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哲学基本原理再认识刑法上的客体(论文文献综述)
沙涛[1](2021)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文中指出刑法需要被解释。刑法解释需要借助体系化方法,构建以犯罪论体系为核心的刑法解释体系,因为体系化有助于保障解释结论的合逻辑性和安定性,进而保障相同案件相同处理这一法律公正原则的实现。然而,被体系化思维与方法宰制的刑法解释存在封闭、僵化进而脱离社会实际的危险,所以要从社会现实出发构建科学的刑法解释体系。近现代刑法传统上将刑事政策与刑法体系分离,刑法被认为是刑事政策不可逾越的界限。这种认识虽有利于刑法的安定性,但忽视了刑法体系与社会环境的关系,有损于刑法的适应性。刑法体系的刑事政策化和刑事政策的法治化命题便是对刑法体系与社会需求关系的进一步思考。如今已渐成共识的看法是,一方面刑法体系不应排斥刑事政策的诉求,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对刑法体系的影响应受到限制。于是,刑事政策的法治化的实现路径成为新的时代课题。以刑法功能为导向,建构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体系是刑事政策法治化的正确路径。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一方面具有实践基础、方法论基础和合法性基础;另一方面具有超越形式/实质解释与主观/客观解释的科学性和优越性。对刑法功能的理解直接关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传统的刑法功能理论在逻辑上和方法论上存在诸多弊端,不适合指导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刑法功能研究应以科学的研究方法为基础。以卢曼为代表的社会系统理论在社会理论传统脉络的基础上吸收了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包括系统论、控制论、信息学、生物学等,因而是跨学科研究的典范。社会系统理论在方法上不仅具有优越的科学性,而且与刑事政策法治化命题相契合,所以应作为研究刑法功能以及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建构的方法论基石。根据社会系统理论,现代社会是一个复杂性与偶在性快速增长的社会,为降低社会交往的复杂性、维持社会的存续,社会出现了功能分化,社会系统分化为政治、经济、法律等诸多子系统。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理论本身预设了功能/效果的区分和系统/环境的区分。系统的功能是指系统要解决的关于社会存续的某些问题,且该问题只能由该功能的发挥得以解决。系统与环境之间不是输入/输出关系,而是结构耦合关系。系统是自创生的,一方面系统根据自身的符码和纲要实现自我指涉,另一方面系统对环境通过结构耦合的方式实现开放。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之间是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激扰的关系,一方面法律系统闭合运作,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不能直接干涉法律系统的运作;另一方面法律系统与政治、经济等社会子系统之间存在结构耦合关系,其他社会子系统的需求给法律系统带来压力,法律系统经选择将来自社会环境的需求纳入法律系统。按照系统/环境的区分范式,法律系统进一步分化为宪法系统、行政法系统、刑法系统、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刑法系统一方面与法律系统外的环境之间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另一方面与民法系统等法律子系统间亦存在独立且耦合的关系。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社会交往的规范性预期。一种形态社会的存续以人与人之间交往关系的正常开展为前提。于是,预期的稳定对社会的存续而言至关重要。稳定预期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调整认知以形成新的预期,二是确证既有预期的效力,也即确证规范性预期的效力。现代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功能分化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只有法律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特点,所以法律系统的功能是稳定规范性预期,而这一功能是道德系统和宗教系统等不能替代的。刑法系统在整个法律系统中居于保障法地位,刑法系统的功能既不是法益保护或人权保障也不是行为规制,而是确证包括刑法在内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效力。刑法系统确证法规范效力的工具是刑罚,刑罚作为物理性暴力具有一致性一般化的性质,能够有效实现对破坏规范效力行为的否定。法律规范的效力得到确证,法律系统稳定社会规范性预期的功能才能实现。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说理需要借助利益衡量。利益衡量是刑法系统实现认知开放的重要管道。为确保刑法系统的独立运作,利益衡量要以法律条文为前提,并依托于以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的犯罪论体系。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的建构需要运用体系化方法,首要之事便是建构一个功能性的犯罪论体系。在既有的犯罪论体系理论资源中,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与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体系在思考方法上具有一致性。所以,经济的做法是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对既有的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进行改造。法益是刑法系统与其环境的连接点,刑法系统对社会环境需求的纳入需要通过利益衡量进行转译。首先,要进行利益识别,也即识别出属于法律系统的利益。识别的过程是一个选择的过程,选择的标准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导向。刑事政策等社会需求层面的利益应通过法益概念的转译进入刑法系统,利益衡量不应将不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纳入考量。其次,要进行具体的利益衡量,也即在诸多法律利益中权衡选择有助于法规范确证功能实现的利益。归属于刑法系统的利益需进行划分和层级设定,异质利益之间的衡量需在具有共识性的制度利益下展开。最后,利益衡量还应遵循比例原则,合宪性解释能起到对利益衡量的限制作用。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是科学的解释立场和方法,能够为具体的法律适用提供方法论支持。例如在正当防卫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解释适用中,功能主义刑法解释便体现出其优越性。既有关于正当防卫原理的学说略显零散和乏力,个人利益保全说独力难当,传统法秩序维护说欠缺理论根基,利益衡量说存在诸多缺陷。正当防卫原理应在与刑法系统功能的关联中探寻,正当防卫的原理应是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以法规范确证导向的利益衡量为基础对正当防卫要件进行功能主义解释,是精准认定正当防卫的科学方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应结合《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前置法规定,以刑法系统的法规范确证功能为指引,兼顾信息主体个人利益与信息流通利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应限缩解释为信息自决权,且在新技术环境下宜将个人的社会交往利益作为信息自决权的核心内容,同时强化信息处理者的信息保护义务。刑法没有限缩个人信息范围的必要,个人信息的范围应依《民法典》等前置法确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是不法要件,“知情同意”的违反是判断不法的核心要素。为实现刑法处罚范围的合理划定,应通过“情节严重”这一不确定法律概念实现犯罪圈调节。“知情同意”的认定规则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取决于在法规范确证功能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孙颖[2](2021)在《西方马克思主义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理路研究》文中指出现代性作为一个辩证的总体,从历史阶段上经历现代性的潜意识、现代性意识觉醒、现代性批判自觉三个主要时期,从文明模式上并存有西方资本主义文明、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文明两种基本模态。但由于现代性的后两个历史阶段公认的源发于西方资本主义工业文明,使现代性在批判意识中与资本主义文明同义,而其他文明类型处于从属地位。因此,要想冲破资本主义现代性文明类型,便需在批判反思中参证出超越的文明道路。西方马克思主义百年批判史可谓当代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史,其聚焦于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的核心主题,有机融嵌马克思主义与西方哲学的主张、方法,形成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工业文明批判的第三条道路。在多元话语批判中,西方马克思主义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理论凝汇有三条主要路径:一是生产-消费路径。商品形式普遍化的逻辑结构构成西方马克思主义对马克思主义拜物教思想的人本主义承递,其关于经济领域的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重心从生产环节转向交换、分配、消费环节,基本遵循“某物化→物化物商品化→交换价值主体化、使用价值虚化→主体异化→异化主体复归”的批判逻辑与解放方案。其中,“某”可以指代实物、数字、情感、交往、语言等实在或虚在的社会存在或社会关系。西方马克思主义对资本主义生产力、生产关系、生产方式的批判大体未出离于上述逻辑路径,使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资本主义现代性的实证批判在异化批判的语境与观念中愈发式微,造成西方马克思主义在深化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过程中,从政治经济学批判转向文化意识批判的轴心错轨。二是个体-共同体路径。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的一个指向在于寻找个体与共同体的和解之法。西方马克思主义从宏观对共同体意义上的制度虚假性批判转向当代对个体意义更为关注的生命政治批判,分析路径大体存在一条主线,即“社会元素权力化→权力集中化→权力集中化的理性合理化→共同体合法化、个体虚假化→共同体与个体和解”的批判思路与解放途径。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虚假共同体极权主义危机之隐匿性特征的同时,却逐渐消解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阶级对立、无产阶级社会历史主体地位的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原则。虽然其在一定程度上揭批了西方资本主义社会的新变化与新问题,但就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而言,西方马克思主义偏离了马克思共产主义思想中的政治实践原则立场,使其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的政治哲学思考不是陷于乌托邦的遐思,就是倒退回资本主义社会内部的调节与妥协。三是启蒙-再启蒙路径。启蒙理性是资本主义现代性的精神内核与精神气质,因此也成为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的焦点。现代性危机的表征之一在于,启蒙理性的观念机制塑就与巩固了资本与权力对主体的合理化控制。对于启蒙理性的这一自反性危机,西方马克思主义持辩证态度,认为对启蒙理性进行再启蒙是正确认知启蒙理性这一现代性之核,是打开资本主义现代性悖谬之钥。在西方马克思主义百年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史中,形成回归总体性、否定辨证法、重建历史唯物主义三大阶段,为理性自反性危机带来从复归到破维到融建的路径。西方马克思主义始终秉持形而上精神在不断试错中为理性的退化寻找再启蒙的道路,尤其是当代提出对历史唯物主义进行地理学、空间化融建的思想,其内涵着从时空观的基点上新解当代历史唯物主义的形而上意义。这一延续“后现代思潮”的新思路为当代世界马克思主义群像创造新的多元话语空间,但同时带来共识危机与隐忧。如果以“中西马”圆融为构建未来文明型社会的哲学文化语境及意识,西方马克思主义可谓沟通西方现代性模式与中国现代性模式的桥梁。从整体上与之展开理论对话,既有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的共同理论资源,又有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的共同理论问题,亦有基于异质文化传统背景交流差异性经验的话语空间。基于规律性把握西方马克思主义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理论的思想进路,本文认为,西方马克思主义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理论整体具有现象学方法意义上的存在论特征,反映出西方文明血缘孕育的西方文化基因特点。中国模式在回应西方马克思主义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的思维局限与实践困境等方面体现出独特智慧与卓越效力,彰显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对超越资本主义现代性文明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可见的超越资本主义现代性的新人类文明型构建历史进程中,现代性的中国模式正在书写属于人类文明的新篇章。
刘佳仪[3](2019)在《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研究》文中指出我们党始终高度重视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价值和意义,因为它是连接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原理与人们社会实践的“桥梁”和中介,这就决定了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具有两个基本功能:一是具体化、操作化和工具化展现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功能;二是引导人们更加直接地进行实践的功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形成,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运用和发展为基础的,与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一脉相承又发展创新,体现了新时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信念和价值立场。本文先从马恩经典着作作家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认识进行梳理,深入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历史与发展进程。其次,再结合中国实际情况,通过梳理历代领导人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认识,总结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运用和发展。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运用,主要从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两个维度来进行考察。系统研究习近平的实践思维方法、辩证思维方法、战略思维方法、系统思维方法、底线思维方法、历史分析法和群众路线方法。最后提炼出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现实意义和当代价值,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方法论指导。论文比较系统地总结了习近平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运用的具体内容,主要是从习近平系列重要讲话和治国理政实践中把握他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内在逻辑。通过总结,可以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在围绕重大问题布局新时代发展战略的突出贡献以及为破解世界性难题提供的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李方超[4](2019)在《医疗事故罪中医疗过失行为研究》文中认为医学是救死扶伤的科学,是当今人类健康生活的保障,也是现代社会高速发展的基石。医务人员将医学科学运用于医治疾患,发动医疗行为对患者进行治疗,期间可能会发生对患者的身体甚至生命造成严重侵害的风险。当这一风险是由医务人员过失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之时,医务人员的行为便有可能被评价为医疗过失行为,在我国以医疗事故罪对该行为进行规制。医疗过失行为作为医疗事故罪的实行行为,刑法以明文规定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不仅是为了保护患者的人身权利和正常的医疗管理秩序,也是在为医务人员的正当执业行为确定安全边界,即以罪刑法定原则为基础明确医务人员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的类型,从而保障医务人员进行正当执业行为的自由。为此,刑事实务中司法机关应当对医疗过失行为进行正确把握,明确该罪名所应当包括的构成要件要素,并以此对每个发生了侵害结果的医疗行为进行评价,从而实现对于医患双方正当利益的保障。而刑法学,特别是刑法教义学,基于刑法解释的方法对与医疗过失行为相关的刑法条文进行解释,将条文中高度简洁概括的文字转化为能够指导具体行为评价过程的结论,从而实现法条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适用。这也正是以刑法教义学的进路对医疗过失行为展开研究的核心价值。回顾我国医疗事故罪的判决,首先呈现出的问题便是判决数量过少,而与此同时暴力伤医类案件的判决数量却偏高,两相比较便能够轻易得出结论:发生了侵害结果的医疗行为多数不能够以刑事诉讼的方式获得评价,使得因此产生的矛盾得不到妥善解决并已经导致了更加恶性的结果。司法机关对于医疗过失行为的回避态度反映了我国医疗事故罪司法解释不完善、刑法相关理论储备不足的现实,二者互为表里。若力图对医疗过失行为相关的刑事实务现状加以改善,必须以刑法教义学的理论回应司法现存的问题。综合已知判决,目前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医疗过失罪的判决存在着判决数量尤其是有罪判决数量过低、构成要件误用、过失判断不清、对于行为的认定过度依赖医疗鉴定结论以及倾向于仅对单独正犯进行处断等问题。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出发,这些问题可以总结为注意义务的边界不明确、忽略监督过失的判断、因果关系判断被侵夺三个问题。在对医疗过失行为进行刑法教义学层面的研究之前,需要首先明确医疗行为的刑法地位问题,即医疗行为能否有可能被刑法评价为医疗过失行为而构成医疗事故罪。历史上虽然曾有学者主张或绝对或相对的“医疗行为非伤害说”,但不得否认的是从未有任何主要法域在司法实践中将医疗行为完全排除刑法评价之外。因此,医疗行为在发生侵害结果之时必然具有能够被评价为医疗过失行为的可能性,对医疗过失行为进行刑法教义学层面的研究当然具有现实意义和理论空间。然而,出现侵害结果的医疗行为并非只能以刑法进行评判,侵权法、行政法等部门法都有可能对医疗行为进行评价,且在缺乏必要构成要件要素之时该行为也只能以刑法以外的部门法来评判。刑法评价的发动意味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也就意味着行为人的部分权利会被限制或剥夺。当代刑法学理论认为,在对行为进行是否成立犯罪的评价之前,需要确定刑法发动的必要性,即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意义。刑法以保护法益为基本目的,只有在刑法值得保护的法益被侵害之时,刑法才有发动的必要,否则刑法随意发动必然会侵害人权。这种判断早已成为刑事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司法机关的习惯性操作,在大陆法系法域学界将之明确为前构成要件判断。由于我国《刑法》规定医疗事故罪是结果犯,医疗过失行为造成的结果成为入罪的重要标准,这恰恰是前构成要件判断的内容,因此以前构成要件作为对医疗过失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意义进行判断,应当成为刑法评价的第一步,也是医疗过失行为刑民边界的基本界分。此外,我国刑法学理论不同于其他法域,尤其是犯罪构成理论更具特色,与大陆法系法域的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形成鲜明对照。虽然形式不同,但当“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和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在个案中正确运用之时,其评价结果并不会产生本质不同。不仅如此,在医疗过失行为的判断中,尤其是对于刑事违法性的判断中,两套理论所判断的内容与方法也十分相近,因此对于医疗过失行为在犯罪构成层面所进行的理论研究所获的成果在两套理论的语境下都能够达到与既有判断方法的兼容。但考虑到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具有层次清晰、方法明确的优点,以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的语境对医疗过失行为进行研究将具有明显优势,也能够充分吸收大陆法系法域的先进理论成果。但凡过失行为,均以违反注意义务为要义,正是由于行为人对于注意义务的违反造成了结果的发生,才能够被刑法以过失行为所对应的罪名进行评价。因此,对于医疗过失行为进行研究,其核心之一便是对于医疗过失行为违反注意义务的情形进行明确。在新过失论看来,注意义务应当被拆分为主观的注意义务和客观的注意义务。因此,在新过失论的视野下,医疗过失行为是医务人员应当预见但未预见侵害结果和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并未能采取具有社会相当性的措施预防结果的发生或虽然预见仍因过失而未采取该预防措施以致结果发生的行为。医务人员是否履行了主观注意义务的行为在阶层式犯罪构成理论中应当在有责性层面进行判断。在意思责任论的立场下,医务人员应当对于具体的患者人身权利被侵害的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进行预见,预见的程度应当是具体预见而非新新过失论所主张的“危惧感”。注意义务的标准应当以医务人员个人的预见能力为标准,若根据医务人员的预见能力能够预见而实际并未预见,则医务人员便违反了主观的注意义务;而虽然根据医务人员的预见能力不能够预见,但该医务人员的预见能力低于一般医疗水平且具备一般医疗水平的医务人员有能力预见,则该医务人员依据原因上自由的行为之原理仍然违反了主观的注意义务。而医务人员履行客观注意义务的判断则应当采纳客观标准,若在相同客观具体情况下具有一般医疗水平的医生有能力履行注意义务而该医务人员未履行的,就应当认为该医务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客观的注意义务。应当明确的是在大多数新过失论者看来,客观注意义务的判断应当以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进行,而在医疗过失行为中医务人员履行客观注意义务的标准虽然以一般医疗水平为标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医务人员的法定义务高于一般人,而是在同样的情形下任何人均应当以具有一般医疗水平的医务人员的能力标准履行注意义务,否则其行为便难以具有社会相当性,或言之医疗过失行为中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标准就是一般医疗水平标准,二者并无区别,否则便有损刑法适用的平等原则。而客观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则是智识的,难以高度概括的,其内容应当来自于医疗习惯、医疗常规、专科技术规范、法规以及先行为之中。医疗事故罪是典型的结果犯,医疗过失行为是医疗行为中负有注意义务的医务人员未能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导致患者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因此,只有在医务人员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建立具有法律性的因果关系之时才能成立犯罪。也有学者将这一过程称为归责。应当看到因果关系的判断是在行为和结果经过定型判断后的判断过程,是对行为人进行责任归属的基础。但这一判断并不能够等同于有责性判断,因此应当在合法则的条件说判断的基础上采纳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对于法律因果关系进行判断。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论已经突破了单纯的因果关系判断领域,涉及了归责层面的问题,在判断的效果上与客观归责理论并无本质不同。同时,客观归责理论在面对医疗行为领域复杂的实行行为之时,往往会因缺乏对行为的定型判断而出现问题。应当认为,对于医疗过失行为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以合法则的条件说与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为判断路径,只有在以客观归责理论进行判断能够明显且快捷地得出否定性结论之时,客观归责理论的判断才具有意义。医疗行为与社会中其他常见的行为不同,绝大多数情况下需要通过分工协作来进行。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和精细程度远超以往,依靠医务人员个人便能够完成的医疗行为已经非常罕见,团队协作、分工治疗、监督指导等成为医疗行为中的常态,这其中最为常见的便是高级医务人员对于其他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中的监督和指导。与其他过失行为同时正犯不同,医疗行为中的监督过失行为与被监督的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因果关系,这就造成了医疗行为中的监督过失并不能简单地以与直近过失相同的眼光来看待。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很少出现关于监督过失的明确表述,但这并不意味着监督过失的原理被排除在我国语境之外。其实,我国《刑法》对于玩忽职守罪的处罚便已经有了监督过失的基本特征。其次,在已经出现的判决中已经有医务人员因实际上属于监督过失的过失行为被判处医疗事故罪的情况。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要求与直近过失最为明显的区别在对主观注意义务的预见对象范围不同,居于监督指导地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于监督指导不力的结果、被监督指导的医务人员行为产生的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基本部分作出具体预见,其中对于监督指导不力的结果的预见本质上属于对过失行为引起结果的因果关系基本部分的部分内容的预见。此外,医疗行为中监督过失行为所违反的客观注意义务内容也必然与医疗行为中直近过失行为不同,虽然同样也来源于医疗习惯、医疗常规、专科技术规范、法规以及先行为之中,但由于行为人应当将这些客观的规则和先行为对于行为的要求应用于监督指导行为之中,因此客观注意义务的实际内容必然不同。此外,虽然有学者认为监督过失的理论应当建立于新新过失论的立场之上,预见的程度应当以医务人员具有“危惧感”为标准方可解释监督过失存在的合理性。但这一观点与意思责任原理相冲突。在对前述刑法教义学问题进行研究后,应当对医疗过失行为的认定路径进行梳理,以促进实务中司法机关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结合前文的研究,应当进一步明确“严重不负责任”的内涵,进一步确立因果关系的判断要素以及探究医疗行为中监督过失行为的认定。如此,才能够以刑法教义学理论充分指导立法和实践,以期解决医疗事故罪刑事实务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韩冬雪[5](2019)在《德国古典哲学的形而上学“根基”研究 ——从先验人性到思辨神性的演进之路》文中认为哲学自西方古希腊产生以来就具有运用理性对“形上之在”形成知识的理论特质,更要求“形上学”建立在绝对、无限的本体根基之上,否则,形而上学的知识大厦就会失去了稳固的地基。古希腊超现象的“本体”是哲学的根基,中世纪上帝是神学的根基。近代认识论转向,“根基”便由超验本体转向了人自身。近代经验论以人的感觉为根基,建立起“外在经验”的形而上学,而唯理论则以人的理性为根基,建立起“内在经验”的形而上学,同时它们在建构中均与自然科学和数学之间保持着同构之维。休谟的怀疑论不仅让知识论陷入了时代的危机之中,而且也让哲学家们按照科学模式来建构形而上学的哲学理想化为泡影。于是,超越科学、为科学奠基的“未来的形而上学”何以可能成为了德国古典哲学的核心任务,自康德决心要重树未来形而上学的“地基”开始,便演绎出了德国古典哲学形而上学“根基”建构的逻辑进程。德国古典哲学起于康德的先验哲学,经费希特的知识学和谢林的同一哲学,完成于黑格尔的思辨哲学。其中每个形而上学形态都蕴含着作为“科学的科学”的知识性理论特质,它们都试图以体系的完整性来保障形而上学知识的真理性,而体系的建构必然要围绕着一个确定的“根基”才能得以完成。康德重新审视了主体之中的认知能力,用“先验自我”的各种认识形式来统摄经验质料,从而将未来的形而上学建构在人的“先验根基”之上;费希特将康德的“先验自我”推向“绝对自我”,让“绝对自我”的能动设定活动成为产生一切知识要素的基础,使理论哲学与实践哲学统一于以“绝对自我”为根基的知识学体系之中,结果使得形而上学的“根基”达到了主体之中的绝对之境;谢林超越了康德和费希特的主观存在论立场,试图将客观的自然界和主观的自我意识统一于“同一理性”的“绝对”之上,从而形成了以“绝对同一”为根基的先验唯心主义体系。黑格尔反对谢林的主、客观的“无差别的同一”,让“有差别”主、客观在“绝对精神”的辩证运动中完成统一,从而完成了以“绝对精神”为根基的思辨形而上学的体系建构。逻辑学、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分别成为“绝对精神”自我运动发展过程中展开的三个有机环节,从“绝对精神”反观整个宇宙的发展进程,任何具体的、历史的存在,不过是走向“绝对精神”的一个环节和阶段,这便为我们认知世界提供了一种带有目的论的神性目光,绝对精神的理性内容替代了上帝创世的主观意图,最终完成了将形而上学的根基提升为神性的哲学使命。深入剖析德国古典哲学形而上学“根基”发展的逻辑进程,我们会发现其自身的变革逻辑,并伴随着自由观和历史观的演变逻辑。具体表现为:一是“根基”本身由康德的先验人性向黑格尔的思辨神性的不断演进,呈现为由人性不断退却、神性不断生成的逻辑跃迁;二是“根基”与人性自由相伴而行,“根基”由人向神的发展进程中人性自由也随之由先验的形式自由向绝对精神的伦理实体自由的不断演进;三是随着“根基”迁移,主体的自我意识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中不断地达成主、客观内容的统一,历史观也呈现出理性主义的逻辑建构。我们知道,当黑格尔的思辨哲学在完成了西方理性的形而上学的同时也宣告了它的终结,而拒斥黑格尔思辨哲学的各种哲学也将批判的矛头对准了“根基”,叔本华用“意志”取代黑格尔的“理性”根基,开启出非理性主义形而上学现代之路;费尔巴哈用“类本质”让黑格尔的理性根基由神向人自身还原,用人性的秘密揭示上帝神性的秘密,最终完成了“上帝人本化”的宗教批判;马克思则进一步将黑格尔的“理性”根基向人的实践本性回归,从而确立起以“实践”为根基的唯物史观。通过对德古典哲学形而上学根基自身演绎逻辑的研究,不仅会让我们从“根基”的视域来重审马克思哲学对德国古典哲学的哲学变革,而且由于德国古典哲学的“根基”本身就是“科学何以可能”的根据,这更会有助于我们重新反思哲学与科学之间的本然关系。
陈元[6](2018)在《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罚目的在刑罚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科学的刑罚目的是引导刑罚从残酷走向人道,从非公正走向公正的灵魂,是实现预防犯罪的基础,是刑法体系趋于科学合理的保障。何为科学的刑罚目的以及如何实现刑罚目的是刑法学界一直努力探索的课题。然而,由于多数研究局限于刑法学领域,以相对单一的研究方法和静态的眼光研究该问题,迷失了研究的方向,导致该问题未能取得显着的进展。应当将该问题纳入哲学的、历史的、社会的视野来研究,只有放宽视野,以动态的眼光来研究该问题,才能更好地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并推进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就是在此背景下提出的理论命题,该命题以动态的眼光将刑罚目的的变化发展及其根据、刑罚目的的确立与实现等问题融为一体加以系统化的研究,以更加全面地认识刑罚目的,更为科学的确立刑罚目的以及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论文在绪论之后具体按照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基本阐释,刑罚目的的发展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理论基础,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我国刑罚目的的确立,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五个章节对刑罚目的动态品格进行研究。第一章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基本阐释。从目的理论、法的目的理论必然演绎出刑罚目的的概念及内容,从它们的发展必然演绎出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变化、发展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外在表现形态,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实现刑罚目的是它的本质内涵。首先,从目的理论出发,站在哲学的高度探寻目的的内容、意义,把握目的理论的发展脉络,从古希腊、中世纪、思想启蒙时期一直考察到马克思主义的目的理论,发现哲学目的理论是一个变化发展的命题,始终围绕目的最终是谁的目的,目的最终为了谁两大主题进行论证,由马克思主义哲学目的理论将之由“神”落实到了“人”,这是人类自我认识的伟大进步。它的变化发展的重要价值在于指导人们在各方面确立科学的目的,并最终实现自己的目的。其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法的目的。从相同的历史脉络考察法的目的理论,发现法的目的理论也是一个变化发展的命题,始终围绕“正义”与“秩序”两大主题展开讨论。“正义”乃法追求的内在本质,“秩序”乃法追求的外在形态。“正义”与“秩序”所体现的“意志”由马克思主义法的目的理论由“神”转向了“人民”,法的目的是人赋予的,人是法的目的。它的变化发展的重要价值在于指导人们确立科学的法的目的,并最终实现法的目的。刑罚目的作为目的理论、法的目的理论的下位概念,无论从目的理论的发展、法的目的理论的发展分析,还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认识论”、“实践论”等理论进行分析,或者从刑罚目的的发展进行直观考察,刑罚目的都具有随客观世界的变化自觉的规律性变化,并通过实践反复检验后不断发展的品性,即动态品格。它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刑罚目的,这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自我实现的两个关键环节,也是它最本质、最核心的内容。但这两个关键环节并非一次性实现的,而是一个循环往复、发展创新、螺旋式上升的过程,这个过程造就了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它的根据来源于国家对“正义秩序”之需求与现实刑罚目的之间的矛盾,以及刑罚目的内在的矛盾。第二章刑罚目的的发展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报应刑、预防刑及并合主义的发展充分展示了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它让我们感受到前人对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实现刑罚目的的强烈愿望和追求。报应刑作为刑罚目的的重要内容,它的发展是一个历史延续的过程,也是一种文明的延续过程,原始社会的血亲复仇是报应刑的胎动时期,古代社会的规范复仇是报应刑的孕育时期,中世纪的神意报应是报应刑的诞生时期,而启蒙时代的道义报应和法律报应则是报应刑的蓬勃发展时期,现在又散发出新的活力。报应刑貌似一个类人猿向现代人进化的历程,由野蛮走向了文明,由残酷走向了人道,从非正义趋于正义,这是一个变化、发展的过程,这个过程就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充分展示的过程。预防刑作为刑罚目的的另一面,它的发展相较于报应刑更具有开放性,人类最基本的需求使之最初形成了消极的一般预防和消极的特殊预防,构成了预防刑最初的基本矛盾,这对矛盾在相互对抗和妥协的过程中不断地自我否定,在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中又孕育出各自新的内容,进而裂变为消极的一般预防、积极的一般预防,以及消极的特殊预防、积极的特殊预防四个子目的。预防刑就像在原始社会播下的一颗带着戾气的种子,在古代社会发芽并野蛮生长,在启蒙时代驯化成长,在近代开花结果,朝着多元化的趋势发展,这是一个持续变化发展的过程,无疑是塑造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过程。并合主义的形成与发展是报应刑与预防刑这对矛盾对立统一形成的结果,报应刑与预防刑必然构成刑罚目的的一体两面。虽然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报应刑与预防刑在理论上均存在片面的深入,但在司法实践中报应刑与预防刑的发展从来都是一个联动的过程,报应刑与预防刑的这种联动在需求的驱动下,在理论的引导下形成了更为合理的综合样态即并合主义,进而塑造了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刑罚目的的发展既让我们全面地认识了刑罚目的及其内涵,更让我们直观感受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刑罚目的这一循环往复,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也为我们更好地把握刑罚目的的规律性奠定了基础。第三章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理论基础。从哲学、社会、刑法三个角度出发探究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理论基础,这是确立和实现现代刑罚目的的关键所在。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重要哲学基础为系统论。系统论是研究系统的一般模式、结构和规律的学问,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系统化,是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刑罚目的包括报应、一般预防、特殊预防三大基本要素,各要素之间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的、复杂的系统,无论是理清各要素之间的关系,寻找其中的规律,还是研究刑罚目的的动态发展,都有必要用系统论加以研究。从社会的角度考察,刑罚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其产生、变化、发展与政治、经济、文化都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政治、经济、文化系统化为一种社会秩序,这是统治阶级追求“正义”秩序的意志和需求的集中体现,因此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本质是对社会秩序变化、发展的一种应答,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根本现实原因。这里主要以欧洲的历史变革作考察,并兼顾中国稳态的历史进行对比研究,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四个人类已经历的社会发展阶段深刻地分析了刑罚目的在社会变革时期的突变,发现经济的变革是刑罚目的变革最根本的原因,政治的变革是刑罚目的变革最直接的原因,而文化的变革对刑罚目的变革也起到直接或间接的推进作用。但是,经济、政治和文化必须系统化地变革,否则很难引起刑罚目的的变革。如中国封建社会由儒家思想构建的的经济、政治、文化体系,形成了一种超稳定的社会结构,导致这种社会结构能够在瓦解——重构中循环往复,进而使刑罚目的也处于一种稳定状态,直到近代才发生实质性的变革。从刑法的角度考察,刑罚目的是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和逻辑终点。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对犯罪、刑罚、刑事责任及刑法因果关系的变化发展都具有决定性意义,是刑法体系各要素变化发展之必须。由此可见,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对于宏观地把握刑法体系的变化发展,系统化地实时调整刑法体系的内容,使整个刑法体系处于一种科学的状态就显得非常重要,是刑法发展之必需。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为当前我国刑罚目的的科学确立指明了方向。第四章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我国刑罚目的的确立。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最直接的目的是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刑罚目的的确立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重要内容、重要环节,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刑罚目的的确立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过程与重要节点的关系,也是实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重要环节。这就决定了确立刑罚目的必须在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中去发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从历史、哲学、社会及刑法学等不同的角度深入地分析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特定时期到底该如何确立适当的刑罚目的,揭示了刑罚目的发展的普遍规律,也为我国刑罚目的的确立指明了方向。总而言之,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既要遵循“外在尺度”,也要遵循“内在尺度”,还要遵循“美的尺度”。因此,我国刑罚目的的确立应当以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为指引,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从经济、政治及文化等多角度进行论证。我国立党立国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的公有制经济制度、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决定了追求“实质正义”的公正报应、积极的一般预防和积极的特殊预防是我国刑罚目的的应然要求。但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现状及其所产生的矛盾以及客观现实条件的限制又决定了消极的一般预防和消极的特殊预防是无奈的选择。这五个方面有机结合构成了我国的刑罚目的体系。公正报应是刑罚目的的基础,没有公正报应为基础,刑罚目的其他方面都会偏离方向,甚至发生变质,因此是不可逾越的底线;积极的一般预防和积极的特殊预防将在整个刑罚目的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刑罚目的发展的趋势和方向,是实现持久预防犯罪的保障;而消极的一般预防和消极的特殊预防应当严格加以限制,并将在刑罚目的发展过程中趋于衰微。这是一个开放式的刑罚目的体系。第五章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刑罚目的。因此,刑罚目的的实现既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最重要的内容,也是实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至关重要的环节,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刑罚目的的实现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过程与结局的关系。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刑罚目的的实现就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实现,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实现与刑罚目的的实现具有同一性。这就决定了刑罚目的的实现必须在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中去发现,进而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决定了刑罚目的的实现路径。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实现最终倚赖刑罚权的运行,刑罚权是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最基本、最直接的载体,因此刑罚权是实现刑罚目的的具体途径。这里从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及行刑权等四个接续的过程深入分析了刑罚目的的实现,详尽地阐述了在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下每个阶段刑罚目的实现的重点内容,实现各个阶段的刑罚目的应当确立的原则,并重点分析了目前我国刑罚权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实体和程序问题及完善的路径。只有通过完善刑罚权这个最直接的载体并科学地运行,才能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及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胡志民[7](2017)在《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是在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这种影响持续了几十年。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逐步走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藩篱,步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法制建设的加强,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构建起来的我国法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必须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学界开始反思苏联法学理论给我们带来的影响,许多学者从负面的角度来看待这种影响,将清除、清算苏联法学理论及其影响视为构建新法学的前置性任务。三十多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深入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已经形成并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并逐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已经开辟并日益宽阔,因此我们急需构建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我们在构建这一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时,固然需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践,也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法学知识资源,合理吸收、借鉴苏联法学理论、西方法律学说中有益的理论观点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和深入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就显得尤为必要,也很有价值,因为它不仅能帮助我们弄清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进程,而且能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首先必须对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和特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苏联法学理论是苏联学者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法律观点和法律思想的系统阐述,也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社会主义法律、法制的本质和规律的理论表达。它主要包括法的一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两大部分。法的一般原理着重阐述了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着重论述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从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具有马克思主义的属性,因为它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它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将法与国家结合起来加以研究;二是重点研究社会主义的法;三是作为建立部门法学的基础。但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具体表现为在法的本质和功能上,过分强调法的阶级性,忽视法的社会性;在法与国家的关系上,过分强调国家对法的主导性,忽视法对国家的制约性;在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过分强调政策对法的决定作用,忽视法对政策的制约作用。上世纪50年代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中国后,对我国的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建立产生了深刻影响。从我国的理论法学来说,它就是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在全面继受其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一般原理为我国学者所接受,并被植入我国的法理学之中。我国学者按照苏联法学理论的观点,阐述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也被引入我国,构成我国法理学的重要内容。我国学者按照苏联学者的基本观点,论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同时,苏联法学理论对于法学学科、法理学学科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辨证的研究方法的论述,也被引入我国法学理论之中,形成了我国学界对法学、法理学学科的基本认识。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学者们从质疑、批判法的阶级性这一基本观点入手,否定苏联法学理论的科学性,许多观点被抛弃或者被修改,他们在引进和借鉴西方国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理论法学中的影响日渐式微。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部门法学的深刻影响,我们可以从宪法学、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分析中加以认识。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首先对我国宪法学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宪法观、宪法制度理论和宪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宪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历史类型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宪法学确立了宪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历史类型观。从宪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宪法学以所形成的宪法观为指导,按照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构建起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内容的国家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所有制、计划经济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为内容的经济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本质、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为内容的国家机构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性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为内容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从宪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宪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自从上世纪80年代学苏联法学理论受到质疑和批判后,我国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宪法观,并创新宪法制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宪法学中的影响开始衰落。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刑法学影响很大,它主要表现在刑法观、刑法制度理论和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功能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机能观。从刑法制度理论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观点,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阶级性的观点,由此形成了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犯罪的实质概念,并构建起犯罪构成、类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犯罪制度理论;另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形成了刑罚阶级性的观点和刑罚目的的学说,并以此构建起刑罚体系、量刑、刑罚执行、时效等刑罚制度理论。从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上世纪80年代后,随着苏联法学理论被否定,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刑法学的影响逐渐减弱,刑法学的新观点、新理论不断推出。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民法学也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法与经济关系的理论指导下,我国民法学确立了民法的本质观、公法观和工具观。从民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民法学以苏联法学理论形成的民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所有制和计划原则,构建起以公民、法人为内容的民事主体制度理论,以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保护为内容的所有权制度理论,以债的原因、履行、担保和计划合同为内容的债的制度理论。从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学者逐步摆脱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提出新的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研究方法,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揭示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及其变化过程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而是要在此基础上对这种影响进行深入思考,以此获得一些启示,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影响主要有两大原因,即直接原因和推动因素。一方面,新中国建立后,国民党六法全书被废除,我们急需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但不具备完成此项任务的条件,而苏联经过30余年的探索已经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这使得这种理论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另一方面,我国实行“一边倒”政策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成为苏联法学理论引入的重要推动力。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影响我国法学有着两个重要途径:一是通过开展法学教育,学习和传播苏联法学,培养掌握苏联法学的人才,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二是通过批判和运动,清除旧法观点,清理、改造旧法人员,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清障碍。再次,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了两大影响。从积极方面说,它帮助我国建立、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培养了我国马克思主义的法学队伍;从消极方面说,知识资源和研究方法单一给我国法学的发展带来了困难。最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提供了四个方面的重要启示,即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鹿军[8](2014)在《论毛泽东《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及当代价值》文中研究指明毛泽东《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理论产物。毛泽东认识论思想有其深厚的理论渊源,它在继承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基础上,将认识论作为研究对象,系统地阐述了科学的认识论思想。毛泽东《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主要内容以实践观为逻辑起点,阐述了实践观点是认识论与唯物史观的辩证统一,阐释了认识论思想是辩证法与认识论相统一,通过人类认识发展规律,揭示了人类认识真理的规律性。毛泽东认识论思想与旧唯物主义认识论思想和康德认识论思想有本质的区别,毛泽东认识论思想有其自身的特性,主要表现在认识主体能动性、认识客体现实性、认识中介科学性和认识过程辩证性等特征,彰显了毛泽东认识论思想的科学性。毛泽东《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以认识论与唯物史观相结合,把辩证法应用于认识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思想,构建了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创新思维,体现了毛泽东认识论思想的理论价值,对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体系的发展作出了理论贡献。毛泽东认识论思想为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提供强大的思想武器,为党的群众路线的贯彻提供了理论法宝,为全面深化改革拓展了认识路径。毛泽东《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对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进一步发展有积极的现实价值。文章从毛泽东《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产生的理论渊源出发,运用归纳总结、比较、文献分析的方法阐释毛泽东认识论思想及当代价值。文章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毛泽东《实践论》的写作背景,包括国际背景、国内背景和理论渊源。根据诸多文本资料,第二部分阐述了毛泽东《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的主要内容:(1)实践观点是认识论与唯物史观的辩证统一;(2)认识论思想是辩证法与认识论相统一;(3)认识发展规律揭示了人类认识真理的规律性。第三部分在比较毛泽东认识论思想与旧唯物主义认识论思想、康德认识论思想有本质区别的基础上,探析了毛泽东《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的主要特征:(1)认识主体能动性;(2)认识客体现实性;(3)认识中介科学性;(4)认识过程辩证性。第四部分论述了毛泽东《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的当代价值:(1)毛泽东《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的理论价值;(2)毛泽东《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的现实价值。
朱兴[9](2011)在《刑事归责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归责是建立在新康德主义价值论哲学基础上的一种实质的构成要件理论,它以康德主义的认识论为基础,强调在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中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事实判断是价值评价的基础,价值评价是对事实判断的价值补充。刑事归责是一种新的构成要件诠释方式。它通过对行为人-行为-结果之间在刑法规范上归属关系的诠释,说明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所具有的不法本质。刑事归责与犯罪论体系中主客观要件的实质解释具体密切的联系,将刑事归责理论运用于犯罪主客观要件的研究,可以突显出犯罪主客观要件所具有的作用和意义。本文在改造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础上,从行为人-行为-结果之间的规范结构入手,将刑事归责作为说理分析工具运用于犯罪主客观要件的诠释,揭示出犯罪构成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所具有的独立意义和价值,实现犯罪构成要件内容的实质化。本文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部分研究刑事归责的理论基础和基本内涵,分论部分研究作为刑事归责两大组成部分的客观归责和主观归责。全文共七章。第一章刑事归责的理论源流,主要研究刑事归责理论的哲学伦理学渊源和刑事归责理论产生发展的过程及影响。刑事归责理论发端于德国哲学伦理学上的归责思想。德国哲学家普芬道夫、康德、黑格尔的归责思想对刑法上的归责学说都产生过重大影响。刑事归责理论可以追溯到德国普通法时期。普通法时期的刑法学已经将归责区分为事实归责和法律归责,但未区分出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古典犯罪论体系产生后,归责趋向于主观,并且演变为归责能力这一下位概念。卡尔·拉伦茨将黑格尔的意志归责予以客观化,提出了客观归责的概念。霍尼希将拉伦茨的客观归责思想引入到刑法中来,并将其定位在构成要件阶层。恩吉施的两次相当性判断和威尔策尔的社会相当性理论都对刑事归责理论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德国现代刑事归责具有不同的理论和学说。其中,克劳斯·罗克辛的刑事归责学说影响最大。现在,德国刑事归责理论已对奥地利、西班牙、葡萄牙、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第二章刑事归责理论比较研究,通过对意志归责与规范归责、不法归责与责任归责、行为归责与结果归责、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这几对范畴的比较,从不同的侧面揭示刑事归责的基本内涵。按归责根据的不同,刑事归责可以分为意志归责和规范归责。意志归责将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或者客观化的意志作为归责的根据;规范归责将法规范作为归责的根据。按照归责的后果是与行为的社会损害性有关,还是与行为的可谴责性有关,刑事归责可以区分为不法归责和责任归责。不法归责强调归责与行为不法的联系,归责关系的成立确证了行为的不法本质。责任归责强调归责与行为人责任的联系,归责关系的成立确证的是行为人的责任。按照归责是与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有关,还是与结果的构成要件符合性有关,刑事归责可以区分为行为归责与结果归责。行为归责与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具有密切联系,行为在客观上可归责于行为人,说明行为是构成要件行为。结果归责与结果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具有密切联系。实际发生的结果可归责于构成要件行为,说明该结果就是构成要件结果。按照诠释对象的不同,刑事归责可以分为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客观归责是客观构成要件的一种诠释方式,主观归责是主观构成要件的一种诠释方式。但是,客观归责要素并不局限于客观要素,客观归责判断需要考虑主观要素;主观归责要素也不局限于主观要素,主观归责判断也要考虑客观要素。第三章刑事归责的基本内涵,主要研究刑事归责的规范基础、刑事归责与犯罪构成要件的联系以及刑事归责的概念和基本特征等。刑事归责的规范基础是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行为规范与结果规范的统一。违法与责任的区分是刑事归责的存在基础。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建立在整体考察和综合判断的思维模式基础之上,犯罪构成各要件不具有独立的意义和作用,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具有形式判断和经验判断的特征。在这种整体考察和判断的思维模式之下,刑事归责理论难以为我国犯罪构成理论所吸收和借鉴。在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中引入刑事归责的基本条件是打破整体考察和判断的思维模式,在犯罪构成要件中引入位阶关系,区分不法与责任,并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中剔除,为犯罪构成其他要件的实质解释扫清障碍。刑事归责是行为人-行为-结果之间在刑法规范上的归属关系。刑事归责是实质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它与行为人-行为-结果之间的规范联系作为自己的基本范畴。从内容上说,刑事归责是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行为归责与结果归责的统一。刑事归责关系是行为人-行为-结果三者之间的规范联系。这种规范联系以三者之间的事实联系——因果关系为前提。刑事归责关系分为客观归责关系和主观归责关系。客观归责关系的联结点是风险,主观归责关系的联结点是行为支配和敌视法益的意念。第四章客观归责,主要研究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定位、因果关系的实质和判断标准、客观归责的基本判断规则。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都不是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构成要件行为与构成要件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因果关系是事实判断,客观归责是价值判断。因果关系是客观归责的前提和基础,客观归责是因果关系的价值补充。因果关系的判断应当遵循符合法则的条件理论。客观归责通过制造风险、实现风险、构成要件效力范围三大判断规则,实质解释了构成要件行为和构成要件结果。构成要件行为是给构成要件结果制造禁止风险的行为;构成要件结果是构成要件行为所制造禁止风险的实现。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从反面进一步检验了构成要件行为和构成要件结果。第五章客观归责与我国犯罪客观要件,主要研究客观归责与我国犯罪客观要件的融合。我国犯罪客观要件的研究应当区别归因判断与归责判断,归因判断先于归责判断。我国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缺乏标准,区分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并不能满足刑法上价值判断的需求,在事实上区分原因与条件也不能为刑法上的价值评价提供一个适当的事实基础。本文认为,因果关系是一种事实判断,应当遵循符合法则的条件理论。原因与结果之间只有符合自然科学上的法则才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在自然科学上无法加以说明时,是不可能通过条件公式加以解决的。在因果关系判断之后,还存在一个客观归责判断。我国犯罪客观要件在本质上体现了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的客观危害。这一规范本质决定了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应当是客观归责要素。作为客观归责要素的危害行为包含有危害结果发生的禁止风险;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所制造禁止风险的实现。刑法规范的保护目的从反面检验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第六章主观归责,主要研究故意犯罪的主观归责问题。故意是行为不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主观的归责要素。故意并不是一种单纯的心理状态,而是主观与客观要素的类型。故意中既具有事实要素,也包含有价值成分,在故意的认定上要区分事实判断和价值评价。故意的价值评价体现于主观归责。主观归责的规范根据是存在行为支配和敌视法益的意念。两者共同制约着故意中的价值判断。结果的故意归责是主观归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为人所认识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结果发生因果偏离时,实际结果是否能够归责于主观故意,决定着行为人是否对结果承担故意责任。在结果的故意归责上,与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相比,行为计划实现理论所得出的结论更具有合理性。第七章主观归责与我国犯罪故意理论,主要研究主观归责与我国犯罪故意的融合。传统的犯罪故意理论强调故意的心理性特征,本文则在着重阐述了故意的规范性特征。我国犯罪故意的规范内容是主观恶性。这种主观恶性在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中的体现是社会危害性认识;在意志因素中的体现是敌视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的态度。传统犯罪故意理论将故意中的“希望”或“放任”单纯理解为一种心理态度,但是,本文认为,犯罪故意中的“希望”和“放任”不能仅仅理解为心理态度,更应当理解为一种行为态度。这种行为态度是从行为的主客观事实中反映出来的行为人所奉行的行为准则,也可以说是对行为主客观事实的一种整体评价。犯罪故意中“希望”和“放任”的判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主观的心理事实,而且也要考虑客观的行为事实。
姜俊山[10](2010)在《风险社会语境下的环境犯罪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风险社会理论为视角,将环境问题视为现代化过程中的风险问题。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刑法最根本的价值诉求是“防范风险,保障安全”。从这个意义上讲,环境犯罪立法与风险社会的刑法(风险刑法或称安全刑法)具有价值基础上的同构性,即“防范风险,保障安全”,因此,环境犯罪立法当以“安全”为其价值基础。在此基础上,本文认为我国环境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为体现“安全”价值内涵的“环境生态安全”。为了实现环境生态安全,充分发挥刑法防范风险的机能,刑法的介入点必须提前,将环境犯罪行为犯作为环境犯罪的既遂模式。以此为基础,本文检视了我国现行环境犯罪立法的不足,并对环境犯罪的立法模式、犯罪范围的划定以及刑罚的结构等提出了相应的改革与完善的建议。
二、以哲学基本原理再认识刑法上的客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以哲学基本原理再认识刑法上的客体(论文提纲范文)
(1)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刑事政策概念的诞生与演变 |
(二)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变迁 |
(三)功能主义刑法学的发展 |
三、研究方法 |
(一)既往研究方法的缺陷 |
(二)社会系统论方法的科学性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刑法解释的功能主义取向之确立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厘清与界定 |
一、功能概念的厘清 |
二、功能主义概念的厘清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术语交代 |
四、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品格 |
第二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基础 |
一、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实践基础 |
(一)刑法解释的必要性 |
(二)刑法解释的实质化趋向 |
(三)司法裁判的后果考量 |
二、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方法论基础 |
(一)概念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龃龉 |
(二)目的法学与功能主义解释契合 |
(三)利益法学、评价法学促成功能主义解释 |
三、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合法性基础 |
(一)功能主义解释内含罪刑法定需求 |
(二)功能主义解释兼顾合理性与合法性 |
第三节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对其他解释立场的超越 |
一、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立场袪魅 |
二、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的缺陷 |
三、功能主义解释的超越性 |
第二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理论框架——基于卢曼社会系统论的尝试 |
第一节 社会系统论与刑法解释学的耦合 |
一、社会系统论的概念工具:自创生社会系统理论 |
(一)自创生系统理论与社会理论的耦合 |
(二)现代社会的功能分化 |
(三)系统与环境的关系:闭合运作与认知开放 |
二、刑法系统经由自我指涉的闭合运作 |
三、刑法系统经由结构耦合的认知开放 |
第二节 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法益作为刑法系统结构耦合的媒介 |
(一)既有若干观点检思 |
(二)法益概念作为结构耦合媒介之证成 |
二、法益相关概念辨析 |
(一)法益、利益与权利三者的关系辨析 |
(二)法益衡量与利益衡量的关系辨析 |
第三章 社会系统论视域下的刑法功能定位 |
第一节 传统刑法功能观述评 |
一、刑法功能与刑罚的关系 |
二、刑法功能观的分歧与反思 |
第二节 法益保护或行为规制作为刑法系统的附随效果 |
一、刑法系统功能与效果的区分 |
(一)功能与效果的混淆及其弊端 |
(二)功能与效果的区分标准 |
二、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法益保护 |
(一)刑法在保护利益上的不周全性和可替代性 |
(二)法益保护不具有独立地位 |
三、刑法系统的功能不是行为规制 |
(一)社会系统与心理系统的区分与耦合 |
(二)从自然人到社会人:刑法视域下的人类图像 |
(三)从行为强制到行为预期强制:刑法功能的当代转变 |
第三节 刑法系统的功能是法规范确证 |
一、刑法系统功能的初步证成 |
二、法规范确证为何要通过刑罚来实现 |
(一)刑罚的正当性追问 |
(二)刑罚的象征性及其功能 |
三、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关系 |
(一)正义标准的社会化转变 |
(二)法规范确证与正义的内在一致性 |
第四章 利益衡量作为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论证方法 |
第一节 利益衡量的必要性与需限制性 |
一、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
二、利益衡量方法需被限制 |
第二节 利益衡量需依托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 |
一、刑法解释应兼顾体系思考与问题思考 |
二、利益衡量与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的契合性 |
(一)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是功能性体系 |
(二)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为利益衡量提供思考框架 |
(三)利益衡量的主要应用场景 |
第三节 利益衡量的具体方法 |
一、利益识别:被考量的利益范围 |
(一)法外利益如何进入刑法系统 |
(二)不应被考量的利益 |
二、利益衡量的标准与操作 |
(一)利益衡量的标准 |
(二)异质性利益之间如何衡量 |
三、合宪性解释对利益衡量的约束 |
第五章 功能主义刑法解释的具体运用 |
第一节 正当防卫原理与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正当防卫原理的功能主义探寻 |
(一)正当防卫原理检讨 |
(二)正当防卫原理的研究进路反思 |
(三)法规范确证导向下的利益衡量 |
二、正当防卫要件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不法侵害的范围 |
(二)防卫过当的判断标准 |
(三)防卫意识的认定 |
第二节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保护法益的确定 |
(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个人信息权 |
(二)个人信息权的限缩解释 |
二、“个人信息”的功能主义解释 |
(一)“个人信息”的范围 |
(二)“个人信息”的合理分类 |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功能主义解释 |
四、“情节严重”的功能主义解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西方马克思主义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理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一)时代背景:资本主义批判与两种现代性模式 |
(二)现实背景:当代资本主义社会总批判的现实任务 |
(三)理论背景:西方马克思主义资本主义批判研究的范式转型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现状评述 |
(三)总结评析 |
三、研究重心与创新 |
(一)研究重点 |
(二)研究难点 |
(三)研究创新点 |
四、研究意义与方法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主要方法 |
第一章 地图与模型:西方马克思主义资本主义批判观探思 |
一、图示:资本主义现代性 |
(一)核心词:再释“现代性” |
(二)耦合因:缘何以资本主义划界 |
(三)时空观:资本主义现代性特质 |
(四)辩证法: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 |
二、图鉴:西方马克思主义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 |
(一)马克思主义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对资本主义的破解 |
(二)现代西方哲学的现代性批判:对理性主义的反叛 |
(三)西方马克思主义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双向融嵌中对主体的勘辨 |
三、图例:西方马克思主义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的三条路径 |
(一)资本的症候:经济现象的异化批判路径 |
(二)理性的滥觞:政治哲学的自由解放路径 |
(三)主体的困境:文化观念的再启蒙路径 |
第二章 生产-消费路径:从经济现象揭批到哲学文化批判 |
一、震源:商品拜物教 |
(一)现代性的细胞繁殖:从商品到商品化 |
(二)现代性的运行系统:拜物教机制 |
(三)现代性的机体病症:物化与异化 |
二、纵波:资本剥削形式的变迁 |
(一)劳动新形式:非物质劳动条件下的主体异化 |
(二)生产新态势:智能化生产转型中的“新奴隶主义” |
(三)消费新观念:符号政治经济学与大众文化批判 |
三、横波:资本剥削关系的扩张 |
(一)从实体到虚体:物化逻辑下的“数字异化” |
(二)从时间到空间:空间生产的异化之意 |
(三)商品全景的“景观社会”:当代资本主义的幻象与梦魇 |
第三章 个体-共同体路径:从宏观制度批判到微观生命政治批判 |
一、共同体对个体的压迫:“新控制形式” |
(一)技术合理化:资本的技术化运作 |
(二)媒介合理化:资本对媒介的虚伪化利用 |
(三)合理化危机:隐身的资本霸权构筑起新帝国 |
二、个体向共同体的依附:“生命政治” |
(一)消极自由无以承受的生命之重:“规训与惩罚” |
(二)积极自由无法超拔的生命之轻:“逃避自由” |
(三)毁灭还是创生:新治理体系的可能性 |
三、个体与共同体的间性关系:“重建公共领域” |
(一)间性关系的认知基础:交往理性 |
(二)组建合法共同体的主渠道:参与式民主 |
(三)重建公共领域:卓越个体基础上的乌托邦 |
第四章 启蒙-再启蒙路径:从解构形而上学到重建历史唯物主义 |
一、返本:回归总体性及其失败 |
(一)问题:碎片化现象的理性方案 |
(二)方法:历史总体性辩证法 |
(三)结果:落于空想的总体替代方案 |
二、破维:否定辩证法及其自我解构 |
(一)对否定的新解:辩证法的哥白尼革命 |
(二)对否定的否定:“反体系的体系” |
(三)对否定的扬弃:对“后学”与启蒙的重思 |
三、开新:历史唯物主义的重建及效应 |
(一)新境遇:从时间基质的线性发展观到空间基质的谱系认识论 |
(二)新范式:历史-地理唯物主义的融建 |
(三)新道路:形而上学终结后的意义之归 |
第五章 超越-文明型路径:中国特色现代性方案 |
一、西方马克思主义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理路检视 |
(一)问题洞察力有余,但实践能力有限 |
(二)突破资本主义现代性文明旨趣鲜明,但理论立场妥协性较强 |
(三)交互性研究范式的范例,但社会历史观共识不足 |
二、中国方案对资本主义现代性的有效回应 |
(一)破解资本逻辑困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越性 |
(二)回应理性滥觞危机: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优势 |
(三)祛除中心主义魔怔: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远站位与宏伟格局 |
三、超越资本主义现代性的中国智慧 |
(一)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使命 |
(二)融通“中西马”:超越资本主义现代性的哲学文化理念 |
(三)“新轴心时代”的创生:超越资本主义现代性的新型文明体系 |
结语:未竟的解放事业与未来的中国故事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后记 |
(3)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创新点摘要 |
绪论 |
第一章 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概述 |
1.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认识 |
1.1.1 马克思、恩格斯的相关论述 |
1.1.2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继承与发展 |
1.1.3 毛泽东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继承与发展 |
1.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对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继承与发展 |
1.2.1 邓小平理论的哲学方法论 |
1.2.2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哲学方法论 |
1.2.3 科学发展观的哲学方法论 |
第二章 习近平对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的运用 |
2.1 习近平的实践思维方法 |
2.1.1 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
2.1.2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的原则 |
2.1.3 注重真抓实干的实践品格 |
2.2 习近平的科学思维方法 |
2.2.1 辩证思维方法,抓住重点促改革 |
2.2.2 创新思维方法,强化突破促发展 |
2.2.3 底线思维方法,牢牢把握主动权 |
2.2.4 战略思维方法,顶层设计谋发展 |
2.2.5 系统思维方法,协同发展聚合力 |
第三章 习近平对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的运用 |
3.1 习近平的历史分析方法 |
3.1.1 树立正确的历史观 |
3.1.2 善于借鉴历史智慧 |
3.1.3 把握历史发展规律 |
3.2 习近平的群众路线方法 |
3.2.1 牢固树立正确的群众观 |
3.2.2 坚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
3.2.3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导向 |
第四章 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当代价值 |
4.1 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探索提供方法论指导 |
4.1.1 围绕重大问题布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战略 |
4.1.2 以知行合一的实践魅力践行党的思想路线的时代要求 |
4.2 为破解世界性难题提供中国方案和中国智慧 |
4.2.1 为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提供借鉴 |
4.2.2 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遵循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4)医疗事故罪中医疗过失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案例表 |
立法表 |
导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医疗过失行为相关立法与研究回顾 |
二、医疗过失行为相关国内相关立法与研究回顾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医疗过失行为认定偏差及理论梳理 |
第一节 医疗过失行为构成要素分析 |
一、注意义务的违反 |
二、因果关系的建立 |
三、部分构成监督过失 |
第二节 医疗事故罪认定现状 |
一、医疗事故罪司法数据分析 |
二、医疗事故罪典型案例分析 |
第三节 医疗过失行为认定偏差 |
一、注意义务边界不明 |
二、因果关系判断简单 |
三、监督过失判断缺失 |
第四节 医疗过失行为理论梳理 |
一、注意义务理论梳理 |
二、因果关系理论梳理 |
三、监督过失理论梳理 |
小结 |
第二章 医疗过失行为中注意义务的判断 |
第一节 医疗过失行为中注意义务构成之审视 |
一、新旧过失论之争 |
二、基于新过失论的医疗过失行为注意义务解构 |
第二节 医疗过失行为中医疗损害结果预见义务的限制 |
一、医疗损害结果预见义务的定位和责任基础 |
二、医疗过失行为中主观注意义务的边界 |
第三节 医疗过失行为中客观注意义务的限制 |
一、违反客观注意义务的阶层定位厘清 |
二、医疗过失行为客观注意义务来源之厘清 |
小结 |
第三章 医疗过失行为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
第一节 医疗过失行为中因果关系构成审视 |
一、因果关系理论之争 |
二、医疗过失行为中因果关系构成之解构 |
第二节 医疗过失行为中事实因果关系的证成 |
一、医疗过失行为中事实因果关系的机能 |
二、医疗过失行为中事实因果关系的成立与修正 |
第三节 医疗过失行为中法律因果关系的限制 |
一、医疗过失行为中相当因果关系成立进路 |
二、医疗过失行为中客观归责理论之取舍 |
小结 |
第四章 医疗过失行为中监督过失的判断 |
第一节 医疗过失行为中监督过失的实存与基础 |
一、医疗过失行为中监督过失的实存性 |
二、医疗过失行为中监督过失的责任基础 |
第二节 医疗行为中监督过失的成立条件 |
一、刑法处断医疗行为中监督过失的客观前提 |
二、医疗过失行为中监督过失的注意义务构成 |
三、医疗过失行为中监督过失的判断基准 |
小结 |
第五章 医疗过失行为判断标准的运用 |
第一节 违反注意义务的判断规则 |
一、对于“责任”的文意解释 |
二、医务人员为何负担“责任” |
三、医务人员负有何种“责任” |
四、如何认定医务人员无“不负责任”之情形 |
五、何为“严重”不负责任 |
第二节 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 |
一、何时应当判断因果关系 |
二、如何确定因果关系的判断范围 |
三、合法则条件说的判断 |
四、法律因果关系的判断 |
五、例举复杂因果流程中因果关系的认定 |
第三节 监督过失的判断规则 |
一、何时应当判断监督过失 |
二、应当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的监督指导行为 |
三、例举排除监督过失之情形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研究成果 |
后记 |
(5)德国古典哲学的形而上学“根基”研究 ——从先验人性到思辨神性的演进之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1.1 国外学者对德国古典哲学形而上学的思想的研究现状 |
1.1.2 国内学者对德国古典哲学形而上学的思想的研究现状 |
1.2 研究德国古典哲学的形而上学根基的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论文的研究方法 |
1.3.1 分析与综合的方法 |
1.3.2 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方法 |
第2章 德国古典哲学形而上学的“知识论形态”之维 |
2.1 近代经验论和唯理论哲学建构中的“科学”向度 |
2.1.1 经验论哲学与自然科学之间的内在关联 |
2.1.2 唯理论哲学与数学之间的内在关联 |
2.1.3 知识论危机与形而上学“根基”的重建 |
2.2 德国古典哲学“知识性”形而上学的理论特质 |
2.2.1 超越科学知识的真理性 |
2.2.2 形而上学建构的体系性 |
2.2.3 形而上学根基的绝对性 |
2.3 德国古典哲学“知识形态”形而上学的具体样态 |
2.3.1 康德的先验形而上学:作为未来科学的形而上学 |
2.3.2 费希特和谢林的知识学:“科学的科学” |
2.3.3 黑格尔的思辨形而上学:“真理之学” |
第3章 德国古典哲学形而上学的“根基”及其建构 |
3.1 德国古典哲学形而上学“根基”的理论定位 |
3.1.1 “根基”的人性向度:先验主体性、有限性、必然性 |
3.1.2 “根基”的神性向度:主客统一性、无限性、自由性 |
3.2 德国古典哲学形而上学体系的“根基”建构 |
3.2.1 康德的“理性批判”:认知理性和实践理性的人性根基 |
3.2.2 费希特的“绝对自我”:主客统一的“主观绝对”根基 |
3.2.3 谢林的“理性同一”:主客统一的“客观绝对”根基 |
3.2.4 黑格尔的“绝对精神”主客辩证统一的神性根基 |
3.3 德国古典哲学形而上学根基体系的逻辑建构 |
3.3.1 康德的“纯粹理性”与先验形而上学的建构 |
3.3.2 费希特的“绝对自我”与知识学的建构 |
3.3.3 谢林的“绝对同一”与先验唯心主义体系的建构 |
3.3.4 黑格尔的“辩证法”与思辨形而上学体系的建构 |
第4章 德国古典哲学形而上学“根基”发展的逻辑演进 |
4.1 “根基”本体的由人性向神性的形上迁移 |
4.1.1 康德先验理性的人性根基 |
4.1.2 费希特和谢林“绝对”对于康德人性根基的超越 |
4.1.3 黑格尔“绝对理念”的“神性”根基建构 |
4.2 “根基”跃迁中人性自由发展的演进逻辑 |
4.2.1 康德实践理性中的先验自由 |
4.2.2 费希特自我设定中的主体自由 |
4.2.3 谢林“艺术直观”中超验自由 |
4.2.4 黑格尔“绝对精神”自我实现中的理性自由 |
4.3 “根基”跃迁中历史观的演进逻辑 |
4.3.1 康德反思判断力中的“世界历史”观 |
4.3.2 费希特“理性王国”中人类历史进程 |
4.3.3 谢林“先验演绎”的理性历史观 |
4.3.4 黑格尔“绝对精神”中的辩证历史观 |
第5章 德国古典哲学形而上学“根基”的解构及哲学转向 |
5.1 德国古典哲学对形而上学的理性完成与终结 |
5.1.1 黑格尔思辨哲学体系与理性至上性的完成 |
5.1.2 德国古典哲学形而上学的神学化及其终结的“宿命” |
5.1.3 形而上学“神性”根基消解方式及其路径 |
5.2 德国古典哲学之后“根基”返向“人性”的哲学转向 |
5.2.1 叔本华以“意志”为根基的非理性主义哲学 |
5.2.2 费尔巴哈以“类本质”为根基的人本学 |
5.2.3 马克思以“实践”为根基的新唯物主义 |
5.3 研究德国古典哲学形而上学“根基”的价值意义 |
5.3.1 深化我们对于马克思哲学理论来源的理解 |
5.3.2 推动我们对哲学与科学之间关系的再反思 |
结束语:我国当代形而上学体系的重构及其“根基”的可能性路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的情况 |
(6)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理论创新 |
第一章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基本阐释 |
第一节 刑罚目的的界定 |
一、何为目的 |
二、何为刑罚目的 |
第二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内涵 |
一、何为动态 |
二、何为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
第三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价值 |
一、有利于全面认识刑罚目的 |
二、有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 |
三、有利于刑法体系的科学发展 |
第二章 刑罚目的的发展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 |
第一节 报应刑的发展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 |
一、报应刑的发展 |
二、报应刑的发展塑造了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
第二节 预防刑的发展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 |
一、一般预防的发展 |
二、特殊预防的发展 |
三、预防刑的发展塑造了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
第三节 并合主义的发展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 |
一、报应为主导的综合论的发展 |
二、预防为主导的综合论的发展 |
三、并合主义的发展塑造了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
第三章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哲学根据 |
一、系统论的内涵 |
二、系统论的原则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
三、系统论的相关理论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
第二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社会根据 |
一、经济的变革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
二、政治的变革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
三、文化的变革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 |
第三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刑法根据 |
一、刑罚目的是刑法体系的逻辑起点 |
二、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是犯罪问题变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
三、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是刑罚问题变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
四、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是刑事责任变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
五、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是刑法因果关系变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
六、刑罚目的是刑法体系的逻辑终点 |
第四章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我国刑罚目的的确立 |
第一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决定了刑罚目的的科学确立 |
一、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发展的过程即确立刑罚目的的过程 |
二、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为确立科学的刑罚目的指明了方向 |
第二节 公正报应——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必然选择 |
一、公正报应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必然要求 |
二、公正报应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 |
三、公正报应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
四、公正报应是建构“实质正义”秩序的必然要求 |
第三节 一般预防——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辩证选择 |
一、积极的一般预防——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必然选择 |
二、消极的一般预防——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不可回避的内容 |
第四节 特殊预防——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辩证选择 |
一、积极的特殊预防——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必然选择 |
二、消极的特殊预防——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不可回避的内容 |
第五章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
第一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决定了刑罚目的的实现路径 |
一、刑罚目的动态品格与刑罚目的的实现具有同一性 |
二、刑罚目的动态品格决定了实现刑罚目的的具体路径——刑罚权的运行 |
第二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之制刑权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
一、制刑权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 |
二、我国刑罚配置的现状对刑罚目的实现的影响 |
三、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完善刑罚配置——实现刑罚目的 |
第三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之求刑权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
一、求刑权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 |
二、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现状对刑罚目的实现的影响 |
三、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完善量刑建议制度——实现刑罚目的 |
第四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之量刑权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
一、量刑权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 |
二、我国刑事审判的现状对刑罚目的实现的影响 |
三、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完善刑事审判——实现刑罚目的 |
第五节 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之行刑权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
一、行刑权与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的关系 |
二、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刑罚执行原则的确立 |
三、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刑罚执行的核心内容——人格改造 |
四、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实现积极的特殊预防 |
五、刑罚目的动态品格指引实现消极的特殊预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7)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界定 |
(二)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与新中国法学的构建和发展 |
(三)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一)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及其评价的研究 |
(二)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研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阐释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法的一般原理 |
(二)社会主义的法与法制原理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评价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属性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特点 |
(三)苏联法学理论的根本缺陷 |
第二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理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内容的构建 |
(一)法的一般原理的构建 |
(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的构建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性质 |
(二)关于法学、法理学的任务 |
(三)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方法 |
第三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宪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观的确立 |
(一)宪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宪法类型观的确立 |
(三)宪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国家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经济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国家机构制度理论的构建 |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宪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宪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宪法学的方法 |
第四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观的确立 |
(一)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三)刑法机能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犯罪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刑罚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刑法学的方法 |
第五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观的确立 |
(一)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民法公法观的确立 |
(三)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民事主体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所有权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债的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民法学的方法 |
第六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的反思 |
一、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缘由 |
(一)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直接原因 |
(二)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推动因素 |
二、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途径 |
(一)通过学习和传播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 |
(二)通过批判和运动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除障碍 |
三、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评价 |
(一)评价的态度、标准和方法 |
(二)评价的基本结论 |
四、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启示 |
(一)应当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 |
(二)应当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 |
(三)应当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 |
(四)应当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论毛泽东《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及当代价值(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 论文选题依据及意义 |
(二) 论文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之处 |
一、毛泽东《实践论》的写作背景 |
(一) 国际背景 |
(二) 国内背景 |
(三) 理论渊源 |
二、毛泽东《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的主要内容 |
(一) 实践观点是认识论与唯物史观的辩证统一 |
1.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科学地阐明了实践观的基本内容 |
2.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系统地论述了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 |
3.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明确地提出了实践的社会性 |
4.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全面阐述了实践在认识论中的基础地位和决定作用 |
(二) 认识论思想是辩证法与认识论相统一 |
1.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阐述了理性认识与实践认识的统一 |
2.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揭示了真理同谬误的辩证关系 |
3.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体现了主观和客观的辩证关系 |
4.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论证了直接经验和间接经验的辩证关系 |
(三) 认识论思想中认识发展规律揭示了人类认识真理的规律性 |
1.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运用了唯物史观考察认识与实践的关系 |
2.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阐释了人类认识运动的总过程和总规律 |
3.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阐述人民群众创造人类历史 |
三、毛泽东《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的特征 |
(一)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的认识主体能动性 |
(二)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的认识客体现实性 |
(三)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的认识中介科学性 |
(四)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的认识过程辩证性 |
四、毛泽东《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的当代价值 |
(一)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的理论价值 |
1.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发展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体系 |
2.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贯穿了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辩证法思想 |
3.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构建了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创新思维 |
(二)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的现实价值 |
1.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是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思想武器 |
2.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是党的群众路线的理论法宝 |
3. 《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是全面深化改革的认识路径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9)刑事归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用语的说明和研究范畴 |
总论 |
第一章 刑事归责的理论源流 |
第一节 刑事归责的哲学伦理学渊源 |
一、 哲学伦理学上归责思想 |
二、 新康德主义价值论哲学 |
第二节 刑事归责理论的形成和发展 |
一、 刑事归责理论的形成 |
二、 刑事归责理论的发展 |
第三节 现代刑事归责理论 |
一、 克劳斯·罗克辛的归责理论 |
二、 京特﹒雅科布斯的归责理论 |
三、 约翰内斯·韦赛尔斯的刑事归责理论 |
四、 贝恩德·许乃曼刑事归责理论 |
第四节 刑事归责理论的影响 |
一、 日本 |
二、 韩国 |
三、 我国台湾地区 |
四、 我国大陆 |
第二章 刑事归责理论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意志归责与规范归责 |
一、 意志归责 |
二、 规范归责 |
第二节 不法归责与责任归责 |
一、 责任归责 |
二、 不法归责 |
第三节 行为归责与结果归责 |
一、 行为归责 |
二、 结果归责 |
第四节 客观归责与主观归责 |
第三章 刑事归责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刑事归责的规范基础 |
一、 评价规范与决定规范 |
二、 行为规范和结果规范 |
第二节 刑事归责与犯罪构成理论 |
一、 刑事归责的存在基础——不法与责任的区分 |
二、 刑事归责理论的意义——实质的构成要件理论 |
三、 刑事归责引入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条件 |
第三节 刑事归责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
一、 刑事归责的概念 |
二、 刑事归责的基本特征 |
第四节 刑事归责关系 |
一、 刑事归责关系的前提——因果关系 |
二、 行为人-行为-结果的客观归责关系 |
三、 行为人-行为-结果的主观归责关系 |
分论 |
第四章 客观归责 |
第一节 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定位 |
第二节 因果关系理论 |
一、 因果关系的判断依据——符合法则条件理论 |
二、 符合法则条件理论的具体判断 |
第三节 客观归责 |
一、 相当因果关系理论 |
二、 客观归责理论 |
第五章 客观归责与我国犯罪客观要件 |
第一节 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
一、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 |
二、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和特殊性 |
三、 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 |
第二节 犯罪客观要件中的规范要素 |
一、 犯罪客观要件的规范本质 |
二、 客观归责要素 |
第三节 作为客观归责要素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 |
一、 作为客观归责要素的危害行为 |
二、 作为客观归责要素的危害结果 |
三、 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
第六章 主观归责 |
第一节 主观归责要素 |
第二节 作为主观归责要素的故意 |
一、 故意从罪责形式到主观不法要素的转变 |
二、 故意是客观与主观要素的类型 |
三、 类型学的故意概念与主观归责 |
第三节 主观归责的根据 |
一、 主观归责的根据之一——行为支配 |
二、 主观归责的根据之二——敌视法益的意念 |
三、 两种归责根据之间的联系 |
第四节 结果的故意归责 |
一、 因果偏离及其类型 |
二、 处理因果偏离的学说 |
三、 结果的主观归责 |
第七章 主观归责与我国犯罪故意理论 |
第一节 我国犯罪故意的规范基础——主观恶性 |
一、 我国犯罪故意的规范内容——主观恶性 |
二、 犯罪故意认识因素中的规范性要素——社会危害性认识 |
三、 犯罪故意意志因素中的规范性要素——敌视刑法所保护社会关系的态度 |
第二节 主观归责与犯罪故意的内容 |
一、 犯罪故意中的“明知” |
二、 犯罪故意中的“希望”和“放任” |
第三节 结果的故意归责与事实认识错误 |
一、 对象认识错误 |
二、 打击错误(行为偏差) |
三、 因果关系认识错误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风险社会语境下的环境犯罪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前言 |
第1章 环境问题:人类面临的生存挑战 |
1.1 环境及环境问题 |
1.1.1 环境及与之相关的概念 |
1.1.2 环境问题 |
1.2 当代人类社会面临的环境问题 |
1.2.1 全球性环境问题 |
1.2.2 我国面临的环境问题 |
第2章 风险社会:解读现代化的环境问题 |
2.1 环境问题的根源 |
2.1.1 环境科学的结论 |
2.1.2 政治学与经济学的解释 |
2.1.3 风险社会理论对环境问题的解读 |
2.2 风险与现代化风险 |
2.2.1 风险概念辨析 |
2.2.2 现代化风险 |
2.3 风险社会理论及其展开 |
2.3.1 风险社会理论 |
2.3.2 风险及风险社会的特征 |
2.3.3 作为现代化风险的环境风险的特征 |
2.3.4 风险社会理论的维度 |
第3章 控制环境风险:刑法本体论的解构与重构 |
3.1 安全:环境刑法的价值诉求 |
3.1.1 安全刑法 |
3.1.2 冲突中的价值选择 |
3.2 环境犯罪法益的确定 |
3.2.1 犯罪的本质 |
3.2.2 环境犯罪的法益 |
3.3 环境犯罪罪责的实现 |
3.3.1 环境犯罪结果犯功能之不足 |
3.3.2 环境犯罪行为犯之提倡 |
3.3.3 因果关系理论之否弃 |
第4章 我国环境犯罪立法的完善 |
4.1 环境犯罪立法完善路径之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
4.1.1 各国环境犯罪立法模式之比较 |
4.1.2 我国环境犯罪立法模式之现状 |
4.1.3 我国环境犯罪立法模式之完善 |
4.2 环境犯罪立法完善路径之二:罪的完善 |
4.2.1 罪名之拆分与重设 |
4.2.2 罪状模式之切换与再表述 |
4.3 环境犯罪立法完善路径之三:刑的完善 |
4.3.1 自由刑之抵牾与重置 |
4.3.2 财产刑之流弊与调适 |
4.3.3 资格刑之缺失与增设 |
结语:没有结语只有未来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四、以哲学基本原理再认识刑法上的客体(论文参考文献)
- [1]功能主义刑法解释论 ——立场、方法与运用[D]. 沙涛. 吉林大学, 2021(01)
- [2]西方马克思主义资本主义现代性批判理路研究[D]. 孙颖.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3]习近平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研究[D]. 刘佳仪. 东北石油大学, 2019(02)
- [4]医疗事故罪中医疗过失行为研究[D]. 李方超. 吉林大学, 2019(10)
- [5]德国古典哲学的形而上学“根基”研究 ——从先验人性到思辨神性的演进之路[D]. 韩冬雪. 辽宁大学, 2019(12)
- [6]刑罚目的动态品格研究[D]. 陈元.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7]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D]. 胡志民.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5)
- [8]论毛泽东《实践论》中认识论思想及当代价值[D]. 鹿军. 广西师范大学, 2014(01)
- [9]刑事归责研究[D]. 朱兴. 西南政法大学, 2011(07)
- [10]风险社会语境下的环境犯罪立法研究[D]. 姜俊山. 吉林大学, 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