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代立法中利益衡量基本理论初论(论文文献综述)
纪康[1](2021)在《构成要件解释中的利益衡量》文中认为肇始于民法领域的利益衡量原理正在悄然影响到刑事审判,鉴于利益衡量的复杂程度和恣意性,对于利益衡量的司法适用应当谨慎。利益衡量说最初是对概念法学批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在传统三段论定罪逻辑下并无适用空间,在利益法学下也因恣意性面临解释的难题。在当下的刑事司法审判中,利益衡量是必要的,以后果主义裁判为导向,有利于阐明变动中的罪刑关系,但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应当限缩利益衡量的适用范围,并在国民预测可能性范围内进行。
徐清霖[2](2020)在《国家公园设立与运行制度研究 ——以利益分析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国家公园建设的理论基础是可持续发展观和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关于国家公园建设目标的理论学说和法律规定各不相同,主要目标是保护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域外国家公园的立法理念包含“自然保护”和“公众游憩利用”,鼓励社区参与国家公园建设和管理。我国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在管理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国家公园法(草案)》还在起草中,地方立法内容趋同。国家公园设立规划、分区保护制度和管理体制还存在不足之处,国家公园保育政策和资源开发利用引起了社区冲突,反映了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因而第三章分别对国家公园设立和运行制度进行了利益分析,识别出国家公园设立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是中央政府、国家公园管理局、地方政府和社区居民;国家公园运行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是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地方政府、社区居民和特许经营者。利益相关者对于国家公园设立和运行存在不同的利益诉求,并形成了互相交错的利益关系。国家公园的利益协调有赖于对社区居民的倾斜性保护和不合理禁限措施的限制。第四章提出了完善国家公园设立与运行制度的建议。国家公园的设立规划应当注重社区居民的利益表达和维护,解决规划之间的统筹协调问题;应完善国家公园分区保护制度,推行“管控-功能”二级分区的管理模式;应建立国家公园协同管理制度,明确事权划分、实现跨区域协同管理,完善社区共管制度。在制度运行中,国家公园的保护目标和措施应当注重与社区居民的传统生活方式相协调,并且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移民搬迁制度。国家公园的开发利用应当完善特许经营管理,特许经营制度应与社区居民的发展利益相协调,鼓励社区参与特许经营活动和利益分配,实行社区反哺。
张辰[3](2019)在《自然保护区立法中的利益衡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建立自然保护区是人类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本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创造美好生活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然而,与自然保护区数量的迅猛发展相比较,我国对自然保护区立法工作的重视显然不够。立法滞后影响自然保护区的发展,也给自然保护区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困境。尤其是自然保护区利益关系复杂,各种利益关系的平衡需要法律规范的引领。本文基于利益衡量理论与环境部门法存在对应性,将利益衡量理论引入自然保护区立法过程中。笔者仅将利益衡量的讨论限定在自然保护区的立法中,一是自然保护区中利益关系具有特殊性,各种利益纠结在一起十分复杂,在立法中需要谨慎的利益衡量;二是将利益衡量方法应用于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实践,为我国自然保护地立法和国家公园立法提供借鉴。在论文写作过程中,笔者通过查阅我国关于自然保护区立法的研究文献,对这些文献进行整理和归纳,对自然保护区立法过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笔者认识到对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中的利益关系进行系统研究,是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科学的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的重要前提。本文的第一部分是利益衡量的本体及立法功能解析。笔者对利益与利益衡量理论的发展脉络进行系统的理论梳理,并着重阐释利益衡量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阐明利益衡量在立法中的功能。本文的第二部分是探讨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利益衡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探讨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利益衡量的必要性,揭示利益衡量理论作用于自然保护区立法的可行性,阐明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中适用利益衡量理论的现实意义和实际需求。本文的第三部分是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利益衡量应遵循的原则。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是整个自然保护区协调利益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利益衡量的灵魂,决定着自然保护区立法整体的统一和协调。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利益衡量的原则不仅要体现自然保护区自身特点,还必须具有指导性、综合性和稳定性的特点,依据这些特点,笔者选取了创建自然保护区立法利益调整机制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本文的第四部分是自然保护区立法中的利益关系辨析。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利益衡量的目标是通过制度设计来构建保护区的环境社会秩序,各种利益达成一致结果,并在此过程中保持互利互惠的关系。本章就是要在前面利益类型化的基础上,对保护区内的最突出的利益冲突进行权衡,利益权衡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需解决利益冲突中利益的排位与取舍问题。本文的第五部分是探讨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利益衡量的目标。在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对多对利益冲突划分清楚的基础上,依据一定的价值准则对多元的利益进行比较、分析、权衡。对不同类型、错综复杂的利益进行排序,根据排序完成利益取舍。这也决定了自然保护区的利益衡量只能是具体的、动态的。最后,为了更好地达成保护区立法的利益衡量的目标,笔者给出了具体的立法改进建议。总之,通过利益衡量实现自然保护区立法中的利益协调,能揭示立法文本背后所反映的各种冲突和博弈。由于没有一套适合于所有的环境立法项目的通用标准,因此涉及到具体的自然保护区立法的环节就必须在环境立法原则的指导下,对自然保护区立法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周燕[4](2019)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转基因食品在公众生活领域的大量涌现,围绕转基因食品的种种争议迅速成为公众殷切关注的焦点,总体而言,公众对更严格、更完善的监管法律制度的呼声日益高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在转基因食品监管与消费者权利保护中拥有独特优势:一是转基因食品标识是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及信息平衡机制的有效手段;二则转基因食品标识是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得以保障的制度基础。多年来转基因食品商业发展过程中,为解决消费者知情权等问题,各个国家或地区在转基因食品管理时进行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美国与欧盟便是其中最典型的两种模式代表,其制度立法经验十分值得我国借鉴。我国食品市场中转基因食品的数量越来越多,而这对转基因食品监管提出了更高的法制要求,同时我国也在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上进行了积极的尝试。但因为转基因食品的特殊性及诸多因素的影响,出现了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中央立法分散和地方立法冲突的乱象,给相关监管机制的流畅运行造成障碍。从问题类型而言,转基因食品标识已经不仅是一个科学性问题,更是一个政治选择问题或者社会性问题,标识模式与标准的选择关乎着越来越多层面的利益诉求,其立法的安排必须全面考量制度运行成本和收益平衡,甚至其可操作性标准。由此,我国究竟如何进行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安排,具体如何选择制度立法设计,迫切的需要我们从立法理论和制度化内容上进行探讨和解决。本论文以多种法学方法作为分析工具,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进行了论证。首先从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中最基本的法律概念,即转基因食品入手,对其进行规范的分析和解读,明确标识制度立法需要规制的对象范围。然后对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的法理基础进行探讨,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风险社会理论和利益衡量理论是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存在的理论根基。随之以我国、美国和欧盟为三个典型的分析样本,审视了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的困境与障碍形成的原因,以及近年来所出现的立法乱象,侧重以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关系的协调为研究对象。同时对美国和欧盟的相关立法特点、成功之处进行剖析,对比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原则、立法模式之间的差异,归纳差异形成背后的制约因素,总结美国和欧盟在转基因食品标识立法协调上给我们带来的启发。最后回归规范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这一现实问题,给出了具体的立法设计理念与具体的立法内容,以期为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提供参考,形成健全的法律规制体系,塑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利益。
李莹莹[5](2019)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中利益衡量理论的运用》文中指出政府信息公开直接事关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决策、维护自身权益,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颁布实施以来,对保障人民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提高行政透明度和促进依法行政发挥了无可比拟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加深和社会发展程度的变化,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立法机制设计缺乏民主性,个人利益与政府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保护状态失衡,致使其已无法满足人们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社会矛盾不断加剧。而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内在动因,它充斥于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未得到有效化解的社会主体间的利益冲突是导致社会矛盾的根本原因,立法则是人类用以分配社会资源,协调利益冲突,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方式。为了更有效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切实解决好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利益关系上存在的问题,就需要借助以利益表达和利益整合为核心的利益衡量理论,以便更有效地协调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据此,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对利益衡量理论视野下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的问题进行研究。第一部分,利益衡量理论的纵向考察和梳理。该部分拟立足于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通过对利益衡量理论发展历程的考察,对作为立法方法论的利益衡量理论进行一个完整的梳理。法律是利益衡量的结果,利益是法的创制的初始点,立法的本质是利益衡量;立法中的利益衡量是立法者从立法的制度安排上,在各利益主体充分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对各种抽象的、可能会出现冲突情形的利益进行整合的过程,其结果是形成具有规范效力的文件。第二部分,立法中利益衡量理论的运作机制。该部分拟通过利益衡量的程序、基本原则和方法三个方面,来具体展现利益衡量理论如何在立法过程中运作。立法中的利益衡量是在人权保障原则、民主性原则和统筹兼顾原则的指导下,依据利益位阶方法和利益识别方法,在利益主体充分表达利益诉求的基础上,对立法涉及的利益事实进行整合并作出利益取舍的过程。第三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中的利益关系。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涉及的利益关系是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立法者在做出具有根本性影响的利益选择之前,必须应首先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中存在哪些利益事实,包括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和利益矛盾的情况。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中的利益诉求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利益诉求、申请人的利益诉求和第三人的利益诉求;而利益矛盾则包括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矛盾。第四部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中的利益衡量。该部分将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对利益衡量理论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中的运用进行分析。首先,立法者做出形成最终利益衡量结果的利益选择之前,必须进行利益调查,其对利益事实认识得客观、充分与否,将直接影响利益衡量结果的合理性。而利益主体对其自身利益诉求的表达是利益事实的主要来源。因此,为了有效地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修订,必须不断完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增强立法过程中的公共参与,尤其是要不断完善立法听证制度;其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应逐渐确立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核心价值追求的地位,并在协调利益关系时,将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需求,而对公众知情权保护造成的伤害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屈向阳[6](2018)在《论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文中研究表明利益衡量理论在我国的运用是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同时也是我国法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体现。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利益衡量理论不仅应用于司法领域,同时也对立法工作者在立法过程中正确衡量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制定出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规范提供了理论性指导。相对于立法活动而言,我国对于利益衡量理论在司法中的运用研究显得更加成熟,以往的研究成果也多集中在司法适用领域。但随着社会立法实践的需要,近年来,利益衡量理论在我国立法实践中应用不断发展,我国学术界也把对利益衡量理论的研究转向了立法领域。与司法中利益衡量理论的适用前提一样,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也是对各主体之间的利益进行判断、选择以及整合的过程。但是,司法中的利益衡量是司法人员对当事人之间已经发生利益关系依据自己衡量标准所进行的一种价值评判,总的来说是一种事后行为;而立法中的利益衡量是指立法者在立法的初始就对立法所要调整或维护的利益与其它利益可能产生的冲突进行考虑与研究,探索其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并通过利益衡量的相关原则与标准对涉及到的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平衡,寻求各个利益主体间利益诉求的平衡点,从根源上规避利益冲突发生的可能性,是一种事前的行为。从地方立法层面来说,在地方立法过程中引入利益衡量理论,能够引导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综合考量该地区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出具有地方特色的法律规范。但利益衡量理论在我国立法中的适用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也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衡量标准,一些专家学者也只是从个人理解的角度对利益衡量理论在立法中的应用发表自己的观点、看法,且不同专家学者之间的观点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因此,有些专家和学者呼吁从立法层面对利益衡量的应用加以规定,明确具体的衡量标准,使利益衡量在立法中的应用贯穿于整个立法过程,适用于整个立法体系。特别是对于地方立法而言,由于地方立法的制定更加贴近人民的生活,对人民切身利益的影响较为明显,这就要求地方立法者要更加注重对利益衡量理论的适用,依据一定的衡量标准和方法,综合考量各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寻找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点,制定出各方利益主体都能接受的法律规范,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综合最大化。一项新的制度的实施总会遇到各种障碍,就我国实际而言,在地方立法过程中运用利益衡量理论可能遇到部门利益保护倾向性问题、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不完善、利益诉求的本土化色彩浓厚、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受保护程度存在差异等方面的困境,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利益衡量理论在我国立法中的运用。因此,为完善利益衡量理论在我国立法中的运用,实现社会利益的公平分配,构建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为进一步满足人民的利益诉求表达,利益衡量要求立法工作者要在立法的不同阶段都应为满足人民利益诉求的表达提供一定的条件;设立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标准为立法人员树立正确的利益衡量思维提供指引;从立法信息的收集、立法人员的分配、立法的评估等方面就进一步完善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机制提出建议。除此之外,为进一步提高利益衡量理论在地方立法中的运用程度,还应加强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环境建设,如畅通利益表达的渠道、完善立法过程中不同利益主体间的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强对公民的法治宣传和教育以及提高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度等。
曾祥铭[7](2016)在《利益衡量理论在我国地方立法中的运用》文中研究表明利益衡量作为一种法律适用方法,是指当出现多种利益关系相冲突时,根据一定的标准来衡量各利益关系受到保护的程度。利益衡量理论不仅可以在司法过程中适用,在立法过程中同样适用。在之前的研究成果中,利益衡量理论更多的是运用在司法审判环节,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面对多种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运用利益衡量理论的原则,对该几种利益关系进行选择,比较衡量各种利益诉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程度,从而得出内心确信,判决案件。但是,在司法环节运用利益衡量理论,只是对出现的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冲突作出裁判,是一种事后行为,而在立法环节运用利益衡量理论,在立法伊始就开始考虑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探索其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通过利益衡量理论来平衡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寻求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的平衡点,将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加以分散或抑制,达到从根源上解决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的目的,是一种事前的行为。尤其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引入利益衡量理论,因地制宜,制定出符合本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更能减少各利益主体之间发生冲突的概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我国的民主法治化。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的基层立法,更贴近各个利益主体的实际生活,对地方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的影响更明显,若不关注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而只是生搬硬套上位法的规定制定地方立法,或者只考虑了少数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没有将利益衡量理论运用到地方立法中,忽略了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那么该地方立法制定后,很大程度上会因为缺少广泛的利益主体或利益集团的支持而不能有效的在地方上贯彻实施,从而阻碍国家法治化的进程。尤其是在面对如上位法与下位法的衔接、地方利益主体格局发生新变化等问题或冲突时,地方立法机关更应将利益衡量理论运用到立法中,对该问题或冲突中蕴含的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进行利益衡量,力求找到平衡点,使各方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能够求同存异,达成共识,从而促进问题或冲突的解决以及立法工作的进程。因此,鉴于利益衡量理论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性,我们应将利益衡量理论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运用到我国的立法工作中,既在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中引入利益衡量理论,将其作为一种基本制度规定到立法文件中,同时更应强调其在地方立法中的运用,将利益衡量理论运用到地方立法的全过程,从立法草案的提出、审议、听证、反馈、通过到公布等,都应邀请地方各个利益主体参与其中,使其充分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地方立法者在综合衡量各个利益诉求后,及时反馈并说明立法如何制定的理由,使各个利益主体能够理解立法的目的,从而更好地遵守法律的规定。综上,我国应将利益衡量理论运用到地方立法的工作中,从而促进地方立法工作的开展,实现地方立法目的的实现。
龚伟[8](2016)在《税法中的利益及其平衡机制研究》文中提出法律的背后是利益,这是一切行为的初始动机和最终目的。在法学理论中,利益法学具有悠久的历史,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将其作为法律解释的方法之一,用于法官的个案处理之中。随着法学的发展,利益理论逐渐走出了法律解释和司法适用的领域,成为适应性极强的基础理论之一,被各个部门法所吸收和利用。应该承认,利益理论作为一种法学基础理论本身具有很大的价值,被不同的部门法吸收以后,表现出了更加活跃的适应能力。正如加藤一郎教授所言,利益衡量不限于民法,凡涉及一切法律判断,亦即法的解释,就有利益衡量问题,无论是对民法的解释,还是对其他法律,如宪法、刑法等,只要是对法律进行解释,都可以观察到其中存在伦理和利益衡量的关系问题,只是在不同的部门法中运用利益衡量的方法之时会有具体的差异。而实际上,利益理论除了在民法和刑法中主要承担的解释功能以及为实践提供指导以外,在行政法和经济法中,该理论被赋予了更为基础的功能,比如行政法中的平衡论就是作为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被提出来的,其适用范围从法的解释延伸到立法以及法律适用领域。这表明,法学的利益理论具有很强的生命力,任何部门法都离不开对特定利益的调整和保护,因此,部门法完全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来建构自己的利益理论,税法亦是如此。本文从利益的视角出发,尝试以利益的方法解读税法制度,文中关于税法中利益理论的研究主要从以下七个部分展开:第一章是对税法利益理论的研究逻辑进行探讨。利益是理性思维的逻辑起点,自人类社会形成以来,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无法绕开利益二字,中西方都有自己古老的利益思想,而功利主义对于利益的认识,以及边沁对个人利益和社会利3益的划分为后世法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从理论上说,利益法学有着清晰的学术脉络,德国法学家耶林的着名论断“目的是法律的创造者”可谓是利益法学的发端,图宾根大学的民法学家赫克的利益冲突理论则是真正意义上的开创,美国伟大的法学家庞德是利益法学的集大成者,他的理论十分宏大,内部逻辑也非常清晰。他对利益的区分方法,即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区分标准,以及对三种利益的保护范围、保护程度的说明,对于法学利益理论的本体构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利益理论经过庞德的体系化提升之后,具备了坚实的理论底蕴,并且极大地增加了其适用的广泛性,除了在民法中有大力的发展以外,还被行政法、刑法等部门法吸收,“利益衡量论”、“法益论”、“平衡论”等理论都在各自的学科中展现了惊人的生命力,在税法中也同样如此。在税法的语境中研究利益问题乃是对税收历史以及现实的一种必不可少的视角,也是对税法理论的一种深层次并更加务实的理解。在确定范围和对象时,税法同样可以遵循庞德的理论逻辑:利益分类?利益选择?确定保护界限?利益衡量?利益评价,即首先考虑生活上的利益如何体现为税法上的利益,进行利益识别,再划定法律保护的界限;其次是考虑利益冲突之时如何权衡和取舍;此外,还需要对利益平衡的方法设置基本的约束规则,以防止利益平衡这一方法在税法中被滥用;最后,因为税法上的各种利益在法律上必然化身为权利,还必须对纳税人权利和国家税权在税法上进行规范配置,以确保利益平衡方法的实现。第二章专门探讨税法中的利益识别问题,因为利益概念的复杂性与利益本身的复杂性都是非常突出的,不仅要将现实生活中的利益转化为法律规范上的利益,还需要考虑税法上的特殊利问题。中西方理论界对于利益概念的认识并不统一,存在着主观说、客观说、折中说等不同的解读。一般而言,主观说否认了利益的客观性,客观说又忽视了人的主体性,而本文采取折中说的观点,兼顾主体需求与客观对象,认为利益是一种具有主观属性的客观存在,反映的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将利益与法进行连接。法学家赫克关于生活利益、实用性利益和描述性利益的经典论述为我们思考这个问题带来了深刻的启示,法律利益虽然来自于生活利益,但生活利益在转化为法律利益的过程中必然经过一定的筛选,只有满足普遍性、正当性以及法律的可保护性标准的利益才是法律中的利益。然而,当这个问题进入税法领域,由于税法具有独特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标准,因此必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论证:第一是税收产生的正当性论证,这是关于税收因何而来的根本性问题,对此,税收债法理论具有很好的说明力,其将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界定为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作为公法上的债权人,其税收利益为债权人利益,并且是经过了民主程序,代表了债务人意思的合法利益;第二是征税范围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论证,正当的征税范围应该具有广泛性、可靠性、适当性与适度性标准。第三章是税法中利益的类型化研究。在法学利益理论的探讨中,利益划分是必经之路。在税法利益的划分标准上,本文采用三元论的划分方法,既为了解说方便,也是出于利益冲突的客观现实,纳税人的财产利益和国家的税收利益是税法中最基本的利益体系,而随着税制文明的不断推进,在原有的二元框架中社会公共利益也渐渐突显。在利益经过划分的基础上,文中对三种利益及其结构进行了详细的论述:第一,纳税人利益是包括了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在内的完整利益,就前者而言,范围很广,基本涵盖了包括了民事生活中纳税人的所有财产利益,但不同之处在于纳税人的财产利益具有很强的对抗性,这是税法本身所决定的,主要体现为对纳税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如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课税,不得随意更改各种课税要素;国家不得随意征收、征用等。就后者而言,包括了纳税人的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这是税法极具特色的一面,往往伴随着技术性很强的制度设计。第二,与纳税人利益相比,国家税收上的利益在大多数时候体现为一种财产性利益,但也包括了类似纳税人人身利益的“国格”利益(“非财产性利益”),前者包括对税款的征收和使用,强制性和无偿性是其显着的特征,后者是对国家荣誉、独立、自由、完整的宣示和彰显,主要体现为国家的税收主权,即一个国家可以自主决定其涉外的税收制度,不受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干涉。第三,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提出旨在解决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但社会公共利益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概念,不是个人利益的总和,也不是国家利益的分支,而是一种在利益冲突中抽象出来的具有自身特性的,相对完整的利益。从立法现状来看,法律中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认可是一种常态,虽然我国税法体系中基本找不到公共利益的字眼,但却随处可见公共利益的思想,在税法上,公共利益包括了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人的资源”、促进社会福利、保障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多个方面,并且大多是以符合税法特征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征税范围的特殊选择、设置有区别的税率,或税收优惠的形式等。第四章是税法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实证研究,从个人、国家和社会不同的视角对利益进行了详细的观察和解析。第一,在纳税人利益范畴,存在着法律意义上的纳税人和经济意义上的纳税人,狭义的纳税人和广义的纳税人、以及地域性的纳税人,由于纳税人身份的多重含义造成了纳税人利益在结构上的多重指向,以房产税改革为例,其中地域差异、既有城镇住房结构、租赁市场等因素都会导致纳税人的利益分化。第二,在国家税收利益范畴,由于层级结构带来的利益冲突是不可避免的,论文考察了创维税案以及鹰潭的所得税案例,发现国家税收利益在纵向上表现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利益冲突,以及省以下四级地方政府之间大量的税收利益冲突,在横向上表现为平行的地方政府之间,无论是省级、市级抑或以下各平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利益都存在非常明显的竞争关系。其中,政府间纵向的税收利益冲突是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在税收板块的投影,是国家税收利益中最主要、也是最突出的问题。第三,在社会公共利益范畴,因为社会公共利益本就是一个复杂且难以言说的概念,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选择中也存在价值冲突,另一方面,社会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又难以确定,这使得税法中公共利益中的主体一直是一个无法确定的,动态的过程。以环境保护费改税为例,其中凸显的社会利益就存在多标准、多区域等不同角度的难题。总之,税法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非常复杂,不仅是纳税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存在冲突,而且由于税法的特殊性,在纳税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内部还存在冲突,形成一个在横向上对峙,和纵向上延伸,盘根错节的复杂结构。第五章是对税法中的利益平衡方法的本体论证,由于税法中存在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利益冲突,因而需要通过一定的衡量标准评价并选择相关的利益。但一方面税法中的利益在形式上难以真正区分,不同的利益分类并不代表其具有某种专属性,只是一种从不同角度观察而生成的叙述而已,另一方面不同的利益之间通过交汇融通,实现了本质上的统一,因此纳税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仅在实际上是紧密相连的,并且所有利益的终极目的都在于充分满足个人需要,提升个人福利。然而无论是个人利益至上、国家利益至上或是以社会利益最为优先的标准都会带来很多负面的问题,因此可以认为,税法中并不存在优先的利益。但在这三种利益中,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个人利益的综合,是协调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利益的产物,在实质上虽然不是被优先考虑的利益,却是利益分配的结果,体现出的是一种相对的平衡。既然社会公共利益是分配的结果而非分配本身,那么指引利益趋近这个结果的应该是一种天然存在的,对利益冲突的平衡思维,从理论上说所有的冲突和失衡都只能自发地,或强制地通过协调和平衡来实现稳定和有序,而法律规范正是为了保障社会关系的稳定和有序,因此利益平衡的方法是税法发展的必然要求。在税法中,这一方法体现的是过程的平衡,蕴含了评价、衡量、选择、协调之意,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中均能发挥影响。并且,税法中利益平衡的方法也是一个自身不断发展,不断修正并趋向正确的过程。第六章是税法中利益平衡的约束机制研究。利益平衡的方法在运用时需要考虑社会背景等多种因素,为免使其陷入过于抽象或模糊的处境,成为一种神秘的不可知论,应设置相应的约束机制,以引导利益衡量的程序、力度以及偏好。这些约束机制包括如下内容:第一是要进行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在法律世界中,权利与义务的界定和运行是需要将成本因素和收益因素纳入考虑范围的,因此可以对经济学中经济人的假设进行法律上的应用与改进,以“理性人”的标准和有限理性的理论作为研究工具,通过法律的交易成本理论,探讨税收中的立法成本和守法成本,以及税法的经济效益、政治效益、社会效益、文化效益等问题,同时在成本效益的导向下,探讨如何在税收法律规范的数量上,以及选择法律制度的机会成本上实现利益平衡。第二种约束机制来自于税法中的量能课税原则,该原则涉及到的是分配正义问题,核心在于如何实现税收公平,是公平的价值观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并且其突破了形式上的公平,追求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对于平衡税法中的各种利益冲突可以起到纠偏扶正的作用。在量能课税理论中,“所得”最适合作为现代社会衡量税收能力的标准,但不能成为过于绝对化的标准,优良的税制也必定是经过优化组合的税制。此外,量能课税原则下也要求达到税收负担能力“质的平衡”,这可以通过区分不同类型的所得进行课税,以及在企业所得税中引入累进税率等方式来实现。第三种约束机制是比例原则,该原则要求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超必要的限度,并且国家为保障权力行使采取的手段与国家行使权力所追求的目的之间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合比例性。虽然我国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但该原则从根本上契合了现代法治国家的精髓,在税法中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在运用比例原则时,首先应该进行税收立法目的合宪性审查,然后才能运用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分别审查税收立法手段的正当性问题。第七章是税法中利益平衡的实现问题研究。在法律中,利益是权利的基础和根本内容,而权利是利益的表现,因此税法中的利益平衡也应围绕纳税人权利与国家税权的分配进行。利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权利(权力)配置三者之间是内在关联的,利益平衡是方法和过程,权利(力)配置是利益平衡的表达形式,社会公共利益则是利益平衡的结果。在以权利配置实现利益平衡之时,应注意两点,其一是以平衡的思维开解税法中的利益纠纷,这在立法以及法律的适用环节均应该得到体现,但立法中的利益平衡却是核心;其二在于利益平衡会带来税法权利配置范式的嬗变,因为在传统的法理学观点中,平衡意味着主体权利的对等,且在量和质上都足以和对方抗衡,然而在税法领域,纳税人权利和国家税权在本质上是不同的,在量上也无法比较,并且纳税人和征管机关之间的服从与命令关系是事实存在,权利与权力的不对等也是一种实然之态,因此税法中的利益平衡是一种非对称性的平衡:一方面要赋予纳税人足以扞卫自己正当利益的权利,另一方面也要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保障国家的税收权力,二者之间既能够彼此成就对方,也可以相互抗衡。具体到如何实现税法中的利益平衡和权利的规范配置,论文从三个方面展开了论述:首先,利益平衡理论下税法的权利配置必须遵循一个基本前提,即廓清税收法律的制度属性,任何权利或权力都无法脱离整个法律制度的底色,以及传统税制潜移默化的影响,只有与整个背景相协调的税收法律制度,才能在现实的土壤中获得长久的生命力。其次,当前我们需要进行两种努力,一方面是将纳税人的权利进行深层次的推进,通过税收基本法奠定纳税人的生存权、财产权、平等权等基本权利;另一方面则是对国家税权进行多方位的整合,解决目前突出的税收立法权以及地方税权的问题。再次,关于今后的发展模式,应当可以确信的是,在分配税收权利时,片面的“国库主义”和“纳税人主义”思想都不足以承担现代税法的发展基调。税法并不是以保护国家征税权高效行使为最终目的的“征税之法”,也不是纯粹的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权利之法”,在利益平衡的观点中,税法的权利配置只能在“国库主义”和“纳税人主义”中寻找折衷。
王丽[9](2015)在《地方立法利益衡量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的改革开放已逾30多年,由于中国的改革开放没有现成的经验和模式可以搬用,因而在激活利益细胞的同时,也加剧了各种利益矛盾。地方立法是各地调整利益关系的主要方式之一。从1979年至今30年来,地方立法作为国家立法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改革开放中与时俱进,给地方经济社会生活带来重大而积极的影响。正因如此,扩展地方立法权成为大势所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立法法修订草案,全国284个设区市均可行使地方立法权,地方立法权适用范围覆盖全国至设区市。怎样在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的过程中,确定利益的轻重、主次、先后之别,并对各种利益给予合理的兼顾,对地方立法者而言绝对是个难题。地方立法者在进行利益衡量时,必须树立和而不同、互利共赢的思维,统筹协调利益分配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必须保持中立乃至超然的态度,充分考虑利益平衡的原则、标准和方法,提供利益表达渠道和利益博弈平台。能否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不仅考量地方立法者的政治智慧,同时,也决定着地方立法的质量高低。围绕“地方立法的利益衡量问题”,本文第一章探讨法律与利益的一般关系,首先揭示了利益是法律的本源和实质内容。其次对利益调整的法律机制进行了探究,从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三方面揭示了法律如何以自己的方式来对利益进行调整。最后从立法作为利益的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的角度进入考察,先对立法的本质内涵进行论证,论证立法的实质是利益表达、利益确认、利益平衡和利益格局的重整。而立法的基本方式则是利益衡量。这是本文的理论基础。接下来,本文从应然性和实然性角度出发,阐释了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的“实然状态”、“应然状态”及从“实然状态”到“应然状态”的路径。第三章“地方立法中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和第四章“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的基本方法”这两部分的内容,是使用了价值分析方法对地方立法利益衡量问题的“应然状态”进行了探讨和论证。第三章中的基本原则包括法治原则、人权保障原则、平等对待原则、民主原则、统筹兼顾原则和比例原则。这是利益衡量者在对利益进行调整,对权利义务进行实质分配时应当遵循的依据和标准;第四章的内容是“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的基本方法”。以利益识别、利益排序以及利益选择三个环节步步推进。第一步是对利益进行识别,包括对利益的定量识别和定性识别;第二步是对利益进行排序。这里又包括以利益本身之重要性程度为标准的利益排序和以利益主体为标准的利益排序;最后一步是地方立法中的利益选择,分为不等量利益矛盾中的利益选择和等量利益矛盾中的利益选择。通过对地方立法利益衡量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的确立,大致搭建了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的价值体系和方法论体系,尤其是将利益衡量的基本方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则予以量化,提供了利益衡量操作上的指引,有助于解决目前地方立法研究和决策中的一大难题——即立法价值目标的多样性与实证化、制度化的矛盾。本文第二章“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诉求与利益矛盾”和第五章“地方立法中利益衡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则主要从实然性角度出发,剖析和论证了地方利益衡量的现状和利益衡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的利益矛盾有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部门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及精神利益之间的矛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地方立法中公共权力的扩张问题;地方立法中的部门利益的扩张问题;地方立法中的多元利益的统筹协调问题以及地方立法利益衡量中的度的把握问题。通过对地方立法实践中的利益诉求、利益矛盾和利益衡量中存在的具体问题的研究,梳理出规律性的认识,掌握地方立法利益衡量实践的全程和概貌。从“实然”到“应然”之间,应当搭建一座抵达目标的桥梁。第六章所讲“地方立法中利益衡量的实践改进”就是这座桥梁,即在对地方立法利益衡量单边性和民主性、利益衡量者“知识有限性”与“衡量知识综合性”、超前性与实效性三对矛盾进行深刻剖析的基础上,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和抵达目标的有效途径。它们是:利益主体的参与,专家的介入以及利益衡量方案的检测与完善。在目前在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研究领域,研究成果不算丰富,甚至流于零星和粗浅,很多的研究也是单侧面的情形下,本论文以“利益衡量”为核心,从多角度进入进行剖析和论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观点和事例相观照,将这些年蓬勃、活跃的地方立法状态予以生动的呈现,较为系统、全面、整体地揭示了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的全貌,提出了地方立法利益衡量需要遵循的原则和方法,对完善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的实践进路进行了探索,较好地弥补了现有的研究空白。并寄望对地方立法的具体利益衡量活动有所裨益,使利益衡量的结果能够限制公权力,兼顾冲突权利,保障弱势权利,达致和谐社会的价值共识,并得到最大范围的认可和遵守。
高锐玲,赵永林[10](2012)在《试论现代立法中的利益衡量》文中研究表明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社会利益结构的变迁,多元利益共生于同一场域,共同争夺着稀缺的资源,面对利益冲突,立法资源的博弈也明显突出。因此,当代我国立法中的利益衡量应当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
二、现代立法中利益衡量基本理论初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现代立法中利益衡量基本理论初论(论文提纲范文)
(2)国家公园设立与运行制度研究 ——以利益分析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法规政策背景 |
(二)自然保护地建设现状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二章 国家公园及建设中的主要问题 |
一、国家公园的概念 |
二、设立国家公园的理念与建设目标 |
(一)设立国家公园的理论基础 |
(二)国家公园的建设目标 |
三、国家公园的建设实践 |
(一)域外考察 |
(二)国内建设实践考察 |
四、主要问题及表现形式 |
(一)国家公园设立存在的问题 |
(二)国家公园运行中的问题 |
第三章 国家公园制度的利益分析 |
一、利益分析理论 |
(一)利益分析的含义 |
(二)利益分析的方法 |
(三)利益分析的过程 |
二、国家公园制度中的主要利益识别 |
(一)国家公园设立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利益诉求 |
(二)国家公园运行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利益诉求 |
三、国家公园制度中的几对主要利益的协调 |
(一)政府之间的利益协调 |
(二)政府与社区居民的利益协调 |
(三)政府与特许经营者的利益协调 |
(四)社区居民与经营者的利益协调 |
第四章 完善国家公园设立与运行制度的建议 |
一、国家公园划定制度 |
(一)国家公园设立规划 |
(二)国家公园分区保护制度 |
(三)国家公园协同管理制度 |
二、国家公园运行制度 |
(一)保护目标和措施与社区传统生存方式的协调 |
(二)资源开发利用与社区发展权益的协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自然保护区立法中的利益衡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利益衡量的本体及立法功能解析 |
第一节 利益衡量概念的界定 |
一、作为方法论的利益衡量 |
二、作为立法方法的利益衡量 |
第二节 利益衡量理念的变迁 |
一、利益衡量理论的兴起 |
二、利益衡量理论的发展 |
第三节 利益衡量对立法的功能 |
一、利益衡量是立法的核心 |
二、立法是利益衡量的结果 |
第四节 立法中利益衡量的适用程序 |
一、立法中利益衡量的关键环节 |
二、立法中利益衡量的程序特征 |
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利益衡量的现实需求 |
第一节 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
一、我国自然保护区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 |
二、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利益失衡的预防 |
第二节 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利益衡量的可行性 |
一、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利益衡量的理论基础 |
二、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利益衡量的政策保障 |
三、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利益衡量的法律依据 |
四、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利益衡量的技术规范 |
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立法中的利益结构和失衡的表现原因 |
第一节 自然保护区中利益的结构划分 |
一、利益分类是自然保护区立法的起始环节 |
二、自然保护区立法中的利益分类 |
第二节 自然保护区中利益的内在同一性 |
一、同一性概述 |
二、自然保护区立法中的利益同一关系 |
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中利益的外在冲突性 |
一、利益冲突概述 |
二、自然保护区立法中的利益冲突 |
第四章 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利益衡量应遵循的原则 |
第一节 协调发展原则 |
一、协调发展原则的含义 |
二、协调发展原则的功能 |
第二节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
一、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含义 |
二、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功能 |
三、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的例外 |
第三节 补偿原则 |
一、补偿原则的含义 |
二、补偿原则的功能 |
第四节 统筹兼顾与倾斜保护相结合原则 |
一、统筹兼顾与倾斜保护相结合原则的含义 |
二、统筹兼顾与倾斜保护相结合原则的功能 |
第五节 比例原则 |
一、比例原则的含义 |
二、比例原则的功能 |
第五章 自然保护区立法中的利益衡量的目标 |
第一节 自然保护区立法中的利益权衡 |
一、以利益主体数量为标准的利益权衡 |
二、以利益需求层次为标准的利益权衡 |
第二节 三种特殊利益冲突的权衡 |
一、偷换个体利益的概念 |
二、“多数人暴政”的粗放型立法 |
三、将立法作为盈利工具 |
第三节 自然保护区立法中利益衡量的完善 |
一、明确利益衡量的目标 |
二、鼓励公众参与和弱势表达 |
三、推进重要制度的法制化进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2 研究现状述评 |
1.3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创新点与难点 |
1.4.1 研究的创新点 |
1.4.2 研究的难点 |
2 转基因食品概念的规范分析 |
2.1 转基因食品的解释方法 |
2.2 转基因食品的构成性语言分析 |
2.2.1 转基因 |
2.2.2 食品 |
2.3 转基因食品的概念界定 |
2.3.1 转基因食品定义现状 |
2.3.2 转基因食品与转基因生物 |
3 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的法理基础 |
3.1 消费者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 |
3.1.1 消费者知情权 |
3.1.2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
3.2 风险社会理论 |
3.3 利益衡量理论 |
4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与适用 |
4.1 中央立法维度的立法梳理 |
4.1.1 中央立法现状 |
4.1.2 中央立法特点 |
4.2 地方立法维度的立法现状 |
4.2.1 典型地方立法 |
4.2.2 地方立法评析 |
4.3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律适用分析 |
4.3.1 司法实践基本情况梳理 |
4.3.2 法律适用评析 |
4.4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4.4.1 存在的问题 |
4.4.2 问题产生的原因 |
5 域外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立法比较与借鉴 |
5.1 美国 |
5.1.1 美国联邦层面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 |
5.1.2 美国各州层面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 |
5.1.3 联邦立法与州立法的关系与协调 |
5.2 欧盟 |
5.2.1 欧盟层面立法 |
5.2.2 各成员国立法 |
5.2.3 欧盟层面立法与成员国立法的关系及协调 |
5.3 中国与美国/欧盟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比较与借鉴 |
5.3.1 立法模式比较 |
5.3.2 立法原则比较 |
5.3.3 差异化原因分析 |
6 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的具体建议 |
6.1 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中几对关系的协调 |
6.1.1 消费者权利与商业言论自由的协调 |
6.1.2 风险规制与贸易发展的协调 |
6.1.3 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 |
6.2 中央立法具体内容的完善 |
6.2.1 明确转基因食品标识范围 |
6.2.2 周延转基因食品标识方式 |
6.2.3 设计转基因食品标识阈值 |
7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研究生期间主要的学术成果 |
附录二 研究生期间的学术活动及所获荣誉 |
致谢 |
(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中利益衡量理论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利益衡量理论:从司法方法到立法方法 |
(一)法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
(二)作为法律解释方法论的利益衡量 |
(三)作为立法方法论的利益衡量 |
二、立法中利益衡量理论的运作机制 |
(一)立法中利益衡量的程序 |
(二)立法中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
(三)立法中利益衡量的方法 |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中的利益关系 |
(一)利益诉求 |
(二)利益矛盾 |
四、《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中的利益衡量 |
(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
(二)立法公开基础之上的利益表达机制的完善 |
(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中利益关系的平衡架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论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方法 |
一、利益衡量与利益的层次结构 |
(一) 利益衡量的内涵 |
(二) 利益衡量的理论基础 |
(三) 利益的层次结构 |
二、立法实践中的利益衡量理论 |
(一) 立法中利益衡量的定义与思维 |
(二) 立法中利益衡量理论的适用条件 |
(三) 立法中利益衡量的主要方法 |
三、地方立法中利益衡量理论的运行分析 |
(一) 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识别环节 |
(二) 地方立法中的利益选择环节 |
(三) 地方立法中的利益整合环节 |
四、地方立法中运用利益衡量理论的障碍 |
(一) 部门利益保护倾向依旧存在 |
(二) 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存在障碍 |
(三) 利益诉求本土化色彩浓厚 |
(四) 利益诉求对抗性的增强 |
(五)不同主体之间利益受保护程度存在差异 |
五、利益衡量理论在我国地方立法中的应用建议 |
(一) 完善地方立法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
(二) 设立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标准 |
(三) 完善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机制 |
(四) 加强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环境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利益衡量理论在我国地方立法中的运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利益衡量理论及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概念界定 |
(一) 利益衡量理论的概念 |
(二) 利益衡量理论的构成要件 |
1、利益衡量主体 |
2、利益衡量客体 |
3、利益衡量的内容 |
(三) 立法实践中利益衡量理论的确立 |
1、立法中利益衡量的基本概念 |
2、立法过程中的利益衡量思维 |
3、立法中利益衡量产生的背景 |
二、利益衡量的理论基础及在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诉求与矛盾 |
(一) 利益衡量的理论基础 |
(二) 利益衡量的主要方法 |
1、基于常识的判断 |
2、价值权衡 |
3、经济学分析 |
(三) 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诉求与利益矛盾 |
1、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诉求 |
2、地方立法中的利益矛盾 |
三、地方立法适用利益衡量理论的运作机制 |
(一) 对利益的定量识别 |
(二) 如何寻找核心利益 |
(三) 如何处理竞合利益的关系并对竞合利益进行排序 |
(四) 利益选择及其操作原则 |
1、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
2、比例原则 |
3、补偿原则 |
4、成本效益原则 |
(五) 利益衡量中如何把握“平衡点”的问题 |
1、实现各类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同时适当关注弱势群体 |
2、实现各个种类利益的平衡,同时高度关注民生利益 |
3、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平衡 |
四、我国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理论运用的可能困境 |
(一) 地方立法的角色定位不清 |
(二) 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的衔接出现错位 |
(三) 地方利益集团间缺乏制衡机制 |
(四) 地方利益衡量格局出现新变化 |
1、利益主体多元化 |
2、利益诉求的本土色彩明显 |
3、利益诉求的对抗性明显 |
4、弱势群体利益边缘化 |
五、完善我国地方立法运用利益衡量理论的建议 |
(一) 立法上对于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的完善 |
1、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引入利益衡量理论 |
2、完善立法听证制度中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 |
3、提升我国的立法公开制度 |
(二) 完善地方性立法的利益衡量机制 |
1、扩大地方立法的社会感知度 |
2、引入立法的评价机制 |
(三) 确定地方立法利益衡量适用的标准及原则 |
1、利益位阶标准 |
2、社会通识标准 |
3、保护弱势群体原则 |
(四) 选择合理的利益诉求 |
1、规律性和目的性相统一原则 |
2、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相统一原则 |
参考文献 |
谢辞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税法中的利益及其平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意义 |
三、利益理论与税法相关问题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税法利益理论的研究逻辑 |
第一节 逻辑基础:利益与利益法学 |
一、理性的来源:利益 |
二、利益法学的发端与创立 |
三、利益法学的逻辑与完善 |
第二节 利益法学的延展及与税法学的融合 |
一、利益法学在部门法中的延展 |
二、税法利益理论的逻辑演绎 |
第二章 税法中的利益识别 |
第一节 利益观的演进及其本质属性 |
一、利益观的演进 |
二、利益的本质属性揭示 |
第二节 从生活利益到法律利益 |
一、对利益与法的基本认知 |
二、利益转化的基本理论:生活利益-实用性利益-描述性利益 |
三、生活利益转化为法律利益的标准 |
第三节 税法中利益识别的特殊问题 |
一、税收产生的正当性论证 |
二、征税范围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论证 |
第三章 税法中利益的类型化研究 |
第一节 税法中利益区分的理论依据 |
一、法律利益区分的一般理论 |
二、利益三分法及其争议 |
三、税法中采用利益三分法的形式与实质要义 |
第二节 纳税人利益及其结构 |
一、纳税人财产利益的范围 |
二、纳税人财产利益的对抗性与调整问题 |
三、纳税人的人格利益 |
四、纳税人的身份利益 |
第三节 国家税收利益及其结构 |
一、国家在税收中的财产性利益 |
二、国家在税收中的非财产性利益 |
第四节 税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及其结构 |
一、社会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 |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立法实践 |
三、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实质体现 |
第四章 税法中的利益冲突及其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纳税人多重指向下的利益分化 |
一、纳税人身份的多重指向以及利益分化 |
二、实证考察:房产税改革中的纳税人利益分化 |
第二节 国家税收利益的结构性矛盾 |
一、国家税收中的纵向利益冲突 |
二、国家税收中的横向利益冲突 |
三、实证考察之一:创维税案中的纵向税收利益冲突 |
四、实证考察之二:“鹰潭现象”中的横向税收利益冲突 |
第三节 税法中社会公共利益的突出问题 |
一、社会公共利益选择中的价值冲突 |
二、社会公共利益的受益对象难以确定 |
三、实证考察:环境保护费改税中的社会利益问题 |
第五章 税法中的利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导向下的方法选择 |
第一节 税法中是否存在优先利益 |
一、利益评价问题的提出 |
二、税法中利益的交错与互融 |
三、对优先标准的质疑 |
第二节 作为分配结果的社会公共利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再认识 |
一、社会公共利益是个人利益的综合 |
二、社会公共利益是利益协调的产物 |
三、社会公共利益是利益分配的结果 |
第三节 税法中的利益平衡—趋近社会公共利益的方法选择 |
一、利益平衡是税法发展的必然要求 |
二、利益平衡的基本方法 |
三、税法中利益平衡的方法演绎 |
第六章 税法中利益平衡的约束机制 |
第一节 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经济人假设的法律应用与改进 |
二、法律的交易成本理论 |
三、税法中的成本观与效益 |
四、成本效益导向下税法利益平衡 |
第二节 量能课税原则 |
一、作为征税依据的量能课税原则及其价值功能 |
二、量能课税原则与税种的结构性平衡 |
三、量能课税原则下税收负担能力之“质的平衡” |
第三节 比例原则 |
一、比例原则与税收正当性 |
二、税收立法目的合宪性审查 |
三、税收立法手段的正当性审查 |
第七章 税法中利益平衡的实现与权利的规范配置 |
第一节 税法中的利益与权利之辩 |
一、权利的道德品质、政治因素与利益属性 |
二、权利与利益的核心关联 |
三、税法语境下的权利(力)与利益 |
第二节 利益平衡理论与税法权利(力)的配置的基本解读 |
一、利益平衡、社会公共利益、权利(力)配置的内在关联 |
二、利益平衡理论的导入范围:从税收立法到税法适用 |
三、利益平衡与税法权利配置范式的嬗变:从对等到非对称性平衡 |
第三节 利益平衡视野中的税法权利(力)配置 |
一、前提:税收法律的制度选择 |
二、利益平衡与纳税人权利的深层次推进 |
三、利益平衡与国家税收权力的多重整合 |
四、关于权利发展趋势的构想:“国库主义”与“纳税人主义”的折衷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发表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9)地方立法利益衡量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对利益衡量的研究 |
(二)对立法中利益衡量的研究 |
(三)对地方立法利益衡量问题的研究 |
(四)本论文对地方立法利益衡量问题的研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第一章 法律、立法与利益衡量 |
一、法律与利益的一般关系 |
(一)利益的概念 |
(二)利益是法律的本源和实质内容 |
(三)法律是利益的平衡与确认 |
二、利益调整的法律机制 |
(一)法律权利 |
(二)法律义务 |
(三)法律责任 |
三、立法作为利益的法律调整的基本方式 |
(一)立法的本质内涵 |
(二)利益衡量作为立法的基本方式 |
第二章 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诉求与利益矛盾 |
一、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诉求 |
(一)地方立法中的主要利益诉求 |
(二)地方立法中利益诉求的特点 |
二、地方立法中的利益矛盾 |
(一)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 |
(二)部门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 |
(三)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之间的矛盾 |
(四)地方利益与中央利益之间的矛盾 |
(五)与精神利益相关的利益矛盾 |
第三章 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的基本原则 |
一、法治原则 |
(一)程序合法原则 |
(二)内容合法原则 |
二、平等对待原则 |
三、人权保障原则 |
(一)充分的人权保障 |
(二)弱者的人权保障 |
四、民主性原则 |
(一)公开规则 |
(二)听证规则 |
(三)多数决规则 |
五、统筹兼顾原则 |
(一)统筹社会各阶层的利益 |
(二)统筹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 |
(三)统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
(四)统筹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
六、比例原则 |
(一)适当性原则 |
(二)必要性原则 |
(三)相称性原则 |
第四章 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的基本方法 |
一、利益识别 |
(一)对利益的定量识别 |
(二)对利益的定性识别 |
二、利益排序 |
(一)以利益主体数量为标准的利益排序 |
(二)以社会管理立法为名扩张公共权力,涉足社会自治领域 |
(三)以经济管理立法为名扩张公共权力,涉足市场经济领域 |
三、部门利益的扩张问题 |
(一)部门利益中的“增” |
(二)部门利益中的“减” |
(三)部门利益中的“宽” |
四、多元利益的统筹协调问题 |
(一)地方立法权的扩张和法制统一 |
(二)部门之间的争利推责和权力规范 |
(三)个体利益的牺牲和公权力界限 |
(四)长远利益的被忽略与时间维度 |
五、利益衡量中度的把握问题 |
(一)平衡各主体利益,适当向弱势群体利益倾斜 |
(二)平衡各种类利益,适当向民生利益倾斜 |
(三)以权利为核心,平衡权利、义务与责任 |
第六章 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的实践改进 |
一、地方立法利益衡量民主性的实践改进 |
(一)利益衡量过程的单边性与民主性矛盾 |
(二)地方立法利益衡量民主性的实践改进---利益主体的参与 |
二、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知识综合性的实践改进 |
(一)利益衡量工作者的“知识有限性”和利益衡量知识综合性要求之间的矛盾 |
(二)地方立法利益衡量综合性的实践改进 |
三、地方立法利益衡量实效性的实践改进 |
(一)利益衡量的超前性与实效性矛盾 |
(二)实效性的实践改进——地方立法利益衡量方案的公开与社会检测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试论现代立法中的利益衡量(论文提纲范文)
一、利益衡量论概说 |
二、现代立法中的利益衡量 |
(一)现代立法中进行利益衡量的必要性。 |
(二)现代立法中利益衡量的范围。 |
三、当代我国立法中利益衡量的标准和原则 |
(一)平等对待原则。 |
(二)综合利益最大化原则。 |
(三)正当程序原则。 |
四、现代立法中利益衡量基本理论初论(论文参考文献)
- [1]构成要件解释中的利益衡量[J]. 纪康. 法律方法, 2021(01)
- [2]国家公园设立与运行制度研究 ——以利益分析为视角[D]. 徐清霖. 武汉大学, 2020(04)
- [3]自然保护区立法中的利益衡量研究[D]. 张辰. 吉林大学, 2019(11)
- [4]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立法研究[D]. 周燕. 华中农业大学, 2019(02)
- [5]《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中利益衡量理论的运用[D]. 李莹莹.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论地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D]. 屈向阳. 安徽大学, 2018(09)
- [7]利益衡量理论在我国地方立法中的运用[D]. 曾祥铭. 山东大学, 2016(03)
- [8]税法中的利益及其平衡机制研究[D]. 龚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9]地方立法利益衡量问题研究[D]. 王丽. 吉林大学, 2015(08)
- [10]试论现代立法中的利益衡量[J]. 高锐玲,赵永林. 考试周刊, 2012(73)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 税收原则论文; 信息公开论文; 冲突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