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浪网免费电子邮箱“缩水”案评析(论文文献综述)
魁殿富[1](2021)在《网络会员服务协议中格式条款的变更——以“爱奇艺超前点播案”为例》文中认为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促使网站经营者采用格式条款应对庞大的消费者群体。当网站经营者面对公众多元的观影需求时,还需考量科技发展、商业运营等因素,并适时作出调整并完善服务内容,因此网站经营者对格式条款的内容作单方变更有其现实需求。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形式和内容规制并不完善,网站经营者恣意变更格式条款的问题突出,而消费者困于各种阻碍难以与之抗衡。网站经营者恣意变更格式条款的规制路径应从明确消费者解除权、经营者特殊说明义务出发,对预付式消费合同作专门规定,预防商业模式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
帅奕男[2](2020)在《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文中提出本文旨在从法治范式变革的视角研究司法的范式转换问题。“司法范式”体现的是法官默认的司法逻辑和价值取向,司法范式的变化是与法治范式的变革密切相关的。因为法治范式体现了人们对法律系统所处的社会所持有的一般看法,这种看法构成了人们的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背景性理解。因此,本文在法治范式的语境中,对现代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形态演化、面临的信息化挑战及发展趋向进行探讨,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除了导论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导论部分梳理了中外学者对智慧社会司法范式转型相关问题的研究现状,介绍了选题缘由、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之处。结语部分阐述了智慧司法与中国司法的转型策略,认为智慧司法是国家战略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系统内部转型革新的契机,但是需要在法治框架内把握技术介入司法领域的尺度。正文部分的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界定了司法范式的内涵,考察了现代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并提出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在对司法范式的法治语境进行回顾分析的基础上,本章认为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官立足于个人主体性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的司法判断,其二是逻辑化、理性化的司法推理,其三是具有独立于司法结果之正义价值的司法程序。沿着司法范式现代性内涵的思路,本章对西方现代化进程中自由竞争阶段、福利国家阶段、安全保障国家阶段所对应的三种司法范式——形式司法、实质司法、协商司法的特征和具体内涵进行界定和阐述。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以服从实在法规则为特征,依赖于独立的司法权力机构通过严格的法律推理来解决具体冲突。其背景在于自由主义法治范式以形式理性为基础,通过理性经济人的假定和规则至上的信念来构架其制度体系,法律的一般化和体系化意味着法官需要在普遍性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中寻找“决定性意义的原因”,以严密而精准的逻辑方法进行司法判断。福利国家法治的实质司法以目的导向推理为特征,司法权越来越多地介入到政府政策的形成过程中,司法程序也从关注形式公正转向关心实质公正。其背景在于自由竞争下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化加强了垄断性资本的力量,经济权力、物质财产和社会状况的不平等与日剧增,自由主义法治所带来的国家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分离以另一种方式走向整合,福利国家的实质法逐渐地导向了社会角色和社会地位,并在司法领域表现为法律判断和道德判断的整合。程序主义法治范式背景下的协商司法以沟通保障的司法程序为特征,表现为通过建立平等自由的对话空间以促进司法主体间协商沟通,进而达成共识。其背景在于法律结构和科层结构难以应对国家干预过于密集所带来的社会复杂情势,面向实质平等的权利保障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个人自主性的实现,这促使法律和司法转向通过组织规范和程序规范实现社会整合。司法范式的演化动力一方面来自于外部的社会条件变化,新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通过制度化吸收到基本的法律结构中,进而影响司法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来自于司法实践的内部反思,司法系统也在纠纷解决中不断探索如何通过方法的运用、制度的设计,更好的促进司法正义的实现。第二章考察了司法范式面临的信息化挑战。信息时代的到来正在改变传统的社会结构和组织原则,计算机、互联网与大数据的结合不仅消解了理性思辨在知识生产和权力架构中的话语地位,而且对围绕能量与物质构建起来的现代法治秩序带来冲击。在这个过程中,司法作为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以及“微观社会矛盾纠纷的灵敏显示器和社会治理状态的预警机”,首当其冲的感受到社会信息化与建构理性碰撞磨擦的冲击力。这就使得现代司法范式在信息化背景下面临着三重挑战:其一是双重空间对既有司法裁判规则和场域形成的冲击,其二是平台治理对国家法律的中心主义和司法至尊的地位的消解,其三是司法智能化对以法学专业知识为基础的现代司法理念带来的挑战。第三章分析了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随着技术对社会解析的不断加深,物理时空发展起来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难以应对“微粒社会”的高速数字化进程,新的知识力量深度的参与到司法权力的运作之中。在司法规则方面,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被转化为计算机化的表达形式,甚至直接以代码生成规则,通过算法和程序设计实现自动化规制。在司法裁判方面,智能系统为各类案件提供“定制化”的证据指引、类案推送以及评估预测,使裁判结果更加具有连续性、一致性和可预见性,呈现出程式化的算法决策趋向。在司法过程方面,司法运作的场域逐渐从“广场式”“剧场式”的物理空间结构转向远程审理、人机交互、个性定制的多维立体空间,呈现出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趋势。在司法服务方面,依托诉讼服务平台,精准定位、智能预判的个性化的诉讼指导增加了公众与司法部门的黏性,提供了更加有效和便捷的“接近正义的方式”。与此同时,新兴技术力量与司法权力运作的结合也指向了一个全景敞视的可以精细识别不同苦乐场景的智能控制机制,我们需要在新的法治框架中对司法范式进行设想和探讨。第四章提出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构想。现代法治范式的研究与现代性社会转型有着本质上的勾连,是一种与现代性社会转型密切相关、对现代性进行智性反思的法律知识形态的变化。本章吸收了现代法治理论中的反思要素,并与社会学的反思性理论进行勾连,对法律与社会特性进行“双向阐释”,提出面向后现代的智慧法治范式,并在这种新型法治范式中塑造司法范式的形态。首先,为智慧时代的司法价值注入数字正义的内涵,使其内在的反映信息社会资讯化、符号化的思考和行为方式。其次,充分意识到智慧司法中人脑决策与智能决策之间的协同关系,推动演绎逻辑与计算知识的融合运用,使司法逻辑内在地反映双重空间、人机混合、算法主导时代的行为规律和新型法律关系。最后,通过数据、平台与司法活动参与者之间的互动,司法应突破仅仅被理解为是一种事后救济手段的设定,发挥纠纷预防的社会治理功能,应对智慧社会的风险和变化。
刘鲲鹏[3](2020)在《论格式条款变更中的“视为合意” ——以日本民法典第548条之4为分析对象》文中研究表明格式条款的变更在银行、电信、互联网等行业中时常发生。其多依照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单方变更权条款”进行单方变更,对格式条款相对人权益具有潜在损害之可能,应予以规制。我国仅在电子商务领域,以直接赋予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单方变更权的方式予以规制。2017年日本民法典增添的第548条之4,采用对变更后条款“视为合意”的规制方式,将格式条款准备者的单方变更拟制为合意变更,并增添实质规制要件与形式规制要件,形成了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我国可借鉴此理论,在民法典中对格式条款的变更予以立法规制,增添并进一步完善实质规制要件与形式规制要件。除引言与结论外,全文共分为四章。正文第一章论述日本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产生。此理论是指格式条款准备者对正在履行中的格式条款进行单方变更,在符合规制要件之情形下视为合意,变更有效。属于与订入规则并列的,日本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的变更规则。突破了传统的格式条款变更规制方法——内容控制规则。其形成受到日本经济发展影响,立法进程中余有争议。正文第二章分析日本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法理基础。此理论体现合同合意原则,解决了格式条款变更后拘束力的来源问题;反映了法律拟制理论的运用,有节约立法资源、体现独特法律思维等功能;达成了日本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制体系的统一与相互衔接,统一了订入规则与变更规则。正文第三章分析日本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构成要素。分析对象为日本民法典第548条之4,包括合意主体、规制要件、与内容控制规则之关系三部分。合意主体中的相对人不要求多数不特定。规制要件分为实质规制要件与形式规制要件。实质规制要件以相对人全体利益为标准分为利益变更与不利益变更。后者应通过合同目的符合性判断与变更内容合理性判断。合同目的为双方共同的、客观的合同目的。变更内容合理性判断包括:选择“视为合意”方式的变更必要性判断;合同变更“同一性”要求的变更后内容相当性判断;变更条款之有无及其内容判断等。形式规制要件即“周知”制度,以变更程度为标准分为公告与个别通知,应予“周知”内容包括:变更之意思;变更后内容;效力发生时期。另外,格式条款变更时排除适用内容控制规则。正文第四章论述日本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对中国的启示。关于借鉴此理论,我国现实层面有规制损害相对人利益行业实践的现实需求,以及行业经验奠定的实践基础。法理层面有立法空白、已有立法实效缺乏等法理需求,以及《电子商务法》第34条奠定的立法基础。因此,我国应建立格式条款变更规制体系。需增添的部分:在民法典中规定格式条款变更的内容;对其予以较明确的实质规制要件。需完善的部分:相对人拒绝接受变更的退出机制;确保“周知”效果的形式规制要件。
周羿[4](2019)在《点击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论文以适用于网络环境的点击合同为研究对象,目前网络技术空前发达,手机等移动通讯设备上的app种类繁多,用户们在使用这些软件时,经常会从软件界面上看到各种各样的《XX服务协议》或《XX平台隐私政策》,并提示用户点击使用即表示同意该协议。这种《XX服务协议》或《XX平台隐私政策》实质上属于合同,在用户点击同意按钮后,就与服务商成立了有效的合同关系。此类合同是服务商预先单方拟定的,并未与用户协商,其条款均属于格式条款,又因为此类合同需要用户点击同意才能使用相关软件服务,因此也被称为“点击合同”。为探讨点击合同的常见条款效力问题,本论文运用理论分析、比较研究、列举案例等研究方法,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对点击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逻辑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何为点击合同。点击合同指由服务商预先拟定、适用于网络环境的,用户点击同意时即与服务商建立合同关系的格式合同。点击合同具有不同于传统合同的特点,主要包括:(1)点击合同具有便捷性、即时性和更易获得性;(2)点击合同在外观设计上具有诱导性;(3)点击合同的要约与承诺过程被削弱;(4)与传统合同相比,点击合同成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产生合意的时间点不同。另外,通过梳理点击合同的现状,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和面临的困境,有助于更加全面地了解这一研究对象。第二部分分析了点击合同的形成过程,对合同意思表示的作出、要约与承诺的表达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讨论。虽然点击合同形式新颖,适用环境不同于传统的纸质合同,但点击合同终究还是属于合同,离不开契约论的约束。点击合同作为契约在网络环境下的新型表现形式,依旧存在要约与承诺,也能用要约与承诺理论进行解释,但在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上,点击合同与传统合同却就有着明显区别。第三部分针对点击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说明。判断点击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是否有效,主要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一是判断服务商是否对不公平的格式条款进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并分析这种提示说明义务是否以合理的方式履行。二是判断何种格式条款为不公平条款,在这一部分中列举了点击合同中一些常见的不公平条款,结合具体的服务协议等点击合同和法院的判决,论证这些条款为何不应具备效力。第四部分,根据“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在前文的基础上,为改善点击合同的现状,提出了针对性的改善建议。总结出应当限定某些格式条款为不公平条款,只要合同中出现该条款就应当认定无效,而无论服务商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最后也提出一些具体的可操作的建议:(1)将现有的关于电子格式合同的部门规范上升为法律层面,增强对服务商的约束力和强制力;(2)为服务商对格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设置更加严苛的方式;(3)针对服务商利用点击合同侵害用户合法权益的行为,设置一定的惩戒措施;(4)在点击合同的设置上,应多考虑用户的需求,可利用技术手段,增设不同的选项供用户选择。
张国英[5](2019)在《互联网服务协议的公平性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互联网服务行业大背景下,对于高效率和低成本的需求,格式合同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即互联网服务协议。签订互联网服务协议是用户接受网络服务的起点,其采取了注册即同意或使用即同意的规则。与传统线下格式合同相比,其单边意志性更强。互联网服务协议是由网络服务提供者预先设置,采取自动信息化系统与用户缔约,用户只能点击同意或不同意,而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设置和控制该系统,因而具有优势地位,其可能利用该优势地位制定诸多不利于用户,侵蚀用户缔约自由,违背合同公平原则的条款,损害用户正当权益和市场秩序。而现实中互联网服务协议内容的公平性是处于什么样的状态,不公平条款有哪些?是如何体现的?排除或者限制了用户的什么权利?如何免除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自身的责任的?司法实务中法院对待这类纠纷是如何处理的?继而思考互联网服务协议存在公平性问题的原因是什么?是哪些因素导致了不公平条款的产生?如何规制这类不公平条款?基于对上述问题的回答,本文从实证的角度展开了互联网服务协议的公平性研究。全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互联网服务协议公平性研究缘起,首先论述互联网服务协议的基础概念,包括互联网服务协议的出现、经济价值和单边意志性特征。其次是阐释合同公平原则的内涵和衡量标准,分析了互联网服务协议的单边意志性特征与公平原则存在冲突。第二部分是对42份互联网服务协议文本的考察和分析,从缔约程序上显示公平和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与用户权利义务配置失衡两个角度进行论述,并归纳出9类主要的不公平条款类型。进而,此部分还考察了司法实务对相关条款的处理。第三部分是阐述互联网服务协议存在公平性问题的原因,思考是哪些因素引起了用户与互联网服务提供之间的不公平性争议。分别从互联网服务协议本身的特殊性、立法规制、行政监管和司法处理四个层面进行分析。第四部分讨论了互联网服务协议不公平条款规制之完善,主要从互联网服务协议有名化、建立合理的同意和退出机制、建立以平台分类为标准的互联网服务协议监管机制、建立以事前预防为中心的行政监管机制、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这五个方面进行论述,希望为网络时代格式条款的规制提供些许参考。
何治垚[6](2018)在《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法律问题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文中指出众所周知,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网络信息化已经成为当今时代的主题。互联网的广泛运用及发展使得网络交易模式逐渐兴起,并且以其所具有的快捷、便利、高效等特点取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因此网络交易便成为现今一种很重要而且普遍的交易模式,网络合同自然而然如潮水般的大量涌现而来。网络交易模式不同于传统的面对面交易模式,其自身所具有的虚拟性、数字化的特点造成交易双方不可能就交易条款一一去协商,因此格式条款已成为网络合同交易双方之间的必然选择,而且在网络环境这一新颖环境下使得网络格式条款较一般格式条款具有其特殊性所在。网络格式条款若正确运用时当然会使得网络合同交易双方利益相得益彰,成为促进网络交易的推进器。但是网络格式条款若不合理的运用(即成为霸王条款时)时将会严重地侵害网络合同消费者的利益。此时,格式条款也成为导致网络双方当事人利益失衡以及引发格式条款是否订入网络合同之中,格式条款该如何进行解释和其效力合法有效与否等合同纠纷问题的争论。因此对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制是十分有必要去研究的。本文将分为以下四个方面来介绍:第一个方面是绪论。简述了本文所研究的背景、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四部分内容。第二个方面是案例简介、法院结果以及争议焦点的归纳。本部分罗列三个因网络合同格式条款产生纠纷的案例,在介绍基本案情概况后在此基础上结合法院判决提炼出法律焦点问题为下一步的写作提供铺垫。第三个方面法理分析。在简述格式条款、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有关含义、特征与订入条件、解释规则、效力的评判情况后对案例中的焦点问题进行法理分析,从法理上着重对格式条款的是否订入网络合同之中,网络合同格式条款该如何解释及其效力性判定的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认定。第四部分是案件结论与启示。根据案例引发思考,针对网络合同格式条款在我国实践运用的所存在的问题得出相应结论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立法与司法上的可操作建议,从而更加切实维地护格式条款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达到对合同格式条款的优化规制。
尹胜[7](2014)在《网络服务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分析》文中指出网络经济高度发达,网络服务合同广泛存在于网络生活中。作为电子化的格式合同,在给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用户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用户利益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风险。网络服务合同中存在着大量不合理条款,本文所述的不合理条款为:合同提供方未能公平分配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风险和责任承担分配不均,内容利于合同提供方的条款。由于我国目前尚无关于网络服务合同的专门立法和明确的司法规制方法,笔者尝试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对不合理条款进行合法性分析,具体而言:首先,对网络服务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进行类型化区分;其次,探讨不合理条款司法审查的顺序;从而对其效力进行判定。本文的主要研究思路如下:第一章,首先,介绍网络服务合同的特征,何为不合理条款及其存在的原因。其次,通过介绍网络服务合同中不合理条款的相关典型案例,试图分析目前我国对网络不合理条款处理的现状。第二章,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以目前互联网中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网站的用户服务合同为分析样本,对不合理条款进行类型化分析。由于笔者的能力有限,本文只探讨不合理条款中的几类典型类型:单方变更合同条款,服务变更、中断、终止条款,删除账号条款,免责条款,管辖条款,居间调处条款。试图通过实证分析的方式,直观的展现目前网络服务合同中不合理条款的存在形式。第三章,首先,明确网络服务合同中不合理条款在我国的法律适用。其次,从司法控制的角度,探讨网络服务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司法审查顺序:第一步,不合理条款是否订入合同;第二步,不合理条款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第三步,不合理条款是否违反民法的基本原则。再次,将不合理条款区分为:可撤销的不合理条款、不合理但合法条款、不合理且不合法条款。最后根据本文探讨的不合理条款的司法审查顺序对第二章的典型不合理条款的效力进行判定。在结语部分,笔者总结了本文做此研究的意义,并指出了在本文中未能作讨论的网络服务合同中存在的其他问题。
张钱[8](2014)在《“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金融消费者是金融活动中的重要主体,金融危机的出现,引发了全球对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重视。针对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危机后世界各国均实施了金融体制改革,修订完善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法规和制度。我国近年来也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上取得了较大进展,搭建了基本保护框架,在“一行三会”分别设立了保护部门,公布施行了一批部门规章,但是这些框架和措施仍处于初级阶段,仍存在立法层次不高、保护力度不够、措施单一、权利救济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本文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层面、行政监管层面和权利救济层面提出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发展完善建议方案。论文共分6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基本理论研究部分,分析了“后危机时代”、国内与跨国金融消费者和金融服务机构概念的内涵与外延;通过分析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的各种行为表现,从实践角度论证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从社会分层、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主权、格式合同、行为金融、企业社会责任等社会学、经济学、政治学、法学多维度分析了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提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全面保护、协同保护、倾斜保护、适度保护和分级保护原则;全面探讨了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以及金融服务机构应履行的义务。第2章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研究部分,分析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母国监管、东道国监管及二者的协调;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信用评级机构应履行的职责探讨了监管的主体与方式;提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的主要规则。第3章对比研究了金融交易发达的英国、美国、日本、台湾地区在危机前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变革、最新动态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第4章从国际协作机制角度研究了欧盟、二十国集团、经合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消费者联盟、国际证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相关文件、经验做法及对我国的启示。第5章分析了危机前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和状况转变,指出现有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第6章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从立法层面、行政监管层面和权利救济层面提出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发展完善建议。
朱红玲[9](2013)在《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在互联网时代,电子商务网络媒体的快速发展以及交易量的迅速膨胀,传统市场的交易模式就这样被大大地改变了。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的主要表现形式,与传统的合同存在着诸多的不同,这也就导致了一些新的法律问题的产生。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差别主要在于合同的载体和订立的方式上。本文通过对相关国际法律文件及对不同国家电子合同效力立法的研究,依据电子合同自身的特点,对电子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问题进行探讨,进而对完善我国的电子合同立法与实践提出可供参考的对策和建议。本文结构包括导言、正文和结语,正文分为三章,具体安排如下:第一章是电子合同生效与成立条件的理论分析,主要涉及的是电子订约中订约主体、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及电子合同的生效条件。电子合同订约主体指的是对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确认,电子合同的当事人订约能力及电子代理人的相关问题。电子合同成立是通过电子通信的方式做出的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在电子要约规定的时间内,另一方针对电子要约的内容做出的承诺就是电子承诺。原则上一经承诺,电子合同就产生了效力。第二章是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与启示,主要研究美国、欧盟及国际公约中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制度的立法例。通过对以上电子合同相关立法比较,找出对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启示。第三章是我国电子合同的立法问题。主要研究我国电子合同立法的现状,分析电子商务发展的法律障碍,对我国相关法律的完善提出建议。这些立法建议主要是:完善合同订立的程序,完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完善电子认证的法律制度、完善电子签名法制度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
尹子鹏[10](2013)在《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立法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已经成为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平台,网络购物与电子服务已经成为这个平台的支撑性引擎。与此同时,格式合同是网络购物流程和电子服务过程中的法律确认程序。然而,由于现行法律关于网络环境下的格式合同,在网络购物和电子服务领域存在诸多立法空白地带,这就需要规则的及时有效对接。为了解决有关格式合同的现行立法不足,促进网络购物和电子服务的健康发展,本研究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本研究以“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立法完善研究”为题,通过分析我国的现行立法,发现其中的不足,并结合典型案例的剖析,提出一些具体的立法建议。本研究由三章构成:第一章:从格式合同的概念切入,并指出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独有特征,通过分析典型案例,结合法学理论的基本原理,从而推出立法完善的必要性。第二章:从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立法现状出发,从中发现需要完善的立法缺陷。第三章:针对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存在的立法不足,从法理层面提出立法完善建议:一是立法完善保障承运人的利益;二是立法完善保障用户的利益;三是如何通过立法建立一种网络监督机制,促使网络运营商合理改善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行规则,让用户主动参与网络服务平台运行规则的制定。
二、新浪网免费电子邮箱“缩水”案评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新浪网免费电子邮箱“缩水”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会员服务协议中格式条款的变更——以“爱奇艺超前点播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网络会员服务协议的实质 |
二、网站经营者单方变更格式条款的恣意 |
(一)网站经营者变更格式条款的现实需求 |
(二)变更格式条款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挑战 |
(三)经营者变更格式条款的规制欠缺 |
三、消费者回应格式条款变更的困境 |
(一)消费者回应变更的法律依据缺失 |
(二)复杂交易形式阻碍消费者维权 |
(三)消费者解除协议的成本与后果阻碍 |
四、网站经营者恣意变更格式条款的规制路径 |
(一)明确消费者单方解除权 |
(二)明确单方变更格式条款的说明义务 |
(三)预付式消费交易的专门化规制 |
(四)预防商业模式创新损害消费者权益 |
五、结语 |
(2)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学术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与形态演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的基本内涵 |
一、司法范式的现代法治语境 |
二、司法范式的现代性内涵 |
第二节 司法范式的形态演变 |
一、自由主义范式的形式司法 |
二、福利国家范式的实质司法 |
三、程序法范式的协商司法 |
第三节 司法范式的演变逻辑及其局限 |
一、司法范式演变的逻辑线索 |
二、工商业时代的司法变迁及其局限 |
三、数字时代司法范式的转型升级 |
第二章 司法范式面临的数字化挑战 |
第一节 司法范式转型的信息化背景 |
一、信息时代的知识状态 |
二、元叙事的消散:信息时代的法治秩序变革 |
三、司法范式转型的困境与机遇 |
第二节 双重空间对司法场域的冲击 |
一、涉网案件管辖制度失灵 |
二、电子证据采信标准缺位 |
三、网络民意对司法逻辑的冲击 |
第三节 平台治理对司法“中心化”的挑战 |
一、自治高效的争议处理 |
二、群策共治的大众评审 |
三、事前预防的技术控制 |
四、激励规训的评分机制 |
第四节 司法智能化的转型张力 |
一、从信息孤岛到数据共享 |
二、从在场交往到远程审理 |
三、从“人与工具”到人机协作 |
第三章 司法范式的智慧化转型趋向 |
第一节 代码识别的自动化规制 |
一、证据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二、诉讼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三、管理规则的代码表达与识别 |
第二节 算法决策的程式化裁判 |
一、证据审查程式化 |
二、准据识别聚焦化 |
三、自由裁量标准化 |
第三节 分众在线的场景化运作 |
一、司法空间脱域化 |
二、司法供给分众化 |
三、司法交涉界面化 |
第四节 智能回应的平台化服务 |
一、诉讼引导智能化 |
二、申请受理移动化 |
三、解纷路径分流化 |
第四章 面向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重塑 |
第一节 法治范式转型:迈向智慧法治 |
一、法治范式转型的理论基础:反思要素 |
二、智慧时代的社会特性 |
三、开放融合的智慧法治观 |
第二节 司法价值:从场域正义走向数字正义 |
一、立足数字化期待 |
二、建立可视化交互 |
三、面向场景化需求 |
第三节 司法决策:人机协同与融合 |
一、以计算知识填补演绎逻辑 |
二、加强司法人工智能的论证性和可解释性 |
三、明确技术权力介入的边界和尺度 |
第四节 司法功能: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 |
一、纠纷预防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
二、纠纷预防何以可能 |
三、数据驱动型纠纷预防运行机制 |
结语 探索中国特色的智慧司法模式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论格式条款变更中的“视为合意” ——以日本民法典第548条之4为分析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日本民法新理论——格式条款变更中的“视为合意”理论的产生 |
一、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基本涵义 |
(一)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来源 |
(二)在日本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制体系的定位 |
(三)与各国格式条款变更立法规制之关系 |
二、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形成 |
(一)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形成背景 |
(二)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形成中的核心争点 |
第二章 日本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法理基础 |
一、“合意”——合同合意理论的体现 |
(一)作为格式条款的拘束力来源的合同合意理论 |
(二)日本民法典第548 条之4 对合同合意理论的遵循 |
二、“视为”——法律拟制理论的运用 |
(一)“视为”语词的解读:法律拟制、法律推定抑或是注意规定 |
(二)日本民法典第548 条之4 中“视为”的性质界定 |
(三)日本民法典第548 条之4 中“视为”的功能分析 |
三、日本民法典统一格式条款规制体系的要求 |
(一)日本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制体系的内部关系 |
(二)日本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制体系对格式条款变更规则的要求 |
第三章 日本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构成要素 |
一、日本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合意主体 |
(一)格式条款的准备者 |
(二)格式条款的相对人 |
二、日本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的规制要件 |
(一)实质规制要件 |
(二)形式规制要件 |
三、排除适用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则 |
(一)日本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规则之解析 |
(二)排除适用内容控制规则的原因 |
第四章 日本格式条款变更中“视为合意”理论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借鉴日本格式条款变更“视为合意”理论之现实考量 |
(一)我国借鉴日本格式条款变更“视为合意”理论的现实需求 |
(二)我国借鉴日本格式条款变更“视为合意”理论的实践基础 |
二、我国借鉴日本格式条款变更“视为合意”理论之法理考量 |
(一)我国借鉴日本格式条款变更“视为合意”理论的法理需求 |
(二)我国借鉴日本格式条款变更“视为合意”理论的立法基础 |
三、我国建立格式条款变更规制体系的立法建议 |
(一)以民法典形式规制格式条款变更 |
(二)条文构成要素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点击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点击合同概述 |
(一)点击合同的概念 |
(二)点击合同的特点 |
二、点击合同的现状 |
(一)点击合同的合理性 |
(二)点击合同的困境 |
三、点击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一)点击合同的成立 |
(二)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 |
(三)点击合同的生效 |
四、点击合同格式条款效力问题 |
(一)提示说明义务 |
(二)不公平条款 |
五、点击合同常见条款解析 |
(一)单方修改权条款 |
(二)个人信息使用条款 |
(三)任意终止权条款 |
(四)协议管辖条款 |
(五)权利义务的转让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5)互联网服务协议的公平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互联网服务协议公平性研究的缘起 |
(一)互联网服务协议的出现及价值 |
(二)互联网服务协议的单边意志性 |
(三)合同公平原则的内涵及衡量标准 |
(四)单边意志性与公平原则的矛盾 |
二、互联网服务协议文本不公平的表现 |
(一)互联网服务协议缔约程序显失公平 |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公平 |
(三)互联网服务协议文本典型不公平条款 |
(四)互联网服务协议文本不公平司法处理实证研究 |
三、互联网服务协议不公平问题产生的原因 |
(一)互联网服务协议本身的特殊性 |
(二)互联网服务协议规制立法不足 |
(三)互联网服务协议监管存在漏洞 |
(四)互联网服务协议司法规制的宽容 |
四、互联网服务协议不公平条款规制之完善 |
(一)互联网服务合同有名化 |
(二)建立合理的同意和退出机制 |
(三)建立以平台分类为标准的互联网服务协议监管机制 |
(四)建立以事前预防为中心的行政监管机制 |
(五)发挥行业自律机制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法律问题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案件基本情况 |
一、案件介绍及判决结果 |
(一)刘某诉天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
(二)来某诉四通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
(三)张某与淘宝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
二、案件的争议焦点 |
(一)格式条款是否订入网络合同之中? |
(二)格式条款订入网络合同后该如何解释? |
(三)格式条款订入网络合同后是否有效? |
第二章 案件的法理分析 |
一、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订入 |
(一)格式条款的定义 |
(二)格式条款的特征 |
(三)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特殊特征 |
(四)网络合同格式条款订入的条件 |
(五)对案例中格式条款是否订入网络合同的法理分析 |
二、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
(一)网络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一般规则 |
(二)网络合同格式条款解释的特殊规则 |
(三)对案例格式条款解释的法理分析 |
三、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效力判断 |
(一)格式条款效力无效的一般情形的认知 |
(二)格式条款效力无效的特殊情形的认知 |
(三)对案例争议条款效力的分析 |
第三章 案例研究的结论以及建议 |
一、案例研究的结论 |
(一)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的不足 |
(二)网络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的不足 |
二、案例研究的建议 |
(一)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立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二)网络合同格式条款的司法规制的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网络服务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网络服务合同中不合理条款的现状 |
第一节 网络服务合同的不合理条款 |
一、 网络服务合同的特征 |
二、 网络服务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
第二节 网络服务合同中涉及不合理条款的典型案例 |
一、 中国网络服务合同第一案:新浪网免费电子邮箱缩水案 |
二、 张某与淘宝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
三、 3Q 大战——对用户权利的侵犯 |
第三节 网络服务合同中不合理条款的现状 |
第二章 网络服务合同中不合理条款的类型化分析 |
第一节 单方变更合同条款 |
第二节 服务变更、中断、终止条款 |
第三节 删除账号条款 |
第四节 免责条款 |
一、 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正确和完整性条款 |
二、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交易物品、信息的免责条款 |
三、 网络服务提供商对造成损失免责条款 |
第五节 管辖条款 |
第六节 居间调停条款 |
第三章 网络服务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效力分析 |
第一节 网络服务合同中不合理条款的法律适用 |
一、 《合同法》三十九条的适用 |
二、 《合同法》五十二、五十三条的适用 |
三、 《合同法》四十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六条的适用 |
第二节 网络服务合同不合理条款的司法审查步骤 |
一、 不合理条款是否订入合同 |
二、 不合理条款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三、 不合理条款是否违反民法基本原则 |
第三节 不合理条款的效力的判定:类型化分析 |
一、 可撤销的不合理的条款 |
二、 不合理但合法条款 |
三、 不合理且不合法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第1章 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基本理论研究 |
1.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1.1.1 后危机时代 |
1.1.2 国内与跨国金融消费者 |
1.1.3 国内与跨国金融服务机构 |
1.2 侵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表现 |
1.2.1 银行领域侵权行为 |
1.2.2 证券领域侵权行为 |
1.2.3 保险领域侵权行为 |
1.2.4 信托领域侵权行为 |
1.2.5 征信领域侵权行为 |
1.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依据 |
1.3.1 社会分层理论 |
1.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1.3.3 消费者主权理论 |
1.3.4 格式合同理论 |
1.3.5 行为金融理论 |
1.3.6 企业社会责任理论 |
1.4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原则 |
1.4.1 全面保护原则 |
1.4.2 协同保护原则 |
1.4.3 倾斜保护原则 |
1.4.4 适度保护原则 |
1.4.5 分级保护原则 |
1.5 金融消费主体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
1.5.1 金融消费者权利 |
1.5.2 金融消费者应履行的必要义务 |
1.5.3 金融服务机构的相应义务 |
第2章 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制度研究 |
2.1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母国与东道国监管 |
2.1.1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母国监管 |
2.1.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东道国监管 |
2.1.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母国与东道国监管协调 |
2.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主体与方式 |
2.2.1 金融部门监管:金融消费行政保护 |
2.2.2 金融行业协会监管:金融消费行业保护 |
2.2.3 金融消费者协会监管:金融消费者组织保护 |
2.2.4 金融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第三方中介机构保护 |
2.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规则 |
2.3.1 制定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目标的监管措施 |
2.3.2 日常性风险监管与防范制度的制定与实施 |
2.3.3 金融消费纠纷的协调处理 |
2.3.4 促进金融市场公平竞争 |
2.3.5 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 |
2.3.6 金融消费知识宣传教育 |
第3章 后危机时代国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
3.1 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3.1.1 危机前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相关立法、机构设置 |
3.1.2 后危机时代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改革举措 |
3.1.3 英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评价 |
3.2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3.2.1 危机前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相关立法、机构设置 |
3.2.2 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改革举措 |
3.2.3 美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评价 |
3.3 日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3.3.1 危机前日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主要相关立法、机构设置 |
3.3.2 后危机时代日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改革举措 |
3.3.3 日本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评价 |
3.4 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
3.4.1 危机前台湾地区相关立法、机构设置及特色措施 |
3.4.2 后危机时代台湾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改革举措与评价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国际协作机制研究 |
4.1 欧盟 |
4.2 二十国集团 |
4.3 经合组织 |
4.4 世界银行集团 |
4.5 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 |
4.6 国际证券委员会 |
4.7 其他相关国际组织 |
4.8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基本态势研究 |
5.1 危机前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概况 |
5.2 危机后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的转变 |
5.3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第6章 后危机时代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发展完善研究 |
6.1 立法层面 |
6.1.1 制定单独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6.1.2 确立分级保护原则 |
6.1.3 明确金融消费者权利 |
6.1.4 全面引入冷静期规则 |
6.1.5 加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
6.2 行政监管层面 |
6.2.1 理顺金融监管体制以实现最优型监管 |
6.2.2 设立“大金融”体制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 |
6.2.3 加强金融服务机构治理监管 |
6.2.4 调整监管方法和规则以实现金融创新与监管的平衡 |
6.2.5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的新课题——互联网金融监管 |
6.2.6 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以提高对跨国金融集团的监管 |
6.2.7 强化金融知识宣传教育 |
6.3 权利救济层面 |
6.3.1 建立全方位多层次争议解决机制 |
6.3.2 构建完善的民事责任体系 |
6.3.3 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的提升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主题与背景:从一个案例说起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本文的结构与思路 |
第一章 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条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成立与生效之辨 |
一、合同的的性质 |
二、要约与承诺的法律效果 |
第二节 电子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条件 |
一、电子合同的订约主体 |
二、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
三、电子合同的生效 |
第二章 国外相关制度的比较与启示 |
第一节 美国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制度 |
一、《统一电子交易法》 |
二、《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 |
第二节 欧盟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制度 |
一、《远程销售指令》 |
二、《关于建立电子签名共同法律框架的指令》 |
三、《电子商务指令》 |
第三节 国际公约中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制度 |
一、《电子商务示范法》 |
二、《电子签名示范法》 |
三、《联合国国际合同使用电子通信公约》 |
第四节 比较与启示 |
一、比较 |
二、启示 |
第三章 我国相关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电子合同制度的演变发展 |
第二节 相关法律规定 |
第三节 相关司法实践 |
第四节 我国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 |
二、完善我国电子认证制度 |
三、完善电子签名制度 |
四、保护消费者权益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立法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概述 |
第一节 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一般性及其所产生的一般法律问题 |
一、格式合同概述 |
二、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法律性质 |
三、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表现形式和类型 |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特殊性及其所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 |
一、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特殊性 |
二、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所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 |
三、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所产生的特殊法律问题之实证分析 |
1、实证分析的方法与思路 |
2、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典型个案研究 |
案例一 天津律师诉新浪邮箱缩水案 |
案例二 未成年以其法定代理人名义网络购物案 |
第二章 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立法现状与立法缺陷 |
第一节 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立法现状 |
一、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利益的现行规定 |
二、合同订立的现行规定 |
三、合同效力的现行规定 |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立法缺陷 |
一、承运人正当权益受损的问题分析 |
二、用户信赖利益受损的问题分析 |
三、缔约双方合同效力出现瑕疵的问题分析 |
第三章 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立法完善建议 |
第一节 相关立法完善研究的必要性 |
一、相关立法概念的分析 |
二、相关立法完善研究的现实法治意义 |
三、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立法完善研究的理论价值 |
1、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分配 |
2、公平与效率价值的平衡 |
第二节 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立法完善的法理基础 |
一、我国与西方法治理念的比较 |
二、完善公民的知情权渠道 |
三、在创新政府管理体系中提升公民的参与意识 |
第三节 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立法完善的内容 |
一、完善立法保障承运人的权益 |
二、完善立法保障用户的信赖利益 |
三、完善立法保障网络交易安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新浪网免费电子邮箱“缩水”案评析(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会员服务协议中格式条款的变更——以“爱奇艺超前点播案”为例[J]. 魁殿富.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4)
- [2]智慧社会的司法范式转型[D]. 帅奕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3]论格式条款变更中的“视为合意” ——以日本民法典第548条之4为分析对象[D]. 刘鲲鹏.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点击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周羿.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互联网服务协议的公平性研究[D]. 张国英.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网络合同格式条款法律问题研究 ——以三个典型案例为视角[D]. 何治垚. 贵州民族大学, 2018(12)
- [7]网络服务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分析[D]. 尹胜.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8]“后危机时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张钱. 大连海事大学, 2014(03)
- [9]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制度研究[D]. 朱红玲. 复旦大学, 2013(03)
- [10]网络环境下格式合同的立法完善研究[D]. 尹子鹏. 广东商学院, 2013(S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