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子商务在传统型生产企业的应用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崔研[1](2021)在《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及其优化研究》文中提出老龄化问题是我国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而养老资源不足,更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的负担与压力。利用互联网与物联网技术提供精准化、全覆盖、高效率的养老服务平台,缓解养老资源不足,并释放宝贵的医疗资源是当务之急。因此,本文聚焦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及其优化研究,创新性地利用共享经济、双边匹配等理论对于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及其平台开展研究,并利用演化博弈理论对于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存在的合理性进行验证。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如下:首先,分别研究了创新型居家养共享老服务平台和居家养老者的分类,也对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研究。为了理论论证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的合理性,系统地分析了共享经济平台的特征、结构及模型后,通过科学地抽样调查方法,对目标地区的老年人口的现实情况进行实证分析,切实地发现在养老过程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接着,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和双边匹配理论论证了养老产业的演化发展机制及定价管理机制。模型分析结果显示:居家养老者、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者都需要一个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来提高供需信息的共享以及稀缺服务资源的共享;同时,合理地制定定价策略能够实现养老供需匹配的良性发展。其次,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运营管理过程中,具备专业素质的服务提供者的数量较少。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为了提高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者效率,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需要提高其运营效率,尤其是要进行相关的路径规划。该研究中,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最优服务路径的规划具有普适性,适合于任何城市的居家养老服务。为了验证该路径规划的正确性及有效性,本文以唐山市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运行为例,对于唐山市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的最优服务路径的规划进行了实证研究,并构建不确定条件下的鲁棒优化模型进行验证,实证结果显示:本文所提出的居家养老服务提供者的路径规划方案具有较强的鲁棒性。再次,为保证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运行具有可持续性,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定价与收费问题非常重要。本文以双边市场平台以及交叉网络外部性的概念理论为基础,构建了相关双边博弈模型,并分析了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的最优定价、最优用户数量以及平台收益,从三方策略选择中探讨最优服务定价管理策略。通过数值案例分析后,总结了人员转移比例、交叉网络外部性关键参数的响应性,从多个方面为居家养老共享平台的运营提供支持,探究实现平台的平稳发展的实现途径。最后,本文研究共享模式的养老支付保障问题,以河北省老年群体的问卷数据进行实证分析,研究影响居家养老者的养老服务支付能力的因素。在支付保障分析中,将年龄、性别、居住地区和配偶情况等18项变量作为研究要点,对秦皇岛市老年群体展开抽样问卷调查。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共享居家养老的二元Logistic模型,对养老支付保障变量的影响要素进行回归分析,进而归纳影响养老支付保障的关键因素。使本文构建了有支付保障、安全高效的居家养老服务系统,为改善养老服务质量与提高居家养老者的生活水平提供了支持。
王文倩[2](2021)在《数字经济背景下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数字经济时代,数字化的知识和信息资源已成为新的关键生产要素。移动互联网产业是数字经济的典型代表和缩影,影响和改变着国家治理模式、企业运行机制、组织管理模式以及社会生活方式。无论在工业经济时代还是在数字经济背景下,产业价值转移现象都是一种客观存在。本文基于相关理论与文献研究,以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为主线,采用实证研究对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驱动因素和内在机理进行了深入分析,系统研究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动因与演进路径。本文首先梳理了国内外学术界对产业价值转移、驱动因素以及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研究现状和研究进展,对数字经济与共享经济、移动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创造与价值转移、平台型企业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科学界定,结合移动互联网技术和应用特征绘制出移动互联网产业图谱,在此基础上,本文总结出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形成条件与基础,归纳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动因与演进路径,分析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内在机理;其次,通过研究假设,本文建立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概念模型,借助确定性因子分析和结构方程模型阐述了潜变量与观测变量、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并对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特征进行研究,系统探讨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与数字消费需求变化的耦合关系,进而分析了数字消费行为及演变趋势、数字消费者在价值转移中的行为以及网络外部性对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影响;再次,通过对移动互联网产业创新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以及竞合博弈的分析,结合案例研究,验证了相关研究假设,探讨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实现机制。基于上述研究逻辑与思路,本文得出如下研究结论:数字经济背景下的开放式平台型组织是开放式创新和价值创造的新型主体;移动互联网产业的价值转移受若干关键因素的影响;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与数字消费行为存在耦合关系;以“用户需求”为宗旨的价值共创主导移动互联网产业创新与价值创造;数字赋能移动互联网产业创新主体之间耦合共轭;平台型企业是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关键节点;移动互联网产业场景中的数字赋能具有客观性和倍增效应。研究表明,由于工业经济和数字经济的价值转移形成条件与基础不同,产业价值转移的驱动因素有共性和特性之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关键驱动因素为顾客需求、技术进步、数据资源、开放式平台、价值共创、网络能力和创新绩效。本文主要的创新点:第一,揭示并归纳出移动互联产业价值转移的关键驱动因素。数字经济视阈下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关键驱动因素为顾客需求、技术进步、数据资源、开放式平台、价值共创、网络能力和创新绩效。第二,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法和案例分析法,通过建立结构方程模型,厘清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各驱动因素间相互影响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概念模型。第三,揭示了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实现路径与关键节点。本研究基于数字化视角,系统研究了价值转移对企业战略动态演化的驱动作用与机制,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实现路径包括依托于新兴技术并有效利用数据资源,打造开放式平台组织,建立价值共创场所和机制,全方位扩大企业网络能力。平台型企业是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关键节点。
窦鹏鹏[3](2021)在《农村电子商务对县域经济作用机制研究》文中指出在信息化重塑全球生产和商业模式的大背景下,信息技术的深入和广泛应用加快了时空紧缩化的进程,旧有的社会形态迅速转变为以互联网为底层架构的新经济和社会发展形态。中国的农村区域出现了一种崭新的区域发展模式,即村民和乡村企业主借助电子商务的商业平台销售产品,逐渐形成一套与当地旧有产业相融合并促进当地生产、销售、消费形态转变的产业模式,被称为农村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发展模式深刻地改变和推动了农村区域的经济发展,并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基于农村电子商务形成的新型社会经济网络,不但重构了国家整体经济结构,而且对新时期的城乡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农村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鲜活地展示了现代信息技术是如何增强传统农村区域的竞争力,以及形成一种新的经济形态——“网络乡村”。在信息时代,发展滞后的农村地区以信息化为手段,以电子商务平台为媒介,与国内外的其他区域实现了信息、物质、资金的联系,这在很大程度上从空间上解决了农村地区与外界隔绝的问题,增加了乡村区域的经济活力,同时赋予了乡村地区新的地方意义,为中国新型城镇化的发展方向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即“实时城市化”。截止2019年底,中国仍有近一半的人口生活在农村,因为信息闭塞、资源匮乏、产业形态单一,不少农村的青年劳动力都选择向城市转移。现如今,电子商务为这些相对落后、缺乏发展活力的农村区域创造了一种崭新的商品流通形式,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和快递物流网络将这里的产品和服务向全国各地甚至全世界输出。在信息化和全球化时代,农村地区首次具有成功嵌入一个强大的现代化社会和经济网络之中的能力。2019年世界银行在其报告《电子商务发展:来自中国的经验》中指出,农村电子商务产业是发展中国家扶贫与共享繁荣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有必要对中国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模式和区域落地影响机制进行深入地研究、总结规律,以期为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地区在调整相关政策时提供理论支撑。基于以上研究背景,笔者通过两年的时间深入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样本县中,对172家生产企业、22家服务型企业及诸多个人进行了深入访谈,取得了关于农村电子商务与县域经济社会互动关系的一手研究资料。发现县域发展出现路径依赖的主要原因,在于低端产业被低端专业市场提供的廉价资源所约束,旧有发展路径不断被加强直至出现路径锁定。而产业的锁定又带来了人才的单一化及限制了居民消费。农村电子商务进入该区域后,通过对农村的信息化改造,在工业生产、农村居民消费、县域人力资源三个方面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方式打破了区域资源限制,完成了县域发展路径的解锁,实现了县域经济社会的再发展。本研究主要分为八个章节,四大部分。第一部分即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了本研究的背景、意义等。第二部分为第二、三章,主要介绍了本研究的相关文献和研究框架。第三部分为第四章到第七章。其中,第四章到第六章分别从工业生产、农村居民消费、人力资源三个角度研究了农村电子商务进入样本县后,给该县所带来的变化及背后的作用机制。第七章在宏观上对农村电子商务对县域经济的作用机制进行总结,并通过河北省的面板数据在更大范围上,对农村电子商务对县域经济的作用效果进行数理检验,验证了农村电子商务对县域经济具有正向促进作用。第四部分即第八章,对全文进行总结。本研究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样本县发展的路径锁定效应来源于其成本低廉的低端产业支撑体系,该体系提高了县域内组织创新转型的成本,形成转型限制,而农村电子商务可以低成本打破限制,实现区域产业发展解锁,这种低成本转型是县域经济快速增长的动力。(2)农村电子商务本质上是农村的信息化改造,其为中国提供了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一个可能路径,这种新的道路成为县域经济快速增长的前提。这种通过信息化改造、电商平台将城市工作生活和农村工作生活进行无缝衔接的“真实时间城镇化”,在慢慢改变县域农村群体对自身和他人,对发展和产业的认知,成为城镇化发展的新可能。同时,由于未涉及居民远距离搬迁、定居,传统城镇化的“让农民进城变市民”带来的矛盾,例如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出现的教育、医疗、就业等问题,也必将减少。对整个社会来说,低成本地将农村区域链接到大的全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循环上来的政策和做法,可以成为未来中国乡村区域发展的主要模式。(3)农村电子商务虽然由经济切入农村,但是带来了超过经济范畴的区域社会变化,这种变化是保持区域经济增长的潜力所在。基于样本县来看,农村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数据服务、社交通讯技术、产业链的重构同时改变着农村社会。随着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生产生活和娱乐方式的改变,传统的乡村矛盾点逐渐消失,居民的产业和生活因为电商而变得更便捷,社区更繁荣,精神面貌和认知水平也获得了较大的提高。因此农村电子商务所代表的信息化区域改造取得了成功,这种从农村开始的对县域政府职能重建、企业重构、居民身份重新定义等自下而上的区域改造模式,为中国实现社会现代化转型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
帅奕男[4](2020)在《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文中研究说明本文旨在从法治范式变革的视角研究司法的范式转换问题。“司法范式”体现的是法官默认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司法范式的变化是与法治范式的变革密切相关的。因为法治范式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系统所处的社会所持有的一般看法,这种看法构成了人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背景性理解。因此,本文在法治范式的语境中,对现代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形态演化、面临的信息化挑战及发展趋向进行探讨,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导论部分梳理了中外学者对智慧社会司法范式转型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介绍了选题缘由、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结语部分阐述了智慧司法与中国司法的转型策略,认为智慧司法是国家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系统内部转型革新的契机,但是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把握技术介入司法领域的尺度。正文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界定了司法范式的内涵,考察了现代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并提出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在对司法范式的法治语境进行回顾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官立足于个人主体性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的司法判断,其二是逻辑化、理性化的司法推理,其三是具有独立于司法结果之正义价值的司法程序。沿着司法范式现代性内涵的思路,本章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自由竞争阶段、福利国家阶段、安全保障国家阶段所对应的三种司法范式——形式司法、实质司法、协商司法的特征和具体内涵进行界定和阐述。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以服从实在法规则为特征,依赖于独立的司法权力机构通过严格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冲突。其背景在于自由主义法治范式以形式理性为基础,通过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和规则至上的信念来构架其制度体系,法律的一般化和体系化意味着法官需要在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中寻找“决定性意义的原因”,以严密而精准的逻辑方法进行司法判断。福利国家法治的实质司法以目的导向推理为特征,司法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政府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司法程序也从关注形式公正转向关心实质公正。其背景在于自由竞争下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化加强了垄断性资本的力量,经济权力、物质财产和社会状况的不平等与日剧增,自由主义法治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分离以另一种方式走向整合,福利国家的实质法逐渐地导向了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在司法领域表现为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程序主义法治范式背景下的协商司法以沟通保障的司法程序为特征,表现为通过建立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以促进司法主体间协商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其背景在于法律结构和科层结构难以应对国家干预过于密集所带来的社会复杂情势,面向实质平等的权利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个人自主性的实现,这促使法律和司法转向通过组织规范和程序规范实现社会整合。司法范式的演化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外部的社会条件变化,新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通过制度化吸收到基本的法律结构中,进而影响司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来自于司法实践的内部反思,司法系统也在纠纷解决中不断探索如何通过方法的运用、制度的设计,更好的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第二章考察了司法范式面临的信息化挑战。信息时代的到来正在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计算机、互联网与大数据的结合不仅消解了理性思辨在知识生产和权力架构中的话语地位,而且对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起来的现代法治秩序带来冲击。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首当其冲的感受到社会信息化与建构理性碰撞磨擦的冲击力。这就使得现代司法范式在信息化背景下面临着三重挑战:其一是双重空间对既有司法裁判规则和场域形成的冲击,其二是平台治理对国家法律的中心主义和司法至尊的地位的消解,其三是司法智能化对以法学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带来的挑战。第三章分析了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随着技术对社会解析的不断加深,物理时空发展起来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难以应对“微粒社会”的高速数字化进程,新的知识力量深度的参与到司法权力的运作之中。在司法规则方面,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被转化为计算机化的表达形式,甚至直接以代码生成规则,通过算法和程序设计实现自动化规制。在司法裁判方面,智能系统为各类案件提供“定制化”的证据指引、类案推送以及评估预测,使裁判结果更加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呈现出程式化的算法决策趋向。在司法过程方面,司法运作的场域逐渐从“广场式”“剧场式”的物理空间结构转向远程审理、人机交互、个性定制的多维立体空间,呈现出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趋势。在司法服务方面,依托诉讼服务平台,精准定位、智能预判的个性化的诉讼指导增加了公众与司法部门的黏性,提供了更加有效和便捷的“接近正义的方式”。与此同时,新兴技术力量与司法权力运作的结合也指向了一个全景敞视的可以精细识别不同苦乐场景的智能控制机制,我们需要在新的法治框架中对司法范式进行设想和探讨。第四章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现代法治范式的研究与现代性社会转型有着本质上的勾连,是一种与现代性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对现代性进行智性反思的法律知识形态的变化。本章吸收了现代法治理论中的反思要素,并与社会学的反思性理论进行勾连,对法律与社会特性进行“双向阐释”,提出面向后现代的智慧法治范式,并在这种新型法治范式中塑造司法范式的形态。首先,为智慧时代的司法价值注入数字正义的内涵,使其内在的反映信息社会资讯化、符号化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其次,充分意识到智慧司法中人脑决策与智能决策之间的协同关系,推动演绎逻辑与计算知识的融合运用,使司法逻辑内在地反映双重空间、人机混合、算法主导时代的行为规律和新型法律关系。最后,通过数据、平台与司法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司法应突破仅仅被理解为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的设定,发挥纠纷预防的社会治理功能,应对智慧社会的风险和变化。
彭小珈[5](2020)在《农村电商发展效率及影响因素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农村电子商务以数字化、信息化的手段,通过集约化管理、市场化运作、跨区域跨行业的经营构筑了紧凑有序的商业联合体。农村电商的出现既能够有效推动农产品上行,降低农户经营成本、扩大农户市场销售领域,也能使二三产业产品顺利下行至农村,拓展非农产品的内生需求,从而让农民成为全球信息化发展时期的获利者、为非农领域的商家提供新的利润增长。为此,农村电商发展效率的研究在现阶段有着重要实践意义,能为我国三农问题、城乡经济发展不平衡问题提供解决对策与方案。由此,本研究从基本理论入手,通过分析我国农村电商发展的现状,发掘影响农村电商效率提升的瓶颈,为下文多角度农村电商的效率测度及影响因素实证研究提供必要性支撑。具体而言,在宏观层面上,本研究通过综合整个农村电商行业相关指标的投入产出状况,对农村电商发展效率进行测度,并在此基础上对各省农村电商效率的空间差异进行分析,研究农村电商在区域空间差异背景下的效率特征,并根据实证结果为我国各省份农村电商发展战略的制定方向进行指引。在微观层面上,本文将农村电商分为农产品上行和消费品下行两部分,分别以湖南省炎陵县黄桃电商、湖南省农村淘宝店为研究样本,通过构建农村电商效率研究模型对上述样本进行实证分析,并根据实证结果解析农村电商发展中效率不足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最后,本研究分别从农产品上行、消费品下行以及省域农村电商角度构建了影响因素的回归模型,通过进一步实证分析指出各类因素对我国农村电商发展效率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从而为各地区农村电商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制定、各电商主体的管理优化与经营效益提升提供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主要的创新及结论有:(1)拓展了农村电商的概念,本文认为农村电商既不是地域概念下注册地在农村的电商产业群体,也不是单纯的农产品卖货平台和农业信息服务站,而是融合了农产品上行与消费品下行渠道的电商。(2)宏观层面上,我国农村电商发展仍处于爬坡期,整体发展效率偏低,存在较大的省域空间差异,高效率区的电商产业发展已进入到成熟期,形成了较为完备的电商全产业链,部分地区甚至进入了电商整合、集聚重构期。中效率区中绝大多数省市农村电商的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通常不兼具,或其农村电商效率的农产品上行与消费品下行仅表现为单向高效,具有相对较大的效率提升空间。低效率区中大部分位于我国西部和北部地区等边沿地带,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落后,缺少先进的管理技术与创新型产业链模式,部分中部地区缺少发展激励政策,导致区位优势难以发挥。(3)微观层面上,农村电商农产品上行的总体发展效率不高,环境因素对农村发展效率影响显着,虽然“生产者—消费者”模式可以缩短农产品的交易链条,但在技术层面和规模层面上仍存在一定问题。而农村电商对消费品下行的投入不足,各类经营主体的电商市场培育行为缓慢,内部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等因素也制约了农村电商发展效率的进一步提升。(4)影响因素层面上,农村电商农产品上行中,决策能力、社交范围、价差和宣传对农产品上行效率有显着影响、客户距离、客户年龄、客户文化、信任度、到货时间、质量差异与消费品下行效率的提升有关联;农村网民规模、农村居民受教育程度、农村信息技术服务收入对农村电商整体发展效率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5)政策建议层面上,从四大方面提出了培养农村电商“新农人”、突破农村电商物流体系瓶颈、完善农村电商基础配套设施和明确省域农村电商发展途径的建议。
李楠[6](2020)在《共享经济下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催生了新型业态,使共享经济在短期内得到迅猛发展,促发了新的就业形态,也对传统劳动关系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实践中,网约工的各项权益频频受到侵害,如何在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中解决网约工保护遇到的现实困境,是劳动法学界亟待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对网约工权益保护的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一方面,我国对网约工权益保护的研究较为薄弱,迫切需要理论上的指导。另一方面,该研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和国家发展规划的要求,能够进一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有效化解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有助于解决法律支持不足和网约工权益受损等问题。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调整网约用工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以期在解析现状和构建制度的同时,促进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互持共生,促进就业规模与就业质效的和谐共振,促进用工形式灵活化与法律制度适应性的协同共进,促进保障网约工权益与维护新业态发展的双向共赢。共享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市场外部运行环境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致使用工主体向多元化发展、用工形式向灵活化发展、用工关系向多变化发展。同时,共享经济的发展又对劳动力主体内部权益产生了深远影响,使网约工的多项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共享经济的产生改变了传统的用工形式,对传统劳动关系产生了巨大冲击,其促使用工契约虚拟化、组织形式平台化、用工形式自由化、用工关系多元化。以工业化大生产为背景制定出来的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下的共享经济用工新形式的需要。一方面,网约工的身份判定标准难以确认。新经济业态下网约用工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网约工的身份判定造成了内在的制约,对网约工身份的判定在司法上亦没有可遵照的统一标准。另一方面,网约用工关系的性质难以判定。网约用工关系本身形式多样、复杂多变,“雇佣”“合作”等边际概念的界限模糊难辨,网约工自身主观维权意识缺失。网约用工关系经常游走于不同概念之间,对其性质的判定时常存在争议。在研究网约用工关系的性质时,对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等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并将核心问题锁定在“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这一范围内。通过引入“非标准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在网约工身份的研究上寻求新路径。借鉴英国劳动法上的worker概念来探寻“第三类劳动者”的保护路径,充分利用和借鉴已有概念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现有成果,探析网约用工关系的法律属性定位。面对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已无法适应与匹配网约工与网约平台之间的关系特点,对网约工的权益究竟是选择民法保护还是选择劳动法保护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民法自由平等的保护理念难以平衡网约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劳动法对劳动者采取“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的保护方式,对劳动者配置相同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分配同等的社会责任,这样“一刀切”式的保护模式亦无法适应共享经济发展的需要。可见,无论是民法保护还是劳动法保护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探析网约用工关系的法律保护模式时,应当正视网约工与网约平台间的劳动关系因素和内在实质特征,根据目前网约用工关系的实际情况合理地适用民法和劳动法共同调整的保护模式,待时机成熟之时,再由劳动法承担起全部保护义务。但是劳动法若想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下调整网约用工关系,保护网约工的各项权益,就必须从原有单一的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进行转变。在充分利用原有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借助与网约用工关系有关的各类用工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成果,针对新型就业的关系特点构建符合网约用工关系特点的法律保护模式。对网约工的权益保护可以通过构建适用于网约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借用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强化规制劳动规章制度等保护路径得以实现。社会保险权益是网约工的一项重要权益,然而实践中网约工的该项权益却频频受损,其权益保护面临重重困境。从整体来看,网约工的社会保险参保质量不高。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共享经济下多元的用工关系,在网约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亟待重新建构和完善,研究的重点在于分析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思路和权益实现路径。既要考虑到网约用工的灵活性,又要考虑到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要考虑到网约平台的保险义务承受力,并要借鉴已有制度的设计经验来构建适用于网约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借用集体劳动法体系的思路和规则来思考和解决网约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不失为一个可行而有效的方法。从个别劳动法与集体劳动法的概念及功能对比中可以看出,将网约用工关系纳入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进行保护具有合理性。从保护路径来看,既要对网约工集体劳动权益的范围加以界定,保证网约工集体谈判权的充分实现,又要保障工会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确保行业规则的自我完善。如果要将网约工权益纳入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内进行保护,就要对集体劳动争议的治理进行体系化的建构。转变其治理方向和治理模式,搭建起立体化的结构模型,完善争议治理机制,构建多维的争议治理关系,让网约工的权益能够在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下得到保护。劳动规章制度是调整劳动用工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分配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是约束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重要凭借,亦是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和裁判的依据。共享经济下劳动规章制度在性质、表征、载体、施行、参与权等多方面都发生了异化,法律应当通过强化对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制,防止其恣意扩张或任意化,从而保护网约工各项权益的实现。劳动规章制度惩戒权的设置是直接影响网约平台和网约工权利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我国劳动法对惩戒权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面对共享经济下网约用工关系的复杂化,法律应当加强对惩戒权的规制,以防止网约平台惩戒权的滥用。同时,更要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的作用,对网约平台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监管。进一步明确监管依据、扩大监管主体、丰富监管内容、适应监管需求,通过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的制定、合法性、条款性质的全面监管,使劳动规章制度能够适应共享经济下“多元化”“创新型”“灵活性”的新型用工关系。
荣永红[7](2019)在《商业银行在跨境电商平台中的贸易金融服务及创新研究》文中指出外贸业态的改变,跨境电商平台的繁荣,使得商业银行贸易金融业务迫切需要深入融合到跨境电商平台中,使其成为商业银行的业务拓展重点和产品服务创新的方向。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的不断加深,越来越多企业的贸易活动涉足国际市场,跨境电商平台为银行的贸易金融服务提供平台支撑。未来贸易金融业务将与全球供应链结合更为紧密,而跨境电商平台是全球供应链信息收集的主要平台。将来的银行,可谓“得跨境电商平台者得供应链,得供应链者得天下”。因此,商业银行的贸易金融服务需要在现有产品和服务的基础上做出创新,尽早布局跨境电商平台,抢占跨境电商业务蓝海市场。目前,商业银行在跨境电商平台中提供的贸易金融服务模式主要包括支持模式、合作模式和自营模式三种,服务内容主要包括跨境支付结算、贸易融资及担保、保值避险和财务综合管理等。但是,由于现阶段商业银行为跨境电商平台提供的服务主要存在着支付结算资费高效率低、贸易融资难担保弱、保值避险增值产品少风险大及财务综合管理复合型人才缺乏等几大突出问题,导致商业银行的贸易金融产品及服务在跨境电商平台中的应用受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应用新技术创新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方式,例如应用区块链技术加强交易信任缩减成本、采用BPO结算技术降低风险提高效率;利用跨境供应链金融及跨境产品组合在商业银行的贸易融资担保内容上进行创新,解决贸易融资难担保弱的问题;在商业银行的服务模式上进行创新,采用平台专属定制模式,银行境内外联动模式,利用大数据、物联网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工具去设计保值避险增值类产品,同时降低产品风险;银行自培、银企互动、高校教育等多维度多种培养方法并用,解决商业银行在跨境电商平台上的贸易金融复合型人才缺乏的问题。本文利用文献综述法、统计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分析归纳法查阅大量相关文献、权威政策文本和互联网有效资源,了解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国内外商业银行的相关贸易金融服务内容及跨境电商的发展历程,并利用从业经历总结经验和做法,选取典型案例,进行相应地分析,加强商业银行贸易金融服务在跨境电商平台上的创新研究,从而强化商业银行和跨境电商的深度合作。
王俣璇[8](2019)在《格式条款规制研究》文中提出格式条款体现了现代经济生活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其天然地具有其正反社会效应,一方面,格式条款发挥着简化和促进市场交易的重要功能。格式条款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的灵活性与敏感性的影响下,公司等市场主体不断修正与完善交易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形成足以吸引交易相对人的格式条款,以推动经济活动的便捷化、规模化运作。而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由于其排除协商的特征,不免存在使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丧失缔约自由之虞。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甚至垄断,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市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负效应的抑制功能被削弱,甚至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沦为经济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格式条款的双重社会效应,既反映法律与市场两种调整思路的博弈,也体现着民法理论内部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扶持与妥协。从格式条款的调整路径来看,一方面,法律应当放手市场,避免对市场竞争的贬损和对自由社会秩序的状害,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应作为市场失灵或市场极端逐利性的矫正手段,以防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畸形失调,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视之,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制定,相对人仅具有“take it or leave it”的二元性选择,这一合同的发展趋势本身即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巨大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言的“契约的死亡”之虞即体现于格式条款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之上,需要学理上的解释与协调。传统理论的理想模式下,契约自由即是契约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只需触及程序层面。而到了现代,随着消费者问题、格式条款问题的日趋严重,民法不再坚守形式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实质化成为民法演变的最显着特征。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由契约自由变为契约正义。如何在格式条款问题中实现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价值,更是当代法学面对的重要课题。本研究将从合同法基本理论出发,穿插结合法经济学视角,按照“规制目标制定-规制范围限定-规制实然性分析-规制应然性设计”的行文思路组织篇章架构,逐步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基本问题。第一章是对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和监管目标的证成,包括格式条款规制应如何回应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两大合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及格式条款规制如何实现目标的精确化两个问题。缔约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以及相对方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的限制并不能体现格式条款对于契约自由的侵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的根源只能在于格式条款的格式性本身,合同法维护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即只能通过对信息压迫的矫正体现。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仅造成间接减损,以契约正义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监管要求,主要出于三重考虑:第一,反映契约正义的“条款内容”为监管识别提供便利性;第二,契约正义原则针对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其监管效果具有直接性;第三,契约正义原则为监管注入公共目标,具有防止社会价值整体受损的阻却作用。现代法时代下,格式条款的正负外部性由此为监管目标、监管逻辑以及监管力度等的设定提出多层次要求。从价值层面,格式条款的规制首先面临监管目标的精确化问题。契约自由原则对格式条款的效率要求应当为帕累托改进而非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而自愿性协商被认为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结果的途径,也即,“受交易影响的每一个人均同意这一交易”。这一目标之下,格式条款规制以对意思自治的维护为限具有正当性。契约正义原则则要求双方合作剩余的分配达到竞争水平,提供方因格式条款的非议价性在博弈中获得优势,当条款的分配结果不符合给付均衡的民法基本原理,监管的介入就在契约正义要求下具有正当性。从路径层面,格式条款问题的非绝对性与复杂性也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作为监管手段的二元性划分的绝对逻辑,也缓和了公法与私法的分明边界。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均为国家介入监管的路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其效力保障,与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相区别,是对私人合同关系的积极引导或矫正。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概念如“附合合同”、“样板文本”、“小字条款”、“标准化合同”、“标准化格式合同”等,各国理论对其格式条款赋予不同归纳方法。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标准化、非协商性、附合性和重复使用性等特点。从其法律属性看,格式条款存在“契约说”与“规范说”之争,这一定性直接决定条款的监管路径问题。从经济视角来看,格式条款可解读为商品、产品质量属性,以及公共产品。在我国,法律监管对象呈现出由“格式合同”向“格式条款”、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的转变,监管的精准性得以提升。沿此思路,格式条款规制对象可进一步限缩,具体分类标准如核心给付条款与附随条款的划分、商业合同条款与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划分,以及是否为免责条款、是否规定主要权利的划分。第二章对我国当前格式条款规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规制实态进行总结。我国形成以《合同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为配合的法律规范群。合同法规范路径下,《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及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呈现出路径驳杂且逻辑似有抵触的规范形态,学界争论颇多。如何从中抽取并整合具有连贯性、协调性的规范进路成为落实格式条款规制的前提问题。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余件公报案例中,法院在规范选择上侧重有别,裁判倾向上亦有区分,整体呈现出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动态均衡、互为补充的裁判逻辑。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似对最高法院立场有所偏离。“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法律解释空间较大、为法官预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适用率较高的效力判断规则。部分并非出自信息矛盾的格式条款问题,被归入信息规制项下草率解决。除《合同法》以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合同法规制范式为参照,建立了消费者合同领域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在合同法信息规制基础上,结合保险合同特色,对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规则加以延伸。格式条款质量低下问题,从其根源来看,存在信息不平等与市场地位不平等两类生成路径,《合同法》以及基于《合同法》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均偏重对信息不平等的矫正。《反垄断法》则从经济地位角度对格式条款规制范围及规制手段进行解读,回应市场地位不平等引起格式条款质量低下的情况,成为上述部门法规则的有益补充。在司法路径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均授权对格式条款施加行政监管,监管主体包括原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原反垄断执法机关。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为格式条款规制的两种基本路径,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用。信息规制路径在我国体现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施加,内容控制路径则包括格式条款内容的特别规范、显失公平规则、公平原则等。两类路径互不干涉,但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格式条款质量的改进。各国及各历史阶段对二者的运用各有偏重。如何权衡两类规制力度、如何对其适用加以扩张或限缩,则需动用监管智慧,结合国情及市场状态加以判断。以下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就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规范的规范逻辑、现状及改进方式进行阐述,而格式条款解释作为内容控制之辅助,则置于第五章讨论。以下三章共同构成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讨论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理论,信息规制因其事先性和市场性而被视为实现意思自治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通道。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理论,市场机制异化的原因为,有限理性使消费者在认知层面和决策层面存在障碍,且对于特定条款,即使理性消费者亦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而选择合理忽略。对此,提示义务的功能在于矫正双方信息的不平等,实现对阅读义务的替代;而说明义务则用于矫正专家与业余人的智识差距。根据行为人信息接收与处理的特征,信息披露存在层次化与实质化两方面的改进可能。层次化改进可以条款显着性或条款异常性为标准,并以实证调研为判断方式。实质化改进的路径如标准化信息提供、第三方信息加工以及“菜单式”合同创新等。此外,可借用软家长主义助推思路实现监管的改进。对于信息规制的力度和边界的确定,则应注重与法律行为法规范体系的分工与配合。第四章讨论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规范。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既包括不当条款内容规范及公平原则,还包括免责条款控制规范、基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控制规范,以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不过,这些原则均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交易的具体情节加以个案判断。从格式条款规制的适格性来看,我国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乘人之危规则以及公共秩序对条款效力的控制规范应当以合同而非条款为对象;不当格式条款内容规范以及免责条款规范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条款而非合同整体。从各规范具体判断维度来看,不当格式条款规范、免责条款规范集中考虑给付均衡的实现,而不以双方合意度也即意思自治的充足作为评价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制度则从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双重视角入手,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考量。第五章讨论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作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之争暴露出“意思与表示分立”理论的局限性,内心真意与外观行为均不能当然地、独立地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发挥影响法律效果的后果。我国坚持客观解释规则作为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路径,仅当其无法穷尽解释时,不利解释规则才发挥作用。我国实践中存在对不当解释规则的体系定位的误读现象,这就不免造成规则的误用和错用,反而在结果上矫枉过正,既违背了解释的中立态度,亦侵蚀了内容控制规范的价值功能。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虽各有改进之空间,但仍存在效果上的极限阈值或“天花板”;此外,司法进路本身亦存在个案性、事后性、非行业性、非市场性等效果限制。当三至五章提及的规制手段达到效果极限而无法应对现实需求时,毋宁诉诸行政路径,结合美国、以色列、德国等制度经验,构建以经济视角下的“产品监管”为模型、以事先审批为模式的监管路径,也即第六章提出的最低质量标准模式。格式条款的事先性规制路径,也即施用行政手段,将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提前化,配合事先性信息规制的规制尝试,以实现经营者信息披露成本、多数消费者信息处理成本、重复性司法成本的缩减。具体而言,应建立由“最低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质量标准”组成的双层质量标准体系。对于未通过前者的格式条款,禁止其进入市场;对于通过前者但未达到后者标准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施加实质性信息披露;对于通过后者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仅须履行形式性信息披露。该制度以统一的行政监管作为司法监管的前置性环节,在节约审判压力的同时促进评价标准的贯一性。
张丽莉[9](2019)在《TZG黄酒有限公司营销策略研究》文中指出黄酒在古代中国一直享有盛名,是世界三大发酵酒之一,也是我国独有的酒种,是真正的民族特产,拥有非常悠久的历史。黄酒温润自然,对人体健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就目前市场调研情况来看,黄酒市场地位和市场份额远远不及其他酒类商品。我国每年在酒类消费中需求巨大,根据研究统计,对啤酒的需求在每人38升左右,对白酒大约为9升上下的人均需求,葡萄酒消费需求在人均1升上下,黄酒销售量在我国每年每人平均不到2升。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黄酒相比于白酒、啤酒等酒类产品来说,它的市场消费额度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但同时这也说明了黄酒市场还拥有着巨大的发展前景和空间。因此,积极研究黄酒饮品的发展现状与企业的营销策略,对黄酒行业和黄酒企业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TZG黄酒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在阐述市场营销相关理论和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结合TZG黄酒有限公司发展营销现状,分析出TZG黄酒有限公司目前存在的营销策略问题,并且剖析了营销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论文重点将所学的市场营销知识、STP、4Ps等营销理论与公司实际相联系,结合TZG黄酒有限公司目前所处的内部外部营销环境和行业环境,研究确立了 TZG黄酒有限公司的目标市场,并根据TZG黄酒有限公司自身发展特点从产品、价格、渠道、促销四个方面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营销策略。论文最后还为保障TZG黄酒有限公司实施新的营销策略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保障各项营销策略能够顺利得以推广和实施,进而取得良好的销售效果。希望论文的研究成果,对TZG黄酒有限公司的营销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为提高TZG黄酒有限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推广力,最终增大产品销量的营销效果,进而提升提高企业知名度起到有效的作用。并对同类黄酒企业的发展提供参考建议。
崔虹[10](2019)在《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研究》文中指出数字化的快速发展与革新直接影响了经济运作方式,引起了商业环境方向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集团公司采取数字化、信息技术的方式发展生产。不仅如此,数字经济的发展也掀起了国际税收领域的变革。在2013年7月,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针对目前数字经济的发展情况以及数字经济下出现的避税问题,发布了关于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报告,即BEPS报告(Base Erosion and Profit Shifting)。并且在2017年12月,OECD还针对性的修订《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OECD税收协定范本),旨在应对因数字经济的发展而引起的国际税收问题。而其中涉及到了一类关键问题即是常设机构的认定与利润归属问题。常设机构的税收问题一直属于国际税法领域中的基本内容,并且其利润的归属不仅涉及到常设机构所在国,即收入来源国的税收权益问题,也涉及到常设机构总公司居民国提供税收豁免以及防止双重征税的问题。而认定常设机构的存在是来源国征税的基础;寻求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确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则是常设机构认定后必须解决的另一层面的问题。因此,本文通过比较分析以及案例分析,主要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方法的发展与确定进行研究,并着重解决以下四个问题。(1)传统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的比较。(2)明确数字经济下,新型常设机构的产生对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带来的挑战。(3)明确在数字经济下,比较分析各国基于不同的发展,对传统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尤其是OECD授权的方法的不同态度。(4)面对数字经济的发展,提出建议,推动常设机构利润能归属方法所面临困境的解决。因此,本文对应的将内容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方法的基本内容,并对比分析不同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早在20世纪初期国际联ā通过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草案》初步确立了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方式,被作为是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的起源。后续经过不断的发展,OECD正式的在2008年版税收协定范本规定了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所遵循的方法原则。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经济形势的变迁,OECD一直致力于紧随经济变化,调整国际税收规则,尽力协调并解决目前国际税法中所出现的双重征税与双重不征税问题的演进,并协调维护国家间税收权益。因此,OECD税收协定范本一直处于不断更新的状态,并在2010年和2017年的修订版中对常设机构的认定与利润归属方法进行了修改。由于OECD税收协定范本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效力,协定的适用也会因签署协定的缔约国的国内法所规定的条约的适用规则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因此,并不是所有OECD成员国都统一适用最新版本的OECD税收协定。实际上,就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方法而言,OECD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始终都是独立交易原则(ALP,arm’s length principle),将常设机构在利润归属的层面上假定为独立企业。但是,由于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以及早期跨国企业常设机构对“物理存在”的依赖性,使得在不同的税收协定范本所适用的独立交易原则的贯彻程度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在对独立交易原则的不同适用程度的基础下,2008年OECD税收协定范本是对常设机构有限的独立性假设;而2008-2010年之间,OECD2008年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的采取的是扩张的常设机构独立性假设;而在2010年税收协定范本修订之后,则是完全的贯彻了独立交易原则,采取不受限、完全的常设机构独立性假设。由于上述常设机构独立性假设程度不同的情形,因而在具体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的适用上存在较大的区别。具体主要体现在名义费用的扣除、仓储类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不同的特殊化处理。此外,除去OECD所倡导实施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的直接法之外,OECD也提及了其并不推荐实施的非直接法。但是UN基于对常设机构独立性假设的批判,对应的提出非直接法,比如公式分摊法适用的可行性。第二部分主要分析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现有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所面临的挑战。数字经济的发展最直接的表现就是高速的流转使得传统意义上常设机构的“物理存在”概念不断弱化,并推动了生产的非物质化与职能的分散化以及供应链的创建与服务的流转。因此,传统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在应对数字经济的变化时漏洞百出。具体常设机构面临的挑战可以分为三个方面。第一,数字经济的发展推动了OECD范本的修订,使得常设机构的概念发生变化,OECD采取“重要经济存在”作为认定常设机构存在与否的标准。这就使得原本被跨国集团作为避税手段的常设机构的范围扩大。而对这类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方法的确定,存在一些与功能独立实体法项下的不同之处。第二,数字经济的发展也使得常设机构对“实际的地理位置”与“物理存在”的依赖性降低,多数跨国集团利用信息技术提供数字服务,并且避免了在东道国设立物理存在的必要性。但这并不代表常设机构的不存在,而只是转化为数字化类型的常设机构。传统AOA方法进行利润归属的基础是立足于常设机构的物理存在,因此如果不寻求新的解决办法,确定这类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方法,则最终会导致不同税收制度下各国之间的税收权益的失衡,使得税率稍高的国家失去大范围的税收利益。第三,由于数字经济的发展尚未在全球范围内达到成熟,各个国家的数字化程度各不相同。加之各国税制差异,为维护本国的税收利益,各国对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均持不同意见。这一问题如果无法得到妥善的解决,则很有可能使得数字经济导致的税收利益失衡的国家采取激进或者单方面的税收措施,从而引起严重的双重征税等问题。第三部分则是根据上文提及的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利润归属面临的挑战,针对性的提出应对的建议与对策。首先,数字经济推动了OECD税收协定范本的变更,并且为了防止跨国企业采取人为手段规避常设机构认定而扩大了常设机构的范围。因此对于常设机构范围扩大后,被纳入中的传统型数字经济企业的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方法的确定提出相应的建议。其次,对于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物理存在的弱化,新型数字经济企业的常设机构的产生使得独立交易原则与AOA方法无从适用。因此,建议对于这类数字常设机构,通过对其实际价值链进行分析,结合积极消费者价值与数据价值,分析这类常设机构应当适用的利润归属方法。最后一部分,针对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所面临的困境,落脚到我国未来如何应对这些难题。针对我国目前法律文件中所规定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即初具雏形的公式分摊法的不足之处,结合数字经济下企业价值创造的特点,对应的提出未来我国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的应对策略:即在明确“重要数字存在”这一概念的基础上,将其与公式分摊法相结合,在确定分配因素时充分考虑用户的价值创造功能。此外,建议我国在法律文件中明确功能独立实体法的适用,并对其进行调整,融合价值链分析法,确定常设机构的可归属利润。
二、电子商务在传统型生产企业的应用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电子商务在传统型生产企业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及其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 |
2.1 共享经济及共享经济平台相关理论 |
2.1.1 共享经济概念及内涵 |
2.1.2 共享经济平台的概念及其发展 |
2.1.3 双边市场概念及价值创造过程 |
2.2 创新型居家养老服务的相关概念 |
2.2.1 服务运营管理的相关概念 |
2.2.2 创新型居家养老服务的概念 |
2.2.3 创新型居家养老服务系统 |
2.3 演化博弈理论 |
2.3.1 演化博弈理论和基本原理 |
2.3.2 演化博弈模型 |
2.4 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相关理论 |
2.4.1 二元Logistic回归的概念 |
2.4.2 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的检验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居家养老者的养老需求分析 |
3.1 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运营方面的科学问题提出 |
3.2 居家养老者的分类及现状 |
3.2.1 居家养老者的分类 |
3.2.2 不同类别的养老者的现状 |
3.3 居家养老者对医疗的需求分析 |
3.3.1 居家养老医疗服务发展现状 |
3.3.2 居家养老者的医疗服务需求调查数据 |
3.3.3 居家养老者的服务需求的影响因素 |
3.4 居家养老者服务需求的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3.4.1 居家养老者的医疗康复需求的实证分析 |
3.4.2 居家养老者的精神慰藉需求的实证分析 |
3.4.3 养老需求调研结果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共享经济的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的演化博弈 |
4.1 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的演化博弈模型构建 |
4.1.1 演化博弈模型的基本假设 |
4.1.2 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的各方演化博弈机制 |
4.2 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的演化博弈模型 |
4.2.1 共享服务平台的收益函数及复制动态方程 |
4.2.2 共享服务平台的演化博弈均衡 |
4.2.3 共享服务平台的演化博弈结论 |
4.3 居家养老者的演化博弈模型 |
4.3.1 居家养老者的收益函数及复制动态方程 |
4.3.2 居家养老者演化博弈均衡 |
4.3.3 居家养老者的演化博弈结果 |
4.4 共享服务平台服务人员的演化博弈模型 |
4.4.1 服务人员收益函数及复制动态方程 |
4.4.2 服务人员的演化博弈均衡 |
4.4.3 服务人员的演化结果 |
4.5 共享服务平台演化博弈结果的综合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最优路径规划 |
5.1 共享服务平台服务的路径规划问题描述 |
5.2 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者的路径规划模型 |
5.2.1 有关符号定义说明及基本假设 |
5.2.2 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者路径规划模型建立 |
5.2.3 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者路径规划模型的算法设计 |
5.3 需求不确定条件下的鲁棒优化模型构建 |
5.3.1 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的不确定需求 |
5.3.2 不确定条件下的鲁棒优化模型 |
5.3.3 不确定条件下鲁棒优化模型算法设计 |
5.4 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的最优服务路径规划案例分析 |
5.4.1 居家共享服务平台的基础数据 |
5.4.2 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的服务人员的路径规划 |
5.4.3 盒子集-鲁棒优化模型的路径规划方案 |
5.4.4 多面体集-鲁棒优化模型的路径规划方案 |
5.4.5 椭球集-鲁棒优化模型的路径规划方案 |
5.5 鲁棒优化模型的灵敏度分析 |
5.5.1 模型运行效率对比 |
5.5.2 碳排放限制对配送路径的影响 |
5.5.3 需求波动程度和安全参数的影响 |
5.5.4 路径规划服务水平及其响应性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的双边定价 |
6.1 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的运行机制 |
6.2 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服务定价的模型 |
6.2.1 相关基本假设说明 |
6.2.2 有关符号定义与说明 |
6.2.3 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定价的双边模型 |
6.3 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的策略选择 |
6.3.1 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服务最优定价分析 |
6.3.2 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的最优用户数量分析 |
6.3.3 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的收益分析 |
6.4 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定价模型的案例分析 |
6.4.1 交叉网络外部性的影响 |
6.4.2 人员转移比例的影响分析 |
6.4.3 初始规模的影响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基于共享经济的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支付体系设计 |
7.1 传统型居家养老经济支付体系 |
7.1.1 传统型居家养老经济支付体系的描述 |
7.1.2 传统型居家养老经济支付模型 |
7.1.3 传统型养老经济支付模型的参数筛选和变量检验 |
7.1.4 传统型居家养老经济支付能力分析 |
7.2 基于共享经济的创新型居家养老经济支付体系的构建 |
7.2.1 创新型居家养老经济支付体系的描述 |
7.2.2 创新型居家养老支付模型分析 |
7.2.3 创新型居家养老支付模型的变量检验 |
7.2.4 创新型居家养老经济支付能力分析 |
7.3 共享经济的居家养老服务支付体系建设的发展建议 |
7.3.1 企业层面的支付体系建设的发展建议 |
7.3.2 政府层面上支付体系建设的建议和措施 |
7.3.3 用户层面上支付体系建设的建议 |
7.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2)数字经济背景下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与内容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方法 |
1.3.2 技术路线 |
1.4 主要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数字经济与共享经济 |
2.1.2 移动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产业 |
2.1.3 价值创造与价值转移 |
2.1.4 平台型企业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外理论界的研究进展 |
2.2.2 国内学术界的研究现状 |
2.2.3 研究述评 |
第三章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关键驱动因素研究 |
3.1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形成条件与基础 |
3.1.1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形成条件 |
3.1.2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表现形式 |
3.1.3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形成基础 |
3.2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动因与演进 |
3.2.1 动因分析 |
3.2.2 演进过程 |
3.3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内在机理分析 |
3.3.1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自组织研究 |
3.3.2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增值与价值网络重构 |
3.3.3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创造与价值汇聚的关键节点 |
第四章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驱动因素的实证分析 |
4.1 研究假设 |
4.1.1 数据资源 |
4.1.2 开放式平台 |
4.1.3 价值共创 |
4.1.4 网络能力 |
4.1.5 创新绩效 |
4.1.6 客户需求 |
4.1.7 技术进步 |
4.2 研究设计 |
4.2.1 研究假设模型 |
4.2.2 变量的定义与测度 |
4.2.3 调查方式及样本回收 |
4.3 信度与效度分析 |
4.3.1 共同方法偏差检验 |
4.3.2 问卷信度分析 |
4.3.3 问卷效度分析 |
4.4 结构方程模型 |
4.4.1 模型建构 |
4.4.2 确定性因素分析和测评指标 |
4.5 研究假设验证与修正后模型 |
4.5.1 相关性检验 |
4.5.2 修正后模型 |
第五章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演化路径 |
5.1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与数字消费需求变化耦合关系 |
5.1.1 数字消费行为及演变趋势 |
5.1.2 数字消费者在价值转移中的行为研究 |
5.1.3 网络外部性对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影响 |
5.2 移动互联网产业创新主体博弈分析 |
5.2.1 问题的提出 |
5.2.2 研究设计 |
5.2.3 Lotka-Volterra模型 |
5.2.4 竞合博弈分析 |
5.2.5 耦和共轭下创新主体价值创造与价值转移的关联分析 |
5.2.6 移动互联创新主体耦合共轭价值创造的机理分析 |
第六章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实证研究 |
6.1 研究问题的界定 |
6.2 案例研究背景 |
6.3 研究设计 |
6.3.1 研究方法的选择 |
6.3.2 研究样本选取 |
6.3.3 数据获取与编码 |
6.4 目标案例简介 |
6.4.1 阿里巴巴简介 |
6.4.2 海尔集团简介 |
6.5 案例内分析 |
6.5.1 阿里巴巴与价值转移 |
6.5.2 海尔集团与价值转移 |
6.6 案例间比较研究 |
6.6.1 目标案例研究的异同点 |
6.6.2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实现路径和关键节点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研究结论 |
7.2 管理建议 |
7.3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的驱动因素 |
致谢 |
作者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3)农村电子商务对县域经济作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问题的提出 |
一、农村发展与县域经济 |
二、基于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模式 |
三、农村电子商务的区域演化特征 |
四、农村电子商务政策及社会效应 |
第三节 研究框架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思路和实现路径 |
二、章节框架及内容 |
第四节 研究区域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区域 |
二、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特色与创新 |
一、研究的主要特色 |
二、研究的主要创新 |
第二章 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文献综述 |
第一节 电子商务发展进程 |
一、概念范围及应用 |
二、世界电子商务的发展 |
三、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进程 |
四、电子商务的影响 |
第二节 农村电子商务与区域发展模式 |
一、三种典型的区域发展模式 |
二、传统区域发展模式成因及演化 |
三、基于农村电子商务的新区域发展模式 |
第三节 农村电子商务的落地机制 |
一、区域产业基础与政策导向 |
二、企业家精神与社群网络 |
三、快速物流交通系统 |
四、信息知识与技术 |
第四节 农村电子商务的社会经济效应 |
一、经济效应 |
二、社会效应 |
三、空间赋能 |
四、拉近城乡关系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信息与数字鸿沟 |
一、信息化与发展加速及区域发展不平衡 |
二、基于信息化的经济空间重组 |
第二节 演化经济学 |
一、复杂系统与内部组织 |
二、路径依赖与技术解锁 |
第三节 城乡融合与发展 |
一、马克思的城乡融合发展思想 |
二、实时城市化与信息化城市 |
第四节 信息技术与农村电子商务 |
一、信息为农村带来的新机遇 |
二、信息与农村区域的适配 |
三、中国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 |
第五节 演化视角下农村电子商务分析框架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电子商务与县域工业生产解锁:低成本打破区域资源紧束状态 |
第一节 南皮县概况与工业产业发展 |
一、南皮县基本情况 |
二、南皮县工业发展演化史 |
三、自我发展的专业市场 |
四、主导产业特点与路径锁定 |
第二节 县域工业创新的代价与保守的收益 |
一、政府急于引导产业转型的动因 |
二、南皮县传统五金产业发展与竞争模型 |
三、创新转型与企业猝死 |
四、路径锁定是企业理性选择的结果 |
第三节 路径解锁的可能选择与成本 |
一、产品端的选择与成本 |
二、市场端的选择与成本 |
三、资源整合范围的选择与成本 |
第四节 电子商务带来的转型可能与激励 |
一、低成本扩展企业资源整合的范围 |
二、降低与转嫁智力资源试错成本 |
三、效果及持续的示范带动效应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农村电子商务与农村消费解锁:系统化的扩展个体可整合的资源范围 |
第一节 影响南皮县农村区域消费的若干因素 |
一、家庭中非农就业人员的数量 |
二、家庭社会保障体系的覆盖情况 |
三、家庭持续发展所处的阶段 |
四、区域消费习惯与商品的可获得性 |
第二节 旧有农村消费体系的变与不变 |
一、由批发市场和集市组成的传统消费系统 |
二、超市承担的日常消费与商场承担的大件物品消费 |
三、消费比重与消费范围一直在变化 |
四、以县为单位的消费区域限制很难改变 |
第三节 农村电子商务与个体可整合资源范围的扩展 |
一、农村电子商务硬件的搭建与消费场景的改变 |
二、新信用体系与交易成本 |
三、新旧消费体系的互斥与融合 |
四、个体可整合资源冲破县域限制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农村电子商务与县域人力资本解锁:低成本丰富人力需求类型 |
第一节 县域发展与县域人力资源 |
一、县域人力资源的构成 |
二、县域人力资源配置偏好 |
三、县域发展与人力资源的互相作用 |
第二节 丰富人力资源的选择与困境 |
一、人力资源引进与本土成长 |
二、产业单一化与人力资源单一化 |
三、打破产业与人力资源互相锁定的难点 |
第三节 农村电子商务带来的人力资源变化 |
一、电商带来群体认知变化与实时城市化 |
二、电商对传统制造业的改造带来新就业需求 |
三、电商服务业新业态进一步吸纳返乡人才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第七章 农村电子商务的南皮样本到新发展模式的数理验证 |
第一节 农村电子商务带动县域经济增长的机制总结 |
一、农村电子商务项目的改革与科技双重属性 |
二、农村电子商务项目带动县域经济增长的作用路径 |
第二节 模型设定及数据说明 |
一、模型设定 |
二、数据来源及说明 |
第三节 回归结果及分析 |
一、基准回归结果 |
二、安慰剂检验 |
三、稳健性检验 |
四、进一步分析:影响渠道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各章典型案例 |
案例目录 |
案例内容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4)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与形态演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 |
一、司法范式的现代法治语境 |
二、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 |
第二节 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 |
一、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 |
二、福利国家范式的实质司法 |
三、程序法范式的协商司法 |
第三节 司法范式的演变逻辑及其局限 |
一、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 |
二、工商业时代的司法变迁及其局限 |
三、数字时代司法范式的转型升级 |
第二章 司法范式面临的数字化挑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转型的信息化背景 |
一、信息时代的知识状态 |
二、元叙事的消散:信息时代的法治秩序变革 |
三、司法范式转型的困境与机遇 |
第二节 双重空间对司法场域的冲击 |
一、涉网案件管辖制度失灵 |
二、电子证据采信标准缺位 |
三、网络民意对司法逻辑的冲击 |
第三节 平台治理对司法“中心化”的挑战 |
一、自治高效的争议处理 |
二、群策共治的大众评审 |
三、事前预防的技术控制 |
四、激励规训的评分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智能化的转型张力 |
一、从信息孤岛到数据共享 |
二、从在场交往到远程审理 |
三、从“人与工具”到人机协作 |
第三章 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 |
第一节 代码识别的自动化规制 |
一、证据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二、诉讼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三、管理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第二节 算法决策的程式化裁判 |
一、证据审查程式化 |
二、准据识别聚焦化 |
三、自由裁量标准化 |
第三节 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 |
一、司法空间脱域化 |
二、司法供给分众化 |
三、司法交涉界面化 |
第四节 智能回应的平台化服务 |
一、诉讼引导智能化 |
二、申请受理移动化 |
三、解纷路径分流化 |
第四章 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重塑 |
第一节 法治范式转型:迈向智慧法治 |
一、法治范式转型的理论基础:反思要素 |
二、智慧时代的社会特性 |
三、开放融合的智慧法治观 |
第二节 司法价值:从场域正义走向数字正义 |
一、立足数字化期待 |
二、建立可视化交互 |
三、面向场景化需求 |
第三节 司法决策:人机协同与融合 |
一、以计算知识填补演绎逻辑 |
二、加强司法人工智能的论证性和可解释性 |
三、明确技术权力介入的边界和尺度 |
第四节 司法功能: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 |
一、纠纷预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二、纠纷预防何以可能 |
三、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运行机制 |
结语 探索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模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农村电商发展效率及影响因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2.1 国外研究动态 |
1.2.2 国内研究动态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目标、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框架 |
1.3.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 创新点与研究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研究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农村电商 |
2.1.2 农村电商发展效率 |
2.1.3 农村电商发展效率的空间差异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电子商务理论 |
2.2.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3 交易成本理论 |
2.2.4 产业融合理论 |
2.2.5 区域经济发展辐射理论 |
第三章 我国农村电商的发展沿革与现实考察 |
3.1 我国农村电商的发展历程 |
3.1.1 信息服务提供阶段(1994-2005) |
3.1.2 在线交易发展阶段(2005-2014) |
3.1.3 服务体系建设阶段(2014-至今) |
3.2 我国农村电商的发展现状 |
3.2.1 农村网民规模及互联网普及率 |
3.2.2 农村电商零售规模 |
3.2.3 电商进村示范县发展 |
3.2.4 农村电商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辐射 |
3.3 我国农村电商的经营模式 |
3.3.1 生产者-电商-消费者模式 |
3.3.2 生产者-消费者模式 |
3.4 我国农村电商发展效率提升的现存困境 |
3.4.1 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
3.4.2 农业生产组织化、标准化程度低 |
3.4.3 金融服务与资金保障不足 |
3.4.4 驻村高层次电商人才匮乏 |
3.4.5 各农村电商主体协同低效 |
3.5 我国农村电商的发展趋势 |
3.5.1 农村电商进入高质量发展时期 |
3.5.2 智慧农业与电商产业融合加速 |
3.5.3 农村电商扶贫效用不断强化 |
3.5.4 电商产业品牌化进程加快 |
第四章 宏观视角下农村电商发展效率研究——基于空间差异的DEA模型分析 |
4.1 农村电商发展效率空间差异的理论分析 |
4.2 农村电商发展效率模型与变量选取 |
4.2.1 模型选取 |
4.2.2 变量选取 |
4.2.3 统计分析 |
4.3 农村电商发展效率实证分析 |
4.3.1 DEA模型分析 |
4.3.2 回归模型分析 |
4.3.3 剔除环境变量的DEA模型分析 |
4.3.4 剔除环境变量之后的DEA模型对比分析 |
4.4 农村电商发展效率的空间差异分析 |
4.4.1 高效率区农村电商发展效率空间差异特征 |
4.4.2 中效率区农村电商发展效率空间差异特征 |
4.4.3 低效率区农村电商发展效率空间差异特征 |
4.5 本章小结 |
4.5.1 我国农村电商发展效率整体不高 |
4.5.2 环境变量对农村电商发展效率的影响显着 |
4.5.3 农村电商发展效率存在较大省域空间差异 |
第五章 微观视角下农村电商发展效率研究——基于农产品上行与消费品下行的DEA模型分析 |
5.1 农村电商-农产品上行效率研究 |
5.1.1 理论分析 |
5.1.2 模型与变量选取 |
5.1.3 实证分析 |
5.2 农村电商-消费品下行效率研究 |
5.2.1 理论框架 |
5.2.2 效率模型与变量选取 |
5.2.3 实证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5.3.1 农村电商—农产品上行效率小结 |
5.3.2 农村电商—消费品下行效率小结 |
第六章 农村电商发展效率影响因素分析 |
6.1 农产品上行发展效率影响因素分析 |
6.1.1 模型选用及指标选取 |
6.1.2 模型指标统计分析 |
6.1.3 线性回归结果 |
6.1.4 影响因素分析 |
6.2 消费品下行发展效率影响因素分析 |
6.2.1 模型选用及指标选取 |
6.2.2 模型指标统计分析 |
6.2.3 线性回归结果 |
6.2.4 影响因素分析 |
6.3 农村电商总体发展效率的影响因素分析 |
6.3.1 变量设定 |
6.3.2 模型指标统计分析 |
6.3.3 线性回归结果 |
6.3.4 影响因素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及政策建议 |
7.1 结论 |
7.1.1 农村电商发展效率空间差异 |
7.1.2 农村电商—农产品上行的发展效率 |
7.1.3 农村电商—消费品下行的发展效率 |
7.1.4 农村电商发展效率的影响因素 |
7.2 政策建议 |
7.2.1 明晰落实省域农村电商发展思路 |
7.2.2 全方位多举措培养农村电商“新农人” |
7.2.3 构建多层次农村电商物流体系 |
7.2.4 加快农村电商配套设施信息化建设 |
参考文献 |
附录:调查问卷 |
附录1:农产品上行发展效率调查问卷 |
附录2:消费品下行发展效率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6)共享经济下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内容与文献综述 |
(一)研究内容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网约用工关系的法律属性分析 |
第一节 共享经济概述 |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和特点 |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 |
(二)共享经济的特点 |
二、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 |
(一)共享经济的发展进程 |
(二)共享经济对传统商业模式的突破 |
三、共享经济对用工关系的影响和冲击 |
(一)共享经济对劳动力市场外部运行环境的影响 |
(二)共享经济对劳动力主体内部权益的影响 |
(三)共享经济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冲击 |
(四)共享经济对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冲击 |
第二节 网约用工关系相关概念辨析 |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辨析 |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学说辨析 |
(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联性与差异性辨析 |
二、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辨析 |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体地位不同 |
(二)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
(三)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体关系稳定性不同 |
(四)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调整理念不同 |
三、“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的范围辨析 |
(一)“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的焦点地位 |
(二)“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内在联系 |
第三节 网约用工关系法律属性定性的困境 |
一、网约工身份判定标准的困境 |
(一)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制约 |
(二)司法实践统一标准的缺失 |
二、网约用工关系非典型性的困境 |
(一)用工形式灵活化的困境 |
(二)非典型劳动关系难以被立法确认 |
(三)网约工自身维权意识缺失的困境 |
第四节 网约用工关系法律属性定性的思维路径 |
一、突破固有思维重新审视关系定位 |
(一)网约平台与网约工的利益平衡考量 |
(二)网约平台与网约工的法律关系类型考量 |
(三)网约平台与网约工的非典型从属性考量 |
二、突破既有模式重新构建调整方式 |
(一)用工灵活化对既有模式的冲击 |
(二)既有“二元框架”模式的局限性 |
(三)以弹性化调整突破既有模式壁垒 |
三、突破传统框架重新界定主体性质 |
(一)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经验参考 |
(二)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思维路径 |
(三)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现实困境 |
(四)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制度构建 |
第二章 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探析 |
第一节 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现实困境 |
一、网约用工形式合法性确认的困境 |
(一)行政机关认定经营行为违法 |
(二)合法性判定面临多重矛盾 |
二、网约用工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困境 |
(一)固有调整模式的运行方式缺乏适应性 |
(二)网约工权利义务的配置方式缺乏合理性 |
(三)网约平台社会责任的分配方式缺乏可行性 |
第二节 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
一、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选择的基础条件 |
(一)网约用工形式的合法性确认 |
(二)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焦点定位 |
二、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选择的局限性 |
(一)民法保护的局限性 |
(二)劳动法保护的局限性 |
(三)民法与劳动法共同保护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网约工权益劳动法保护模式探析 |
一、网约工权益劳动法保护的必要性 |
二、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合理性 |
(一)分类调整模式具有包容性 |
(二)分类调整模式具有可选择性 |
三、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必要性 |
(一)分类调整模式可以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
(二)分类调整模式可以避免劳动关系泛化 |
(三)分类调整模式可以增强劳动保护的针对性 |
四、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可行性 |
(一)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符合现实需要 |
(二)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具备理论基础 |
五、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内容分析 |
(一)立法理念的转变 |
(二)立法技术的更新 |
(三)规范适用的调整 |
(四)保护路径的架构 |
第三章 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保护路径 |
第一节 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网约工社会保险参保质量不高 |
二、多元的用工关系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相适应 |
三、适用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第二节 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思维路径 |
一、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对接 |
三、网约工社会保险制度建构的因素权衡 |
四、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多方协作机制 |
第三节 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一、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类型的确认 |
二、权衡参保范围对网约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影响 |
三、平衡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 |
第四节 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一、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类型的设定 |
二、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原则的设定 |
三、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主体的设定 |
第五节 网约工失业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一、网约工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
二、确定网约工失业保险的缴费方式 |
三、明确网约工失业保险的待遇给付条件 |
第六节 网约工工伤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一、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必要性 |
(一)网约工游离于工伤保险保护范围之外 |
(二)网约工的工作伤害缺乏有效救济途径 |
二、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合理性 |
三、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制度障碍 |
四、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制度设计 |
(一)网约工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设计 |
(二)网约工工伤保险费的运行模式设计 |
(三)网约工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程序设计 |
(四)网约工工伤保险中劳动能力鉴定条件设计 |
(五)网约工工伤保险中待遇支付程序设计 |
第四章 网约工集体劳动权益的保护路径 |
第一节 集体劳动法保护网约工权益的合理性 |
一、个别劳动法调整对象受限 |
二、集体劳动法有利于促进双方协商 |
三、集体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更具包容性 |
四、集体劳动法有助于平衡双方利益 |
第二节 网约工集体劳动权益保护的制度化建构 |
一、以集体劳动权益的范围界定为制度基础 |
二、以集体谈判权的充分实现为问题核心 |
(一)促进劳资双方协商博弈 |
(二)优化劳资双方资源配置 |
(三)维护劳资双方利益平衡 |
三、以工会作用的充分发挥为重要途径 |
(一)共享经济下工会的发展方向 |
(二)共享经济下工会的作用表征 |
(三)共享经济下工会的结构定位 |
(四)共享经济下工会的功能体现 |
四、以行业规则的自我完善为内生动力 |
第三节 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的体系化建构 |
一、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方向的转变 |
(一)由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预防 |
(二)由问题导向转变为系统构建 |
(三)由无序化转变为规范化 |
二、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模式的改变 |
(一)适应动态化的机制要求 |
(二)符合互补性的制度需求 |
(三)形成整体性策略架构 |
三、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模型的立体化构建 |
(一)横向的类型化分类 |
(二)纵向的阶段性剖析 |
(三)整体的网格化衍进 |
四、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机制的完善 |
(一)信息收集与分析机制的构建 |
(二)劳资双方沟通机制的畅通 |
(三)集体谈判机制的完善 |
(四)工会机制的引入 |
(五)第三方协调机制的完善 |
五、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联动关系的构建 |
(一)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与其他主体间的联动关系构建 |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联动关系构建 |
(三)第三方社会力量之间的联动关系构建 |
第五章 劳动规章制度规制强化的权益保护路径 |
第一节 网约用工劳动规章制度的异化 |
一、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异化 |
二、劳动规章制度表征的异化 |
三、劳动规章制度载体的异化 |
(一)劳动规章制度载体的“边缘化” |
(二)劳动规章制度载体的“模糊化” |
四、劳动规章制度施行的异化 |
(一)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缺少双方“合意” |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运行缺少“明确”指引 |
五、劳动规章制度参与权的异化 |
第二节 劳动规章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一、针对固有规范作用的适应性调整 |
二、针对新型用工关系的适应性调整 |
三、针对现有法治环境的适应性调整 |
第三节 劳动规章制度惩戒权的规制 |
一、规制惩戒权的行使依据 |
二、规制惩戒权的行使方式 |
三、规制惩戒权的救济途径 |
第四节 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的监管路径 |
一、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依据的明确化 |
二、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主体的多元化 |
三、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内容的全面化 |
(一)对劳动规章的制定进行监管 |
(二)对劳动规章的合法性进行监管 |
(三)对劳动规章的条款性质进行监管 |
四、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需求的适应化 |
(一)适应共享经济的“多元化”监管需求 |
(二)适应共享经济的“创新型”监管需求 |
(三)适应共享经济的“灵活性”监管需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商业银行在跨境电商平台中的贸易金融服务及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2.1 研究目标 |
1.2.2 研究内容 |
1.3 研究方法及论文框架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及研究现状 |
2.1 商业银行贸易金融服务概述 |
2.1.1 商业银行贸易金融服务的定义与特点 |
2.1.2 商业银行的贸易金融服务内容 |
2.1.3 关于商业银行的贸易金融服务研究现状 |
2.2 跨境电商平台概述 |
2.2.1 跨境电商平台的发展概况 |
2.2.2 跨境电商平台的类型及贸易特点 |
2.2.3 关于跨境电商平台的研究现状 |
2.3 商业银行在跨境电商平台中的贸易金融服务研究现状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业银行在跨境电商平台中贸易金融服务现状及问题 |
3.1 商业银行在跨境电商平台中的贸易金融服务现状 |
3.1.1 服务模式及现状 |
3.1.2 服务内容及现状 |
3.2 商业银行在跨境电商平台中贸易金融服务存在的问题 |
3.2.1 支付结算资费高效率低 |
3.2.2 贸易融资难担保弱 |
3.2.3 增值类产品少风险大 |
3.2.4 跨境电商贸易金融复合型人才缺乏需求旺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业银行在跨境电商平台中的贸易金融服务创新对策 |
4.1 新技术助力支付结算的创新 |
4.1.1 应用区块链技术加强交易信任、缩减成本 |
4.1.2 应用BPO结算技术提高效率 |
4.2 服务内容的创新缓解贸易融资难担保弱 |
4.2.1 跨境供应链金融创新 |
4.2.2 跨境贸易金融产品的组合创新 |
4.3 借助服务模式的创新和新工具的应用,设计增值类产品规避风险 |
4.3.1 平台客户专属定制模式 |
4.3.2 境内外全联动模式 |
4.3.3 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型工具的使用 |
4.4 培养适应跨境电商金融服务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总结与展望 |
5.1 总结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2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撰写的论文 |
致谢 |
(8)格式条款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一) 本文主要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格式条款规制目标的再认识 |
第一节 从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 |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证成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 意思自治的维护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博弈分析: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的冲击 |
二、合作剩余分配的异化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二: 给付均衡的矫正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目标下的国家模式 |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二分法的勘误 |
二、国家模式与市场模式二分法的勘误 |
三、由事后监管向事先监管的延伸 |
第四节 规制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与交易实践视域下的格式条款 |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
二、格式条款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 |
三、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解读 |
四、规制单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条款 |
五、格式条款规制的层次化要求 |
第二章 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实态 |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合同法》规范逻辑 |
一、第39条第1款与第40条关系辨析 |
二、第40条与第52、53条逻辑关系的辩证分析 |
三、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以《合同法》为依据的格式条款司法审判实态 |
一、最高法院的监管逻辑:动态均衡的实践 |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管逻辑:信息规制的强化与异化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其他部门法规制路径 |
一、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法规制路径 |
二、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制路径 |
三、格式条款的反垄断法规范路径 |
第三章 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理论的反思与修正 |
第一节 市场机制的异化:传统磋商程序之困境 |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认知局限 |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决策困境 |
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
四、逆向选择模型: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机制 |
第二节 信息规制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层次化改进 |
一、以条款显着性为标准 |
二、以条款异常性为标准 |
三、以实证研究为标准 |
第四节 信息规制的实质化改进 |
一、标准化信息提供 |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机构与质量评级 |
三、合同创新:格式合同的“组合式”/“菜单式”设计 |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条款的披露创新 |
第五节 信息规制的法律效果 |
一、未成立与无效之辩 |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为成立要件之证成 |
第六节 软家长主义助推与信息规制之配合 |
一、软家长主义助推的决策辅助功能 |
二、信息规制与助推的适用范围厘定 |
三、助推的具体适用方法 |
第七节 信息规制与法律行为法的分工 |
一、法律行为法的功能定位与规制立场 |
二、信息义务的标准:以法律行为法为参照 |
三、信息规制的功能性重构 |
第四章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理论 |
第一节 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的适用 |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立法体例 |
二、我国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体系 |
三、合同亦或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群适用范围的划分 |
第二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别规范 |
一、不当条款进路的具体化:合同法第40条 |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 |
三、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则:合同法第53条 |
第三节 一般内容控制规范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
三、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
四、商事交易特殊规则的适用 |
第五章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客观解释为原则 |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
二、客观解释规则:以通常理解为解释 |
三、不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美国法上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情境化标准 |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条 |
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条 |
第六章 格式条款的事先性审查:最低质量标准路径 |
第一节 双重规制路径的功能界限 |
一、信息规制效果的局限性 |
二、内容控制效果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规制逻辑的结构性转变:事先性标准的优越性 |
一、基于规制成本的优化选择:由事后规制到事先规制 |
二、对于规制技术的优化选择:规则与标准的折衷 |
第三节 最低质量标准制定的制度尝试 |
一、格式条款的备案制度 |
二、格式条款标准化的尝试 |
第四节 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建构模式 |
一、双重质量标准结构的设想 |
二、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运用模式 |
三、各国格式条款监管机构与监管立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TZG黄酒有限公司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及方法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及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框架 |
2 相关理论基础及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 相关概念 |
2.1.1 市场 |
2.1.2 市场营销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STP理论 |
2.2.2 营销组合理论 |
2.2.3 PEST分析法 |
2.2.4 波特五力模型 |
2.2.5 SWOT分析法 |
2.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3.1 国内研究综述 |
2.3.2 国外研究综述 |
2.3.3 研究现状评述 |
3 TZG黄酒有限公司概况及营销现状分析 |
3.1 国内黄酒产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分析 |
3.1.1 国内黄酒产业现状分析 |
3.1.2 国内黄酒产业营销现状分析 |
3.1.3 国内黄酒产业发展趋势分析 |
3.2 TZG黄酒有限公司概况 |
3.2.1 TZG黄酒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
3.2.2 TZG黄酒有限公司财务状况分析 |
3.2.3 TZG黄酒有限公司现有组织构架及人力资源状况 |
3.3 TZG黄酒有限公司营销现状分析 |
3.3.1 市场现状分析 |
3.3.2 公司营销人员及组织现状 |
3.3.3 TZG黄酒有限公司现有营销策略 |
3.3.4 TZG黄酒有限公司营销中存在的问题 |
3.3.5 TZG黄酒有限公司营销问题的成因 |
本章小结 |
4 TZG黄酒有限公司营销环境分析 |
4.1 TZG黄酒有限公司营销宏观环境分析 |
4.1.1 政策环境分析 |
4.1.2 经济环境分析 |
4.1.3 社会环境分析 |
4.1.4 技术环境分析 |
4.2 TZG黄酒有限公司营销微观环境分析 |
4.2.1 现有竞争者竞争能力分析 |
4.2.2 潜在竞争者进入能力分析 |
4.2.3 替代品替代能力分析 |
4.2.4 购买者分析 |
4.2.5 供应商分析 |
4.3 TZG黄酒有限公司SWOT分析 |
4.3.1 优势分析 |
4.3.2 劣势分析 |
4.3.3 机会分析 |
4.3.4 威胁分析 |
本章小结 |
5 TZG黄酒有限公司营销策略的制定 |
5.1 目标市场确定 |
5.1.1 市场细分 |
5.1.2 目标市场选择 |
5.1.3 目标市场定位 |
5.2 产品策略 |
5.2.1 产品结构优化策略 |
5.2.2 产品品牌策略 |
5.2.3 产品包装策略 |
5.2.4 产品研发策略 |
5.3 价格策略 |
5.3.1 影响定价因素 |
5.3.2 价格制定的技巧 |
5.3.3 价格策略确定 |
5.4 渠道策略 |
5.4.1 强化传统渠道 |
5.4.2 拓展电子渠道 |
5.4.3 营销渠道建设具体布局 |
5.5 促销策略 |
5.5.1 媒体广告促销 |
5.5.2 公共关系 |
5.5.3 互联网促销 |
5.5.4 强化口碑营销 |
本章小结 |
6 TZG黄酒有限公司营销策略实施的保障措施建议 |
6.1 技术保障 |
6.2 人力资源保障 |
6.3 资金财务保障 |
6.4 管理制度保障 |
7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概述 |
第一节 常设机构与利润归属 |
一、常设机构原则概述 |
二、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概述 |
三、确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的意义 |
第二节 现行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的规定 |
一、独立实体法 |
二、功能独立实体法 |
三、公式分摊法 |
第二章 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传统型数字经济企业之常设机构利润归属问题 |
一、传统型数字经济企业的常设机构划分 |
二、传统型数字经济企业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困境 |
第二节 混合型、新型数字经济企业之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挑战 |
一、混合型、新型数字经济企业的常设机构认定 |
二、混合型、新型数字经济企业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问题 |
第三节 数字经济下各国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原则的不同实践 |
一、欧ā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的规定 |
二、美国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的规定 |
三、非洲国家对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的规定 |
第三章 解决常设机构利润归属困境的建议 |
第一节 传统型数字经济企业之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的改进 |
一、功能独立实体法的调整适用 |
二、公式分摊法的适用 |
第二节 混合型、新型数字经济企业常设机构利润归属之价值链分析法的适用 |
一、价值链分析法的概念 |
二、价值链分析法的实施步骤 |
三、对混合型、新型数字经济企业的常设机构利润归属价值链分析法的评析 |
第四章 应对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挑战的中国路径 |
第一节 我国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完善的必要性 |
一、我国常设机构归属方法规定的不完善 |
二、我国数字经济发展与常设机构利润归属规则的脱节 |
三、各国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单边措施的负面影响 |
第二节 数字经济下我国常设机构利润归属规则的完善与借鉴 |
一、明确“重要数字存在”理念 |
二、功能独立实体法中融合价值链分析 |
三、公式分摊法中融合重要数字存在理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电子商务在传统型生产企业的应用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居家养老共享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及其优化研究[D]. 崔研. 燕山大学, 2021(01)
- [2]数字经济背景下移动互联网产业价值转移研究[D]. 王文倩. 北京邮电大学, 2021(01)
- [3]农村电子商务对县域经济作用机制研究[D]. 窦鹏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1(12)
- [4]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D]. 帅奕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5]农村电商发展效率及影响因素研究[D]. 彭小珈. 湖南农业大学, 2020(01)
- [6]共享经济下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李楠. 吉林大学, 2020(08)
- [7]商业银行在跨境电商平台中的贸易金融服务及创新研究[D]. 荣永红. 南京邮电大学, 2019(03)
- [8]格式条款规制研究[D]. 王俣璇. 山东大学, 2019(02)
- [9]TZG黄酒有限公司营销策略研究[D]. 张丽莉. 西安理工大学, 2019(01)
- [10]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利润归属方法研究[D]. 崔虹.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