前置性任务。三十多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深入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已经形成并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并逐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已经开辟并日益宽阔,因此我们急需构建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我们在构建这一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时,固然需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践,也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法学知识资源,合理吸收、借鉴苏联法学理论、西方法律学说中有益的理论观点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和深入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就显得尤为必要,也很有价值,因为它不仅能帮助我们弄清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进程,而且能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首先必须对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和特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苏联法学理论是苏联学者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法律观点和法律思想的系统阐述,也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社会主义法律、法制的本质和规律的理论表达。它主要包括法的一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两大部分。法的一般原理着重阐述了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着重论述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从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具有马克思主义的属性,因为它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它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将法与国家结合起来加以研究;二是重点研究社会主义的法;三是作为建立部门法学的基础。但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具体表现为在法的本质和功能上,过分强调法的阶级性,忽视法的社会性;在法与国家的关系上,过分强调国家对法的主导性,忽视法对国家的制约性;在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过分强调政策对法的决定作用,忽视法对政策的制约作用。上世纪50年代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中国后,对我国的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建立产生了深刻影响。从我国的理论法学来说,它就是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在全面继受其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一般原理为我国学者所接受,并被植入我国的法理学之中。我国学者按照苏联法学理论的观点,阐述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也被引入我国,构成我国法理学的重要内容。我国学者按照苏联学者的基本观点,论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同时,苏联法学理论对于法学学科、法理学学科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辨证的研究方法的论述,也被引入我国法学理论之中,形成了我国学界对法学、法理学学科的基本认识。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学者们从质疑、批判法的阶级性这一基本观点入手,否定苏联法学理论的科学性,许多观点被抛弃或者被修改,他们在引进和借鉴西方国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理论法学中的影响日渐式微。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部门法学的深刻影响,我们可以从宪法学、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分析中加以认识。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首先对我国宪法学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宪法观、宪法制度理论和宪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宪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历史类型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宪法学确立了宪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历史类型观。从宪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宪法学以所形成的宪法观为指导,按照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构建起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内容的国家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所有制、计划经济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为内容的经济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本质、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为内容的国家机构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性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为内容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从宪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宪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自从上世纪80年代学苏联法学理论受到质疑和批判后,我国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宪法观,并创新宪法制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宪法学中的影响开始衰落。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刑法学影响很大,它主要表现在刑法观、刑法制度理论和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功能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机能观。从刑法制度理论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观点,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阶级性的观点,由此形成了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犯罪的实质概念,并构建起犯罪构成、类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犯罪制度理论;另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形成了刑罚阶级性的观点和刑罚目的的学说,并以此构建起刑罚体系、量刑、刑罚执行、时效等刑罚制度理论。从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上世纪80年代后,随着苏联法学理论被否定,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刑法学的影响逐渐减弱,刑法学的新观点、新理论不断推出。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民法学也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法与经济关系的理论指导下,我国民法学确立了民法的本质观、公法观和工具观。从民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民法学以苏联法学理论形成的民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所有制和计划原则,构建起以公民、法人为内容的民事主体制度理论,以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保护为内容的所有权制度理论,以债的原因、履行、担保和计划合同为内容的债的制度理论。从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学者逐步摆脱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提出新的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研究方法,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揭示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及其变化过程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而是要在此基础上对这种影响进行深入思考,以此获得一些启示,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影响主要有两大原因,即直接原因和推动因素。一方面,新中国建立后,国民党六法全书被废除,我们急需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但不具备完成此项任务的条件,而苏联经过30余年的探索已经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这使得这种理论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另一方面,我国实行“一边倒”政策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成为苏联法学理论引入的重要推动力。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影响我国法学有着两个重要途径:一是通过开展法学教育,学习和传播苏联法学,培养掌握苏联法学的人才,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二是通过批判和运动,清除旧法观点,清理、改造旧法人员,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清障碍。再次,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了两大影响。从积极方面说,它帮助我国建立、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培养了我国马克思主义的法学队伍;从消极方面说,知识资源和研究方法单一给我国法学的发展带来了困难。最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提供了四个方面的重要启示,即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二、论我国宪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宪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概述 |
第一节 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及特征 |
一、网络言论自由的概念 |
二、网络言论自由的特征 |
第二节 网络言论自由的价值 |
一、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推动个人权利的实现 |
二、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推动民主监督 |
三、网络言论自由有助于推动文化的繁荣和维护社会稳定 |
第三节 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正当性 |
一、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二、网络言论法律规制的正当性 |
第二章 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有关网络言论的既有法律规定 |
一、宪法上的规定 |
二、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一、有关规制网络言论自由立法之不足 |
(一)立法层级较低 |
(二)立法程序缺乏科学性 |
(三)立法内容不健全 |
二、行政执法之不足 |
三、司法适用之不足 |
四、网民的守法之不足 |
第三章 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合法性原则 |
二、内容明确原则 |
三、利益均衡原则 |
第二节 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需要考量的因素 |
一、网络言论的内容 |
二、网络言论传播的范围 |
第三节 完善网络言论自由法律规制的措施 |
一、完善相关立法 |
(一)提高立法层级 |
(二)完善立法程序 |
(三)健全立法内容 |
二、加强执法建设 |
三、增强技术支持和司法救济 |
四、增强网民法律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2)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目的及意义 |
1.1.1 选题目的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历史分析法 |
1.3.3 阶级分析法 |
1.3.4 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法 |
1.4 本文创新之处 |
第2章 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思想的理论来源和现实依据 |
2.1 共产主义道德与道德教育的缘起 |
2.1.1 共产主义道德与道德教育的内涵 |
2.1.2 共产主义道德是对资本主义道德的历史性超越 |
2.1.3 共产主义道德及道德教育的发展具有阶段性 |
2.2 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道德和道德教育的基本理论 |
2.2.1 道德是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 |
2.2.2 道德教育促使无产阶级摆脱思想上的片面性 |
2.2.3 道德教育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合理的解决 |
2.3 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思想形成的时代背景 |
2.3.1 俄国无产阶级社会主义意识逐渐苏醒 |
2.3.2 沙皇长期的黑暗统治造成俄国文化极其落后 |
2.3.3 建设社会主义对人民群众的道德水平提出更高要求 |
2.4 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思想的发展历程 |
2.4.1 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思想的萌芽和初步探索 |
2.4.2 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思想在实践中形成并发展 |
2.4.3 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思想的丰富和完善 |
第3章 列宁关于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目标、内容与要求的论述 |
3.1 列宁论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目标 |
3.1.1 培养共产主义一代新人 |
3.1.2 克服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习惯和风气 |
3.1.3 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共产主义道德 |
3.2 列宁论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内容 |
3.2.1 共产主义劳动态度教育 |
3.2.2 自觉的革命纪律教育 |
3.2.3 无产阶级家庭婚姻道德观教育 |
3.2.4 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教育 |
3.2.5 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精神教育 |
3.3 列宁论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要求 |
3.3.1 以“大家为一人,一人为大家”为准则 |
3.3.2 以巩固和完成共产主义事业为基础 |
3.3.3 与沸腾的实际生活相结合 |
第4章 列宁关于共产主义道德教育路径的探索 |
4.1 注重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制度建设 |
4.1.1 坚持党对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领导 |
4.1.2 筑牢共产主义道德教育的制度保障 |
4.1.3 加强重点组织机构的道德教育引导 |
4.2 道德教育与推行义务劳动相结合 |
4.2.1 大力倡导“共产主义星期六义务劳动” |
4.2.2 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 |
4.2.3 树立共产主义道德榜样 |
4.3 构筑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文化基础 |
4.3.1 全力提高国民的文化水平 |
4.3.2 开展共产主义道德宣传工作 |
4.3.3 提高人民的科学技术水平 |
4.4 批判资产阶级和腐朽道德观念 |
4.4.1 批判道德虚无主义 |
4.4.2 批判道德自发论 |
4.4.3 批判狭隘民族主义和社会沙文主义 |
第5章 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思想的当代启示 |
5.1 倡导共产主义道德要坚持党的领导 |
5.1.1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教育最本质的特征 |
5.1.2 发扬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
5.2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高扬共产主义道德 |
5.2.1 共产主义道德代表了人类道德发展的必然趋势 |
5.2.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高理想 |
5.2.3 培育共产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最终目标 |
5.3 倡导共产主义道德要在实践中改革创新道德教育 |
5.3.1 注重道德教育对象的广泛性和针对性 |
5.3.2 构建多层次和高质量的道德教育队伍 |
5.3.3 注重道德教育途径的多样性和创新性 |
5.4 倡导共产主义道德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
5.4.1 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发展的要求 |
5.4.2 吸收和借鉴人类道德建设的优秀成果 |
5.4.3 立足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历程与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理论基础 |
1.4 核心概念阐释 |
1.4.1 无神论 |
1.4.2 马克思主义无神论 |
1.4.3 无神论宣传教育 |
2 改革开放初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启 |
2.1 改革开放初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2.1.1 宗教工作的拨乱反正 |
2.1.2 对个人崇拜问题的反思 |
2.2 确立无神论宣传教育的理论前提 |
2.2.1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研究宗教 |
2.2.2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无神论宣传教育 |
2.2.3 反对封建主义和蒙昧主义 |
2.3 构建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学科基础 |
2.3.1 恢复宗教研究机构 |
2.3.2 启动宗教学学科建设 |
3 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式微 |
3.1 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3.1.1 在全面改革开放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3.1.2 在清除精神污染中对待宗教问题的“慎重”态度 |
3.1.3 在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中克服“左”的思想 |
3.2 中央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 |
3.2.1 “中央19号文件”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定位 |
3.2.2 “八二宪法”制定中关于“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的争论 |
3.2.3 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申 |
3.3 无神论宣传教育在学术研究中的失语 |
3.3.1 关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争论 |
3.3.2 中国无神论学会的停摆 |
3.3.3 无神论在“宗教与文化”研究中的缺位 |
4 世纪之交“法轮功”的成势与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起点 |
4.1 世纪之交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4.1.1 中国的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 |
4.1.2 世界范围内神秘主义的影响 |
4.1.3 美国和苏联对人体特异功能的研究 |
4.2 “无神论无人讲”与“法轮功”的成势 |
4.2.1 “特异功能热”的形成 |
4.2.2 伪科学和伪气功的发展 |
4.2.3 “法轮功”的组织化扩张 |
4.3 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起点 |
4.3.1 响应新号召:批判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
4.3.2 凝聚新力量:重建中国无神论学会 |
4.3.3 承担新任务:协助中央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 |
4.3.4 营建新阵地:创办《科学与无神论》杂志 |
5 新世纪之初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任务 |
5.1 新世纪之初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5.1.1 “宗教热”从农村向城市蔓延 |
5.1.2 境外宗教渗透的加剧 |
5.2 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协同推进 |
5.2.1 中央六部委出台加强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文件 |
5.2.2 抵御境外宗教渗透与防范校园传教 |
5.2.3 成立无神论研究机构 |
6 十八大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局面 |
6.1 十八大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6.1.1 宗教极端主义的崛起 |
6.1.2 “党员信教”与“信徒入党”问题的争论 |
6.1.3 无神论宣传教育争议再起 |
6.2 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创新发展 |
6.2.1 “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大原则” |
6.2.2 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 |
6.2.3 拓展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阵地 |
7 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经验启示 |
7.1 中央的清醒和重视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基本前提 |
7.2 学者的责任和担当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有力推动 |
7.3 地方和部门的贯彻落实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要依托 |
7.4 群众的发动和参与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坚实基础 |
8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软法的研究综述 |
1.2.2 城市社区治理的研究综述 |
1.2.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研究法 |
1.3.2 比较研究法 |
1.3.3 跨学科研究法 |
1.3.4 实证研究法 |
1.4 论文的逻辑思路 |
1.5 研究的难点、拟创新之处及不足之处 |
1.5.1 研究的难点 |
1.5.2 拟创新之处 |
1.5.3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软法的法律属性解析 |
2.1 软法概念的界定 |
2.1.1 软法定义的争议 |
2.1.2 软法拓宽了法律的概念范畴 |
2.1.3 本文对软法的界定 |
2.2 软法内涵阐释 |
2.2.1 软法是柔性约束的行为规范 |
2.2.2 软法是合意制定的成文规范 |
2.2.3 软法是偏重权利保障的规范 |
2.2.4 软法是内容具有正当性的规范 |
2.3 软法的特征 |
2.3.1 软法反映共同体成员的共同意志 |
2.3.2 软法提供主体可选择的行为模式 |
2.3.3 软法适用非国家强制的约束方式 |
2.4 软法与其他规范的界分 |
2.4.1 软法与道德 |
2.4.2 软法与习惯、习惯法 |
2.4.3 软法与政策 |
2.4.4 软法与国家法 |
第3章 城市社区治理与软法的耦合 |
3.1 治理视域下的城市社区功能整合 |
3.1.1 城市社区功能的错位和缺失 |
3.1.2 治理理念下城市社区功能的定位 |
3.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优势 |
3.2.1 社区治理软法与其他社会自治型软法的区别 |
3.2.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与农村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异同 |
3.2.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独特优势 |
3.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功能 |
3.3.1 提高城市社区治理主体自治能力 |
3.3.2 保障城市社区治理中开放性参与 |
3.3.3 促进城市社区治理中国家法实施 |
3.3.4 弥补城市社区治理中硬法的不足 |
3.3.5 助力城市社区新型道德规范塑成 |
3.3.6 降低城市社区治理中法律实施成本 |
第4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
4.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理论基础 |
4.1.1 公民社会理论 |
4.1.2 基层自治理论 |
4.1.3 公共理性理论 |
4.1.4 协商民主理论 |
4.1.5 法律多元理论 |
4.1.6 “活法”理论 |
4.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价值取向 |
4.2.1 实现公民自治自由 |
4.2.2 体现多元主体平等 |
4.2.3 保障实质公平正义 |
4.2.4 维护基层社会秩序 |
第5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基本样态 |
5.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内容来源 |
5.1.1 多元主体的创制 |
5.1.2 对国家法的引用 |
5.1.3 其他规范的转化 |
5.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形式渊源 |
5.2.1 自治组织软法 |
5.2.2 居民共同体软法 |
5.2.3 社区社会组织软法 |
第6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效力和实效 |
6.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效力 |
6.1.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效力来源 |
6.1.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位阶及冲突化解 |
6.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实效 |
6.2.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实施基础 |
6.2.2 城市社区治理软法的实效——软法适用的实例研究 |
第7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存在的困顿 |
7.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实证调研——以辽宁省为例 |
7.1.1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的现状考量 |
7.1.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制定情况 |
7.1.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实施情况 |
7.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在制定中的缺憾 |
7.2.1 软法体系不健全 |
7.2.2 软法制定主体地位不平等 |
7.2.3 软法制定过程行政化 |
7.2.4 软法制定原则不明确 |
7.2.5 软法制定缺乏形式理性 |
7.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实施过程的缺欠 |
7.3.1 软法缺乏实施监督机制 |
7.3.2 软法缺少追责机制 |
7.3.3 软法不具有权利救济机制 |
第8章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问题的解决路径 |
8.1 域外基层治理中软法的模型考察 |
8.1.1 欧盟社会治理中的开放协调机制 |
8.1.2 美国城市社区自治模式中的软法 |
8.1.3 日本城市社区混合治理模式中的软法 |
8.1.4 域外基层治理中软法模型考察的镜鉴 |
8.2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制定环节的完善 |
8.2.1 健全城市社区治理软法体系 |
8.2.2 实现软法制定主体平等地位 |
8.2.3 减少软法制定中行政因素影响 |
8.2.4 明确软法制定原则 |
8.2.5 增强软法形式理性 |
8.3 城市社区治理中软法实施存在困境的消解 |
8.3.1 强化软法实施监督机制 |
8.3.2 健全软法实施追责机制 |
8.3.3 建立软法权利救济机制 |
结束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矛盾式发展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总体现状 |
二、投诉举报数量急剧上升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法律效果不佳 |
四、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缺乏统一性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困境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不确定性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功能定位不明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边界模糊 |
四、投诉举报权利属性的争议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实难题 |
一、由“参与”走向“对抗”的投诉举报 |
二、信息化发展加剧行政的违法判断义务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为传统执法带来的挑战 |
四、司法裁判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过度限制 |
第二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权的概念和性质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构成要件 |
二、不同性质投诉举报的区分和联系 |
三、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中具体权利形态的投诉举报权 |
四、投诉举报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定位 |
第二节 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基于行政行为论的单方义务型处理机制 |
二、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论的权利回应型处理机制 |
三、基于行政过程论的权利保障型处理机制构建 |
第三节 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公众参与的关系 |
二、行政机关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局限性 |
三、社会主体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参与能力 |
第四节 实质性解决纠纷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民事权益的交织 |
二、行政机关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实质性解决纠纷上的作用 |
第三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规范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立法模式 |
一、法律中的投诉举报权利条款 |
二、其他行政规范中的投诉举报规定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定的规制方式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法律规范中的一般性规定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识别方式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分流方式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特殊行政领域中的模式化 |
一、因行政领域的特征形成的处理模式 |
二、不同处理模式中的权利保护倾向 |
三、处理模式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影响 |
第四章 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第一节 以“保障参与”作为机制完善的逻辑起点 |
一、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基本架构 |
二、在立法层面构建统一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范 |
三、在制度构建上完善投诉举报权的合理行使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制度化构建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构建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 |
三、统一性受理平台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程序构建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救济路径完善 |
一、确认以投诉举报权为基础的行政诉权 |
二、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党章与宪法的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党章与宪法关系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党章和宪法的核心内涵 |
一、党章的基本概念和属性 |
二、宪法的基本概念和属性 |
第二节 党章与宪法关系的主流学说 |
一、“本质契合说” |
二、“多元法律说” |
三、“交叉关系说” |
第三节 党章与宪法关系的中国特色命题 |
一、“宪法为上,党章为本”观点阐释 |
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调适 |
三、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目标指向 |
第二章 党章与宪法关系的历史沿革与基本特征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成立至新中国成立前时期:萌芽与发展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至八二宪法通过时期:曲折发展 |
第三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五次修宪时期至今:恢复与稳定 |
第四节 历史观下党章与宪法的关系 |
第三章 新时代党章与宪法关联的价值和意义 |
第一节 党章与宪法关联的价值 |
一、党章与宪法反映人民性 |
二、党章与宪法体现法理价值 |
第二节 党章与宪法关联的意义 |
一、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政治保障 |
二、依宪执政与依规治党的相互关联 |
第三节 党政二元一体法治国家构建 |
第四章 党章与宪法的关系模型建构 |
第一节 党章与宪法的平行交叉关系 |
一、党章与宪法的区别 |
二、党章与宪法的文本联系 |
三、党章与宪法的价值契合 |
四、党章与宪法的规范效力一致 |
第二节 党章与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的关系定位 |
第五章 党章与宪法关系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党章与宪法的制度协调完善 |
一、党章与宪法的制度衔接 |
二、党章与宪法的实施配套 |
三、党章与宪法的效果叠加 |
第二节 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相关文献述评 |
(一)中国研究现状 |
(二)其他国家研究现状 |
(三)蒙古国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研究的主要方法 |
四、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劳动法 |
二、蒙古国劳动法 |
三、蒙古国劳动合同 |
第二节 相关理论 |
一、交易成本理论 |
二、博弈论 |
三、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 |
四、成本收益理论 |
五、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二章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制定及实施的现状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及讨论 |
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二、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特征 |
三、蒙古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第二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 |
一、各类企业面临的挑战和博弈 |
二、劳动者反应及面临的问题 |
三、政府的政策 |
第三章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国际比较 |
第一节 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 |
一、中国劳动合同法立法背景 |
二、中国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
三、中国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第二节 日本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 |
一、日本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二、日本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
三、日本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第三节 俄罗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特点及存在的争议 |
一、俄罗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 |
二、俄罗斯劳动合同法的特点 |
三、俄罗斯劳动合同法存在的争议及讨论 |
第四章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 |
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成本分析 |
二、劳动合同法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
三、在博弈中实现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
第二节 劳动合同法立法功能 |
一、劳动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经济分析 |
二、倾斜性保护的社会经济效益分析 |
第五章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执行问题及解决方法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执行问题 |
一、某些条款不符合国际劳工组织会议相关规定 |
二、发生以存在雇主不能剥夺劳动合同法律保护的权力 |
三、劳动争议无法解决阶段 |
第二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执行问题解决方法 |
一、按国际公约规定执行 |
二、扩大劳动合同法的监管关系及范围 |
三、低成本劳动争议及缩短劳动争议解决期 |
第六章 劳动合同法履行、效力及违法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履行的经济学分析 |
一、蒙古国劳动合同法订立的经济学分析 |
二、蒙古国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学分析 |
第二节 蒙古国劳动合同法律效力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三节 违反劳动合同法行为的经济学分析 |
一、用工单位违法成本,收益分析 |
二、用工单位违法博弈分析 |
第四节 劳动者的权利救济成本分析 |
一、财力成本 |
二、精神和时间成本 |
三、法律成本 |
第七章 完善劳动合同法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制度安排 |
一、提高劳动者技能教育培训 |
二、提高劳动者普法教育 |
第二节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 |
一、完善失业救济制度 |
二、就业服务 |
第三节 推动企业战略调整 |
第四节 强化政府监管 |
第五节 政府、社会提供更好、更全面的就业机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8)托雷斯成人教育政治社会学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 |
一、研究成人教育思想的缘由 |
二、研究托雷斯成人教育思想的缘由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概述 |
三、小结 |
第二章 托雷斯成人教育政治社会学思想背景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托雷斯的生平及作品简介 |
一、托雷斯的主要经历 |
二、作品简介 |
第二节 托雷斯成人教育政治社会学思想背景 |
一、时代背景的影响 |
二、拉丁美洲的社会历史背景 |
第三节 托雷斯成人教育政治社会学思想理论基础 |
一、葛兰西的文化领导权思想 |
二、弗莱雷的被压迫者教育学理论 |
三、韦伯的理性二分法 |
第三章 托雷斯成人教育政治社会学思想的主要观点 |
第一节 揭示新时期的文明危机 |
一、道德危机 |
二、人权、移民与多元文化危机 |
三、全球危机 |
第二节 重新审视终身学习概念 |
一、从终身教育到终身学习的概念变化 |
二、托雷斯:终身学习概念 |
第三节 整合成人学习教育模式 |
一、成人学习教育政策规划的模式 |
二、成人学习教育发展模式 |
三、成人教育政策规划与成人学习模式之间的关联 |
第四节 发挥成人教育的变革性作用 |
一、批判蒙昧主义 |
二、支持生态教育学 |
三、支持社会正义教育 |
第四章 托雷斯成人教育合理性的政治社会学分析 |
第一节 成人教育合理性政策制定的理论支持 |
一、宪法授权 |
二、人力资本投资 |
三、政治社会化 |
四、补偿合法化 |
五、国际压力 |
六、社会运动 |
第二节 工具理性与政策制定的关联 |
一、政策制定中的工具理性倾向 |
二、工具理性主导下的成人教育发展共性 |
第三节 成人教育变革性社会正义学习模式 |
一、变革性社会正义学习模式 |
二、重新认识成人教育的作用 |
第五章 对托雷斯成人教育政治社会学思想的评价 |
第一节 国内外对批判教育理论家托雷斯的认知 |
一、托雷斯成人教育政治社会思想受到关注的原因 |
二、对托雷斯成人教育政治社会学思想的简评 |
第二节 托雷斯成人教育政治社会学思想的影响 |
一、国际影响 |
二、对中国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9)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与类型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的法律界定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类型 |
一、个体传承人、团体传承人和国家传承人 |
二、代表性传承人和普通传承人 |
三、外源性传承人和本源性传承人 |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田野调查基本情况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情况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人才的培养情况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资助情况 |
第二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困境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无人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难以获得发展利益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资助扶持相对有限 |
第三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践经验 |
一、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培养”模式 |
二、创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发展”模式 |
三、探索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新利用”模式 |
第三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统一立法的原则与保护现状不适应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统一立法体系的欠缺 |
三、现行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完善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 |
一、个体传承人认定制度不科学 |
二、团体传承人认定体系不统一 |
三、国家传承人认定制度缺位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维护缺乏权利支撑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缺乏权利支撑 |
第四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 |
一、商标权利用不足 |
二、专利权保护难以实现 |
三、着作权保护不完善 |
第四章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正当性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实依据 |
一、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
二、平衡利益关系的需要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学理检视 |
一、人格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利益分享的基础 |
二、正义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利益分配的保障性 |
三、财产劳动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利益的充分性 |
四、文化多样性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发展的适当性 |
第三节 基于正当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的特征 |
二、以二分法为基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 |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提出 |
第一节 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必要性 |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发展的需要 |
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行使的需要 |
三、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平衡的需要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法律分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界定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私权属性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内容分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权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权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 |
一、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原则 |
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 |
三、建立单一法律保护与多重法律保护无缝衔接制度 |
第二节 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 |
一、个体传承人认定制度的科学化 |
二、团体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一体化 |
三、国家传承人认定制度的构建 |
第三节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确立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内容设定 |
第四节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一、现行商标权利用制度的优化 |
二、现行专利权授权条件的科学化 |
三、现行着作权制度的扩张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界定 |
(二)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与新中国法学的构建和发展 |
(三)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一)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及其评价的研究 |
(二)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研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阐释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法的一般原理 |
(二)社会主义的法与法制原理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评价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属性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特点 |
(三)苏联法学理论的根本缺陷 |
第二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理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内容的构建 |
(一)法的一般原理的构建 |
(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的构建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性质 |
(二)关于法学、法理学的任务 |
(三)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方法 |
第三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宪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观的确立 |
(一)宪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宪法类型观的确立 |
(三)宪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国家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经济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国家机构制度理论的构建 |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宪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宪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宪法学的方法 |
第四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观的确立 |
(一)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三)刑法机能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犯罪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刑罚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刑法学的方法 |
第五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观的确立 |
(一)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民法公法观的确立 |
(三)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民事主体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所有权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债的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民法学的方法 |
第六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的反思 |
一、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缘由 |
(一)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直接原因 |
(二)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推动因素 |
二、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途径 |
(一)通过学习和传播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 |
(二)通过批判和运动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除障碍 |
三、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评价 |
(一)评价的态度、标准和方法 |
(二)评价的基本结论 |
四、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启示 |
(一)应当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 |
(二)应当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 |
(三)应当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 |
(四)应当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论我国宪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D]. 毛开艳. 贵州师范大学, 2021(12)
- [2]列宁共产主义道德教育思想研究[D]. 高俊丽. 辽宁大学, 2021(02)
- [3]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历程与经验研究[D]. 苏彬. 北京科技大学, 2021(02)
- [4]城市社区治理中的软法研究[D]. 张何鑫. 辽宁大学, 2020(07)
- [5]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D]. 罗仙凤.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6]党章与宪法的关系研究[D]. 尹鑫. 山东大学, 2020(02)
- [7]蒙古国劳动合同法经济学分析[D]. 甘娜(Ganbaatar Gantulga). 黑龙江大学, 2020(04)
- [8]托雷斯成人教育政治社会学思想研究[D]. 王哲.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5)
- [9]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黄捷.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1)
- [10]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D]. 胡志民.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