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实施(论文文献综述)
余宏亮,周伟,胡若曦,陈昕怡[1](2019)在《全过程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研究和推行建议》文中指出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在服务工作中由于过失、错误,可能会对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害,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定义为职业责任。本文首先通过对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特点进行分析,指出全过程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对于企业发展的必要性;其次对该责任保险条款的设计要点进行阐释;最后从政府及行业协会等角度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的推行和普及提出了建议。
刘依然[2](2019)在《供给侧结构改革推动的建筑师负责制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我国在各个行业不断推进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旨在通过提高供给侧产品质量带动需求侧投资,刺激经济增长。工程建设领域同样面临诸多改革,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建筑师负责制是全过程工程咨询在民用建筑领域的典型模式之一,强调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为业主提供工程建设全过程或部分阶段的设计咨询管理服务,从建筑产品供给侧促进我国建筑业的提质增效。建筑设计大师作为灵魂、领衔设计咨询管理团队的建筑师负责制,一定会满足业主需求,同时显着提升供给质量。建筑师负责制的落实不仅需要政府的政策引导,也需要实施主体的积极配合和业务转型,增强建筑市场对建筑师负责制的认同意识。寻找适合我国国情的建筑师负责制实现方法是刻不容缓的工作。本文立足于我国建筑业现状,以供给侧结构改革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要求为基础,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把建筑师团队作为研究对象,核心研究了设计单位针对建筑师负责制的实现方式,深入分析了建筑师负责制的本质内涵,建立对建筑师负责制的思想认知。通过试点分析和访谈调研了解建筑师负责制的实际推行情况,归纳总结目前存在的关键问题:建筑师团队基本设计工作的开展问题、设计拓展工作的开展问题、落实责任制的制度保障问题。以此为基础,提出两种不同的建筑师负责制实现方法:一是负责综合协调的项目设计总包,二是实现角色突破的设计监造模式,两者均强调以设计为核心。同时结合我国房屋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分析建筑师团队在两种实现方式中的具体工作内容。最后从组织建设、责任主体、风险分担三方面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解决责任制的落实问题,为建筑师负责制提供制度保障。本文的研究成果可以为设计咨询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建筑师的身份定位和角色升级提供有益借鉴,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实现建筑创新。对加快建筑师负责制的落地进程,推动建筑设计行业市场竞争力的有效形成,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李丹[3](2018)在《工程监理定位及职业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工程监理制度是工程建设领域一项重要的工程管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实施至今,在实现工程建设目标、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工程监理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及社会各界对工程监理认识的不足,工程监理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目前我国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中不同法律、法规条文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的问题、工程监理需要承担的责任也有扩大化的趋势。这些情况的存在凸显了工程监理定位不清、职责界定不明的问题,导致工程监理的作用无法得到充分发挥,严重阻碍了我国工程监理事业的发展。本文立足于我国工程监理的现状,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深入分析了当前我国工程监理的双重角色定位,探讨了现行工程监理角色所面临的困境及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措施,力求实现工程监理的“为政府负责”。政府对工程监理的授权,进一步明确了工程监理的角色定位:“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工程监理是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对政府负责”的工程监理是独立的第三方。本文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及合同文本为依据,分析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的构成,从执法及立法的角度,对监理工程师应承担的职业责任进行了探讨。最后,本文对完善工程监理制度提出了对策,以提高工程监理的能力,促进工程监理行业健康发展。
刘卫平[4](2016)在《构建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纠纷日益增多,我国急切需要引进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来缓解工程监理纠纷,转移监理工程师的执业风险。文章拟通过对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内容、各国的立法和实践等问题进行研究,期望为我国构建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提供基本思路。首先,本文对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做了简单概述,其中介绍了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和特点,我们国家一些城市试点的相关状况;其次,从理论层面上分析了我国构建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我国构建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奠定了理论基础。最后,探讨了各国关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在分析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的同时提供了构建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包括立法模式的选择、具体框架的设计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的设计。
李弯[5](2016)在《基于风险评估的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5年10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新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15-0212)。新版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第4.2.2条明确表明由咨询单方造成损失的赔偿不再设置上限。工程造价具有大额性,微小失误都会造成较大损失。失误索赔不再设置上限,致使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进一步增大。工程造价咨询业亟需采取措施控制或转移风险。国际上,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是利用保险进行转移的,咨询工程师在开展咨询业务前必须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开展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将有助于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管理,有利于工程造价咨询业进一步与国际接轨。保险费率厘定是开展新险种的首要难题。目前我国境内商业责任保险有80多种,其中职业责任保险接近20种。通过对国内现有的较成熟的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进行分析发现,现有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厘定过程考虑的影响因素过少,费率表现形式过于单一,不能进行差别投保,且与职业风险没有实质相关性,造成风险不同的投保人缴纳相同的保险费,不利于新险种的推广。根据费率厘定原理,本文利用风险评估对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进行分类费率厘定,创造性地将风险评估与分类费率厘定及风险因素评估相结合确定最终的保险费率,为开展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奠定基础。首先,本文通过背景分析提出我国需要建立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并分解出建立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其次,利用WBS-RBS分解法和文献研究法,识别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然后,运用概率法、调查问卷和打分法对识别出来的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进行评估。最后,通过类推法确定一个基准费率,结合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工程造价咨询各项业务的基础费率。利用美国各保险公司给出的职业风险影响因素确定基础费率的调整系数,将基础费率与调整系数及附加费率相乘即可得出单个投保对象的最终保险费率。本文将风险评估、分类费率厘定融入到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厘定中,并利用影响因素的评估调整基础费率,使得费率厘定更加科学合理,实现了保险费率的差异化,改善职业责任险种保险费率过分单一情况,有利于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的建立和推广。
李慧君[6](2015)在《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探讨》文中认为实行监理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把监理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一种机制。本文对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理论探讨,分析了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并对如何实施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提出对策。
邓绍伦[7](2012)在《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思考》文中研究指明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生事物:1988年开始试点,1992年正式推广,199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章专章设立“建筑工程监理”,才把建设工程监理真正纳入到法制的框架之中,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已日趋成熟,其在工期控制、提高工程质量、投资控制方面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渐渐成为了推动建筑业发展不可或缺的因素。然而,随着工程建设市场的进一步细分和发展,监理制度立法方面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出来,如监理定位和职权不明确问题,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矛盾问题、监理的安全责任风险过大等问题。本文试图针对建设监理制度中的这些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并结合实践中的经验,提出自己的三点建议:首先应该对监理职权重新立法,从而突出监理独立第三方的法律地位,进而完善监理法律法规的立法体系;其次,引入风险管理制度,从而切断监理与业主的委托关系,进而实现监理职权的公正、独立;最后,建议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来规避监理法律责任风险,期望这些建议能够使建设监理制度更加趋于合理。
卢以品,李力争[8](2012)在《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之建构》文中指出三峡库区分布着数量众多的地质灾害点,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长江航道安全构成巨大威胁。自三峡工程开工以来,国家已陆续投入近120亿元的巨额资金进行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其中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是地质灾害防治决策中可供(或常需)选用的主要措施,而从事其治理工程的监理工作也成为工程建设的一个新领域。
郑敏[9](2012)在《FIDIC视角下我国工程咨询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FIDIC工程咨询合同体系为参照系,首先从宏观上阐释了FIDIC组织与FIDIC合同体系,为之后分析和解决我国工程咨询合同中的问题提供宏观参照。第二部分从微观角度分析论述了FIDIC工程咨询合同的性质、合同关系,以及合同成立的三要素—当事人、标的和价格中的当事人、标的的内涵和特点并就FIDIC合同在我国的适用情况做了简要的介绍和分析,为之后分析和解决我国工程咨询合同中的问题提供微观参照。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本文以FIDIC工程咨询合同体系为参照系分析了我国工程咨询合同不够完善的问题。本文选择了最有代表性也是当务之急最需要解决的三个问题进行了分析。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是困扰我国工程咨询合同多年的问题,也是影响当前我国工程咨询合同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法律障碍。工程咨询合同中工程咨询人授权的限制性条款鲜有国内学者论及,但却是破解目前工程咨询实践效率低下最急需的法律支持。职业责任保险问题近年来得到了政府、学者和企事业单位高度关注,本文从微观角度分析了我国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借鉴FIDIC工程咨询合同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对于这些问题的分析论述本文是以诸多学者的分析论述为基础的,其中结合了自己在工程咨询相关领域的实践经验,有的是从新的视角来分析论述,有的是对以往的视角进行了新的挖掘。关于于工程咨询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的问题,以客户的身份优势和咨询人的弱势地位为总观点详细分析了其成因,结合近三年的案例分析了客户的官方身份和债务人身份使得客户具有身份优势的现象并结合近三年的案例分析了一些涉及工程咨询服务的合同范本对不平等地位的消极影响,提出了客户的协助义务条款遭遇忽视的问题,并且分析了工程咨询合同具有的委托合同性质是如何使我国咨询人丧失了其应有的平等法律地位的原因。然后在借鉴FIDIC经验完善我国工程咨询合同一章,针对提出的问题分析了FIDIC合同文件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解决建议。关于工程咨询合同中工程咨询人授权的限制性条款的问题首先分析了我国工程咨询合同约定此条款的必要性,然后分析了FIDIC合同中关于咨询人授权限制的条款规定提出了在我国工程咨询合同中约定此限制条款及约定和授权的书面要式要求和附期限生效要求的建议并提出应当在工程咨询合同中对接受授权的助理的定义加以解释。还分析了咨询人的授权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的问题及应对助理的执业能力在合同中加以明确约定,并对助理超授权范围所为的行为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示。关于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首先引入经济学中的逆向选择理论分析我国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存在的逆向选择问题,并从八个方面分析了解决我国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逆向选择的障碍。分析了FIDIC合同关于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的规定,从八个方面论述了FIDIC合同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规定对解决我国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逆向选择问题的启示性建议。本文的选题有一定的创新性,以往从法学视角研究FIDIC合同文件的文章大多是围绕FIDIC施工承包合同关系进行的,本文围绕的是FIDIC工程咨询合同关系;以往关于工程咨询的研究大多是从经济学、管理学视角研究如何提高企业竞争力的,本文以FIDIC工程咨询合同文件为参照系研究我国工程咨询合同的法律问题。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用了比较研究方法和实证主义研究方法。
李斐[10](2012)在《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工程保险包括多个保险类别,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便是其中较为重要的险种之一。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为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了转移职业责任风险的重要途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们的后顾之忧,为他们能够更好地提供专业服务提供了可靠的保障。另外,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还间接保障了委托人和第三方的利益,因为该险种承担了监理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因其执业行为而可能发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该险种对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和整体建设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自建设监理制度在我国开展以来,业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不可避免的遇到一些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包括监理的职业责任和职业风险需要进一步匹配,监理单位与其从业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需要加强,有关监理的社会监管体系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国内外的实践表明,建立和完善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是促进监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措施。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具有特殊的社会时代背景与含义,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方兴未艾,缺乏可以借鉴的成熟经验。所以,建立符合我国现状需求的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具有迫切性和重要性。本文致力于分析和研究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中的重要问题,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对工程监理职业保险制度的含义进行梳理,重点在于分析“工程监理职业保险”这一概念和相关概念的联系和区别,以及探讨建立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所应当坚持的原则。(2)对监理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意义进行探讨,重点研究该制度的安全价值、效率价值、公平价值以及保障工程监理独立性的价值。(3)对国外,特别是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和理论研究现状进行归纳分析;同时研究我国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并指出其存在的问题。(4)在上述论述的基础上对如何完善我国工程监理职业保险责任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实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实施(论文提纲范文)
(1)全过程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研究和推行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全过程工程咨询特点及其对职业责任的影响 |
1.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高要求性 |
2.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综合性和协调性 |
3. 全过程工程咨询的高风险性 |
4. 全过程工程咨询对不同服务对象有不同的侧重性 |
三、全过程工程咨询的业务范围和收费标准 |
四、全过程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设计 |
1. 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 |
2. 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 |
3. 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方式 |
4. 职业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 |
5. 职业责任保险费率厘定 |
五、全过程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推行建议 |
1. 提供政策支持 |
2. 加强协会作用 |
六、结束语 |
(2)供给侧结构改革推动的建筑师负责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目的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一章 政策驱动:行业现状与发展方向 |
1.1 供给侧结构改革及其要求 |
1.1.1 供给侧结构改革的要求和目的 |
1.1.2 建筑业供给侧的转型升级 |
1.1.3 设计咨询供给侧改革路径选择 |
1.2 建筑业的发展现状与方向 |
1.2.1 建筑业发展现状 |
1.2.2 设计咨询行业的发展现状 |
1.2.3 建筑师的发展现状 |
1.3 建筑师负责制的本质内涵 |
1.3.1 建筑师服务的国际惯例 |
1.3.2 我国建筑师负责制的特点分析 |
1.3.3 建筑师负责制的优势分析 |
第二章 问题成像:试点评价与访谈调研 |
2.1 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情况分析 |
2.1.1 全国试点开展现状 |
2.1.2 上海市试点成效与评价 |
2.1.3 深圳市试点成效与评价 |
2.2 应用扎根理论的访谈调研 |
2.2.1 扎根理论应用的可行性分析 |
2.2.2 访谈准备与资料收集 |
2.2.3 调研结果的研究分析 |
2.3 关键研究问题的确定 |
2.3.1 试点过程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2.3.2 建筑师负责制问题归纳 |
第三章 综合协调:设计统筹与规划总控 |
3.1 设计管理的基本工作 |
3.1.1 不同专业的设计对话 |
3.1.2 制定设计目标和计划 |
3.1.3 设计的过程性管理 |
3.2 区域规划与建筑设计密切衔接 |
3.2.1 建筑师参与区域规划的客观需求 |
3.2.2 规划-建筑设计整体工作模式 |
3.2.3 参与整体规划的现实服务 |
3.3 工程前期咨询服务 |
3.3.1 进行项目策划 |
3.3.2 辅助投资规划制定 |
3.3.3 前期设计咨询工作流程 |
第四章 角色突破:实施设计监造模式 |
4.1 设计监造模式及其组织 |
4.1.1 建筑师监督施工的可行性 |
4.1.2 设计监造的组织结构 |
4.2 监造主要工作方向 |
4.2.1 工程建造任务的发包 |
4.2.2 合同管理主要工作 |
4.2.3 DB设计监督与审查 |
4.3 工程交付与质量追踪 |
4.3.1 工程验收交付 |
4.3.2 工程质量跟踪 |
4.3.3 为工程质量保险的服务 |
第五章 保障制度:责任制的落实 |
5.1 建筑师团队的组织建设 |
5.1.1 业务流程再造理论及其应用 |
5.1.2 建筑师团队的组织架构 |
5.1.3 建筑师团队的工作方式 |
5.2 实现建筑师责权利统一 |
5.2.1 明确建筑师责任界限 |
5.2.2 赋予建筑师应有权利 |
5.2.3 保障建筑师合法权益 |
5.3 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 |
5.3.1 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涵义 |
5.3.2 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必要性 |
5.3.3 建筑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建议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3)工程监理定位及职业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0.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2.1 工程监理的工作内涵 |
0.2.2 工程监理的性质 |
0.2.3 工程监理的责任 |
0.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0.3.1 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技术路线图 |
第一章 工程监理制度的基本分析 |
1.1 国际惯例的工程监理制度 |
1.1.1 FIDIC的工程师制度 |
1.1.2 美国的建筑师制度 |
1.1.3 德国的工程监督制度 |
1.2 我国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展 |
1.2.1 工程监理制度的产生 |
1.2.2 推行工程监理之初的设想 |
1.2.3 对工程监理的各种认识 |
1.3 强制监理制度分析 |
1.3.1 强制监理制度的内涵 |
1.3.2 强制监理范围的调整 |
第二章 工程监理的现有定位及现实问题 |
2.1 工程监理定位的根源分析 |
2.1.1 现行法律中的工程监理定位 |
2.1.2 标准规范关于工程监理的定位 |
2.1.3 工程合同关于工程监理的定位 |
2.2 工程监理的双重角色定位 |
2.2.1 工程监理服务的特殊性 |
2.2.2 工程监理与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2.2.3 工程监理双重角色的内涵分析 |
2.3 工程监理角色的现实困境与新要求 |
2.3.1 工程监理角色的现实困境 |
2.3.2 工程监理的新要求 |
第三章 工程监理“对政府负责”的实现 |
3.1 工程监理报告制度 |
3.1.1 工程监理报告制度的产生 |
3.1.2 工程监理报告的内容 |
3.1.3 公权力的支持 |
3.2 政府授权 |
3.2.1 政府质量安全监管的机构与程序 |
3.2.2 政府对工程监理授权的方式及工作 |
3.2.3 政府与工程监理重叠工作的分析与处理 |
3.3 工程监理定位的完善 |
3.3.1 政府授权的工程监理定位 |
3.3.2 未获得政府授权的工程监理定位 |
第四章 监理工程师职业责任的界定 |
4.1 监理工程师的一般合同责任 |
4.1.1 监理工程师越权产生的责任 |
4.1.2 监理工程师失职产生的责任 |
4.2 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
4.2.1 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4.2.2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安全责任 |
4.2.3 工程监理报告制度助力监理质量安全管理 |
第五章 发展与完善工程监理制度的建议 |
5.1 监理工程师的救济 |
5.1.1 个人执业以企业为依托 |
5.1.2 加强工程监理企业内部管理 |
5.1.3 实行个人职业保险 |
5.2 强化监理工程师的个人执业资质 |
5.2.1 强化个人执业资质的意义 |
5.2.2 强化个人执业资质的措施 |
5.3 建立监理工程师的执业信用体系 |
5.3.1 监理工程师执业信用的内涵 |
5.3.2 构建监理工程师执业信用体系的举措 |
5.3.3 监理工程师执业信用体系的应用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4)构建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概述 |
1.1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及特点 |
1.1.1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概念 |
1.1.2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特点 |
1.2 我国试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状况 |
1.3 试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暴露的问题 |
1.4 影响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推广的原因 |
第2章 构建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2.1 构建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2.1.1 可以及时填补受害人损失 |
2.1.2 可以减轻企业自身负担 |
2.1.3 可以保证工程质量 |
2.2 建立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行性分析 |
2.2.1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具有可保性 |
2.2.2 我国已经初步具备开展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条件 |
2.2.3 国外的成功实践为我国提高了经验 |
第3章 国外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比较研究 |
3.1 国外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概述 |
3.1.1 美国关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 |
3.1.2 加拿大有关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 |
3.1.3 澳大利亚关于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法律规定 |
3.2 国外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模式 |
3.2.1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投保方式 |
3.2.2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 |
3.2.3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保险费用及费率 |
3.2.4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索赔 |
3.2.5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分析 |
第4章 构建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
4.1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立法形式 |
4.2 明确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合同的投保人 |
4.3 构建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具体内容 |
4.3.1 承保方式 |
4.3.2 保险责任范围 |
4.3.3 承保主体 |
4.3.4 保险费率 |
4.3.5 保险索赔 |
4.3.6 保险承保与理赔 |
4.3.7 除外责任 |
4.4 构建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相关配套制度 |
4.4.1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之再保险制度 |
4.4.2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风险证券化制度 |
第5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基于风险评估的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职业风险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中逐步增大 |
1.1.2 工程造价咨询业在建筑业的地位显着提升 |
1.1.3 由工程造价咨询业失误引起的索赔不再设置上限 |
1.2 问题提出 |
1.2.1 工程造价咨询管理制度失衡,缺乏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
1.2.2 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不断增大 |
1.2.3 工程造价咨询业与国际接轨存在障碍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技术路线 |
1.4.1 研究主要内容 |
1.4.2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4.3 研究技术路线图 |
1.5 论文的主要方法及创新点 |
1.5.1 论文的主要方法 |
1.5.2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文献研究 |
2.1 国内外职业风险管理研究综述 |
2.1.1 国外咨询工程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综述 |
2.1.2 国内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管理研究综述 |
2.1.3 国内现有职业责任保险研究综述 |
2.2 保险本质及功能研究综述 |
2.3 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研究综述 |
2.3.1 风险识别研究综述 |
2.3.2 风险评估研究综述 |
2.4 保险费率厘定研究综述 |
2.4.1 保险定价理论研究综述 |
2.4.2 保险分类费率厘定研究综述 |
2.4.3 保险费率厘定方法 |
第三章 研究设计 |
3.1 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识别研究设计 |
3.1.1 风险识别方法的选择 |
3.1.2 WBS-RBS风险矩阵法的应用 |
3.1.3 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识别流程设计 |
3.2 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评估研究设计 |
3.2.1 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评估方法的选择 |
3.2.2 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评估流程设计 |
3.3 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研究设计 |
3.3.1 保险费率确定的基本方法 |
3.3.2 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研究的特殊性分析 |
3.3.3 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研究步骤设计 |
第四章 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分析 |
4.1 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识别 |
4.1.1 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分解WBS |
4.1.2 工程造价咨询风险分解RBS |
4.1.3 工程造价咨询WBS-RBS风险分析 |
4.1.4 工程造价咨询职业风险因素提取 |
4.2 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风险评估 |
4.2.1 调查问卷 |
4.2.2 数据处理 |
第五章 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研究 |
5.1 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的确定 |
5.1.1 工程造价职业责任保险基准费率的确定 |
5.1.2 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基础费率表的确定 |
5.2 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调整系数的研究 |
5.2.1 年业务收入调整系数 |
5.2.2 索赔经历调整系数 |
5.2.3 企业资质等级调整系数 |
5.2.4 项目类型调整系数 |
5.2.5 企业经验调整系数 |
5.2.6 地域调整系数 |
5.2.7 最终费率的确定 |
5.2.8 应用举例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决策阶段估概算风险评价问卷 |
附录2 招标业务工程造价风险评价问卷 |
附录3 投标业务工程造价风险评价问卷 |
附录4 施工阶段工程造价风险评价问卷 |
附录5 竣工结算、决算风险评价问卷 |
附录6 工程造价鉴定风险评价问卷 |
发表论文和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7)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附:本文研究的关键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建设工程监理概述 |
第一节 我国建设监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 |
第二节 我国实行建设监理制度的重要意义 |
第三节 现行建设监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监理行业的定位及相关问题 |
二、监理的工作范围问题 |
三、高素质监理人才缺乏的问题 |
四、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尚未形成 |
五、有关法律、法规之间对监理的法律定位和工作职权描述模糊 |
第三章 建设工程监理的定位和监理职权的立法问题 |
第一节 建设工程监理定位的立法问题 |
一、监理单位权利的获得 |
二、监理单位法律地位的确定 |
三、FIDIC对监理工程师的定位 |
四、法律法规对工程监理的定位不准确的问题 |
第二节 建设监理职权立法问题 |
一、建设监理职权立法问题研究的背景 |
二、建设监理职权范围界定不清的问题的探讨 |
三、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职权问题的思考 |
第四章 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责任与风险分析 |
第一节 、监理的行政责任 |
第二节 监理的民事责任 |
一、监理的侵权责任 |
二、监理的违约责任 |
第三节 监理的刑事责任 |
第四节 建设工程监理法律责任风险分析 |
一、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 |
二、法律法规对监理安全责任的界定不明确 |
第五章 关于监理职权立法和规避监理法律责任风险的建议 |
第一节 突出监理独立第三方的法律地位,完善建设监理职权立法 |
一、完善建设监理职权需要重点考虑的要素 |
二、完善监理职权立法的有效途径 |
第二节 引入风险管理制度,并与现行监理制度合理衔接 |
一、建立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的思路及设计思想 |
二、风险管理制度下建设监理的转变 |
三、实现风险管理制度所面临的困难和展望 |
第三节 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
一、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定义 |
二、完善监理责任保险体系的必要性 |
三、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瓶颈 |
四、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需要解决的问题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之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职业风险 |
1. 行为风险。 |
2. 技术风险。 |
3. 管理风险。 |
二、建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
1. 监理单位面临的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需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
2. 监理单位有限的赔付能力需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
三、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 |
1. 监理职业责任的界定。 |
2. 强制性原则。 |
3. 被保险人。 |
4. 承保方式。 |
5. 赔偿限额。 |
(9)FIDIC视角下我国工程咨询合同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FIDIC 组织与 FIDIC 合同体系 |
第一节 FIDIC 组织 |
第二节 FIDIC 合同体系 |
一、 FIDIC 工程咨询协议书 |
二、 FIDIC 合同条件 |
三、 工作指南 |
第二章 FIDIC 工程咨询合同分析 |
第一节 工程咨询合同的性质 |
一、 我国工程咨询合同的性质 |
二、 FIDIC 工程咨询合同的性质 |
三、 说明 |
第二节 FIDIC 规范的工程咨询合同关系 |
第三节 FIDIC 工程咨询合同的当事人 |
一、 客户 |
二、 咨询人 |
第四节 FIDIC 工程咨询合同的标的 |
一、 FIDIC 工程咨询合同标的的内涵 |
二、 FIDIC 工程咨询合同标的的特征 |
第五节 FIDIC 合同在我国的适用 |
第三章 我国工程咨询合同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工程咨询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平等 |
一、 客户拥有身份优势 |
二、 工程咨询人处于弱势地位 |
第二节 工程咨询人授权的限制性条款不完善 |
第三节 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有待发展 |
一、 逆向选择问题 |
二、 诸多发展障碍 |
第四章 借鉴 FIDIC 经验完善我国工程咨询合同 |
第一节 赋予合同双方平等的法律地位 |
一、 消除客户的身份优势 |
二、 提高咨询人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约定工程咨询人授权的限制性条款 |
一、 FIDIC 合同关于工程咨询人授权的限制性条款规定分析 |
二、 我国工程咨询合同添加授权性条款的建议 |
第三节 发展完善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
一、 FIDIC 合同关于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的规定分析 |
二、 借鉴 FIDIC 经验发展我国工程职业责任保险条款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概述 |
一、职业责任 |
二、工程监理责任 |
三、工程监理职业责任 |
第二节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特征 |
一、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特别适用性 |
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具有第三人性 |
三、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具有替代性 |
四、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具有限额性 |
第三节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设立原则 |
一、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设立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设立原则之二:损害赔偿原则 |
第四节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价值 |
一、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安全价值 |
二、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效率价值 |
三、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公平价值 |
四、保障工程监理独立性价值 |
第二章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实务研究 |
第一节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相关法律问题 |
一、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法定强制性 |
二、监理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索赔 |
一、委托人与工程监理企业的责任分担 |
二、第三方的索赔 |
第三节 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的职业责任 |
一、雇员与企业的责任分担 |
二、个人职业责任保险 |
第三章 我国的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 |
第一节 国外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成功实践 |
一、澳大利亚的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
二、美国的建设工程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
三、国外职业责任保险的经验总结 |
第二节 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制度的发展情况 |
一、发展的现状 |
二、存在的问题 |
三、问题的成因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建立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
一、立法强制实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 |
二、完善监理相关法律法现的体系 |
三、明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必要条款 |
第二节 明确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
一、明确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标的的类型 |
二、明确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标的归责原则 |
三、明确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主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实施(论文参考文献)
- [1]全过程工程咨询职业责任保险研究和推行建议[J]. 余宏亮,周伟,胡若曦,陈昕怡. 中国工程咨询, 2019(12)
- [2]供给侧结构改革推动的建筑师负责制研究[D]. 刘依然. 东南大学, 2019(01)
- [3]工程监理定位及职业责任研究[D]. 李丹. 东南大学, 2018(05)
- [4]构建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 刘卫平. 南昌大学, 2016(03)
- [5]基于风险评估的工程造价咨询职业责任保险费率研究[D]. 李弯. 天津理工大学, 2016(04)
- [6]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探讨[J]. 李慧君.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5(05)
- [7]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法律思考[D]. 邓绍伦. 复旦大学, 2012(03)
- [8]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之建构[J]. 卢以品,李力争. 经济研究导刊, 2012(17)
- [9]FIDIC视角下我国工程咨询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郑敏. 中国海洋大学, 2012(02)
- [10]我国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 李斐. 中央民族大学, 2012(01)