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能滥用“村民自治”(论文文献综述)
孙镇[1](2020)在《滨海县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大力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对于人民权利和利益的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没有基层民主政治的稳定,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社会的繁荣和和谐。村民自治作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是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根本方式,可以说,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国策。本课题以滨海县为例,对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的现状进行研究,首先介绍了研究该课题的背景及意义,综述了国内外研究现状;其次,介绍了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的相关理论概述及发展进程;第三,介绍了全国部分的典型案例,本文以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和江苏省常熟市永安村为例进行了分析;第四,对目前滨海县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的运行现状进行分析,当地存在村民民主监督意识薄弱,村民与村干部之间信息不对称,民主监督渠道单一,民主监督对象权利过大,随后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五,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对策建议,要加强村民民主监督能力的培育,强化村民民主监督制度的建设,加强党对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的领导,发挥乡镇政府在村民民主监督中的保障作用。最后对全文进行总结归纳。本课题的主要目的是为改善中国其他农村地区村民民主自治中民主监督问题提供素材,通过阐述滨海县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的现状和问题,并对问题进行深层分析,尝试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下新农村的民主监督制度更加科学、规范治理更加扎实,为预防中国农村村级微腐败提供治理路径,同时,也为当前正在推行的乡村振兴发展战略提供线索。
王振标[2](2020)在《论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文中研究说明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基层治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有效运行是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核心,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研究理所当然成为法学界的关注和研究重点。但经过21世纪初短暂的繁荣后,法学界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研究渐趋平静,与此同时留下了一系列尚未解决的争议。在诸争议之中,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性质之争是最为核心和重要的争议。对自治权性质认识的不同也进一步决定了对自治权主体、对象、内容等方面认识的不同。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基层群众自治权具有权利和权力双重面相。但是既有研究依然主要是从权利的角度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进行的研究,即使持“综合说”的学者也鲜有从权力角度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进行系统研究。自治权的性质之争产生的根源在于“自治”与“自治权”这两个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在不同的语境之中,“自治”与“自治权”分别具有不同的内涵。该现象不仅存在于各学者的学术论述中,也存在于法律文本中。在不同语境中,根据其主体不同及所指向对象的不同,“自治”与“自治权”便具有了不同的含义。当人们强调自治主体是自治共同体还是个体时,自治便有了团体自治和个体自治之分;当人们强调其对外的自治属性和对内的民主属性时,自治又有了团体自治和成员自治之分。当以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为主体,分别强调其所指向对象是外部对象(政府)和内部对象(成员)时,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权利”和“权力”之分便产生了。因此只有在确定了具体语境时,讨论基层群众自治权是一种权力还是权利才有可能。当以自治共同体为主体以其内部成员为对象时,基层群众自治权主要表现为一种权力属性。但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权之社会公权力属性还需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证:第一,它是一种公权力还是私权力;第二,基层群众自治权到底是一种国家转授的国家公权力还是一种社会性的权力。与公司等私法人不同,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之存在为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借用英国法上对公共职能的检测标准,那么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显然履行的是一种公共职能。由于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非一级国家政权而是一种社会自治共同体,那么显然基层群众自治权只能是一种社会公权力而非国家公权力。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相互之间关系向来备受关注,行政化与去行政化也构成了基层群众自治研究中的主线之一。从规范文本来看,国家公权力与基层群众自治权并不存在隶属关系,而是一种“帮助、指导——协助”的关系,但同时它们还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如果要更深入地了解这种关系,还需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价值基础和本源的研究着手。从价值基础来看,各种自治制度相应的自治权总是政治博弈的产物,它既植根于自下而上的自治需求,同时也被视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治理工具。自治权既源于共同体成员的权利让渡,同时也基于国家公权力的承认。我国的基层群众自治,作为一种国家主导下的制度建构,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实现既需要与国家公权力保持一定距离,同时也离不开国家公权力的帮助和支持。辅助原则尽管在我国并无法律规范上的依据,但其内容与我国相关法律规范有不谋而合之处。辅助原则一方面要求国家公权力需要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运行要保持克制义务,同时也要求对基层群众自治权尽帮助义务。辅助原则对于国家公权力和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权限划分也有指导意义,辅助原则要求权力和责任应当被分配给尽可能低层次(或者是最恰当)的单位。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研究离不开对其内容的全面研究和考察。由于既有研究大多从权利的视角来研究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容,因而大多学者将其划分为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参与权、知情权及监督权等内容。从公权力视角来看,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从内容上来讲与国家公权力有相似之外。按权力性质的不同,基层群众自治权也大致可以分为内部规约制定权、内部管理权、监督权以及民间调解权。进一步的研究可以发现,不仅法学界对该问题缺乏足够的关注,我国既有规范文本也存在许多不足,且这些不足较少为学界所关注。譬如,村/居民会议是否为内部规约制定权的唯一行使主体就鲜有学者关注。如果严格按照《村委会组织法》之规定,村民会议是村规民约唯一的制定主体。但在实践中大量的村规民约是由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小组制定的,这些村规民约是否合法有效?再譬如依《村委会组织法》和《居委会组织法》之规定,内部规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那么规章是否不在不得抵触之列?最后,内部管理权的对外效力难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司法难题。这涉及到对于《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七条究竟是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还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认定问题。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归属主体是全体成员所构成的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但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看不同性质的基层群众自治权由共同体内部不同的机构行使。从规范文本来看,我国形成了“村权三分,三会村治”的基本模式。为了进一步实现基层治理的善治目标,不少地方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进而形成了诸如成都“村民议事会”、广东清远“自治单元下沉”等新的模式。法学研究者所需要研究的是,这些新成立的机构所行使的权力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突破了既有法律文本的相应规范?这需要我们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作进一步的探究。根据前述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概念和本源所做的基本研究,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直接依据是内部规约,最终依据是国家法。伴随着国家公权力的下沉,受基层政府委托,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往往也承担着大量的行政职能,进而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的内部规范也可以分为委托性规范和自主性规范,只有后者才构成了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前者是国家公权力在基层的延伸。不少地方政府对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权力结构的改造往往以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但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基层群众自治的基本制度属于法律保留的范畴,那么如何理解法律保留原则下宪法法律以外法规范的立法权限对于这些基层治理革新的合法性就有着重要意义。“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是我国基层社会治理的基本模式。与此同时,自治原则、法治原则和德治原则也构成了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基本原则。除此以外,鉴于四个民主在基层群众自治中的重要地位,民主原则也是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基本原则之一。自治原则从消极的层面而言,要求基层群众自治权具有自主性,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要免于国家公权力的不当干涉;从积极层面而言,要求充实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容,减少对国家公权力的依赖。德治原则、法治原则和民主原则同样是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原则,但在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过程中又具有独特的含义。德治原则意味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不仅要合法,还要符合社会公众普遍认可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不仅包括了作为整个中国社会各阶层共同认可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包括了共同体内部共同价值观。法治原则对基层群众自治权既有规制和约束以防止其滥用的作用,同时也有保障其免受国家公权力干扰之作用。由于基层群众自治一开始便承载了直接民主的美好寄托,因此相较于在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而言,基层群众自治行使中的直接民主所占的比重较大,进而处理好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之间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除此以外,如何避免多数暴政可能造成的对少数群体利益的损失也是民主原则在运行时需要注意的问题。由于相较于国家公权力而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更多地采用了民主决策方式,因此避免多数暴政的问题对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有着更为重要的意义。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基层群众自治权也不例外。对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既有研究主要关注于基层群众自治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但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中的多数暴政问题和外部监督问题关注严重不足。在实践中,基层政府和法院对于村/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议或制定的内部规约所导致村/居民个体权益的减损等问题呈现了明显的分化,在实践中还有以自治之名逃避监管责任的现象。既有的法律规范也存在许多模糊之处,以至于即使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决中也存在不同的意见。《村委会组织法》第36条隐含着一个逻辑悖论,根据该条款,自治权力行使的合法性与是否应当对前者进行审查之间互为前提,进而成为一个悖论。既有法律规范也并没有设立对基层政府和法院逃避监管责任的追责机制。避免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既离不开完善的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也离不开国家公权力的外部监督。应当明确,国家公权力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外部监管既是一种权力,同时也是一种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由于基层群众自治权运行实践中受到基层政府影响过大,因此对于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政化和保障一直以来是学界研究的重点。在部分学者看来,“去行政化”是实现基层群众自治权,摆脱自治空转现象之灵丹妙药。但是“居站分离”的改革实践说明这种基于“国家——社会”简单研究范式的观点过于片面和理想化,因为它割裂了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相互联系。如果跳出“行政化”与“去行政化”的思维模式,回归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本定位,可以发现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是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存在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因此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是基层群众自治权脱虚向实的基础,也是实现其相对独立性和自主性的前提。要解决公共产品供给能力低下的问题,必须要解决两个关键性的问题:其一是经济自主权和可供自由支配的财产,其二是必须承认基层群众自治权有一定的强制性。
袁学丽[3](2020)在《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作为国家政权的基石,村委会选举在巩固农村基层民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村委会选举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一些不正常现象,其中贿选尤为严重,侵犯村民民主权利,破坏基层选举的正常秩序,严重危害农村地区基层民主建设,扰乱农村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深层次探讨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具有重要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采用提出问题、剖析问题和提出对策的逻辑架构,运用历史制度主义这一理论分析视角,利用文献分析法、比较研究法等,研究村委会选举中存在的贿选问题,总结出贿选现象具有手段多样化、行为组织化、活动隐蔽化、现象普遍性等特点,指出贿选的本质表现为公权的私化、公权的异化、政治权力的趋利化。运用历史制度主义作为分析视角,对贿选进行制度分析、非制度分析、路径依赖分析、关键节点分析及制度与政治行动者行为互动分析,探究贿选存在的原因。在借鉴国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相关经验基础上,尝试从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对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提出治理路径。在制度层面上:通过均衡权力分配来缓解权力张力;健全法律法规,规范选举程序;构建监督机制,缓解制度张力;在非制度层面上:通过提升民主法治意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规范经济能人从政之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来缓解环境张力;在破解消极路径依赖方面,提出通过抓住关键节点,削弱贿选动机;最后在制度与政治行动者行为互动方面,推进村规民约建设等,运用多种路径治理来根治贿选问题,构建村委会选举中良好的政治生态环境。
曲姜昊[4](2020)在《基层社会治理视野下村民自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村民自治起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通过农民自发创造和国家制度供给双重作用而形成,在三十多年的实践历程中,村民自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出显着作用。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农村社会结构发生变革,村民自治在实践中遇到诸多挑战。在国家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村民自治作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新体系,并进一步实现乡村善治具有重要意义。在新时代乡村治理格局中,村民自治发挥着基础性作用,其制度的完善关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关键。因此,村民自治作为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进一步探讨村民自治的发展与完善,对于国家治理的总体布局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基层社会治理的视野下,对村民自治的内涵、发展历程以及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的功能做出了阐释,概括了村民自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出的制度优势和实践优势。随着基层社会的转型,村民自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农村内在结构出现松动,村民自治权不断异化,制度供给与农村内生性秩序存在某种程度的不适应性。因此,在新时代背景下,必须从宪法学高度,对村民自治重新审视,找出村民自治的发展与完善对策,实现基层政府治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效衔接,加强村级党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之间的相互协调,并完善有关村民自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最终实现村民自治助益国家治理、基层社会治理的功能,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
李焱明[5](2020)在《村两委“一肩挑”模式研究 ——以广东省茂名市MN区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我国基层治理经历了合作化时期、人民公社时期、村民自治时期等数个阶段,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基本上确立了村民自治的村(居)民委员会的村“三自”、“四民主”的管理方式。2002年,中共中央政府正式发文提倡,村两委“一肩挑”模式得以在大部分农村推广开来,并实现了较好的社会管理效能。另一方面,随着“一肩挑”模式的推广及深入,在工作实践中也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和缺陷。这些问题在相关研究人员及各级政府的重视下,不断摸索更合理、更高效、更适应实际情况的解决方案,推动着“一肩挑”模式的发展。在此背景下,本文选择笔者较为熟悉的广东省茂名市MN地区进行实地调研,对该地区村两委“一肩挑”工作实践展开研究。本文在研究中首先通过查阅大量文献资料梳理了关于村两委“一肩挑”模式的基本理论概念及研究动态和进展。其次,运用访谈调查法对MN区2017年村两委换届选举的关系人群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分析村两委“一肩挑”模式实施的效果,及探索影响村两委“一肩挑”模式实践的因素。本文通过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发现当地村两委“一肩挑”治理环境中存在村两委干部能力有限、工作任务繁重导致压力过大、对村两委进行监督和制约的难度加大、基层治理违纪违法现象频发等问题。分析后得知,导致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部分基层开展“一肩挑”条件不够成熟、监督流于形式、村民自治意识欠缺、职权责划分不够清晰等情况。基于上述分析,本文从因地制宜推动“一肩挑”、强化监督落实、提升基础素质、依法依规运行、完善配套制度以及持续深化改革等六个方面分别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本文研究通过深入参与MN地区的工作实践,客观全面了解农村基层治理“一肩挑”模式的实践情况,为相关研究提供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样本和实际案例,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同时对研究案例中“一肩挑”模式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分析,深入探寻问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进一步完善基层“一肩挑”模式的若干措施,以期给地方基层政府在改进村级两委“一肩挑”模式时提供一些参考,在推动基层农村治理效能提高方面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徐铜柱[6](2020)在《资源与秩序双重维度下的村干部腐败及其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有效治理村干部腐败问题是乡村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村干部腐败的主要形式包括:在承接国家资源和管理集体资源的过程中呈现出滥用职权、克扣私分、虚报冒领等形式;村干部在治理村级事务和实施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表现出吃拿卡要、拉票贿选等不同的腐败方式。从资源和秩序的视角探讨村干部腐败治理对策:通过党建引领、构建防腐机制、加强政策渗透力、建立"三资"管理机制、预防"利益联盟"等途径治理村干部侵占公共资源的腐败行为;运用廉政教育、职能监管、健全"四个民主"的运行机制等方式治理村干部破坏乡村公共秩序的腐败行为。
梁娟[7](2019)在《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国家高压反腐的态势下,农村“蝇贪”之害仍然突出,甚至呈高发态势,基层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村干部是村级治理的核心力量,也是职务犯罪的高发人群,如何有效治理这类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是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重要课题。通过收集大量数据,对村干部犯罪进行实证研究,提出预测这类犯罪趋势的相关指标,梳理出刑事风险防控点,凸显应用法学领域研究方向;针对当前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新时代下我国农村的实际,运用系统论和现代治理理论,构建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提出治理的目标、原则、结构、方法等,弥补当前对基层职务犯罪治理体系研究的不足;将程序主义法律观引入村民自治,融合自治、法治、德治,通过完善制度从根本上预防村干部犯罪;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探索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有效控制村干部犯罪,对防范化解重大矛盾和风险、推进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褚楚[8](2019)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乡村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微观基础。随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关于如何加强乡村治理有效性问题的探讨成为许多学者研究的关注重点。与许多从转变乡村治理模式、调整乡村治理结构等视角出发展开的研究不同,本文从“现代国家的构建与有效运行依赖于一个规模庞大且素质优良的官僚组织”这一视角出发,探讨了基层官僚主要构成群体、党和国家治理乡村社会的主要力量——乡镇公务员其素质与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之间的互动关系。一方面,在“国家——社会”理论分析框架下,乡镇公务员是连接国家政治社会和乡村民间社会的纽带与桥梁,要完成乡村基层治理这样一种兼具政治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特殊社会分工,既应当具备坚定地政治素质、熟练于正式制度规则和政治权威的运用,发挥好政治传输功能,也应当具备合理运用手中的自由裁量权来化解地方利益冲突和治理困境的乡土智慧,为乡村百姓解决好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另一方面,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乡镇政府的职能及其发挥职能的具体方式发生转变,对乡镇公务员观念意识、知识能力和心理素质各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对于提升乡镇政府治理能力、构建现代化的乡村治理体系以及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而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研究的总体分析框架,以乡村治理现代化为研究背景,以治理理论、街头官僚理论、理性行为选择理论、素质模型理论和培训的相关理论为主要理论依据,综合运用了理论分析、实证研究法、文献研究和比较研究法,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探讨。本文主要探讨和解决了如下几个问题:首先,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应当具备的素质内容。一方面基于治理理论,从乡村治理过程中乡镇政府承担职能的三个维度——即纵向维度的执行性职能、横向维度的协调性职能、以及前后维度上的规划引导与服务保障职能,探讨了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提出的基本素质要求,即应当具备坚定的政策执行素质、积极的三农服务素质和良好的统筹协调素质。另一方面依据善治和善政的相关理论,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素质提出的更高要求,即具备更强的基层组织建设素质、民主与法治素质、统筹规划与协调素质、运用现代治理技术和治理工具的业务能力素质、以及预防、化解和应对突发危机的素质等。其次,从理论逻辑和现实需求两方面探讨了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实意义与必要性。从理论逻辑上,一是基于街头官僚理论和理性行为选择理论,在“工作环境—行为选择”分析框架下,以自由裁量权和行为选择空间为逻辑起点,探讨了乡镇公务员的几种典型行为选择模式,如政策的变通执行、规则依赖、一线弃权等;二是基于素质模型理论,乡镇公务员的外在行为表现是其素质构成的一部分,并且由其内在的观念意识、性格品质以及知识能力等素质综合作用而形成,进而结合素质是由“意识灌输、知识学习、能力锻炼和习惯养成四个环节反复循环而形成”的这一基本规律,论述了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矫正乡镇公务员在工作中的行为选择偏差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现实需求的角度,本次研究通过问卷调查、实地访谈、媒体案例分析等途径考察了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的现状,发现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整体存在不足,例如政治意识和政治理论知识不足,民主素质和法治素质不高、职业道德责任亟需增强,文化业务素质有待提升、身体和心理素质仍需提高等,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迫切要求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提高乡镇公务员整体素质水平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要求相适应。第三,通过对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历史和现状的考察,分析了当前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中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例如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素质培育的方式较为单一、公务员培训教育资源供需不平衡等,究其原因:一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不健全,导致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二是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保障机制不健全,基层教育培训资源和经费拨付难以得到保障;三是由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对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工作缺乏端正的态度和足够重视。第四,通过对比分析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几种主要的特征类型和主要做法,即以英国等英联邦国家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以加拿大、澳大利亚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和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性”,总结了可供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借鉴的基本经验,例如加强公务员培训的法治与制度保障、分级分类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对公务员进行定期素质测评、完善公务员道德行为规范建设、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以及注重公务员培训教育结果的考核与运用等。最后,基于前文论述提出在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路径。以可靠的政治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精湛的业务素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坚持政治素质与业务素质相结合、理论培训与实践养成相结合、规范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传统继承与时代创新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以加强构建完整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体系为主要对策,通过丰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与方式、加强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完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加强思想道德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等途径,提高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系统性、持续性和有效性。
李博[9](2019)在《权力制约困境下的村干部腐败研究》文中提出村干部是国家干部队伍中的特殊群体,是国家农业农村政策的基础执行者,其自身的清正廉洁程度直接关系到乡村治理的成败。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国家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村干部腐败现象却呈现愈演愈烈之势。村干部腐败是村干部权力制约体系困境的必然结果。因此,以破解村干部权力制约困境为契机,进行村干部腐败的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本研究通过文献研究法和规范研究法,提出村干部权力制约的双轨体系,进而分析村干部权力制约双轨体系的困境以及权力制约困境下村干部腐败的生成,最终以破解村干部权力制约困境为契机,提出治理村干部腐败的对策建议。具体而言,中国乡村社会的运行始终受“行政”与“自治”双重治理逻辑的支配和控制,受此影响,村干部权力制约体系也存在着以乡镇为主体的外部制约体系和以村民为主体的内部制约体系两套并行的制约体系。然而受社会经济和行政体制、及内外部制约体系间复杂运行关系的影响,村干部权力制约体系存在着以“内部制约弱化”和“外部制约失效”两大风险为特征的制约困境。就“内部制约弱化”而言,主要体现在“内部制约主体力量的流失”和“内部制约主客体地位的转换”两方面;就“外部制约失效”而言,主要表现为“外部制约主客体的庇护关系”和“内外部制约主体间的关系隔阂”两方面。“内部制约弱化”和“外部制约失效”在腐败动机强化和腐败空间拓展两个层面合力影响着村干部腐败。“内部制约弱化”带来的福利催逼和“外部制约失效”下的庇护需求强化了村干部的腐败动机;“内部制约弱化”和“外部制约失效”扩展了村干部的腐败空间,腐败动机的强化和腐败空间的拓展的结果必然是村干部腐败的发生。现行村干部权力制约体系的困境是影响村干部腐败生成的重要诱因。因此,治理村干部腐败必须以破解村干部权力制约困境为契机,从增强内部制约主体力量和规范外部制约主体行为两个维度出发,通过改善村民政治冷漠和增进“乡村”互信,实现自治系统内部制约和乡镇党政外部制约的双重加强,以此达成对村干部权力的有效制约,并为村干部腐败的减少乃至最终消除提供现实可能。
杨四海[10](2019)在《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研究公民精神的理论意义,在于探寻不同于西方古典公民精神、现代公民精神的当代内涵,阐述其在个体化和全球化背景下的时代意蕴;其实践意义在于从文化、政治及时代和发展的维度建构中国公民精神,为具有前现代、现代某些特征和受到晚期现代性影响的中国,提供本土化的社会治理资源,有利于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共同体。论文回溯了国外公民精神实践和研究的成果,对国内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市民社会及公民精神进行考察,深入研究个体化语境下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培育问题。论文以行动主义为视角,主要以历史与逻辑相统一、建构主义为方法论,在中外文献叙事中进行比较研究和逻辑论证。“个体化”是人类进入工业社会以来,伴随着社会现代化发展,在中西方国家出现的普遍现象。在西方背景中,乌尔里希·贝克等人提出了关于晚期现代性社会的个体化理论,该理论认为个体化在释放个体自由的同时,对现实的社会价值和社会结构也产生了严重威胁。在中国城市化和市场化的过程中,虽然个体化现象有着与西方晚期现代性的不同,但也呈现出从“单位社会”转变为“个体社会”的显着形态,个体化所产生的消极影响正在日益显现,其主要表现为:个体的精神信仰物质化、私人生活中心化,社会结构表现出原子化的态势。现代社会学、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以公共性为主要属性的公民精神,是应对个体化之觞的现代国家的普遍选择,也是实现个人幸福和建设共同体的现实途径,将其用于应对中国个体化现象的消极后果应该也是合理的。研究公民精神,必须要首先考察国外公民精神理论。西方公民精神的理论源流及其嬗变,既是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初识“公民”及塑造公民的理论参考,也是今天认识和研究中国公民精神的重要背景知识。国外关于公民精神的论述有两个基本的流派,即传统公民共和主义和古典自由主义,以此为基础又演化出新自由主义、新共和主义、社群主义以及多元文化主义等多样性的公民精神。中国公民精神的研究,需要从中国个体身份演化的分析开始。清朝末期,中国知识界提出了塑造“新民”的设想;民国初期一批具有国外留学经历又深感国内民众教育严重不足的知识分子,尝试性地进行了国民教育改造的实践;待1949年后,“人民”成为新中国主导性政治身份;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和个体各自的单独运作以及国家与个体的相互影响下,中国公民身份的形塑取得了一定成效,公民精神也随之初步出现,但是公民尚处于追求个体权利和个人利益阶段,甚至出现了所谓的无公德公民。种种现实表明,中国目前要有效抵御个体化带来的消极影响,就要首先从内容上建构中国公民精神。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除了需要应对个体化消极后果的直接挑战,还需要深入思考几个与公民和公民精神本身有关的现实问题。一是公共生活中的公民处在由领域分化到领域融合的时代,如何认识其能否继续存在的问题;又如何处理全球化和个体化背景下的市民与公民、公民理性与公民激情、世界公民与国家公民的关系。二是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是否具有可欲性。由已有的研究可知,基于文化传统、社会历史和先进社会制度的建构是可欲的,这为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提供了启示。三是中国公民精神的内容建构,需要观照中国的优秀传统文化、意识形态性质、社会发展阶段、后工业社会影响等因素。在综合前面研究的基础上,认为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内涵应该主要包括四种精神,即价值理性精神、集体主义精神、公共参与精神和平等合作精神。当代中国公民精神从内容建构到现实培育,既需要进一步探究培育的现实条件,也需要研究培育主体、培育环境和培育路径所包含的内容。首先是考察目前培育的社会现实性如何。为此,需要分析中国经济发展对公民政治参与和公民法治观念产生的影响,审视中国党内民主和社会民主的发展状况对公民意识与公民参与的促进作用,考察中国“三种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国民思想观念及公民道德建设的影响。其次是从主体、环境和路径等不同视角思考当代中国公民精神的培育。此处主要分别从国家、学校和个人出发,讨论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问题,同时还探讨家庭生活环境、社区公共环境和网络虚拟环境对公民精神孕育的作用,深入研究公民精神培育的三个重要路径,即宏观层面的国家推动、中观层面的学校理念转变及其公共生活开展、微观层面的生活政治润养。
二、不能滥用“村民自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不能滥用“村民自治”(论文提纲范文)
(1)滨海县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概述 |
1.2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方法 |
1.4 创新点和难点 |
2 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相关理论及发展进程 |
2.1 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相关概念界定 |
2.2 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的理论依据 |
2.3 我国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发展进程及相关启示 |
3 滨海县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运行现状分析 |
3.1 滨海县村级民主监督发展概况 |
3.2 滨海县近年来村级民主监督发展取得的成效 |
3.3 当前滨海县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存在的问题 |
3.4 滨海县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问题原因分析 |
4 我国村民自治民主监督优秀典型及经验借鉴 |
4.1 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 |
4.2 江苏省常熟市永安村 |
5 加强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的对策及措施 |
5.1 加强村民民主监督能力的培育 |
5.2 强化村民民主监督制度建设 |
5.3 加强党对村民民主监督的领导 |
5.4 发挥乡镇政府在村民民主监督中保障作用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论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之概念 |
第一节 自治与基层群众自治 |
一、自治的多重内涵 |
二、不同语境下“自治”的共同特征 |
三、基层群众自治:国家主导下的社会自治 |
四、村/居委会的双重含义与多重角色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之社会公权力属性的证成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性质之争:“权利”抑或“权力” |
二、社会公权力之界定 |
三、基层群众自治权之权力属性 |
四、基层群众自治权之社会属性 |
五、基层群众自治权之公共属性 |
第三节 作为社会公权力之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概念界定 |
一、主体之争:村/居民个体抑或村/居民集体 |
二、职能范围:自治事务与委托事务的区分 |
三、基层群众自治权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第二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本源及其与国家公权力的关系 |
第一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本源 |
一、西方自治权本源的基本理论 |
二、西方自治权本源学说的启示与反思 |
三、我国基层群众自治权之本源探究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之间的关系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与国家公权力相互关系的应然状态 |
二、国家公权力的越位与缺位:两权关系失范的双重可能 |
三、辅助原则:处理两权关系的基本原则 |
第三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容 |
第一节 内部规约制定权 |
一、内部规约的界定 |
二、内部规约的效力 |
三、内部规约制定权的边界 |
四、内部规约制定权的行使机构 |
第二节 内部管理权 |
一、日常事务管理权 |
二、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与执行权 |
三、内部管理权的对外效力难题 |
第三节 内部监督权 |
一、四种不同监督权的区分 |
二、内部监督权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民间调解与裁决权 |
一、“接近正义”运动与民间准司法的兴起 |
二、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下的民间准司法权 |
第四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 |
第一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主体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归属者与行使者 |
二、基层群众自治共同体的组织结构 |
三、基层治理革新实践中的组织结构变革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直接依据与最终依据 |
二、二元规范结构下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依据 |
三、法律保留原则下宪法法律以外法规范的立法权限 |
第三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使原则 |
一、自治原则 |
二、法治原则 |
三、德治原则 |
四、民主原则 |
第五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及其规制 |
第一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滥用风险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部人控制 |
二、基层群众自治中的多数暴政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滥用的原因探析 |
一、内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失灵 |
二、国家公权力对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外部监督不足 |
三、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
第三节 我国基层群众自治权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完善 |
一、加强基层群众自治权的内部规制 |
二、完善国家公权力对基层群众自治权行使的外部监督 |
三、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相关法律规定 |
第六章 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虚化与回归 |
第一节 实践中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虚化表征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的行政化 |
二、基层群众自治权的空心化 |
第二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虚化的原因探析 |
一、国家公权力的下沉与自治空间的限缩 |
二、国家公权力与基层群众自治权之间关系的模糊性:基于辅助原则的审视 |
三、自由支配的财产和强制性权力的缺失:公共产品供给之关键 |
第三节 基层群众自治权脱虚向实的实现与保障 |
一、基层群众自治权脱虚向实的经济保障 |
二、基层群众自治权之自主性的实现 |
三、基层群众自治权之强制性的证成与实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致谢 |
(3)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论文研究的内容、方法和创新点 |
1.3.1 研究的内容 |
1.3.2 研究的方法 |
1.3.3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相关概念界定、理论工具 |
2.1 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的界定 |
2.1.1 村委会 |
2.1.2 村委会选举 |
2.1.3 村委会选举中的贿选 |
2.2 理论工具:历史制度主义 |
2.2.1 历史制度主义的主要观念 |
2.2.2 历史制度主义的分析框架 |
第3章 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表现形式及历史制度主义分析 |
3.1 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表现形式及本质 |
3.1.1 表现形式 |
3.1.2 贿选本质 |
3.2 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的分析 |
3.2.1 制度分析 |
3.2.2 非制度分析 |
3.2.3 路径依赖分析 |
3.2.4 关键节点分析 |
3.2.5 制度与政治行动者行为互动分析 |
第4章 国内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惩治贿选的经验借鉴 |
4.1 国内港澳台地区惩治贿选的经验 |
4.1.1 中国香港地区 |
4.1.2 中国澳门地区 |
4.1.3 中国台湾地区 |
4.2 国外惩治贿选的经验 |
4.2.1 日本 |
4.2.2 新加坡 |
第5章 历史制度主义对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的治理路径分析 |
5.1 制度方面 |
5.1.1 均衡权力分配,缓解权力张力 |
5.1.2 健全法律法规,规范选举程序 |
5.1.3 构建监督机制,缓解制度张力 |
5.2 非制度方面——营造有利环境,缓解环境张力 |
5.2.1 提升民主法治意识 |
5.2.2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
5.2.3 规范经济能人从政之路 |
5.2.4 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
5.3 破解消极路径依赖——关键节点 |
5.3.1 强化集体资产管理,削弱贿选动机 |
5.3.2 明晰集体产权制度,强化监督作用 |
5.4 制度与政治行动者行为互动方面 |
5.4.1 推进村规民约建设 |
5.4.2 其他方面的措施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1.着作 |
2.期刊论文 |
3.学位论文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4)基层社会治理视野下村民自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内容与思路 |
四 研究方法 |
五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基层社会治理与村民自治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村民自治的宪法阐释 |
一 村民自治的概念解读 |
二 村民自治的宪法定位 |
三 村民自治权的宪法价值 |
第二节 宪法体制下的基层社会治理 |
一 基层社会治理的概念解读 |
二 基层社会治理中权力秩序的宪法构建 |
三 基层社会治理中权力运行的合宪要求 |
第三节 村民自治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功能 |
一 村民自治是党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 |
二 村民自治是社会协同基层社会治理的承接方式 |
三 村民自治是村民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现形式 |
四 村民自治是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础 |
第二章 基层社会治理中村民自治的经验与困境 |
第一节 村民自治的演进历程及其优势 |
一 村民自治产生之前的基层社会治理模式 |
二 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当代基层社会治理 |
三 村民自治的制度优势和实践优势 |
第二节 基层社会转型中村民自治的困境表现 |
一 乡村社会共同体意识的缺失 |
二 村民自治权运行结构的异化 |
三 乡规民约与国家法律的冲突 |
第三节 基层社会治理中村民自治的困境解构 |
一 国家供给与村民诉求不协调 |
二 基层政府权力的过度下探 |
三 乡村社会自治能力的不足 |
第三章 基层社会治理中村民自治的发展与完善 |
第一节 基层社会治理中村民自治的发展 |
一 有效规范基层政府的治理行为 |
二 加强基层党组织的核心领导力 |
三 倡导农村自我组织的积极参与 |
四 提升公众参与村民自治的能力 |
第二节 基层社会治理中村民自治的完善 |
一 明确村民自治与基层政府治理的关系 |
二 厘清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职权 |
三 推动农村内生规则与国家法律的整合 |
四 完善有关村民自治的实体法和程序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致谢 |
(5)村两委“一肩挑”模式研究 ——以广东省茂名市MN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可能创新之处 |
第2章 核心概念及相关理论 |
2.1 核心概念 |
2.1.1 村民自治 |
2.1.2 村两委“一肩挑” |
2.2 相关理论 |
2.2.1 党的全面领导思想 |
2.2.2 权力制衡理论 |
2.2.3 民主权利理论 |
2.2.4 治理理论 |
2.2.5 基层自治理论 |
第3章 村两委“一肩挑”模式起源演变和MN区实践情况 |
3.1 村两委“一肩挑”模式起源和发展 |
3.1.1 村两委“一肩挑”模式的起源 |
3.1.2 村两委“一肩挑”模式的发展 |
3.2 2017年MN区村两委“一肩挑”模式实践情况 |
3.2.1 2017年MN区村两委“一肩挑”模式实践概况 |
3.2.2 2017年MN区村两委“一肩挑”模式实践效果 |
3.3 MN区村两委“一肩挑”模式调研意见反馈 |
3.3.1 普通群众、基层党员意见纷杂 |
3.3.2 曾任、现任两委干部观点对立 |
3.3.3 基层政府全力支持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村两委“一肩挑”模式存在问题分析 |
4.1 两委干部难以承重 |
4.1.1 两委重叠任务过重 |
4.1.2 两委干部能力有限 |
4.2 两委班子违纪违法问题频发 |
4.2.1 推诿和夺利并存 |
4.2.2 贪腐渎职时有发生 |
4.3 “一肩挑”模式优缺点对比分析 |
第5章 村两委“一肩挑”模式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部分基层“一肩挑”条件不成熟 |
5.2 监督流于形式 |
5.2.1 监督意识不强 |
5.2.2 监督渠道不畅 |
5.3 自治觉悟不强 |
5.3.1 自治意识觉醒程度不够 |
5.3.2 参与意识有待提高 |
5.4 职、权、责不够明晰 |
5.4.1 基层政府存在越权行为 |
5.4.2 村两委职、权、责交叉模糊 |
第6章 规范村两委“一肩挑”运行的应对策略 |
6.1 因地制宜推动“一肩挑”治理 |
6.1.1 与经济发展进程相适应 |
6.1.2 与思想觉悟程度统一 |
6.1.3 与干部综合素质匹配 |
6.1.4 与其他实际条件配套 |
6.2 强化监督落实 |
6.2.1 多渠道监督 |
6.2.2 多主体监督 |
6.2.3 多层次监督 |
6.3 提升基础素质 |
6.3.1 引导村民政治觉醒 |
6.3.2 建立优化后备梯队 |
6.4 依法依规运作 |
6.4.1 基层政府严守指导红线 |
6.4.2 两委坚守原则立场 |
6.5 完善配套制度 |
6.5.1 严格落实现有制度 |
6.5.2 加快制定配套制度 |
6.6 持续深化改革 |
6.6.1 探究三元三维立体治理体制 |
6.6.2 试点网络辅政直接决策模式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访谈提纲 |
个人简历 |
致谢 |
(6)资源与秩序双重维度下的村干部腐败及其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 |
二、资源与秩序双重维度下村干部腐败的主要方式 |
(一)承接国家资源过程中的腐败方式 |
1.滥用职权、非法侵占。 |
2.虚报冒领、假账骗取。 |
3.截留挪用、克扣私分。 |
4.优亲惠友、政策错位。 |
(二)管理集体资源过程中的腐败方式 |
1.侵占集体土地利益。 |
2.直接贪占集体资源。 |
3.利用公共权力贪污受贿。 |
(三)治理村庄事务过程中的腐败方式 |
1.违规收费,吃拿卡要。 |
2.失职渎职,浪费资源。 |
3.公款私用,假公济私。 |
4.生活腐化,欺压百姓。 |
(四)实施村民自治过程中的腐败方式 |
1.民主选举中的贿选。 |
2.民主决策中的“一言堂”。 |
3.民主管理中的霸凌作风。 |
4.民主监督中的报复行为。 |
三、基于资源视角的村干部腐败治理路径 |
(一)村干部承接国家资源过程中腐败行为的治理 |
1.加强基层党建,强化党建引领。 |
2.创新防腐机制,减少中间环节。 |
3.加强政策宣讲,提高政策渗透力。 |
(二)村干部管理集体资源过程中腐败行为的治理 |
1.着力解决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 |
2.建立以“三资”为核心的管理制度 |
3.预防侵蚀集体资源的“利益联盟”的形成 |
四、基于秩序视角的村干部腐败治理路径 |
(一)村干部管理村庄事务中腐败行为的治理 |
1.提升村干部的廉洁从政素养 |
2.强化政府的监督管理职能 |
3.增强村民的廉政监督能力 |
(二)村干部村民自治过程中腐败行为的治理 |
1.健全民主选举机制,选好村干部 |
2.健全民主决策机制,用好决策权 |
3.健全依法管理机制,规范管理权 |
4.健全多元参与机制,强化监督权 |
(7)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与述评 |
1.2.1 研究综述 |
1.2.2 研究述评 |
1.3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基本框架与内容 |
1.4.1 基本框架 |
1.4.2 研究内容 |
1.4.3 创新之处 |
第2章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与成因 |
2.1 村干部的概念与特征 |
2.1.1 村干部的概念 |
2.1.2 村干部的特征 |
2.2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
2.2.1 村干部犯罪的概念 |
2.2.2 村干部犯罪的特征 |
2.2.3 村干部犯罪的分类 |
2.3 村干部犯罪的现状 |
2.3.1 村干部犯罪的总体情况 |
2.3.2 村干部犯罪的特点 |
2.4 村干部犯罪的成因 |
2.4.1 村干部犯罪的主观原因 |
2.4.2 村干部犯罪的客观原因 |
第3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现状 |
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理念 |
3.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概念 |
3.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理念的形成 |
3.2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国家与社会 |
3.2.1 村干部犯罪治理方式的演变 |
3.2.2 村干部犯罪惩治主体的演变 |
3.2.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的社会参与 |
3.3 村干部犯罪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村干部犯罪治理缺乏系统性 |
3.3.2 村级监督机制不健全 |
3.3.3 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 |
3.3.4 教育和保障制度不完备 |
3.3.5 信息技术利用不充分 |
3.3.6 国家惩治力度不够大 |
3.3.7 社会力量参与不充足 |
3.4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环境 |
3.4.1 政治环境 |
3.4.2 经济环境 |
3.4.3 文化环境 |
3.4.4 科技环境 |
第4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经验 |
4.1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1.1 严刑峻法 |
4.1.2 道德教化 |
4.1.3 注重管理 |
4.1.4 强化监督 |
4.2 我国古代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2.1 注重惩防结合 |
4.2.2 加强对官员的管理 |
4.2.3 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 |
4.3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3.1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主要治理措施 |
4.3.2 境外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举措 |
4.4 国际社会职务犯罪治理的有益经验 |
4.4.1 完善反腐败立法 |
4.4.2 执行信息公开制度 |
4.4.3 完善其他配套制度 |
第5章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总体设计 |
5.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与原则 |
5.1.1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目标 |
5.1.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原则 |
5.2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结构 |
5.2.1 预测体系 |
5.2.2 预防体系 |
5.2.3 惩治体系 |
5.3 村干部犯罪治理的方法 |
5.3.1 一体推进 |
5.3.2 明确重点 |
5.3.3 保持开放 |
第6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体系 |
6.1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方法 |
6.1.1 经验预测方法 |
6.1.2 科学预测方法 |
6.2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内容 |
6.2.1 村干部犯罪发展趋势 |
6.2.2 村干部犯罪主体预测 |
6.2.3 村干部犯罪类型预测 |
6.2.4 村干部犯罪领域预测 |
6.3 村干部犯罪的预测指标 |
6.3.1 首要指标 |
6.3.2 主要指标 |
6.3.3 参考指标 |
6.4 村干部犯罪的预警机制 |
6.4.1 廉情预警机制 |
6.4.2 资金异动预警机制 |
第7章 村干部犯罪的预防体系 |
7.1 村干部犯罪的制度预防 |
7.1.1 协商民主制度 |
7.1.2 非正式制度 |
7.1.3 村务公开制度 |
7.1.4 村级财务制度 |
7.2 村干部犯罪的监督预防 |
7.2.1 基层政府监管 |
7.2.2 纪检监察监督 |
7.2.3 村级内部监督 |
7.2.4 社会组织监督 |
7.3 村干部犯罪的教育预防 |
7.3.1 廉洁教育 |
7.3.2 法治教育 |
7.4 村干部犯罪的保障预防 |
7.4.1 选任机制 |
7.4.2 待遇保障 |
第8章 村干部犯罪的惩治体系 |
8.1 村干部犯罪的查办 |
8.1.1 线索来源渠道 |
8.1.2 查办案件重点 |
8.1.3 快查快结机制 |
8.1.4 协作配合机制 |
8.2 村干部违纪违法的惩治 |
8.2.1 四种形态的运用 |
8.2.2 罪与非罪的界限 |
8.3 村干部犯罪的刑事惩治 |
8.3.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落实 |
8.3.2 此罪与彼罪的区分 |
8.3.3 量刑指导意见的细化 |
8.3.4 刑罚执行的社会化 |
8.4 村干部犯罪惩治的立法完善 |
8.4.1 严密法网 |
8.4.2 完善刑罚 |
第9章 结论与展望 |
9.1 结论 |
9.2 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一)研究背景 |
(二)理论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一)国内研究述评 |
(二)国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内容 |
四、拟创新之处、难点与不足 |
(一)拟创新之处 |
(二)研究的难点 |
(三)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与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一)治理、乡村治理与乡村治理现代化 |
(二)公务员与乡镇公务员 |
(三)素质、公务员素质与乡镇公务员素质 |
二、理论基础 |
(一)治理与善治理论 |
(二)素质模型理论 |
(三)新制度主义理论 |
(四)街头官僚与行为选择理论 |
(五)学习和培训的相关理论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对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现实意义 |
(一)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构建现代乡村治理体系的现实需求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提高乡镇政府治理能力的基本前提 |
(三)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是维护乡镇政权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
小结 |
第二章 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在逻辑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与乡镇公务员素质要求 |
(一)乡镇政府职能定位 |
(二)乡村治理对乡镇公务员的素质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的形成过程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理论逻辑 |
(一)基层治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分工 |
(二)现代化治理价值与技术需要培育养成 |
(三)乡镇公务员的行为选择逻辑 |
三、推进乡村治理现代化过程中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必要性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对乡镇公务员的现实要求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总体状况考察 |
(三)当前乡镇公务员素质存在的问题与原因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考察 |
一、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历史考察 |
(一)新中国成立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二)改革开放后乡镇干部的素质培育 |
(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后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 |
(四)《公务员法》实施之后乡镇公务员的素质培育 |
二、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现状考察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状况调查问卷 |
(二)调查问卷结果分析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我国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主体的观念意识淡薄 |
(二)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不健全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保障机制不完善 |
小结 |
第四章 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经验 |
一、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特征类型 |
(一)以英国为代表的“需求导向型” |
(二)以美国为代表的“能力导向型” |
(三)以加拿大为代表的“价值导向型” |
(四)以新加坡为代表的“人本导向型” |
(五)以日本为代表的“实践导向型” |
二、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做法 |
(一)建立公务员素质标准 |
(二)分级分类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
(三)重视对公务员进行素质测评 |
(四)加强培训教育机构建设 |
三、国外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经验 |
(一)建立公务员培训的法律与制度保障 |
(二)完善公务员的道德行为准则 |
(三)重视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 |
(四)注重公务员培训考核结果的运用 |
小结 |
第五章 基于乡村治理现代化的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路径 |
一、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思路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主要目标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要求 |
(三)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基本原则 |
二、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内容要求 |
(一)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构成要素 |
(二)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具体内容 |
三、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途径 |
(一)构建完善的乡镇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 |
(二)加强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的配套制度保障 |
(三)营造良好的政治生态和文化环境 |
(四)建立乡镇公务员素质跟踪评价系统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权力制约困境下的村干部腐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1 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缘起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国外研究动态 |
1.2.2 国内研究动态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1.1 概念界定 |
1.1.1 村干部 |
1.1.2 腐败与村干部腐败 |
1.2 理论基础 |
1.2.1 权力制约与腐败相关性研究 |
1.2.2 权力制约困境下村干部腐败研究的基本建构 |
第二章 村干部权力制约的双轨体系 |
2.1 村干部权力制约的双轨体系 |
2.2 自治系统的内部制约 |
2.2.1 村民会议 |
2.2.2 村务公开 |
2.2.3 村监机构 |
2.3 党政机关的外部制约 |
2.3.1 党内制约 |
2.3.2 行政制约 |
2.3.3 救济制约 |
第三章 村干部权力制约体系的困境 |
3.1 内部制约的弱化 |
3.1.1 内部制约主体力量的流失 |
3.1.2 内部制约主客体地位的转换 |
3.2 外部制约的失效 |
3.2.1 外部制约主客体的庇护关系 |
3.2.2 外部制约主体力量的缺失 |
第四章 权力制约困境下的村干部腐败生成 |
4.1 村干部腐败动机的强化 |
4.1.1 内部制约弱化下的福利催逼 |
4.1.2 外部制约失效下的庇护需求 |
4.2 村干部腐败空间的拓展 |
4.2.1 内部制约弱化下的空间萌生 |
4.2.2 外部制约失效下的空间开放 |
第五章 权力制约困境破解背景下的村干部腐败治理 |
5.1 增强内部制约主体力量,预防村干部腐败 |
5.1.1 提升乡村发展活力 |
5.1.2 改善村民政治冷漠 |
5.1.3 推动村民参与乡村治理 |
5.2 规范外部制约主体行为,惩治村干部腐败 |
5.2.1 打击不法利益输送 |
5.2.2 限制不良行政共谋 |
5.2.3 塑造乡镇良好形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10)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缘由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趋势 |
1.2.1 国外与国内公民精神研究现状述评 |
1.2.2 国外与国内公民精神研究发展趋势述评 |
1.3 研究思路、方法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1.4 核心概念阐释 |
1.4.1 个体化 |
1.4.2 公民精神 |
2 中国社会个体化症候分析及公民精神培育的提出 |
2.1 个体化的呈现:生产个体化和生活个体化 |
2.1.1 从“单位社会”到“个体社会”的生产个体化 |
2.1.2 家庭、消费和空间里的生活个体化 |
2.2 比较视野中的中国个体化 |
2.2.1 中外个体化的相似之处 |
2.2.2 中国个体化现象的独特性 |
2.3 中国个体化现象的影响 |
2.3.1 个体凸显有助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合理化 |
2.3.2 对社会个体化现象负面影响的批判性分析 |
2.4 应对中国个体化症候的公民精神路向 |
2.4.1 国外研究者回应个体化后果的启示 |
2.4.2 公民精神之于个人幸福和共同体建设的价值 |
2.4.3 公民精神培育:个体化时代国家的普遍选择 |
3 公民精神的缘起及其理论嬗变 |
3.1 公民精神的缘起 |
3.1.1 崇尚美德的传统共和主义公民精神 |
3.1.2 彰显个人的古典自由主义公民精神 |
3.2 不同社会思潮中的公民精神嬗变 |
3.2.1 自我修正的新自由主义公民精神 |
3.2.2 重释自由的新共和主义公民精神 |
3.2.3 超越个人的社群主义公民精神 |
3.3 多元文化主义中的公民精神厘析 |
3.3.1 指向文化领域的公民精神 |
3.3.2 多元文化主义公民精神的理论主张 |
3.3.3 对多元文化主义公民精神的评价与思考 |
4 中国社会发展中的个体考察及公民精神探析 |
4.1 清末塑造“新民”的主张 |
4.1.1 中国能否产生类似西方的公民 |
4.1.2 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人身份 |
4.1.3 严复和梁启超的“新民”观 |
4.2 民国建立前后“国民”改造的主张与实践 |
4.2.1 从政治思想主张到现代国家建设 |
4.2.2 民国早期国民教育的“速写” |
4.3 新中国建立后“人民”身份的兴起 |
4.3.1 “人民”身份的主导 |
4.3.2 主导性“人民”身份的形成原因 |
4.3.3 “人民”身份与“公民”身份的异同 |
4.4 改革开放后“公民”意识觉醒及公民精神萌动和局限 |
4.4.1 改革开放前“公民”的缺位 |
4.4.2 改革开放后公民意识的逐步觉醒 |
4.4.3 主体性和公共性公民精神的萌动 |
4.4.4 当前中国公民精神的局限性 |
5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理论观照和本土设想 |
5.1 基于共同体思想的公民再认识 |
5.1.1 作为公共生活主体的公民 |
5.1.2 “公民”继续存在的可能性 |
5.2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中的关系把握 |
5.2.1 市民与公民的关系 |
5.2.2 公民理性与激情的关系 |
5.2.3 世界公民与国家公民的关系 |
5.3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现实背景和本土设想 |
5.3.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学理可能 |
5.3.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社会发展和政治制度特征 |
5.3.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内容建构的本土设想 |
6 新时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国情考量 |
6.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经济因素分析 |
6.1.1 经济发展促进公民政治生活 |
6.1.2 经济发展增强公民法治观念 |
6.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民主政治考察 |
6.2.1 为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正名 |
6.2.2 具有民主带动作用的党内民主发展 |
6.2.3 社会民主中的公民参与与自治 |
6.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文化因素探究 |
6.3.1 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之于当代公民的意义 |
6.3.2 马克思主义、自由主义、保守主义对公民价值观的影响 |
6.3.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引 |
7 新时代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厘定、环境分析和基本路径 |
7.1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主体 |
7.1.1 引导公民精神走向的国家主体 |
7.1.2 承担公民塑造功能的学校主体 |
7.1.3 具有自我塑造作用的个人主体 |
7.2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环境 |
7.2.1 作为“人生的第一所学校”的家庭生活环境 |
7.2.2 作为居民自治的社区公共环境 |
7.2.3 能够影响公民价值观的网络虚拟环境 |
7.3 当代中国公民精神培育的路径 |
7.3.1 宏观层面的国家政策推动 |
7.3.2 中观层面的学校观念转变和公共生活塑造 |
7.3.3 微观层面的个体“生活政治”润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四、不能滥用“村民自治”(论文参考文献)
- [1]滨海县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问题与对策研究[D]. 孙镇.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2]论作为社会公权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权[D]. 王振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3]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研究[D]. 袁学丽.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9)
- [4]基层社会治理视野下村民自治研究[D]. 曲姜昊. 郑州大学, 2020(02)
- [5]村两委“一肩挑”模式研究 ——以广东省茂名市MN区为例[D]. 李焱明. 桂林理工大学, 2020(02)
- [6]资源与秩序双重维度下的村干部腐败及其治理研究[J]. 徐铜柱. 社会主义研究, 2020(01)
- [7]村干部犯罪治理体系研究[D]. 梁娟. 南昌大学, 2019(01)
- [8]乡村治理现代化视域下乡镇公务员素质培育研究[D]. 褚楚.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9]权力制约困境下的村干部腐败研究[D]. 李博. 山西大学, 2019(01)
- [10]个体化语境下当代公民精神培育研究[D]. 杨四海. 南京理工大学, 2019(01)
标签:村民自治论文; 公权力论文;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公民权利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